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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履职报告

时间:2022-03-27 11:18: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检察院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检察院履职报告

第1篇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100038;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北京100026)

摘 要: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既应坚持检察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又应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在此基础上,应从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办案组织、制定选任标准、加强履职保障以及强化权力监督等五方面着手构建一套有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

关键词 :检察改革;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8-0179-13

序言

主任检察官制度又称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具体来讲:是指在检察长的授权和领导下,以主任检察官为主要负责人并和其他检察人员共同组成办案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职权的办案责任模式,以及相关选拔任命、考核奖励、监督制约和配合保障等机制的总称。它是新时期新条件下检察机关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继续探索内部办案组织改革的最新尝试,同时也是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检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以及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1]。客观而言,目前,全国一些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的地方检察机关关于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参照和借鉴了以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所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其主要着眼于刑事检察部门履行起诉、审查逮捕等职能的需要,很少关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实际需求以及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此外,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5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并且北京、广东、上海等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也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有的甚至在实践中已经屏蔽不用;加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因所办案件的种类、模式、阶段和性质等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以下简称“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应区别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为此,本文着重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出发,就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提出一些想法,以供借鉴。

一、构建的前提:坚持检察改革总体指导思想

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是一次规模较大、触动较深、影响较广的检察改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探索直接关系到整个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成败。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坚持检察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精髓,进一步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现代化水平。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须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我国检察官法第2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而在检察实践尤其是基层检察实践中,一线检察干警是办案的主力,但是往往“审者不定”、“定者不审”,检察干警需要将办案情况层层汇报,然后再按照主管领导意志来办理案件,这样的弊端越来越影响到检察权依法公正独立地运行,正如有专家所言,检察官作为鲜活的个体从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已然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给人一种庄重、威严但难以实定化的人民检察院。而主任检察官制度实质上确立了检察官在日常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核心地位),主任检察官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检察权,开展办案工作,独立作出决定或者提出相关建议,并对自己所承办案件承担相应责任,能够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检察办案的亲历性,实现所谓的“审定合一”。因此,主任检察官制度有助于充分发挥主任检察官的个人主观能动性和自身业务专长,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主任检察官的业务权威,切实增强了一线检察干警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明显的“上命下从”式的行政属性,在侦破工作中采用“层层讨论研究一逐级请示汇报一领导审核把关一集体决策负责”的行政机关工作程序;此外,职务犯罪案件本身往往具有重大性、敏感性以及复杂性等特性,从而导致许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线侦查人员将自己仅仅定位为被动的、消极的、机械的“执行者”,而非主动的、积极的、灵活的“实践者”,基本上是“事事汇报、层层汇报、时时汇报”,于是,在现有的体制和机制下,职务犯罪侦查的决策权基本上由领导来决定,其他侦查人员基本上无须考虑和专业要求,学识、能力、技术、经验等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只要惟命是从,“熬年头”就可以晋升,很难有效地提升他们的办案积极性和独立办案能力。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也应当注重突出一线检察干警的办案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办案的主观能动性,促使他们更加积极、高效、负责任地参与案件办理,并且促使整个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朝着“精英化”方向发展。

(二)须优化检察权的内部配置

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关键举措,并强调要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主任检察官制度较好地体现了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上述要求,是进一步优化检察权内部配置的重要举措。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核心就是“放权”,就是要实现“放权检察官”(也有的称之为“还权检察官”),赋予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一定的独立办案权。这就意味着检察权力内部应进行必要地适当地调整、分化以及重组,从而达到一种“优化”的目标和效果,最大限度地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独立高效运行。

一般来讲,职务犯罪侦查权大致可以分为初查启动权、侦查启动权、一般侦查权(专门调查权)、采取强制措施权、技术侦查权和补充侦查权等六项子权力。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注重就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子权力行使主体问题进行慎重考量和科学配置:一方面,应适当地将一些在侦查阶段不具有终局决定性的权力配置给主任检察官,以减少相应的审批层级、审批流程和审批次数,从而切实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效能;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涉及案件的实体审批权力,主任检察官享有充分的建议权,比如,主任检察官应当对案件初查终结后是否立案以及侦查终结后是否移送起诉享有充分的建议权,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主任检察官的意见。总之,在现有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分解和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切实赋予主任检察官一些必要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化带来的弊端,促进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高效运行。

(三)须实现权责利的有机统一

主任检察官制度赋予了一线检察干警相对独立的办案权,但是也应该认识到权力和责任是一对“孪生兄弟”。在赋予主任检察官权力的同时,必须建立起一套“责任清晰、权力明确、监督到位、运转高效”为目标的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加强对主任检察官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此同时,主任检察官由于承受的工作任务多、工作要求高、担负责任重,有必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甚至是优厚的工作条件和履职保障,真正做到“以价值体现价值、以价值回报价值”,让主任检察官感受到应有的职业地位和职业尊严。

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眼:第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强调的是集体行使侦查权,而非个人行使侦查权,其往往需要采取“集团作战”的方式来查办案件,而在这一模式极有可能导致责任不清,“吃大锅饭”的状况,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必须建立更为严格的执法过错追究机制,依法实行执法责任终身制,在侦查执法过程中,建立起清晰明了、环环相扣、协调一致的责任体系;第二,侦查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基础性的地位,“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此外,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矛盾最为尖锐的阶段。因而,相比检察机关内设其他部门,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更加注重如何监督好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的权力运行状况,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放权”而可能引起的侦查风险或者侦查事故。第三,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是侦查力量与反侦查力量之间的一组活力对抗,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线侦查人员往往面临着包括人身安全在内的各种职业危险,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应更加重视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的相关履职保障问题,尤其是建立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的特殊职务保障机制,比如出差办案经费保障机制、身份保密机制、安全保护机制等。

二、构建的关键: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

抛开职务犯罪侦查权定位问题,客观来看,职务犯罪侦查权和普通刑事侦查权在权力运行规律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在构建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时候,应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所具有的特殊运行规律,方能实现改革初衷,达到改革良效。

(一)须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效率

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法定的追诉权,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只要侦查主体对自行发现或者报案、举报、控告的犯罪嫌疑线索经过判断认为有侦查的必要,就应开始侦查追诉活动,行使侦查权。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来讲,同样如此,其对时效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的要求极高,稍有不慎就会“打草惊蛇”,破案时机转瞬即逝。此外,根据侦查学关于“信息递减原理”,一线侦查人员办案所获的犯罪信息最为全面,随着侦查管理层级的递增,犯罪信息会被侦查人员、部门负责人不断地加工整理而无法呈现出原始的面貌,犯罪信息的客观性不断被侵蚀和削弱,而最终呈现在侦查决策者面前的仅仅是被加工过的不完整的犯罪信息,从而影响到侦查决策者及时科学作出侦查决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侦查风险甚至导致侦查失败。在此,笔者仅以我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刑侦部门)的体制改革为比较借鉴视角,1997年6月,全国刑事侦查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我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统一实行了所谓的“队建制”。而队建制的最突出特点是强调了刑侦部门的“行动性”,促使刑警队伍从“机关化”到“实战化”,有效地打破条块分割,减少中间环节,增强实战功能,从而对待刑事犯罪做到快速反应、灵活反应、协调反应和主动反应。从根本上提升侦查效率。反观,我国多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组织形式主要为一名检察员(或者助理检察员)配备一名书记员(或者助理检察员)的“检书配合形式”、“检检配合形式”,这样的办案组织形式根本无法满足在职务犯罪初查和侦查工作任务需求,严重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效率提升;虽然在突破案件的时候,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来为具体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来调配力量部门其他侦查人员予以配合,而其他侦查人员往往由于前期对于案情的掌握不全面甚至全然不知,造成这种配合显得比较被动、机械、迟缓,无法真正形成高效的侦查合力,造成职务犯罪侦查效率不高。

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效率,注重吸取和借鉴我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改革的上述做法。笔者认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应当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其办案组设置以6-8人为宜,对于6人办案组而言,其中一名检察员为主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的整体办案活动,两名助理检察员和三名书记员作为辅助人员,配合主任检察官开展办案工作;对于8人办案组而言,一名检察员为主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的整体办案活动,三名助理检察员和四名书记员作为辅助人员,配合主任检察官开展办案工作。由主任检察官自行决定组内人员的具体分工,依法开展外围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法律文书制作工作等具体办案工作。当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增加办案力量的时候,主任检察官可以通过启动联系会议机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请求其他办案组的支持。在主任检察官办案过程中,部门负责人应当尊重主任检察官的办案工作以及所做与案件有关的决定,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二)须满足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需求

侦查技术就是有关侦查活动的技术,抑或运用于侦查活动过程之中的技术,是侦查活动与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现代化技术设备的内容;二是针对现代化设备的科学技术的内容;第三,关于现代化设备、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侦查技术作为侦查破案提供服务的特定技术手段和方法越来越得到重视,“侦查中科技含量的高低,越来越成为衡量侦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在侦查中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是推进‘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侦查模式’转变的迫切需要”。但比较遗憾的是,与承担普通刑事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相比,我国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技术的研究相对滞后、投入相对欠缺、发展相对缓慢,尤其是面对着越来越趋于隐蔽化、智能化、集团化、国际化的职务犯罪,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亟需构建积极、主动、开放的现代化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而这就需要侦查技术为其提供有效支撑和重要保障。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十二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而“科技强侦”战略正是“科技强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纲要》指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加快查办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技术项目建设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提出了“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以下简称“两化”建设),以此作为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和举措。因此,在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重视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过程中的技术需求,尤其是在办案组设计过程中,应注意区别于刑事检察部门、诉讼监督部门等办案组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实现“组内技术保障”,即注意将一些具有侦查学、心理学或者计算机学等特长的检察干警分别配置到每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争取在办案组组内实现智力资源、技术资源、体能资源等的优化配置组合;另一方面,实现“整体技术保障”,即应重视侦查技术力量的专业化配置,通过成立专门负责侦查技术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开展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搜集、公共信息查询、常用侦查装备使用等在内的职务犯罪侦查技术工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和支持,进一步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朝着专业化、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须注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需求

客观来讲,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查办专案行动上的效果更加明显。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建设主要包括横向上的一体化和纵向上的一体化。横向上的一体化主要要求打破各级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分散局面,着力建构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内部机构,统一和集中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纵向上的一体化就是要打破职务犯罪侦查在运行过程中的地区阻碍,进一步实现各地检察机关在独立办案基础上的协同侦查办案。

为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中,不仅要建立和完善“职侦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而且应当尽快确立“职侦主任检察官协同办案机制”,进一步形成“协作有力、运转顺畅、统分结合”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格局。具体来讲:第一,在本院范围内,科学调整职务犯罪侦查内设部门,有效整合职务犯罪侦查力量,统一设立科学合理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织形式,促成有效的职务犯罪横向一体化建设;第二,加强各级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协调配合,重点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的领导,主要通过引领侦查、组织侦查、指挥侦查、协调侦查等方式,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下级检察院职侦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规范办案的基础上,有效实现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引导。

(四)须保障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立相对

相较于其他检察权运行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独立性往往面临着更易被侵蚀的危险。这是由于职务犯罪一般具有保护层厚、关系网密、干扰阻力大等显著特点,从而导致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立性非常容易受到检察机关外部的不正当干预,比如,有些地方出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被滥用为个别领导者和地方政府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独立性也非常容易受到来自检察机关内部的不正当干预,比如,有些上级检察机关以“指导”、“领导”、“监督”等为名擅自插手或者干预下级检察院的办案,再比如,有些本级检察机关其他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干警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办案的不正当干预。

独立性是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得以有效发挥功效的“天然屏障”,“如果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没有必要的独立性去抗衡国家公职人员犯罪,那么侦查此类犯罪的效果必会大打折扣。独立性是有效侦查的先决条件,也是有效侦查的基本保障。”笔者承认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强烈的行政属性,但是绝不意味着否定职务侦查权应兼具判断性、独立性、亲历性、目的性等司法属性,尤其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来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也必须遵守“检察官客观义务”,保持相对独立,做到客观公正。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倍加呵护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相对独立性。在本级检察院内部,要赋予主任检察官充足的执行权和一定限度的决策权,满足主任检察官履职的需要,尤其是要重点处理好主任检察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的关系,防止内设部门负责人在行使检察行政管理权时,随意干涉主任检察官的正常办案活动;此外,在处理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关系时,为了确保下级检察院相对独立地行使侦查权,应做到:一是要厘清上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关系和权限,确保各自在法定范围依法履行职权;二是改进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领导方式,既要采取“刚性领导”,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命令的“上命下达”,又要采取“柔性领导”,充分尊重下级检察院,采取协商、劝告和认可的方式予以领导;三是赋予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消极抗命权,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于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违法指令,有权提请上级检察院以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移交其他检察院办理,但是在上级检察院作出决定之前,下级检察院不得中断侦查工作。

三、样本素描:北京试点院的实践分析

北京市A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A院)、北京市B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B院)、北京市C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C院)被确定为作为2014年全国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三家试点改革单位。就各自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而言,由于三家单位职侦部门在人员数量、结构层次以及办案数量等存在较大的差异,于是,改革试点实践呈现出一定差异性(如表1)。在此,笔者仅以A院反贪部门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设计与实践为主要研究样本,对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和深度分析。

(一)核心内容: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配置

相较其他检察权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非常强烈的“上命下从”的行政属性。那么,在遵从职权特性和规律的前提下,如何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配置,通过适度“放权”,进而调动职侦部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侦查效率呢?对此,虽然北京市改革试点检察院都认为在职侦部门应当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但改革态度又都比较慎重。以A院为代表,其赋予主任检察官的职权为:一是部分的侦查决策权,即主任检察官有权直接对侦查活动的一些事项直接作出裁定,不需要报请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审批;二是具体的侦查指挥权,即主任检察官有权组织、协调、管理本组成员开展具体的侦查活动;第三,充足的侦查意见权,即主任检察官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和在侦查环节具有终结性的事项,享有充足的意见表达自由,可以提出自己独立的拟处理意见,供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审批;第四,其他经检察长授权的事项。

关于部门负责人的权限划定方面,三家试点院都规定了部门负责人可以兼任主任检察官,此外,部门负责人有权分配案件、组织对主任检察官进行业绩考核、协调本部门与本院其他部门的业务关系、督促检查本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履职情况。但是,A院对于一些具有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等重大事项以及在侦查阶段具有终结性事项仍然实行“三级审批制”:(1)立案、不立案报告;(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决定;(3)公开进行初查或者首次接触初查对象的决定;(4)对外侦查协作事项;(5)侦查终结报告及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意见或者撤销案件意见。而B院和C院则完全取消了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权”,主任检察官对于上述事项拟出意见后,直接报主管检察长(局长)决定或者批准。

通过上述可以发现,北京三家试点单位都基本承认职侦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检察行政管理权限,但是都又规定部门负责人本身就是主任检察官,这样很容易导致“检察行政管理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仍然处于一种“交织状态”,检察行政管理权的天然扩张性很可能不断压缩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空间。此外,A院希望通过保留部门负责人关于业务上的部分审核权限,达到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保障案件质量的“双重目的”,但是这也将导致可能出现以下问题:第一,部门负责人极有凭借上述权力任意干涉主任检察官的办案权,本来“放权”给职侦部门主任检察官的较为有限的权力更无法得到保障;第二,这样的权力划分也将导致办案职责的模糊,因为部门负责人既非亲临一线办案,又不能最终处理决定,部门负责人这道“审核”程序既显得尴尬,又显得多余;第三,这样的权力划分极有可能导致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演变成为一个个微型的“内设机构”,其实到最后还是还原成“三级审批制”,甚至“四级审批制”。

(二)组织架构: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办案组织形式

以A院反贪局为例,该局于2012年开始探索在两个侦查处分别设置三个办案组,并指定一名检察员为组长,以组为单位进行办案,并为各组设定考核任务,当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时候,则由局长或者处长指挥临时组成办案组进行办案。2012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33.3%,2012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 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约6.5天;2013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16. 7%,2012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 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约3.6天;2014年上半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83.3%,2014年上半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10.3天。这种探索可以被看作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雏形,也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建设”做了前期铺垫和预热活动。为了保障改革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贯性,A院反贪局并未取消内设二级机构设置,仍然保留了一个办公室两个侦查处,在这三个处室下面,再行设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公室内设置两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为侦查技术组和后勤保障组,而两个侦查处分别设置三个办案组,为每组配备约6-8名检察干警,主要负责办案工作(如图l所示)。目前,这样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织方式基本形成了一个更加紧密、分工负责、协作顺畅的“微循环”,较好地满足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的需求。

但是,在对从事侦查信息技术、案件线索日常管理以及内部法制审查、侦查协作等检察人员如何定位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意见,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其中北京A院和C院认为,案件线索管理、侦查协作以及侦查技术工作等都是办案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设置专业类型的主任检察官;而B院认为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只有真正从事一线办案的才能为其配备主任检察官,而案件线索管理、侦查协作以及侦查技术工作等具有较为明显的办案辅质,不应当设置主任检察官,其在实践中设置“局长助理一职”,并配备局长助理组。上述的分歧反映出在改革试点初期对于职侦主任检察官的定位、性质以及工作任务等存在不同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将直接影响到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特色之处”,需要予以慎重考虑。

(三)配套机制:保障主任检察官制度的顺利运行

1.初步构建选任工作程序

立足于筑牢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基础,北京市改革试点院均成立了“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又称“主任检察官任免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主任检察官选任的日常工作。一般而言,主任检察官选任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个人申报”——“部门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党组研究决定”——“对外公示”等,选任程序最大限度地体现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力求选贤任能,实现主任检察官的“精英化”。不过,北京三家试点院对于所有岗位的主任检察官统一了选任条件,并未将不同检察职能部门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加以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职侦主任检察官选任条件的特殊性。如果没有建立一套符合职侦部门岗位特色和需求的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体系,很难保证所选任的主任检察官能够与职侦部门岗位相匹配,进而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效果。

2.初步建立职务保障机制

为保障职侦主任检察官职业稳定性和权力的有效行使,以A院为代表,在职务保障机制方面规定的最为全面仔细:第一,非依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免去或者调离主任检察官岗位;第二,主任检察官在晋职晋级中享有优先权,比如规定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正处级检察员原则上从特别优秀的主任检察官中进行选任;第三,落实主任检察官岗位津贴制度,按照主任检察官工作性质以及年终考核情况评定岗位津贴;第四,主任检察官作为全院高层次人才享有一系列高层次培训、进修、调研等优先权。客观而言,在现有的体制之下,北京三家试点单位已经提供比较充足的主任检察官职务保障。单就职侦主任检察官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上述的履职保障规定仍有一些欠缺之处:一是职侦主任检察官的岗位津贴和其他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岗位津贴一样;二是缺乏对职侦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如何保障自身生命、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三是尚未关注到职侦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相应的经费保障问题,比如侦查装备更新换代所需要的经费问题等。总之,职务犯罪侦查运行过程中的高度风险性决定了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应更加充足。

3.注重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在北京三家试点院中,A院和B院专门就对于主任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做了专门规定,其中A院在监督主体和程序上,明确规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本院案件管理、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办案组成员从各自权限和工作角度出发对主任检察官都具有监督权(如图2所示)。但是,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从表面上看,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部门负责人甚至办案组成员都对主任检察官行使职权具有监督权,但正是这种“多元化”的监督主体很可能造成监督力量的分散,监督责任的模糊以及监督程序的混乱,最终极有可能导致监督效果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侦查阶段往往被认为是最容易引发办案风险的阶段,而上述所述监督机制中均未关注对职侦部门一些特有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问题。

四、构建的设想:建立协同发展的五项制度

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检察改革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改革必须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和要求下开展。这就要求我们在思考如何完善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时,应当站在更高、更广、更深的角度来进行思考,构建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的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

(一)在科学划分侦查权权限基础上实现优化配置

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成功与否的核心就在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能否实现科学划分并优化配置。第一,对于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而言,其应享有侦查决策权和整体的侦查指挥权,其在办案过程中所作出的有关指令,主任检察官应当予以执行。第二,对于负责侦查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执行权、具体侦查活动的侦查指挥权、紧急侦查决策权以及充足的侦查建议权;对于负责信息技术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情报信息管理权、侦查装备管理权;对于负责综合保障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当享有案件线索日常管理权。第三,对于内设部门负责人职权而言,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职权的相关内容,我国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乃监督者,需要负责检察事务监督、行政管理及法学研究等多层面的工作,尤以对检察事务的监督职责最为重要。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所涉的检察文书,在由检察首长核定之前,必须先经主任检察官审阅,而这种审阅为实质性审查,需要通过阅卷文书审查是否存在应调查之事实尚未调查、事实之认定是否适当、法律见解有无违误等,但是主任检察官对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无指令权,主任检察官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问题,不能做出相应处理,而应报检察首长做出裁决。为此,可以借鉴上述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的做法,将部门负责人的职权限定为:第一是行政管理权,即部门负责人应对除办案业务以外的部门日常性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比如日常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等;第二是有限的侦查监督权,即部门负责人应通过办案系统或者调阅案件,对主任检察官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以不得侵犯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为前提,发现问题后,应事先与主任检察官进行沟通,如果意见不一致,应直接向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汇报。第三,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成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执行权以及充足的侦查建议权。总之,应通过科学划分各自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权限,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的目标。

(二)在加强横向一体化建设基础上健全办案组织

检察机关的反贪、渎侦部门分置模式在司法实践运行已经出现的一些较为明显的缺陷和弊端。为此,有学者建议,根据贪污贿赂类型犯罪与渎职侵权类型犯罪在侦查方法、措施、及程序等方面的相同或者相似情况,可考虑按照统一、精简、高效以及协同的运行原则,改革并重新设置机关的侦查机构,将反贪部门与反渎部门进行机构合并,统一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同时,可考虑将现在的举报中心调整到职务犯罪侦查局,并将检察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调整到职务犯罪侦查局。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整合职务犯罪侦查力量和资源,统一规范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横向一体化建设。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应当实现反贪部门、渎检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三部门侦防力量的整合,取消内设机构,并且可以考虑按照所办案件的种类、性质、难易程度等来科学划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并且应增设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任检察官,真正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横向一体化建设,实现对于职务犯罪的“打防结合”。

必须建立起“该统则统、该分则分、统分结合”的办案组织结构体系。笔者建议,可以根据案件线索的难易程度,在线索评估过程中,划分为A、B、C、D四个基本等级,按照这四个基本等级确定办案所需要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数和人数,从而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人力资源,提升办案效益。(如图3)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各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灵活和具体地确定办案组。

(三)在坚持选任标准统一性基础上满足特殊需求

检察机关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应当具有若干共性条件,以实现主任检察官选任制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关注各个业务岗位上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的特殊性,以保障所选任的主任检察官既符合自身所在岗位的业务需求,又突出主任检察官这一群体“精英化”的主要特征。在中国语境下,职侦主任检察官应当具备坚定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操守以及较好的群众基础之外,对职侦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标准应注重围绕职务犯罪侦查岗位的特色需求来予以精心设计,将主任检察官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业务能力”作为选任的核心标准之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不断促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主任检察官队伍建设朝着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具体而言:第一,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备较强的职务犯罪侦查基本主观能动条件,其包括较强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以及操作能力等;第二,职务犯罪侦查经历,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定年限要求,笔者通过对全市30余名一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进行访谈,统计得出其独立承办案件前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据此,笔者认为,职侦主任检察官连续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年限应不低于五年;第三,职务犯罪侦查综合素能,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履职的必备条件,包括良好的身体素质、过硬的心理素质,以及广博的社会知识等;第四,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体系设计可以考虑和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建设相衔接,即进入高检院一级侦查人才库、省级院二级侦查人才库以及市级三级侦查人才库的检察干警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选任主任检察官的资格。

(四)在推进检察权去地方化基础上加强履职保障

2009年开始,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推进了检察经费和保障体制建设,比如以落实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提高了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务保障水平;推进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提升检察工作科技含量。在新的一轮检察改革中,主任检察官制度能否具有长远的生命力,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履职保障能否充分实现。目前来说,检察权去地方化成为一个主流观点,其认为“比较现实与直接的改革方案就是将人权、财权收至省级统一管理”,应当来讲“这种改革方案着眼于人权和财权对于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决定性作用,直接指向导致检察权地方化的两大病因,具有加强的针对性。”因此,在推行此项改革中应当将如何加强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作为重要考虑内容,具体来讲:一是要改革检察官职务薪金制度,探索建立同公务员法相协调,符合检察官职务等级要求的检察官薪金独立序列制度,从顶层制度设计解决基层检察官办案量大、责任重、待遇低等突出问题,真正落实“从优待检”,尤其是对于主任检察官的薪酬应当与其他检察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以及检察行政管理人员适当拉开。二是赋予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必要的权力,其主要包括赋予其在职务犯罪侦查紧急状况下的临时决策权或者处断权,以及对于上级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具有一定范围内的消极抗命权,以进一步保障主任检察官履职的相对独立。三是建立职侦主任检察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即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遭到打击报复并且面临生命人身安全时,依据主任检察官的申请,为其调动工作岗位,异地安排工作等保障,以及给予适当履职经费补贴等。四是建立和完善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的侦查经费保障制度,不仅应将办案出差、侦查协作、追逃追赃等纳入到相应的预算中来,而且应将侦查装备更新换代的经费也纳入进来,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提供充足的经费物质保障。总之,在推进“省级以下人才物统管”改革试点过程中,应注重通过真正建立和完善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律特征的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制度,真正促使职侦主任检察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养成“敢于负责、勇于负责、善于负责”的执法作风、工作态度以及职业素养,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办案能力和水平。

第2篇

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针对群众反映、社会关注的规范执法问题,坚持边排查、边解决、边建机制,通过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白城市检察院制定了审查决定逮捕自侦案件“限时补充证据”制度,要求办案人员要有效地利用《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7天时间,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在3日内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自侦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完成补充侦查工作。保障了检察机关在自侦工作中的公正廉洁执法,同时也节约了诉讼资源。

白城市检察院在审查洮南市检察院反贪局提请决定逮捕的嫌疑人蒙某贪污案件时发现,嫌疑人提出涉案款项中有4000元是经单位领导同意核销的,核销后付给了为单位运粮的人员。但自侦部门对此未做调查,并在其它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提请决定逮捕。侦监部门办案人经审查认为,这4000元的事实证据在本案中意义重大,必须查清,遂提出“限时补充证据”意见。洮南市检察院反贪部门按照补充证据意见的要求,在3日内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使案件达到了决定逮捕的要求。

舒兰市检察院着眼规范执法行为,增加公诉工作透明度。采取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建立案件查询制度、建立阅卷制度、建立听取意见制度、建立专门接待制度等5项措施,全力打造“阳光公诉”工程。通化县检察院探索建立了“四不”机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构建“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加大违纪查处力度,构建“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坚持从优待警,构建“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等等。

同时,全省检察机关还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目前,基本上实现了100%应用办案软件、100%实现网上办理、100%实现规范化录入,进一步推进执法活动全程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松原市检察院全面推行了网上办公办案实践,各项办案工作均在局域网内进行,2007年以来,共在网上办理批捕、案件11909余件,批捕案由原来平均7天缩短为2至3天,案件由原来的平均20余天缩短为10至12天,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强化自身监督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加强内部监督对于提升检察公信力、提升监督能力意义重大。内部监督的重点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而完善制度建设则是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保障。

从2010年开始,省检察院每年确定2至3位市、州院检察长到省检察院述职,接受省检察院党组的廉政质询。适时进行检务督察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行阳光执法,主动请人大审议和政协评议工作,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的监督。

辽源市检察院在纪律建设上突出了经常化督察,在全省率先执行检务督察通报制度,为4个县区院统一配发了检务督察车,配备必要的照相、录像设备,并整合了全市两级院监察部门的工作力量,形成了流动检查、联动监察的工作格局。他们把督察从8小时以内延伸到8小时以外,从工作纪律延伸到工作程序,还向社会公布了24小时专门的纪检监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制度的执行比制度本身更重要,制度的效力就在于落实执行。全省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制度的执行环节,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绝不姑息迁就。仅2008年,就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24人,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人。同时,他们还注重加强警示教育,将近年来全省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例编辑成册,组织全省检察人员学习,以此来警示广大检察人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莫触电,触电必被击”,让广大检察人员认识到制度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使其不想、不能、不敢违法违纪。2010年8月,举办了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巡回展览,列举和剖析了全国和全省近年来发生的40起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展览在全省检察机关巡回举办,全省7000名检察人员全部参观学习,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时任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李申学、长春市委书记高广滨参观了展览,并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加强外部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

认真接受人大监督。省检察院变联系代表为服务代表,成立服务代表工作办公室,创办了《人大代表专刊》,多渠道、多形式、多举措地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全省三级院检察长经常面对面地向代表通报工作、征求意见,邀请各级代表列席检察委员会70次,召开座谈会208次,采纳代表合理化建议500余条,促进了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仅2009年,全省各级院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298次,接受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219次,办理代表意见和建议48次,办理转办案件27件,面复率100%。

第3篇

近年来,__x区人民检察院围绕检察工作特点、检察干警职业需求,不断打造特色检察文化品牌,把检察文化建设作为培育检察干警共有的精神家园、锻造检察干警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全力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抓手,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能力提高,推动检察事业蓬勃发展,为“三基”建设提供强大基础保证。

弘扬宪法文化。__x区人民检察院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西区”为主题,组织全院干警向宪法宣誓,承诺坚持宪法至上、忠诚履职,用实际行动诠释对法律的坚守,并在检察内网、官方网站、微博同步更新学习内容,开展知识答题活动,增强宪法观念。同时加大对宪法的宣传力度,营造“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积极主动为群众答疑解惑,树立宪法意识,提高宪法权威、增进检民感情。

推行服务文化。认真做好服务接待工作,为群众提供案件情况查询和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积极探索电话预约和案件网上查询等工作,不断推陈出新工作方法,深化便民惠民服务。推行律师接待“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设立专门岗位、专门人员、专门阅卷场所,进一步方便律师阅卷。在服务群众和律师接待中做到“六个一”:一个起立、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声请坐、一杯茶水、一份满意。实现“六个服务”:热情服务、微笑服务、主动服务、耐心服务、文明服务、满意服务。

构建阳光文化。建立“阳光”检务机制,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平台,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通过接受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和阅卷会见、公开法律文书等形式把案件“晒”到阳光下,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群众满意度。2014年,__x区检察院在该系统内公开法律文书38份,案件程序性信息232件,案件绑定5件,接受并安排辩护人和委托人阅卷以及会见预约申请4次,接待辩护人、委托人、当事人和近亲属案件查询20余次。

推广试点文化。作为司法改革试点单位,__x区人民检察院在准确理解改革试点目标、任务和方向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多方调研,扩展改革思路。坚持从队伍结构、执法资格、职数职级、办案情况、机构设置、分类管理、经费保障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统计、综合分析,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加强联系,接受上级指导。加强与省院联点指导组和市院领导的联系,虚心接受上级院对我院试点工作的指导,为改革试点工作打下牢固基础。加强学习,凝聚改革共识。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检察机关关于落实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在不断完善检察官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查人员职业保障等方面积极探索检验,引导干警统一思想,凝聚改革共识,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宣传换届文化。村(社区)换届期间,主动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全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换届前期,通过宣讲法律知识、派发法律宣传册、接受群众咨询等多种宣传方式,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倡导选民正确行使民利,同时自觉抵制贿选和强拉选票等违法行为。换届期间,选派检察业务骨干进驻村、社区选举现场,对选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服务,引导选民采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切实保障了“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换届结束后,按照“干部换一批,跟进教育一批”的思路,筑牢选后“防护墙”,力促新任“两委”干部勤政廉政,通过讲座和培训加强廉政警示教育,强化干部廉洁意识。

彰显廉政文化。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内容上设计上,紧贴基层工作实际,把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作为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的主题,使廉政文化与检察文化建设、规范化建设、队伍思想建设有机结合,教育大家立足本职、廉洁从检、遵纪守法、情趣健康。在活动方式上,采取开展个人述廉、干警评廉、明责守廉、勤俭养廉、文艺颂廉、典型倡廉、警示促廉、家庭助廉等活动。在执法行为上,引导检察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廉洁从检,自觉把廉政理念运用到办案的每个环节,坚持廉洁执法。在机制构建上,建立廉政文化建设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建立廉政文化建设考评机制,根据年初目标,加强日常管理和督导,年底进行绩效考评和表彰;建立廉政文化建设保障机制,拿出一定的经费,保障廉政文化建设的有序开展。

第4篇

实施“阳光”理念工程

以特色求活力,将阳光文化理念根植于心。朝阳区检察院从地域文化特点出发,精心打造独具特色的“阳光”文化,阳光中蕴含的“公平正义”、“廉洁奉献”、“光明和谐”、“激情创新”的特性与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理念有机融合,总结提炼出了“明德崇法、创新求先”的院训;大力倡导“朝气蓬勃、阳光本色”、“新思维创造新卓越、心工作感受心快乐”的阳光工作理念,“阳光执法、为民执法”的执法理念,“孜孜以求、追求卓越”的学习理念,“以人为本、科学民主”的阳光管理理念。通过将阳光文化与执法文化有机结合,使抽象的精神理念化为生动的文化内涵,在潜移默化中端正干警思想,提升境界,规范执法行为,形成了“院荣我荣”、“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奋发进取的精神力量。

推行“阳光”管理工程

一是树立和谐理念,打造干警的阳光心态。朝阳区检察院党组始终坚持以开放的姿态和包容的理念,来推进班子建设和队伍管理,大力倡导“以德为先、以能为要、以和为贵”的工作理念,确立了“分歧不分心、对事不对人”的议事理念,全院上下团结干事、和谐共事、按章办事蔚然成风。教育干警“心里装着太阳,永远没有黑暗”,怀着感恩心对待组织,怀着平常心对待得失,怀着包容心对待他人,政治上相互勉励,工作上相互支持,生活上相互照顾,感情上相互融洽,和谐成为了主旋律。

二是坚持公正导向,激发干警的阳光潜能。坚持公道正派的用人导向,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警双向选择,树立“无功就是过,绩平就是劣”的思想,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机制。我们在学习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丁树达这个老典型的同时,还在院内新选树了8名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标兵,使干警们学有榜样、感到榜样就在身边,极大地激发了干警忠诚履职、创先争优的热情,干警主动加班加点、忘我工作、学习钻研成为风气。在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干警撰写论文12篇,侦查监督科制定的逮捕工作标准被长春市院作为样本推广。有4名干警在省市院组织的十佳公诉人大赛中,分别荣获“十佳公诉人”、“优秀公诉人”、“最佳辩手奖”和“最佳法律文书制作奖”等多项荣誉。目前,已有25名干警通过了司法考试。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干警阳光品行的养成。大力推进工作机制创新,以执法公信力建设为抓手,塑造检察行为文化。2011年6月,在长春地区率先成立了具有朝阳特色的案件管理中心,实现了案件网上办理、网上流转、网上指导、网上监督,推进了执法办案科技化、信息化、规范化。西宁市、珠海市、大庆市等全国60余家兄弟单位前来参观交流。2012年8月8日,高检院案件管理中心副主任刘志远调研时,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在被省院评为“标准化建设示范院”的基础上,根据省检察院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抓制度转化,对制定的96项工作制度进行了系统评估论证,有针对性地进行修订完善,使制度更加规范、更具实用性。

实施“阳光”执法工程

一是公正执法,彰显阳光本色。倡导实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严到位、宽适度,朝阳区检察院刑事和解工作先后在省市检察院介绍了经验。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办理工作真正融情理法于一体,走在地区的前列,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科获得“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把排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纳入执法办案各个环节,朝阳区检察院控申接待室被高检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大力推行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了严格执法。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长春市木工厂原厂长祝道贵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虚报注册资本50余万元大案,祝道贵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被吉林省院评为“十佳精品案件”,被高检院录制成专题片,在法治中国节目中播出。

二是为民服务,打造“暖阳”工程。根据省检察院服务经济发展“四个指导性意见”,结合朝阳区实际,积极拓宽服务渠道,依托检察工作服务站和“四走进”、“三帮扶”等活动,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朝阳区市民大厦设立了检察工作服务站,由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丁树达专门为职能部门窗口和百姓提供法律服务,中央、省市领导及省院检察长杨克勤来视察时,都对他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朝阳区检察院还积极为包扶的华亿红府房地产项目解决实际问题,使得这一困难重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期交工。积极参与当下长春市区快速路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多起占地拆迁纠纷,赢得了朝阳区委和社会的好评。还抽调精干力量,集中查办干扰破坏朝阳区永春新区建设的犯罪案件,同时,朝阳区检察院领导班子带队深入到村屯,举办专题法制讲座,深入到农村集贸市场张贴标语,向农民赠送了自编的《农民法律知识读本》百余册,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几年来,干警为包保的33户困难户和“妈妈”帮扶的贫困学生,共计捐助资金8万余元。17名干警坚持义务献血,成立了青年干警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活动,树立了检察干警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开展的“拒绝网瘾、远离犯罪”系列活动现已在全区推广,受到了学生家长的一致好评。

三是廉洁从检,保障阳光执法。创新廉政教育形式,推出廉政警句“上墙头”,廉政台历“上案头”,廉政警示“上网络”,廉政教育“上讲台”,廉政文章“上媒体”的“五上”措施。开展廉政提醒活动,每逢重大节假日,通过网上公告、手机短信等形式,重申廉洁从检各项纪律。开展院领导讲廉洁课、引导干警算“廉洁账”活动,教育干警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加强廉政督查,设立执法执纪监督员、撰写廉情分析报告、实行家属助廉制度等,形成了“上下协调、内外结合、立体防控、动态管理”的良好格局,干警拒礼拒贿成为风尚,确保了廉洁执法。干警车永锋在办理一起大案时拒贿数万元并多次拒吃请,受到了广泛好评。

第5篇

一、全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____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及国土、水利、林业、交通、住建系统高度重视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保证 “项目优质、干部优秀、人民满意”及“爱护干部、保护人才”的重要工程,深入开展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促进了____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其成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定政治方向,不断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制机制

全州检察机关和重点项目实施部门主动依靠“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群众支持参与”的惩防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政治优势,在州委领导下不断加大惩防体系建设力度,完善预防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了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大预防格局,有力地推动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全州国土、水利、林业、交通、住建系统高度重视系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均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主任)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机构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和完善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制度。如州国土资源局与州人民检察院共同构建了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查办案件协调配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____项共同责任机制。州水利水产局将预防职务犯罪与纪检监察工作、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及机关制度建设相结合,力争做到预防不留死角。州林业局结合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潜在岗位风险建立了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州交通运输局不断规范招投标、质量监督、财务审计和造价审查等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廉政阳光工程”建设。州住建委结合行业工作特点,找准本行业职务风险点预警防控,建立健全了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等制度。

全州检察机关坚持预防关口前移,深入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和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截止目前,全州检察机关与重点系统联合建立预防工作机构15个,协助重点系统建立健全各类预防制度70余个,推动了各重点系统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建设,初步形成了切合不同行业特点、各具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同时,在检察机关内部,不断规范内部预防协调机制,形成内部预防工作合力。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州检察工作重要内容,并实行目标量化动态管理考核,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增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坚持检力下沉,不断延伸预防工作触角,建立了35个派驻乡镇巡回检察室,定期深入乡镇开展法律 宣传,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服务全州大局,不断加大重点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一是围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全州五个部门分别在国土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重大交通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上加大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全州检察机关结合重点建设项目的特点,实行工程开工前警示教育、工程建设中全程预防、工程完成后走访调查的三步流程式预防,对招投标、采购、付款、验收等重点环节全程监督,有效防控风险。____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在涉及600多亿元投资的12个重大建设项目工程中,与建设主管和监管部门加强联系,采取建立预防工作平台,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案,督促相关单位实施廉政承诺,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向决策部门提出治理防范建议等措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为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在沪蓉西高速公路建设中,州人民检察院与省交通厅驻____工程指挥部联合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协调小组,调动沿线四个县市的检察机关全程服务、全程监督,与工程建设者一道,经过____年不懈的共同努力,实现了“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共建目标。

二是围绕民生、涉农领域的重点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工作。认真做好就业、教育、医疗、扶贫、救灾等民生领域相关政策性、保障性投资在发放、使用、监管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抓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三农”专项资金运行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涉农惠民资金运转情况展开专项调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立案侦查了一批把手伸向国家惠农利民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增强了该领域的预防效果。

(三)严格依法履职,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

____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加强案件查处工作,坚持有罪必查,及时受案、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共立案查处科局级以上干部140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7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600余万元,促进重点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通过依法打击职务犯罪,起到了震慑犯罪、教育干部、预防犯罪的目的。一是严肃查处国家投资领域的职务犯罪,确保国家和地方重大投资安全。先后查处了鹤峰县原副县长徐吉高、____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军、金桂大道建设指挥部原副指挥长刘平富等一批职务犯罪大要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二是严肃查处民生、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农田水利、劳动就业、退耕还林、公路村村通、民政救助等专项领域,突出查办涉农项目的贪污贿赂犯罪,共立案查处89件137人。对谭某等____人贪污农民征地补偿款30余万元等一批窝案串案及时查处。立案查处农民工培训背后的渎职犯罪8件12人。通过集中查处涉及民生和“三农”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保障了党的“亲民”、“惠农”政策的落实。

(四)拓展服务领域,不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

全州五个部门加大了系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竞赛、专家讲座、廉政承诺、警示教育等活动,筑牢干部职工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全州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州人民检察院举办或联合举办各类预防职务犯罪培训班5个,配合省人民检察院举办了“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____巡展,州直机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近4000人参加。深入城区乡镇,广泛开展预防咨询活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等主题的举报宣传活动40场次,向群众发放宣传册15万余份。广泛开展《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宣传活动,向相关预防联系单位赠送《条例》1.5万册,举办《条例》培训班4次,培训人员2500余人次。

结合执法办案,开展各类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讲座160余次。今年换届后,州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先后在利川、鹤峰、咸丰3县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受教育干部达1000余人次。结合所办案件,组织编写了《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选编》。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为县乡两级干部作“预防职务犯罪,做廉政勤政的表率”法制讲座,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为100余名乡村干部作了“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建设和谐新农村”的专题讲座。

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全州检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到监狱、看守所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受教育5000余人次。充分利用法庭公诉阵地,对提起公诉的210余名职务犯罪人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剖析犯罪思想根源、堕落轨迹,教育旁听干部群众。

(五)提升工作质量,不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领域的调查研究

一是注重预防调查。把预防调查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手段,加强对城市工程建设、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的法律监督,促进和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全州检察机关围绕这些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156次,分析发案特点、原因或规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主动向党委政府和发案单位、部门提出预警建议,规范权力集中、资金密集、涉及人财物使用等领域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是加强研究工作。以强化预防专业化水平为重点,深入研究职务犯罪案发规律和隐患,通过案例分析、检察建议等工作,不断提升预防专业化水平。全州检察机关结合个案办理,通过分析发案原因,对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218件次,采纳率100%,提供预防咨询342次、进行案例剖析151次。推动全州7大重点系统近120余个部门进行了整改和管理机制创新,催生各类整改措施190余项。利用个案举一反三,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为减少和杜绝类似职务犯罪的重复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

(____)着力成果转化,不断发挥检察建议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全州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和办理案件,对有关单位和行业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不足和薄弱环节,经常以检察建议的形 式提出,为相关单位和行业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州人民检察院针对徐吉高案件暴露出来的城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监管不严的问题,向鹤峰县政府提出检察建议,该建议受到鹤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催生了鹤峰县规范财政资金等四大方面14项整改措施,确保了源头预防。这份检察建议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第三届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检察建议”。又如检察机关向相关重点项目实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后,促使来凤县国土资源局抓紧整改,使被抛荒的500余亩土地当年恢复耕种达475亩;促使宣恩县水利水产局深刻汲取腐败窝案串案的教训,切实整改,建设“廉政水利”;促使巴东县对违法中标的三峡移民项目重新招标并跟踪监督,使因受贿案件影响的两座国道大桥终于在库区二期蓄水前顺利竣工。

二、全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州检察机关和重点项目实施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合力有待于进一步发挥。只有充分坚持和运用好“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群众支持参与”的体制优势,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格局,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和工作积极性,才能实实在在开展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全州而言,检察、监察、审计等预防职能部门、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相互间虽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和配合,但是仍然存在统一协调形成整体合力的自觉性不强、体制优势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果的转化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通过办理案件,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有关单位在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哪些漏洞及薄弱环节有较准确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等工作成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对相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大有裨益。这些工作成果在过去的实践中虽然运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有进一步提升其运用效果的广阔空间。

(三)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规定有____项预防职责(即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警示教育、犯罪和档案查询),要想开展好这些工作,需要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工作,需对重点部门、行业和重点环节的预防工作进行专项调研,才能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提升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效果。但目前除____市人民检察院外,州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均未成立专门的预防工作机构,该项工作由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部门分担。由于没有配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尤为突出。

三、对改进全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建议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针对全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和特点,我们建议:

(一)发挥政治优势,整合各方面资源,构建全员参与的社会化预防工作格局。预防职务犯罪要以党委领导为核心,人大监督为保障,政府统筹为重点,努力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化氛围,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建立健全预防网络,扩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覆盖面,切实提升预防效果。检察机关要加大向党委汇报的力度,主动争取党委领导,整合各方面力量,更好地发挥社会化预防机制的整体优势。要进一步健全预防协调配合机制,不断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增强预防合力,推动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科学发展。相关部门要组织专班专人,配合好州人大常委会《____州重点项目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条例》立法的相关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建设。

第6篇

一、办案工作区的管理现状

由于各地具体情况有别,对办案工作区建设规模、建设面积以及功能结构设置也不相同,除规定要求的一些功能设置外,各地也根据实际设置了相应的功能结构。以汝州院办案工作区为例,汝州院在考察全国多地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区后,综合各地的优点,规划建成了建筑面积达3700平方米,功能设置有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执勤室、卫生间、待诊室、警用器械室、指挥中心、同步录音录像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心理咨询室等。但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履行手续不完备。有的业务部门在办案中,怕麻烦,图省事,不按规定填写相关登记表,或不按规定报批。二是遵守规定不严格。有的办案人员讯问和询问完毕后,材料不清理、不收拾,随处乱放。三是有的办案人员用完电脑后,对电脑中所记录的材料不清理和删除。这些问题,既影响了办案工作区正常的工作秩序,也给办案安全带来了隐患。

二、加强办案工作区管理和使用的建议

办案工作区是检察机关的办案场所,只有严格遵照“规范化、制度化、人性化”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才能确保办案工作区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行。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是由法警部门统一管理,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工作平台。实行“法警部门日常管理,业务部门规范使用,技术部门维护、操作”模式。切实强化机制建设,明确职责分工,有效整合检察资源,积极杜绝形式主义,形成部门间紧密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良好工作格局,不断规范办案区管理和使用程序。

(一)建立办案工作区安全责任制度。《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责任没有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汝州院根据实际,对办案工作区建立健全了安全责任管理制度,确保办案工作区正常运转,发挥高效作用。一是明确规定办案工作区的使用程序。使用办案工作区的办案部门必须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由办案干警通知技术部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二是在询问证人时,证人的安全由办案干警负责。三是在办案工作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由法警看管的,办案安全由法警负责。四是被讯(询)问人被带入办案工作区后,办案干警不得少于两人陪同被讯(询)问人。如果被讯(询)问人在办案工作区内出现意外病变时,在场干警及时将其送到待珍室,通知执勤法警立即联系定点医疗机构,通过120绿色通道进行急救。五是检察技术人员,接到办案人员通知后,及时开通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随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监控视频图像清晰,保证视频无死角,录音录像分类登记清楚、妥善保存。六是法警大队负责整个办案工作区的安全。执勤法警是办案工作区安全第一责任人,执勤法警不得离开执勤室,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遇到报警及时前往处置。七是执勤法警要不定时的巡视整个办案工作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做相应处置。

(二)规范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制度。办案工作区是由司法警察大队管理的办案场所,为确保办案工作区安全高效的使用,汝州院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汝州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制度。一是有利于司法警察警力的合理调配,二是有利于规范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做到各部门工作有序,避免出现安全漏洞,有效保证办案安全。汝州院根据省院统一制定的申请表格内容,形成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一是使用办案工作区的部门,必须事先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再到司法警察大队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司法警察大队负责人收到申请表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使用办案工作区,并派遣司法警察进入执勤室执勤。

(三)建立进入办案工作区出入证制度。办案工作区是检察机关非常严肃的办案场所,为确保办案工作区的安全,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人员必须进行限制管理。办案实践中,办案组的人数多,办案人员进出频繁,如果同时有几个办案组进入办案工作区办案,情况就更加复杂,不利于有效制止非办案人员混进办案工作区。汝州院办案工作区为杜绝非办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制作了办案工作区出入证。一是每个办案组进入办案工作区时,办案组负责人根据本组人员数量,到法警执勤室领取相应数量的办案工作区出入证,办案人员离开办案工作区时应及时归还出入证。二是凡进出办案工作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出入证。

(四)健全办案工作区执勤制度。执勤是司法警察对正在使用的办案工作区进行时刻监督的履职行为。通过时刻监督,及时发现办案工作区内各个部位的安全隐患并予以处置,对被讯(询)问人的不良迹象及时制止,对办案干警是否依法办案进行监督。汝州院办案工作区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在执勤室配置了视频监控。一是司法警察执勤时不得脱岗,聚精会神地注视监控屏,时刻掌握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以及出入口、走廊的情况,如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并处理,保证办案工作区的办案安全。二是执勤法警要做好当班的执勤记录,下班时向接班人员作好交接。

(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保障办案安全是办案的重中之重,安全工作不能有任何疏忽大意,特别是不能放过对被讯(询)问人的安全检查工作。汝州院制定了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一是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讯(询)问人,必须通过安检门进行安全检查。二是被讯(询)问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必须存入储物柜,离开办案工作区时,由办案干警会同被讯(询)问人从储物柜中取出物品交其本人。三是每位被讯(询)人通过安检门时,必须做到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准进入。四是执勤法警必须监督被讯(询)问人的安检情况。

第7篇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发挥代表的议政作用。我虽然以前曾是我市十届政协委员,但我认为对于新的人大代表来说,加强学习,与时俱进,提高认识,增强素养,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履行好代表职责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为此,我坚持挤出时间,认真学习党的政治文献、方针政策,大量翻阅了《宪法》、《组织法》、《代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市人大和部门组织的专业理论和专项工作培训;参加__市检查院举办的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专项工作学习;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义务和权利,以及专项工作程序、职责、要求和任务。不断丰富自己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政治头脑;自觉地克服把人大代表当作“政治光环”、“享有特权”等不正确的思想;不断增强履职的自觉性,提高了履职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议政监督。

在十一届一次大会闭会后,我被__市检察院聘任为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院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办案监督。又担任了__市环保局特邀顾问,向市环保局工作提出“三方面”建议意见。对__市劳动保障局08年工作提出了“四点”看法。在十一届二次大会召开之前,我参加了__市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我提了四方面内容的建议,随后《报告》采纳了我的部分意见。在一、二次大会召开期间,我在代表团审议报告时,就打造诚信政府,提高公信力,以及城市建设等方面问题,积极发表自己观点。

二、多办实事,奉献社会,发挥代表服务作用。

人民代表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这是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责任。人大代表履职的大量工作是在闭会期间开展。我充分利用自己身兼多种社会职务优势,密切与部门单位、选民群众联系,了解民情民意,为选民群众,多办实事,多作贡献。

从我主持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工作以来,按照市委、市府总体要求,带领全市青年立大志、创大业,提出了努力打造学习型、活力型、服务型、和谐型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工作思路。

20__年年初,正当全市上下深入贯彻“两会”精神,实施三次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青企协与团市委联合举办了“创新创业,跨越发展”的青年论坛峰会。这次峰会,我发表了“三个”观点,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鼓与呼。号召青年企业家要做解放思想先行者;要做勇于创新的探索者;要做艰苦创业的实践者。倡导带领青年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勇于创业,始终站在时代的最前列,为实现我市率先跨越发展作贡献。人大代表不论在思想舆论阵地,还是在经济发展主战场,都要有所作为。我坚持不断走访调查企业,倾听青年企业家呼声,了解企业困难,向政府提出建议,为企业排忧解难,搭建银企合作平台。07年中行授信5个亿,为企业解决了资金困难,并制定了企业跟踪服务的制度,把资金用足用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发挥了较大作用。

20__年,我主要走访了全市十来家回乡大中专毕业青年创办的企业,发现他们遇到了诸多困难,市青企协和团市委动员全市青年企业家,组织多方力量,协调各方关系,为他们在资金、技术、市场、政策等方面提供服务,解决问题。并通过市“十佳农村创业青年”评选活动,为全市青年创业树立了典范。

去年5月,从市工商联了解到开展救治边远贫困地区白内障病患老人的“光明行动”,为梅屿乡100多位老人进行了眼科检查,为30多名的白内障老人提供了医疗经费,并与市工商联一起一一进行了慰问,带去了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我被市政府授予“光明使者”荣誉称号。

今年5月份,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带头组织动员全体员工向灾区捐资救灾,个人与企业共捐资11.2万元。近年来,坚持每年与二名贫困大学生结对扶贫,现已经为13名大学生提供大学期间的学杂费共计37万元,同时向市慈善总会捐资达76万元,名列全市二十位之前。一直以来,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热心公益事业,向社会捐资共达160多万元。

作为一位企业法人代表,应尽社会责任是长期的,而人大代表是有期限的,短暂的;所以,更显得弥足珍贵,在有限时间里,尽职尽责,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既有紧迫感,又有使命感。

三、实干创业,倡导风尚,发挥代表表率作用。

我是建筑专业

学校毕业的,从国有开发公司最基层的现场施工管理员到股份企业的董事长,深深懂得肩上的社会责任;从去年当选市人大代表,又多了一份光荣的职责。房地产行业涉及到群众住房的民生大事,是当前社会热点行业。理所当然,我应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时刻接受群众和消费者的监督;实干创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创优质产品,建精品楼盘,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在三个文明建设中起模范表率作用。过去的两年,我带领公司自觉履行纳税人义务,依法照章纳税,为国家多作贡献,税收快速增长,创税收总额分别列为瑞安市第九位和第八位;被评为__市纳税百强企业。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政策法规,第一个在网上向社会公开销售商品房,公开楼盘规划设计及附属配套设施,公开房屋建筑主要部件材料。在土地招投标过程中,严格按照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要求,按时缴纳土地等各项款项,从没拖欠。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央及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政策法规,按时如期开发建设,扎扎实实地把开发项目做优做精,努力打造房产品牌企业。今年,推行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我积极参加有关知识学习培训和人大组织调查问卷活动,并认真对照检查本公司执行情况,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全体职工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全员进行了五项保险,推行了房屋公积金制度和旅游休假、生日慰问等福利制度。努力塑造企业形象,倡导行业新风尚。不仅如此,而且始终树立“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理念;顾全大局,深刻领会中央宏观调控精神,坚决执行国家土地、金融政策;调查行业新情况,研究分析行业新问题,掌握行业新动态,为更加有效解决新时期出现的矛盾,献计献策。针对__市土地资源缺乏,旧村 (城中村) 改造难度大,建筑质量品位较低,如何解决一蓝子问题。我领衔提出了《乡镇村居住宅统一开发建设》的建议,得到了__市规划局高度重视,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研究,就该《建议》专题下发[20__]172号答复文件,既肯定了《建议》可操性和实施价值,并按《建议》要求落实了有关工作,有力督促了__市政府对阁置五年之久的《旧村改造实施办法》,有望近期即将出台。今年,根据__市经济发展阶段和城市化进程情况,分析住房市场需求旺盛,推动房价过快上涨原因,在会议期间,我提出了《提供多元化住房产品,满足社会不同层次需求》的建议,采取综合措施,调整住房供给结构,提高市场有效供给,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切实有效抑制房价非理性上涨。同时,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者和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专项提出了《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加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的建议。

近两年来,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如何做好人大代表有了以下深刻体会。一、必须要有坚定的政治意识。重大工作决策,重要事项决定,大是大非问题选择,要服从大局,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依法履职,有效发挥代表作用。二、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人大代表本身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并与选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反映大家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积极发挥代表作用。三、必须要有高度的自觉意识。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要始终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自觉接受选民群众的监督,赢得选民群众肯定、理解和支持。同时,我也进一步认识到,在人大领导关心下,在各级部门帮助下,在广大选民支持下,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与法律规定,领导期望,选民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比如加强自身学习以及履职水平不够;专题调研考察工作时间和深度不够;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发挥作用不够等等。所有这些,我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改进,以人大代表的标准要求自己,更好地履行职责,争做人民群众满意的人大代表,为三个文明和社会和谐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8篇

“他们爱岗敬业、服务群众的感人故事催人泪下,他们恪尽职守、执法为民、无私奉献的优良品质让人敬佩。”全市政法系统涌现出的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特巡警大队副大队长杜斌、镇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秦剑宏、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陈春芳、合水县司法局四级主任科员王永刚、西峰区法院董志法庭副庭长常喜娥5位英模,用朴实的语言、真实的事例、真切的情感,讲述了自己扎根基层、奋战一线、公正执法、倾心奉献、不惧艰险的为民故事,为全县政法干警作了一场精彩的事迹报告。

我们要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全面树立学英模、学先进、赶先进、比先进、当先进的良好氛围。要提升格局、放下身段、找准定位、学习先进,要学有目标、找准差距,要有追的信心、要有创的劲头,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工作质效。特别是年轻同志要主动跟班先进同志和老同志,虚心学习,充电加油,积聚经验。

一要勤于学习,坚持把学习贯穿到工作中,虚心向先进请教,主动学习他们的工作方法和经验技巧,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二要勇于实践,本着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的态度,凡事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迎难而上,耐心细致对待每项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能力。要勇为担当,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鲜明立场,在对敌斗争面前不怕流血牺牲,在歪风邪气面前彰显凛然正气,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勇于请缨而战,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

三要严于律己,结合工作实际,边学习边对照,真正有所悟、有所得、有所行,从而提升思想境界,拓宽工作思路、增强业务能力。要坚持从严治警,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法纪纪律方面高标准、严要求,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人民公安的鲜明亮色,持续增强公安战斗力和执行力。要坚持依法治警,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公信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听了五位同志的事迹报告,我深受教育、启发和激励,真切地感受到了榜样的力量所产生出的强烈心灵震撼,更充分认识到保一方平安、保一方稳定,就是全体公安干警的共同追求,就是全体公安干警的全部职责。我们要以英模代表为榜样,主动对标对表,进一步增强对法治精神的信仰、对法治原则的坚守、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断锤炼政治忠诚,强化担当精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履职本领,以强烈的自我革命精神检视初心、忠诚使命,养成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高度行为自觉,以实际行动为“警徽”添彩,让公安队伍始终保持旺盛的战斗士气。

第9篇

《检察风云》:冯检,听说2011年你到黄冈市检察院工作以后,一直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放。你为什么如此重视此项工作?

冯检察长:执法办案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无法想象,如果执法办案不规范,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又从何而来?没有了公信力怎么取信于民?

当前,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人权意识不断增强,对严格规范执法的期待越来越迫切,对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执法条件下,检察机关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不仅要求我们执法严格、公正,还要求我们执法规范、文明。同时,过去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办案的典型案例,也深刻警示我们要时刻保持对规范执法的清醒认识。因此,我们只有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实现全面规范,才能赢得社会的认可、理解和支持,公信力才会不断得到提升。

《检察风云》:这几年来,你们在执法规范化方面是怎样下大力气抓出明显成效的?

冯检察长:持续不断的大整顿――在全市检察机关大张旗鼓地深入开展“三个专项”(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办案安全隐患)治理、扣押款物专项清理、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等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的教育整顿活动。当时,省院敬大力检察长提出“四个绝对禁止,一个必须实行”(绝对禁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绝对禁止违法违规扣押、冻结及处理款物;绝对禁止在办案区违法违规关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将已经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违规提押到办案区进行讯问;绝对禁止接受吃请、收礼,为犯罪嫌疑人或有关请托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必须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安排录音录像不得进行讯问,每次讯问笔录都要准确记载)的办案纪律,我们结合黄冈实际,采取了“六个纳入”(规范执法纳入每次自侦工作会议主题,纳入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纳入对基层院和市院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纳入每期自侦干警培训班培训内容、纳入对干警的测试科目、纳入检务督察重点)的措施,确保“四个绝对禁止,一个必须实行”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禁令要禁,铁律要铁”。既然有了纪律,就一定要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我们严厉查处规范执法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对那些置上级要求不顾、敢于顶风违纪、影响恶劣、严重败坏检察形象的典型,我们都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以铁的纪律、铁的作风、铁的手腕保证执法作风的转变、执法制度的落实。持续、高强度的教育整顿活动,使执法规范化建设迅速取得明显成果,又通过建立实施长效机制,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不断得到巩固,使规范执法成为一种常态,以此树立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检察风云》:执法规范化建设有什么要求?

冯检察长:执法规范化的具体标准,高检院公布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阐述得明明白白。概括地说,就是“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就我们的理解和实践,就是认真落实好省院规范执法24项任务,设法让“理性、平和、文明、规范”这八个字植根于每一位检察干警的头脑中,化为自觉行动。

《检察风云》:“植根于头脑”,就是真正地在思想上扎根,这可是件难事啊!请问怎么个“植根”法?

冯检察长:当然是从开展教育活动着手!但教育活动一定要抓到实处――要大道理小道理一起讲,我们并不避讳从个人利益的角度进行考量,通过深入开展检察职业风险意识教育,让广大检察干警明白不规范执法将会给自己带来多大的风险――

政治风险:因个人履职不当而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或影响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及发展大局,这种风险一旦形成,你承担得起吗?

经济风险:单位或个人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而未正确行使职权,会使单位或个人在经济上蒙受巨大的损失;

法律风险:因执法不规范而发生错案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廉政风险:检察干警个人因经受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而不规范执法,从而腐化堕落,这样的后果大家都懂的……

另外,我们还通过剖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让执法干警明白规范执法于公于私的好处,不规范执法会给对单位和自己造成什么样的灾难性的后果。总而言之,我们想方设法促使干警牢固树立风险危机意识,牢守底线不违法、不踩红线不违纪,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念融化于血液之中。

《检察风云》:能介绍一下你们是如何结合新刑诉法的实施开展执法规范化活动吗?

冯检察长:可以。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规范讯(询)问行为:严格执行传唤、拘传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规定,不超时在办案区羁押、留置犯罪嫌疑人;严格实行审押分离、审录分离;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全面全部同步录音录像;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律在看守所讯问,确保每天至少安排犯罪嫌疑人还押连续休息6至8小时;询问绝不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绝不进行拘禁、留置或者变相拘禁、留置。

规范证据采信:积极推行公诉引导侦查,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决排除违法违规讯问笔录入卷,确保证据合法性……

规范赃款赃物管理: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工作规定》,严格扣押冻结款物范围,严格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程序,严明扣押冻结款物处理方式。

规范办案区管理:严格执行省院的有关规定,全面完善办案区“五室”、双通道、强制物理隔离、视频监控等设施,强化安全值班守备,确保办案安全。

这些规范的执法行为,契合了新刑诉法关于侦查措施、非法证据排除以及证据证明体系标准更高的要求,为侦查、公诉等工作模式的转变提供了实践经验,也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奠定了工作基础。

《检察风云》:你们的努力取得了那些成效?

冯检察长:2013年,我们在2012年初步打造规范执法“黄冈品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力度,提升品牌效应,以更高标准推动规范执法,实现了从“严格落实要求”向“追求精细化”的跨越。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侵权案件保持强劲势头,2012年、2013年分别以20.00%、21.21%和2.3%、29.55%的比例大幅提升,办案质量也迅速提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率逐年上升,2013年分别达到96.77%、96.72%;近两年已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逼供、诱供”为由翻供的案件;没有无罪判决案件。执法办案能力明显提升,突破案件能力显著增强,先后侦破了一大批窝案串案并以“零口供”侦破大要案三件。省院交办案件都成功突破。

如在办理省院交办的湖北某拍卖公司涉嫌犯罪案件时,我院立办职务犯罪11人,发现涉及全省范围内的贿赂犯罪线索70余条,省院将这些线索交办其他市州分院后,全省各地查处42人。我们还通过转变侦查模式,注重侦查谋略,倡导智慧办案,促使15人在初查阶段就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全市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13人立案侦查,其中县处级干部三名、执法人员一名……规范执法办案以后,我们实现了无超时限、无刑讯逼供、无安全事故、无因执法方式不当影响发展大局的“四无目标”……

《检察风云》:执法规范化对队伍建设和检察业务等方面一定大有裨益吧!

冯检察长:是的。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干警的素能在逐步提升,可以说,我们的干警面对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实施的新要求,能够迅速适应,在执法办案方面做到了无缝衔接、同步合拍。

还是数字最能说明问题:2012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有四个集体和个人受到国家级表彰,49个集体和个人受到省级表彰,市检察院荣获全省最佳文明单位及全市优秀党组中心学习组、优秀领导班子等16项省市表彰。

第10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纪检组正确把握职能,聚焦中心、突出主业,严于监督、严于执纪、严于问责,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今年,被评为全省政法机关“正风肃纪、争做好干警”活动先进集体。

一、把握职能定位,自觉当好检察机关“反腐铁军”

一是找准定位转职能。聚焦中心任务,理顺突出主责与履行专责、组织协调与牵头主抓、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积极主动向党组汇报工作,为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对纪检监察职能进行梳理,将过去负责的工作纪律抽查、车辆使用检查、案件评查等工作归还给主责部门;突出“监督、执纪、问责”重心,督促主责部门及时上前站位、把好关口、完善制度、扎紧篱笆。二是务实创新转方式。改变以往履职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工作做法,紧紧抓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龙头”,当好党组得力助手,协助落实主体责任。围绕党组重大决策决议、重要工作部署和执法办案加强监督,紧盯“不落实的事”、严查“不落实的人”。把关注点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用好纪律这把尺子。三是率先垂范转作风。注重加强自身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高度关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紧扣“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角色定位,认真研究年度各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把握问题症结所在,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二、坚持正风肃纪,自觉当好党纪条规的“守护者”

一是围绕纪律强教育。结合开展“三严三实”、“正风肃纪、争做好干警”、“守纪律、讲规矩、树形象”和“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等主题教育活动中,注重发挥纪检监察职能,积极协助院政治处、机关党委抓好教育的总体谋划,以坚强的政治责任和纪律约束保障活动取得实效。同时,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投身专题教育活动,自觉克服“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的错误思想,真正触及灵魂,查找病根,对症下药,防患于未然。二是围绕司法重监督。突出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紧盯制度执行,狠抓24项规范司法“倒逼”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升监督检查信息化水平,熟练运用《监控客户端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对执法办案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抓好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禁酒令等检纪、检规的执行和检查,防止“破窗效应”。主动走访“两代表一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律师,听取意见和建议,拓宽群众监督渠道,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围绕办案抓防范。始终把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真正使法规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绝不隐情不报。坚持惩防并举,落实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重要岗位、环节、人员的监督,坚持抓小抓早、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推进建章立制,自觉当好检察机关反腐倡廉“监督哨”

一是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以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结合实际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纪律作风的通知》、《关于强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通知》,规范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和重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托手机《综合办公系统》开发公务用车信息化审批程序,有效杜绝了公车私用现象发生。同时,把好制度执行关,紧抓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干部任免关键环节、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及“三重一大”等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落实。二是健全完善检务督察机制。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的职能,形成检务督察一体化工作格局。通过日常督察、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不定期抽查办案区办案实况、组织对自侦案件逐案回访、落实“一案三卡”情况检查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将检务督察的内容涵盖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做到“全天候”、“全覆盖”、“全过程”。三是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倒逼机制。始终把追究责任、严肃问责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重要保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健全完善科学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作台账式管理、项目化推进、科学化监督,确保任务限期逐项予以落实;建立公开评议制度,发挥评议意见刚性约束功能,倒逼领导干部以高标准、严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案件线索管理力度,完善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统一管理、认真核查,适时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定论。

第11篇

2011年以来,山东省成武县共有社区矫正人员730人。其中,缓刑犯503人,占社区矫正人数 69%,暂予监外执行罪犯24人,假释犯149人,管制39人。成武县检察院共办理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19案25人,其中审查批捕13案15人,占近三年所有受理案件总数的 2.53%,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占5.9%,其中社区矫正中缓刑比例占到97.2%。

(一)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主体特征

1.男性在再犯罪人员中占绝大比例。成武县检察院办理的社区矫正重新犯罪案件均为男性。

2.20-36岁的人员重新犯罪突出。在年龄分布中,近三年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在各个年龄段中的比重最高的是22-30岁,共18人(占72%),其次是30-36岁,共7人(占28%);从整个社区矫正人数来看,若以10年为一个年龄跨度区间,则25岁以后的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所占比重随其年龄增加而依次减小,也就是说,随着犯罪人员的年龄增大,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递减。

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不容忽视。近三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所占比重变化不大,均为2人。其中出现了未成年人连续两次接受社区矫正,然后再次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以盗窃和故意伤害等多发性犯罪为主。

4.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犯罪主体学历多为初中以下,半途辍学者居多,法律意识淡薄;在犯罪形式上具有盲目性和冲动性,作案动机和目的简单、单纯,多数属于突发性、激情性犯罪。

(二)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行为特点

1.多数重新犯罪前后罪均为同一个罪名。在19件案件中,其中16件前后均为同一罪名,占84.2%,涉及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等罪名,其中故意伤害案件最多,19起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多达7起,犯罪的暴力程度也不断加剧。

2.团伙作案现象普遍。在19起案件中,团伙作案达到7件,占36.8%,均为团伙中的一人或数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共同犯罪比例较高的特点,说明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更易于形成犯罪团体,反社会的倾向更强。

3.侵犯财产型和暴力型犯罪居高不下。在成武县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19起案件中,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罪和抢劫等侵财性犯罪12件19人,占案件63.2%,故意伤害(8人)、抢劫(2人)、故意毁坏财物(4人)、抢夺(2人)、(2人)、非法拘禁(1人)。说明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较大,主观恶性较强,目的性更强。

二、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犯罪心理难以矫正。个人的生活期望值过高,又无技术特长,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本身已经形成不良嗜好,比如吸毒、赌博。一旦生活需求达不到满足,就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2.缺乏服刑意识,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抵触情绪。社区矫正对象,如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服刑意识淡薄,不服从司法人员对其监管和教育,不能很好地完成社区矫正规定的任务,更不会认真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父母溺爱孩子,视社区矫正为有意刁难,千方百计逃避社区矫正。

3.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少矫正人员自身素质差,价值观扭曲,形成了不良的人际关系和好逸恶劳的恶习,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接受,但对社会不良风气容易接纳,讲求“江湖义气”,视法律为无物。

(二)客观原因

1.社区矫正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缺陷。从实体上看,社区矫正缺少法律保障的强制措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违反社区矫正的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和撤销缓刑假释等惩罚措施,但在实践中对于部分矫正对象不报到,不服从监管、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仅仅靠矫正工作者耐心说服教育并不能解决问题。虽然有警告、记过的规定,但均为荣誉罚,强制力和威慑力不足;虽然也有治安处罚、收监等规定,但具体操作时仍面临环节过多、效率不高等实际问题。从程序上看,社区矫正欠缺程序保障。一是接管机制问题,人民法院作出监外执行判决或裁定后,要求罪犯自行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相关法律文书一般通过邮寄送达或者让罪犯自己带回,这在客观上出现了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二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缓刑判决,人民法院不将判决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致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缓刑犯底数不一致,给监管工作和执行工作带来不便。

2.落实监管制度主动性不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帮教制度。但在实践中执行机关和帮教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脱管。以成武县为例,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机关是成武县公安局,具体工作一般是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个别执行机关由于精力不足,或者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管理不愿意接手或者不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些派出所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监外执行罪犯考察制度,档案不齐全,考察无记录,形式上备案,实质上不管理、不考察,没有依法建立监督考察和帮教组织。由于监管工作不到位,加之一些监外服刑罪犯长期外出打工经商,其去向和表现无法掌握,造成教育和改造工作不落实。

3.基层司法力量薄弱。就成武县而言,社区矫正人员数量逐年增加,人少事多矛盾凸显,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的罪犯越来越多且考验期一般较长,成武县下辖12乡镇和一个开发区,仅有15名司法工作人员,全县的372名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仅靠这15名司法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工作很难做细做深。另外,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力量不足:一是基层自治组织未充分发挥作用;二是社会志愿者严重缺位且发挥作用有限,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大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心理、教育以及犯罪等专业知识,社区矫正专业人才欠缺。

三、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度

首先,扩大基层司法工作人员队伍。在人员编制上作出安排,通过招录、选拔、培训,可考虑在政法编制不足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司法行政部门的地方事业编制,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急需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专业型人才,增强专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抓好业务培训,采取经常性培训与 集中脱产培训相结合、内部培训与外部经验交流相结合、理论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使工作人员更加熟悉社区矫正的手段和办法。其次,扩大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深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社区矫正工作信息,进一步将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律师等吸收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充分发挥工会、团委、妇联等社会团体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完善志愿者津贴制度,合理、必要的津贴有助于保护志愿者的公益热情。最后,实行社区矫正绩效奖金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年终综合评比结果划分若干等级进行发放,进一步完善司法局岗位责任制,强调问责,严卡流程关,定期组织上级部门检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创新工作模式,加强监管力度

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管工作是重中之重。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一是建立社区矫正担保制度。社区矫正组织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要求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明确担保人责任,一旦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或不按规定接受矫正教育,保证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给予担保人相应的处罚。社区服刑人员如果表现良好,遵守相关规定,则于考验期满时退还保证金。二是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救助金制度。对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与普通公民一样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确保贫困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注重帮教,帮助无家可归的罪犯开始新的生活。司法机关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落实责任田,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回归社会。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破解工作难题

首先,在规范交付执行方面,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交付执行的运行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交付执行的细则规定,如详细规定需要送交的法律文书内容、送达具体时间等。二是完善社区矫正惩罚措施,提高社区矫正的威慑力。补充和修订现有的刑事法律,增加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中接受处罚的方法和措施,以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有重新犯罪可能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通过在执行、立法和司法的改进,完善社区矫正的惩罚机制,增强社区矫正刑事执罚的威慑力,保障社区的安全。三是建立异地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报告》。人民法院、监狱等要切实做好异地监外执行庭前审查工作,对不在本地执行的监外执行罪犯,原则上送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对不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的,要确定有固定的工作或居所,且能提供担保和填写《愿意进行社区矫正承诺书》,确保能遵守相关规定和按时报到,才能送交暂居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其次,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协作单位众多,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依法履职尽责的同时,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崔会如.我国社区矫正组织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法律适用,2011,08.

第12篇

漫步于吉林市松花江畔宽敞整洁、郁郁葱葱、生机勃发的松江北路,依附江边护栏向南远眺,高高耸立在五层大楼上的四个硕大霓虹灯牌匾“巧妇制衣”映入人们的眼帘。伴着和煦的春风,我跟随吉林市昌邑区人大代表涛,走进吉林省巧妇制衣有限公司,感受创业者和人大代表的心路历程……

1988年,23岁的涛在工厂停产倒闭后,买来两台针织厂淘汰的台式编织机和缝纫机,办起小针织服装厂。

经过20多年的努力,今天,巧妇制衣有限公司占地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达2.3万平方米,现有固定资产4500多万元,职工400余人,年销售额4100万元,年出口西欧等国家针织内衣260多万件,国内销售100余万件,现已发展成为吉林省最大的编织、染整、印花、缝纫一条龙,多元化、全能的民营针织内衣制造企业。

2004年,涛当选为吉林市昌邑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至今已经连任三届。8年里,涛悟出一个道理:人大代表要想得到选民的信任和拥护,就要为群众办实事。如果问涛:“你当代表这些年里,感受最深的一件事是什么?”他会不假思索地脱口而出:“当然是为群众解决‘行路难’了。”

吉林市昌邑区迎宾路是中钢吉林铁合金公司通往吉林市交通要道,车流量、人流量都很大。2008年7月,迎宾路桥洞子段被雨水冲毁,市政公司抢修道路禁止通行,过往行人、车辆只好绕走新疆路,横穿长(春)图(们)铁路才能到中钢吉林铁合金公司住宅。这条路不仅坑坑洼洼,泥泞难行,而且很不安全,仅仅几天时间,就有两个行人在过铁路时不小心被火车碰伤。

“有困难,找代表。我们请汪代表出面协商,从铁合金公司厂区通行。”一些群众找到了涛。涛放下手中的工作,来到现场,认真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感到问题如果不解决,后果确实很严重。然而他知道,国家“一五”时期156个重点建设项目之一的中钢吉林铁合金公司,管理严格在全市是出了名的,外来车辆、行人一律不得进入厂区。

“即使有再大困难,也要把群众的事情办好。”涛立即动手,撰写出了内容翔实的调查报告,通过区人大常委会转交给市政府,并亲自到政府相关部门陈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要求尽快解决。第二天,建议有了答复。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协商,中钢吉林铁合金公司顾全大局,破例同意修路期间车辆、行人从厂区通行。

喜讯传来,在此路段过往的群众都高兴地说:“这回我们算是服气了,看来人大代表的建议真是管用。”看到群众脸上露出的笑容,涛的心里像喝了蜜一样甜。“群众有困难想到人大代表,是对我们的信任。为群众办实事,我感到非常光荣和自豪。”

涛热爱代表工作,积极参加代表活动,这一点在代表中是出了名的。8年来,涛参加了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区政府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市容整治和小区物业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的视察活动,及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促进了政府工作的开展。近两年,涛参政履职硕果累累。他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分别列席了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和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了解、监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了人大代表参政议政作用。“这些经历不是每个人都有的,它是我一生中最宝贵的财富,值得永久珍藏和回忆。”涛激动地说。

作为企业法人,涛时刻不忘社会责任。“国家给了强国富民的好政策,我们富裕起来后,一定要积极回报社会”。1998年,南方发生洪涝灾害,公司捐献价值14.5万元针织内衣。汶川大地震中,公司捐款捐物50万元,他个人捐款4000元。2010年7月,吉林市发生特大洪水,公司捐款20万元,捐献物资折合人民币20万元。几年来,公司已捐款捐物达120余万元。

巧妇舞长袖,织出满天霞。在骄人的业绩面前,涛信心百倍,有了更远大的抱负、更辉煌的蓝图――把吉林省巧妇制衣有限公司建成东北最大的针织服装企业,用美丽的时装把人们的生活打扮得绚丽多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