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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员个人工作计划

时间:2022-11-02 05:32:29

保育员个人工作计划

第1篇

在工作计划要达成的目标部分,关键是要清晰的定义目标,表现形式就是清楚的定义目标对应的指标,并设置量化的指标目标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班保育员个人工作计划,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小班保育员个人工作计划1小班孩子正是个性开始构成的时期,因此对小班孩子加强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培养就显得极为重要。以下就是本学期的保育工作计划:

一、对工作要热情、主动、关爱每一个孩子

九月的小班教室里哭声一片。看到孩子们眼里的泪水,我很难过,也很焦虑,他们与父母分离的痛苦我感同身受,这时,他们需要安全感,期望老师多给自己一些关爱,心里会既踏实又温暖。所以,我不管手上的事有多少,先放到一边,去帮忙那些充满了此起彼伏求助的孩子们,用热情主动的眼神去关注他们,顺势从家长手中接过他(她)亲吻一下,给孩子父母般的关爱,这样孩子立刻找到家的感觉。虽然生活老师永远代替不了母爱,但是只要用心去爱,孩子就会变得简单、愉快、向上,一如树苗又了阳光雨露便会茁壮成长。

二、做好班级生活护理及卫生消毒工作

(一)生活护理

1.注意观察幼儿的情绪状态,发现幼儿身体状况有异常,立刻请医生检查,并及时通知家长。

2.根据天气变化,及时为幼儿增减衣服,户外活动时对那些易出汗的幼儿垫上毛巾,冷天上完厕所后,帮忙幼儿提扎裤子,防止生病。

3.午睡时,务必巡回检查,帮忙幼儿持续良好的睡姿。

4.午餐时,注意观察幼儿不同的要求,小班幼儿大部分在家是家人喂饭,有的还不会使用餐具,因此常常吃不饱,对这样的幼儿首先要稳定他们的情绪,鼓励他们大胆进餐,还应训练他们正确使用餐具,其次和家长谈心,共同配合教育幼儿独立进餐。

(二)卫生消毒

班级卫生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幼儿园的形象,梳子的卫生,餐具用具的消毒,水杯、毛巾、拖把、抹布要干燥卫生,坚持教玩具、用具的定期消毒等。室内每一天持续通风整洁明亮,让孩子在优美而卫生的环境中快乐地成长。

保育工作是幼儿园的核心,是每一个家长所专注的焦点,我园在抓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保育工作,每位老师做到"一切为了孩子",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家长放心。

小班保育员个人工作计划2新学期工作开始了,为了每一个孩子都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能更健康、全面地成长,为了自己更好的工作,并在工作中得到成长,特制定该计划,并在计划实施中不断修正自己、完善自己,不断提高作为一名教师应具有的素质。本学期工作计划如下:

一、提高思想政治素养

积极的去参加各项时事、政治学习,坚持把理论同实际相结合,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严格遵守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树立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师德。服从领导的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以教师道德规范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细心、耐心、关心、爱心地公平对待每一个幼儿,以促使幼儿在自身水平上得到发展。发挥团队精神,协助教养员做好班级工作。

二、加强幼儿保育工作,做好幼儿一日生活常规的培养

这个班都是新入园的孩子,我要用爱心和耐心对待每一位孩子,让他们感到老师的爱、小朋友的友好,使他们能够喜欢上幼儿园,尽快的适应新的环境。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合作、参与、探索意识,培养了幼儿行为规范、有生活自理能力、自我保护、生活卫生及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让幼儿在一日各项活动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1、在体质上,鼓励幼儿积极参加锻炼活动,注意根据天气的变化和室内外的温差,随时督促孩子添加衣服,对爱出汗的孩子特别护理,注意孩子的饮水量,提醒幼儿多喝开水,让孩子随渴随喝,减少幼儿生病机率,保持本班出勤率,真正做到让家长放心。

2、抓好孩子的常规习惯,如喝水、饭前便后洗手、说话轻轻、拿放椅子轻轻、看书、玩玩具、礼貌等习惯,幼儿每天不用老师再提醒,都能主动完成好。

3、教育孩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培养幼儿自理能力。

教幼儿学习穿脱衣服、鞋袜,练习整理自己的着装和床铺,学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4、生活卫生常识

(1)知道保护视力,看书、绘画要保持正确姿势。不在光线太强、太弱和阳光下看书、绘画。

(2)知道保护牙齿的一般卫生常识,用正确的方法刷牙。

(3)知道一些预防蛔虫和肠道疾病的一般常识,不吃不洁净的食物。

(4)知道天气变化和运动前后及时增减衣服,饭前饭后不做剧烈活动。

5、安全常识

(1)加强幼儿安全意识的培养,不玩危险游戏,不去危险地方,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幼儿安全。

(2)懂得交通安全。

(3)会处理可能遇到的简单危险,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6、生活能力

(1)指导幼儿用正确的方法擦嘴、漱口、洗手、洗脸。饭前、便后要将手洗干净,养成早晚刷牙的习惯。

(2)幼儿进餐时,教师要精力集中,注意观察,精心照顾幼儿,轻声和蔼地指导帮助幼儿掌握进餐的技能,进餐细嚼慢咽,不挑食,不剩饭菜,学会用筷子,进餐时不大声说话,不乱扔残渣,饭后收拾干净,培养文明行为习惯和吃完自己的一份饭菜。

(3)安静就寝。独立、有序、迅速地脱穿衣服和鞋袜,会系鞋带,会整理床铺。

(4)保持仪表整洁,咳嗽、打喷嚏时会用手捂住口鼻或把脸转过身,不对着别人打喷嚏。

(5)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不爬不踩桌椅,不乱涂墙壁。

三、认真做好餐具、玩具等物品的清洗消毒工作

室内物品有序摆放,窗明地净,地面整洁、无死角,厕所无污垢、无臭味,节约水电,并培养幼儿节约的好习惯。

小班保育员个人工作计划3一、不断学习,总结经验,做好自己的保教工作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长对幼儿园保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因此对幼儿园的保育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才能确保幼儿健康、愉快、安全的生活,才能当一名合格的保育员教师。在工作中做到:

(1)虚心的向有经验的老师学习,学习她们在保育方面的长处和经验,借此来不断提高自己的保育水平。

(2)毫无怨言的完成幼儿园的工作任务及本班的保育工作。

二、手脚勤快、做好卫生、消毒工作

我每天早上来园就把教室的门窗打开通风,把毛巾、口杯进行消毒,并把物体表面擦的干干净净,物品摆放整齐,玩具清洗消毒,在饭前和饭后给幼儿洗手、擦嘴,让幼儿养成讲卫生的好习惯,吃完饭用消毒液擦桌子、拖地,从而减少病菌的生长,让宝宝在舒适的环境中成长。

三、照顾好幼儿的一日生活

每天定时提醒宝宝去上厕所,并给他们将裤子提好。宝宝如果进行了户外活动,我及时给他们抹汗、垫毛巾、更换衣服,根据天气的变化给幼儿增减衣服,每次活动前提醒幼儿喝水、上厕所。活动后给幼儿清洁手和面部卫生。如有幼儿生病,我会按时给他们喂药,注意是否发烧,对他们多多照顾。宝宝吃饭时,要教育他们饭前洗手、专心吃饭,进餐时不说话,不乱扔,不掉饭的好习惯。

四、做到保教结合

虽然是做保育工作,但我知道要保教结合。所以我每次做完自己的卫生、消毒工作后,我还会协助配班老师的教学工作,以及帮老师们管理好小朋友的常规工作。

五、家园互动

我知道要搞好班级工作,需要家长的配合。我能热情对待每一位家长,注意和家长沟通。接送孩子时和家长聊上几句,了解一下幼儿在家的表现或者关心一下幼儿的身体情况,家长都感觉非常高兴和温暖。同时,我及时向家长反映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情况,认真听取家长建议。

二月份:

1、打扫室内外环境,迎接幼儿入园。

2、清点好班级财产,领取幼儿各种物品。

三月份:

1、对幼儿进行常规、环保教育。

2、认真做好各项卫生消毒工作。

四月份:

1、保育知识学习。

2、积极学习新纲要,将纲要精神贯穿于幼儿一日生活当中。

3、巩固提高保育技能,学习如何清洗伤口。

五月份:

1、做好春季常见疾病的预防。

2、搞好庆祝“六一”活动。

六月份:

1、做好放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做好环境卫生。

小班保育员个人工作计划4根据小班幼儿年龄特点,以保育为主,针对我班幼儿制定本学期计划如下:

1、一日活动方面

班级三位教师齐心协力搞好班级卫生,每天做好清洁、消毒、通风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合理地安排好幼儿的一日生活;

日常生活中,教育幼儿不动插座、电板,以防触电;不将手指放在门、窗处,以防夹伤;注意不玩水、火、肥皂以及消毒物品;教育幼儿入厕时不推不挤,以防撞伤、碰伤。

小班幼儿在环境中容易新奇。平时利用晨间谈话、教学活动、游戏活动,对幼儿进行浅显的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常规培养中教育幼儿遵守活动规则,不携带危险物品参与活动(如:剪刀、玩具等尖锐物件),游戏中不做危险动作(如:头朝下滑滑梯、由下向上爬滑梯、不攀爬等),不擅自离开集体,同伴间友好相处,互相谦让,不挤不撞,不(打、推、咬、抓)人。

2、做好三检工作

晨检:一看二摸三查四问,主次班安排合理,交接班交代清楚,衔接好。小班幼儿习惯把很多东西塞到鼻孔、耳朵、嘴巴、肚脐等有洞的地方,在一日生活中时常仔细留意,引导幼儿注意个人卫生,不把脏东西放入嘴里,以防止病由口入,不吃不洁净、变味发霉的食物;进餐时注意带刺带骨食物安全,以及乘热菜热汤时的安全事项。

午检:眼不离幼儿,腿勤加强巡视,手勤,常摸一摸幼儿。检查幼儿不玩衣物(如:扣子、珠子、发夹、拉链等),不蒙头睡觉,不拿玩具、物件睡觉。

晚检:分工明确,接待家长,组织幼儿,收拾好卫生,断水断电,管理好班级物资。

3、家园联系方面

利用论坛、网校、电话、家园栏、家长会、来园离园接触等多种途径,对家长进行知识的宣传,请家长积极配合幼儿园做好安全卫生、保教工作,特别是加强交通安全的重视,在接送幼儿时遵守交通法规。提醒家长注意家居生活安全与家居活动环境安全(如:烧伤、烫伤、触电、中毒、摔伤等预防教育工作),引导孩子记住父母姓名、电话号码等。

来园、离园人流较大,小班幼儿容易被环境的兴趣点吸引,所以来园时要求家长送到保教老师手中,并与教师相互问好,不在园内其他地方逗留;离园时要求幼儿与教师道别,并说明来接者的身份,不跟陌生人离开或擅自离园。眼观四路,要是家长自己在离开班级之后带孩子在园内大型玩具区玩,一定要提醒家长看好孩子。

4、幼儿服药情况和自救能力的培养

幼儿体质的不同类型,必须提示家长与老师及时沟通,请家长配合将需服用的幼儿药品上写明班级、姓名、剂量、时间等,交于幼儿园保健老师,由保健老师做好药品管理工作,以免幼儿误食,防止班级老师由于其他工作影响幼儿服药的时间。平常积极配合医务室做好幼儿体检等各项保健工作,使幼儿能够健康茁壮成长。

设计一些活动,引导幼儿识别特殊号码及这些号码的用途(如110、119、120),同时教育幼儿不可随意播打这些号码。训练引导幼儿识别方向,告诫幼儿不要轻信陌生人,若一人在家,不可随意开门。遇到危险时,教育幼儿学会躲避(如:发生火灾时的自救方法)。培养幼儿多做力所能及的事,加强幼儿自理能力的培养。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提醒孩子,我们相信一定可以让我们的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小班保育员个人工作计划5新学期来到了,我班幼儿经过一年的学习,幼儿和各项能力都有所提高,体质有所增强,全班幼儿都愿意上幼儿园,适应集体生活,能爱学习,热爱集体,团结友爱,大部分幼儿在老师的提醒下能遵守班上各项常规,能和小朋友友好相处。幼儿有较好的生活习惯,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我结合本班幼儿的年龄特征和身心发展规律,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保教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如下保育工作计划:

一、生活管理方面

1、认真培养幼儿良好的一日生活常规和卫生,进餐习惯。

2、做好班级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

3、管理好本班的公用设施和幼儿物品。

二、卫生保健方面

1、做好安全工作。

2、做好秋冬季的疾病预防工作,确保幼儿健康发展和生命安全。

3、做好对疾病的教育和预防工作。

三、保育教育方面

1、配合教师组织好各种教育活动。

2、培养幼儿的生活自理能力、自制力和创造力,以及各种兴趣和能力。

3、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

4、认真做好家长的沟通工作。

5、做好幼小衔接工作。

四、安全工作方面

安全工作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保障每一个幼儿的人身安全,是每一个教师的责任和职责,为了让家长放心,让幼儿能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生活、成长,我做到了以下几点:

1、教给了幼儿一些安全知识,强化了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不吞食异物,不玩火、水、电,不从高处往下跳,不乱爬高处,不吃生人的东西,不跟生人走,发生危险时,会大声呼救。

2、严格晨检制度,不让幼儿带不安全物品入园。

管理好病儿药品,避免幼儿吃错药。

3、加强一日活动各个环节的管理,加强幼儿日常生活的管理,做到了人到心到,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4、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交班内容。

五、保育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引导幼儿了解自己与集体的关系

让幼儿知道自己是集体中的一员,并乐于参加集体活动。教育幼儿关心集体,关心同伴,礼貌待人。对幼儿进行品德思想教育,使幼儿养成有道德、有智慧、有礼貌的好孩子,并同家长密切联系,吸取家长意见,根据幼儿在家时的表现,对幼儿进行因材施教,因人施教,同家长一起纠正幼儿不良的习惯。

1、加强了幼儿一日常规的养成教育,加强幼儿各种行为习惯的培养和训练,使幼儿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在原有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发展。

2、做好了班级园舍的环境卫生工作,做到地上无灰尘、纸屑,窗明几净,被褥整洁舒适。

3、严格卫生保健制度,按制度要求给各种玩、用具认真地进行清洗消毒工作,保证了玩、用具的卫生、安全使用。

积极配合幼儿园保健医生做好疾病防治和预防接种工作。

4、强化幼儿健康意识,保证了幼儿进餐时心情愉快。

第2篇

新学期开始了,保育工作是幼儿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保育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发育,增进幼儿对环境的认识,培养自信等良好个性心理品质和行为习惯。保育工作对幼儿的健康成长以及日后发展有不可嘀咕的影响。为把保教相结适应新趋势发展,我们在上级领导及园长的带领下,以幼儿为中心,转变以往的观念,实行保育工作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人的工作,特制定了本学期的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1.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精神为指导,以学园工作计划为目标,认真贯彻《纲要》精神,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与政策,积极参加园里举行的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努力提高自己政治素养。

2.严格遵守《保育员的职业守则》,认真学习保育知识,不断提高保育质量。

二、主要工作

1.清洁卫生习惯

养成饭前便后及手脏是洗手的习惯,学习自己卷衣袖,在老师的指导下会用香皂,不咬手指,不把玩具放入口中,用毛巾洗脸,保持衣服整洁。

2.良好进餐习惯

要安静愉快进餐,坐姿自然,正确使用餐具,(左手扶碗,右手拿汤勺,喝汤时两手端碗)养成细嚼慢咽,不挑食,不浪费,不用手抓菜,不剩饭菜,不掉饭,不弄脏衣服等,克服幼儿的依赖性,培养幼儿的独立性。认真做好食谱介绍,以提高促进孩子食欲,培养良好饮食习惯和有规律进食。

3.有良好睡眠及穿脱能力

能安静就寝,睡姿正确,不蒙头睡,学习独立,有序的穿脱衣服,鞋袜及所放的固定位置。

4.良好学习环境

坚持每天的消毒工作,餐具、用具、玩具用84消毒液消毒,床上用品勤洗换,保证每月都晒足够阳光。使孩子在整洁舒适的环境中健康成长,为幼儿营造通风、干净、温馨的学习环境是我的责任和义务。

5.配合老师开展教学活动

做好课前准备,配合教师开展各项游戏,协助管理好班上的纪律,让老师更好的开展教学工作。协助组织户外活动,做好护理工作,(厕所、喝水、适当穿衣服等)。

6.做好家长工作

及时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内的生活及身体情况,利用放学时间多与家长沟通,多征求听取家长意见,让家长配合老师开班上教学工作。必须尊重家长,热情服务。

7.团结协作

教师和保育两者配合,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常常沟通,一同探讨保教工作方案,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互相关心每一个幼儿,使孩子健康成长。

第3篇

1. 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精神为指导,以学园工作计划为目标,认真贯彻《纲要》精神,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与政策,积极参加园里举行的各种政治学习活动,努力提高自己政治素养。

2. 严格遵守《保育员的职业守则》,认真学习保育知识,不断提高保育质量。

二、主要工作

1. 清洁卫生习惯

养成饭前便后及手脏是洗手的习惯,学习自己卷衣袖,在老师的指导下会用香皂,不咬手指,不把玩具放入口中,用毛巾洗脸,保持衣服整洁。

2. 良好进餐习惯

要安静愉快进餐,坐姿自然,正确使用餐具,(左手扶碗,右手拿汤勺,喝汤时两手端碗)养成细嚼慢咽,不挑食,不浪费,不用手抓菜,不剩饭菜,不掉饭,不弄脏衣服等,克服幼儿的依赖性,培养幼儿的独立性。认真做好食谱介绍,以提高促进孩子食欲,培养良好饮食习惯和有规律进食。

3. 有良好睡眠及穿脱能力

能安静就寝,睡姿正确,不蒙头睡,学习独立,有序的穿脱衣服,鞋袜及所放的固定位置。

4. 良好学习环境

坚持每天的消毒工作,餐具、用具、玩具用84消毒液消毒,床上用品勤洗换,保证每月都晒足够阳光。使孩子在整洁舒适的环境中健康成长,为幼儿营造通风、干净、温馨的学习环境是我的责任和义务。

5. 配合老师开展教学活动

做好课前准备,配合教师开展各项游戏,协助管理好班上的纪律,让老师更好的开展教学工作。协助组织户外活动,做好护理工作,(厕所、喝水、适当穿衣服等)。

6. 做好家长工作

及时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内的生活及身体情况,利用放学时间多与家长沟通,多征求听取家长意见,让家长配合老师开班上教学工作。必须尊重家长,热情服务。

7. 团结协作

教师和保育两者配合,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常常沟通,一同探讨保教工作方案,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互相关心每一个幼儿,使孩子健康成长。

第4篇

在20*年的计划生育工作意见中,我们提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六个纳入”和“四个一样”的工作方针。“六个纳入”是:将外省市流入和本市人在户不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工作目标,纳入优质服务的工作范围,纳入社区生育文化建设,纳入优生优育与技术服务之中,实现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纳入依法管理,纳入社区、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的检查考核。”“四个一样”是:与常住人口享受“一样的政策、一样的教育、一样的服务、一样的管理”。

为此,我们把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点办进写字楼、古玩城,为从业人员提供免费发放的计划生育药具;连续两年举办的“第二故乡过大年”和“首都新市民、春节大联欢”的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了与户籍人口一样的宣传与服务。

二、明确“一个目标”即: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实行社区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居民自治的工作目标

面对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新形势,必须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总体发展规划,与社区发展紧密结合,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延伸到社区、融入到社区、服务到社区、落实到社区。经过街道工委认真研究,广泛征求了社区党委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意见,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们以朝潘人20*[1]号文件的形式,提出了《潘家园街道进一步加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社区居民自治与合同制管理的工作目标。

三、抓住“两个环节”即: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活动两个工作环节

1、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环节

潘家园街道12个社区共有居民代表816人,其中:社会单位的代表25人,流动人口居民代表12人。社区计划生育合同制管理的实质是: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实现居民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居民代表的结构成分,代表了各个方面的意愿和利益,即体现了居住地管理,又体现了居民自治,为此,我们先后两次下发了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社区的计划生育委员会要积极求得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支持,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工作,讨论通过《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书》。

《合同书》中规定的社区居委会会义务是:定期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工作;向社区群众宣传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社区群众学习参加社区的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建设、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各项公益事业;保证落实社区群众应该享受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规定的各种待遇;根据社区群众需求,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初级生殖保健咨询及提供免费避孕节育药具服务;协调社区生殖保健服务站为社区群众提供政策规定的免费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和有偿服务;帮助社区群众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合同书》同时规定了社区居民群众的义务是: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接受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提高自身的生殖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积极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参加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向家人、亲属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建设。并且还规定了:社区居民群众有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的相关待遇、享受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咨询与服务的权利。

在12个社区的居民代表大会上,各方代表认真地听取了社区计划生育的工作报告,对《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书》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修改,形成了不同的版本,体现了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参与和居民自治,使群众认识到:通过居民自治,将计划生育“他律”的政府行为,逐步转变为驻社区居民群众的“自律”行动,从而实现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是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必然。

2、社区计划生育协会活动的环节

在实行合同制管理工作中,我们根据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任务,抓住计划生育协会的一切活动机会,向居民群众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在社区群众充分参与的基础上,我们在武圣农光社区进行了签订《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书》的试点并已全面铺开。在实施计划生育合同制管理工作中,我们注意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带头作用,号召共产党员、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带头签订社区《居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合同书》,利用党员活动、计划生育协会会议等时机,本着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居民群众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共签订了874份《合同书》,取得了初步进展。

四、完善“三个网络”、即:社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

1、健全了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的,由社区党委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为组长的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领导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要求要充分发挥社区党委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有利于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对社区内非公组织和各种民间、社会组织的政治思想领导,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这些单位的落实;支持保证社区居委会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2、健全了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的组织网络。

3、完善了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组织网络。

自2001年社区体制建立以来,计划生育协会还停留在原来居(家)委会的组织形式上。结合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在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换届选举的基础上,各社区广泛进行了会员登记,先后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成立了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健全了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积极发展了7000多名协会会员,建立了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完善了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网络,为充分发挥协会在计划生育合同制管理中的作用创造了条件。

五、建立“四种机制”,即:自我管理机制、自我教育机制、自我服务机制和自我监督机制

我们认为: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充分体现居民委员会的“四自”功能是以计划生育合同制推动现居住地管理的有效途径。

1、自我管理机制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议事和决策机构。我们要求各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理:其具体做法是:1、根据街道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由社区居委会起草《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草案;2、将草案提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3、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做出决议后,由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委员会贯彻执行。由此而产生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社区执行的不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意见,而是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计划生育的自我管理。

2、自我教育机制

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各种社会主义生育文化的宣传教育活动,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社区居民计划生育公约》共同遵守。提高社区居民自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自我保健的意识,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融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之中,一年来,地区共举办了130多场次各种形式的生育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参加活动的群众达5万余人次,促进了群众社会主义文明生育观念的形成,实现了自我教育。

3、自我服务机制

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站,整合社区卫生资源,建立了“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档案”,广泛开展了面向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咨询、随访和技术服务。对居住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中迁入、新婚、怀孕、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随时进行走访。建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之家和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志愿者服务队伍。

20*年,共为驻地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24500多人次,实现了群众的自我服务。

4、自我监督机制

第5篇

根据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精神,为切实加强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夯实基层基础,特制定本意见,现予下发。

一、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组织机构

(一)成立村、社区计划生育委员会

由4-5人组成,行政村书记、居委会主任任主任,行政村主任任副主任,行政村、社区计生服务员和其他村支委、村委、居委会委员任委员。

(二)成立村、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

由行政村、社区计生服务员任计生办主任,各自然村、居民小区计生联系员为成员,主要负责本村、社区的计划生育各项业务工作。

(三)健全计划生育协会

协会会员由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自愿申请,按村民总数10%比例发展。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理事,会长一般由村书记或主任、社区主任担任,总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社区配备专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由分管组织的副书记担(兼)任,秘书长由村、社区计生服务员担(兼)任,并根据会员布局分成若干个会员小组。1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计生协会。

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阵地

(一)完善管理服务阵地

完善村、社区计生服务室(可设在社区卫生服务室,要挂牌),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配基本设施四大件(办公桌、B超检查床、档案资料柜、避孕药具箱),室内有计生组织网络、工作职责等规范的上墙资料。示范服务室环境布置温馨,要求设立“生育文化角”,并需再配四小件(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体重计)。

(二)完善教育活动阵地

每个行政村、社区设立计生协会“会员之家”(要挂牌),要求做到设施、计划、制度等齐全,并因地制宜开展协会活动。总人口1800人以上的村、社区设立“人口学校”,组织村民、居民进行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基本设施可综合利用,资源共享。

(三)完善计生宣传阵地

根据各村、社区的实际,要在村民或居民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置黑板报、宣传窗、宣传标语和标牌,并做到宣传内容及时更新。各村、社区有村民(居民)代表讨论通过的计划生育村民(居民)自治公约,保证群众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得以落实。计划生育村民(居民)自治公约上墙公布。同时各村、社区要设立计划生育公开栏,重点公开计生证件办理流程、优先优惠政策、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再生育对象情况、监督投诉途径等。

三、加强村、社区计生队伍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制定和完善各项有效措施,强化村、社区党政一把手抓好人口计生工作责任意识,切实推进我镇各村、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打造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干部队伍,为创造性地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目标任务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二)主要措施

1.确保人员到位

一是要坚持人口计生工作由各村、社区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每个村、社区均配备1名专职计生服务员,2000人以上的村至少配备2名计生服务员(条件不允许的村要求配备2名计生协管员,协助计生服务员开展计生工作)。流动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村也需配备2名计生协管员。二是以村、社区为单位,每个自然村、居民小区均配备1名计划生育联系员。

2.确保经费到位

村级计生服务员的工资报酬占村主要领导工资报酬的80%以上,计生协管员的考核办法、工资报酬由各村落实,计生联系员工资报酬每年不低于200元。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

各村、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夯实人口计生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人口计生工作大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6篇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实现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提高社区计生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根据区计生局关于深化和规范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要求,借鉴先进街道的做法,现结合街道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市、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有机结合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建设,以建立“单位负责、属地管理、居民自治、优质服务”的社区管理机制为目标,充分体现民主性、强化自治性,依法落实居民义务和权利,深化和规范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逐步实现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全面提升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和规范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各社区都要达到“一、二、三、四”的工作要求,即确立一个目标(广大居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正确行使二项基本权利(保障居民正确行使依法生育、获得计划生育奖励的权利和免费享受基本技术服务、知情选择的权利),实现三个自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落实四项民主(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年内樱花、曙光、史家、庆安、泰和、王家、大河等社区均要建立起比较规范完善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机制。20*年底,戎家、张斌两社区继续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从而使街道100%社区都实行规范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主要任务

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计生工作重心下移、强基础、上水平的必然要求,前几年各社区一直在大力推进这项工作,但对照“一、二、三、四”的总体要求,深化和规范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重点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制度等不够规范的问题。

1、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修订完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进一步明确社区和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结合新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婚育管理、宣传教育、依法管理、流动人口、优质服务、统计管理、协会工作、档案帐册等社区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2、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建立听证制度,对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大事,如居民自治章程、奖惩措施出台等,居民代表有权利要求进行听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议事制度,对日常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大事,如组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计生服务员、举行重大活动、征求居民代表意见,按大多数代表的意见实现民主决策。

3、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建立社区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小组,监督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工作规范的落实;明确协会民主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协会的民主监督作用。社区计生服务员定期向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汇报完成职责情况,接受民主评议;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对社区负责,同时直接接受社区民主监督小组和协会的监督,定期向居民代表大会汇报计生工作开展情况;居民若对社区计生工作有任何异义,可直接向社区提出,若持异义的居民比较多,也可通过听证程序对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适当增加公示内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监督。

4、完善计生协会工作规范。积极发动会员参与、监督、落实各项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协会各项工作制度,确保协会在发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二)保障措施

在重点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按照“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的要求,落实“六个一”保障措施,确保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得到规范推进。

1、有一个认真负责的组织班子。建立健全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社区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不断提高自治能力;要适当吸纳辖区领导、社区居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为班子成员,协助做好自治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建立健全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对社区计生工作负全责。

2、有一套职责明确的分工。各社区要充分运用自治权利,依靠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均要明确计生工作职责,进一步扩大社区自力。社区的工作职责以落实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各项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有关监督和奖惩措施,依托计生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具体做好宣传教育、流动人口管理、优质服务随访、填写月报告单等基础性工作。

3、有一支网络健全、责任感强的计生队伍。推荐思想好、文化高、年纪轻、有责任心、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同志担任计生服务员,选择威望高、热心计生工作的社区居民担任计生联络员,进一步明确计生服务员、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确保居民自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协会组织建设,挑选五老人员担任协会名誉会长或会长,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用协会组织的力量凝聚人,用协会活动的力量吸引人,配合做好各项自治工作。

4、有一系列比较健全的工作制度。要从实际出发,修订完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规范约束社区干部的管理行为和居民的婚育行为,规范各项业务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和水平;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居务公开制度,及时详细的公布社区计生工作情况,接受居民的监督。

5、有一块比较规范的优质服务阵地。要按示范标准进一步加强社区计生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三大阵地建设,确保服务设施齐全,服务活动经常。

6、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各社区要增加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居民自治工作开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为确保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得到有效推进,保质保量地完成自治任务,经街道研究决定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9月1日——9月10)

(1)成立街道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召开社区主任等有关人员座谈会,研究开展规范化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有关事项;

(3)制定街道深化和规范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4)初步拟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建立民主监督小组;

2、宣传发动阶段(9月11日——9月30日)

(1)挂横幅、出黑板报、张贴宣传标语;

(2)召开党员、联络员、协会会员、育龄夫妇座谈会,讲解居民自治的重要意义,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居民对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充实计生工作网络,规范有关职责,对计生骨干开展重点宣传;

(4)居民推举代表对《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讨论稿)进行听证,并根据居民代表的不同意见对章程作相应修改;

3、实施阶段(9月30日——10月20日)

(1)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2)发放《致全体居民的公开信》,广泛宣传《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3)结合社区实际,及时修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4)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活动,充分展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与居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有关事宜,如社区提供的优质服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办事指南等,社区计生服务员、计生联络员、计生工作骨干走访育龄群众家庭;

4、总结推广阶段(10月21日——10月30日)

(1)对深化和规范居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2)完善规范上墙内容;

(3)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群众对自治工作的意见建议,科学评价自治工作的成效,及时完善提高。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为搞好计划生育规范化居民自治工作,加强对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街道成立以王国坚主任为组长、沈晓川、史行芳为副组长、陈静、俞霞红、童亚芳、于华、为组员的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社区也要相应建立居民自治领导小组,并把规范推进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加大对自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力度,科学安排进程,确保居民自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注重结合。在规范推进居民自治的过程中,要注重与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利益导向、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工作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双向互动、整体推进,在确保自治工作顺利推进、工作水平有效提高的同时,进一步确保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提高群众的整体素质。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科学导向、贴近职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区交通局年度计划生育责任书》和区有关部门人口计生工作职责要求,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工作目标,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

二、主要工作目标

1.符合政策生育率率达100%;

2.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100%;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实率达100%;

4.流动人口办证率、建档率、审验率达100%;

5.动态指标达到规定标准。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明确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1.局法定代表人是本局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与街道办事处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的各项责任指标的有关要求,依法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的责任,并与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签定《区交通局年度计划生育责任书》。

2.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在职人员、退休和退养等特殊情况人员以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与服务工作,切实落实好《区交通局年度计划生育责任书》,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体系,把计划生育工作与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同时奖惩。

3.各部门、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兼职工作人员要积极当好领导的参谋,全面掌握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夫妇的婚、育、节育情况,切实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理,负责做好查访服务和节育措施落实工作,准确、及时、完整地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二)不断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1.宣传教育内容。

(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2)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晚婚晚育等科普知识。

2.宣传教育形式。

(1)定期在宣传栏或局内网上登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

(2)采用授课、问卷、个别咨询的形式,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知识、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有针对性地向职工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三)强化特殊情况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1.特殊情况人员的范围。

(1)退休、退养、长休、病休的职工及其家属;

(2)再婚且不符合生育政策的职工及其家属;

(3)当年有流产记录的女职工和男职工家属。

2.管理与服务方法。

(1)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上述人员实行每季度一见面,全面掌握其婚、育、节育情况。

(2)对退养、长休、病休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单位与现居住地双向管理,以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为主。各部门、各单位应在职工办理退养等有关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发送《离岗育龄妇女婚育状况通知书》的形式,通报职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共同做好有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出租房屋单位和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1.出租房屋单位的管理。出租厂(场)房或门头房的单位要协助驻地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与租房单位(个人)签定《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并将租房单位(个人)信息定期通报驻地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和局计生办。

2.流动人口的管理。要加强对外来成年育龄妇女(包括房屋出租等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确保登记准确、清楚。

(五)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1.指导产后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及时做好产后和节育手术后育龄妇女的访视工作。

2.做好使用避孕药具育龄人员的药具发放工作。

3.每年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查体。

4.做好对非意愿妊娠育龄妇女的说服教育和有关补救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8篇

一、领导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股份公司党委历年来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目前,公司拥有在册员工883人,在职735人,其中男458人,女425人。新华北路辖区管理的员工有531人,青年路辖区管理的员工有352人,流动人口78人,入驻企业达90家(产品展示中心59家、办公苑31家),由于大厦地处商业繁华地段,入园企业多,人员流动大,因此,计划生育工作难度较大。公司首先健全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同志任组长,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企业均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设置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者,设立独立的计生台帐使组织机构健全统一。公司把计生工作以责任制的形式与各入园企业层层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使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还施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办法,将计划生育管理融入各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中,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1、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几年来,公司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一整套管理制度,如例会制度,制度,宣传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技术服务工作制度,药具发放制度及计划生育专(兼)干、统计、避孕药具等各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等,并将制度汇编成册,发放到各部门学习宣传。公司历年来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好成绩,正是靠完善的制度保证,不因人而宜,制度始终如一。

2、建立台帐,规划统计工作为准确掌握公司人员的实际情况,我们定期对员工的身份进行了调查、验证、登记,对常住、流动人口依据户口本进行摸底,特别是对员工婚育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建立详细的职工帐户卡、女员工花名册、职工死亡登记册、婴儿出生登记册、独生子女登记册、已婚妇女节育帐、人流花名册等。并认真落实每年的生育指标工作,切实保证符合生育条件的员工都有生育指标,张榜公布。及时上报出生变动月报告单及节育手术情况表,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做到帐表相符,数据平衡。

3、避孕药具工作及时上报药具报表和环情、孕情表,每季度一次,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在哺乳期(三个月)后立即采取节育措施,及时率达100%。建立药具专柜,做好平时花具管理和发放工作,保证每季度药具足额发放到位,并保证每人1月的库存、药具应用率在95%,有效率达97%。建好已婚育妇女节育卡,查环两年—次,查孕每月一次,对本单位新上环人员做到当年上环当年查,并有上环及透环证明,查环查孕率达100%。加强对避孕节育和药具使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已婚育龄妇女对各类药具做到应知应会,知情选择。

4、关心独生子女关心独生子女,慰问住院病人,公司分别在人民保险公司及兵团保险公司为职工子女参加保险,到期列单退保,使员工真正体会到国家、单位对独生子女的重视,并且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每人120元)。

5、做好清理、清查历年违反计划外胎生育工作根据***发[2003]25号文件要求,我公司立即成立清查历年违法生育计划外胎领导小组,通过深入群众、查阅档案、调查取证,特别对流动人口重点检查,经过一个多月的清理,我公司历年来未发生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婚后未领生育证生育等违法情况,这也是几年来扎实工作的结果。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公司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对入园企业同样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要求各入园企业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生工作,并派出专人定期到入园企业检查、指导工作,与他们耐心交流沟通,获得入园企业对计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保证了工作的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并进行登记造册,登记造册率达95%,签状率达100%,各子(分)公司雇用流动人口,必须出具原籍地婚育状况证明及当年节育措施证明,对流动人口要做到一年两次清查,及时上报报表及有关数据。

四、重视宣传教育工作

公司在各类节假日、活动日都开展丰富的活动,如在元旦、春节、三

第9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七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九条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第二十一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保障育龄夫妻享有获得避孕、节育指导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与农村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人口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城镇人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

第二十八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到指定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

第二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再婚等特殊情况允许再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吻合手术。

第三十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广告,须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第三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八)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退证者,由发证机关宣布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应当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入社会抚养费一并征收。

第四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追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20xx四川卫生计生十大新闻揭晓1月16日,20xx四川卫生计生十大新闻揭晓。入选的十大新闻在去年受到社会大众普遍关心,对医疗行业发展和卫生计生行业产生过重大影响。

十大新闻是:3000万川人拥有了自己的家庭医生、8万两孩给家庭带来更多欢笑、贫困人口看病有了好保障、高原上迎来了大医生、四川人更健康长寿了、医院开药更便宜了、病人和医生走得更近了、让川人不再惧怕传染病、父母养老又添了好地方、四川人跨省看病更方便等。

第10篇

【关键词】

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是计划生育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表图、影像、声音等不同形式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制定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资料,是过去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淀。要提高科学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档案的水平,就必须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作用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这是科学搞好档案工作的必要前提。

一、科学管理人口与计生档案的重要性

1.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可为政府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资料是许多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来源。在工作中,分析、处理这些数据,其结果可用于政府统筹计划,为政府决策提供人口数据,为发展区域经济明确工作重点,对科学统筹安排生产提供前瞻性的理论数据。

2.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可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资料,通过从存储计算机中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表》和《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等资料,可为育龄群众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的依据。

3.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可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有效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掌握流动人口动向,及时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可以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工作的需求。利用流动人口档案通过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的流动人口管理交换平台,互通信息,既可引导流动人口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促进社会抚养费两地配合征收,又可防止两地因为“时空差”出现工作疏漏,如发错证、重复发证等等。

4.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可保证计划生育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实施,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的监督执法任务越来越重。《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证》的实施,提高了群众的维权意识,这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的真实信息,为计划生育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打下了基础。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工作现状

1.领导重视不够

在档案保管的全过程中,基层人口计生档案室的整理保管工作是基础,但这往往是工作的薄弱环节。一些领导不够重视基层的档案管理工作,因此,档案工作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没有地位,根本提不到议事日程上来。比如,没有将档案保管工作是否达标列入各级人口计生的考核体系中;在人员配备上,只考虑是不是党员,但却不考虑其是否具有档案专业的背景;档案工作人员兼职多,专职少;基层档案室没有制定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等,从而导致工作人员对各类人口计生工作的档案管理只能是“随心所欲”,各行其是。

2.缺乏档案管理意识,档案保管条件差

目前,因基层档案保管工作基本没有开展或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基层工作人员在档案业务素质、档案意识等方面,均与《档案法》的要求相差甚远。基层档案工作者大都缺乏档案保管技术的基本知识和业务能力,因此,档案管理工作较为杂乱无章。多数基层部门缺乏必要的档案保管条件,无论是库房建设,还是添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或是对档案库采取经常性的保护措施等,均存在不容忽视的隐患和问题。

三、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管理现代化建设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科学化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计算机应用是一个大工程,尤其是那些时间较长的计划生育档案,著录工作量大而且复杂,如果没有一整套现代化和科学化的工作程序与方法,会使计算机因数据准备不足而无法有效使用,甚至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的进展速度。因此,在著录时掌握以下重点才可以取得基本的“多”、“快”、“好”兼而有之的效果。

1.全面普查案卷,去糟补漏,取精去陈重新组合案卷,实现案卷规范化。将那些组卷过厚、不规范和内容混杂的案卷进行重新装卷,尽可能将那些相互存在某种联系的文件组合在一起,去掉过期不符合的案卷。

2.统一归类,建立门户,搞好类别,保证计算机检索的显著优势。为了确保检索的完整性,在分类过程中,首先根据《中国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规范题名,档案的分类号保证了检索查全率,而题名准确才能保证查索的查准率。

3.分级次著录,省时省力。在著录过程中将案卷分层次进行著录,对人口报表等数据进行图表级著录;对影像、声音等资料进行影音采集刻盘分类保管;将反映问题单一或查考价值不高的档案进行案卷级著录;对一卷内几个文件涉及同一个内容且又排在一起的档案进行文件组合级著录;而对那些重要文件或反映问题庞杂的文件则进行文件级著录。这样处理不仅能揭示档案的主题内容和特征,而且也可以减少著录条目和录入条目,既节约了时间、人力与财力,又提高了效率。

4.分门另类,对于那些案卷基础较好又具备全引目录的案卷在著录时可以直接在全引目录上面分类标引,而对那些特殊形式的档案如“病历档案”、“案件”等则可用计算机程序将人名、地址、时间用案卷目录直接录入,然后用计算机统一给出分类号。这样分门别类地充分利用档案目录的原有基础可以减少著录环节,大大地提高著录速度。

5.用关键词替代主题词,简化查找时间。主题词存在着查找烦琐、效率较低的弊端,可以采取以关键词替代主题词的做法,即从题名或文件主题中用靠思维归纳出揭示主题内容的词汇———关键词进行标识,待录入计算机后,利用计算机批量处理的功能进行处理。

6.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搞好科学管理档案水平。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者掌握知识和技能的水平,直接影响到档案工作,必须做好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工作,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档案的水平。积极组织档案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新技术学习班,提高档案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整体水平,并注重增强档案信息观念和提高档案信息服务的能力,是提高人员素质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第11篇

一、竞争上岗,落实人员,稳定队伍保持续

把优秀的人员选派到计划生育工作岗位上,让优秀的干部从事最重要的工作,是地区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的共识,竞争上岗、择优选用是小红门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保持高效工作能力的重要措施。早在1999年始,小红门乡就以龙爪树村做为试点在选手村级计划生育干部时采用竞争上岗的形式,将年纪轻、素质好、觉悟高、能力强的人选派到计划生育岗位上,此举一时被当做热门话题在全区计生系统中传播。被选用的计生干部不负重望,把龙爪树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升了一个新的水平,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下,小红门乡又相继在肖村村、牌坊和小红门村都开展了竟聘择优上岗的选拔工作。如今各村都已进行2轮以上选拔工作,竟争上岗,择优选用已成为小红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当前乡计生办工作人员短缺、村计生干部新老交替问题突出,计生干部担负多项工作,投入到计生工作的精力不足等情况,此次,《小红门地区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明提出乡计生办要保证3名,计划生育干部,每个村委会配备2名计划生育干部,各村按每200人配备一名计划生育协管员,新增设协管员的工资待遇乡政府将统一制订标准。按照地区工委的总体要求,今年1-5月,乡计生办组织村计划生育干部以及协管员参加竞争上岗,200于人报名参加,经过笔试、演讲、面试等环节,34计生协管员被录用,为地区计划生育管理增添了新的力量,保持了干部队伍的稳定,为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措施到位管理实

《工作意见》再次强调各级领导要统一认识,确实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抓紧抓好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并按照“一把手”负总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把各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村级双正职为第一责任人,将“一票否决制”,纳入单位领导政绩的考核内容,做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为了加强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对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落实各级计生干部责任,地区办事处在乡、村两级计生干部、村书记、主任、村计生宣传员三个层次上,进一步完善三项工作学习制度和两项干部工作承包制度。

三项工作学习制度:一是坚持每月乡计生例会学习制度,乡计生办组织村计生专职干部学习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布置每月的工作任务,听取各村计生工作汇报,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二是建立村党总支和村委会每季度例会制度。两委会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题学习,听取计生干部的汇报,研究一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出现重大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时,村级双正职要深入一线,做好工作,掌控事态的发展。三是加强村计生办每月例会制度。村计生办必保每月一会,采取听汇报、布任务、学业务的例会形式,听取协管员的工作汇报,布置本月重点工作,学习当前的政策法规,通过学习,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两项工作承包责任,一是建立乡计生干部包村制。乡计生办的计生干部进行责任分工,实行包村制度,乡计生办干部每人包两个行政村,切实把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建立村级计生工作人员包户制。村民小组长兼职计生工作的村委会,按每200名育龄妇女配备1名计生协管员,定期入户为每名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协管员对采取短效避孕措施和人户分离家庭的人员进行重点服务,村民小组长指导和协助协管员深入育龄妇女家庭开展访视,每月保证与育龄妇女见一次面,做好对育龄的宣传和孕检工作。

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各级责任的落实,使计划生育管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考评结合、奖优罚末、促进工作上水平

为加强各级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的工作责任,促进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提高,地区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的考核,将对工作落实的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评估,实行目标考核、分数检验的方法,以分值的高低作为评定工作优秀的标准,并将评定结果与年终奖励、处罚挂钩。对于工作标准不达标、有瞒报、漏报出生、计划生育率低于98%的三种情况,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集和个人。村级双正职、计生专干、直接责任的村民小组长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罚年终分配奖励的处罚。对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完成的单位,按工作质量分别对村级双正职、计生专干、直接责任的村民小组长给予物质奖励。按照乡计生考核的管理规定,各村也都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村级的计生管理考核办法。同时,聘请乡人大代表和计划生育监督员参与计划生育检查督促,保证计划生育考核工作的客观、公证。

选拔干部、提高素质、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考核,一系列的举措,使小红门地区计划生育工作者队伍不断得到优化,计生干部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想干事、会干事、觉悟高、能力强已成为地区计划生育干部共同努力现实的目标、在小红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力支持下,小红门计划生育干部将以更加勤奋的工作、无私的奉献、优质的服务为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为地区和谐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1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有控制人口数量、增进生殖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宣传、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探索和推广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新的合法有效方式,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成果的评审、鉴定、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母婴保健指导,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社会救济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在学生中开展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一名组成人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联络人员,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设立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生育证发放及人口出生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制度。

依法结婚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向女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并由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女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是农民的,除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二)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三)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四)夫妻双方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农业人口,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年。但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以上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生育证。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给生育证;对不予发给生育证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两个月。

领取生育证后怀孕的,不得因性别选择终止妊娠。

溺婴、弃婴或者因性别选择终止妊娠要—求再生育的,不发给生育证。

第二十五条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应当采取绝育或者其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六条已生育一个子女未经批准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完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公民生殖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采取有效避孕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免费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

第三十条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三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造成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鉴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属于责任事故的,由施术单位予以治疗,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技术事故的,由县级似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六)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前款规定所需费用,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中开支。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其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生育保险支付项目的,从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开支。

第三十三条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科研单位,应当加强节育和优生的科学研究,推广节育、优生新技术。

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须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经父母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凭证领取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但每月不得低于五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其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三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的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三)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四)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

(五)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独生子女免收杂费,对双女户的两个女孩各免收百分之五十的杂费,免收的杂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一次性发给奖金二千元,所需费用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独生子女父母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合计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从企业退休的,应当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五千元至一万元或者定期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四十一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假期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贴。

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二至十天的护理假。

第四十二条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的父母推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逐步建立和健全农村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十三条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年满三十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加发退休金百分之十的荣誉金,加发后的退休金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重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一)项规定的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社会抚养费计征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不得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属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的,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属第(三)项情形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参照上述处理办法,由所在单位分别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纪律处分;五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工资,不得评为先进,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困难补助;是农民的,其家庭不再增加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的分配份额;是城市其他人员或者农民的,不得录用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其第一个子女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已领取的奖金、补助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应当退还。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者不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措施以及不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以及认为行政机关在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