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19:05: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作单位鉴定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一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是: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三)受伤时属于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四)受伤时属于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第三条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可给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十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可给予补办评残手续并发给相应的伤残证件,超过十年不再办理。
第五条伤残人员由于残情变化,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应按规定调整伤残等级。
第七条伤残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须治疗终结后,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做出。现存残情有争议的,由民政厅指定的省级医院检查确认。
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办理流程(终审权省民政厅)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受伤、治疗经过和现在遗有的残情等。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将所需评残(调等级)材料{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审查意见,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全套(评残、调整等级)材料,报地(州、市)民政部门审查。
4、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评残(调等级)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相应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5、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对不符合评定伤残等级和调整伤残等级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批表”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6、对部队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移交地方安置到本县(市、区)的伤残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或身份证、原伤残证件、原部队《评残医务证明书》和《申请评残报告表》到县(市、区)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医院残情医学鉴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转业或退伍证等。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目测残情,必要时可为其指定医院进行检查。经审查无误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市、省民政厅(局)备案。
对弄虚作假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暂扣伤残证件并通知原部队填发机关收回伤残证件。
为了更好地响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的意见,4月,中电联鉴教中心正式启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电力行业)》修订工作。2010年以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了各行业对1999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修订工作,中电联承担对《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电力部分的修订工作。《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电力行业)》是电力行业企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所从事的职业分类体系标准规范,也是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分行业职业标准规范。十几年来,电力工业历经厂网分开、主辅分开改革,电力生产、供应、建设领域的装备水平以及新型能源发电有了跨越式发展,生产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方式也有了较大变化,总结历史规律,综合各电力企业职业岗位布局特点,面对电力工业“十二五”发展前景,本次对《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电力行业)》的修订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中电联鉴教中心针对当前电力行业企业组织体系与生产体系特点,修订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专业性强,需要充分汲取、提炼企业职业岗位现状和预计的发展态势。在前期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决定与中电联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以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承担大典修订工作,并以《关于开展》(中电联鉴教〔2012〕124号)文件印发了修订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启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电力行业)》修订工作。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电力行业)》修订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适应电力行业转型发展需要为导向,在结合并提炼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各电力企业职业岗位设置现状和发展趋势共性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并完善符合电力行业特点的现代职业分类体系国家、行业标准,满足电力行业人力资源开发、职业教育培训、考评认证、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标准规范需要,促进电力行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中电联鉴教中心为更好地开展大典修订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大典修订工作进行了科学的任务分工,将修订工作流程分成如下四个阶段:一是搭建组织机构,提出修订建议;二是在电力企业提出电力职业体系修订方案基础上,综合形成行业职业分类体系结构和修订建议:三是部署各行业职业鉴定中心在培训基础上开展针对每一个职业五类(层级)人员的信息采集、整理、汇总、提炼;四是对形成的电力行业职业大典方案进行审议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并配合做好国家层面的审定以及与相关行业相关联职业的统筹工作。修订工作流程见附件1。
近期,大典修订工作已经进入第一阶段,中电联鉴教中心搭建完善了组织体系,分别成立了以联合承担修订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见附件2)、以联合承担修订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3);修订工作委员会各单位将按职业类推荐相关专家组成“大典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中电联鉴教中心将充分协调联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专家委员会成员、相关行业及各电力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站),严格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大典修订工作。
(中电联技能鉴定与教育培训中心)
成 果 名 称:
完 成 单 位:
申 请 鉴 定 单 位: (盖章)
申 请 鉴 定 日 期:
申请组织鉴定单位:
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 经办人: (签字)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制
科技成果
中文名称
(限35个汉字)
研究起始时间
研究终止时间
申请鉴定单位
单位名称
隶属省部
代码
名称
所在地区
代码
名称
单位属性( )
1.独立科研单位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4.集体个体5.其他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 2.
通信地址
任务来源
( )
1-国家计划 2-省部计划 3-计划外
成果有无密级
( )
0-无 1-有
密级
( )
1-秘密 2-机密 3-绝密
内 容 简 介
内 容 简 介
技 术 资 料 目 录
主 要 研 制 人 员 名 单
序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技术职称
文 化 程 度
(学 位)
工作单位
对成果创造性
贡 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主要研制人员超过15人可加附页
申 请 鉴 定 单 位 意 见
领导签字 (盖章)
主 管 业 务 部 门 意 见
领导签字 (盖章)
任 务 下 达 单 位 意 见
领导签字 (盖章)
组 织 鉴 定 单 位 意 见
经办人 (签字);主管领导 (签字)
鉴定形式
填 写 说 明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2.成果名称: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3.完成单位: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原则按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的顺序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如有变化,填写前,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4.申请鉴定单位: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原则由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如有变化,在提出申请鉴定之前,各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5.申请鉴定日期: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并以申请鉴定单位盖章日期为准。
6.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指向有组织鉴定权,并向其提出鉴定申请的单位。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7.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指申请鉴定单位将本鉴定申请表送达申请组织鉴定单位的日期。由经办人填写并签字。
8.申请表中的“科技成果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并与封面上的科技成果名称完全一致。
9.研究起始时间: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时间为准。
10.研究终止时间:是指该成果最终完成的时间为准。
11.申请鉴定单位:
(1)单位名称:封面上的申请鉴定单位。
(2)隶属省部:指申请鉴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哪个地方或部门,如果本单位有双重隶属关系,请按本单位最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隶属省部的名称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代码由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机构名称与代码”填写。
(3)所在地区:是指鉴定申请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名称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代码由申请组织鉴定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填写。
(4)单位属性: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 2.大专院校 3.工矿企业 4.集体个体 5.其他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括号中选填相应的数字即可。
(5)联系人:是指申请鉴定单位的该项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6)通信地址:指鉴定申请单位的通信地址,要依次写明省、市(区)、县、街和门牌号码。
12.任务来源:是指该项目隶属于哪个计划,请在括号中选填1.2.3即可。
13.成果有无密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确定该项目是否有密级。
14.密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确定的密级。该项目如无密级此栏可不填,如有密级请在括号内选填1.2.3即可。
15.内容简介,应包括如下内容:
(1)任务来源: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计划外的应说明是横向或自选项目。
(2)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3)性能指标(写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4)与国外同类技术比较。
(5)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
(6)作用意义(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7)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16.技术资料目录:指按照规定应由鉴定单位提供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
17.主要研究人员: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研究人员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顺序填写。并应得到所有完成单位的认可。
18.申请鉴定单位意见: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19.主管业务部门意见:由申请鉴定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20.任务下达单位意见:由该项目的任务下达单位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所辖区域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
第六条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第七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在申请结婚登记前,持本人下列证件到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二)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籍公民、华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承担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经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八条 从事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在边远山区应当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凡诊断有下列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
(一)双方为遗传性中度智力障碍或者一方为遗传性严重智力障碍;
(二)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不一致的,以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 孕产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立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人员中的孕产妇,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凡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必须转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监护。
第十三条 经产前检查,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的;
(四)曾经分娩过严重缺陷儿的;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岁的;
(六)夫妇双方患有地中海贫血病的;
(七)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孕妇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经本人签字同意(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经其监护人签字同意)后,医疗保健机构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四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实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休假和免费服务。
第十五条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医学意见,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孕妇应当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必须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产妇,应当由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助产。
乡(镇)在离医疗机构五公里以内区域、县城镇和城市不得设立集体或个体接生站。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助产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凭接生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途中出生的,由产妇户口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查实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户籍登记机关必须依法查验出生医学证明,方可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印制,逐级发放到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八条 全社会都要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母乳喂养制度。各单位应当为妇女哺乳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以下保健服务:
(一)科学育儿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二)婴幼儿的定期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
(三)小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四)体弱、伤残、弱智儿的康复保健服务;
(五)计划免疫;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 全省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的筛查,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和送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生儿出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婴幼儿,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办理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家庭看护婴幼儿的保姆每年必须到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家规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规定的疾病实行首诊报告制度。
全省实行孕产妇、婴儿生命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鉴定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鉴定组织申请鉴定。
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组织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凡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一)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经制止仍没有改正的;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本条例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人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1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建设单位(盖章):
广东省建设厅制填写说明
1,工程竣工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向备案机关提交.
2,填写要求内容认真,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3,工程竣工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督站,备案机关各持一份.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面积
工程造价
结构类型
层数
地上:层
地下:层
施工
许可证号
监理
许可证号
开工日期
验收日期
监督单位
监督编号
建设单位
资
质
证
号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总包单位
承建单位
(土建)
承建单位
(设备安装)
承建单位
(装修)
监理单位
施工图
审查单位
二,工程竣工验收实施情况
(一)验收组织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工程特点,下设苦干专业组.
1,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专业组
专业组
组长
组员
建筑工程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通讯,电视,燃气等
专业工程
工程质保资料
(二)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专业验收组发表意见,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签名.
(三)工程质量评定
分部工程
名称
评定等级
质量保证资料评定
观感质量评定
地基与基础工程
共核查项
其中符合要求项
经鉴定符合要求项
应得:分
实得:分
得分率:
主体工程
地面与楼面工程
门窗工程
装饰工程
屋面工程
采暧卫生及燃气工程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电梯安装
工程
(四)验收人员签名: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职务
(五)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签章)
法人代表:
年月日
监理单位:
(签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施工单位:
(签章)
法人代表:
年月日
勘察单位:
(签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设计单位:
(签章)
去年年底,在我局召开总结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座谈会以后,不少地区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已经开展了工人退休、退职工作。总的来说,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或单位,在某些方面没有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办事,忽视政治思想工作,放宽了退休条件,使一些不应该退休的工人退休了,扩大了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范围,把不应该招收的人员招收了,甚至有的搞突击退休、突击招收,影响生产(工作),影响安定团结。为了防止上述问题继续发生,切实做好退休、退职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工人退休、退职,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办理,不得任意改变。例如工人退休,年龄条件不能放宽;对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工人,必须经过医院证明,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且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
二、严格掌握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的范围。招收的子女,必须是退休、退职工人的亲生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或本人自幼抚养长大的养子女。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是在职职工或在校学生的,以及由于父母退休、退职而退职、退学的,都不得招收。
三、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必须符合招工条件。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的人数,一律纳入当年的劳动计划指标内。招收子女的工作,原则上应当是当年退,当年招,不跨年度。《暂行办法》下达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工人,一律不准补招其子女。
四、工人退休、退职以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已经留用的,应该进行清理,限期离开工作单位。
各省、市、自治区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和招收其子女的具体规定,凡不符合《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
工人退休、退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细致复杂的工作,各地区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进行,防止一哄而起,克服不正之风。
一、深入开展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劳动者素质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经济增长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提高,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截至目前,工会的技能培训促就业活动已开展3年,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各级工会一是要充分发挥自身组织优势,以“技能培训促就业”活动为中心,大力开展职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推动解决劳动者素质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结构性就业矛盾。二是要继续开展全国工会先进培训机构评选工作,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加强工会职业培训基地软硬件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培训机构在促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工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衔接,推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入工会培训基地开展认定工作,并努力促进工会培训机构通过劳动部门的资质认定,争取获得更多的技能认定资质,通过加强职业技能认定为广大职工拓展职业上升空间。
二、广泛开展就业服务,健全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在产业结构变化中,也会因就业市场发育不成熟、机制不健全、信息不畅通而产生摩擦性失业。因此,各级工会一方面要积极搭建就业平台,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全国工会就业援助月”、“家政服务工程”、“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一系列就业服务活动,进一步加强职业介绍、劳务对接等就业服务工作。特别是要针对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中企业和劳动者的新需求,探索个性化、精细化的就业服务新机制,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工会劳动就业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中工就业”网络服务平台,促进工会就业信息全国互联互通,推动工会就业服务实现网络化、信息化和专业化,以现代化手段建立健全工会就业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努力推进工会小额贷款工作,以创业带动就业
工会小额贷款工作开展以来,在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争取资源,拓宽空间,努力推进和深化工会小额贷款工作。一是着眼于建立中国特色工会小额贷款工作体系,努力推动将工会小额贷款工作纳入国家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体系,争取享受财政贴息等政策性补贴。二是积极推动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工会开展小额贷款指导性意见,指导和促进各地工会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工作。三是要注意总结各地的先进经验,创新工作形式,扩展工作领域,把向新创业的劳动者个体提供小额贷(借)款与帮助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贷款结合起来,把直接开展小额贷(借)款与为创业者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帮助结合起来,推动工会小额信贷多元化发展。
本文作者:张旭光工作单位: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军分区(警备区):
为高质量做好2019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根据《中国院校招生工作条例》(政干〔2007〕389号)、《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核对象
政治考核对象为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基本条件:①考生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②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19年8月31日);③未婚。
二、考核依据
政治考核工作按照《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参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政保〔2014〕5号)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
考核时间从5月20日开始,至6月20日结束。
四、任务区分
(一)军分区(警备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军分区(警备区)负责指导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政治考核工作;印制《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以下简称《政治考核表》,电子版在强军网网盘0711666233下载),并发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军分区(警备区)开展政治考核工作,并指导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完成相关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门组成政治考核组,由人民武装部1名领导担任考核组组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考生政治考核工作。考生户籍所在地与其就读的普通中学、教育机构或工作单位等不在同一区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配合。
县(市、区)招生委员办公室配合本级人民武装部开展政治考核工作;负责向辖区各普通中学发放《政治考核表》,指导各普通中学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有关考核。
(三)普通中学
普通中学要积极做好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将军队院校招生政治考核事宜告知考生,推荐成绩优异、品行端正的考生报考军队院校;负责领取并向考生发放《政治考核表》,组织本校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考核考生在校表现情况。
五、组织程序
1.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从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下载或到所在中学、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领取《政治考核表》,完成个人信息栏目填写,报送所在中学。
2.考生所在中学组织对考生在校表现做出鉴定,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送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3.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组织实施方法,将考生名单及时通报所属基层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村(社区)警务室或者片区民警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对考生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进行考查,并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4.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及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作进一步考查后,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5.政治考核组汇总考生所在中学鉴定意见、基层单位走访调查意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考查意见,客观公正地对考生做出考核结论,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并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章。
6.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将考生政治考核结论通知考生所在中学;收集辖区参加政治考核考生的《政治考核表》,将参加政治考核考生名单(姓名、考号、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毕业中学、联系电话、考核结论、不合格原因)及《政治考核表》,于6月21日前汇总上报军分区(警备区),同时抄送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核结论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体检。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复议。
7.军分区(警备区)汇总辖区所有参加政治考核考生名单和《政治考核表》,于6月24日前将原件报送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1投稿要求
1.1请作者投稿前仔细阅读本《投稿须知》,作者投稿后即被默认为已阅读本刊《投稿须知》,并已理解和接受本刊《投稿须知》的内容和要求。
1.2请访问本刊网站进行在线投稿,稿件请用Word文件格式。本刊设有专论、综述、工艺与制剂、化学与分析、资源与鉴定、药代动力学、药理、临床、数据挖掘等栏目,作者投稿时应按论文所属的专业进行选择。稿件请勿寄给个人(包括主编)。作者单位介绍信及基金项目任务书扫描件一同上传,介绍信应注明对稿件的审评意见以及无一稿两投、不涉及保密、署名无争议;论文所涉及的课题如取得国家或部、省级以上基金或攻关项目,应脚注于文题页左下方,如“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69788090)”,并附项目名称及编号一致的基金证明复印件。
1.3来稿一律文责自负。根据著作权法,并结合本刊具体情况,来稿1个月内未接到稿件处理通知者,系仍在审阅中,作者如欲投他刊,请与本刊联系,切勿一稿两投。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本刊可对来稿做文字修改、删节,凡有涉及稿件原意的修改,则提请作者考虑。修改稿逾3个月不修回者,视为自动撤稿。
1.4来稿免收稿件处理费。稿件确认刊载后需按通知数额付版面费。刊印彩图者需另付彩图印制费。稿件刊登后酌致稿酬(已含光盘版和网络版稿酬),并赠当期杂志2本。
1.5本刊收稿后会经过编辑初审及同行专家审评,并由本刊编委会决定取舍。作者亦可提供2~3名同行专家名单(提供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或E-mail地址),也可提出要求回避的同行专家名单,以备参考。
1.6来稿一经接受刊登,由作者亲笔签署论文专有版权授权书,专有使用权即归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社所有,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社有权以电子期刊、光盘版等其他方式出版接受刊登的论文,未经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社同意,该论文的任何部分不得转载他处。
2撰稿要求
2.1基本要求文稿应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论点明确、层次清楚、数据准确可靠、文字精炼、统计学处理正确。论文包括图表和参考文献内一般为6000~12000字符(不计空格)。
2.2文题力求简明、醒目,反映出文章的主题。中文文题一般以20个汉字以内为宜。不使用非公知的缩略词、代号;一般不用副标题。
2.3署名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以“*”注明通讯作者,排序应在投稿时确定,在修稿过程中不应再做更动;作者单位名称和邮政编码于作者名下方,作者单位须写全称(包括具体科室、部门)并注明省份、城市和邮政编码。作者应是:(1)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2)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他主要内容者;(3)能对编辑部的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答辩,并最终同意该者。以上3条均需具备。如需注明协作组成员或致谢者,则于文末参考文献前列出。
2.4摘要及关键词文稿须附有300字左右的中、英文摘要及3~8个关键词。实验研究论文的摘要按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段格式撰写,综述类论文概况地表达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及总结,应包含文章的创新性内容。摘要应采用第三人称撰写,不用“本文”等主语。关键词之间用“;”分隔。各类文稿均须列出中英文关键词,英文关键词应与中文关键词相对应,除特殊及专有名词外首字母均小写。
2.5字号格式问题初稿字号、格式不限,修改稿中摘要及关键词均用小五宋,正文用五宋,表格中的文字、公式、参考文献均用小五宋,英文摘要用小五号TimesNewRoman字体。全文单倍行距打印,页边距上下左右均为18mm。
2.6正文格式和层次结构药学类实验研究论文一般分为引言、材料、方法与结果、讨论4部分;药理类实验研究论文一般分为引言、材料、方法、结果、讨论5部分;临床研究论文一般分为引言、资料与方法、结果、讨论4部分。各层次的标题应简短明确。
2.7实验材料写明药物及对照品来源、批号。论文中实验药材的原植(动、矿)物名称要求使用《中国药典》2010年版规范名称,并注明鉴定人姓名、职称及其工作单位。中成药质量标准文章中处方需写出全部药物组成、主要制备工艺(最好标明剂量)、产品为哪一级质量标准。写明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及试剂的规格。
2.8图和表凡能用文字说明者,尽量不用图表。图表均应有简要的中、英文图题和表题。表格一般用简明三线表,图表应穿插在文字适当位置(紧跟正文叙述),不能罗列附在正文后。图、表序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按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连续编码,并在正文中标示。每幅图表冠有图题或表题,表内数据要求同一指标有效位数一致,线条图高宽比例为5︰7,病理照片要求注明染色方法和放大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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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跟踪调研管理办法一为更好地了解我院已毕业就业学生的在岗动态,了解用人单位对我院毕业生就业的总体评价,从而便于对我院毕业生就业质量进行分析,使我院就业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和宗旨
建立学院毕业生就业跟踪制度,通过了解我院毕业生在走向工作岗位后的思想品德、专业技能、专业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工作适应程度等情况,了解学院毕业生就业质量水平,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我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二、途径和方法
通过向用人单位发放调查表、走访用人单位等多种途径,听取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情况,对其中的重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学院提供相关的调查报告。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毕业生就业跟踪,是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继续和深入,此项工作由学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材料汇总。各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跟踪。
(二)各系领导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把此项工作纳入系部重点工作,指定一名系领导组织实施,注意总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逐步改进和完善此项制度。其中,各系应重点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每年5月份前,按近三年毕业生的10%向毕业生用人单位发放调查问卷,了解用人单位对往届毕业生的用工情况。主要调查对象是在学院录(聘)用较多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2.每年8月份,按不少于50%的比例向应届毕业生所在的用人单位发放《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毕业生跟踪登记表》了解毕业生就业相关情况。
3.各系将用人单位反馈的信息进行分类统计,撰写应届往届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报告,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汇总到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4.每年9月份前,按5%的应届毕业生比例到毕业生用人单位实地了解毕业生的工作适应情况,了解用人单位对我院毕业生的综合评价;召开毕业生座谈会,转达学院领导的问候,倾听毕业生的意见、建议等,写出用人单位、毕业生就业跟踪的综合性专题报告,每年9月15日前完成,并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汇总到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5.毕业生就业跟踪以系为主,到外地实地走访用人单位所需经费,应事前申请并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按出差有关规定进行。
(三)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汇总考核
1.根据教育厅相关要求,汇总、撰写学生毕业生就业跟踪报告。
2.通过电话、QQ、邮件、传真、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核查。
3.对在就业跟踪中弄虚作假、隐瞒的行为报学院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
1.本办法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毕业生跟踪调研管理办法二一、前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加强对毕业生实习、就业工作的管理,使毕业生实习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二、毕业生实习、就业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毕业生必须符合房山区第二职业高中毕业生标准。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取得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至少一个)、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北京市英语口语证书。
3、成长档案在60分以上。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学习成绩优良、遵纪守法等各方面表现优良的应届毕业生,优先推荐实习就业。
4、各科成绩(含补考)均及格。
5、实习、就业前无警告、无纪律处分、无刑事犯罪记录,无缺陷、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较大疾病。
(二)、择优推荐条件
1、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被评选为优秀学生会干部或优秀班干部,则毕业时优先推荐实习就业。
2、学生成长档案均在85分以上。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分在80分以上)
3、实习、就业前无警告、无纪律处分、无刑事犯罪记录,无缺陷、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较大疾病。
4、为学校取得各项荣誉(如各项竞赛取得成绩、好人好事等)。
三、学生毕业的条件:
1、按学校规定完成本专业所开设的文化课,实习、实训课及社会实践活动,考核成绩达到及格
2、取得英语口语等级证书、NCRE证书、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一个)
3、成长档案成绩在60分以上
4、实习鉴定表成绩合格
四 、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
房山区第二职业高中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制度
提高质量求生存、打造品牌图发展,为了进一步满足社会和区企、事业单位的需求,提升我校毕业生的质量,特制定毕业生实习、就业质量跟踪调查制度。
(一)、指导思想:
通过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等情况,跟踪学校教学和管理的效果,检验办学的整体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培养要求,为进一步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供依据。
(二)、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的内容:
1、毕业生在工作单位的思想品德表现和敬业精神
2、毕业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3、各专业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的适应性
4、毕业生对学校教学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用人单位对学校办学的意见和建议
6、先进典型事例与材料
7、职业道德和个人思想素质在实习中的体现
8、对社会的贡献
(三)、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的途径和方法:
毕业生跟踪调查市场拓展部组织专业组具体落实,重点是深入到我校毕业生比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对人事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进行走访;同时各专业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把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使之制度化。
(四)、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的形式:
市场拓展部以集中调查为主,各专业组以分散调查为主。学校将通过走访用人单位、召开毕业生座谈会、向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寄送调查问卷、请毕业生回校交流等各种方式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毕业生的情况,并对其中的重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五)、建立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的信息反馈系统
由市场拓展部负责,组织实习生(毕业生)跟踪调查小组,组长由市场拓展部主任承担,成员由专业组主任和相关教师组成。
(六)、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的信息收集与整理
重视毕业生跟踪调查的信息反馈、收集整理、分析总结并撰写调查报告。每次调查结束后,根据毕业生及用人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专题会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促进教学及学生管理工作,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七)、市场拓展部的工作职责:
市场拓展部负责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工作,加强与区内、外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研讨并反馈的毕业生信息,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提供基础信息。
(八)、各专业组职责:
各专业组要高度重视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毕业生档案和毕业生信息数据库,保持与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毕业生的学习、工作情况,关心毕业生的事业发展,并根据毕业生的去向变化,扩大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范围,不断更新毕业生信息数据库。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毕业生跟踪调研管理办法三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情况是检验学院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为全面了解我院毕业生的工作适应程度,以及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表现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加强学校人才培养与社会现实需求的紧密衔接,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学校教学改革,培养国家建设需要和受社会欢迎的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研的对象
1.学院近两届毕业生;
2.毕业生所在的工作单位。
二、调研的内容
1.毕业生对学校教学管理、教学设施、学习氛围等方面的感受,以及对院系课程设置、管理制度、教师队伍、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师生关系、教改活动、学习指导、实验室建设、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用人单位对毕业生专业基础、业务能力、敬业精神、知识结构、思想品德、外语水平、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科研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的评价,以及对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毕业生跟踪调研与信息反馈工作小组,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设计、下发毕业生跟踪调研的问卷,检查各系毕业生跟踪调研与信息反馈工作的开展情况,全面了解社会用人单位对我校本科毕业生的总体印象,总结我校人才培养的经验和特色,及时捕捉社会需求动向,进一步推进全校的教学改革。
2.各系也成立专门的毕业生跟踪调研与信息反馈工作小组,由各系主任负责,主要职责是根据校毕业生跟踪调研与信息反馈工作小组的安排,组织、实施对本系历届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工作,了解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意见,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人才培养的特色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制定人才培养的改革计划,调整课程体系,深化教学各环节的改革,配合学院毕业生跟踪调研与信息反馈工作小组的工作。
四、跟踪调查的时间及实施办法
1.建立毕业生监测、反馈点。每年对我院毕业生监测反馈点单位进行走访,时间安排在十月至十二月,主要通过访问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了解我院毕业生的表现情况。
2.各系部毕业生跟踪调研与信息反馈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3.调研的对象以近3年的毕业生为主,调研的人数不低于近3年毕业生总数的20%。
4.调研的范围要考虑到专业分布、地域分布、性别比例、工作单位类别等因素。 5.调研方法以邮寄问卷为主要方式,也可直接到用人单位了解情况。
6.问卷回收后,各系立即组织对问卷进行归类整理和统计分析,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教学改革的建议,并把统计数据和报告上交学院工作小组。
7.院毕业生跟踪调研与信息反馈工作小组对各系上交的有关数据进行汇总,撰写总的统计分析报告。
8.院毕业生跟踪调研与信息反馈工作小组深入各系部,检查各系毕业生跟踪调研与信息反馈工作的开展情况。对认真开展此项工作、效果显著的系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调查报告
1.问卷回收后,立即组织对问卷进行归类整理和统计分析,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教学改革的建议。
2.以书面的形式汇总监测反馈点单位的用人意见和当年毕业生的表现情 况,写出问卷调查的数据及初步报告。
3.每三年撰写总的统计分析报告,写出用人单位、毕业生跟踪调查的综合 性专题报告。
六、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附件
1.毕业生跟踪调查表(毕业生)
20年,我省技工学校计划招收新生40000人,其中:培养高级工5000人。有29000名毕业生面临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技工学校招生、就业制度改革。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推进复合技能人才的培养。完善就业政策,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招生对象和条件
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高级班的招生对象: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中级技术工人。
技工学校可以招收大、中专毕业生.以强化职业技能为目标。参加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期限3-6个月参加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期限6-12个月。
三、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及学制
技工学校招生生数量和专业设置,由各技工学校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要、基本办学条件自主确定。
技工学校积极开设复合型专业(工种)。复合型专业(工种)以一种专业(工和)为主,兼学相近专业(工种),学制不变。
市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公示,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4月20日前将市属技校的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厅、局技工学校、部属技工学咬和外省技工学校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直接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备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春季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技工学校实行招收初中毕业生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二年学制,第三产业的专业(工种)适当缩短。高级班学生实行招收初中毕业生五年学制,招收高中毕业生四年学制。部分第三产业的专业(工种),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实行招收初中毕业生四年学制,招收高中毕业生三年学制.
技工学校可以标准学制为参考,试行学分制。试行方案由技工学校制定,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允许对学生实行分阶段教育。
四、招生组织办法
技工学校招生采取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指导下学校自主招生。采取考试入学和登记入学相结合的办法。学生凭初、高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乏书等有效证件到学校报名、登记入学。也可以组织选拔考试。技工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可在春季招生、秋季招生。春季招生备案截止时间5月30日;秋季招生备案截止时间11月20日。
实行招生简章审核制度.从今年开始,市属及市属以下技工学校的招生简章报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省直厅、局技工学校、部属技工学校的招生简章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不经劳动保障部门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查同意的招生简章不许向社会公布。
五、高级工培养
配合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我省高级技工学校要加大高级工培养的力度,扩大培养高级工的招生比例,逐步从以培养中级为主过渡到以培养高级工为主.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也要积极开展高级工学制教育,培养高级工的专业(工种)必须在技工学校专业目录以内,史须有国家职业标准和经省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或中央各部审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有适用的教材.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直配备高级讲师职称的专职教师;专业生产实习课应配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工学制教育,学生经学校考试选拔入校.毕业时经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六、毕业生证书和就业
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些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技工学校学生完成学业.经考试、考核知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学校填写毕业生学业成绩统十表(附后)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絮门审核后,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毕业证书验印。全省技工学校毕业生证书验印工作自6月15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技工学校毕业生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省直厅、局技工学校、部属技工学校经省厅批准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鉴定的毕业生,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省(部)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主体专业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可直接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坚持市场就业,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向,实行学校推荐就业和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谍职业相结合.技工学校要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新,创业意识。
技工学校毕业生择业期为2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后落实工作单位的凭毕业证、《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农业户口的同时办理农转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