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1 19:00: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药店整改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4月12日至13日州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访指导组,对我县近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暗访指导,暗访发现了一些问题隐患。为认真做好自治州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访指导组反馈问题隐患整改工作,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我局立刻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传达学习州、县两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开展了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本单位办公楼内用电、消防、房屋安全及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企业、屠宰厂、兽药店、饲料店、农资店、农机销售制造企业、农机作业机械、农机道路安全、大型沼气企业等,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检查,做到不漏一个盲区、不放过一个环节。
1、县委常委陈**带队,农业农村局联合应急局重点检查了两家榨油企业,实地检查**油脂和**油脂两家正在生产的企业。对大型沼气企业、农机制造企业,生产、用电、消防等安全隐患进行逐一检查。
2、对全县70家农资经营门店、农机销售网点、兽药店、饲料店进行了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了定点销售硝基类肥料2家、限制使用农药5家经营店铺是否落实实名购买登记制度,硝基类肥料库房紫外线报警器是否正常,用电、消防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3、结合春耕备耕好农机化春耕生产工作,重点检查春季作业机械、检验、检修、拖拉机非法载人、道路行驶等安全隐患。
4、对大型养殖场、两家屠宰厂进行了排查,对防疫、防控、消毒、无害化处理、用电、消防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
1、在**油脂厂检查过程中陈**常委认真听取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汇报,在生产车间现场提问两名带班班长的岗位职责及安全常识,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1)预处理车间临时用电电线绝缘层破损;(2)预处理车间控制柜绝缘胶垫积尘严重;(3)预处理车间氧气瓶、煤气瓶倒放,氧气、煤气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无减震胶圈,氧气瓶无气瓶帽,氧气瓶与煤气瓶间距不足,动火点与气瓶距离不足;(4)清除车间切割机电线绝缘层破损;(5)清除车间临时用电管理混乱,时用电电线与地面油污接触;(6)清除车间氧气瓶倒放,氧气瓶与煤气瓶间距不足,动火点与气瓶距离不足,气瓶与胶管连接处用铁丝简易固定;(7)清除车间配电箱未固定悬挂在装置上;(8)未设立独立的氢氧化钠存储库房;(9)后厂绞笼撞损未及时修复;(10)榨油车间门口废水箱防护栏未固定,防护不到位;(11)浸出车间防爆控制柜面板损坏未修复;(12)浸出车间二层平台电动葫芦未设置限位开关;(13)浸出车间法兰跨接用普通电线跨接;(14)浸出车间二、三层平台未安装踢脚板,防护栏防护不到位。
2、农资经销店销售的棉花种子未在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1家;农资经销店出售的棉种标签标识不规范4家;兽药店没有填写兽药销售记录1家;兽药店未贴兽药标签1家。
3、路检路查时发现部分拖拉机反光标志不全、未及时参加年检年审、证照未携带,部分作业机械灭火器已过期。
三、具体工作作法及措施
1、对**油脂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当日已下发整改通知书,停产限期整改,现已整改完毕等待复验开工。
一、评估范围
县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中符合特殊药品定点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属县域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3、具有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4、具有使用特殊药品专业科室,并具备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
5、需应用肿瘤分子靶向等相关特殊药品的,应具备恶性肿瘤治疗等相应技术资质和实力,并原则上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6、近3年无医保、卫健、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7、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省作为特殊药品援助点的优先纳入。
(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特殊药品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零售药店,并全国布点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
2、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具备与特殊药品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
3、具备一定数量特殊药品品种的销售资格,并确保特殊药品品种齐全;
4、具有一定的规模,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营业额在1亿以上;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6、具有特殊药品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执业药师和医师各一名;
7、近3年无医保、卫健、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8、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省作为特殊药品援助点的药店优先纳入;
9、获得特殊药品生产厂家颁发的荣誉奖项者优先纳入;
10、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公告
由县医疗保障局制定年度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发展计划,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发展计划制定并公告,明确受理新增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受理条件、受理时间、受理地点、所需材料等内容。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签约申请材料。
1、县医疗机构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评估申请表;
2、县医疗机构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资格申报清单;
3、违规自愿退出特殊药品定点管理承诺书;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6、具有使用特殊药品专业科室、为参保患者提供特殊药品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名单;
7、经营特殊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8、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9、使用特殊药品应具备的相应技术资质的证明材料;
10、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殊药品合作协议。
(二)零售药店签约申请材料。
1、县零售药店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评估申请表;
2、县零售药店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资格申报清单;
3、违规自愿解除特殊药品定点管理承诺书;
4、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6、执业医师、药师资格的相关证件;
7、经营特殊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8、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9、申请单位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药店权属证明材料,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
10、药店财务年终决算报表;
11、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12、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殊药品合作协议。
申报机构按申请材料要求装订组成卷宗,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县医保局各一份),申报材料在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后,向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件原件。
五、评估流程
(一)申报和初评。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卷宗核对无误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自申报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汇总后,说明初审情况并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履约能力评估申请。未通过初审的医药机构不进入履约能力评估环节。
(二)履约能力评估。由县医疗保障局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履约能力实地评估申请,由县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科牵头,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配合,从市医疗保障专家库中,按一定比例公开、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3-5人),对通过初评的医药机构进行履约能力实地评估。评估小组按照《实地评估考核评分指导标准》逐项进行评估并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量化赋分。
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小组集体在专家分别赋分的基础上对评估情况进行汇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公告,择优确定拟进行谈判签约的医药机构,进入谈判签约环节,低于70分的不进入谈判签约环节。通过县政府网站和“医保”公众号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谈判签约环节。
(三)谈判签约。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组织与进入谈判签约环节的定点医药机构,就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结算方式等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后列入拟签约服务协议范围,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医保”公众号公示7天。公示期内接到举报投诉的,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要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资格,不予签订服务协议。公示期结束后,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新增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申报审批材料卷宗和协议向县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科进行备案。因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原因6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四)结果。协议签订结束后,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和“医保”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以上评估流程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六、协议履行及解除
(一)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和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应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特殊药品医疗保险服务。
(二)协议解除。
1、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2、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的;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三)其他要求。被解除服务协议的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自终止(退出)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增特殊药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为重点品种,以流通环节为重点环节,进一步完善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管理制度,严防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失。同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的企业,维护正常的药品经营秩序。
二、工作步骤和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集中检查和总结评估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22日~9月30日)。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行动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同时利用药品远程监管系统、药店QQ群及自律小组活动,及时将管理要求、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和安排等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每一个药品经营企业,动员企业积极参与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完善并有效落实有关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管理制度。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各企业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并执行有关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管理规定,全面完善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管理制度,在企业内部开展自查自纠,重点自查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同时对2011年以来销售情况进行自查,逐笔核实销售情况,排查异常销售行为。对自查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应如实报告并立即予以整改;对自查发现的异常销售情况,必须及时纠正并报我局稽查科;对未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未对销售流向进行跟踪核实,以及故意隐瞒不报、规避监管的,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严肃查处。各企业应于10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计划报送我局药品安全监管科。
(三)集中检查阶段(10月30日~11月25日)。
1、开展麻黄碱复方制剂购销环节集中检查。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局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2011年以来销售情况及有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批发企业,要重点检查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的审核及留存、销售票据管理和结算资金流向,以及药品进货验收等情况;同时,充分利用药品电子监管网的预警功能,一旦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和数量异常的,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请药品流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协查。对零售药店,重点检查其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单次销售限量规定,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等情况。
2、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较大管理漏洞或造成多次、大量药品流失的经营企业,要及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暂停其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范围。对涉嫌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总结提高阶段(11月25日~12月5日)。通过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同时于12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总结报告报至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安排。为切实加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我局专门成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姜正清任组长,任副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药品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专项整洁行动的协调、信息上报和总结工作。
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根本目的,是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医药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从而为实现市委提出的在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围绕“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紧密结合市药品监管形势,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抓农村,捣窝点,促诚信,通过完善监管体制、强化药品认证、促进建立行业的诚信体系、全面整顿药品市场,大力推进药品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市药品市场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巩固和发展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通过加强基层和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实现政务公开、创建药监文明行业、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加强药监系统信息化水平等工作,迅速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行动快捷,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敢于动真碰硬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
(二)药品市场秩序继续保持领先水平。通过完善日常监管工作和持续不断的扪—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市场不断净化,为实现省局提出的“全省药品市场继续保持全国最好水平”的目标做出应有的成绩。加大药品市场整治的力度,花大力气杜绝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使各种涉药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评价性抽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合格率不断提高,尤其是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骨科内固定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格率有较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感普遍增强。
(三)全面实施GMP、GSP,加快推进GAP。依法按期完成对现有企业药品GMP、GSP认证工作,积极推进对中药材种植的GAP认证试点。通过认证,将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及中药材种植牢牢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从源头上保证药品的质量。年内,80%的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或部分通过GMP认证;所有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大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大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其他小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也要按期完成GSP改造工作,递交GSP认证申请。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药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取消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快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提高药品生产和中药材种植的管理水平。
(四)推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建立药品市场诚信、行业自律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和服务作用。年内基本建立可供社会查询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或单位的数据库;基本建立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数据库。从年起,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采集相关信息,在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并公开相关情况,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进行评定分级,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增加不遵守信用企业的违信成本,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五)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县以下药品监督网,扫除农村药品监督管理的空白点。将专业执法队伍和建立群众性药品监督网络结合起来,走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路子,发动人民群众参与药品放心工程,营造人人关注药品放心工程、支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的良好局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药品连锁经营企业转向农村开设连锁门店,鼓励并指导乡村的普通商业企业按照规定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大幅度增加农村药品供应网点。100%的乡镇要设立药店或连锁门店,行政村逐步达到方便农民群众购药。
(六)推进药品连锁配送工作进程。加大推动药品零售连锁化经营,力争到年将全市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数量增加到药品零售网点总数的50%左右,将零售连锁销售逐步提高到社会药品零售总额的70%左右。大力促进现代物流方式的运用,鼓励大型药品集团收购、兼并、组合我市的药品批发企业,将其改造成区域性基层药品配送中心,负责本地区零售药店、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或其他形式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三、主要措施
(一)严厉打假治劣,深入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行为。重点检查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冒他厂生产的药品、假冒批准文号的药品、擅自配制的医院制剂、未经检验就销售的药品、检验不合格的药品、擅自添加药品活性成份及非药品冒充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未注明效期的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兽用药冒充人用药品等行为。将“正源行动在农村”活动与各项专项整治活动有机结合起来,10月底前完成“正源行动在农村”专项监督检查。
2.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从无证单位或个人手中购进药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出租证照、出租柜台、提供票据、挂靠经营、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院配制的制剂、乡镇卫生院超代购范围销售药品以及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品种规定的范围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药品批发企业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证照,以及向非法经营者提供证照、票据、仓储服务,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吊销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3.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凡是列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以及助听器、隐形眼睛、一次性使用输注泵、合成树脂牙、射频消融治疗仪、激光治疗设备、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等,对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加大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在库医疗器械质量的检查力度,清理所有不符合医疗器械规定的产品。重点检查:(1)产品是否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2)产品注册证是否在有效期内;(3)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标示的执行标准、产品适用范围是否与注册证批准内容一致;(4)年4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和购进无证医疗器械的行为,对无证的产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开展对中药饮片市场流通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重点检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进货渠道,重点抽验不合格率较高的中药饮片,对来自安徽亳州等地集贸市场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实行重点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假劣中药饮片,均依法严肃查处。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各级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中药饮片的,一律按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处采购药品进行查处。
5.开展对计生药具、隐性眼镜市场整治工作。会同计生部门,在橡胶市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计生药具的市场整顿。重点检查零售药店、计生用品商店、性保健品商店、计划生育指导站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现象,经营使用的计生用品是否合格,产品的包装与标志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禁止或其他不宜宣传的内容。继续开展隐性眼镜市场整治,规范市场秩序。
6.开展对二类的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二类批发、零售企业对销售对象的合法资格审查情况;二类零售企业凭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并按规定剂量销售的情况;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二类购销记录、收支帐目、库存以及处方管理情况;违规经营使用二类的情况。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二类的依法予以查处,至8月底完成二类的专项检查。
(二)严格准入制度,从源头上保证药品质量。
1.深化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置行政审批项目。《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等7个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市行政审批中心受理,涉及收费的一律在“中心”缴费,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通透式集中审批:当前,要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操作机制。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零售药店设置要针对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坚持GSP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修订设置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周期,提高效率,方便群众购药,促进药品零售业的健康发展。
2.继续推进药品GMP认证工作。着重做好对正在实施GMP改造,有望在年内申报并通过认证的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长江药业有限公司、黄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现场指导及市局初审工作。同时对8家已整体通过GMP认证或部分车间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做好跟踪回访检查。年底前,全市需通过认证的47个剂型有70%通过GMP认证。对已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车间跟踪回访率达到100%。
3.加快推进GSP认证工作。深入企业调查研究,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强化分类指导,突出对制度、职责、程序性文件的辅导和现场督导。年底前,完成15家左右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的GSP认证或认证申请,占全部应认证企业数的90%以上;9月前,完成50家以上单体药店的GSP认证申请,年底前完成150家单体药店的认证申请,完成数达到单体药店总数的30%以上。
4.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根据省药监局《关于对全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品种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评价的通知》(药监安[]423号)安排,对全市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单位所配制的品种进行—次清理,对符合要求的品种,统一报送省药监局换发制剂批准文号。9—10月份,受理各单位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10月底,对审核合格的材料,集中报送省局审批。
5.推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8月底前,成立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明确基层药监部门、管理相对人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人员和工作职责。完善激励考核制度,将报告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细化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报告制度,定期向省监测中心报告有关报表;严肃通报制度,监测中心每半年向各县(市)药监局通报全市ADR监测报表报送数量,对隐瞒药品不良反应的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重点是利用一切机会,不失时机的向各类管理相对人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政策、措施和要求,不断强化他们的报告意识;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用药水平。
6.推动GAP试点基地建设。将射阳县洋马镇白种植GAP试点基地建设列入市局一项重点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加强与国家局、省局以及基地的信息沟通,按规范要求推动基地建设的开展。年内,试点基地建设通过省局立项初审,GAP认证依托企业射阳县洋马中药饮片厂省局批准立项,并按照GMP标准完成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管制度。
1.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行为的监督。凡在监督中发观不合格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必须认真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制定切实措施,防止再发生类似的事件。监管部门要督促其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再次发生同类事件的,将依照相应法规从重处罚。
2.加大对药品质量的抽验监控力度。药品检验机构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的支撑作用,依法开展药品质量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药品抽验力度,扩大药品抽验范围,增力,抽验品种数量,县以上药品产供用单位的抽验覆盖率达100%。基层医疗机构的抽验覆盖率不低于70%,全检率保持在90%以上,使药品质量始终处于严密的监控之中,力争在假劣药品出现的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就给予有力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3.加强药品市场诚信建设。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年下半年要重点抓好“诚信药房”、“放心药店”创建活动。有重点地指导条件较好的二、三级医疗机构药房率先按照创建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年底,按实施方案的时间进度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现场检查评定,给合格药房授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一级医疗机构和个人门诊药房(柜)创建“诚信药房”的标准与实施方案。
把零售药店GSP认证作为“放心药店”创建的基础条件,在药品质量放心的前提下创造“价格放心”、“服务优良”、“咨询到位”的全优型的“放心药店”。年底,评选出50家以上符合“放心药店”六项标准的企业,给予授牌。年底前建立起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房的静态信息资料库及日常动态监管的记录档案;对药房、药店硬件条件差、软件管理薄弱的重点单位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促进药房、药店诚信建设的全面开展。
4.加强农村药品经营网点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在农村偏远地区或行政村设置乙类非处方药的经营企业;支持零售连锁企业把门店设置到农村乡镇,使农村的所有中心镇、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都有零售药店合理分布;争取年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数和门店数由现在的4家和103个发展到8家和300个以上,门店数占全部零售药店的50%以上;再经过一到二年的努力,将连锁门店的数量提高到60%以上,销售额占到零售总额的70%左右。
5.高起点、高标准地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继续保持我市药品分类工作好的态势。认真总结推二市在辖区范围内100%实现分类管理的成功做法;10月份在东台或大丰召开全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现场会,指导全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店堂店貌和内部管理上有新的提高。年底,城市药店100%实施分类管理,所有新设置药店100%符合分类管理的要求,乡镇药店80%以上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总体通过验收的市(县),其执业药师(药师)配置率100%;药师出勤考核率100%;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陈列符合率100%;三针销售的处方率100%;抗生素、激素类(不含外用)处方药的销售登记率100%,三针、抗生素、激素类处方药的购销符合率100%;店堂布置的标识、近效期标志、导购标志、警示语、忠告语符合率100%。通过努力,力争使我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走在前列。
6.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投诉网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的同时,努力提高稽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法律水平,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药品行政执法装备标准的规定,配齐药品监督执法装备,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各地药监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入当地公安部门110联动机构,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的药品监管专业执法队伍,采取更加有效的手段,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7.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严格落实处方药、试产阶段医疗器械、改善和治疗障碍的医疗器械不得在大众媒体刊播广告的规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媒体刊播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查处力度,对发现违规刊播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要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参与刊播违法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通过举办法规学习班、记录和公开企业信用档案以及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等办法,促其规范广告行为。配合工商部门对不属于医疗器械的增高仪、减肥仪、点穴治疗仪及部分日常生活用品作为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坚决予以取缔和查处。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学习和传达贯彻国务院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家局等部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药监局《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联系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行动计划,动员全系统积极投入到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行动中去。
(二)集中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时间为到年年底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各自的行动计划,抽调和组织人力,迅速采取行动开展药品放心工程。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情况、进度和质量进行公开和非公开的检查、督查和指导,并且了解社会公众对当地药品放心工程的评价,对进度落后,实施不力的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12月中旬。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照工作目标进行自我检查验收,并由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情况于12月5日前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巩固提高阶段。时间为年。在总结今年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和工作中的不足,制定年度的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使药品放心工程在市长期开展下去。
五、几点要求
(一)落实药品放心工程责任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工作班子。药监部门要主动靠前,发挥骨干和突击队作用,认真安排好年内的具体行动计划,工作要想细做细,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不留死角。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与当地工商、公安、卫生以及整规办等有关部门的协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及时向政府和上级药监机构汇报,做好地区和部门之间的联动,该移送司法部门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违法乱纪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的实施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落实,要将工程的实施和“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年底,市局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
(二)加大对药品放心工程的宣传力度。近期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传达,侧重宣传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动群众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8月份后,可采取印发专题宣传资料、开辟媒体宣传专栏、举办药品放心工程报告会等形式,宣传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性、实施进度和实施的成果,对典型案例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曝光。要注意与电视台、阜大众报、晚报、东方生活报等主流媒体和当地新闻媒体搞好协作,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管理相对人《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好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
一、中药质量检查方案及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质量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中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中药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和市局的通知要求,制订中药质量检查方案及措施。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中药质量控制行为,提升中药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消除中药质量安全风险;严厉打击中药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掺杂制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我市中药生产经营秩序。
(二)监督检点
1、重点单位:2013年以来抽验不合格的、有来信举报并查实的单位,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和兼营企业、医疗机构自制中药制剂等为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单位。
2、重点环节:
a、具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
b、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
c、中医专科门诊;
3、重点项目:检查购进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制剂的购入渠道以及供应商档案管理情况;购入合同和发票是否与实际购入量和使用量相符合;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供货凭证等是否齐全。
(三)职责分工
1、药品监管科负责医疗机构自制中药制剂的监督检查;
2、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和兼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4月30日止,各步骤相关要求如下:
1、企业自查自纠阶段(3月20日-4月1日)
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督促辖区中药经营和使用单位,强化法律意识及质量责任意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依法、依规组织中药经营和使用,确保中药质量。
各中药经营和使用单位要对照药品管理相关法规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排查质量管理过程中的隐患。对于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质量隐患的品种,应主动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2、现场检查阶段(4月1日-4月27日)
组织对辖区重点单位实施现场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整改到位;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3、监督整改总结阶段(4月27日-4月28日)
检查结束后,组织被检查单位质量负责人召开会议,通报检查结果,并对问题较多、较严重的企业进行约谈,确保对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单位要高度关注当前中药生产经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度警惕中药质量及安全隐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项检查工作任务。
2、做好结合,注重长效。采用专项检查与跟踪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药品监管、稽查等环节要承担起各自责任,通过对中药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3、搞好记录,及时报告。要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妥善保存相关档案资料。稽查办案和风险排查情况由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汇总,定期上报。
二、检查进度及下阶段计划
从2013年4月1日至4月27日,我局已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10人次,检查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药店55家,批发企业1家,使用中药材、中药饮片单位27家,共抽中药饮片及中成药制剂18个品种已送市药检所检验。
三、下阶段工作计划
(一)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注重与药品安全创建工作相结合,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劣药品专项行动相结合,与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工作相结合,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与药品抽验工作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继续对中药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保质高效地完成专项检查任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州、县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精神,把好“市场监管”主战场,做到防控与监管同行,确保我县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现将9月30日至10月14日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如下:
一、两节前市场安全知识培训
为全力维护消费秩序,保障消费市场安全有序,我局以涉旅经营户为重点,于9月30日组织城区土特产、酒店、旅馆、药店等经营主体,召开“双节”专题培训会议。会议围绕我局市场监管职责,向经营户提出“三要”:一要做好疫情防控。市场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必需佩戴口罩,做好体温检查及经营场所消杀毒工作;酒店旅馆需核查对入住客户健康码,并对入住人员登记;药店严格落实镇痛、止痛药实名购买登记制度,并做好台账,加强退烧、止咳类药品销售监测,做好实名登记。二要做好明码实价工作。强调经营主体对所售商品及提供的服务按要求格式明码标价,不得肆意涨价、哄抬物价。三要诚信经营。要求经营户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禁出现强买强卖、短斤少两、虚假宣传等损害消费权益,破坏市场经营秩序的市场乱像行为。随后,执法人员从实际出发,以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宣传讲解,并提出经营户一定要增加自律意识,我局将“双节”期间的巡查力度,如发现违法经营行为,严惩不贷!此次宣传,共有26户经营户参加,参会人员表示全力支持市场监管工作,会后会全面按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共同为消费者营造舒心、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二、维护市场秩序,开展双节期间市场检查
一是对城区内学校食堂开展了检查,要求学校做好食材采购安全,做好索证索票,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二是要求餐饮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着装戴帽戴口罩,保证环境卫生干净,餐饮用具做好清洗消毒工作,原材料采购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对副食店经营户销售的各类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进货渠道等进行全面检查,要求食品经营者持健康证上岗。四是在节假日期间,要求食品经营户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五是对我县城区液化气充装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了以安全生产、特种设备规范使用。六是开展药品安全监管,要求购买特殊药品做好实名制登记。七是开展价格监管工作,要求经营户明码标价,禁止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等无法行为。八是设立12315投诉举报站点。
截止目前,未发生如何投诉及事故发生,共出动执法人员42人次,检查市场主体168家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58家次,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3家次,抽查各类设备共计42台,监管液化气充装站1个、酒店3家、餐饮服务单位6家,责令整改3个。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
为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有序开展,镇党委、镇政府调整充实了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设立应急办公室。建立健全了镇、村、部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构建了应急管理联系网络,制定了镇村值班工作制度,编制了《镇突发事故、事件总体应急处置预案》,分别编制了《镇类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镇突发性重大刑事案件应急处置预案》、《镇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镇年防汛预案》、《镇抗旱预案》、《高层建筑应急处置预案》、《医院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学校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二、广泛宣传,增强意识
应急管理工作是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事,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居乐业的实事,为增强干部群众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我们运用多种途径进行了广泛宣传。
一是会议宣传。镇村及各单位、各部门把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列入常年工作内容,各级各部门做到逢会必讲安全防范、维护稳定。
二是文字宣传。镇村两级及部门和各企业共张贴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做好应急工作宣传标语500多张,镇政府悬挂横幅2条,在政府机关和中学各设置了宣传栏。
三是集市宣传。以市月日“全国科普活动月”启动仪式在为契机,将宣传《应对突发事件法》列入科普宣传内容,印发宣传资料1000份,在科普集市发送村民,使参与科普集市的村民受到了一次树立应急意识的教育。
四是组织考试。根据市人事局《关于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读本)学习考试的通知》,我镇拟定于本月25日组织镇村干部、单位负责人统一在镇政府二楼大会议室考试。
三、敏锐应对,处置及时
我镇全年发生各类突发事件9起,处置9起,处置成功率达100%。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实行一票否决、末位警示和情况报告制度。凡因领导重视不够,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恶性安全生产事故、聚众闹事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予以一票否决。出于强化效果考虑,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末位警示制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处于末位的单位和行政村,由镇综治办和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予以警示,限期整改。有效地强化了大家的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
二是进一步健全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组织制度、政法联络员制度、排查调处和专项整治制度以及督办检查制度。镇综治办每月召开一次政法工作会议,排查不安定因素,并及时分门别类,列出清单,形成书面材料。综治办成员联系1个问题突出的村,督促检查综治目标的贯彻实施,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的有效落实。
三是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和领导责任制原则。由各部门、各个村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结合包村干部下村工作,下到村组去,受理纠纷,防止把矛盾纠纷推向社会。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不夸大、不缩小,如实上报,及时调处化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纠纷事件扩大化。
例如:今年我镇月日居委会居民因患病用药后不见好转,于月日凌晨2点左右医治无效死亡,次日早晨雇车准备送往火葬场进行火化,此时个别人提出质疑,莫非是用药方面出了问题,故此其家属认为是抓了利民药店的药,于是苗头直指利民药店,说什么处方笺只开了8味药,而药店捡了9味,一口咬定捡错药是造成患者死亡原因,为此纠集多人到药店索赔。派出所获知后,即刻前往了解后认为,此事为民事,报告了镇政府,镇政府立即指派综治办、司法所、公安进行联合调查。为了弄清确切情况,通知接诊医师、药店老板等相关人员到司法所进行接受调查,在患方、药品销售方陈述情况,由接诊医师同志介绍接诊情况完毕后,座在板凳上不到1分钟就突然倒地,即刻拨打中心医院急救电话抢救病人,不到5分钟赶到施救。鉴于医疗设备、危重等原因,随即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身亡,实属罕见,这真是牛事未清,马事又来了,像这样的事情几十年难逢一回,事情变得十分复杂化。镇党委书记亲自坐阵指挥,指示大家不要慌,沉着应对,马上召集干部职工在镇集合待命,作为应对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并兵分两路,一路在镇继续做好李氏亲属稳定工作,另一路由陈镇长带队赶赴处置刘的死亡问题,两件事交织在一起,处理起来来不得半点马虎。在市领导亲临现场指挥下,于月日对突病身亡处置完毕,但是病亡,其家属没有罢休,从月日至月日调处工作毫无进展,更为严重是月日盼来家族上100多号人,准备大闹一场,在综治、公安人员的干预下,才没有发生群体闹事事件。但亲属女性们闯到药店大哭大闹,以此耍赖逼其药店赔偿,我镇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做耐心细致思想教育工作,明确告知他们,对于他们不理智的行为想达赔偿之目的,是不可能的。在此情况下,其家属才撤离现场。抵住了歪风,树立了正气,群众反映说,政府对不合理的诉求,就是态度要强硬,否则就助长了歪风。全年调结医患纠纷7起次,其中意欲群体性闹事3起,确保医院正常秩序。
在浙江宁波举行的“第八届中国总部经济高层论坛”的2012年全国35个主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能力排行榜表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天津、南京、成都、武汉、宁波名列全国前十名。
在这份排行榜上,北京(88.66)、上海(86.35)、深圳(75.81)和广州(74.27)四个城市,位居第一能级。宁波总部经济发展能力综合得分为52分,排名第10位,较上年度提升1个名次,首次跨进排行榜前十行列。
(中新)
上海中秋国庆黄金周营收同比增长9.2%
上海各区县商务委和主要商业集团公司联合抽样调查显示,上海全市395家大中型商业企业5000多家网点在今年中秋国庆黄金周期间共实现营业收入64.30亿元,同比增长9.2%,日均销售达到8.04亿元。
据了解,上海全市购物节集中促销,日销同比增长15%,增速同比提高8.2个百分点,销售最高峰出现在10月1日国庆节,销售突破10亿元,同比增长11.7%。上海市场销售特点是:各大商圈营销精彩,吸引消费:商旅文结合,郊区商业增势喜人;行业协会促销有力,商业集团总体销售保持增势;婚宴成为国庆餐饮消费主力军;主副食品供应充沛,价格降多涨少。
(中经)
麦肯锡:2020年城市家庭将成主流消费群
到2020年,我国将有51%的城市家庭成为新主流消费群,他们的消费模式也将代表中国普遍的消费标准。
麦肯锡日前2012年度中国消费者调研报告称,中国将有一个新的消费者群体快速兴起。所谓的新主流消费群,是指家庭年收入在10.6万元至22.9万元之间的群体。该群体更注重品牌的情感因素,对品牌的忠诚度也高。
报告称,现在中国4/5的城市人口都属于大众消费群(家庭年收入在3.7万元至10.6万元人民币之间),但接下来几年,很多属于此群体的消费者会进入新主流消费群。
(财经)
中国能源消费总量世界第二
中国能源研究会在京《2012中国能源发展报告》称,根据中美各自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一直没有超过美国,仍居第二。
近年来,国际上不同的统计机构依据不同的统计口径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其中国际能源机构(IEA)统计,2009年中国就超过美国成为第一大能源消费国;英国石油(BP)统计显示,2010年中国超过美国成第一大能源消费国。但《2012中国能源发展报告》显示,根据中国和美国各自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一直没有超过美国,仍居第二。
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34.78亿吨标准煤,比前一年增加7%。即使美国基本维持2010年的水平35.28亿吨标准煤,中国也远没有超过美国。
(都市)
中国大城市家庭流动资产均值38.8万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2012中国家庭理财状况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大城市家庭的流动资产均值为38.6万元,实现资产增值是中国家庭理财规划的首选目标,其次为保障子女教育和安排退休生活。
本次调查覆盖上海、北京、广州、深圳、成都、沈阳、武汉和西安8大主要城市,调查对象为25-55周岁家庭理财规划中的决策者。
报告发现,最受受访家庭欢迎的理财产品期限为4-12个月(65%的家庭)。其中,低年龄段家庭更关注6个月以下的短期理财产品,而高年龄段家庭更关注中长期理财产品。另外,超过七成的家庭表示,他们有一定的海外联系,而未来计划送子女出国留学的比例增幅较大。
(新民)
我国2011年药品零售市场规模达1825亿元
从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举办的新闻会上获悉,2011年中国药品零售市场规模达到1885亿元。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副会长介绍,2011年中国零售药店门店40万家,连锁药店2310家,下辖门店13.7万个,单体药店26万余家。但在药店与供应商合作方面,整个行业仍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商品品类结构不足等问题。
为此,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将于2012年12月11日至15日在江苏省昆山市举行“2012中国药店(国际)博览会暨第七届中国成长型医药企业发展论坛”,搭建生产企业直接面对药店的平台,以达到“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
(新华)
标普下调中国经济增长预期至7.5%
标准普尔北京办事处称,标准普尔的报告中下调了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预期至7.5%。同时,亚洲多数经济体增长预期也遭下调,其中印度GDP增长预期下调至5.5%。
标普表示,中国经济持续放缓、欧元区深陷危机以及美国复苏乏力令标准普尔评级服务下调对亚太地区经济增长率预期。
标普此次将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2012年实际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预期下调0.5个百分点,下调后的预期分别为中国7.5%、日本2.0%、韩国2.5%、新加坡2.1%。此外,标普还将香港地区和印度的GDP增长率预期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至1.8%和5.5%。
标普认为,中国经济放缓对亚洲其他出口导向型经济体产生波及效应,这些经济体包括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中国、欧元区和美国的经济放缓导致大宗商品价格走低。标普分析师表示,欧元区经济状况的任何恶化都会加剧亚太地区的经济风险,因为该地区对资本流动和贸易具有敏感性。(新华)
QFII获枇额度突破300亿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截至2012年9月19日,外汇局累计核准157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11)共计308.18亿美元投资额度,QFII获批投资额度突破300亿美元。
2012年以来,为进一步促进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外汇局加快QF11投资额度的审批节奏。2012年1月1日至9月19日,外汇局共计核准了72家QFII机构91.78亿美元的投资额度(含追加投资额度)。
外汇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根据中国国际收支形势,促进QFII制度的完善,继续支持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
(新华)
2012上海购物节销售同比增长11.8%
根据上海市商业信息中心监测,本届购物节24天,全市抽样调查489家大中型商业企业6280个商业网点,实现营业收入245.87亿元,同比增长11.6%,增速高于1—8月份全市限额以上企业零售额增速3.9个百分点,但由于受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和中秋、国庆黄金周期间,免收高速公路小客车通行费,百万市民集中外出旅游等影响,销售增速同比减少5.5个百分点。其中:零售商业实现销售230.50亿元,同比增长11.9%;餐饮企业实现营业额15.37亿元,同比增长9%。(上商)
由国母婴网络购物市场规模将达810亿
2012龙年的新一轮生育高峰,也催热了母婴网购市场。艾瑞咨询最新预计,今年中国母婴网络购物市场规模将达610亿元,同比增加86%。为此,包括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在内的电商,纷纷加紧布局母婴类购物频道。
(中广)
制定的上海市地方标准《眼镜专业、专卖店(柜)服务质量规范》正式推出,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它将与2010年实施的地方标准《验光配镜技术服务规范》相辅相成,共同推动上海眼镜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至此,本市眼镜验配行业“软硬件”管理均纳入标准化覆盖范围。
如今,随着眼镜市场的逐渐成熟,配镜者们已经不再满足于“配戴能否看得清楚”的基本要求,而更注重眼镜的舒适、美观和时尚。这也意味着,眼镜已从原来单纯的功能性商品转变为多功能、款式千变万化的特殊商品。据统计,截止2011年,上海眼镜零售总额已达20亿元人民币,居全国各省市之首,而眼镜专业连锁门店和专卖店(柜)已成为当今眼镜行业的主流趋势,约占上海眼镜市场的95%。
(晨报)
国际邮轮巨头“瞄准”上海
第三届亚洲邮轮大会在上海举行。会上获悉,当前,亚洲邮轮市场已成为增长最快、潜力最大的邮轮经济“新大陆”,而上海作为东北亚邮轮枢纽的地位也进一步巩固。现在,丽星、皇家加勒比、歌诗达等国际邮轮巨头正汇聚正上海国际客运中心,抢滩东北亚市场。
据统计,2007年,上海邮轮游客仅为10万人次,2011年上海接待国际邮轮105艘次,出入境游客23.7万人。预计2012年上海将接待国际邮轮230艘次,出入境游客将达30万人。
国际邮轮巨头看好以上海为枢纽的东北亚邮轮市场,在本次邮轮大会上纷纷推出针对亚洲游客的邮轮旅游产品。比如,丽星邮轮将于明年增开韩国、台湾等新航线,而皇家加勒比将推出针对亚洲游客的“船载”国际一流品牌专卖店。
(京华)
上海吸引外资:服务业占主导总韶力叫夹集聚
今年,上海实到外资超百亿美元,创历史新高。服务业占据主导地位和总部机构加快集聚,成为外资入沪两大特点。
据上海市商务委统计,上海吸引合同外资156.84亿美元,实际到位外资106.4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3.8%和20.2%。其中,服务业合同外资和实际到位外资占全市的比重分别为82%和83.2%。
从分类看,商贸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三大服务行业前八个月合计吸引合同外资102.85亿美元,占同期服务业吸引合同外资的80%,成为外商投资上海服务业的主要领域。此外,现代物流业吸引合同外资4.62亿美元,同比增长47.6%;科研、技术服务业吸引合同外资3.81亿美元,同比增长39.3%。(新华)
万达拟再开35个万达广场
在国内消费市场整体增速下滑的背景下,万达仍然保持既定的开业速度。万达集团董事长日前在2012万达商业年会上透露,万达已在全国开业60余个万达广场,其中今年开业数量为18个。未来两年内,计划再累计开业35个。
董事长表示,整体消费市场的不景气,并没有影响万达未来的开业计划。在万达提供的开业项目介绍中,2014年计划开业的每一座万达广场,均有了精准的开业日期,6-9月将是集中开业的月份,平均每月均有3个万达广场计划开业。在业态的选择上,万达会更多选择非零售业态,强调体验式消费,特别是文化娱乐和餐饮业。
(京华)
光明乳业提出六大整改细胞
光明乳业日前声明,就公司连续发生的多起产品质量事件向消费者道歉;同时表示已成立由公司总裁任组长的质量安全督查小组,正实施六大整改措施。
这六大措施是:一是完善组织保障,成立食品安全办公室:二是逐一排查公司管理流程,确保各项流程在细节上执行到位;三是建立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责制,实行年度考核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四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食品法规,自查产品配方、标签、标识,同时建立他查、督查体系;五是加大冷链物流配送系统监管,全面排查运输车辆、仓库安全隐患,建立日常运营长效监控机制:六是开展全员食品安全培训。(上券)
中国首个本土超五星酒店品牌诺金诞生
明清风格的室内装饰、充满当代艺术名家画作的酒店大堂、精致到带有微缩茶馆景观的茶具……这就是未来北京诺金旗舰酒店内的景象。日前,中国高端酒店品牌“诺金”正式揭幕亮相,这一品牌是中国首个100%本土超五星级酒店品牌。
据了解,支撑诺金品牌的四大支柱分别为中式、现代、绿色、奢华。客人可以乘坐极宫中国特色的红旗牌轿车到达酒店,并在车上翻阅茶谱选取个人喜好的茶叶,在踏入酒店客房的第一时刻,便能享用到中意的香茗。诺金还将在机场设立贵宾休息室,这是国内酒店中前所未有的举措。酒店内长达百米的艺术长廊,则陈列着代表中国艺术最新风尚和最高水准的艺术作品,展现出中国艺术的多元化与多创性。(京华)
特力和乐逆势加速二线城市开店
HOLA特力和乐2012年秋冬系列新品会称,在家居行业受到欧债危机的影响,增长相继放缓,面临全面洗牌考验的情况下,HOLA特力和乐逆势发力,加快开店速度,年内将新开6家门店,使其在大陆的门店达到34家。
去年8月,HOLA特力和乐更名整合后,随即在去年12月入驻华中第一大城市武汉,使其在全国的战略布局更完整合理。今年4月,又通过对上海西郊百联旗舰店的改装,对其服务进行了全面升级。HOLA特力和乐高层向记者表示,“过去的两年,我们把心力用于集团内部整合升级。整合后,HOLA特力和乐更大程度地依靠母公司的跨国贸易团体背景,甄选到全球的优质商品,真正实现消费者所需求的品位生活。(上商)
国产奶粉卖一吨亏几千元
今年以来,随着进口原料奶粉与国产原料奶粉价格倒挂,国产原料奶粉生产厂家集体亏损,近期黑龙江部分地区多家企业出现原奶限制收购,还出现了个别奶农杀奶牛的现象。
飞鹤乳业贸易公司负责人傅国红称,进口奶粉现在价格在2.2~2.4万元/吨,国产奶粉价格成本至少3万元,“卖一吨亏损6000元~8000元,现在企业都不敢出货了”。
多家奶粉生产企业已经向国家商务部反映情况。乳业分析师宋亮表示,建议国家启动奶粉临时储备,以缓解企业压力,避免冲击整个乳业。(广州)
100瓦以上白炽灯将退市
国庆过后,100瓦以上的白炽灯将退出市场。根据国家的淘汰白炽灯路线图,今年10月1日起将禁止销售和进口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用白炽灯。LED灯则将成为传统白炽灯的替代品。
“文明服务通道”活动的初步尝试
一、活动的意义与内容
这次活动的目的,在于创建一个环境好、秩序好、服务好、患者及家属满意的医疗服务环境。通过学习教育、落实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塑造一个文明、优质、满意的医院服务新形象。
我院创建“文明服务通道”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三个阶段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一)学习教育阶段。此阶段主要抓好三件事。一是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有关报刊文章:⑴《健康报》98年11月20日刊登的《观念一变天地新》;⑵《光明日报》99年1月25日刊登的《卫生系统行业建设的突破口》;⑶《健康报》99年2月6日刊登的《医学走向何处》;⑷《健康报》99年2月20日刊登的《对医改的伦理学思考》;⑸《健康报》99年2月20日刊登的《病人利益第一》。全院职工在学习中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学,结合个人医德表现干中学,并做到四有:人人有学习的认识体会,人人有对照检查找差距,人人有改善服务的决心和措施,人人在实际医疗工作中见到行动(检查时以科室工作记录为准)。
二是进行全员礼仪培训。在前几年护士礼仪培训的基础上,采取送骨干外出培训,依靠骨干自己搞培训的方法。从院领导、机关干部到每个医生、护士,实施全员培训,每人培训不少于10小时,全院共举办了12期礼仪培训班,有588人参加培训并参加了书面考试,在全院范围内又开展了以“问好”、“敲门”、“交接班”和“服饰”四项内容为主的“礼仪推广月”活动,我们还将以礼仪竞赛的方式进行验收以提高全院医护工作人员的文明素养和整体素质。
三是刻样板树立服务明星。用身边的榜样做示范,用身边的事教育自己。以内外结合,群众推荐的方法,把身边服务好、医风正、群众赞誉的好医生、好护士、好药师、好收费员选出来,作为学习的榜样和行业典型。从活动一开始,就使群众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奋斗有方向。
(二)创建落实阶段。该阶段工作重点是落实六项措施:
1、整体护理在主要临床科室推广。以外一科为整体护理示范区,向主要临床科室辐射推广,已逐步在全院全面实施整体护理。
2、窗口服务竞技。在挂号室、收费处、住院处、中西药房开展服务速度、准确率、语言艺术的综合技能竞赛,以此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如导诊员、挂号员竞赛试题全部为医院医疗优势和特色为主要内容,竞赛直接促进了服务。
3、加强门诊导诊服务。门诊导诊白班保持在2人以上,导诊服务人员身披绶带,便民咨询,巡回服务,对70岁以上老年患者、急诊患者及初次来院就诊的患者实行重点服务,同时开设电话、开水供应、担架、体温计租用、分诊咨询等免费便民服务,以改善门诊服务条件,方便门诊患者就医。
4、加强门诊应诊技术力量。除坚持专家门诊外,临床各科主任、副主任医师、业务技术骨干要安排上门诊,以较高的门诊应诊质量,较强的技术阵容,方便患者,吸引患者。
5、建立家庭医疗保健咨询电话热线,负责解答家庭医疗保健咨询,为今后开展家庭医疗保健、家庭病房创造条件。热线电话:白天以咨询处、医务处、门诊办为主,夜间、节假日以总值班电话、BP机为主,对外公布电话号码,为患者提供更为方便的就医指导。
6、临床、医技科室普遍开设免费便民服务项目。医技科室普遍设立开水供应,有条件的设立候诊室或候诊桌椅。临床科室根据本科室特点,开设1-2项免费便民服务项目。病区普遍实行禁烟,病区环境卫生实行周查月评,门诊收费把零钱准备作为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住院处一次性办理住院床号,医技科室为前线远道患者出急诊报告不加费。
全院各科室,包括为医疗服务的多经实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在此基础上,创建以三条“文明通道”为主要内容的医院“文明服务通道”。
1、建成急诊“绿色通道”。从1 2 0呼救电话开始,出诊、接病人、抢救、会诊、转诊全部畅通无阻,创建一条生命“绿色通道”。
2、建成门诊“便民通道”。从咨询导诊到挂号、看病、检查、交费、取药、取报告单处处便民,环环便民,使患者在门诊享受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使门诊形成一条满意服务的“便民通道”。
3、建成住院部“满意通道”。从办理入院手续到病床安置、治疗、护理、查房、手术康复指导、出院形成文明、满意、优质、价廉的“满意通道”。
三条通道制订了严格的“通道创建标准”共计42条。其中包括共同标准10条、三条通道各自标准27条、奖罚标准5条。各相关科室都依据“通道创建标准”制订本单位相应的考核制约、奖罚办法。对于那种影响通道建设工作卡壳,推诿塞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人要从重处罚,该调离的调离,该下岗的下岗,并对所在科室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三条通道在2000年建成。
(三)总结验收阶段。该阶段主要是两项验收,两项验收内容是:1、99年度创建活动情况的验收。在各阶段验收的基础上,对年度活动情况进行验收。做到各阶段重点工作不欠账,各项措施到位不遗漏,各项考核检查不走过场,确保预定的工作目标见到成效,整体服务质量有明显提高。凡是考核验收未达到最低标准分数线的,取消科室参加年终集体评先资格,科室党政工护个人不评先,并在医院综合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2、三条“通道”的验收。99年底组织一次初步验收,以查找问题,继续整改。正式验收计划安排在2000年6月进行,保证“文明服务通道”试运行一年以上。验收方法采取严格标准,上下结合,内外结合,组织院内专业组考核与院外“明察暗访”(即模拟病人)结合,按考核标准检查与“两访四会”(即:明察暗访、入户随访、公休座谈会、社区合同单位座谈会、离退休职工座谈会、上级考核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考核实际效果结合。检查考核结果与个人利益挂钩与科室效益挂钩,确保“文明服务通道”创建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文明服务通道”的初步效果与体会
(一)创建“文明服务通道”的效果:
创建“文明服务通道”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
1、医院职工有震动,“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有所增强。医生护士层反映:过去抓医德医风单一性比较强,现在抓“文明服务通道”创建活动系统性比较强。基层科室的反应是普遍建立二级考核制度,有的科室还制定了在活动中被医院通报批评二次者下岗的措施。医院出现了许多积极救治病人为患者做好事,甚至忍辱负重,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好医生、好护士。反映出“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在医院医务人员中开始确立。
2、管理有促进,医院管理向深层发展和提高。根据活动中群众反映的意见中涉及医院管理方面的问题,做到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列入发展计划。如给总值班员、救护车司机配备了BP机,门诊、住院部安装了电话,编印了《住院指南》手册。病区设立了兼职医德医风监督员,建立了“有困难找门诊办”和一线职工优先,急危重病人优先等便民措施。强化120急救快速反应能力,并建立“两访四会”制度。即“模拟病人”的明察暗访、出院病人入户随访及工休座谈会、社区合同单位分层次的座谈会,促进了医院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3、医患关系有改善,医患之间多了理解。如反映医院药价高的意见后,我们组织有新闻单位参加的药价调查组,对周边同级医院药价和个体小药店药价及药品质量进行大规模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职工医院药价大大低于周边同级医院,个体小药店进假药、用淘汰药、卖失效药十分严重。当通过新闻媒体及专题调查报告公布调查结果后,患者反映有病还是吃职工医院的药放心。为了彻底杜绝“搭车药”,医院还打印住院用药清单天天送到病房,患者对此评价很好。
4、患者有好评,患者满意度开始回升。据统计,患者投诉率季度抽样同比下降50%,患者满意季度抽样同比上升11.6个百分点,高于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指标4.6个百分点,服务态度的好转受到了患者的首肯。
(二)创建“文明服务通道”的体会
在创建“文明服务通道”中,我们体会到 :
一是要造成一种声势,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介,结合开门评院、推荐窗口服务明星、黑板报评比、开设导诊服务等活动,进行广泛的宣传,让医院职工和广大患者都知道,都明白。强化全院医护人员的使命感、紧迫感,主动接受广大患者的监督。
二是要做扎扎实实的工作。我们把整个创建活动分解为三大阶段,36项具体工作要求和标准的“工作运行大表”,使创建活动按计划按要求、按进度进行。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我就上半年食品药品市场整治的情况做简要的汇报发言。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上半年,食品药品市场整治工作在省、市食药监管局和县整规办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本着重点突出,普专结合,整体推进,不留死角的原则,强化监督手段,改进工作作风,找准工作定位,积极开展规范化药房创建活动和食品安全诚信等级评价准备工作,狠抓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为重点,多措并举,规范涉药单位管理。一是为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强化涉药单位的诚信意识,建立涉药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上半年,我局制定实施了《山丹县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记分,对涉药单位实施信用分级评定(具体分为:信用单位、信用警告单位、不良信用单位、严重不良信用单位),分阶段进行汇总公示,针对实际得分,分别给予激励或惩戒。二是在全县医疗机构中启动开展了“规范化药房”创建达标活动,通过以乡为单位的动员培训,各级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对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对药品的储存、养护等硬件设施积极加以改善,各类为保证药品质量、合理使用药品的软件资料逐步得到健全,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趋于规范。三是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顺利开展,至5月上旬,共有12家单位上报不良反应报告表17份。四是“两网”建设稳步推进。在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上,鼓励、引导、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单位、个人在农村开办药店。全县8个乡镇115个行政村中,已有7个乡镇92个行政村建立了代购式和直配式相结合的药品供应网络,乡镇和行政村药品供应网络覆盖面分别达到了87.5%、80%。在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上,坚持日常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步,按照《张掖市药品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要求,于3月12日组织25名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进行了法律法规、假劣药品鉴别及举报知识的培训,使其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络运行良好。
二、强化监管,重点突出,专项治理成效显著。一是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行为。上半年,我局加大市场稽查力度,组织开展了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隐型眼镜、体外诊断试剂、非法制剂邮购、a型肉毒素、丙二醇、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药品等专项稽查和元旦、春节、五一等节前市场专项检查活动,集中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905人(次),检查涉药单位287户,责令限期整改32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经营案件36起,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货值1.6万余元,罚款3万余元。二是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加大对假劣药品的稽查力度。积极加入“北京金剑假劣药品信息协会”,采用北京金剑假劣药品提供的信息182条,收到省、市药监局查处假劣药品信息通知5期,涉及假劣药品90种。受理举报4起,查处以民族医药为名销售假劣中药材案5起,没收假劣药品41种,35kg。三是加大药品广告整治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与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取缔以群众集会方式进行虚假“药品”广告的行为2家,为群众挽回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四是积极配合全县“科技活动周”的组织实施,加大合理使用抗菌素的宣传工作力度。严格执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已通过gsp认证的零售药店,严格监督其执行分类管理规定。
三、立足源头,强化监管,促进了药品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一是对进入我县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及销售人员严格实行资质审核制度。3月份,结合全县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规范来丹销售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确保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规范有序。至目前已审核登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28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6家,从源头上防止非法企业、非法药品流入我县,危害合法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二是全面落实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统一为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印发了《药品购进检查验收记录》、《医疗器械进货验收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记录》,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目前,绝大部分药品经营企业都按规定要求建立起药品购销记录,医疗机构建立药品购进记录工作也得到明显加强,基本建立起了购进看渠道,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终端可监控的监管模式。三是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了药品流通秩序。在05年“八统一,六评比”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在零售药店开展诚信登记记分评价制度,针对部分零售企业通过gsp认证后,管理工作滑坡的倾向,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跟踪检查,并对管理出现严重滑坡现象的6家药店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2家药店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理。同时严格落实零售企业季度例会制度,在适当范围对各企业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了通报,有效提高了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四是突出“抓手”职能,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作用,全县食品安全形式有所好转。至目前,共制定下发了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等各类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8项,出台了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和专项整治方案等文件,为做好全年食品安全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针对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结合市人大专题调研和群众举报的相关问题,向相关单位下发食品安全事件(问题)督办单3份,收到整改回复3份,使存在隐患和问题在有效时限内得以改正,使食品安全工作得以稳步推进。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强化对药品、医疗器械和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等工作,全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基本得到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小型医疗机构管理不严、法律观念不强、质量意识淡薄、基础设施条件差的问题相对突出,具体表现是:药学技术人员匮乏,对药品的性能、储存、养护知识掌握不够,药品储存条件差,难以保障药品质量;药品质量验收制度执行还不够到位,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尚待进一步健全。
五、对今后市场整治工作的主要思路和措施
今后药监工作的主要思路是:强化市场“监管”这个龙头,继续抓住农村医药市场的监督与供应两个重点,抓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两个药品流通终端,加大日常监督、稽查和督查力度,继续巩固和深化“药品放心工程”,促使日常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医药市场规范、稳定、快速发展。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局机关内部管理,使药监工作步入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监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切实履行职责,加大药械的监督检查力度和查处违法行为力度,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规范药械市场。三是认真贯彻药监方针,坚持监管就是服务,监管为了发展的工作思路,积极帮助、指导服务相对人提高法律意识、管理水平、业务能力,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药品质量,杜绝假劣药品,服务人民群众。四是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全领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和群众饮食安全水平的稳步提高。
一、基本情况
我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支付的单位共有个,即市就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和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目前,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工伤保险参保人,生育保险参保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参加失业保险人,参加生育保险人,参加工伤保险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参保率为%)。
今年上半年,共征缴社会保险费万元(其中,征缴企业养老保险费万元、工伤保险费万元、生育保险费万元、失业保险费万元,征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万元、工伤保险费万元、生育保险费万元、失业保险费万元,征缴医疗保险费万元),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万元(其中,支付企业养老保险金万元、工伤保险金万元、生育保险金万元、失业保险金万元,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金万元、失业保险金万元、生育保险金万元、工伤保险金万元,支付医疗保险金万元)。
年,有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低保、五保人),参合率为农村常住人口的.%。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万元,已有人次住院就医,支付住院医疗费补助万元,人均补助元。
二、自查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安全关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事关党和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我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接到《通知》后,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会上,主要领导向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科长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并将任务逐一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同时,成立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经办机构负责人和相关科室科长为成员。根据《通知》要求,各经办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自查计划和整改方案,重点围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一是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各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一步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均单独核算,分开管理,专款专用,没有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相互串用问题。在银行建立社会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各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挪用问题。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加强财务管理,做到日清月结。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编报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努力做好社保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
二是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各经办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出现纰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建立层层报批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基金征缴和支付方面建立了部门间相互监督机制,征缴科与基金科每天核对应收款项与开出的票据,保证了票款账相符,并建立了领取、收回签章负责制。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制定了计算机收缴管理制度、基金上缴制度、审核认定发放制度,银行进账单全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三是建立基金及时上解制度。各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收入及时上解到财政专户,定期与财政专户对账,保证了账账相符。
四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经办机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设举报箱,随时接受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业经查实,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
五是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各经办机构定期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易出现问题的岗位实行随时检查和定期轮岗制度,严肃基金纪律。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加以整改。同时,分析查找在机制、制度、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三)强化基金征缴,严把支出关口
为做好基金征缴,严把支出关口,我们不断加大基础工作,设立了征缴、审核、支付、监察、审计、财务、微机管理等科室,安排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同时,通过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业务竞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经办能力,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专业化。
1.严把收入关,确保基金征缴应收尽收。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扩面工作。通过送法到企、政策宣传周、就业洽谈会、举办培训班、在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发宣传单、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目的、意义及政策规定,使更多的人了解政策,从而提高劳动者和企业法人的参保意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二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指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与工资、评优挂钩,做到人人有指标,充分调动全员收缴的积极性。三是大力清欠,实现颗粒归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清欠小组,组成专门科室,抽调专门人员,深入欠费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稽查,对少缴、漏缴的单位,敦促及时补缴。失业保险科定期对缴费单位进行稽查,核对企业参保人数,核实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加大清欠征缴力度,通过政策宣传、电话催缴等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催缴。医保中心建立基金欠缴备查账,每月月末由征缴科提供当月基金欠费明细,根据明细,及时催收,保证了基金足额征缴。各经办机构对欠费个月单位由主任调度,欠费个月由主管局长调度,欠费个月的报局长亲自调度,有效地敦促了企业及时缴费,产生了较好的效果。
2.严把支出关,确保基金合理使用。一是建立网络系统基础数据和信息台账,采取电脑操作业务,业务流程按市基金监督规定执行,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信息化。各经办机构建立信息网络系统,严格工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严格追款冲账业务手续,凡是重复缴费的,需提供缴费收据原件,由窗口审核打印,注明原因,助理审核签字,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返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常年坚持报批制度,凡涉及新增参保人员的保险费征缴、合同制人员的保险费补缴、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出、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支出、个人账户的转移支出等方面,全部经由初审、复审后上报局里,审批后执行等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网络系统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又建立一套系统人工账台,记载参保、征缴、支付等各项内容,随时更新,以备查验。二是与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公安户籍管理等部门共同把关,每年做好两次离退休人员生存信息认定,杜绝养老金冒领,从源头上防止基金流失。三是做好待遇核准,认真做好失业职工的接收和档案审验认定,做好工龄认定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核定工作。四是加强医疗服务监督,重点是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杜绝不合理支出。五是严格失业救济金发放程序,对失业保险申领登记的失业职工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对申请住院的失业职工实行定期走访制度。经自查,各项社会基金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没有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没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发生,也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现象。
(四)健全监督体系,实行全方位监督
基金监督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对于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提高收益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我们主动接受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
一是严格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与运行,绝不出现套取或挪用现象。实行“钱账分离、管用分开”的管理办法,做到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银行管钱不管账,确保基金封闭运行。二是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每月日前将上月报表报局养老保险科,接受监督检查。三是市审计局、财政局加强日常监管,并将基金的使用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务必要把老百姓的“保命钱”管好、用好。四是监察局对社保基金使用实行通报制度,市人大和市政协也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们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工作环节仍有不足之处。如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有未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当期欠缴现象发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计算机系统软硬件建设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业务需要等。
三、下步打算
加强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我们认为,领导重视是做好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工作的关键,规范业务操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是做好社会保障基金自查与整改工作的基础,实行社保基金信息化监管是做好监督工作的保障,积极开展各项检查是做好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根据自查情况,下步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落实协议,催缴欠费
具体情况问事保。
(二)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各经办机构都成立稽查科,并派专人深入企业,定期、不定期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各参保单位是否有漏缴漏报现象发生,做到应收尽收。对当期欠费或拒不缴费单位,劳动保障局采取行政、法律、舆论措施,强制催缴,减少社会保险费当期欠费现象的发生。
(三)安装财务软件,提高经办能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企业、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退休人员。
以上用人单位中非城镇户口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分期分批逐步纳入。
第四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目前起步阶段,暂由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本级(含市直及中省直驻廊市区单位)十一个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实行分级管理,分块运作,自求平衡。待条件成熟后,适时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财政、物价、工商、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建单位、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
第八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城镇乡镇企业再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由本人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从国有、集体企业中脱离出来的流动人员可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力(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组织办理。缴费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由本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办理。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须为其终止时在册的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和退休人员缴足以后(计算至70周岁)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医疗费为标准计缴。
依照上款规定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在职职工享受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兼并、联营、分立、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本方案实施后30日内,或者取得营业执照及获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必须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辞退、退休、死亡等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统一安排于每年元月10日前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于每年元月起执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拒付和拖欠。首次缴费时须一次缴清三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月、按季或每半年以及全年一次性缴纳的办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医疗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统筹基金可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原全额预算单位和全民所有制医院)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从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不能互相挤占。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特殊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条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的一部分构成。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一部分按年龄段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具体办法是,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30周岁(含30周岁)以下的划入1.2%(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2%);
31至45周岁(含45周岁)划入1.4%(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4%);
46周岁以上的划入1.6%(加上个人缴费的2%共为3.6%)。
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用为计算基数,按3.8%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本人退休费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以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第二十条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按本方案收取的滞纳金以及社会统筹基金利息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二十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帐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及设立医疗保险号码。个人帐户使用医疗保险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之一。
第二十三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跨统筹地区转移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地区或异地安置的,应按规定办理个人帐户转移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异地安置人员或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结余资金无法转移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从外地调入本统筹地区的人员,应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转入其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划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划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是: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利息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城镇职工依法享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依据本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负担。少数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并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一)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别确定。在职职工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和未定级医疗机构4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参保人员一年内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规定基础上依次降低100元。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日至次年该月的前一日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计算年度。在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要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办法支付。具体支付比例见下表:
第三十条建立职工大病统筹基金。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参加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80元缴纳,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一半,用于解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大病医疗费(其中大病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超过1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可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险、商业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职工大病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管理,标准为本人年度个人帐户划入资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同市内参保人员。
第三十二条严格转诊转院审批制度。参保人员因病情严重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应按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人员在本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5%后,余下部分再按第二十九条(三)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凡未经批准私自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法定假期和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异地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有效单据、出院手续及用人单位证明(附出差旅行报销凭证复印件),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余下部分再按第二十九条(三)执行。
单位短期(不足一年)赴统筹地区外施工的作业人员,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住院期间确需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且符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年内首次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年内以后每次自付40%,统筹基金支付60%。转往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期间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和参保人员应严格遵守《*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和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六条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条因公出国或者赴*、*、*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本统筹地区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部分由派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
第五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本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申请,对其承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的资格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证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第四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须签定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成立医疗保险专门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地协助搞好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医疗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推诿和滞留就医人员。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加强医务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和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坚持因病施治,科学用药,合理检查,有效治疗,并将所开药品及所作的各类检查、治疗在规定的凭证上记录,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实行定点资格年检制度。每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考评审定,合格的医疗机构、药店可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签订合同,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自主选择3—5家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机构,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在非定点医疗单位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五条参保人员因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住院医疗费用押金,即可住院治疗。住院治疗终结,患者凭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办理出院手续。
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名。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名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患者也有权拒付。
参保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存在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按月结算的办法对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门诊医疗费用采用参保人员IC卡自动结算或个人现金支付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定点药店结算药品费用。定点药店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结算清单提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服务的有关政策,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严格药品价格管理,使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密切配合,相互促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内部运作,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建立住院患者医疗档案,实行跟踪服务管理。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在起步阶段,原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人群所发生的医疗费要分别单独列帐管理。
第五十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
第五十一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设立由政府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制度。当统筹基金即将超支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立即向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报告,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包括调整政策在内的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有权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及个人帐户资金收支情况。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稽核用人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核实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和养老金或退休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进行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指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业务,并定期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下列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所应追回的各种医疗费用及罚款,属个人责任的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代追代扣。属于本单位责任的由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除追回已支付的统筹基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罚款等。
(一)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支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二)不如实填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少报、漏报职工工资的;
(三)将患有疾病且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临时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虚假凭证,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十八条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支付的统筹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建议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罚款等。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证》转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医疗保险证》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疗费收据、处方、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三)伪造、涂改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处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复式处方,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四)因本人原因,不严格遵守职工基本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扣除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罚款,扣减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当月偿付费用的5-10%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单位,终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医疗保险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在3年内不得晋级晋职。
(一)将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或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的;
(二)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或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拒绝收治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的病人或拒绝使用医疗保险IC卡结算医疗费用的;
(四)不按处方剂量配药或将处方用药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或其他物品的;
(五)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药品批零价差的零售价格的;
(六)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做假病历,或不按规定将病人收入超标准病房的;
(七)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超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统筹基金和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还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的罚款等。
(一)未按规定将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帐户的;
(二)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
(五)擅自更改医疗保险待遇的;
(六)、索贿受贿的;
(七)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