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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工程承包合同

时间:2022-08-21 14:14:03

土方工程承包合同

第1篇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条款,双方务必遵照执行。

一、承包项目:

本工程地块土方的开挖、运弃、平整。

二、承包方式:

包挖、包运、平整,不得转包。

三、承包价格:

开挖、运输土方元/m3(石砂)。

四、工期要求:

按图纸要求尺寸进行开挖,自月日开始施工,在天内完成基地土方的挖、运、填土方均需按图纸要求整平。

五、质量与施工要求:

1、基地的平面位置、底面尺寸、边坡坡度、标高和持力层等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偏差控制在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

2、做好水沟和排水设施。达到位置、尺寸和标高符合设计要求。

3、回填土时,应清除草皮、杂物和排除积水,并应分层夯实,夯实后的密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4、土方挖完后须经设计、建设(监理)、公司、质监站检查符合要求后,方为合格;否则承担整修、返工费用。

六、安全要求:

1、开工前、乙方应做好本工种工人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交底记录。

2、严格按照土方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施工。否则出现安全事故,概由乙负责。

3、遵守工地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4、开挖的土方应按指定的地点堆放。保证施工道路畅通。

5、雨季施工应注意边坡稳定,加强检查工作,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挡土板。

6、发现地下水或预埋管道、电缆线等应及时报告工地负责人并做好排水防水

和其他措施。

七、结算方式:

采用现金支付形式,开挖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的第2天支付清工程款,。

·店面承包合同·建房承包合同·果园承包合同·渔业承包合同

八、仲裁与调解:

如若发生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双方同意由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本协议书一经签定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反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款结清后自然失效。

单位工程负责人(甲方):承包班组长(乙方):

第2篇

关键词:石化行业;土建施工;合同计价;分析

1 前言

在石化行业中,土建施工在总的投资中占比是很小的,一般在5%~10%左右,但却是后续安装工程的必要要基础,是石化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其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就显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不仅能够降低发包方的造价,还可以提升承包方的整体竞争力,而要实现这目的的前提就是要明确施工的计价方法,合同计价模式能够实现业主和承包商的目标协调,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以及费用的可控。石化的土建工程不同于一般地方上定额上所描述的建筑工程,其有两个主要的不同。其一:施工重点不同,一般的土建工程都是偏重建筑物方向、构筑物为补充。或者是建构筑并重。而石化土建多是构筑物,并且好多都是不规则的构筑物,以适应设备的形体要求。其二:施工开展的时间不一致,一般的土建工程都是以完整的施工蓝图为基础来开展工作,而石化土建工程则因为建设周期长、投资大、为了早日投产、产生效益、现在还不能完全避免边设计、边施工、边调整的的三边模式。所以不能仅局限于某一种传统的合同计价方法来套用在石化土建工程中。

2 合同计价模式在土建工程中的应用

2.1 不同工程合同计价模式在一般土建工程的应用

采用总价合同时要求土建工程项目达到施工设计深度,此时土建工程项目的

信息己具体明确,合同的谈判成本较低,适用于易达成、易于监督的工程项目。单价合同因需要承包商根据自己的经验提供单价报价,单价合同对信息的搜集与处理要求较高,合同的达成成本较高。对招投标双方的要求都相对较高,施工单位为中标必须提高自己的管理和技术水平,但是施工过程中控制较容易。因此单价合同适用于难达成、易于监督的情况,其合同的交易成本处于中间水平。当土建工程项目信息不充分、复杂程度高的时候,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会被合同双方选中,其施工成本会因此而增加。若业主想较好的控制成本,则对其自身的管理水平要求比较高。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难达成、难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合同的交易成本高。此外,土建工程项目最终成果的不确定性也会影响合同的交易成本。当项目成果不确定性低时,可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而当项目最终成果不确定较高时,相比总价或单价合同,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时合同的交易成本最低。

2.2 合同计价模式石化土建工程中的应用

石化工程EPC承包中的土建部分多用总价模式计价。一般土建工程项目用总价模式计价时,其工作范围及内容通常己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业主作为资料的提供者,必须保证资料的准确性、正确性及充分性,并承担此类风险。承包商承担施工条件发生的不可补偿的变化的风险,以及文件理解错误等方面的风险。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投标报价中重要的不是每项工作内容的单价高低,而是总价的多少。而对于石化工程的EPC项目,签订的多是总价合同,此时发承包双方承担的风险和一般土建工程是一致的。因为石化项目开展的特殊性,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有时是以已批复的概算为依据,有的以待批复的概算为依据降点执行,相应的土建费用也降低一定的比例。这样对双方的执行都会方便不少,费用申请、支付依据明确,业主不用担心超付、总承包商在请款时也不用费力的把各个土建施工的细项给一一列出来。总价合同,一般认为承包商承担风险大,业主承担的风险较小。那是因为业主对于价格的构成要比承包方清晰造成的。若业主对于价格的构成不甚明了,并且概算价格又偏高的情况下,则对承包商而言是个很好的盈利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就要承担支付超额(相对正常水平)的费用给承包方的风险了,提高了其建设成本。此方式适合于投资额度较小、对施工内容清晰明了以及可预测发生的更范围大小的石化工程,其过程执行、结算都简单易行。好多业主在项目执行中会采用此种方式(如概算降点),因为业主的管理团队的管理能力及精力都有限,所以采用此种方式会减少业主的大量审核的工作量。

单价合同多用用石化土建施工分包中,与总价合同相比,一般的单价合同中分包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进一步详细,承包方承担量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分包方承担价变化所带来的风险,风险分担较为合理。但是对于石化土建工程来说,在招标阶段就提供完整的施工蓝图是不多见的,招投标双方都是按照经验来估算,除非双方对即将施工的石化土建工程预估工程量都比较清楚。招标方若要用综合单价清单报价招标还可能面临分包商的不平衡报价问题。针对石化土建工程的特点,为了避免上述问题,在土建工程分包中,承分包双方多用地方上的定额消耗量和取费标准来计价,然后再下浮一定的比例作为合同价格,这样对双方来说都比较容易接受。其实这也是单价合同的一种,只是工作内容已经有定额子目给固定好了,相对于一般的清单单价,只是其工作范围的大小、子目数量变化了而已,总的工作内容是一样的。用这种方式时,比较保险点的方法是先对比项目当地土建定额与自己比较熟悉的地方定额的水平,综合考虑地域差异,然后套用当地的定额来计价。单对承包方来说,这样可以避免分包方的不平衡报价带来的影响。对分包方来说,这样可以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原清单子目中没有的内容所产生的变更。此种方式对合同双方的计价基准都比较明确,若选对定额和使用范围时则不易产生纠纷。此种模式中,承包方和分包方承担的风险相当。这种方式对项目执行前期如招投标阶段的要求就比较高,要求对单价的工作内容及费用构成给予充分的定义(如全费用综合单价)。

成本加酬金计价模式在石化土建工程中比较少。因为通常在合同签订时,不管是业主对承包商,还是承包商对分包商,发包的一方一般难以提供详细的图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的工作内容。由于承包商的支付款是由项目成本与一定比例或固定的酬金组成的,其承担的风险很小,甚至可以说没有。而发包方却承担量、价甚至还有工期的风险,一般都是以下情况会使用:发包方指定分包的范围在总承包范围内,总承包方在其分包价格基础上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还有就是发包方委托承包方采购合同之外的设备材料时,一般也是在其采购费用上加上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这些例子和传统的成本加酬金意义是有差异的,但其实质上也还是成本加酬金的。

3 结论

本文以上内容首先介绍了一般土建施工的合同计价方法,随后分析了不同类型的合同计价模式对石化行业土建施工管理的影响及应用。不过,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针对不同的石化行业中的土建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土建合同计价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土建计价趋于合理,使合同双方都比较容易接受。

参考文献:

[1]成 虎.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30-31

第3篇

【关键词】信息系统构建 信息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

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构建概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就是指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进行收集、传输以及储存的活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内容一般分别是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数字化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传递网络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的工具,能积极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进程。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信息系统的建立有两个好处。第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内容的信息化同时也系统化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内容,软件的使用可以最大限度解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本身的价值,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使用效率。这有利于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利用和挖掘。第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的一大特点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易复制、所占存储物理空间小、传输快捷,降低了成本的同时也极大地便利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使其能服务于更多的人群,有效扩大服务对象范围。

但在工作中,应注意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本身的不足。便利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管理可以造成极为突出的安全性问题。计算机软件使用和网络的引入在信息化过程中是无法回避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被窃取的风险就增加了,因此,需要在信息化的同时做好软件及网络安全工作,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新时期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的策略

2.1 加强软硬件建设

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首先要加大软硬件方面的建设力度。一是硬件设施的到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化管理中,不仅需要使用到台式电脑,与之配套的dvd刻录设备、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和良好的网络条件也不可或缺。因此,要加大在的硬件购买方面的资金投入,配置完善的硬件环境,完善网络条件,保证将信息使用主体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设备的稳定链接。第二,管理软件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应考虑当地网络、硬件、服务对象范围后,决定软件的使用。另外,很多管理软件的漏洞较多,若不及时升级,会使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平添安全风险。所以应综合考虑软件的各方面情况,根据其成熟性、公司实力、售后服务等方面选择各方面较稳定的软件。

2.2 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标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是管理工具,目的是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因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中,由于各地工作条件不一,方法各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的共享工程量较大。因此,必须有效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信息化标准,对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的整理、统计、服务标准等进行统一规定,以此作为进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这种统一的标准的使用,使各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在合并统一管理、查询时无阻碍,大大提高了信息的利用率,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管理十分有利。

3 “3S”技术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3S”技术(GPS、GIS、CIS)在发达国家的各个产业中应用得都相当广泛,而我国在基础测绘、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国防建设等方面也大规模使用此项技术。从国内外目前的使用经验来看,对主要农产品的种植面积、土地流转等农业经济信息的全面采集、管理,完全可以利用“3S”技术带来的便利,为更好地服务“三农”打下坚实基础。

(1)信息采集与整理。首先,需要用GPS获得基础土地数据,之后使用GIS系统,将采集的数据导入,再将相关因子输入。之后,要运行核对、查漏补缺等程序模块。通过此一系列操作,农村土地承包基本资料可以较完整地获取。在后续环节中,底图应选择宗地勾绘图,以方便在计算机上描绘宗地界限,标注宗地内业号。最后,选择比例尺,建立图表关联,查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表,进行出图工作。而宗地位置图、绘制图等无需另外的工序,可以直接生成。

(2)纸质文件相关处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必要程序来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申请书、登记簿等纸质文件的填写,在一般情况下,会耗费大量的工作时间和人力资源,且容易出现人工错误。而“3S”技术结合经过一定设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打印设备或系统,各种纸质文件的输入和输出均可准确、快速地实现,不仅保证了纸质文件的统一、规范与完整,还杜绝了承包期间文件被篡改的可能性。

(3)数据库建立。应按照较高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积极引进先进的测量技术和数字化管理平台,将所有采集到的信息数字纳入微机管理,提高合同管理信息的查询效率,为后期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农业资源保护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另外,具体数据库类型的选用要根据各地数据规模、软硬件条件适当选择,在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的条件下,注重性能与后续升级服务的便利与成本。

4 结论

总之,信息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是未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管理的发展方向。为了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共享,应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针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应用先进的技术,另外,软硬件的选用和数据库的建立要兼顾性能、可持续性等方面。目前,我国的农村经济信息信息化建设的程度并不不一致,各地在推进自身信息化建设时还应结合自身的特点进行。

第4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途径

近年来,我国农民就业形势更具多元化,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数量呈逐年增加的态势,这对农村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和流动带来了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不够

农民不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而且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这就导致大多数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缺乏深入的了解,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甚至还存在个别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经营权利进行侵犯的行为,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得不到执行。

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没有法律效力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变,但在一些土地承包合员签订时,没有在公开及公正的环境下签订,部分合同甚至是以口头确立的,合员签订十分随意,缺乏书面的保证。部分合同甚至是由村领导干自行确定,不仅没有相关方案,而且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合同缺乏公正性,个别村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使亲朋好友获得利益,非法承包现象较为严重。部分没有书面合同的村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则会对农村的和谐、稳定带来较大的影响。

3.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一直以来我国城乡之间经济发展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导致当前许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涌入城市。大量农民外出外工,使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十分普通,但很多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采用的都是口头约定,不签订法律合同,甚至存在土地弃耕的现象。一些较偏僻落后地区,不仅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不合理,而且在政策上对土地承包行为监督不及时,再加之农民自身文化素质较低,这就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对于自己和对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从而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存在着许多违规现象。

4.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归属于政府机构管理,但由于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再加之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这就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在执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而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途径

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

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重视村级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合其能够知法、懂法,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充分的运用法律来维护好农民及村集体的切身利益。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可以将其印制成册,做到农民人手一份,还可以以公告牌的形式在各村委会进行张贴,加大对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使村干部及村民都能够认真、深入的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各种规定,从而做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2.做好合同收集工作

管理部门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为此,管理部门应该提高自身责任意识,注重工作的实效性。工作中,要着重对土地合同档案管理做好收集工作,实现制度规范化,通过专人进行管理,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在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相关部门应该及时有效进行收集,避免合同长时间在农民手中存放。在进行收集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合同和实际的核查工作,只有二者相符才能入库,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首先,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相关部门应在制度上、法律上、合同上、管理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工作,通过流程制度的确立,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从而做到制度上的保障。其次,在进行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

4.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面对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管理工作将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没有一支业务精、政策通、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的人员队伍是很难胜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任的。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地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为做好新时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

5.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来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同时制定详细的土地流转规程,进一步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引导和规范,确保流转程序的合法性,合同的规范性及流转手续的完备。作为农经部门,更需要对农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进行引导和指导,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证,积极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备案。进一步完善乡镇农经监管部门职能,强化对土地流转的监管,更好的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当前还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充分的的利用市场调节来强化对土地流转的有效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及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更好的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三、结束语

在当前农村发展过程中,作为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构建和谐农村的基础,因此需要针对当前农村经济的新特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体系,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统筹,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吴木生.福建省潭头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探析[J].北京农业,2013,12.

第5篇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市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掌握政策,明确部署,扎实抓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下面,我先讲三个方面的意见,然后请县委徐书记作指示、提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1997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开展以来,我县各地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地方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没有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管理工作滞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问题突出,证地不符、调整承包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及时变更,档案资料散失严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农户间土地流转口头协议多;承包地征用中农民的后顾之忧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失地农民保障没有到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随意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等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和涉土量呈现不断增加的态势。随着农业税减免政策的落实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以上问题如不予以重视并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对于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

1、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保护和发展广大农民的利益,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首要出发点。在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上,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准则。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实土地政策;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农民只有依法获得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享有承包权、经营自、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才能为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应当看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是农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切实保证农民享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质就是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利,是对农民合法权益最根本、最直接的保护。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从2005年3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将土地承包关系法律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要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观念,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落实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2、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加快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解决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关键是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没有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不能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就会落空。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利,保护农民的经营自。只有依法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全面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全面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进一步调动农民参与农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增加农业生产投入,并引导和推动农民积极采用优良品种,发展优质农产品,不断改善农业品种结构。

3、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维护农村稳定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去年以来,国家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扶农、惠农政策,我省从今年起全面免征了农业税,土地收益增加,农民种田积极性提高,农民更加珍惜土地,出现了争田要地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据县农办统计,去年下半年以来,群众来县上访反映土地纠纷问题,达34批200多人次,其中集体上访3次。土地承包纠纷已成为影响我县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严重问题。现在土地承包纠纷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带来的问题,有城镇化、工业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还有一些是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之间以及与传统习惯之间不衔接带来的新问题。这些问题不及时予以解决,最终必将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可见,土地承包关系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只有切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位,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才会迎刃而解,农村社会才能保持长期稳定。

4、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新形势下农村工作领导水平的迫切需要。当前,农村发展的外部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们领导农村工作的体制机制、思想观念和方式方法,就必须不断改进,不断提高,不断完善。我们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国家有关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上来,转变工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这件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实抓好,推动我县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严格要求,规范操作,扎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补发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1997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由于多种原因,我县仍有部分村组未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承包农户,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给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留下了隐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发证工作,既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各项政策的重要措施,对于实现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近,县“两办”专题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办发[2005]76号),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进行具体部署,规范有序地开展好这项工作。

1、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必须掌握的基本原则

一是确保稳定的原则。这次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权属,是对1997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补发的对象只能是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了农村集体土地,但未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承包农户。原二轮土地承包原始资料不全、地块不清的,要逐户逐地块核实,但不宜重新组织丈量,更不能借机重新调整土地。对少数1997年没有开展或尚未完成二轮延包工作的村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抓好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在此基础上,签订好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二轮土地延包的具体政策原则上仍按县委1997年下发的《关于做好延长集体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意见》执行,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1997年已经搞好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填制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未发放到户的,在确保证书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可将原证直接发放到户。但承包农户要求领取新证的,也可列入新证发放范围。

二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已结束但未发证的,原则上按照二轮延包时的承包面积、地块和四至进行登记补签补发。二轮承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或因国家集体征用、占用等原因重新调整承包地,导致承包面积和承包地块变化较大的,也可按承包农户现实际承包情况核实登记,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和换发证书。承包期限统一至2027年8月31日止。

三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在延长土地承包期时,有少数村组对部分土地质量较差、耕作不便的地块按一定的比例折算后承包到户的,这次补发证书仍按各地原做法,维护原状,不作调整。

四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必须严格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为依据,严格依法办事。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暂时没有具体规定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政策的原则精神,妥善处理。

2、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和要求。

(1)调查摸底。这次会议后,各地要立即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梳理,认真分析未发证原因,合理确定补发范围,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制定工作方案。

(2)分户核实。对需要补发、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要对现有承包地块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核实的依据以二轮土地承包清册、原计征农业税的计税面积等相关资料为准。核实结果要经承包农户签字认可。对承包经营权不明确、承包面积有争议的,要认真抓好核实、协商和调解工作。对矛盾和纠纷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发包方与承包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不能急于补签合同和补发证书。对个别需要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后续工作的村组,要按照既定部署和要求抓紧进行。为了有效防止“一户两证”现象,原未领证需要补发的承包农户,必须作出要求补领的书面情况说明,对于原已领证但因各种原因要求换发的承包农户,必须交回原证,并作出不存在双证的书面承诺。

(3)材料初审。发包方将要求补发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户的情况说明、承包户家庭基本情况、土地承包清册、原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镇农经部门初审。

(4)签订合同。有关资料报经镇农经站核实认可后,由发包方与有关农户补签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由县统一格式。

(5)审核申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将核实好的土地承包清册、签订好的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镇农经站,由镇农经站编制土地承包合同登记薄、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由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

(6)登记发证。县农办在对有关材料核实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委托镇农经站填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内容必须与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完全一致。委托发包方将填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具体承包户。镇农经站与委托发放人、委托发放人与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户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发包方应当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给承包方,不得代承包方保管,不得扣押。未经县审核登记,不得私自填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这次全县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从现在开始至10月底前全面结束。

4、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一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制度。在承包关系理顺、基础工作做好、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好土地承包合同后,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确认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今后,补发、换发时,一律使用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空白证书由镇农经站负责收回并销毁。

二是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制度。

今后,因发生自然灾害严重毁损、国家征用占用土地、村镇建设规划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情形,按法定程序进行土地调整而导致农户承包面积、地块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经发包方同意并登记,农户之间以互换、转让等形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承包农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农户要求变更的书面请求;

(2)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三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制度。

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在承包期内,因家庭分户,夫妻离婚等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的;

(2)因征用、占用土地较多或实行大规模土地整治等原因,农户承包面积、地块、位置变动较大,难以在原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作变更登记的;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遗失或毁损的。

符合条件要求补发、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必须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报批、登记、签约和发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为准,换发、补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注明“补发”、“换发”字样。

四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回收制度。发生下列情形必须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原承包地已由集体全部收回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承包地已由集体全部收回的;

(3)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标的物已不存在的;

(4)承包家庭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

(5)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应依法收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发包方负责收回,镇农经站统一登记、统一保管,并加盖“作废”章。原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经发包方提出申请、镇审核后,由原发证机关负责注销,并予以公告。

五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变更、换发、补发、收回、注销等,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和登记制度。各镇要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规范有序。

三、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结合抓好土地承包基础管理相关工作。

1、高标准、高质量完善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实行土地家庭承包以来,全县各地形成了大量的土地承包档案,这些档案是广大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见证,是落实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体现。几年来,全县大部分地方重视对土地承包档案的管理,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为农村经济政策的落实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检查中也发现,目前,全县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归档资料不够齐全、整理不太规范、保管比较分散等问题,有极少数村组已没有任何档案资料。因此各地要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有关具体规定,进一步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齐全、完整。各村要将土地承包各种文书资料,包括土地承包平面图、土地承包方案、决议、承包合同、承包清册、与土地承包有关的会议记录、数据、资料等进行归档。各镇要将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产生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各村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决议、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的鉴证记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土地承包到户汇总表等列入归档范围。对土地承包清册等基础档案资料不全的,要想尽一切办法尽快完善起来。因镇村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造成二轮延包资料不全或散失的村组,镇政府要组织力量逐组逐户清理核实,对散失在个人身上的资料要全部予以追回,统一整理归档。对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的退编退职人员,要说服教育,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必要时可停发退职金或养老金补助。整理好的土地承包档案全部由镇统一保管。

要重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动态管理,因土地征用、土地整理后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对承包土地作了调整引起的面积和地块变动登记、合同的变更、权证变更登记及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件、材料也应列入归档范围。对保管人员工作变动的,要做好档案交接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档案的保管制度和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把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建设的轨道。各镇今年内要确保有60%的组完成土地承包档案资料计算机录入任务。

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机制,着力化解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已经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当前的土地承包纠纷。

一是建立调解组织,落实调解责任。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绝大部分必须通过基层调解予以解决。各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均要建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村级组织之间的一般性纠纷,由各镇村具体负责调查处理。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意见的,可以引导其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防止因工作不力引发农民越级上访。各镇要把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积极主动地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对接待农民上访和处理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处置失当,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是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各地要认真组织广大农村干部深入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央和省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增强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提高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能力。同时,要结合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有针对性地搞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矛盾双方的思想认识,进而达成共识。

三是搞好土地承包纠纷的排查。搞好土地纠纷排查,落实工作预案,是有效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防止和恶性事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当地土地承包纠纷的现状,分析土地纠纷的类型、引发原因和特点,重点掌握可能导致群体性、恶性事件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制定解决本地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预案,分类提出妥善解决土地纠纷的具体意见和办法,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对已暴露出来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对潜在的矛盾,要主动开展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中。对一些影响大、解决难度大的纠纷,要通过现场办公的形式及时妥善处理。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上访、越级访和重复访案件,必须实行主要领导亲自过问,责任到人,一抓到底。对一般性的上访问题,要分级负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杜绝出现因工作不到位引发新的越级上访问题。

四是依法做好接待和处置工作。对农民反映的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不回避、不推诿、不拖延,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要求,依法做好接待处置。要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县、镇都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登记簿,逐件登记来信、来访,督促基层按时调查处理,并及时记载查处情况。要建立限期结报制度。凡上级政府和机关转办的件,一般的15日内办结;重要案件必须7日内办结。如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处理结果的,必须说明原因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初步意见,在1个月内办结。要及时将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做好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真正达到息访目的,将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县委农办将按季度对农民因土地承包问题到县及县以上的情况及办理进度进行通报,以便于各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相互借鉴。

3、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是关系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稳定农村大局的一件大事,各地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要从有利于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出发,在农户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

(1)加强政策疏导,引导、保护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坚持政策疏导,转变农民观念,提高农民素质,千方百计调动和激发农民主动积极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热情。凡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应大力提倡和鼓励。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要求和市场经济法则,正确处理土地承包30年不变与农业结构调整、土地规模经营、园区建设、二三产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城市发展用地等方面的关系,从根本上保护好、实现好农民群众的利益。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推进和引导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决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强制推行土地规模经营。不能损害农民利益,不能激化矛盾,不能留后遗症。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农户的土地流转决策权,更不能与民争利。

(2)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农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缺乏市场对土地供需情况及发展趋势的了解,缺乏应付市场不确定风险的能力和手段,必须依托于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因此,各镇村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制订土地流转规划,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系统,收集土地供需信息,为流转双方牵线搭桥;规范土地流转程序,统一办理土地流转合同(协议);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流转收益评估,研究制订并土地流转的指导性价格,协调各方利益;进行项目推介等。努力形成自下而上、网络状、多功能、紧密型的中介服务体系。

第6篇

承包方(全称):xx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土方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公馆土方工程

2、工程地点:xx饭店以北,xx北路以东

3、建设单位:xxxx置业有限公司

4、设计单位:xx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监理单位: 浙江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6、甲方项目总经理:徐xx

二、工程承包范围与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开挖深度从自然地坪起,至地下室垫层底标高处,包括基坑土方挖运、人工清理与弃土,人工修土、基坑回填、地下室外侧壁软土免费回填至场地施工道路标高,坑内土方回填(包括砖胎模边的土方回填及夯实等地下室垫层下一切土方的回填)等,工程量内的体积均为土方开挖前的密实体积,土方开挖前起始自然地坪标高由甲方、监理单位、乙方共同确定,超挖部分不计工程量。

2、 承包方式:本工程由乙方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

三、合同工期

1、土方开工日期:暂定为xx年 8 月15 日(挖土开始之日,乙方必须在当天出具开工报告,否则视当天为开工日期。) 如果南区地下室、北区地下室、地下室连通口因为桩基施工进度要求,开始挖土的日期不同,则工期分别计算。

2、工期要求:按施工总进度计划,南区一层地下室:第一层挖土工期为10日历天(从挖土开始到第一道围护梁施工),第二层挖土工期为15日历天(从第一道围护梁养护结束到地下室底板垫层施工);北区两层地下室:第一层挖土工期为10日历天(从挖土开始到第一道围护梁施工),第二层挖土工期为20日历天(从第一道围护梁养护结束到第二道围护梁施工),第三层挖土工期为15日历天(从第二道围护梁养护结束到地下室底板垫层施工);联通口:挖土工期为5日历天(从挖土开始到地下室底板垫层施工,联通口的挖土初步定在南区地下室施工完成以后)。

四、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保护好已完工的桩基及基坑支护桩工程。按规范和图纸要求施工,并服从施工监理及甲方的要求。

2、挖土造成塌方、断桩或围护桩因乙方施工原因产生的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因挖土不按规范施工,造成桩基小应变检测为不合格,或桩位偏差,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做好基坑围护紧急预案,该预案必须经监理及甲方认可,有此产生的费用由现场相关承担的责任分摊。

五、合同价款

1、本合同内所有工程量按土方开挖前的密实体积计算,土方开挖前始自然地坪标高由监理单位、乙方和甲方共同确定,超挖部分不计工程量。

2、本工程土方综合单价为闭口包干价,包括挖土、装车、清理机下余土、修理边坡、基坑土方人工清理挖运与弃土、土方外运、卸土、基坑回填、地下室外侧壁软土回填、坑内土方回填、场地挖土施工便道的回填及外运、挖土方案的评审费、其他周边关系处理等费用等全部工作内容。综合价为rmb 41.50 元/m3。该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与其他单位的配合费用及风险因素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竣工结算时不得按施工方案、信息价等调整。综合单价包含了完成该项目土方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工序内容,且按图纸、规范及合同要求有关工作等所有费用。

3、结算方式:土方完成后按照如下公式确定工程实际总造价:

结算价=土方综合单价rmb 41.50 元/立方米×开挖土方总量

4、乙方的挖土配合费及湿土排水费为5元每立方米另计,该费用包含了塔吊吊装费、夜间照明费、在工地内现成的棚架、爬梯、脚手架等辅助设施使用等相关费用。

5、不管土方的工程量如何变动,上述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

六、付款方式:

1、挖土全部完成(包括南区地下室、北区地下室的全部挖土,不包括连通口的挖土),且桩小应变检测完成后一周内,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并退还保证金;

2、施工至主体结构五层且土方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双方确认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3、每一次付款之前,乙方应提交相应金额的工程建筑安装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并不视为甲方付款违约。

七、竣工验收

1、本合同所指竣工验收合格为经监理单位和甲方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颁发的竣工验收证明内注明的通过日期。

2、 乙方提供竣工图及资料的约定:要求乙方提供 叁 套竣工图和 叁 套竣工资料。

八、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本工程创市文明标化工地。现场实际施工时,施工方均应按市文明标化工地标准实施。

2、乙方对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甲方要求规定组织实施,必须达到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随时接受甲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管理、指导,确保安全标准化。坚持安全生产、不准违章操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如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影响人身安全(包括他人)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除承担上级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在内的一切相关责任。

3、乙方对工程的文明施工,必须搞好环境宣传和形象策划,以良好的文明工地形象取得甲方和有关管理部门的验收认可,否则必须整改,直到验收通过为止,由此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自行办理施工相关手续,如有环保、城管罚款,乙方自负。

5、对施工现场交通、保洁押金、治安、环保、市政、市容的要求: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所有费用。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做好挖土时道路的清洁及车辆的清洗,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材料、机械工具布置堆放有序,落实措施做好噪声、纷尘、固体废物排放的监测和记录。

6、乙方做好基坑周边的邻边围护工作。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根据经甲方及监理、乙方确认的施工顺序合理安排施工方案。

九、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

1、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叁拾万元,在开工前以转帐支票形式打进甲方指定帐户。

2、保证金在挖土完成且桩小应变检测完成,无息退还。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1、乙方无故停工达三天以上,且经甲方催促仍不复工的;

3.2、因乙方原因出现安全、质量事故,或文明施工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经甲方通知整改后未能有效整改方案的;

3.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包,分包工程的,甲方除追究责任外,乙方还必须支付本工程造价的15%违约金;

1.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冒用甲方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

1.5、其它严重违约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的。

2、甲方终止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款项或退还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施工阶段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工程例会、图纸会审等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并且每周到位六天,其他常驻管理人员到位率100%;项目负责人按甲方规定参加工程协调会,未出席视为违约,特殊情况要书面请假;上述情况如有违规,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违规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

4、乙方以下人员,经乙方要求并报经甲方同意后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每天乙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rmb 500元。该等人员指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岗位的工作者,或不能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的管理者,或违反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或与本工程无关的人员。

十、其它约定

1.1乙方必须认真视察工程现场,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周围环境,确定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等状况,以及做贮存和施工用的空间、临时设施范围、施工人员、机械等进出方位,以便取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承包造价的资料,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而向甲方作出额外的付款或延长竣工期限的索赔,对此甲方将不作任何考虑。

1.2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2.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经专家论证过的挖土施工方案,乙方未按要求提供专家论证的挖土施工方案,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2.2乙方及时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派驻的现场工程师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且必须按监理单位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单位和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1.2.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照明的责任:乙方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甲方相关安全规定及其它法规规范,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应保证施工区域的安全防卫,确保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个人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由此发生的费用。

1.2.4乙方须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使用、车辆停泊、使用时间等的条件及限制,并负责提交所需申请及承担相关费用。乙方须自行安排及协调一切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乙方须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因此引起的各种罚款由乙方负责, 因乙方过失而使有关方面向甲方收取费用,甲方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乙方追讨。

1.2.5因乙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规定,而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向甲方取费用,这些费用由乙方承担。

1.2.6乙方须保护所有施工场地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绿化、和地上地下管线等,并承担一切修复因其疏忽而造成的损坏所需的费用。因乙方过失而使有关方面向甲方收取费用,甲方可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2.7乙方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乙方必须确保施工现场文明,达到“xx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的要求。

1.2.8因乙方拖欠民工工资等原因造成劳资纠纷对甲造成影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mb 50,000元/次。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商定条款与本合同同时有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执伍份,乙方伍份,双方签字并交清保证金后生效,至工完场清保修金清。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第7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 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 纠纷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产生的原因错宗复杂,主要有管理方面的原因、农民的原因、程序和合同的原因等。

(一)管理不规范导致的纠纷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不规范,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证,导致纠纷的产生。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中,未能严格按照规范,对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落实不严格,经营权证未能发放到户,农民的经营权未能得到落实。有的地方政府搞形象工程,实现土地兼并,利用强制性的手段,对农民的承包进行回收。部分政府将这种回收而来的土地承包给开发商,然后再回过头来和农民办理相关手续,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埋下了土地纠纷的隐患。

(二)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导致的纠纷

我国法定的土地承包制度主要有两种――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其他承包方式指的是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以外的个人和单位。这种承包方式是一种较容易引发纠纷的承包方式,一些地区的村干部未征求村民的意见就将土地承包给其他人,出现了越权发包的现象,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三)合同不规范引发的纠纷

因合同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未签订合同,农民在土地经营权承包中,往往不会签订正式的合同,大多数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仅凭口头约定,这种口头协议往往导致利益纠纷。第二,合同内容不规范。这种合同的不规范表现在内容不全面,权利义务不明确等,合同中的一些条款甚至和法律相抵触。第三,合同中未对种植的作物作出规定。一些农民在承包土地时,虽然签订了合同,却未对土地具体种植的作物作出明确的约定,导致承包方调整了经济作物,最后产生纠纷。第四,承包方随意转包引发的纠纷。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未能正确认识到承包土地的实质,往往认为自己承包了就可以随意处置。未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就转包给他人,土地的多次流转,最终导致了纠纷。

(四)土地流转非农化导致纠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土地的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但是在现实的工作中,有大量的耕地在经营权转让的过程中,出现了土地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况。地区的政府部门为了经济效益和政绩,往往对这种现象充耳不闻,最终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控制对策

(一)完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完善,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要实现对纠纷的有效控制,就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机制,与时俱进,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和耕地的安全。

(二)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

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涉及多方关系,包括了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者和土地承包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加强对流转过程和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登记,做好流转情况的管理工作。

(三)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

不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都表现出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要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普及相关法律,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也要加强对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避免政府工作人员出现、损害农民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中介组织

土地流转是生产资料的优化配置,属于一种市场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实现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和商品化,对避免土地纠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建立一个政府指导下的市场服务中介组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自负盈亏。中介组织的建立为土地流转提供了平台,方便了土地流转。其次,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土地流转信息网络,方便土地流转信息的交流,提高土地流转效率。再次,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完善市场竞争,促进土地流转价格的合理化。最后,加强政府部门的管理。政府是市场经济的“第三只手”,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能够规范土地流转市场。

(五)加强对土地权属边界的界定

产生农村土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原因纷繁复杂,但是有时却仅仅是因为土地边界划分不清。部分农村在土地承包时,对土地划分的记载仅仅只是大概的记载,对具体的数值记载并不明确。这种对土地边界记载的模糊化,导致了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相关部门应该不断提高农村土地边界划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采用卫星技术,测量和确定土地的边界,能够有效避免纠纷,而且在成本和技术方面完全具有可行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这些纠纷的产生和政府的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想要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高农民收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规范对土地流转的管理,明确土地边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当然,这些措施的提出是远远不够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将会产生更多新问题,需要相关研究人员不断深入研究和探讨,以寻求更加科学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特点

与前些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相比,虽然案件总量没有明显增加,但却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1、机动地纠纷增多。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留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主要用于解决承包期内的人地矛盾、人口变化、户口迁移等需要调整土地的情形。机动地的存在,既是为了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能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而适时调整。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有的村组把机动地作为增加集体收入的工具,有的以发包土地的方式来清偿村组债务,甚至一些村组干部利用机动谋取私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两种形式的承包,一是家庭承包方式,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方式。机动地一般都属于以其他承包方式发包。发生纠纷的,多是村组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机动地,而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发生纠纷的相对较少。在发包机动地的过程中,往往操作不规范,产生的纠纷矛盾较多。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而在一些村组擅自扩大机动地的范围,以获取额外的利益,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

2、群体诉讼增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的原告既不是发包人,也不是承包人,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村民。主要原因是,一些村组干部在发包过程中,不能公正、公开地进行发包,搞暗箱操作,根据亲疏远近确定不同的承包费标准,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引起众怒。因此,其他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此类案件往往原告众多,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上访,法院调解难度大。原任村组干部与新任村组干部之间的矛盾也会引发群体诉讼,有的“下台”村组干部,因为某种利益冲突而寻找借口组织群众上访。

3、村组当被告的多。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既有村民告村组的,也有村组起诉村民的,但目前村组当被告的案件较多。主要原因在于村组干部在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随意决定提高承包费标准,有的将一块地多头发包,前一合同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即将土地发包给他人,导致承包户之间发生冲突。还有的村组干部调整后,“新官不理旧账”,随意撕毁或修改以前的承包合同、随意调整承包土地的面积、范围,从而导致纠纷。

4、争抢承包土地的纠纷增多。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以及粮食直补的发放到位,土地承包可以获得较大收益,因此许多以前撂荒弃耕的土地现在又有人要求耕种。一些自行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农户也纷纷将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民,也都开始要地。有的村民小组进行了合并,由于合并前的小组每户承包土地面积不同,合并后的小组有的村民要求重新分地。加上集镇建设、招商引资等征地面积的增加,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农民之间为争夺土地承包权、确定承包土地的界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等问题上经常会发生纠纷。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这样,曾经一度缓和的土地承包纠纷又再度突出。

二、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成因

造成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虽是多种多样,但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不容忽视。

1、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但在发包过程中,有的是村发包,有的是组发包,还有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造成矛盾。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发包人。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也不得改变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村民小组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作为经济组织,它有权对自己的土地进行发包,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发包人。村委会不能将本应由村民小组收取的承包费装进自己的口袋,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也不得改变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在一些地方,村民小组没有公章或公章被集中保管,给签订承包合同带来不便,值得注意解决。

2、承包合同的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有的承包合同内容非常简单,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的承包合同只明确了地块的名称,但连承包面积、承包期限都没有约定,由于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会各执一词。还有的发包时间过长、面积过大,有的机动地承包时间长达50年、70年,使机动地根本无法“机动”。还有的承包费规定过低,这里不排除承包户与主持签订合同的村组干部有某种特殊关系。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时比较草率,特别是有的农民不识字,在签订合同时,由他人代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会以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为由进行反悔。

3、发包程序不规范。由于承包合同涉及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村民的利益,是事关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坚持程序合法,保证土地发包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承包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实践中,有的村组在发包土地时,没有召开十八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会议,也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即将土地随意进行发包,虽然有的也签订了承包合同,但这样的合同应属无效。只有在在外出人员较多或者村民居住分散,全体村民会议难以召集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讨论。对土地发包权属于村民小组的,民主议定的范围应当是该村民小组。

4、违背诚信原则、公平原则。有的承包人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有的村民将承包的土地用于取土、挖沙、挖石、采矿、建房、建厂,有的进行掠夺性开发,有的甚至用于加工水泥制品等,导致土地板结、水土流失,破坏土地种植的条件,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更多是由于发包方随意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引起,有的村组看到承包人收益较大以后,即以承包费太低为由提高承包费标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则将土地重新发包。有的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村组干部即以种种理由要求解除,或要求调整。也有的承包合同承包费标准太低,与承包所能获得的收益不相称,或者对不同的村民采用不同的承包费标准,将面积大、土地肥沃、承包费低的土地根据干部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有的干部个人仗权承包,或者在丈量土地时标准不一,引起本村组其他村民的不满。

三、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增强法律意识。土地承包涉及到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法律,使土地承包的主要法律规定家喻户晓。广大农民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村组干部,应当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尤其应当注意不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随意收回、调整承包地、不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不将承包地收回搞招标承包、不将承包地抵顶欠款、不损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机动地面积不能超过5%,不足5%的,也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2、增强合同意识。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经签订,当事人就应依法遵守,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要通过合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对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本村组的成员无论男女老少,都应平等地享有承包权。发包方不能厚此薄彼、差别对待。对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权。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状况、承包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指导与管理,可以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土地承包签约行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3、增强程序意识。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公开、公正,及时向村民公布土地承包的有关信息,让农民享有知情权,不搞暗箱操作。严格发包程序,首先应当通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再组织实施、签订合同。承包方案应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符合民主议定原则。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发放的,应当及时补发。

4、妥善处理争议。土地承包法已经明确了仲裁的解决方式,一般是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设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钝化矛盾,减轻诉讼压力。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既克服了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克服了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各地的土地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没有建立的地方应当尽快建立。对承包合同纠纷,乡村组织应当及时进行调解。特别是要发挥民调组织的作用,民调组织调解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而且成本低廉,值得推广。对矛盾较大的案件,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9篇

一、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特点

与前些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相比,虽然案件总量没有明显增加,但却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⒈机动地纠纷增多。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留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主要用于解决承包期内的人地矛盾、人口变化、户口迁移等需要调整土地的情形。机动地的存在,既是为了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能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而适时调整。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有的村组把机动地作为增加集体收入的工具,有的以发包土地的方式来清偿村组债务,甚至一些村组干部利用机动谋取私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两种形式的承包,一是家庭承包方式,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方式。机动地一般都属于以其他承包方式发包。发生纠纷的,多是村组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机动地,而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发生纠纷的相对较少。在发包机动地的过程中,往往操作不规范,产生的纠纷矛盾较多。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而在一些村组擅自扩大机动地的范围,以获取额外的利益,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

⒉群体诉讼增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的原告既不是发包人,也不是承包人,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村民。主要原因是,一些村组干部在发包过程中,不能公正、公开地进行发包,搞暗箱操作,根据亲疏远近确定不同的承包费标准,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引起众怒。因此,其他村民,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此类案件往往原告众多,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上访,法院调解难度大。原任村组干部与新任村组干部之间的矛盾也会引发群体诉讼,有的“下台”村组干部,因为某种利益冲突而寻找借口组织群众上访。

⒊村组当被告的多。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既有村民告村组的,也有村组村民的,但目前村组当被告的案件较多。主要原因在于村组干部在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随意决定提高承包费标准,有的将一块地多头发包,前一合同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即将土地发包给他人,导致承包户之间发生冲突。还有的村组干部调整后,“新官不理旧账”,随意撕毁或修改以前的承包合同、随意调整承包土地的面积、范围,从而导致纠纷。

⒋争抢承包土地的纠纷增多。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以及粮食直补的发放到位,土地承包可以获得较大收益,因此许多以前撂荒弃耕的土地现在又有人要求耕种。一些自行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农户也纷纷将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民,也都开始要地。有的村民小组进行了合并,由于合并前的小组每户承包土地面积不同,合并后的小组有的村民要求重新分地。加上集镇建设、招商引资等征地面积的增加,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农民之间为争夺土地承包权、确定承包土地的界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等问题上经常会发生纠纷。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这样,曾经一度缓和的土地承包纠纷又再度突出。

二、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成因

造成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虽是多种多样,但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不容忽视。

⒈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但在发包过程中,有的是村发包,有的是组发包,还有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造成矛盾。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发包人。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也不得改变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村民小组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作为经济组织,它有权对自己的土地进行发包,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发包人。村委会不能将本应由村民小组收取的承包费装进自己的口袋,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也不得改变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在一些地方,村民小组没有公章或公章被集中保管,给签订承包合同带来不便,值得注意解决。

⒉承包合同的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有的承包合同内容非常简单,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的承包合同只明确了地块的名称,但连承包面积、承包期限都没有约定,由于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会各执一词。还有的发包时间过长、面积过大,有的机动地承包时间长达50年、70年,使机动地根本无法“机动”。还有的承包费规定过低,这里不排除承包户与主持签订合同的村组干部有某种特殊关系。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时比较草率,特别是有的农民不识字,在签订合同时,由他人代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会以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为由进行反悔。

⒊发包程序不规范。由于承包合同涉及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村民的利益,是事关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坚持程序合法,保证土地发包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承包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实践中,有的村组在发包土地时,没有召开十八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会议,也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即将土地随意进行发包,虽然有的也签订了承包合同,但这样的合同应属无效。只有在在外出人员较多或者村民居住分散,全体村民会议难以召集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讨论。对土地发包权属于村民小组的,民主议定的范围应当是该村民小组。

⒋违背诚信原则、公平原则。有的承包人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有的村民将承包的土地用于取土、挖沙、挖石、采矿、建房、建厂,有的进行掠夺性开发,有的甚至用于加工水泥制品等,导致土地板结、水土流失,破坏土地种植的条件,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更多是由于发包方随意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引起,有的村组看到承包人收益较大以后,即以承包费太低为由提高承包费标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则将土地重新发包。有的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村组干部即以种种理由要求解除,或要求调整。也有的承包合同承包费标准太低,与承包所能获得的收益不相称,或者对不同的村民采用不同的承包费标准,将面积大、土地肥沃、承包费低的土地根据干部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有的干部个人仗权承包,或者在丈量土地时标准不一,引起本村组其他村民的不满。

三、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⒈增强法律意识。土地承包涉及到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法律,使土地承包的主要法律规定家喻户晓。广大农民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村组干部,应当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尤其应当注意不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不随意收回、调整承包地、不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不将承包地收回搞招标承包、不将承包地抵顶欠款、不损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机动地面积不能超过5%,不足5%的,也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⒉增强合同意识。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经签订,当事人就应依法遵守,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要通过合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对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本村组的成员无论男女老少,都应平等地享有承包权。发包方不能厚此薄彼、差别对待。对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权。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状况、承包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指导与管理,可以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土地承包签约行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10篇

今年以来,随着国家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及种粮直补政策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及农民增收出现了多年来少有的好形势。但是,由于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在新税制政策的调节下,土地的投入与产出效益比大幅度提高,在激发农民生产热情,调动农民承包土地、依靠土地劳动致富积极性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因土地承包、土地流转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给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如何妥善化解这些矛盾纠纷,正确引导和利用好广大农民在政策刺激下所迸发出来的生产热情,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不容回避而又急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农户与村组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税改前,由于种田效益低下,农民增收缓慢,农村大量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造成大面积土地撂荒闲置。据不完全统计,止2001年,唐河县因外出务工而致使土地撂荒面积达7.5万亩。土地撂荒后,所在村组集体为了保证集体收入,完成农业税费,对撂荒地进行整合集中,且大部分以合同方式承包给种植大户或外地客商,发展特色经济,或结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发展经济林和用材林。税改后,随着种田效益的提高,外出务工农民受利益驱动,纷纷返乡,要求重新承包土地,但村组已将土地对外发包,并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无地可包,从而造成农户与集体之间发生矛盾纠纷。

(二)农户与农户之间自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原承包户在离家外出前,采取自由结合的办法,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将承包土地委托给亲属邻里代耕代种,代耕户承担其间的一切税费。2003年税费改革时,大部分代耕代种的土地纳入了耕种农户的计税面积,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委托承包关系。新税制实施后,因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原承包户回乡要求收回土地,而代耕户认为自己承担了所有税费,况且又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资金投入,提高了生产能力,不愿交出代种土地,由此造成农户与农户之间发生矛盾纠纷。

二、诱发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国家惠农政策的刺激。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农业税费大幅度减少,加上农产品价格持续上涨,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使外出务工和过去因逃避农赋而撂荒的农户争相回乡要地,使农村土地也由原来的撂荒变成了现在的争抢。

(二)土地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在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建立,流转手续、流转程序等方面还缺乏相关政策法律保护的前提下,不少农户既不征求村组集体的意见,也不按照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采用“口头协议”的办法,私下协商,自发进行土地流转。即使签有合同,多数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有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清,有的合同主体错位,合同期过长,导致合同无效,埋下纠纷隐患。如毕店镇夏庄村在2003年与撂荒农户达成口头协议后,将70余亩土地转包给另一农户,并签订为期两年的合同,今年撂荒农户要求归还土地,因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新承包户不同意归还土地,可村委当时又没有同撂荒户签订合同,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三)现行土地政策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土地升值后,一些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纷纷回乡要地,甚至当初拒包而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民也要求按政策承包土地。如果不给这些农户土地,则违反了国家“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如果把已承包出的土地收回重分,则又违反了《合同法》、《林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古城乡王惠村万冲村民小组共有36名农民外出打工,造成150多亩土地撂荒闲置,组里为了完成农业税,把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134亩撂荒地再次发包,并与新承包户签订了30年林地承包合同。外出农民回乡后,提出要按照国家现行的土地政策,要求村里退还撂荒土地。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不给农户土地,则违背了土地政策。但如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明电[2004]1号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4]3号)文件的要求,拔掉树木,重新分地,则又违反了《合同法》和《林业法》规定的相关条款,使基层干部无所适从,左右为难。

(四)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1997年进行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为了让广大农民都有地可种,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一定30年不变。但经过实践的检验,这种政策规定不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其原因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家各户的人口数量是不断变化的,特别是在跨度为30年的时间内,一般情况下会出生两代人,这就预示着一个农户在30年内有可能增加4至5人,造成一家两代无地可种;而另一些农户则可能因承包土地时老人或女孩较多,老人去世或女孩出嫁后人口减少,可承包土地不变,这样人数少的农户承包的土地较多,人数多的农户承包的土地较少,加剧了土地供求矛盾,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

三、土地纠纷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影响了农村大局稳定。土地问题历来都是农村政策性较强的一项工作,但是由于国家在出台相关惠农政策的同时,没有及时出台既符合法律法规又符合当前农村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配套政策,加之部分农民的趋利性及价值取向的现实性,导致了许多外出返乡农民因土地承包问题同村组集体、同新的土地承包户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引发了一大批群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及群体性械斗、殴伤事件,使农村潜在的矛盾更加复杂化,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政治大局和治安大局的稳定。据初步调查,自今年7月份以来,全县因土地纠纷问题造成的、人访达163件(次),群体性殴伤事件达13起。

(二)制约了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进程,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根本出路,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前提就是要把土地适度集中,实行规模经营。新税制实施后,随着土地产出效益的增加,农村土地纠纷的矛盾焦点也就是要求重新获得土地的承包权,甚至扩大原有的承包权限。作为基层村组集体,虽然无奈,但也必须按照国家土地政策,把以前整体发包的撂荒地收归集体,再次分给那些外出返乡人员。这样,使本来已经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土地又被零星分割,再加上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的政策,将使农村土地长期处于“面条田”的分散经营局面。这种局面,既不利于土地规模化、产业化开发,也不利于大额生产资金的投入,其实质是制约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步伐。

(三)助长了农民不按政策履行应尽义务及丧失诚信的不良风气。税改前,少数农户不履行纳税交费义务,对应交纳的农业税费软磨硬拖,甚至为了逃避税款,举家外出,杳无音信。税改后,这些农户又返乡要地,而今年上级又规定不准催缴农户以往拖欠的税费,致使这部分农民错误认为手中拥有承包权,要回土地天经地义,不纳税也没什么关系。还有个别农户丧失诚信,出尔反尔,单方面撕毁代耕代种的口头约定,助长了农村不良风气的蔓延。

(四)增加了村组按计划清偿集体债务的难度。由于历史原因,农村村组集体都不同程度地背负着集体债务。此前村组之所以把农户撂荒土地集中起来,再次进行发包,其目的是不但可以完成年度农业税费任务,而且还可以逐年偿还一部分村组债务。按照政策,撂荒农户重新要地,可又不能清缴以前拖欠税费,使村组集体不但要承担撂荒农户拖欠的税费负担,还要承担因终止承包合同带来的各种经济赔偿,加重了村级债务,增加了村组逐年按计划清偿集体债务的难度。

(五)分散了基层干部抓经济建设、抓重点工作的精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非常复杂,有的农民一边接包别人的地,一边又将自己的地转给他人;有的除了要回原先转给别人的地,还接包了其他村民的土地,这种频繁、复杂的转进转出,使土地纠纷盘根错节,矛盾错综复杂,解决起来非常棘手。特别是今年7月份以来,农村土地纠纷集中爆发,给农村的大局稳定带来了多年来少有的压力,乡村两级为了维护农村大局的稳定,想尽了千方百计,说尽了千言万语,全力以赴,因地制宜,研究对策,予以解决。可以说,为了解决这种特定形势下的特殊矛盾纠纷,基层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耗费了大量的工作时间,增加了基层干部的工作量,分散了基层干部抓经济建设、抓重点工作的精力。

四、对策建议

妥善解决农村的土地纠纷,既是着力提高各级党委、政府执政能力的需要,也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现实需要,因此建议:

(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区别对待。随着春节临近,大量外出务工人员将陆续返乡,面临节后春耕春播的到来,因土地承包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很有可能会再次集中爆发。因此,为了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抓紧利用好当前这段时间,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对于排查出的矛盾隐患,要因地、因人、因事而宜,逐一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做到心中有数。在处理土地纠纷工作中,既要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又要兼顾农村的实际情况,方法灵活,形式多样,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

(二)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农村,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土地法》、《承包法》、《林业法》、《合同法》等这些与广大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并逐步把各类矛盾纠纷引导到按程序依法解决的轨道上来,使各级干部摆脱这种繁琐矛盾的困扰,精中精力谋全局、抓大事。

(三)要依法按程序规范各类合同手续。目前尚未发生矛盾纠纷的村组,要对现有的各类承包合同抓紧进行司法公证;对已发生纠纷或存在纠纷苗头的村组,要兼顾多方利益,待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后,也要进行司法公证。在今后的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双方都要及时签订流转合同,并引入司法公证程序、乡村确权程序,对流转时间、享有的权利、相互承担的义务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从根本上防止矛盾发生。

第11篇

1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现状

1.1全面完成了新一轮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省人大颁发了《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使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在二轮承包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截止2004年,全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达64.6万户,面积39.53万公顷,签订家庭承包经营合同61‘5万份,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95.2%。全省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0.5万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93.7写;实行专业承包或招标承包面积0.3n万公顷,签订专业承包或招标承包合同157份;集体留有机动地近533.33公顷,占承包地面积的0.14%。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的确立,保持了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2广泛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活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各地政府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省上及时起草了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意见,同时印发《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汇编》1500本,翻印《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告3000份,分发到县级和村级。各地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电视、报纸、张贴标语、传统的节会、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全省共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337期,培训干部2.2万多人(次);组织农民学习、宣传会议共4174期,参加人数达49万人(次),宣传面达到80%以上;印发各类宣传资料10万多份。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干部依法行政和农民维护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形成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良好氛围。

1.3积极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各地在明确土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的前提下,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开展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工作。截止2004年,全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面积1.36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3.4%,涉及5万农户,签订流转合同1.02万份,流转收益1990万元。从当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情况看,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等形式。其中转包0.556万公顷,占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的40.8%;转让O,241万公顷,占17.7%;出租0.242万公顷,占17.8%;互换0.294万公顷,占21.6写;入股等其它形式的流转0.034万公顷,占2.5%。

1.4积极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的要求,各地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本着“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据2002年统计,全省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133起,仲裁纠纷24起;2004年全省农村土地纠纷330起,其中调解解决的纠纷288起,仲裁裁决的纠纷5起。卜5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征用政策近年来,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的现象也十分普遍。据2003年不完全统计,征用农村土地0.133万多公顷;2004年1.32万公顷,涉及农户数5922户,涉及农业人口3.15万人。在征地补偿中,采取了税费减免,谁占地谁负担的原则,对占用农民承包地的,大部分地区能够依法进行补偿。

2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讲,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地方认识不到位,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尤其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力度不够,不少农民对法律的认识非常肤浅。二是少数地方土地承包政策还没有落实到位。目前尚有3.1万农户未签订农业土地承包合同,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4.8%;有些已签订的合同不规范;还有4.1万农户没有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6.3%。三是部分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规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承包方统一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已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符合规定的占53%左右,尚有47%左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由乡镇政府颁发的,是不符合规定的。四是农村土地流转不够规范。个别地方没有完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流程原则进行土地流转,流转程序、流转合同等还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只有30%。五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上升趋势。由于土地征占、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以及减免农业税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增加,、上访案件不断增多,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据统计,2002年全省发生土地纠纷133起;2004年全省农村土地纠纷增加到330起。

3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对策建议

3.1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力度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农村土地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基层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权益。

3.2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凡符合该法规定的,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要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重新颁发;未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补发。要继续做好二轮土地承包的后续完善工作,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要坚决纠正。

3.3引导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等形式流转,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楚止违法调整和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要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的,要报发包方备案。

第12篇

关键词:村民自治;土地确权;做法

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01.017

按照吉林省农村土地确权办公室(吉农确权字〔2015〕1号)文件要求,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已经全面展开。通过一年的工作,笔者发现部分村、组在启动村民自治程序时存在着越俎代庖、程序违法等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改正。如何才能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做好确权登记工作。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普及政策法规,提高村民议事能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从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开始到目前为止,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总体上经历六个阶段,即:1981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1997年取消“两田制”(责任田和口粮田),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2004年惠农补贴政策实施,2015年确权登记。每一个阶段的政策都与确权登记具有关联性,不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难以保证议事质量,也会影响确权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宣传车、标语和培训班等方式认真宣传有关政策和确权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村民议事水平和能力,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序推进。

2坚持依法定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村民自治程序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关键。村、组在启动村民自治程序时,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1议事范围合法

按照《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在讨论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时都有明确的议事范围,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主要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是执行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机构,不能越俎代庖,议定应当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议定。

2.2议事主题合法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议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以村民会议议定为由限制少数人特别是出嫁女、离婚女享有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要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属于原承包地块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

2.3议事程序合法

一是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就应当召开村民会议;二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是人数较多和居住比较分散的村,而且所议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授权;三是参会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实行入会人员签到制度,及时存档备案。

2.4做出决议合法

村民会议决议应当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确定。村民会议做出决议时,要充分运用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经营权证书、农村税费改革登记表、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和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等资料。村民会议决议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定事,村民会议决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时间、村民人数和到会人数、议定的内容、形成的决议等。

3纠正五个误区,妥善处理土地承包问题

3.1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可向集体索要第一轮承包地

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时,因土地收益低,又承担很多税费,加上外出务工途径较多,一些村民主动放弃了承包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避免土地撂荒和及时收缴税费,将农户弃耕的承包地发包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并签入了二轮承包合同,颁发了经营权证书。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后,随着党的惠农政策力度逐步加大,土地连年升值,这些村民返乡以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为据,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向集体或现承包人索要承包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明电〔2004〕21号)文件规定,对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向集体或现承包人索要第一轮承包期所承包的土地不予支持。如该农户户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未动,其承包地可从集体机动地、农户退包地或复垦地中解决,暂时无力解决的,通过候地解决。另外,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具有溯及力。

3.2承包期内承包户新增人口应当增加承包地

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随着新生儿的出生,承包户内出现了新增人口,这些人员现已成年,他们或他们的家属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订立时新增人口无承包地为由,向集体主张土地承包权,该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因有三: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承包期内承包户新增人口对其家庭承包的全部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只要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其家庭承包到了土地,就不存在该农户新增人口无承包地问题。

二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禁止发包方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擅自调整土地违反法律规定。

三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变化情况调整土地不符合党和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3.3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采取顺延方式订立的承包合同,也顺延共有人

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我省许多地方是采取顺延的方式订立的承包合同,即原承包土地面积不变。此时有很多出嫁女已经将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地方承包到了土地。当原居住地的承包地被征占时,她们以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承包到该地为由,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由此引发争议,有很多村民因此兄弟反目,母女成仇,到各级政府上访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吉发〔1994〕15号)文件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享受承包田的人口应当是土地调整前在籍农业人口,户籍迁出或农转非人员(未就业或没有固定收入的知青除外)不享有承包原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所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采取顺延方式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顺延的只是承包面积,不顺延人口,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3.4村民小组发包土地收入应当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自从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有的农村干部对村、组概念认识模糊,会计核算方式和资金管理办法不明,集体资产产权权属不清,有些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截留、挪用或平调村民小组发包土地收入,使村民的利益受到的侵害,群众意见很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小组发包的土地收入应当归村民小组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平调或挪用属违法行为,应予制止和纠正。

3.5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可以继承

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所以,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可以继承,当承包户全户消亡后,承包地收归集体所有。

4达到五个标准,保证确权登记质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有效手段,与每个农户、每位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达到五个标准:

一是情况真实。要真实的反映承包地和承包户内人口变动情况,测量土地时做到不漏测、不错测、不越界,对土地类型填写要实事求是。对地块名称要进行归纳整理,统一地名,并予公告,彻底解决原承包地名称多、散、乱的问题,为强化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奠定基础。

二是数据准确。在土地测量时,村、组干部要及时组织人员到场指界,明确四至范围,把承包地的面积测准、四至查清,做到图、数、实地三者一致。禁止把林地等纳入测量范围。要以村民会议确定的标准留出田间作业道和水田渠道等公共用地,对已侵占的公共土地,要依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收回,从源头上排除纠纷隐患,为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三是手续完备。村组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有关确权文书,对土地权属指界通知书和农户指界通知书,要及时送达到位,签字到位。承包人委托他人签订确权文书的,必须提供委托书,方可。对集体预留的公共用地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对在外地居住的农户要发送确权通知书,并存档备案。

四是表册齐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涉及到“七表一台账”。七表:地块经营人员调查表,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问题登记簿,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一台账:土地台账。还有承包户的户籍信息和身份证信息等,这些资料都是承包户依法维权的有力证据,要做到不丢一张表,不落一本册,要全部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