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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鉴定意见

时间:2022-09-09 00:14: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作鉴定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作鉴定意见

第1篇

按照全省普通发票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2011年市地税局在全市六个行业(销售不动产、建筑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产业、娱乐业及转让无形资产)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在线发票,取消了手工发票、单机版发票和大面额定额刮奖发票(贰佰元以上)。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市场秩序,确保发票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实现以发票数据管税、源头控税的闭合运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真伪查询工作,切实加强发票管理,杜绝发票违法行为,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普通发票报销核查工作。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对取得的普通发票必须先经过真伪查询,确认为正常发票后方可报销入账。各单位从收款单位取得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按真伪查询鉴别—鉴别处理—领导签字—入款付账的程序进行处理。各单位要从源头上严把财务审核关,防止虚假发票流入正常财务程序。对发现有疑点的票据,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税务机关。

二、大力宣传发票真伪查询途径。各地地税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途径,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宣传普及发票防伪知识、鉴别真伪方法、相关法律知识,引导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正确使用系统查询发票真伪。地税部门印制管理的发票(发票代码“261”开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真伪辨别查询:

(一)网络查询。1.登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入“欢迎您”窗口,点击屏幕下方的“发票真伪查询”模块,对在我市范围内消费取得的普通发票进行查询;登陆省地税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厅”窗口,登陆省地方税务局网页,进入网络在线开票系统,点击真伪查询菜单,查询网络在线发票真伪。

(二)语音提示查询。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查询发票真伪。

(三)人工服务查询。拨打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选择人工服务查询发票真伪。

(四)到各地主管地税机关直接查现场发票真伪。

三、严厉打击发票违法查询。各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税务部门要主动联合公安机关,继续保持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发票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财政(各级财政核算中心)、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预算拨款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监管、审察职责,将原始发票合法性审查工作作为常态工作,不定期抽查已报销单据的合法、有效性,把好财务票据报销关,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四、积极开展发票抽查复查活动。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各种查询途径对单位已经报销的票据,上门抽查复查。抽点是2011年1月1日以来取得的地税普通发票。涉及报销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抽查工作,共同维护经济税收秩序。

第2篇

关键词:造价;鉴定;问题;对策

0引言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其主要工作有:接受法院委托、收集鉴定资料(包括争议双方法庭质证资料、庭审记录、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纸等)、现场勘验、整理变更签证、工程计量、工程计价、法院组织相关各方召开协调会形成纪要、出具鉴定意见书等。在目前司法鉴定实践中,一些鉴定机构及人员对造价鉴定本质认识不到位,仅仅作为一项常规的结算审核工作来完成,法律认识不到位,混淆了工程造价审核与造价鉴定的概念;同时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专业技能不强、责任心不够、工作不认真,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偏差,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质量、没有维护好争议双方利益,使争议双方矛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1.1鉴定资料依据不完整,手续不完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由于存在工程质量、工期、索赔价款等争议问题,往往项目实际已经投入使用,而竣工验收报告、变更签证、竣工图纸等都没有履行签字手续,鉴定资料不完整、不完善在进行司法鉴定项目中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在鉴定资料不完备的情况下,无法开展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不能给出合理的鉴定意见。对策:①组织相关各方补充完善,作为司法鉴定依据。如在某法院委托的某道路司法鉴定的案例中涉及老旧路拆除工作量的签证中,只有申报人的签字而没有现场监理及甲方的签字,鉴定机构仅依据该份签证进行司法鉴定依据就不充分,这就要求甲乙双方就该份签证的完整性进行补充完善,才能作为鉴定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的依据,从而也使得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得到体现。②针对隐蔽工程,结合施工图纸组织现场勘验,规范勘验过程及手续。现场勘验是解决当事人意见不统一的较好途径,只要具备现场勘验条件而且有必要现场勘验的,建议征得法院同意,由法院组织现场勘验,勘验记录要详细、准确、必要时应附影像资料,参与勘验方对勘验结果进行签字,作为鉴定依据。现场勘验是弥补资料不足,获取工程第一手资料的重要途径。参与现场勘验的人员根据法院要求确定,有时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验。现场勘验的方式方法要科学合理,有代表性,能反映真实性,不能以偏概全,有失偏颇。当然,有的工程现场条件不利于或者根本无法进行现场勘验,或者现场勘验亦不能完全反映施工的实际建设过程(如新建后又拆除重做,隐蔽工程等),这就要求鉴定人员依据现有资料向法院出具2个或以上鉴定意见,由法院最终确定。

1.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及水平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法律法规与专业技术的有机结合,目前承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均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鉴定人员为工程造价审核人员,专业知识具有局限性,大部分不具备法律、工程、会计、经济等其他方面知识,鉴定意见书所给出的意见、观点、数据等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法官可采信力差。对策:不断提高鉴定人员能力和水平。鉴定机构安排参与鉴定的人员要满足专业要求,而且要具备相关项目经验,在专业能力和法律法规等方面较为全面,有较强的协调组织及文字撰写能力,鉴定机构要有意识的培养能胜任司法鉴定的人员,提供能力提升的机会和平台,运用激励机制提升鉴定人员的能力,同时为了保证鉴定质量,鉴定机构要有完善的质量内控制度,在解决争议问题和技术难度问题时,可内部专题讨论,或请行业专家、市场调研、主管部门意见等多手段完成鉴定意见,总之要精益求精,慎之又慎。同时建议相关机构和造价协会可针对司法鉴定组织一些专题培训和案例分析,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考核,不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

1.3相关法律体系、管理制度不完善问题

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相关法律适用性存在缺陷,处置起来不能统一,虽然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但还存在理解的偏颇,导致最终的鉴定结果出现不公正现象,审判结论也会多样性。对策:①从源头规范管理,提高工程管理的水平,在签订合同、拟定招投标文件等方面做合理约定和预见,采用合适的标准合同文本和招投标文件文本等。②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让大家有法可依、依法行事,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知道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③司法鉴定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多接触一些司法鉴定案例,给司法鉴定提供借鉴,融会贯通,提高司法鉴定的水平。

1.4鉴定过程参与人员多带来的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项目涉及人员多,诸如法官、争议双方当事人、双方律师、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项目代表、造价咨询单位,甚至还涉及代建单位等,当事人双方往往所站立场和利益诉求不同,双方互相信任合作关系已经破裂,在举证过程中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对自己不利的材料不提供,给司法鉴定过程增加难度,甚至在勘验现场、资料收集过程不予积极配合,另外,项目的监理、现场代表、当事人律师及造价咨询人员各方,所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立场,不同程度地介入和影响鉴定活动的顺利开展。对策:鉴定人员应积极主动,沟通协调。首先司法鉴定人员要与法官充分沟通,将自己理性客观的分析与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做有效沟通,力求达成妥协性意见,减少矛盾点,即使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鉴定人员也应提炼和完善鉴定方案,征求法官意见,做出有效的鉴定意见。其次,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发送各类函件,如要求当事人提交资料、现场踏勘、质证会谈等,都要做好详细记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掌握工作的主动性。最后,造价司法鉴定人员一定要独立的判断,注重公平、科学、合理,按照鉴定方案和鉴定规范要求进行鉴定,不受旁人左右,对争议问题与法官及时沟通,在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应认真对待,所持观点和意见要有说服力。

2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几点体会

①司法鉴定行为活动公开。鉴定机构及人员不能与任何一方单独接触,所有的资料接收及相关沟通都要通过法院进行,避免另一方对鉴定结果提出不必要的质疑。②鉴定人员要客观、公正。鉴定人员应严格保持中立,依据鉴定资料,客观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不妄加评论,要以事实为依据,充分勘验现场,充分运用证据,出具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为法院审判提供有力的依据。③质量鉴定和造价鉴定要区分。进入司法鉴定的工程项目往往都会涉及工程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属于质量司法鉴定部分,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应仅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鉴定的造价是建立在合格的工程质量前提下的,也就是说是合格工程质量的工程造价。

第3篇

1.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在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规律,初步总结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证。

⑴、保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

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定有关材料所能证实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定。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保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

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非凡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⑶保持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鉴定的步骤与程序“中央”在接交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后,首先是根据委托鉴定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与本专业有关的学会联系,落实和聘请本专业对口的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由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任鉴定项目的组长,并制定出鉴定方案和鉴定时间安排表。专家组在进行案卷分析和去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后,由专家组长根据调查情况写出初步的鉴定报告,经专家组讨论修改后,将初步的鉴定报告寄给双方当事人,限期提出申诉意见。专家组在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述意见进行分析修改后,最后定稿,按程序将鉴定报告送达法院。

上述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步骤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程序。但也有非凡情况可灵活运用。如我们在实践中碰到两起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鉴定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效果。一个鉴定按程序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初稿的申诉意见时,一方当事人带死者家属十余人到单位来施压,要求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结论。这种做法直接干扰了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给我们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个鉴定我们没有将初稿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没有发生干扰鉴定工作的情况。但在专家出庭时,当事人律师的质询是相称激烈。这需要我们专家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预备。

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是我们做好鉴定工作的根本原则,我们的每一个鉴定结论都应来源于客观实际,来源于对鉴定课题的正确判定,如实地反映事物的客观事实。对采集的材料应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按照鉴定课题的本来面貌对照有关依据做出符合实际的分析判定和结论,切忌有任何偏见和主观臆断。同样也不能受案情,人情,私利和有关压力等因素影响和违背客观事实,造成鉴定结论失真的现象发生。

第4篇

司法实践中,不同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对同一案件的事实问题出具的鉴定意见往往会出现相互矛盾或者错误的,致使双方当事人反复重新申请鉴定甚至因此引发,干扰了刑事诉讼程序、浪费了诉讼资源,更影响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下面通过法理剖析鉴定意见对刑事案件定性以及量刑的作用的,阐述实践中相互矛盾甚至错误的鉴定意见所产生危害后果,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的,希望司法鉴定人应建立职业责任感、树立职业道德意识,全方位提升职业素质,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不让自己成为“有罪之人”。

一、鉴定意见对定罪量刑作用的法理分析

1.是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在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对被害人受伤程度的鉴定是区分是否构罪的关键依据,造成他人伤情为轻伤或重伤的行为,才构成犯罪;造成他人轻微伤及以下损伤的行为,对侵害人只可进行行政治安管理处罚,不宜以犯罪论处。

当事人双方事先并无打架的故意,在交谈中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斗殴行为并致人受伤,该类案件中被害人伤情轻重的鉴定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性质。若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或者轻伤,则宜对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定罪,若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则宜对犯罪嫌疑人以故意伤害定罪。

2.为量刑提供重要参考

在不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伤情轻重在刑罚处罚上是重要的参考,《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若被害人的伤情是轻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若被害人的伤情是轻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重伤,则按故意伤害罪予以处罚。

二、司法实践中错误的鉴定意见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笔者在工作中曾遇到一些受错误鉴定意见干扰的案件,不仅造成了办案人员工作压力大、鉴定意见公信力受损和诉讼资源的浪费,还可能导致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影响相当大。

如犯罪嫌疑人吴某已满16周岁系未成年,涉嫌故意伤害,被害人一侧鼻骨线形骨折,无明显移位,应当属轻微伤程度,却被某鉴定机构鉴定为轻伤,吴某家人不服,遂申请重新鉴定,另一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为轻微伤。因受这两种不同鉴定意见的干扰,双方在经济赔偿方面多次调解未果,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吴某移送审查,我院公诉部门受理该案件后,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经检察机关法医审查认为,“被害人鼻骨线形骨折未达明显移位,鉴定轻伤结论的依据不足”。因该案具备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条件,双方就轻微伤的损伤程度及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公诉部门遂据此依法对吴某做出不决定,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诸如此类的案件,因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的不同鉴定意见,导致当事人双方对于追究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经济赔偿数额等形成很大的分歧,如采信初次鉴定意见,就会造成错捕、错诉或量刑过重的法律结果,不仅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还会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及严肃性。

三、错误鉴定产生的原因

1.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技术和方法,为解决诉讼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必须坚持树立科学的态度,必须忠于事实追求真理。在实践中,鉴定人不能很好的区分开来人情、个人利益,不能科学公正公平的去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科学的进行司法鉴定。对案件事实问题的鉴定,仅仅得出一个简单的意见,却看不对事实问题与鉴定意见之间关联性的任何论证,鉴定意见缺乏科学的论证。还有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回避原则,出现司法鉴定人竟是原当事人的主治医师,鉴定人要公开公正与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可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明显违反了回避原则是可悲的,鉴定意见也就丧失了其科学性和公正性,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2.职业责任感不强

当前一部分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在成为法医执业鉴定人之前,从事的多是医学临床工作。由于当前处于司法鉴定改革的初级阶段,相关的司法鉴定人准入机制尚不完善,很多地区甚至出现临床医生经过短期培训,即可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有些鉴定人由于受医学临床工作思维模式的影响,对法医学司法鉴定程序的理解存有偏差,对相关鉴定标准的理解和把握存在误区,以及对法律的严肃性、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及重要性缺乏深刻的认识,也是导致最终错误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重要因素。

现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社会活动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其职业道德也是到达了一个底线。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多数错误司法鉴定是因鉴定人违反了廉洁、违反了公正义务、违反了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有的甚至是走上了犯罪之路。

四、司法鉴定人应全方位提升素质,勿成为“有罪之人”

1.要建立高度的职业责任感

鉴定工作具有崇高的神圣性,一种鉴定意见关乎着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对该行为如何处罚,更关乎着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关乎着他人家庭幸福及社会和谐稳定,司法鉴定人应提高对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认识,强化职业公平、公正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做到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要加强业务学习,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司法鉴定人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交流,尤其是对法医学理论知识、司法鉴定相关鉴定标准及其释义、司法鉴定程序、与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内容的学习,并且要熟悉掌握,力求在鉴定技术业务上精益求精,使出具的每一份鉴定意见都能经得起实践的考验,维护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科学技术操作规范,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错误鉴定意见,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错误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信息网络、新闻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向人民公开、向媒体公开,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加强监督,更能够督促鉴定人出具客观、公平、公正的鉴定意见。

第5篇

(一)法官对鉴定所需的条件缺乏科学认识

有些法官在接到鉴定人的提醒之后,仍然怠于履行搜集样本的工作,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无法得出明确性结论,大大增加了文书鉴定工作者工作的难度,也更加使得人们对文书鉴定产生怀疑。以笔迹鉴定为例,物证笔迹字少、笔画简单是当前笔迹鉴定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同时,物证笔迹中存在伪装摹仿和涂改添加的可能性较大,这就要求用于鉴定比对的笔迹样本在数量和质量上更加充分可靠,能够满足笔迹鉴定的需要。样本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笔迹鉴定工作的成败,对笔迹样本的要求以及具体的收集提取方法和操作技巧所作出研究和总结,对保证笔迹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条件不好或者信息十分有限的材料,即便是再优秀的鉴定人也无法在心中得出笃定的结论,真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了。

(二)司法领域的“徇私”现象蔓延影响司法鉴定

我国的诉讼模式正在经历从强职权主义走向弱职权主义的道路,但是,在证据的收集,调查、认定等诉讼活动方面,法官仍然轻视庭审,鉴定的委托和鉴定意见的采信都主要受到法官的干涉。在司法领域,“徇私”现象还是较为普遍存在的,一些法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或“个人偏好”,导致他们在委托鉴定或采信鉴定意见的时候,也难以保证客观公允。以文件检验鉴定中笔迹鉴定为例,对于某一文件中的笔迹究竟是不是被鉴定人所书写,事实只有一个,关于对客观事实的认识,当事人往往心知肚明。客观事实一旦被鉴定人所认识,那么将会导致不利于某一方当事人诉讼甚至直接导致败诉的危险。所以,有些当事人通过利用法官对鉴定人的影响来组织真实客观情况被发现。笔迹鉴定这种对鉴定人素质依赖性很高、要求鉴定人经验性强的鉴定项目,在业务素质不高的鉴定人手中,法官的刻意误导就会导致鉴定人出现错误。尤其是法官一旦在委托案件时就带有主观性,那么,他无论是在样本的搜集、案情的叙述方面,都会带有“偏向色彩”,误导鉴定人的判断,最终可能导致鉴定出现错误或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

二、社会环境对司法鉴定的影响

(一)人们难以正确面对重复鉴定

司法鉴定界一个很难回避的问题就是重复鉴定问题。绝大多数人,无论是法官、律师、当事人,甚至是司法鉴定从业人员,都很难正确客观的面对重复鉴定。重复鉴定的泛滥当然不是一件好事,它的产生也确实是由于司法鉴定的行业混乱导致的。很多不负责任的鉴定机构或者是收受了高额鉴定费用而不再保持中立性的鉴定机构,确实在出具鉴定意见的时候草率,尤其像文件检验鉴定这样行业标准不明晰、鉴定方法没有特定性程序的鉴定项目,司法鉴定管理机关以及行业协会在考核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时是很难通过程序问题来查到实质性问题的,再加上重复鉴定目前并不会产生错误鉴定的惩罚机制或追责机制,导致有些机构认为,即便自己的鉴定意见最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也并不影响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这样放任的心理导致了很多机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处于放任的态势,极大地破坏了鉴定行业的形象,尤其像文书鉴定这样的行业,甚至在社会大众心目中造成了“伪科学”的形象。但是,即便重复鉴定有如此大的弊端,它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个案中,重复鉴定是维持个案公正、维护司法慎重使用证据原则的体现。重复鉴定最有利的方面在于重复鉴定本身是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享有知悉权和再鉴定的申请权,任何一方对鉴定意见不服,都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这样做的目的,既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司法实践证明,有的案件初次鉴定结论不全面或不正确,经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重复鉴定,结论获得了完善和更正。另外,重复鉴定还可以打破了鉴定意见垄断的现象。从法治的角度分析,合理的重复鉴定体现了一种正常的、良好的司法、执法氛围。若是某一个机构的或某个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确实时长期处于被纠正的状态下,那么,行业本身也应该对这样的机构进行重新评估或者对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进行重新考量,这样也是推动了鉴定行业水平的提高以及不合格人员和机构的汰换。以笔迹鉴定为例,由于笔迹鉴定本身对鉴定人的素质和经验要求很高,加上有些鉴定案件确实很难或者是检材样本条件本身不是很好,鉴定人出现错误可能在所难免,经过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机构将会更加慎重,或者从文书鉴定的其他方面更加全面系统的分析,对纠正错案有很大的帮助。

(二)鉴定人的安全和尊严保障影响司法鉴定的“命脉”

2012年3月23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伤害医务人员案件震惊全国,使得全国的医生都陷入恐慌,很多专家都表示,这一案件伤害了整个医护行业的心,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医患共同体的根本利益。这一安全事件,同样给司法鉴定行业敲响了一个警钟。从安全的角度来讲,司法鉴定行业与医疗行业一样,有着类似的困局。同医生一样,鉴定人面对的被鉴定人或当事人,具有多样性,被鉴定人或当事人会将案件的胜败与否同鉴定的结果直接关联起来,不可否认,在很多“孤证”案件中,鉴定意见确实可以对判决结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于是,鉴定人或案件当事人往往视鉴定人为解救案件困局的“白衣天使”,将他们的鉴定意见看作是“最后一根稻草”。在当前某些特殊情况下,人们往往暴燥、易怒,极个别分子对于不符合其期待的鉴定意见,也许也会做出过激行为,甚至跨越法律的底线,伤害鉴定人的合法利益。从这个角度看,鉴定人同样处在“弱势”的地位上,尤其是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由于缺乏公权力羽翼的保障,再加上有些社会鉴定机构安保设施不够完善,那么鉴定人的人身安全能否得以保障,将是一个影响鉴定人鉴定效果的无形因素。除了人身安全,鉴定人的尊严也是亟待保护的领域。鉴定人能否受到尊重直接影响到鉴定人从事鉴定的心情,特别是文书鉴定领域,本身文书鉴定的过程就需要一个平静、稳定的心态来发现细节,一旦让文书鉴定鉴定人感受到尊严得不到保障甚至安全得到挑战,那么他们将很难静心工作,鉴定意见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除了影响到鉴定意见,整个行业的从业人员的尊严和人身安全保障问题同样影响到是否有“新鲜血液”愿意流入这一行列中来,新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往往都是刚毕业的学生,一个行业是否收到普世的尊重严重影响着学生们就业选择的心态,提高整个文书鉴定工作人员的尊严感是吸引更多人才步入这一行业的有效途径。所以说,对于鉴定人的安全和尊严保障影响着司法鉴定的“命脉”。

三、如何改善影响司法鉴定的司法和社会环境因素

(一)通过系统指导和培训增强法官的样本意识

如前文所述,文书鉴定在检材和样本方面要求很高,而且也十分多样化。所以,所以,一定要通过对法官进行系统指导和培训来增强他们的“样本”意识,尤其是要让一线法官了解到样本的质量和数量可能会直接影响结论是否客观正确。文书鉴定的样本获得渠道很多,尤其是法官去搜索样本,应该更加具有针对性的,通过指导和培训,让法官们了解了鉴定需求的样本究竟应该具有怎样的标准。当然,加强对文书样本重要性宣传的时候,也要向法官强调程序合法的重要性,对于法官无法判断是否可以使用的样本,可以要求法官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向鉴定人咨询,形成连动机制,尽可能的规范提交的检材和样本质量。

(二)提高司法界和司法鉴定界的职业道德水平

不论是法官还是司法鉴定人,都应该严格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要用高水平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时刻警惕不良之风的侵蚀,维护客观公正的原则。此外,法院系统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强联合检查执法,对于发现法官因为“徇私”而操控司法鉴定的现象,一经查证属实,绝不姑息。司法鉴定管理机构还应当出台相应的防止鉴定人与当事人“交往过密”的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鉴定人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进行鉴定。

(三)改善社会环境促使人们正确对待重复鉴定

第6篇

【关键词】工程司法鉴定;结算审核;鉴定报告

建设工程项目一旦产生纠纷、诉讼的话,其最终结果必然会牵涉到工程造价的争议上。而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和建设过程是息息相关的,其中既有施工技术等的专业技术类问题,也和定额、计价方式等经济类的问题有关,这些都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来完成。

通常来讲,司法鉴定项目的实施过程与一般项目的工程审价过程相类似,简单来说分为资料收集阶段、项目内部实施阶段、项目谈判阶段、报告出具阶段、庭审质证阶段。下面就各阶段操作过程中需要完成的主要事项以及一些注意点分别进行说明。

1、资料收集阶段

该阶段中,通常要做的工作是司法鉴定单位接收司法机关委托、了解案卷情况、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确认等。这个阶段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委托的范围和委托的内容

司法鉴定项目的委托人是司法机关,通常在司法鉴定项目委托时,由于司法机关的人员不是专业的造价人员,因为对项目具体设计的造价情况、造价计取范围等可能不是最清楚,部分司法机关的委托函面熟比较含糊和笼统。司法鉴定单位拿到委托函后,应该及时和司法机关进行沟通,要根据工程造价的特点进行细化的描述。

(2)资料的收集

工程项目资料是完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础,在资料的收集方面,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和通常工程审价所需的资料基本接近,而需要重点注意的有两点:

(A)第一点是资料的来源和资料的确认。通常我们在进行工程审价时,资料是施工方或业主方某一方提供为主,另一方适当补充资料。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我们的资料通常是从司法机关处获得的,因为从司法机关获得的材料通常情况下已经经过了双方的确认,在司法程序上有交换证据的要求,这样的资料比单纯某一方提供的资料更有效力。而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补充提供的资料,在允许的情况下,一般也请当事人提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再转交给我们。未经过司法机关转交的资料,通常情况下也应由当事人其他几方对该资料进行确认做好笔录后,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这是和审价项目最大的区别。

(B)在资料收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另外一点就是我们部队资料的真伪作出判断。如果出现双方对某一资料的真伪、正确程度提出异议,请双方在司法机关处争辩,我们根据司法机关的结论出具报告,而不要掺杂在双方的焦点中对资料轻易地下结论。如果最终都无法对资料达成一致意见,司法鉴定单位可以根据双方的不同意见出具多个结论,还是要交给司法机关去判决。这个操作不是司法鉴定单位和司法机关踢皮球、互相推卸责任,而是因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单位,不是证据真伪鉴别的司法鉴定单位,只需要对工程造价做出鉴定,无权对证据的真伪作鉴定。

2、项目内部实施阶段

在项目的内部实施阶段,类似于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费率的计取、材料价格的确定等基本和常规的工程审价项目类似的部分,本文中不再作重复的描述,仅对司法鉴定项目操作中的特殊几点进行说明。

(1)授权委托书的办理

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是司法鉴定区别于工程审价的地方。通常我们在开始司法鉴定正式工作前,会请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来确定参与项目过程的人员,作为司法鉴定单位只接待当事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指定的人员参与司法鉴定工作,而且指定的被授权人必须在每次谈判时到场并对己方的意见进行签认。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司法鉴定项目操作的有效性,同时也保证了较好的司法鉴定秩序和鉴定时效。

(2)工程量的确定

工程量的计算是工程造价中工作量非常大的一块内容,在司法鉴定项目中也是如此。通常由于设计图纸及建筑物实体的存在,对工程量的确定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分歧,只要认真进行计量,在这个环节不会有太大的争执。值得注意的是,在与当事人几方共同核对工程量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对于确认的量均应有相应的签认手续。常见的做法是在工程量计算书上由几方均签字后复印发放,各自保存。

(3)材料价格的确定

对于工程中所使用材料价格的确定是司法鉴定项目的难点和重点。由于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异常繁多,市场上对于通常材料,即便是同品牌同型号的都可能存在较大的价差,更遑论不同品牌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对于材料价格的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购买材料的发票、供货合同等,一般双方对某种材料价格认可,达成一致意见后计入工程总价中。但是在司法鉴定项目中,这种做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因为双方既然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则对于材料价格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这个时候对于材料的判定就非常重要。根据日常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我们将材料价格的确定情况粗分为以下几种。

(A)对于材料价格计取有约定的情况,这种类型的材料价格是指双方无异议,或者即便有异议,也能明确确定的价格。

(B)对于材料价格计取有可供参考依据的情况,在材料价格的计取中,这种类型的材料价格占了大多数。这种材料价格当事人某方通常会有材料的凭证,如材料购置发票、购货合同等,但是这种资料很可能不被当事人另外一方所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材料价格就成为司法鉴定的焦点所在了。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对提供的材料价格依据结合实际市场情况作一个判断,这种判断不是用来鉴别提供的依据是否真实有效,不是判断发票是不是真的、购货合同是不是伪造的等等,而是基于司法鉴定人的经验和鉴定机构的历史数据、经验数据储备,判断在当初的时点该材料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C)没有任何关于材料价格约定的情况,对于某些材料价格,当事人双方都无法提供价格的时候,双方由于立场不同,对材料价格的确定也几乎不可能达成一致,这个时候作为司法鉴定人来说,对于这种情况操作反而简单。由于双方都无法提供依据,司法鉴定人只需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自行确定材料价格,计入司法鉴定报告即可。

(4)工程费率的确定

工程费率的确定通常情况下都比较简单,但是由于费率的确定对造价的影响非常大,当事人都会在费率上尽力为自己一方争取。一般说来,确定费率的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文件规定、双方的合同约定、投标文件的费率计取等,在这点上司法鉴定与工程审价没有太大的区别。

(5)工程变更、签证的处理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较多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情况,而在事后如果追溯现场情况则比较困难。在处理这种变更和签证的时候,一般以工程现场情况为准,参照变更和签证的内容,采信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的意见。对于实在无法追溯的签证,例如签证土方外运的数量等,通常情况下根据双方不同依据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如双方意见分歧非常大,可以分别根据双方提供的的依据计算变更和签证的相应造价后分开列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判定造价时的依据。

3、项目谈判阶段

项目内部实施完成后,就进入项目谈判阶段,主要是听取当事人对工程中分歧的详细描述、对初稿的意见和异议,针对双方的不同意见进行逐条回复和解决。

(1)项目三方会商制度

项目的操作一般都是业主方、施工方、咨询方三方进行会谈,因为很多时候对工作量等具体事宜是和施工单位接触较多,有些业主也很少或不参与这一过程。但是在操作司法鉴定项目的时候,必须坚持三方会商制度,因为缺掉任何一方所进行的工作可能都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2)会商纪要制度

常规项目中,除非牵涉到很大的、原则性的问题,一般很少作会商纪要。但是司法鉴定项目的会商纪要则会非常多,每次三方会商后都必须对会商的内容进行记录,及时确定相关的会商条款和会商结果,并在会后将三方签订的会商纪要复印几份,各执一份,这样三方签订的会商纪要才可以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进入报告。

(3)谈判中对异议问题的处理

在整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操作过程中,必然会碰到对于某个问题的争议,双方都有不同的描述和理由,由此可能导致完全不同大的鉴定结果。

碰到类似的问题,作为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和一般审价项目的操作就有很大的不同点。在工程审价时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一般我们的操作方法是根据我们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良好的谈判能力,对该问题做出一个判断,然后综合几方的异议焦点,说服其他方接受审价的意见,其最终结果可能是接近异议双方任一方,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结果,但是对于该争议问题一定只能是一个审价结果。

而作为司法鉴定项目,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作为司法鉴定人,应尽量能让几方当事人能认可,能达到一致,如果不能达到一致的话,这个时候的处理方法就完全不一样了。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应分辨双方的分歧点和争议焦点,不参与他们之间的辩论,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发表司法鉴定意见。如果双方的表述差距明显,对造价的影响也很大,则根据双方的表述,依据掌握的专业知识,分别对他们的不同表述作出相应的造价结论就可以了。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可能是对同一个问题有两个甚至多个结果。这种操作方法一方面是避开了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发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无论判定哪方合理都能从鉴定报告中找出对应的造价,有利于判决。

4、报告出具阶段

在报告的编写阶段,作为司法鉴定报告,除了通常的工程概况、项目造价、编制过程等的描述,还应该对以下几方面增加描述。

(1)对鉴定报告的范围和内容的描述

在通常的工程审价报告中,是对工程概况的描述即可。但是在司法鉴定项目中,除了这些描述以外,还应对鉴定的范围和内容做出进一步的叙述,并对双方争议和解决的思路、方法进行描述,以使报告的使用人司法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和司法机关需要审理判定的部分是不是有区别,是不是处理合适。

(2)对没有异议部分的描述

在司法鉴定中,一定会有当事人几方达成共识的部分,这部分的描述主要是反映几方达成共识部分的最终结果和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范围。这部分的描述相对容易。

(3)对几方存在异议部分的描述

对这一部分的描述,本人认为是司法鉴定报告中最难写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在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描述的时候,应尽量按照问题所牵涉到的金额的大小进行排序描述,把涉及金额大,双方争议大的放在后面描述,把金额相对低、争议相对少的放在后面描述。而且在描述中,应尽量引用双方对该异议的书面表述原话,并将该描述所对应的造价鉴定结果附在后面,保证每个提法的后面必须有对应的造价,这样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会很有利,也尽量避免了司法鉴定报告的重复补充、修改。

(4)报告的措辞

在司法鉴定报告中,作为鉴定意见的表述人,在报告中尽量不要出现“我们认为”、“我们觉得”、“我们的意见是”诸如此类的话语。因为我们不是法官,没有判决权,我们所做的事情更多的是把当事人几方的不同意见如实表述,但不发表支持某一方的意见。

同样的,在整个司法鉴定报告的撰写中,要尽量站在一个第三方的角度来叙述问题,不要带着某种倾向性来描述,措辞尽量中性、客观,只表达事实,不作猜测。

(5)报告的签发人

作为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人,除了在本文开头说明的要具备司法鉴定的资格以外,一般情况下一个司法鉴定报告的出具需要至少两个签章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庭审及质证阶段

第7篇

庭、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如果公诉人为了进一步向法庭说明证据的科学性和鉴定的证明力,鉴定人还要针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例如:鉴定的方法、过程、鉴定意见的主要根据等。被告辩护人往往提出证明被告无罪或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质疑,目的是当庭进行证据不足的辩护,是针锋相对的。如果出庭准备不充分,致使出庭效果不佳,会给法庭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一、鉴定人在受理案件时就应该做出庭的准备

从受理案件手续,检材的提取、送检、保存、使用检验法、步骤、论证的理论根据,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等都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持高度的严密性、科学性,防止马马虎虎、草率行事、粗枝大叶、不负责任,遇到疑难的鉴定,要认真分析,反复斟酌。尤其是有些疑难的工具痕迹同一认定,死因复杂的尸体解剖,事先作了手脚,伪病、诈病的伤害鉴定,字迹奇少,样本不足的文字鉴定等物证,要格外认真仔细,千万不要为了完成鉴定而迁强附合,敷衍了事。

1. 详知案情,认真受理案件。鉴定人员在受理案件时,要详细了解案情,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自然概况、鉴定目的等都要认真进行了解,制定统一格式的委托鉴定表格,逐项填写清楚。

2. 保证鉴定意见书的科学性、严密性。鉴定意见书是鉴定人在法庭活动中的重要文件,是公诉人、辩护人及案件当事人针对鉴定提问辩论的主要依据,因此鉴定人在书写鉴定意见书时,一定要保证鉴定意见书的科学性和严密性。第一,要求鉴定意见书书写格式正确,严格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规定的书写格式书写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中涉及到的时间、地点、人物姓名、年龄、职务等事项必须核对准确无误,案情介绍和材料摘要,不能断章取义、先入为主,更不能任意更改、添枝加叶。要求尽量简明扼要。检验过程的描述要求客观、真实、准确,不能用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的语言,应该详细描述的要十分详细,应该粗略叙述的,也要准确到位。整个鉴定意见书中的语言、文字力求精练,专业术语准确、层次分明、语法关系、标点符号运用等无任何差错。第二,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部分要求理论充足、科学性强,要求鉴定人熟知理论根据的出处。例如弹道的测定,要熟悉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现场资料,检验过程等,法庭运用时如同探囊取物,应有皆有。第三、鉴定意见要科学、准确,语言要精练、简明,直接确定鉴定结果。如果鉴定意见比较复杂,一次无法表述,可以分出几个条项说明,但绝不能前后矛盾,鉴定意见必须与鉴定委托要求、鉴定目的相一致,不能所问非所答。

3. 鉴定档案的存档:鉴定意见是法庭审判中证据之一,是定案的重要依据。因此,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都应按规定存档备查。

二、接到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做的准备

1. 反复研究鉴定文书及存档材料,对法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可能提出的问题,要拟好解答的提纲,找足理论根据,涉及到的法条,鉴定规定的规则章节条款要准确熟记.

2. 对鉴定意见有争议的案件,要针对所争议的问题,充分搜集理论根据。为了达到出庭成功举证目的,开庭前应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针对争论的焦点,作好充分的准备。

3. 出庭前,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着装整洁、泰然自若、言谈举止落落大方,谈吐有理有据,防止猥猥琐琐、嘻嘻哈哈、心不在焉、藐视法庭、人身攻击等不良现象发生。

4. 接到出庭通知后,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拒绝和无故缺席。准时等待法庭通知到庭,

三、鉴定人的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准备

鉴定人有时在法庭中可起到举足轻生的作用,鉴定人的素质高低,会直接影响法庭审判的效果。因此,鉴定人要具务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1.要有较高的专业知识阅历。鉴定人是从事司法鉴定并具有的专门知识人员,相应的技术职务要有相应的知识阅历,要比法庭其他组成人员更多地具备专门知识,才能满足法庭其他人员的提问。相反,知识贫乏,一知半解,就会漏洞百出,出现法庭窘迫现象。鉴定人平时要不断积累相关的科学知识,要精通本专业,还要了解涉及鉴定业务方面的综合知识。尤其是要从罕见、疑难的角度研究和探讨问题,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下来等,都是难度较大的问题,回答起来也十分复杂,不回答也不行。因此,要求鉴定人员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回答时,既要有充足的

科学依据又要客观、简明、有理、有节,使法庭审判顺利进行。

第8篇

编号:××机电技术鉴定84052

×经科鉴定(**)001

新产品名称:C6140型普通车床

研制单位:××省××工厂

组织鉴定单位:××省经济委员会

委托鉴定单位:××省机械电子工业厅

鉴定级别:省级

鉴定日期:**年12月27日~28日

一、项目概况(项目计划下达年份、文号、组织鉴定过程)

××省××工厂研制C6140型普通车床,系××省经委以冀经科(**)175号文件下达的新产品研制项目。由××省机械电子工业厅归口管理。该项目自**年开始研制,四年来,共研制了三代样机,1984年11月份已具备了鉴定条件,经该厂鉴定合格。××省机械电子工业厅受××省经委的委托(84)×机电技字第101号函,邀请管理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同行企业等18个单位的26名代表,于1984年12月27日~28日对C6140型普通车床进行了鉴定。

二、主要技术规格、技术经济指标及简要说明

C6140型普通车床是在C6140—1型普通车床上几个部分做了重大改进而构成的新产品。该产品的研制成功为C620型及其变种车床的更新,为开发新一代的产品创造了条件。

主要技术规格如下:

(一)中心高202mm

(二)中心距1000、1500、2000mm

(三)最大工件回转直径:

在床身上400mm

在刀架滑体上210mm

捧料37mm

(四)最大工件加工长度900、1400、1900mm

(五)螺纹加工范围:1~192mm

公制螺纹的螺距2~24牙寸

时制螺纹0.5~48mm

模型螺纹的模数1~96径节

径节螺纹38mm

(六)主轴孔径

(七)主轴转速级数:

正转24级

反转12级

(八)主轴转速范围:

正转10~140rmin

反转12.5~1400rmin

(九)主轴每转刀架纵

向进给量0.08~4.83mm

(十)主电机

型号:Y132—4(B3)

功率:7.5KW

(十一)外型尺寸:

长×宽×高(2720.3230.3720)×974×1199mm

(十二)机床重量:约2200、2300、2400kg

三、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通过了《C6140型普通车床鉴定大纲》,并按照大纲的要求,分为资料审查组、样机检测和零件检测组,三个小组分别按照大纲规定的任务进行工作,通过上述工作,与会代表认为:

(一)产品图样和主要技术文件基本上做到了完整、正确、统一、清晰,可以指导生产。

(二)样机是在C620—1型普通车床的基础上做了重大改进而构成的新型车床,会议认为,该机的外型、进给箱的双轴滑移系统,外供油强制,尾座增加快速锁紧机构,床头箱采取降噪措施,并扩大转数范围等等方面的改进是成功的。

(三)整机的外观检查,几何精度、工作精度及其它质量的检测结果,符合CB4020—83及分等规定等有关标准的要求,整机精度应检18项,实检18项,合格率100%。

(四)主要零件的加工质量达到了设计要求,并均采取了耐磨措施,主要件共检9件,关键项应检30项,合格30项,合格率100%,主要件主要项应检339项,实检339项,合格325项,合格率95.2%。

(五)××省××工厂的技术力量、设备能力及工艺装备情况具备批量生产的条件。

(六)建议:

1.应进一步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例如产品图样应预以整顿,标准化工作应进一步预以完善,加强工艺装备的管理。

2.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提高铸件及钣金件的质量,提高机床清洁度,防止零件在加工过程中的磕碰划伤。

综上所述,与会代表一致认为,6140型普通车床研制是成功的,达到了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该产品既保留了C620—1型普通车床的优点,又改进了其不足之处,为机构行业又提供了一种新型号的车床。会议认为C6140型普通车床可以定型,投入小批量生产。

四、主要技术件及提供单位

(一)鉴定大纲

(二)试制工作总结

(三)技术工作总结

(四)制造与验收技术要求

(五)技术经济效果分析报告

(六)标准化审查报告

(七)厂级鉴定书

(八)使用说明书

(九)合格证明书

(十)装箱单

(十—)检测记录表

(十二)出厂验收规范

(十三)产品图样

(十四)工艺文件及工装图样

(十五)用户使用报告

以上技术文件1~14是由××省××工厂提供,用户使用报告由××省××县城建公司提供。

五、受委托鉴定单位审查意见

同意鉴定委员会意见

**年12月31日

六、组织鉴定单位审查意见

同意鉴定意见

××省经济委员会(盖章)

**年1月22日

七、附件

(一)资料审查组《技术文件、资料审查报告》及审查技术文件、资料目录。

(二)整机检测组《整机检测报告》及检测记录。

第9篇

以笔迹作为文检鉴定的素材,是为了适应当代刑事侦查以及诉讼证据迫切需要,并以我国书法研习理论为文化积淀,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文检鉴定方法。在历史上,唐代孙过廷《书谱》,明代项穆《书法雅言》都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笔迹可以充分体现书写人“风骨”,即心理差异、性格差别对笔迹的影响。充分说明了我国的笔迹研究确有一定的历史沿革。并且,根据笔迹的属性我们可以看出,笔迹不仅仅是日常沟通交流和记载信息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更是书写人在书面象徵上区别于他人的符号系统。尤其在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中,涉案人员往往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留下大量的笔迹素材,因此,将系统性检验方法引入笔迹鉴定体系,有助于检察机关有效提升办案质量。

在研究笔迹鉴定时,应当系统的研究整个笔迹的形成过程,揣摩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的主观情绪与客观环境。笔迹更是书写人的自由意志或者说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最好的客观体现。在落笔之时,书写人对书写内容的印象,首先在脑海中形成的是积极或者消极的价值评价,以及行为后果评价,进而影响笔迹的特征形成。在对送检材料进行比对之时,应充分认识到上述主观情感色彩对个体客观书写规律的影响,避免认定过程中出现误差。虽然部分检察机关已经实现了通过高精技术仪器开展笔迹鉴定,但我们应当充分的认识到,仪器的作用是对人的客观动作的模仿和复制,不能够对主观认识层面进行真正地能动思维。也就是说,文检鉴定的灵魂,依旧是主观认识与客观的过程。因此,这就需要以系统性检验方法为基础,发挥文件物证系统的整体优势,进行笔迹鉴定,以避免过度主观、片面强调经验,单调而刻板的认定方法。

二、系统检验定义

系统性检验方法,重点在于强调文检工作的系统性,同理适用于笔迹鉴定。是指在主观方面将文检鉴定置于整个文检鉴定层面,以联系、运动、整体的视角评价送检笔迹;在客观方面,将笔迹与其载体等要素视为有机统一的独立性整体,提取全部信息,系统地将笔迹与其他信息进行综合性比对。

这种方法旨在强调通过笔迹鉴定与其上位概念的融合,将整个文件的信息整体提取,综合评价,以此避免割裂部分与整体之间的联系,换句话讲,在笔迹鉴定过程中,如果仅强调将笔迹进行机械的对比,而不去考虑笔迹的载体上所负载的信息,必然会有形而上学之嫌,具体体现为忽略载体的其他信息,就会进而忽略影响书写人的主客观因素,往往产生认定的误差。以签名为例,如果载体是一纸合同,书写人对待其签名的态度必然要高于对日常性的书写,也必然会导致笔迹与日常笔迹产生差异,这就要求在鉴定过程中对整个载体所负载的全部信息予以提取,方能够客观、全面、准确地确认送检笔迹。

三、系统性检验在笔迹鉴定中的应用

一要适当把握主观鉴定过程中的首因效应。首因效应强调主体首次接受客体信息时的感性判断会形成刻板印象,并对后续的工作产生相应的指引。[1]在管理学中对首因效应及其产生的刻板印象往往具有否定性的评价,但在笔迹鉴定领域,基于首因效应的不可避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充分运用,使得鉴定意见更有针对性。笔迹鉴定的特殊性表现在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系统性。即无论是在书写人书写的过程中展现出的个体主观意识,还是在鉴定过程中的主观经验与技能与检材的结合,都是由主观意识向客观存在转换形态的过程。鉴定人员在开展笔迹对比之前,必然会具备一定的主观认识基础。即鉴定人或多或少地会对案情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以便于有方向性地在检材的信息群中选取能够为鉴定意见提供支撑的有效信息。有学者强调鉴定人员应当居于客观中立地位,而出具客观鉴定意见。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原因有三:一是检察机关的文检鉴定工作具有明显的进攻性,或为侦查目的,亦或为支持意见。新刑诉法的实施已明确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赋予鉴定意见的可质证的属性,并且控辩双方均可申请专家证人对鉴定意见予以推敲。也就说明,从程序设置方面已经打破了鉴定意见“客观真实”的神话;二是具备首因效应的鉴定意见未必不客观,其原因在于,首因效应及刻板印象只是对鉴定意见起到方向性的指引,如果用以支撑观点的信息的质和量不足以出具鉴定意见,则鉴定人必然会转移方向,更有利于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三是鉴定意见本身就是主观技术与经验的结合,其客观性的基础亦是源于主观意识,因此,对此不必拘泥于所谓的客观真实。

结合首因效应的互动性,即首因效应有助于主体在客体信息群中发现符合自己观点的信息,具有明确的指引性。笔迹鉴定过程中,系统性检验要求鉴定人员对案情有一定的了解,作为笔迹鉴定的主观前提,有助于鉴定人员有针对性地提取信息,进而有效地支撑鉴定意见。检材的形成是偶然性与必然性的统一,偶然性与必然性共同寓于特定的案情,如上文所指出的笔迹与特定案情之间的逻辑关系,鉴定人员就应当系统地把握案情的特殊性对笔迹的影响。因此,应当对以下信息予以系统掌握:

一是主观信息。包括案情基本情况、鉴定目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等。

二是客观信息。包括检材基本情况、笔迹载体信息、检材数量、检材质量等。

二要全面把握客观检材信息收集的系统性。客观检材是笔迹鉴定的信息源,全面把握客观检材收集过程的系统性,旨在将能够为鉴定意见提供支持的全部有效信息予以提炼。以“点—线—面—体”体系为轮廓,填充相关信息,并以此还原书写过程中的一切信息,并与案情交相呼应的格式。“点”是指在笔迹鉴定的检材中能够提炼出来的信息,以此作为还原案情或者书写场景的原点;“线”则是指负载检材的载体当中所蕴含的信息,结合检材信息,贯穿成线,为还原案情或者书写场景提供框架;“面”则是指以检材信息为中心形成的案情中的某一侧面或者特定事件;而“体”则是在综合全部信息的基础上,打破时间和空间维度的限制,将整个案情构建成系统的信息群,以此还原全部案情。以此系统性的模式作为笔迹鉴定体系,能够体现笔迹鉴定在整个侦查过程中的意义和地位,更为关键的是可以有效避免割裂笔迹与各种主客观因素乃至整个案情的联系,避免了在认识论方面的形而上学。

三要准确把握笔迹鉴定方法论的系统性。方法论是笔迹鉴定的核心,是决定鉴定意见科学程度的基础。方法论的系统性旨在强调“横向”与“纵向”交织的系统体系。

“横向”是指横向比较。即在找出矛盾点、差异点的基础上,结合多份检材进行对比,形成差异信息互补,同时排除干扰信息。例如,鉴定素材的笔迹体现出与以往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出现差异的情形,但仅以笔迹的差异程度来辨别其统一性,则过于片面。还应当考虑其心理差异(正式场合与非正式场合、涉他与涉己、违规与违法等差异)、生理因素(性别、妊娠、残疾、病理等差异)、客观环境的影响因素(如压痕、折痕、污渍、垫板凹凸等差异),应找出与检材主客观环境相一致或者相吻合的素材进行对比,才能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和科学性,这也是符合逻辑属种关系的充分体现。

“纵向”是指纵向发掘。综合运用特征对比方法,在综合基本笔法特征、错字特征、比例特征的基础上,纵深发掘笔迹载体的各种特征。载体的化学特征,如色料与填料种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技术水平、适用地域以及大致适用年代,以此推断出大体书写时间与地点。载体的物理特征,如网格痕迹、纸张瑕疵、以及人为标记习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生产批次,能够为鉴定笔迹书写顺序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系统性检验在笔迹鉴定中的运用体现为适当把握主观鉴定过程中的首因效应,全面把握客观检材信息收集的系统性以及准确把握笔迹鉴定方法论的系统性,从主观到客观以及方法论的统一,“三位一体”的对笔迹检材进行系统性检验,以避免笔迹鉴定过程中的形而上学,促进文检鉴定工作整体性提升。

第10篇

——由3例错误鉴定所引发的思考

【关键词】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审查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0s2-06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如

杀人、抢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

患纠纷等)涉及大量的医学、法医学鉴定。在全国人

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

称《决定》)生效之前,对于医学、法医学鉴定,基本上

都由法院系统内部设立的法医学鉴定机构负责鉴定

复核,去伪存真,纠正了大量的错误鉴定,一定程度

上维护了司法的公正。而如今,随着《决定》的生效,

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权”被取消,法院不能再依靠

自身的技术力量对案件中的特殊证据—— 医学与法

医学鉴定进行复核鉴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

如何对待公安、检察以及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是采取“拿来就用”的态度,还是坚持“审核质证”的

原则。作者认为,不但必须坚持“审核质证”的原则,

而且还应该切实加强。应当用科学的眼光,实事求是

地对待公安、检察和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慎

重行使采信权、裁判权,以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结合作者工作中遇到的3例社会鉴定机构

鉴定的法医学案例存在的问题,谈一谈人民法院开

展法医学审核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案例介绍

下述3件案例,是我院司法技术部门接受办案

法官委托,对所送卷宗材料中有关医学、法医学资料

进行审核,并邀请临床专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查、会

诊之后提出审核意见,向委托法官出具了正式的“司

法技术咨询审核意见书”。事后进行了反馈调查。现

结合反馈意见作介绍、评析如下。

【案例1】伤者王××,男,38岁。20__年2月21

日,自诉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推倒在地,并被脚踢腰

部而受伤。20__年2月22日~2月27日住盐城市

中医院治疗,人、出院诊断为“腰1,3椎体压缩性骨

折”。20__年5月23日,王××到××市第×人民医

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伤残等级评定,x线摄片(06—

157),报告:腰1、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压

缩近1/2,该所法医阅片认为:“l1、l3椎体压缩性骨

折,前缘压缩均达1/2”,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10.45条评

定为10级残疾,并依照该标准总则1.6条,晋升为9

级残疾(××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__

年第××号)。本院法医审核时,对x线负片进行测

量计算.其第1腰椎前缘压缩约1/3,第2腰椎前缘

压缩≤45%,均不足1/2,结合社会鉴定机构所在医

院的x线摄片医师认为王××第1、第3腰椎体前

缘高度压缩均不到1/2(明确报告为近1/2),达不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不应评定为10级

残疾,更不能晋升为9级残疾。

该案的“9级残疾”是明显的“无中生有”。该鉴

定存在3方面的错误;(1)对伤者的第1、3腰椎骨折

是否为新鲜骨折,没有做出判别;(2)对没有达到有

关等级的损伤,做出不切实际的残疾等级评定;(3)

对未达最低等级的残疾做出评定,并在错误的等级

评定上再予晋升残疾等级,更是其错。办案法官参考

审核意见,对鉴定结论未予采信,委托了另一社会鉴

定机构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鉴定其不构成残疾。法

官根据本院法医的审核意见,采信第二份鉴定结论

做出了裁判。

【案例2】伤者申××,男,53岁。20__年1月26

[作者简介]周从禹(1957一),男,汉族,江苏盐都人,大学本科。现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处长,主任法医师,

审判员;主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tel:+86—515-8236075;e-mail:zhoucy1956@sina.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当即昏迷约1分钟,

醒后头痛头昏,双上肢疼痛,活动受限,双手麻木。检

查:左头顶部2 cm×3 cm头皮下血肿,面部肿胀,

双前臂运动受限,肌力ⅲ级。mri检查:颈5-6椎间

盘突出,颈椎管狭窄,硬膜囊受压,颈3.4节段高信

号改变,中央部明显。诊断:头部外伤,面部挫裂伤,

头皮血肿,脊髓损伤,c, 椎间盘突出。住院保守治

疗。20__年3月1日出院,出院时一般情况可,两上

肢肌力ⅲ级,两下肢肌力正常。20__年×月××日,

××市公安局鉴定为4级伤残。法医学审核中发现:

(1)申××于20__年9月20日鉴定之前,其四肢肌

力即基本恢复正常(上海医院0022731号门诊

病历20__年8月23日记载:右上肢肌力v一级,左

上肢v级);(2)20__ 年9月14日(盐城市第×人民

医院会诊)检查记录有多处改动— — 双(注:此处

“双”字为“左”字改成)上肢肌力3 (注:“3”为“5”所

改而成)级,左下肢肌力3一(注:“3”亦为“5”所改而

成)级,右下肢肌力3锻,病理征(一)。200~年×月×

日检查,其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仅遗有双上肢

轻度瘫痪(左上肢肌力v一级,右上肢肌力ⅳ级),与

被告人提供的录像光盘显示的情况相符,依照《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 18667—

20__)4.7.1.e条之规定,只应评定为7级伤残。

该例鉴定存在明显的“拔高”。伤者申××于鉴

定时的实际情况(右上肢肌力v-级,左上肢v级)只

应评为7级残疾.但原鉴定人却评定其为4级伤残,

该鉴定人显然没有“看到”上海医院20o4年8

月23日0022731号门诊病历中的有关记录,同时也

没有“注意”到××市第×人民医院会诊检查记录于

关键之处的多处改动,而将申××的残疾评定为4

级,是明显的“拔高”。

承办该案的法官根据法医的审核意见.重新启

动鉴定程序。经重新鉴定为7级伤残,法官再次向法

院法医咨询后,采信了“7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依此

进行调解结案。

【案例3】伤者徐××,男,55岁。20__年8月15

日被他人故意用菜刀砍伤左肘部.伤后4小时临床

检查:左肘部10 cm横形伤口,左手感觉减退、运动

障碍⋯⋯诊断为:左肱骨双骨折。左桡骨小头骨缺

损,伸肌断裂,神经损伤待排,20__年12月2日××

市公安局法医检查:左肘关节活动功能轻度受限,左

手小指活动功能稍受限,鉴定为“轻伤”(××市公安

局20__年第××号物证鉴定书)。20__年×月×日,

盐城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检查.其

· s3 ·

左肘关节活动度丧失75%以上,根据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8.40

条评定为8级残疾(××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

鉴定所20__第××号法医学鉴定书)。

该例在法医审核之前已有出自于两个鉴定部门

的鉴定。两份鉴定的内容不同,前一份是损伤程度,

由××市公安局于伤后两个半月做出,此时损伤恢

复时间短,鉴定时机不到;后一份是残疾程度,由×

×市第×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伤后五个半月

做出,已到鉴定时机。两份鉴定相隔3个月,对伤者

的检查也是相差3个月,但两份鉴定对伤者左肘关

节活动障碍程度的检查数据差距较大,依据两份鉴

定所记载的数据,前者为轻度障碍,后者则为严重障

碍(功能丧失75%以上),这两份鉴定。可以肯定地

说有一份是错误的,不是前者低评了损伤程度,就是

后者高评了残疾等级。

基于上述审查分析,法院法医建议对伤者左肘

关节的功能障碍程度作医学鉴定后重启鉴定程序。

经医学会诊检查并鉴定,其左肘关节功能丧失在

55%左右。第三次鉴定时,鉴定机构依据医学会诊鉴

定所确定的左肘关节活动障碍程度,依照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有

关标准重新鉴定为9级残疾,损伤程度为重伤。

该案的最终鉴定结论表明该案的前两次鉴定结

论都是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进行法医学审核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以上3个案例,提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人民法院

开展法医学审核工作,对社会鉴定机构(含公安、检

察)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审核,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必要性— —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

自《决定》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法医的职能发生

转变,由鉴定转变为审查,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

发展,也是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主要的工作是对案件

进行审判,做出裁定、判决。公正的裁定、判决必须建

立在查清、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对案件事实进行审

查,主要是对构成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核和审查。

没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6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明确规

定,法医学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才

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s4 ·

任何证据都没有预定的证明力。法医学鉴定作

为证据的一种,自然也没有预定的证明力,是否采信

应当由法官通过审核做出判断与决定。未经查证(审

核)的医学或法医学鉴定结论绝对不能作为证据采

信。法律赋予法院拥有审核职能,这也就决定了法院

有权不予采信有问题的法医学鉴定结论,也有权指

定或组织其他的鉴定机构参与有关问题的讨论,决

定鉴定或重新鉴定。但实际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

中,很多法官对鉴定结论过于盲从,放弃对鉴定结论

进行必要的审核而直接采信,或是简单地应另一方

的要求重启鉴定程序。放弃了自己的审核权,实际上

相当于赋予了鉴定结论预定的证明力。在这些法官

的审判活动中,鉴定结论实际上不是待审证据而成

了最终结论。这样做实质上违反了司法程序,是对工

作的不负责任,很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由过去的复

核鉴定转变为法医学文证审查,负责审核、审查社会

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能否采信,对

于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十分必要。

(二)必要性— — 历史提示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法官审核的关

键与重点。对普通的书证、证人证言进行审核,法官

一般均可自己完成。而法医学是一门多学科知识相

互结合、相互渗透的应用科学。法医学鉴定结论是鉴

定人应用临床医学、法医学以及其他科学理论与知

识、技术进行检查、检测、综合分析的结果。对专业性

很强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审核,除了要审核其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外,还有一个“科学性”的问题。科学

的东西来不得半点虚假。要求不具备相应理论与知

识的法官对法医学鉴定书以及法医学鉴定结论进行

审核,做出取舍,继而做出裁判,确实是“勉为其难”。

根据作者二十多年来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实践来

看,法官对公安、检察与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

绝对不能有“拿来就用”的思维和做法。上世纪80年

代初,因审判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内部设立法医,就

是为了审核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审核

公安、检察的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后来渐渐转为鉴

定。无论是80年代初开始阶段的“审查”,还是80年

代后期以后的“鉴定”,对法官办案,对人民法院保证

公正司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实际效果非常明显。

从以往的内部统计分析来看,医院的诊疗资料尤其

是诊断证明,存在一定的“水分”,公安、检察的鉴定

也有15%左右的错误率。而现在的法医学社会鉴定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机构。都源出于医疗机构,其思维方式、工作习惯以

及医护人员之间的人情、招呼,势必影响其所作鉴定

的正确率(从目前法院法医于本职工作之外所遇到

的一些咨询,就明显地发现社会鉴定机构有很多错

误的鉴定)。因此,对于社会鉴定机构(含公安、检察)

有可能错误的鉴定结论,如果不加审核,不予甄别,

采取“拿来就用”的不作为做法,审判质量得不到保

证。

(三)重要性— — 现实要求

从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隶属关系、鉴定人员的

结构现状、鉴定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及其实际鉴定

质量等等情况来看,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必须

经过审核。这是因为:(1)社会鉴定机构以营利为其

生存条件,社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有偿

的服务活动,其利益(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必然引

起该机构的最大关注。“利益”的驱使会不同程度地

左右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2)同样是出于逐利的目

的,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为了抢数量,争报酬,在收

集病史上,不如以前法院的法医要求详尽、把关严

格。因此会出现许多源于客观资料不全、不真实的失

误;(3)目前,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大多数没有

从事过审判工作,对形成鉴定结论的前提— — 病史

材料(证据),缺乏审核鉴别的观念与过程,基本上是

“拿来就用”,审核资料不全面,制作文书不细心,也

会因此出错;(4)社会鉴定机构不像法院内设鉴定机

构有完善的约束机制,他们在管理上比较松散,对鉴

定人员约束较少。出具不符合科学、不符合实际情况

的鉴定结论的概率较高;(5)根据侧面反映与直接接

触了解,社会鉴定机构确实存在一定数量的错误鉴

定。这些错误鉴定,有些是“技术”原因的失误,但也

有一些是非技术失误。

(四)重要性— — 公正司法的需要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相关调研信息,社会鉴定机

构还存在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有的片面

追求经济效益,一味迎合当事人需要,有的“买卖鉴

定”,为一方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大了因“鉴

定”因素而引发裁判不公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引发

了新的涉法涉诉上访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明确指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

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

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手中握有一份法医学

鉴定书的当事人基本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对于该份

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法官是否采信该份证据,主要看

对方当事人是否存有异议。而对方当事人不具备医

学、法医学的专业知识,不了解举证方的诊疗就医情

况。不了解其诊疗资料的真实程度,相对于其他几类

证据的举证责任来说自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对鉴

定结论进行分析、判断。实践中,对于法医学鉴定结

论,有的当事人盲目相信;有的当事人半信半疑,但

又不能提出具体的理由和证据;也有的当事人采取

全盘否定的态度。当事人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

案件.有的法官往往采取拿来就用的做法,使得原本

可能有问题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合法化,有可能导致

案件审理的不公正。有些案件结案以后,当事人发现

法医学鉴定结论确有问题而导致错误裁判,采取申

诉或再审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后来

获得了公正的判决,但是拖延、辗转,浪费了当事人

的精力、财力,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而迟到的

公正就是不公正。人民法院的形象自然会因此不同

程度地受到影响。

对待社会鉴定机构(含公安、检察)的鉴定,如果

听之任之。无所作为。不问青红皂白,拿来就用,让错

误鉴定迷糊了法官的眼睛,就会因“鉴定”而导致裁

判不公,判决错误。如:案例1的被告方会因错误鉴

定多付两个级别伤残赔偿金。案例2的伤者,则会因

错误鉴定而多获得三个级别、5万多元的赔偿以及

终身护理费用。案例3的加害人则因公安的鉴定而

被重罪轻判。逃脱法律对他的刑事制裁。人民群众会

因这些个案的累积作用。加大对法官的偏见,增加对

人民法院的误解,进而怀疑法律,不满社会。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开展法医学文证审核、审查

工作十分重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能够辅助

审判人员发现有瑕疵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建议补充

鉴定、重新质证或重新鉴定。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判;

(2)通过审核、审查,辅助审判人员解答案件当事人

的疑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通过开展法医

学文证审核、审查工作。对社会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综上所述。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减少冤、假、错案

的发生,体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构建“和谐社

会”.人民法院开展法医学审核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人民法院不能为“人大”的决定完全束缚,应当

“有所作为”。应当建立健全如下规定与制度:但凡案

件审理过程中已在卷的法医学鉴定书证及相关医疗

· s5 ·

病史材料,办案法官在做出裁判之前,应当送交人民

法院内设的法医技术部门进行审核。要求审核,既可

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主办法官依职权提出。如

法官依据未经审核的鉴定书证进行裁决而形成冤、

假、错案的,承办法官及(或)合议庭成员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

三、相关讨论

f一)由法医进行审核是否有“越俎代庖”之嫌

有人认为.由法医进行审核,与《决定》相悖,没

有法律依据。法律只规定对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

及关联性进行审核。而这样的审核应该是由法官来

进行的。由法医进行审核有越俎代庖之嫌。

其实不然,第一,《决定》只是规定法院没有鉴定

权。但未取消法院的审核权。第二,法官办案,需要对

所有证据(鉴定书证只是证据的一种)进行审核,这

是法律赋予的权力。第三,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单纯是

法官的个人行为。法院的裁判 文书盖有法院印章,是

以法院的名义发出的。法院是一个整体,部门之间有

协同、有配合,专业之间有渗透、有互补;法官的知识

不可能面面俱到.有些方面必须有他人的配合、参谋

与指点;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甄别、

审核。去伪存真,防止办错案件,是对当事人、对法律

负责的积极行为,绝非“越俎代庖”。第四,法院若是

无条件的执行《决定》,但凡鉴定书证“拿来就用”,不

进行审核。就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是对当事

人的不负责。是对司法的不负责,难以避免“负面作

用”。如案例1的鉴定不予否定,被告方则会因社会

鉴定机构的鉴定而平白无故多付出两个级别(2万

多元)的伤残赔偿金。案例2的原鉴定如果不经审核

纠正.肇事方就会多赔偿3个伤残等级(5万元左

右)的费用,而且还要承担受伤人的终身护理费用,

对肇事方来说.显然是不公的。案例3的情况比较复

杂.就伤者左肘关节活动障碍情况而言,按照公安的

检查记录,当定轻伤无疑,其残疾等级只能评定为

10级。而按社会鉴定机构的检查记录,残疾等级应

为8级。但损伤程度则相对应该重新鉴定为“重伤”。

如果我们不加审核。直接采信两份鉴定,那么就会出

现相悖的情况。

(二)当事人无异议时,法官是否有必要提起审核

也有人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另一

方提交的鉴定如果存有怀疑,自会提出反驳,要求重

新鉴定。如果当事人不提出异议,说明他认可鉴定,

法官没必要提起审核。

· s6 ·

从“公平正义”角度来分析,此种想法是错误的。

大家应该知道,在专业性、保密性很强的法医学鉴定

面前,当事人是弱者。不像那些普通证据(如借条、欠

条、合同、协议),当事人只要没写、没签,自然会对另

一方的举证提出反驳,要求甄别真假。但不同的是,

对于法医学鉴定这类证据来说,由于伤者并不了解

有关鉴定标准,所以他们一般不会就伤残是否符合

“标准”问题而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而被告方除了

不了解鉴定标准之外,对伤者的身体状况、诊疗资料

真实性也不了解,因此,他(她)们很难对另一方举证

的法医学鉴定提出怀疑,要求重新鉴定。当事人在诸

多“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法医

学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异议,并不代表这些法医学鉴

定结论全都正确。事实上,在以往所审理过的案件

中.并不缺乏这样的案例。由于当事人没有对法医学

鉴定提出异议,导致许多伤害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糊涂僧断糊涂案”,稀里糊涂做出裁判。

(三)审核意见不能作证据,是否有必要“吃力不

讨好”

还有人认为:当事人对鉴定提出异议.法官采

纳,提起重新鉴定,不就行了,审核意见又不能作证

据采用,何必进行审核.做“吃力不讨好”的事呢。

这种想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绝非完全正确。

也许当事人囿于知识、条件及材料的占有等等因素

影响,对一份鉴定没有提出异议,法官依据鉴定结论

做出裁判,被告人对裁判也未提出异议,服判了,法

官自己认为裁判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这个鉴定原本

就是错误的,因为法官没有提出进行审核.应当说法

官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没能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去

纠正错误的鉴定,法官依据错误的鉴定做出了裁判,

实际上就是办了一个错案。

在既往的司法鉴定实践中.不乏有一种损伤结

果,引发多次鉴定(曾有报道为7—8次)的案例。这

类鉴定,对损伤程度的认定,从无到有,从轻到重,再

从重到轻、到无,反反复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

理”。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法官面对多个鉴定结论.如

何选择。是不是当事人提出一次要求重新鉴定.就重

起一次鉴定程序。如果重新鉴定与原鉴定一致.好

办,采信就是了。但两次(或多次)鉴定结论虽然一

致,然而都是错误的,法官贸然采信,岂不是办了错

案;如果鉴定相左,结论不一,怎么处理;倘若多次鉴

定,出现多种鉴定结论,又如何取舍、采信,这是无法

回避的现实。而法官真的这样去做,那就会导致无休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2期)

无止的重复鉴定、多头鉴定,这不仅仅是浪费了当事

人的时间、精力、金钱,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

重要的是会引起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法官的审判能

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怀疑。

面对有怀疑的法医学鉴定.简单地答应另一方

的要求.重起鉴定程序,是一个最省心、最省事的办

法。但是,鉴定是社会鉴定机构的事,审核是人民法

院的“活”:鉴定是别人用他们的眼睛看待事物,用他

们的头脑思考问题:审核是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医用

自己的眼睛看待事物,用自己的头脑思考问题。对待

某一事件,不同的人会有相同的看法,也会有不同的

看法,鉴定亦是如此。“鉴定”永远代替不了“审核”。

法律规定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是否采纳、采

信的权力,因此,在鉴定这个问题上,法官自然拥有

采信权。对鉴定结论做到正确采信,就必须对案中的

鉴定结论心中有数,要做到心中有数,就必定要对鉴

定进行审核。如果放着法律赋予的审查审核权不用,

非要到外面的世界去鉴定,以社会机构的“鉴定”代

替法院内部的“审核”。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四)审核意见的地位、作用及其采用与表述问题

法医学鉴定是鉴定人凭借医学、法医学以及相

关理论.依法对人身某些待证事实进行检查、检验、

鉴别、判定.提出结论性意见的活动。是当事人向法

庭提供的外来证据。

法医学审核是指法院的法医技术人员应法官或

合议庭的要求。审查核实送审案件中的法医学鉴定

文书及其相关鉴定材料,就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客观

性、关联性以及正确性等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合法

性应当由法官进行审核,法医也可以就其是否合法

提出意见)。属于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思

考、甄别与判断的辅助程序。

既然法医学审核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内部

“思考判断”过程,因此,就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讲,审

核意见“也就是”法官对法医学鉴定进行甄别与判断

后的结论性认识,其地位与作用自然高于鉴定结论。

原则上讲,当审查意见对鉴定结论有明确的肯定或

否定意见时.法官则可以依据审核意见对鉴定结论

做出采信与否的抉择:如果审核意见明确肯定了鉴

定结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法官则可采信鉴定结论,

据此做出裁决:如果审核意见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明

确错误.法官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从节约司法资源的

角度考虑.则可以裁定“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或者从“稳妥”的角度考量,也可以重启鉴定程序;如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4卷(第2期)

果审核人认为原鉴定结论“模棱两可”,而无法做出

明确审核意见的,那么,法官则应当重启鉴定程序。

在《决定》生效之前,人民法院的法医拥有鉴定

权,因此,法官采信法医的鉴定结论时,通常在裁判

文书中表述为:××的(损伤),经我院(或××人民法

院)法医鉴定,××的损伤构成×伤(或×级残疾)。现

在.人民法院的 法医没有了鉴定权,法官对其审核意

见,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则应当将法医的审核意见

转换为法官(法院)的意见,可以这样表述:⋯⋯ 经审

理查明:⋯⋯ ,××的(损伤、或残疾、或因果关系,

等),经我院(注意,不要用“法医”两字)审查,(引用

法医的审核意见),⋯⋯(适用具体法律条款,做出裁

判)。如此表述,则不会给当事人以审核代替鉴定的

说辞。

结束语

· s7 ·

从目前“鉴定”领域的实际情况来看,《决定》成

就了某些利益“集团”谋财的企求.增加了当事人的

经济负担,加大了因“鉴定”因素而引发裁判不公的

概率.也由此由此增加了新的涉法涉诉上访事件,其

利弊衡量值得探讨。为保证案件质量,减少冤、假、错

案的发生,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人民法院对待当

事人提交的法医学鉴定,绝对不能“拿来就用”,应当

建立健全对社会鉴定机构(包括公安、检察为案件侦

查所做)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审核的制度。对这些鉴定

的审核应作为法官审理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社会

鉴定机构(包括公安、检察的鉴定)的法医学鉴定结

论必须经过法院的法医技术人员“审核”,待审核确

认其正确后才能采信,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从而从

技术层面上保证司法公正,减少因司法原因引起的

第11篇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法律定位;资格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为保证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在司法鉴定中需要建立起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应运而生。在国外许多刑事诉讼法中,都有专家对相关鉴定意见进行认定的制度。例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顾问”、《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证人等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司法机关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咨询、甚至出庭提出专业意见的案例,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也有司法解释规定了“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新法中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也是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结果。

一、专家辅助人的相关规定及作用

新法中的对专家辅助人进行了如下规定:(1)启动主体:有权启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主体包括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2)具体内容: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规定;(3)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在特定领域中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或者长期实践经验的人,请其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建议;(4)决定机关:由法庭决定是否同意。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有其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更好地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

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对鉴定意见的充分质证和审查判断是法庭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鉴定意见涉及的是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对其的判断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虽有鉴定人出庭说明并接受质询,但这只是在形式上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实质上仍存在欠缺。申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与鉴定人当面交锋,就专业领域问题参与质证活动,就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提出意见,也满足了在实质上对鉴定意见进行认定的需要。尤其是在存在多份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专家辅助人的参与对帮助法官做出决定更为重要。

(二)有利于辩护权的行使

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启动权的不平衡,司法鉴定大部分由公安司法机关启动,辩方对此得出的鉴定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异议。引入专家辅助人填补了辩方质证能力的不足,使辩方能更好地履行辩护权,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1]。

(三)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实践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就是重复鉴定及多头鉴定,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对方专家做出的鉴定意见不信任,故又求助于自己委托的专家。新法中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协助检验鉴定意见,这就可能大大减少重复鉴定和多头鉴定,降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疑问,及时定纷止争,减少诉讼成本。

二、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专家辅助人制度虽然能帮助当事人有效地开展质证,但是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规定,很可能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有必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一)界定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

专家辅助人帮助委托的当事人和司法人员审查鉴定意见,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不同于鉴定人和证人,其不享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仅仅是附属性的诉讼参与人[2]。其仅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建议,并不针对案件事实,故其意见不归入法定证据行列,不具有证明力。为提高当事人的质证能力,消除诉讼程序中的实质不平等,对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应与鉴定人的地位相对应,专家辅助人可以参与选择鉴定人,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对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并有权对是否有必要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发表意见等等。

(二)界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

专家辅助人以其具有的专业领域的专门科学技术知识或者相关领域中的长期实践经验,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其意见建议对法庭来说可作为一种技术上的参考,鉴定人本身应该具有相应资格。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因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者其他的形式就此作证:(1)专家的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将会帮助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2)证言基于足够的事实或数据;(3)证言是可靠的原理和方法的产物;(4)专家将这些原理和方法可靠地适用于案件事实”。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专家证言才具有可信性。这样也能提高诉讼效率,防止滥用申请权。

(三)界定专家辅助人权利与义务

专家辅助人的独特地位,就决定了其既要对法庭负责,也要对委托他的当事人负责。因此,应当对其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便于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专家证人的根本任务是“用其专业知识帮助实事裁判者理解证据”,有的美国学者总结出专家证人应负的具体义务,如交给法庭的专家证言应当是专家独立工作的结果;专家证人负有在专业领域内向法庭提供客观无偏见意见的责任;专家证人不应当充当律师的角色;专家证人应当清楚什么样的事项超出了自己的专业领域等等[3]。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的规定,明确专家辅助人享有的权利与应遵守的义务,发挥好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的监督作用,以保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参考文献

[1]卞建林、郭志媛.解读新刑事诉讼法,推进司法鉴定制度建设[J].鉴定制度,2012, 3:13.

第12篇

关键词: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价格认证机构是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承担价格裁定任务,做好有关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部门,是物价部门的一个重要窗口。它在公共事务中行使涉案、涉税、涉纪财物价格行政认定管理职能。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价格鉴定直接关系到犯罪量刑的轻重。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新兴发展行业,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过程中会出现价格鉴证风险,价格鉴证风险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因出具了价格鉴证结论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一种不确定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分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过程中的风险成因,及时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针对风险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是摆在价格鉴定机构面前的紧迫问题。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过程中产生风险的原因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过程中存在许多风险,目前这些风险主要有: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声誉受到损害,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些风险成因主要来自两方面:相关制度机制和鉴定机构内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价格鉴定基础理论不够完善。价格鉴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许多领域的价格鉴定理论还很不完善,一些特殊的物品的价格鉴定甚至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相差甚远。对于一些涉案的特殊物品的价格鉴定,很大程度上决定罪犯的量刑定罪。由于价格鉴证基础理论不够完善,导致在价格鉴定过程中存在很多漏洞,鉴定结果很不稳定,不仅会影响鉴定机构的声誉,同时也会影响司法部门的公正性。

(二)价格鉴定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价格鉴定作为一个新世纪发展起来的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的的并不是十分完善,许多方面的价格鉴定并没有相应的法律相支持,个别价格鉴定法律领域还存在着相当多的空白,这导致许多涉案的物品在进行价格鉴定的时候并没有法律作为支持,使得案件的判定缺乏有说服力的鉴定依据,导致案件的判定出现一定的争议。

(三)价格鉴定人员主观因素造成风险。1.价格鉴定人员责任心不强。价格鉴定人员由于缺乏责任心,导致许多鉴定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而且往往责任心的缺乏导致许多失误的发生。一些价格鉴证人员有时存有私心,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价格鉴定,或者在为了讨好上级故意迎合领导的心意,从而做出有失偏颇的鉴定意见。

2.价格鉴定人员业务能力不强。一部分价格鉴定人员没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合格的业务能力,鉴定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不够多,花在学习业务知识方面的时间不够长,不具备过硬的价格鉴定业务能力和技术操作水平,导致他们进行的价格鉴定出现许多问题。

(四)鉴定过程中的违法因素造成风险。价格鉴定需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流程,程序上的违法往往造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过程中的风险产生。主要包括:

1.鉴定主体的不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有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人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进行回避,导致鉴定主体存在不合法性。

2.鉴定材料的不合法。鉴定检验材料的来源、取得、保管以及送检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鉴定材料与相关提取的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不相符,检验材料不够充足、可靠导致鉴定结论不具合法性。

3.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的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不够完备,缺乏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还有的鉴定结果没有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严重影响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二、防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过程中发生风险的有效措施

基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过程中发生风险的危害性,我们应当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提出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

(一)加强政治、业务素质以及管理制度建设。价格鉴定执业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业务素质。鉴定机构应该定期开设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使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业绩观,加大力度鼓励员工不断加强学习,跟随党的方针政策,让员工从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做起,坚持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价格鉴定规程开展价格鉴定业务,杜绝业务人员办人情案和一味的追求金钱,以保证每件鉴定报告的高质量。

(二)严抓质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对于每一个案子的价格鉴定工作都要严格把关,提高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量。同时要定期的对价格鉴定执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丰富执业人员的理论知识,提高执业人员价格鉴定的业务操作水平和职业素养,促使价格鉴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实现鉴定机构整体鉴定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规范价格鉴定程序,提高鉴定质量和服务质量。鉴定机构要提高物品的鉴定质量和服务质量,坚持内部审议、两人签字、法人审核、过失追究等制度,规范程序,有效地提高鉴定质量。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价格鉴定工作,保证对每一件涉案物品都能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作出价格鉴定。

(四)鉴定的过程一定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鉴定程序要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同时鉴定的过程和方法也要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应当具体明确,同时开具的鉴定意见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性,鉴定意见要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争取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存在异议。

(五)提高信息化与科学管理水平,实现系统资源共享。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信息化给我们带来的便利是有效防范风险发生的措施之一,加大信息资源的分享,要建立资源共享平台来实现信息的交流,同时大家可以进行经验交流,及时发现不足并进行更正。在内部实行科学化管理,有序的进行价格鉴定工作,这样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