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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考试试题

时间:2022-12-03 10:31: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会计基础考试试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会计基础考试试题

第1篇

关键词:中职学校;会计基础;教学方法

一、上好第一课,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会计基础》和《基础会计》在内容上来说大体一致,但《会计基础》是学生的考证教材,对理论的熟记熟背要求比较高,对实务中项目金额的计算方法要求比较高。因此,在考题上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会计基础》更多的是理论,例题相对较少,在考证中综合题型的计算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却比以前高了。所以,直接讲授的话,学生会觉得乏味枯燥,而且会计从业资格证由原来的笔试改为无纸化考试,学生每次考试试题在众多题库里面随机抽,章节里面的重点、难点,被细化了,更难于把握,要求学生要记、要背的知识点更多,对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要求也更高了。因此,作为专业教师更应该利用好第一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所以,第一课必须让学生知道以下两点:

1. 会计专业的发展前途

(1)人才市场需求大。中国地大物博,发展迅速,大中小企业数不胜数,每个企业最不能缺的就是会计职位。(2)会计工作既高薪又稳定。当企业愈来愈意识到财务部门的重要性时,会计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也会随之不断提升。(3)升职机会多。从事会计行业工作讲究的是人品,注重的是经验,学历只是其次。会计工作就如酒,时间越久,越醇香,越值得品尝。此外,还要把历届优秀的会计专业毕业生在校如何认真学习,毕业后进入会计职业领域,如何积极向上,一步一步取得成功的实例讲给学生听,让学生知道,我只要努力,也能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增强他们学习会计的信心和积极性,让他们在第一课就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好好学习《会计基础》,尽早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学习《会计基础》的必要性

在中职学校最基本、最初的目标就是要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毕业后想要从事会计工作的学生必须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毕业后就业不明确的学生同样要考取会计证书,这样毕业后的就业就多了一些机会,何乐而不为呢。我国的《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会计基础》是必考科目之一,所以一定要学好《会计基础》。而且从另外一个意义来说,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是学生在中职学校学习生涯中一个努力奋斗的证书。

二、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1. 启发式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会计基础》中理论知识比较多,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填鸭式”把知识灌输给学生,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就会打击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的兴趣。因此,为了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性和主观能动性,专业教师要注意启发学生思考、判断、总结课堂的知识点。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以设置情境、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思考,循循善诱,深入浅出,最终解决学习中的困难,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专业知识。

2. 联想式教学,一举多得

在会计教学中,相关、相似的知识比较多,如果能够采用联想教学法,可以把繁杂的知识一目了然地呈现在学生面前。一个问题设定几种情况,引出不同的处理结果,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处理业务的灵活性。

例如,在学习“预付账款”相关账务处理时,讲解各步骤的账务处理方法时结合例题1:4月3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预付60 000元给B公司以购甲材料;4月6日,A公司收到B公司发来的甲材料,5 000千克,每千克10元,增值税税额8 500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4月8日,A公司收到B公司退回的多余款项存入银行。要求编制A公司会计分录,答案如下:

然后把第一题预付的账款60 000元改成50 000元,其他金额都不变(例题2),让同学们练习。账务处理方法一样,但也有差异,在第三题的时候,账务处理的分录刚好相反,但是这样同学们也容易明白为什么这样做,那就是之前预付的账款多(还)现在是少(补)!

接着要求学生联想到:B公司预收A公司的钱,给A公司发货等应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呢?让学生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已掌握的账务处理方法编制B公司的会计分录(以例题1为例):

因此,采用联想式的教学方法,对一个业务题的账务处理扩展到同一类型不同情况的账务处理或是另一相关的业务处理,让学生们通过分析、实操、总结,扎实地掌握所学的账务处理方法。这种教学法,使学生印象深刻,掌握效果快而好!

3. 多媒体教学,提高教学效率

《会计基础》内容广泛,理论性强,如果完全黑板板书的话,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易学生整理知识点。因此,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明显直观,特别是如今考证采用无纸化考试,把每章节的考点试题制作成PPT,让学生每次课后都能直接练习考题,有了更多的时间把握考点、要点,为考证做好充分的准备。虽然多媒体教学课前准备比较多,但却大大地提高了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效率。

三、巧妙点拨,化难为易

这个主要应用在学生做考题的技巧,比如一般的学生在利润表项目金额计算题(涉及业务题)的时候,习惯先做分录,但是考试是考试,学习是学习。在做这一类题的时候,我一直要求学生不要做分录,看一道业务题,分析某些账户加减后就直接在相关账户金额上加减,全部业务题处理完毕后,把账户余额算出来,按照相关公式计算答案很快就能出来。如果采用传统的做题方法至少要15分钟~20分钟才能完成题目,而用这种方法10分钟内就能完成,快而准。

当然学生的考试方法,每种题型都有适合的做题方法,学生把握好,拿下会计证书这个目标很容易实现。在这里就不一一阐述了。

以上是本人在《会计基础》教学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在实际教学中,我们要具体内容具体分析,作为专业教师,应该因材施教,灵活处理教材,让学生能够学以致用。

参考文献:

[1]周玲.职业学校《基础会计》课程教学之我见[J].职业教育研

究,2011(11).

第2篇

【摘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会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自2012年1月全国开展无纸化考试模式以来,该课程的通过率一直是考证科目中最低的,影响了学生的考证通过率,因此,有必要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进行改革。

【关键词】无纸化考试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教学改革

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背景

(一)无纸化考试的特点及带来的挑战

为适应21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财政部2009年4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会计信息化的全面推进和展开,2012年1月以来,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全国多个省市和自治区由原来的单独出题改为全国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无纸化考试。

在传统的笔试考试模式下,《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通过后一年内,通过《会计电算化》上机考试,考生就可以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纸化考试模式下,每个考生的考试试卷都是随机组成的,并且考试成绩即时生成。考试方式为实行《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三科连考,考生各科成绩必须一次性同时合格才能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基本的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知识,是会计工作岗位要求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岗位能力之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高职会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之一,是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极其重要的一门课程,也是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课程,既有会计法的知识、又有票据法、税法、财政法等法律知识,容量大、知识点多。为降低同一考场不同考生试题重复率,采用无纸化考试的模式下,题库的题量非常大,考核的知识点既全面又细致,教材上的任一知识点都可能被抽到。因此,《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中通过率最低的一科,意味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是否通过直接决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的通过率。

(二)我院会计专业学生的考情和学情分析

我院财经管理系会计电算化专业成立近40年来,学生在校期间会计从业资格证通过率一向高达90%以上,远远高于全省和全国的平均通过率。然而,2013年7月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国范围内实施无纸化考试,三科连考且必须一次性通过的考试新模式,使得从业资格考试难度加大,考证通过率迅速降低。截止到离校前,我院会计电算化专业2013级学生考证通过率累计37.44%左右,远远不及以前传统试卷模式下的通过率。

和普通本科院校的学生相比,我院会计专业学生入学的录取分数要低很多,也就是说,学生本身文化基础薄弱,而且高中时代在学习上就养成了懒散的习惯,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内容枯燥无味,需要死记硬背的知识点多,多数学生根本没有主动学习这门课程的积极性。在传统纸质考试模式下,教师根据多年的教学和考试经验给学生梳理该课程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做笔记加上记忆进行强化巩固,多数学生都可以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通过该门课程的考试。但在无纸化考试模式下,随着考核的知识点范围的扩大,教材上任一知识点都可能成为考试试题的命题点,这一变化导致部分学生认为即使再怎么努力学习,也不会记住这么多的知识点,从而降低了学生学习和考试的自信心。

二、无纸化考试下我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

学生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学习的难点较为集中,考试时模棱两可,主要原因是内容枯燥,没有兴趣学习,因而无法记住相关知识点。本文以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为例,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门课程的教学改革进行研究和探讨。

三、无纸化考试下我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的途径和方法

(一)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

1.教学内容与资格考试考点融合

为激发学生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学习动力,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结合起来。教师在教授该课程的过程中,应当选择既适合教学又适合考证的教材,并且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对零散的知识点和考点进行系统的总结和归纳,便于学生进行理解、记忆并掌握。

2.建立模拟考试平台并丰富网络教学资源

在无纸化考试模式下,由于有些学生对计算机操作不熟练,再加上对考试操作界面不熟悉,容易造成考试时慌张,进而影响发挥。

通过模拟考试和相关练习,有利于了解学生在学习中的难点,并促进教师对此部分教学点的教学方法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变通。

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让学生充分利用兰贝斯会计无纸化考试模拟教学软件、长沙青蓝软件系统和网中网会计技能竞赛等学校网络资源平台进行测评练习,可以使学生通过考试测评检查自己学习过程中掌握不牢固的知识点,并且通过无纸化考试模拟测试丰富实际考试时的经验。

3.改革教学设计和教学方案

整合资源,改革教学设计和教学方案,综合利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

(1)引入情景式教学法。任课教师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教学手段和多媒体技术,通过形象生动的图片、影像和flas视频等再现教学内容中所描述的教学情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

(2)将该课程与专业技能比赛、课堂知识竞赛相融合。①为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加强其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的记忆和巩固,在本专业技能比赛方案的设计中,应增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知识点的比赛内容和项目。②为营造班级内部学生自主学习的氛围,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任课教师应经常组织课堂知识竞赛,并制定一系列的的奖惩措施。

(3)引入案例教学法。首先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让他们自己动手寻找章节案例,然后让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归纳总结出重点和难点,最后再由老师进行点评和总结。

(二)教学评价体系的改革

我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往年的可准标准给定的考核c评价标准虽然包括过程性考核(40%)和期末理论考核(60%)两部分,但是过程性考核只包括考勤(10%)、作业(10%)和章节测试(20%)三个方面,尤其作业和章节测试可能存在相互抄袭的现象,并不能真正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积极性。因此,需要调整过程性考核的组成部分,除考勤、作业和章节测试外,还需加入学生与教师平时上课时的互动,包括个人表现和小组表现。教学评价改革后过程性考核依然占期末总成绩的40%,但其组成内容改为考勤(10%)、作业(5%)、章节测试(10%)、个人表现(10%)、团队表现(5%)。

四、无纸化考试下我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成效

备注:由于15级会计专业学生仍在校学习,数据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不做统计。

通过对13级和14级会计专业学生离校前考证累计通过率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院会计电算化专业2014级学生离校前考证累计通过率75.45%左右,和2013级学生37.44%的通过率相比,明显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为了排除考证次数增加带来的考证通过率提高的因素,我们对不同年级学生考证次数及通过率做了调查问卷,由调查问卷的数据可以得出:13级会计专业学生单次考试通过率平均为47.67%,14级学生单次考试通过率平均为60.53%,15级学生单次考试通过率平均为73.53%。由以上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我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效果显著。

参考文献:

[1]朱小娟.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与高职高专会计专业教学模式转变[J].职业教育.2014(26).

[2]雍媛媛.基于课证融合、课赛融合模式下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方式研究[J].现代企业教育.2012(10).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第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即对工作、生活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注册、变更、调转等实施管理。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具体管理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管理。中央非在穗单位、银行系统非在穗单位和省属非在穗单位按属地原则管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内容;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指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是6月份和11月份的第3个星期日。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实行定点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制度。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见附件1);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县级财政部门考试组织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确定。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省财政厅应当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可获得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2年内有效;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组织考试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

(二)有效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五级证;

(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一)、(二)、(四)、(五)项,以及自毕业之日起截至申请日止2年内(含2年)的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对有疑问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证书认证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见附件3、4),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发现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四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持证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见附件5),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自离开会计工作岗位满6个月之日起90日内,填写登记表(见附件5),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见附件5),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见附件5),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填写变更登记表(见附件5),并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单位应填写“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情况表”(见附件6),连同师资学历和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培训场所、管理机构情况说明,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报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具备与财政部门的培训要求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予注销:

(一)持证人员死亡的;

(二)持证人员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

(三)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依法被撤销的;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形。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作出注销的人员,重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二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