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9 19:35: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固定单价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 TU7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固定单价合同是相关的业主方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方只需要估算出每个单位的单项工程项目价格,而实际进度款的数额则是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大小乘以相应工程子母价格计算,竣工结算价款以竣工图的工程量乘以相应子目价格计算得出,即在工程实施中固定单价合同各单价不因价格变化而变化,除非到达合同中的价格调整允许的条件。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今天,这一合同类型的应用越来越广。
一、固定单价合同特点
固定单价合同中固定单价综合了实体工程机械、综合管理费、人工、风险费、材料、利润、税金等。通常情况下,工程单价固定,不随市场中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但固定单价合同中工程量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量计算,会发生改变,这也导致了工程的总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呈现一种“量变价不变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优点
1.1.1合理分担风险
此种合同方式下,承包方承担价的是价格风险,建设方则承担着工程量风险。区别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既要承担价格风险,也要承担工程量错算、漏算风险;也不同于可调单价合同,价格风险和工程量均由发包方承担。固定单价合同显著减轻了承发包方责任,让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采取措施应对各类工程风险。
1.1.2刺激承包方提高工效
激烈的承包市场竞争导致在投标报价时,所有投标者所应对的工程量清单一样,而承包方如何从众多投标者中胜出,这就需要降低各单位单项工程子目价格。但在支付工程款时,价格不变,所以承包方要提高利润,就需提高工效来节约成本。
1.1.3便于管理,节省时间
在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时,只需按实计工程量计算,再乘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子目价格,节省查询、套取工程价格的时间和工作,减少建设中的意外费用。
2、固定单价合同缺点
1.2.1工程单价组成划分困难
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招标单位须明确规定工程单价划分,方便承包人合理定价。但是通常工程量清单制作时间短,招标时建筑工程仍未知,要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既能概括又不出现漏项、错项,还是难度很大。
1.2.2新的综合单价确定困难
工程的不确定性让工程实施中常需根据实际对工程材料和工艺进行更换,如果这些工程因素改变,可能合同中综合单价就不再适用,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就较为麻烦。
二、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策略
1、招标文件的制作
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可不确切,但要完整、明确的描述出各工程项目包含的工作特征和内容。笔者曾经在工作中曾碰到某工程基坑开挖标中,由于图纸场地原始标高与现场实际标高不符,招标文件未深入现场了解导致工程量清单土方开挖项目比实际少很多,而工程量清单中“挖淤泥土方”子目描述不清,工作内容中没有说明包括土方外运。此外,不清楚的工程量清单描述导致报价中易出现歧义。
好的招标文件需注意两点:定义工作范围要清晰;定义工程量清单要准确。首先,编制人员须有较强的预算业务知识,具备一定工程施工经验和设计知识;其次,编制者须认真研究图纸,熟悉所有程序,将工程工作内容、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详尽描述出来;最后,认真勘测现场,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情况早做预测,划分出可能影响报价的项目。
评标
投标商为了照顾效益和有竞争力的总报价,经常会采取一定投标策略。如对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报高价,对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报低价。所以,固定单价合同评标不能单纯以总价低价中标,还要分析综合单价组成及合理性。除了与合同预算对比,还要搜集和建立各单项工程综合单价及单价中机械、管理、人工、材料、风险等经验数据作参考,多留意明显低于或高于造价参考指标的单项工程。此外,为避免施工单位与建设方工程造价组成划分存在信息不对称,在评标时还要做好技术和经济澄清。
合同谈判
虽然能将工程风险在建设方和施工方间合理分配,但除非在合同中全面、合理的界定双方责任和权力及工程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否则工程造价仍难控制。如某商铺隔墙砌筑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如表1,其中含税综合单价包括材料、人工及各种措施费用和税金。但是,合同中没有规定工程增加项目价格的确定方法,导致结算时工程款大增加,施工方报的卷闸门锁安装、卷闸门维修、拆门洞等价格产生纠纷。
表1 某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
所以实际合同谈判要特别注意:
2.3.1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前提
虽然固定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以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为准,工程变化风险由建设方承担,但为降低施工方不平衡报价等因素风险,合同中还要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增加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工程量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2.3.2约定工程变更时新增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原则和方法
合同中如有适用综合单价,按合同中规定的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或合同约定套用当地定额,价格按施工中当地信息价平均值调整。
2.3.3约定工程价款调整时措施费用的调整方法
约定措施费应取费项目、各项取费基数和费率,结算按约定取费基数和费率取费;对措施费采用总价包干,结算时新增合同价款不再计取措施费;合同范围内措施费总价包干,合同外签证费按造价比分摊。根据实际选取调整方法,但须在合同中对合同范围内外工程价款措施费计取做明确说明。
2.3.4约定其他风险的分担
固定单价合同中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但也不能完全由其来承担,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市场价格风险(包括材料机械价格等风险),承发包方应对风险合理分摊,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对因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导致的工程税金、人工、规费发生变化的政策性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业主承担,合同中应有相关调整;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自主控制,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等,由承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损失,承包人只承担自己利润损失。
三、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策略
施工阶段施工方发现投标报价失误等原因造成某些工程项目报价过低,该综合单价会使利润微薄甚至亏损,这时为转移风险,须想办法要求业主变更设计、施工工艺或材料类型,尽量让结算时不再使用投标时综合单价。如某工程车棚地坪施工,设计原为人行道砖地坪,施工方发现投标时人工安装人行道砖综合单价28元每平米,实际光道砖材料价就是43.6元每平米,为避免亏损,就需要施工方想办法让业主将铺人行道砖的地坪变更为现浇混凝土地坪,结算时按现浇混凝土地坪计算,将施工方投标失误所承担风险转嫁给建设方。
四、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策略
结算时从两个方面控制造价:合同内工程项目,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数计算,审计人员根据竣工图纸准确计算工程量。这一部分在总结算价款中比重大,其准确性对造价控制至关重要;施工阶段增补项目,应先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特别注意招标文件中明确列项的每个分部分项按甲方要求及技术规范所应包含的工程内容与工程要求。
结论
固定单价合同作为一种工程建设比较好的方式,充分的发挥其具有的优势,能够更好地为我们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有力的帮助。
参考文献:
关键词:合同价格;工程造价;侧重点
目前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计价方法划分,主要类型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类型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特点对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影响也不相同。为了做好工程造价工作,我们需要在开展工程造价工作的时候认真研读合同的各个条款,尤其是有关合同价格的条款需要仔细研读,并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拟定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且将之在工程造价工作中落到实处。下面首先从合同价格的类型及其特点进行论述,再谈谈怎样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合理安排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一、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
目前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概括起来主要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大类型。
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价格的内容不同,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工期紧的情况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调整工程量,但是工程技术比较成熟、工期较短时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这种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固定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的图纸设计详细、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社会条件、政策条件、技术条件等都较好,工程的工期较短、规模不大,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在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进行。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当然承包商根据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在合同价格报价的时候应对项目未来的风险给予充分的考虑。
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1)可调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一般是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的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出现等情况下可作调整。有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2)可调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因受建设的露天环境、周期长、规模大等因素影响较大时,为了合理分配工程建设的风险、鼓励承包商的建设积极性,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形式。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计算,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得到暂定合同价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工程结算时,由于通货膨胀、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等原因导致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变化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面对有些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或者风险很大的项目,当采用单价合同或者总价合同无法吸引承包商进行承包时,这个时候就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以吸引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这种合同形式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二、面对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1、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面对固定价格合同,无论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价格存在着固定性的特点。但是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因为存在固定范围存在差异,我们分开进行论述。固定单价合同主要强调单价固定,结算时工程量是实报实销,所以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工程造价工作对单价的控制应该放在造价工作的第一位。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由于总价是由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得到的,所以不仅要把项目的单价控制好,项目的工程量同样要控制好,而且对于项目未来的风险也要给予充分的考虑,否则很保证在固定总价的前提下实现项目的建设效益。
2、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可调价格合同因为价格的可调性特点,相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来说,合同通过可调价格将甲方和乙方的风险给予了相对合理的分担,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造价工作的在价格方面的压力要小一些。不过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益,甲乙双方对工程成本的控制应放在造价工作的首位。甲方要加强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方面的管理,乙方则要加强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合理安排,做到人工不窝工、材料不浪费、施工机械合理利用。
3、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工程造价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关键词: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审核技巧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合同方面
不论做哪一种的工程预结算审核,最基本的着手点就是必须从合同出发。合同条款繁杂,有些施工企业在对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费、材料价差、取费标准等方面找空子,忽略某些对造价有影响的条款,或者干脆违背合同的条款编制预结算,因些我们在做工程预结算审核时一定要先弄清楚工程结算的方式,是按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还是按可调价合同,这都在我们整个工程的预结算审核过程中占了很重要的地位。由于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发包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一定要严格执行合同的条款规定。
(一)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相关的各项费用、利润、税金、风险等。审核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需要特别注意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列项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按照甲方要求及技术规范所应包含的工程内容与工程要求。
审计发现,有的施工单位将已经含在综合单价中的部分工程内容作为洽商单独列项,向甲方索赔。以某旱冰场护网工程为例,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了制安钢护网的综合单价,其中已经包含了钢柱混凝土基础的内容,但乙方在编制的结算书中,除了按实际的护网工程量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护网的造价外,又单独列出了挖柱基、混凝土基础、预埋铁件等子项内容。对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审核其单价的真实性:(1) 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 工程量表中没有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但有可参考的项目,则其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去审核该项目的单价。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尤其是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执行中标时的承诺,不得任意调整。如某实验室水暖改造项目,承包商中标时企业管理费、利润是分别按15%和1%计取的,但一些洽商增加项目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却是分别按47.6%和7%计取的。因此,审计人员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尤为重要。
(二)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以一次包死的价格委托工程,按合同总价结算,只有当出现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时,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因此预结算审核要注意
施工阶段的增补项目和增减工程量。对增补项目,审计人员首先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该项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原合同中。
(三)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在根据合同条款,在工程结算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按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材料价格按施工期的价格进行调整。因些我们审核过程中应该注意该工程在投标时的下浮系数是否有效,如果在合同中承诺下浮系数在结算时有效的话,我们就应该在该工程的实际结算价再乘以下浮系数为最终结算价格;另外,在可调价格合同中,我们要注意工程施工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这样我们才能够准确的按施工期中的材料价格取平均价值进行结算审核。
二、工程量方面
我们在审核工作中,工程量的误差往往是经常存在的,施工方经常会多算或者重复计算。为实现工程预结算的快速审查,就要按照从粗至细,逐步筛选和利用统筹法原理迅速匡算等技巧、方法,使审查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实效。
(一)对施工图工程量的审核
对施工图工程量的审核最重要的是熟悉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一是分清计算范围,如给排水安装工程中水管安装室内室外的划分、电气工程中装修灯具和普通灯具的划分、土建工程中梁与柱的划分、主梁与次梁的划分等。二是分清限制范围,如建筑屋层高大于3.6 米时,顶棚需要装饰方可计取满堂脚手架费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方可计取支模超高增加费。三是应仔细核对计算尺寸与图示尺寸是否相符,防止计算错误产生,如通常表现在楼地面孔洞、地沟所占面积未扣;墙体中的圈梁、过梁所占体积未扣;钢筋计算常常不扣保护层;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等等;
(二)对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量的审核
我们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往往会接触到许多设计变更及签证单,对设计变更及签证凭据工程量的审核主要是现场签证及设计修改通知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做到实事求是,合理计量。审核时应作好调查研究,审核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不能见有签证即给予计量,杜绝和防范不实际的开支。要保证结算造价的准确性,我们必须要弄清楚乙方报送的签证变更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签证单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是否有甲方、施工方及现场监理三方的签字盖章,所签的工程量是否属实、合理,单价是否正确,这些在我们的审核过程中都是比较重要的,有时候签证所签的内容和原施工图会有一些重复的部分,这就要求我们在做签证单时要多联系施工图一起考虑问题,以免发生多算或重复计算的情况发生。如原卫生间采用的是蹲便器,签证改为座便器后,我们在结算审核中增加了座便器的工程量后,应该注意扣除原来的蹲便器的工程量,以免造成多算。对签证单引起的工程量的变更,要注意区分是施工方应该承担的责任还是甲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对因施工方因管理不当或施工方自身责任而发生的签证单不予以计算。
(三)工程量审核的方法
进行工程量结算审核一般可采用实算法、增减法、建筑面积法、系数法、含量法。例如:采用实算法就是按图纸计量,采用此方法所需时间过长,工作量大,一般只对于工程量增加幅度大、项目金额较大的采用。一般选择工程量大而且费用比较高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作为审核重点。如消防安装工程、基础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门窗幕墙工程等。高层结构还应注意内外装饰工程的工程量审核。而一些附属项目、零星项目(雨蓬、散水、坡道、明沟、水池、垃圾箱、角铁支架、管件)等,往往忽略不计。设计修改变更的项目可采用增减法,以搜索方式对有关项目按增修改后、减修改前的原则进行计量。其余三种是辅、评估性的快捷方法,消防安装工程中的喷头可采用建筑面积法;管材工程量可采用系数法统计;主体结构中钢筋量根据建筑类型可按含量法进行评估。
三、定额套用和工程取费方面
(一)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
我们审计人员不仅要熟悉计价规则,还要对施工工艺也要熟悉,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标准是否要求相一致。其次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我们在审核结算中,经常会发现施工方会套单价比较高定额,如本应按套给排水管道安装的,就按消防喷淋管道安装套用,本应套肋形楼板的,就分别按平板和单梁的概念套用,因而弄清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分请套用哪些不同的定额,对整个工程的造价影响是比较大的。
(二)对换算的定额单价的审核
对换算的定额单价,要注意换算的消耗量,还要弄清允许换算的内容是定额中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采用的系数是否正确?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单价的高低。如某工程砖墙砌筑是用M5 水泥砂浆,但定额是用的M5 混合石灰砂浆,则我们就应该只换算定额中的砂浆配比。换算后定额基价= 原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 定额机械费+ 定额砂浆用量×(换入砂浆基价-换出砂浆基价)。
(三)对补充定额的审核
对于补充的定额单价,主要是检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材料预算价格、人工工日及机械台班单价是否合理;因此要求审核人员对该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也要熟悉,补充定额中子目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以该工程的施工图纸,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法,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测算,补充定额子目组成内容应该与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相衔接。这样才能使补充定额既符合政策要求,又与客观情况一致。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国家对基础建设领域招标、审计力度的加大,作为项目建设中“乙方”位置的施工单位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如何做到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其更具有市场竞争力和拥有更高的市场占有率,成为了摆在每一个施工企业管理者面前的严峻课题。毋庸置疑,合同管理的优劣,是项目经济效益乃至项目管理好坏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从合同管理及在施工承包中的应用作一浅析。
一、 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大部分工程的招标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对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者需要进行复核,这不但直接影响到投标报价以及中标的机会,更为中标后竣工决算审计提供依据。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当投标人大体上确定了工程总报价以后,可适当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某些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提高报价,而对某些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降低所填报的单价,因为固定单价合同是以实测工程量及投标所填报的单价结算工程款的。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更应该特别引起重视,工程量估算的错误可能带来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因为总价合同是以总报价为基础进行结算,如果工程量出现差异,可能对施工方极为不利。对于在复核中发现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错误,应要求建设方对于工程量予以更正,如果建设方不予更正且对投标人不利时,投标者可在投标报价说明中注明:工程量清单中某项工程量有较大偏差,施工结算应按实际完成量计算。
投标报价还应与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紧密结合,尤其是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劳力需用计划及新工艺、新材料等内容。如果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出现偏差,审计单位可能在最终决算时核减相应偏差的费用,直接影响最终决算额。
二、合同谈判阶段合同管理
在合同谈判阶段最应重视的条款为价格调整条款和合同款支付条款。
(一)、工程承包范围、内容
在合同中,承包范围和内容非常重要。很多实例表明,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和招标文件范围存在偏差,承包人可就这些内容与发包人进行讨论,并争取明确为: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这将为施工中工期和费用索赔打下坚实基础。
(二)、合同价款调整条款
对于工期较长的建设工程,容易遭受货币贬值、通货膨胀及政策性调整等因素的影响,给承包人造成较大的损失。价款调整条款可以比较公正的解决这一承包人无法控制的风险损失。
无论是单价合同或是总价合同,都可以确定是否调整和如何调整合同价款。合同计价方式及价款调整方法共同确定了工程承包合同的实际价格,直接影响着项目的经济利益。在工程实践中,因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原因,导致费用增加的几率远远大于费用减少的几率,因此价款调整条款成为合同谈判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发包方、承包方争议最大的内容。但越是这样,越应在条款中详尽明确的阐明,避免在合同实施中产生纠纷。
(三)、合同款支付条款
合同付款一般分为四个阶段:预付款、进度款、最终付款和退还保留金。在施工中上述付款很少出现因支付不及时而支付承包人利息,因此该条款对承包人的经济效益、成本及进度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合同实施阶段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1999年12月24日颁发了修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前大部分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管道施工和设备安装等工程均使用此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分为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其中,专用条款因是合同双方商谈的结论性文字,使其成为了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及解决争议的依据。
(一)、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的责任中最重要的有: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达到“三通一平”;施工所需水、电、通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合同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共道路的通道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并满足施工需要,保证畅通;提供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施工所需的申请批准手续;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等。
在工程实践中,很多现场不具备或不能满足以上条款的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会要求承包人来完成部分工作,使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应尽可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并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提出费用索赔及工期索赔。
(二)、合同计价方式及调整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计价方式主要三种,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条件下,无论发生哪些影响价格的因素都不对单价进行调整,因而对承包人而言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当采用可调单价合同时,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个估计的工程量,当实际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同时还应该约定如何对单价进行调整;当然也可以约定,当通货膨胀达到一定水平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可以对那些工程内容的单价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举例说,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给出的工程量清单表中的数字是参考数字,而实际工程款则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中确定的单价计算。
所以在施工中,工程变更、洽商及现场预算外经济签证的收集整理以及确认,是合同经济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只有增加工程量,利用投标时技巧性的不平衡报价,才能增加项目管理的收益。对于可调价格合同方式,除了上述因素外,材料、人工、机械价格的调整及政策调整也是项目部多关心和收集的材料。对于收集到的材料,项目部应登记造册,并完成编号、编码,确保在传递和结算中不漏一项、不丢一张。
2、总价合同方式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或包死价合同。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或者说没有设计变更时,业主给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投标期间相对宽裕,投标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虽然在投标时承包人考虑了一定风险,计取了风险金,但仍然避免不了出现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情况。为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可在合同中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在合同约定重大工程变更的含义,累计工程变更的幅度以及何种特殊条件才能调整合同价格及如何调整合同价格等。
许多财政投资的项目多采用这种合同模式,其目的就是为了控制财政预算支出,所以除非发生重大变更,否则合同价款极难调整,承包人对待此类合同应慎之又慎,在项目管理中也应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加快进度,降低物价波动带来的风险。
可调总价合同是一种相对的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而言,风险相对较小。
对于建设周期在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可调总价合同而非固定总价合同,同时应考虑下列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人工费及材料费的上涨;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运输费、燃料费、电力等价格的变化;国家或省、市立法的改变引起的工程费用的上涨等。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作成本补偿合同,其最终合同价格是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的。在一些时间紧任务重的项目上,酬金多按成本的比例计取。采用此合同模式,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有发包人承担。这种合同模式承包人往往缺乏控制成本的积极性,常常不仅不愿意控制成本,甚至还会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因此业主一般会尽量避免采用这种合同模式。但对于承包人来说这种合同比固定总价的风险低,利润比较有保证,因而比较有积极性。
关键词:工程施工;造价控制;工程合同;选择;管理
Abstract: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s important and critical measures and means to control cost control effectiveness is relatively significant. In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a cost point of view and purpose, role and significance of important contract management demonstration projects, and thus further explore and find a reasonable contract type, the same time, the cost of pay and changes to develop clear terms and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further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in order to achieve a reasonable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and strict control to ensure that the project goes well, while ensuring greater economic benefits.Keywords: construction; cost control; the engineering contract; choos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0-0020-02
一、在合同类型的采取上,要谨慎选择、加强管理
按照相关管理与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的合同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固定总价合同、单价固定合同以及可调价合同。
我国大部分的建筑工程行业很长时间以来都主要采用可调价类型的合同,即合同价格可以按实际发生的进行调整,工程的总量以及造价都能够随实际情况做出调整与变化。但是这样便对合同订立的双方缺少相应的约束力与限制力,使价格处于无限定的状态,缺乏计划性与限制性。采取这样的合同类型,在合同制定之前,相关人员对于造价的核查与计算力度不够,项目工程的造价主要在工程过程中逐步形成,这就造成了工程造价的预算与确定变成事后的工作,同时,由于前期的合同没有太大的约束力,合同条款与价格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容易引起工程项目中的诸多问题与纠纷,甚至出现司法性的诉讼纠纷。鉴于可调价的合同类型存在上述诸多缺陷与弊病,所以以后的合同选择上要尽量少有或者不用此类型的合同,积极采用固定单价的合同。因此,在工程中应当少用或不用可调价格合同这种形式,尽量采用固定单、合价同。在今天注重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情况下,这样的合同要求更加必要。首先,采用固定单价的合同类型是与国际的工程管理的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英国和美国的典型的公司已经采用国际通用的由国际咨询师共同制定的合同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取得不错的成效;其次,对固定单价合同的应用,可以保证不同的合同主体对风险的承担,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主要对工程的数量承担一定的责任,承包方只要承担工程项目单价与总价的变化的风险;发包人主要在工程设计与预算中统计工程项目的总量,承担工程数量变动的风险,而承包人主要承担材料及工程价格的变化与价差的风险。鉴于双方承担不同的责任与风险,所以,发包人在施工进行前,要全面细致的设计与统计工程数量及总量,承包人要对招标文件认真的研读与分析,在施工设计与进程中,要对施工材料与设备做出缜密细致的安排,保证用料、设备以及工程方案的合理与科学,保证工程项目按设计进行的同时,保证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要求企业在保证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项目的同时,保证取得预期甚至更好的经济利益,这要求企业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使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作能力都得到加强,从而能对工程量以及工程总价做到安全、合理地掌控。再者,使用固定价格的合同,可以督促发包方对资本进行经济、合理的安排与投放,保证工程项目的正常建设与运行。
二、加强合同中工程造价支付条款的具体约定
在合同中应该具备工程造价支付的相关条款与说明,应该对造价的支付方式、预付款以、..变更款以及竣工后付款都有明确详尽的规定。这些条款合同中必须详细规定与表明。
1.通常情况下,预付款一般分为预付材料和预付工程两种类型。在实际的操作中一般是采用支付预付材料费的形式。在合同条款中,要对于预付款的额度、比例、支付方式与时间做到细致且明确的规定。对于预付款的额度方面,其一般被控制在工程款总额的30%之内,现在一般是占10%为主。同时对要明确规定拖欠预付款的相应违约责任与解决原则,因为现在是买方市场,承包方一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对预付款的违约责任与处理方法不做明确、详细的规定与说明,不利于预付款的及时到账,不利于工程项目建设的正常顺利的进行。同时,预付款的扣回方式与比重,也绝不能缺乏明确规定甚至被忽视。
2. 对工程款的支付方法做详尽的说明是控制造价的最有效的途径与措施。工程款可以依据固定时间段或者工程进度来支付,实际支付的方式应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在工程的实际操作中,一般的以一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每月支付一次,在工程完成后再最终结算。其实,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工程款的结算也是不错的支付方式与对策,它以工程的完成量作为依据,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考核与验收,使工程款的支付与工程的进度保持一致,这有利于发包人对资金和工程进度的投入与控制,也便于承包者能够顺利及时的补充工程材料与设备等。
关键词 工程造价 其他项目清单 工程量清单
1 前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项目清单计价是施工单位一种自主报价的市场行为,其中的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则反映了合同条件中不确定因素对工程的影响。其他项目清单列项多少,明确揭示了一般合同条件的变化程度,对投标人所应担负的责任和风险具有重要的提示作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而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其调整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外的则遵照合同约定。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所包含的内容以外,因招标人的特殊要求而发生的与拟建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清单。在实际工程中,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等都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的具体内容。
2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影响因素分析
在我国的工程建设中,大多数大型工程采用的是工程量清单下的固定单价合同,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也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由于大部分总承包单位投标报价的经验和水平有限,业主往往把自己应该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总承包单位,如某工程在确定合同条款时规定,除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外,单价表中的所有单价不会因人工及物料费用、汇率及税金、政府收费等之升降而调整。下面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影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2.1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包含在工程单价表内作为工程中不能完全预见、定义或详示的部分工程或费用所预留的金额。暂列金额编制的合理性取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对暂列金额预测的准确性。目前,采用招投标的项目多数存在设计深度不够的问题,造成清单中出现大量的暂定金额项目,例如总包项目中的二次装修、玻璃幕墙、电气设备等分部工程因设计深度不够而只能以暂定金额列项,由于这些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变化较大,实际造价远超暂定价,最终造成造价失控,并且暂定金额未经投标竞价,单价确定依据不充分,也容易造成双方争议。
为了限制以上问题,可做出以下规定:招标人一般不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价格。如果因实际情况必须设置的,中标后应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并由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主材、设备的供应商及采购价格。同时对暂定金额做以下规定:招标文件中暂定金额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0%,暂定金额部分工程的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暂定金额。最后在工程结算时应由暂列金额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所有,如有不足,发包人则应另行追加。
2.2 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目前大多数大型工程都鼓励采用总承包方式,即由总包单位中标后,再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总包单位对整个工程承担责任,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业主越过总包单位将招标清单内的专业工程直接分包,从而造成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工程的施工过程在配合上存在脱节现象,不利于总承包单位的总体施工和管理。因此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是,通过施工总承包人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组织专业工程的招标。
2.3 计日工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时、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台班进行了计量,其所谓的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难以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如某大型工程合同中规定,当变更工程的结算不能按工程单价表单价作为依据时,总承包单位可被允许采用计日工形式来计算部分工程量。
近年来,随着CPI的高涨,我国人工成本也不断上升,总承包单位对计日工这一项的正确计取也不可忽视。针对这一问题,招投标双方宜在合同中约定人工单价的合理风险范围,同时总承包单位应随时关注当地造价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信息,以便准确地掌握人工费的最新动态,合理约定零星用工单价,避免承担过大的风险。
2.4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进行施工现场管理时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报价向投保人支付该项费用。
3.结论与建议
目前国内对其他项目清单费用的计取一般采用总合同金额的一定比率,如不超过总合同金额的5%,即使签订合同时采用的是包干价格。这对于业主来说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工程变更较为普遍,最终导致了竣工造价远远高于合同价格,而其他项目清单费用也随之水涨船高。国际上对其他项目清单一般采用包干价格,表面上这对总承包单位很不公平,看似把所有的风险都转嫁给了总承包单位,但是这的却对总承包单位的投标报价策略和施工经验技巧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如果国内也采用这种方法,将会大大促进国内的总承包单位的整体水平,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招标模式、合同计价方式、清单招标、费率招标、单价合同、总价合同
引言:建设工程招标计价方式和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对于工程建安成本控制有着决定性影响,笔者从事房地产招标、合同及成本管理工作数年,对于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及合同计价方式选择略有心得。本文试着从房地产企业的角度谈一谈对于工程招标方式及合同计价方式的一些认识体会,以期与业内同仁共商榷。
一、常见工程招标方式探讨
1.常见招标模式介绍
目前房地产企业工程招标模式主要有工程量清单招标、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和费率招标三种。
1.1工程量清单招标
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招标人依据施工图纸,在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工程量计算单位、统一项目名称、统一项目编码的原则下为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统一工程量清单,自主填报综合单价与汇总价,招标人结合投标人报价确定招标结果的招标模式。
1.2模拟工程清单招标
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工程量清单招标的一个变种,是指招标人在没有施工图纸的情况下,通过估算提出模拟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人结合投标人报价确定招标结果的招标模式。
1.3费率招标
费率招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只提出一个费率,即在招标人约定的工程定额(或消耗量标准)、工程计价办法计价的基础上的下浮百分率,招标人结合投标人所报的费率确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模式。
2.常见招标模式的特点
2.1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优缺点
(1)工程量清单招标优点:招投标双方风险共担,公平合理,是现行国家标准,招投标双方都认同度较高。招标完成后成本基本确定,设计的经济性可以迅速得到认定,便于成本管理,所有的子目都有单价,结算时只需要根据工程量变更在合同总价上调整即可,价格纠纷少,成本风险小;
(2)工程量清单招标缺点:在招标开始前需要完整的施工图文件,要有合理的时间编制工程量清单。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预留合理的时间编制工程量清单,是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必要条件。一般要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1-2个月才能完成工程量清单招标。
2.2模拟工程清单招标的优缺点
(1)模拟工程清单招标的优点:模拟清单招标是为了实现项目开发计划,但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设计条件不具备或招标时间不充足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相对合理的招标方式。模拟工程清单招标实现了招标工作前置,可压缩开发周期、节约财务成本。
(2)模拟工程清单招标的缺点:工程量全凭估算,工程量的准确性主要依赖类似工程技术指标的掌握程度;工程造价在招标时不能完整体现出来,不利于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出现漏项的可能较高,清单项目工作内容存在较多变数,可能会有较多单价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协商确定,由于协商没有竞争性,通常会造成工程成本增加。
2.3费率招标模式的优缺点
(1)费率招标模式的优点:招标前只需要知道工程的大致规模,建设标准,且在施工设计未完成时即可开展,实现了招标工作前置,可压缩开发周期、节约财务成本;招标计价十分简便,商务标内容单一,只报出投标费率即可,评标简单。
(2)费率招标模式的缺点:招标时只是确定中标费率,须待工程竣工结算时,才能完整计算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在招标时不能完整体现出来,不利于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办理结算,费工费时,结算的工作量大;预算定额不可能涵盖合同中的所有工作,结算时组价纠纷较多,且最后往往甲方妥协;费率招标时,措施费可能会因选择施工措施方案不同,而差异显著。
3.常见招标方式使用建议
(1)根据以上几种招标模式分析,从成本控制角度出发,个人对于招标模式选择的意见为:首选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在设计深度及时间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谨慎选择使用模拟清单招标;费率招标方式应尽量避免使用。
(2)模拟清单招标的实施前提是规划指标、结构型式、机电系统、建筑做法标准等已基本确定,模拟清单与建设工程拟合程度越高,对成本控制工作越有利。为实现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情况下对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成本工程师需要收集、整理和分析本企业主要产品的工程技术经济指标,积极推进研究和制定公司做法标准。
(3)费率计价是一种基于定额计价方式的,由于各地定额反映的价格水平、定额计价程序、定额中各项费用计取标准等都有很大的差异,需要招标人认真研究所采用的地方定额,理清并固化定额计价程序和定额中各项费用的计取标准,减少变动因素,提高成本控制力。
费率计价时应特别注意对措施费用的控制,避免承包人通过采用不经济的施工措施谋求额外利益。可采取的应对办法有费率招标时要求部分措施项目费用包干,或加强对现场施工措施方案的经济性审查等。
(4)模拟清单招标及费率招标方式,工程造价在招标时不能完整体现出来,为加强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建议业主在具备条件后(即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的2-3月内与承包人完成施工图造价核对,确定合同价格。
二、常见合同计价方式探讨
1.常见合同计价方式
合同计价方式通常分为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两种计价方式。
1.1总价合同,也称总价包干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和可调总价两种合同模式。
(1)固定总价合同,在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
(2)可调总价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工料机价格变动超过一定限度时,合同总价根据事先约定的调价公式作相应调整。即合同总价依然不变,只是增加调值条款。
1.2单价合同,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单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和可调单价两种合同模式。
(1)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不能以工程量、工料机价格等为理由提出对合同单价调整的要求。
(2)可调单价合同,约定在执行合同中,由于工料机价格变化超过一定限度时,可以调整单价。
(3)费率合同,是一种基于定额计价方式的、特殊的单价合同模式。
(4)单价与子项包干混合式合同,即对部分项目(如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等)采用子项费用包干,其余项目采用单价方式计价,包干项目不再调整、其余项目按实结算。
2.常见合同计价方式的特点
2.1总价合同优缺点
有利于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
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采用总价合同计价的工程需满足以下条件: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如果采用总价合同的条件不具备,投标人出于风险考虑可能会报价较高,因此对建设方也并不完全有利。
2.2单价合同优缺点
合同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摊,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价是未知的(尤其是无法在招标阶段准确计算工作量的项目),及遇到承包商运用不平衡报价时,风险会更大。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2.常见合同计价方式使用建议
在设计条件具备、招标时间充分的情况下优先采用总价合同计价方式,其中合同履行周期短、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小型工程优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计价方式,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工程结构相对复杂的工程采用可调固定总价合同计价方式。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造价管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当前工程招投标中普遍采用的计价方式,这种计价方式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不仅有利于真实反映建筑产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竞争体制的建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就加大了工程造价管理的难度。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下,如何将工程造价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是新时期工程造价管理值得思考的问题。
1.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计价方式
2008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总结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以来的经验,主要修编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及条文说明。
2.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合同形式
常见的合同形式有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单价合同适用范围比较广,风险可以得到分摊。
(1)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固定单价合同的特点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
(2)可调单价合同指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可做调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中规定调整的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等。
而总价合同则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总价合同适用于设计深度较高,预计变更较少或工程范围明确的项目。通常只有设计(或业主要求)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否则不允许调整。相比单价合同而言,总价合同对承包人的风险较大,承包人承担了工程量和价格风险。
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索赔
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索赔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和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索赔证据的种类有: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工程各项会议纪要;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记录;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工程现场气候记录,如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承包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得到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递交要求追加付款的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发包人的索赔是指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应得到索赔金额。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提出索赔金额的依据。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价款调整
对于工程价款的调整,“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如下。
(1)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综上,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合同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不一致,按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5.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的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有: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依据。
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或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计算。
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其他项目费用中: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规范和税金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6.结语
总之,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动态工作,如何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仍然是造价管理人员面临的难题。本文所论述的只是一部分,随着造价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这一领域将会得到不断的完善与丰富。
参考文献
关键词:造价;增收节支;成本控制;利润空间
中图分类号:F0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6-36 -02
长期以来,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侧重于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及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而在实际现场施工过程中侧重较少,其实造价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举足轻重,对工程项目成本控制可发挥增收节支的效果。作为一个施工企业,如何加强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合理进行成本控制,增大工程利润空间,是企业成本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取得项目管理成功的关键[1]。结合本人参与的几个大型工程实践,在这里从造价人员角度出发,谈谈施工工程中控制成本、增大利润空间的几种方法,以供参考。
施工企业项目经营管理的目的是在做好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度控制的前提下最求利益最大化。结合工作经验,笔者认为造价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以四个方面为重点:施工合同、单价优势、技术与造价有效结合、及时立项签证。重点强调这四个方面的目的,是为变更索赔提供有效依据,争取最大收益。
一、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内容,合理利用有利条款
施工合同是项目实施的最重要依据,是规范业主和施工企业行为的准则,也是成本造价控制人员应重点研究的项目文件。国内施工市场的饱和以及施工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造成了现在国内施工市场为卖方市场的现状[2]。卖方市场的表现之一就是业主取得了市场优势地位,比施工企业更具有发言权。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合同条款通常更多的体现业主的利益,并使施工企业在竞争中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但这并不是说造价人员在合同条款有效利用方面无所作为。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公正,汉语语义有多重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这造成了部分合同条款可多重理解或者表述不严密,个别条款甚至有利于施工企业。这就为成本控制人员有效利用合同条款创造了条件。在合同条款基础上进行变更索赔,依据充分,最据说服力,索赔成功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因招投标制度在国内施工市场的广泛实施,特别是最低价中标原则的实行,施工企业中标项目的利润已经很小,个别情况下甚至没有利润。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否依据合同条款进行有效的变更和索赔,成为项目是否赢利的关键。缺乏合同依据的费用索赔不能为项目带来利润,甚至会造成利润流失。
充分理解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的区别,尤其是对措施项目费、人工费、税金政策等的解读。笔者在参与的绿化工程建设中曾多次碰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整人工单价的情况。通过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发现合同有如下条款:“合同价款可按省级、行业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文件调整合同价款;施工期内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调整按照《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执行”,笔者及时跟进,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申请人工单价调整及材料价款调整,为工程项目增加利润57万元。举证此述例子,是为了说明,造价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相关条款要反复研究,仔细推敲,发现能增加工程利润的条款要有效利用。
二、合理利用优势单价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存在风险,为了合理分摊风险,大部分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价的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3]。优势单价是指中标项目中利润空间比较大的合同单价。众所周知,我们在投标的过程中,为中标后谋取更大的利润,会在投标过程中采取不平衡报价的投标方法。不平衡报价的特点是投标单价中有的施工项目单价利润较低,有的施工项目单价利润比较高,特别是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变更增加可能性比较大的项目。这些利润比较大的合同单价就是我们的优势单价。
合理的利用优势单价,就是在施工的过程中,尽量利用设计变更,增加优势单价的工程数量,从而谋取更大的利润。我们知道,工程施工中实现设计意图可以有多种方式,它们各有优缺点,常常是多选一的问题。比如基础地基遇到软土进行换土项目,我们可以采用砂石回填工艺,当然也可以采取片石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浇筑等,都可以达到设计要求的基础强度。当然上述方案有的造价高,有的造价低,有的施工速度快,有的施工速度慢。具体到项目的造价人员,考虑工程造价高低是次要的,因为是业主单位埋单,造价人员考虑的重点是如何多赚取利润。合理利用优势单价,特别要注意抓住设计变更的有利机会,利用不同的施工工艺的特点,尽力说服业主,增加优势单价项目工程数量,增加赢利。
三、造价人员与技术人员紧密配合
一、合同价款方式的约定
(一)当前建筑施工中常用的合同计价方式。《范本》对合同价款提出了三类可供选择的计价方式,即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图1)各类合同的特点及适用情况为:
1、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这类合同适用于工程范围很难确定的工程和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由于发包人提供不出供承包方准确报价所必需的资料,报价缺乏依据,故此类合同不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2、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笔包死。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议在工程不复杂,施工条件良好,地质勘探报告详细,施工图出齐,技术规范明确,合同工期不超过1年的情况下使用此类合同。
3、可调总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基本相同,只是在固定总价合同基础上增加了调价条款。这类合同使发包人承担了物价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
4、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时,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发生任何变化,只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最后结算总价。它又分为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
(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通常由发包方提供工程量清单,列出分布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相应单价,累计计算得出合同价。此类合同适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中可能发生多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工程。
(2)纯单价合同通常由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工程范围等,不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而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对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报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此类合同适用于无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于开工的工程。对纯单价合同来说,工程量清单只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5、可调单价合同,是指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合同中确定的单价,如在工程实施期间物价发生变化,可作调整。此类合同的适用情况较为广泛。
(二)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合同计价方式。采用清单招标时,有很多工程造价人员错误地认为清单计价模式招标只能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对于这一点,在《规范》的解释和答疑中讲得很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订合同价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清单招标时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订合同价。”
从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均可被采用。在工程实践中,采用哪一种合同计价方式,要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项目特点不同而定,每一种方式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不过,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常用的是固定合同单价形式。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虽然在投标报价、评标和签订合同中,人们常常注重合同总价,但在工程款结算中单价优先。
二、工程计量
《范本》第25条为“工程量的确认”,在FIDIC中与之对应的条目称作“计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采用综合单价,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并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报价=∑{估计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暂定金额;而工程结算价=∑{实际发生工程量×工程单价}+暂定金额(实付)。因此,最终结算中最后工程量的确认需要通过计量工作来完成。而《范本》针对的是定额计价模式,与《规范》中的计价模式有很大区别。
(一)工程计量的程序。我国施工合同文本规定,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如图2所示。我们可以看出,工程计量程序主要包含两个步骤:一是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二是工程师对工程的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规则。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如同一工程量项目的计量规则不同,其工程量的数量就不一样,进而影响到工程款的支付。由于《范本》是与定额计价模式相对应,对计量规则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合同而言不合适,因此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必要对“计量规则”予以说明。
1、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采取的是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范本》仅规定“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计量的是实际的工程量,因此由必要采用两种计量方法:一是对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由双方共同完成;二是依据记录进行计量。这主要指的是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
2、工程师只对承包人完成的永久工程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即:计量的对象是合格品而非次品;属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三、工程结算
(一)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工程价款的结算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或其他结算方式。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我国现行建安工程价款的结算多采用按月结算方式。
(二)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价款的调整
1、“合同价款”的界定。根据《范本》中相关表述,狭义的“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广义的“合同价款”还应包括追加合同价款和费用。
2、价款调整的因素。由于合同价款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其调整也很自然地成为合同双方关注的焦点,也是频频引起争执的地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承包商所完成工程量是通过计量工作来确定,双方很少出现分歧,因此调价的难点和重点往往集中在合同单价上。
工程施工中可能造成合同价款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合同中的价格不适用或不存在。二是由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法令的变动引起的资源价格变化。在实行《规范》后,还会带来采用清单计价模式特有的价格调整因素。即:(1)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的差异;(2)工程量清单的漏项。
关键词:水利建设项目;FIDIC;范本;合同管理模式;变更
作为最早引进外资进行国际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以说在中国土建领域也是最早接触国际惯例的。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政府首次在土木工程领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在云南省修建鲁布革水电站。其中,世界银行贷款特别要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必须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作为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商务文件。FIDIC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合同管理,由于这种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在国内工程的迅速应用,使中国工程管理、设计和施工的水平走上了一个崭新台阶。因此,为了适应中国大规模水利基本建设的需要,水利部参照水利水电工程应用((FIDIC》的实践经验,颁布实施了《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范本)。
两种合同管理模式各有优缺点,适用范围不同,本文针对合同管理中的变更内容,对两种合同管理模式进行对比和应用分析。变更是在中国引入FIDIC管理体系和国际承包商以后的特有现象。在这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无变更可言,工程中种种原因引起的费用不足,多采用调整概算的方法加以解决。为了分析和对比FIDIC与范本合同管理模式下的处理工程变更的差别。本文结合工程实例进行了应用分析。
一、两种合同管理模式中变更比较
“变更”系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的任何变动。
1.变更条款的内容分析
关于工程变更,FIDIC与范本的条款规定的内容(如下表)。
2.变更影响分析及变更工作单价的确定
对于变更影响的认定及评估,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容易发生争议。关于费率和价格的确定,首先是是否采用原合同单价,或是否以原合同为基础来调整单价,对于单价的确定,FIDIC并无明确的方法可循。只是规定在原合同中有该项目的单价确定,不过也不明确,FIDIC第52.2款规定,“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和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所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工程量少于或多于工程量表中规定工程量的25%以上。”而对怎样的估价未明确。
在《范本》39.1款规定,“增加或减少合同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百分比”,监理工程师可以指示变更,而在此条款中对关键项目并无明确规定。此时,关键项目可以指关键线路上的项目。
关于单价的确定,FIDIC和范本都没有给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只是给出了变更后确定单价的程序。而国内和国外确定单价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在FIDIC中,除采用类比合同单价法或按计日计价外,对于新的施工项目也按照承包商投标时作价的方法确定单价。即按照现场实际投入资源作为直接费,再按固定比例计算间接费和管理费。因此,在招标阶段,业主应针对那些将来可能出现变化的工程项目,要求承包商提供足够的单价分解,并就间接费和管理费达成固定的比例。
二、工程实例
1.采用水利土建施工合同条件发生的变更(案例1)
某大型引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照水利工程施工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其中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款39.1款“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第一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在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专用合同条件中对该条款的规定是:“百分比为25%”。
在该项目的C-VI标,有两个项目产生了争议,其一是合同中工程量表中的“石方开挖”项目工程量为21万方,实际开挖量为12万方;其二是合同中工程量表中的“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工程量为1.21吨,实际“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工程量为5.24吨。承包人认为,“石方开挖”项目在合同价中所占比例大,应属于关键项目,同时减少的工程量9万方,“止水铜片制安”项目尽管在合同价中所占比例很小,但是由于止水在工程中意义重大,而且,该项目在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处于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因此也应当是关键项目,同时其增加的工程量4.03吨,远远超过了专用条款的25%。承包人基于上述思想提出了变更申请。
监理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1)承包人使用合同中本条上,“石方开挖”项目按照国际惯例可以认为符合变更的规定,但“止水铜片制安”项目承包人不能证明其工程量变化而引起承包人任何责任和费用的变化,监理人认为不能作为变更处理。(2)由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量是按照目前国内通用的做法,采用的是初步设计时工程量,其相比较按照合同计量规定实际计量的工程量肯定有差别,这也是综合单价承包合同的精神之一。而由于国内水利水电行业的初步设计深度难于达到国际上通用的要求,这种差别目前是很大的,有很多很多的项目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都有可能超过合同工程量的25%。因此,监理人在得到发包人同意的基础上,和承包人反复协商,最后达成如下共识:所有项目不管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多少,不调整合同的任何单价,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25%的项目,双方按照原合同单价办理单价确认手续。
2.采用FITIC合同条件发生的变更(案例2)
某涉外水利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引用了FIDIC合同条件的通用条款,关于变更部分,专用条款未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其中52.2规定,“合同内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的25%以上。承包人进场后,开挖了8个月,全部完成了该“土方开挖”项目,并经过监理工程师计量,实际完成该“土方开挖”项目380000方,并且在月进度支付过程中,已按照18元/方对承包人支付6840000元。此时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申请,承包人认为,该项目符合52.2款规定,该“土方开挖”项目的款额达到合同价格的4.67%,超过了条款规定的20/a,并且减少的工作量为180000方,减少的量达到该项目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的32%。因此,承包人认为为该项目投入的设备、人员和相应的管理费、现场费等摊销的金额不能通过上述支付回收,因此提出变更单价为22.6元/方。
监理工程师审核认为,尽管该项变更符合合同52.2款之规定,但承包商所提变更意见曲解了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认为只应当对少于工程量表的工程量25%以外的部分摊销的设备、人员和相应的管理费、现场费等给予适当的补偿,用类似于索赔的方式处理。少于工程量表的工程量25%以外的部分工程量为[560000*(1-0.25)-380000]=40000方,但实际该部分工程量并未发生,参照承包人提供的单价分析,其摊销的金额为单价的22%。因此,监理人认为该项目按照变更处理,一次性补偿承包人40000方*(18元/方*22%)=158400元。
3.结果分析
从两个不同的工程实例可以看出,FIDIC与范本合同管理模式在对待变更的基本思路一致的,都是综合单价承包合同中对工程量估算风险责任的一种分摊。但国际与国际、国际与国内合同在处理变更的具体方法与措施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点:(1)由于国内推行建设体制改革时间较短,在工程设计方面的工作上未能完全适应国际国内的市场经济要求,设计深度因人和设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国内的许多工程风险范围很难按照国际惯例“2%,25%”进行明确。(2)在中国目前综合单价合同中的单价,不是国际通用的实务法单价,而是定额法单价。国内各施工企业多未形成自己的实务定额,而是套用政府颁布的预算定额。在合同单价中无法摊销应摊销的风险,所以(案例1)在处理变更时不予调整单价。
参考文献:
[1]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关键词 工程量清单 清单计价 风险 对策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改革和完善工程价格管理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计价模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新的计价法的实施在我国建筑市场起了积极的作用,其在缩短工期、节约造价、提高工程质量等有着显著的优点。在清单报价时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是为了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利益,那么何谓风险?清单计价中主要有哪些风险因素?可以采取哪些相应的策略使风险发生的可能和损失降至最低?如何促进清单计价法的顺利实施等是本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理论
工程量清单是按照招标要求和设计的施工图要求规定将拟建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划、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规则要求,计算拟建招标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作为招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这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
清单计价法的特点:
(1)传统的定额计价法是工程的工程量分别由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分别按图计算。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则因为投标单位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各企业站在工程量清单统一的基础上公平竞争。
(2)工程量清单报价法一般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要考虑风险因素。工程量清单报价直观,单价相对固定,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
(3)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投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报价中标法,既要对总价进行评分,也要对综合单价进行分析评分。评标时,标底价是作为市场参考价或业主的拦标价,仅起控制作用,这样可以预防企业在投标过程中过度压价。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风险分析
风险会造成工程的目标不能按期实现,效益降低,现代项目管理中,我们一定希望能过一定的风险研究和分析方法来找出控制风险的对策,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减少可能的经济损失。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招标方的风险
(1)计价规范不健全。对于清单计价法本身存在一些问题:虽然我国颁布了相关的计价规范,但是规范分类并不细致,门类也不全,因此对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来说往往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使报价人员因理解的差异无法确定工作内容和费用组成,不仅给评标工作带来困难,不利于造价的控制和清单法的顺利实施。
(2)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完善。对于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不完善一般分为的情况有:业主急于开工,没有达到一定的设计深度就开始准备工程量清单的招标;设计单位自身设计图纸中的问题较多;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素质较低。这种情况下投标人会无法准确及时的核实工程量,增大了投标报价的风险,
清单的缺陷会为投标人利用不平衡报价提供了条件,在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中会产生争议纠纷,影响正常的施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特征表述不清会给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偏离实际,最后增加索赔处理的难度。
(3)评标过程中的风险。由于现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的投标单位为争取中标,甚至报价可能会低于成本价,一旦报价过低,技术水平又不高的企业中标,在之后的施工过程中为争取利润,可能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强行索赔等情况发生,给业主带来损失。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投标方的风险
(1)清单风险。投标方投标报价准确性的重要依据就是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的正确理解,对于招标文件的内容,要认真看待,有不明确的要请示招标方,如果擅自理解可能因为理解错误导致报价误差较大。
(2)报价风险。许多企业没有形成自己的内部定额,那么投标报价可能不会反映自身的施工水平,报价就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果报价高于自身的水平,可能会损失利润,或因为低于成本价而丧失中标机会;如果报价低于自身水平,可能会因为报价高于竞争对手而失去有利润空间的中标机会。
(3)评标风险。尽管因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所有投标单位公平竞争,而事实上目前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等现象,有的投标方可能会和招标方关系密切,了解的内部消息更多,在投标中占有相当优势,会发生围标、陪标和内部定标的现象,给其他投标方造成损失。
(三)合同类型的风险
签订的合同类型直接影响到了招标方和投标方风险的分担,所以合同的类型也是双方要考虑的风险因素。
总价合同: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工程总价,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在清单计价模式下签订这种合同,那么因价格上涨等引发的风险将转移给了承包商承担。
单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许多承发包双方之间常采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那么就是由业主负责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施工单位就要承担价的风险,这种合同类型比较合理的分担了双方的风险。
三、结论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因其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而成为现在建筑企业改革发展的趋势,新的计价法的实施对各参建方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方面影响的是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质量水平和之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造价控制。所以虽然清单报价法比传统的定额模式进步,但是在我国清单计价还不是很完善,整个报价和应用过程中有许多未能解决的问题和各种风险因素,各企业都应该正确应对计价方式的变化,加强管理,提高竞争水平,争取获得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GB50500-2003,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
[2]金幼君.工程造价管理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5.40-43.
[3]闫瑾.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