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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思想汇报

时间:2022-10-18 01:50: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律师思想汇报,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律师思想汇报

第1篇

工作思想汇报 暑假思想汇报:大学的最后一个暑假,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

处。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

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第2篇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 未成年人 犯罪 疑难问题

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其特征中国

(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内涵

“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巴内特(barnett)提出,随后被引入到少年司法制度当中,并且成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被告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来自荷兰的刑法学教授约翰·布拉德介绍说,对恢复性司法所做的最新诠释是:“恢复性司法是重在修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司法理念,而这一理念只有通过将所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全部吸纳进来的合作性程序才能得到最好的实现。”最著名的恢复性司法项目是“被害人—和解—被告人”项目与“会商”项目。在“会商”项目中,关注被害人和关注被告人的社区成员均受邀参加会议。在会议中,他们共同讨论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并充分商讨如何给予犯罪后果以最好的补救。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定义是: 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 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 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的内涵在于: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在于:犯罪不应当被认为是对公正规则的违反或者对抽象的法道德秩序的侵犯,而应当被认为是对被害人的损害、对社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挑战。对犯罪的反应应当致力于减轻这种损害、威胁和挑战。纯粹报应性的犯罪反应不仅不能减轻社会的损失总量,无法有效地满足被害人的赔偿需要和促进社区冲突的解决,而且在促进公共安全方面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恢复性司法运动主张在唤起犯罪人的责任感,包括其赔偿犯罪的损失、恢复社会安宁的义务感的基础上,用预防的、恢复性的刑事政策取代惩罚性的、报应性的刑事政策,认为有效的刑事政策是:恢复犯罪被害人被侵犯的权利、恢复公众的社会和道德意识,加强法律秩序。

(二)恢复性司法的特征

1、恢复性。恢复性司法强调对受侵害的受害者、犯罪人本身以及社会关系的修复。对于受害人,通过犯罪人及其家庭对受害人的赔偿及悔悟以取得其谅解,化解双方的矛盾与冲突;对于犯罪人,要求其参加社区矫正,通过一定得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实现对犯罪人自身的改造;社会关系则因矛盾的化解及犯罪人的改造而得到恢复,得以维持和谐稳定的状态。

2、个人参与性。在恢复性司法活动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各方面人员,与犯罪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被害人、犯罪人以及他们的家庭、社会成员等。都有机会参与司法活动,发表意见。

3、社会性。在恢复性司法过程中,人们不是将犯罪人与社会环境隔离开来, 而是通过将犯罪人重新整合进社区生活中。西欧及美国在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中十分注重社区矫正措施的落实,因为社区矫正一方面避免了犯罪人因监狱改造而造成社会歧视,另一方面通过社区志愿服务的工作达到对犯罪人员的改造。

二、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适用

本调研小组对西安地区以及武汉地区的少年法庭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参与适用恢复性司法案件的庭审、对办案法官的采访、了解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心理感受等方式,初步探究了我国部分地区少年法庭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程序,总结如下:

1、西安地区少年法庭恢复性司法适用程序

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为例,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是以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被告良好的悔罪态度为前提的,同时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在悔罪态度方面,主要是考察未成年被告人在语言上是否表现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极度后悔,是否表达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极度歉疚。关于社会效果,则需要从犯罪性质、被告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其家庭环境方面综合考虑。例如某被告人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并且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于此类未成年被告人就不宜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

在庭审过程中,由法官主持整个过程,被害人倾诉,被告人倾听被害人在遭遇侵害时的恐惧以及对被害人家庭造成的损害,从而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其次是被告人在倾听后发自内心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不是盲目地接受审理,主动站起来或者鞠躬,有些甚至会跪倒来表示对被害人的道歉,表达内心的悔过并祈求被害人谅解。第三,被告人的法定人能够真心实意的拿出一笔钱补偿被害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估的精神损失。因为精神损失这一部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往往是不支持的,这样被害人的心理不能够平衡。而使用恢复性司法能使受害人多得到一些补偿,恢复其情绪,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当然在补偿的数额上也是由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法院严格控制的,以“弥补”为原则,避免被害人漫天要价。最后,被告人的法定人对其当事人的当庭教育。

庭后的矫正工作则由少年法庭、陕西省团省委招募的大学生志愿者共同完成。在缓刑考验期内,原则上,少年犯每两个月到少年法庭汇报自我改造情况并上交思想汇报,但对于部分住所在西安市以外地区的少年犯,则允许其每半年来法院汇报一次。与此同时,碑林区少年法庭与陕西省团省委合作招募西安在校大学生作为志愿者对少年犯进行帮教,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本小组在调研过程中也确实发现在庭后帮教中的问题。首先,因为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部分缓刑少年犯为能够按照少年法庭的要求按时汇报,致使少年法庭失去对缓刑少年犯的必要控制,也难以掌握其后期社会矫正的进程及效果。其次,大学生帮教工作未实现制度化,帮教工作必要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的缺乏导致一项双赢的制度最终趋于流产。

2、武汉地区少年法庭恢复性司法适用程序

相较于西安地区,武汉地区少年法庭恢复性司法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体现出制度化、客观化的特征,并且能够切实调动起各方资源,确实值得借鉴。

以汉阳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为例,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对象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可能被判处缓刑的案件皆适用恢复性司法,而法院需要从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来判断,人身危险性主要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后表现来衡量,社会危害性则需要从加害人平常在学校(对于在校生而言)、家庭和社区的表现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来看。

恢复性司法在具体案件中主要表现为三个步骤:a庭前调查,适用非监狱刑审前社会调查,由于法院资源有限,庭前调查一般委托给第三方进行,主要是司法局在街道下设的司法所,庭前调查的内容包括加害人在社区、学校、家庭的表现,调查结果由法院判断是否采信,法院认为可以采信的将在庭上进行质证和认证,这样能起到监督法院的效果;b庭中质证,针对法院调查有关未成年被告在学校、家庭、社区的表现情况是否达到能够适用缓刑的标准,在庭中与公诉机关进行质证,同时这是在邀请公诉机关对法院庭前调查进行监督;c庭后帮教,目前,主要是采取“谁判缓刑谁负责”的方式,由该案法官在整个缓刑期间对犯罪人进行帮教,一般情况下,缓刑少年犯每两个月都需要到法院或者以书信方式进行思想汇报,并且接受国家管理,由于法官精力有限,也会由公安局、司法局下设的司法所、社区来协助帮教工作。一旦发现矫正效果差的缓刑少年犯,法院则会立即介入。转贴于中国

汉阳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审判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充分调动起了司法局、社区、公安局等多方主体,庭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的表现,更为客观和真实。第三方的调查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决定是否适用恢复性司法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人自我改造、回归社会的良好效果。

三、恢复性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一)缺乏必要的衡量青少年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及悔罪情况的标准。中国

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主要是以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情况为依据,并以被害人的意愿为前提来决定是否适用。因此,如何衡量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其悔罪情况在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帮会化的特点,与此同时,青少年人由于心理发育不成熟,社会经验较贫乏,模仿和受暗示就成了他们一种典型的行为方式,且未成年人的犯罪多为激情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主观因素受到诸多外在和内在成因的影响。鉴于此,少年法庭在考察过程中就应该结合多方面因素,确定适当标准衡量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另一方面,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还将其悔罪情况纳入考量范围内,但是,这种考量方式过于单一化。目前大多数少年法庭主要是以未成年人的悔罪书及未成年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悔罪态度作为衡量其悔罪情况的主要构成因素,但是这就难以避免未成年人仅是在其辩护律师或家长的指导下逢场作戏、虚假悔罪以换取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情况大量出现,因而不能真正遵循恢复性司法制度适用的初衷。所以,如何建立起客观公正的适用前提是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恢复性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

一方面对加害方而言,在恢复性司法制度适用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补偿通常以金钱给付为主,这就意味着,如果未成年犯罪人所在家庭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无力履行经济赔偿原则时,未成年犯罪人将可能得不到被害人的谅解,失去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机会,享受不到恢复性司法的优越性,只能依法接受应得的处罚。而对于家庭条件好的未成年人来说可能因为较好的赔偿被害人而得到被害人“相当”程度的谅解,从而顺利适用恢复性司法而避免刑事处罚。这有可能成为有钱人逃避法律追究的避风港,为其提供了逃避刑事审判法网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被害方而言,因为案件不同,被害方与加害方双方的条件和责任不同,即便加害方全部同意了被害方提出的条件,也不能肯定的认为被害方的条件就是合理的。

(三)社区矫正的效果难以保证,需要类似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辅助。

目前部分试点法院对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适用情况看,在恢复性程序的试用上效果显著,但是恢复性结果部分不容乐观。许多未成年犯罪人往往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表现良好,但是一旦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后,便缺少了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性,甚至有些未成年人拒绝接受必要的社区矫正,缺乏必要的后期矫正,最终又重蹈覆辙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不能充分的实现。鉴于此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大胆的设想能否将前科消灭制度纳入到恢复性结果的体系中去。前科消灭制度,属刑事政策,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将其纳入到恢复性司法制度中,一方面可以保证社区矫正的实行效果,即以社区矫正的完成效果作为适用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促使未成年犯罪人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以前科消灭制度作为社区矫正效果的制约,真正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另一方面,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也有利于有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不受歧视的公正对待,引导其走上正规,预防再犯,真正复归社会。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是否减弱了相关司法机关对于犯罪人群的掌握和控制,可能对未来打击犯罪工作造成一定的障碍。因此,前科制度能否借鉴到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过程中也是我国在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过程中应当考虑的问题。

中国

参考文献:

[1]托尼 f·马歇尔著. 刘方权译. 恢复性司法概要. 北大法律信息网.

第3篇

一、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打牢建设的基础工程

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必须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必须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能力,必须提高各级党委的依法执政能力,必须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和崇尚法治的良好环境。因此,要达到上述目标必须深入细致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基础工程,今年,又是“五五”普法的启动年,司法行政更要抓住这一良好机遇,在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大显身手,从而,提高自身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五五”普法教育要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去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是建设“法治江苏”的具体实践,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创举。只有通过“法治江苏合格县”的评比和命名,才能充分调动全省上下建设“法治江苏”的积极性,才能使“法治江苏”建设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地深入开展。因此,“五五”普法教育要始终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去开展,要把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列入“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列入“五五”普法的工作目标,始终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这个目标,协调加强对“五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工作、骨干培训工作、上下级的沟通和指导工作,同时,根据“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每年制定当年的法制宣传计划时,也要将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列入当年的工作计划之中,使司法行政在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件件抓落实,创建有成效。

第二、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标准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坚持学法用法,做到依法办事”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标准之一,其中反复强调了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企业经营人员、农民及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五五”普法教育要根据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要求,始终突出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继续抓好领导干部、政府机关公务人员、青少年及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制教育,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要以举办法制讲座、组织学法考试、开展学法交流等形式;公务员的法制教育要以组织学法培训、法律考试为主要形式;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以开展争创“遵纪守法模范班”和争当“遵纪守法好学生”的活动为主要形式;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制教育要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举办法制培训班为主要形式等。通过普法教育,切实提高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理论水平,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经营,在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积极营造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法治舆论氛围。司法行政担任着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特别在法制宣传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新闻媒体部门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法制宣传中,要围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要求和标准,广泛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要与新闻部门联系,开辟多种专栏,及时宣传报道各部门在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舆论氛围。

二、加大社会矛盾调处和社会帮教工作,打牢建设的平安工程

“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管理”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标准中的“六个坚持”之一。其中强调了治安防控体系和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更加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网络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治安状况良好,社会政治稳定。司法行政担任着矛盾纠纷大调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及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这些都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平安工程,司法行政系统做好这些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平安。

第一、加大社会矛盾调处的力度。当前,随着开放开发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来往等社会矛盾显得尤其突出。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司法行政系统就必须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研究和探索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手段和新途径,以建立的大调解中心为阵地,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要建立社会矛盾调解预警机制、排查机制、处理机制。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调处各种矛盾中,注重维护群众利益的同时,要大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要对群众进行爱党爱国的政治思想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树立为党为国为政府分忧的思想,自觉地遵纪守法,在遇到矛盾时,自觉地通过法律渠道去解决。司法行政在解决社会矛盾中要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把各种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由于社会违法犯罪的数量增加,刑释解教人员的量也在增加。做好他们的社会帮教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司法行政部门要站在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扎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要深入调查摸底,掌握所有回归人员的基本情况,针对性地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尽最大努力协调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对特别困难的要设法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妥善搞好安置工作。对有一技之长的要搞好扶持工作,充分发挥一技之长的作用。同时,要为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搞好牵线搭桥,使刑释解教人员做到安居乐业。

第三、全面推进社区矫正要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刚启动的工作,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搞好这项工作也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新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在全面了解掌握多种情况的基础上,要建立矫正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法制教育制度、思想汇报制度、谈心沟通制度、帮教志愿者制度等。以制度促进矫正人员的思想改造,使社区矫正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力度,打牢建设的民心工程

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市场和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搞好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中提出的要求,法律服务是引导群众依法办事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弱势群体搞好法律援助工作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因此,必须加大力度,严格规范,为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开辟绿色通道。

第一、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搞好法律服务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担任着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职能,必须教育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办案,热情服务,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物,严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纪守法,不办违法案件,不办人情案件,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自身的职能。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教育,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人生观,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素质,把每个人都培养成人民满意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建立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开展正当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机制,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加强监督。规范法律服务市场,重要的是要规范法律服务队伍,要重视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要建设一支思想好、业务精、品德高、素质强、纪律严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坚决抵止不正当的竞争,严格打击违法乱纪的行为,不断纯洁法律服务工作队伍,使他们成为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的法律先锋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