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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五年级实习自我

时间:2022-05-08 05:25: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小学五年级实习自我,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小学五年级实习自我

第1篇

小学五年级起,为挣零花钱,他就承包了自家和亲戚家的废品出售。

升中学,他曾问我,是否能用知识换取财富。中考,他英语满分,暑假开始做家教,学生分别是同学的堂弟、妈妈同事的儿子、同班女生夏某。

第一次高考,他作文离题,分数只够普通本科。收到录取通知书,便扔进垃圾桶,亲戚们苦口婆心地劝,他不为所动,只说:好大学、好专业、好城市,符合三者中的两个,我就去。但现在,显然不。

“他对他的人生是有思路的。”那天,我转过来劝那些反对他复读的人。

“你知道,与其痛苦四年,不如辛苦一年。”他后来说,“做自己不喜欢的事?学自己不喜欢的专业?”他对着空气“哈”了一声。

这时,我对着他的书桌。

桌上一摞参考书,一支笔拔了笔帽横放在数学试卷上。

球鞋、脏袜子、墙上的球星海报都在提醒着我,这是多年轻的一代。我不想驳斥他,只腹诽:“无数你不喜欢的事在前面等着你。”

稍顷,他的手机响。

铃声很熟,是Beyond的《海阔天空》。如果我没有记错,Beyond的主唱黄家驹去世时,他才出生。我疑惑:“你?这种古董级的歌?”

他着急出去,只撂下一句“Beyond是我的精神导师”。剩我一个人在房间,这儿摸摸,那儿看看,竟发现一个蓝色的手抄本。

是他的字,满纸海子。

“从明天起,做一个幸福的人,喂马,劈柴,周游世界。从明天起,关心粮食和蔬菜……”

我感慨万千——

Beyond、海子,那不是我们年少时的精神食粮吗?将时代的烙印遮去,诗意、激励的青春如此相似,一代又一代,都这样长大。

这一日,在办公室,实习生小孟递给我一沓文件纸。

我发现里面夹着一张她随手写的便条,便条上有算式,一边标着“机票+住宿”,一边标着“代购”。她刚去了趟澳门,回来后,仔细分发各位同事要她代购的种种。

小孟今天先走一步,理由是,课余在某乐队做鼓手,今晚演出。关于怎么想起来打鼓,她说“喜欢就做喽”。

“喜欢就做喽”,也是卫的口头禅。

如今,他如愿在某著名大学学设计,前几天打电话给我,“有需要封面设计的吗?”他正四处投稿,和小孟一样,他们都很有主见。

慢着,便条背面还有字——

小孟写:“一年之内”“过雅思”“去一个陌生的地方”“业精于勤荒于嬉”……呵,满满的人生规划、自我鼓舞,一如我们20岁时。

“从明天起……”我又想起卫的Beyond和海子。

第2篇

童话世界里,它在菲拉斯梦境地下铁,遇到了月之神“Arain”的梦境,并通过梦境和指引到达了神奇土地,深深被那里的一切所吸引,于是建立起他的王国,用月神语叫做“juhse”,即“梦之城”。

现实世界中,它时而忧伤,时而欣喜,给久居都市中的年轻人带来了种种遗失的美好和启示。以它为主角的系列童话和四格漫画,在猫扑、天涯等网站发表后,得到众多网友热捧。点击量过千万。

我相信每个大人的身体里面都住着一个小孩子

HANS的中文名叫徐瀚,父母一个是医生,一个是会计,做事情有原则、有计划、有部署。无奈,儿子非但没有“按部就班”,似乎还有些“基因突变”,“变”得洒脱随性、不守规矩。

小学五年级的时候,HANS就天天背着画夹去少年宫学画画,大大的画板挡住他大半个身子,只剩下两条腿在运动。

会画画的益处,显现在高中。情窦初开的他遇到了喜欢的女孩,“为了让她开心,我画了36张不同的小狐狸,小狐狸和现在的阿狸形象基本上差不多,她收到这份礼物时很是激动。”说起往事,HANS有些不好意思。女孩的爱不释手让他越画越来劲,有一次画得太high,竟然画到了作业本的背面,被老师劈头盖脸骂了一顿。

这个被HANS和那女孩视为共同秘密的小红狐狸也被老师“昭示天下”,出人意料的是小狐狸居然受到了同学的喜爱,特别是女生。这也刺激了HANS创作的动力。至此,HANS把自己和朋友们的喜怒哀乐全都寄托在了小狐狸身上,让它有了生活,有了性格,有了态度,像朋友一般亲密无间。

曾经的女孩没有陪HANS走到最后,这只没有名字的小红狐狸却陪他一起走进了清华美院。大一的时候,HANS去搜狐实习,虽然只有八个月,但是这段经历让他对虚拟形象价值的认识更加深入。HAN会在某一瞬间,想过自己要创业,将小红狐狸变成品牌。

2004年,HANS大学毕业,他本想满怀激情投向社会,但一位编辑朋友让他打消了这个念头。朋友用自己的经历和漫画画手的真实处境告诫他,创作可以积累,甚至可以边学边画,但是如果放弃继续深造,再想回头就很困难了。经过思考后,HANS决定考研。毕竟自己还有太多需要学习和补充的地方。

HANS如愿以偿,留在了清华美院。与此同时,他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让小红狐狸真正地活起来。首先,要取一个名字,小红狐狸的父母是狐狸和狸猫,于是,“阿狸”这个名字闪现在他的脑海里,这个简单可爱的名字后来成了他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HANS在“阿狸”形象上赋予了许多自己的性格:可爱、有梦想,同时又很阿Q,很爱占小便宜。只是,阿狸比他还傻。

当他第一次将画交到杂志社编辑那里时,编辑认为这个画幼稚中透着新意,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连载之后,结果出乎大家意料,这个四格漫画获得了满堂彩。后来HANS投稿到《漫友・新蕾》,编辑也有些犹豫,经不住HANS的央求,对方决定刊登一期看看,结果,这一登就是整整一年,HANS想要停下,杂志社却不干了。

“我的梦想就是童话,这个梦想不能交换,一定要坚持,而且我相信,每个大人的身体里面都住着一个小孩子。” HANS坚定地说,“也许人就是这样,心自由了就更容易表达和分享,我确实在每一次落定最后一笔时内心都极其享受。”

中国动漫形象的发展就像种子

2008年初,一直让HANS随性发展的父母提出了唯一的要求――首先要有稳定的工作,之后再做想做的事情。HANS参与了几所大学的招聘,并最终选择在中央民族大学任教。他现在仍然对这样的选择很满意,因为大学老师的工作时间很自由,还有寒暑假。

“我还算是个受欢迎的老师,我把创作阿狸的经验与讲课结合,有关动漫形象怎么做周边产品还被我做成了课题,这些都得到了学校和学生的支持。”HANS微笑着,低调地夸了下自己。

他的学生,都成了他的拥趸。为了提高阿狸的知名度,学生们把“阿狸”的漫画放到网上去。阿狸首先“登陆”了猫扑网的“大杂烩”频道,没几天,这个帖子就有了几百万的点击量,几千条的留言,绝大多数网友都留言表示喜欢阿狸。

“那时我画的是四格,就是那种恶搞的,有很强的娱乐效果,但这样的喜欢,不是发自内心的,这不是我所期望的。阿狸的生命力应该长久一些,它的故事里要有爱,于是我放弃了四格,专心地画关于阿狸的童话。” HANS这样解释他创作童话的初衷。

HANS将阿狸的创作定位为悲伤的基调,作品里面有阿狸的心情,也有他的心情。阿狸的性格是那种歪歪的、的,很善良却有着悲伤人生的家伙。生活中有很多矛盾,成长是个缓慢的过程。故事里有忧伤的瞬间,也有搞笑的时刻。

为了给喜欢阿狸的朋友找到一个属于自己的家,HANS还开通了“阿狸梦之城堡”,布置得像童话世界般美丽,涵盖了和阿狸相关的童话、四格漫画、剧本、壁纸和表情等内容。同时开办剧本磨坊,任何喜欢阿狸的朋友都可以给阿狸设计“人生”,设计动作,创作与阿狸有关的童话故事。然后把你的创意上传到剧本磨坊供大家分享。

2009年,小狐狸“阿狸”的故事集结成书――《阿狸・梦之城堡》,精美细腻的画笔和温暖柔和的文字,叩响了人们心底最纯真的温暖与感动。阿狸立足于挖掘人们内心深处的柔软与坚强,风格温暖,有发人深省的力量。而徐瀚本人,也被网友称之为“内地几米”。

喜欢阿狸的人从高中生到小白领都有,HANS说:“我只是想沉淀下来把阿狸做好,不想追随别人,做好自己的事情。也许这样的想法很自我,但事实上有时是对的。”

即使阿狸“声名大噪”,但HANS清醒地明白自己要面对的现实:“现在重点是挖掘阿狸的内心,中国动漫形象的发展就像种子,应该慢慢培养。等种子长大,这样才会有好收获。”

让孤独寂寞的人相信童话的存在

不久前,HANS成立了一个公司,专门经营阿狸品牌,包括一些T恤、手机挂饰品,他和阿狸要这么一直走下去了。

“阿狸的性格里面有一部分我的影子,无论是童话还是四格漫画。是一种很复杂的感觉,就好像父亲和儿子的关系吧,但是我替代不了它。我创造了阿狸,赋予了它一些我自己的感情,但它自身也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和个性。”对于自己和阿狸的关系,HANS将之比喻成父子。

阿狸出名了,HANS红了,成名后,HANS过着简单的生活。每晚10点,一边开着电脑浏览新闻,一边听着小野丽莎的法文歌曲,一边手绘作画。因为不会用手写板,更因为喜欢手绘这种方式。

这样的状态一直会持续到凌晨4点左右,他才上床睡觉。

“我喜欢边做事情边构思,往往一幅画没画完,下一个故事就在脑海中形成了。”他的灵感也并不只是在晚上迸发,白天在马路边等人时,坐在出租车上时,甚至是洗澡时,头脑中的火花也会一个接一个地往外蹦。

坐飞机时,HANS会想,发动机里或许不是机器,它会变身,变成一个精灵或者妖怪在后面吹气,把飞机向前吹。

坐电梯时,HANS会想,当电梯门打开时,眼前出现的不是某个楼层,而是一片绿油油或者黄澄澄的稻田。

这就是HANS,总是活在童话的世界里。“每天我们对着镜子演着自己的独角戏,就好像坐上了直达终点的地铁,无法在中途停站,去欣赏一下路边无数次错过的风景。为什么不能让人们多做一些美丽的梦呢?让孤独寂寞的人去相信童话的存在,去相信美好的事物的存在。人都会长大,但是有一些东西是需要保留在内心深处,不能变质的。就如同阿狸梦之城旗帜上的标语:做梦吧,就好像未曾醒来。”HANS闭着眼睛说。

第3篇

近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小学校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受害者家长提出的索赔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一方面使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遭受侵害;另一方面,伤害事故发生后,家长提出的巨额索赔要求,又使学校面临巨大的压力。现在的问题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本文在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伤害事故,结合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分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其中“在校”既是一个空间概念,又是一个时间概念。

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可分为:

1、因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2、因学生之间的嬉戏、玩耍造成的伤害事故;

3、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

4、因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及猝死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5、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6、因学生自杀引发的伤害事故;

7、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8、在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

下面根据各类伤害事故中的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一、学校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楼房、墙体、运动器械、实验器材、道路、场地、电力、消防设备设施等。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例如,2003年1月21日下午,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玉村小学发生校舍垮塌事件,在教室内玩耍的小学生被垮塌下来的房顶砸伤,1名学生当场死亡,另有18人受伤。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并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经常性地维护和管理是学校的职责和义务。如果因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设备设施陈旧、年久失修、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学校因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学校可向建筑施工者、设备的生产或销售者进行追偿。

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虽然给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但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周某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他躲藏在学校洗手间里,随后就到学校操场擅自爬到单杠上,不慎摔下,造成脾脏破裂,动手术切除了脾脏,花去各项医疗费用二万多元。经伤残鉴定,确定为六级伤残。后经检查,学校的单杠质量合格,不存在事故隐患。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放学后滞留校园,擅自玩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器械,学校提供的体育活动器械没有质量问题,活动场地也不存在事故隐患,学校在管理上没有不当之处,对此,其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这类事故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从事故发生的时间看,又可分为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和课余时间发生的。如果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学校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在上课期间,教师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学生在上课时相互打闹,导致一方受伤害,致害人要负主要责任,但教师管理不严,也是事故原因之一,同样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徐某与蔡某是浙江温州市双屿镇双岙小学同班同学,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正在上课的校长潘某未予制止;蔡某不慎,戳到了徐某的眼睛,潘某在询问情况后仅要求双方遵守课堂纪律,却不去了解徐某受伤的情况。课后,在该校代课的徐某母亲将徐某送医院治疗。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为0.3,属10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在课堂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并且未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遂判决学校承担30%(即16930元)的损害责任。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如果学生在课余时间互相嬉戏、打闹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则要看学校在这一事故中是否存在管理上的不当等过错。如果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则要为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例如,辽宁省黑山县西关小学体育教师董某在上体育课时,学生李某没有听到老师口令,体育教师董某踢了学生李某,并打他耳光,造成该学生海绵体挫伤。为治病,该生到沈阳、北京几次手术,为此体育教师董某因涉嫌伤害罪被逮捕。

教师或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应由学校负责赔偿。因为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教师和管理人员去履行和实现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在从事教学活动或管理活动中,他们所代表的是学校而不是自己,他们的行为也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职务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承担。体罚显然是一种违法的职务行为,因教师体罚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体罚人所在的机构(学校或幼儿园)承担。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教师或其他学校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向体罚行为人进行追偿,责令他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损失。同时,学校还可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体罚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如果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工作人员在教学或管理工作以外与学生发生了冲突,直接实施侵害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此时,教师或其他学校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由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应按照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实施侵害的行为人承担责任,学校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此类案件的发生是由于学生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的,往往是因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等健康方面的特殊情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一般情况下,对这类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但是,也有两种特殊情况。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七、八款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重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在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十条第三、四款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这类事故,实践中面临最大问题是如何确定学校“知道”、“应当知道”以及“不知道”。如果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已经告知学校的,应当视为学校“知道”。而如果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已经表现出异常情况,但并未引起学校必要注意的,应视为学校“应当知道”。

另外,无论学校知道不知道,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对于学生在校出现的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学校都负有及时救治的责任,应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如果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使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五、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例如,某山村小学某日放学后,几名学生在回家的路上,在通过一条小溪时,突遇山洪暴发,5名学生被冲走。这起事故带有突发性,学校无法律责任。

意外事件,主要是指“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台风、海啸、冰雹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也包括其他不含人为因素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一般具有外来、突然、偶然三个特点。所谓外来是当事人以外的因素引起的;所谓突然,是指事故突然发生,事故原因与伤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所谓偶然,是指不能预见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偶然有三种形态:一是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二是事故的结果是偶然的,三是原因与结果均是偶然的。如果造成的后果,当事人可以预料,完全可以防止,则不能称为偶然事故。意外事故是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和不可避免的,教师对事件的发生无任何过错,学校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学校没有在现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救险措施,延误了抢救和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一定的责任,这是一种事后责任。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意外事件虽然是无法预见、无法克服,不可避免的,但也是规律可循的,因此,可以通过加强灾情科学预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等,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事故损害程度甚至防范事故的发生。

六、因学生自杀、自残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自杀按心理因素可分为情绪性自杀和理智自杀。情绪性自杀是指由于爆发性情绪引起的自杀行为,往往是在激烈的委屈、悔恨、内疚、羞愧、激愤、烦躁或赌气等情绪状况下产生的,进程比较迅速,甚至呈现出即时的冲动性或突发性,难以防范。理智自杀是指个人经过长期的评价和体验,进行充分的判断和推理以后,逐渐萌发自杀的意向,并有目的、有计划地采取自杀措施的自杀,如孤独者自杀、精神空虚者自杀、厌世者自杀等。

学生自杀,按原因不同,可分为学生个人原因或其家庭原因引发的自杀和与学校有关联的自杀。对于不同原因引发的自杀,处理的结果自然不同。如果是由于学生个人原因或其家庭原因引发的自杀,后果应由学生个人和其家庭自己负责,学校不负责任。而如果是由于与学校有关联的原因,如教师或工作人员侮辱、体罚学生,对学生进行搜身、处罚不当等,导致学生自杀,则由于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的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关系,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的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盗行为,任意停止学生上课,把学生关在小房子里,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的行为是学生自杀因,学生自杀是教师行为的果,而且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教师的违法行为造成学生自杀,学校要为自杀事件承担相应的后果,相关教师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教师的行为是合法的,例如一女生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老师即按规定在其试卷上写下“作弊”二字。该女生见状哭着跑出教室,跑回宿舍后在一张纸上写下“再见了,同学们,我无脸见人了”,然后,爬到四楼楼顶跳楼身亡。此案中,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住,并按考场规定进行了处理,学生因羞愧而跳楼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因果关系,但教师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教师和学校都不承担责任。

《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七、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例如,1998年10月24日中午,四川省彭州市蒙阳中学三(四)班教室里突然冲进14名歹徒,对正在上课的男生用刀捅、凳砸,5名学生被打成重伤,其中1名学生受伤后生命垂危,2名教师受伤。在本案中,应由14名歹徒承担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不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这类案件,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事故责任应当由造成这一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但学校在这类案件中可不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有一个前提,“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即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必须不存在任何过失,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必须及时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只有在此前提下,学校对此类案件才可免责。

八、在校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每天上学、放学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一般来说,应由事故的加害者承担责任。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在学校对学生上学、放学采取集体措施,集体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时发生事故,或者如果教育行政主管机关颁布学生集体上学、放学实施办法,而学校未依该办法组织学生上学、放学时发生事故,或有任何怠于执行办法而致学生发生事故,如果有因果关系存在,学校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学生在节假日包括寒暑假期间发生的事故,一般来说,由于事故不是发生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内,原则上,学校对事故可不承担责任。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学生受伤害是为了完成学校布置的社会调查、出外考察、实习、实践等任务,而且,教师在布置这些任务时没有选择恰当的内容,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可能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在这些前提下,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受到的损害,学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校外”可理解为以下四种情形: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的。在这四种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责任,不能一概由学校或家长承担。为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学校和家庭都应该积极地承担责任。特别是学校,更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杜绝不当行为,尽力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胡爱平,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处理之我见[J],青少年与法,2001(6)

[2]王新,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与学校的法律责任[U],河北法学,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