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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信证明

时间:2022-08-06 07:20: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资信证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资信证明

第1篇

    近来,总行陆续发现一些分支机构违反总行关于出具保函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有的擅自越权出具信用担保函,有的随意开具资金证明,有的乱开介绍信和使用空白介绍信,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建设银行的信誉。对此,各行应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认真整顿和切实加强担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的管理,总行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级建设银行为本行客户出具人民币信用担保函,必须严格按照(88)建总办字第38号文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执行。开具保函前,必须与客户签订“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保证金从有关帐户转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后,建设银行方可签具保函。建设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同意,保证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须报经总行批准同意。引进国外设备结算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单列市分行签章确认。

    外汇担保应严格执行总行制订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和厦门国际业务工作座谈会有关从严外汇担保管理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权限出具外汇担保函。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不得对外出具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函、担保意向书和承诺书;经批准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不得将外汇担保权限下放,对外出具各类外汇保函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外汇资本金的十倍,单项保函金额超过200万美元的,应报经总行批准。各行原则上不为外国机构或外资企业开具保函,也不向国内机构、企业提供外汇反担保。

    二、各级建设银行为本行客户出具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按照其资信情况开具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只证明客户的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金以及在我行开立的帐户等情况,并为其真实性负责,资金证明中不得有溢美之词和资金证明无关的内容,也不承担任何保证的义务和连带责任。

    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凡专户存入,并存足或能够存足半年以上的,各行都可向各级部门提供自筹基建资金存款证明。除上述情况外,各行不得为客户提供存款情况证明。客户执意要求提供存款情况证明的,必须将其存款专户存储后,建设银行方可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明确存款的种类、期限和数额(或余额)。并注明其有效期,客户在存款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存款不得随意动用。存款证明必须与实际存款数额相符,不得开空头证明,存款证明必须写明台头,防止重复使用。存款证明只证实其存款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涉及建设银行的承付责任。

    三、开展建筑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建设银行,向社会信用等级评定公告和向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一般应以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或咨询公司名义。各行一般不得以建设银行名义对外。

    四、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实行审批制度。此项工作一律由各行业务部门办理。由财会部门审查会签。业务部门对其出具的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负直接责任,财会部门对委托单位资金和存款的真实性负责。所有保函和资信证明都必须经行长审核批准。县级支行以下的办事处、营业所等机构一律不得出具担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

    建设银行出具的保函和资信证明一律使用行章,不得使用业务公章或部门公章。

    建设银行出具的保函和各种资信证明都应逐项登记和编号,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期满或保证业务已经履行完毕,应逐项注销。

    五、各级建设银行应加强介绍信和印章的管理。建设银行的介绍信仅限于本行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证明,不得随意开具空白介绍信,更不得用以为客户担保和证明。行章必须专人管理和建立行章使用登记制度,未经行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随意使用。

第2篇

作为已婚人,申请贷款买车需要一些条件,例如,年龄要在18岁到65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居住证明等,除此之外,您还要您还要准备一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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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贷款买车主要一般遵循以下流程:首先向银行提出申请:选择好想要购买的车辆后,进行汽车消费贷款的申请、资信情况调查表的书写,并连同个人情况的相关证明一并提交贷款银行。其次,.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批:银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会及时通知借款人填写各种表格。合同签定: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发放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由银行直接转到汽车商的账户中。办理提车手续:借款人将首付款交给汽车商,并凭存折和银行开具的提车单办理提车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从已有的经验来看,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研究,保持清醒的头脑,正视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制度,严格操作程序等至关重要,只要商业银行在此项业务上做到人员到位、管理到位、结算手续到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便能得到有效的防范,真正使其成为优良资产。

一、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的表现形式

1.选择项目的风险。一种情况是个人住房贷款所选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存在严重问题,具体来说又包括如下情况:一是规划报建手续瑕疵。如因土地出让金未交而未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这些房地产项目极容易在购房户和开发商之间产生集体纠纷,现实中这种纠纷往往造成购房户集体拒付个人住房贷款,对这种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将给银行带来极大的风险;二是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先未做好市场分析,市场定位不明确导致该项目本身根本就没有市场前途; 三是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开发商缺乏经验,没有高素质的人员组成的管理队伍等,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都有可能造成“烂尾”或不能如期交房,如果银行不慎选择了这样的项目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则该贷款从开始就面临成为坏账的可能。还有一种情况是个人住房贷款针对的商品房类型不同面临的风险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以投资为目的的客户的违约风险大于以自我居住为目的的购房户的风险,商业房大于住宅,而住宅中易于成为投资品种的小户型和酒店式公寓大于一般住宅。

2.开发商引发的风险。一是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一些开发商利用当前法制不健全的空隙和一些工作人员执行制度不严的机会,以其关联企业或有特殊关系的个人名义“购买”其开发的房产,用以筹措资金,甚至伪造购房人诈骗银行资金,行按揭贷款之名,作套取乃至诈骗银行资金之实,一旦资金到手,就挪作它用,甚至携款潜逃。二是开发商将购房款入账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或因经济、地价、建筑材料、施工技术、自筹资金等情况的影响造成不能按时交楼,由此引发购房人停还银行借款,使银行被迫陷入纠纷。三是由于开发商所建楼房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购房人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不再履行按揭贷款协议。四是开发商所开发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或伪造使用权证,无法取得房产证或开发商违法预售等原因,导致银行风险等。

3.借款人引发的风险。一是借款人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贷款,被迫放弃所购房屋从而给商业银行利益带来损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职工工作频繁变动、企业经营状况不断改变等,都会影响借款人收入的稳定,影响还款计划的顺利执行;同时,由于目前商业银行无法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对楼市的预测也相当困难,较难对借款人资信的真实状况做出准确判断。虽然借款合同订立时,信贷资产表面上是安全的,担保也靠得住,但随着借款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尤其是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私下的房产交易盛行,使银行贷款担保失效或悬空,造成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二是购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再或不愿继续履行协议。三是购房人存在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个人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四是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借款人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形成贷款风险。

4.假按揭造成的风险。一是开发商通过个人虚假购房套取贷款。开发商以其亲属、内部员工、关联企业员工甚至民工的名义按揭购房,套取银行贷款用于自身资金周转,并负责按月偿还贷款。二是开发商虚构购房行为或伪造相关手续套取贷款。通过伪造借款人身份证或购房合同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或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抵押进行虚假按揭。三是开发商与购房人或银行员工串通套取贷款。(1)开发商为解决部分购房人首付款不足问题,尽快达成交易,在售房合同中将房屋实际价格提高一定比例,再向购房人出具首付款收据,在没有真实首付款的情况下套取按揭贷款。(2)开发商与购房者相互串通,以高于同地段的房价进行购房交易,通过购房者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并分期向购房者归还超出真实房价的贷款本息。(3)开发商与银行员工勾结,向虚拟借款人或没有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按揭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变化的原因分析

1.银行管理不善,形成不良贷款。一是银行内控制度不完善,贷款管理力度不够。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近几年才开办,开展时间不长,加之部分贷款到期,一些银行规章制度尚不建全,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跟不上,形成贷款不良。二是信贷人员重贷轻管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信贷人员对于逾期期数较短的贷款认为既没有必要也没有精力催收,向借款人发出了拖欠银行贷款也没人管的错误信号,不利于贷款的按期回收。三是个人资信评估制度不健全,还款能力难以控制。在涉及个人还款能力评估时,虽然银行要求借款人出具本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证明,但其真实性、有效性及还款意愿的好坏,只能主观被动地去评定,缺乏统一的标准格式和制约措施,过分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忽视了第一还款来源的合规性。

2.购房人违约,形成不良贷款。一是购房者由于投资方式的失败拖欠银行贷款。近年来,由于房价的上涨,购房者对市场的估计不够,采取以租养贷等方式进行投资,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无力偿还贷款,这种情况多在“第二套住房”借款人中出现。二是购房者由于收入水平下降,无力偿还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属于中长期信贷,其还款期限通常要持续20年左右,在这段时间中个人资信状况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由于个人支付能力的下降导致信用缺失的情况很容易发生,使银行的贷款形成不良。

3.潜在风险。商业银行一向把个人住房贷款当作一种低风险业务来发展,只看重利润,而忽视了潜在风险。潜在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不规范,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造成放宽对贷款的审批条件,增大银行的贷款风险。二是个人住房贷款因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纷争,潜在着不确定的风险。

三、防范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的对策

1.加强项目前期评估工作。通过项目的前期评估工作,严格客户的准入标准,可以选择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给予贷款支持,从而避免项目选择风险、销售价格不实风险,和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个人住房贷款前期评估工作包括的基本内容有:通过对按揭项目的建设条件评价、市场前景分析、开发商素质和业绩评价、项目的财务盈亏平衡分析和风险分析,可以判断项目是否具备给予按揭支持的条件,从而择优挑选好项目。

2.加大力度严防假按揭。拟提供贷款支持的按揭住房的期房价格进行市场评估,经银行确认后,确定合理的贷款成数。对期房价格的正确市场评估,以避免开发商高价销售策略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同时,通过评估还可以部分避免开发商的恶意套现风险。因为即使开发商组织假的购房者办理了按揭手续,套取了银行现金,但个人住房贷款毕竟拥有了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住房抵押,在开发商仅能获抵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的七成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还可以根据按揭住房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预留开发商对购房者的保证金,以保证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开发商终究会想方设法按月代替虚假的购房者归还贷款,否则银行一旦处分抵押住房,加上银行预留的保证金,应该可以使贷款风险降到最低,而开发商则得不偿失。对期房价格的市场价格评估,还可以避免抵押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

3.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的资信评级中介机构。该机构应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能够调阅各商业银行的电脑网络资料,出具的资信评级结论在各商业银行通用,适用于一切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并可进行实时跟踪,一旦发现不良信用记录,随时调整其个人信用等级,对近三年信用良好的个人,可以按操作规程调高其个人资信等级。建立个人存款实名制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通过这两项制度的建立,可以掌握个人真实收入和财产,评价个人的还款能力。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个人信用实码制就是将可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资料都存储在该编码下。当个人需要向有关方面提供自己的信用情况时,个人资信评级机构通过个人信用实码可以查询所需资料,从而评定信用等级。建立个人银行账户。将目前个人收支以现金为主,改为以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收支为主,个人只有零星的现金收支。这样,银行对个人的货币化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资产(通过转账和税收确认),个人收入和到期偿付能力就可以全面掌握并进行评估。

4.健全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涉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修订和完善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房地产转让和预售法律制度,通过制订物权法、个人破产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可以使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手续在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更加完备、简明,使抵押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保障抵押权人拥有能够顺利、合法地处分抵押住房的权利。

第4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风险规避

信用证(LETTEROFCREDIT)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但是,因为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独立于合同的抽象性增加了风险防范的难度,了解并规避信用证结汇风险,对从事国际贸易的相关人员意义重大。

一、常见的信用证欺诈使用的手段

1.进口方设置客检条款。信用证中规定“货物出运前须经买方检验并出具质量证明(AQUALITYCERTIFICATESHOULDBEISSUEDBYTHEAPPLICANTBEFORESHIPMENT)”,即通常所说的“客检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买方拖延时间迟迟不出具质量证明,出口商就无法在规定的时限交单,开证银行并不会追究到底是哪一方导致单据延误,大部分开证行会站在进口商的角度和立场上对单据做出处理,不利于出口商。当前国际市场商品交易价格波动非常平凡,一些恶意的进口商就会在信用证中设置客检条款规避价格下降的风险。

2.正本提单之一径交进口方。随着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货物的运输速度加快,而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处理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进口方为了尽早提货,往往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卖方将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于直接快递给买方,余下的两份提单与其他所需单据一起送银行议付。(1/3OFTHEORIGINALB/LSHOULDBECOURIEREDTOTHEAPPLICANTWITHINXXDAYSAFTERSHIPMENT,ANDTHELEFT2/3OFTHEORIGINALB/LSHOULDBEPRESENTEDTOTHEISSUINGBANKWITHOTHERDOCUMENTS.)根据惯例,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有效正本,船公司或其就可以给予放货,并不要求递交全套的正本提单,而且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正本提单提前出手无疑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

3.进口方要求单据认证。开证申请人要求对我方递交的某些单证需经过认证,例如,一些来证要求我方所递交的某些单据必须由进口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就是在手续齐备、单据无误的情况下,办理使馆认证大约需两周时间,拖延了单据备妥的时间,就会造成过期交单。如果这类单据出错,修改困难,而且费用较高,等到修改后的单据递交到银行,往往已经过了交单期。例如,2007年,中东一家贸易企业向无锡市一家进出口企业开立信用证,单据要求中需要承运人提交船公司证明,且该证明必须经过出口国当地的阿联酋商会进行认证。(THEORIGINALCERTIFICATEISSUEDBYTHECARRIERSHOULDBECERTIFIEDBYAJOINTARABFOREIGNCHAMBEROFCOMMERCEINTHEEXPORTINGCOUNTRY.)在实际操作中,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该认证非常困难,除了需要提前办理,还需要提交包括承运人营业执照在内的诸多文件。对于承运人,尤其是知名的大型船公司而言,要向其索取营业执照用于办理装船人的商事认证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信用证结汇风险的规避

1.加强信用证单据的审核。鉴于信用证业务表面性的特点,避免不符点出现的关键在于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制单和审单,UCP600规定,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履行付款的条件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和单内一致,只要符合要求,开证行就没有拒付的理由,从而保证了结汇的安全性。单证的审核是指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的有关内容进行及时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以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总体上讲,信用证审单要严格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单据的正副本份数,而且保证审核的每张单据细节必须与信用证一致,且单据和单据之间没有矛盾,保证交开证行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信用证的付款是以开征银行的信用作为保障的,开证银行的信用直接影响到受益人收汇的安全性,出口商要尽量争取找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如今我们可以很方便的在网络上查找到世界排名前100位的银行名称,对照收到的信用证,就可以大致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了,查证银行信誉还可以查阅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的官方网站或请通知行协助。如果开证行资信不可靠时出口方也可以通过保兑的方法降低风险,信用证加具保兑后,有两家银行对信用证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保兑只有在单据无瑕疵而开证行不履行责任的情形下才由保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出口商仍然要保证单据的正确性。

第5篇

欺诈案例

进口商恒远公司是2012年在迪拜成立的贸易公司,主要经营各种时尚商品和奢侈品的贸易,其公司并不生产任何产品,纯粹是通过低买高卖赚取手续费。其经营特点是通过多渠道获取海量信息,并通过对比分析选定合适的交易对手。2014年3月,因为汇率的变动,在一笔贸易中恒远公司亏损了120万美元,处于破产的边缘。由于经常利用信用证与国外的企业进行贸易,其对于信用证流程以及制定条款十分熟稳,经过一番挣扎,公司的高层决定利用隐蔽的信用证软条款骗取出口商的履约金。

出口商是位于中国香港的飞天公司,于2005年成立,主要生产时尚箱包,经过数年的打拼,在行业内小有名气。2014年4月,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开发了一种高端的箱包,但由于前期的市场调研不充分,这款产品并没有获得市场的认可。之后,因为经营和管理不善导致飞天公司库存大量堆积,资金链甚至可能出现断裂,现急需现金流去弥补资金链的缺口。

本案中的开证行南星银行是迪拜当地的小银行,通知行健通银行是香港地区的小银行。

恒远公司决定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首先要选择目标企业。恒远公司的高层通过渠道关系得知香港的飞天公司目前出现了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并且其高级箱包有大量库存。于是,恒远公司的代表通过中间人找到了飞天公司。根据恒远公司的说明,其收到了某公司价值200万美元的高级箱包的供货合同,现在急需货物。故而恒远公司向飞天公司提出了购买其生产的高级箱包的要求。

由天公司急需现金流,这笔交易可谓雪中送炭。于是在看过恒远公司的销售许可证、法人证件、介绍恒远公司的视频短片后,两个公司的高层通过远程会议碰面与协商。之后,飞天公司便马不停蹄地与其签署了供货合同。合同中规定,飞天公司向恒远公司提供的高级箱包分为两批供货,每一批价值100万美元,而且均独自在迪拜的南星银行开立信用证支付。为了节省时间,两个公司经商量决定,信用证的内容首先由双方确定,以免以后经过频繁的修改而耽误时间。

在拟定信用证草稿的时候,恒远公司在信用证内容上加入了如下条款:飞天公司所提供的单据中应该有一张恒远公司代表签署的买方抽检质量合格证明。飞天公司当时就表示不同意。恒远公司的代表反复强调这是公司高层为了使货物质量得到买主满意所做的行为。这时,由于这种箱包有库存,飞天公司的第一批货物已经基本准备妥当。飞天公司的工作人员带领恒远公司的代表在仓库中看了货,双方就信用证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协商。同时,恒远公司的代表签署了质量抽检的合格证明。但是在信用证草稿中又加入了以下内容:恒远公司代表的签字印鉴与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印鉴相符。飞天公司不同意这种做法。恒远公司的代表说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并当场立下字据,表明其英文签字与开证行完全一致,并在此字据上签字盖章。恒远公司一直强调自己这么多年做生意都是以诚信为本。最后,恒远公司的代表人还向其提供了自己在银行的印鉴照片,上面有恒远公司代表人的英文签字和南星银行的公章。由于急需这笔货款弥补资金链的缺口,飞天公司妥协了。

恒远公司根据商业条款向在南星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作为通知行的健通银行审证后,把信用证传递给飞天公司。飞天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根据双方的协议,贷款向恒远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打入了50万美元的交货保证金。飞天公司发货到迪拜港,并依据信用证流程交单,并请南星银行结汇,却因恒远公司的代表在开证行只有阿拉伯文签名,并无英文签名,因信用证的审核结果为单证不符,开证行南星银行拒付。飞天公司向南星银行邮寄了恒远公司代表的签名保证书以及带有南星银行盖章的证明照片。南星银行以此保证书不是所规定的单据和自己并未在证明书上盖过章为由,拒绝受理。这时,飞天公司才意识到自己成为这场信用证软条款欺诈案的受害者。

案例分析

以上的软条款信用证的欺诈案例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飞天公司的大意,没有仔细研究信用证的细节和做好对恒远公司的资信调查。具体问题如下。

第一,恒远公司的代表签署的买方抽检质量合格证明属于不折不扣的软条款。具体来说,属于商检中的软条款。恒远公司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设置了所谓的收货人检验条款,使得进口方能够主观评论判断货物的质量,最终以货物质量不符的借口推搪,如果飞天公司当时同意了这一条款,则可能导致单证不符,结果是开证行拒付。事实上,货物质量的保证和确定只是进口方开出软条款的借口。这类没有明确标准的信用证条款纯粹是交易的进口方说了算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这类条款无疑使作为货物买方的恒远公司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主动地位,一旦信用证开立,单凭恒远公司的单方面决定就可以将原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为可撤销的。恒远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制造软条款信用证,致使开证行拒付,从而占取出口商的交货保证金。飞天公司在这方面没有上当。

第二,恒远公司保证其预留的签名与其在银行预留的印鉴相符,这属于要求印鉴、签字与样本相符的软条款。恒远公司一计不成,再升一计,其目的仍然是制造软条款信用证,骗取飞天公司的交货保证金。这次,恒远公司的代表人不仅口头发誓,而且写了保证书,并且盖了章,甚至还拿出自己在开证行的“印鉴”作为证明。事实上,由于信用证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受益人飞天公司是无法查看和得知开证申请人恒远公司在开证行预留的签字和印鉴的。只凭恒远公司的一家之辞和一纸保证是无法确定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同时,飞天公司想当然地以为凭借恒远公司代表人的保证书就能让银行付款,无疑是无知和不理智的。因为UCP600中规定:信用证只处理与其相关的单据,即使是盖章的保证书也不属于单据。最终的银行审单过程中,银行同意议付的前提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对于单证以外的证明文件,银行没有义务辨明真假。

第三,飞天公司没有做好对货物买方恒远公司的资信调查。由天公司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急需现金流去弥补,而且恒远公司的这笔货款的数额较大,所以飞天公司才将信用证的程序压缩到最简,交货时间压缩到最短,以至于例行的后续检查都没有,只凭恒远公司的销售许可证和法人证等证件就轻信了他人。可见,企业在谈业务时,一定要对合作伙伴明察暗访,仔细观察和推敲可能会导致风险的一丝一缕的信息。

第四,飞天公司没有仔细盘查和推敲与贸易商的合同,以至于错误地缴纳了供货保证金。作为出口商的飞天公司简单地估计了形势,并没有意识到供货保证金是恒远公司进行这一系列骗局的源头。恒远公司作为这场骗局的始作俑者,正是利用飞天公司对货款的急切需求和对现金流的渴望才得逞的。

案例总结:出口商如何防范

在信用证软条款的欺诈案中,被骗方一般是出口商。一旦遭遇软条款,可能会被因无法形成相符交单而被银行拒付风险、保证金无法退回的风险。以下是出口商防范风险的举措:

第一,出口商需要仔细、认真地对进口商和开证行进行资信调查,并且认真审核其资信状况。这是出口商防范软条款风险的第一道门槛。出口商可以跟与其有密切合作关系的银行合作,通过这些银行以及其分支机构、海外机构、代表处甚至此银行的行和合作行等多方面的渠道验证信用证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如果发现开证行是新成立的小银行,或者所在地是金融监管不严格的国家,则需要采取特定的措施确保自己能顺利收汇。

本案中,出口商没有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调查。飞天公司明知道南星银行是迪拜当地的小银行,可能会面临收汇风险和银行信誉风险,但并未提议采取特定措施,让开证行找一家信誉好的保兑行参加保兑。

第二,慎重选择通知行。通知行的作用不局限于通知信用证,还应检查信用证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有明显的欺诈条款和软条款等。出口商选择通知行时,不仅要看重其名气和行业内的威望,而且要看重其是否有严谨、严格的软条款识别机制,以及是否有过识别软条款的典型案例等。建议进口商选择信誉卓著的国际级大银行。本案中,飞天公司为了节省费用,选择了无论是从名气上还是实力上都不强的健通银行。

第三,谨慎拟定单据条款。受益人应对保险单、海运单、提单、商业发票和商检证书等各种需要用到的单据提出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单据中必须明确而具体地对必要的规定如货物装运期限、付款期限、兑付行或承兑行等。一旦通知行或者贸易商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单证不符),应立刻要求进口商修改或者删除该条款。本例中,恒远公司故意在所开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制造了买方质量检测的软条款,飞天公司选择坚持不让是正确的。一旦让此软条款信用证生效,主动权将会完全交于进口商恒远公司。

在现实中,出口商应该将信用证的修改和通知限定在一定的期限内,是为了防止进口商对软条款的相关问题打球。如果进口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明确的答案,出口商应当要求进口商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合同将不被执行。

第6篇

这位卡友你好,有社保可以办理信用卡。但是前提是你必须满足申请办理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比如年满十八岁,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需要注意的是,一定不能有不良信用记录,如果你以前因为不大注意信用问题而导致有几次不良信用记录,你再次申请信用卡时将很难被银行通过。申请信用卡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一定不能有过不良记录。现在每家银行在审核信用卡申请人的个人材料的时候是非常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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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卡友你好,有社保是可以办理信用卡的。当然,你还需要向银行提交其它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你的身份证复印件;

2: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材料:你的工作证和工资流水帐单;

3:其他财力证明材料:包括你的房产,车产,银行存款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1、一般包括的名称、基本情况、经济状况或收入来源、担保人及其基本情况等。

2、并提交一定的证件复印件与证明等。客户按照申请表的内容如实填写后,在递交填写完毕的的同时还要提交有关资信证明。

3、银行接到申请人交来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要对申请人的信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表的内容是否属实,对申请的单位还要对其资信程度进行评估,对个人还要审查担保人的有关情况。

4、通常,银行会根据提款申请资料,考察申请人多方面的资料与经济情况,来判断是否发信用卡给申请人。考虑的因素有,申请人过去的信用记录、申请人已知的资产、职业特性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

银行信用卡申请条件:

①年龄要求:本国居民年龄需在18-65岁之间,境外人士年龄需在25-65岁之间;

②工作要求:具有稳定的工作单位、收入及固定住所;

③资信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附属卡申请人必须为主卡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年龄在16-65岁之间。

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

①身份证明资料:

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复印件;如果您是港澳同胞,则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及一年以上居住证明复印件;如果您是外籍人士,则提供护照及一年以上居住证复印件即可。

②工作及收入证明资料:

工资证明或者是名片和带照片的胸卡任选一种。

第9篇

“除了误工损失外,还花费了近8万元。”对此,不仅有人怀疑,为了千余元的欠款,花费如此多的人力物力,到底值不值?而尹胜民则认为,“现在不是钱的问题,我就是想让光大银行给我公开道歉。”

凭空冒出的信用卡

是什么理由让这个年轻人走上了一条比“还款”要艰难百倍的维权道路?尹胜民与光大银行的故事还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0年4月13日,尹胜民接到一封来自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的名为《关于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通知书》的函件。信函称:尹胜民拖欠光大银行信用卡本金和利息1000余元,若不在3个工作日里偿还,将其至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当时我母亲很慌,打电话告诉我这件事情后,并主动提出代我偿还1126.97元,但我拒绝了。”尹胜民说。

尹胜民从光大银行获悉,在他名下有一张名为“新浪音乐卡”的信用卡。“当时我在上海,便立即向上海市徐家公安分局报案,但因案发地点在成都,所以上海公安局并未受理。”尹胜民告诉记者。

始料不及的是,同年9月2日,尹胜民再次接到来自该律师所的函件,金额又增加至1306.66元。

至此,尹胜民开始了与光大银行漫长的“谈话”之旅。

颇为戏剧性的是,尹胜民在自已维权1年之后,这张隶属于尹胜民的信用卡莫名其妙地消失了,且尹胜民的征信记录上是一片空白,没有任何痕迹。

根据第二封函件的内容显示,截至2010年8月,该卡已有300天。也就是说,如果这些欠款是来自该卡的首笔交易,那么,该卡至少是在2009年11月前被批复下发的。尹胜民表示,他的身份证曾在2008年8月遗失,但当天就进行了挂失,并进行补办,此后身份证便从未丢过。

让尹胜民郁闷的是,每次与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时,对方都会问他“你要多少钱?”而尤其让尹无法接受的是,对方在交流中显现出的傲慢:“尹先生,你这样的事情其实还有很多,其他人都没找我们,偏偏你反应如此过激。”

尹胜民想要去法院光大银行,但又缺乏相关的资料。而尹胜民表示银行有错,银行却说,“你要证明我们有错,拿证据啊?你要说我们有错,你就我们啊?”

尹胜民告诉记者,2012年初,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的一位经理私下曾向他透露,在他多次投诉信用卡被冒办后,光大银行内部曾调查过他的办卡资料,结果发现申请材料上只有姓名和身份证属实,其他资料均为捏造。

而按照银行业的通行做法,在申请人递交信用卡申请材料后,银行会对申请人进行电话回访,确认地址、工作单位、财产等信息。同时,监管层也规定,发卡机构应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除此以外,该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就目前资料来看,显然是由于光大银行的过失,导致不法分子盗用尹胜民的姓名和身份证资料骗取了信用卡。光大银行和尹胜民之间是没有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尹胜民并不用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这一违反公司内部尽职调查程序办理的信用卡是不能约束尹胜民的。”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律师认为,如果查实尹胜民被别人冒名办卡,那么就是银行未尽到自己的审核义务,应该由银行承担相关责任。尹胜利虽有不慎丢失身份证,但在他人冒名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信用卡审批漏洞频出

然而尹胜民的事件并非孤案,其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信用卡在审批环节上存在违规现象,从而导致信用卡问题不断。

一位国有大银行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银行对于客户申请办理信用卡的资料只进行形式审查,一般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即可办理。“现在银行间业务竞争激烈,拉新客户办卡的压力很大,有时只要对方提供个身份证号码,填写张申请表就可以办卡了。”

如此一来,冒用他人个人信息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件不断发生。2008年2月,某银行一次性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提起98讼,追讨信用卡债务。法官办理该案时发现,其中大部分纠纷均系他人冒名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所为。据法官介绍,98起案件中,仅有30多人是真正自己办理的信用卡,其他全是别人冒名办理的。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明告诉记者,从近几年法院诉讼案件的信息显示,随着商业银行不断加大信用卡发卡量,但并未在申请人审批方面过多关注,致使银行审批环节出现多处瑕疵,由于未能完全甄别申请人资信,很多不符合发卡条件的申请人成功申请到信用卡,而这其中不乏光大银行的案例。

第10篇

关键词:银行;支付;改革 

1 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不足

分析当前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可以发现其存在的主要不足:

(1)支付结算系统与联行往来往来系统自动化程度不高,系统不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迟滞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速度。

从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功能分析,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是为商品的流通结算提供结算渠道,它以客户为中心形成收款人与收款人开户行、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

通过两个层次的结算结构,将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与联行往来系统“嫁接”完成本为一体的异地支付结算,实则是割裂了整体的异地支付结算系统。现行商业银行与客户、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两个层次的结算系统不具有统一性和协调性。这种做法的缺陷是按照手工操作的模式,移植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上,形成结算业务数据与核对业务数据的双重发送。而且部分票据还使用信函传递,大大降低了联行业务监督的时效性,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速度的提高和业务数据的共享,形成票据满天飞局面,同一结算业务往返传递所需的票据近十张,甚至超过十张。浪费了人力、物力,降低了系统的工作效率。同时,通过结算系统外传递票据速度慢,易丢失,保密性差,给不法分子提供的作案机会多。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延压资金的划拨时限提供了借口。

(2)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人员的管理和权限有机结合起来,在整体上实现对从业人员操作权限的控制和操作风险的防范。

票据一经签发形同钞票,对于持有人形成资产,对于债务人形成真实的债务,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思想,商业汇票可以充当资金融通的工具,成为商业银行贴现与再贴现金融工具,但是回首我国票据法颁布以来,商业银行票据信用业务的开展状况,不难看出,商业银行除对国内企业商品交易所使用的银行承兑票据开展了票据贴现业务外,商业承兑票据的贴现与流通难于开展,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除商业承兑票据信誉度低于其它票据外,商业承兑票据自身所应具备的信息,如业务的背景、票据的真伪的鉴定、企业的背景等各种环境要素信息不畅,也成为制约票据流通的重要因素。因此,强化票据的开发管理,严格支付结算系统各工作环节的权限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没有商品交易背景的票据开发,对于我国商业信用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也成为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牵制制度建设,防范商业银行票据操作风险的重要举措。

(3)支付结算系统没有企业的资信评估与支付结算风险的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数据共享。

创造良好的资金结算环境,杜绝虚假票据的产生,成为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在计算机网络被商业银行广泛使用的今天,各工商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企业形象,不应成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的独家财产,而应成为商业银行领域内办理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判断业务风险程度的共享资源。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按照业务风险防范需要,企业开户银行通过建立工商企业资信档案,全程控制商品购销合同的签定、票据的签发、企业债务结算的进度,以及债务票据结算的历史,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权限有限开放这些信息,将是推动工商企业形象建设和商业票据流通、融资、贴现业务开展的前提。也是我国银行系统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商业票据贴现与票据流通发展缓慢的制约因素是票据的背景信息不畅,同时也成为产生票据纠纷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金融结算系统内,有限开放企业资信信息和票据背景信息,并将企业的资信评估纳入支付结算系统建设之列意义重大,同时也会成为推进企业资信建设的加速器,也是商业银行实时防范金融风险,拓宽商业票据流通范围和贴现范围,推进和监督商业信用的重要保证。

(4)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重要凭证管理纳入其中,银行内部重要往来凭证的管理停留于折角验印和密押的检验上,与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所能提供的内部牵制相差甚远。

在支付结算系统中,重要凭证是指能够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种空白传票,是企业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按照来源可以分为二类:一是外来凭证,主要是三票:支票、汇票和本票,即银行受理业务时客户提供的支付工具。二是内部凭证,这是银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所产生或使用的凭证,如各种支付结算方式所产生的借贷方凭证。落后的凭证管理手段,使不法分子有机可承,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防不胜防,商业银行获取这些凭证信息的渠道闭塞,不能从源头上证明这些凭证的合法性和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企业负债资信状况无从查找,也妨碍了商业银行的对外授信业务,不乏分子在结算渠道上无法得到遏制和信用惩罚,商业银行的内部牵制成为一纸空文。

(5)支付结算系统没有把会计核算系统纳入其中,使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会计核算是清算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债权债务的重要手段,我国银行系统的电子化和现代化,必须把会计核算系统纳入自动处理体系之内,这样既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核算的精度,也加快了资金的清算速度。在中央银行总体调控金融行为的工作中,可以做到足不出户既实现对商业银行账务的监督,即使该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其威慑力也可想而知,将会计核算纳入支付结算系统迫在眉睫。

实践证明,近来我国商业银行系统连爆大案,与落后的银行系统密不可分。在计算机网络普及的时代,我国电子银行系统只是实现了部分业务功能的改造和通讯硬件手段的现代化,整个银行系统业务软件系统的改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业务软件系统具有强烈的升级换代需求。解放思想,创新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与银行联行往来的有机结合,成为目前中央银行解决金融操作风险,遏制大案要案发生的重要举措。

2 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发展对策

2.1 升级我国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和电子联行往来系统,实行流程再造

重新设计支付结算和联行往来的软件系统,根据金融电子化的要求,重新组织票据的传递流程、业务的组织、会计的核算、人员的管理、权限的设定等工作,健全银行信息共享、企业资信查询、票据查询等体系。支付结算和联行往来系统的生机换代可以吸收当前电子银行系统已经取得的成果,对应该纳入而尚未纳入电子银行系统的各种子系统重新设计,为了节约成本,这一工作的开展可以由中央银行牵头实施,商业银行上线出资的做法,笔者认为这一新系统可以有以下子系统构成:

第11篇

关键词: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消费信贷

近年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逐步改变,个人信用活动成为信用关系中最具潜力的一部分。它在刺激消费需求、引导资金流向以及提高我国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信用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一、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现状

1.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

个人信用是通过具体数据的记录来描述的,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我国以前一直把重点主要是集中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上,而缺乏专门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数据收集,个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资产凭证,不足以充当资信证明。各类金融机构、商家及有关企业缺少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记载,即使是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数额、期限、还款记录等方面的数据,然而这些数据缺少规范、连续的记载,而且各家商业银行记载的数据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为此造成个人信用记录的持续的缺失。

2.缺乏个人信用体系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个人的资产还不能真实透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分散在居委会、派出所、就职单位、银行等部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信贷担保法规没有针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规定,都可能使个人信用行为隐藏着法律和道德风险,影响个人信用活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信贷,进行信用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很不统一,难以形成整个社会对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另外一些中介机构虽然数量扩张快,但由于共享不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建有信息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对消费信贷的影响

1.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

对银行来讲,银行间为贷款各自为战,分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对借款人来讲,由于银行无法高效准确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保证其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繁琐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和评估、保险、公证等高昂的收费,以及为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使借款人的负担大大增加。

2.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记录,因此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另外,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隐含着消费贷款的道德风险,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尚未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甚至有部分借款人蓄意欺诈,骗取贷款,或到期拒不履约,使银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3.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

目前,我国银行消费贷款的品种仅限于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方面,其他如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和个人信用额度等信贷产品发展力度不够,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

4.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

银行办理的相当比例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或经营,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贷款户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还有住房贷款户,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这一现象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渐成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障碍。在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策略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较大,而且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人们对信用经济和信用消费的认知度、依赖度相差很大,所以,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才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

首先应建立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完善的存款实名制应做到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存款时存款人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的姓名;二是存款人在各银行的所有存款能通过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实时汇总反映。除了个人存款账户外,还要把有价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金融工具也纳入实名制,并规定凡是未进行实名确认的金融资产均不能提取。其次,逐步扩张个人存款账户的范围,在涵盖个人工资账户的基础上,将养老金账户、社会福利基金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等其他银行账户纳入个人存款账户。再次,以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个人身份证制度为基础,对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编码,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个人基本账户建立以后,应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银行和民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将个人基本人身信息、个人社会活动特别记录和个人基本账户信息归并整理,建成网上个人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系统,从而实现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应包括四大类个人信息: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3.建立个人信用评级系统

信用评级具体应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科学的信用评级标准,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信用度进行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来表达。个人信用评级在我国是一项尚不成熟的工作,评价指标选取的适当与否关系到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与否。而作为个人信用评级结果的“个人信用等级”是自然人的价值和声誉的体现,直接关系到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契约能力,所以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科学按照统计指标的构建原则来确定。

4.建立个人信用网上查询系统

建立个人评级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应用个人信用评级结果,为放贷等信用活动提供便利。因此要在个人信用联合征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构造个人信用等级的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系统的建立,既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用等级的成本,又可以提高放贷效率,扩NS"-A.信贷规模。

四、构建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配套措施

1.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教育

诚信教育要从基础抓起,从小学生甚至学龄前儿童抓起。同时要增强社会公众对自己信用等级的关注度,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个人的信用历史记录,在相同的成本下最大限度发挥信用评级的效用。一方面可促使公众重视自己的社会行为,自觉地保持良好的信用,有助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公众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既可以方便征信机构对信用历史记录的查询,又有利于征信系统质量的提高,及早发现评级失误,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

2.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信用立法建设、规范个人信用市场。拥有信用数据的相关部t-J~u何开放相关信用信息,如何保障当事人的隐私,维护企业商业秘密,都需要法律界定。应该通过法律形式对哪些个人和企业信息可以进入全国征信系统、哪些信息不能进入以及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作好明确界定。特别是对政务公开信息和国家秘密的界定,对企业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的界定,对消费者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界定。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现有的信用中介、评级公司等征信企业的经营行为,以促进其发展。新晨:

第12篇

各银行均有发行visa标准信用卡金卡,卡额度与申请人的资信条件有关,根据卡片等级,额度一般在1万到5万元之间,各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批有不同的标准,实际多少以银行的综合评估结果为准。

不过,对于有境外消费需求的卡友来说,经济实力不会太差,如果能在申卡时提供一些额外的财力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大额存款凭据等,个人征信良好,额度不会低。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