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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论文

时间:2022-06-05 15:00:52

非遗保护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保护期限

早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后又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已然引起了重视,近年来更是在国内外出现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第一次明确规定是在《公约》中的第二条第一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随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界定,结合了《公约》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范围在此基础上更加具体化,可以看出,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浓厚的我国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的传统文化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有了大量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201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成为《公约》缔约国后,为履行公约义务而颁布的第一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立法。该立法从基本原则到保护形式,比较完整地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

而在地方的法规条例也很具体详细,各省几乎都有本省的立法。例如2002年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即《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样出台较早的还有2002年颁布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还有江苏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都颁布实施了本省的保护条例。此外,不管是地方立法还是中央立法,都认识到了采取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均开始立法规范这种保护措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 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在此文中只是就其中的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另一个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也是一种新型手段,而经过数字化技术加工处理过后的作品的版权归属也是现阶段一个关注度很高的问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间是有共通性的。根据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表现为著作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等权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识别性标识和传统科技三类。所以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则突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利保护。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主要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国家主体。而在具体的情况中,非常大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始发源者是无法确定的,当然一项民间文艺的表现形式也不可能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贡献,是长时期以来传承创新的结果,所以很少会有个人作为权利的归属主体,为了便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行使和管理,笔者比较赞同的一种模式是可以采取确立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管理,这种权利代管机构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得到确立。②

其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成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例如,将剪纸手工艺人的剪纸过程录制下来,保存至数据库中,这是对于剪纸艺术的传承是非常好的一种手段,避免了以后剪纸艺术的失传和失真。但是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需要慎重考虑。根据《著作权法》的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仅仅享有权利,因为在后款又有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手工艺人的表演者权是受到的保护的,即应该纳入《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权的保护中,在此就不在赘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来说,笔者认为,这与其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是有一定相似之处的。在这里依然可以分为三个所有权主体,即国家、集体和个人。

国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性和特殊性,是学术界对其研究大多侧重于理论方面,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实践性的研究还较为少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要依赖于强有力地政府的支持。因此,有学者认为,浓厚的行政权力的介入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其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政府介入的公权利。再者,法律中也有确立文化部门的行政管理地位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和自治机关负有维权和提讼的保护原则。③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工作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保护,其实质是公权力的运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是可以作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人的。

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包括了民族和社群。虽然法律中明确了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的原则,但是决不能否认传统社群的文化贡献,否认其创造的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时罔顾传统社群的利益,伤害传统社群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虽然上文有说到集体是可以作为非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人的,但是在所有权上实行却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真的按照集体所有人制度的话,且不说是按照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来进行权利分配,单是出现利益纠纷的时候就很难解决。

个人所有。许多的民间传统技艺都是单传的,所以,将所有权归于个人也是比较合理可行的一个方案。个人所有权这一问题主要的焦点就在于非遗的传承人、持有人与使用非遗的外部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因为保护非遗还是要注重“人文把握”,保护文化的多样性、鲜活性和文化生态平衡才是最根本的目的。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

在保护期限上,国内的众多学者都认为应该无期限的保护下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而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则没有期限限制。如果适用《著作权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一是著作权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内容进行保护,即使是民俗表现方式,也未能保护其全部内容;二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过后,绝大多数的民间文学作品,就表面来看大都会出现进入公有领域的尴尬进而产生消极影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通世代相传的共同努力而形成的智慧结晶。这一权利的掌握是由其群体范围内的所有人共同所有的。并且这种权利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群体的生活习惯等特征密切相联的。但信息的公开和公有并不等于每一个群体的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也不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随意享用的精神财富。④因此如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问题,以及保护期限能够延长到何种程度都需要仔细考虑。

上文也有说到录音录像制品的问题,同样,录音录像制品也面临着保护期限的限制。在首次制作完成50年后进入公共领域。就现在的情况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保护是不应该有时间限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的特性就是长期的不断地发展、传播、传承的过程中逐渐成熟完善的,如果对其进行有期限的保护,必然会引起更多的问题。一方面传承人或者外部第三人会在期限内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以获得更多利益,从而导致最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往不好的方向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另一方面,不应当限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不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沉淀。⑤

相比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这三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为相近,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的权利永久保护性这一特点来适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延至永久。不过地理标志有一个缺陷是它的亲农性,没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都包括进去。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上单独开辟一条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单独做出规定,而无需借助其他权利保护的模式来适用。(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3CFX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② 程惠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N].经济观察报,2006-06-12.

③ 臧小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特点及立法建议[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在我国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该《草案》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转引自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④ 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⑤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N].中户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2):138-145.

[2] 裴张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9.28(4)

[3] 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4] 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J].山东社会科学,2010(3).

[5] 任敦姬(Dawnhee Yim),白羲.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存人类珍宝的保护:经验与挑战[J].百色学院学报,2013.26(1)

第2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依照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本条还详细叙明了六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及内容,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保护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其内在原因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

 

甘肃省作为历史上重要的少数民族及其政权的发源地之一,贯通关内与古代西域的重要通道,在各个古代少数民族的繁衍生息、历史变迁中留下了大量古代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大一部分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例如极富盛名的敦煌艺术、藏族唐卡、庆阳剪纸以及藏医药等等数十种之多。这些被保护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在历史上曾经对当代社会的经济和文化做出过重要贡献,更在现代社会为甘肃省的经济文化起着不可替代的促进和宣传作用。

 

(一)历史传承价值

 

对于一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经过了古代到现代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社会变迁,有的民族被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当权者的政策性分离强制迁徙,分散到了全国乃至国外的不同地域,能够联系这些不同地域的民族情感的只能是那些被传承下来的民族文学、民族艺术或者民族服饰等,这些都是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劳动、生活中流传下来的,不仅是民族的文化精髓,更是一个民族的共同情感支撑,可以说,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民族的灵魂。因此,对于加强民族认同感,增强民族凝聚力至关重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研究历史事件、古代社会经济文化状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正史记载详细的主要是中央王朝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对少数民族政权的记载只在与中央王朝发生关系的事件中才做详尽的记载。另一方面,很多古代少数民族,尤其没有建立政权的少数民族很少有自己的文字和语言,因此并未将自己民族的历史记录下来。而被流传下来的口头文学、艺术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的产物,对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和人类认识水平作出了最直接的反应,对于被记载的历史也起到了证明和补充的作用。例如甘肃省裕固族遗传下来的很多民间文学、口头传唱对于发掘古代甘州回鹘的历史,其作用不可小觑。

 

(二)经济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地区不可替代的特色产物,常常能够被当地市场发现并开发为文化产品,这些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制造离不开当地居民,更离不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支持,因此能够改变当地群众的经济状况,为社会的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例如本文上述的裕固族小毡帽,不仅为当地居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解决了一部分就业。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俗、民间文化也成为了各地旅游业的巨大卖点。不难发现,无论大小,冷热门的景点,必然有旅游纪念品出售,而民俗、民间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能够为旅游业带来独特的视角,成为宣传的卖点,从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而旅游业的发展又能够反过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如此便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罪名适用

 

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世界各国就已经注意到并开始着手以法律手段保护这些人类的精神文明成果。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11年6月,我国也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然而如今社会信息通讯极为发达,人与人的交往及人口迁徙流动都非常频繁,这些现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成了巨大的冲击,造成了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

 

就甘肃省来说,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重申报而轻保护,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申报前非常受欢迎,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都抢着申报,但是在获得项目经费以后却将经费挪作他用,不仅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传承和发展,也影响了人们群众参与的热情。二是对于一些严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只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面上,对于一些已经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也不以犯罪追究。三是在制度的落实上还存在执行不严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还应当适当的运用刑法手段,从而形成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阶梯式保护。对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有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破坏文物的犯罪

 

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意味着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涉嫌我国刑法中的“妨害文物管理”相关罪名。例如,位处甘肃省敦煌市的敦煌莫高窟,记载了大量供养人画像、体育属性的壁画、十世纪以前的各门类画作、200多个音乐题材窟洞、反应社会生活和风俗习尚的舞蹈场面、大量的建筑史资料,这些壁画对于探索当时的历史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资料。如果行为人蓄意破坏或者过失损毁了这些壁画,应当以故意损毁文物罪或过失损毁文物罪定罪处罚。这一类犯罪是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可能触及的罪名,在定罪时应当注意被破坏对象的属性和级别,以免放纵犯罪或者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贪污渎职的犯罪

 

依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等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律履行职务。因此,上述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上述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管工作中“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这两项数额标准,但“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或者其他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犯罪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属于普通法条,与其他特殊法条发生竞合时,应以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处理。具体来说,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因此,当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管工作中,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类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应以《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处罚。

 

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管、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另外,获得批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管单位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的使用中如果有挪用情形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挪用是指归个人使用,即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经费归个人使用,进行贩卖毒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进行投资、贸易等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是将经费挪作公用,如给单位添置办公设施,或将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费挪至彼项目的,不构成犯罪。当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保管经费的,则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侵犯人身的犯罪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对于培养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保存先关资料、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活动以及公益性宣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代表性传承人的生命健康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时,不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被害人,例如很多民间曲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传承人的口耳相传,一旦对传承人的人身进行侵害,就可能造成该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也就意味着这样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仅有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还会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因此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但在量刑时应将是否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作为酌定情节,从重处罚。例如,甘肃省玛曲县牛角琴演奏技艺仅剩近70岁和30岁的父子两位传承人,演奏曲目也只有《珠姆挤奶》、《黑马恋乡》、《唢呐金曲》、《尕旦孜布》4首。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后果,而且会造成此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则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从重处罚。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域性整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中,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习俗以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弘扬和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重要工作,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以人为本,因此,在调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定罪处罚。但是现行刑法尚不能解决情节严重的侵犯汉民族习俗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将来的刑法修正案中填补此空白,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进行修订,犯罪对象不再局限于少数民族。

 

三、适用刑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刑法的谦抑原则

 

我国刑法立法及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的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具体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刑法适用上来说,能够不用刑罚的,应该坚持少用或者不用,因为刑罚是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等严厉的制裁方式,如果涉嫌犯罪,能够用非刑罚方法处理的,就坚持不用刑罚,可以使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方式。

 

(二)特殊的阻却违法事由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特殊的时代特征,通常会涉及某些特殊的语言、技艺等,这其中有可能会涉嫌违反现行刑法,例如,浙江药发木偶的第64代传承人周尔禄就曾因制作木偶所需的火药而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而刑事拘留。类似的案件不能不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最尴尬之处,因此,在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尽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确属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事宜的,应认定为阻却刑事违法的事由,不以犯罪处理。

第3篇

关键词: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

保护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仅是涉及民族命运的重要问题,同时是建设全人类文化、使人类文化得以多样性发展的基础。区分消费文化和认同文化,对于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吸纳外来文化和继承固有传统,二者所形成的张力对创造新的文化起着重要作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具有鲜明的共享性特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具有了世界意义。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普遍的民族自觉

许多地方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非物质文化保护没有摆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没有行之有效的规划和措施,致使非物质文化不能得到积极保护,甚至遭到不适当开发,加剧了文化资源的破坏和毁灭。同时,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意识不强,还没有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

2.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恶化

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的生存屏障十分脆弱,文化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大批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村落、村寨遭到破坏,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

3.非物质文化资源流失状况极为严重

非物质文化资源大多分散存留或流传于民间。最能体现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文物、工艺品和有代表性的民间文化实物,由于岁月的流逝和各种劫难,木来就传世不多。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私下收购、倒卖非物质文化珍品,使这些文化资源大量流失。虽然各级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做了大量保护工作,但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少懂行的专门人才、缺少强有力的管理手段、缺少经费的支撑,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流失愈演愈烈。

4.非物质文化的继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

许多非物质文化艺术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往往因人而存,人绝艺亡。目前,掌握一定传统技艺的民间艺人为数不多,或年事己高,或生活困难,他们掌握的工艺技艺随时都在消失,民间技艺的传承后继乏人。

二、开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1.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应树立的意识

(1)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资源中相当一部分毁损严重,濒临消失。因此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文化资源的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各地的非物质文化资源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普查、编目,从而有的放矢地依法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管理。

(2)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意识。要实现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就必须实施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性开发战略,建立良好的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要及时抢救和保护损毁严重、濒临消失、不可再生的非物质文化资源,同时,要把保护与开发利用结合,在保护的同时,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3)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要彻底抛弃传统的发展观、文明观中的糟粕,树立起新的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文明观,既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盲目的、无序的、过度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开发,又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做法,还要特别注意保护好非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着眼长远,合理利用。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要加大培训力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对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素质要求很高。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抓好业务骨干和工作队伍的培训工作。培训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文化部负责培训到省级文化部门,省级文化部门培训到市县,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3.加强宣传教育,在社会营造良好的保护意识和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我们应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懂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从而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为中华民族拥有如此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而自豪,从而自觉地珍惜它。

同时,非遗保护要从小抓起。现在社会已经开展了“非遗进校园”活动,就是把学生作为非遗传承的主体,不仅是临时、短期地让非遗走进校园展览、展示、展演、做讲座等,更在学校建立非遗传承基地,由专职教师在学校进行持续性、常态化教学活动,把非遗项目植入校园生活,编写出适合不同年级段学生的教材,并将它们与美术、音乐、体育、德育等课程以及乡土文化有机融合,形成各具特色的校园文化,让非遗之花在校园绽放。让“非遗”进校园,不仅能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而且能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非遗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善。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原则,以文化战略的眼光来审视问题,从全局的、宏观的、历史的和人类文化发展的视角来思考和分析问题,我们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会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陈华文.关于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思考[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17-20.

第4篇

关 键 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旅游业 平遥古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针对以前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提出的,2003年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在巴黎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它包括了传统的音乐、舞蹈、戏曲等表演艺术;以反映地方风俗为主的民间活动;具有民族风格的传统手工艺技能等。

一、平遥古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山西历史悠久,在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发达,晋商足迹遍及了全国,甚至扩大到了俄罗斯的伯力、莫斯科,以及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清代后期,山西商人的票号,基本控制了全国金融。晋商大多衣锦还乡,在家买地置房,营建极其昌盛,《歙县志》记载:“商人致富以后,即回家修祠堂,建园第,重楼宏丽”,由于时间距今较近,建国以后,大部分的建筑都保存完整,平遥古城更是以县级规模保留下来的古建筑群,这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平遥古城位于山西省中部,始建于西周宣王时期,当时为夯土城墙,于明洪武三年重修为砖石城墙,是中国境内现存最为完整的明清古城。于199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遗产。平遥古城由四大街、八小街、七十二巷构成,现存四合院3797处, 其中保存价值较高的民居380多处,如开创了票号事业的雷履泰故居、张兴邦故居、侯殿元故居和百川通、日升昌票号店铺等。

平遥古城有着享誉世界的古建筑文化遗产,当然也保留了许多有文化、懂传统的能工巧匠,他们是建筑文化的真正传播者,平遥古城的各类建筑错落有致、巧妙结合、精雕细琢,无不是当地能工巧匠对山西本土建筑文化的充分体现。正是他们将传统文化加以保留并发扬光大。这里还有各种依附于建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剪纸、木板年画、炕围画、面塑、皮影、雕刻、陶瓷、舞蹈、民间锣鼓、地方戏曲等。

二、旅游业对平遥古城经济的贡献

旅游产业的社会化程度高、综合性强、极具发展潜力,是一大新兴产业、朝阳产业和可持续发展行业。旅游产业的发展程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标志。平遥古城的名胜景点、旅游资源十分丰富,资源品位高,具有极高的历史保护价值、文化发掘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

自2000年到2003年, 平遥古城的门票收入和旅游综合收入一直保持着同步增长的速度,接待游客由42万人次增加到155万人次,增长217倍;旅游总收入由4800万元增长到2102亿元,增长312倍。2004年,古城的门票收入达到4729.98万元,比上一年增长106.6%;旅游综合收入3.9 亿元,比上一年增长74.1%。旅游综合收入占县GDP的比重从1997年的0.96%,增长到2004年的16.6%。

三、旅游业对平遥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

1.旅游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民族民间文化是旅游产业开发的基础和卖点,越是有着悠久历史和传统文化的旅游地越能吸引游客的目光,传统的非物质类文化遗产则更是旅游开发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非物质类文化对于旅游来说吸引力更大,因为比起物质文化,它们更容易失传,更加隐秘,不易被外人知晓。随着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深入,将其列入旅游产业开发计划,是抢救、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

旅游业的大力开展可以解决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以缓解政府压力,解决资金压力,真正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市场运作化,以利益机制调动对非物质类文化的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类遗产更加珍贵,因而更能受到游客的欢迎,能够为旅游经营者、为社会带来巨大的旅游效应和经济效益。在发展旅游、拉动经济的同时,促使所有的人自觉地加入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中来。

现在全国各地都流行着申报热、开发热、文化热,纷纷发掘本地优秀的非物质类民间文化遗产,开发旅游资源。旅游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使得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宣传、学习和交流,这样不但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影响力,而且大大地增强了人们的保护意识。

2.旅游业促进了平遥古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旅游业的大力发展直接促进了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而这种保护是最直接的,不需要政府立法、投入资金、强行保护,而是靠商业、旅游业带动,每个生活在这里的人都愿意把各种民俗开发利用起来,因为这可以给他们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笔者在这里见到一位八十多岁的老人在剪纸,她旁边摆满了自己的作品,还有自己出的剪纸书籍,旁边则围着一大群游客照相,也有不少晚辈在向老人讨教着剪纸技法。相比之下,在一些没有发展旅游业的农村,地方剪纸技艺都大多在老一辈艺人手里消失殆尽,失传于世。

平遥古城旅游业的开展还带动了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面塑、手工漆器、皮影、雕刻、戏曲等,这里有很多当地人自己开的传统小作坊,笔者见到一位画面塑的小姑娘在现场制作,她先用铅笔在石膏面具上勾线,然后用毛笔颜料上色。速度非常快,线条很漂亮,色彩也很绚丽,其手法的纯熟度不输于任何一个艺术院校的学生。平遥古城建有手工漆器博物馆和许多手工漆器作坊,手工漆器被称为平遥三宝,是用手工将雕刻过的木器进行打磨,工艺繁琐耗时,成品光滑锃亮。这里的匠人将这一传统技艺完全保留下来,不但博物馆里有匠人现场演示漆器的做法,而且镇上的小作坊主也在出售着自己加工的各种漆器工艺品。正是靠旅游业为纽带,将这些文化遗产保留下来,并发扬光大。

在平遥古城,被保护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这些,更重要的是关于晋商文化的解读和传承。走在古城里,经过各个博物馆、票号,你都能无时无刻地感觉到晋商文化的存在。这里每个地方,大到一个招牌,小到一声吆喝,都渗透着曾经晋商所取得的辉煌成就,都渗透着当地人深深的优越感和自豪感。梁启超曾经对晋商作过这样的评论:“鄙人在海外十余年,对于外人批评吾国商业能力,常无辞以对。独至有此历史、有基础,以继续发达的山西商业,鄙人常以自夸于世界人类之前。”在目前世界经济大发展的浪潮中,这种自豪感无疑对发展地方经济是大有裨益的,我们不但应该保护更应该弘扬光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环境下,大力发展旅游业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将这一崭新概念真正地贯彻人心,使每个人都自觉地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第5篇

[论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保护机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而言的。根据相关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第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第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第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第五,传统体育和游艺;第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特征

第一,非物质性或无形性。这里的物质性首先是指人们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识以及生活状态,它本身具有无实体性或无形性,但是它可以通过人或物表达、体现和展示出来,成为人们能够感受、认识和共享的客观现象。其次是指表现形式或者类型,包括特定的语言、传统表演、技艺、仪式、习俗、岁时节令等,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文化空间。第二,特定民族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体现该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第三,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称作“非物质”是因为其没有将其文化内涵用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其也无法用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究其存在与传承的特点而言,主要是依靠传承的个人、群体以及民族的技艺。口传心授,约定俗成。其存在和流传与孕育它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并没有明显的时代性,也不必依赖先进的传播手段。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行保护状况

(一)现行有关法律规范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不完善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还不健全,没有建立起与之配套的法律保护体系。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仅在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而地方性法规中,最早的是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由此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被散乱分布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且以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保护为主,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底,这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局面。如我国的《花木兰》被美国迪斯尼公司改编成动画片《花木兰》,其故事情节与人物刻画严重歪曲了我国民间传统文学,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国内法依据,而无法保障和主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利益。再如,“端午节”作为一种无形文化标志,起源于我国,以纪念爱国诗人屈原为主。而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2005年11月24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代表作”。因此,“端午节”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由我国和韩国共享。以上实例理应引起我国行政立法机关的重视,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步伐以适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二)行政执法力度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得到有效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采取行政保护模式,但由于我国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有关部门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入和广泛的了解,以致很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例如,云南大理为修公路而拆迁唐代古城墙,正在扩建的公路,使古代关隘龙首关变得面目全非,仅剩的几段城墙也危在旦夕,而面对村民的质问,相关文化部门和交通部门并未给出一个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村民们看来,这样的施工方案将使龙首关遗址遭到严重破坏乃至消失,使大量的旅游事业失去一个极具历史、文化和旅游开发的亮点。同时,我国的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比如陕西户县的农民画、陕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壮族的“三月三”、云南傣族的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完善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性质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它体现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公共关系,又有私人利益、个人权利。为此,对于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究竟如何定位其法律地位,学术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公约》没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只强调了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主导作用,并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故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政府介入的公权力;此外,有学者基于我国有关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归结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认识,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备私权特征;有学者认为,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口授和行为传承的特点,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属于私权性质,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看,属于民法部门。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一部具有私权性质的法律,应定位为私法。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由民族集体创作并世代相传,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环境及不同历史经历的民族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现形式也精彩纷呈。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具有财产价值属性,涉及到产权的确认、利益的归属、权利人的利益保护等问题。从私权保护的角度以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积极性,尤其是传统的口头文学、表演艺术、美术及传统的手工艺、医药等知识和实践活动等,私权保护更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程序方面,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定民族性,即集体性的特点,以民歌为例,民歌作品包括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当前民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很难确定其作者,也就不存在公开发表权,有关法律也只是作了必须署名作品的来源民族、群体或区域的原则性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派生作品的著作权,且派生作品的作者相对来说容易确认,但却导致流传群体的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这就有必要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民间流传群体相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里的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与现行民事诉讼并列的诉讼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诉讼的一种形式,该制度可借鉴完善后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规定。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的完善

1.加强行政立法,规范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承担着大量的作为义务,如果不积极作为,将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重流失和破坏。因此,政府行为既要合理,更要合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失职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当其行为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时应将其交与司法机关进行制裁。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保护

在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下,政府应积极发挥其主导作用,并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各级有行政执法权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在保持、尊重、抢救、弘扬、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注重对它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对于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保护。

第6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提出的“人类口头的、无形的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承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其范围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现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等。

一、现阶段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现状

(一)本科教育缺少相关专业

民俗学和民间文学是本学科最为主要的两个专业,但目前该专业并没有纳入本科专业教育体系之中,只在研究生教育中体现出来,这极大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相关知识难以普及,造成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重视程度不够,保护与传承缺乏有效手段,缺少相关人才,难以促进相关行业发展。

(二)高校缺少相关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

大多数高校未将民俗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作为显性课程进行设置,民俗学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应本文由收集整理和《大学语文》课程一样受到高校的重视。民俗学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应当也作为国学教学中的一部分,予以普及,它起到了传承传统文化精髓,保护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用优秀文化影响社会的深远作用。

除了显性课程外,高校应设置民俗学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隐性课程,旨在让学生通过各类实践教学,进一步体会课程的本质与内涵,深层次理解相关文化知识,达到情感上的认同与共鸣,从而激发其社会责任感。

(三)高校师资匮乏

由于意识欠缺,许多高校没有重视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教育,没有学科专业作为有力支撑,专门从事教学科研的教师为数不多。许多教师或者从其他学科转行,或者没有接受过正规专业训练,教学研究成果包括教材编写没有系统化。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研的教师屈指可数,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水品。

二、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重要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构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体系势在必行,通过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可使全体社会成员正确认识各民族民间文化差异,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中华民族、中国文化的完整性、丰富性、互补性的意义,正确判断非物质文化与自己文化间的关系及相互间的影响,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发、自主的积极态度,养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得当行为模式。通过学校教育带动家庭和社会教育,形成社会—学校—家庭立体的多方位的网状教育模式最终达到全民重视,全民相应,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这也是作为古老文明大国应该具有的精神风貌。

三、开展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措施

(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课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核心问题是课程问题,可进行以下三种课程设计方式:第一种是设置显性课程,将相关课程纳入现有的教学计划中,完整的教学大纲、考纲,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完整。此类设计适用于文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第二种是穿插方式课程,此类课程设计不改变现有的文化教育课程,适用于那些教学时数较满及专业性质的大中专学校,只穿插地介绍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知识。第三种是隐性教育。不改变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等教学元素,而只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灵活多变的实践活动,吸引学生的参与。

(二)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内容体系

大力开发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编写具有中华

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选择、整理,注入课程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目标的重要环节。为此,我们必须大量收集、整理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材内容体系。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师资队伍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加强教师的在岗培训,提高教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素养,尽量做到师资培训的系统化和科学化。(2)引进社会人士,可将民间艺人、祖传秘方者、民族艺术绝活者等等聘为学校荣誉教师,通过开展讲座、座谈会、研讨会,开办培训班及举办实践活动方式,起到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与教师的交流,达到教学研相结合的目的。(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师资人力资源中心。合理运用社会支持系统,因地制宜地广纳非物质文化遗产绝活者等,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师资人力资源中心,使学校、家庭、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都能利用这一中心的资源优势,提高学习效果。

(四)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络教育

第7篇

[论文关键词]演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保护 学科建设

[论文摘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国策的今天,现实要求我们在学术研究方面必须迎头赶上,要在开展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发展、深化理论研究,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学理论体系。对于存在于传统文化身上的种种由于历史造成的缺陷,我们应当给予最起码的理解和尊重,而不应习惯于以简单的、政治化的二元对立观去评价传统文化事项。

随着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及文化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双双启动,我国知识分子与政府官员的“文化自觉”意识已有大幅提升,保护、抢救濒危遗产已经在政府与民间社会中形成广泛共识。但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我们仍会明显感觉到,这项涉及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理论准备仍显不足。

长期以来,在许多人眼中有这样一个观念:文化即政治。在这样一种理念的支配下,我们所说的文化学理论,自然也就是政治学理论。所以尽管我们建国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并没有建立起独立的文化学理论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文化研究虽已起步,但它所介绍的基本上是一些外国人类学理论体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既没有全面研究和继承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观和历史唯物论原则指导下的文化理论遗产,有分析地吸收种种现代学派文化学说的有益成果,也没有对中国文化特别是民族民间文化现状进行深入、全面、持久的科学调查,从而建立起我们自己的理论体系。在这样一种政治背景下去反思我们自己传统文化时,就很容易忽视对文化事项合理性与规律性的探讨,而习惯于以简单的、政治化的二元对立观去评价传统文化事项。所以,在我们的眼中,所谓的文化不是精华,即是糟粕;不是进步,即是落后;不是香花,即是毒草;不是有益,即是有害;不是好,即是坏。在这样一种非此即彼的方法论的指导下,那些产生在马克思主义之前的、产生在新中国之前的文化事项,特别是那些具有悠久传统的文化事项,就很容易被划入封建迷信的范畴,成为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思想的对立物,成为先进文化的对立物,成为谁也不敢碰的禁区,而这正是我们的可悲之处。

文化的发展都是通过继承来完成的。我们不能想象有一种新文化或所谓先进文化有一天会从天上突然掉下。关于这一点,列宁同志早在1920年就在《共青团的任务》一文中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立场进行过阐述,他说:“无产阶级文化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那些自命为无产阶级文化专家的人杜撰出来的,如果认为是这样,那完全是胡说。无产阶级文化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演到了西方文化人类学时代,资产阶级文化学者们虽然对以进化论为基础的文化学说采取了轻慢甚至否定的态度,把主要精力放在了不同的原始部族文化特性及其整合的研究上,但他们同样承认文化发展的规律是继承和延续。深受弗兰斯·博厄斯赞扬的美国当代文化人类学后起之秀本尼迪克特就说过:“我们西方文明都保持了他(指从操闪米特语、含米特语和地中海地区的亚白种人,以及后来斯堪的那维亚人——引者)的文化的延续性,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我们应该完整地把握我们人类所谓继承的全部内涵。”演继承是文化发展规律中的核心规律。事实证明,所谓先进文化,都是从它的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文化中的先进文化中发展而来。没有传统文化,先进文化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继承不等于因袭,不等于没有发展,文化的群体性也不等于不承认个人创造对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

西方人类学家视野中的族群文化,并没有中华民族那样悠久。西方人类学家们常常乐道于西方现代文化的复杂,但却很少有人谈起过中国文化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与许多国家一样,中国文化同样是由以下两个层面构成:一个是被称为“精英文化”的上层文化;一个是源远流长(可直接上溯至原始文化)、受众极广的民间文化。只是后者长期得不到上层文化和统治者阶级的重视,所以尽管已有亿万民众作为这种文化的创造者和数目庞大的受众,但却一直像“离离原上草”一样处于自生自灭状态。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爆发,在一批文化战士的大声疾呼下,民间文化开始受到重视。他们的最终意图无非是要把这两种文化整合起来,使中华文化成为亿万平民百姓所能享用的文化,但由于种种原因(当然也包括来自他们本身的原因),这个整合并没有进行到底而中途夭折。

长期以来,不论什么流派的文化学者都承认这样一个原则:真正把人们维系在一起的是文化,即他们所共同拥有的观念和准则。文化是一个民族认同的最根本的因素,也是一个民族凝聚力之所在。有许许多多事件(如异民族入侵)都可以改变文化的发展方向,但决定一个民族文化发展嬗变的决定性因素仍然来自文化本身,而不是其他外因。把文化等同于政治,或用政治改变文化,尽管可能取得一时的成功,但说到底文化最终还会回到原本属于自己的原点。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而言,文化是秩序,文化是规则,文化是润滑剂,文化是一个民族能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的粘合剂。一个民族失去了某些东西可能还不会瓦解,但是如果失去了凝聚社会的文化,必然会陷入一片混乱之中。这一点“文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上个世纪的“文革”中,人们毁庙宇、停庙会,就连年画、民间故事也被当成封资修的黑货。结果怎样呢?随着传统文化的陷落,传统道德也随之土崩瓦解,整个社会一片混乱。这就是不尊重传统的结果,这就是要与传统实行最彻底决裂的结果。“文革”后,随着改革的深入、思想的解放以及政治环境的宽松,传统不但重回民间,而且在整合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传统文化在结束文革混乱局面及新时期改革开放过程中确实发挥了相当重要作用,而这一点是许多人所没有看到的。

但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传统文化是历史的产物,在它们身上,不可能不留有旧时代的遗痕。任何一种历史文化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对于存在于它们身上的种种由于历史造成的缺陷,我们应当给予最起码的理解和尊重。我们认为,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具备这样一个最起码的历史观。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我们今天所要进行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所要保护的并不是传统文化的全部,而是其中最为精华的部分,但事实上即或在这些优秀文化遗产身上,也难免会出现这样或是那样的糟粕。但只要其优点大于缺点,长处大于短处,我们就应该将其保护起来。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国策的今天,现实已经向我们提出许多新问题:要求我们在学术研究方面必须迎头赶上,要在开展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发展、深化理论研究,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学理论体系。中国是个文化大国,我们理应创建起属于自己的成熟的文化学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既不是继续崇尚在阶级斗争年代建立起来的将文化与政治等同起来、继续坚持“非好即坏”的二元对立的理念,也不能像某些人那样只会盲目地把外国文化理论及其框架原封不动地照搬进来奉为经典而不去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

第8篇

关键词:乡镇文化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4(C)-0140-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1]从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来看,有“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十个大类,共计518项遗产[2],内容十分非富。

浙江省位于中国东海之滨,素称物华天宝、人杰地灵,享有“鱼米之乡、丝绸之府、文物之邦”的美誉,是中华文明发源地之一,文化底蕴深厚,文化名人辈出,艺术流派纷呈,民间艺术特色浓郁。2000年浙江省委、省政府颁发《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纲要》,而后又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省文化厅会同财政厅印发了《浙江省民间艺术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从政策导向,经费保证上彰显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决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针是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而做为文化系统最基层的乡镇文化站无疑在这一工作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乡镇文化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中起着“伯乐”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广大,既是无形的精神财富,又需靠有形的外在表现来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自人民群众长期的物质文化生活,从群众中产生,往往通过口耳相传等方式流传下来,后通过文化人的加工再加工,流传再流传,版本多样,质量参差,显示出很大的自发性,而一旦它的生存环境不存在了,便会很快失传,渐而消亡,保护难度相当大。目前,整个保护的工作要从普查入手,而普查则离不开战斗在一线的文化站及文化员们,他们需要担当“伯乐”的作用,发现“千里马”,养出“千里马”。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具有自发性,所以需要文化人去自动发掘,如果连发现都不能做到,那么又何谈保护呢?民间文学由于文字载体的特性,往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容易流传下来的,但是除了已经广为流传并著书立说的民间文学外,那些正在形成和逐步流传的也需要发掘与整理。民间文学如此,那些曲艺杂谈则更是如此,像曾经在温州市平阳县钱仓、万全等地广为流传的“卖技”之艺,现在已是很少有人听说了,更不要说表演。

平阳卖技的起源,民间盛传:汉刘秀遭王莽篡国流亡民间,某年正月初一逃到平阳,由钱仓往北途径万全时,饥饿难忍,遂编贺词卖唱求乞,百姓以年糕赠之,并称之为“卖技”。唱到飞云江南岸时天近亮,考虑安全而停唱,留下“卖技不过飞云江”之说。它是一种游春喜乐活动,集中在除夕至正月初五的夜晚。艺人俗称“技郎”或“卖技先生”,大多是接受了一定文化教育的农民。唱词以七字句为主,方言押韵,无白口,不用乐器伴奏。唱本俗称“卖技书儿”,民众相互传抄。技郎手提灯笼走村串户表演“门头唱”、“坐堂唱”。“门头唱”只在门头唱贺词。“坐堂唱”则要进入屋内,唱《大八仙》,并据喜庆内容,唱《麒麟送子》或《鲁班师傅》。还有以物品设谜请卖技先生“猜宝”的内容。[3]

“卖技”一艺,说到起源,可能只是乞丐(哪怕这个乞丐是刘秀)卖唱行乞讨生存的技艺,其形式也就是艺人上门兜售表演,讨一个吉利,与现在卖唱行乞并无本质差别,然而,因为曾经流行,经过人民群众淳朴的艺术创作加工,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其通过音相近、意相似的方式把地名、花名等用故事串联起来形成卖技书儿,行文流畅有韵味的艺术表现方式,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其内容能给予民众知识、增加喜庆气氛,又具有一定人文价值和民俗价值。文化站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工作中要注意深入民间,深入百姓生活,并结合历史典籍,建档立册,寻根究源,对文化遗产要有完整的把握。

乡镇文化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一线上起着“排头兵”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往往具有自发性,会随着生存环境的变化而渐渐消亡,这使得乡镇文化站以及文化员们要在保护的过程中起“排头兵”的作用,例如民间文学,有一些只依靠口述或是片言残章而流传来的,如果没有及时整理,随着口述者的死亡和片言残章的丢失而永远消失,因此,乡镇文化站和文化员们就要及时接触传承人,及时记录、整理,在广泛了解的基础上经过艺术加工,使之成为完整的“故事”而保存下来,当然,做为一种对于档案保存的需要,传承人的口述和片言残章的收集和存档也是必不可少的,而对于民间音乐、舞蹈、杂技杂谈、技艺等,文化员们也要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尽可能的进行学习,在学习中理解,用学习的方法去传承,提升自己的技艺水平。

乡镇文化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研究以及推广上起着“桥梁”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及保护无疑是首要的,但并不是唯此而已,继承只是“拿来”,更重要的是为己所用,从人民群众中来的文化财富最终要为人民大众服务,文化站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研究以及推广上要起着桥梁的作用,要适应新时代、新形势,利用新方法新技术手段传播它,例如,利用现有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及农村现代化远程教学手段,通过网络的方式,将之整理传播,开设民俗文化讲堂,技艺课堂,民间音乐、舞蹈点播,BBS非物质文化论坛等,最大限度的将之传播开去,同时,要注意收集最新的研究、创作成果,整理更新,再交流、再传播。因而,要学习、借鉴这类组织的成功经验,为乡镇文化站所用,将原有的资源利用起来,将自身的“桥梁”作用发挥出来,服务大众。

乡镇文化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再创造上起着“艺术家”的作用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建者,也是文化的创造者,许多文化遗产都是源自民间,通过继承、学习,再加工、再创造、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来,鲁迅先生就曾根据《山海经》里的故事再创造出《故事新编》,而今天在电影、电视上热播的《仙白娘子传奇》、《梁祝》无一不是用现代人的观点再加工、再创造过,而这种加工、创造是符合时展需要的,是成功的。乡镇文化站虽然是文化系统的最基层,却不能忘记自身的创作使命,作为掌握着一定创作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的文化人要尽可能的将继承过来的文化遗产进行再创作,像“艺术家”一样,手执画笔,以文化遗产为素材,挥毫创作,创造出自己的艺术来,那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仅仅是保护这么简单了,而是将它作为自身工作、艺术创作源源不断的源泉,汲取精华,创造自己事业的高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精神财富,继承和保护它们靠少数专家的挥臂而呼毕竟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依着具有广泛群众基础,深入基层,扎根于基层的乡镇文化站以及文化员们共同努力,才能够及时、快速、完整的收集材料,发掘、保护好身边的文化遗产,在发掘、保护的过程中,还要利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及各类媒介,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快速的传播到全国各地,并将各地的文化精华引入本地,集思广益,综合大家之智力,更好的将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开来,使它焕发出新的生命力,而保持活力是这些文化遗产得以实现自身价值,在人民大众中一直传承下去的最好方法,而只有这样,我们文化古国、文化大国的地位才真正实至名归。

作者单位:平阳县昆阳镇文化站

参考资料:

[1]《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6)18号.

[2]《平阳县志》平阳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汉语大词典1993年12月版.

[3]省略/main.jsp.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4]news.省略.新华网.

第9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传承;发展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1-0031-02

陕北传统体育文化是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和累积下来的,充分体现了我国陕北民族共有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念。

体育活动也是一种民族文化的体现,体育活动体现在各方面。历史悠久的体育文化更是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蕴含了一个民族特有的文化意识和精神价值。陕北的体育文化有着长远悠久的历史,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如何保护、传承、发展陕北体育文化是值得我们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是时代的结晶,充分代表了当地民族的生活状态。但是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现代娱乐和人民的生活方式也产生了历史性的变化,陕北传统体育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根据数据显示,有些非物质文化显然已经消亡或者正在从现代人的生活中消失。因此,我国党和政府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我国政府经讨论决定第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日,各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但是,如何切实有效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保护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亟待探讨。

(一)政府应出台相应的保护政策

我国党和政府应该出台相应保护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政策,加强对传统体育的重视,清晰认识到传统体育的重要性,并且对破坏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群众给予一定的处罚并进行深刻的教育。政府应该从多个角度去保护陕北体育文化,除了出台相关的政策之外,更应注重的是思想教育和引导,带领陕北当地群众如何更好地保护传统体育文化。毋庸置疑,开展传统体育文化活动和传统体育的知识问答会是保护陕北体育的最好方法之一。这样既可以让当代青年深刻地认识到当地的体育文化,也可以起到保护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作用。

(二)树立正确的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观念

陕北民族个人应该树立正确的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观念,形成“从我做起,从陕北民族做起”的风气,让体育非物质文化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去。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来看,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了陕北地区民族文化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多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衰落与周边的文化生态环境的改变有着密切的关系。很多人都推崇现代全球化发展的新兴事物,如网络游戏、奥运比赛等项目。陕北民族的传统体育文化已逐渐被忽略甚至被遗忘,所以,保护陕北传统体育文化,人民群众占据主体作用。特别是年轻一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多数年轻人的认识和心理倾向受外来文化的影响发生根本的转变。现在的青年人几乎已经脱离对传统体育文化的学习与认识,作为老一辈的陕北人,也应当传授传统体育文化知识给后代,教育后代。

党、国家、人民群众不仅要保护好陕北传统体育文化,更要做好传承和发展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工作。

二、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

(一)深入群众,广泛宣传

陕北民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漫长的文化历史,显现了陕北民族体育文化艺术资源丰富。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陕北传统体育文化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由此观之,深入群众广泛宣传,加强公众的整体保护和认识能力是必须的。现阶段,还应该广泛宣传我国的非物质文化相关法律,促进陕北体育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弘扬。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积极支持并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专题采访、报道;积极发动多项体育文化研究、表演;举办体育活动展演、论坛、讲座等活动,促进陕北体育文化的传播,增强陕北地区人民甚至全社会保护和传承陕北体育文化的意识。

(二)加强对陕北体育文化传承的引导和指导性培训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无非就是年轻一代,开展体育文化遗产保护、鼓励和支持陕北体育文化传承的活动是一项重要措施。党和国家要增强体育文化传承工作,能够使年轻一代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保护和传承传统体育文化的义务;同时,应当赋予年轻一代传承传统体育文化的重任和发展传统体育文化的责任。作为陕北民族人民,应自觉将自身所掌握的体育文化传承下去,做到后继有人。对传统体育文化的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进一步推进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弘扬和推动陕北地区体育文化的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以及推由缁峋济协调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年轻一代综合素质较低,缺乏明确的目标方向,或是有的人追求片面性的东西和利益,导致不能正确传承发展。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对陕北地区民族甚至全国人民进行引导、指导性培训,给他们明确党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正确引导他们向正规的方向发展。

(三)加强对体育文化传承人的教育培训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应该有效地开展各项体育活动。如陕北地区的陕北秧歌、安塞腰鼓、靖边跑驴、边鼓等,广泛宣传传统体育文化的重要性。事实上有很多人认为,传统体育文化的意义不大,或者他们会带着一种疑问,时代是进步的,没有必要去传承古老的传统体育文化,也认为不能体现陕北民族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他们有着先入为主的思想,认为当代的体育活动才是最有意义的活动,才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一种时尚方式。无可厚非,这是一种不积极又不具时代性的想法。陕北传统体育文化是时展的结晶,能体现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精华。

三、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

(一)陕北地区传统体育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文化生活融合速度也不断在加快,其深度也在增加。另外一个外力因素就是外来文化的冲击,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给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带来极大挑战和冲击。而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限制,陕北传统体育文化大多数都是通过言传来继承和发展,存在“交流面”狭窄等问题。加上作为青少年传承的这一代,“崇洋”更加使陕北传统体育文化得不到更好的发展。

除此之外,个别陕北地区人们还坚持着“原封不动”的思想观念,保守观念根深蒂固。认为“传统”就是一成不变,就是要原封不动地去传承,而年轻一代的思维恰恰相反。所以造成意见的不统一,逐渐中断了传统体育文化传承和发展。再者,传统体育活动一般都是群众自发性的,缺乏有效传承和活动组织。可以说,陕北传统体育文化正面临着发展的困境,随着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审美水平的提升、艺术品位、表现形式等多种因素对陕北体育文化的发展都有一定的影响。

(二)陕北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建议

第一,将传统体育和现代体育相融合,更好地传承下去。我们重视传统体育发展,就要将传统体育继承和创新发展引入规范化、轨道化发展体系。除此之外,传统体育处于困境之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少传统体育文化人才,以及多数年轻一代对其缺乏认知和认同。只有适当地将传统体育文化列入到学校课程中,才能最有效、最直接地解决该问题。

第二,党和政府应该要起到主导作用,带领陕北地区人民群众努力开展各项传统体育活动,如陕北秧歌、安塞腰鼓等富有代表性的活动,这些体育活动是陕北地区民族经过长期劳动生产和社会实践形成的。因此,党和政府应该要加强对传统体育文化的宣传和指导,确保传统体育项目可持续发展。

第三,构建多种平台,营造传统体育继承发展氛围,甚至带动全国人民发展陕北体育活动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否认,要想做好发展陕北体育文化这项工作,就必须要借助多重平台。无论是在陕北地区的传统节日,还是在人民群众的生活当中,应处处以“发展”的观念去看待传统体育文化。

第四,陕北传统体育文化本身也应该要顺应时展的潮流。市场和传统体育发展相结合,实现传统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想要壮大兴起陕北传统体育,就必须要重视传统体育的市场化,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政府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将传统体育文化引入到市场之中,通过陕北传统体育的市场化,为传统体育经营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本文通过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陕北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我们深刻地意识到陕北传统体育文化是经过漫长的时间而产生的一种非物质文化。体现出了当时陕北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娱乐方式,是陕北地区的文化结晶,更是生活的一种特殊反映。陕北传统体育文化也具有典型的民族特色,我们不但要保护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更要赋予体育文化生命力。政府要制定相关机制进行调控,鼓励以文化艺术节的形式大力开展传统体育文化活动。

另外,把陕北传统体育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野中,就必须要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规律对其展开探讨。保护和发展是一把双刃剑,过于保护,可能会造成传统体育文化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保护和发展”应该是同时进行的,并不是“原汁原味”地保护,陕北传统体育文化也要发展,可以适当添加现代化元素,但又不失传统体育文化的味道。

四、结语

陕北地区民族传统体育申请非物质文化z产,可以从文化、民族和体育发展的整体中研究与保护,这不仅对国家和民族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弘扬民族传统精神和传统文化,增强我国软实力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陕北地区民族地区文化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陕北传统体育文化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发展,这永远值得我们去探讨。

参考文献:

[1] 白晋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J].科技信息,2008,(24):510-511.

第10篇

(一)部分群众对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因为相关单位在一段时间,因为对在群众中进行这一类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不重视,使得现在的部分群众对于相关保护工作的重要程度缺乏必要的认识。许多人认为这样的保护是一件没有意义的工作、或是认为意义不大,和自己的生活没有关系。这样的情况对于开展保护工作是没有好处的。即便是在群众文化活动中结合了非遗的保护工作,效果也不会十分的明显。

(二)群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不强

不同于其他的文化遗产类的保护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引起特有的文化属性,在群众中有时很难取得相应的认同感。如一些地方的小戏种、民间的小手工艺品等,在群众中被认为是普通的生活元素,有的甚至因为缺乏爱好的群体已经在生活中消失。但是这是这种群众对文化遗产重要性产生的不认同的感觉,造成了现在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断代消失。

(三)群众文化活动中的非遗保护工作出现失真严重的现象

在群众的文化活动中,对相关的传统文化及其保护进行宣传的工作在许多的基层文化组中早已开始进行,但是在这种宣传工作中经常出现文化遗产失真的情况。这种失真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在活动中出现的商业元素造成的;二是在传统文化的传承中出现的断裂情况造成的;三是因为适应群众活动特点时场地等因素对宣传工作所造成的影响。这三种情况的出现都会对现有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影响。

二、针对结合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

为解决非遗保护与群众文化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基层群众文化组织在开展文化遗产宣传工作中,利用实际的工作方法,积极地应对产生的问题,采取了一些创新性的解决方案。

(一)利用新的传播媒体形式,在群众文化工作中做好非遗保护宣传工作

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利用新的传播媒体形式进行全面的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可以切实的提高群众对这一项重要工作的重视程度。这些新的传播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公交地铁的移动传媒、微信类的手机移动媒体等。如在实际工作中,文化保护部门可以制作非遗保护工作的宣传短片、动画片,在网络媒体上进行播放宣传,利用网络媒体受众面广的特点,扩大非遗保护工作宣传的受众面,吸引更多的群众深入的了解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的意识。这些新的传播媒体可以使更多的群众了解非遗保护的意义,并参与到非遗保护的群众文化活动中来,为保护工作奉献自己的力量。

(二)做好群众文化活动的策划工作,提高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

在进行群众文化活动策划时,活动的策划者应首先对进行宣传的特色文化遗产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研究,这些工作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艺术、文化等因素意义的挖掘,对文化遗产现状的了解及未来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解。在活动策划中,应注意抓住群众对艺术和文化的欣赏心理需求,在活动设计上充分使群众可以直接参与到传统文化中来,感受到传统艺术和文化的魅力,认识到自己身边曾经不被重视的民间艺术和工艺品实际上是具有历史、艺术、文化底蕴的不可复制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从而提高群众对身边存在的文化遗产的认同感。

(三)在实际工作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还原工作,防止失真的情况出现

为防止群众文化活动中,文化遗产出现失真的情况,因此,在文化遗产宣传的群众文化活动中,对文化遗产进行介绍和展示工作时,首先应尽量避免商业元素对文化遗产自身的影响,因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才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目的,商业元素只是活动的附加元素。同时活动还应做好文化遗产历史研究和民间调研工作,尽量还原文化遗产的原始状态,利用历史文化的研究工作和民间调研的成果,尽可能的消除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的断裂现象,还原出其本来的最具欣赏性的原始美感。最后要注意在展示活动中尽量为文化遗产的展示充足的空间,对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展示。如果实在无法全面展示的,一定要做好介绍说明工作,使参加活动的群众对文化遗产有全面和深刻的了解。做好以上的三点工作就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在非遗保护宣传工作中出现失真的情况。

三、结语

第1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记录;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17-019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和人们生活紧密相连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比如各类民俗活动、传统表演艺术、传统知识与技能,以及使用的相关器具、实物、手工制品、文化空间等。可以说,“非遗”就是一个民族的生活史、文化史、社会史,但过去由于缺乏足够的保护意识,导致很多“非遗”都慢慢被遗忘,遭到破坏,面临着无人传承的严峻形势。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必须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并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技术,全面、真实、系统地将“非遗”记录下来,逐步实现对这些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与传承。

一、运用影像记录实现对“非遗保护”的可行性

(一)符合对非遗保护的真实性要求

影像是采用摄影设备与感光材料来记录拍摄对象,从而形成具体的视觉图像。这种物化的图像更加直观、逼真,便于人们理解与接受。正是由于影像带有真实性与直观性的特点,因此,也被称为“超越语言文字的世界通用语言”。

(二)影像是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与无形性,因此,需通过相关物质媒介载体来实现保护与传承的目的。而影像具有物质性特点,能够长期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永久性”,进而得以保护与传承。同时,影像的可复制性,可以复制出很多非遗文化的范本,便于将优秀的非遗文化传播给大众,让人们了解到相关非遗文化,树立起保护非遗文化的意识,实现对其的保护与传承。

(三)影像的“虚拟现实”特征可进一步增强非遗文化的在场性

在影像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人们认为纪实性是其本质特性,而虚拟性则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根据长期的实践证实,影像既能真实、客观地记录现实,也能再造一个虚拟的“现实”。也就是说,“看到的才是存在的”这一命题的真实性随着影像的诞生而发生改变。因此,在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时,我们可以利用影像记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根据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曾经存在的状态进行“复原”,甚至也可以利用数字技术模拟其在现存时空中的存在状态,让人们更易理解与接受。

二、影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三大原则

(一)完整性

影像记录必须遵循“完整性”原则,这有两层含义:一要体现出该文化空间的整体性;二是要充分体现出非遗项目内容的完整性。非物质文化的整体性是指它是由很多具体的文化事项组成的。在保护具体的文化事项时,必须尊重其内在的丰富性与生命特征。除了要保护非遗项目自身及其外形以外,更应重视此类文化所依赖、生存的环境。众所周知,“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很多文化均带有鲜明的地域特征。这说明各种文化并非凭空出现的,都有着相应的地理、人文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也是在当地人民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因此,在拍摄非物质文化项目时,必须注意这一特点,向观众介绍、表现此类非物质文化项目所形成与存在的文化空间以及生态环境。此外,对非遗项目的内容要拍摄完整,确保内容全面,无遗漏,详细记录整个过程。

(二)真实性

真实性原则是指在拍摄过程中,一般要求为实拍,但对于特殊情况可采用“复原拍摄”、“情景再现”等手段进行弥补。这是由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因此,也是影像记录非遗文化项目的关键原则之一。简单来讲,在拍摄时必须真实、客观地记录非遗文化中的人物、行为、声音等,确保其“原生态”特点。若稍有任何贬损、粉饰,或者掺入虚假成分,都会让该非遗文化项目远离本真样貌,也使其失去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比如,“傩戏”是一种古老的“活化石”,傩文化在繁盛时期也传人东亚邻国,如日本、朝鲜、韩国、越南等国[2]。若在拍摄过程中,随意改变某个动作,或从现代审美角度加以修改或美化,都会让傩戏丧失最本真性的东西。

(三)客观性

这是对影像拍摄者与制作者的要求,着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拍摄者在整个拍摄过程中要秉着“客观、超然”的态度;二是影像后期制作者也要在制作过程中秉着“客观、超然”的态度。不要将个人的喜恶带到拍摄与制作过程中,要真实、客观地记录相关非遗项目。同时,还要最大限度保留该非遗项目的质朴性与原生态。任何和表现内容无关的东西都要隔绝在画面以外,确保环境、主体及陪体间的协调,着重突出内容的自然性。解说词也要遵循客观原则,不能掺入个人感彩。

三、用影像记录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对策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非遗保护工作职能部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已开展多年,但由于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与组织管理,造成工作责任无法真正落实到每个人头上。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部署与组织协调。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管理机构,负责将影像拍摄、后期制作、资料整理与保管、传播等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并给予相应的指导与监督。同时,还应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从资金、政策、人才等方面加以扶持,以期促进非遗文化影像记录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影像记录水平

拍摄者与后期制作者的专业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非遗文化项目影像资料的艺术审美水平及文化底蕴。因此,必须重视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大教育投入,与高校合作,培养出更多专业化人才。同时,要注重开展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创作人员参加学习活动,重点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拍摄手法及技巧,后期制作方法等,以进一步提高影像记录水平。另外,要让创作人员深入到传承人群中去,要从生活体验的角度来感知“非遗文化”,或邀请“非遗”研究专家参与拍摄工作。这样才能探知“非遗”项目的文化之根。

(三)重视对“非遗”影像资料的保管与合理利用

首先,要将各类非遗影像资料分类、编号,包括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文化、传统美术、民俗、传统医药等基本类别。然后,录入档案管理数据库,完善相关影像资料的档案信息。其次,要改善影像资料保管环境,调整档案室的温湿度,做好防虫、消磁、防腐等保护措施,避免影像资料遭到破坏。再次,要合理利用这些非遗影像资料,使其真正发挥出文化传承的作用。可利用信息技术,将其进行复制、拷贝、备份,或直接用光盘、磁盘保存,并上传至网络,实现资源共享,让更多的人接触到非遗文化,领略到非遗文化的魅力,主动参与到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中来。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长期以来我们的祖辈在劳动生产中形成的智慧结晶,也象征着一种历久不衰的文化精神。因此,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来说都非常重要。影像数字化记录非遗项目只是非遗保护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起点。因此,我们在做好影像记录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将其继续发扬传承下去。

参考文献:

[1]白舒元.纪录片影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J].文艺生活,2013(06).

第12篇

合肥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全国著名的园林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素有“三国故地、包拯家乡”之称,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极为丰富,底蕴深厚。保护和传承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展合肥市优秀特色文化,促进文化传承,弘扬民族精神,建设“大湖名城,创新高地”的合肥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在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尝试探寻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总结具有合肥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新思路。

一、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作为庐剧的发源地―合肥,为了保护和传承好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2005年下半年以来,由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多次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普查工作。经过普查,登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有238项。截止2013年我市共有其中 “庐剧”、“巢湖民歌”“纸笺加工技艺”、“洋蛇灯”4项入选国家级 “非遗” 名录保护项目;“火笔画”等11项入选省级“非遗”名录项目;“犟驴”等71项市级“非遗”保护项目以及“包家花船”等90项县区级“非遗”名录项目;全市共有86名代表性传承人,其中国家级4人、省级11人,市级26人,县区级45人,同时,建立了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以及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资料档案。其涵盖了生产生活习俗、岁时节日、手工技艺、歌舞曲艺、游艺竞技等各个方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但是经济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随着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部分项目甚至面临濒危的现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使其较之有形的文化遗产在识别、保护方面都有一定的难度;同时又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性,也使其在历史变革与时代冲击时比有形文物更加脆弱,比有形文物更容易消逝。正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上的这种困难性和其本身的这种脆弱性,对它的保护和传承才显得更加的迫切。

三、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面临的问题

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经口口相传、口传心授、言传身教的技艺、民俗、传说因老人的离逝而失传,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们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不足,过度开发、破坏、毁灭文化资源原貌,致使出现了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人而存、因人而亡的局面,最终造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逝与失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缺乏管理人员及研究队伍致使难以适应当前的工作需求。如以民间工艺美术大师刘祝华及其弟子刘凯为代表的合肥“火笔画”最具合肥地方特色,是江淮地区流传甚广、极具群众基础的一种民间手工工艺,在题材、内容上进行了创新并形成独自的流派,但是当今社会在不断变化,现代科学技术已渗透至各方面,文化生活也呈多元化发展;一些民间艺人、技艺已不再受现代年青人的追捧,由于传承人缺失等多种因素,许多像“火笔画”这样极具历史价值的民间美术及其制作技艺目前已处于濒危失传的境地,亟待国家和社会加大力度抢救和保护。加之专项经费不足,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有效、及时的记录、整理和保护,甚至一些已经记录和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面临损毁和再次流失的危险。

四、结合合肥地域特色,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有效途径

(1)普查与保护同步推进,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完善基层普查队伍。合肥市每年定期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培训班,以基层文化干部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班为平台,邀请省、市专家授课并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培训,培养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层专业工作人员和骨干;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人员和“三老”(老干部、老教师、老艺人)的作用。按照“三不漏”(不漏线索、不漏村镇、不漏门类)的要求,各县(区)及乡镇成立普查工作领导组,建立县、乡镇级普查网络,聘请的老干部、老教师、老艺人等担任义务普查员,走村串户地访问调查,搜集第一手普查资料并建立健全了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项目档案;

合肥市把普查与保护工作并举,如我市“庐剧”入选国家“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后,市庐剧院在重新修订《合肥市庐剧艺术保护和发展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出《“庐剧”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成立了“安徽省庐剧研究会”;组织编撰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田野调查汇编・合肥卷》一书,全面介绍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畅通保护与传承的渠道。传承人作为传递非物质文化的关键,以活着的传统、活着的文化形式生活在民间。由于大部分传承人年岁已高或社会活动能力有限,处于社会底层,往往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链中最需要加以保护的脆弱部分。我们通过采取政府津贴或补贴的方式资助传承人,以命名的方式吸引传承人,以完善的政策措施保护传承人。

采用多渠道、多形式、多途径的立体化人才培养架构,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充分发挥社区、中小学、高等院校的主渠道作用,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积极与安徽大学等高校合作,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必修课或选修课,将民间艺术列入大学综合素质课程;在中小学各个学段开设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课程,从小孩子开始培养他们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努力培养和造就新一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促使他们健康成长,确保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祖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传承民间手工技艺。如每年暑期合肥市文化馆与媒体联办了“民间绝活免费培训班”; 免费向群众开放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厅以及剪纸、铁字展室等既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又提高了人们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

(3)将流行元素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去,让其焕发生机和活力。作为民间艺术实践者和传承人,为了推动一种文化遗产的前进甚至延长其生命力,大胆地尝试让流行元素加入到了古老的文化遗产中,让它焕发出新的活力。如糖画艺人张云萍将近年来流行的喜羊羊与灰太狼、流氓兔等动画形象融入糖画制作中去,深受小朋友和青年人的喜爱。尽管让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新生的难度比较大,但只要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进,让更多的文化,宝贵的文化遗产在濒于灭亡之际,重新为大众认可和热爱也是大有可能的。

(4)充分利用文化馆(站)优势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馆作为政府设立、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指导、辅导、研究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并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承担部分政府的责任,保护好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其社会功能发挥的体现之一。因此,充分发挥文化馆(站)的优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首先,利用文化站人才队伍的优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馆(站)是举办群众文化活动的带头人,有着大量的人才资源,在群众文化中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近年来,合肥市文化馆不断培训老员工,引进高学历人才,使其工作人员具备各种专业才能,文化水平较高,而且文化馆内还有一大批资深的艺术骨干、专家学者等,在工作中能承担起自己专业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职责,这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人力和智力的支持。

其次,利用文化馆(站)的阵地优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肥市在市、区(县)文化馆均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合肥市文化馆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剪纸传习所”、“面塑传习所”等,发挥文化馆(站)具有适应群众活动的场地及设施,具有开展培训、交流、展示活动的阵地优势,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了一定的硬件条件。不久我们将搬进群众文化活动中心(合肥市文化馆新馆),新馆开设一个近两千平方米的“民间、民俗文化展厅”,常年免费为群众提供一个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阵地。

(5)突出地域特色,树立形象,打造品牌。通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宣传活动,营造了全社会参与普查的良好氛围。以“文化遗产日”为契机,合肥市每年都在明教寺、包公祠、李府、三国新城遗址等多处文物旅游景点安排一系列图文声像的宣传活动;同时,为了动态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合肥市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积极推荐传承人到境外表演,如选送我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纸笺加工技艺”刘靖、“火笔画”传承人刘凯赴澳门参加“浓墨艳彩展风华安徽省、河北省春节习俗展”,将我市最具地域风格和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现场技艺展示的方式,向澳门民众展现出安徽文化的博大精深。

(5)重视硬件建设,搭建信息平台。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剪纸传习所”、“面塑传习所”、“木雕传习所”并长期免费对外开放;合肥市连续举办的地新春文化庙会,民俗展示活动中,集中展示近年来我市民俗民间特色文艺活动,如:庐剧专场汇演、洋蛇灯展演等以及以火笔画、铁字、泥塑、剪纸艺术为主的工艺、雕塑展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