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0:48: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警务督察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在过去20年间,新公共管理已经成为行政管理改革的国际标准模型。这个词语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并迅速在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展开实践。在英国公共管理专家胡德看来,新公共管理由以下几个核心要素构成:(1)公共部门的专业管理;(2)明确绩效的性能与措施;(3)更多强调产出控制;(4)公共部门内部分权;(5)向公共部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引入私营部门的管理风格;强调对资源使用的制度优化。而芝加哥大学教授林恩却指出,新公共管理改革没有也不能调和公共管理实践的两种紧张关系:一是法律政治传统与普遍原则之间的紧张,二是基于公民自利性假设的治理模式与基于人们通过信任与合作假设的模式之间的紧张。尽管遭到了很多的质疑,新公共管理改革还是蔓延到了德国、法国、日本等国。
英国与德国是欧洲标志性的发达国家,其经济水平、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在欧洲乃至世界都处于领先地位。不同之处则在于英国为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而德国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两国的文化存在较大差异。那么,在席卷欧洲行政改革的新公共管理浪潮中,英德两国的警务部门如何应对,改革过程的发展如何,最终改革结果如何,这些都值得探索。本文通过对两国警务改革过程细节的论述,以期能对处于探索之中的我国警务改革带来一些启示。
二、新公共管理运动中英国警务改革的艰难历程
(一)改革起因
英国的新公共管理改革在不同的领域表现得并不平衡。相对教育、医疗等部门改革的顺利进展来说,警务部门的改革却凸显出意料之外的艰难性。在英国的警务政策制定体系中,拥有话语权的是内阁大臣、内政部里负责警务管理的官员、警察当局、警察局长以及警察协会等机构。其中警长协会(theAssociationofChiefPoliceOfficers简称ACPO)与警察联合会(PoliceFederation)已成为诸多警务政策与新立法规的咨询机构并成为其中的重要参与人。。由此可见,政策主体中真正处于强势话语地位的是众多的警察协会。因此,警务政策的制定从传统上讲基本都是自主决定。
这样的政策制定主体结构体现的其实是上层利益与下层利益的博弈过程,这在西方民主国家被视为理所当然,但进程难免缓慢。由于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都涉及到警察部门,许多公共事务也必须有警察参与,警务部门庞大的官僚体制以及高傲的警察姿态阻碍了保守党很多改革的顺利推进,并且警察系统每年耗费大量的财政收入,同一时期有记录犯罪数据的无情增长也对警务水平提出了很大质疑。基于种种原因相互交织,英国保守党决定对警务部门自成风格的政策制定体制进行强权式的改革,以便更加顺利地推行新公共管理路线。但一切并没有保守党想象的那么顺利。
(二)希伊报告》(SheehyReport)的改革历程
1992年5月,希伊咨询委员会成立,并作为此次警务改革搜集资料、整理数据、拿出方案的主要部门。由于报告保密措施出现疏漏,相关内容被提前泄露。因此在其尚未出台之前就被警察联合会组织的12000名警察强烈质疑得出的结论所参考的依据。同时,代表250名最高级别警长的ACP0也质疑报告的出台没有经过他们的咨询。警司协会(PoliceSuperinten¬dents'Association)在1993年4月制定的报告中对于希伊咨询委员会关于警察角色与职责的调查发起了责难。《希伊报告》尚未出台就遭到强烈质疑,进展异常艰难。
1993年3月,内阁肯尼斯克拉克通过下议院决定将他在教育与医疗系统改革中所使用的新公共管理模式向警察部门推行。但仅仅是由于警察协会的成功运筹,《警察与治安法院法》被推迟颁布。这就让雄心勃勃的保守党在最初声明的改革目标前陷入了窘迫尴尬之境。
在改革两面受阻的形势下,1993年6月,希伊咨询委员会还是出台了针对改革措施的《希伊报告》。报告指出,现有的警察招募体系、福利与晋升制度并不是由良好的管理和公众对警察部门的期待所决定的。整个报告的核心定位在如何提升警察部门的管理质量,并且相信一次激进的改革是必要的。报告中提出了272项改革建议,其中包括取消总警司、副总警司以及总督察序列,调转倒金字塔的内部结构,采用更多灵活的多重评价薪级表,等等。然而真正引起双方激辩的却是报告中提到的要在当前警务体制中引入市场机制的系列组合拳,比如与公司制类似的较低起薪与补贴、与绩效挂钩的薪酬(PRP)、定期任用制(FTAs)等。
希伊咨询委员会坚持警察的基本薪金应在与年终绩效挂钩的基础上同市场接轨,其目的是为颠覆已存在70年之久的权威系统的特殊津贴制度,从而提高行政效率。但是警官引用撒切尔夫人的原话进行反驳:“永远、永远,你们有听见过我说会在法律与秩序上节约开支吗?伊希委员会认为PRP应该是一种激励机制而并非是简单地被理解为员工绩效与薪酬的考核机制。FTAs将允许管理者淘汰工作热情不高的警员,并以此控制警员的行为。这同样遭到了警察协会的抵制。警察联合会在温布利召集超过20000名警官的抗议集会,这是自20世纪早期以来最大规模的抗议。新内阁迈克尔霍华德在聆听呼声时被迫表示警察可以反对伊希改革中的某些提议。
(三)警务改革白皮书
可能是英国政府对于这样的局面有所预料,他们并未完全押宝在为警务系统内部管理改革而设计《希伊报告》上。同一年,侧重于警察外部治理缺陷改革的《警务改革白皮书》颁布。由于受到历史遗留下来的警察文化的影响,英国警察在对外行政过程中同样也面临着诸多的非议与挑战,比如“责任纠缠”与“不确定的问责制”,很容易被改革者由此打开突破口。白皮书试图修正警察局长、警察当局与内阁三者在警务管理中的角色。警察局长应主要负责管理全体警员并尽量保证他们在没有干扰的情境中执行警务。警察当局则应调整内部结构,将原先的由2/3民选地方议员与1/3的地方治安官组成的格局变成由8名地方议员、3名治安官以及5名内阁委派官员组成的16人格局。内阁则主要是设定警务战略框架,听取警察局长与当局汇报,根据需要设置新的警务职能部门等。当然,白皮书强化了警务督察的监督权,将重点放在了推行私营部门的管理方式、绩效评定与财政控制,并配合其他领域的新公共管理改革,逐步引入竞争性招标机制。
也许是察觉到政府妄图借口外部治理而改变警察当局的决策结构。1993年7月,几乎所有警察当局的首要官员参加了抵制白皮书的大型会议,指出内阁委派官员替换原有的民选议员是极端错误的。内阁要求立即与各当局警长、警察协会进行紧急谈话。然而却遭到强硬反对,警务部门许多高级官员,其中还包括伦敦大都市警察局高管,都表态声称他们将考虑在这场改革中辞职,给政府施加了巨大的压力。
(四)改革结果
保守党尝试将新公共管理理念植入到警务管理中,但却遇到了强大的阻力而最终只得选择让步。1993年10月,内阁宣布不再接受《希伊报告》中的某些措施。尽管承认警察的位阶制应该被废除(最终没有废除),以及某些津贴应该被重新审视并与地方协商。但认为,FTAs在新的监督体制下不再适用,PRP也不应该被引入警务体制中,私营部门起薪标准或许并不适合新招募警员的薪金。在警察当局的人员设置中将采取新的程序,排除了内阁的提名权。最终,内阁宣布的结果都在1994年的《警察与治安法院法》中得以确认。就这样,英国警察部门经受了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全面冲击,保存了大部分原有的组织框架、制度与文化。尽管英国在2002年出台了《警察改革法》,但重点已不是挣扎于新公共管理理念的植入,而是由新的社会问题,诸如种族歧视、问责制、情报信息建设所引发的常规改革。
三、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德国警务改革的发展阶段
(一)改革起因
每一次深刻的改革都必然有急需解决的大问题。德国警察部门的新公共管理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中期。在1992年,德国的国内公共安全财政开支达到了229亿马克,这一数据在1996年猛增到274亿马克,并且每年都在持续增长。而德国的整体财政状况并不理想,预算的限制让警务部门的效能改革提上了议事曰程,尤其是在联邦州一级的警察部门将面临大幅度的裁员。另一方面,德国社会正处于人口的急速老龄化与负增长阶段。警察队伍中有接近50%的人员超过了50岁,警务效率在快速变迁的社会结构面前面临下滑趋势。由此而来的新招募警察生源问题、现有警员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以及无法逃避的退休金压力都被摆上了改革清单。
(二)改革过程
刚过去不久的英国警务改革或许给德国以及整个欧洲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德国政府意识到,不能照搬新公共管理的原始模式进行改革而是先根据国家具体境况对新公共管理进行本土转化,然后再应用到改革中,德国的警务改革因此是在“新掌舵模式”(NSM,NewSteeringModel)的引导下进行的,这就明显地减轻了来自警务部门的对抗阻力。NSM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领导体制、组织框架同私营部门相类似,比如管理预算、绩效合同、目标管理等;第二,目的导向的行为模式,比如产出计算、质量管理;第三,通过引入竞争和顾客导向的运行机制来激活这些新的结构和工具,比如基准测试、市场测试、合同外包。[6根据对《联邦和州警察的新型管理模式》以及德国警察当局的内部会议资料的分析,可以将德国警务改革分为三个阶段:探索阶段(1995年一1998年)、修正阶段(1998年一2002年)、整合阶段(2002年一2005年)。
1.探索阶段
1995年8月,北威州颁布法律规定增加警务管理预算的灵活性,并下放财政自主权到警务部门的举措被视为探索阶段开始的标志。由于一切皆在摸索之中,NSM就直接成为该改革阶段唯一的参考模式,其中很多理念在试点警务部门中进行了尝试。在最初阶段,北威当局顺应州法律规定,将重点放在提升效率上。基层试点单位由此获益,他们可以将节省下的资源根据他们的需要自主安排。然而不久之后,德国政府决定削减行政开支,当预算被大幅裁减时,预算的灵活性就仅仅被限制在物质供应与调查资金上,而占整个开支85%的人事费用则无法自主掌控。这就导致无论是产出导向还是结果导向的预算都已失效,那么自主财政权也就无法实现。
也有许多州对于产品导向模式进行试点,比如巴登符腾堡州、下萨克森州推出产品定位、产品成本与产品收益的改革体系。但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很快得以体现,警务管理机构在实践中很难找出一种令人满意的方式去衡量诸如避免一起车祸或者阻止一起犯罪发生等事件的成本与收益。为了顺应警务活动的多样性,一些州将警务产品的定位由190种变为了350种,扰乱了常规的警务思维。产品导向模式也由此被证明不适合日常警务管理与评价。
由于是全国范围内的改革每个州采取的模式都不尽相同。在其他行政部门取得成功的绩效合同体制被一些州所尝试。但问题也由此而来,怎样去衡量警员的表现,怎样去计算警务活动的结果。特别是在一些有交叉职能或者交叉数据的领域怎么计算,比如州与州之间的司法协助,对流窜于多地的犯罪的侦查活动的最终绩效怎么分配,人们行为方式是否因新的警务活动而发生了改变,相关警务绩效计算则更加复杂。
对NSM的教条式理解与无质疑的态度,导致了很多NSM理念在实践中并不符合警务部门的需求。这一阶段也产生了适应不良的必然危害。很多机构为了定义产品类型、评定标准而增加了培训课程和组建了许多项目组,导致机构的臃肿。但这次探索却激起了当局对警察组织机构、警察文化与改革之间关系的激辩,极大地促进了下一阶段的运转。
2.修正阶段
由于存在探索阶段的种种问题,修正阶段将重点放在了三个变量的调整上。
第一个调整是改变对NSM的教条式理念,同时扩大战略管理框架,引入商业再造流程。
第二个调整是引入私营部门的管理理念,比如全面质量管理(TotalQualityManagement,简称TQM)与平衡量化考核(BalancedScorecard简称BSC)。1999年,勃兰登堡州颁行法律推行TQM模式。然而,当2002年勃兰登堡州在其他领域中发生全面改革时,TQM模式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外部环境变动带来的冲击,TQM也被证明没有充分的能动性,不具有较强的可变性和适应性。其他一些州也同样采用了TQM模式,但这些举措同样未能进入当局的整体警务现代化观念,最终TQM模式被德国警务部门所淘汰。与之相对的是,巴登符腾堡州在2000年采用了BSC确定了“警务操作理念”,并于2008年在全州推广。
第三个调整是削弱NSM的主导模式地位。作为之前参与改革的布莱梅警局决定采取不同的方式,他们采用控制工具和以BSC方法论为基础的管理活动来修正NSM模式。下萨克森州在2002年采取了效能导向的警务管理。北威州也将其他新的管理理念植入警务当中。就这样,NSM逐步失去了在警务改革中的主导地位。
3.整合阶段
当德国警察当局在讨论警务改革的必须理念时,新兴社会科学,尤其是组织社会学、组织心理学等被引入到警务改革中,为警务改革提供了许多新的理论视角。在这种混杂的环境中,新公共管理拥护者所提出的警务模式逐步失去竞争力。德国警务改革于是在多种模式之间不断地融合与探索,而最终目标被放在了由务实作风所引导的可持续优化的工作流程当中。各个州的警务逐步体现出自己的特色,比如下萨克森州的轮班工作管理系统,北威州的需求导向的轮班管理,等等。
(三)改革评价
在2005年之后,德国很多州的警务改革仍然在继续,仍然在新公共管理路径、传统结构以及最新的管理理念之间进行整合。在所有的改革阶段中,新公共管理虽然可以在微观的细节层面带来某些优势,比如可以适度减少开支,德国2004年的国内公共安全开支为324亿马克,增幅只有1992年到1996年阶段的一半。但在宏观架构层面,新公共管理的基本理念,比如权力下放、绩效测量、个人主义、企业家的决策方式等已经同团队合作、警察文化、风险规避、层级结构等传统理念产生了代沟,其结果只能是被采用的兴趣被逐步消解。同英国一样,新公共管理在德国同样未能为警务管理提供一个整体构架,当然也不可能替代传统的官僚行政模式,但却将自身的某些管理元素混合在了现有的体制当中。
四、两国警务改革历程对我国的启示
笔者认为,英德警务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最值得借鉴之处就在于,当改革遇到阻力时如何去化解而让改革继续走下去。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点启示:
(一)改变“警务易改”的思想观念
由于以往对国外警务改革的研究通常仅将几次改革的起因及其结果罗列出来,而未将改革的过程展现出来,导致了实践部门认为警务改革是水到渠成的简单易事,总想一步到位。而警务改革是在传统的警务治理方式与其所要面临的社会情境不相匹配时,对社会结构及其运行方式作出的变革回应。同法律一样,警务的社会功能重在维持秩序的稳定,而非作为变革的参与因素。目前来看,我国警务改革的频次、种类处于高位运行,而且改革总是伴随着媒体的追风报道,造成了不良的示范。通过剖析英德警务改革的具体过程看出,即便在西方理论的起源地,想要对警察部门进行改造的难度仍然是很大的。一方面,警务政策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利益交换体,政府试图通过强权进行改革显然会遭到抵抗;另一方面,警察文化是一种典型的保守文化,突变式的改革不会起到很好的效果。“警务易改”之观念必须得以纠正,不到必要时不能改革。作为维持社会正义的第一道防线,警务改革的顺序也应放在行政部门改革中的后列,待其他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完善之时再行。
(二)如何最优化西方管理理念
从德国警务改革的经验来看,对于所引入的外来理论,首先应该在整个大的行政层面进行转化,即公安部情报信息中心在调研考察改革必要性、改革所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改革的现实情境等因素之后,设计出一个符合中国人思维模式的“新理论”。比如中国人对于道德情感与社会公正的期望要高于对服务效率的追求。假如改革一味地追求效率而忽视了群众的情感因素,纠纷解决得快但公正度不高,办案为数量而不求质量,则容易导致警民关系疏远,从而又回到如何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老问题上。其次,由于警察职能较为宽泛,权力行使涉及面大,警务行为多种多样,那么就不能只考虑引入一种主流的改革理论,而是要结合每种警务行为的具体问题具体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理论作为支撑。比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可以从“整体治理”理论吸取一些精华警务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可以从“协作性治理’理论得到启发,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的构建可以参考‘网络化治理”理论的相关模型。
(三)建立警务改革能动机制
德国在新公共管理改革中采用了能动式的改革机制,说明警务改革是一个探索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所谓能动,即有意识的积极主动。能动司法目前已在司法改革中占据了主流地位,原因在于能动性克服了司法中的法条主义,能够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始终保持巨大的创造性空间。但警务所面临的环境远远复杂于司法,司法是通过案例对社会发生作用,属于间接干预。警务则通过行使权力直接对社会发生作用,是相对人自由、财产、利益的直接干预。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不均衡所引起的地域差别、经济差别、矛盾差别更决定了警务运行的高风险。这就要求一种能动性的改革思想来指导具体警务改革。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第一,理念先于实践。警务改革的指导理念在改革尚未开始之前就应深入人心,贯彻执行力。邀请国内外权威专家为试点单位讲解改革精神,对于辖区民警分批学习培训都是可行的。第二,行动创造价值。社会价值的真正实现必须靠人与人互动和社会网络的连接。警务改革是否顺利,能否成功,必须向一线民警要心声、向广大市民要批评。因此,必须成立警务改革评估机构,及时跟进、及时调研、及时反馈。对于反响不好、成本过高、广泛排斥的举措要及时发现、及时调整、及时优化,确保警务改革能始终顺应社会变革与满足公众需求。第三,对于经过转化之后的理论也要保持动态发展的眼光,不能将其教条化,当遇到改革受阻时要及时调整理论适用框架。第四,改革要建立反思机制,对已经证明是难度过大的改革要慎用,不符合本土国情的改革则不用。最好是公安部综合已有的改革来建立改革经验分享平台。
(四)建立警务改革长效机制
英国从1829年比尔建立伦敦大都市警察局(警察职业化)开始以来,警务改革就一直没有停歇过。而德国从1995年开始的改革也延续至今。可以说,警务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就是长效机制的建立。而我国当前的警务改革尝试经常半途而废,这表明一种已经定型的可以普遍适用的长效改革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具体原因可能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改革的政绩导向。警务改革的最终目的不是为更好地处理社会矛盾,而是作为领导在任时的政绩表现。一旦领导调离则改革半途夭折的可能性就很大。[7第二,为了改革而改革跟风式的改革。由于方案论证不充分,相关因素考虑不全面,在实施过程中阻力太过强大而被迫中止改革。第三,警察文化强烈的自我认同感成为了改革的内部阻力,一些新的改革理念很容易在推行过程中被原有的文化所同化。
因此,建立警务改革的长效机制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地方的警务改革不能随意进行,避免政绩导向式的改革浪费资源。地方的改革方案应当逐层上报,最终由公安部确定其可行性。第二,警务改革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在改革中做到利益均衡,对原有利益受损的个人及部门要及时调整和补偿,从而减轻改革阻力。第三,改革要综合分析我国行政文化与警察文化,做到改革措施与警察文化之间呈正向融合状态,即改革措施能够部分消解警察文化的保守性,警察文化也能促进改革推行。第四,对于已经成型的成功改革范例、经验、过程,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先予初步确定,逐步上升为法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警务改革法》。
(五)完善警务改革沟通机制
今年以来,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法警队在省市检察院法警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及大力支持下,着力围绕办案安全抓队伍,围绕作风纪律抓管理,围绕素质教育抓规范,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规范管理创安全,努力实现零违纪、零违法、零事故、零错案、零涉检赴京访“五零”目标,为推进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和谐发展提供了应有的警务保障。
一、围绕安全、更新理念,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措施。
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法警队按照市检察院创建“一院一品”的要求。在办案安全上动脑子、抓特色,着力打造办案安全品牌。院党组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案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始终把队伍不出问题、办案不发生事故作为反复强调的一条“高压线”,从而首先从强化教育培训抓起,通过狠抓队伍素质的提高来保障执法办案安全,夯实打造办案安全品牌的基础。一是抓学习,重点抓班子成员的学习教育,进一步强化检察干警和司法警察的法制意识、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二是抓理念,树立“司法警察是安全主力军”思想,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角色意识和开拓意识;三是抓培训,在雷打不动地坚持司法警察“每周一学一练”制度的同时,派员积极参加了市院法警支队组织的司法警察体能技能培训,比学赶帮促提高;四是抓作风纪律整顿,围绕规范安全工作预案和规范执法行为,在全体法警中开展了“三查四对照四改进”教育活动。
二、围绕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规范办案安全制度。
安全防范要靠制度去规范、去保障,这是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法警队在工作实践中得到的主要体会。为确保办案安全工作不出偏差、不出问题,法警队把思路凝聚点集中在了如何规范办案安全工作的制度和措施上。今年年初。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法警队结合省院、市院新的要求,努力适应新刑诉法的新规定,从工作实际出发,着眼于安全、着力于管理、着重于看护,在强化自身建设上做文章、在制度创新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了《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一卷一册一表五本》工作制度。一卷即:法警大队执行警务工作卷,此卷进一步规范了派警、用警和使用办案工作区基本审批程序;规范了对看护对象基本情况了解、交接和办案时限临近届满履行手续程序;规范了司法警察安全工作预案和司法警察执行警务终结报告程序等。一册即:法警大队人员名册,旨在便于掌握人员情况和接受监督。一表即:法警业务工作情况月报表,此表旨在进一步严格对本业务工作情况准确按时上报。五本即:办案工作区使用登记本、看管(护)值班记录本、临时保管物品登记本、警务装备管理使用登记本、办案区使用及人员进出登记本,旨在得以“三管一清”,即管人、管事、管物底子清。“一卷一册一表五本”制度的建立使警队执行警务的基本情况、基本要求、基本程序、基本操守、基本应急处置措施得以进一步规范。
三、围绕制度、遵守流程,进一步规范履行看管工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法警队对所定制度严格执行、认真落实,把各项规程化作具体行动,保障了该院执法办案工作无漏洞、无事故,有数量、有质量。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司法警察注重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强化“安全绿色通道”理念,履行职责做到了“五严”:一是严把看护关,杜绝了看管工作的漏洞发生;二是严把医疗救治关,落实了医护人员随案全程待医规定;三是严把押解关,加大了押解的安全系数,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发生自杀、自残、脱逃等事故;四是严把保密关,保证了看不脱岗,审不泄案情;五是严把督察关。做到了对每个案子都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
沁源县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办案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受到了省市检察院的肯定。今后,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法警队一定会进一步学习贯彻上级检察院各项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学习借鉴外地院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完善和规范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严格制度抓管理,规范执法上水平,案件质量出精品,办案安全创一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校园秩序,应对治安、消防、群体等突发事件,根据《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消防、群体等事件的防范、处理潜力,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为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给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1、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结合的工作思路,做好师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潜力,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2、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防范体系,强化人防、物防和技防的有机结合,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3、进一步加强校园社会治安工作,落实好各项治理防范措施,建立校园“110”报警系统,集中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降低治安案件发案率。
4、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体系,做好信息员培训工作。加强校园基础防范工作,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严密性。
5、组建应急机动分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理潜力。
三、措施
(一)、加强安全保卫体系、队伍建设
1、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完善以部门、系部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职责人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做到部门、系部安全保卫工作有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班级有安全员。
2、学生处完善以宿舍楼为单位的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把安全保卫纳入该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3、组建以保卫处职工为骨干的校卫队,担任巡逻、门卫等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同时在学生中选拔安全意识强、职责心强、组织潜力强、身体素质好的党员或党员发展对象,建立51人组成的学院安全保卫应急机动中队,下辖五个分队。其主要职责是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和信息搜集上报及反馈工作。
4、完善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5、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用心开展思想教育,强化服务意识,重点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用心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安全保卫人员整体素质。
6、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提高技术防范潜力和水平。
(二)、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整治校内治安和校园周边环境
1、保卫处与校园警务室协同有关部门,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一次彻底清查登记工作,进一步完善人员、车辆管理办法。
2、保卫处、总务处与校园警务室协同分别召开校内施工队和经营单位负责人会议,做好两类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3、设立校园“110”,号码为:xxxx。
4、采取调查、走访等方式,了解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协同关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
5、加强校园巡逻和安全工作的监督、督察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三)、做好校园安全防火工作,消除火险隐患
1、各部门、系部要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制,落实好火灾隐患整改要求,制定好本部门防火和疏散方案。
2、加强师生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职责感,组织师生进行消防逃生疏散演练,提高逃生自救潜力。
3、加强安全防火检查次数和火灾隐患整改力度,对重点部位和火源点,在活动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要严加看管重点防护,确保安全。
4、加强校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技术标准及时维修更换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
(四)、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准备工作
1、活动期间,各部门、系部负责本活动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遇有重大治安、群体等事件及时上报活动指挥部。
2、各部门、系部应做好人员的疏散准备工作。开启所有楼道和楼门,保证人员疏散通道畅通,人员疏散快捷。
3、做好车辆疏散工作。指挥车辆按规定区域停放到位,必要时协同交-警部门做好车辆的疏散工作,保证活动期间的道路畅通。
4、做好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指派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对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车辆停放、可疑人员的盘查监控等工作,发现重要状况及时报告。
5、做好重点人员的监管工作,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状况,掌握他们的动向,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6、加强门卫值班制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询问,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来宾接待工作。各楼楼管要加强巡逻,坚守岗位,用心履行职责。
7、加强治安巡逻工作。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和车辆,将下达一式三联(存根、部门、个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者将予以行政和处罚处理。
8、加强应急机动中队管理教育。活动期间除派出巡逻人员外,大部力量应处于待命状态。
9、各部门、系部应加强重大活动中的值班和值班检查督促工作,保证人员在位、通讯畅通。
(五)、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1、各部门、系部要做好重大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部门、系部所属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潜力。教育师生及时关掉门窗,保证财产安全。
2、各部门、系部在活动开展前,要对所属区域进行一次彻底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保卫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督促有安全隐患的地方进行整改。
四、保卫组在重大活动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及人员组成状况如下:
1、活动保卫组
(组长xxx派出所副所长)xxx(公安局特警四大队副队长)
副组长xxx
2、治安巡逻组主要负责校园昼夜巡逻工作,发现状况及时处理和上报保卫组或警务室。其人员组成:
组长:xxx
一班班长王xx成员:xxx
二班班长任xx成员:xxx
上述两班主要负责夜间巡逻工作,必要时可担任昼间巡逻。
昼间巡逻由应急机动分队各组轮流担任。
3、车辆疏导组主要负责校园、校外附近车辆调度和疏散工作,并负责与交-警部门的联系,在紧急状况下实施交通管制,其人员组成:
组长:
成员:保安员3人昼间巡逻组2人
4、门卫值班组主要负责三个大门出入管理工作,并检查督促校内各类门卫安全和值班工作状况,其人员组成:
组长:
成员:xxx
各教学楼及琴房、宿舍楼、餐厅、浴池由相关部门负责,原管理关系不变,由门卫值班组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落实状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校园秩序,应对治安、消防、群体等突发事件,根据《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消防、群体等事件的防范、处理能力,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为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1、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结合的工作思路,做好师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2、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防范体系,强化人防、物防和技防的有机结合,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3、进一步加强校园社会治安工作,落实好各项治理防范措施,建立校园110报警系统,集中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降低治安案件发案率。
4、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体系,做好信息员培训工作。加强校园基础防范工作,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严密性。
5、组建应急机动分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理能力。
三、措施
(一)、加强安全保卫体系、队伍建设
1、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完善以部门、系部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做到部门、系部安全保卫工作有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班级有安全员。
2、学生处完善以宿舍楼为单位的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把安全保卫纳入该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3、组建以保卫处职工为骨干的校卫队,担任巡逻、门卫等治安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同时在学生中选拔安全意识强、责任心强、组织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的党员或党员发展对象,建立51人组成的学院安全保卫应急机动中队,下辖五个分队。其主要职责是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和信息搜集上报及反馈工作。
4、完善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5、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思想教育,强化服务意识,重点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安全保卫人员整体素质。
6、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水平。
(二)、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整治校内治安和校园周边环境
1、保卫处与校园警务室协同有关部门,对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一次彻底清查登记工作,进一步完善人员、车辆管理办法。
2、保卫处、总务处与校园警务室协同分别召开校内施工队和经营单位负责人会议,做好两类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3、设立校园110,号码为:2918110。
4、采取调查、走访等方式,了解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协同关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
5、加强校园巡逻和安全工作的监督、督察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三)、做好校园安全防火工作,消除火险隐患
1、各部门、系部要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好火灾隐患整改要求,制定好本部门防火和疏散方案。
2、加强师生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组织师生进行消防逃生疏散演练,提高逃生自救能力。
3、加强安全防火检查次数和火灾隐患整改力度,对重点部位和火源点,在活动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要严加看管重点防护,确保安全。
4、加强学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技术标准及时维修更换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
(四)、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准备工作
1、活动期间,各部门、系部负责本活动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遇有重大治安、群体等事件及时上报活动指挥部。
2、各部门、系部应做好人员的疏散准备工作。开启所有楼道和楼门,保证人员疏散通道畅通,人员疏散快捷。
3、做好车辆疏散工作。指挥车辆按规定区域停放到位,必要时协同交-警部门做好车辆的疏散工作,保证活动期间的道路畅通。
4、做好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指派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对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车辆停放、可疑人员的盘查监控等工作,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5、做好重点人员的监管工作,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掌握他们的动向,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6、加强门卫值班制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询问,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来宾接待工作。各楼楼管要加强巡逻,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7、加强治安巡逻工作。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和车辆,将下达一式三联(存根、部门、个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者将予以行政和处罚处理。
8、加强应急机动中队管理教育。活动期间除派出巡逻人员外,大部力量应处于待命状态。
9、各部门、系部应加强重大活动中的值班和值班检查督促工作,保证人员在位、通讯畅通。
(五)、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1、各部门、系部要做好重大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部门、系部所属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教育师生及时关闭门窗,保证财产安全。
刚才听了几个县市的典型发言,觉得很受启发,对于促进我们下步的工作有较强的借鉴和指导作用。在“加快建设强市名城,我们怎么办”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我们东阿县针对“满、旧、浮、难、小”五个方面存在的问题,狠抓三项工作,实施四大建设,认真查摆整改,提高了思想观念,改进了工作作风、改善了发展环境,全县形成了加快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和谐新东阿的强大合力。下面,我把东阿县的的相关工作分工作做法、典型简介和体会建议三个方面简要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二、典型简介
通过狠抓上述三项工作,东阿县重点把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所迸发出的强大动力作用到工作上,始终坚持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大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富民强县为目标,密切关注民生,实施了“富裕东阿、文明东阿、生态东阿、和谐东阿”四大建设,着力在“五破”上下功夫,取得明显成效。
破浮,真抓实干见实效。开展了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以“团结、求实、创新、高效、竞争、廉洁”为宗旨,建设“开放型政府、学习型政府、落实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迈出坚实步伐。自觉接受人大的执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重大决策注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实行政务公开,促进了政府工作规范高效运转。从解决基层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入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如县建设局、交通局等单位启用了一站式服务大厅,简化了审批手续;卫生部门加强了药械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公安部门在城市社区、农村建设中心警务室等工作,均体现了各级各部门深入基层、关注民生的浓浓爱民情。
总之,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所结出的累累硕果,表现在软环境方面,东阿县被评为“山东省投资环境十佳县(市)”、“全省平安建设先进县”。在硬环境方面获得山东省适宜人居环境奖和“全国绿化模范县”等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都是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所获得的,充分体现了大讨论活动的成果。也是我们开展大讨论活动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体会建议
我县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之所以能整体平稳推进,有序开展,达到预期工作目标,除了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委大讨论办的指导外,我们的体会是坚持做到“五个贯穿始终”:即坚持把关注民生、走群众路线贯穿始终;坚持把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实效贯穿始终;坚持把领导带头,发挥表率作用贯穿始终;坚持把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与促进各项工作贯穿始终;坚持把舆论宣传,营造解放思想良好氛围贯穿始终。并且把解放思想作为永恒的主题,建立健全奖惩激励长效机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工业主导地位,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树立政府形象。这些宝贵的经验,将有力地指导和推动全县今后一个时期的各项工作。
总之,通过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东阿和谐发展的思路更加清晰,视野更加开阔、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也更加坚定,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按照“观念上有新飞跃、思想上有新突破、作风上有新改进、环境上有新改善、工作上有新局面”的总体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继续坚持边学、边查、边改的原则,建立健全思想观念常新、工作作风常新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建人心思上的和谐环境,为加快建设强市名城,实现“富裕、文明、生态、和谐”新东阿的宏伟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位列“佛教四大名山”之首的山西省五台山,是著名旅游风景区,却也是国家级“贫困县”,巨大的反差导致各种利益冲突,矛盾丛生,公众安全感普遍缺失而脆弱。
然而,忽如一夜春风化雨,一支和谐安宁的动人之歌在这里悠扬响起
五台县各类案件发案率大幅下降,近300个行政村刑事案件为零,涉枪犯罪和恶势力犯罪以及群体性突发事件也销声匿迹……
是谁谱写了这曲和谐安宁之歌?他就是现任五台县县长助理,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兴平。
重铸警魂,实现五台县公安系统历史性大翻身
2006年8月,刘兴平到五台县上任。上任的第二天,他就一头扎到基层所队调研。呈现给刘兴平的一幕幕超乎想象的落后面貌,让他震惊异常。基层单位不是无房就是危房,不是无车就是破旧车辆。在装备落后、设施薄弱的表象背后,是民警队伍的消极怠工、作风松散,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给这个佛教圣地蒙上了一层阴影……
那一刻,刘兴平顿感肩上被压上了千斤重担,一股要从零开始,彻底改变落后面貌的壮志豪情,被烈烈点燃!于是,刘兴平踏上了艰难的征程,终于从县财政牙缝里“挤”出了5万元,从邻县“赊”来了过冬供暖的锅炉,由此开始了他雄心勃勃的“创业之路”。
机遇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借着“三基”建设的东风,刘兴平把全部心血扑在了基层派出所建设上。500多个日日夜夜,他带领民警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终于实现了五台县公安系统历史性大翻身
18个派出所全部统一新建完成,从实战需要精心布局,均地处交通要道,房屋整洁宽敞明亮,公安标识统一醒目;完善了“五小工程”,110指挥中心的“天眼”工程覆盖了五台县重点区域;扩建了机房、电视电话会议室;新购置了警用车辆、电脑、摄录相设备、办案记录仪……一举从根本上改变了脏、乱、差,真正实现了全县公安工作做强、做实的新目标。
“硬件”打牢后,刘兴平开始大胆改革警务运行机制:裁撤精简内设机构4个,撤并所队4个、基层一线警力占总警力的90%,其中派出所警力占总警力的54%。农村警务室比改革前翻3倍多……新机制从政策、制度上,从经费、装备等方面,切实向基层一线倾斜。实现了公安工作重心下移、保障下倾、警力下沉,进一步增强了基层实力,激发了基层活力,提高了基层战斗力,实现了打防双赢。全县农村治安秩序呈良好发展势头,稳定和加强了基层政权。这一做法得到了民警的理解和支持,深受老百姓的称赞。
刘兴平深谙带好一支队伍的重要性与艰巨性。他仔细分析了到任前的几起民警违法案例,大多和当时五台公安机关缺乏经费和装备有关。他立即召开局党委会议,确立了要打造一支法制化、科学化、正规化、军事化的队伍建设方向和目标,研究了具体措施,部署了推进步骤。经过努力,五台县公安局在财务管理、经费保障上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既有效杜绝了有可能滋生腐败的渠道,又极大调动起全体民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精干队伍开始练成。
与此同时,刘兴平亲自操刀主持,出台了《五台县公安局民警管理制度》,并辅以明确的处罚标准。伴随纪律、作风的“说一不二”,近三年来五台县公安局队伍建设得到跨越式发展:有15个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2名民警荣立公安部三等功,23名民警荣立省厅三等功,2名民警荣立省厅二等功,28名民警荣获嘉奖。2010年,东冶派出所被评为山西省“青年文明号”,石咀派出所被评为“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
警徽闪亮,震慑犯罪分子;警民鱼水,共谱和谐新曲
刘兴平从警近30年,在刑侦第一线摸爬滚打了14年,经他手承办了2588起案件,件件被他办成了铁案。他任公安局长后,要求队伍始终保持对各类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完善机制,细化责任,强化措施,主动出击,有效遏制了各类刑事案件多发势头。多年来,刘兴平坚持开展刑事案件零发案乡镇村竞赛活动,如今,五台县已有近300个行政村实现了刑事案件零发案。另外,刘兴平还不间断地组织开展各类破案战役和治安整治行动,壮大严打声威,采取挂牌督办,领导包抓,民警包办,责任倒查等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基础手段,刑事技术和技侦力量,克难攻坚,由他亲自挂帅成功破获的一系列影响重大的案件更是家喻户晓:“11.1”、“6.30”杀人碎尸案、五台山日照寺“佛像盗割案”、“10.13”雇凶杀人案等。四年来,五台县公安局命案侦破率持续保持100%。2010年11月15日,令人震惊的“10.13”恶性杀人案被破获后,忻州市公安局及时召开了新闻会,案件的告破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确保了一方平安,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一连串优异成绩的取得,背后承载着的却是刘兴平的汗水、泪水,甚至是生命的危险。1994年,在破获一起重大贩毒团伙案后,不断受到恶势力的阻挠,威逼利诱时刻考验着刘兴平,面对被炸药包炸毁的自家院墙、阳台,面对受到惊吓哭泣的老母和,面对这样的警告与报复,刘兴平心中的信念丝毫没有动摇。
从基层走来的刘兴平心中有根准绳
任何时候,基层公安工作离开了人民群众,必将寸步难行,也毫无意义。刘兴平带领民警,深入群众中,广泛开展了“大走访”、“十进家”、“开门评警”等一系列爱民实践活动,全面拉开了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序幕。
刘兴平带领办案民警及督察民警走进老上访户耿建香家,郑重向她承诺:尽快还她公道。专案组经过80余天的艰苦排查、追缉,将隐匿7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后,连续7年四处上访的耿建香激动得热泪盈眶,她连夜绣制了一面锦旗送给刘兴平。
老百姓宽阔的胸襟深深教育了民警,换来了更多民警亲民爱民的自觉行动。四年来,刘兴平带领民警忠实履职、与群众换位思考、对群众疾苦感同身受,与群众建立起了深厚感情。将所有历史遗留的涉法上访案件全部解决,再未发生一起因执法过错引发的上访案件,真正奏响了佛教圣地警民关系的和谐篇章。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践行神圣诺言
刘兴平能文能武。既是个铁骨铮铮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的好警察,又是个博览群书,勤于思考的研究型干部。
针对目前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频发的社会现象,刘兴平结合自己的从警生涯,分析研判五台县的治安状况,历时数月,亲自撰写了逾万字的题为《未雨绸缪,掌控事态,妥善应对群体突发性事件》的调研报告。他创新性地提出了三种预防模式和三色影响社会稳定的评估机制。该报告先后被创新型国家推进委员会、《法制日报》内参部、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山西省公安厅全文刊登或摘录,并呈报中央政法委、中央政研室、公检法司、山西省四套班子和忻州市委市政府等部门和领导,得到肯定。
五台县公安局按照刘兴平的思路,不仅成功处置多起,还将所有苗头性,全部得到妥善解决,获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和谐统一,民警的执法水平进一步提升。2010年10月26日,忻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会,在全市学习推广“五台经验”。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今年3月以来,全省人大上下联动,深化对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对此十分重视,召开视频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分别带队到各市进行专项检查,推动了司法监督的深入开展。内务司法委员会认真拟定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公检法司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征求人大代表、律师和基层群众的意见,了解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的反映,实地察看执法办案场所,及时将调研情况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逐个向公检法司机关作了反馈。各市、县(市、区)人大根据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了各具特点的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全省公检法司机关周密部署,落实措施,自查自纠,务实推进,积极配合人大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今年深化司法监督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把握了指导思想的一贯性。本届以来,省人大对公检法司机关陆续开展了修改后的刑诉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情况的监督。今年,根据省委、省人大主要领导的要求,对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深化监督。在连续三年的专项监督中,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全面促进我省的司(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监督指导思想的一贯性,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检法司机关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动的协同性。全省人大系统和公检法司机关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协调联动,配合默契。省人大内司委深入多地开展调研,先后召开三次全省人大内司工作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并通过实地检查、工作简报等形式,指导各地把握节奏,协同推进。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司法厅分别运用案件评查、专项督察、执法考评等方式,指导各地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与此同时,各市、县(市、区)制定方案,深入推进,在贯彻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多措并举。杭州市将深化司法监督与反贪反渎、经济犯罪侦查等专项监督工作相结合;宁波、舟山市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相结合;温州市突出立案和执行两个重点问题、金华市突出主要业务部门和基层庭队所两个重点对象开展监督;湖州市专门组织了关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线视察活动;嘉兴、衢州市深入市县司(执)法基层单位逐个听取意见;绍兴、丽水市列出问题清单进行“健康体检”;台州市早谋划早部署,严格督促自查自纠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显现。
(三)把握了深化监督的创新性。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各级人大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指出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司法监督工作。情况反馈后,公检法司机关普遍认为,指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对推进公检法司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表示认真整改。二是改进调研方式。既有面对面听取公检法司机关的汇报,又有背靠背征求纪委、政法委、等部门的意见;既直接听取律师、基层干部群众、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又深入实地了解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看守所羁押人员的反映,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增加了调研的实效性。三是把握关键环节。在调研的基础上,内司委分别上门召开座谈会,向公检法司机关主要领导当面反馈调研情况,对成绩充分肯定,对问题直接指出,意见建议实实在在。公检法司机关向常委会的专项报告,不讲常规工作,而是就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随后进行满意度测评,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参与的广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中,注重发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积极邀请代表参与调研活动。省人大内司委在代表履职平台上向省人大代表发函征求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调研活动,都邀请当地三级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广大代表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参与了省人大内司委在当地组织的调研活动。
(五)把握了问题整改的实效性。省人大内司委向省公检法司机关反馈意见后,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即认真研究,有的当场作出分工,有的专门召开党委会和全省电视电话会,研究整改举措,分解落实任务。反馈至今不到2个月,整改工作初见成效,对一些能够整改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也落实了责任,列出了计划。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开展以来,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七条规定;省法院开展了千名律师民主测评活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意见》;省检察院围绕涉案款物清理、律师会见制度落实等重点问题,对11个市检察院和20个县级检察院进行了专项督察;省公安厅修订完善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省司法厅会同公检法出台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成效
调研中,各方对近年来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1.队伍素质有提升。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加强对司(执)法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教育引导,不断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通过“三严三实”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司(执)法工作人员强化纪律意识,积极践行司(执)法为民宗旨。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执)法工作人员严守铁规禁令,切实改进作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制度建设有深化。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制度建设,努力把司(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规范司(执)法行为。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法院系统探索建立科学量化的案件质量监管机制,针对办案涉及的各个环节,自动生成办案数据 “体检表”,运用大数据分析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积极推广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变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方式,规范办案行为。公安机关围绕“又好又多”执法办案体系,以执法规范化工作为抓手,规范执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出善有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执法实践。
3.司(执)法公开有推进。省法院高度重视“阳光司法”,连续几年请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在中国社科院2015年中国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中,浙江省高院、宁波市中院、宁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国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检察机关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推进互联网上案件流程信息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等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推动检务公开。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行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开发执法办案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执法办案信息。
4.司(执)法保障有加强。公检法司机关通过加强硬件设施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司(执)法保障,规范司(执)法行为。法院系统扎实推进“浙江法院互联网+审判”改革项目,“点对点”网上查控财产执行机制、网上司法拍卖机制、数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项措施,已经运行。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工作区建设,完善同步录音录像设施,用技术手段规范自侦工作。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办案功能区建设,不断规范办案区的设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深化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建设,对监管区域、执法岗位的视频监控实现了全覆盖,同时积极推进县级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和执法大队建设,不断完善监管教育帮扶体系。
(二)主要问题
调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省人大内司委针对公检法司的具体情况,分别作了梳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已当面作了反馈。归纳来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司(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端正。一些基层司(执)法工作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规范、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问题,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执)法理念还需要进一步转变。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为民服务意识还不够强,工作不够细致,作风不够深入,律己不够严格,影响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与认同。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执法不够严格,程序不够规范,简单就案办案,办案社会效果不佳。
2.严格、规范司(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有的公安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够细致,证据收集保存不够全面规范,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办案工作区使用不够规范,有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到位。公安协辅警人员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问题反映较多,影响了公安整体形象。看守所对入所羁押人员以健康为由拒绝收押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关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二是有的基层检察人员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没有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时间,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执行还不够严格,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反映也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记标准的执行不够统一,立案难现象依旧存在。民事执行工作意见反映比较集中,法院的案件执结率与群众的实际感受相差较大。四是有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念还有待进一步转变,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手段还较为单一。此外,基层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较多,有的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忽视执法过程的规范,影响执法质量。
3.廉洁司(执)法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检法司机关经过多年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调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检法司机关队伍庞大,管理难度大,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廉政风险也不容忽视,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身份意识欠缺,与当事人交往过密,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依然存在,有一定数量的司(执)法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和行政处分。据省检察院提供的数据,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16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62人,渎职侵权犯罪101人。公检法司机关内部也各自立案查处了一定数量的违法违纪案件,涉及、失职渎职、违反工作纪律、违公德等几个方面。
三、进一步推进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规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实加强队伍教育管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治的队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识。二是提升司(执)法能力。要继续加强法律和业务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要切实加强对下指导,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加强人才梯次配备,促进队伍良性发展。三是提升职业道德。要加强教育引导,树立法律信仰,增强职业荣誉感。要从严管理队伍,牢固树立底线和红线思维,严格防止与当事人、律师的非正常接触,严格约束业外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剖析违法违纪案例,举一反三,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队伍。
(二)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通过多年的努力,公检法司机关各项工作的制度日趋完善,关键还是要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制度学习,要通过学习让每个人对各项制度了然于胸、内化于心。二是规范制度落实,要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项要尽量统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执行异化。三是强化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制,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以切实强化制度执行力。四是强化监督推动,要通过内外部监督机制,切实推进制度落实。
(三)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动体制机制完善,提高工作实效。严格落实司(执)法责任制和内外部人员干预执法办案登记报告等制度,加强监督制约,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规范司(执)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一是要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上对下的监督管理,落实后置环节对前置环节的监督制约,实现司(执)法的全过程留痕。要认真研究考核评估工作,科学设定考核内容,消除消极因素,发挥积极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刑诉法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间科学的配合和制约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四是要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保障。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执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深化信息化建设,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积极稳妥推行员额制改革,切实防止骨干人才流失,稳定队伍,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关心关爱队伍,提高待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切实增强队伍凝聚力,做到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进一步加大对公检法司机关工作的正面宣传,让公众了解、理解、支持公检法司机关工作。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司(执)法环境。
一年来,xx新区公安分局在分局党组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全体同志团结一致,齐心协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目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解决人民关注和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深入民心,赢得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纠风工作提供有利的组织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促进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的完成,密切警民关系,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局实际,2008年6月,分局制定了《2008年纠风工作方案》和《行风建设工作档案》,成立了由副区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秦华任组长,分局党组副书记、政委祖连生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的领导小组,方案中明确了年内全局纠风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以此来全面指导全局的纠风工作。
二、治理“热点”,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公安工作线长、面广,与百姓接触最为密切,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和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关心的“热点”。一年来,全局上下,从领导到民警,尤其是与群众接触比较频繁的办案单位更是立足本职,从工作实际出发,及时了解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公安机关“热点”问题,结合实际,对症下药,每年都有新重点,每年都有新举措,扎实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一是认真治理执法办案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分局结合不同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办理治安案件久拖不决、执法不公和群众告状难、报案难等热点行风问题,先后组织开展了“转变警风、强化服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反特权思想教育和创建“无违纪所队”活动”、“对执法活动开展监察活动”等专项警示教育活动和严肃队伍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分局相继制定实行了《沈阳市公安局新城子分局案件责任倒查工作制度》、《沈阳市公安局xx新区分局落实百项承诺明察暗访制度》、《领导班子谈心制度》、《重点民警帮教制度》、《民警个人事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使全局案件办理工作和队伍建设水平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二是认真治理“三乱”、‘四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公安基层窗口单位的“三乱”、‘四难’问题始终是公安机关的顽症痼疾。一年来,分局不间断的组织开展对全局基层窗口单位的明察暗访,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全局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使窗口单位“三乱”、‘四难’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基层民警的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分局还组织有关部门对“三黑”场所、黄、赌、毒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深入开展贯彻《百项承诺》活动和“迎接奥林匹克运动会盛会、整肃警容风纪、规范执法服务”专项督察活动,受到了上级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好评。三是认真研判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局通过群众来信、来电、网上等途径,受理督办人民群众的咨询、投诉,针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实行了警风建设分析制度,为领导决策和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提供了参考依据。分局还通过今年新开通的“沈阳市公安局警风热线”,积极办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办结率100%。
三、突出重点,努力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认真开展“五条禁令”专项整治活动。分局按照市局的要求,针对全局在“枪、车、酒、赌”等方面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先后制定下发了《xx新区分局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公安机关内部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针对枪、车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组织全局干警观看了《你永不可逾越》警示教育片,以此来提高广大民警对“五条禁令”这条“高压线”的深刻理解和认识。此外还多次在全局民警大会上进行“五条禁令”教育。使遵守“五条禁令”在全局民警心中达成共识。一年来,全局未发生一起民警违反“五条禁令”的问题。二是积极开展队伍正规化专项整治活动。针对队伍纪律作风“稀拉松”、服务态度“冷硬横”和办公环境“脏乱差”等影响公安机关形象的突出问题,今年,全局利用两个多月时间,在全局组织开展了一次队伍正规化建设专项整顿活动,为取得政治效果,分局成立了联合检查组,深入基层所队开展纪律作风检查,全年共检查基层科队所180余个(次),印发检查通报8期,对表现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个别单位予以全局通报批评。通过专项检查,全局各基层单位办公秩序、警容风纪、枪支车辆管、环境卫生以及民警精神风貌均有较明显的改观。整治活动中,分局还投入了大量资金对基层所队办公环境进行装修和改造,使基层办公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三是不断强化对重点人员监督治理力度。按照上级公安机关部署,结合队伍实际,今年分局开展了“严格监所和枪支管理严防民警刑讯逼供教育整治活动”、制定下发了《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及收监工作的有关规定》,以此来约束和避免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此基础上,着重抓了民警经商或参与经商、无故或编造虚假理由有班不上、有不良嗜好、夫妻关系不睦、执法素质低下等重点民警的动态排查,落实帮教措施。分局还根据工作中发现的违纪倾向和苗头,及时找重点人进行谈话,对倾向性问题归纳梳理,逐条立项,落实责任,明确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大力加强对重点民警的帮教,使广大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得到确立,队伍中常见、多发、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四是深入开展公安特权车专项治理工作。公安“特权车”始终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根据市局出台的《沈阳市公安机关内部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交通违法违规民警要取消驾驶警务车辆资格、参加交通违法违规培训班、安排参与交通上岗执勤或协勤、绩效考核不达标;交通违法违规的领导干部要予以诫勉谈话直至引咎辞职等罚则,架设了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线”,对全局起到了震慑作用。此外,分局还要求纪检部门严格查办车辆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目前,全局上下驾车遵规守纪已经成为广大民警和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
四、解决“难点”,不断规范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
一年来,分局以规范执法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针对执法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了整治力度,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堵塞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首先,针对随意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随意责令停业整顿、吊扣证照等问题,先后组织开展了行政案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专项检查、经济犯罪案件专项执法监察。其次,针对监管场所中易发生的乱收费、乱设“高间”、牢头狱霸问题,组织开展大检查活动,先后检查监管大队12个监室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监控设施不健全等问题予以通报。第三,围绕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整改工作,检查基层派出所13个,办案大队3个,抽查科级领导干部15人,抽查民警30人,检查各类案卷30余本,对存在问题予以通报。新晨
为下一步工作做好科学决策和部署,为认真梳理半年来我大队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推动大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半年来,根据总队、支队的指示精神和部队建设要求,大队全体官兵齐心协力,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入到各自工作岗位中,埋头苦干,扎实工作,积极请示汇报,使大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效明显。
(一)大力开展安全防事故教育,夯实官兵居安思危思想基础
1、深入开展各类教育活动。理念是行为的先导、行动的指南,为使全体官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支队《条令条例月活动安排》、公安消防部队警示教育、纪念地震一周年活动、建党90周年等活动,我大队学习了部队条令条例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关内容,使广大官兵学到了先进的政治理论知识,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规范广大官兵的工作原则和标准,激发了广大官兵遵纪守法和爱岗敬业的强烈意识。截止目前大队官兵撰写读书笔记1.2万字,心得体会9篇,剖析材料3篇,完成12个教育日。
2、积极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行政执法效能建设活动。半年来,按照总队和支队关于治理“小金库”“回头看”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大队实际,大队召开党支部会议,制定了学习教育方案,认真学习活动内容,建立专题教育档案,做学习笔记,及时撰写心得体会和汇报材料。大队与干部签订《责任状》,大队长在“海南支队治理小金库工作承诺大会”上代表大队做了承诺,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工作,通过群众提、自己找、领导点、相互帮等多种形式,本着开门的精神,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采取组织召开各种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官兵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查摆和梳理近年来本单位或个人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剖析主客观原因,进行认真查摆,并分清责任,按照制定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目前此项专题教育活动仍在继续深入开展中,大队未存在“小金库”现象。
(二)加强队伍管理,规范队伍建设
1、严格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和“六个严禁”,坚持从严治警。按照总队和支队的要求,大队坚持依法、从严治警,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健全安全组织、落实安全责任、执行安全制度,切实把人员管住、把车辆管死、把内部目标管牢,确保部队“四个秩序”正规,无亡人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无自杀事件、无违反“五条禁令”、无严重违纪的发生,努力创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为目标,通过召开会议认真教育全体官兵吸取一些单位的事故、案件及违反“五条禁令”和“六个严禁”被处理的教训,抓好人、酒、车的管理。半年来,我大队在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和“六个严禁”上成绩显著,没有发生违反禁令的事件,无失密、泄密事件、无车辆事故,目前官兵思想稳定,内部安全。
2、完善各种制度,规范部队管理。根据部队管理的新要求和实际情况,大队不断完善并落实各项制度,做到以制度管理。一是完善并落实大队行政会议制度,坚持每月召开一次队务会,重要工作随时召开,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并解决各种问题;二是完善并落实一日生活制度、请销假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防事故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按照部队正规化管理的要求,督促大队人员认真遵守。
(三)以构建社会“防火墙”工程为重点,不断提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水平
1、牢牢把握政府部门落实责任这一关键,在消防工作中求“实”求“高”。为全面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大队积极敦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完善消防工作体系。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察系统,主管副县长先后主持召开了全县消防工作会议、3次消防工作联席会、1次防火墙工程建设推进会和3次协调会议,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难点问题。以县政府名义制定下发了《某某县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实施方案》及《某某县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县政府在财政十分紧张的状况下,进一步加大消防投入,全年列入消防业务经费万元用于大队日常办公。三是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县消防安全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在明白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得基础上,建立了定期会商、联合执法、工作交流、信息共享得工作机制,认真研判火灾形势,适时组织专项整治活动,今年
以来,先后组织开展商场市场、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施工现场、消防产品、构筑“防火墙”工程“百日会战”等10余次联合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形成了各部门分工协作、亲密配合、齐抓共管得良好局面。四是强化检查考评责任。县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了政府目标责任考察和政务督察内容,建立完善了考察、考评机制,在做好年终考察验收得同时,加强了阶段性督察工作。五是强化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全县通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与各乡镇政府、各行业系统主管单位、政府职能部门签订了《某某县消防工作责任书》、《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目标责任书》、《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乡镇政府、行业系统、政府职能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领导责任、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业务经费投入、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消防宣传等工作上的职责。
2、始终突出社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在消防工作中求“精”求“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社会单位的参与度、执行度将直接决定“防火墙”成效。着力提升社会单位消防自治能力,推动社会单位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全面提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预防事故。大队以检查促落实,在开展各类专项治理的同时,将检查工作与指导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四个能力”相结合。一是检查消除祸患能力“经常化”“精细化”。四个能力中,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是首要要求,大队统一制定、必须如实填写的《每日消防控制检查记录本》、《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本及每月消防设施检查记录本》《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本》必须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逐级签字核实,以确保消防设施在需要时能够精确运行。二是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全员化”、“高效化”,组织引导疏散能力“岗位化”、“程序化”。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能力是在突发火灾时互相交叉互为补充的能力要求。大队要求社会单位所有人员要明确划分职责,最终达到“四种人”的消防角色需求,要求单位的法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成为消防安全“落实人”,保卫部门人员成为消防安全“精通人”,一般员工成为消防安全“明白人”,使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完成了“制定一套预案,建立两支队伍”,即制定和完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两支灭火力量。三是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系统化”“全面化”。消防宣传教育是预防火灾事故的重要手段。大队要求各类单位要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培训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通过购置、制作书籍、报刊、杂志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手段,确保员工上岗前、转岗前,需经过岗前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人员每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3、着力夯实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这一根基,在消防工作中求“细”求“新”。根据总队《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消防工作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大队积极协调县政府,对照《检查方案》,逐项落实,筑牢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一是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机制,构筑以乡镇综治办、公安派出所、行政村综合协管员有机组合的治消一体化网络为依托、以公安派出所农村警务室驻村民警为龙头、综治协管员为骨干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网络;二是开展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强化了基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三是初步建立了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建设基础,大队根据农牧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明确村委会、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制定了防火安全公约,并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四是夯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社区、村委会初步完善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每个社区基本上设置了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备了基本的灭火器材,从而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4、大力强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这一措施,在执法工作中求“严”求“效”。消防监督执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公安机关形象。大队在消防监督执法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开展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采取措施工作制、创建文明窗口等活动。一是大队立足社会需要,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观念,以“四个提升”全力打造消防执法,消防行政许可文明窗口单位,实现了消防监督执法“零过错、零投诉、零复议、零诉讼”。二是结合每名消防监督执法干部的实际,明确了大队监督干部的岗位职责,加大干部自学和支队执法例会等时机,强化业务理论技能。三是着力提高消防专兼职民警的工作能力,以州公安局制定的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考评实施细则,量化消防民警消防监督工作数量,推行民警岗前培训,岗后强训,并以相对固定的形式,保障“人员”“效果”的有机统一,初步形成“重点突出、监管有序”的消防监督模式。
5、用好用足消防专项整治这一手段,在火灾预防工作中求“强”求“稳”。有效预防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是消防工作的根本任务。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来,全县火灾形式持续走低,这与全县范围内开展宣传普及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密不可分。全县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那个方面薄弱就重点加强那个方面的原则,科学安排、统筹推进,全面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及时整改消除各类火灾隐患。通过开展消防专项政治,建立了“政府督办、部门联动、行业督导、单位负责”的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建立完善了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完善了社会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自律机制和以新闻媒介、人民群众为主题的社会监督机制,切实解决了火灾隐患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工作难题。
6、着力营造全面防控这一氛围,在消防宣传工作中求“大”求“全”。一是大队协调有关部门,将消防宣传纳入学校教育、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内容。二是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和“三提示”活动,切实做到消防宣传全覆盖、无盲区。三是利用大型宣传喷绘,宣传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和防灭火常识。四是结合辖区实际印制、发放藏汉双语的“四个能力”宣传彩页和建设指南。五是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截止目前大队累计制作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档案500余份,建筑消防设施使用指南1000份,宣传喷绘15块,面积达150平方米,各类消防宣传3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受理各类群众咨询10次,群众满意度评价4次。
(三)以建党90周年活动为源泉,全面打造人民群众满意执法队伍
为顺利迎接建党90周年,大队以深入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为抓手,紧密联系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实际,结合“三项重点工作”、“三项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紧紧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开展学习实践“三句话”总要求主题教育活动,坚持敞开大门、面向社会,深入走访联系群众,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评议,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创新完善制度机制、提高工作水平、改进工作作风,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感和满意度,树立公安消防部队崭新形象,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安消防队伍为目标,走访困难群众3户,并与某某县城关镇孤寡老人(特困户)参巴吉以及巴沟乡妥头村建立帮扶对子,上半年大队累计捐款元、慰问面粉、大米各袋,向社会发放“大走访”调查问卷50份,受理咨询累计10次,解决群众各类难题20余次,截止目前未出现任何上访、投诉事件。
(四)严格消防监督执法,加大消防宣传,提高服务职能
1、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上半年,结合我县实际,在去年的监督检查基础上,根据掌握的具体情况和资料,重新列管调整了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新增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和防火指导,并制作和完善了重点单位防火档案,定期对各重点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了消防安全,促进了经济发展。
2、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上半年,按照上级部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针对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大队会同安监、工商、文化、建设等部门多次对辖区内宾馆、超市、加油站、建筑工地、学校、网吧等开展了专项消防安全大检查,有效遏止了火灾事故苗头,为某某县的消防安全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强化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半年来,共检查单位场所家,录入系统家,发现各类火灾隐患处,督促整改条。
3、严格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半年来,我大队在网上受理新建工程项目、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审核过程中,均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做到审核内容不漏项,审核意见明确、依据充分,及时出具规范文书。半年来,受理建筑工程网上备案个,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份、完成材料送检任务个。
4、加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净化消防安全环境。结合火灾教训,尽可能消除火灾隐患,大队提请县政府制定下发了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方案,各单位、各部门都能积极按照方案要求去落实,半年来,各单位、部门、各行业在全县范围内普查并督促整改了处火灾隐患,此外,大队还结合错时消防监督检查进行火灾隐患普查,不留死角和漏洞,努力做到了隐患不增“新量”、逐步减少“存量”。
5、加强派出所消防监督指导,规范消防三级管理模式
为提高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水平,我大队先后两次对责任区民警进行消防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了对分管所长的培训,为规范派出所消防执法行为,我大队对派出所法律文书的下达,行政处罚的审批和职责划分进行了规范。通过加大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力度,派出所消防工作逐步走向正常化和规范化,社会消防环境大大改善。
6、全面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工作
大队现有重点单位家,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家,为全面做好2011年社会单位“四个能力”达标验收工作,大队逐一对重点单位进行“四个能力”建设指导帮扶,并进行了达标验收活动,目前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率为85%,下半年实现100%的达标任务。
(五)加强后勤管理,完善保障机制
1、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审批制度。根据总队、支队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大队加强了对财务的管理,一是严格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审批;二是加强对部队资金、资产的管理,严格票据申领、使用、注销、收缴登记工作,根据票据的用途、使用范围,正确、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2、广开财源,多渠道拓宽经费来源。一是大队支部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精打细算。半年来,每一笔经费开支部都要经过反复研究,认为确有必要时,才去花这笔钱,力争用最少的钱办更多的事,真正把钱用在刀刃上。二是积极拓宽财源,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规范财务行为。今年以来,大队破除“等、靠、要”的观念,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争取地方党政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理解,密切与地方财政部门联系,加大了政府对消防的经费投入,按照《省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大队应列入业务经费万元,在通过多方协调今年列入财政预算万元,目前到账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半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全县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有了新的突破,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工作发展不平衡,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思想政治教育还不到位,仍有讲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政治业务理论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水平层次不齐,防火监督基础性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各项制度的落实有待加强,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不严,仍然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
(四)对消防安全单位的监管力度不够,致使少数单位的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整改。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县和大队实际,在下半年工作中,大队将按照总队和支队的统一部署要求,发扬优点,改进不足,当好地方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服从和服务于当地经济发展,积极落实以下工作: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大队将在继续开展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同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组织好各项专题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干警的思想素质;
(二)加强请示汇报,积极为政府出谋划策,争取上级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快营房建设工作步伐,力争实现新的营房入住。
(三)强化业务理论学习和实践讨论,不断提高执法干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深化社会化消防宣传。继续深入的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工作,不断创新消防宣传形式,定期将消防宣传送进社区、企业、农村和学校,培养义务消防宣传员深化消防宣传;
(五)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按照大队与公安派出所列管范围,指导和规范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对誓察权的制约和监督,应该说我国在制度上设立的监督方式还是比较完备的。既有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府的监督以及国家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监督),也有社会监督(包括党的机构的监督、人民团体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既有来自这些外部力量的监督,也有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监督;既有事前监督,也有事后监督等等。这些监督方式都从某一个方面和角度保证了公安机关能够严格地依法行使职权,自觉地为人民服务。但是,从监督的实效来看,确实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监督形式虽然比较丰富,但具有实效的监督方式少。尤其是对于警察权滥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宪法设计尚有一定的缺陷。对此,笔者拟以宪法的视角从限权、制衡、监督三个方面对警察权的宪法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构建及其完善等问题进行粗略探讨。
一、限权—明确,察权的法定权限,确立检察官在侦查中的主导地位
依据的理论,任何权力都必须得以制衡,不受制约的权力会自发地向外和向内寻求扩张,导致越权和滥权、擅权。权力必须要有制约,而惟有权力才能制衡权力。且愈重要的权力,愈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权力来进行制衡。而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其他公权力一样具有易扩张性。正如孟德斯鸿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写道,“在警政的实施上,惩罚者与其说是法律,毋宁说是官吏。在犯罪的审判上,惩罚者与其说是官吏,毋宁说是法律。誓察的事务是时时刻刻发生的事情,几乎不需要什么手续、形式。”这段话一方面说明誓察权力广泛,另一方面说明誓察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受约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权”大。因此由于警察权先天的易扩张性,往往最容易被滥用。而它一旦被滥用,对人民的伤害,对社会的损害就会极为普遍极为深重。因此,从角度来构建限制警察权的机制尤为必要。
我国替察权最显著一个特点就是警察权界限缺乏宪法的明确定位。由于誓察权界限的不确定性,有时政府会出于某种考虑,要求公安部门承担某些政治、经济或社会性任务,而这些任务超出了警察理应承担的正常范围,从而导致了誓察权力的扩张,并为那些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寻租的机会。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门要为经济建设、要为某项政治任务保驾护航。这实际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担他所不应承担的行政职能,而警察权也就借此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中。或者由于公安部门与政府的重要任务联系在一起,由此在决策层上获得了与其职能不相称的权力。这样,从制度上警察的强制性权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务中,这必然会诱惑誓察腐败。因此,只有宪法将警察权力限定在于明确的法定范围之内时,其权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约束、监督。
就警察的刑事职能而言,我国《宪法》第135条对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一直作出的设计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设计从宪法上确立了中国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既是一种互相配合、制衡的关系,又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依照理论,权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这一诉讼结构在强调侦查、公诉、审判三个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同时,又强调密切配合,这本身在形式逻辑上就出现了矛盾。强调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靠什么机制来保障呢?而且对于审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机关直接面对被追诉者,自行决定实施旨在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强制性措施,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而这些措施却又无法获得中立司法机构的授权和审查,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公民也不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这必然使诉讼活动成为公安机关针对公民自行实施的单方面治罪活动。这种司法制约机制的缺乏,直接导致被追诉者地位的严重恶化和警察权力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的局面冈。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构建侦诉一体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加强对警察权的限制和制约。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笔者赞成龙宗智先生主张的“侦诉一体化”的观点[3],不赞成有些学者主张的“检警一体化”的观点[4]。检警一体化,强调的是检察官对警察的指挥,容易弱化警察的责任感,不利于侦查的专业分工,反而不利于侦破[4]。加强侦诉合作的具体设想是:警察侦查案件,得随时向检察官报告侦查的过程,自觉地接受检察官指导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权力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检察官认为必要,可以亲自侦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侦查。检察官认为需要警察帮助时,警察必须予以协助。检察官的命令,警察应当接受,否则构成读职。侦诉一体化的核心是确立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地位,侦查机关的所有诉讼行为,特别是调查、取证行为,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约束和监督,从而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又为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设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诉者地位的严重恶化和警察权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司法权控制赞察权
警察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和趋势。最常见的司法权对警察权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警察的执法行为作出之后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司法机关对警察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等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除了这种事后监督模式的行政诉讼之外,另一种较常见的司法权控制警察权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之前,必须首先向司法机关申请,经过司法机关审查同意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状之后,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司法权对警察权的这种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领域。譬如,当需要对公民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进行搜查、扣押、羁押、监听等情形时,警察无权直接决定和实施,而是必须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请,由法官决定是否批准同意[5]。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正是基于对警察权的天然的易扩张性的考虑,因此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首先,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符合理论中“权力须得分工和制约”原理的需要。我国的警察主要承担着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国家侦查犯罪、追诉犯罪的职能。在这一职责的驱动下,警察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捕捉、搜集当事人违法犯罪证据的主观积极性非常强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拥有强大的国家权力,掌握着丰富的权力资源,警察权本身又具有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而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等则处于被管理和被追诉的地位,他们的权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强制特性的警察权的侵害。根据“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中担任裁判者”这一法律格言,对于为维护治安和追诉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如果允许警察自己作出决定并对当事人的不满和异议作出最终认定,则无疑违反了这一理念。马克思也曾经说过:“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因此对于警察权的行使,司法权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社会纠纷和争议享有最终的裁决权,由司法权予以控制是合乎权力分工和制约理论的。
其次,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也符合我国宪法保障公民人权的理念。当今中国,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观念已经深人人心,为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内容。而警察作为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职权时,也必然是倾向于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对于被管理者来说,在面对代表强大国家、拥有国家强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别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处于弱者地位,权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权的侵害。从一定意义上说,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诉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对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是否合法作最终的裁决,因为“被控人面对具备法官绝对权力的追诉人,束手无助”、“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宫,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I61。而司法权从其本质上说应当是超然、中立的,控、审分离、司法最终裁判等原则也为现代法治国家所公认。因此,以司法权来控制侦查权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则,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人权。
因此,为体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统一,有必要在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制约膨胀的警察权。具体设想是:(1)建议在全国各基层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或治安法庭,专门负责对在侦控机关提请适用的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发司法令状。(2)确立司法审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赋予侦控机关可无证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3)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赋予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在诉讼的各阶段都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如遭拒绝,应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迅速作出裁决。如仍遭拒绝,可向上级法院上诉。这样将警察拥有的事关公民的人身权和重大的财产权的决定权被改变为申请权,警察对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和重大财产权的决定,都只能依申请,而由法院做出最终决定。三、监督—设立人民侦查员制度,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警察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往往直接与人民群众发生关系,警察能不能严格依法行使权力,最有发言权的还是人民群众,特别是有关事件的当事人。因此,为了增强警民沟通、建立和谐社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人民检察院系统最近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警察体系内部也引人“人民监督员”(或称之为“人民侦查员”)制度,即在诉前的侦查阶段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尤其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采取限制和剥夺的强制措施时,由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制约的民主制度。其宪法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侦查员制度具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广泛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警察权的行使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替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直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这些都是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的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记载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的权利真正得以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载体,从“纸上”落到实处。否则,人民的权利只能是一句空谈。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就是为了落实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为人民群众行使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搭建一座实实在在的桥梁,通过这种制度化的刚性程序,将警察权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促进人民民主的经常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人民侦查员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建立人民侦查员这种由社会公众监督制约司法活动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宪证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对国家权力实行监督制约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论。具体地说,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权力的监督制约理论。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一条公律。替察权作为一项重要国家权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响到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这种监督制约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约,又要有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保持警察权的人民性。
二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论。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途径,贯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论,在法律监督中体现人民意志,是实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一个重要措施。
关键词:三峡库区;环境执法问题;环保警察;体制构想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2)01-0154-06
由于环境问题的潜伏滞后性,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问题随着三峡工程的投入运营而随之出现,且情况复杂。如何通过提高环境执法水平来改善库区水环境是法学领域特别关注的问题。在环境执法方面,引入环保警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环保警察这一概念在我国还比较陌生,但在发达国家的环保执法领域已存在了几十年,比如俄罗斯的“生态警察”,法国的“绿色警察”,德国的“环保警察”,其管理的权限都很大。我国云南省首设公安机关下的“环保警察”,为保护生态环境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环保警察在环境执法上有着不同于行政执法的强制性国家权力,若能够结合三峡库区的执法现状,借鉴我国已有的经验设立环保警察,我国三峡库区流域环境执法问题可逐步得到解决。
一、三峡库区流域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近些年来三峡库区流域环境执法受到了重视,渝、鄂两地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方面,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积极参与国家的综合决策,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方面,联合执法行动有力地推动了执法工作。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大众维护环境权呼声的提高,三峡库区环境执法存在的不能适应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一)三峡库区流域环境执法法律体系不完善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环保执法的基本法律,加上渝、鄂两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该说三峡库区环境执法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在环境行政执法方面(如单行法规)还是空白,造成无法可依状态。同时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制定年限已久,相互之间不协调,甚至相矛盾。此外,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罚款数额过低,导致环境行政执法具体操作起来难以落实。现有法律赋予环境行政执法的权限不足,特别是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无权进行必要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手段,必须转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经常出现当事人不配合,而环保部门又没有强制措施,对当事人无可奈何的情况,环境行政执法缺乏力度。这样的执法方式严重影响了其效率和权威,成了环境执法实质性的绊脚石。
(二)三峡库区流域环境执法体制不健全
三峡库区在总体上被归入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执法方面由当地政府中相应的部门分块管理,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境保护总局、长江水利委员会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等单位也对库区的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有一定的管理职能。也就是说,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各级政府行政部门都对j峡库区流域环境执法有管理的权力。但长江水利委员会没有实质的执法权,只有统一协调的功能,对于违法行为很难做到有效的纠正和处罚(如无权纠正地方管理法规中的“越权”和相互矛盾的问题)。在流域内各行政区出现矛盾时,委员会也没有强制措施或法律依据保证协调的效果。
各级政府环保执法方面,我国自1999年设立了环境监察机构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执法专门机构,于2003年改组发展成更加专业的环境监察局。但是,由于我国的环境监察机构起点较低,基层环境执法机构目前仍是事业单位,其执法权力来源于行政机构的委托,没有相应的处罚权,与执法职能不对等,监察机构的专门环境执法效果大打折扣。从纵向权限划分的角度来看,国家环境监察局与地方环境监察机构的关系是领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地方监察机构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国家环境监察局难以形成对地方环境监察机构的有效监督。
(三)三峡库区流域执法人员工作缺乏专业性
环境执法的综合性较强,涉及面广,业务要求高。虽然近年三峡库区流域环境执法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与当前的环境保护形势不相协调,还需要加强环保知识和执法经验的学习。各地的执法人员往往都是在原有的排污收费队伍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相当一部分人缺乏法律知识和环保专业技术知识,缺乏环境管理实践经验。这些部门的环境行政执法,没有可以对违法者实行实质的惩罚措施,违法或犯罪往往以罚款代替,造成执法人员的观念偏离,环境执法为保护环境的目标被提高他们灰色收入的欲望替代,对于地方政府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特别保护的重点企业不敢查,执法时不够果断,严重影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二、三峡库区设立环保警察的现实性分析
(一)我国设立环保警察的经验
公安机关下设的环保警察在我同首次出现在云南。2008年11月云南省昆明市与玉溪市交界处的阳宗海遭到严重的“砷污染”,促使昆明市公安局在11月下设了环保分局,起用“环保警察”昆明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环保局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环境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详细划分了环境执法的权利,对涉及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的监督问题做了明确规定。玉溪市也于同年12月在市公安局下设了环保分局,负责玉溪市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刑事、行政执法工作,执行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环保、水利等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等,以改变当地政府环境执法能力薄弱、环境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在2009年3月的两会上,人大代表赵林中提出议案设立环保警察。环保警察的设立已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我国云南省设立的环保警察虽在初级阶段,但在实际执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第一,与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相比,环保警察队伍更能体现执法的权威性和司法的有效性。行政执法或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遭遇阻力时。公安机关对这些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更具国家公权力的威慑力,比环保行政执法更加有效。环保警察的执法连接了环保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完结了环境监察与检察或法院司法相分离的局面,因为法规明确规定了调查取证的结果可以直接作为的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环保警察承担的不论是行政部门提请的执法检查,还是因涉嫌犯罪而由行政部门移交的调查执法职能,都能够加速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进入司法阶段,污染企业或个人不能再像从前一样,只要交足罚款就一了百了或以罚代刑的。不论从案件的立案审理、调查取证还是实际执行方面,环保警察都比环境监察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第二,从环保工作发展的角度看,环保警察是一种执法创新,它的出现推动了环保事业科学地稳步向前发展,是环保工作和谐发展的有力保障。环保警察突破常规。将环保执法与公安机关相结
合,将公安机关的强制力职权纳入到环保执法体系中,开拓了环保执法的新局面,为环保执法队伍注入了新的血液,开辟了环保执法的新途径。有了创新才能有发展的空间,环保警察的设立有可能成为我国环保执法工作的突破点。
第三,从整个法治社会的角度看,环保警察这一直观的公职人员的出现,增强了公众的环保法制意识。环保警察的设立使人们认识到环境保护不仅仅是道德上的问题,还是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这样才能转变公众的环保认识水平,最大限度地遏制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为环保执法工作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设立三峡库区环保警察的必要性
第一,三峡库区环境恶化现状亟待专门针对库区的执法机构来改变。人类作为生物系统中的一员,是个体,生态系统整体的协调与和谐发展才是人类进步的基础。因此我们要合理保护任何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三峡库区作为区域生态系统,有其完整性,只依靠当前各级政府的环境监察机构的环境执法,将会造成各行政区域只顾门前环境的状况,违背了生态中心论的要求。因此需要将库区内20个县市的环境执法联合起来或建立新的统一的库区环境执法机构,整合力量,将行政部门的执法和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相连接,提高执法效率,改善库区生态环境。设立库区统一的环保警察机构能从整体上管理库区环境,使人们认识到库区环境保护不是某个行政机构或某个地区孤军奋战就能达到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环保警察还发挥了一定的宣传教育功能。
第二,三峡库区环境监察机构的行政低级别急需有实质执法权的环保警察。我国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定身份是事业单位,其执法权力来自行政机构的授权,本身不具有处罚权,从根本上制约了环境执法的职能。同时各相关部门的分管职权进一步削弱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职能。环保警察的设立会集中环境执法的职能,参照云南省环保警察的设置,三峡库区的环保警察将隶属于公安机关。这样做一方面提高了环境监察的层次,直接由警察权力进行环保执法,以国家公权力作保障;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有强制性的执法权,在环境执法时可以采用强制性的手段打击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使污染行为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制止,防止生态环境的持续破坏,现场执法更加快速有效。在纵向结构上,公安机关的下级必须服从上级指挥,上级对下级的环境执法工作有义务进行监督。环保警察的设立避开了同级地方政府的牵制,能够形成三峡库区从省、直辖市到各乡、镇的环境执法一体化。库区环保执法能够保持整体的一致,符合生态环境区域保护的要求。
第三,三峡库区地方政府对环保执法的干预需要环保警察来应对。由于环境监察机构还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部分,环境执法工作目前还受各级当地政府的制约,当政府盲目地只顾发展当地经济、只顾眼前利益时,就有可能排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毕竟环境保护工作出效果需要较长时间,为了政绩选择环保作为重点,不是一条“捷径”。三峡库区拟设立的环保警察隶属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环保违法行为进行侦查、进行现场执法时,其性质为司法机关。我国立法、司法、行政相互独立,互不干预,环保警察的环保执法将不会遭遇被政府行政权力制约的难题,甚至行政机关还要给环保警察的环境执法让路。
(三)设立三峡库区环保警察的可行性
三峡库区流域与云南阳宗海都是涉及多个行政区划的水环境问题,同处于中国的行政结构下,受到相同的环境法制理念的指导,因此云南环保警察的经验值得借鉴。从三峡库区目前的状况来看,只要解决以下障碍,就具备了设立环保警察的条件:
第一,法律依据。设立环保警察是对国家行政权力的调整,因此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关于建立环境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一样,使之有法可依。前文分析,为了避免两种权力产生冲突,就要分配好环保警察和监察执法人员的职责划分,并且确保环保警察的警察权力作为其他行政权力的重要保障。当然也要防止警察权力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异化倾向,法律上的权力是基于人民的权利集合,需要人民权利的监督,因此其权责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
第二,组织机构。三峡库区是被水淹没的并有移民任务的20个县(市),涉及重庆市和湖北省,其水环境管理的方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有的只是对三峡库区整体流域管理方式。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由重庆市和湖北省分别负责;二是中央成立一个机构统管;三是把库区划为单独的经济开发区、行政区。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因此,为了适应生态环境整体性的特征,三峡库区水环境执法应依法统一管理,采取跨行政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在组织机构上需要打破行政区划的分割,协调分散的行政执法权,整合各部分的警察力量和专长,避免人力财力资源浪费和各行政区互相推诿、职责不清的局面。
第三,利益博弈。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是一对矛盾体,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两者的关系仍旧非常紧张。三峡库区流域包含了环保、水利、交通、规划、资源等等各部门的利益,设立环保警察进行环保强制执法,必将对这些部门的既得利益造成威胁。这些部门将会明推暗阻,表面上大呼坚持科学发展观,暗中却设立重重障碍。另外,三峡库区所涉地方的地方利益与三峡工程作为国家级规划工程的整体环境目标不协调,也会成为众多利益博弈的焦点问题。地方政府行政权力干预环保警察的可能性会很大,只顾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的思想必然会影响到环保警察执法的社会环境,势必导致环保警察执法效果大打折扣。这两方面关于利益的障碍将是设立环保警察最难解决的障碍,要想使环保警察在三峡库区流域得以成熟完善还会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三、三峡库区设立环保警察的制度构想
(一)三峡库区环保警察与环境监察机构
环保警察与环境监察有着紧密联系。两者执法目的相同,都为了保护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两者有互相交叉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最重要的是,两者的地位虽然平行,但环保警察的职责有延续并扩充发展环境监察机构职责的趋势。在此基础上,环保警察的强制执法权以及更先进的环保执法工具的配置将带给三峡库区环保执法新的面貌。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责被概括为“三查、两调、一收费”。“三查”是指:对各种污染源和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巡查和监督;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对新建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限期治理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两调”是指: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现场调查。“一收费”是指: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三峡库区环保警察的职责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将对“三查”和“两调”进一步发展,“一收费”将继续保留为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责。
(二)三峡库区环保警察环境执法的法律依据
环保警察执法必须有法可依。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各单项法律以及渝、鄂两地相关的地方法规都是环保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另外,下设在各级公安机关的环保警察的执法依据还有我国的《中华人民和共和国警察法》相关规定。笔者认为,为保证库区环保警察执法的独立性和执法内容
步骤有法可依,应结合库区渝、鄂两地20个县(市)的实际,参照《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的经验,由国务院制定《三峡库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其中专列一章规制环保警察,具体规定法规适用范围、库区环保警察的组织体系、环保警察的职责、跨行政区域执法的协调、执法程序、对环保警察执法的监督等内容,且内容一定要详细,法规条文要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保证环保警察执法的顺利进行。另外,还可参照云南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的设置,出台《协调机制的意见》,协调好库区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保执法机关的职责,使环保警察执法可行度更高。
(三)三峡库区流域环保警察的组织体系
三峡库区主要的环境问题是水体污染的问题。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为适应生态环境整体性的特征,在三峡库区流域设立环保警察不能按地区分割,应建立跨行政区的统一执法部门,建立跨渝、鄂两地的,包括20个县(市)在内的统一环保警察执法体系。
笔者认为,首先应在20个县(市)范围内设立三峡库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统一管理协调机构,该委员会应直接隶属于国务院,这是设立库区环保警察执法体制独立性的根本保证。在该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门负责三峡库区流域环保执法办公室,可设在管辖库区绝大多数市县的重庆市,将20个县级公安机关联合,设立环保警察队伍。具体的组织方式是:从渝、鄂两省级公安部门到20个各县级和基层公安机关抽调一定数量高素质的警员――包括治安警、刑警、交警,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同时吸收环保、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各地政府主管环保的部门,构成专业执法队伍。环保部门和专家负责专业指导,环保警察负责直接执法。
环保警察的执法管辖权以行政区划为界限,跨区域的环境执法由各区域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管辖,各区域协助。所有的环保警察除了特定的环保执法外,平时还要负责正常的警务。抽调公安机关的警员一是符合改善环境行政执法的疲软状况的要求,因为警察有不同于行政执法部门的强制权;二是大大减少人员编制,若设立专职的环保警察队伍只负责环保执法,在警察制度和经费保障上没有过渡期不好把握;三是避免专职的环保警察在设立初期与其他警种职权可能产生的重叠交叉。比如环境刑事犯罪的案件由环保警察负责还是由刑事警察负责?由兼任环保警察的刑警负责则是最好的执法方式。
(四)三峡库区流域环保警察的职权
既然环保警察采用将各级公安机关联合的方式产生,环保警察首先当然地享有1995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和共和国警察法》第二章详细规定的警察的职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盘查、留置权,使用武器权,使用警械权,刑事强制措施权,优先权,保护性约束措施权,交通管制权,技术侦察权,现场管制权。
除了这些职权外,根据环保警察的特殊要求,应在《三峡库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中详细规定环保警察的职权,可参考国外环保警察的权限设置,如保护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不被污染、受污染水质的取样、检查库区范围内工厂的环保措施和设备、核查有害化工品的存放、防止化学毒素外泄、检测汽车尾气排放、监督垃圾的处理等,基本上凡是有损三峡库区流域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行为,都包含在该范围内。如果三峡库区环保警察的职权与昆明市环保警察的职权相同。即没有直接的调查监督的权力,会使他们的环保执法效率大大降低,环保警察职能等待环境监察先行调查却无法继续时,才能参与其中,那时虽然污染责任问题能够解决,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却已无法恢复。因此,环境监察部门的“三查”、“两调”职权应赋予环保警察,并应有所发展。
关于环境监察部门的“三查”、“两调”职权赋予环保警察后,可能在两者之间产生职权冲突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明确:一是环境监察进行“三查”、“两调”,如果是环境监察发现涉嫌犯罪或需要强制措施时,及时请求公安机关环保警察协助;二是当环保警察进行“三查”、“两调”时,发现问题直接处理。这样双管齐下,一方面提高环保警察的执法主动性、积极性,另一方面及时快速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在规定详细职权的法规中,还要明确当三峡库区流域环保警察的职权与其他类别警察或相关行政部门(如渔业部门、水利部门)的职权有交叉或冲突时,如何协调的问题,应多鼓励各部门的积极合作。鉴于环境执法的及时性很强,也可以直接规定有交叉时环保警察执法优先,确保环境执法的有效性。
(五)三峡库区流域环保警察的执法程序
国外的环保警察执法程序大都是处在第一线的处理环境污染的执法方式,类似于我国交通警察的现场执法;昆明市环保警察执法程序侧重于将环保警察作为环保执法的第二线保障地位。笔者认为,应将两种方式充分结合,既突出环保警察的环保执法重要地位,又结合我国目前仍将环境监察作为主要途径的现状,发展出三峡库区环保警察特有的执法程序。
三峡库区环保警察执法的程序启动有两条途径:一是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如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渔业部门、林业部门等,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或者在进行执法检查时遇到紧急情况,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指派环保干警配合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发现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走私废物造成环境破坏及其他危害后果等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审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发现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审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二是环保警察在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公民的举报时,可现场根据其违法事实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条文给予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当场处罚,由警察当场开具收据,当事人将罚款交到银行;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可由环保警察直接实施强制措施,将当事人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遇到拒捕等暴力反抗的恶的,环保警察作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可以使用武器和警械;在环保警察履行职责时的紧急需要,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实施交通管制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则由环保警察结束侦查工作后,移交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对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出。当事人的权利确实受到损害时,还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