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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治建设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和《审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属于行政型,国家审计权隶属于行政权,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由于审计机关人事、财权在本级政府,审计工作受制于政府,审计机关于某种程度而言即是“政府的内审机构”,审计过程中的查错纠弊就被认为是自己查自己的问题,即便是查出了较大的问题,考虑到这种现行体制,审计部门有畏惧情绪,有些问题即便审计证实了,征求意见报告中也反应了,最后也难过政府那一关,导致最终的正式审计报告就可能大大“缩水”。审计人员长期面临“审计难,审计处理更难”的尴尬局面,也导致了审计监督职能软弱的弊病。
国家审计权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审计结果的透明度和其是否得到良好的运用。虽然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我国不断提倡“阳光执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等,如果按照“阳光”的要求,审计结果就应该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众公布,然而,由于国家审计机关并不独立于政府部门,现实审计工作中审计结果公开“弹性”很大,“可以”公开而非“必须”公开,已对外公布的审计结果也往往只是粗线条地披露几个问题,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审计情况,加上审计结果在用人决策、法纪监督、纠风治乱和经济管理中运用的不理想,大大降低了国家审计监督权在社会公众中的权威性。
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的局限性使得审计盲区存在,如部分
省直管单位(最典型的国地两税、电信电力行业等)不属地县审计机关的管辖,遇上上级审计机关任务繁多、无暇顾及的情况,就使得违法、违规行为有机可乘,也加大了审计的风险。另一方面,国家审计权缺少强有力的制约机制,使得审计监督质量不高,如审计机关对责任人无直接处分权,《审计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九条就明确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说明了审计机关只有建议权,无直接处分权,直接导致审计范围不能全覆盖及审计处分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从法治中国建设的角度来考量国家审计权,独立性是国家审计的最基本要求,我国对国家审计权的定位是从属于行政权,可预想审计对政府的监督效果必然有限,审计监督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治水平,因此,应以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需求为基本前提,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审计体制,使国家审计权彻底独立于行政权,才能解决权力制衡的问题,无数的事实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和极易产生腐败的权力,国家经济想要平稳发展,经济决策到执行的全过程都需要强有力的监督。
其次是权威性,权威性则是意味着国家审计权的运行和结果都具有社会公信力,能使人民信服,权威性的关键在于审计程序和结果的公正和审计结果能得到切实的运用,程序的公正是实现审计公正的前提,能降低审计的不可预知性,且其具有广泛的适用效力。实现结果的公正就是要提高审计结果的透明度,西方许多国家的审计报告都是置于规定的地方供公众随时查阅的,审计结果透明是民主法治的需要。加强审计结果的切实运用,把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和对资金的“问效”有机结合起来,使审计结果运用到用人决策、法纪监督、纠风治乱和经济管理中,全面规范审计结果运用。
最后是效率性,站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角度,国家审计权要充分发挥其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审计资源配置应以效率性为导向,根据监督实效调整相关制度,以便取得最优效果。
国家审计的根本目标是推动完善国家治理,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国家审计和法治建设应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共同致力国家建设一个法治、公正、廉洁、高效的政府。
一、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以法律规范行政许可?
制定《行政许可法》可能有很多理由,很多必要性,但最重要的有下述三点:
(一)行政许可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重要手段,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极为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在人们在宣传《行政许可法》时,往往把行政许可说得劣迹斑斑,数落其许多不是和种种弊端。这种宣传是片面的,如果行政许可真的是一种“恶”制,我们为什么还需要立法加以确立和规范呢,干脆通过立法加以废除不更好吗?事实上,行政许可是对人类很有用处、很有益处的一种制度。实践中出现种种弊病,产生种种劣迹,是人们没有用好这种制度,或者说,是运用这种制度的人不好,所以我们今天要立法规范人的行为,规范人设立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的用处和益处主要有:
1、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回归政府角色的需要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不需要或者较少需要行政许可,因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依附于政府,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政府直接经营企业,直接管理事业单位,直接干预社会。在这种体制下,政府直接向管理对象发号施令,从而无需通过行政许可规范相对人的行为。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有了经营自,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了活动自,政府不能“越位”、“错位”不能直接经营企业,直接管理事业单位和直接干预社会,政府必须回归政府的角色,行使政府应行使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为此,政府即必须运用行政许可等间接管理手段管理经济、社会、文化,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以既保障市场自由,又维护市场秩序。
2、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市场具有双重作用,既能促进经济发展,给社会带来财富,为人类提供文明幸福生活的基础;同时市场由于具有“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其又可能给社会带来风险、危害,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制造出侵害人们健康,甚至危及人们生命的各种事故、事件,如闻名全国的山西假酒案、河南假医案及各地不时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矿难事故案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必须对涉及人们生命、健康的行业、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建立行政许可制度。试想,如果没有行政许可,什么人都可以行医,什么人都可以制药,人们还敢看病吃药么?人们的安全还能有保障么?
3、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是建构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有序运作的需要
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必须具备三项基本要件:一是规则,二是许可,三是监管。这三个基本要件是相互联系的:规则确定市场主体的资格、条件、行为规范及生产场地、生产产品等的质量和技术标准、要求等;许可则依据规则确定的资格、条件、行为规范、质量和技术标准、要求等把住市场入口关;监管则是在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过程中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则的行为。由此可见,行政许可与规则、监管一样,对于市场秩序均是不可或缺的。试想,如果没有行政许可把住市场准入关,让各种不具备基本资格、条件的个人、组织任意进入市场,市场秩序还能不大乱么?市场还可正常运作么?
4、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
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维护、保障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对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人和物的事前控制,如通过入出境许可防止国内外、国外、境外间谍可能的破坏活动;通过对有关武器、爆炸物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保管、销售的许可,防止这些危险物品对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可能的危害。试想,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入出境许可,任凭和国外、境外间谍入出国境,没有危险物品管制许可,任凭人们生产、运输、保管、销售武器、炸药及其他危险物品,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还能有保障么?人们还能安宁地生产、生活么?
另外,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还有助于加强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和适时地调整国家进出口贸易,维护国内、国外经济贸易秩序,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在实践中,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方面实行一定的有限制的许可制度,是国际通例,。试想,如果没有此种行政许可,完全敞开国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民族产业、行业任其受到冲击,国家经济利益还能得到保障么?
5、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是保护环境和生态,保证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价值规律和经济利益是刺激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但这种强大动力如果没有一定的规制,可能导致对社会平衡和自然平衡的破坏,威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一些企业、组织、个人对土地、森林、草原、水资源等进行掠夺性开采,造成对环境和生态的严重破坏。为此,在人口、资源、环境方面实行一定的有限制的许可制度是必须的。否则,人类自己将摧毁、破坏自己的生存条件,导致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困难或障碍,进而危及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
(二)行政许可是现代政府经常和广泛运用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权力。此种权力如不加以控制和规范,则极易被滥用,而行政许可的滥用对于公民、社会和国家均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1、行政许可不规范,将导致规制过度,窒息市场的生机与活力
市场需要规制,没有规制的市场必然失灵,这是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特别是为二十世纪前期西方所发生的经济危机的历史经验所证明了的。但是,规制过度,政府对市场管得过多、过死,则会窒息市场的生机与活力,不利于市场的发展。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得到证明:凡是政府规制过多的时期、政府规制过多的地区、政府规制过多的领域,市场活力就不够,发展速度就慢;反之,市场就充满生机,发展就展现希望。例如,我们比较一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与之前的时期,比较一下经济特区、东部地区、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比较一下商品市场与劳务市场、资金市场,即可看出这种差别。行政许可是规制的重要手段,而此种手段的利用可以给行政机关带来权和利。因此,行政机关有尽量多用、滥用的倾向,如不加以规范和限制,则必然导致行政规制过度,窒息市场的生机与活力。
2、行政许可不规范,将导致垄断盛行,妨碍公平竞争
行政许可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为市场提供秩序,保障市场运作的顺畅。但是,行政许可如果缺乏规范,此种功能将被异化:即它不再是为市场提供秩序,保障市场运作的顺畅,而是被人们用于制造地方垄断和部门垄
断,阻碍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人为地分割市场和妨碍市场流通。如目前一些地方利用行政许可阻止外地啤酒、汽车等商品到本地销售,阻止外地商人到本地收购羊毛、棉花等;一些部门利用行政许可搞行业垄断、行政垄断,不许民营企业、个体企业涉足其世袭领域等。地方垄断和部门垄断的结果是保护落后,维护效率低下、价格昂贵、质量恶劣的生产、经营和服务。
3、行政许可不规范,将导致权力滥用,滋生腐败
行政许可是一种“公共物品”,本是应为社会、为公众服务的。但是,在其缺乏规范的条件下,它可能异化成为某些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工具。例如,一些政府机关利用行政许可(如“馒头许可”、“许可”、“通行许可”等)乱收费;一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如、、等)利用行政许可受贿、索贿,将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设租”、“寻租”,获取暴利的途径和工具。行政许可权力被滥用,一些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行政许可搞腐败是导致行政许可为世诟病,以至许多人否定行政许可正面和积极作用的重要原因。
4、行政许可不规范,导致盛行,效率低下,市场交易成本增加,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举不胜举,老百姓对之意见最多,怨气最大。《人民日报》2002年9月23日报道,在连云港,以前办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对人要跑18个部门,经过69个环节,盖67个公章,办理时间要8个月;在浙江,珠光集团办理2项国家机电产品出口许可,其中一个项目(墨西哥项目)的许可办了2年多;另一项目(巴西项目)的许可办了3年多。《南方周末》2001年10月11日报道,武汉一家企业申请审批一个危房改造扩建项目,花了2年多时间,跑了市区70多个单位,盖了800多个(次)图章。像这样的行政效率,哪个投资者能忍受?一个项目的审批、许可要花上一两年时间,与之合作的伙伴可能等不及,走了,市场可能被人家占了,你投下几千万、上亿元资金,很可能就泡汤了。
5、行政许可不规范,导致公民与政府主仆关系颠倒,为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益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在一个民主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应该是人民的公仆。但是一些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受传统官民关系思想的影响,总是把自己当成主人,把人民当成管理客体。在行政许可领域,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法律对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更使这种颠倒了的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明显化:行政相对人要想申请一项行政许可,往往要向政府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求人、托人找关系等,即使这样,政府办事人员还不一定热情给你办,还要面对和忍受“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境遇。公民在这些政府工作人员面前,哪还有半点“主人”的气势,主仆关系整个给颠倒了。
(三)我国行政许可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已经发展到不立法加以规范不足以阻止行政许可功能进一步异化的势头,不立法加以规范不足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从而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正常发展的程度
原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在《关于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目前我国行政许可存在过多、过滥的问题,究其原因有六:设定权和设定主体不明确;设定事项不规范;实施程序繁、环节多、时限长;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利用许可“寻租”;许可机关有权无监督,有权无责。在这六项原因中,很显然隐含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许可缺乏立法规范。无论是行政许可设定过程中发生的种种问题,还是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源于法律对行政许可范围、条件、程序等缺乏完善和严密的规定。
也许有人会问,在国外,一般都没有统一的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领域为什么没有产生我国这样多的问题呢?这有两个原因:其一,在国外,许多国家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行为受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和调整;其二,国外许多国家在各种单行的行政管理法中,对相应的具体行政许可通常都规定了较详细的实体规则和程序,从而没有像我国一样制定专门行政许可法的必要性。
在我国,由于单行行政管理法对行政许可的规范很不完善,行政程序法在短时期内又制定不出来,行政许可领域出现的问题又这么多,以至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均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再加之我国已加入WTO,就行政许可规范问题已向各成员国作了承诺,因此,在我国今天的条件下,制定和出台行政许可法,不仅具有了极大的必要性,而且具有了极大的迫切性。
二、《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哪些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
(一)《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行政许可基本原则
《行政许可法》为行政许可行为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有下述5项:
1、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是整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守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内容有三:
其一,行政许可依法设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其二,行政许可权受法律控制。控权包括事前限权、事中制约和事后监督三个环节。事前限权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12条至第17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有限政府的要求。事中制约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19条至第57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正当法律程序和透明政府的要求。事后监督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60条、第71条至第77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权责统一和责任政府的要求。
其三,行政许可相对人权益受法律保障。权益保障包括人格尊重、权益保护和侵权救济三个方面。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包括许可申请人、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格尊重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1、11、26、29-59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基本人权的要求。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8、26-59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侵权救济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第7、60、71-77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有权利必有救济的要求。
2、“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三项基本内容。《行政许可法》第5条确立了该原则和该原则的基本内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主要是针对“暗箱操作”而规定的。内容包括许可规定公开、许可实施公开、许可结果公开。
公平主要是针对“歧视”(如身份歧视、性别歧视、民族歧视等)而规定的,内容是要求在行政许可中,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厚此薄彼,对行政许可相对人一视同仁。
公正主要是针对“偏私”(如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而规定的,内容是要求在行政许可中,不考虑不相关因素和应考虑相关因素。所谓“不相关因素”,是指超越法律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和各种“关系”等;所谓“相关因素”,是指法定条件、政策要求和社会正义等>
3、便民原则
行政许可便民是执法为民,执法以人为本的要求。行政许可便民原则主要体现于《行政程序法》关于办理行政许可的管辖和程序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25和26条确立的管辖规则设定了“相对集中管辖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政府超市”等应采行或可采行的便民措施;《行政许可法》第29-50条就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以及变更、延续等全过程确立了一系列便民的程序。
4、效率原则
行政许可是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而对于市场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有时,一个企业正是因为一项许可,审批久办不下,生意被他人抢去或市场被他人占领而破产。因此,行政许可办理的效率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也正因为如此,效率原则成为《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许可效率原则主要通过《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制度和程序制度得以体现。就期限而言,《行政许可法》第42—45条分别规定了20日、45日两种基本期限,此两种基本期限即使延长,也分别不能超过30日和60日。就程序而言,《行政许可法》第29—41条确立的程序规则无疑是效率原则得以实现的保障。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效率原则和便民原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很多情况下,高效即是为了便民,便民则必须高效。
5、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其重要性首先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受政府反复无常、行为的侵犯,其次在于维护政府的信用,维护人民对政府诚信的信心。诚信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条件,而政府诚信是市场诚信、社会诚信的基础。《行政许可法》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中明确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即政府诚信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行政许可基本制度
1、行政许可事项范围设界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12条和13条为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设定了两条界限:一是外限;一是内限。“外限”是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共6类):“内限”是在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内排除可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规范的部分(共4种情形)后剩下的部分,即应该或必须设定行政许可的部分。当然,这两条界限都不是很明晰的,都具有较大的“弹性”,如“外限”中的“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这类事项中的每一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事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事项等)几乎都具“弹性”。“内限”中的条件更是如此,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等等。
我国《行政许可法》为什么要对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这种不甚明晰,有相当弹性的界限呢?因为这种界限在法律上是很难明确的。在国外,法律一般不会设定这种普遍性的界限。我国立法之所以要设定这种界限,是为了解决我国行政许可设定实践中较为严重的乱、滥现象。尽管所设定的界限并不是很明确的,但它宣示的立法目的或立法意向却是很明确的:尽量减少行政许可,放松政府规制,建立有限政府。
2、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相对集中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14-17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的分配,确立了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相对集中的制度,即行政许可一般由法律设定;尚未立法的,行政法规方可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方可设定行政许可;除此以外,仅有省级政府规章可设定一年期限的临时性许可,其他地方政府规章、所有部门规章、所有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之所以要确立这种许可设定权相对集中的制度,目的无疑在于统一法制、统一市场,消除各种形式的部门保护和地方封锁。
3、许可实施方式多样化制度
《行政许可法》在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的多种方式,如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等。《行政许可法》为什么要规定行政许可实施的多种方式,理由有三:其一,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许可方式不宜“一刀切”;其二,各部门、各领域的行政许可有很多特殊性,许可方式不宜“一刀切”;其三,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正处在改革和探索时期,有关许可方式尚处于试验阶段,其利弊尚未充分显现,不能和不宜作出统一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4、许可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许可法》在第30、32-33、36、38、40、42、45-47、53-54、55条等诸多条款里均规定了许可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法的基本制度,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主体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特别是作出对其权益不利的行为(如拒绝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告知相对人其所作出的决定、相应决定所基于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相对人不服决定的申辩和救济途径。行政主体违反此种告知与说明理由义务,将导致相应决定的无效或可撤销。
5、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46-48条规定了许可听证制度。许可听证不完全同于行政处罚听证,许可听证包括两种类型: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的听证和应行政相对人申请举行的听证(《行政处罚法》仅规定了后一种听证)。前一种听证适用的条件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应许可事项规定了应当听证的要求;相应许可事项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后一种听证适用的条件是:相应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且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了听证申请。听证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及保证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实现行政许可的“三公”原则。
6、许可期限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42-45条规定了许可期限制度。许可期限制度的意义主要有三:其一,保障行政效率,防止“一个审批半年难见音讯,一个许可两年不见回复”的现象;其二,保障申请人的权益,防止无限期的许可把市场主体拖垮、拖死;其三,减少许可成本。无限期的许可可能加大行政和行政相对人两方面的成本,特别是相对人的成本,除了时间、精力和正常费用的成本外,相对人往往还要支出各种“活动”成本。因此,《行政许可法》设定许可期限制度对于实现行政许可立法目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7、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60-69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的监督包括三类:对许可机关的监督;对被许可人(持证人)的监督;对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监督的方式包括核查(通过报表和计算机联网方式等)、抽查、实地检查、定期检查和要求被监督人自查等。监督主体通过对被监督人的监督,发现其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撤销许可、注销许可等监督措施。很显然,《行政许可法》设定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纠正我国行政许可领域目前存在着的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保证行政许可真正发挥其应发挥的作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8、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71-81条规定了行政许可法律责任制度。行政许可法律责任分为六类:一是许可设定机关(包括有权设定机关和无权设定机关)违法设定许可的责任;二是许可实施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的责任;三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责任;四是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许可时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五是被许可人违法取得许可或违法实施被许可行为的责任;六是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应经许可方能从事的活动的责任。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撤销许可、行政处罚(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处分(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赔偿(对于行政机关)和刑事责任(对于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许可法》确立许可法律责任制度对于行政许可法治原则的实现和整个《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无疑均具有重要意义。
9、权利救济制度
【关键词】公民教育 法治意识 培育 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8-0025-01
公民法治意识也是一种外在的价值象征。法治的目的在于为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秩序,“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必须体现这一民族对自己权利和地位的感情”,所以人才是法治的目的。中国从改革开放至今,在国家的法治理论研究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方面可谓成果丰硕,然则法治发展的实践成效与法治理论研究和制度机制建设的相关成果之间尚存在较大差距。换句话说,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的双重推进并未实现国家同等法治化的目标诉求。缘何?国家法治化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权利,而法的运行和实现必须以“人”作为主体展开,因此,转变研究视角,以公民的法治意识培育为基本出发点,进而着眼于社会法治建设的运行规律,在理性选择诸如文化引领、道德维护、秩序建构等方面的路径基础上,最终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脚步和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
1.对公民法治意识生长的条件以及功能的剖析
所谓法治移植论不能忽视一定的条件,要顾及移植体和被移植体之间的差异性甚至排斥性,从根本上避免中国的法治发展发生致命的病变;所谓法治自发论,过于强调条件,忽视了条件的可变性,特别是忽视了培养条件和创造条件方面的努力,是一种对法治道路的偏离。同时,法治意识对一国的法律创制、法律运作、法律文化和人的现代化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成为法治的关键。所谓纯粹的制度设计论,因为忽视了主体的意识,可能导致恶法亦法、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司法腐败的并发症。
2.探讨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与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方法
在中国,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生成与扩张除了市场经济的自身培育外,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政府对权力观、法治观的弘扬和推动。所以,我们不可能等到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自发形成的时候再去着手建设法治,而只能是靠政府自上而下对法律和法律观念的普及和灌输,由此加速公民法治意识的生长。同时,公民自身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反过来又自下而上地推动政府法治建设的步伐。因此,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目标是让法治成为公民的信仰,培育的途径是制度的完善与意识的更新,培育的方法是推进“培养教育”和“观念改革”,以期重塑中国社会法治精神。
3.培育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实践途径
培育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实践路径应当考虑将“政府主导推动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国家培养型”模式与“社会自发演进型”模式下形成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自发启蒙型”模式相结合,在双向互动的资源模式下寻求中国特色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路径。在具体的体例安排中涉及到: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教育机制、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宣传机制、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调控机制。本文在问题阐述中更多的想说明“是什么”的问题,只有知道了“是什么”,才会更好的知道“怎么做”。
(1)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教育机制
发挥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教育机制的有效作用的前提是需要搞清楚什么才是适切的公民法治意识教育。这一问题可以有众多的讨论角度和分析视野。事实上,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主角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社会公民,这种公民身份的性质和内在的人格特质决定了公民法治意识教育的方向。为了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并使之真正的成长与成熟,对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教育机制应更深入的分析一下。首先,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从公民社会发展的层面斫灿Ω檬且恢帧霸炀凸民的教育”。其次,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应该是一种“对公民的教育”。所谓“对公民的教育”涉及到的问题就是这种教育或培育模式的贯通性和长期性。培育的范围要设定在法治主体成长的每一个阶段,如果出现断层,则延续性无法得到保障,法治意识也无从谈起;如果与社会实践相脱节,法治意识仅停留在美好的理想层面,则国家法治和社会法治的预设目标就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空谈无意。
(2)公民法治意识培育中的宣传机制
建立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宣传机制应当明确,法治意识支配下的行为活动是法治主体在吸收外界信息下的一场信息交换和观念的活动,其基本的过程可如图示中标注的那样,法治意识生成的基础条件是,外在信息的介入与主体性身份的介入,当两者结合之后便意味着意识产生的开始,这是一种生产认知的活动,是对外在客观信息的知识形成与内在主观认同的知识接受的互动形态,法治意识的生成本质上讲是主体性活动的结果。作为具有客观特质的观点形态的公民法治意识,其不会主动的发生作用,而是要通过主体的对象性活动达到作用对象的,这便是要进行公民法治培育中的宣传、教育。这一过程结束之后则产生与前述过程互动的反向动态,即:法治意识主体在形成的法治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形成自我的法律行为价值和规范,抑或是法律观念,体现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和具体的实践行为中。
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与成长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议题。论文的完成并不代表问题的结束,论文的思绪仍在沿着某个方向渐行渐远,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研究旨在探索使适合我国法治发展要求的公民法治意识得到成长,除了实践之维,法治理念、法律文化的深层关联如何得到更好的逻辑解构。
参考文献:
[1]王学俭,郭卫.马克思、恩格斯两种社会主义构想及实践的反思――兼论社会主义改革的必然性[J].甘肃社会科学,2010(03).
[2]王学俭,李永杰.民主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02).
[3]孙国华.法是“理”与”力”的结合[J].法学,2011(1).
【关键词】依法治校 法制 高职院校
党的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为贯彻会议精神,教育部印发了《依法治教实施纲要》,要求各院校转变观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的综合改革,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在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在高校教育体系的具体体现。用法治的精神改革教育体系,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理性、民主、契约、自由的校园环境,这也是现代大学制度之精神。现代大学制度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政府、学校、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即政府进行管理、社会参与教育、高校依法治教。第二个层面为高校内部的管理,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与接受管理的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国家对学校的管理,还是高校自我管理都需要法律章程、规章制度的支持。因此,学校应当运用法治和法制来推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本科院校提出并实践依法治教有数余年之久,依法治校的理念得到了普及;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基本建立;规章制度建设在逐步完善;师生权利保护得到重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反观高职院校,法治意识薄弱、法制理念缺失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更甚者,现有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相悖。这些均不利于现代大学制度的推广和建设。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现有相关理论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针对高职院校管理法治化的理论研究不够丰富,研究内容主要围绕如何处理好政府、社会、学校三者的关系,偏于宏观层面。国内主要研究成果:徐显明《确立依法治校理念,提升依法治校水平》、刘树忠《论依法治校在高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江曼洪《对当前高职院依法治校的几点思考》、有从收集到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研究成果较少。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理顺政府、社会、高校三者关系;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方面展开,缺乏对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的探究。研究角度侧重于法学、教育学的理论研究,对实践工作的研究相对较少。
国外相关论述主要集中在具体制度建设上,譬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教学评价等。主要有夏文莉、史红兵的《从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科研间接成本看待大学可持续发展》、刘筱毅《国外高校人事制度现状及对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其实浅析》、《英国高等教育对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启示》、黄珊《美国大学制度的进步性对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启示》。
二、“依法治校”下的高职院校
本文从微观的角度切入,为高职院校在自我管理中的法治化、规范化提供新视野。本研究认为依法治校在高职院校应从以下三个维度着手,制度、理念和文化:一、加快推进规章制度的建设。形成章程、学校基本制度、部门规章制度、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四个层面的制度体系,并加强规范管理。二、做到校务公开。岗位职责、各种办事程序、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畅通信息渠道,维护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避免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合二为一,清新学术氛围。三、建立学校法律服务和支持体系。随着社会参与教育的深入,学校和市场的联系愈发紧密,法律风险也随之提高;维护学校师生的权益,要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成立专门负责法律的机构,同时加强师生的普法工作。四、营造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将法治融入进师生生活,发展普法讲座,或者形成相关法律知识手册,在大学里生根发芽。心中有法,依法治校才能顺利推广,现代大学制度才能形成。这对夯实高职院校自我法治管理的理论基础有重大意义。各学院可成立与“依法治教视域下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建设”相关的课题研究,并将成果用于实际管理中。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齐下,推进法治治理新格局。明确各管理、教学部门在依法治教改革中的任务,共同推进已有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法务体系、机构的建设;法治校园氛围的营造等工作,在法治治校的理念下办出职业院校的特色。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的法制建设对于高职院校贯彻党的“十精神”具有重大意义,从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齐下,建立健全法制、法治保障体系;从微观层面落实法律保障,打牢法治基础,才能使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在高职院校实现。
参考文献:
[1]梁明.坚持依法治校实现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J].法制与经济旬刊, 2011,(4).
[2]李伶.依法治校与高职院校科学发展[J].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
[3]文莉, 陈珍.依法治校视角下高职院校法治教育新路径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 2015,(12).
作者:曾鹏 汪燕 单位:三峡大学法学院
理论只有在实践中得到良好应用才能体现其强大的生命力,所以法学教育不能仅是象牙塔里的说教,更应站在社会的高度,紧跟时代的步伐,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应本着服务地方的理念,结合地方特色,培养政治思想好、理论素养高、动手能力强的专业人才,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并更好地为地方法治文明建设做贡献。作为高校教师,也应积极转变教育思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地方法治文明建设为高校法学教育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地方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既催生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又为法律教育事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在一个法治文明相对发达的地方,才有良好的法律氛围,法律人才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从而找到合适的平台服务地方法治建设。
高校法律资源服务地方法治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高校法学研究与地方法治建设脱节现象严重(1)法学研究的地方特色不够鲜明。理论产生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都在于为实践提供科学的指导,法学研究也不例外。不同地区的人文风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治环境不同,区域性法律问题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法学研究应该扬长避短,着眼于地方特色,从区域问题出发,把学科自身的发展同地方法治建设中的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为地方法治文明建设服务。以宜昌地区为例,作为水电之都、国家著名旅游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研究的视角应关注地方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立足地方,发挥特长,也才能更好地为地方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2)法学研究成果转化率不高。据统计,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8%,虽然高等学校科研成果数量增长迅速,但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大量科技成果不能有效地转化为产品或生产力。[1]此类问题同样出现于法学研究领域。毫无疑问,高校应当担当科技创新的重要使命,但目前的做法是,主要以论文的多寡、课题的绝对数量来衡量高校教师科研能力的高低,却很少考量成果对社会的创新性贡献,导致一些研究成果被束之高阁。在法学研究领域,导致了如下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和支持,需要适合地方特色的理论研究来指导地方的法治实践;而另一方面,法学研究与地方发展严重脱节,无法搭建起科研与应用之间互通的桥梁,造成资源的浪费。2.高校法学教育结构与地方法治文明建设协调程度不够(1)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单一,无法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随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专业呈现不断细化的趋势,这固然有利于高等教育培养高精尖人才,然而也带来知识结构单一的弊端。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一门与人打交道的科学,更应该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而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目前高校的法学课程多半仅集中于法学学科体系本身,缺乏其它专业知识的拓展,复合型人才极度缺乏。(2)高校法学教育往往注重理论灌输,而缺乏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职业化能力培养缺失。许多高校为了提高学校的声誉,便把考研通过率和司考通过率作为教育教学的主要目标,而忽略了一个合格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法律素质的培养,导致很多学生虽然具备很高的法学理论水平或者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但实际运用操作法律的能力非常低。法治文明建设不仅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很高的法学理论水平,还要求其具有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依据法律理论处理法律问题,解决法律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和谐。3.高校法律资源服务地方法治建设的程度不高(1)高校法律资源服务地方的平台尚未完全搭建起来。高校是理论人才的集聚地,信息资源丰富,理应为地方建设服务,但往往由于缺乏合适的平台,一些专家学者通常将精力一心放在教书育人上,而忽视了作为高校教师服务社会的职能。在大力建设政治文明,推进法治进程的浪潮中,政府的决策需要法治精神的指导,以体现其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公务人员也需要以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在法治的框架内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推动地方法治文明建设。(2)在服务地方社会发展,宣传法制思想方面力度不够。法制宣传的深入开展无疑会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从而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和信心。就现状而言,许多法制宣传流于形式,没有真正深入人民群众。组织高校学生参与法制宣传活动,既能锻炼他们的社会交流能力,也可以发挥他们的特长,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贡献力量。
利用高校法律教育资源促进地方法治文明建设的措施
1.调整法学科研定位,加强研究成果转化地方高校应“办在地方,服务地方”。作为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始终以地方法治资源为依托、以服务地方法治建设为己任,以法律人的眼光来审视地方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论证,为地方政府建言献策。宜昌现已进入“全面推进城市升级,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的跨越式发展阶段,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跨越式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法律协调问题、城市发展与绿色保障问题、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问题、城市版图扩张与民生保障问题以及移民安置问题、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及其消解等等,都需要在法治的语境下寻求治理之术。高校与地方应加强交流合作,突出问题意识,以调研报告、学术论文、专家论证等形式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为了更好地服务地方建设,三峡大学已经与地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科学,不能为了研究而研究,而必须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社会实践。法学院应以此为平台和契机,对外加强合作交流,与相关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对内狠练基本功,以提高服务地方的能力。要始终以区域问题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地域优势,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服务宜昌科学发展,自觉服务宜昌法治实践,以更高的起点、更高的层次、更高的水平,为保持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应有贡献。2.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适应社会发展需求(1)激活职业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法学是一门基于实践需要的社会学科,具有很强的实务性,对实践的要求和对理论的要求同样重要。有专家认为,“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节,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形成了强烈的反差。”[2]因此,法学人才培养计划应该重视实践教学,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结合地方法学资源,为法学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创新教学体制,首先应该拓展教师队伍。主要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请进来”,是指聘请社会兼职教师参与法学教学活动。法学教师固然精通法学理论,但往往缺少实践经验。法律院系可以考虑聘请党政部门领导、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定期为学生授课或讲座,以开拓学生视野,增强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走出去”,一是委派教师到党政部门、司法机关挂职锻炼,进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让法学专业教师提高法律实务能力,并能在社会兼职的过程中发现地方法制发展的问题,从而针对问题展开研究。二是为学生提供更多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如安排学生进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参与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援助等活动,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2)开设多样化课程,加强综合能力培养。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必须在专业设置上具备灵活性、适用性和实用性等特点,以地方人才市场为导向,采取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的方式,积极进行科学专业调整改革,形成地方高校法科人才培养“需—产—销”的良性循环。在课程设计上,应以培养合格人才为目标、提高综合素质为原则、开设多类课程为方法,鼓励课外学习为补充,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形成兼具科学性、前沿性、实用性的法学课程体系。3.加大法制服务力度,丰富法制服务类型(1)为地方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增强地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咨询被认为是高校为地方服务最简单、最原始、最基本、最常见的形式。法学院聚集了一批学历层次较高、理论功底深厚、职称结构合理、科研能力突出的法律人才团队,他们能够凭借自身独特的智力资源和专业优势,为地方政府提供优良服务。只要地方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一个平台,法学教育者会义不容辞地贡献自己的才智。在推动宜昌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肯定有一些新型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积极面对,如果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召集各领域的专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则可以保证决策过程的正当性基础,在法治的框架内作出合理的决定。(2)为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法治文明建设首先要求建设法治政府,切实落实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建设说到底是人的建设,只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带头依法办事,才会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从而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提高全社会依法办事的水平。在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社会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摆在公务员队伍面前的任务更加艰巨复杂。只有加强法律学习,树立法律思维,才能在法治的框架下运用合法的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地方政府可依托高校法律教育资源,邀请高校资深法学教师定期为政府公务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或者进行专题讲座、合作申报科研项目等,并促成法律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3)高校与地方积极加强法制宣传,促成市民知法、懂法、守法。现代化特大城市的建设离不开全体市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而要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就要尊重公民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的主体性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群策群力,共同奋斗,早日实现建成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代化特大城市的宏伟目标。法治文明的建设不仅是法治政府的建设,更重要的是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利于促进法律法规的广泛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增强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法学学生始终是地方法治建设服务的主力军,高校在注重毕业生服务地方建设的同时也应该为在读大学生提供服务地方法治建设的机会,充分利用好在校大学生这一智力资源,组织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在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服务地方。比如,在法治宣传周中组织大型法治宣讲会,对与人民生活联系最密切的各部门法进行解读,增强市民的法制观念;定期开展送法进社区的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他们在理解和使用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寒暑假时组织大学生下乡挂职锻炼,农村地区法制观念相对落后,既可带去专业的法律知识,又能替村民们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纠纷。
与新闻报道一样,新闻评论同样记录着“正在发生的历史”。新闻评论的复兴和趋于繁荣是这个时代赋予思考者的历史酬劳。
2003年,《新京报》评论应运而生。三年多来,它的茁壮成长以及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打破了一些人在《新京报》创刊之初“北京没有评论的空间”的“消极预言”,再次证明,这个时代需要评论。
立于北京而怀远,彰显法治和人文,积极稳健有见地,这是《新京报》评论的理念。
“立于北京而怀远”,标明《新京报》评论的视野追求。它既评说北京四合院里的家长里短,中国改革进程中的波澜起伏,也关注世界五大洲的风云变幻。世界之大,均可入题,江湖之远,皆上笔端。
“彰显法治和人文”,表达《新京报》评论的价值观。努力推进法治建设,执著传播人文理想。法治和人文,既是《新京报》评论人孜孜追求的目标,也是我们衡量世事万物是与非、先进与落后的首要标尺。
“积极、稳健、有见地”,昭示《新京报》评论的方法论。
“积极”,举凡热点事件,诸如国家方针政策出台,每年的全国“两会”,重大外交活动,公权力滥用,公民私权利被侵犯,《新京报》评论都会努力发出声音,担当媒体责任。
“稳健”,不偏激,不偏执,不图一时痛快,不奢望毕其功于一役,以长久的耐心和韧劲推动国家点滴进步。
“有见地”,富有责任意识,不仅有批判性,也力求有建设性。我们恪守两个底线:一是讲理,二是理性地讲理。前者是内容,后者是方法。
二
如果真要总结《新京报》评论的“特点”,大约可以有如下几个:
报道和评论分开。我们永远对事实保持敬畏,报道必须让事实说话,拒绝哪怕是只言片语的评论。
量大。除了社论(来信)版、时事评论版外,还有经济评论、文娱评论等专版,加上每周一期的“时事访谈”版和《地球周刊》中的“国际评论”版,每周发表评论一百篇、十万字以上。
题材多样。如上所述,无论是时政的,还是社会的,无论是国内的、本地的,还是国际的,无论是经济的、文化的,还是体育的,方方面面,都能从《新京报》的评论中找到相应的内容。
架构完整。从普通读者表达草根声音的“来信”栏目,到公民写作的“时事评论”、专家学者的约稿和“时事专栏”,再到比较高端的“时事访谈”,基本上对应了社会不同层级人士的观点表达,换言之,《新京报》评论在努力为每个人的表达搭建平台。
时效性。紧跟新闻,洞察时事时局的每一个微妙变化,在大家热议的时候第一时间发出声音,最大限度地发挥评论的力量,引导舆论走向理性和成熟。
建设性。不用讽刺挖苦、冷嘲热讽的手法评判一件事情,而是努力提供解决的途径和思路。
权威性。身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新京报》储存了丰厚的政治资源、文化资源、学术资源,数百位专家学者的观点高屋建瓴,揭示事件的本质,对时局提出方略。
不谋求话语霸权。我们的“社论批评”栏目,欢迎读者对社论进行批评;我们的“观点交锋”栏目,试图打造一个“声音广场”,更是让不同观点在这里呈现。
三
这次《杂文选刊》选了《新京报》三篇评论文章,这三篇文章的共同点是:文字优美、行文自由。当我们对常见的“八股评论”感到“视觉疲劳”时,这样极具个性的文章能让我们眼前一亮。
评论家们应该发扬杂文的精髓,这些精髓在于:题材广泛,不拘泥于一事一议;行文自由,不是一味地“一二三四”;语言生动,不是概念的罗列和生硬的推理;多有趣味,不总是板着面孔说教……
论文关键词:学校;法制教育;方法途径
论文摘要: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法律意识,学校必须要强化教师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努力探索学校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 师资队伍建设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保障
学校是实施法制教育的主渠道,而学校教育是通过教师来进行的。因此,在培养学生法律素质过程中,先要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使教师形成崇尚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以及权利意识和民主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
(1)树立自觉学习、贯彻、理解、讲授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的意识。每位教师要在自觉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基础上,用法律视角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树立平等对待学生及其家长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每位教师都应当明确,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教师在工作中的教育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义务。教师不要以“管人者”自居,要学会平等对待学生及其家长。
(3)努力建立新型、良好、和谐的师生关系。师生之间保持温馨的人际接触和融洽的互动,有助于师生进行良好的心灵沟通,建立和增进信赖感;有助于改善学生的心理状况,形成自我接纳、自我肯定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转变教师观念是突破口,调动学生的一切积极因素,建立客观、鼓励为原则的评价机制是关键,坚持了解和尊重是保证。我们应该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个在关爱中成长,在愉快中学习,在欢笑中生活的环境,使学生对学校、对老师有种归属感和依恋感,在学生和学校之间建立一种坚固的纽带,从而减少他们违法犯罪的机会。
二、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
目前各级学校还没有将法制教育课程化,这也是法制教育实效性较差的原因之一。教育决策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法制教育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学周安排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这不仅是法制教育地位使然,也是课程现代化的一个客观要求。
三、建设依法治校的校园环境
实行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就能在校园内形成讲求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通过组织师生共同参与建设整洁优美、富有教育意义的绿色校园环境,形成学校健康向上的人文生态景观;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科、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建设以爱国主义和优秀民族文化为主体的校园文化等,也必将对学生遵纪守法观念的培养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四、做好“问题学生”和“学困生”的教育工作
做好“问题学生”和“学困生”的教育工作,是学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内容。“问题学生”和“学困生”在现实生活中承受了来自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更多压力,因此学校要特别关心这一特殊群体,要特别慎重对待对他们的评价和惩罚,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多以肯定性的评价来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提高其求知兴趣,防止他们沾染不良行为。要认真做好“问题学生”和“学困生”的转化工作,可采取建立“问题学生”和“学困生”档案、开展“一帮一”活动等,帮助他们不断取得进步。
五、进一步深化课堂法制教育
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但从目前课堂法制教育的情况看,还主要局限于知识教育的层面,还没有把对青少年法治精神、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法制教育的目标。学校的法制教育不仅是教给学生法律的内容(即合法的、违法的),更重要的是要教给学生法律的本质和精神,这才是法的教育的终极价值。
六、丰富教育手段,提高教育效果
学校的法制教育要和社会的普法教育接轨,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提高教育效果。
总之,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实现。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法治 法律扩张 法律的价值
一、法律扩张的时代背景及所面临的问题所在
中国致力于法治建设数十年,于如今已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诸多法律已覆盖社会政治、经济等相关方面并不断发展扩张。法治进程依然坚定前行,各项法律从制定到实施不断地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发展已然进入到一个法律扩张的时代下。法律扩张是应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经之途,同时也是国家法治建设成果的积极反应。法律扩张主要表现在有形和无形的两个方面。有形的法律扩张指法律不断地被制定和实施,同时随法治进程之坚定前行,法律在数量上依然会呈现向上发展的态势。无形的法律扩张指法律意识在社会中的不断传播,即“依法而有所为,依法而有所不为”的意识逐渐在社会中扩展和深化。
然而,我们必须直面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处在发展而非完善的事实。冷静的思考我们所处之法律扩张的时代,不难发现这个时代下有两个问题我们必须要面对。其一,即有形的法律扩张下,法律被多数体现在数量上而非体现在质量上。其二,即无形的法律扩张下,法律更多的被体现在“用”上而非法律及其价值本身。
(一)有形的法律扩张所存在的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之初,基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法被真正的亟需。法律首先在创制数量上和施行速度上被要求,以期及时填补法律在社会中的空白,确保有法可依。这种思维和模式于当下依然在延续,然而“法治之法”并非仅仅只需要数量上的法律。而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数量上的法律已经并非建设上的主要追求。当今中国法律上的主要追求应当是在契合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实质精神上,即中国特色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或许是原有机制的惯性,我国目前多数的法律仍然是体现在以数量来弥补具体适用上的空白而非体现在“法治之法”的本质精神上。这样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现有法律难以较为持续的适应中国实际需求的变化和发展,而不得不重新出台新一轮的适用性法律以适应需要。同时当一旦出现新的变化而短期适用性法律又难以适应时,新的一轮循环又不得不紧迫开始。如此难以体现“法治之法”的本质精神而仅追求数量上之法律的循环往复,最终造成的结果可能是中国法治的停滞。
(二)无形的法律扩张所存在的问题
社会中常会出现诸如以下舆论,如一旦当利用法律手段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预期解决利益上的纠纷时则呼法律无用或法律无能。又如一旦社会上出现某些问题则动辄强调法应加强或苛以重法。还如一旦当某些具体性而非普遍性问题不能被及时解决则要求此应立法,彼亦应立法。等等诸如以上相似舆论时常性的出现,笔者常会思考,难道我国现有体系内的法律真的就如此价值微微?诚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仍处于建设阶段而远未达至完善,一些方面存在着法律或法律相关制度不健全的现象,但是这些难道就是问题全部原因之所在吗?
然而当笔者难以自我全面合理解释而反观产生如上法律意识的人其本身时,笔者豁然发现,是否产生如此法律意识的人其本身存在着一部分原因呢?法治建设是一次历史性的转折,原有的价值观念相应的也需要随之出现转折性的重建。然而价值观念上的重建却难以像机制上重建那样迅速,滞后则必然出现。随改革开放的进展,各种社会思潮涌现,同时又对原本滞后的价值观念进行了冲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当人们无所适从时,随法治建设的深入,人们首先在对法治和法律适用上的作用价值注入了高度的期望。同时随之数量上的法律施行及扩张,更加偏离人们对法律应有价值的理解。然而这种数量上的法律诸如上文所述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程度上对“法治之法”的价值上的缺失,因此其不能从根本上树立人们对法律完整的价值认识。而且法律本身亦有其局限性,当法律没有如期扩张到其本身所不能达到的地方或扩张到其本身所不应到达的地方时,法律根本不能在这些地方发生良好的作用,甚至会发生反作用。如果对法律价值上的理解不完整即把法律仅仅局限在“用”上,而当这种意义上的“用”难以实现时,人们难免对法律抱以失望或无用的态度。
综上所述,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的法律扩张中所存在的问题,其根源都是对“法治之法”应有价值的缺失。因此,探寻法律的价值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法律的内在和外在价值分析
价值一词其本身就具有多元性,从不同的角度去探析会得出不同的解释。概括的说,价值就是事物所具有的属性、能力、规定和组成部分。如果我们探讨某一事物是否具有价值,一方面是探讨这个事物相对其本身之外是否具有作用上的意义,另一方面则是探讨这个事物其独立的自身上的意义。事物相对上的意义就是其外在价值,事物自身上的意义就是事物的内在价值。
就事物的外在价值一般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外在价值所依赖的是其所能实现某种目标作用上的意义。即如果另一事物能够更好的实现可欲的目标,那么该事物的价值就会下降,甚至会被替代而失去价值。其次,外在价值所依赖的是在其所能实现另一事物的目标上,所以外在价值的大小或有无是决定在依此事物去作用目标的人的主观选择上。再次,如果某一事物只具备外在价值,那么其重要性就不在来自于本身,因此我们在面对单纯具有外在价值的事物时,就不能在强调它的外在价值属性的同时说它的重要性还来自于其自身;即使有这样的判断,但是这将无法避免的成为一个逻辑上的悖论。
所以当我们讨论一个事物的价值时不能仅局限在此事物的外在价值上,完整的发现其价值必须同时寻找其内在价值。内在价值是事物价值的根本,与外在价值不同,拥有内在价值的事物是可以主张其所能够实现的目标的;换言之,拥有内在价值的事物,并不妨碍它能够被视为服务于可欲目标的工具。但是外在价值的多少、大小,并不影响内在价值在证明该事物之重要性上所有的核心地位。也可以这样说,当我们要想强调某一事物的重要性时,如果它拥有内在价值,只需要成功说明该种价值,那么该事物的重要性就不可动摇,这种重要性并不因其外在价值而有所改变。内在价值是事物固有的、特定的和不依赖它物来证明自身意义上的存在。
因此具体探讨法律的价值时,在关注法律的外在价值时还应发现其更为重要的内在价值。无论是依赖数量上的法律来弥补社会管理上的法律依据空缺,还是社会公民法律意识中对法律“用”的意义上的理解,其所体现的都是法律的外在价值。如果只关注法律的外在价值,那么其就沦为了简单的工具,它存在的意义也就是可有可无的了。然而,这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向是相背离的。
法律所承载最为根本的不应是其工具意义上的利用价值,而应当是对法治在精神上的表达和贯彻,只有法律的内在价值才能真正体现“法治之法”的本质精神。法的内在价值是对法治的诠释,法治通过法来具体化到现实中的各个方面。法的内在价值是对民主的坚持,民主上所需要的各种诉求通过法来表达和维护。法的内在价值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公民权益是法的来源,而法也不仅仅具有工具作用上的意义。法的内在价值是是法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决定了法不因其在具体适用上的能或不能而有所改变,亦或可有可无。
三、法律扩张时代下的法律实现其内在价值的途径
法律扩张时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阶段,这个时期的关键又是对法律质量的提升,而法律质量的关键又在于对法律的内在价值的体现,因此必须充实我国法律的内在价值。
首先,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应当更多的体现其内在价值。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前,法律制定和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具有构架上的重要作用。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后,法律应当着重从体系内的根本价值上进行构建。这种价值所承载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的内核精神,而不是政府管理手段上的作用意义。所以法律的制定应当从以数量上的具体适用为出发点上而转移到从质量上体现法律的内在价值为出发点上,进而使法律所承载的不仅是其规制手段上的意义,而同时更加充分的包涵法治和民主的精神。同时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对法律的目的和具体内在价值进行更为深刻的理解,而不是单纯的依法律机械的执行,更不因该将法律视作在具体政策上推行和管理手段上的工具。
其次,应当赋予“普法”以新的内涵,同时扩大公民在法律制定中的参与权。传统意义上的普法主要是对法律教条式的宣传,其在作用仅仅是告诉人们什么该做、该怎样做和什么不该做。这种普法就是培养公民在法律意识上仅仅将法律的价值视为“用”,而令人们忽视了法律为什么“有用”的内在价值。中国的法治建设是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建设,其目标之一就是让公民认识到法律对于他们真正意义,进而坚实法治的基础。所以普法不仅仅当告诉公民法怎么用,而更应当告知法为什么这样用的原因即法律的内在价值。同时应当扩大公民在法律制定中的参与权,没有那种普法教育更能让公民在参与到具体的法律制定过程中更加深刻的理解法律内在价值和对他们真正的意义。
较之《人民日报》“大地”、《文汇报》“笔会”等“大牌”副刊,《上海法治报》的副刊“法治随笔”委实是“小字辈”。然而,在各地法制专业报辟有固定的副刊,并不多见,况且“法治随笔”刊出的文章常被《杂文选刊》、《杂文月刊》、《读者》、《每周文摘》、《文摘报》等转载,这在同行中更是为鲜。
《上海法治报》前身为《上海法制报》,创刊于1985年。草创时期,每周一期的四版小报,副刊“芳草地”便占有一席之地。“芳草地”的“杂谈”栏目偶有杂文界名家佳作亮相。随着报业发展,版面扩大,迄今已是每周五期、每期十六版。专版栏目多有变化,但副刊始终存在,且增至每周二至三期。副刊的分量日渐重,比重日趋大,已为广大读者所喜闻乐见。进入新世纪时,报名易为《上海法治报》,全面改版,“芳草地”更名为“法治随笔”。自从我接盘副刊后,首先着力改变副刊光是“政法人士谈政法事――自家文章自家看”的狭窄生存空间的状态,突破副刊只写“政法事”的畛域,明示办刊宗旨:从法制的视角观察和分析社会问题,并以随笔的形式诉诸文字。由此作者群和读者群都发生了质变,“法治随笔”副刊不再是“政法界”创作的自留地,而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培育的百花园。“法治随笔”的栏目全面更新,突出内容的思辨性和形式的多样性。
作为法制专业报的副刊,文章自然做在“法”字上。“法”的内容很实在、很具体,诸如:法制建设的滞后现象,现实生活诸多与法不相符合的典型事例,表现形式不一的司法腐败问题,中外法制的比较,法与道德的关系,现代公民的法制观念,国计民生亟待立法的吁呼,家庭婚姻等社会领域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如何用随笔等文艺作品的形式而不是案例报道或论文的形式予以关注和诠释,成为本报副刊生存的理由,并为之拓展提供了用武之地,像“法治随笔”那样每期都集中刊出谈“法”论理的文章,这在其他类型的专业报或综合类的报纸的副刊都是不可企及的,它成了我们的优势和强项。
从宽泛的意义上说,“法治随笔”刊出的文章大多是杂文(当然质量不一)。“法”是硬性的,但我们要求的文章不可写得硬梆梆的,相反,主张形式上的多样性,诸如寓言故事、动物对话、域外珍闻、絮语短章、书信等。而内容的思辨性则可以从“法治随笔”开设的栏目窥其一斑:“并非闲话”、“世象纵论”、“文坛走笔”、“史海一勺”、“零思碎想”、“随感录”等。每期领衔的“名家茶座”更是“法治随笔”的亮点,鄢烈山、何满子、朱铁志、邓伟志、徐迅雷、王乾荣、鲍尔吉・原野、毛志成等杂文界宿将都是“名家茶座”的常客,他们的杂文名篇颇为抢眼,当为“法治随笔”添彩增辉。
常言道:生活中处处有法,以自己的生活感受和理性感悟来谈法,无论名家还是平民都有同等的话语权。只要言之有理,我们都将一视同仁,都有面世的机会。近年来,“法治随笔”每月都有上百篇的自由来稿。虽说作者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作为编辑,我则有一定的选稿标准。我优先择发下列几方面的稿件:一、说真话,虽然不一定全是真理,但不屑装腔作势和矫情造作之文;二、不惮深刻的片面,它总比四平八稳的公允之论更为引人深思;三、并不一定要有结论,不求把话说满说全说尽,给读者留些思索的余地;四、唱反调,只要有理有据有节,异端是一种多元文化的体现。
作为园丁,我将一如既往地精心培育“法治随笔”这一“芳草地”,也借《杂文选刊》给我的这次机会,力邀杂文界同仁光顾。
周仲瑛从瘀热论治缺血陛中风急性期的学术思想杨宁过伟峰(指导)(775)
张敏建以“盆骶经络揉推法”治疗前列腺痛的经验彭明健(777)
学术探讨
温病的辨证技巧庞秀花周耀庭(指导)(780)
论桥本甲状腺炎当从肝、脾、肾三脏论治张亚董健栋(784)
郑钦安《君相二火解》之我见叶晓光(786)
吴鞠通对仲景养阴法的运用与发展赖明生杨禅中陈润东杨进(指导)(788)
强筋逐痹中药口服结合肌力训练治疗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疗效观察顾力军张志强(791)
中西医结合治疗顽固性不寐40例吕翠岩丁舟(793)
手法推拿牵引治疗神经根型颈椎病98例赵凯(795)
北京中医 对炙甘草汤方证及煎服法的思考周平安(797)
芦荟在皮肤科临床的应用杨顶权白彦萍吴荣国邱显荣(799)
浅谈中药饮片临床应用的常见误区吴春华陈誩王和天(802)
光绪皇帝与御医(下)梁峻(804)
董德懋老师和《北京中医》月刊徐凌云高荣林张纲(806)
刘沈林医案研读商洪涛刘沈林(808)
丹栀逍遥散加减治疗肝郁血热型功能性子宫出血黄传发(810)
充血性心力衰竭的中医治疗进展邹冲司晓晨朱文静(811)
带状疱疹的中医药治疗进展陈慧文(813)
腰背肌功能与慢性腰痛的康复治疗概况吕俊玲林志苇(指导)(816)
拓宽中医药专业学生就业途径的建议李渊吴至凤吴盛(818)
中医药院校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初探刘隽徐茵(820)
高校兼职班主任的工作体会张秋云张瑞新王欣苗季巍巍(823)
《北京中医》2007年总目次(826)
传承·传播·共享——记2007年“中医中药中国行”工作交流会(F0003)
京津冀地区中医医院重症感染中西医结合诊治策略论坛在京举行黄毅(F0003)
2008年《北京中医药》新设栏目(M0002)
首届国际中西医结合内分泌代谢病学术大会暨糖尿病论坛征文通知(380)
“第三届世界中医药心血管病学术研讨会”会议通知(第一轮)(392)
临床研究
C反应蛋白与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血瘀证的相关性研究孙文军田金洲时晶李林森倪敬年蔡艺灵(328)
中西医结合治疗糖尿病肾病60例临床研究谌洁(331)
中药穴位贴敷对美施康定所致便秘的疗效观察杨中王笑民徐咏梅胡凤山张青(334)
五味消毒饮加减治疗急性痛风性关节炎的疗效观察李跃武士芬(336)
学验传承
谢鸣运用六味地黄丸治疗杂病的经验薛珂谢鸣(指导)(339)
王新陆治疗肺病用药经验浅识李鑫朱文浩于磊(341)
王宝玉治疗痞满证的临床经验北京中医 李艺(342)
邱模炎用柴胡剂治疗尿路感染的思路与经验李楠孙慧王萎(344)
学术探讨
急性胰腺炎的中医药研究现状及思路杨晋翔韩海啸张学智冯军安李志钢(348)
妊娠期高血压病产后蛋白尿的证治探讨刘政王小燕孙震(351)
简述《华氏中藏经》之学术价值及影响于晓武冰严季澜(353)
对“腹痛宜和”的认识李永红严季澜(355)
临证纵横
健脾化痰补肾法治疗13例重叠综合征患者疗效观察谭素贞张燕萍(357)
益气活血法治疗脑梗死恢复期50例临床观察陈光李文华任绍林(359)
独活寄生汤加减治疗膝骨关节炎孙学东姚华姚杰高天好(361)
加味半夏白术天麻汤治疗痰湿壅盛型高血压病的临床观察周红梅(363)
杏丁注射液治疗急性脑梗死30例临床分析李莉芳(365)
疏风祛邪、利湿固涩法治疗小儿秋季腹泻朱丽霞(367)
薏苡竹叶散加味治疗脾经湿盛型蛇串疮疗效观察周淑桂高春秀(369)
以补为通治疗正虚血瘀证冠心病心绞痛150例临床观察刘宝山(370)
中西医结合治疗急性水肿性胰腺炎63例易春生(372)
实验研究
脑络欣通对局灶脑缺血/再灌注大鼠胶质原纤维酸性蛋白GFAP表达的影响陈业农王键唐巍胡建鹏(374)
新加良附方影响小鼠肝癌组织VEGF与MVD表达的研究雒琳马成杰陈信义(378)
读者·作者·编者
医学论文不宜用的字和词(377)
文献综述
扳法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的研究现状(381)
传统按摩疗法与现代康复训练结合治疗脑卒中偏瘫概况谭毓虞立勤刘香弟(384)
中医治疗功能性消化不良伴抑郁情绪概况迮兴宇张捷(指导)(387)
从气血论治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的研究现状赵小敏李艳丽(389)
教育改革
对中医本科专业境外人才培养的思考乔静华(393)
北京中医 推拿手法学的教学体会杨晓仙(395)
高等院校校重点学科建设评估研究进展姚捷(396)
中西医结合治疗胃食管反流病(下)胃食管反流病中医证候流行病学研究刘汶王仲霞韩偎偎夏志伟(243)
中医对胃食管反流病的认识与辨证陈誩刘汶(245)
胃食管反流病的中西医治疗李军祥张厂(248)
临床研究
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的病因论治姜良铎张晓梅肖培新(252)
自拟补脾除痹汤联合甲氨蝶呤和柳氮磺胺吡啶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的临床观察肖正华高京荣林长喜(255)
外用通络散治疗奥沙利珀化疗致周围神经毒性的临床研究娄彦妮贾立群邓海燕李利亚李学万冬桂(258)
中老年带状疱疹后遗神经痛的疗效观察臧鑫(261)
首都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学系揭牌暨学术论坛举行(254)
《北京地区中医常见病证诊疗常规》最近出版(257)
中医药的科学性已成为共识(260)
“全国新安医学研讨会”征文通知(285)
“第三届世界中医药心血管病学术研讨会”征文通知(314)
北京市政府2008年“折子工程”——社区卫生中医药服务在年内将实现三个100%(317)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皮肤性病科北京市赵炳南皮肤病医疗研究中心(F0003)
学验传承
邹本贵教授治疗慢性腰腿痛用方选介魏戍高小勇王莹邹本贵(指导)(264)
火针为主治疗顽固性面肌痉挛李群张丽玲常虹程海英(指导)(266)
学术探讨HttP://
《医学心悟》的学术特点及对临床的指导意义谢芬(268)
对《金匮要略》“阳微阴弦”的认识及应用体会郑虎占(270)
杨士瀛《仁斋直指方论》的用药规律与特点王玉凤李雪琴纵横黄学武(271)
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五石散蔡松穆廖培辰(273)
郁证浅析赵东(275)
临证纵横
活血化痰通络法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痰阻心脉型的临床观察周红梅(277)
425例住院老年病人死亡病因分析白爱萍刘元元李小娟(279)
按摩手法治疗阴虚火旺型不寐的临床观察北京中医 黄曼博(281)
关于临床医学论文写作中的摘要(283)
电针治疗颈性眩晕的疗效观察张树新(284)
按动结合手法配合中药熏蒸治疗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的临床体会张志国(286)
基层园地
久年夜热出汗治验柳育泉任妙琴(288)
方药经纬
脂质体在皮肤局部给药系统中的应用车晓平赵小伟李卫敏(289)
金水宝联合活血通脉胶囊治疗早期肾功能不全的临床观察秦秀荣范津生(292)
实验研究
茶多酚对人脐静脉内皮细胞增殖和凋亡的实验研究武红莉陈信义韩冷崔巍(294)
综合法复制大鼠慢性萎缩性胃炎癌前病变模型形态学观察及早期细胞凋亡分析张玉禄李军祥鲁香凤戴欣朱陵群(296)
文献综述
北京中医 帕金森病的中医药治疗李军艳杨明会窦永起赵冠英(300)
针灸治疗银屑病的研究进展王俊慧刘瓦利(303)
黄芪对免疫系统的作用研究进展邵佳骆殊(306)
近10年针灸治疗经前期综合征的评价性综述崔灿元于金娜于英伟(309)
教育改革
推拿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实践范炳华许丽袁相龙谢远军褚海林吕立江王鹏(312)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也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占有重要的地位。本文主要论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渊源,发展过程,以及其所体现的时代价值。并且利用民法方法论的价值分析方法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求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价值,推进当今司法建设。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与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就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演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的,在世界法律文化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出现,传统法文化也在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得以产生。
夏商周三代,在法律的精神方面,确定了“明德慎罚”的原则。要求当时的统治者要张明礼仪道德,加强犯罪预防,一实现理性结合,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这一时期,重视“礼治”,使得礼学文化得到了充分发展,成为“制治之源”。
西周时期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出“礼以遵其志,乐以导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综合为之的法律学说。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文化,形成于战国秦汉时代,成熟于魏晋隋唐,发展演变于宋元明清,具有完整的发展命脉。
汉朝统治者总结了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之的法文化学说。这诠释了法律之学,已经与先秦时期自由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它受制于封建纲常礼教,听命于官方的权威说教,基本上是一种官学。唐代是以往各种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在法学上的最大贡献是完善了封建法学体系,使封建行政法学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分支。唐朝开元时期,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制订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完整的封建行政法典。形成了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学分支,对后代产生了重大影响。明清之际,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与初步发展,影响到法学建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示了其鲜明特色,独树一帜。主要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影响,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特点
以宗法家族主义为本位的的伦理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构成因素。在普遍重视伦常观念的中国古代社会,伦理观念形成了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涵的法律关系。之后,随着儒家思想被确立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开始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相结合的伦理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是伦理主义的法律文化。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宗法伦理为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具体表现是:礼法结合,以礼统法;德刑并用,以德为主;重人治,轻法治;重刑法,轻民法;皇权至上,以言代法。
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等级的长期存在和牢不可破。礼就在于通过论证等级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礼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通过确立“别贵贱,序尊卑”的等级制度来实现的。强化社会政治的等级规范,是礼制的一个重要功能,以此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的目的。礼不仅是严格的政治等级制度,而且是一种严格的日常行为规范。礼确认王权的特殊地位的合法性,中国古代的思想家非常重视礼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因素丰富多彩。如:人治观念、皇权思想,以言代法,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司法与行政合一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彻底根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并未失去其价值,值得我们继承与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我们了解中国的国情,深入研究法学理论,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促进当今法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
中国文明具有人文性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对个体人格价值的尊重。他所肯定的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个人价值收到了身份,性别,血缘等级的严格限制,个人权利相对于义务是第二位的这是我们认识中国传统文化应当考虑的。人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主张立法、司法都以民为本。早在两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确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包拯说:“民者,国之本也”。他主张立法当以便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并不过时。我们知道,法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同时也是对人们的各种利益和需求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以确认、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目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必须时刻关注和尊重人的需要,既不能无视民众的需要,也不能强迫民众接受他们所不需要的东西。
3.2 礼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
在古代中国律多指制度规范,法的价值剥离为礼,于是礼就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中国古代管理者发现礼治并不是完美无缺.礼治必须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刚柔相济,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二者成为中国古代管理的两根支柱。同时强调礼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础,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弥补礼治不足。所以,礼是一种“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种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的“经纬蹊径”。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则偏重于礼治;若社会动乱,政治不稳定时偏重于法治。礼治是基础,是前提,礼治必须有法治的配合。礼由氏族社会一般的祭祀习惯,演变为中国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极强血缘关系合为一体的家国相通统治模式的结果,也是数千年立法、司法的实践、选择的结果,“礼”蕴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圆通、和谐的特征,至今闪现理性的光芒。
4 结束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几千年积淀而成,在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要批判,也要继承,要吸收中国产同法律文化的精华,去其糟粕,我们既要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价值体系的转化,也要警惕西方的文化霸权。这是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二版.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
论文摘要:伴随社会转型进程加剧,我国区域关系已经进入新的阶段,法制化已成为我国区域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应首先明确区域关系法制化的科学内涵,充分认识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的重大意义,找到实现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的正确途径。
一、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的内涵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政府就十分重视区域经济发展和宏观经济协调发展问题。我国是一个大国,更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一直十分突出。党和政府花了很大的精力试图缩小或者消除区域间的发展差异,促进各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一方面表现为各个区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另一方扩大了各区域的发展的差距,而且这种趋势还处于一种不断扩大的趋势。区域有强有弱,有大有小,彼此相连,就会发生各种关系。特别是涉及到经济发展时,各个区域不可避免的发生联系,彼此间既有积极的推动,也会有消极的摩擦和冲突,因此必须关注对区域关系的研究。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的不断发展变化,区域关系日益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进行整合。我国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为此要处理好下面的两个基本关系:一是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与区域内经济建设的关系。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是健全区域法制乃至法治的过程,是从区域发展的各项建设中的精神方面和制度方面的建设,从而涉及到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个方面。二是法制目标与区域建设其他目标的关系。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就是要使得区域建设的各项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设法制化的区域关系。
二、区域关系法制化是区域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建设法制化的区域关系,实质上是在加强区域的法制意识,培养区域法治能力和意识,使得区域的发展有章可循。区域的发展,必须是协调的发展,而且是在法制基础上的协调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从源头上抓起,通过区域关系法制环境的建设,为今后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其次,区域关系法制建设是我国的一个薄弱环节。我国区域关系最主要的就是经济区域的合作,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相关的法律依据却严重滞后。因此,必须加快我国区域关系的法制化建设,做到依法规范区域建设。最后,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是有效解决区域政府因利益导向而产生的政府失灵的重要手段。作为政府除了提供一般性的公共物品外,还提供包括一系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鼓励或限制区域内某种产业的发展,支持或抑制某些企业的成长等区域性政策法规均对区域优势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区域关系法制化建设的途径
要实现区域关系的法制化,要从几个方面进行改善,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制定和完善区域法律体系。首先,制定全国统一的区域关系的政策法规。区域的协调发展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作支撑,中央应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以协调区域合作的平衡发展,规范各类地区经济合作组织的活动。如何从区域协调上升到国家协调,目前学界的主张大致有三种,一是主张制定统一的国家政策;二是主张将“国内区域合作”入宪,为相关的立法提供宪法依据;三是主张制定区域关系单行法。其次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协议机制。主要方式有:区域内协议主体的多元化、改善行政协议的程序和完善行政协议的内容。提高行政协议缔结程序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除了要强调政府的制度导向外,还应重视公众或有关市场主体的参与,应尽快建立听证会、意见征求会等渠道,广泛收集公众和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使行政协议更好地体现区际民意。第三是加强立法合作,减少立法冲突。区域关系中的各个主体在制定立法计划时,要充分交流,相互了解。及时清理和修改过时的法律。区域内各立法主体共同对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认真清理,对违反上位法,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有违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精神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以创新的精神,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的相关法律。(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区域关系执法。建立执法长效机制。区域关系执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区域关系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关系到区域内所有公民直接利益和区域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当加快体制完善,包括明确执法队伍及执法权限,规范执法任务和内容,加强执法协调,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严格执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中央政府的协调能力,设立专门的区域执法协调管理机构,对区域合作中的行政执法问题进行宏观指导,解决区域成员之间、区域成员与中央政府之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维护区域行政执法的公正与效率。(三)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区域内法律意识。区域建设和发展离不开区域内各个主体的参与。一方面使得区域内各个主体熟悉区域关系法,了解区域关系法赋予其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培育区域内各个主体的守法意识。区域内各个主体法律意识的增强,不仅可以消除和减少违法现象,更有助于做到自觉依法办事,依法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称为制衡和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四)加大监督力度,扩展监督途径。为了保证区域内各主体始终做到依法办事,就必须加强对区域捏活动的有效监督。因此,进行监督的主体,除了政府本身的监督部门外,还应该包括居民、中介组织和第三方等,完善民主监督、法律监督的形式,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因此,监督对象包括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其他社区组织、社区居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转贴于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区域合作初显成效,整体上呈稳步推进的态势,已基本形成功能各异、协作关系较密切、逐步实现经济融合的区域经济。区域发展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协商等非制度手段来推动,更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执法协作机制等法律手段来加以保障。在新的发展阶段,要我国的区域建设向纵深发展,真正实现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必须加强区域的法治建设,构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法治框架,使目前政策型合作机制向法治型合作机制转变,通过法制的协作化,进一步实现管理的协调化和经济的一体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