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2 15:21: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纳税评估调研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今年以来,xx市地税局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为契机,牢固树立“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科学治税理念,精心选择辖区内项目投资额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集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实施专业化的案头分析评估,深入研究不同类型重大项目周期管理的内在规律,积极探索,创新思路,系统总结出“项目周期评控法”等评估方法,全面完成25个重大项目的纳税评估,经案头评估和核查稽查,共发现纳税疑点105个,涉及税款1906万元,有效增强了控管实效,增加了税收收入。
一、实施纳税评估的动因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评估对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的管理活动。纳税评估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过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税源监控能力、降低异常申报率、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控管质效起着积极的作用。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强化税基管理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从去年底开始,各级党委、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加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政策,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开工。借助管理软件支撑,采取人机结合方式进行专业化评估,可进一步改进管理手段、拓展控管范围、提高监控效果,切实把经济增长点转化为税收增长点。二是盘活数据资源的需要。日常控管中,税收管理员重征收管理、轻评估分析,对大集中系统、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软件中现有的数据信息以及相关合同资料,未能有效整合运用,建立经常性评估分析制度,造成数据资源利用率不高,直接影响到数据变税源、税源变税收。三是凝聚控管合力的需要。经过调查发现,由于征管基础和人员素质的差异,不同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力度和控管质效不均衡。在“大集中”系统管理框架下,只有按照新的税源控管模式的要求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深入开展案头分析评估,分析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部门岗位间的配合联动,才能形成评估、征管、稽查等环节的良性互动,构筑起重大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高效运转机制,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二、主要作法
(一)项目周期评控法。以工业建设类、商业建设类、企业办公用房建设类、技术改造类以及其他建设类重大项目为评估重点,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和财务管理特点,将重大建设项目划分为投产期、试产期和达产期三个周期,不同生产周期确定不同评估重点。重大项目从立项开始到投产期,重点对取得土地方式与土地交易税收清算以及取得发票的真实性、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等税款进度与投资方拨款进度以及工程形象进度的同步性、“甲方供料”申报缴纳税款的完整性、境外提供境内设备安装、技术改造、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与预提所得税扣缴的及时性、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申报的准确性等情况评估监控;从投产期到试产期,重点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实际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在建工程是否延期结转固定资产和人为拖延房产税应税时间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的准确性评估监控;从试产期到达产期,重点对应税房产、土地以及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销售收入等实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源转化情况与项目规划立项文书的差异性评估监控。比如,在对一热电公司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私自征用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委集体土地一宗,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28万元。在对一风电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环节未按照规定扣缴税款,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146万元。在对一金业化工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建工程延期结转固定资产、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过评估核实,补征入库税款44万元。
(二)关联钩稽评控法。以居住建筑建设类重大项目为评估切入点,根据已有的房地产行业数学模型和评估指标体系,以行业总体税负率为评估标准,以此来衡量和判断企业税负是否合理、纳税是否正常,对纳税异常企业,依据营业税征收率与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以及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三者计税依据的内在关系,对税负偏低、指标异常、申报异常、营业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不匹配、代征税款与建筑规模不符等情况重点评估、筛选疑点。比如,在对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估过程中,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申报入库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倒算,发现该单位申报三税的计税依据不一致,差异很大,经过评估核实,应补征入库营业税309万元、企业所得税158万元以及其他各项税费40万元。在对一商住综合开发项目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项进度与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等税款进度以及工程形象进度不同步,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来,商住房销售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未结转收入,经过评估核实,分别补征入库扣缴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等各项地方税收22万元。
一、基本情况 讯业对gdp的贡献率为6%,行业就业人数超过100万,电信行业税收收入为3320亿乌先令,20**年同期则为2890亿乌先令。截至20**年4月,电话用户数达到1830万,电话普及率达到51.3%。获得授权的电视台为67个,其中有 62个处于运营当中。有229个调频广播电台,其中208个处于运营当中。快递业务邮寄商品数量为134,349件,普通邮递邮寄商品数量为 1,497,018件。互联网增长迅速,截至20xx年12月,互联网有效用户数为360万,20xx年同期为270万。截至20xx年12月,移动银行用户数为1424万,交易量为18.6万亿先令,20xx年同期用户数为887万,交易量为11.6万亿先令。20xx年4月,通讯行业毕业生人数为 680人,20**年6月为610人。
二、主要运营商和设备供应商市场份额 乌干达通讯行业企业数目较多,但多为外资企业,彼此竞争激烈。相关领域主要公司占据市场份额如下:
通讯运营商:mtn 45%,airtell 35%,africel 10%,utl 5%。
设备供应商:华为 60%,中兴 15%,爱立信 15%。
三、并购情况 黎巴嫩的africell公司收购法国电信旗下的uganda orange公司。africell是总部在黎巴嫩的一家非洲区域电信运营商,也是乌干达仅次于mtn和airtel的第三大电信运营商。该宗并购行为于 20xx年11月完成,收购金额为1200万美元。africell公司由此承接了约100万注册用户并计划未来三年在乌干达投资1.5亿美元,目标是到 2xxx年在乌干达发展600万用户,占当地20%的市场份额。
四、政策法规 13/14财年,新出台以及正处于审核阶段的法规主要包括 :乌干达通讯法案(20xx年开始实施);网络管理条例(于20xx年对外生效);国家信息通信技术政策(提交内阁审核);数据保护和隐私法案(获内阁审核通过)。
五、工程项目 边远地区通讯发展工程。主要包括:截止到20xx年3月,为学校总共修建了1027个信息技术实验室;为78个地区议会办公室、816所地区医院、53 所乡村学校装上了宽带;为22400名社区成员提供了互联网方面的知识培训;在ntungamo、bugiri和soroti三个地区的私立学校启动了电子计算机实验室项目试点。
电子政务工程。20xx年乌干达政府制定了信息和通信科技政策框架,致力于推动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20xx年6月,华为公司与乌干达政府签署合同,承建电子政务网/国家骨干网项目,该项目将致力于实现乌干达首都及全国主要区域的网络互通。整个项目分为三期,一期和二期分别于2xxx年6月和20xx年4月顺利完成,第三期建设预计将于今年年内启动。骨干网建设为乌干达未来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电子政务应用奠定了基础。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电子政务发展的长期规划master plan于20xx年启动,该规划由韩国政府以免费咨询的形式提供给乌干达政府,并于20xx年通过议会审批,规划在电子政务发展的组织架构、责任主体、拓展方向等方面给予指导。
数字电视项目。20xx年国际电信联合会itu在日内瓦开会决定要在20xx年6月17日在全球范围内关停模拟信号。目前乌干达周边国家肯尼亚、坦桑尼亚、卢旺达均已实现数字整转。乌干达宣布从20xx年6月15日开始启动转型,项目总投资约2000万美元,第一期在大坎帕拉地区60公里半径范围以内实施,第二期预计从8月底开始在jinja、masaka、mbarara、mbale等其他15个城市关停模拟信号。相比于模拟信号,数字信号具有更强的稳定性、更清晰的画质以及更多的节目选择等诸多优点。目前,工程第一阶段已基本实施完毕。但由于乌政府并没有为民众购买机顶盒等相关设施提供补贴,项目实施进度并不理想,坎帕拉市内仍有约30%的民众没有实现数字信号切换。注税行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新型服务行业。行业内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其业务开展对稳定税收增长、减少税款流失和助力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都有很强的促进作用。
一、 XX市注税行业发展现状 截至20xx年8月底,全市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共有4家,从业人员67人。其中,本科学历13人,占比19%,大专学历7人,占比10%。20xx年至20xx年,该行业的业务量有了长足发展,具体情况如下:营业额由333.6万元增长到574.8万,增长率72%;资产由97.33万元增加到189.51万元,规模扩大95%;户数由364户发展到1380户,增长率279%。20xx年,该行业有3家实现盈利,1家亏损,年底行业亏损23.87万元。
二、当前注税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规建设落后,法律级次不高。我国涉及注税行业管理的法规主要有《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等。上述法规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出台较晚、级次不高,约束力相对较弱,影响了行业发展。一是社会认知度受到影响。注税行业立法滞后导致行业在社会上认知度较低,作用发挥受到限制。如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类报告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相比,其被社会使用范围较窄。二是行业发展不规范。由于法律没有明确针对注税行业的专门业务,市场无序竞争,行业业务受限,造成涉税服务市场没有准入门槛,参与经营主体较多。现在,不但注册会计师在做涉税服务,还有各种名目的公司、咨询公司、财务公司都在从事涉税服务,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状态,出现大量不规范行为,注税行业的业务开展受到很大影响。
(二)税务机关认可度低。目前,税务机关对注税行业的认可度还有待提高,少数税务机关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影响了注税行业发展。第一,认为纳税服务越多越好,越细越好,甚至要搞个性化服务、贴身服务、保姆服务,混淆了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的边界。本来是应该交给中介机构去做的服务,税务机关也抢着做了。第二,认为注税这个行业做涉税咨询、税务筹划是打擦边球,是帮助纳税人少交税,侵蚀了国家税基,所以不太支持。
(三)税务率较低。从XX市情况来看,税务率整体偏低。全市共有纳税人48927户,20xx年税务师事务所户数共计1036户,率仅为2 %。据悉,日本有85%以上的企业委托税务代办纳税事宜,美国约有50%的企业和几乎100%的个人委托税务人代办纳税事宜,与发达国家相比,税务率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税务市场还有很大发展潜力。
(四)企业利润率低、经营困难。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服务业务面窄量小,不仅行业内竞争激烈,还面临着其他中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压力。20xx年全市4家税务师事务所行业利润为亏损61.95万元,其中3家盈利1家亏损。20xx年全市税务师事务所行业利润为2.5万元,4家均实现了盈利。20xx年全市税务师事务所行业利润为亏损23.87万元,其中3家盈利,另一家达信事务所在裁员20人后依然亏损。
(五)部分税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税务是一项权威性、专业性和高风险的业务,业务上既要熟知会计知识更要精通税收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业务素质。目前,很多税务人员是刚毕业取得会计资格的大中专毕业生,拥有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严重短缺。由于部分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培训,实践经验欠缺,对办税流程、办税软件应用和相关税收规章制度知之甚少,甚至办理涉税事项时存在一问三不知的现象,导致其行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无法按税务机关要求准确完成相关的税务事项。
三、促进注税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注税行业急需加大立法宣传力度。着眼促进注税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注税行业立法进程,明确注税行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注税行业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消除社会上对注税行业的偏见和误解,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 注税行业要发展就更迫切需要立法。7月28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26号)要求,积极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国务院的这些最新文件,既对税务师事务所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又提出了更新更高的任务要求。注税行业应以国务院文件为依据,以推动《注册税务师条例》出台为契机,加快行业立法进程。加快注册税务师立法进程,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地位和相关规范,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既是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又是征纳双方应对复杂税制和税收管理环境的最佳选择。
(三)创新服务,为注税行业发展创造各种条件。针对我市的率比较低,有部分税务师事务所亏损较大,税务机关切实对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切实可行的支持措施,使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秩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报告的地位。在目前的征管体系中,应当引入和强化税务师事务所的作用。比如,企业执行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某类税收的涉税鉴证报告可一定程度上酌情考虑减少此类税收稽查、纳税评估的次数或不予评估、稽查,以充分调动事务所的积极性,同时会降低征纳成本。
2.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大购买涉税中介服务。政府向注税行业购买涉税中介服务是全球性新公共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政府购买涉税服务在近几年也陆续出现。在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工作中,税务机关通过风险分析提取疑点,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联合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既能维护了税收秩序,也能为注税行业开辟稳定的发展通道。政府购买涉税服务要成为一种社会常态,既可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纳税群体日益庞大和税务机关力量不足的矛盾。今年我市国税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用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共30人协助开展重点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评估和稽查。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是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在车辆购置税征收中,如果销售发票的价格低于征管系统中的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缴税,如果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发票上的实际价格缴税。所以实行最低计税价格避免经销商低开发票、在监督纳税行为、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加强车购税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但由于受多种条件的影响,最低计税价格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影响到车购税征管质量的提升。
一、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最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不实
按照车辆购置税管理的相关规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每2个月进行一次。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改装)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代码、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排气量、主要配置、出厂价、参考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同一企业生产的同型号而配置不同的车辆,按照产生价格差异的主要配置分别采集价格信息。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信息采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等原因,信息采集工作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深入细致的开展,一些单位为应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往往组织采集一次数据之后,以后多次使用上报,这样所上报的价格数据有可能已经是几个月前甚至是以往年度的信息数据,不能准确反映当时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严重影响到最低计税价格制定的科学性。
2、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发与市场价格变动不同步
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采集的数据汇总后,核定下发最低计税价格。但受市场价格变动快、经销商促销手段多样等因素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最低计税价格与市场销售价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影响车购税以票控税的效果和依法治税工作的正常开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最低计税价格高于市场实际价。如现在的返利销售中,汽车经销商如果能完成生产企业规定的销售计划,就可以按比例得到一次性返利润作为回报。这样经销商为完成全年的销售计划,就采取多种促销手段,甚至采取低于进价的价格销售,最后只是为赚取年中的返利,这样就出现实际销售价大大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最低计税价。按照车购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所以纳税人在纳税中就对我们的税收政策产生质疑,甚至出现情绪不满等现象,容易引起征纳矛盾虽然虽然我们税务人员也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释,但由于设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往往收效甚微,对国税部门形象和行风政风评议工作也容易产生影响。
二是最低计税价格低于市场销售价格。由于受价格信息采集途径、范围、时限等因素影响,征管系统内的最低计税价格低于市场销售价,使税款不能足额征收。如实际征收工作中发现,一些摩托车,市场销售价基本在3500——4000元,而我们的最低计税价格却只有1500——20xx元,市场价与销售价差距较大,如果销售商掌握最低计税价之后,开据发票时就按贴近或低于最低价的价格开票,而在纳税时税务机关只能按照政策规定按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从而出现管理漏洞。
3、最低计税价选择依据不明。在征收工作中,对同一车型由于配置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最低计税标准,按照合格证上的详细备注选择使用。但由于车购税征管系统价格信息中所显示配置与合格证标明的车辆配置不符,需要征收人员详细的查验才能辨明。如北京现代bh7140由于配置不同在征管系统中分为豪华型、尊贵型、舒适型,而合格证标明的配置完全不同,最低计税价格分别为75000、79000、68000,最高配置与最低配置相差11000元。如果没有验车经验的征管人员稍有疏忽就会混淆车辆配置,从而错误确定车辆的计税价格,最终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4、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成为纳税人偷逃税的“调节器”
现行车购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如果机动车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销售价征收税款;反之,则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收。所以一些纳税人就钻政策的空子,“用足用活”最低计税价格的政策来偷逃税款。具体表现在开具发票价格介于生产企业出厂价格(经销企业购进价格)、最低计税价格与其实际销售价格之间。采取以略高于最低计税价格和购进价格的价格开具发票,按实际销售价格向购买方收取全部价款。按发票开票价入帐申报,差额部分入“小金库”而不如实入帐。这样通过故意少开发票、低开发票等手段,既能为购车人少缴车购税提供空间,又能避免被列入价格信息异常户而被评估或稽查;同时在增值税、所得税缴纳中也人为调节税负,以保证每月均有应纳税款实现,避免被列入低税负、零负税负申报纳税人清单,降低被检查风险,致使据以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税基也受到侵蚀。
二、加强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的建议
一是完 善信息采集公告制度。一方面要加强对价格信息采集的检查指导,切实增强信息采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价格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为全面加强车购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建立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定期保密责任制度。对最低计税价格定期调整时,对具体车型和具体最低计税金额可暂不公布,在一定期限内对纳税人保密。同时加强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培训和教育,增强税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严格把关,依法保密,强化对最低计税价格的内部控制和使用管理。
二是加大对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临界点纳税人的核查力度。在最低计税价格的基础上确定警戒幅度范围,对超过警戒幅度的纳税人,进行清分比对,确定为异常纳税人,车购办及时将异常信息传输给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逐条进行核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及银行对帐单、各类银行卡等帐册及结算资料,尽可能减少开票与收款不一致而偷逃税现象的发生,通过车购税的管理达到涉及车辆各税种一体化管理的目的,实现综合治税。
一、围绕中心,强化措施,税收收入再创新高
截止10月底,我局共组织各项收入7亿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22%,增收17390万元。其中,县级收入5亿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21%,增收8338万元。围绕抓税收收入,重点采取了以下几条措施:
(一)强化税收分析促增收。要求各基层分局对辖区内的重点税源户进行调查摸底,认真剖析税源现状,准确预测经济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研究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组织收入工作效率的方法;及时做好对税源结构、税源分布、税收收入反映出的经济运行等情况的分析预测,建立了重点行业的销售利润率、税收负担率等指标体系;按月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运行状况,客观评价和预测其税收潜力,对发现税负低于去年同期、同行业税负的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围绕纳税人的产品销售量、销售价格、成本费用等因素变动情况,分析查找出税负偏低的根源所在,确保把重点税源实现的税收监控到位,同时对纳税前列大企业,落实专人动态管理税款入库情况,定期分析,确保纳税大户税款入库不出较大波动。
(二)加强重点税种精细化管理促增收。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不断完善“三方参与、四级审核、信息化支撑”的所得税汇缴管理运行机制,选派专人对纳税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税务文书的规范性等逐个审核登记;成立了汇算清缴复查小组,实行纳税企业与管辖分局限期向复查小组申报企业所得税制度,复查责任人根据双方申报结果,对纳税人实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稽核,对查处存在漏税等问题,指导其及时补缴。
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上,一方面是突出检查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在做好企业员工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外聘专家的佣金个人所得税代征代扣工作。另一方面是加强了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管理,建立了重点纳税人管理档案,规范受理纳税人窗口申报的操作流程,确保纳税申报的顺利受理。
(三)抓好重大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促增收。我们把掌握重大建设项目税收底数作为基础内容来抓,及时掌握重大建设项目详细的涉税情况,对重点项目税收管理切实做到家底清、税源清和责任清;通过强化项目登记、双向申报、账实核对、竣工信息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实现对工程的全程动态监控;依托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软件,定期做好信息更新,实行电子跟踪监控。目前已纳入控管的重大建设项目60个,重大建设项目实现税款1亿元。
(四)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促增收。牢牢抓好税收监控不放松,把房地产行业的开工、预售、竣工三个环节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建立了房地产行业涉税信息台账、信息传递制度,对相关单位传递来的涉税信息进行分户管理,对每条信息进行调查审核,全面了解开工时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发包形式等情况,动态掌握企业项目进展情况。目前,共入库房地产行业税收2亿元,增收1亿元。
(五)强化税收稽查促增收。围绕重点行业、征管难点和一些隐蔽税源,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稽查活动,采取实地检查和调账检查相结合、涉税信息比对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抓好对那些隐瞒收入、申报不实、长亏不倒业户的税务检查,进一步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有效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不以入库税款多少来衡量稽查成果,把稽查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发现和处理问题上,并坚持自查、评估和约谈在前、稽查处理在后,既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和负责,又提高了稽查处理的效果。
二、突出重点,真抓实干,税收管理精细化水平再提升
(一)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制定了《地方税务局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内部工作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了股权变更税源登记管理过程中的受理人、传递人员、核查人员等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环环相扣、有章可循。今年来,对200起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实现了税源的有效监控,共入库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4050万元,同比增长326%,增收1500万元。
(二)积极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根据省市局关于开展专业化税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实行以税源管理部门为中枢的基层一线专业化管理和各部门一体化专业协作的专业化税源管理模式,形成了纳税评估引导税法遵从,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通过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并向管理环节反馈查处结果,各部门、各环节联动配合的专业化税源管理工作流程。今年以来,各专业科室联合开展各类分析15次,完成行业管理调研报告8份,整改问题基础征管数据4981条,转化为征管成果915条,补征税款达3025万元。
(三)大力推进二、三产业剥离。从正确把握和运用政策入手,认真开展二、三产业剥离工作,对所辖的混合销售型商业企业、混合销售型工业企业、生产型企业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并结合实施分离的实际情况,逐户研究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剥离方案,确保企业“分得开”、“站得稳”。目前,已成功将20户符合二三产分离条件的企业全部分离,实现增收2459万元。
三、转变作风,深化服务,推动涉税服务实现新突破
(一)积极服务经济建设。加强经济税收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积极服务社会发展。以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为着眼点,严格落实下岗再就业、民政福利、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资源等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搞好对口帮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依法做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的代征代收工作,有力地支持了教育、文化、工会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三)积极服务纳税人。以打造“征纳共盈”品牌为载体,在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税务登记服务等各个环节制定了详尽的服务时限,精简办税流程,最大限度地改进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办事程序和环节,有效实现了服务流程便捷化;将纳税人最关心的涉税问题作为税务公开主要内容,实行定期公开与即时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公开新的税收政策、纳税定额等,实现服务内容公开化,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四、加强教育,强化监督,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再提高
一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建立完善教育培训长效机制,积极搭建集中培训、视频培训、网上税院等学习教育平台,突出抓好基层领导干部培训,全面抓好基层一线干部的培训,大力实施骨干人才选拔工程,促进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建立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把培训结果和干部使用结合起来,把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激发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二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廉洁准则》和各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并组织干部职工观看了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利,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的防腐拒变能力。
为切实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各部门服务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创建优质高效的投资、置业和发展环境。按照自治区《关于营高环境相关情况的调研报告》要求,现将我县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创新行政审批新模式,
打造高效便民服务平台
1.规范和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推进“一门”通办。制定实施《XXXX未划转行政许可事项进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大厅集中办理实施方案》,按照“应尽必尽”的工作原则,对我县承担的所有审批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将83项未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审批事项以进驻和代办的形式到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相对集中率为96.5%,走在了全区前列。将交通违章处理类、道路运输管理类、人才服务类事项进驻到政务大厅办理,新增工作窗口12个,创新建立“互联网+公安”办事大厅1个。
2.构建“无差别”审批大厅,推进“一窗”通办。将行政审批服务局划分为前台受理、后台审批、行政管理三个模块,合并各科室职能,打造“工厂化”服务流程。优化调整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布局,梳理市场准入、工程建设、社会事务、农林水务4类审批服务事项,推动税务局窗口、不动产窗口、公证处窗口实行综合受理,不断简化办事流程、精简审批材料,106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进“不动产一契税一不动产”三窗联办模式,纳税人在办理不动产业务时,只需在一个窗口提交-套资料,
30分钟就能办结契税和不动产业务,解决了群众“两边跑,两边等”的问题,经验做法被人民网推广宣传。
3.开展“三减一提升”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对进驻政务大厅的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逐项梳理论证,通过“三减”工作,申报材料数量由1342个减少到1050个, 办理时限由法定办结时限3042个工作日减少到1653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由1191个减少到900个, 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梳理审批服务事项申办材料及各类证明,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立的证明及时取消。
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
1.充分发挥制度保障优势。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围绕创建阳光高效的政务环境、便捷优质的服务环境、活跃规范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守信践诺的诚信环境、功能完善的要素环境、清白亲近的政商关系等7个方面,推进创新行政审批模式、拓宽企业公共服务、畅通政商沟通渠道等27项重点工作任务,为激发市场活力,构建诚实守信、风清气正、公平正义、服务高效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制定落实《XXXX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健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奖惩及巡察暗访等制度,对于破坏营商环境的现象和行为,进行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2.积极发挥“6+X” 部门会商机制作用。针对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可能遇到的用地、建设许可办理等重点问题,县发改局不断加强部门联动,规范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建立项目信息交换机制,破解行政许可环节中制约项目推进的瓶颈,确保项目手续审批有效衔接,缩短项目审批时长,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千方百计促进项目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
3.压缩审批流程,减少冗余环节。根据自治区《关于营商环境相关情况的调研报告》,认真开展调研,要求涉及事项的相关部门全面梳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力做好落实工作。一是梳理企业办理规划
选址流程,精简前置材料,将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的6项材料压缩至3项,办理环节和办理时限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二是在项目规划报审阶段,调整办件程序,由原来串联办理调整为并联办理。对于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急需开工项目等特殊项目及时汇报沟通,随时召开程序性会议审查及时研究企业规划和用地事项。需上级自然资源及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审批的事项,及时转呈,主动为服务单位牵线搭桥,指派专人全程跟踪无偿服务。三是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环境评价办理流程,及时掌握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信息,主动服务项目前期工作,避免项目在环评阶段走弯路、误时机,尽可能让企业在审批之前心中有数、准备充分,努力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环评服务。四是简化企业投资程序。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由企业通过在线平台进行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办结时限由原有的7个工作日缩短至4个工作日。政府投资15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方案不再进行概算审核。
4.下放部分审批事项到园区办理。由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制定《XXXX审批局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两个园区办理的实施方案》,在园区建立审批大厅1个,抽调4名工作人员长期驻厅开展审批,审批事项涉及企业登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夜问施工审批等28项与企业相关的审批事项。同时结合《XXXX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起草完成待审议)园区企业可选择代办的方式,在园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全程代办,帮助企业解决办证中遇到的困难,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5.探索推进园区区域评估工作。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分项细化园区入园企业需要的评估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完成,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气候论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方案、地价评估方案等。下一步,将积板推进园区区域评估成果转化,对进入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实现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的共享,进一步缩短项目审批时间,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促进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6.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以审批服务管理局为主体,全面推进“证照分离”“一照一码”“多证合一” 改革工作,实现了“23证合一”。大力推行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登记,设置“电子营业执照登记自助区4处,做到全程电子化和“不见面”审批。树立“店小二”工作理念,继续推进“保姆式”代办。开通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全程帮办。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控制在86天,企业投资项目在90天办结,积极引进企业征信、中国银行、刻章,环评消防房屋质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企业开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1.积极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以及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组织完成对金融、教育培训。医疗美容、环保、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企业的定向抽查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2.创新行政审批模式。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制定《XXXX进一步减审批优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环节整合、审批材料压缩,创新“互联网+”“并联+”审批新模式,促进全程电子化审批,最短时间完成审批全过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促进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3.完善项目服务机制。坚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首席服务官”和重点建设项目县处级领导包抓制度,建立“突出以商招商、 探索委托招商、组建专业招商队伍、开展蹲点招商”创新招商方式。做到“一个项目、一位领导、- 个团队、一抓到底”,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落地单位、项目并联单位一条龙全程代办制。
四、存在问题
虽然我县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审
批权限下放的针对性有所欠缺,导联企业和群众对“放管服”改革成效感受不明显,比如投共建设项目审批,要经过立项审批。
土地报批、规划审查等,整个审批过程还是很长。二是网审平台“线上”与“线下”审批融合不到位。
目前大厅办事窗口审批平台有22套专网,自治区“政务云”系统上线虽已将各类审批事项统一整合到“一张网”办理,但个别部门仍然强调专网的特殊性,
系统互不兼容,导致窗口受理办件时同样的信息需要录入多次,证照信息不共享,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工作效率。三是公共服务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窗口中
介服务机构服务意识不强,业务不熟悉,操作不规范,不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企业、群众多次往返。这些问题和差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也表明了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府职能转变上,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五、下一步建议
(一)统筹布局,加快构筑政务超市。
一是大力推行联合评审。
加快推动联合评审、联合踏勘、联合测试,联合评估、联合验收等,推行施工许可图“多图联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多评合一”。二是提升代办服务水平。围绕县直、园区、乡镇形成代办服务体系,加强代办人员培训,提升代办队伍素质,积极推行“超前代办、全程代办”等代办帮办方式,为投资者提供精准、高效、专业的“保姆式”服务。三是全面推进“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以开展的空间规划(多现合一)改革为契机,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核理、精简和优化建设项目申批及涉及的公共服务、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实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新转变。针对重大建设项目,由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发改、自然资源、
住建、环保等多部门,采用联席会议方式,建立初审办理、一站式服务、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全方位监管的联审联办新机制。
(二)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提升服务质效。
加快构建政务服务“_
张网”,推进各类服务事项预约、申报、办理、查询等全流程网上运行,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证件联用、信息联通、服务联动”。大力推动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综合运用,促进线上线下一体运行,最大程度地便民利民。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改进政务服务平台功能,真正做到让民众通过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可以轻松完成在线审批、网上办证、业务查询等办事手续。
(三)明确责任主体,加强队伍建设。
一
是加强审批人员配备,保障审批岗位人员设置合理合规,大类事项至少保证有1-2名正式的专业干部进行审批。二是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制定部门审批责任清单,明确审批主体,细化职责分工,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监管机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避免发生事情相互推诿。三是强化上级部门对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形成高效、畅通的审管互动平台。
关键词:营改增 内控制度 税务筹划 物流服务 减负增效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的“1+6”行业率先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等10省市,2013年8月1日起,又进一步扩至全国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内,至此“营改增”的“三步走”战略已经成功迈出第二步,进入全速推进阶段,这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以结构性减税促进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点”,有利助推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发展。
物流业是我国新时期重点扶持的战略新兴产业,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规划纲要都要求“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2009年3月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文,2011年8月《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2011〕38号文,简称“国九条”),均明确要求“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但在营改增试点进行近两年的进程中,物流企业出现税负不同程度的增加、显然与国家重点扶植物流业的战略取向不符,也会滞缓营改增的进程,阻碍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并对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三个方面提出减负增效的对策。
一、营改增对物流业的影响
物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12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177.3万亿元,全国社会物流总费用9.4万亿元,占我国GDP总额的18%,预计到2016年,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物流市场①。但在历次国家颁布的国名经济行业名录中,没有单独物流业的名称。在2011年以来历次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营改增的文件中,也没有单独对物流行业范围的界定,而是分列在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服务内。作者认为有必要对物流业产业范围做一个界定。有助于讨论其发展政策的制定。根据美国物流管理协会(Council of Logistics Management)的定义,物流是为满足客户需要,对物品、服务及相关信息在源头与消费点之间的高效、正向及反向的流动与储存所进行的计划、实施与控制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 18354—2006)的定义为:“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物流业是在物流内涵的基础上产业组织与物流活动实施的结合。据此,本文认为物流业应包括试点方案中交通运输业中关于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路运输、管道运输以及尚未纳入试点的铁路运输等凡是货物转移的活动,加上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场站服务、货物运输服务、报关服务、仓储、装卸、搬运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等有关内容合并称为物流业。
近两年的“营改增”促进了试点地区小微物流企业的发展,推动了物流业专业化分工和产业升级。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如物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不同程度的增加、成本增高等问题,从而制约着物流业的发展。
1、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及其主要原因。物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第一个原因是税率上升。表1表明,营改增过程中一般纳税人的名义税负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物流业的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名义税率由营业税税率的3%上升到了增值税税率的11%,根据表2可知,在不考虑进项税额抵税作用且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不变的情况下,可计算出其实际税率为1/(1+11%)*11%=9.91%,虽然与试点后11%的税率相比降低了1.09%, 但是与原来的3%相比仍然增加了6.91%,即使加入进项税额抵税的因素,在其作用不明显的情况下,大部分物流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另外我们也可从表2上海物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化的情况得到例证。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上海市“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物流企业调研显示:截至2012年6月15日,上海5547户物流业一般纳税人共申报缴纳增值税23亿元,与按原营业税方法计算的营业税相比净增加税收1.2亿元。通过对上海65 家大型物流企业的调查,2008-2010年三年年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货物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实行增值税后,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也会增加到4.2%,上升幅度为123%,税负升幅较大。上海物流业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营改增”后税负变化情况见表2。
第二个原因是可抵扣进项税额少。在计算企业税负增值额时,进项税额抵扣是其核心原则。按照试点方案,一是路桥费不能抵扣。路桥费是运输成本构成的重要部分,占到总成本的30%-40%。但试点方案中,路桥费等未纳入试点范围不能进行抵扣。二是燃油、修理费取得票据困难。燃油、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虽可抵扣,而全国各地高速公路系统没有纳入营改增的体系,只有很少的收费站或修理站能够开出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很多小型加油站或修理厂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企业取得发票较为困难。三是试点前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能抵扣。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多在试点方案之前购买,按照规定只能提折旧不能直接抵扣。由于货物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尤其是船舶使用年限一般在20年以上,多数相对成熟的大中型企业,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很少有大额资产购置,因此实际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很少。其它房屋租金、保险费、水电费等主要成本也不在抵扣范围。四是劳动力成本不能抵扣。物流业的很多环节包括仓储、装卸、、航运、理货等业务大部分仍属于劳动资金密集型企业,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逐步提高,企业这方面投入不断加大,试点方案中规定不能进项抵扣,如果部通过提高运价及租金转移税负,必然加大劳动密集型物流企业的成本压力。
2、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不统一问题仍未解决。在非试点地区和行业中,现行营业税制度将物流业务划分为物流业与服务业两类税目,运输、装卸、搬运税率为3%,仓储、配送、等税率为5%,经营综合物流业务的企业各环节税目不统一、税率不相同、发票不一致是多年来困扰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瓶颈。“国九条”明确指出:“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但试点方案中却依旧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11%的税率)和“物流辅助服务”(6%税率)两类应税服务项目,快递企业适用税率仍不明确。这不仅不适应现代物流一体化运作的需要,也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整合各类物流资源实行供应链管理一体化运作,开展一票到底业务、一站式服务是现代物流企业基本的运作模式,也是客户普遍的服务需求。在实际经营中,各项物流业务形式众多,上下关联性密切而复杂,不易区分货物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在2013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物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于混业经营的增值税纳税人规定:“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那些综合型物流企业从事3%或6%税率的物流业务要开具11%税率增值税发票,就增加了企业的额外成本,使本已微薄的物流企业利润进一步受到挤压。
上述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不仅不利于物流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也给我国经济转型带来不利的影响。一是从供给方看,物流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初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运力储备风险大,所以供给价格弹性相对较小。从需求方看,运输方式选择的多样化和运费所占比重的提高都将增加需求价格弹性。如果物流企业通过提价来弥补税负增加造成的损失,会使社会创造的很大部分财富消耗在流通环节上,从而推高物价水平,遏制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未来我国城镇化的进程需要吸纳大量农村人口进城从事快递、配送、搬运装卸、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业务,物流企业人力成本不能抵扣,会遏制其对外吸纳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物流企业减负增效的经营对策
“营改增”对企业的高效管理和规范运营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企业要以“营改增”为契机,对内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经营,降低成本;对外提高服务水平,增加经营效益。
1、加强营改增企业内部控制
中央对企业内控工作非常重视,在2008年5月2日中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26日有颁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基本形成了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物流企业中,加强营改增工作内部控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自我调节,帮助降低经营成本,保证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平稳过渡及实施。物流企业加强营改增工作内部控制的措施主要有:
(1)完善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内控制度。在制度设计上, 物流企业要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会计处理,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同时企业应根据增值税核算的要求,制定增值税税务工作管理流程和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完善发票的开立、领用,传递交接和核销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流程和制度进行具体操作,设立税务风险防火墙,杜绝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的发生。应尽量提前取得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高抵扣凭证传递的效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对于可以抵额的合规票据要及时收集和保存。(2)全面厘清和梳理适应增值税要求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属性,避免混业经营带来的税务风险。由于物流行业的特点,营改增后导致企业税费核算精度提高,设备投入及税务管理成本加大。因此,物流企业的业务流程需要重新梳理和调整,可以借助系统升级和业务整合,加快流程自动化、智能化和一体化的管理,以适应增值税监管的要求。营改增中将物流业与物流辅助业分别适用不同税目并分列税率11%和6%,一些综合型物流企业经营涵盖仓储、运输、货物运输等一体化服务,如果在合同中不能明确界定不同税率的业务,则会被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应准确界定业务种类,设计业务合同,恰当选择含税价与不含税价的结算方式,强调对价款、税款、发票种类及送达时限的约定等事项。避免不应有的税务负担。对于由本企业和关联企业共同发生的成本,应要求供应商分别开具发票。(3)做好营改增后税务风险评估工作。定期的风险评估可有效防止和排除许多不必要的税务风险,物流企业需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定期评估税务风险。可由企业税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来协助实施,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税负和税务风险。由于营改增后物流企业整个会计核算体系随之改变,涉及会计科目增多,会计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应尽快通过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2、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合理节税
在税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有效的纳税筹划实现企业的收益最大化,有助于增强企业实力。
(1)争取各类进项税抵扣,有效减低税负。一是物流企业在开展门到门等多种形式的综合物流服务业务时,应集中力量做好其中的比较优势业务,把非专长的其它相关业务外包给相关企业操作,这样既可保障核心竞争力,又可以取得外包公司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如果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可要求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如将服务外包给试点以外的其它企业完成,取得的是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发票,但由于原先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优惠在此次试点中全部保留,物流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以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原属于《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扣除范围中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二是物流企业在购买原材料、燃料等方面,应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方企业,能获得更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使用劳务派遣等劳动力密集型的支出项目,要尽可能交由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专业中介服服公司经办,由此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可以享受税收抵扣政策。四是对于物流业企业不易取得燃油费增值税发票、抵扣南的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集中采购、分散使用的办法来化解,即先由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统一集中购买油卡,然后再发放给驾驶员分散使用。(2)积极争取差额纳税。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国税发〔2005〕208号文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物流企业,目前经认定共有8批、1331家。为保证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在营改增后的继续有效沿用,最大程度的享受到差额纳税的优惠政策,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继续执行的物流企业,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应尽快申请纳入差额征税试点;暂不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应对照政策尽快查找原因,创造条件争取早日纳入试点。(3)恰当掌握抵扣增值税的时机。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企业要遵守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限,在业务发生后尽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便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对于国际运输实行的“零税率”及“免、抵、退”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对国内运输给予的“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企业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
3、对存量固定资产金融创新
物流固定资产投资是企业最大的资本性支出,由于其单项价值较高,其经营方式分为三种类别:自购、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的交易双方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抵扣或税收返还优惠,预计会促使物流企业提高融资租赁的比重。但对于存量固定资产,由于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发票,无法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可进行金融创新,解决存量固定资产的税额抵扣问题。如按照目前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承租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及出租方融资租赁业务可适用改革后的税收抵扣及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如果物流企业通过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售后回租业务,不仅可以达到融资目的,也可以解决存量固定资产的税额抵扣,将大幅降低经营支出。
4、对外加强企业物流服务的柔性化、智能化和绿色化
物流企业业务流程的优化主要由以下几方面:一是物流的柔性化。基于客户的个性化需求,通过第四方物流的整合运作,使物流的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的并行运作而形成一体化物流服务方案,改变传统运作中资源配置与功能配置的模式,通过专业化分工、有效地组建集成任务模块而使相应物流流程的功能配置最优化,实现敏捷物流,快速反应。二是提升物流的智能化。强力构建物流信息平台,实施可视化物流过程管理网络、智能化配送中心、数据分析应用中心、应用智能交通系统(ITS)以及传感、RFID、声、光、移动计算等先进技术,设计大规模VRPFD的局部车辆协作策略,实施多式联运、多方联运,共同配送、智能配送,优化仓储管理、实现零库存。提高物流设备使用效率,减少空载率和不满载、减少运输驾次。三是在设计、采购、仓储、运输、配送等环节推进绿色管理,构建逆向物流管理体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
三、结论
物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我国重点发展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减低税负是营改增的核心宗旨之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逐步扩围和深入进行有助于物流业的专业化分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促进中小物流企业发展。但是在此过程中出现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不同程度的增加、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不统一,导致物流业负担加重、经营困难,不仅不利于物流业的快速持续发展,也推高物价,遏制消费需求,同时也会影响就业,减缓我国城镇化的进程,给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带来不利的影响。
在营改增中物流企业的减负增效除了在政府对物流业的营改增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外,在企业层面要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是重要的基础和关键。物流企业要以“营改增”为契机,一方面对内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经营,完善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内控制度,全面厘清和梳理适应增值税要求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属性,避免混业经营带来的税务风险。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合理节税,降低成本,对存量固定资产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对外提高物流服务水平,基于客户的复杂化、个性化需求,加强物流运作的柔性化、智能性、绿色化管理,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注释:
①http:///zjgx/t 20130204_526203. htm2013.2.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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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1):43-49
[3]叶红.内控视角下对物流企业营改增工作的思考[J]. 交通财会,2013(4):32-3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18354-2006)[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
[5]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及政策建议. http:// .cn/lhhkx/201203
/07/179344.shtml
一年来,在市局领导的指导下,在机关各处室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与国际处全体成员一起,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认真学习,自觉履行职责,扎实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学习做好表率,加强修养提升素质
一年来,我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一是认真学习党的“xx大”和十七 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使自己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得到提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得到加强。二是加强了业务学习。先后参加省、市局举办的多期培训班及各种业务会议,自己平时也有意识地加强了国际税收知识的学习,业务水平得到较快提高,使自己把握工作、指导工作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创新思维谋求发展,勤奋敬业做好工作
今年以来,为使我市国际税收工作迈上新台阶,我始终把“敬业”作为工作目标,把“勤奋”作为内在驱动力。克服困难、开拓创新,埋头苦干,使我市国际税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反避税工作首次成功通过总局立案,实现了我市反避税领域新的突破;二是建立我市反避税案源数据库,为我市今后反避税选案工作、反避税分级分类管理打下良好基础,填补了我市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三是我积极主动与市地税、外管局、外经局协调,首次建立市国税、地税、外经、外管四部门协作联系机制。机制建立后先后从外管局获取了XX年度和XX年上半年非贸易对外付汇数据,从外经局获取了XX年以来的股权转让信息,并积极与市外管局联合对全市(含六县)的银行付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从支付源头加强非居民税收监管力度,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今年全市非居民税收达到280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3。四是在全省率先建立了税收情报案源报送制度和情报线索联络员制度,为丰富税收情报来源,建立良好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机制奠定了基础。在XX年省局目标管理考核国际税收项目方面,实现了我市历年来扣分最少的纪录。
三、以身作则严格要求恪尽职守争先创优。
身教胜于言教。我深知做为一名基层单位的领导,更要爱岗敬业,勤奋从政,尽职尽责,做到事事处处为人表率,身体力行。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用自己的品质和作风影响一班人,用自己有效的工作去带动一班人。因此在我处开展的业务讲座中,我带头先讲了第一课;在文明创建义务劳动中,我第一个报名参加;在抓信息工作中,我积极主动写稿;在审批税收优惠过程中,做到快捷高效;工作时间内做不完的事,就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完成;年内开展了7次业务培训和讲座;坚持开展了每月一次集体业务学习制度;规范了会议制度。每月初布置工作任务,月中进行工作调度,月末对工作进行检查,按季对工作进行总结和点评。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做出成绩给予充分肯定,有效促进工作开展。目前我处干部的精神面貌、工作作风都发生较大变化,互帮互助、助人为乐已蔚然成风,节约一张纸、一支笔已成为不少同志的自觉行动;大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有效提高,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不断提升。全年未发生一起税收执法违规行为,在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保持了零差错的纪录。我处编写的两篇纳税评估案例在全市十佳优秀案例评比会上,全部获得十佳优秀案例;撰写的《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市涉外经济的影响分析及建议》的调研报告,在市局组织的“学习xx大精神,为徐州经济社会发展献一计”活动中获得十佳建议的第一名;超额完成了今年市局下达的各类信息任务,上报信息数量比去年增长53;在“五员”业务竞赛中我处实现了全面达标,达到了100的参赛率,并有一名干部进入省局决赛,一名干部获得50岁以上计算机操作培训先进个人。
四、加强学习防微杜渐廉洁自律筑牢防线
在处内坚持开展“双月考廉日”活动和警示教育,使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确保各项廉政措施落实到位。自觉学习和贯彻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坚持礼品礼金上缴等制度,思想上警钟长鸣,行动上严格要求。做到工作上依法办事、生活上廉洁俭朴、经济上公私分明。
回首成绩固可自勉,反思不足更具价值。经过深刻反思,检讨出主要存在的以下问题:一是主动、自觉地系统学习党的政治理论不够,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党的政治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待强;二是对处里同志关心不够,工作要求多,思想生活关心少;三是工作中有时过于苛求完美,以致出现急躁情绪。今后我将主动针对这些不足,积极探索,认真加以解决,在新一年度的工作中,从实际出发,不拘泥于已有成绩,团结全处同志,积极进取,发奋工作,为开拓我市国际税收工作新领域,为我处干部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做出新的努力,创造新的业绩。
[关键词]内部控制:流程:设计
企业的规模、组织形式、所有制结构、经营者的管理理念和管理风格、区域文化等不同,其内部控制与流程的设计也会有所不同。因此,设计内部控制与流程必须考虑上述因素。
一、深圳中型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及其特点
深圳民营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2009年全市民营及中小企业缴纳税收占全市企业缴纳税收总额的52.4%;出口额占全市78%;GDP占全市65%;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全市87%。90%的发明专利来自15万多家民营企业,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
尽管如此,深圳中小企业目前的发展状况却不容乐观。2010年初,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完成的一份《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深圳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优势已经正在逐渐丧失。报告显示,目前深圳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缺钱、缺地、缺人”三大难题。
与其他地区的中型民营企业相比,深圳的中型民营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监管环境宽松。深圳政府对民营企业大力扶持,让民营企业能够顺利地将蛋糕做起来并做大。宽松的监管使得深圳中型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在合理保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作用明显较弱,与长三角地区的民营企业相比,违法违规现象相对较多。
2.发展速度快。深圳速度一直为世人瞩目,政府的扶持政策为民营企业的飞速发展提供了优质土壤。从民营企业的数量上看,2001年,约10万家;2009年底30.5万家。企业自身的发展速度也非常快,这使得其管理水平相对滞后于发展速度。
3.经营管理方式灵活多变。不墨守成规,也无成规可守。只要能赚钱就好。
4.人员流动性强。重要岗位多由家族成员担当,外人很难进入。企业内部没有有效的工会组织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包括一些知名企业。因此员工普遍对企业缺乏归属感,流动性极强。
二、深圳中型民营企业内部控制与流程设计的现状
深圳中型民营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其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从内部控制的组成要素方面分析,深圳中型企业内部控制与流程的设计普遍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控制环境方面的问题
在对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沟通与落实方面,几乎所有民营企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缺乏诚信的问题。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政府过分宽松的、
切以GDP增长为导向的政策,纵容、助长了只要结果不问手段的致富行径。
在职权与责任的分配方面,由于找不到可信的管理者以及出于稳定的角度,使得授权不够明确,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缺乏连续性;业主在授权后因缺乏安全感又时时插手亲自指挥,不能充分放手。
在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方面,重效益,尤其是短期效益,轻长远发展、急功近利的心态极为普遍。而内部控制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持续的系统工程,短期效益不明显,使得企业主对制度与流程建设缺乏耐心,不愿投入建设成本。
(二)风险评估方面的问题
尽管深圳是一个充满了变数的城市,然而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主看到的只是这种变数所带来的机遇,对风险往往估计不足,甚至缺乏风险意识。无论是2006年至今深圳房地产市场的走势给经济发展带来的起伏动荡,还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深圳民营企业所产生的影响,都反映了深圳民营企业在风险评估方面存在的不足。
(三)信息系统与沟通方面的问题
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往往只重视结果,而不重视过程,因此各业务环节的资料档案管理相对较差,信息系统方面的资料积累不完整,业务之间的衔接常常靠口口相传,而深圳人员的高度流动性以及人员变动环节缺乏沟通,导致很多业务在经办人员几经更迭之后几乎无人知晓,出现问题很难查证。
(四)控制活动方面的问题
控制活动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职责不清和业务流程不明确,部门间协调不力,遇到责任互相推诿,面对利益你争我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由于前文所述的授权的随意性、不稳定性以及业主授权后不能充分放手造成的。
(五)对控制的监督方面
由于前述四个方面的问题,使得中型民营企业的内部控制很难得到执行,面对随时可能变更的内部控制与流程,员工无所适从,同时也失去了了解、学习制度与流程并认真执行的兴趣,从而对制度的执行与维护产生了负面影响,对控制的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三、深圳中型民营企业内部控制与流程设计
(一)内部控制与流程设计中应考虑的问题
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与流程,中型民营企业必须考虑以下问题:
1.对内部控制的定位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内部控制与流程的设计是否健全、完善,首先取决于企业主对内部控制的定位。对内部控制的定位是指企业主如何看待内部控制。目前在深圳中型民营企业对于内部控制的定位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是企业管理要人治还是要法治的问题。小型民营企业都是一切由老板说了算。其管理模式是“人治”。规模扩大之后,一切唯企业主马首是瞻的做法已经不再适合。必须进行分权。如何分权以及分权之后如何保证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行为不会背离公司目标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企业主必须摆脱“一切听我的”这种“人治”思想,而应当树立一切听“制度”的(企业主也不例外)这种“法治”观念。只有如此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控制环境,促进制度的动态建设与执行。
二是内部控制是消防队还是护林员的问题。目前,深圳一些中型民营企业已经越来越重视内部控制与流程的设计。但是,这种重视往往是在出现了问题之后,企业主认识到问题的根源在于管理有真空或制度有漏洞,才想到建设制度流程。内部控制担负的基本上是消防队的角色,哪里着火企业主就指向哪里。出于解决燃眉之急的需要,制度的建设往往比较仓促,缺乏长远规划和系统建设。没有系统的控制,更没有日常的风险评估、对制度的监控和维护。而内部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或一蹴而就。因此,对内部控制的定位,应当突出护林员的角色,原因很简单:防火应当是常态。
2.成本与效益的平衡
内部控制与流程的设计与执行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则。但其成本与效益体现的特点却有显著区别:一是成本投入在先,效益取得在后,尤其是短期效益不明显;二是成本投入显而易见,投入额易于确定,而效益额则很难确定;三是特定成本投入与相关效益往往不配比。
对任何一个民营企业主而言,成本都是一个敏感性极强的指标。上述特点使得深圳民营企业在内部控制与流程的设计过程中首先看到的是成本的投入,却难以在短期内看到效益或看到显著效益,从而使其对内部控制与流程的建设缺乏兴趣。
3.现实性与前瞻性的有效结合
深圳的中型民营企业本身处于发展较快、变革较快的时期,不断出现新问题需要尽快解决和规范。因此,很多民营企业在设计内部控制与流程时,对制度的现实性考虑有余,而前瞻性不足。导致制度实施后,很快就失去了适应性,需要大范围修改或重新制定,给制度的执行与维护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在制定制度与流程时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从战略的角度全面考虑,避免朝令夕改。
(二)深圳中型民营企业内部控制与流程的设计
针对上述问题,深圳中型民营企业内部控制与流程的设计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控制环境的建设
以往我们提到内部控制的建设,都是单纯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强调企业应当做什么。事实上,控制环境的建设不仅仅是企业的事情,政府也应当有所作为。政府有责任引导处于发展壮大中的民营企业重视控制环境的建设,尤其是在对诚信与道德价值观念的沟通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说,企业是经济人,追求经济效益是正常的。要想让企业重视诚信与社会责任,不妨“利以诱之”。在政策中体现对诚信、守法经营、重视社会责任的民营企业的扶持,例如税收优惠、嘉奖、免费宣传、审批优先权等,让企业能够在诚信、守法经营和承担社会责任中获利;同时加大对违法、失信、固顾社会责任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从企业的角度说,控制环境的建设需要企业主的充分重视和积极参与,并身先士卒地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任何人(包括企业主)不得拥有凌驾于控制之上的权力,才能有效促进员工认真遵守并执行制度与流程。
2.加强风险意识
市场经济中风险无处不在,只是深圳民营企业的发展一直备受呵护。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洗礼,经历了房地产业的冰火两重天,深圳的民营企业逐渐成熟,风险意识也有所加强。内部控制的核心是及时、有效评估风险并采取措施防范,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各业务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通过制度和流程来规避或降低风险,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
3.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工作
深圳市档案局于2008年5月7日印发了深档字[2008]46号《深圳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指南》,旨在规范民营企业档案管理。企业可在此基础上,针对各业务环节,设计、完善基础资料的传递与保管流程,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
4.加强控制活动
在控制活动环节,至关重要的是明确职责分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以及特别授权的流程。对于中型民营企业而言,完全分权是不现实的。应当保持集权与分权的动态平衡,使集权成本与分杈成本之和最低。这就需要在区分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的范围可以采用排除法确定,即除了一般授权的范围外,均需经过特别授权。同时应明确特别授权的流程,确保各层级管理者在遇到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时应如何及时、妥善处理。(2)企业主应当在一般授权范围内放手,让员工习惯“法治”;通过加强对控制的监督,确保各层级管理者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3)关注部门间职责分工的交叉衔接。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先由内部审计等部门制定制度与流程草案,然后提交各部门征求意见,针对矛盾和意见焦点问题,由高层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达成一致后正式实施。
在我国,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民营企业“走出去”,生产经营由国内市场转向进入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是民营企业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规避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民营企业转方式、调结构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
经过多年国际化经营的洗涤,我国民企业在国际化经营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商务部的《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11-2012》数据整理显示,2011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685.6亿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占55.1%,非国有企业占比44.91%(注:非国有企业主要包括私营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国有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如果考虑已经“走出去”尚未登记的民营企业,非国有企业占比远超44.91%(据调研反应,沿海城市“走出去”未登记情况大量存在)。我国的民营企业已成为境外投资的重要力量,而且在一些重要领域,民营企业也已成为对外投资的主力。
但根据调研表明,我国民营“走出去”整体上尚处于发展阶段,属于典型的后发展型国际经营企业。这类企业开始国际经营时,国际市场的分工合作已经被跨国公司所主宰,这些民营企业除面临着跨国公司的强势竞争等一般性共性障碍外,还面临着国内一些因自身实力和经济体制等形成的障碍问题。
一、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意识较薄弱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民营企业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很大进步,但这不代表企业家的战略思维同步提高。在我们调研中发现,特别是囿于年龄和知识结构的限制,我们很多“创一代”的民营企业家仍有着“小富即安、小成即满”思想,缺乏参与国际竞争开发国际资源和长远发展的战略考虑,而且有部分企业仍忙于违规经营甚至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根本没有考虑国际经营和提升品质。再者,民营企业“走出去”方面经验不足,在获取海外项目信息上缺乏固定渠道和平台,经验不足和对境外环境的不了解加大了投资风险,也导致部分企业打消了“走出去”的意识和战略意图。在全国工商联的抽样问卷调查中,“对东道国政策、投资环境和市场信息不了解”位列7个影响企业“走出去”的自身原因第3位。因此,真正建立国际化观念和视野还需要较长时间。
二、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品牌和形象影响力处于弱势
在“走出去”的民营企业中,大多数民营企业产业层次较低,集中在服装、纺织、玩具、批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水平低,污染也较重。加上民营企业的管理者一般集所有者、经营者为一身,自身的能力往往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品牌的建立。特别是在我国追求规模经济的粗放发展时期,有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给世界各国造就了不好的印象。直到现在,仍有一些企业对产品质量、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认识,对我国企业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民营企业的“走出去”产生了障碍。例如,浙江华立集团在其报告中反映,部分国内企业用低质、冒牌产品无序恶性竞争,其全力打造的青蒿素抗疟药,在非洲市场虽然受到好评,但也存在大量我国无证药厂生产出口的质次青蒿素抗疟药,质量较次药品,影响了中国药企业声誉。这种情况均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品牌形象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经营人才十分短缺
和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自身实力一般无法提供国际型人才的培训,所以懂外语、掌握专业知识、懂管理和知晓东道国的人文、法律等才人短缺成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障碍。而从事国际人才培训方面的,因机构数量少、能力差,而且培训费用较高。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对2423家民营企业调查表明,2434总经理中,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占1/3,从业人员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仅占17.9%,这个统计也从侧面反映了民营企业人才短缺的状况。人才短缺是工商联系统调研“走出去”方面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抽样问卷调查表明,“国际型人才匮乏”位列7个影响企业“走出去”的自身原因第1位。例如,重庆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花控股集团反映,由于海外项目的陆续上马,懂外语又知晓国际规则还要适应当地文化生活的管理、技术和营销人才等的储备和培训是其巨大的挑战。
四、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境外服务信息获取困难
境外服务信息短缺是众多“走出去”企业反映是其存在的又一障碍。由于民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企业自身在境外收集文化、法律、政策、税收等商业信息的能力较弱,所以专门从事境外商业信息服务的机构在民营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有起着重要作用,而国内这方面的机构很少。在全国工商联“走出去”抽样问卷调查中,“商务信息缺乏”位列9个影响企业“走出去”外部因素的第2位,“对东道国政策、投资环境和市场信息不了解”位列7个影响企业“走出去”的自身原因第3位。境外服务信息获取已经成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障碍。例如,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亮集团等,在“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重要困难之一,就是依靠企业自身难以获得国外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全面信息。
五、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金融服务不到位
许多发达国家“走出去”的实践证明,“走出去”的融资、授信主要还是依靠本国金融机构,所以本国金融资本的国际化程度和金融支持影响着“走出去”的发展水平。这一情况与全国工商联关于影响企业“走出去”的国内因素问卷调查结果一致,“国内融资困难”位列9个因素之首。我国民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比较突出,所以对融资、授信要求极为迫切。当前,“走出去”在金融服务体系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不足:一是国内金融机构国际化程度低。目前,我国由于国内金融机构国际化进程较缓慢,而且境外的机构主要集中在比较发达的欧美国家,这一情况与民营企业在新兴经济体投资较多不相适应。另外,因为民营企业的信用和境外业务的风险性,和国企相比银行更不愿贷款给民企。例如,吉利并购沃尔沃时,许多外国银行主动贷款给吉利,但国内银行认为风险大,没有一家给予较多资金贷款。二是政策性银行对民营企业扶持较少。我国在“走出去”领域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只有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而这两家银行的服务门槛较高,一般的民营企业很难得到其金融支持。
六、民营企业“走出去”难以享受信用保险服务
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国内投资相比,因部分国家政局不稳、文化差异等原因致使经营风险大,应急、突发事件多,不确定性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走出去”更需要保险制度的安全保障。目前我国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唯一机构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于其唯一性、非经营化运作和资本金的限制,信用保险的门槛很高,按其规定一般只向国家鼓励的“走出去”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融资类担保及投资保险等保障服务。而我国的民企业大都“走出去”投资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因此大部分民营企业无法享受到“走出去”保险服务。例如,根据自身“走出去”的经验和存在的困难,重庆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议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走出去”的担保公司,为海外项目资产抵押贷款提供便利,减少银行对项目融资的顾虑。
七、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外派人员签证较难
在服务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调研中发现,民营企业外派人员的签证问题一度成为了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障碍,在全国工商联的抽样问卷调查中,“企业人员出国手续办理困难”位列9个因素的第4位,比“申请使用外汇困难”和“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困难”的位置靠前。日常工作成为大问题,成为困难中的“黑马”,外派人员签证障碍已经严重影响了“走出去”工作开展的进度。重庆市工商联在调研报告中反映,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外派人员较多,人员往来频繁,但办理签证时间慢,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
八、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不完善
民营企业实力较弱,为了积聚实力,所以对减免税收比较期待。为培育企业的国际经营,在“走出去”税收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从税收支持政策角度而言,主要侧重于税收抵免、饶让等直接鼓励措施,对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设立亏损准备金等间接鼓励措施很少涉及;二是目前我国己与一百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但是己经签订的协定中,大多数是为了吸引发达国家来华投资,而未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作出保护说明。因此,这实质上成为招商引资的单方面承诺书;三是我国作为资本输出大国与诸多国家还没有签订双边所得税减免条约,导致企业不得不面临双重缴税的问题。因此,税收政策的完善迫在眉睫。
九、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商会服务组织发展停止不前
从世界各国商会的成立目的和发展史可以看出,商会主要职能就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帮助成员发展,此职能在异地他乡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商会的驻外机构和境外商会在推动本国企业走出去和境外维权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例如,目前在全国各地发展非常迅速的温州商人,其中功不可没的组织就是温州异地商会,它对温州商人的异地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桥梁纽带作用。目前境外中国商会主要由我国商务部负责,具体由当地使馆经参处落实,实际操作中往往偏向管理而缺乏具体服务,而且这种具有官方性质的商会往往会遭到东道国的抵制。我国现有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国贸易促进会,前者无境外商会,后者基本无国内商会;前者组织民营企业“走出去”国外平台缺乏,后者组织企业“走出去”国内资源缺乏。所以业界呼吁两家合并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止过。商会组织发展停止不前,致使民营企业的“走出去”缺乏靠山、航标、桥梁纽带,已经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十、民营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核准或备案时间较长
虽然最近几年我国在“走出去”的政策方面有很多完善,但在程序和时间上仍然没有太多改观。相较于国有企业可以直接向商务部、发改委报送申报材料的情况,民营企业往往得根据自己的注册地,由县报送至市、省,甚至到国家部委和国务院,耗时长达数月以至数年,等到项目核准通过,投资机遇往往已经错失。在调研中,据浙江绍兴有关部门估计,几乎50%的“走出去”企业规避政府管理,采取地下钱庄等方式转移资金到境外直接投资,这样不仅增加了投资风险,也对国家统计管理造成了障碍。同时,还由于民营企业“走出去”需要商务部和发改委的双重核准,不利于对“走出去”实行统一管理,不仅导致政府资源的浪费和效率低下,而且也增加了企业“走出去”的时间成本和经济负担,构成企业“走出去”的障碍。在吉利并购沃尔沃时,由于审批的原因,吉利在并购沃尔沃时延迟交割,吉利为此多支付了几千万欧元。
上述民营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内障碍问题,大都属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相信这些都会得到重视或逐步解决。
参考文献:
[1]黄孟复/主编.中国民营企业“走出去”状况调查 [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1.
[2]汤柳 王旭祥. 中国外汇管理评析与展望 [J].《国际金融》2013-04.
自1996年实行税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虽然我国税务稽查制度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无论在法律定位还是机构设置方面,无论在理
论建构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和偏差。
【一)税务枪查的目标及其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的目标与法律定位,是税务稽查整体制度构建的基石。目标与任务的明确是税务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发点,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则是税务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据。但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不仅对税务稽查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导致对税务稽查基本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
1.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税务稽查进行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只在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除此之外再无对“稽查”的表述。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税务稽查的最终目标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务于税法功能与税收法治的实现,只是在具体实现的途径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须与征管等职能严格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2则》中,也并未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明确,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第14条【2】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说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这种专司职责是否就是税务稽查的全部职责,或者说税务稽查是否还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若存在种种区分在现实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又当为何?除此之外,对于稽查机构的职能等再未明确,只在第六章“税务检查”部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因此,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理解,能够准确界定、有效规范税务稽查基础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仅使得税务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使得税务稽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更多地依赖于税务部门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2.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矛盾。由于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对于税务稽查的理解和实践操作,更多地表现为以税务部门的通告等为依据。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
的税务稽查工作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因此,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成为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该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同时规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这一定义成为人们研究税务稽查制度的普遍出发点。可见在此,“税务稽查”概念的外延较广。
但随着税务稽查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于税务稽查的外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诸多文件中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缩小。如2003年国家税务
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就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划归基层征收管理机构,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过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3】
虽然《税收征管法》2001年修订后,并没有专门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修订前与《税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渐地被税务部门新的通告所取代,“法”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尽管文本意义上冲突逐渐消洱,但税务稽查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内涵、职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即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税务稚查机构的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稽查职能实现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的合理建构取决于税务稽查法律职能的统一与明确,另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将促进税务稽查功能与目标的实现,从而推进整体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但如前所述,税务稽查的定位不明,影响了在制度推进中税务稽查机构本身的定位及其职能、职权的实现与
完善。
1.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虽然规定了稽查局的四项专司职能,但是否这就是稽查机构的全部职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职能是否全部归属于稽查机构,还是在税务系统内部有更细致的分工,这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指出,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稽查局的职责主要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从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局的职能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规定,在税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
据此,无论是关于稽查机构的具体业务的规定,还是关于税收征管和税务系统职责分工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职能主要集中于专项和专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税务系统的职能分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从实践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进行推断。
2.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组织税收收人是税务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而收人来源一方面是通过征收申报人库税款,另一方面是通过稽查取得查补收人。同时,《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9条还赋予了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为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税务稽查机构作为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征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运作不仅关系着税务稽查机构自身的职能完善,也关系着税务机关整体职能的实现。
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协调方面,目前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
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4】
在稽查系统内部,由于同时存在着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各设稽查局,但目前对于两个系统内的稽查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同时,上下级稽
查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明确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的职权,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级税务机关都有设立,对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机构设置造成了机构和人员的重复,也使得对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潜在危机。
(三)我国税务稽查的实践及其缺陷
由税务稽查及其机构的职能与地位的缺陷不仅反映在法律规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1.税务稽查的职责与职权不明。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稽查部门的专司职责,即“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并没有明确是否属于稽查的全部职责?这使得稽查机构在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时,实际上是欠缺法律依据的。与职责相对应的,是税务稽查机构的职权。
由于法律上对“检查”与“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类,故对于《税收征管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关于税务机关职权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税务稽查机构行使职能时所享有的职权。如查账权,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资料检查权,存款账户查询权,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权,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等。【5】
可见,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处中,稽查机构的执法权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检查权限。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了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并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也授予了稽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税收处理、处罚决定的权限,但有限的执法权影响了其执法效力。
2.税务稽查的内部关系—稽查与征管机构的职能不清。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根据近代茜方分权制衡理论在税收征管制度上的具体应用。如前所述,由于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在职能方面存在着天然的交叉,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若干文件,试图划清税务稽查与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内容是“征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稽查部门负责
日常检查之外的案件检查与专项检查”。但事实上无法解决实践操作中的职责交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重复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征管机构纳税申报的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期限原则上以纳税申报的当期、当年为主,税务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为主,
但在实际执行中,时常发生征管机构对以往年度也进行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5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的这种重复检查,甚至带来处理的重复或不统一,不仅加重了纳税人额外的负担,还带来了税收征管体制的系统性混乱,妨害了和谐征纳关系和税收法治的构建。
(2)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协调缺失。“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税收征管法》对二者关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为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除了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但实践中,由于二者在职能划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复检查之外,还存在着征管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被查户和被评户以往年度有重大问题也不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6】或者虽然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导和沟通机制,使得征管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机构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内涵,不能给稽查机构提供信息支持,从而使得稽查泛化。【7】这种信息上的不沟通造成的管理盲区,给诸多偷逃税单位和个人可乘之机,严重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作为税收功能实现的重要支柱,稽查与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证彼此功能最大地发挥。
3.税务稽查的外部关系—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税务稽查的涉案对象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税案侦查部门管辖,由于税务、公安两机关查处、侦办税案的执法力度和专业技术力量各有不足,导致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有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权限不足,税务稽查的职能实际上被分解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三个部门,即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稽查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经济侦察机构,因此稽查机构在调查取证、追缴税款等方面,需要相关执法部门或管理单位建立稽查协作网络,联手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协查机制,松散型的税警配合,使税收执法刚性并无实质性提高,税务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职能实现受到很大制约。
4.税务稽查的纵向关系。我国目前国税、地税系统分设,而稽查部门也同时存在国税和地税系统。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稽查机构的独立性再次被削弱。虽然分税制下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和财政利益的划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这种分设关系应用到案件查办当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无论是专项稽查还是专案稽查,往往同时涉及国税和地税系统,因此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个系统(国税或地税)的两个以上部门(征管机构、稽查机构等)的检查,还有接受另一个系统检查的可能性。尤其在两个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处理意见不一的情况下,不仅造成了对纳税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税务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与缺陷,有必要对税务稽查的国际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三、税务稽查制度的国际比较
税务稽查在世界各国的税法实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从合理的税务稽查权限、规范的稽查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模式,基本上实行完全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将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机构分别设置。
美国联邦、州、地方均设有各自的税务机构,联邦一级为国内收人局,州、地方分别设有相应的税务局。各级的税务机构均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国内收人局总部及大区
税务局都设有单独的税务稽查组织机构,一般以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为主,通常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主要由分区税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8】税务稽查人员拥有很大的查处权,通常可以查阅纳税人的账户、存款,发现问题时,有权直接冻结存款、查封私宅、收缴财产,直到纳税人缴清税款。【9】
德国税务局内部,根据经济区域、税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设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征管分局负责联邦、州、地区三级行政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接受纳税人纳税申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负责大型企业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调查分局具有司法职责,负责税务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和公民检举揭发的涉税犯罪案件的各项调查和刑事侦察工作,其中经调查与侦察,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认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税收征管分局来处理。而调查分局的调查人员不配枪支,不授警衔,但具有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拥有税收违法犯罪刑事调查权。【10】
日本则将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部门(即税警部门)来行使,税警部门专司打击税收犯罪活动,违法活动则由一般的税务人员负责调查。由以上国家的税务稽查机构设置可以看出,各国对税务稽查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都设置了专门的稽查机构,并且还突出涉税犯罪案件的稽查,将该项权力授予专门的机构。
(二)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
税务稽查的职权关系着税务稽查职能的实现程度,而为了弥补税务稽查执法性和刚性不足的潜在可能,国外对此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是通过税警制度体现。
德国的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实际上是一个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警察机构,具有警察、检察和行政三种职能,兼具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
俄罗斯、意大利则实行的独立税务警察制度,脱离于公安、税务部门之外,自上而下自成体系,属于司法部门,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武装力量,可以保存和携带枪械和其他专用武器。其优势在于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应迅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能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
日本则在大藏省国税局内部设立查察部,也称税收犯罪调查部,并在各地财政局内部设立相应的查察部,从而完成了税警机构的组建。国会通过《打击国税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税收犯罪调查人员)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事侦查权。即税务警察不仅有权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还有权进行犯罪调查。因此,税收犯罪行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必通过警察部门。因此,从形式上看,税务警察属于税务行政人员的一种,但实质上整个调查过程适用的是特别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证程序的严格程度上,税务调查体现了行政合法与效率兼顾原则,由税务署长同意就可以进行。税收犯罪调查程序要严于课税调查程序,强制调查权须经法院授权才可以行使。【11】
从各国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的选择来看,税务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击和惩戒税收犯罪。为了实现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国除了设置专门的负责机构外,还通
过法律赋予稽查机构更多的权限,即在一般的询问、检查权限之外,还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拥有搜查住所、封存账簿、查封财产等刑事侦查权。虽然程度不同,但税务稽查部门或多或少都拥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如强制检查权或人身自由限制权,从而为打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因此,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功能定位,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通过法律授予税务稽查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权限,增强税务稽查部
门的独立性和执法性等。
3、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定位与改革思路
税收稽查是税收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公平正义的最大体现。因此,对税务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时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考虑。微观方面,主要是稽查机构内部的部门设
置、职能分工等,同时,包括稽查机构设立的形式、职能配置以及上下级稽查部门之间的管理体制等。宏观方面主要涉及税务系统内稽查与征管、法制机构的关系以及税务稽查与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应当是从法律上保证税务稽查的地位与独立性,完善和强化税务稽查的职能与执法手段,确保其刚性。
(二)税务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径
1.实行全国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体现了税务稽查机构纵向安排的发展趋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体化的税务稽查管
理体制,形成独立的税务稽查系统,将实现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将税务稽查机构与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间树立一道隔离墙,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绩观驱动下对稽查机构的不当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区
划层层设置稽查机构的制度下,稽查职能的发挥将明显受到影响。这一新管理架构的生命力在于,必须树立垂直管理体制的权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类利益集团染指,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与有效性。
垂直管理体制在我国宏观调控领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银行撤销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区制分行,此后,银监、证监、保监均参照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工商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和药监局都卖行垂直管理。2004年,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改制为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借以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下面的国家煤监局实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国实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来自不同中央部门的跨省区的大区机构,通过巡视、检查来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实行情况,如2006年国家土地监督制度的建立,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种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12】
因此,在借鉴我国现有各类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我国税务稽查的现实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具体的设想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局统一、垂直领导全国的税务稽
查队伍,打破行政区划设置,按照大经济区域设立若干稽查分局,即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如北京、广州、武汉)分局,稽查分局以实施稽查、办案为主并具有系统业务管理职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设若干稽查特派员。这样有助于实现征管和稽查的分离,提高执法权威。与此同时,整合我国目前的国税、地税两套并行的税务稽查力量,即在现有的稽查人员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实到征收机构中。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明确提出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区、
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立稽查局进行一级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区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适当设立少数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以保证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这样,一级稽查的逐步推进,将成为促进税务稽查机构纵向体制完善的制度基础。
2.依法确认税务稽查部门为有较高独立性的办案机关。在理论上,税务机构的专属管理权具体分为专属征管权和专属检查权。专属征管权与专属检查权,是不能互相代为行使的,否则就不成为专属权。故应当抓紧修改《税收征管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稽查组织体系的构建,加快稽查的专业化进程,使稽查机构成为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有较高独立性的税务稽查办案机关,并赋予其管理和直接办案执法的职能,使其既是一个稽查实体,又是一个稽查管理指挥中心,以使稽查部门真正独立行使对外打击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对内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职能,充分发挥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日常检查则归属于征管机构职能为宜,征管部门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既负担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税务登记等,又负责进行实体法方面的管
理,如确定计税依据等,为其进行日常检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稽查机构主要进行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这样将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从而建立一支以实现税收公平正义最大化为目标,以保障善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为宗旨,以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打击税收犯罪活动为主要任务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洁的税务稽查队伍。
3.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较大的执法权。如前所述,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从法律上确认稽查的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赋予税务稽查部门
较大的执法权,为稽查部门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暂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对有关证据实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备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税务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与此同时,可考虑修改《税收征管法》,设“税务特别调查(或税务稽查)”专章。
针对涉税违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既需要协调好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机构、税收法制机构的关系,依法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又需要拓宽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海关、银行、司法等部门)协作的深度与广度。税务稽查部门应与外部执法或管理单位联手办案,建立情报交换机制。稽查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多执法部门或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协作机制。
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从目前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单独设立税务警察系列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政府机构的庞大、引起纳税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国应当通过对税务稽查的职能完善,即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行使,在税务稽查机构内部设立人员固定的税务犯罪刑事侦查机构,即“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普察制度,赋予其刑事侦查权,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办税案的职责移交给税侦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税务普察隶属于税务稽查机构,实行统一垂直的管理体制,也将成为税收征管中国税、地税系统改革的契机。同时,由于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一直参与税收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实际上已承担着部分侦查税收犯罪的职责,在税收犯罪的调查、认定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组织上也有较为完备的系统和工作制度,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程序,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税务替察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特别调查权和刑事侦察权。
五、结语
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税收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强化税务稽查工作,对于促进税务稽查效能的发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税收环境,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权,意义重大。税务稽查制度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税务稽查制度在我国实施10年来,随着实践的发展,仍有诸多方面需待改革,对其理论和制度构建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囿于篇幅,不能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只能选取制度的核心进行改革构建,从而成为税务稽查的制度基础。从长远的角度看,税务稽查制度本身的完善也是税收法治和和谐社会构件的内在要求。
注释
【1】参见王伟城《回顾与展望:中国税务稚查体制史革》,2004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改革研讨会”的会议论文。
【2】《税收征管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祝务所和按服国务院挽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3】贺邦靖:《坚持科学发展强化依法枪查为构建公平正义的征收环境提供有力保障》,2007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讲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5】《税收征管法》第54~58条。
【6】赵明宇:《浅议现行征管模式中的征管与稽查的协调》,镇江地方税务局调研报告。
【7】参见李青《税收管理》,第118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8】参见刘次邦、《美国税务稽查法律制度及其启示》,载《涉外税务》,2006(l2).
【9】参见李青编著《税收管理》.第121~121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10】参见张跃建、陈友福《德国的税务管理模式、税务稽查体系及借鉴意义》.载《税收与企业》,2003(1)。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问题
2、征地拆迁。征拆进度一直以来都是制约项目建设的瓶颈。近几年来,国家对征拆工作的管理日趋严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征拆进度。在调研过程中,明发商业中心、永通汽车城、**紫鑫酒店等项目就对加快征拆提出了迫切要求。
3、投资环境。一方面项目落户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仍然比较繁琐。项目从签约到启动,各项程序所需耗费的时间一般在三个月以上,如果涉及用地指标、规划调整等问题所需时间更长,甚至要一两年之久。另一方面配套基础设施仍有待进一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到周边项目建设及市场前景。中鼎江岸花城就提出希望政府加快**大道建设以提升楼盘品质。
4、队伍建设。一是人员配置不足。除**镇配备了较多专职工作人员外,其他乡镇专职招商工作人员人数不多,大多数是同时兼任多个工作岗位,不利于业务水平的提升。二是缺乏优秀的专业人才。现有的招商队伍中精通商务、会说外语、熟悉法律的专业人才不多。
三、后段工作想法及建议
1、加大宣传,奠定招商工作基础。一是强化日常宣传。此次调研中我们把宣传与调研相结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注意强化各种形式的日常宣传,将日常工作与宣传相结合,随时随地宣传新区。二是加强网络宣传。应加快门户网站的建立,并设立招商引资专栏,及时更新招商项目、投资程序、优惠政策、项目进展等内容,让更多的人认识新区、了解新区、关注新区,为新区发展开拓更为广阔的空间。三是适当活动宣传。根据需要积极组织筹办或组团(队)积极参加各地区举办的会展招商活动,增加外地客商对新区的了解,提高新区知名度。
2、科学规划,确保项目布局合理。一是要加快编制规划。目前滨水新城相关规划正在逐步完善,规划的不确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招商信息的不确定,制约了招商工作的快速推进;二是科学定位规划。规划是对招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要通过科学制定规划为后续招商项目的合理布局提供指导;三是准确采集数据。对新区主要片区的基础数据采集要详实准确,为项目招商争取主动。
3、完善机制,增强招商工作的主动性。一是完善激励机制。对招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针对介绍人按其发挥作用大小制定不同等级的奖励措施。二是健全考核机制。科学制定考核目标,将服务招商工作的具体内容列入新区各部门的考核指标,建立“部门配合、人人有责”的考核新机制,形成主动服务招商、人人参与招商的新局面。三是制定优惠政策。根据县内现有政策,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并对个别重大项目,有针对性的加大优惠程度,凸显新区招商环境优势。
4、创新方式,增强招商工作的实效性。一是突出重点项目的招商。改变“接待式”的被动招商模式,制定重点招商项目计划,进行主动、有针对性的上门招商。二是推进板块招商。拿出几个条件成熟的区域,在依照新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实行板块招商。重点推进**项目的招商,有序开展谷山片区的开发。三是引进BT合作模式。目前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我们正在积极探索引进BT建设模式进行招商,已与二十三冶集团进行多次接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学习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迅速形成一套适合新区的成熟的BT建设合作模式。
1、绿线控制范围过大的问题。(明发集团)
按照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金星大道旁绿线控制距离为27米。
明发方面认为:绿线控制范围过大,将涉及到实际净用地面积和绿化投入成本增加等问题。
2、总包干经费范围争议。(明发集团)
协议书第2.2条约定:前期开发包干经费包含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青苗果树及附属物补偿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城市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耕地占用税、“三金”(土地储备金、工业用地成本调节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土地出让业务经费及失地农民社保基金、土地报件审批税费等项目用地前期开发过程中的一切成本、费用及税收。
挂牌文件第九条价外税费规定:挂牌交易不包括应缴纳的价外税费。契税和挂牌交易服务费由出让方按有关政策和规定收取。
明发方面认为:①协议书的土地出让业务经费中应该包含挂牌交易服务费。②协议书中未明确说明包干费是否包括契税,但契税应按包干经费的4%交纳,而不是按照摘牌地价的4%交纳。
3、请求尽快签订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盈峰翠邸)
用地范围内有一处水渠需要改造,已签订的合同中未具体明确,之前已向清政县长汇报,因领导调离未能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请求与县人民政府能尽快签订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
4、反映电网建设有关问题。(联诚国际)
从20**年5月1日开始,长沙市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开始实行公专合一的电网,电梯等公共用电由小区物业收费,户内用电由业主直接到电力局缴费,公专合一的电网在申请建设的过程中难度较大。
5、反映自来水接入的有关问题。(联诚国际)
最初规划要求是100的水表,接入自来水时自来水公司不同意用100的水表,只安装了50的水表,后因无法满足需要又换成了100的水表,除收取了换表费用外还收取了管网配套等其他费用。
6、请求对步行街税收给予优惠。(联诚国际)
步行街计划今年5月开街,为吸引商户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开街气氛,扩大影响,促进县城商业繁荣,请求县人民政府对广告税收给予优惠。
7、请求加快规划调整相关手续的办理。(卧龙湾)
户型、外立面、容积率需要调整,去年3月、6月已分别进行两次评估,手续一直未办妥。
8、业主子女是否能到星城实验中学、实验小学就读。(浩龙·音乐界)
9、请求加快征拆和高压线迁移工作。(紫鑫酒店)
10、请求加快征拆尽快交地。(永通汽车)
项目调研报告(二)
***年***月,***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为了配合即将召开的全国金融改革会议,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对业内的典型租赁项目开展调查工作。希望通过调查,达到进一步宣传租赁业务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及进一步摸清影响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性因素。
租赁物件主要有:电信、电子设备、电气制造设备、化工设备、制药设备、公交汽车、运输汽车、轧机、电梯、医疗设备、环保设备、制酒设备、印染等,触及行业范围比较广泛。
租赁方式有三种:直接融资租赁、回租和经营性租赁。其中有些公司采用创新租赁技术,减少风险,提高了收入,但这种方式并不普及。
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其他方式有:自有资金;吸收租赁资金;项目融资,还有一部分是自筹。遗憾的是金融租赁公司没有从资金市场或战略投资机构融资的案例。
担保方式主要有:信用担保、项目担保、企业担保、在建工程抵押、委托基金担保、信用证担保、托收等多种方式。缺乏银行担保、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典型项目。
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保险、担保、保证金抵押、供货商代垫款、租赁债权转让给银行或投资人、对回租的物件用他项权登记的方式抵押、社会一些机构或部门监督和管理。还没有依靠二手市场、强制公证等方式,利用社会资源控制和化解租赁风险的手段。
租赁公司的收益主要是手续费、租赁利差、保证金利息等。还没有或有租金的案例。整体看租赁业务仍处在低收益,高风险的阶段。还缺乏吸引租赁公司积极开展租赁业务的动力。
承租人的收益主要有:技术更新;提前投资;得到快捷方便的服务;扩大产量、品种和出口创汇;增加效益、节省投资费用;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通过租赁加速折旧。
供货厂商收益主要有:在销售时,租赁公司为促销提供了金融服务,使得他们全部或大部分货款及时收回,促进了企业的再生产,增加了市场占有率。
社会效益主要有:增加了税源和就业机会;增加了国家的外汇收入;改善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共交通用车问题;提高了地区医疗环境的硬件能力;改善环境治理设备的能力,减少了环境污染。
阻碍租赁进一步发展的原因主要有:税基不合理,利息重复纳税,导致租赁公司收益太低,缺乏开展租赁业务的积极性;经营性租赁税率过高,特别是把长期设备经营性租赁和短期经营性租赁同等待遇不合理;加速折旧税务手续太繁琐;对于特殊租赁物件,如:汽车、房地产等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他项权登记,难以用租赁方式开展业务;有些地方承租企业破产,将回租物件作为清算资产破产清算;海关对租赁购置设备没有明确的政策,实际操作没法规可依,扯皮事情不断;承租企业拖欠租金,资金回笼慢,使租赁公司再投入困难;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紧缺,现行政策没有落实;租赁成本高于银行贷款,没有税收调节,企业融资成本太高,不愿意使用租赁。
需要支持的政策条件:需要合理的税基和税率,降低租赁公司的税赋;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应该给予租赁项目,以吸引更多的资金用于租赁;应将短期设备租赁与长期经营性设备租赁分别对待,让后者享受融资租赁同等待遇;需要产权管理租赁物件应该给予租赁公司他项产权登记,以便这些产业也可以利用租赁方式投资或消费;简化加速折旧报批手续和程序;卫生部禁止投资机构在非营利性医院投资设备,应允许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添置设备。
这次典型项目调查基本告一段落,主要收获是搜集和交流了行业的经验以及先进的做法,对政策法律、法规调整,提出了共性的希望。调查的目的基本达到。今后我们还根据企业的要求,对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相关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帮助企业诊断问题,找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把为行业服务落在解决困难、帮助发展方面。
这次调查不足的是提供的资料太少,没有完全反映行业真正的成绩、困难和需求。主要原因有:绝大多数公司都忙于增资扩股,没拿出更多的精力参与这次调查;有些公司认为租赁项目的做法是商业秘密,不愿意对外透露。造成的结果是一些新颖的租赁做法没有收集到,而这些新兴的业务恰是最需要政策支持,也最容易取得政策支持的项目。
中国租赁市场非常大。租赁业务可以说从现在刚起步,市场的开拓范围很广,还谈不上竞争,行业更多的应该是交流和发展。不能只希望得到别人的经验而不愿意展示自己的经验,不交流就不会进步。新的租赁模式只有不断创新才有生命力,特别是在信息时代知识更新速度非常快,如不持续创新自己的新事物也会在短期内衰老。国外租赁公司把自己的做法完全公布在网上,以此招揽更多业务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行业内就算在某个领域有局部竞争,也应该从服务和创新两个方面进行。这是企业自身的素质所决定的,别人轻易学不到。信德租赁公司无固定租金、无担保、无固定租期,还参与分红的租赁做法早就宣传,至今没有那家租赁公司能效仿就是个例证。但他们给我们带来的创新精神,领导了中国的租赁业走向创新租赁的新时代。
今年尽管大量开展租赁业务的公司还不算多,但是几家积极开展业务的公司租赁额却飞速发展。公司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大,希望今后能增加业内交流,缩小行业差距,为租赁事业的发展共同进步。
项目调研报告(三)
为全面了解**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状,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金融杠杆作用,有效缓解女性创业人员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近日,区妇联组成专题调研组,先后深入到区就业处、火连坡镇、张公庙镇、车溪乡、闸口乡、澧州特产购物中心进行了实地走访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认定审批程序
第一步:贷款妇女持贷款申请书填写《**区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到区妇联签署初审意见。
第二步:区就业处在收到贷款妇女申请后,经办人员对贷款妇女资格和项目进行审核及实地考察,并签署意见。
第三步:具有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资格的银行接到区就业处(担保中心)审批意见后,办理借款合同和担保手续、签署意见、发放贷款。
第四步:将贷款申请人资料报区财政局出具贴息意见后,报区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给妇女带来的新变化
2、妇女创业的区域优势显着增强。区妇联、区就业处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六个一万亩工程”(万亩楠竹万亩茶,万亩葡萄万亩虾,万亩蔬菜万亩花),按照山、丘、平、湖四大板块产业格局发展思路,有针对性地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带动了农村高效产业的发展。
3、妇联组织的凝聚力显着增强。妇联组织抓准服务妇女民生,深层次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突破点,实实在在为需要创业资金的妇女姐妹解了难题、办了实事,进一步彰显了妇联活力,提高了社会地位。
二、主要做法
自我区实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以来,区委、区政府、区妇联、区就业处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妇女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把实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作为一项扶持妇女创业就业的重大民生工程来抓,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多部门合作,政策保障到位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建立了“政府主导、妇联配合、多方协作”的社会化、开放式和城乡一体化的创业信贷服务体系,有效地发挥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妇女创业就业的作用。
一是完善工作机构。区委、区政府将区妇联纳入成员单位,进一步充实了“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和“担保中心”两项机构的力量。各职能部门也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及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效推动了工作的开展。
二是建立保障机制。区人社局会同财政、金融、妇联等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区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关于推进和激励全民创业的暂行意见》、《关于实施创业富民工程的暂行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及工作措施,形成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强劲的政策支撑体系和保障机制。
三是建立联动机制。制定和执行了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集人社、财政、金融、妇联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加大了对妇女创业的扶持力度。
(二)多渠道宣传,舆论支持到位
为积极营造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妇女创业的浓厚舆论氛围,区妇联、区就业处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宣传,使广大妇女充分了解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形成了关心妇女创业就业的强大社会合力。
一是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妇女宣传小额担保贷款的意义、申办程序和创业成功典型刘艳、周志凤、皮华凤等妇女的优秀事迹,形成了宣传先行、培训与贷款结合、扶持一个、带动一片的工作格局。特别是去年农历腊月二十,由区妇联、区就业处与区荆河剧团合作,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为主题,编导的喜剧小品《都是多疑惹的祸》登上了我区20**年春节联欢晚会的舞台。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妇联作用,摸清本辖区符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妇女的情况,上门讲解小额担保贷款的作用和申报程序。
三是在区、乡两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设置“政策宣传资料免费取阅处”,常年免费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单。
四是利用大型招聘会等契机向妇女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咨询。
(三)多方位帮扶,跟踪服务到位
为有效推进妇女成功创业,我们不断完善服务手段,优化服务理念,开展全程跟踪服务,提高了妇女创业成功率。
一是全程提供服务。我区建立了由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家、SIYB项目培训教师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近80人规模的专家服务团队,为广大妇女在内的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我区小额担保贷款直接发放合作银行已增至区农村信用联社、区邮政储蓄银行、长沙银行**区支行、区沪农商村镇银行四家银行。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均设立了专项服务窗口,全程协助创业者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申报、工商和税务登记等手续。同时,我区通过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信贷扶持捆绑等举措,有力地推动了妇女创业就业,在进驻基地的40家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中有12家企业老板是女性。如原乡镇妇联主席皮华凤一直想创业,可苦于没有好项目,区妇联得知情况后,通过市场调查和项目考察,最终帮助她在火连坡镇创办了万代蜈蚣繁养场,并为她申请到8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目前,该繁养场已初具规模,预计年产值可达30多万元。
二是开展创业培训。区妇联坚持推行“创业培训+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把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妇女是否参加过系统的创业培训,有没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申报条件范畴。20**年以来,区妇联主动争取区就业处的支持,共举办六期SYB创业培训班,培训妇女180人。培训班主要针对学员的需求和自主创业的思路,聘请各方面专家采用个别咨询、集体答疑、小组座谈等方式进行指导,通过培训,使贷款妇女的市场分析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及信贷诚信度得到全面提升,形成了以创业培训提高妇女创业成功率,以创业成功率提高妇女贷款偿还率的良性机制。如区妇联通过积极努力,帮助张公庙镇柳荫村妇代会主任周志凤成功流转到了10亩土地,并为她进行SYB创业知识培训,成功申请到了3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使她的葡萄园扩种到了50亩。
三是实行规范管理。为切实推进我区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做大”向“做强”、“做实”方向发展,我们坚持以“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为目标,着力在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及回访等基础管理工作上下功夫,通过规范资料初审、实地查看、初步审核、资料复核、资料管理、贷款发放、跟踪服务、展期服务、贷款回收等9项业务,对包括妇女在内的小额担保贷款申报对象统一开展实地考察和统一“三堂会审”,切实提高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是对创业妇女进行资金扶持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惠民政策,在扶持妇女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中取得了显着成效,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和困难需要解决。
1、妇联作为承担主体没有掌握主动权。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一项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操作程序复杂的系统工程。妇联作为此项项目的承担主体,有责任把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抓好抓实,但在贷款额度、制定相关程序等方面都不具有主动权,这就造成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尽管财政、人社、银行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都非常支持,但他们都有各自的规章制度,涉及到具体工作环节,还是以本部门利益为主。妇联既不是政策的制定者,也不是实施者,这种主动权的缺失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运行形成了一定阻力。
2、担保渠道狭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很多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无法寻找合适的抵押物,找不到合适的吃财政饭的反担保对象,只能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望洋兴叹。如车溪乡妇女严彦、闸口乡妇女赵厚秀因为没有反担保资源,至今没有申请到小额担保贷款。
3、银行代办点设置不便民。我区有区农村信用联社、区邮政储蓄银行、长沙银行**区支行、区沪农商村镇银行四家银行参与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但都只在城区设立代办点,农村是一片空白,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大部分为农村妇女,她们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申请贷款,极不方便。
4、贷款程序比较冗长。在走访调查的过程中,80%的妇女反映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繁杂,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必须持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结婚证及个人收入证明等一系列证件,之后要找好担保人,经人社部门审查、担保公司审核和实地查看后方可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她们都说:“申请小额贷款的手续太繁琐,关卡太多,就像画上的饼,难充饥呀!”
四、对策及建议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是激励妇女创业的有效平台,要使这一惠民政策发挥最大作用,任重而道远。针对以上问题提四点建议:
1、成立专门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集中办理中心。建议省、市、区三级妇联借鉴甘肃、新疆的先进经验,在行政办证大厅设立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集中办理中心,开展“一站式”服务,把握妇联作为承担主体的主动权。
2、有效降低反担保门槛。金融信贷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通过与人社、妇联等部门长时间的合作,在持续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98%以上的基础上探索农户信用担保、联保、抵押、存折质押等多元化反担保形式,降低反担保门槛,扩大妇女受益面。
关键词: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三农;中小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11-65-03
小额贷款是一种以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额度、持续性、制度化的信贷服务方式。它主要是以农、牧、渔、各种微型的非农经济体以及小商小贩等为对象发放短期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这种贷款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穷人脱贫致富。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是金融改革的一次突破性进展,它是一种新的融资渠道。主要支持“三农”和中小型企业,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中小型企业。其运行以来由于借贷方便、形式灵活,已成为现存金融组织的有力补充。但因为我国的小额贷款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还停留在部分省市的试点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和缺陷在所难免,这些困难和问题将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发展。
一、我国小额贷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身份模糊,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兼备银行、公司与民间金融的特点,但与这3种情况都有不同之处,身份和定位比较模糊。在2008年5月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并不涵盖在《商业银行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的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这种模糊定位为其日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照搬金融机构的资金获取和运用渠道。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被视为企业,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像金融机构那样按利差征税,而要按照全部贷款利息收税,所得税25%、营业税及附加5,56%,无形中加大了经营风险。虽然放贷利率可以高过银行。但扣除赋税,实际上投资年收益大约只有7%,而温州地区的平均投资年收益在30%左右。这种高成本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很难持续发展,如果不改变,即使小额贷款公司受欢迎,很成功,也不会有后来者。
(二)市场准入门槛偏高,阻止民间资本进入
根据银监会和央行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当国家把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权从中央下放到各省后。浙江省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被提高至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浙江省同时规定,在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1。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心是为中小企业、穷人和农民提供贷款的补充机构,现在注册资本金被提到相当高的程度,今后的市场定位还是否能坚持为这些对象放贷,让人怀疑。除了注册资本,浙江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提出了明确要求。温州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当是工商信用管理AAA级企业,而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地方政策将市场准入门槛设得这么高,只有骨干企业才能做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就相当于把民间借贷机构挡在门外,民间金融仍然无法公开合法化。
(三)资金渠道单一,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后续发展资金
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要素。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外部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通资金。“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只贷不存”使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后续发展资金。一家公司的自有资金一般是一、两个亿,政府不允许它们吸储,但可以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金的50%。这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的融资渠道,使其无法获得低成本的社会闲散资金为其所用,导致了后续营运资金不足。资金周转率、利润率降低。浙江省工商局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浙江省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中。60%的公司资金都贷光了,无法满足微小企业的贷款需求。截至2009年3月末,浙江省共批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56家,已登记注册了54家,注册资本总额77.05亿元,累计贷款146.61亿元,户均贷款45.87万元,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缺口。温州有36万家中小企业,而目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仅有8家,按照每家2亿元的注册资本金来算,贷款额度也只有16亿元,远远满足不了需求。注册资本金1亿元的平阳恒信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12月开业。截至2009年1月底已办理发放贷款236笔,放贷金额达2.06亿元,几乎无钱可贷。
(四)信用体系的缺失使小额贷款面临较大的不良贷款风险
目前社会的诚信评估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缺乏配套法律。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不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像担保物和反担保物的设置、处置、质押、抵押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基本上就是一种信用型的放贷,而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信用型贷款的风险相当大。从当前小额贷款的运行来看,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客户风险、内部风险和经营环境风险,其中客户风险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小额贷款的对象主要是贫困农户等低收入者和中小企业者,这些客户经济实力差、缺乏偿债能力,而且这些借款人的诚信及债务偿还能力是很难评价的,这样严重地影响了小额贷款的质量,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较大的不良贷款风险。不良贷款风险一旦发生,贷款不能顺利收回,小额贷款公司又不可能像国有商业银行那样获得财政资金注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就有可能采取非正常手段甚至极端手段来强行收回贷款,这样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五)税收负担过于沉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足发展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工商企业来纳税,所以小额贷款公司要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综合税率超过5%: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中国金融研究院有关专家表示,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是周转非常快,周转越快则重复收税越大。这对小额贷款公司特别不利。比如,广州市对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通企业标准
进行征税,与按照金融业管理标准的银行相比缴税将近多出一半。获利低,税额征收打击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制约了它们的发展。
二、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商业化运作的、小型银行的新型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机构要发展,就必须坚持商业化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盈利。为此。我国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首先要准确定位,身份清楚。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商业化运作,不可能对中小企业等贷款对象提供利息非常低的贷款。小额贷款因为额度小、风险大、占用人力多、高成本,所以应适度提高利率以缓解小额信贷的高成本问题。世界银行总结小额贷款的均衡利息率为15%-20%。而世界各国多年的小额贷款经验也证明了“高利贷合法化”。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从经济学角度讲,低息的小额贷款会导致供求失衡,容易造成黑市交易,最后贷款还是落入有资源的人群手中,不能真正惠及穷人,当然也就不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另一方面,从长远发展来看,应该将信誉度高、实力雄厚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小型银行的新型金融组织。虽然银监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制为村镇银行,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一旦转为村镇银行,国有大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则成为最大的股东占主导地位,又回到农村信用社的模式,民营的话语权难以保留。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为小型银行的新型金融组织,成为正式的金融机构,这不仅能够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缺失的问题,而且能够解决其资金来源匮乏以及高额税赋的困境,
(二)政府不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标准要求过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和监管已从中央下放到省级,但是国内试点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文件。要求很严格,市场准入门槛偏高。各省份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结合地方形势,对于小额贷款的市场准入方面要合理设置,对注册资本金要求不要过高,要避免将民间资本和外资挡在门外,降低从事合法金融活动的门槛,从而有效降低人们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概率。适度引入民间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创造适度竞争的金融环境,提高小额贷款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另外。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条件要求应适度。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至少有一个股东是具有一定实力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大型企业。只有实力雄厚的股东,才能源源不断地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充足的流动性。但是要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不管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人数只要符合规定的人数就应该允许,不宜作特别的限制。股东过少,对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利。
(三)资金来源多元化,保证充足的后续资金
从国内试点的实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主要靠自有资金放款。随着业务的拓展,如不能及时补充资金,势必影响发展的可持续性。各省份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应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对外融资,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后续资金来源不足问题。地方政府应放松政策约束,允许小额贷款机构到银行等金融机构批发贷款。然后再贷款给中小企业等单位。为此,就要建立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对接机制,利用金融机构的充足资金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资源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双赢。此外,对于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遇到运营资金不足时,应允许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做贴现、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业务,以及相关政策没有提到的社区零售银行,这样,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
(四)必须防范与控制不良贷款风险
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防范与控制不良贷款风险。只有将不良贷款风险控制好,保持较高的贷款偿还率,进而实现盈利和稳定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才能走上良性的可持续发展之路。首先,我国政府应该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相关法律建设,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强化对失信贷款人的惩戒措施,努力创造一个人人诚实守信的宏观环境。第二,形成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人互动的担保机制。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格拉明银行”(简称GBl采取了一种有效的互相监督的方法,即小组联保机制月,在这种机制下,如果一个成员违约,其他小组成员要承担连带担保义务。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BRAC)对外提供贷款虽然无需担保,但要求借款人要与另外4人组成联保小组,如果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还款,另外4人负有替其还款的义务。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BRAC的还款率高达99.5%。通过这种机制。使得借款人选择成本和监督成本内部化。我国可以借鉴GB的做法,结合现代网络技术,进行小组网络联保。因为有风险捆绑的前提,贷款人在寻找联贷伙伴时需非常谨慎。第三,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必须有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和人才,建立严格的内部防控机制,这样才能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全面了解。规范贷款流程,可以有效降低贷款后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