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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安全生产经验总结

时间:2022-10-22 19:20:29

民政安全生产经验总结

第1篇

 

2021年,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推动民政领域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防范化解民政领域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以持续推进民政领域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为抓手,以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为重点,全力保护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深入推进民政领域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为我市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

1.深入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宣贯教育活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组织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纳入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纳入民政领域宣传工作重点,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讲活动,进一步强化全市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和保障对象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使安全生产真正入脑入心,见诸行动。

二、健全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2.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持续推动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充实安全管理工作力量,落实安全监管的行业职责、属地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指导、组织全市民政系统落实市安委会有关决策部署。

3.强化监管职能。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业务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所属行业监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照市民政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经常性开展对各类民政服务机构风险隐患的全面排查和整治,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和损害服务对象人身财产安全事件发生。

4.加大责任追究。综合运用挂牌督办、问责制度等管理手段,督促民政服务机构建立完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督促民政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三、夯实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5.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民政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在开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同时要确保监护到位,责任到人,防止由于监护不到位而导致的服务对象走失和其它责任事故。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人,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性事件,确保紧急情况能迅速有效处置。

6.常态开展检查督导。针对汛期、高温、岁末年初、法定节假日以及全国“两会”及建党100周年等重要时节、重大敏感时期和重大活动等,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进行细致安全排查。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应结合实际制订隐患重点检查整改表,市局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以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影响民政系统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确保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稳定。

7.开展常态学习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大力宣扬安全生产典型经验、做法;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对民政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进一步引导全体员工和服务对象对安全生产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在全社会营造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安全生产环境的改善和安全生产意识的提高。

四、全力提升安全监管实效

8.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各级民政系统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压紧压实民政服务机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确保服务对象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稳妥推进民政服务机构服务秩序恢复工作。

9.重点抓好消防安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围绕消防安全设施是否到位、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完备等关键问题,突出社会(儿童)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救助站、福利彩票销售大厅、民政基建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场所,组织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等活动。持续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经验,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辖区内养老院安全隐患检查整治工作的动态监管。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加强消防设施设备检查与维修配备,及时更换老化的用电线路设备,加强燃气安全使用管理等。持续整治打通全市民政服务机构“生命通道”。开展“冬春火灾防控”和消防“百日会战”等专项行动,及时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消除火灾隐患。

10.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福利、救助管理机构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专人负责、健全制度、及时整改”的要求,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促进养老福利和救助管理机构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与管理。要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确保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着力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采购、环境卫生、餐具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原辅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等,严防民政服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等群体性事件。

11.开展设施安全排查。在全市民政服务机构中开展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存在遭受自然灾害侵蚀及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作出结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围墙、危旧房屋设施,及时采取修缮或停止使用等处理措施。

12.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重点防范养老服务机构中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问题,要加强宣传引导,向老年人说明非法集资行为的危害性,介绍典型案例,提升老年人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重点突出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要逐人进行相关问题线索的摸排和汇总,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入住对象的的合法权益。

13.强化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完善值班值守、信息报告、处置决策、协调联动、现场指挥等应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管理专项检查,组织开展专项应急预案救援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第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各项要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12月2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以下要求完成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验收工作:

(一)检查验收任务。全面检查验收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餐饮消费安全、药品质量安全、猪肉质量安全、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等八个专项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地区要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二)检查验收内容与方式。围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提出的20个工作目标,特别是12个100%量化工作目标开展检查验收,具体内容可参考《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验收表》(附件1)。检查要深入基层,力求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做出客观评估。现场检查内容可参考《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检查表》(附件2)。

(三)检查验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形成专题报告报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要全面、真实反映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情况,总结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长效机制的措施和相关工作建议。

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检查验收的基础上,12月下旬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检查验收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由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主要采取听取当地政府汇报、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

三、专项整治八个专项任务的国务院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所负责专项整治任务的督查工作。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检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凑数字。要通过检查验收,进一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行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薄弱环节,巩固取得成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为长抓不懈、全面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体水平进一步奠定基础。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渔政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应本着有利于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渔民生活改善、有利于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目标,以打击非法电、毒、炸鱼、无证捕捞专项整治为重点,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为契机,组织执法力量,深入渔村,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我市渔政管理各项工作。

二、工作重点和措施

(一)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捕捞行为

近几年来,我市采取了严厉的应对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电、毒、炸等违法捕捞行为没有得到根本遏止,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对鱼类生在和繁衍构成灭绝性威胁,为此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集中力量,重点整治。

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新闻、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召开渔民座谈会形式,广泛宣传《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发动渔民群众共同监督,渔政执法人员定期走村入户,做到每半个月走访每个渔村一次,进入渔民家一次,面向渔民沟通一次,登船检查一次,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分子要给予曝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要进一步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和完善渔政执法工作。

2、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力度。渔政管理部门要与辖区捕捞渔民签订承诺书,要求渔民自觉遵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做守法渔民,如有违反从重处罚,同时取消燃渔补贴。各地要主动与公安、海事等部门协调,集中力量,开展打击电捕鱼违法行为,打击制售电捕鱼工具行为、打击销售电捕鱼获物一系列专项整治,查处的电捕鱼工具必须没收,集中公开销毁,破坏其作案能力。渔政执法人员每半个月登船检查一次,在管辖河道巡逻一次。在渔政管理过程中,严禁收取保护费,严禁以“罚代管”等简单违规的管理方式。

(二)开展禁用渔具专项检查行动。联合工商组织一次渔具销售市场检查行动。重点检查违禁渔具销售违法行为,有没有非法电捕鱼设备、电网出售或出租行为,销售网目尺寸太小渔网行为,对查获的违法渔具依法没收,集中销毁。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总结,同时要求渔具经营户守法经营。

(三)进行渔业生产安全检查,确保渔区社会稳定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稳定是第一责任和重要保障,各地要正确处理发展稳定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观念。

1、加强渔船检验,杜绝安全隐患。各地按照属地检验的原则,在对捕捞渔船检验基础上,加大对养殖船的检验管理,根据《省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要求,对养殖船初次检验做到登船检验,严格落实救生、消防等措施,建立养殖船检验档案,开展渔船安全技术状况评价和船舶检验质量大检查活动,进一步提高渔船受检率和船检质量,从根源上杜绝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2、做好《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要坚持渔船数量、功率总量双控制严则,认真按照赣农办字[2012]13号文件要求,摸清底数,要掌握情况,成立领导小组,严格换发条件、申报审核程序、按时准确做好换证工作,加强档案管理,做到人、船、证三统一,实行“一船一档一表”制度。不得放宽条件,不经检验颁发相关证件,没有成立船检站的县自行与周边船检站联系,委托有资质的船检站进行渔船检验,市船检处严则上不参与县级鱼船现场检验。对无证、使用过期证件违法捕捞作业的坚定予以取缔,杜绝安全隐患。

3、加大对船用产品检验与管理工作。2011年农业部首次将渔船船用产品列入全国农资打假重点,各地要不断提高渔船装备质量,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加强船用产品认可程序的规范化和科学性,规范渔船船用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提高船用产品质量。

(四)继续开展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局文件要求,继续开展好我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在春、秋两季野生动物销售旺季,以集贸市场、乡镇、圩市、宾馆、排档为整治重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格《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条件,认真开展证照年检工作,提高年检质量,切实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五)要积极探讨渔民互助保险工作,根据自愿原则,宣传互助保险政策,提高渔业防灾抗灾能力。保障渔区社会稳定。

三、各阶段工作安排

1-3月份开展安全生产宣传、进行渔业安全生大检查

4-6月做好渔船的船检和登记工作

5-8月份进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

9-11月份开展电、毒、炸非法捕鱼专项整治行动

第4篇

通过开展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切实打击违法渔业生产行为,狠抓薄弱环节,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渔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技能,加大安全基础建设投入,着力解决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针对今年以来渔业船舶事故频发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掌握规律,坚决遏制渔业船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势头,实现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隐患排查治理、汛期安全生产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在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中,要对本辖区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及部位进行检查,要重点加强对渔业船舶、渔港和渔民特别是第一安全责任人(渔船船东或船长)的检查。

二、督查内容

(一)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投入情况;汛期和台风季节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制定、落实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渔船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三证”)情况;渔船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备配备情况;进出渔港申请签证情况;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渔船遵守船舶航行作业各项安全规程情况。

(三)渔港安全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岸台通信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通信联络、信息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运行情况;进出渔港航道畅通、航标导航助航情况;渔港消防基础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渔港系泊渔船安全值班及防风、防火、安全保卫等规程执行情况。

(四)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船员参加职业安全技能培训情况;船员持证上岗及安全生产技术实操情况;渔业船员人身保险及渔船财产保险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地方自查和督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集中回港停泊、汛期、台风多发期等实际,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和督查。检查和督查的覆盖面要不少于本地区1/3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渔船船东)和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要及时总结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梳理存在的矛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治理查出的隐患。

(二)农业部督查

农业部将于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切实打击违法渔业生产行为,狠抓薄弱环节,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渔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技能,加大安全基础建设投入,着力解决影响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针对今年以来渔业船舶事故频发的实际情况,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掌握规律,坚决遏制渔业船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势头,实现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隐患排查治理、汛期安全生产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在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中,要对本辖区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及部位进行检查,要重点加强对渔业船舶、渔港和渔民特别是第一安全责任人(渔船船东或船长)的检查。

二、督查内容

(一)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投入情况;汛期和台风季节渔业安全生产措施制定、落实和监督检查情况。

(二)渔船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三证”)情况;渔船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备配备情况;进出渔港申请签证情况;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配备和适任情况;渔船遵守船舶航行作业各项安全规程情况。

(三)渔港安全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岸台通信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通信联络、信息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运行情况;进出渔港航道畅通、航标导航助航情况;渔港消防基础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渔港系泊渔船安全值班及防风、防火、安全保卫等规程执行情况。

(四)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船员参加职业安全技能培训情况;船员持证上岗及安全生产技术实操情况;渔业船员人身保险及渔船财产保险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地方自查和督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集中回港停泊、汛期、台风多发期等实际,组织开展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和督查。检查和督查的覆盖面要不少于本地区1/3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渔船船东)和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要及时总结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梳理存在的矛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治理查出的隐患。

(二)农业部督查

农业部将于*年5至7月分3次派出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督查组,对沿海6省渔业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至少要督查2个重点渔区、2个渔业乡镇或重点渔港。

第一组督查时间:5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业局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东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浙江省、福建省。

第二组督查时间:6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政指挥中心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黄渤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山东省、河北省。

第三组督查时间:7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业船舶检验局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南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督查通知另行下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要针对渔业生产高风险的特点,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将专项督查工作抓紧抓好,为确保北京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大活动的顺利举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督点,坚决治理隐患。要针对汛期和台风季节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高发的特点,督促各地、各单位加强值守应急工作,抓住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彻底排查隐患。要结合“护渔*”和休渔管理专项行动,重点开展海上作业渔业船舶、渔港和锚地停泊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员安全生产、防灾应急能力等的隐患排查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加强宣传沟通,共同推进督查。要将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与“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面向渔区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提高广大渔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信息专报制度,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辖区开展渔业百日督查的进展情况。

(四)及时做好总结,巩固督查成果。要系统梳理督查反映出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经验,研究渔业安全的治本之策,进一步落实渔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和监管制度,加快渔业安全技术进步,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努力推进“平安渔业”建设。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于*年5月底、6月底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以及7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我部渔业局

年5至7月分3次派出渔业行业安全生产督查组,对沿海6省渔业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至少要督查2个重点渔区、2个渔业乡镇或重点渔港。

第一组督查时间:5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业局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东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浙江省、福建省。

第二组督查时间:6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政指挥中心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黄渤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山东省、河北省。

第三组督查时间:7月中下旬

参加督查人员:渔业船舶检验局1位司局级领导带队,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派1位同志参加,南海区渔政局配合。

督查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督查通知另行下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要针对渔业生产高风险的特点,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将专项督查工作抓紧抓好,为确保北京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大活动的顺利举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突出督点,坚决治理隐患。要针对汛期和台风季节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高发的特点,督促各地、各单位加强值守应急工作,抓住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彻底排查隐患。要结合“护渔*”和休渔管理专项行动,重点开展海上作业渔业船舶、渔港和锚地停泊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员安全生产、防灾应急能力等的隐患排查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5篇

一、切实提高对粮食质量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总理强调指出,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和国家形象,必须充分认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各级粮食部门一定要认真领会温总理讲话的深刻内涵,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温总理和吴仪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重,粮以质为先。粮食质量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一日三餐”的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百姓吃粮无小事,质量安全大于天。粮食质量工作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也是各级粮食部门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方式。

我认为,当前我们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粮食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粮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落实中央统一部署的要求。7月2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8月5日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号),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57号)。国务院连续下发的这三个重要文件和相继召开的两个重要会议,都严格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粮油是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从讲政治、讲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十分重视、切实抓好粮食质量工作,特别是要坚决打好年内的这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特殊战役。

二是履行法规赋予职责的要求。《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监管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原粮卫生监管工作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规赋予的责任,依法监管好粮食质量,不能不作为,也不可乱作为。

三是维护城乡人民利益的要求。在农村,广大种粮农民期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粮食质量工作,加强粮食品质测报,引导农民种粮,实现优质优价,增产增收;要求我们切实监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督促执行好国家的粮食质量标准,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杜绝压级压价、坑害农民的行为。在城市、工矿企业和学校等用粮领域,人民群众也热切期待我们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质量监管督查,从源头上切实把好质量关,保证人民群众一日三餐食用粮油的安全。人民的期盼就是我们的责任,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依法依规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没有任何理由不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工作。

四是继续加强粮食质量工作的现实要求。这些年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全力支持下,粮食质量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得到了稳步的发展。我们建立了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加大了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力度,积极开展粮油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工作,大力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成绩是显著的。目前,全国粮食系统共有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776个,其中省级32个,市级191个,县级553个,粮食质量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这些年来,我们在大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重新构建现代粮食企业的同时,高度重视加强企业的质量体系建设,企业的质量意识显著增强,质量管理日趋制度化、规范化,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明显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粮食质量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还面临不少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少数粮食收购企业对入库粮食质量把关不严,执行出库检验制度不规范;二是有的收购企业诚信度低,收购粮食压级压价,损害农民的利益,销售粮食以劣充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尽管这样的情况仅发生在个别地方、少数企业,但负面影响很大;三是一些地方存在粮食污染的问题,原粮卫生抽检中发现有害重金属超标、真菌毒素污染、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给粮油食用安全带来威胁;四是质量监管手段、检验检测技术装备亟待完善。一些地方粮食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所有这些问题都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不能不引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必须尽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些问题解决好。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从“中央有号令,法规有要求,人民有期待,现实有需要”这四个方面,充分认识粮食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切实把粮食质量工作作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责,常抓不懈,切实抓好。

二、扎实开展粮油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国务院决定从8月下旬到今年底,用4个多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刚才我们认真学习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了解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任务、目标与要求。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们粮食部门要紧密结合粮食行业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在全行业内全面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今年内要扎扎实实地抓好以下三大检查整治行动:

(一)全面开展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集中在8、9两个月,对全国粮食系统所有的库存粮食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有仓必检,有粮必查。在粮食经营企业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省级粮食部门要认真做好复查工作,国家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为紧密配合全国专项整治行动,在今年国家粮食库存检查中,拟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和卫生安全状况做一次比较全面的抽查。这项工作,国家粮食局已经以国粮检〔20*〕149和国粮检〔20*〕193号文件做出了部署。

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任务由国家粮食局委托设在各省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各监测中心要严格把关,严格遵守抽查程序和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任务书规定的抽查库点、样品数量、检验项目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抽查检验结果。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查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部署。各级粮食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确保在全国粮食库存检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抽查任务。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进行复查或跟踪检验;对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粮食,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就地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作工业用途。

粮食库存年年查,粮食质量年年检,但今年库存清查和质量检查的意义非同以往。今年组织的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储存安全检查,是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一部分,一定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细致地把库存粮食质量状况摸清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做出处理,不留后患。

(二)对收购粮食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管和检查

当前,小麦收购已进入淡季,早中稻收购逐渐进入高潮,再过两个月秋粮收购也将开始。加强对收购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20*年国务院16号文件的明确要求。今年的夏粮和秋粮收购期间正值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我们要把加强收购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作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是要督促粮食购销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相关政策,依质论价,优质优价,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从源头上把好粮食质量安全关,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准入制度和出入库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储存技术规范,建立和规范进货台帐,确保出库粮食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国有粮食企业一定要带头遵守国家的质量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为促进全行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表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组织得力的工作班子,领导同志带队,深入收购现场,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收购粮食质量安全。

(三)对政策性用粮进行全面质量检查

确保政策性用粮的质量安全是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要把军供粮、水库移民粮、退耕还林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的质量检查作为清查整治的重点,尤其是军供粮要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中之重。对所有政策性粮食供应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供应全过程都要进行质量检查,逐个环节查找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发现问题就地整改。对所有向部队供应的粮油产品及其他连带供应的食品,都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下柜,严禁出售,各省级粮食局、军粮供应中心和有关供应单位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军粮供应各环节的质量安全把关,确保军粮质量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以上三大任务是这次粮食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内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领导同志要靠前指挥,各个部门要协同配合,打一场漂亮的粮油质量专项整治的特殊战役,使我国粮油质量安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应将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好典型及时上报国家粮食局和当地政府,要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形成一个粮食系统讲质量、抓质量、保质量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抓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

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工作,很重要,很敏感,很严格。一是很重要。原粮卫生状况调查,是一项直接影响粮食质量监管工作效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粮食食用安全的基础性工作。粮食的卫生安全得不到保障,就会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影响和妨碍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所以说这项工作非常重要。二是很敏感。原粮卫生状况备受各方面关注,调查检验结果很敏感,特别是从根本上解决粮食重金属污染、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决非一蹴而就,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在工作程序和节奏上把握不好,极易引起社会和市场的不稳定。因此,对调查结果一定要慎重对待,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三是很严格。由于原粮卫生调查这项工作既很重要,又很敏感,因此对开展原粮卫生调查必须做出严格的规定。首先是取样要科学。样品的选取直接决定检验结果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各地在开展卫生调查采样时,必须按照国家粮食局的统一部署合理布点,按取样规程科学采样,使样品具有尽量广泛的代表意义。其次是检验要准确。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是确保原粮卫生调查工作质量的核心,所有承担卫生调查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都必须把好数据准确这一关。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质检作风,真实准确地检验、记录和上报原粮卫生检验数据,决不能将无事报有事,小事变大事,也不能将有问题说成没问题,大问题说成小问题。检验检测机构要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质检中心(站)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级粮食局要严格把关,上报结果时局长要签字。第三是报告要及时。专项调查工作完成后,要以省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粮食局报送综合调查报告。报告要阐述总体状况、存在的问题、形成的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形成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意见,有份量的报告。第四是调查结果不得随意。各省(区、市)的原粮卫生调查结果由省级粮食质检机构负责汇总和整理,各省级粮食局直接掌控,省以下各级都不准对外本地区原粮卫生调查结果。各省级粮食局对检验结果要认真分析把关,经集体研究审定后,正式标密上报国家粮食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以上四条,要作为严格的质检工作纪律,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切实抓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工作,把这项很重要、很敏感、很严格的工作落到实处。

四、抓紧构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粮食质量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我们要在扎实抓好为期4个多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立足长远,标本兼治,抓紧构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质量工作标准为先,建立长效机制标准工作首当其冲。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我局归口管理的粮油标准包括粮食及加工产品、油料及油脂、粮食储藏、粮食加工及仓储设备、粮食专用检验仪器等范畴。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制订和修订的粮油标准有200多项,已经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还有100多项,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要尽快制定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分解落实标准制修订任务,把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希望各地粮食部门、粮食企业、粮食质检机构、相关科研院所和院校都积极参与和支持粮食标准化工作。

(二)加强质量监管制度建设。目前,国家粮食局虽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和办法,但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要根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两次重要会议和近期的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涵盖粮食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制度,如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召回制度,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报告制度,粮食质量信息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从而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规范和促进粮食质量监管工作。

(三)加强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去年以来,国家粮食局启动了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按照充分利用现有检验资源,择优选用,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的原则,第一批已经授予66个单位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称号,第二批70个机构的考核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初步形成。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配合国家粮食局做了大量工作,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国粮发〔20*〕146号)的要求切实加强了对已挂牌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支持,全国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发展势头很好。我国作为一个粮食生产和消费大国,这两批130多个监测机构还难以担当起全国粮食质量监管的繁重任务,今后还要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选择一批条件较好的地方粮食质检中心(站、所)加挂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牌子,既是整合全国质检资源、形成监管网络体系、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积极支持地方粮食质检体系建设的有效举措。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要一如既往地加强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支持和管理,同时,也要从本省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辖区内粮食的分布、流向和质量安全状况,结合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合理规划设置本省的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能力。

(四)加强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建设。各地粮食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检验资源条件,合理定位检验机构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理顺粮食检验机构的性质,改善检验机构的技术装备条件,全面提升粮食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要借国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东风,积极争取落实粮食质检机构的公益性机构地位和编制、人员、经费,按照国务院国发[20*]23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检验机构的场地、仪器设备的投入,为粮食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尽快解决质量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的问题。

(五)加强标准质量队伍建设。目前全国粮食行业已经拥有一支优秀的质量监管检测和标准化管理的人才队伍,但是客观地看,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质量监管的技术人才和标准化管理人才仍然不足,有的甚至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为此,必须高度重视标准质量工作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要抓紧培养造就一大批标准、质量工作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在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方面,一是要尊重老专家,充分发挥“老标准”、“老质检”的作用;二是要外引好专家,聘请外行业、外单位的优秀专家帮助我们开展工作;三是要培养新专家,要大胆培养、使用年轻同志,从大专院校挑选优秀的专业人才,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尽快成才,成为粮食标准质量工作的新专家。今年11月,国家粮食局将举办首届全国粮食质量检验人员职业技能大赛,这将有力地促进粮食行业的质量、标准人才队伍的建设,各地要积极支持、认真组织好参赛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领导

粮食质量工作非常重要,加强对全社会粮食质量的监管,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责。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粮食质量工作的领导。国务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各地方、各有关部门都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管好本行政区和本行业的产品。”振邦同志明确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粮食质量工作,同时要明确专门的领导直接抓,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具体抓,要在组织领导上把质量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质检机构的支持力度,从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以充分发挥质检机构对粮食质量监管的技术支撑、保障作用。

第6篇

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和应用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公益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第九条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许可。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得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二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厂房)、设施、卫生环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依法附加标识。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条码和执行标准等事项。

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主要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事项。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贮存、运输食品必须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运输食品的车辆不得存放或者残留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贮存、运输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节食品生产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无合法来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生产不得加入药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既是药品又是食品,并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

食品生产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二)食品生产记录,包括投料情况、生产工序和生产数量等;(三)食品检验记录,包括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数据;(四)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食品销售对象、数量、批次和日期;(五)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批次、原因,以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生产者不得出具合格证明,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资质的企业。

受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特殊食品批准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查验委托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

第三节食品销售

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者应当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已经超过保质期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进货台账、档案管理、索票索证等制度。购进食品时,应当按照批次查验其购进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食品来源证明,查验预包装食品标识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关票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事项。

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档案不得伪造,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和购进食品的查验制度。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依法销售,定期对销售环境、条件和进场销售者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节餐饮经营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买食品及原料;(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查验并建立购货记录;(三)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制作加工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餐饮用具;(五)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个人卫生要求;(六)在外卖食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时间和保质期。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食堂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省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高风险食品确定为监督管理重点。

第二节食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限量要求;(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四)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拟定年度食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品种和制定数量,并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之后即行废止。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适时对现行标准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废止食品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地方标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食品检验检测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五条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应当指定检验检测人独立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检验检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公章。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七条制定地方标准、开展风险评估、实施监督管理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依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通报食品检验检测情况;对同一生产批次的食品的检验检测数据,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采用。

第四节食品召回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一)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召回的;(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四)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承担召回费用。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整改措施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的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召回结果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统一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提供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组织协调并统一,或者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下列食品安全信息:(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二)食品标准;(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五)食品召回信息;(六)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重要节假日前,应当节令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报道夸大、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消除影响。

第六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报告书面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报告人。

第五十二条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踪调查,并可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三)消费警示,告知消费者停止购买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四)监督发生事故的单位对不安全食品作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置,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应当向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本部门年度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的范围、品种、数量、环节等。抽查食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抽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立即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时,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和抽查记录。

第五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公示;将被吊销许可证照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将获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流向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有查处职权的监督管理部门,并移交相关材料。有查处职权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抽取样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当事人对监督抽查的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六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对违反规定重复监督抽查的,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食品安全投诉或者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举报、投诉材料移送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三)对违法行为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四)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五)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六)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监督抽查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二)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的;(三)违反规定在食品中加入药品的;(四)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供货商购进食品及原料的;(五)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的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和外卖食品未标明有关事项的;(三)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四)食品标识或者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五)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第六十八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运输食品的;(二)贮存运输食品的场所、车辆存放或者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三)贮存运输食品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

第六十九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记录食品品种、规格、流向等相关事项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食品时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的。

第七十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对生产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一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二条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不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的;(二)不按规定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三)不按规定建立市场内食品安全制度和审查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的;(四)不履行检查督促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第7篇

编者按: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安全发展预防为主”。全市上下要以此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力求实效。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紧扣主题,创新形式,突出特色。要结合安全生产特点和实践,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效,建立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让安全意识、安全理念、安全文化真正根植于心、落实于行,切实融入市民工作、学习、生活的每一个细节。

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安全发展预防为主”。全市上下要以此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推进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建设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确保事故总量下降,确保伤亡人数减少,确保无重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努力为全市科学、和谐、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庆北新城,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业,市属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三项重点工作。

一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力求实效。要把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重要举措和实际行动,迅速在全市掀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新高潮。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要紧扣主题,创新形式,突出特色。要紧扣“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主题,采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形式,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特色鲜明,让市民接受、社会认同。要结合安全生产特点和实践,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

三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效,建立长效机制。“安全生产月”期间,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组成督查组,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查找不足,总结经验,最大限度地发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影响,持续不断地释放“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效应,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让安全意识、安全理念、安全文化真正根植于心、落实于行,切实融入市民工作、学习、生活的每一个细节。

值此“安全生产月”,我谨代表市政府向广大市民致以平安祥和的美好祝愿!

第8篇

一、总体目标

坚持“依法整顿、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科学持续、优化提升”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彻底查清我镇煤气发生炉数量、分布和安全状况,坚决淘汰工艺落后、安全性能差的常压煤气发生炉,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实现全镇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依法、规范、安全生产。

二、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自年6月开始,至年9月底结束。整治行动分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和验收总结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年6月1日至6月15日)

镇有关部门要于年6月15日前对辖区内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建立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企业性质、企业地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煤气发生炉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为下阶段开展整治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6月16日至年7月底)

全镇所有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必须坚决淘汰工艺落后、安全性能差的常压煤气发生炉,并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全区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验收标准》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整改期间,镇政府指派专人进行监管。镇经贸委、城建环保、地税、工商等部门要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企业不再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必须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拆除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三)验收总结阶段(年8月至年9月)

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整改完毕后,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初验,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初验情况,由镇人民政府填写《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初验表》。初验合格的,由镇人民政府向区安监局提出验收申请(一式十二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部门、各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完成,镇政府专门成立了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煤气炉(站)工程,必须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未经审查验收合格,不得建设和投入使用。

(二)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专项治理期间,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规定的时限、程序、标准,严查严治。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区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专项治理验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项验收。

第9篇

市长杨照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市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一、2016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面对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和改革发展稳定的艰巨任务,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千方百计稳增长,坚定不移补短板,全力以赴惠民生,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

——经济发展稳中向好。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68亿元,增长10.2%,增幅居全省第5位;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2.1亿元,增长11.6%;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0.1亿元,增长6%;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45.7亿元,增长12.2%,增幅居全省第2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3亿元,增长1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92.1亿元,增长12.1%,增幅居全省第3位;外贸进出口总额11.2亿美元,增长36.2%;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4795元和8669元,分别增长8.6%和9.5%。较好地完成了三届四次人代会确定的主要目标,绝大多数指标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综合交通全面提速。7条(段)高速公路列入省“十三五”建设规划,开工建设思茅至澜沧、景东至南涧高速公路,在建高速公路达4条。公路通达率全面提高,99%的乡镇和93%的行政村实现道路硬化。玉磨铁路(普洱段)全线动工。澜沧景迈机场主体工程完工。全市综合交通投资达122.5亿元,增长近1倍。

——脱贫攻坚成效显著。大扶贫格局全面形成,“挂包帮”“转走访”工作扎实推进,5.9万名干部职工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结对帮扶全覆盖。华能澜沧江公司帮扶澜沧县拉祜族、佤族脱贫攻坚。宁洱县探索出“311”产业扶贫经验。实施易地扶贫搬迁13491户,西盟孟连两县24968户农村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宁洱县脱贫摘帽、全市11个贫困乡镇和111个贫困村脱贫出列、9.97万人脱贫正在等待验收。

——筹融资工作再创佳绩。全市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突破600亿元。争取到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重点项目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101.2亿元。争取省级转贷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43.1亿元,新增债券资金12.4亿元。通过发行公司债,设立绿色经济、PPP项目财政投资、扶贫投资发展基金,筹措资金122.3亿元。

一年来,我们突出抓了六个方面工作:

(一)综合施策,投资拉动,稳增长成效明显

把稳增长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和研判,抓住投资、工业、消费、外贸等关键环节,出台42条措施,投放3.7亿元专项资金,多措并举汇聚稳增长强大合力。完善考核激励,强化工作督查,全年对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督查146件次。突出投资拉动,安排项目前期经费7亿元,是前五年总和的2倍。建立“十三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集群、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专项建设基金储备库。继续推行市级领导挂钩联系重大项目制度,压实责任,狠抓进度,有力扭转了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大幅下滑的不利局面,超额完成了年度增长目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初见成效。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3万吨,转型升级2个煤矿,省下达节能减排任务全面完成。房地产销售逆势上扬,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54.7%。协调推进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企业用电成本降低7702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落实“转贷通”资金7.5亿元。

(二)突出重点,扶持龙头,产业基础更加坚实

聚焦“4+4”产业集群,制定重点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和龙头企业扶持办法,安排2亿元资金扶持培育76个龙头企业。农业基础不断夯实,建成江城抱木冲等4座水库,改造中低产田地22.9万亩,新增高稳产农田地9.2万亩,粮食产量实现13年连增。高原特色农业向有机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收购烤烟108.5万担,新植澳洲坚果17万亩,茶叶、咖啡、石斛等有机产品认证企业数居全省第一、全国第六。15户企业获准使用普洱茶地理专用标志,居全省第一。新增云南名牌产品3个。成功打造景迈山古茶林普洱茶品牌。积极创建全国咖啡产业知名品牌示范区,率先在全国启动咖啡种植和价格双保险试点,北归咖啡成为国内首个获得世界公平贸易认证咖啡。实现第一产业增加值152.3亿元,增长6%。工业经济稳步发展,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8户、升级达规15户,新认定省级民营“小巨人”5户,培育“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1200户。昆钢嘉华水泥、汇源纯净水等一批项目投产。云南高山生物公司成为我市首家挂牌“新三板”企业。普洱市获批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实现第二产业增加值195.9亿元,增长12%。现代服务业发展势头强劲,实现第三产业增加值219.9亿元,增长11.5%。加强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恢复丽江航线,开通长沙航线,思茅机场旅客吞吐量达48.8万人次,增长46.8%。思茅区被评定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区)。全市实现旅游业总收入168亿元,增长57%。云南普洱茶交易中心功能有效发挥,建成全国咖啡检测重点实验室,云南国际咖啡交易中心总部在普洱揭牌成立,运行良好。“中国普洱云”一期项目建成运行,率先在全省建成市县两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京东、苏宁等第三方平台普洱特色馆正式运营。

(三)绿色引领,生态优先,城乡建设稳步推进

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升“天赐普洱•世界茶源”城市品牌。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建设扎实推进,成功举办第二届普洱绿色发展论坛,制定绿色经济考核评价体系,试验示范工程进展顺利。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和森林城市建设成果,加快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和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积极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荣获“2016年创建生态文明标杆城市”,4个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创建省级生态文明乡镇16个,思茅区被确定为国家低碳城市试点,澜沧国家森林公园获批。启动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计划,加快海绵城市、思宁一体化等规划编制,完成“五湖两库”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前期工作,路网、广场、湿地等市政工程建设步伐加快,实施24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和37个传统村落环境整治项目。

(四)锐意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动力更加强劲

重点领域改革取得实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进展顺利,扎实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启动农垦改革,孟连国有林场改革试点通过省级验收。普洱被列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沿边金融综合改革取得新进展,成立普洱市绿色金融服务和融资再担保公司,景东农村商业银行挂牌营业,孟连、江城信用社开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成功举办第七届西南论坛暨澜湄合作智库论坛,开工建设中老民间经贸文化交流中心。加强勐康口岸“一关两检”基础设施建设,中老越三国边境商品交易更加活跃。孟连(勐阿)边合区建设稳步推进,孟连海关上缴关税跃居全省关区首位。招商引资成绩突出,引进香港新华、深圳华侨城、启迪控股等知名企业,新增外资企业3户,到位市外资金531亿元,实际利用外资1110万美元。

(五)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社会发展更加和谐

统筹财力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全市民生支出185.2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75.4%。10件惠民实事全面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增就业1.6万人,各项社会保险参保232.4万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700元以上。争取到全国第一批全省首个创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2.3亿元。基本建成9284套保障房,启动2903户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项目竣工率达95%以上,景谷6.6级地震恢复重建全面完成。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实现10县(区)均有一级示范幼儿园的目标,江城、宁洱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通过国家评估验收,启动市一中创建省一级一等完全中学工作,全市高考上线率达90.6%,普洱职业技术学院组建有序推进,普洱茶学院实现招生。卫生计生事业加快发展,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参合率达98.4%。强化重大疾病防控,市医院妇产儿童医院投入使用,两孩政策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工作实现突破,2户企业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成院士工作站3个。景迈山古茶林申遗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文化部委派赴老挝的演出任务,大型歌舞《天赐普洱》《佤部落》在上海、广州等6个城市巡演,绝版木刻走进青岛、成都等7个城市,群众性文体活动广泛开展。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监管。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创建示范县1个、示范乡镇3个。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命名市级和谐寺观教堂30个。强化重点领域安全监管,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工作质量得到提高。深入推进平安普洱、法治普洱建设,禁毒防艾、反恐维稳、边境管控和国门建设等工作成效明显。

(六)改进作风,强化监督,服务效能更加优化

巩固“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增强为民服务、勇于担当的能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加强,规范议事工作机制,设立法律顾问和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聘请一批院士专家为政府顾问。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市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34件、政协提案147件,办理质量和实效明显提高。推进政务公开,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8项、下放5项,调整行政职权,明确部门权责清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结率达99%。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建成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时限明显缩短。突出监察和审计监督,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确保中央“八项规定”和“六个严禁”贯彻落实到位。

一年来,市人民政府统筹兼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残联、侨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开展工作,气象、水文、移民、地震、档案、地方志等工作不断加强,关工委、老龄、慈善等事业巩固提升,双拥、国防动员、国家安全、民兵预备役等工作取得可喜成绩。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是经济发展稳中向好的一年,也是“五网”建设集中发力的一年,更是人民群众得到实惠较多的一年。成绩来之不易,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市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是全市各族人民弘扬“包容开放、团结拼搏”的普洱精神,开拓进取、苦干实干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人民,向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派、工商联、无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向驻普各单位、人民、武警官兵,各位离退休老同志,以及所有关心支持普洱发展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升不够;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需求差距较大;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虽超过全省平均增幅,但未实现三届四次人代会确定目标;部分干部的思想不够解放,工作作风仍需改进,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2017年工作总体要求

今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承前启后的重要之年,更是抢抓机遇、攻坚克难的关键之年。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严峻,普洱还面临着基础设施瓶颈尚未完全破解、经济结构不合理、工业增长乏力、产业投资和民间投资大幅下滑、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脱贫攻坚任务艰巨等诸多困难,经济增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但随着“一带一路”、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和澜沧江开发开放经济带等重大战略的深入实施,“三个定位”的全面落实,普洱的后发优势和区位优势将更加凸显。尤其是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等一系列差别化政策效应逐步释放,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速,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持续增强,加快发展的形势不断向好,只要我们顺应大势,把握规律,抓机遇谋发展,就一定能克服前进道路上的艰难险阻,推动普洱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省发展战略,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建设为总平台,以项目建设和筹融资为抓手,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围绕“六个普洱”建设,坚持自身发力、向外借力,主攻脱贫攻坚和工业发展,打好园区经济、民营经济、县域经济“三大战役”,努力在固定资产投资、产业培育、城乡环境提升等方面取得突破,着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今年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建议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9.5%,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长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10%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以内,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9%以上,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1%。

做好全年政府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四个关键:

第一,始终遵循绿色发展这个理念。绿色生态是普洱最大的特色和潜力,坚持“生态立市、绿色发展”战略,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是普洱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追赶跨越的根本路径。我们必须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推行绿色循环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大胆先行先试,在试验中探索,在示范中总结,把成功的经验做法及时转变为机制、制度和标准,进一步厚植发展优势,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让普洱的绿水青山逐步变成金山银山。

第二,坚持稳中求进这个工作总基调。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辩证处理好发展中“稳”和“进”的关系。注重“稳”,这是发展的首要任务和基本要求,我们必须克服内生动力不足和外部下行压力加大的双重困难,促进经济稳步增长。同时,要实现跨越发展,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要突出“进”,以高于全国、全省的速度加快发展。今年的主要经济发展目标,既体现省委、省政府对我市的发展要求,又紧扣普洱阶段性发展特征,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发展意愿,必须坚定信心确保完成。

第三,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优化要素配置,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围绕“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普洱既要统筹推进“去”和“降”,更要突出“补短板”。我们要综合运用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化解过剩产能,去除低端无效供给,规范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持续降低企业成本,着力补齐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和以脱贫攻坚、教育卫生为主的民生短板,不断创造适应新需求的有效供给,努力在调整优化中实现转型发展。

第四,牢牢把握创新驱动这个动力源。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要开创普洱发展的崭新局面,必须彻底破除思想观念的禁锢和体制机制的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创造力。面对发展的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我们要用好用足国家和省支持普洱发展的差别化政策,充分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研究制定与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切实提高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的能力,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推动创新,闯出一条创新发展之路。

三、2017年重点工作

今年要重点抓好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乘势而上,提升五网建设加速度

坚持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加大项目谋划和推进力度,着力推进以“五网”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层层压实责任,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强化土地、砂石料等要素保障,提高投资实物量,确保完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560亿元以上。路网:加快墨江至临沧、思茅至澜沧、景东至文东、景东至南涧、宁洱至景谷5条高速公路建设,力争开工景谷至振太和沿边高速公路。着力抓好国、省道改造,硬化农村公路1600公里,实现建制村通畅率100%。全力推进玉磨铁路建设,加快大普铁路和思茅城区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航空网:实现澜沧景迈机场通航,国庆节前完成思茅机场停机坪改扩建,完成景谷、景东、镇沅、江城通用机场前期工作。能源网:改造升级农村电网,拓展电力消纳市场,推进天然气管网和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水网:推进黄草坝大型水库前期工作,加快建设景东青龙、孟连东密、景谷民乐河等8座中型水库,开工建设思茅大田河、景东金鸡林等6座小(一)型水库,竣工验收西盟班岳、澜沧南掌河等9座小(一)型水库,实施好一批中小河流域治理工程。互联网:完善通讯基础设施,实现全市4G网络全覆盖,加快推进“中国普洱云”产业园区建设。

(二)培育动能,优化农业供给结构

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扩大农产品有效供给,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尽快完善“三权分置”。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依托退耕还林、库区移民后续扶持发展等项目建设,健全完善资源变资本、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发展机制。严守耕地红线,改造中低产田地20万亩,确保粮食安全。切实抓好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蔬菜、水果等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收购烤烟102.5万担。严控面源污染,发展绿色、生态、有机农业,完成8.8万亩茶园有机认证和2.8万亩咖啡园有机转换,加快思茅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在抓标准、抓品牌、抓庄园、抓融资、抓“互联网+”上发力,用好“普洱”无形资产,强化品牌、标准、品质、规模、影响力“五要素”,着力打造具有普洱标识的生态有机农产品品牌。擦亮“普洱茶”金字招牌,扩大景迈山古茶林普洱茶品牌效应,推动墨江、宁洱等古茶林普洱茶品牌建设,力争普洱咖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确保全国咖啡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通过国家验收。抓住省级茶产业链融合示范项目建设的机遇,规划实施百公里、十万亩休闲观光长廊,建设金塬、祖祥等特色庄园,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巩固提升省级科技示范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水平,逐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新增省级龙头企业5户、市级龙头企业15户,申报国家、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10户,认定家庭农场200户。扩大种植养殖保险范围,切实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三)克难奋进,打响工业经济攻坚战

按照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扩张总量、提升质量的发展思路,全面打响工业经济攻坚战。加强协调服务,促进电力工业稳步发展,争取发电量、外送电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大力发展非电工业,深入企业,把脉问诊,一厂一策,帮助停产半停产企业复产达产。继续壮大“转贷通”业务,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设立工业发展基金,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新增亿元企业3户、达规企业10户以上,培育扶持2户企业挂牌“新三板”。开工建设景谷红狮水泥、万华生态板业、大唐汉方医药科技园等项目,争取启动云景林纸6万吨生活用纸项目建设。优化园区布局和功能定位,打造提升特色生物、林产业、边贸加工园区,加快建设云南精品咖啡园区。深化工业园区体制改革,赋予园区人、财、事自,推动园区向市场化运作和公司化管理转变。支持园区、企业产学研合作,建立研发机构、检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研服务平台,开展特色优势产业关键性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统筹出台分产分税等相关政策,整合茶、林、矿、生物医药等优势资源,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实现集团化、集约化发展。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提升竞争实力。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深入实施民营经济“双培双优”行动计划,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650户,争取南亚科技创业园成为国家级中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四)扩大内需,力促三产突破性发展

把现代服务业作为经济增长、结构优化的重要突破口,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编制全域旅游、休闲度假、乡村旅游等规划,促进茶旅、咖旅、文旅融合发展,构建集健康、养老、养生为一体的大健康产业体系。加密航班航线,增开1条以上省外直飞航线。设立旅游发展基金。强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改造一批精品旅游景点和线路,创建帝泊洱生物茶谷、景迈山古茶林2个4A级景区,那柯里茶马古驿站等7个3A级景区,推进中国普洱茶博览园景区建设,确保普洱茶马古城旅游小镇和茶马古道旅游景区于国庆节试营业。加强糯扎渡库区保护和开发管理。统筹推进“绿三角”旅游发展,积极推进跨境旅游。全市旅游总收入增长45%。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经营行为,优化房地产开发结构,加大公寓式酒店、群居式养老、度假式住宅等地产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引入企业投资建设养老设施和医养结合项目,助推健康产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强与省金融机构对接,争取银团贷款支持。创新金融保险产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探索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金融服务地方经济能力。优化物流资源配置,科学构建市县乡三级商贸物流体系,加快推进普洱综合物流中心,镇沅、澜沧等区域性物流园区和乡村新型商业中心建设。做好商贸流通企业升限工作,新培育15户限额以上企业。进一步支持云南国际咖啡交易中心和云南普洱茶交易中心做大做强,规划建设新型专业市场。深入实施“互联网+”,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完成镇沅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基本实现市县乡电子商务中心全覆盖。

(五)精准发力,持续加快脱贫攻坚步伐

切实把脱贫攻坚作为发展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牢牢把握“六个精准”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用好扶贫资金,建好安居住房,增强产业支撑,提高脱贫实效。继续发挥对口帮扶和社会帮扶作用,加强与华能澜沧江、新华集团和上海市等国家、省级定点扶贫单位的对接,不断凝聚脱贫攻坚合力。拓展资金投入渠道,持续增加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整合用好涉农资金,加强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贷款的导向作用,争取浦发行、国开行165.1亿元融资尽快到位。攻坚重点领域,积极稳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统筹推进贫困地区道路、水利、通讯、电网、住房建设,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深入开展“挂包帮”“转走访”,做到不脱贫不脱钩。扶贫与扶志相结合,充分调动困难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强化后续发展能力建设,落实贫困户子女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扶持政策,加强农村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和直过民族帮扶力度,加强对已脱贫农户的动态跟踪帮扶,防止返贫。因地制宜推广宁洱县“311”产业扶贫经验,建立健全贫困户参与和受益机制,支持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产业,带动农民脱贫致富。实现景谷和镇沅2个县脱贫摘帽、12个贫困乡镇和79个贫困村脱贫出列、6.99万贫困人口脱贫。

(六)纵深推进,发挥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平台效应

进一步落实国家、省赋予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的各种试点、试验、示范政策,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依据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对试验示范区建设的成效进行检查评估,对标对表,查缺补漏,确保如期通过中期评估。出台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编制完成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总体规划,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河长制”,确保思茅区创建成为省级生态文明区,其余9个县80%以上的乡镇创建为省级生态文明乡镇。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发行30亿元绿色经济发展基金,探索发行绿色债券。抓好“试验示范工程”,实施“十个行动计划”,抓实72个重点示范项目,抓出特色,形成亮点,以点带面推进试验示范工程。进一步发挥省级联席会议在推动试验示范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办好第三届普洱绿色发展论坛,从更高层面强力推进试验示范区建设。健全工作推进落实机制,完善绿色评价标准,实施绿色经济考评,抓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提炼绿色发展的典型经验,扩大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在全省、全国的试验成果和示范效应。

(七)改革开放,切实增强发展动力活力

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改革破难题、增动力,以开放拓空间、添活力。进一步扩大改革的深度和广度,深入推进财税金融、司法体制、公立医院等领域改革,全面深化农垦和国有林场改革,加快企事业单位车改和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稳步将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监管,财政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加快口岸通道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口岸联席会议制度,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提升国门形象。争取国家批准第三方国家人员、车辆、货物出入勐康口岸,成为粮食、水果、海鲜产品入境指定口岸。争取在龙富通道建设边民互市市场。加快孟连(勐阿)国家级边合区申报工作,组建边合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力求在边合区管理体制、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上有所突破。保护外经贸企业合法权益,积极争取替代种植进口指标。继续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洽活动,加快普洱产品“走出去”步伐。办好第十五届中国普洱茶节,提升原产地茶博会水平。强化招商引资,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坚持招商引资与招商选资并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围绕“4+4”产业集群,瞄准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做好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和存量招商,着力推进与新华、汇源、东软、华侨城等集团的深度合作,加大与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合作力度,抓实项目落地,不断提升招商引资工作的规模、质量和效益。确保到位市外资金增长15%,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

(八)统筹兼顾,着力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坚持科学规划、特色建设、精细管理,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和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计划,确保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面放开规划市场,引进高水平知名团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推进多规合一,科学合理布局思宁一体化功能,开展主城区城市设计、特色小镇等规划编制,做好村庄规划提升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实施缓堵专项行动,加快道路、停车场等设施建设,主城区开工建设11条(段)道路,启动12个停车场建设。国庆节前完成普洱南收费站改扩建。继续抓好城乡“四治三改一拆一增”行动,依法拆除30万平方米违规建筑,完成中心城区河道环境综合整治思茅河主体工程,实现五湖国家湿地公园通过验收。开展专项整治,推行文明、环保、绿色施工。启动思茅宁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城市污水管网65公里。推进200个市级人居环境示范村项目,开工建设17个建制镇“一水两污”和79个贫困村“两污”治理项目。积极推进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和思茅区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争取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加快发展次区域中心城市,全力推进澜沧孟连西盟三县一体化发展,推动县城提质扩容。完善中心城区配套功能,加大思茅老城区保护和开发力度,提升改造红旗广场和机场片区,推进洗马湖全民健身运动场所建设。每个县(区)确定一条街道、一个或几个片区作为建设、改造和绿化、亮化的重点,加大市政工程和地标建筑的美化亮化力度。全面启动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开工13.6公里,完成思茅区试验段项目建设。抢抓全国全省培育创建特色小镇的机遇,启动创建10个以上民族特色鲜明、创新要素聚集、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特色小镇。实施好10个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竣工验收24个省级示范村建设项目。强化市级统筹协调,探索建立科学的城市管理新机制,加大老旧小区和城乡结合部综合治理力度,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优化公共交通系统,加快慢行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主城区和重点景区、景点新增公交车、出租车必须使用新能源。

(九)强化保障,统筹推进各项社会事业

切实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抓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积极推进景东、江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创建工作,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7.5万人次。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一政策,确保五项保险参保达428.8万人次。稳步提高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水平。增加科研经费投入,新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5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重点实验室1个。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入推进与西南大学交流合作,实施好名校名师名校长工程。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实现乡镇公办幼儿园全覆盖,确保景东、景谷、镇沅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通过国检,系统谋划推进市一中争创省一级一等完全中学,每个县(区)至少建设1所优质高中,积极推进普洱职业技术学院组建工作。加快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保护和发展中医药,推进市民药所迁建、市人民医院门急诊综合楼等项目建设,加快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高度重视教育卫生队伍建设,研究出台有利于培养引进人才的政策措施。继续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加快推进“百县万村广播示范村”建设,构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重点打造《阿佤人民唱新歌》等大型歌舞剧,推出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精品力作。扎实做好景迈山古茶林和传统村落保护管理,稳步推进景迈山古茶林申遗工作。加快亚高原体育基地综合训练馆和游泳馆建设,扩大“四馆一站”免费开放服务范围。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实施省级“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创建工程”,推动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部队、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创建4个示范乡镇、17个示范村、10个民族特色村寨、20所民族团结进步学校和30个和谐寺观教堂,争取命名60个示范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全面实施“七五”普法规划,积极支持国防后备建设,扎实做好全民国防教育,深入推进边境管控、禁毒防艾和反恐维稳工作。切实加强社会治理,畅通渠道,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巩固提升无传销城市创建成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认真组织实施好10件惠民实事。

(十)提升效能,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更加扎实地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制度建设,用好政府规章立法权。严格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做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工作,坚持重大决策事先向人大报告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各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的意见建议。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政府法治工作,完善行政执法和监督体系,推动执法责任落实。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三清单一目录”动态管理,继续精简行政审批及中介服务事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快智慧政务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一号一窗一网服务模式,力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运用市场化、社会化、信息化方式创新公共服务供给。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把抓落实的成效作为衡量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准,崇尚创新、宽容失误、考核激励,为实干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让定了的事情干起来,干事的理念新起来,落实的措施硬起来。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向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各位代表,责任和使命激励着我们,困难和挑战考验着我们,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以实际行动和出色业绩迎接党的胜利召开。

附件1

2016年十件惠民实事完成情况

一、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主办单位:市扶贫办)

完成情况:2016年,全市预计减少贫困人口99685人,完成目标任务9.6万人的103.9%;宁洱县脱贫摘帽、全市11个贫困乡镇和111个贫困村脱贫出列、9.97万人脱贫正在等待验收。

二、实施农村公路建设(主办单位:市交运局)

完成情况:2016年,全市新建农村硬化公路2671.9公里,完成目标任务2400公里的111.3%。

三、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主办单位:市水务局)

完成情况:2016年,全市共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596件,受益人口19.1万人,完成目标任务8万人的239%。

四、实施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工程(主办单位:市教育局、市卫计委)

完成情况:2016年,全面完成10所乡镇公办幼儿园、10个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100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五、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主办单位:市文体局)

完成情况:2016年,全市完成村级公共体育设施77个,完成目标任务50个的154%;为122个社区(村组)配套全民健身体育器材,完成目标任务100个的122%。

六、开展残疾人关爱行动(主办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完成情况:2016年,完成市级创建500户残疾人自主创业户、50户残疾人创业示范户的目标任务;为10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为1000名贫困残疾人免费发放辅助器具;全年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488.8万元。

七、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主办单位:市民政局)

完成情况:2016年,澜沧县社会福利中心、镇沅县按板镇敬老院、景东县龙街敬老院及12个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已基本建成,可新增床位520张;全年发放高龄老人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2683.2万元。

八、推进全市旅游厕所建设(主办单位:市旅发委、市交运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

完成情况:2016年,全市共完成新建和改扩建旅游厕所72座,完成目标任务71座的101.4%。

九、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立完善城乡大病保险制度(主办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完成情况: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实行市级统筹、城乡统筹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市参保212.2万人(农村居民199.1万人,城镇居民13.1万人)。

十、开展证件办理惠民服务(主办单位:市公安局)

完成情况:2016年,全市居民身份证受理和签发时限有效缩短,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制证信息的审核签发,15天内完成居民身份证紧急业务办理。及时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确保申请人能够在10天内领取证件。

附件2

2017年十件惠民实事

一、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主要内容:全市实现2个贫困县脱贫摘帽、12个贫困乡镇和79个建档立卡贫困村脱贫出列、6.99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

主办单位: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农村公路建设

主要内容:实现全市100%建制村通硬化路。

主办单位:市交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主要内容:完成11.6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任务。

主办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

主要内容:新开工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3625户,基本建成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5069户,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27560户。

主办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深入推进就业创业

主要内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完成创业担保贷款任务1.1万人,带动就业人数2.3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5万人次。

主办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实施“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

主要内容:严格控制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完成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1.8万人、乳腺癌检查0.2万人;为1万对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结婚登记人群自愿免费婚检率达到80%;新生儿疾病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率提高到88%、听力筛查率提高到90%;提升8个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在8个乡镇开展儿童先心病筛查。

主办单位: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新建一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和开展残疾人关爱行动

主要内容:新建一批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新建10个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或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新增床位100张;新建1个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150张。开展残疾人关爱行动。实施残疾人自主创业300户,每户扶持资金1万元;实施贫困残疾人无障碍改造项目100户,每户扶持资金0.6万元;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3000人次;为1500名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辅助器具。

主办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推进全市旅游厕所建设

主要内容:建设旅游厕所70座,其中,新建40座、改造提升30座。

主办单位:市旅发委、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加强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内容:认真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建乡镇公办幼儿园10所。

主办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推进“平安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主要内容:新增2555个高清视频监控摄像头,实现城区、城镇重点区域和重点路段视频监控全覆盖,并将视频监控向集镇、社区、城郊结合部和边境重点通道延伸,有效整合视频监控系统、治安卡口监控系统、出入城卡口车辆抓拍系统等各种资源,主动发现和及时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服务和保障民生。

主办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附件4

名词解释

1.三去一降一补: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内容。去产能,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去库存,减少房地产行业库存;去杠杆,降低政府的负债水平;降成本,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的成本;补短板,补齐发展中存在的短板。

2.转贷通:指专项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筹集贷款转贷资金的短期金融服务项目,主要用续贷方式解决其因临时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而导致无法按期归还银行信贷的困难。

3.“4+4”产业集群:普洱“十三五”产业发展重点,具体指特色生物、清洁能源、现代林业、休闲度假养生四大产业基地和高原特色农业、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智能产业四大新型产业体系。

4.民营“小巨人”:指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份额靠前,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质量效益优的小而强、小而优的企业。

5.“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分别指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6.新三板: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平台,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7.海绵城市: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8.五湖两库:“五湖”指那贺湖、洗马湖、梅子湖、野鸭湖、信房湖;“两库”指箐门口水库、大中河水库。

9.一关两检:“一关”指海关;“两检”指口岸检验检疫局和边防检查站。

10.放管服:是政府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简称。

11.“双随机、一公开”:指在市场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工作机制。

12.中国普洱云:由普洱泳成网络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以商招商”模式建设的普洱市云计算和大数据基础服务平台项目。项目建设分为科技园主中心和分中心,包括全国信息服务和大数据备份中心、云桌面服务中心、跨境电商服务中心、大数据处理和离岸数据中心共4大业务中心。

13.三权分置:指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关系分开,是新一轮农村的主要工作。

14.双培双优:指以培育小微企业促创业,培育骨干企业促转型;优化服务促落实,优化环境促发展,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15.六个精准:2015年6月在贵州考察时,提出了扶贫开发工作“六个精准”的基本要求,即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16.“311”产业扶贫经验:是宁洱县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企业、合作社、贫困户利益“三赢”的扶贫方式。按建档立卡户人均5000元标准进行扶持,即:对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脱贫的企业,按带动人口人均3000元标准给予扶持;对组织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的专业合作社,按带动贫困人口人均1000元标准予以扶持;对发展好的贫困农户,给予人均1000元实物奖励。

17.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污染治理。

18.试验示范工程:是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建设的工作内容,具体指绿色农业、绿色工业、绿色服务业、全社会绿色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驱动试验示范工程和绿色循环低碳试点示范城市(县、镇)创建工程。

19.十个行动计划:根据建设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的试验示范工程行动计划。具体指绿色农业、绿色工业、绿色商贸旅游服务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全社会绿色发展、绿色茶产业、绿色咖啡、绿色生物药业、绿色交通、创新驱动十项试验示范工程行动计划。

20.四治三改一拆一增:指在城乡全面实施治乱、治脏、治污、治堵,改造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拆除违法违规建筑,增加绿化面积。

第10篇

食品安全法试题一

一、填空题(15分)

1、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 资质认定 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 检验人 独立进行。

3、食品检验实行 食品检验机构 与 检验人 负责制。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7、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整合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监管,新法下,多部门分段监管将成为历史。

8、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9、公民发现食品商店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部门投诉。

10、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二、单项选择题(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自( c )起施行

A、2017年6月24日 B、2017年9月1日

C、2017年4月1日 D、2017年4月24日

3、新《食品安全法》对原法(D ) 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A、10% B、30% C、50% D、90%

4、新《食品安全法》共有( C )。

A、10章104条 B、9章154条 C、10章154条

5、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B ):

A、不允许在食品工厂工作 B、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C、允许在食品工厂工作

6、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 A )后,才能组织生产。

A、食品生产许可证 B、食品流**可证 C、餐饮服务许可证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可证的有效期为( B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注销相关许可 B、加强质量抽查频次 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A、甲型 B、乙型 C、丙型 D、丁型

11、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 A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A、可以继续销售 B、不得继续销售 C、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决定

1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B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24小时内 B、2小时内 C、12小时内

1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B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B、每年C、每二年D、每三年

14、( A )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个人B、只有食品生产经营者C、仅消费者 D、只有食品企业从业人员

15、( B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A、国家级 B、省级 C、市级 D、县级

16、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D)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同时,严禁食品经营主体聘用上述人员;

A、10年 B、20年 C、30年 D、终身

17、限制从业制度,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18、对于严重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或其他责任人,可(C)

A、警告处分 B、进行罚款处理 C、直接予以行政拘留 D、终生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19、食品安全标准是( B )的标准。

A、自愿性B、强制性C、科学性D、民主性

20、食品企业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 C )。

A、矿泉水标准要求B、纯净水标准要求C、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D、蒸馏水标准要求

21、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C )。

A、可继续销售 B、可降价销售 C、不能销售 D、可作处理食品销售

22、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的标准是(C )。

A、对婴幼儿无害 B、对成人无害C、对人体安全、无害 D、对环境无害

23、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获得(A )。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可C、餐饮服务许可 D、食品卫生许可

2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A)

A、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B、健康证明C、培训证明 D、法人授权委托书

25、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经( C )后方可出厂销售。

A、监督检验合格 B、委托检验合格C、出厂检验合格 D、强制检验合格

26、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A)。

A、药品 B、中药材C、化合剂 D、增白剂

27、《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A)。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C)从事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A、领域内 B、范围内 C、境内

29、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或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A)。

A、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B、健康证明 C、培训证明

30、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B)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A、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法试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30*1=30分);1.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上,发表重要讲话,;A.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四次会议B.十八届三中全会;C.中央农村工作会议;D.中央政法工作会议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A.2017年4月1日B.2017年1月1日;C.2017年6月1日D.2017年4月31日;3.投

2017版食品安全法试题(含答案)部门:姓名: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30*1=30分)

1.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上,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具体部署。会议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A.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四次会议B.十八届三中全会

C.中央农村工作会议

D.中央政法工作会议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起施行。

A.2017年4月1日B.2017年1月1日

C.2017年6月1日D.2017年4月31日

3.投诉或咨询食品问题,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投诉举报电话()

A.12315B.12306C.12331D.12333

4.()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个人B.食品生产经营者

C.消费者D.食品企业

5.()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市场监督管理局D.食品安全委员会

6.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A.刑满一年后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B.刑满二年后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C.刑满三年后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D.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7.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A.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B.处50万元以上罚款

C.处10万元以下罚款

D.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A.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B.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C.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D.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A.检验制度B.登记制度

C.食品安全追溯体系D.信用档案

10.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A.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B.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C.2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D.半年后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11.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

A.食品安全责任保险B.食品生产保险

C.风险保险D.三个都选

1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A.审核B.实名登记

C.许可证D.税务登记证明

13.国家建立()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A.实名登记B.食品召回C.下架D.销毁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A.消费者组织B.行业组织

C.广告商D.经销商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A.可以免检B.不得免检

C.可根据企业分类级别确定是否免检

D.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决定是否免检

1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A.快速B.现场C.委托D.实验

17.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处罚。

A.食品药品监管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

C.工商部门D.质量监督部门18.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责任。

A.连带B.担保C.保险D.调解

19.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5000元以下B.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D.2000元

20.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料,除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

第11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和省、市、县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创新完善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为抓手,力争2015年6月底前全乡所有行政村完成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增强基层社会发展活力,促进解决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开展修订村规民约活动,必须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切实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报村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二)广泛性。坚持群众路线,在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挨家挨户上门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发动村民群众共同参与,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针对性。围绕当前基层治理中的乱砍滥伐、森林防火、水源保护、非法捕捞、乱丢垃圾、计划生育、尊老爱幼、乱建坟墓以及村两委干部任职“五不能六不宜”等相关内容开展修订工作,还要规定“违反后怎么办”,真正达到规范和约束行为的目的。具体按照本地原有村规民约修订。

(四)操作性。坚持简捷易行、轻重适度,既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达到约束、教育、警示等作用,又防止激化矛盾,促进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修订村规民约活动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全面发动、深入实施。2015年5月至6月12日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责任分工、宣传发动、审核备案、公布实施、监督执行等制度和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完成村规民约修订和报备工作。

第二阶段:总结经验、巩固成果。2015年6月中、下旬,乡综治办牵头组织开展自查,各村要对修订村规民约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为了确保修订村规民约活动有效开展,乡成立开展修订村规民约活动的领导小组,负责村规民约修订的协调、落实和督查等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把开展修订村规民约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大举措,作为深化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作为开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年”、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根据工作方案,及时作出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工作分工。各片长、住村干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强化督促指导,总结成功经验,推动工作落实。乡综治办主要负责工作协调,牵头开展社会调研、制订工作方案、

组织指导检查等各项工作。

(三)严格考核奖惩。乡把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纳入对各村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村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村规民约修订工作。乡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因工作不重视严重影响工作大局或被上级督查通报,列为负面典型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12篇

20xx年4月15日至22日,我随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第十七期派干部培训班赴延安考察学习。在革命圣地延安,参观了宝塔山、杨家岭、王家坪、枣园、凤凰山、延安革命纪念馆、延安干部学院、南泥湾等等,聆听了延安干部学院王诚安教授的“延安精神及其时代价值”的专题报告。通过实地参观学习,追寻革命足迹,重温了中国共产党在延安领导中国革命

十三年的伟大实践,从老一辈革命家在延安住窑洞、吃小米、驱日寇、运筹帷幄打江山的光辉事迹中,深入了解了延安精神的真谛。这里的每一处革命遗址都有着动人心弦的故事,每一寸土地都有着不同寻常的经历。望着那一排排简陋的窑洞,听着解说员认真细致的讲解,深深地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艰苦朴素精神所打动,为他们在如此艰苦、简陋的条件下,形成统一正确的军事战略、战术思想,写出科学的理论著作,领导指挥粉碎敌人的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而无比钦佩和赞叹。站在革命领袖们工作、生活过的遗址前,仿佛看到了、刘少奇、朱老总和等开国元勋们秉烛夜读,研究作战部署,召开会议时的身影和神态。可以说,延安之行,带给我的是一种情感上的震撼,心灵上的洗礼,灵魂上的升华。

一、小窑洞孕育大思想

中国共产党x年的历史,是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繁荣,为中国人民的自由、民主、幸福而不懈奋斗的历史,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是我们伟大的祖国结束近代饱受屈辱的历史和长年战乱的局面、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顽强奋进的历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和各界人士经受住各种风浪考验、不断发展壮大、不断开创各项事业新局面的历史。其中,延安时期的13年(1935年-1948年)是中国共产党从幼年发展成为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伟大时期,是思想全面发展并成为我们党指导思想的伟大时期。

“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来源于抗战时期的艰苦环境,最集中地反映在同志延安时期的著作里。的190多篇箸作中,有120多篇是在延安的窑洞里写成的。延安精神是近代中国人民浴血奋战经验教训的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民主革命斗争和胜利经验的总结,是辛亥革命以来、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经验的结晶。延安精神,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民族优良特征、品质、作风的综合,是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精神财富。

历史实践证明,延安精神不论在战争年代还是在经济建设时期都是我们克敌制胜的法宝。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延安精神仍然是我们战胜各种困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动力,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的精神财富,是中华民族的传家宝。

二、派也要学习和弘扬延安精神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是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形成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政治格局,也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而总结形成的。中国的派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正确选择,是历史的必然,是符合中国国情与我国派实际情况的。其根本原因是中国共产党代表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早在1940年3月,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党内指示》中,第一次提出了“三三制”的政权建设原则,即“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中间分子和其他分子占三分之一。只有汉奸分子没有资格参加这种政权,其中,必须保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正是这样一种抗日根据地的政权格局,为抗战的胜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回顾我国各派的历史,从中可以发现,我国的各派自成立之日起,就是具有阶级联盟性质的政党,将大家凝聚在一起的思想基础是爱国主义,即共同主张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在抗日战争时期,同共产党一道,坚持抗战,坚持团结与进步,取得了八年抗战的胜利;在解放战争时期,我国的各派同共产党一道,反对反动派的独裁统治,为和平民主奋斗,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同盟者。1948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发表著名的“五一号召”,我国八个派积极响应,抛弃了“不右倾、不左袒”的中间路线和有人想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想法,最终正确地选择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新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召开,我国各派的代表参加了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共同纲领》,这不仅标志着我国各派完成了向新民主主义的历史性转变,而且奠定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个派参加的多党合作的格局,是对提出的“三三制”政权建设原则的践行与深化。由此可看出,中国的派与延安精神有着深厚的历史 渊源。因此,派学习和弘扬延安精神,既是继承和发扬各党派的优良传统,也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

我作为农工党地方组织的专职干部,在今后的党派工作中,要针对目前大多数成员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加入派并逐渐成长起来的实际,根据其思想活跃有较强的参政意识,广泛分布在各

个领域,专业知识强,知识面广,但革命传统教育薄弱、政治思想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特点,既要把他们看成是我国本党派的宝贵财富,同时又鉴于其成长的环境、经历与老一辈本党派领导人及成员明显的不同的实际,通过加强对中国政党制度、统战理论、中共党史和各自党派历史的学习,不断加强和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加深其对我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中国政党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以我国宪法为依据,以各自章程为准绳,树立起自觉地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信念,坚定地为我国多党合作的政治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延安之行使我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只要我们坚持和发扬新时代的延安精神,就一定能把我们的祖国建设得更加繁荣、昌盛。我也将在这充满新希望、新挑战的人生征途上,能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延安精神落实贯穿于自己工作的始终,使伟大的延安精神继续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