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4 05:17: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专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现代社会,用人单位除了对员工的学历要求比较高之外,对员工的实践能力还是有很高的要求的,所以学校在给学生安排课程的时候,除了安排日常的系统知识的学习外,还要安排一定课程的实践课程来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下面我们看看法学专业实习时间的安排。
1. 学校组织的集中实习以一次为宜
学校组织的实习次数直接影响着学生的课程安排,当然实习的次数越多,学生的实践技能就能得到更好的锻炼,但是实习次数过多的话,也会影响学生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所以,实习和专业知识的学习要很好的结合在一起的,这样实习才能达到对专业知识巩固的目的。针对法学专业来说,学校安排的大实习集中一次就够了,其他的时间学生可以自行去实习,学校可以给学生找实习单位,给学生的实习做牵线,但是不集中组织,采取学生的自愿,可以分散的去实习,这样也可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2. 实习时间安排在第六学期最为合适
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不应当安排在最后一学年,也不适宜安排在第五学期之前,因为第五学期之前很多知识还没学完,更谈不上实践锻炼,因此第六学期是安排实习的最佳时期。学生的最后一学年时间,可以说是比较忙的,学生开始进入找工作的忙碌期,有的学生也开始准备考研,还要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这么紧迫的时间下,学生是难有精力来完成实习的,所以实习的效果也大打折扣。所以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最佳。
2014年5月7日 晴
第一天的工作,庭长分派给我们两位实习生的任务是整理档案卷宗。这是个枯燥的机械性工作,也可以说是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实习的必经科目。说来似乎是很简单的归类,但每个卷宗都包括了立案审查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笔录、调解书或者裁定书、传票、送达回证等文书,要按照规定顺序放置,剔除不需要的文书。由于老城法庭的案件比较多,因而工作量可以说是相当大的。
实习的第一天就在埋头苦干,时间悄然而逝,没有特别的感悟,没有动人的事迹,一切都非常的顺其自然。能够尽快的融入庭室的工作,尽快进入角色,对我来说,是实习之初最重要的事情。就这个意义而言,第一天,很是成功。
老城法庭是澄迈县法院的一个派出法庭,地方小,事情多,虽然分工不够明确,却也因此让我期望着能在短短的实习日子中学习更多的东西。都说在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实习,学到的东西比较多,一点也不假,在农村地区,民事案件涉及的金额一般都不是很大,但这些案件却相对复杂。农村人维持交际的很多东西是不能拿到纸面上的,有许多信任和道德观念而成的习惯作为基础,一旦这些习惯延续下来,但信任和道德破坏了,那么这些问题是很难拿出来被证明的。生活事实更难恢复,法律事实更难认定。这样的结果就是案件的高难度性和复杂性,并且其中纠缠了多种人际关系因素,盘根错节,难以理清,这实在难为法官了。
而曾庭长是一位十分有耐心的法官,他告诉我们在法院最常见的不是开庭,而是当事人和法官在一起聊。法官要苦口婆心,说话要有理有据,让他们不断反思,最终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可是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是那么容易“驯服”的,很多该说的都说,该谈的都谈了,他们就不愿意配合,期望尽早拿到法院的判决书。还有一些当事人之间积怨已深,打官司就是为了争口气,他们当然不可能同意调解。这就要看法官的调解技巧了。
调解的方法技巧确实是一门学问,听说老城法庭的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很高,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看来我也能够借此机会多跟庭长和其他的法官们多多学习一些调解的技巧了。
第一天收获还是不少的,希望往后的日子能够继续加油,让这次毕业实习成为我本科学习生涯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2014年5月9日星期一 提审
今天是来到检察院的第三天,在大家看来繁琐的整卷工作是那么的无味,可我还在那有条不紊的干着,和我相处时间久的人都会知道,我这人不喜欢抱怨,一旦自己着手做了,不论是难是易都会一如既往的努力完成它,也许你觉得我傻,可我就是这样的人。科室里的人大约看出了我的脾气说要让我放松一下,决定带我去提审。
虽不是第一次实习,也不是第一次去提审,但是心里却有着说不出的兴奋劲儿。还是像往常一样,提审前先仔细的阅读卷宗,拿到卷宗,看到封面上写着某某故意伤害,让我联想到也许是因为打架而被刑事拘留,可仔细阅读了卷宗却不然,明明是一起交通肇事案,怎么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报请逮捕呢,于是我仔仔细细的抠着每一个细节,最终我发现在卷宗的最后附着公路管理部门的道路封闭通知,而恰巧这起交通肇事案就发生在这段封闭道路上。于是我仔仔细细的询问办案人员这样定罪原因是否是自己认为的那样,结果是肯定的,可这样的案例在学习中却很容易被误导为交通肇事,虽然这两个罪名的惩罚程度相当,但这全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么好的案例也许只能在实习中发现。
来到看守所,看到犯罪嫌疑人是个身强体魄的中年男性,这一得知他应该是家庭的顶梁柱,而如今却由于一时的疏忽沦落到此程度,让人不禁为他而惋惜,等他坐下后我才发现他在瑟瑟发抖,在工作人员的讯问过程中,他不停地在怨恨着自己的疏忽大意,可事已至此已经无法挽回,孙姐告诉他如果家里愿意给死者家属陪一些钱的话是很有可能判缓刑的,可他低下头很诚恳的说,我一辈子农民,没有这么多的钱,而且让我倾家荡产老婆孩子也会跟着我受罪,我不如就在这里判刑,家里的钱还够他们花一阵子的,等我出来后我继续挣钱养活家里,男子汉一人做事一人当,我不会连累家人的,我认罪,你们就判我吧!几句话说的我很心酸,法律在任何人面前都是无情的,即使他在无辜,法律依旧会按他之前的规定走下去,毫不留情面,这就是法律。
2014年5月能20日 庭审现场
今天说来自己很幸运,本在侦监科实习应该是没有开庭机会的,就是因为寒假在公诉科实习跟科里的李哥很熟悉,想让他带着我去看看庭审现场,没想到他这么快就兑现了。
由于自己之前从未见过庭审现场,所以就一直向在公诉科实习的同学打探旁听的规范,我一直觉得我们不是工作人员是不可以坐在公诉席上的,可就在今天,让我吃惊的一幕发生了,这位李哥却把我从旁听席上喊了上去让我坐在公诉人的旁边,一下子所有人的目光扫向了我,从没有这么威风过,自己心里还美滋滋的,心想我只需在这里好好地享受着这次威风,随着审判长的一声令下,“开庭“!期待已久的庭审现场开始了,就在我享受这一刻的时候,李哥从旁边拿出了起诉书,让我宣读,一下子我有点蒙了的感觉,案情是什么样的我都不知道,更何况去宣读这张从未见过的起诉书,李哥的这一个要求让我不知所措,也只好答应,既然答应了就要做好,这是我一贯的做事风格,在这么庄严地地方宣读真的是第一次,但是我告诉自己,要放松,稳住,张会雅很棒的,就在我思考的功夫,该轮到我宣读起诉书了,我深深地呼了一口气,放松,然后我用普通话大声的读了起来,刚开始难免有些紧张,可读到中间自己竟然没有感觉了,读着读着竟发现马上要读完了却那么的不想让这一刻结束,终究我还是很流利的读完了起诉书,那一刻自己别提有多么的兴奋,李哥点点头说,很好,字正腔圆,珠圆玉润,哈哈,当然听到这话我们满足,李哥说,第一次像这样的经历是值得珍藏的,当你以后回忆时,你会觉得很难忘,是的,我记得自己的这次经历。今天也许我终生难忘,可这背后我要感谢一个人,那就是给我这次机会的李哥。
2014年6月20日星期一 独立接案
关键词: 法学专业 就业现状 就业“难”原因 对策
一、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
当前,无论是传统法律名校还是新设法律专业的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都十分突出。而伴随法学专业就业难的另一个现象是相关行业法律人才的缺乏。法学专业毕业生表面供过于求与实质供不应求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以某广东知名高校的法学专业2012年毕业生为例,大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大多非选择所谓“传统”的律师等行业,而是公务员、银行及外企等。截至2012年12月31日,法学院的2012届的307位同学中有296位毕业生落实了毕业后的去向,落实毕业去向率为96.42%,平均薪酬3814元。从该校2012届毕业生就业单位类型上看,该校法学院307位毕业生中有226位选择了就业,70位选择了继续深造。其中,就业的毕业生中有28位任职于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37位从事银行金融业,并且以就职于“四大行”的居多;另外,有161位同学从事保险业、运输业等其他行业,具体情况请见下图:
图法学院2012届毕业生就业单位类型
从毕业生就业单位来看,有广东省税务局、司法局等国家机关单位,也有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等知名企业,升学的有考取悉尼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从这个方面看,这些毕业生的就业层次较高,但基本上偏离“传统”法律行业。在就业去向地区而言,该校307名法学专业毕业生中近8成选择在广东省内工作,并且有近140位在珠三角城市,占60.62%,省外城市占16.96%。还有一部分到港澳台工作。显而易见,大多数毕业生还是选择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珠三角拼搏,并且在这些城市中都获得了较为不错的就业机会。
从男女生就业率角度比较分析看出,除去70位选择升学深造的毕业生,我院其余的237位2012届毕业生截至2012年12月31日已有226位已经选择了就业岗位,同时男女生在就业率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其中,男生就业率92.7%,女生96.42%,总体就业率95.36%。
二、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原因
(一)招生计划之“扩大化”与实际人才需要的错位。
目前,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我国有600多所高校设有法学专业,每年法学毕业生多达三十万之巨。尽管我国不断加强依法治国,需要大量法律专业人才,但实际上社会和市场对法学学生的需要远远小于每年各高等院校输出的法律人才数量。较多的毕业生走向就业市场,使得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逐年加大,找好工作的机会越来越少,找好工作的难度越来越高。怎样在纷繁复杂的就业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也就成为应届毕业生和负责就业工作的老师必须面对的考验和挑战。
(二)培养目标之“理论化”与用人单位更看中务实能力的错位。
绝大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在四年专业学习到的知识是书本到书本的内容,尽管在几年间中,学院会提供一些实习的机会让学习去了解现实生活、了解实际工作中具体法律的运用,但实践技能和专业动手应用能力还有较大程度的欠缺。而在实际就业中,一些用人单位对招聘员工的初步要求是毕业生要有实际的办案经验和独立开展相关法律实务的能力,这种招聘要求在毕业生中似乎很少有人能够达到,结果是用人单位招聘不到适合的员工,而法学专业毕业生又难以找到适合的工作。这种学生所学专业知识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形成的巨大差异,一定程度地延缓了法律相关行业的发展,也阻碍了法学专业学生的顺利就业。
(三)学生就业观念“偏差化”与就业岗位实际的错位。
首先,部分学生的就业观念存在偏差,一味追求公务员等职业,没有综合考虑就业形势和自身素质条件。还有部分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面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或公司职员岗位兴趣不足,转而来年再考司法考试;有的同学宁可当年不就业,也要来年再考公务员、研究生,这样的同学人数不在少数。其次,学生的竞争意识不足,导致在竞聘过程中竞争力不强。毕业生平日缺乏职业规划,竞争意识不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竞聘几次落选后,心灰意冷,选择退缩,对后续的就业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三、解决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的策略
(一)学校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活动。
1.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大量公检法实习机会。
高校法学院应该积极建立专业实习基地来增强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领悟能力,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在实习基地安排上,应尽量满足学生自己选择实习基地的要求,赋予学生结合自己就业方向选择实习基地的自由。事实上,学生通过实习基地的学习和实践,得到了绝大多数单位的赞誉和肯定,为其日后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人文基础。
2.建立年级、班级就业工作小组,加强就业指导。
在学生就业工作中,学生是就业的主体,辅导员要加强就业指导。指导的形式多样,如开展司法考试的复习、备考,就业经验交流,就业技能竞赛等,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让学生主动找寻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能力,确保毕业生的就业质量。
3.建立就业情况通报制度,发动、激励全院师生参与就业工作。
高校法学院建立每周面向全院师生通报就业信息一次的制度,有利于院师生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及时对毕业生就业给予关怀与帮助。通过通报让全院师生及时了解各班级、各个人具体就业情况,进而对需要进行重点关注的学生重点提供帮助。通报制度在提醒相关老师关注学生就业的同时,也使各个班级及时了解其他班级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有利于班级之间形成“比、学、赶、帮”的良好局面。
(二)政府为促进法学毕业生就业提供政策支持。
1.大力拓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首先,政府应鼓励法学专业毕业生创业。在针对法学学生创业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比如减少该部分毕业生创业前期的税费、给予他们相应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法学毕业生创业。其次,帮助大学生转变思想,使隐形的就业渠道变为显性。目前,我国中西部急需大量的政法人才,但大多数法学毕业生还是关注沿海大城市的律师和政法机关,这就使得本已存在的就业渠道人为地“狭窄化”,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宣传,提高边缘地区政法人才实际薪酬待遇,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和支持等,使得基层工作机会得到更多法学毕业生的青睐。
2.积极为促进法学毕业生就业扫清制度障碍。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公、检、法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优秀的法律人才,但在我国存在两大现象:一是大批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甚至是未接受过正规教育的人进入法律职业界,如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公证员、律师及其他立法、执法人员;二是相当数量的法学毕业生不能从事法本职工作。法学教育应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因此,政府应该对当前的法律职业做好专业限制,把更多优秀的法学人才从事和专业相关的工作。
3.改革法学教育。
第一,政府应促使各高校根据市场需求来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及招生人数,面向社会、市场办学。在遵循供求规律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设置,减少或取消教学质量不高、设置不合理的部分高校法学专业。第二,加快高校法学的教育与教学的改革。正如2013年全国“两会”召开时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马德秀委员所说,为推动和促进大学生就业首先要更加重视分类指导。对于重点高校,她建议学生尝试适应全球化趋势,在海外实习和就业领域进行率先探索。
(三)家庭与社会应与学生互动统筹协调合作促就业。
实践证明,就业过程中仅靠学院政工教师单方面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把学院专业教师、学生家长和学生自身的优势结合起来,多方面提供就业信息和门路,学院保持和家长的定期联系,形成“学生主动、学院辅助、家长督促”的良好互动,开辟多元就业的新路子。学院将定期毕业生就业信息情况,让学院每位老师都了解学生就业情况的最新进展,充分发挥本科生导师、系主任等专业老师在就业指导及就业统计过程中的作用。
(四)法学毕业生自身应不断调整和改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
从自身而言,法学毕业生要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如法学毕业生要努力开拓就业空间,不要把眼光只停留在大城市的律师和政法机关上。如上提到,国家目前中西部急需大量的政法人才,在国家也需要大量的法学毕业生支援边缘地区建设时,法学毕业生应该树立基层意识和奋斗意识,到基层锤炼自己。另外,法学毕业生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多方面锻炼自己。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供方市场鱼龙混杂,但是金子总会发光的,所以大学生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在校期间尽量通过司法考试,多读一些经济类的读物,有可能的话参加职业技能的培训,多掌握几种职业技能。
参考文献:
[1]郭慧峰.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08(3).
法学本科就业难首先突出体现在就业率上,据麦可思研究院的《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调查的数据显示,在2013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主要本科专业中,法学排第四位(86.3%),是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之一。就业难还体现在法学本科毕业生后从事专业对口工作人数比例少上,根据《报告》,法学本科生毕业时仅有不到一半人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
二、就业困难的原因
经过作者调查及调查结果的分析,受访者普遍同意造成法科学生就业困难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部原因,主要是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招收过多,而法学专业就业对口岗位少、门槛高,造成相对过剩。一方面是学生自身的原因,主要是选择法学专业动机不明确和就业观念存在偏差。
(一)毕业生规模大在造成就业难的各种因素中,毕业生规模过度膨胀被认为是首要原因。自本世纪初以来,法学教育爆发式增长。据统计,从2001年到2007年的六年是法学专业增长最快的时期,设有法学专业的学校从不到300所达到超过600所,法学专业的本科生也相应的成倍增长。但而与此同时,我国对专业的人才需求并没有迅速增加,现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律所等所能接受的法学毕业生数量远远小于法学毕业人数。这种供需增长的严重不均衡严重影响了就业。
(二)选择本专业的动机不明确在庞大的法科学生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选择法学专业时动机并不明确。对法学专业在校生的调查后我们发现,竟有超过70%的同学选择法学是为了找份“理想的工作”,并且表示“对可能从事的法律职业工作并不是很了解”。这种情况的出现即在情理之中又在意料之外。在中学阶段,对大学毕业以后将要从事的工作毕竟还缺乏很好的了解;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自己的能力和志趣,也情有可原。但到了大学阶段仍对法律职业工作的性质和内容不了解,无疑会对就业造成不利影响。
(三)用人单位要求高法学本科毕业如果想进入律所、法检、公证等系统等作,首先一般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一高难度的国家大考,甚至还需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成了法科学生找到专业对口工作的“拦路虎”,只有少数毕业生顺利通过考核进入司法机关、律师业等法律行业。这是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在毕业后并没有选择从事法律职业,法科学生就业领域日趋广泛的一个重要原因。与其他职业一样,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一方面需要有扎实的知识,另一方面也需要一定的实践经验。除了法律职业资格证等硬性条件要求,近年来用人单位对于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往往也有一定的业务能力要求。而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更多的注重理论教学,这就造成了学生的能力与社会需求脱轨。
(四)就业观念存在偏差从法学学生自身的角度来说,部分学生的就业观念和心态存在偏差也是导致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一些学生不顾社会需求量一味追求待遇高福利好的工作。在调查中一些同学表示,如果不能找到自己心仪的工作或者不能考上研究生,宁可先不就业,或者来年再考研究生。还有的人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了一些挫折,或者感觉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够理想,或者是看到社会就业大环境不景气,就很消极的对待就业。
三、提升就业力的途径
在上述各个影响法科学生就业的因素中国,“毕业生规模”对于每个法学专业学生个体来说,都可视为不可控制的因素。有效的解决方案,还是从自身做起,努力提高自己的基本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以期更能满足社会需要和单位需求。本部分主要从对“自己的要求”来阐述如何提高就业力,同时也提出一些“对学校的期望”。
(一)提高认识,准确定位要提高自身就业力,首先就是要提高法学就业状况的认识和对自己实际情况的认识,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首先要适当转变就业观念,不能一味追求高福利的安稳工作,要敢于和奋斗。《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指出,今后要着力培养中西部应用型的基层法律人才,到基层去就是当前一个大的就业趋势,认清这个趋势才算有了对就业趋势正确的认识。其次,还应树立正确的就业价值观,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如果一个人更喜欢稳定的工作,那么进入国家机关可能更适合他;若一个法科学生最关注收入,那么做律师可能是不错的选择。因此通过各种方法尽早弄清楚自己的价值侧重点,给自己一个准确的定位才能树立正确学习目标和方向,尽早为找到一份符合自己性格、兴趣的工作早做好准备。
(二)成为“复合型”和“应用型”的人才努力成为复合型的人才就是不能只学习法学知识,不能只懂法律。在今天,具有多种学科知识背景的人才是很多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所急需的。要抓住这些机会,就要在学习法学的同时,学习其他学科。在调研中,会计知识和外语被认为是法科学生提高自身就业竞争力最有力的两种武器。“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职业的生命也在于此。应用型人才则意味着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通过各种实践把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以提高自己力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和培养职业基本技能。努力成为应用性的人才要做到这一点,从法科学生自身出发,最有效的措施按被选择多少排列,前两位依次是:第一、充分利用假期时间与平时空余时间去实习或实践;第二、积极参与模拟法庭、辩论赛、文书写作和商务谈判等活动和课程,努力提高基本的职业技能。而从学校等教育部门的层面出发“帮助学生获得更多的实习机会”与“从法律实务部门聘请学历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执教,传授实务知识”与“加强就业指导”则是最受欢迎的选项。总之,在本科阶段成为复合型和应用型的人才,才能在以后的求职竞争中获得更大的优势。
(三)转变观念,跳出“法律圈子”就业观念是选择职业时的观念和态度,是对就业的一种反应性倾向。鉴于法学人才相对过剩的就业环境,转变就业观念,跳出法律圈子就显得特别重要。北大法学院原院长朱苏力教授在一次新生欢迎会上的致词上在谈到法学专业的选择,大意是:希望法学院的学生不要一进法学院认定自己的专业就是法律,要多了解,不仅是法律,而且有其他;不仅是理论,而且还有常识;不仅是书本,而且还有社会;不仅是别人,而且还有自己。在学习生上,最重要的是要发现自己真正的兴趣,要更多考虑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意见。如果说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其实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选择了法律,其实很难说是自己做出的选择。
关键词:集体实习;满意度;保障条件
一、问题缘起
国家要求本科院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强调实践应用的重要性。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又是“应用”要求最高的专业之一,学生毕业后能否胜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工作,能否尽快独立办案,是检验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标准之一。因此,如何计划和安排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践活动,直接决定着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直接关系到社会对某个学校的教学质量的评判。
独立学院作为新生的本科院校,发展时间不长,但其仍然肩负着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历史使命。现有教学研究成果中,结合独立学院特点以及社会需求探讨提高教学质量的研究则不多见,具体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保障措施和监控体系的研究则更是少之又少。独立学院面临师资不足,经验缺乏,学生基础素质较低等困难,然而独立学院培养的毕业生须与一、二本学校的毕业生“平等就业”,这就更需要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狠下功夫。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申报的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学质量保障措施与监控体系研究》,于2010年7月经云南省教育厅批准立项。项目课题组提出,课题组提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包括:司法考试合格率,考研率,考取司法干部、公务员率,就业率,实习单位的满意度,学生对实践能力的满意度,毕业学生对教学教育工作的满意度等。
本研究主要围绕“实习单位的满意度”、“学生对实践能力的满意度”等评价标准展开。因此,我们的调研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掌握近三年在昆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到昆明市所属法院和检察院的实习情况;另一方面是2007年以来我院组织学生集体实习以来“动态式”跟踪调研,主要是与各法院、检察院紧密配合,精细化管理,研究如何提高实习单位的满意度以及实习学生对实习的满意度。
二、调研内容
(一)近三年在昆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到昆明市所属法院和检察院的实习情况
在该项目立项之前,法学院就高度关注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问题,对大部分工作就已经提上日程。在2010年项目立项之后,该课题组便集中精力,梳理了相关问题,于2011年3月到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五华区法院、五华区检察院、官渡区法院、官渡区检察院共五家单位进行了调研。接待课题组成员的主要是各单位政治处,通常由政治处主任召集相关庭长以及主要业务法官、检察官(主要是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对我们的调研给予了高度配合。涉及的主要问题如下:该单位能够接纳实习生的容量是多少?该单位希望什么时间接纳实习生最佳?该单位之前接收过哪些高校的实习生?评价如何?该单位对实习生有哪些要求?该单位对实习生有哪些希望?
根据我们的问题,各单位一致认为,培养实习学生、为实习学生提供学习机会是各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有学校前往联系,他们都持欢迎态度。各单位基本上每天都有实习学生在岗实习。然而,近几年,随着接纳实习学生的增多,各学校的组织管理和实习学生的表现都存在一定的差别。大多数单位,诸如云南某大学的学生每年都去实习,但是大多数学生都没有坚持到底,他们都选择了最后求助实习单位盖章交“差”了事。有的学生学习情绪不高,缺乏工作主动性。在调研过程中,五华区法院提到,在2009年,云南某独立学院派送了30名学生到该院实习,由于没有教师负责管理,大多数学生到法院实习1个星期后,便纷纷向法院的指导老师请假准备参加司法考试,在半个月内,30名学生全部“跑光”,给法院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基于此,各单位都希望学校统筹规划好教学计划,安排好学生的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时间至少三个月,时间短了学不到东西,学生得不到应有锻炼。还希望学校方面加强学生上下班时间、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多方面的教育监管工作。实习单位会关心实习学生的工作和生活,但更重要的是要让实习学生真正“动起手”来,参与法院、检察院的日常工作,通过实习,提高实践动手能力。
各单位希望实习学生将实习当作“上班”,遵守规章制度,主动学习,认真工作。我院根据各单位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确定了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实习的基本思路:(1)实习安排在大四上学期,实习时间近三个月;(2)制订学生实习规则,学生自愿报名参加集体实习;(3)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不让学生自己掏钱(公交车费、远郊住房租金)去上“实习课”;(4)安排带队实习指导教师;(5)与有关单位签订建立“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协议书。
(二)法学院七年来实习的跟踪调研
课题组认为,只有把“提高教学质量”具体化为规范完整的“人才培养程序”,落实到具体的教学环节中,才能使我们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较高的应用价值。因此我们的调研主要是校本研究,调研的对象就是从2007年我院开始定期组织法学专业学生到实习基地进行集体实习,至今已有七届(2014届毕业生正在进行实习)学生共计600余人次参加的集体实习。我们对七年来集体实习的组织考核工作进行了详实调研。
1.法学院的集体实习工作得到了各实习单位的高度评价
(1) 发放学生集体实习表现情况调查表
在每届学生实习结束前半个月,由带队指导老师将我院专门印制的调查表送至各个实习单位分发给学生实习的各业务部门,由实习的指导教师根据所指导的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填写。调查表内容主要涉及学生实习表现情况,包括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虚心学习、踏实工作;尊重师长、文明礼貌;遵守规章、纪律;学生的不足之处;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
(2)实习单位近几年的评价汇总(插入EXCEL统计表)
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从2007年至2013年,在各项指标的调查中,“好”的比例呈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比如“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从55.2%上升至89.9%;“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从44.9%上升至88.3%;“虚心学习、踏实工作”从80.3%上升至98.9%;“尊重师长,文明礼貌”从78.3%上升至97.9%;“遵守规章、纪律”从90.1%上升至98.9%。与此相应,“较好”的比例呈现下降趋势,“差”项只有在2008年“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占2.2%,其余全部为零。总体上满意度达到90%以上。2008年,我院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等6家单位建立了第一批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由于实习单位满意度高,随后又有几家单位与我院签订了实习基地的协议,截至2013年1月,我院已与11家省、市法院、检察院签订集体实习基地协议,展开了长期的“校、院合作”,为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实践应用能力提供了良好条件。
2.学生对集体实习的满意度高
为了研究学生对集体实习的感受和体会,每年在实习结束时,学院都要求学生写出《实结》,至今存档的实结达到500多份。学生们都对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留下了肺腑之言,他们衷心感谢学院领导对集体实习的关心和支持,感谢法学院领导给予同学极好的锻炼机会,感谢各位老师的认真指导,更感谢实习单位领导和指导教师的不吝赐教。在参加集体实习的数百名学生中,至今无一人表示“不满意”。以下摘录几个学生的实习感受:
2010届学生刘某某写到:“在学校学习了三年的法律知识,总觉得有很多程序性的知识都 是模糊的。我在检察院实习的这三个月,觉得学会了很多在学校没有掌握的知识。在此,我真心感谢学校的领导和老师为我安排了这次有难忘又有意义的实习,让我对法律的意义更加了解,也对法律的价值更加尊重。感谢法学院院领导和检察院的各位老师的悉心指导,让我在短短的三个月内受益匪浅。”冯某某写到:“三个月的实习生活让我受益匪浅,学到了许多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通过实习,使前三年在书本上学到的知识得到了一次真实的‘练兵’,让我知道了自己的不足。在实习之前,认为自己学习不错,但经过“实战”检验,使我深刻体会到了什么叫做“书到用时方恨少”。我真心感谢学校为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实习机会,感谢各位老师对我们的照顾、帮助与支持,所有的语言都融为两个字‘谢谢’”。
2011届学生李某某写到:“经过近三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作用、过渡作用,是我人生的一段重要经历,也是一个重要的步骤。这一段时间所学的经验和知识完全来自领导和指导老师的教导,是我一生中最宝贵的财富”。缪某某写到:“我特别感谢法学院的老师们,给了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学习机会,让我们亲身体验自己、发现自己,从而不断提高自己、完善自己”。
2012届学生张某某写到:“两个半月的实习时间不算长,却让我感受到了作为一各检察官和其他职业一样,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日复一日的重复着几项简单‘动作’,但是,我并没有看到老师们因此而对工作的不耐烦,而是感受到他们对这份工作的热爱,感受到了那份作为法律人特有的理智和正义感。这种体会坚定了我未来的发展方向。我不再仅仅抱着‘人定胜天,有志着事竟成’等空话。这次实习的经历把我从3年的大学梦中唤醒,提醒我要知道什么是自己想要的,未来的路要怎么走”。马某某写到:“实习从学校开动员开始,院长和指导老师语重心长地交代我们礼仪上的细节,鼓励我们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校老师再三强调,要有组织纪律,维护学校形象。早上9点上班,下午5点下班,这点让我有些紧张。9点上班虽然不算早,但是要算上车程,7点就应当起床了,这比平时上课要起得早得多。但是,无论如何,我要克服、克服、再克服,坚决不给学校丢脸。我在实习中认识到‘按时上班’是对任何一个从业者的起码要求,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更是职业首先的表现”。沈某某写到:“在这短短的两个半月的实习生活中,我接触了许多,学会了许多,成长了许多。在办案的过程中,我也曾为被告人因不懂法而无意中触犯了法律而惋惜,也曾为被告人翻口狡辩而头痛万分,更因被告人人数众多、口供不一致而不知所措,但在实习老师耐心的指导帮助下都一一解决。指导老师对我说,我们代表的是国家,在审案时要杜绝个人喜恶和私人感情,一切用证据说话,一切用法律作定论。我衷心祝愿法学院老师们桃李满天下,祝愿检察院的老师们幸福安康”。
三、法学院的集体实习工作得到实习单位及学生高度评价的原因
1.制订相关制度
为规范法学院的集体实习,根据《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本科学生实习工作管理条例》,法学院及时制定了《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学生专业、毕业实习管理办法》以及《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学生集体实习规则》,这些制度明确了学生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目标,落实了学院指导老师的职责,并细化了学生的管理,包括学生出勤管理、考核方式、经费发放标准、请销假制度以及处罚措施等,使法学院的集体实习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2.科学确立实习对象和实习时间
七年来的实践证明,我院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的时间安排和对象确立具有科学性。
首先,实习学生固定为大四学生,时间为大四上学期。其次,根据实习单位的要求,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将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合二为一,实习时间为3个月左右。实习时间为每年的10月国庆节休假之后至12月底。
这个阶段的学生的特点在于,既修完了教学计划的绝大部分理论课程,又刚刚参加完在校生司法考试(每年均为9月中旬),毕业论文也开完题。因此,此时的绝大部分学生在知识结构上具备了较完整的体系,在精力上可以做到专心致志“上班”。
3.提供必要的实习经费保障
学校为了保证集体实习的效果,对法学院组织的集体实习工作给予了必要的经费保障。包括:
目前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已成为必然,而其法学专业一直因就业难而广受诟病。现实中,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存在着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学设施相对落后;获得资金支持有限;课程设置不合理和就业难等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基于学生就业取向,以分类教学为指导,重新构建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尤其是实践课程体系应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关键词:
地方本科院校转型;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分类教学
一、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与法学专业课程改革
地方本科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招生困难以及大学生就业难等情形的日渐严重,地方本科院校办学中的深层次问题日益明显,人们开始对地方本科院校办学进行重新审视,寻求解决之道。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产业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快速发展的新阶段,需要大量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地方本科院校应抓住这一发展机遇,确立育人为本、职业需求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加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适应社会的需求,从而解决学校的发展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学教育有了较快的发展,法学专业成为了我国社会科学领域的热门专业,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量法律专业人才。但近几年出现了法学毕业生就业难、不适应法律实践需求的情况,从而使大学法学教育广受批评,法学专业也因此不再热门,废除法学本科教育的呼声也时有传闻。所以,人们开始对大学法学教育重新审视,寻根溯源,以期改变大学法学教育的困境。在这种情形下,转型发展中的地方本科院校,其法学专业如何形成自己的特色,解决其毕业生就业难、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情况,从而提高其竞争力,就成为一个尤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进行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提高法学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
二、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现实问题
(一)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学设施相对落后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不论是硬件的教学设施设备方面还是在软实力的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与部属院校法学专业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1.硬件设施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各类教学设施相对落后,从硬件的办学条件,图书资料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软实力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师资队伍的学历水平、职称水平还有学术能力都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很多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为了解决教育成本问题,在本校教师身上加着过重的教学任务,这不仅使得教学质量下降,也限制了教师发展自身水平,提高自身素质的机会。3.对外交流方面。由于经费紧张,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外聘教授以及与法官交流等方面都很有限,这又限制了学生视野的扩展和能力的提升。
(二)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缺少有效的资金支持地方本科院校由于其自身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有限,加上获得资金渠道的单一性,既不属于国家的重点扶持学校、专业,也不属于地方政策的倾斜重点,获得的社会资金更是微乎其微,所以资金的缺乏是限制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发展的一个严重的问题:1.资金投入倾向方面。投入性政策倾向是导致地方本科院校经费短缺的重要原因,国家的教育投入倾向于重点院校重点专业,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并不属于重点的投入方向。2.社会资金吸纳方面。资金吸纳的不足是影响地方本科院校经费短缺的又一因素,相对于重点院校、重点专业广泛的校友资源,丰富的盈利渠道,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对于社会资金的吸纳能力很有限。3.法学专业自身特点。法学学生培养费用的昂贵使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凸显,真正的培养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需要的条件不仅仅是教室等普通设施,还需要模拟法庭,经常性的对法律实践的接触和了解,名师讲座等这类的活动,而这些活动对于资金的要求非常高,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根本无力承担,所以使得学生素质大打折扣。
(三)地方院校的引进师资策略失衡长期以来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都存在着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资源。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大多由原来的专科升格而来,原有的教师学术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学校资金匮乏,无力引进高学历、高能力人才,因而学校无法及时提高教师素质以适应教学和学术需要。2.院校方面。很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都是在教育改革浪潮中创建的,其自身并不具备开办法学专业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师资力量,在跟风开办之后,自身实力较弱,无法及时更新设备,引进人才来达到合适的办学条件。3.人才结构上。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结构有问题,很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院在选聘教师的时候过分重视学历,而忽视了那些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的法律操作技能的教师,在二者竞争的时候宁愿选择高学历低水平的教师,从而导致人才结构长期失衡。
(四)课程设置不合理,无法面对未来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的合理结构应当分为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的理论培养、专业素质实践环节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三大部分,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课程设置不尽合理:1.设置理念上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时,往往仅仅针对国家教育部所要求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而忽视了对相关的素质教育课程和其他辅助课程的设置,这样的课程设置观念的偏狭导致了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出的人才往往缺乏实践能力,并且由于实践的缺乏导致了对理论掌握的呆板。2.课程内容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往往只进行书本内容的教授,而忽视了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大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无法意识到实践课程的重要性,因而导致教学内容空洞,起不到教育的最初目的。3.课程结构失衡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方面往往以司法考试、未来应用等为评价标准,因而比较倾注于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这些应用较广的学科,而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这些应用较少的学科往往被忽视。
(五)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尽管国家和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毕业生就业,但是由于受到自身素质,社会整体就业难等因素的影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情况依然相当严峻,主要存在这样的问题:1.期望就业单位与实际就业单位的差距。法学专业的学生期待的就业单位当然是公检法等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可是现实当中很大一部分毕业生却没有机会进入期望的单位,很多毕业生都供职在商业机构或者其他对口程度较差的行业。2.期望就业地区与实际就业地区的差距。毕业生大多期望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大中城市就业,但是由于自身缺乏竞争力,往往无法如愿。3.满意程度较差。由于上述的就业地区、就业方向等问题,所以毕业生的满意程度往往比较低,而发展空间的有限,更进一步导致了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的消极。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是先天不足,后天缺乏强有力的投入,在当今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如何生存和发展?这是一个迫切的问题。而从学校实际出发,形成特色,以学生就业取向为基础的分类教学应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三、基于分类教学模式的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重构
根据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基于学生就业取向进行分类教学,以培养研究型、实践型、综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提升学生的竞争力。采用学分制,以四年制为基础,重新构建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尤其是实践课程。具体可分为基础教学阶段和分类教学阶段:
(一)基础教学阶段前两学年为基础教学阶段,课程设置以公共必修课和法学核心课为主。1.对法学16门核心课程进行优化、重新合理分配学分、学时;增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2.根据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教学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认知实习”,主要是了解公检法司、公证、仲裁等机关、机构的职能、设置和工作流程等。3.增设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文理类选修课程,以开阔学生视野、拓宽其知识基础。4.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为学生根据自己的就业取向进行培养类型选择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分类教学阶段后两年为分类教学阶段,根据不同培养类型分别设置课程:1.对研究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偏向专业研究方向,应当考虑课程的深度、广度,选择设置与考研相关的课程,增加课堂教学时间,加强培养学生的科研写作能力。如多开设专题性的课程;增开一年大学英语课程;为学生配备科研导师。2.对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偏向国家司法考试,多设置实用性较强的课程,增加模拟法庭教学、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课程。如建立多层次的法律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从“认知性体验”,如认知实习;到“跟班式训练”,如模拟法律服务等;再到“就业式顶岗”,如社会法律咨询、专业实习等;强化专业实习,增加实习时间,加强实习管理,每位学生在实习结束时均要提交实习报告①,实习报告规范后可作为毕业论文提交。大力建设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3.对综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根据其所选择的具体方向(如行政管理方向、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经济管理方向等)分别设置课程。如按照双专业主辅修制来综合设置课程;开设跨专业的选修课程和综合性课程,设置“专业结合”的特色课程模块供学生选择,以培养跨专业复合型法律人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后,建立关于课程选修的合理流动机制,以满足不同类型学生在学习中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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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鲁惠.地方本科院校如何转型发展[N].中国教育报,2014-10-20(10).
[5]苑立志.大学法学教育的现实困境及改革思路[J].襄樊学院学报,2007(12).
在当下中国,对于何为法律思维,仁者见智。根据亚里士多德对思维的界定,思维可以分为理论思维和实践思维。理论思维可以使人们获得对事物的认识,体现了人类的理论理性;而实践思维可以使人们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体现了人类的实践理性[1]。人类思维的路径是依循这种二元模式展开的,且二元思维是交互存在的。根据思维的二元路径,从法律思维的不同层面来讲,法律思维可分为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思维方式包括思维习惯、思维定势、思维形态和思维模式等内容;思维方法是指逻辑推演或形象把握细致的技术和策略[2]。在一定程度上,“思维方式是一个复杂的结构,语言乃其浅表,这是通常所说的意识层面;处于语言层下的还有情感、意志等暗流;暗流之下,则是以潜意识状态存在的关务态度,它是人类心智的深层结构”[3]。思维方法则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4]。从整体上看,法律的思维路径是一个科学发展的过程。其中,思维方式与思维方法相互支撑,互为基础和条件,两者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构筑法律思维的整体景观:“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式,它的一端便是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上层面,联系着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内涵、品格和精神需求;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法时,它的一端便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下层面,它在对解释、推理、论证等法律方法的探索中使法律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为理性的安排”[5]。正是法律的思维方法与思维方式的互动性影响,使法律思维成为两者之间的桥梁,使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结合在一起,实现法律思维的交往理性。因而,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抑或法律共同体成员对法律的认知态度,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审视社会和生活,并以法律的方式方法去解决问题。
二、法律思维的自然属性
作为法律人的职业化的专属性思维,法律思维是一种法治思维。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分析,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有自己的自然属性。
(一)法律思维是以法律为基点的规范性思维事实上,“所有思维都是有规范的思维,没有规范的思维是不存在的”[6]。法律思维也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法律共同体对于法律问题的思考必须以该社会存在的制定法为依据,不能离开制定法的基本框架而试图以一种超越制定法的姿态去寻找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换言之,制定法是法律人思考的起点和落脚点,解决现实纠纷必须在法律的疆域内进行,超越法律范围的解决之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而,制定法既是法律思维的起点,也是法律思维的终点。法律人应当始终将自己的视域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内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人不能拥有自己的想象空间,在很多时候,法律人可以在彰显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基础上,张开法律思维的翅膀,尽情翱翔。正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指出:“假如法学不想转变成一种或者以自然法,或者以历史哲学,或者以社会哲学为根据的社会理论,而想维持其法学的角色,它就必须假定现行法秩序大体看来是合理的。……它所关心的不仅是明确性及法的安定性,同时也是致力于: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步进行的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义’。谁如果认为可以忽略这部分的工作,事实上他就不应该与法学打交道。”[7]作为理论理性的法学是这样,作为具有实践理性的法律人更应如此。因为,法律人的思维应当且必须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思维。
(二)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法律思维是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互相结合。法律案例的解决需要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理论理性以纯粹知识的说理为导向,实践理性以经验问题为导向。理论理性解决法律知识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是问题展开的依据;实践理性解决法律知识的程序性问题,是问题展开的经验性前提。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是原因解释和理由论证的统一。法律思维的任务不单是获得一个能够解决法律问题的结论,更重要的是,能够获得一个支持结论所成立的正当理由。所以,在法律思维中,有理由就有结论,无理由便无结论。换言之,法律思维的步骤必须遵循“理由在前,结论在后”的原则。为此,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必须运用科学正当的理由来支撑所获得的结论,法律思维的运作过程是“是什么”、“怎么办”、“为什么”。解决法律思维的科学性和正当性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思维必须是一种理性思维,这种理性思维的展开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科学的论证。首先,法律问题上的理由必须是公开的,不能是秘密的。其次,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法律上是一个具有合法性的能够成立的理由,而不是一个道德情感或社会伦理上的理由。最后,法律问题上的理由必须具有说服力和社会可接受性。社会公众认可这个理由,是因为得出的结论是来自法律的逻辑推演,契合法律自身的自洽性[8]。正因为如此,法律思维与其说是寻求解决法律问题的结论,毋宁说是探究据以得出结论的理由———包括法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都能够接受的理由。因此,只有结论而没有理由的思维方式不能成为法律的思维方式。据此而论,只有实践理性而没有理论理性的思维只能说是一种“断片性”思维,不是一种整体性思维,因为它不能成为法律的理性思维。
(三)法律思维是以利益衡量为价值尺度的评价性思维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利益冲突。法律人要解决问题,必须进行以价值尺度为标准的利益衡量,追求和揭示反映人类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性事实。社会性事实是一种评价性事实,因而,法律思维的展开离不开评价。法律人总会根据人们的行为做出评价,评价其行为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规定中,要寻求一种较为科学、正当、合理的解释至关重要,而科学正当的解释不仅要考虑社会效果,还要考虑法律效果或政治效果。因而,法律思维的运作机理在于,在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共同作用下,发挥价值导向的积极作用,正确衡量各方利益。这种正确的利益衡量要求法律人的思维能够充分反映法律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利益衡量的根本在于寻求一种能够使当事人获得双赢的价值,使双方获得最大的利益。在利益衡量中,不仅要遵循法律之善,还要考虑道德之美、伦理之德等。但不管出于何种考虑,法律思维的起点和终点以及中间的运作过程都离不开利益衡量。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讲,法律思维就是一种评价性思维,法律思维的主观色彩注定其必须限定在以利益衡量为圭臬的价值尺度上。马克思的至理名言早已道出了人们行为的真谛:“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关。”[9]法律思维的外化就是行为,法律行为必定关涉利益衡量,利益衡量必定涉及价值评判,从法律行为与法律思维的相互性来讲,法律思维也必定是以利益衡量为价值尺度的评价性思维。
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型塑
(一)转变教学理念,由传授知识转向传授能力由于法学教育的模式、教育理念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熏染与影响,使法科教学渐失了应有的理论熏陶和思维浸染,特别是近几年来,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饱受诟病。因为,没有建构起科学系统的评价体系,法科毕业生的法律思维及其能力受到了质疑,质疑的背后就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没有很好地型塑学生的法律思维。“授之以鱼”的知识并没有转换为“授之以渔”的实践能力,知识始终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并没有向学生传授真正的法律思维,而学生所理解的法律思维也只停留在理论层面,这是经院式的教条主义。为此,要摆脱这种困境,必须转变教学理念。其一,要从学会法律知识转为会学法律知识,培养法科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由于社会发展异常迅猛,法律的出台和修订始终不能做到与实践同步,因此,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所传授的教育理念必定是长期的终身教育。学生在校的学习时间非常有限,更多的法律后续知识只能依靠自主学习来完成。其二,实践教学不只是教学生学会解决几个案例,而是要教会若干类案例的分析方法。在分析过程中,将法律思维融入案例分析之中,特别是一些复杂的案件,教师分析不能只停留在法律层面,要在实现法律价值的基础上超越法律,教会学生如何在纠纷的利益衡量中尽可能伸张正义,进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场所应凸显职业性,可以到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亲身参与或旁听,领悟法律知识是如何转化为实践能力的秘笈。同时,可以借助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教师与学生共同案例,通过案件的实战,使学生尽快熟悉法律的运作程序,学会解决纠纷的艺术和技巧。
(二)秉承法教义学的思维模式,培养学生的法律认知能力现有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于理论教学的思维惯性,往往灌输法条主义中的教条理念,这种形式意义上的法条主义教学模式固守的是法律效果。但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可以通过法律来化解,法律也不是包打天下的良药。事实上,针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一些法律公案,法官经常会按照民意去判案,此举会带来一个戕害司法的结果:压力型裁判。如刘涌案、李昌奎案等,完全是司法机关迁就、屈从民意的结果,法官的这种法律思维是基于社会效果的考虑。当然,单纯的法律效果和单纯的社会效果都不是科学的法律思维模式,如何解决纠纷,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法律思维的应有之义。滥觞于德国的法教义学,为法律思维的科学展开及运行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范本。法教义学是一种通过综合平衡理论来实现法律的均码正义[10],以期法律的规则正义与社会正义得到实现。按照德国法学家阿列克西的经典概述,法教义学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一是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二是对法律之概念-体系的研究,三是提出解决法律案件的建议。法教义学也可以总结为:描述-经验的维度,逻辑-分析的维度,规范-实践的维度[11]。法教义学通过法律体系和法律论证的容惯性以及最小损害原则来解决法律问题,力求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既顾及法律解释正当性和司法裁判可预期性所凸显的法律效果,又顾及司法决策中利益衡量之后的社会效果[12]。
(三)推行社区法律诊所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是效仿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而创制的一种新型教育模式。其旨在通过“望、闻、问、切”多元化的教学方法,突出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鉴于法律诊所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中国许多高校的法学院系都力推这一教学模式。但问题在于,绝大部分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场所都设在学校内部,如此一来,高度模拟化的仿真教学还是难以摆脱理论教学的诸多束缚。因为,模拟化教学,即便案例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但场景却在现实生活之外,表演得再出色也只是在表演。因而,可以尝试推行社区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现实生活中解决纠纷,用实践能力来检验理论教学。毕竟,法科学生终究要走向社会,而要更好地解决社会法律问题,就决不能与社会生活脱离。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13]经验来自于实践的不断积累。推行社区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可以将实践教学的课堂搬到社区中,近距离了解社情民意,进而将法律知识融入社会纠纷的解决之中。基于社区法律诊所具有的社会性和开放性,能使学生多角度、深层次地思考法律知识的社会价值,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识别能力,从而为步入法律职业舞台积累社会经验、增强实务能力奠定良好基础。社区的鲜活案例为实践教学提供了较为理想的教学平台。一方面,解决案例教学中的案源之苦,所有的案例都是真实的;另一方面,学生亲身体验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可以大幅度提高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因为学生深刻地认识到,要为当事人提供多重法律服务,不可能只用一种法律知识。而且,在多重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中,学生的法律思维会不断地弥散,并不断地集中认同,将法律之理、社会之情、案件之实进行有效融合,融会贯通,最终做出尽可能双赢的抉择。
四、结语
基本上混得好的,在圈内有点名气的,都是比较稳重,踏实的.具备稳重,踏实,正直,正义感强的人是比较适合读法学的。
法学专业,主要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涉外、涉侨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化;实践教学实验室;研究方案
一、体系创新研究的背景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培养学生的现实关怀,引导学生从现实生活中提炼法理要义,在亲历亲为的过程中养成法律思维,训练并掌握法律技能,增强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实践教学正是实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途径或环节。然而传统的法学教育过于偏重课堂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地位和比重明显偏低。零散不成体系的实践教学,常常使教师和学生误以为它是课堂教学之外的“业余活动”。就传统实践教学的方式而言,模拟法庭让学生模拟诉讼活动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及证人等,通过演练熟悉案件的审判过程。这对于初学法律者了解基本司法程序是很有益的,但它偏重于审判程序演练,事实调查等方面的训练无法容纳。专业实习中,学生有机会深入司法实践第一线,甚至可能在导师指导下处理案件,但由于时间、经费和实习基地容量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学生的参与程度总体上非常有限,实习甚至流于形式。法律专业社团是大学生将专业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主要方式,但因大多缺乏教师的组织和参与,学生难以从中获得深度的锻炼,且容易引发与正常教学秩序的冲突。近年来从美国引进的诊所法律教育,让学生在有律师实务经验的教师指导下实案,其主要教学方法有课堂内角色模拟式、互动式、分组式、提问式和讨论等,课堂外把学生置于“律师”角色,办理真实的案件,但它侧重于将学生培养成律师,目标过于单一,与我国法学本科的多元化培养模式不完全吻合。更为重要的是,传统实践教学的不同环节、不同模式各自为政,零散而不成系统,缺乏高屋建瓴的指导思想和统筹协调的运作平台,实践教学的价值和功能没有充分实现。从理论研究来看,案例教学方法、模拟法庭的运作、诊所教育模式等等,虽已成为法学界关注的对象,其研究成果已非鲜见,但这些研究一般只是对某一种或某几种方法或模式的介绍。有的虽然带有一定的综合性,却也只限于简单地“取长补短”,重点还在推介新的实践教学模式;有的有较为自觉的整体意识,认为法律实践教学可分为实例教学(即案例教学)、实习教学(即专业实习)和实地教学(包括法庭旁听和义务咨询)三种;或认为,法学教学中实践性教学有六大环节:案例教学、观看实践教学、旁听法庭审判、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和专业实习;还有的甚至明确提出了实践教学的体系性构建,但这些论者都未能深入探究实践教学的体系化及其思想基础、现实条件和具体整合方案。如果说这在原来还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话,那么现在则远远不能满足新的时代需求。
当代社会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这对我国传统的大一统法学教育模式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冲击。而我国不久前提出的创新型国家战略,也对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正是立足于多元化社会趋势和创新型国家战略对大学人才培养的要求,试图通过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创新问题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探讨如何构建实践教学综合性的机构和制度平台,重塑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功能,优化实践教学的运行机制,从而统一和深化师生的认识,彻底改变实践教学不受重视或流于形式的状况,并凸现实践教学的特色和个性,使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二、体系创新研究的基本观点
我们认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以“国际视野、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为目标,设立稳定的专门机构,制定统筹兼顾的教学计划,重新整合实践教学的各种方法和模式。这需要实际的行动,也需要理论的创新。
首先,应该在统一的大学理念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凸现特色和个性。不同的实践教学方式之间,各有不同的目标和方法,但实践教学首先应服务于统一的大学理念和专业培养目标。即培养学生关注社会现实的意识,养育其人文关怀和公共责任感;培养学生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伦理,养育其法律职业责任感;培养学生洞察客观事实的能力,提升其法律职业理性;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强化其法律专业思维;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强化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各学校法律院系应在全国乃至全球法学教育中合理定位,并通过法律实践教学尽量凸现自身的办学特色和办学个性,以适应当代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求。
其次,应该设立稳定的专门机构并制定统筹性教学计划。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间接获得知识的方法和能力,而实践教学则注重具体直观的现实感受和动手能力。但传统实践教学过于偏重校外专业实习。这不仅在法科学生队伍庞大、实习经费过于紧张、实习基地容量有限的情况下容易流于形式,而且各院系人才培养模式容易雷同,难以凸现自身的办学特色和办学个性。我们的初步设想是在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基础上,在校内法学院系之下设立综合性的法学实践教学实验室,建立由专业教师和实务工作者组成的教学队伍。该实验室负责统筹规划所有的实践教学环节和方式,根据年级课程状况,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计划,并负责协调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之间的关系。
此外,教师和学生在所有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互动与交流应该切实得到体现。从教育理论上说,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过程的“主体”,两者间的顺畅交流与深度沟通是实现教学目的的根本途径,而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双方的互动与交流尤为重要。然而,以往实践教育中,教师的参与程度并不高,因而学生很难得到真切的训练;而近年来多样化的实践教学,教师的参与度提高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也得到了体现,但学生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仍明显不足。因此,依托系统化的机构和制度平台,是增进教师和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深度,切实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达到实践教学目的的必由之路。
总之,本课题立足于多元化社会趋势和创新型国家战略,旨在通过提供稳定的机构和制度平台,重塑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功能,优化实践教学的运行机制,从而统一和深化师生的认识,彻底改变实践教学不受重视或流于形式的状况,并凸现实践教学的特色和个性,使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三、体系创新研究的目标和内容
在我们看来,体系创新研究的目标有两个:其一是全面总结以往实践教学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实践教学的内在机理和现实条件,重塑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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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为协调实践教学和课堂教学的关系及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案。其二是探讨新形势下法学本科教育在实践教学环节如何充分体现国际视野和学校特色,如何培育学生的个性特征、个人特长和创新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围绕这两个目标,体系创新需要研究的内容包括:第一,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创新型国家和特色办学目标之间的关系问题研究,具体包括:创新型国家的需求与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培养目标的重建;不同实践教学方式在具体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上的共性、个性及缺陷:不同实践教学方式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途径。第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实验室的结构、功能和运作规程研究,具体包括: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实验室在整个教学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实践教学实验室的内部构成及总体规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实验室的“统筹规划”功能:实践教学实验室人员的定位、组织规则、运作程序;实践教学体系中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实践教学诸环节的安排与课堂教学计划的关系协调;实践教学的绩效评估等。第三,教师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具体包括:实践教学中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协调;不同实践教学模式中如何开展师生互动等。
多元化社会和创新型国家要求更多富有个性、思维活跃、创造力强的人才,而实践教学应该为学生提供一个开放而不零乱的学习与训练的环境。在这一环境中,学生不仅有更多的自主学习与训练的空间,而且还可以与教师保持密切的联系,这对于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有着重大的意义。这是我们的一个基本认识。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创造性地提出了“实践教学体系化”的设想,即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该是以一定的指导思想为灵魂,以实践教学实验室为平台,以综合性教学计划统摄下各种切实的实践教学模式为路径的多层次宝塔式实践教学体系。该体系的核心是“国际视野、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目标则是“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创新能力”。注重资源整合、突出体系创新、强调教学个性,是本课题的三个最大特点和创新之处。我们深信,这些创造性设想的提出,将为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案。
四、体系创新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实施方案
根据上述多层次宝塔式实践教学体系,我们将通过实证调查与分析,全面而深入地总结与评析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现有方法和模式,并探索新的方式,在提炼相互间共性的基础上,寻求整合不同方法和模式的可能途径。在此基础上,本课题组将围绕构建法学实践教学平台这一核心,就实践教学实验室的结构、功能、组织规则、运作程序、课程体系、各实践环节的运转、教学资源安排、教学绩效评估等问题展开重点研究。
我们采取的研究方法,一是比较的方法,比较不同教育方式之间的共性和个性,优点和缺点;比较不同国家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的做法。二是实证研究的方法,在确定基本思路之后,校内与校外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座谈和访谈等方式获得第一手材料,对实践教学实验室组建的可行性、运转的方式与机制、各实践教学模式的展开与相互协调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三是跨学科的方法,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教育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实践教学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为完成这一研究,我们结合本校和本院实际,初步制定了如下实施方案:
1.对2002―2006年入学的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运行进行绩效评估,并重点对2006级学生的实践教学进行全程跟踪研究。
2.通过社会调查和理论分析,研究以往不同实践教学的方法和模式的成功经验,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进一步探讨对其进行创造性转换的可行性及具体途径,为探索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新模式奠定坚实的理论和实证基础。
3.在既有的实验设施、法律专业社团和实习基地的基础上,创设综合性法学实践教学实验室。其初步设想是,该综合性实验室以课堂案例教学为龙头,以诉讼证据实验室为中心,以模拟法庭和诊所法律教育为两翼,以学生法律专业社团活动为动力,以校外实习基地为后盾,方式统筹兼顾,合理定位,良性互动,多层次、多方位、立体性地展开并优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
4.为实践教学实验室制定总体的管理方案和不同的运作方案,并据此开设相关的课程,开展相关的实践教学活动。每一运作方案完结之后,及时总结该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带来的效果,并制作详细的分析报告。在整个实验计划结束之后,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制作详细的论证报告,形成最终的研究成果。
总而言之,随时代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近些年来,我国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改革已积累了一定的实绩和经验,相关的理论探索也日趋活跃,但实践教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越发显著,实践教学已经到了结构性调整和体系性创新的关键时期。以上所论,仅仅是我们的管中之见和初步尝试,旨在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
高职法学专业实训式毕业实习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从准确界定实训式毕业实习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出发,结合我国高职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实际,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实训式毕业实习;法律风险;法律关系;立法完善
毕业实习是高职法律专业学习的重要环节。实训式毕业实习是在毕业实习中,由学校派出实习指导老师将高职实训课的教学方法和理念运用于指导学生实习,以更好地实现毕业实习对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作用。实训式毕业实习的时间比较长,涉及学校、学生、实习单位三方的权益,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对各方而言,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高职法学专业实训式毕业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合同风险。毕业实习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涉及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高职院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应当订立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责义。但在现实中,很多高职院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或者仅仅是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学生并没有参与订立合同的过程。这种情况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一旦发生纠纷,查明基本事实和维权都很困难。有些高职院校虽然组织实习单位、学生及学校三方订立了实习合同,但由于没有相关的规范合同模板,如何合理地设置合同的相关条款也是一个难题,所制定出的相关条款不健全甚至违法的情况常有会发生。且此类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往往并未给学生充分思考合同有关条款的时间和协商的机会,导致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违背学生内心的真实意愿。在与未成年的学生签署相关合同时,有些高职院校并未通知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到场,造成合同效力的缺陷。
第二,学生劳动报酬与劳动时间风险。毕业实习的学生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在一定时间段内全部或部分完成了某个工作岗位的劳动量,为实习单位节约了劳动成本,创造了效益。对于此种实际发生的劳动,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发放相应的报酬。但在现实中,实习单位不付劳动报酬或支付明显不合理的低报酬或者高职院校截留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学生的应得利益受到损害。另外,由于实习学生的报酬比正常劳动者低,有些实习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大比例使用实习学生劳动,导致实习学生工时长、加班多,身心健康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害。
第三,学生安全风险。实习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进行毕业实习,虽然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但是其在劳动者所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与普通劳动者无异。且由于实习学生欠缺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经验,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差,遭遇事故风险的几率还可能更高。而由于学生并非是正式的劳动者,双方并无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旦在劳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无法得到工伤赔偿并享受工伤待遇,造成学生的维权困难。第四,监管缺失风险。行政监管对毕业实习制度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实习学生的身份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劳动部门对这一范畴的管理也于法无据因而相对缺位;而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如教育部门虽有法定监管职责,但职责范围规定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其他涉及到毕业实习的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也不够明确和到位。第五,相关法律责任规范的缺失。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文件大都未对毕业实习中学校、实习单位、监管部门、学生等主体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没有罚则的法律规范是不完整的法律规范,事实也证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2我国相关立法的梳理
我国劳动法的基础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育法的基础法律《教育法》和社会保险的基础法律《社会保险法》对职业教育的实习均未涉足。国家法律层面看,《职业教育法》是规定了职业教育实习的唯一的一部法律,相关条款仅有原则性较强的两条:“有关企业、事业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实习单位应当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我国对职业教育实习的具体规定,分散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实习期间,学校与企业应共同保障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为顶岗实习生支付合理报酬;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得少于半年。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学生顶岗实习做出更加详尽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实习单位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处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该《办法》的内容比较详尽,虽仅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管理,但对高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管理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1]。2012年11月,教育部了《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内容较为详实、操作性较强,对顶岗实习中的制度建设、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实习的劳动内容和报酬、实习期间保险、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一些突出问题都作出规定[2]。但是,该《征求意见稿》最终并未正式颁布及实施。我国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如,2010年3月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实习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实习报酬或给予实习补助、实习期间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的购买等作出规定。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对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作出了规定,要求“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
3实训式毕业实习基础法律关系的定位
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毕业实习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准确地界定这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完善立法的前提。实训式毕业实习是高职学校实践教学的一部分,其实质是高职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学校与实习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而实习单位不是教育机构,故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之间不是教育关系。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的关系究竟如何?应根据实习的形式和内容不同,区别处理。实训式毕业实习的方式主要有顶岗实习和随岗实习。顶岗实习是各国职业教育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在高职院校的教学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了顶岗实习,如担任协警等辅工作。但是,由于法律职业工作的专业性,高职法学专业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实习单位后无法像其他专业的高职实习生一样完全顶替岗位进行顶岗实习,而只能观察、学习实践环节的导师的职业行为,并在合适的时候做辅工作,这种不完全的顶岗实习,笔者界定为随岗实习。如果实习学生是顶岗实习,顶替了一个正常的劳动岗位,那么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类似劳动关系,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参照劳动关系处理。而如果实习学生仅仅是随岗实习,实习内容是观摩、学习实习单位某些岗位的具体运作,虽然有时会完成一些工作任务,但是并没有顶替一个正常的劳动岗位进行劳动,那么仅应定义为见习活动,不作为劳动关系处理;而对完成的工作任务,可以界定为提供劳务的劳务合同关系。对于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学校为委托方,接受实习的单位为受托方,学校委托实习单位组织、管理学生的实习活动[3]。而笔者认为,学校的教育职责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是不可以委托给他人行使的,故将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委托关系,并不恰当。在此种情况下,应界定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是存在教育合作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作协议及相关法律约束。在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学校并未联系该实习单位亦未向实习单位派出指导教师的情况下,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4]。
4完善我国实训式毕业实习相关立法的建议
实训式毕业实习是一项由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共同参与的实践教学活动,并且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涉及的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结合我国高职院校毕业实习的实际情况、整合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妥善设置实习各方的权责利,完善相关立法,是保障毕业实习顺利进行的必要举措。
4.1明确学校在学生实训式毕业实习工作的管理责任学校对实训式毕业实习的学生及相关活动仍负有首要的管理责任,而学校的行政首长必然是第一责任人;学生应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学校应当尽到以下管理职责:组织或引导学生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工作;学校应安排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对接,随时跟踪实习情况;如果学校统一组织进入某一实习单位的学生超过一定人数,学校应安排指导老师进驻实习单位,实现对整个实习过程的即时管理,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维护学生的权益。
4.2推行毕业实习强制合同制度应强制规定由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的毕业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学生自行选择毕业实习单位的,实习单位与学生亦应签订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签订上述协议依法应由其法定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出台毕业实习协议的范本,以更好地指导上述协议的订立。
4.3实习学生劳动时间和报酬权益的保障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主要涉及实习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情况、工作时间、实习报酬。虽然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正式劳动关系,但是有关实习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情况、工作时间这两个方面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结合实习学生的年龄和生理状况对实习场所的标准要求应更高,对最高劳动时间的要求应进一步缩短。而对于劳动报酬方面,如果实习学生是顶岗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类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应参照劳动法有关劳动报酬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工资水平应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如果实习学生仅仅是随岗实习,在实习中偶尔完成的一些工作任务,如果任务完成合格,实习单位应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
4.4健全毕业实习的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是化解实习中的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目前与实习有关的商业保险主要有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及实习责任保险。但由于商业险并非强制性保险,故在现实中,很多学校和实习单位并没有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导致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商业保险的赔偿,使学生的损失难以得到快速赔偿。建议立法强制要求实习学生购买商业责任险,未办理保险不得安排实习生上岗。
参考文献:
[1]唐小萍.顶岗实习过程管理和评价的研究与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2011,(20):130-131.
[2]冉治霖,司清亮.对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的解读[J].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6):59.
[3]陈萍.高校学生顶岗实习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宁夏社会科学,2011,(11):30.
光阴似箭,时光如梭,我的实习律师生涯已近尾声,真正静下心来回首这过去的一年,感触颇多,收获颇丰。这一年在指导律师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同事的帮助下,我成长了,基本上也完成了从一名普通公民到法律执业者的蜕变。亲爱的读者,小编为您准备了一些法学专业学生工作总结,请笑纳!
法学专业学生工作总结1在实习当中,我把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上,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a href='//xuexila.com/fanwen/shiji/' target='_blank'>事迹龊冒妇淼淖岸┕榈倒ぷ鳌?/p>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
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我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
法学专业学生工作总结2法学专业实习报告
实习人:
实习内容:案件诉讼业务
实习地点:
实习时间: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为了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们利用假期的时间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课堂上所学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新体会。
我们的岗位是律师助理,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解决相关的业务,包括:在律师业务活动过程处理一般事务性、联系性的工作;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即为律师的开庭审理案件做好准备工作,使诉讼能顺利、高效地完成;在律师的指导下拟写法律文书;进行或辅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进行或辅助进行案源开拓工作。
在实习中,我们主要做了下列工作:
1、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并草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然后请律师审查并给予指导。
我们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也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所以一遍遍的检查核对就在所难免了。由此我们也体会到了律师也是普通人,他们也要做大量的琐碎的工作。他们的生活以及法律工作并不如我们以前想象的那么简单,里面的辛酸和汗水也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
2、旁听案件。
对案件的审理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充满了激情的辩论,并不精彩也不动人心魄。以前在学校活动中我们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实际中的民事审判后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觉得庭审严格但有灵活的一面。
3、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深深体会到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得的案件材料非常有限,法律对律师向被害人、证人取证有很多限制。
4、其他,诸如盖章,整理案件的资料,复印材料,送文件等。
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们配和书记员们,帮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5、空闲时间经常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看看他们最后是怎么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
我们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案件的开庭审理,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
为加强和巩固实习效果,我们做了以下事情:
一、循序渐进。实习阶段一般时间都较短,不可能面面俱到,还受到此阶段收案情况的影响。对此,我们从整理卷宗,打号,盖章,整理案件的资料,复印材料,送文件等一般杂务开始,然后通过参加庭审旁听,填写与修改法律文书,熟识程序的全过程。
二、理论指导实践,理论结合实践。课堂上的理论与实际的工作常有脱节的地方,这常是我们的疑问。这让我们深深认识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对此,我们抓住每一次机会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促进知识向践行的转化。
三、阶段总结。随时记录自己的心得体会,也许是粗浅的认识,也许是一点点小小的意见与建议。但就是这一点点经验与真知,才是真正的收获。及时与不同实习单位的同学互通信息、相互交流实习心得,及时分析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次实习是我们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其一,它提供了一个检验了自己二年来所学知识的机会,使我们在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经验,知识也得到巩固和加深,自身业务素质也得到提高。它使我们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其二,它开阔了我们的视野,给我们展现一个全新的现实世界。实习期间,我们接触了大量案件事实,对执行程序有了近一步认识,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对原本掌握不扎实的民法的基本知识有了生动形象的理解, 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其三,我们还结交了许多律师,他们对于我们的实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们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们很多做人的道理。我们还能和朋友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们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
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竭力做到最好。
但是由于是第一次参加毕业实习,尤其是第一次这么真正走进社会,我们在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们感到非常的难过。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二是,没有机会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对案件的分析相对较少。
这一个月,我们学到了很多,也深知要学的还有很多。
我们感谢在这里我们所接触到的每一位律师!多谢他们不倦的提携与教诲,多谢他们言传身教的表率,多谢他们亦师亦友的长者风范,才使我们有了如此匪浅的受益。我们珍惜在这里所得的每一点一滴的经验与真知,这将是我们一生的宝贵财富。
以下仅仅是自己的心得体会,也许是粗浅的认识,也许是一点点小小的意见与建议,也许卑之无甚高论,但总归是一点点经验与真知:
第一,我们在讨论某个案件的重要问题时应该广泛地查阅资料,弄清理论上在这一问题上有那些主要观点,实践之中又倾向于那种观点,不仅易于和他人的思路和想法接轨,丰富自己的思维。更是做到有重点的学习,有重点的掌握所学到的知识,有重点的学习理论界的重要观点。
第二,我们应该虚心听取各种意见,应该多注意,想想该如何应对,这样对于在法庭上辩护很有帮助的。也对于日后分析案情也有很大的帮助。
第三,注重锻炼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对于一名好的法律职业者来说这些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要常写一些文章,以便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这也是综合培养,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
虽然实习的时间已经结束,但我们学到了在学校学不到,掌握不深的东西,在理论和实践中把我们的知识运用到了最佳。但是,我们的缺点也暴露无遗,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们会更加注意这方面的加强。总之,一段快乐的实习给我们的人生注入了更加丰富的血液,为我们的法律职业者之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法学专业学生工作总结3今年暑期遵照学校教学计划,我们被统一安排至北京市__区人民法院实习。本人很荣幸地被分配到__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实习一个月。
__区人民法院坐落于____街地段,从外观上看,大楼的建筑风格宏伟气派、朴实严肃,顿时令人敬畏。走进里间,办公设施现代化程度高,卫生打扫得很干净,给人一种宁静肃穆的感觉。办公室里面也布置得体,桌椅书柜、书籍资料摆放整齐,凌而不乱。逛完一圈后才发现,整个法院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前面是立案大厅和当事人通道,后面则是审判庭和法官的办公室,而正是这么一个小小的地方却处理了周围方圆百里大大小小成千上万的案子。我不禁感叹: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同时也为法官的工作效率之高而暗自佩服。
带着一种敬畏感,我们进入了法院的大门,迎接我们的是民二庭的庭长和她的书记员。我们先被带到一个会议室,开了一个简短的会议,说了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随后我们就被各自分配到带我们的法官那里了。就这样我开始了在这个新鲜而又刺激的环境中的法律工作。虽然需要我做的工作不多而且大多有些重复,但我依然保持着浓厚的兴趣处理每项事情。
开始工作的头两天法官就叮嘱我要认真跟随书记员学习,服从她的安排,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处于忙碌状态,基本无暇顾及我们,只会再闲谈交流中不时教导我们几句。
实习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第一件事就是装订卷宗,虽然听起来很简单,但其中却包涵了很多法律知识。记得第一天,书记员就拿了一本厚厚的卷宗,并给我讲述了里面各种文件的排列顺序。由于挑选的案宗不够经典,她只能大致讲解一下,并让我多看卷宗自己总结。我便翻阅了一件件已经整理完毕的卷宗。虽然每件案子具体上大相径庭但案子包含的基本诉讼文书大致上却是一致的。经过几次训练之后我很快便能熟练地独立完成一件卷宗的整理装订。第二件事就是在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也便了解了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顺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有了这些基本知识后,我便接触了一些诉讼文书的写作一类的事情。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然后还负责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期间还经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来访客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而在发出票和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质应该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
上面谈到的只是一些表面上的形式内容,真正掌握知识的应该是在参加庭审以及事后与法官们的讨论分析中得到的。在短短一个月实习时间内我曾有幸多次在法官的带领下参与旁听。接下来的第三件事就是旁听给我的感性认识。我所见到的庭审与我想象中的庭审差别很大。可能是我欧美律政小说又或是电影看多了,脑海中呈现的是场面宏大、庄严肃穆的情景,与现实格格不入。在法院看到的审判庭是一个面积狭小、布置简陋的隔间,给人一种随意的感觉。法官也与当事人打成一片,完全没有律师当堂对抗、精彩纷呈的场面。庭审时间也很短,一般不会超过两小时。后来从法官处得知民二庭主要是处理一些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所以只需要在小法庭中即可,虽然简单但量大,因为这是日常生活中发生得最多的案件。
几桩案子下来,我感触颇多。首先,当事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连律师都不用请,直接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以期借助人多势众压倒对方,这使得严肃的法庭往往成为原被告双方吵架的地方,审判也多次被打断甚至重新审理,反映出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很大问题。其次,法官压力大。无论在办公室还是在审判庭这种正式场合法官们无疑不面临当事人的责难。这实在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悲哀,而上级的指示和干扰无疑又加剧了这种悲哀。最后,审理工作是可以灵活处理的。这与我想象中教条式处理方式是又很大不同的。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虽然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由于被告拒不到庭,法庭就不能进行缺席判决,因为这涉及到人身关系,后来法官几经周折才拨通了被告的电话,在电话中询问了被告的意见之后才最终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使我不得不佩服法官们的经验丰富,表面上看起来法官与平常人没什么两样,可一到工作中就会发现他们的厚积薄发和机智灵活。然而我的另一发现就是合议庭基本上是合而不议,每次记录都是书记员按固定模式从前面的审判记录中抄录一段话就完了,不知道这是不是另一种灵活处理呢?
通过连日来的学习让我有了一个深切的体会:理论知识掌握得还远远不够。很多理论上的问题都不是我目前就能够理解的,往往碰到一个案子的具体问题就得去翻阅法条,另一方面,实践技能也不牢,很多基本社会方面的能力仍欠缺锤炼。具体来讲就是课堂上的教学侧重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对实践方面却很少涉及。这致使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捉襟见肘。很多情况下,一些司法操作过程中的小事对我们来说都很陌生,也经常使我们感到束手无策。后来跟法官们沟通中我逐渐明白,这次实习仅仅只是一个开始。任何法律工作者都必须在这些过程中点点滴滴地去积累。临行前,法官还大发感叹说我们实习时间偏短,要我们以后多找机会锻炼。因为法律实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不断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然后从实践中得出新结论并重新指导实践才能算得上是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或许这次实习最大的收获是我本人观念的转变。以前曾经认为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开朗的感觉。我愈来愈发现自己对法学有了兴趣和信心。从法官们的身上,我感觉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正是这种强大的信仰力量使他们能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在如此压力和强度之下始终保持勤奋踏实的状态为社会为人民带来公平与正义。我想,要达到这种境界我的路还很长。当下所能够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培养法律思维和其他基本社会人文素养。
最后,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过帮助和指导的__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以及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实习虽然很短,但我从中感悟了很多,我相信它将有益于我的整个人生生涯。
法学专业学生工作总结4光阴似箭,时光如梭,我的实习律师生涯已近尾声,真正静下心来回首这过去的一年,感触颇多,收获颇丰。这一年在指导律师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同事的帮助下,我成长了,基本上也完成了从一名普通公民到法律执业者的蜕变。通过这一年的学习,我对法律的信仰也在逐渐加深,这不仅使我为自己能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而心生自豪,也更加坚定了我走这条路的决心,对自己未来的执业生涯充满了期待与向往。
在这一年的实习过程中,基本上我所接触的案件都是诉讼案件,因此收获最多的也要算是诉讼的技巧与经验了。对于我这样一名初来乍道的新人在实习的初期,指导律师并不敢让我过多地参与案件的过程,而是让我不断地观摩他案件的开庭以培养我的法律思维与触觉。过了一个多月左右,我开始有机会独立地协助指导律师的案件承办,对于自己的第一次开庭我觉得等这一天实在等得太久了,于是在接到法院传票的那天开始,我便精心准备,不断地在脑海里设想庭上法官可能会问到的问题,自己怎样的回答才能让证据看上去滴水不露。为了防止第一次上庭的慌乱,我把证据的每一个小细节都用红笔标注出来,把上庭所需要的材料都按顺序准备了一遍又一遍,让这些顺序都牢记心中好让自己在法官或律师需要任何一份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的时候不至于手忙脚乱地一通乱翻。即使是这样细心的准备,在第一次开庭那天,当我作为人坐上了法庭,我依然按捺不住自己的紧张与慌乱,就算是简单地按照自己写好的举证意见一层不变地念出声来我也明显感觉到自己声音的颤抖,更别说是在庭上能够头脑清晰地针对对方律师所抛出的问题作出回应,当时的大脑几乎是一片空白。下了庭,指导律师对我上庭的情况做了总结,虽然指导律师也看出了我上庭时的窘迫,但他依然鼓励我,在总结我上庭时的不足方面也轻言带过,但我知道这是他在给我勇气去改进自己。在以后的案件承办中,指导律师依然给了我足够的信任,也正是在这样一次次的历练与打磨过程中,我慢慢学会了用专业的眼光去分析所接触到的案件,在法庭上的思维也清晰敏捷了许多,在法庭上的发言也逐渐大胆自信了起来,但我知道这离在庭上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问题还有一定的距离。庭审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它不仅需要法律执业者有很深厚的法学基础、渊博的社会知识、雄辩的口才,同时还需要一些悟性与情商。要做一名好的执业律师实为不易,我只是翻开了其中的头几页。
在外行人士看来,律师是一份光鲜亮丽的职业,律师一直都顶着精英人士的光环。在律所实习的初期,我不敢把自己与律师这个名词挂钩,即使是“实习律师”这样的称号我也觉得怕自己的无知与愚钝称不上它。于是,当有朋友问起我做什么职业,我只是含糊其辞告知我在律师事务所上班,却不敢大大方方地对朋友说我是实习律师,我怕我破坏了律师在他们心目中的形象。我想当时的不自信也确实是来自于自己在知识与经验上的欠缺与匮乏。律师真是一份需要不断学习的职业,大量层出不穷的法律法规需要我们的法律知识不断更新,当事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不同领域,而作为律师需要在有限地时间内去回答去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在最开始有当事人来咨询指导律师的时候,我就把当事人的问题拿来问自己,如果当事人问到我,我的回答是什么,经常我会回答不上来。为避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状态,我去图书馆借阅了不同领域的法律书籍,从劳动案件、工伤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公司法律实务…我都一本一本地认真研读再结合实习中所碰到的案件来运用。随着我接触的案件不断增多,我也慢慢学会了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原理去回答当事人的咨询。当有朋友或是陌生人来电咨询我法律问题,我不再像以前那样害怕出现别人把我问得我哑口无言的尴尬场面,就算是在做面对面的法律咨询的时候,我有时也可以自信满满地有条不紊地帮当事人分析案情解决问题。在面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的时候,我还算沉着冷静。但有时在面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当事人,当事人问的问题又比较棘手的时候,那份沉着冷静有时也是装出来的。这方面还要不断加强学习,想赢得别人认可的同时也必须付出辛勤的汗水。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案源。如何接到案子,这对于实习期满后即将独立执业的我们来说是很现实又很头痛的问题。在长达一年多的实习过程中,我只为指导律师接了两个小案件,还是通过同学介绍的。在实习过程中我并未学会如何“自我营销”。有时担心像保险行业二手房销售行业那样的地毯式营销是否会亵渎法律降低法律执业者的身份,我把这样的困惑与指导律师交流。指导律师为了解答了这样的困惑,也转变了我对营销手段的看法。我们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时代,律师行业也是服务行业的一种,也要走向市场。不走出去如何又能把自己推销出去,推不出去就算你学得再好也是无人问津无用武之地。在我去交警大队扣违章分数的时候,在交警大队门口就有人向过路人发一本书,我随手接过翻开一看是市某律师编着的一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上面也有该律师的联系方式,这本书以他实际操作过的案例现身说法,看上去是一名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很专业的律师。我想如果我是一名需要聘请律师处理交通案件的当事人在看过这本书后我会优先考虑该名律师。我觉得这样的营销方式很不错,既达到了宣传自己的效果又显示了自己的专业水准。
实习小结是结束也是开始,未来的执业道路并不平坦,但我会坚持地走下去。我相信柳暗花明的那天终归会到来。
法学专业学生工作总结5我是____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实习参加工作之际在学校和____法院共同安排下进行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下面是本次实习鉴定: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____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____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____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____市公安局____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____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____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____市公安局____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__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关键词:法学专业;就业;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48
自1977年我国恢复法学招生以来,首次法学专业在全国只招收了223人,但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1999年高校开始扩招,加上自1997年“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学专业的发展突飞猛进,成为最热门专业之一。目前,在全国高校之中,大部分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层次从专科到博士后,法律专业在校学生直逼百万。近几年的高校毕生就业统计之中,学习法学的毕业生就业率已经连续几年成为垫底专业,今年各类媒体一度将法学专业定性为红牌专业。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问题困扰着学生、家长和学校。因此,笔者将从各个角度剖析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的原因,期许基于原因寻求走出困境的路径。
1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
1.1 法学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连年落后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已存在多年,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就开始显现,自2002年恶化,法学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在全国200多个专业中成为倒数,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直到2005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跌至倒数第一,此后便一直居低不上。根据麦可思研究院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时至2016年,法学专业因为就业率低下连续6年被列为红牌专业,有此“殊荣”的专业仅有法学和生物工程两个专业。
1.2 法学专业毕业生大部分就业行业与专业不对口
在专业与职业相关性上,一般意义上法学专业的对口职业部门应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处等运用法律的部门。而根据相关统计,位列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前3名的职业分别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和行政助理。此三类职业均不是法学专业的对口行业。从统计中还可看出,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学相关的比例连年徘徊在50%左右,法学专业毕业生要找到专业对口的职业具有相当的难度,大部分毕业生最终的就业行业都不是法学对口岗位。
1.3 法学专业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就业市场供求严重失衡
同法学专业就业率连年靠后形成对比的是,为了造就综合性大学,全国各高校没有法学专业的有条件的纷纷增设法学专业,已有法学专业院校的也一直在扩大招生规模。在1977年刚刚恢复法学教育的时候,全国一共只有3所大学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当年一共在全国招收223人。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连年扩大。据统计,2001年全国共292个高等教育单位开设法学本科专业,到2005年,开设法学专业的教学单位增长至559个。时至今日,全国已有近600多个高等教学单位开设法学专业,法学专业在校生已经逐年增长直逼百万。然而,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却连年遇冷,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人数增长规模同就业市场的法学人才需求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1.4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地域流向不均衡
根据统计结果,自法学专业开设以来毕业生的就业在地域上就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近几年来,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流向东部沿海地区的人数有所下降,而在中西部地区就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人数逐年有所上升,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在西部地区就业的倾向慢慢凸显。这一趋势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对各类人才的需求量逐渐增长,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西部地区的竞争意识慢慢加强,开始通过各类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引进了很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流向西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西部地区就业的人数有所增加,但我国东部和西部两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仍然不在一个层次,对于人才市场的吸引和接纳能力都还存在较大差距,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地域流向仍然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2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原因分析
2.1 法学专业大规模招生导致毕业生过剩
自从我国1999年进行高等教育扩大招生以后,无论是文史院校还是理工院校都一味追求建设学科齐全的综合性大学,都开始设置法学专业,部分学校甚至在师资队伍和各种硬件设施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就开始招生。又因为社会大众对法学专业的就业形势的认识不全面,导致法学专业成为报考热门,招生容易,于是各高等教学单位就大规模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在各高等教学单位中,法学专业的办学的形式多样,除全日制本科教育外,还有职大、自考、电大、函授等纷繁复杂的形式,办学层次涉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5个,现在法学专业在校学生已有数十万人。这一法学教育现状不但会影响法学人才培养质量,还导致了法律人才的大量“囤积”,为整个法学专业的冷就业埋下了隐患。
2.2 传统法律对口岗位数量少、门槛高
从传统意义上而言,法学专业的对口岗位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等职位,但是,在当前国家对法检系统编制名额进行严格限制,每年法检系统招录的人员都是相当有限的,每年法检系统招录都是报名人数众多而招录名额很少,甚至有的地方出现数千人竞争一个岗位的情形。对于做律师而言,在我国当前的大众法律意识之下,每个地区的案源都相对有限,律师早就陷入僧多粥少的处境,因此,律所能够接纳的律师岗位也是相当有限的。而就仲裁员和公证员而言,受这两个岗位性质和我国对设立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的严格条件的影响,招录公证员和仲裁员的信息几乎没有。另一方面,以上岗位均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且具有较强的法律运用能力,这些门槛的设置对于普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都具有一定的难度。有人认为法学专业毕业生还可以到企业做法律顾问,其实,现在法学毕业生到企业做法律顾问已经不再可能。随着经济发展,企业法律业务已经专业化,大部分企业现在都选择将法律业务外包给专业的律师团队,即使企业内部需要法务对接岗位,都要选择具有一定法务经验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以上现状直接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就业时陷入了多重困难的境地。
2.3 培养模式与就业岗位素质需求不符
从上文所分析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对口岗位不难看出,这些对口岗位都是需要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走在第一线解决具体案件的岗位,那就对毕业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提出了要求。因此,法学专业毕业生需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是不言而喻的,这样才能够为解决实际案例提供理论支持,但要满足我国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不应该仅仅限于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系统处理案件的综合能力的培养才符合对口岗位的人才诉求。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高等教育单位的法学培养方案依然以理论教育为主,甚至有的高校的法学培养方案中没有涉及任何实践训练课程,这样的培养模式一方面导致学生不能够很好的理解理论知识,并进一步研究深层次理论,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只能纸上谈兵,不具有解决现实案件和处理纠纷的能力,难以学以致用。笔者从法检系统了解到,每年法检部门招录新成员后都需要实习或者锻炼一至三年后才能独立处理案件,这一现象的出现同教育单位的教学模式缺陷是息息相关的。
2.4 法律人才地域需求不平衡,法学毕业生就业地域选择观念固化
同经济发展的差距一样,东西部之间在法律人才的需求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方面,东部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较高,经济活动较为频繁,直接导致经济纠纷和其他衍生纠纷较多,这就需要很大数量的法律人才从事风险控制和纠纷处理。另一方面,在法治意识方面,东部地区同样也领先西部地区,因此在出现纠纷以后,西部地区的公民很可能选择如搁置、说理等非法律程序解决,而东部地区的居民更趋向于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这一纠纷解决途径选择上的差异也导致了东西部对于法律人才需求上的差距。正因为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法律人才上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很大一部分法学毕业生都选择到东部地区就业,出现了严重的法律人才扎堆现象。当然,法学毕业生选择东部就业还有以下原因:第一,东部经济发展水平比西部高,因此能够提供的薪资和工作环境就要优于西部地区,这些因素都能够对法学毕业生产生很大的吸引力;第二,在法治建设方面,东部地区同样走在西部地区前面,每一个法律人都愿意在法治环境较好的地区执业。
其实,随着政府的统筹和西部大开发的推进,以上两个方的差距已经有所缓和,但是大部分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毕业之后仍然优先选择东部发达地区就业,这就形成了法学人才的扎堆竞争,而很少有优秀法律人才愿意到西部执业。东西两部形成了法律人才过剩和法律人才匮乏的两极矛盾。
2.5 法律职业准入条件将很大一部分法学专业毕业生排除在外
在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都有一个基础的执业条件,这一条件在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里都有明确规定,那就是必须通过国家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改革后称作“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学专业对口的其他岗位,有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如公司法务、企事业单位法务等),但是这些岗位在招录时都会设置“已经通过司法考试”这一报考条件。因此,法学专业毕业生如果没有通过司法考试,那基本上就没有机会从事法学对口的职业。另一方面,司法考试被人们称作“中国第一难考”,通过司法考试是有一定难度的,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就只有百分之十左右。也就是说,法学专业毕业生中仅有百分之十的人有资格去报考或寻找法学对口工作,而其余人员,要么选择待业再考一次司法考试,要么只能选择其他行业就业,而在选择其他行业就业时,有该专业的毕业生参与竞争,这部分人的就业率就可想而知了。
3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境的对策
3.1 严格审核法学专业招生资格,统筹控制招生规模
当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招生一方面规模庞大,另一方面招生类别和层次都纷繁复杂。这不但会使法学毕业生的过剩,造成待就业人数的囤积,也导致了法学毕业生人才质量的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人不符合对口岗位的要求。因此,要改变这一乱象,教育部要进一步审核各个法学招生单位的招生资格,从软件到硬件全面审查现有招生单位的办学条件,对于因为冲击综合性大学而临时设置法学专业等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招生单位,应当及时取消其招生资格。另外,面对当前法学专业人才过剩的现状,国家应当行使人才培养的宏观调控职能,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统筹各个招生单招生人数位,严格限制招生规模,整合教学资源,培养综合性高素质法律人才。
3.2 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和实践能力
当前很大一部分法学教学单位依然保持理论为主,甚至不涉及法律实践课程的培养方案,这一培养模式严重脱离了对口岗位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因此,改革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势在必行,在培养过程中,一方面,依然注重理论课程的教学,增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但同时也要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在课程的设置上增加实践教学的课时,多进行模拟审判、案例演练、案例讨论和法庭旁听等教学实践活动,要进一步引入审判、公诉、辩护等方面的实务课程。同时,需要制定完整的专业见习计划,保证学生有机会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进行专业见习。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学专业毕业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的同时,又能利用理论解决现实案例,做到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迎合对口岗位对具有综合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3.3 加强就业指导,培养法学专业毕业生正确的就业观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一部分原因就是受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如:一味的选择东部地区就业;一定要死守法学专业,不跨专业就业;法学专业的就要进公、检、法系统等,这些陈旧观念严重限制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选择面。每个高校都设置了就业服务部门,但据笔者了解,这些就业服务部门都没有分专业进行就业指导。各个专业都具有自身的专业特色,因此,要实施有效的就业辅导,必须分专业就行指导。就法学专业而言,针对法学专业的就业困境,就业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力度,剔除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不良就业观:在地域选择上,要防治他们地域选择的固化,让他们认识到东西部之间的差距已经逐步缩小,扎堆就业只会加大就业难度;在行业选择上,要让他们认识到法学专业就业的严峻性,一方面法学知识可以运用在不同的行业之中,另一方面这可以扩大他们的就业面;在岗位选择上,要转化他们必进公、检、法的思想,这一思想会使他们的就业选择过窄,失去很多好机会。
3.4 进一步发展西部,平衡法律人才流向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西部各方面都有所发展,但是不得不承认,目前西部同东部的依然存在一定差距。根据统计,法学专业毕业生仍然大部分流向东部发达地区,选择东部意味着选择了较高的工资待遇和良好的工作环境。面对这一困境,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发展西部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另一方面,还应当在就业方面实行政策优惠,在西部地区引进优秀人才,为引进人才提供薪资保障的同时保证其良好的工作环境。也只有如此,方能促进优秀人才流向西部,进一步促进西部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形成良好的互动和循环。
参考文献
[1]谢飞.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冷的思考[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