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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论文

时间:2022-07-21 19:07: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违法建筑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违法建筑论文

第1篇

关键字: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成因;解决措施

Abstract: the 21st century,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 type of construction market got continuous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has slowly towards speci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but in this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problems not to be neglected. This paper is mainly targeted at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bidding process, existing problems and causes to make analysis,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problem of the unreasonable science,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measures.

Key word: building engineering; Bidding; Problem; Cause; solutions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近年来,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的建筑市场异常火爆,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也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话题。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使之科学化、合理化,我国的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保证规范的招投标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坚实基础,有效的解决了其中的一些腐败问题,但是工程的招投标毕竟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商品市场的特性,所以发展至今,它的运作仍然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政府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不断的结合它的发展现状、发展环境,全面的看待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确保规范工作的正确开展。

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干预仍有较大影响

从表面看,很多建筑工程项目在实施招投标的过程中,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之上的,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也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来进行的,但是我们透过表面往实质看,却发现很多建设单位的招投标是受到各方各级的行政干预的,建设单位并不是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施工单位的,而是事先已经由行政单位内定了施工单位,再通过公开招投标来走个过场罢了。这种表里不一的现象在全国各地的建筑招投标过程中是广泛存在的。

串通投标

所谓串通投标就是指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有关程序采取手段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的说,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参加投标之前,想参与投标的建设单位通过事前的沟通,以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互相报价通气,达到自己的不良目的。二是投标者和招标者互相串通投标。在公开招投标之前,招投标者泄露标底,破换正常的招投标工程,达到不法的目的。

寻找借口,规避招标

主要表现在通过手段将整个的建筑工程项目化整体为部分,再分配给不同施工单位。国家规定,如果一个建筑工程的各种工程建设施工费用估价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那么这个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所以,有的单位为了不实施招投标,把符合规定的项目人为的进行拆分、肢解,化整体为部分,从而使整个项目免于招投标。或者是把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分阶段报批,只申报部分项目,从而使每一次的项目都达不到法定招投标数额,从而免于公开招投标。

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

主要表现在招投标双方未来达成双方的不正当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干预,排挤其他投标者,严重的干扰了整个建筑工程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造成招标项目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不合理

很多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没有做好充足的功课,在进行整个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设立的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了秩序,甚至使许多不怀好意的投标者钻了不合理方法的空子,让这个招投标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还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6、招投标工作完成后招标方与中标方违背原来的合同

据法律规定,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中标者应该在中标通知发出的30日内,与投标者订立合同,合同依据招投标时双方出示的文件订立。但是实际情况是,在招投标工作之后,双方有一方违背当初的招投标文件,以各种理由,各种借口,随意变更施工内容或要求,增加投资额,造成整个投资超出之前的计划,之前的招投标失去了意义。

存在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制建设健全,导致国民的法制意识不强

虽然前面提到国家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市场,使之走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纵观整个的法律法规,惩罚招投标市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十分少见,惩罚的力度的措施也不够。这就导致一些招投标单位和个人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才会在整个的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违法行为

整个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严重不平衡,从业人员的素质。

因为市场的供求不平衡,所以整个市场出现了激烈的竞争,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就往往会铤而走险,做出违法的行为。

我国诚信经营的意识薄弱

因为我国现在仍然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所以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占据一定的地位,诚信经营的意识还没有深入到我国国民心中和企业的文化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看重的更多是人情世故。另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从而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行政部门本身存在着一些问题

我国目前的行政单位由于工作量大,人员复杂,本身的建设工作就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加上目前建筑市场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会产生大量问题。而行政单位的工作能力有限,不能对其实施很好的监管,问题就这样出现了。

四.应对这些问题的措施

1、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当前,项目业主虚假招标,承包单位“陪标”、“串标”、“挂靠高资质企业”,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对招标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已是习以为常,其主要原因是招投标还没有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够,打击不及时。因此,为防止招投标走形式,应积极完善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杜绝不合理的竞争体制,加强评标、定标工作的管理,全面推行无标底招标。明确资金到位情况,严格限制业主供材的范围,坚持合理工期、合法分包、杜绝转包。

3、规范评标过程,完善评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应该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规定,为评标过程中各个单位的投标价格的比较提供统一的口径,使得投标文件具有价格上的可比性。同时要求公开唱标,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评标时应综合考虑技术标、商务标,尤其应以技术标为核心,不应片面追求低价,同时投标应以合理低价中标为好。

五.结束语

从上面的分析研究中我们看到,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我国的发展确实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建筑施工的专业化、规范化进程。这些问题不仅是建筑部门本身的问题,行政单位在这其中也有着不小的责任。在未来,如何使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实现高质量的理想化投标,是建设工程企业经营管理者考虑的重要课题,也是摆在行政单位面前的一道难题。希望在未来,建筑行业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树立起我国招投标制度的良好形象,为我国工程项目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张昕 蒋晓红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被引用 4 次)[期刊论文] 《浙江建筑》 -2009年1期

[2]朱珩琰 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分析与对策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16期

[3]蔡辉鹏 论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13期

[4]王英 曾 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思考 (被引用 9 次) [期刊论文] 《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ISTIC EI PKU -2000年3期

第2篇

关键词:建筑 招投标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我国建筑工程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业主可以以较少的投资获得较好的建设成果,最终可以实现建筑建设事业持续发展;承包商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以适当的报价去争取建筑工程项目,这是维持承包单位正常运运营的前提条件。

1. 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1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控制不严。有的建设企业中并没有专业的法律与合同方面的人才,如果涉及到施工招、投标机制的工程管理以及经济方面问题时所显现对业务不熟悉的现象,并且在制定评标过程中所考虑的细则也不够全面,编制的招标文件也比较粗糙,在针对工程量的清单和实际的出入是比较大的,这也就导致了对标底不确定,较多的变更会影响到对招、投标文件的公平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因为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会经常出现串标和泄露标底的情况,没有完善的评标办法,这也是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加强合理科学的评标方法,与此同时,由于在施工企业中因自身的需要并且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就会特意的压低标价,以无利和微利甚至是无利的方法,这也是导致缺乏对投标书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1.2对于一些部分行业与没有完全打破的部门和地区的垄断,其统一的开放建筑市场并没有形成。在一些部门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设置障碍,限制或者是排除在本地区或者是系统之外的企业参与投标的情况还仍然存在。比如在一些当外地队伍进入地方市场时就需要交纳一些费用,还存在一些规定就是如果没有取得地方或者是部门认证是不允许参加投标的。另外,还有一些会限制地方或者是本部门以外的施工企业进行参加投标,并且存在规定评标时会给予地方和本部门的相关奖项的投标人额外的优惠等问题。

1.3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使工程招投标缺乏约束机制。项目代建制模式和建筑项目总承包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代建制模式就在于促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各个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由此实现政府投资职能、投资管理职能和工程管理职能的分离;建筑项目总承包分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采购施工(PC)/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DB)/工程总承包。国际上很早就推行工程总承包管理,特别是进入90年代初发展更为迅速,美国现在50%的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而我国目前建筑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仅占1%,建筑建设市场真正意义上的总承包还很少。

2对于评标和中标实施中的问题

2.1对于一些承包商为了可以获得工程项目建设的目的,以低于项目的成本价参与竞标,以一种只要可以先拿到手,不计后果的态度进行投标。如果一旦中标,但可以为了达到更高的利润且不择手段。把工程项目的设计进行不断的变更,就是为了提高工程的造价,有些投标组织甚至会把工程项目以更低的价位进行直接的转包以及分包给个体没有认证的施工队,并且也不具有投标资质的施工队伍,以赚取中间的差价。更为严重的还有对实施项目没有把握继续施工,干不下去,所以就选择半路退出,或者是处于停滞怠工的状态来威胁业主提高造价等问题。通过这些行为所反映出的问题都是可以严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以及管理,给投资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2.2有些企业因中标的价位比较低,因此一部分的承包商会在工程的材料方面做一些手脚,用不达到技术标准的材料进行施工。并且还有一些企业会使用减少施工的工序等手段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在一些施工企业中作为施工监理单位并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管理也比较混乱,因此这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在以后交工使用时会留下众多的安全隐患。

2.3由于勘察设计周期较短,致使设计文件的精度、深度不足,变更较多;编制招标文件不够细致深入,在合同条款等方面存在漏洞,部分承包商利用合同条款的漏洞进行索赔,加之建设管理部门、施工监理单位个别人为因素影响,导致合同管理难度加大,工程造价不易控制,致使部分工程的竣工结算远远高于中标合同价。

3要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措施

施工招投标是工程建筑市场中的一种竞争方式,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规的健全,工程建筑市场也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

3.1增强招投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为方向,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机制,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流程的制度规定,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3.2建议各地政府应建立机构,提高领导制度,对各个部门要分工明确,完善监管程序,作到提前介入,执法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建好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善有形市场。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遵守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3.3要加强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的违规成本操作是关键问题,这就需要健立健全的招投标惩处激励制度。对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与投标活动需要进行记录,把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应予公示。并且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之间的违法成本,需要采取以限制参与招投标与降低资质等措施,以解决此类问题的发生。

3.4营造公正、公平的投标环境,增加有效投标人数量,减少潜在投标人信息的披露。对容易造成围标、串标和评标不公的一些关键环节进行创新管理:一是尝试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招标公告同步网上,潜在投标人均可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查阅招标图纸,准备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二是改进当前资格预审制度,杜绝业主利用资格预审来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招投标监管部门可建立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不定期对参与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在统一的标准、条件下进行集中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可直接报名参加工程投标。正式的投标人越多,围标、串标的成本越高,成功的机会就越小,也更加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三是要加快改进原有的评标手段,逐步推行电子评标,增加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3.5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建设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要进一步利用已有信用信息系统,在现有的信用评价系统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兼容共享问题,并逐步实现区域及至全国联网;二是规范建设市场责任主体行为,尤其是针对当前建设市场中存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属于失信行为;三是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将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得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

4结论

总而言之,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方式中要以积极的方式进行改革,这也是作为规范建筑市场体系与整顿的根本问题,同时也是提高投资效益和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从源头上遏制不良行为的关键举措。以全面的解决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问题中目前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不断更新的新问题,需要健全和落实和招、投标问题的法律法规制度,充分建立起有效约束机制和激励作用。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实行公告制度,增强执法力度与监督检查制度,全面的改善招、投标的管理体系,加强市场的准入制和清出制。除此之外还需要完善对招标人的管理制度,加强评标人的考核以及培训,提高评标人素质。因此,只有更加全面的提高招、投标的方式,加强监督、加强廉政建设,以公正、公开、公平的态度规范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招、投标活动。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 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控制;问题;建议

一.我国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控制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行业也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建筑行业的水平也有所提高。在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控方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各方面的制度正在不断地建立和完善。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建筑材料质量控制还是存在许多的问题,质量控制的措施还有待完善,控制的成效还不够明显。

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筑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控制疏忽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在建筑原材料的监管和控制工作上,存在很多问题。

(一)缺乏在施工工程中对于原材料的控制措施

许多的建筑工程对原材料的质量的控制和监管工作都集中在施工工作开始之前,也就是采购的环节,施工团队在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测之后,通过质量对比检验,决定采购哪个供应商的原材料。但是,在施工工作开始之后,对于建筑材料的质量就没有再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对于之后采购的建筑材料也没有进行质量检测,对于质量的监管缺乏全面性和持续性,这就容易导致供应商在后期的供货中提供质量不过关的建筑材料,造成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二)国家的监管力度不够

虽然国家在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环节严格把关,但是,还是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国家对于这一工作的监管不够全面,执行的力度也有待加强,对于一些没有遵守质量标准的违法行为也没有进行严厉的制裁,这就导致的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管和控制工作困难重重,一些抱着侥幸心理的人继续逍遥法外,为国家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三)建筑材料质量控制工作的管理人员

在对建筑材料进行监管和控制的过程中,相关的检测人员和管理人员,很容易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特别是收取投标商家的贿赂,从而使质量不达标的商家成功中标。这样一来,质量控制工作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质量监管部门就形同虚设,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也给 建筑工程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二、提高我国建筑材料质量控制成效的建议

(一)对原材料实施全面的、系统的监控

原材料的质量得以保障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是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要特别注意原材料的质量控制。首先在采购的环节,要严格审查,保证原材料质量安全合格;其次,对于建筑材料的入库保管环节也不容忽视;此外,对于原材料的领用也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确保每一项工作准确无误,对原材料实施全面而系统的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失误。

(二)建立健全建筑材料质量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建筑材料质量控制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一方面,对于建筑公司来说,建立完善的建筑材料质量控制制度,能够为建筑工程的安全保驾护航,保证建筑材料的质量时刻都在掌控之中,避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国家建立相关的控制制度,能够为这一工作的进行提供法律保障,提高质量监管和控制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有效减少不法行为,同时,对于没有严格执行监管和控制任务、的人员,法律会予以制裁,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承担法律责任。在这两方面的制度保障之下,建筑材料的控制成效会大幅提高。

(三)建立统一的检测标准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导致建筑工程材料质量问题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地制定的合格标准不统一,一些在本地区达标的建筑材料在其他地区却属于不合格产品,这种双重标准甚至多重标准的现象为质量控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此,国家要根据各地的地形和气候条件制定各地的统一的质量标准,同时,也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标准进行监管,使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工作有据可依,更加顺畅的进行,为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搞好建筑材料质量控制工作的意义

建筑材料的质量是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保证,也是关乎人民生活的大事。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越来越得到国家和人民的重视,特别是建筑工程的安全事故频发,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和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所以,必须要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把握,严格控制,特别是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工作。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对原材料实施全面的、系统的监控,对于原材料的采购、入库保管以及领用等各个环节严格监管,保证准确无误,这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基本保证和重要前提;其次,要建立健全建筑材料质量控制制度,国家也要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严厉制裁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法行为,这是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制度保障;再次,还要建立统一的检测标准,使检测和控制工作顺利进行。此外,还要不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工作质量等等,总之要着力加强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工作,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谭富家.全面探讨建筑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的相关问题.[期刊论文].《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9期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类型 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虽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不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利润高,投资回报快,而建筑市场的管理则比较混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如承包人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签订合同,以及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等违法行为,形成了大量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及处理提供了比较具体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对于合同无效的认定与处理依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了能给现有争议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有必要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原则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条件

无效合同本质上是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判断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首先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它的生效除要符合上述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住宅建造的公民个人,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承包人一方,一般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除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外,他们还必须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即这些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订立合同。

(二)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工程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使用,要经过许多阶段和环节,有其客观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与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对此客观规律性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工程建设法规规定了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要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必须经过报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

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释》,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可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分为以下类型:

(一)承包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工程建设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很大,所以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资格有严格地限制。根据我国《建筑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只有经注册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并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才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的任何个人及单位都不得承包工程,也不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由此可见,没有通过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合同,都因主体不合格而属于无效合同。另外,建设

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有等级之分,不同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范围不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自己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由此可见,超越资质等级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二)冒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冒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1)没有资质或者低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符合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没有资质或者低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在有资质或者符合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下与他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论是借用还是挂靠,其签订合同的过程无非存在着两种情形:一是具体施工人以欺骗的手段与发包人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由于一方存在着欺骗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二是对于一些国家投资或国家控股的项目,发包人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理,利用手中的权力,想把工程发包给与自己有利益关系单位或个人,若此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发包人便相互串通,通过借用资质或挂靠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从形式上看,签订合同的承包主体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履行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却不具备法律规定相应资质条件,因此,这种合同属于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也属于无效合同。

(三)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是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及防治在工程分包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通过直接发包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若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中标人、设置障碍排斥他人、收取投标人贿赂等,以及投标人之间串通作弊、假借资质参与竞争等行为,因违背招投标原则而致使中标无效的,招标人与无效中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四)违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订立的合同

所谓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出去,或者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工程,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行为。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及《建筑法》都明令禁止禁止违法分包、禁止转包。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所订立的建设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有受贿行为或者承包人有行贿行为的合同

工程项目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有受贿行为或者投标人有行贿行为影响不公平竞争的,属于违法招标的范畴,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无效。《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包含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腐败行为导致的中标无效,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直接发包的工程,若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发包人有受贿行为或承包人有行贿行为的,《解释》并为涵盖,此行为同样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原则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严重扰乱了我国的工程建设市场,尤其是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被确定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也导致了大量质量不合格建筑的产生,因此,要对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加以重视,确立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理。

(一)合同不再履行原则

无效合同自始对当时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终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确立此原则,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以免因合同的继续履行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建设实践中,应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及时发现不具备生效条件的合同,并及时确认其无效。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若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的,依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的,还是尚未履行完毕的,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过错方都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而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应由无过错方举证。

(三)工程质量至上,折价补偿原则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履行或者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于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解释》第2条、第3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工程质量至上,折价补偿的原则。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1)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或已竣工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或者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参照合同约定补偿承包方相应的工程价款。(2)若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又无法修复的,承包方负责拆除,并返还发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3)已竣工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方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作为违法建筑应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当然,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方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5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造价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整个建筑工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目标,承包方和发包方都相互明确自己的权责关系,并且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方开始实施工程建设,发包方要通过各种途径来支付工程的造价款项,共同来控制整个工程的质量,保持工程合理的进度,控制整个工程的造价,保证整个工程活动建设高效优质进行的法律文件,对整个工程的建造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管理是否严格,管理是否规范科学,不仅仅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更对整个工程的造价产生深远的影响,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相关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力。

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及监督,保护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工程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工程合同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要合理划分规类合同文件,熟悉合同文件,为工程结算和工程控制做好管理依据,防止项目索赔等事件的发生,减低工程造价成本。

工程造价合同在整个工程中的作用

严格合同评审,规避合同风险

为了避免因个体的决策失误而造成的合同风险,应建立合同评审制度。对于每一份拟定的合同,由各职能部门进行职责范围内的评审,针对一些不合理的条款,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交评审会议讨论确定后,经与合同对方协商一致,再行签订。

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

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整个工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规范,对整个工程造价的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签订公平合理、严谨清晰的施工承包合同,便为整个工程造价的控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合同内容规定中,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签订,有助于各种规定的贯彻落实,若缺乏公平性,则使得合同难以顺利执行,造成各种索赔或者是拖延结算。只有合同明确规范,才能够为工程造价的控制做出更好的指导。

规范的施工合同管理有助于合同的贯彻落实

在工程的合同协商签订之后,通过对各种合同文件的规范管理,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占据相关的会议纪要,工作单,签证,设计变更等各个方面的文件,可以进一步完善合同相关的规定,使得合同内容更为细致全面,将这些合同文件作出规范的保存,有助于合同执行的动态执行,有助于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合同的贯彻落实。

合同是审核竣工结算的依据

由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我们已经把涉及工程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分类,并按相关单位进行了收集整理(其中包括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与造价相关会议纪要、材抖设备价格确认单、临时停电停水记录等资料),故在工程竣工后,只需将上述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理顺关系即可。这样便于工程结算的审核和向审计部门提供详细的竣工结算资科

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分析

抓好合同实施,降低管理风险

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需组建精干的项目管理机构,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整个工程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施工,避免出现工程失控现象。

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十分重要,没有扎实而全面的基础准备工作,合同管理是不能成功的。基础工作做得越细,漏洞必然越少,双方纠纷也就会少。基础工作主要是了解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工程量、设备、原材料价格收集齐全,深入市场调研,对有关技术了解清楚,各方面的情况掌握要及时,以便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这些工作虽是长期性的、繁琐的,但也是十分重要的,没有这些基础工作,合同管理是很难做好的。

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就是指为包含在合同里,工程建筑过程发生的特殊情况。签证所产生的费用也是属于工程造价一部分。那么为了能够降低造价,就应该加强签证的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凡是在合同中有涉及到的签证,不许建筑方再次签证。(2)建筑方在现场签证的内容、时间、数量还有花费的款项都要进行仔细的记录,这样方便最后的结算。(3)对于现场签证,一定要及时,不能有所延误,除非是有极特殊的情况,但是在之后一定要补上,同时对于重大的事件,要有影像资料,以便最后的确认。

做好合同文件的管理工作

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乃至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等实际上是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解释,应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采取积极措施。

做好处理合同纠纷、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因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加强合同执行的管理监督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要有专人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违法行为。施工合同的执行过程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合同规定及规范要求的行为要坚决抵制,以保证合同有效实施;严格遵守和执行结算支付程序,合理进行价差调整。

工程结算的管理

工程合同直接影响到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同时也约束着合同双方的工程结算;在进行施工结算审计时,应首先由承包人提供全套工程结算资料给发包方,发包方把资料递交到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价,审计部门在了解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具体约定后,以此决定审计的重点及可审范围,并在工程审前要特别关注:(1)图纸是否齐全;(2)甲乙双方是否在竣工图纸上签字认可;(3)签证表述是否清楚,(4)材料认证是否齐全。(5)定额、社保费、水电费等是否在合同中约定。例如2010年初做某工程结算时发现,该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按照02版定额计算,经按照08版定额与02版定额进行测算,仅定额不同就可节约工程款4万元。

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不断完善,建筑施工工程项目造价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化,规范造价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管理中发生的问题,公平合理地及时处理,这样,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才能如期完成,工程造价才能有效管理与控制,对建筑工程双方利益共同维护。

第6篇

根据《__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__〕30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广府发〔__〕28号)精神,为提升我县建筑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吸纳农民工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__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激励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提高发展质量,加快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强产业优势,做大建筑业经济规模。

(二)目标任务。2020年底,全县建筑业总产值实现 2亿元左右、年均增长27%左右。力争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达到1家以上,三级企业达到3家以上;建筑从业人员达到3000人以上。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单位实行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土地、房产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下,免征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辆等过户费和工商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1.鼓励兴办建筑企业。凡在我县注册新成立的建筑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三级资质的,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2.鼓励县外建筑企业到__注册。对转入我县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超过80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超过4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对在__注册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由三级升至二级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代建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4.扶持企业参与本县境内工程建设。对于县内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__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__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第三十四条,即: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县发改、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5.减轻本地企业负担,支持企业轻装上阵。对于近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信誉好的本地企业,可由业主单位代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四)加快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加快建筑业科技创新。建筑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改造项目可享受同工业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支持人才队伍建设。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天府杯”金银奖的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鼓励支持我县企业刚性引进注册造价师、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并保证教育经费5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职业培训。

(六)引导金融机构对有市场、诚实守信、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建筑企业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贷程序,优先安排放贷计划并及时放款。

(七)支持建筑业企业将符合信贷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等作为抵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支持建筑业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式融资担保公司。

(八)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市外施工企业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储备库,除资质资格符合外,还必须按专业将拟参与投标的项目班子整套人员固定,由规划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报名参与工程项目竞标必须使用入库的项目班子,有违法行为的取消在我县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3年。已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重新审核。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除有特殊施工要求的桥梁、隧道、钢结构涉及公共安全等工程外,不再设置施工业绩。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标准,不得擅自增设增项资质,不得以主项资质要求为由排斥增项资质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开招标的项目开标时,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企业有效证照原件到场开标,杜绝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九)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制度。派驻我县建设工程项目部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应持有当地社保证明,项目班子成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一事不再罚原则 消防行政处罚 运用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条规定的出现使得“一事不再罚”原则成为了行政处罚过程中所必须要遵守的原则,这也给消防执法上带来了一定的执法依据。在运用这一原则进行执法行为时,应对“一事”以及“不再罚”两个概念进行掌握,以保证执法的完整性以及公平性。

(一)一事的界定

“一事”按照标准不同分为三种形式,包括单纯一事,法定一事以及处断一事。单纯一事是指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与一个构成要素相同,但是由于行为的多种特性而容易被误解成为多事。法定一事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法律赋予某些多事形为为一事形为的一种法律规定。处断一事与法定一事的特征几乎相同,只是在处罚上对于多事行为,以一事形为的方式进行对待。对于“一事不再罚”这个原则,要明确同一违法行为的概念,具体包括以下三点。第一点是对违法构成界定。在进行当事人违法构成界定时,看当时人的行为有几个特征,只符合一个违法特征时,才属于一事的原则。第二点是违法发生界定。违法发生是指违法形为是否发生,当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形为的全部要素时,即视为发生形为,可看作为“一事”。反之,则是未遂。第三点是连续违法行为界定。连接违法行为是一种较为恶劣的形为,是指当事人已经违法的前提下,故意地再进行多个独立的违法性为。如果当事人受到处罚后再违法,则可以视为“一事”。若未受到处罚而继续违法,则视为连续违法行为。

(二)不再罚的界定

不再罚原则是指相关的执法行政单位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不得再进行第二次及以上的处罚。进行这个概念的界定时,重点掌握三点。第一点是当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第一次处罚后,不得再进行二次及以上的处罚。第二点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能选择一种处罚形式,不得选择两种及以上的处罚形式。第三点是,不再罚指不得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罚款,不包括在一次处罚中给予行为人两种以上的处罚.

二、一事不再罚的法理分析

“一事不再罚”原则来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权保障的观念,即国家的发展以人民的权力作为基础,国家的所有权力皆来源于人民的支持。国家只是作为人民的公仆形象出现,进行着日常工作的服务。然而,权力也有被肆意使用的时候,国家所拥有的权力也有可能成为掌权者以权谋私的工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负担。为了保持人民与国家平等自主的关系,当国家做出的政策有错时,人民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自由建议的诉求。当人民的做法违反公序良俗时,国家也可以对人民进行相应的处罚。国家可以对人民进行处罚的依据来源于当公民的形为已经给社会的利益造成损失以及秩序遭到破坏时,由于“破窗效应”的存在,会导致更多的人模仿这一错误的形为。因此,国家给以这部分人进行的处罚,以倡导正确的社会形为。由于国家的处罚权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一定的侵害性,故国家只能对同一个违法形为进行一次性的处罚,以保证正面性。这种观念的产生形成了当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这不仅仅是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也是对人权的基本保护。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消防执法上的运用

消防执法是为了提高人民的防火意识,从源头上消除整个火灾的隐患,使人民的财产以及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行政单位在进行日常工作时,应该遵守处罚法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结合,保障权利等五项基本原则。其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以及难以操作。由于消防环境的复杂性使得当事人在进行违法形为时,执行人员的意见难以统一。同时,我国在进行行政处罚上一直存在着重复处罚的问题,这给违法当事人带来了较大的损失。这种问题的存在一边是因为相关执法部门乱用职权所导致的,另一边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各个行政单位在面临着违法现象处罚时,按照自己的原则以及法律进行处罚,这必然导致了重复处罚的发生。下面通过三个典型的案例说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消防执法中的应用。

(一)单位存在火灾隐患且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某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设施和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且不能当场进行有效整改,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场所进行了罚款处罚并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此时罚款的案由是“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到期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然没有整改火灾隐患,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规定对该单位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行为再一次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此时罚款的案由是“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以上案例是消防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的两次行政处罚针对的并不是一事,第一次罚款针对的是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第二次罚款针对的是不整改火灾隐患,两次处罚所保护的法益并不一样,因此两次行政处罚针对的是两个违法行为,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一个违法结果由数个具有关联的违法行为组成

某娱乐场所设在某一类高层建筑的第二层,娱乐场所未经开业前检查擅自投入使用,所在的一类高层建筑未按照《消防法》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在这个案例中提到的三个违法行为分别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未进行开业前检查,一类高层建筑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这三个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存在关联行为,消防设计审核是消防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消防竣工验收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假如该娱乐场所和所在的建筑业主相同,请问对该娱乐场所能不能分别按未经消防设计擅自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开业前检查投入使用的案由分别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有很多消防执法人员是按照这种思路进行处理,并且这种依据是消防执法的主流意见。笔者要对这种执法提出异议,原因很简单,虽然看似是三个违法行为,但这三个违法行为的目的最终只有一个,就是促成该娱乐场所的开业,将这三个违法行为串联起来看后其实就是一个违法行为,并且如果在这三个阶段当然的任何一个阶段,消防执法机构介入后都可能导致后面违法行为的终止,如果违法单位不仍然放任后续违法行为的发生,那么对三个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当然没有问题。某网吧在没有取得相关的消防部门审批通知后,私自在三楼进行营业。消防部门对于网吧出示了整改通知书后,网吧依然没有进行相应的整改。随后,消防部门进行处罚行为。这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法安定性原则。由于人们所处的环境在不断的变化,对于将来的不确定性给人们带来一种不安定的心态。建立符合人们生活的社会秩序是科学进行以及人类发展的必备要素,在这种客观条件下,法安定性原则的出现给人们的心理带来了更多的稳定性。由法律主导人们的生活,使人们在一定地规则下规范自己的行为,不给别人带来损失。“一事不再罚”原则以法安定性原则作为基础,要求相关的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处罚,但是这种处罚权只可以使用一次。多次使用会造成法律权力的滥用,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法安定性原则的出现使得国家的原则即具有一定的法治安定性,又具有相应的实质正义,使处罚者即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又使得国家权力不被滥用,找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之间的平衡点。

(三)比例原则

某商场焊接工人违章进行焊接工作而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对该工人进行了罚款处罚。然而,时隔一个月后,该工人又在该商场违章焊接引起火灾。消防部门对于该工人进行了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此案例当然复合“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且这样的处罚符合“一事不再罚”中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在法律构建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是将国家的权利使用与终极目的之间达到的一定比例。这个原则的出现规范了国家行使处罚权力的大小,不得为了到达目的,而采取一切手段进行公民处罚。比例原则的出现带来了两个好处,第一个是规范了国家执行与公民受罚的一个规范,判断公民的行为是否违法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得到处罚。第二个是给公民的权利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判断相关的单位是否有相应的权力进行处罚活动。将国家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比例要求,当大于某个比例时,国家是不可以进行相关的处罚,因为这会使当事人处于不公平的待遇。“一事不再罚”原则高度体现了比例原则,实现了国家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与最终目的之间的比例关系。当事人的同一违法形为进行二次处罚及以上,使得整个执法手段与目的之间不成比例。当事人在进行一次处罚后便得到了相应的教训,也达到了相应的惩罚的目的。如果对当事人进行二次惩罚及以上的话,就使国家的执法力度增大,而相应的目的却没有太大的变化。因此,“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出现,不但静止了相关单位的重复处罚,也保证了人民的权力。

第8篇

【论文摘要】: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建筑业都是一个重要的国民经济生产部门。但是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是各国职业安全事故发生率最高的工业部门之一,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除了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以外,还导致了巨大的直接的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可能导致生产率、成本、质量、建设周期以及环境等方方面面的不良后果,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这类伤害与损失,就成为我们需要急切解决的问题。

一、建筑业施工的安全现状

1. 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

在管理工作中,未能将建筑施工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摆到应有位置,未能真正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省级下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件,也未能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施工现场,最终导致安全意识薄弱,安全事故频发。

2. 企业方对安全经费投入不足,安全设施不到位

安全经费和安全设施的投入,是进行安全生产,抓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目前,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垫资,不正当竞争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等因素,部分施工现场无任何脚手架及安全网等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建筑施工现场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的建筑施工安全规范也未能认真执行。

3. 文明施工的意识淡薄

部分施工现场存在场容场貌较差,场地高低不平,无排水系统,材料及废弃物乱堆乱放,且道路不畅通;部分工地现场封闭管理仍不到位或不够重视;部分工地现场防火意识不强或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个别在建工程兼作住宿;甚至部分工地现场还未设厕所;部分工地施工现场标牌仍未很好的落实设置,且大部分安全标志悬挂位置不合理和无针对性,流于形式。

二、建筑业的主要特点

1. 建设工程是一个庞大的工程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施工人员与各种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必须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因此,整个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不仅取决于施工人员的行为,还取决于各种施工机具、材料的状态。一般说来,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而各种施工机具、材料的状态以及施工环境中存在的导致事故的风险因素非常多,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且排除,也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

2. 工程项目的施工具有特殊性

所谓特殊性,即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建设项目,不同的建设项目所面临的事故风险的多少和种类都是不同的,同一个建设项目在不同的建设阶段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因此,不同工程项目在不同施工阶段的事故风险类型和预防重点也各不相同。项目施工过程中层出不穷的各种事故风险是导致建筑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3. 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

建筑业仍旧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其从事工作的技术含量也相对偏低,尤其在在中国这样人口密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大量的没有经过全面职业培训和严格安全教育的劳动力涌向建筑业成为施工人员。一旦管理措施不当,这些工人往往成为建筑安全事故的肇事者和受害者,不仅为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损失,还给建设项目本身和全社会造成许多不利的影响。

三、完善建筑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对策

1. 加强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制度已进一步健全,同时也完善了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但与其配套的监管机制并不完善,国家监督及执法人员应检查和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对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善,责任不明确的施工企业,要求限期落实整改,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确保安全工作上下贯通,左右连接,确保安全,消除隐患。

2. 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安全问题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始终,安全管理则是施工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尽管诸多成功的工程实践证明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建筑企业发展的引擎之一,但安全管理的投入、绩效和损失仍然不能像工期和质量等一样被企业看作是经营的驱动力。因为,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应该逐步树立起安全就是形象、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需要、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只有这个问题得到解决,安全管理才可能真正成为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挥其对施工项目保驾护航的作用。

3. 实施具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针对不同的项目、不同的环节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成功的施工应该具备很强的灵活性和独创性,能够适应不同类型的项目。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为项目的实施制定一个具体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在这个计划当中应针对各种施工环节对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还应讨论包括产品质量、施工方法以及现场安全与健康措施在内的一些具体事情,同时针对不同管理层次的人员,培训的要点和方法也应不同。比如,对于基层的普通工作人员接受的培训,应是通俗易懂,实用的,具体的;对于接触较大风险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其工作性质进行特殊的、专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于较高管理层的人员接受的培训,则应针对政策法规、管理方法和管理观念而进行。

4. 提高施工个人的安全意识

在工程施工当中,是要先提高施工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才会有他们的安全行为;有了他们的安全行为,才能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进行。所以,在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当中,如何提高安全意识,使施工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都具有对施工安全的自觉能动性,就变的尤为重要。

5.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第9篇

现行劳务承包方式:

1.大包:将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的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及安装工程施工承包给一个承包人或两个承包人,或者将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及安装工程分别承包给一个承包人。

2.小包:即将一个项目或一个单位工程,按分项(工种)或按楼层(段)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承包人。目前市场上已形成的劳务小包的工种或项目有:模板作业分包、钢筋作业分包、混凝土作业分包(包土方)、装修作业分包(瓦工、抹灰、贴砖等)、电气安装作业分包、给排水消防安装作业分包等。

3.直接雇佣工人:即公司直接雇佣作业工人,由总承包公司管理人员直接管理工人作业,目前市场上较少采用。

4.目前市场上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大多数采用小包的形式雇佣劳动力,这也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劳务分包资质现状现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劳务分包分为13个类型,尽管与当前市场的劳务分包基本吻合,但由于单一作业工种班组人员组合较少(30人左右),包工头的势力普遍较弱,因此客观上难以组建成公司。

建议:

1.将建筑劳务分包划分为结构施工、建筑装修施工及建筑安装施工三类。

2.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由于要提供大量的钢管、模板等材料,需要大量的资金,建议将此类公司划分为专业公司,另一方面由于脚手架作业人员较少,目前难以成立相应的劳务公司。

3.劳务公司应实行市场准入制,取消等级划分,劳务公司的好坏,承接工程的大小完全由市场来进行评判、认可。

4.劳务公司应实行总承包单位(至少三家)推荐制,至于规定的中、高级工数量,在目前劳务公司形成初期,建议不要作为硬指标,以利于劳务公司的形成。充分发挥建设行政、工会及劳动主管部门的作用建议各地行政机构、工会和劳务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以省为单位尽快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细则。并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劳务分包企业章程示范文本”,以规范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与劳务分包商的关系。指导劳务公司的有序、长久运作及发展。

2.制定对劳务公司的监管规定,查处劳务分包再转包等违法、违纪等行为。颁布行政法规,限制在3年后,总承包公司、专业分包公司所承包工程必须由劳务公司承担劳务作业,否则将进行行政处罚。

3.简化办事程序,各地(市)尽快扶植一批劳务企业,给社会树立样板。同时,对劳务上岗人员在岗前强制性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并建立劳务督查机制,随时抽查劳务公司人员的上岗情况,总承包单位及劳务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的到位情况,劳务公司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4.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劳务纠纷、工伤事故处理指南,参照交通事故处理模式,组建工伤事故处理专业队伍,指定建筑工伤事故医疗定点医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三者且代表政府,进行责任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及调解,在保险费落实的情况下,伤者会得到有效救治,伤者所在的公司也会主动报案,从而免除伤者闹事、纠缠的麻烦,只有建立长效的工伤事故处理机制,才能有效地扭转目前工伤事故处理纠纷较多的不良局面,才能有效地保证劳务公司的建立及正常运转,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

5.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组织应积极主动了解建筑工人的要求、困难,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利用税收扶植劳务企业税收是最有力的经济杠杆,利用税收来调控、扶植劳务企业的开办及良好运作,应采取如下措施:

1.税务部门应明确劳务企业的营业税为建筑业税而非服务业税,基本税率为3%(加附加税,一般为3.4%左右)。

2.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新办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劳务企业实行三年免征、两年减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覆盖到建筑劳务公司,以支持劳务企业的建立及发展。

3.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将工伤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费(商业险)列入生产成本,鼓励生产企业为生产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4.建筑施工、建筑安装的人工费均必须单独纳税,总承包单位如自行雇佣工人作业,而未使用劳务公司作业,则劳务费必须承担营业税(包附加税)及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税率为5.4%左右),方可抵扣,而分包给劳务公司的,则以劳务公司的发票(3%营业税)全额抵扣。建立适应建筑行业的管理费及保险费(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建设行政管理费方面1.首先,三年内应免除新办劳务企业的年检费。

2.各地建筑业协会,三年内应免除新办劳务企业的会费。

3.劳务公司承接的劳务作业人工费应含各项政府强制征收的保险费用。

4.政府强制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交纳工资的8%左右、个人交纳工资的8%)、工伤保险费(单位负担工资的1%)、失业保险费(单位负担工资的1%)。基本养老保险费虽然是政府强制购买,但由于负担较大,目前执行情况不是太好,特别是建筑行业是雇佣农民工,流动性大,基本养老保险费,异地转移手续较为麻烦,致使企业交的那部分,大多数的民工得不到,从而造成此政策在建筑行业很难推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就我国目前现状,还难以覆盖到流动性较大的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因此造成大多数企业虚报人数,逃避购买基本养老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未购买保险的员工的权益又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建议,在目前条件下,仅强制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许可证之前,代总承包公司交缴,例如一项工程投资1000万元,人工费大约180万元,则需交保险费为1.8万元,占土建投资的2‰左右,工程规模较大的则分年度支付,建设单位则在每次支付总承包商的工程款时抵扣,这样,按工程来买工伤保险,可以防止少报人数、少报工资数额,保证工伤保险费的到位,简化了购买程序,无论什么人,只要在该工地发生事故的作业人员均可得到工伤保险的保护,也更有效地保证了劳务公司人员的基本权利。超级秘书网

5.取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力调配费(一般10元/人•月)有利于减轻劳务公司的负担。

(二)商业保险方面目前,建筑行业选择的商业保险主要是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由于其不是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着费用较高,换名字手续较繁琐,理赔时间长等问题,致使此险种在建筑行业的推广覆盖面较低。商业保险公司应针对建筑行业的产品固定(地点、业主、建筑面积等),人员流动的特点,推出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工程项目是一个载体,它将业主、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劳务分包商、机械租赁商、材料供应商等联系在一起,因此,按工程项目投保,覆盖面大,计费简单,操作方便,即按土建投资计算保险费或按建筑面积收取保险费。如广东省2003年建筑业总产值约1190亿元(广东省境内);施工竣工面积为7821.5万m2,当年新开工面积为9439万m2;发生施工伤亡事故85起,其中:死亡112人,重伤11人,估计广东省建筑行业所有工伤医疗及赔偿费用大约4000万元左右,若按建筑业产值的1‰收取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费,保险费收入将达到1.19亿元;若按新开工面积1.0元/m2计算保险费,则保险费的收入为0.94亿元,无论怎样计算,保险公司的收益是显而易见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许可证之前,代总承包公司交缴,具体工伤事故索赔由总承包公司委托劳务公司处理。这样,所有参与该工程建设的人员均可得到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覆盖,总承包企业负担又不重,手续简化,容易收缴,可操作性较强。按企业投保,即每个企业不确定被保险人的姓名,给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投保。广东省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小型规模的较多,按企业数量计算,每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概率并不高,资质就位完时,广东省建筑业企业总数为3940家,如每家企业每年投保2万元,则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880万元,也足以支付工伤医疗及赔偿。上述两种方案也可以结合实施。如商业保险公司目前难以推出此类险种,建议政府设立建筑业意外伤害基金,利用市场手段来科学、人道、公平、公正地处理工伤事故。

理顺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关系总承包企业与劳务企业是合同关系,双方的责、权、利必须靠公平、详尽的合同来约束。

1.劳务公司主要是提供足够的、技术水平达到要求的、人员相对稳定的劳动力,对现场作业的质量、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人的调配、工人的管理负责。同时,劳务公司负责工人的安全及技术培训。而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组织、技术方案的制定、工程进度的管理,材料供应及质量、设备投放,安全、文明施工设施的落实及管理等负全责。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转包 分包 挂靠

一、问题缘起:司法实践中建筑企业无法承受之痛

房地产行业的持续走热,导致建筑企业盲目追求快速发展,由于建筑企业自身条件局限,直属项目部过于匮乏,工程项目大多采用外部挂靠,所以在建筑企业经营活动中,就会产生大量所谓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存在。

由于建筑企业缺乏有效管理,对一些名为承包,实为转包、分包、挂靠的项目基本只收取管理费用,从不过问工程的施工管理,项目工程所需的人、财、物均由转包人、分包人、挂靠人负责,如果工程进展顺利,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到位,项目尚且可以维持,但是一旦项目资金链条断裂,这些责任人往往逃之夭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涉及的主体较为复杂,内容也涉及工程施工管理的方方面1面,这些工程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责任人大多已不知所踪,导致纠纷事实无法厘清,给建筑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造成建筑企业破产倒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而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往往会将建筑企业诉诸法庭,要求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即应依这种转承责任的原理来确定适格被告。建筑企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纠纷中,起因几乎无一例外是涉及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由于建筑企业缺少日常管理,对于下属工程项目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在诉讼活动中,往往因为缺少第一手证据材料而败诉,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现状梳理:建筑企业如何立于风口浪尖

虽然建筑企业经济总量巨大,但是大部分建筑企业都是家族性产业,经营管理中家长作风、家族管理、同宗同乡关系普遍存在,企业内部缺少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待遇相对不高,工程管理从业人员流动过快。建筑企业如何在风口浪尖中立足,打铁还需自身硬。究其根本,还是要靠堵住自身种种管理漏洞。建立人才培养制度。企业发展以人为本,建筑企业需要引进和培养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自有的项目管理人员班子,塑造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建立良性的职务晋升通道,完善匹配的物质待遇阶梯。建立监督制约制度。内部承包经营无须谈虎色变,要懂得扬长避短,充分调动合同承包人的积极性,以企业制度制约和进行管理,加大对工程项目的监管,从项目引进、合同签署、开工建设、材料购买、施工质量和安全等环节介入,做到有章可循、权责分明。

建立法务跟踪制度。大多建筑企业只重经营,不重法律。通过分析建筑企业涉案的特点,败诉的原因往往是企业缺少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无法在有效时间收集证据材料,虽然施工资质一级或特级的建筑企业往往设有法律事务部门,但主要还只是起到事后弥补作用,充当消防员和救火员的角色,并未将法律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所以亟需一批有经验的法律人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当中。

三、理解与反思:辨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施工人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由建设人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建筑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将其承建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建筑企业许可下属分支机构或内部职工在企业资质范围内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物资及资金等众多施工因素,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完成一定的项目施工,施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承包人向建筑企业缴纳管理费的合同。而转包、分包、挂靠则不在此类范畴。

(一)转包、分包、挂靠的性质界定

转包、分包、挂靠本质上都是建筑企业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将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主要合同权利和义务,由于第三人往往没有施工资质,所以这几类行为严重违背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权益,而经过层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质量难以确保,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转包、分包、挂靠三类行为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

“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是否等同于转包合同或挂靠经营,是否属于当然禁止的范围,对外效力如何,一旦发生争议究竟应适用何种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1.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建筑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的,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应受何种法律法规调整。主要分歧表现为是受劳动法范畴调整还是合同法范畴调整,有学者认为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完成一定生产任务而订立的协议,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最为接近。所以,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理应受劳动法调整。

主要依据如下:首先,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其次,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除受外在合同的约束外,还要受企业意志的约束。最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违反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违反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内部承包人还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处分。

而其他学者认为,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应受合同法调整,基于如下理由:虽然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之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即主体间具有隶属关系,但是,此种隶属关系并不能左右整个合同的内容,该合同充分显示了合同法意义上所具有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另外,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体现了对价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即使合同承包人是建筑企业的内部员工,有人身的隶属关系,但从根本上来说,作为签署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相对平等的民事主体,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表现为调整经营性利益的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大部分应适用合同法的调整,而且建筑企业采用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可以有效的利用企业内部资源,更大限度的激励承包人管理项目,节约资本,提高效率,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1.承包人是否为建筑企业的内部成员。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建筑企业的下属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者职工个人,而转包、分包、挂靠中的合同承包人则与建筑企业没有人事关系。对于内部成员身份的判定,可以依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无缴纳社会保险等予以认定。

2.建筑企业对项目工程技术、资金、质量、安全等方面是否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条件下,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能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等符合国家规定。而转包、分包、挂靠中,建筑企业没有参与工程施工的管理与监督,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施工安全存在极大风险。

3.能否体现建筑企业的资质要素。国家设立建筑企业资质的本意在于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建筑企业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能为承包人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而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显然无从体现建筑企业的资质要素。

4.财务上是否统一管理。建筑企业对承包人有管理的义务,在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而转包、分包、挂靠中,建筑企业不能控制资金的使用,往往工程款直接拨付给承包人,而不是建筑企业的账户内;或者虽然拨至建筑企业,但企业在扣除管理费后,余款全部划拨给承包人。

第11篇

关键词:建筑节能建筑噪音能耗控制建筑绿化

Abstract: the building construction noise control is the energy consumption and the universal attention all over the world at present, and the world developed countries, we still have quite a big gap. This paper tries to jiangsu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alk about in hot summer and cold winter zone in the architectural design of building energy saving and building the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of the noise techniques, take this of building energy and construction of noise control to practice the operation produce positive realistic meaning and practical value.

Keywords: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construction noise control building green energy consumption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江苏属于夏热冬冷地区,不论从冬季保温还是夏季隔热方面,建筑能耗构成主要是通过围护结构(墙、屋顶、楼板、门和窗)的传热及空气渗透。关于围护结构的传热,与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W/m2•K])紧密相关,而解决空气渗透在于增强建筑的密闭性,密闭主要是在门窗这一块,门窗要有很好的气密性。噪声控制方面,主要考虑建筑围护结构的隔声,为使所设计建筑达到允许的噪声标准,必须使围护结构具有足够的隔声性能,以防止来自外界的噪声干扰。同时,建筑的密闭性对建筑隔声也有明显的影响,墙体等围护结构上的孔洞(例如门窗缝隙等)会使其隔声性能明显下降。同时,建筑绿化可起改善局部热气候;调节空气湿度;降低城市噪声污染;防止灰尘侵袭等作用。因此,在建筑设计中采取某些综合考虑建筑节能与建筑噪声控制的技术手段具有可行性及现实意义。

一、综合考虑节能和隔声的围护结构

可综合考虑节能和隔声的围护结构主要有外墙,外门、窗等,下面谈谈在这些围护结构的构造和材料的选取上具体如何兼顾节能和隔声。

1、外墙。现阶段江苏地区建筑外墙以240厚粘土空心砖为主,分层增加约20~60厚膨胀聚苯板或聚苯颗粒保温砂浆等材料形成外墙保温构造以满足整个建筑节能设计要求。而砖墙本身面密度大,隔声较好,240厚砖墙双面抹灰的计权隔声量达到54.5dB,完全能满足建筑隔声要求。但建筑外墙有提倡使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趋势,这种材料虽导热系数较低,约0.2~0.3,可很大程度上降低墙体传热系数。但其隔声性能不如砖墙,200厚加气混凝土墙双面抹灰的计权隔声量为44.5dB,这与其面密度有关(质量定律)。此时,若只采用200或240厚加气混凝土砌块外墙自保温则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难以达到隔声要求,须采取增加其他材料或设空气层等构造措施来提高隔声量。在设计中应注意此类情况。

2、门窗

(1)外窗

一是窗墙比:不同朝向的窗墙比的大小对能耗有很大影响(由于外窗的传热系数一般来说比外墙小很多,影响护结构的综合传热)。随着窗墙面积比的增大,外窗的传热系数要求更小,以达到相近的节能效果。不同朝向、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KW/(m2.K)不同。同样,窗墙比对护结构的综合隔声能力也是有很大影响的。窗户的隔声性能不好,如果窗户的面积不大,隔声性能与窗面积大、隔声性能非常好的窗几乎差不多。

二是窗体材料:节能方面,湖南地区窗框材料木、塑料、断热铝合金优于钢、铝合金。但木、塑料非现代建筑所青睐,断热铝合金由于造价较高,使得铝合金成为应用最为广泛的窗框材料,同时采用复合层玻璃(如中空玻璃窗)等方法提高窗的节能效果。

隔声方面,铝合金窗框与塑钢窗框在1KHz以下,两者隔声量基本接近,但铝合金窗框在中高频隔声性能优于塑钢窗。而关于玻璃,实际应用中,往往使用复合层玻璃来替代,在玻璃+空气层+玻璃的复合层中,单层玻璃的厚度宜控制在4~6mm,空气层厚度约在10mm左右。经过对比,若节能设计时的采取相近的中空玻璃参数,可以取得节能和隔声两方面的效果。

三是双层窗:双层窗对节能和隔声都有利,双窗的间距受到建筑物外墙厚度的限制,可供采用的间距一般为10cm左右。实验测量表明,双窗间隔10cm的计权隔声量为33dB。在双窗间隔作吸声处理后,其隔声量达36dB。隔声效果较好,而双层普通玻璃窗的节能效果可见表3,而从造价来说,双层窗的工程造价约为复合玻璃窗的50%。

(2)住宅外门及阳台门

江苏地区住宅外门及阳台门在节能设计中可采用多功能户门(具有保温、隔声、防盗等功能)及夹板门等。夹板门一般中间填充玻璃棉或矿棉等作为保温材料,而玻璃棉或矿棉等同时也是吸声材料,节能设计中应用较多的如:双层金属门板,中间填充15mm厚玻璃棉板,可考虑适当增加填充厚度来提高隔声量。而门的密缝处理对于门的隔声也有很大影响,在防止空气渗透上也能起一定作用。

二、加强建筑绿化

1、节能方面,绿化可以调节温度,尤其是降低夏季温度,树木枝叶形成浓荫可以遮挡太阳辐射和地面、墙面和相邻物的反射热。经过测试,夏季林地及草坪的气温与普通场地气温比较,平均降温值约为2.5~3℃。而西墙外有绿化的房间的室温低于无绿化的房间约3℃,同时在11~16时段内的升温速率有绿化房间也明显优于无绿化房间。不同的建筑绿化布置方法对节能均能起到一定效果。如:临街绿化,楼间绿化,楼旁绿化,建筑本体绿化等。

2、减噪方面,在噪声源与建筑之间的大片草坪或是种植由高大树木组成的足够宽度且浓密的绿化带,是减弱噪声干扰的措施之一。一般来说,绿化对于低频噪声的隔声能力优于高频;混植林带的隔声能力优于纯植林带;而植物本身的吸声能力,一般以叶面粗糙、面积大、树冠浓密的为强。在建筑绿化布置方法上,临街绿化对减噪的作用较大。在道路边设置1.8~2.4m宽的灌木绿带+6m宽的大乔木绿带,其隔声量可达8~10 dB。在节能与减噪方面均能产生效果和作用。

三、抓好推动建筑节能的几个环节

(一)抓住建造环节

1、最大限度降低建筑基础能耗水平。根据《GB 50189-200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的规定,对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进行详细的计算、比较和分析,合理确定建筑体形系数,选择优化的建筑围护结构,外墙、屋顶、门窗等的热工性能(包括平均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及气密性要求)必须满足国家最新颁布的节能标准。

2、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的建筑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二)抓住运行环节

要通过科学管理和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使运行处于最佳状态,切实降低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减排的法律制度和技术规范,建立建筑节能监管服务体系,实施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公示等制度,落实建筑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抓住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环节

通过科学开发和有效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工艺技术和先进设备,尽量减少建筑对一次性能源的依赖。在水资源的使用中,在建筑设计中,应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和气候特点,制定相应的节水、污水处理回收利用、雨水收集和回用方案,努力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和用水效率,减少污水排放量。

1、水量平衡。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水资源,减少建筑污水的排放量,实现建筑用水的良性循环。

2、制定节水率、回用率目标。根据《水工业工程设计手册一建筑和小区给水排水》规定的用水定额及参照相关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计算小区生活用水量、 污水排放量及雨水收集量,制定节水率和回用率目标.

3、节水措施。在物业管理中制定节水管理制度,在日常使用和管理中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做到防止跑、冒、滴、漏,以降低资源的损耗。

4、污水回收利用系统。经济理地利用污水资源。对再生水行合理的规划,使再生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回用水作为绿化车、地下水补给等。

5、合理设计给排水系统。通过给排水管道的合理设计,用洗衣服、洗菜的水冲洗厕所。同时采用新型卫生设施,比如节水龙头、节水马桶、节水浴缸等。

雨水:收集雨水用以一定范围内补充用水,改善建筑屋顶和室外场地水收集系统,建立完善整套的集水、处理、储存等设施。雨水处理后回用。限制或禁止使用市政供水进行浇灌 。

(四)抓住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环节

1、采暖、空调系统。在设计采暖、空调系统时,应进行详细准确的热负荷计算,确定系统各设备装机容量的大小:积极稳妥的采用各种先进的设备、技术措施,确保空调系统在最优化的状态下运行,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结合当地实际条件,选择优化的采暖、空调系统方案利能源供应形式,比如,采用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比传统的冬季壁挂锅炉铸铁暖气片采暖,夏季分体壁挂式或窗式空调制冷节能40%一60%,比空气源中央空调系统节能30%一50%,运行费用节省30%一50%。

2、热水供应系统。应选用适宜的能源制备热水;整个系统应采取保温措施以减少输送系统的能耗损失;应采用先进的控制调节措施。优化整个系统的运行。

3、家庭炊事系统。家庭炊事系统的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进行,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进行最优化的设计。节约能源,减少对空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4、照明系统。在建筑规划和单体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利用自然采光;合理设计照明点;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要设计相应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比如:采用太阳能光伏电源、节能灯及T15型直灯管,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设置具有光控、时控或人体感应等功能的智能照明控制装置,采用SCB10型节能变压器等,可直接体现节约电能的效果。 转 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省略

(五)完善建筑节能减排的法律和政策的环节

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并抓紧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配套法规,把建筑节能减排的制度保障工作作为首要任务认真抓好。同时,要与各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建筑节能减排重大政策的研究制定,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激励建筑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抑制浪费和不合理消费。

(六)完善建筑节能减排的技术标准环节

加快工程建设节能减排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不断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直接涉及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建筑技术进步的内容将作为强制性条文。充分发挥节能减排标准的技术保障和引导约束作用。

(七)大力推进技术创新环节

组织推动重大技术研究攻关,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组织实施水体污染与治理、北方地区供热改造等节能减排重点示范项目和重大专项。在加强成熟、适用新技术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同时,充分挖掘本土化的建筑节能环保传统技术和工艺。 比如钢结构和绿色屋顶等就是很好的例子。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意义,方法

 

0.前言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施工安全问题日渐突出,不仅妨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下面,就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1、安全管理的涵义

安全管理是建筑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在施工过程中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的全部活动,通过有效控制生产因素,消除或减少不安全行为或状态,从而保证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其指导、协调监督等功能构成了建筑企业管理的一个安全结构网络,在建设工程领域,安全就是企业经营的命脉,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企业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做好安全管理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有利于业主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有利于进行质量、进度、投资等的控制。

2、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很多,但大体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人的麻痹、失误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物物的不安全状态(设备老化、建材不达标)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环境不良的生产环境会对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产生负面的影响;管理管理的欠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因为管理对人、物和环境都会产生作用和影响。由此看来,要有效减少和避免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证安全生产,实现平安建设,就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防控综合体系。

3、做好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3.1、提高安全管理意识是根本

建筑施工管理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对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急迫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工作理念,并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各级施工管理者、项目经理、安全员、作业工人要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大力宣传并认真学习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技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警钟长鸣,从思想上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施工安全。

3.2、强化安全责任是关键

安全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灵魂,是加强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途径。建筑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实施严格的安全绩效考核、考核体系,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真正落实。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监督和指导施工企业健全完善以法人代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护建筑安全生产秩序,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数量,积极发挥安全管理作用。

3.3、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是保障

3.3.1、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安全措施实施,一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越好,其产生的安全效应就越高,也只有在良好的安全措施保证之下,施工人员才能较好地发挥技术水平、质量也就有了保障,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处罚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宣传培训制度,规范施工行为,遏制安全事故,同时做到早规划、早安排,每年年初下达安全工作控制目标,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体制,使各级安全生产经营责任更加明确和具体。

3.3.2、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制度,从经济上保障安全措施顺利进行。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发包、监理部门、安监机构责权关系的不明确,造价管理部门动态考评机制的不健全,致使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吝啬安全成本的投入,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或查处不力等现象时有发生,要使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得到有效落实,就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措施:首先,发包方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认证,并签认计量认证单,从技术层面监管;其次,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标底时,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全部费用,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将施工合同约定的此项费用的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做到以科技兴安、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为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行提供稳定而有力的经济保障,确保一方平安。

3.3.3、开展安全检查,推动落实安全防护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安全监督管理者和各级领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的规章制度和特点要求,对施工现场场所和员工生活、工作场所安全状况进行的清理检查手段。通过检查,使管理者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排除隐患,强化管理,使施工企业提高认识,较好地改进工作,促进发展,同时要讲究方法,明确检点、检查手段、检查方法等,特别对高空施工机械吊装、临街施工、消防设施等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其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灾害及后果进行客观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并形成检查记录。

4.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