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8 21: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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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为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不同,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是公司自身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受公司章程记载的限制。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应从其决策主体、程序、对象和数额等方面进行审查,以防不必要风险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商业银行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或信用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根据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旧公司法只有第六十条第三款涉及到公司担保的问题,由于对决策主体、担保对象和担保数额等规定不明确,该款的含义倍受争议。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担保特别是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制度,使其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但这一制度的细化也给银行在办理担保贷款时带来了一些经营性风险,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要细化审查程序,以防范风险和损失的发生,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主要分三种情况:
1、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而,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担保只能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其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能擅自作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且规定以下事项(但不限于此)只能由股东大会决议: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O%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方式原则上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般分为两类: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一般只须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是特别事项所作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依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一百零四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并非法定特别决议事项,一般情况下,只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但公司法对相关股东的表决权予以了排除,即当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我国《公司法》、《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决策程序,并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要参照执行。
首先,上市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即该项内容为上市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
其次,《通知》规定了应有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该项决议为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
第三,公司章程规定为董事会审批的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即该决议为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另外,根据《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作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决议内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等。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也应通过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
IH(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将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等责任。而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则取消了公司不得以其资产为本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规定,而是把对外担保对象的选择权赋予了公司,依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股东、其他个人及单位都可以成为公司担保的对象。
(四)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限制
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并没有做出具体限制性规定,但依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最高数额做出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再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及防范
公司是当今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与银行的信贷关系甚为密切。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公司的对外担保手段向银行融资的数额将大量增加,公司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将使该担保无效,会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因而银行必须采取切实措施,防范经营风险。笔者认为银行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做好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审查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它将公司法律未能明确规定的事项予以细化,或在公司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情况对公司的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效力相当广泛,被称为公司。【2J(P12)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做出规定的广泛权利,如若公司提供外担保时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因而必须予以重视。首先,银行必须要求公司提供最新且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其次,要审查担保人提供材料中的公司对外担保决策主体是否与公司章程中的记载相一致;再次,要审查公司章程有没有关于对外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最高数额的限制,若有限制,在接受公司对外担保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限制规定;最后,还要审查章程中有关公司决策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以防公司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而被人民法院应股东的要求而撤销,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二)要对担保对象及参与表决的股东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表决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而首先要对担保对象进行审查,看其是否为公司的股东,或虽不是公司股东,但却是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其次要审查这些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参与了公司该事项的表决。
(三)要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审查
对于上市公司的x~~l-担保公司法上虽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在《通知》上有较一般公司更为严格的规定,因而应予以特别注意。首先应审查上市公司章程把对外担保的决议权赋予给了哪个公司机构,权限是什么,其决议是否与其权限相符合;其次应审查该x~#l-担保是否为《通知》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第三,要审查应有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是否经过了董事会的预先审查通过;第四,由董事会决议事项,是否决议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通过;第五,应审查是否对该担保决议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银行应审查它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若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则其对外担保应根据《通知》的要求,按照上市公司规定进行审查。
【摘要】网络金融安全问题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问题,是应对金融全球化负面影响的产物。网上银行的安全既是用户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舆论长期关注的焦点。文章首先探讨网络金融概念特点,继而分析我国网络金融安全现状,最后提出改善我国网络金融安全几点对策。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电子货币;对策 网络金融安全
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硬件、软件、防火墙、网络监控、身份认证、通信加密、灾难恢复、安全扫描等多个安全要素。而网络金融安全问题关乎我国的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因此,必须站在更高的层面审视网络金融安全问题。
一、网络金融概念特点
(一)概念
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是一种通过个人电脑、通信终端或其他智能设备,借助国际互联网和通信技术无境域限制的联结客户与金融机构,以实现及时获取经济金融信息、享受网上金融服务、开展网上金融交易的金融活动。网络金融包括在线银行、网上保险、网上证券、网上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
网络金融安全,是指金融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畅通快捷。网络金融安全包括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两个部分,系统安全主要指网络设备的硬件、操作系统以及应用软件的安全,信息安全主要指各种信息的存储、传输和访问的安全。
(二)特点
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自1995年10月18日开业以来,国际金融界掀起了一股网络银行浪潮。这一金融创新正彻底颠覆了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业态,银行由实体化向虚拟化发展,金融服务的时空界限不再明显。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金融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无界性。网络金融的无界性主要是指金融活动无时空局限,打破传统的金融服务时间、境域、空间、方式等限制。网络经营企业只要开通网络金融业务,世界各地的上网用户皆可能在任一时间、任一地点、以任一方式成为其客户,并以商家愿意接受的任一电子货币支付,交易地域模糊性给计量造成困难。
3、低成本。虚拟形态的网络银行交易成本远小于物理形态的金融机构经营成本,而且服务效率得到提高、服务质量没有降低。这是网络金融得以出现并迅速发展的最主要原因。
4、加密性。传统金融下交易过程依赖于物理设置和现场办公,而网络金融下交易过程采取技术上加密算法或认证系统的变更或认证来实现。
5、信用性。电子货币和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一些电子商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涉足短期电子商业信贷、中介支付、投资理财顾问等金融或准金融业务,而金融交易信息传输保存的安全性、客户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财务信息的保护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无疑,人的信用价值以及游戏规则的固化是网络金融快速发展基石。
二、网络金融安全现状
网络金融安全伴随着网上交易的整个过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来自金融机构内部,网络系统自身的安全以及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如由于软硬件配置不匹配、系统设计不合理、运行不稳定等形成的安全隐患;二是来自于金融机构外部,取决于选择的开发商、供应商、咨询或评估公司的水平,以及其他各种外来因素如黑客攻击、自然灾害侵袭等所造成的安全问题。
有关调查表明,目前国内80%的网站都存在安全隐患,其中有20%网站的安全问题还十分严重。安全问题已日益成为困扰网上金融交易的最大问题,影响我国网上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网络金融活动中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
网络系统漏洞。互联网本身固有的技术体制存在缺陷。基于远程通信的便利,互联网并未考虑安全性问题,因而基于信任主机之间的通信而设计的TCP/IP协议缺乏安全机制,建立在互联网络为基础的金融网络系统存在安全漏洞,防毒软件功能不强,造成网络运行不稳定,被病毒入侵、被黑客攻击,轻者数据毁坏丢失,重者烧毁硬件。目前全球的黑
客攻击事件,40%是针对金融系统的,我国则高达60%以上。
3、交易系统缺陷。按照我国有关规定,金融机构的网上业务要达到三级安全标准,但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安全状况都未达到这一要求,其自行开发、应用的网上交易系统大多未经过权威部门的检测认证,存在安全控制技术落后、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抗攻击能力不强、响应滞后、访问授权混乱、客户地址及邮箱等资源保护不力等情况。出现系统虚假信息泛滥;账户密码被黑客破译,数据资料、交易指令被篡改,资金被盗取,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被盗卖;信息传递的私密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缺乏保障等等现象。
4、交易监管滞后。由于网络金融交易的不透明、虚拟性、开放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身份确认、交易真实性验证、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决定了网上支付和结算系统全球化,提高了信用风险程度。目前,我国网络金融运作监管经验不足、手段不全、技术落后、分业网上监管职责界定不清、内控制度不健全、网上业务定期内部审计流于形式,出现了网上业务运作中密码控制不严、软件控制功能薄弱、授权机制执行不力等问题。
5、协同机制缺乏。各银行网络系统各自为政,各行间信息隔绝,缺乏沟通协作。有的商业银行将其银行网络系统拓扑结构、建设实施方案等作为绝密材料被保存,行业间数据资源共享是一道屏障,造成资源资金浪费,延误了整个金融业的发展。 6、应急预案缺失。除上述种种因素外,金融机构未对停电、暴力犯罪等人为因素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不确定事件的发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网络金融的运行安全。
三、网络金融安全对策
强化技术防范。网络金融安全防范中,技术防范是关键。金融企业应制定全面周密的软硬件装备升级换代方案,即时引进和应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有较高安全系数的金融电子化软件平台和金融电子设备核心技术,保证计算机应用软件的不断升级,维护网络系统健康运行。要配备性能良好的内外网络防火墙、病毒防御与杀毒软件,定期升级,严格网络登录口(下转第235页)(上接第233页)令管理等。要采用数字证书等较高级别的网络加密技术,设置交易中的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密码。此外,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研发网络安全系统、语音鉴别系统、电子转账系统、智能卡识别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提高金融装备国产化水平,夯实金融安全基础。
3、加紧人才培养。网络金融机构要培养一批既掌握计算机枝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又掌握金融实务和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从国家层面讲,要积极培养政治过硬、技术全面、业务精湛、作风扎实的金融执法队伍,提高金融执法人员素质,严厉惩治金融犯罪和违法、违规活动。从企业层面讲,要通过不间断的全员培训培养教育,让全体从业人员全面了解网络技术安全缺陷,充分认识潜在的网络安全隐患危害性,掌握必要的软件系统安全技术、数据信息安全技术、病毒防治技术等。要通过改善硬件设施和办公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尽可能减少操作失误带来的麻烦,保证网络金融企业的经济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
4、加强内部控制。网络金融机构要参照相关的法规条例,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病毒防治、密钥等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人员变动管理,及时注销、移交和变更原有的密钥等信息资料。要建立数据备份中心,实现数据可追溯性。
5、加强预警监控。掌控网络金融风险重在预警评估与防范。网络金融机构,要建立网络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专人监控业务运行,加工处理数据,研究数据指标,制定网络金融风险应急处理预案,发现指标逼近预警线,果断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以应对。
6、加强监管合作。面对网络金融市场高度国际化,大部分金融交易依赖于电子网络,网络银行资金日趋庞大和资金流动速度加快,但由于网络技术发展存在先天性缺陷——技术漏洞,使得网络安全成为制约网络金融发展的最大障碍。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有必要适时同外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沟通信息,打击犯罪,规范业务合作的程序,交换网络监管措施,创造网络金融活动的准则。
[2]熊建宇.网络金融的特点及安全体系构建[J].科技信息,2010(31).
[论文摘要]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提出六个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以指导金融监管法的实施。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担负着货币供应、资金融通、资本形成、风险管理、支付服务等一系列特殊职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利益产生的同时风险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场的多变性、自发性等特点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监管,才能确保金融活动的稳定进行。因此,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体系中占有基础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六)协调监管原则
[关键词]国际资本流动 金融稳定 资本管理 金融改革
一、世界范围内对于国际资本流动的金融稳定影响研究情况
国际资本流动的经济以及金融影响效应得到了学术界以及实践操作人士的广泛关注,马克思就曾经指出资本的国际间转移与金融危机的爆发间存在助力作用的观点,世界范围内的资本国际间流动效应研究认为国际资本在某个国家的过度流入会使得资本流入国的宏观经济运行出现动荡,若一国的开放金融体系造成其金融机构的超常借债与过度投资,则这种信用的扩张会很快地造成其金融市场的泡沫形成与扩大,脆弱的金融体系会被加速摧毁。此外,由于过度的投资,一国的金融资产也会造成价值与价格的严重偏离,一旦泡沫破裂,其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就会造成严重动荡的情况,威胁金融安全。
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证实了学术界关于投资者对于货币贬值预期而造成的资本投机行为会导致国际资本大规模流动的观点,短期外债巨额囤积形成的投资恐慌和“羊群效应”的存在使得这种资本的国际间流动被加速推进,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危机的爆发是不可避免的,其破坏性也大为增强。当然,这也在一定的角度印实了巨额、过量的短期资本流动相对于长期资本流动的巨大破坏与危机效应,其中,在众多的资本流动形式中,金融机构贷款的波动与危机效应最强,国际直接投资与证券投资的回流效应则弱于金融机构贷款。
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金融开放水平不高以及国家对于金融业的监管能力不足等情况的客观存在,国际直接投资的利用效率低下、国际证券投资的管理欠缺以及外国信贷的增加等方面都会对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造成潜在冲击因素,因此,开展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多样形式与其对金融系统的影响的理论及实践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这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安全等核心利益。
二、国际资本流动对于金融稳定影响的传导路径
目前情况下,FDI、FII以及国际借贷是构成资本国际间长期流动的三种基本形式,而银行资本转移、投机性资本活动以及国际贸易收支等流动性较高的资本则构成了国际间的短期资本流动与转移。
1.在国际资本的长期流动中,国际借贷通常会造成资本流入国的资金过度充裕,若没有或欠缺相应的金融监管,则金融机构往往会肆意扩大信贷规模,此时便会产生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因为一旦投机性资本发生国际转移,这些国家便会顷刻间陷入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漩涡,例如,在上世纪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印尼和南韩等国都把持了相对于其外汇储备数倍规模的外债,也正是过高的外债导致了金融危机的巨大破坏性,另一方面,债权国往往还会因为某个债务国的金融恶劣情况而对其他本运作良好的债务国推而广之,出于规避风险的动机而大量的抽逃资本,使得危机不断加深和循环。
2.在国际资本流动为FDI时,短期投资行为会被触发,FDI若得到合理利用,则资本流入国的国际收支情况能够得到有效改善,但是一旦FDI过量,短时间内大量资本的流入会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负债约束降低,道德风险问题发生,而在过量的资金流入房市和股市后,经济泡沫也就开始形成。此外,当FDI流向实体产业经济后,生产过剩情况会紧接着发生,企业效益低下,而出口下降带来的外汇储备减少会使得国家失去危机发生时的偿债能力,长期内,FDI的撤出会使得流入国经济陷入资金危机。当然,FDI投资方的利润汇回本国行为也会给东道国造成冲击,本国金融机构与外国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直接加剧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
3.在国际资本流动为FII时,资本流入国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同样对泡沫具有“吹大”作用,而且外资流入会对国内的资本有带动和示范作用,即国内资本同样挤压泡沫部门,双倍吹大泡沫,若一旦发生国内投资环境看跌以及投机资本预期金融资产价格贴水,则资本在金融市场的迅速撤出和对国内资本的带动效应往往会对一国的证券市场造成灾难性效应,这同样可以在已过去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得到验证,有数据显示,在危机爆发前夕,仅仅泰国的证券资本流入额在五年间就由五亿美元激增到了四十多亿美元,而南韩更是创纪录的由负向流入额狂升至超过一百亿美元,这也是直接造成危机发生的助燃剂,此外,同FDI和国际借贷类似,FII也具有债权国“同化债务国”效应,导致危机的债务国间传播。
4.当国际资本流动为短期资本转移时,一国的货币供应量会被迅速逼升,国内利率下调,进而导致投资的增加,此时国内经济就有过热与通胀风险;而短期资本的迅速撤出造成货币供应量的下降也会使得实体经济受到威胁,国家中央银行难以实行独立的货币政策。而短期资本由于其自身的输出入灵活的特点以及借助电子转账和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会使得大量游离资金短时间内迅速集中在和抽离出某个国家的金融证券市场,造成资本流入国的股市非正常大起大落,在墨西哥金融危机中,这种短期资本的迅速集中和离去造成的虚假繁荣和破坏效应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三、国际资本流动对我国金融稳定性的影响
目前情况下,国际上公认的资本流入指标(短期外债/外债总额)的合理比例为低于25%,而目前我国的这一比例已经远远超过这一比例,虽然我国的巨额外汇储备使得这一比例的偏离暂时不会造成支付危机,但是结合我国的对外资本流入及流出规模来看,资本流动的安全性也不容乐观,一旦短期资本大量流出,国际收支危机难以避免。
1.国际直接投资利用率低下影响我国的金融稳定。由于目前FDI构成了我国资本流入的主体,在其具体的落实工作中,直接责任方往往忽视整体协同效应,表现为地方责任政府相互争夺利益,造成外资的无形损耗;另一方面,FDI资金大多形成了储备资产,实际利用率非常低,且有效投入方向大部分都集中向了房地产领域,带来的跟风效应也直接造成了国内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
2.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外资流入的挑战。为保持人民币的币值稳定,央行需要投放大量基础货币来吸收流入的外币,并协同采取冲销政策来缓解通胀压力,这样我国的货币政策独立操作空间就受到挤压,而随着更多的外资银行和QFII进入我国,由于政策约束的放松使得它们的地位上升,进而加大央行调控金融系统的复杂性。
3.资本流出造成的金融监管挑战。由于我国金融控制手段的缺乏和不成熟,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我国银行业对外投资的损失非常大,而我国银行业由于其特殊的国家担保关系,这些损失实际上最终是由国家买单的,因此,若银行业集中爆发亏损,疏松的金融监管难辞其咎,在目前世界金融市场持续低迷、经济增速陷于停滞以及资本市场剧烈波动的大背景下,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不确定因素增多的情况下,金融资本监管中的任何一个因素的破坏性触发都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造成深远而难以估计的影响。
四、稳定我国金融安全的国际资本流动建议
1.金融业改革深化,通过金融深化以及金融制度的创新稳步推进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提高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比例,适度缩小FDI比例,降低经济增长对于出口的依赖,推进商业银行改革,建立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规范风险准备。
2.制定有效的金融危机应对方案,重新梳理现有外汇管理政策,央行采取多样措施对汇率进行干预,适度提高国内利率,防止资本外流过度造成的人民币汇率下跌,可以适度采取行政手段对来自外部的恶意做空等行为进行反制,使我国抵御外来资本冲击的能力增强。
3.构建金融安全监控体系,及时预防和反制可能出现的危机,健全对外商的投资资格审定机制,防止恶意做空基金的进入,对外资银行实行监管评级,防止境内金融机构与外资银行进行的非法交易行为,对个人结售汇进行现场监管指标考核。
4.积极提升我国在世界金融领域里的话语权与对金融规则的制定权,发挥地区性大国在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本币币值稳定方面的作用。提倡IMF进行组织改革,促进以“巴塞尔协议”为中心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金融合作,落实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规范,维护世界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参考文献:
[1 ]罗斯丹. 国际资本流动传导机制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09(1):58-59
[2 ]王元龙. 中国金融安全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214
[3]姜圣洁. 浅析国际资本流动与我国金融安全[J]. 经济纵横, 2010.(6):79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法;整体修法;立法特点
为了推动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与发展,许多国家(地区)颁布金融控股公司法,例如日本1997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这些法律的颁布施行无疑将有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虽然我国金融业还正面临着分业亦或混业发展的抉择,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金融控股公司却在不断悄然的出现与发展。因此,分析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特点,借鉴其先进经验,无疑将对我国立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有所裨益。
一、立法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首先,反抗传统分业经营体制的压抑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内在原因。
其次,应对国际金融竞争压力,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外在原因。
再次,现实中金融机构在法律空隙中从严格分业到混业的种种尝试,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直接动力。
二、大多采取整体修法的立法模式
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大多采取整体修法的方式,最终形成以“金融控股公司法”为核心,配套法律法规完备的系统化法律体系。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跨业经营的模式,不仅与金融分业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而且其运营过程中还将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关联交易、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单项立法显然无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性改革,这无疑是一个浩大系统的工程。针对这种情况,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大多采取整体修法方式,即不是简单的事项立法,是对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及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汇集,这种立法模式不仅有助于节省立法成本,而且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整个金融法律体系融合,减少规范的冲突,保障法律适用的公平。
通过整体修法之立法技术的运用,注重单一法规的修正,并在立法过程中整合各个法规中相关条款,使金融法律相互衔接,不仅节省立法成本形成整体系统的法律体系,也减轻了各国金融机构从“分业”向“混业”迈进过程中对金融体制和金融法律体系的整体冲击,为实现平稳过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立法的监管法性质明显
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公司制金融企业,其设立、解散、组织形式等往往适用《公司法》中关于控股公司的一般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无须过多规定组织法性质的内容;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风险的传递等额外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在推动本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规范其运营行为、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可能的风险发生。所以,规范和监管往往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重中之重。一般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监管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型监管体制的设立。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各国以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受到了挑战。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各国(地区)一般采取两种模式设立新型监管体制。一种为“功能性管理”模式,即选定一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中最上层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加以监管,至于此架构下的金融子公司,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不同业务仍由金融业务原各自主管机关加以监管。另一种是彻底整合金融监管制度实行一元化跨业监管模式,即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对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采取合并监督管理,使监管的效率最大化。
第二,经营范围的确定。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不同的金融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或保险等金融业务,并且一般不会对存款机构或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经营造成较大风险的。此外,法律通常又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金融业,坚持“金融业与工商业相分离”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工商企业控制金融业或金融机构控制工商企业往往会产生不正当竞争、风险集中或利益冲突等弊端。
第三,业务规范的建构。金融控股公司跨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身为控股股东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可能使特定子公司经营高风险的经营活动,而由金融控股公司自己或其他子公司获利,至于该特定子公司所生损失,基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却仅以其对该特定子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其结果必然使该特定子公司的存款人、客户或投资大众的权益遭受损失。
第四,监控机制的设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具有一定风险性,为有效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经营,除应建构完整的经营规范及防弊措施之外,在立法中还应设计严格的监控机制。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的监控机制一般包括事前监控机制和事后监控机制,以充分调动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内、外部监控力量从多角度全方位对其运营实施监控。
四、给我国的启示
按照现行的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在1999年以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标志的世界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再次走向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各种金融控股公司却在不断打破分业的壁垒,走向混业的春天。如前所述,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风险的传递等额外风险。基于此,我国亦有必要借鉴和把握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发展的特点与趋势,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法》,以期能够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论文提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外资商业银行的涌入将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缺乏竞争能力的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目前,美国的金融风暴使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波动加剧,国际金融运行的不确定性增加,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因素也逐渐增多。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维护以银行业为轴心的金融信用体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重要组成部分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全新登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通俗点讲,为防止和应对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等风险,银行缴纳保费,参加存款保险。当危机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存款保险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1829年,美国即从纽约州开始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体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从八十年代开始,存款保险制度进入高速发展期:一是因为1994年欧盟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新创立的单一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二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经有88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个数字大约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个属于高收入国家,17个属于中高收入国家,30个属于中低收入国家,10个属于低收入国家。而且,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关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国家采用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国家和75%的高收入国家也采用了这一制度。无论怎样,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近几年,金融业发展迅速,大小银行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稳定金融体系、保证储户利益、加强银行监管正成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路径选择
从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在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们有必要借鉴各国的经验,吸取教训,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一)立法先行。鉴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近年来国内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不断暴露的经营风险。有必要在法律基础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防范银行挤兑与系统性金融危机。具体建议:一是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同时,初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三是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
(二)加强监督管理。我国监管体制仍处于不断改革与完善中,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不应成为一种简单的付款箱制度,应在《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度的监管权与资产处置权,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同时,由于监管效果决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运行效果和基金运作的财务目标,所以存款保险机构有内在动力来执行这种监管与资产处置职能,能与其他监管机构形成信息共享,增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功能。
(三)存款保险的方式。在构建的模式上,鉴于我国的银行市场主体主要体现为四大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银行及信用合作机构三大类,是选择强制加入或是金融机构自愿加入,又或是强制与自愿加入相结合的方式。笔者认为,在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模式上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险模式。其设想如下:我国可以考虑在各银行集团内部设立一种由相应成员机构出资所构成的存款保险体系,即国有商业银行的保险体系由国有银行出资,非国有的新兴股份银行亦出资组成自己的保险体系,信用合作社组建自己的保障体系。
第二种模式是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这样的模式从建立时起即要求将国有银行、非国有银行性股份性银行及具有银行性的信用合作体系一并纳入其中。客观而言,要在近期内达到该目的是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各银行体系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不一。再者,我国银行内部的控制制度还很脆弱,现有的监管水平还存在事后性监管的特点。
鉴于上述的种种原因,笔者认为在已有的法律基础及金融发展层次的情形下,我国目前还不宜采取统一的、垂直式的、强制保险模式。相反,我国应采用具有行业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险体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险模式。
(四)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按照人均GDP(2007年我国人均GDP约2,450美元)的3倍金额进行赔付;另一种标准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额赔偿的标准赔付。按这两种标准,大约每位存款人的获赔上限为5万元,这样的赔付金额显然较低。一般认为,我国银行保险限额的范围应当处于国际平均水平之上,这主要与我国居民投资渠道单一、储蓄率偏高有关。同时,我国居民储蓄账户数量众多,大部分账户的存款数量均在10万元以下,拥有10万元以上账户的居民,很可能具备对存款机构风险大小的判断能力。所以,我国存款保险限额不应超过10万元。
(五)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风险上存在较大差异,如果采取统一保险费率,既不利于公平,也可能对高风险机构产生负向激励。因而,采取差别费率更适合我国的国情。经验表明,风险差别费率制度形成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鉴于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金融机构可能难以接受过于复杂的费率体系,而且设计一个最优的费率标准十分困难,有效实施风险差别费率体制需要较多的配套措施。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可主要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一定的辅助监管作用,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
主要参考文献
[1]jrj.com.
[2]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黄德钊.浅议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J].广西金融研究,2005.2.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安全;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2-0053-02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保护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金融安全的一种制度,现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所有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的一种金融保障制度。
1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及其组织分类
1933年,在经历了经济大萧条之后的美国,根据其一百多年来在各州的实践经验结论,建立了其在联邦范围内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此后,从20世纪60年代起,频繁发生的银行危机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开始将选择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证其国内银行存款安全与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截至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超过了100家。目前,相对于绝大多数已经建立了相应制度的欧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该制度建设上进展较小,建立一个显性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体系已经成为各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可以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者提取存款,需要将其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购买存款保险,当存款机构出现危机,濒临破产而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保险金。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发展至今,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包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实行的由政府直接出面建立,日本、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实行的政府与银行界合作共同建立,以及德国的银行业同企业联合建立这三种方式。对参加存款保险的方式也有三种,分别为日本、加拿大等国实行的强制保险、德国实行的自愿保险,以及美国实行的强制与自愿结合这三种形式。从长期的发展趋势来看,政府主导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一种主流形式,并且大多数国家会强制要求所有的银行类存款机构加入保险体系。
2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银行的功能包括通过吸收存款向社会提供流动性保险、通过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支持提供信用贷款、将提供信贷与提供流动性结合起来以及将货币、信贷和支付服务结合起来等,并且银行将会在很长一段时期中扮演金融核心的角色,因此银行的安全对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但是,当存款人对经济预期悲观,对于某个银行甚至是银行系统失去信心或者某些社会事件发生时,便有可能出现银行挤兑现象。尤其是一些小型银行,小银行在与大银行竞争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吸收的存款数量较少,因此其资金难以通过构建资产管理模型,投资于多个不同的市场来分散风险,更容易出现资金流通性问题。一旦某银行出现挤兑现象,因传染效应的存在,会导致该银行甚至是整个银行系统出现资金流动性不足的现象,这样导致的银行破产会引发后果惨重的银行危机。为了防止银行危机对社会经济产生难以估量的破坏,必须采取措施避免这一状况发生。
关于解决挤兑现象,世界上不同国家采取过多种不同的方案,主流方案有三种:一是暂停兑付存款,即当社会中存在优于在银行进行存款的情况时,会对某些经济主体产生激励效果,促使其提前取款。当银行在某段时间内出现提款太多的情况后,银行可以采取一定时间内暂停兑付的措施,通过消除一些经济主体提前取款的激励而达到阻止兑付的目的。在某些情况下,暂停兑付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但是单纯地通过停止兑付来防止挤兑,会造成社会资金无法在某一时刻到达最有效率的地方,是一种低效的措施。二是最后贷款人机制,这是中央银行在商业银行出现挤兑导致的流动性紧张时提供流动性的支持,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应急措施,但有些专家认为最后贷款人制度可能扰乱资源的最优配置,应该限定在公开市场操作上。三是存款保险制度,政府提供存款保险使银行存款合约的风险性更低,保证了对兑现所有存款者承诺的回报。由于私人保险公司的资金量有限,能够提供的保险规模有限,因此存款保险需要由政府提供,政府以其真实税款作为兑现存款的保险,来保证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从实践效率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与最后贷款人机制可以更好地达到防止银行出现挤兑而造成的风险。
3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模式探究
中国需要立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一项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何时建?怎样建?如何发挥其作用,这些问题都需要被回答。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放松对银行业的监管,包括银行利率市场化的一步步推进,从2013年7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市场也普遍反映中央银行很快将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利率市场化后,利率的高低将由货币市场的供求来决定,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等方面的市场化。利率的市场化将利率的决定交给了金融机构,在增强金融机构业务自主性的同时,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也相应增加。当利率市场化后,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财产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也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资本项目的开放、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基础和保证。此时正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绝佳时机。
笔者认为,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应有以下基本特点:
(1)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使存款机构强制加入,政府要求金融机构强制性的加入存款保险可以加强对各个存款机构的统一监管,从世界上其他国家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强制措施要求其他银行加入,强制性加入是大势所趋。
(2)应建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来负责管理和运作存款保险。公司制的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减轻了中央银行的负担。当然,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可以由央行来负责存款保险的日常管理。
(3)存款保险机构应该从中央银行中独立出来,但同时它也应该接受中央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或者保监会等部门的监管,其合理运作需要高度关注。
(4)存款保险在额度和类型上应该进行差别对待,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对单个存款人或存款账户保险金额设立一个上限,这样在保证存款人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可以促进存款人参与到银行存款的监管上来,我国可以借鉴世界其他国家设立存款保额。
(5)存款保险运作模式应为基金运作模式,对于失败破产银行的存款人的赔付资金便来源于存款保险基金。目前,多数国家都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并且一般仅设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
在保证这些基本特点的同时,我们加强对银行的持续性的风险监管,将市场约束机制引入,建立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银行监管模式,敦促银行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银行的公开度,建立实行银行评级,加强外部审计,通过这些措施保证金融系统的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1]苏宁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他是2006年度“最佳亚洲央行行长”,入选理由是他采取了多种手段致力于货币政策改革,促使人民币平稳升值得以实现。
他是2001年美国《商业周刊》“亚洲之星”评选中的 “决策者之星”,入选理由是他在证监会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越来越像美国的‘华尔街’而非赌城‘拉斯维加斯’”。
他是公开发表过上百篇论文和数十部专著并两度获得“孙冶方经济科学论文奖”、身居高位并在西方学术期刊上发表过论文的为数不多的中国官员。
他就是周小川,中国人民银行现任行长。
思想型官员
周小川是中国人民银行历史上第一位具有博士头衔的行长。
1985年,周小川从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系统工程专业博士生毕业,博士论文是《国民经济模型与经济大系统的分解途径》。在此前后,他的研究就已经开始涉猎经济体制、宏观经济和金融等多个领域,为以后的经济管理工作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事实上早在1981年,周小川就与合作者一起研究出一套研究中国货币流通规律的模型,采用定量的方法,借助网络来描述货币流通的途径以及货币在每个环节滞留的时间,并表明其流向。
对于周小川在这一段时期的表现,经济学家吴敬琏评价很高:“1979年至1980年,周小川曾构造了一个多部门动态发展的社会经济仿真模型,并用于政策分析。周小川的结构分析一开始就突破了单纯物质生产领域的传统框架。他的这项工作及之后写作的论文,至今对学术界仍有启发。”
1986年,周小川进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工作。这一研究机构隶属于国务院体改委,是当时中国市场改革的筹划部门。这个主要由青年学者构成的机构汇聚了当时的一批知识界精英,从各个方面对中国改革道路挥洒意气,激扬文字。周小川当时的文章范围极广,涉及企业与银行的关系、社会保障、经济开放等各个方面。那时的一系列研究赋予了周小川严谨的学术态度,也奠定了周小川今日的金融监管主基调――市场与改革,这一主基调也深深影响了中国经济和金融的走向。
坚定的改革者
2003年,一系列金融改革政策高频率出台,从根本上变革金融业、推动金融改革已如箭在弦上,而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试点就是金融业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同年,国务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央行,主要承担这次银行改革的执行任务。周小川任办公室主任。
2004年8月26日和9月21日,周小川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上表示,中资银行要通过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确立自己的竞争优势,肩负起迎接外资银行挑战、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竞争、振兴国内金融业的历史重任。
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按“一行一策”的原则,分国家注资、处置不良资产、设立股份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上市等改革步骤有条不紊地进行。2003年以来,国家通过汇金公司向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家大型商业银行累计注资790亿美元。在处置不良资产时,依据国家法律与政策规定,核销资产损失,采取市场化模式处置不良资产,提高了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明确实行整体改制,制订了公司治理与内控指引。在引进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坚持国家绝对控股原则,着重完善公司治理、技术和业务合作。在上市时,周密部署,灵活机动选择发行窗口。2010年7月15日和16日,中国农业银行在上海和香港先后上市,农行上市标志着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
据测算,至2010年7月农行上市,各类国家股东(含社保基金)持有四大银行股票的市值为3.77万亿元,而中行、建行、工行上市后对国家股东分红3848亿元,十几年改制过程中,国家股东所得回报约为4.16万亿元。以投入产出比计算,总投资回报率为3.2%。换言之,大型商业银行的改制在经济方面的投入产出已基本持平,今后的收益在总体上将是净收益。而中国金融体系经历此次大萧条以来最强烈金融危机而几未受损,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大型商业银行的此次重组改革。
2003~2010年,七年的时间,身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周小川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在注资之初,舆论的焦点在于中央汇金公司的角色,注资重组的程序安排,改革方案是否成熟;在股改和引资阶段,人们关注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及其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完善银行的治理结构―――彼时定价并非核心,因为应者一度寥寥无几;在上市之后,话题渐渐转到“金融安全”与“国有资产流失”等争辩之中……周小川坚定地应对所有挑战,张弛有度。
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进展为我国汇率改革奠定了更坚实的微观基础。2005年7月21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全球经济逐步复苏、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进一步巩固的背景下,2010年6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宣布在2005年汇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核心是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继续按照已经公布的外汇市场汇率浮动区间,对人民币汇率浮动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弹性逐步增强,汇率形成的市场基础逐步扩大,进出口企业应对汇率波动的能力也日渐增强。
对于汇率改革,周小川曾说:“驾驭汇率政策是一项复杂的艺术,需要兼顾国内通货膨胀水平、失业率、经济增速、国际收支等多种因素进行权衡考虑。”周小川一直在从事这门“艺术”,他所主导的渐进式汇率改革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内因之一,他建立一个稳定的、渐进式的、不因外部压力而被动升值的货币体系的决心也亦显坚定。(刘娜综合自《中国金融》《中国经营报》《大地》《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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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同志简历
“考虑到国家金融安全和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市场成熟度,宜逐步有序地放开。目前最需要做的工作是对本国民营资本的开放,培养其逐步发展壮大。”
记者(下文简称“记”):王老师,您在民商法、经济法领域已经颇有建树,特别是在金融法方面发表了不少作品。请问您的基本观点是什么呢?
王亦平(下文简称“王”):在这个领域我还是有一些想法的。比如,金融业是非天然垄断行业,应开放竞争。考虑到国家金融安全和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市场成熟度,宜逐步有序地放开。目前最需要做的工作是对本国民营资本的开放,培养其逐步发展壮大。因为国有资本的介入,破坏了竞争机制,损害着市场经济的基础,以国家行政权力和财政资源为支撑的国有金融企业的退出,还市场本来的面目,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这与国家的政体无关。解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建立市场竞争机制”的冲突,摆脱金融改革面临的两难境地,需要时间,但不能等得太久,否则,会一次次错过经济发展的大好机会。再比如,从法律程序上改良现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机制;用法定的普适性“封闭贷款”取代“以贷还贷”的特别贷款措施;建立国有(国家控股)商业银行盈利最大化与不良资产有效控制的法律平衡机制等等,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记:您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应该说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2001年,您设计并组织编写的《企业改制及运行的法律控制》问世,书中介绍了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改制的经验并设计了我国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制构架。现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已经完成,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过很多的争议,在您看来我国国有企业可以在这次改制之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吗?
王:国有企业改制尚未完成,并不是说国有企业改成股份制、上市公司,改制就完成了。改制只是增加了融资渠道,奠定了向国内外拓展的资金基础。但从根本上讲,国有企业改制的关键是内部治理结构问题,是持续经营的效率问题,它与企业的产权结构相关。因此,国有企业在宏观运作上完全与政府脱离关系是不可能的,即使在两者之间夹一个具有政府职能的国有投资公司亦如此。这种国家主导的企业,对于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短期的国际竞争中有必要,也有某种优势,但这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就如同初始训练的运动员与高水平运动员相比,前者成绩的提升幅度和空间肯定要大于后者一样,从长期来看,谁的效率更高,还不好下结论,最终是要看投入产出比,看人均的产值和利润,看持续发展的效率,看每一个具体的人的创造财富的效率,当然,还有很重要的自然资源禀赋因素。
“经济法和商法是国家调控和规范经济运行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的两大法律基石。”
记:目前我国正在致力于制定一部民法典。而关于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问题则又会被考虑到。王老师您认为如果中国制定民法典,如何处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呢?经济法又应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呢?
王:法国在1804年制定了民法典后,紧接着在1807年又制定了商法典;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民法典后,1897年也制定了商法典。间隔时间这么短,说明各自有独立存在的现实需求和理由。大陆法系主要的经济强国多是如此。普通法系的美英诸国也有独立的统一商法典或单行的商事组织法和行为法。这些都说明,从法典层面上,“民商分立”是各国立法的普遍现状。从公私法域上讲,民法和商法有许多共性的东西,比如,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规则等;但二者也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商法强调效率原则和商主体的盈利动机和行为方式,而民法则不一定要求这些。从当今市场交易的复杂程度讲,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对立法者来说,技术要求太高了,从基本的立法原则到具体的主体规则和行为规则,都很难形成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的统一。分别立法,无论从立法的成本、效率,还是逻辑的严密性,抑或是对法律理解、适用的简明方便性上讲,都能体现出其优势来。
至于经济法的地位,随着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其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了。经济发展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雇员福利保障,社会财富的一、二次分配,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的运用等,都反映了经济立法在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由此视之,经济法和商法是国家调控和规范经济运行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的两大法律基石。
记:在您看来,就经济法领域而言,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处于一个怎样的水平,差距在哪里呢?
王:差距肯定是有的。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决定了各自的市场化程度有所不同,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自然也有所不同。但不能简单地谈研究领域的水平差距问题,更主要的是由不同基本经济制度,甚或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所决定的研究内容的差异。从国家综合制度发展变化的层面上讲,眼下所研究的某些问题是否有长远的实质性价值,也颇值得怀疑,说不定是在做无用功。
记:在金融法领域一些大的争论中,您持怎样的观点?
王:争论是有的。无论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是大的方向性问题上,都有不同的观点,但未形成有影响的大的争论。金融法学领域的学术气氛好像不怎么活跃。
记:通过这么多年的研究,您认为,在金融法领域中,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发展,或者说还有哪些需要开拓的新的领域呢?
王:在金融体制改革、金融主体行为规范等方面都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和领域,具体要看国家对金融体制改革的力度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情况。
“教师这个工作只要你努力做,或多或少会有一定的成就感和荣誉感。不是因为你高尚,是因为职业的自然使命。”
记: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您除了担任北京工商大学的教授之外,还是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教师和律师职业之间,您更喜欢哪个呢?您的律师经历对于教学活动会有影响吗?您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呢?
王:如果要在教师和律师两种职业中选一种,我选教师。教师这个工作只要你努力做,或多或少会有一定的成就感和荣誉感。不是因为你高尚,是因为职业的自然使命。但律师这个职业很难获得这种感觉。律师并不是维护法律正义的职业,法律未赋予它这个权力,而是自谋生计的职业,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职业,与收益相比,其所维护的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合法通常来讲是次要的,对于刚入这个行当的新人来说尤其如此。当然,也有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解决了衣食之忧的律师会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做一些援案件或公益性案件,但很难形成常态和普遍性。这很正常,原因就是他们要解决眼下和将来的生存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他们很难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不是他们不高尚,是因为职业的特征和性质。我很少做律师业务,偶尔做一做也是把它作为一个了解司法现状的渠道和平台,所以,对教学不会有什么负面影响。
记:作为一位从教多年的老师,您对于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有什么看法吗?我国的法学教育如何解决学院式的培养同法律实践相背离的问题呢?
王:我国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仍有巨大的改进空间。从西方国家的大学对学生的培养情况看,首先是培养目标明确、可行,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培养的目标是“职业化”人才,其基本含义就是强化对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学生走出校园后能迅速适应各种法律职业的要求。比如,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和渥太华大学法学院,有一门技能性课程叫“口头辩论”,这门课程被放在基础课(相当于我们法学专业十四门骨干课程)里。他们认为,在辩论中对焦点问题的把握、辩论的方法、反驳的技巧、说服对方或法官的能力,是法科学生必须具备的素质。而我们如果要开设这门课的话,通常会放在选修课中,也就是说,他们更重视基本技能的训练。
在教学方法上,西方的大学也有自己的特点。比如,他们课堂中的提问,更多的是学生问老师,通过多维度、步步紧逼的提问,把老师问得满脸窘相、无言以对,那就是好问题。老师弄懂了,下次上课再向学生作答。这种通过提问给老师施压,逼迫老师思考问题、研究问题的教学方法,更能让人感受到什么叫“教学相长”。而我们通常都是老师向学生提问,目的是审视一下学生对自己所讲的知识或问题弄明白没有。
西方大学教学的核心理念是“以学生为中心”,这可不只是说说而已,而是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手段,其目的是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这样学到的东西比较扎实,容易形成开放的思路。除了教学方法的理念外,另一个更为重要的理念是培养学生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职业观念和人生信念。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存在、枉法裁判的现象,说明我们的法学教育还有更重要的工作要做。
“如果有创新观点,有真知灼见,对学科发展和法律实践有推动和引导作用,成果多点自然是好事情。”
记:您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最欣赏哪一种法学研究的方法呢?
王:谈不上最欣赏哪一种,不同的部门法学,所需的研究方法或侧重的研究方法各不相同。在很多情况下,通常要同时借助多种方法,最基本的方法是理论推导法和实证分析方法。前者要求研究者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学养,后者要求研究者有一定的资金条件和一整套具体的研究方法,两者都需要时间:你的时间和你所研究问题的事态的发展时间。比如,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办法》从理论上分析是操作不了的;从实践上,还需要时间进一步验证。金融法学的研究方法更强调经济分析法、数理分析法、比较法和实证分析法,因为它的研究成果要为国家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实践服务。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必须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才有意义。但现在大多数学校的大多数老师搞学术研究,囿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多是闭门造车,理论来,理论去,很少搞“非书本”的实证研究。所以,学术成果大多没有个性。这种局面现在很难改变,没有几个大学校长有这个勇气,至多也就是下台后讲些“马后炮”式的高论,谁愿意舍弃既得利益呢?
记:那您认为现在中青年学者是多发表成果好呢,还是少发表好?
王:这个不好一概而论。如果有创新观点,有真知灼见,对学科发展和法律实践有推动和引导作用,成果多点自然是好事。但实实在在地讲,创新不容易,搞研究跟写小说、编剧本不一样,“多产”一般来说不是什么好事情。从法学学科来看,无论是教材,还是专著、论文,重复的东西多,创新的东西少,绝大多数是文字垃圾。每年由此造成的资金和时间上的浪费是巨大的、难以估量的。顺便我再提醒一句,现在的防盗版软件技术已经做得很先进了,中国学术文献网库、中国学术期刊网库、中国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库、中国硕士库,都纳入到了检测对比系统,有些学校已开始使用这种软件用于对付学生论文的抄袭造假问题。这些学校都是负责任的学校。如果迫于环境压力想应付差事地多出点学术成果,我建议写作时不妨多加点脚注,多列点参考文献,越多越好。
记:您可以简要地评价一下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状况吗?
王:现在的状况是:有一部分人在认真地做,有一部分人在应付地做;有一部分人在积蓄,有一部分人在应急;有一部分人还在做,但很长时间才能看到东西甚或看不到东西;有一部分人不怎么做了,但不时也能看到挂名的东西;有些人在吃老本了,对新东西不熟悉,但敢于阐释;有些人老骥伏枥,锐气十足,还在不断进取,但也要注意休息。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外资商业银行的涌入将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缺乏竞争能力的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目前,美国的金融风暴使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波动加剧,国际金融运行的不确定性增加,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因素也逐渐增多。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维护以银行业为轴心的金融信用体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意味着,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重要组成部分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全新登场。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通俗点讲,为防止和应对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等风险,银行缴纳保费,参加存款保险。当危机发生时,存款保险机构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依法参与或者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存款保险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1829年,美国即从纽约州开始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体系。直到六十年代,世界上才有9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从八十年代开始,存款保险制度进入高速发展期:一是因为1994年欧盟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新创立的单一市场的一个基本要求;二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选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已经有88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个数字大约是1984年的四倍。其中,30个属于高收入国家,17个属于中高收入国家,30个属于中低收入国家,10个属于低收入国家。而且,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收入水平高低有很大关系,只有16.39%的低收入国家采用这一制度,而60.71%的中高收入国家和75%的高收入国家也采用了这一制度。无论怎样,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近几年,金融业发展迅速,大小银行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稳定金融体系、保证储户利益、加强银行监管正成为政府十分迫切的需要。
(一)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路径选择
从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确实在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使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有效地避免其弊端,我们有必要借鉴各国的经验,吸取教训,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
(一)立法先行。鉴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和近年来国内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不断暴露的经营风险。有必要在法律基础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防范银行挤兑与系统性金融危机。具体建议:一是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同时,初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二是在法律框架下明确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三是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
(二)加强监督管理。我国监管体制仍处于不断改革与完善中,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不应成为一种简单的付款箱制度,应在《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适度的监管权与资产处置权,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同时,由于监管效果决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运行效果和基金运作的财务目标,所以存款保险机构有内在动力来执行这种监管与资产处置职能,能与其他监管机构形成信息共享,增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功能。
(三)存款保险的方式。在构建的模式上,鉴于我国的银行市场主体主要体现为四大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性的其他股份制银行及信用合作机构三大类,是选择强制加入或是金融机构自愿加入,又或是强制与自愿加入相结合的方式。笔者认为,在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的模式上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模式是自愿式的存款保险模式。其设想如下:我国可以考虑在各银行集团内部设立一种由相应成员机构出资所构成的存款保险体系,即国有商业银行的保险体系由国有银行出资,非国有的新兴股份银行亦出资组成自己的保险体系,信用合作社组建自己的保障体系。
第二种模式是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这样的模式从建立时起即要求将国有银行、非国有银行性股份性银行及具有银行性的信用合作体系一并纳入其中。客观而言,要在近期内达到该目的是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各银行体系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不一。再者,我国银行内部的控制制度还很脆弱,现有的监管水平还存在事后性监管的特点。
鉴于上述的种种原因,笔者认为在已有的法律基础及金融发展层次的情形下,我国目前还不宜采取统一的、垂直式的、强制保险模式。相反,我国应采用具有行业自律色彩的存款保险体系,即自愿式存款保险模式。
(四)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按照人均GDP(2007年我国人均GDP约2,450美元)的3倍金额进行赔付;另一种标准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额赔偿的标准赔付。按这两种标准,大约每位存款人的获赔上限为5万元,这样的赔付金额显然较低。一般认为,我国银行保险限额的范围应当处于国际平均水平之上,这主要与我国居民投资渠道单一、储蓄率偏高有关。同时,我国居民储蓄账户数量众多,大部分账户的存款数量均在10万元以下,拥有10万元以上账户的居民,很可能具备对存款机构风险大小的判断能力。所以,我国存款保险限额不应超过10万元。
(五)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风险上存在较大差异,如果采取统一保险费率,既不利于公平,也可能对高风险机构产生负向激励。因而,采取差别费率更适合我国的国情。经验表明,风险差别费率制度形成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鉴于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金融机构可能难以接受过于复杂的费率体系,而且设计一个最优的费率标准十分困难,有效实施风险差别费率体制需要较多的配套措施。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可主要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以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起到一定的辅助监管作用,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
主要参考文献:
[1]jrj.com.
[2]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黄德钊.浅议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J].广西金融研究,2005.2.
进一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逐渐增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增量改革以推进存量改革就变得异常迫切。
农村金融新一轮改革开始进行,各种新型农村机构开始试点。特别是2006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人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始广泛设立。这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的需要。截至2007年末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中国已初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农村的资金需求情况
中国地大物博,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各地居民的资金需求也难免会存在差异。根据笔者对浙江、河南、四川三地的调查,发现农户主要是通过跨期支出来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根据供求均衡理论及对农村资金供求调查的情况,建立以下等式:
D=I+O
I=a(1-b)Y
其中D表示资金的需求,I表示内援性融资供给,0就是外援性融资供给。a表示当地农户的储蓄率,b表示农民预防性资金储蓄率,Y表示当地的收入水平。
通常来说,农户通过跨期支出来填补资金缺口主要是通过自身的储蓄、亲戚朋友的友情借款、当地非正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商业信用、信用社借款等途径获得。其中,储蓄作为内援性的融资,受当地的收入水平影响较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深。农户除了日常生活所必须的开销以外,其余的收入基本上是全数进行储蓄。所以沿海及东部较发达地区,因为收入水平较高,储蓄总额也就相应较高。以浙江的全国百强县长兴为例,普通家庭进行生猪养殖从修建猪圈、购买小猪及饲料进行生猪饲养初期要投入3万~5万元。但是玄坛庙的村民基本上都是通过自有资金解决。再加上东部沿海社保等机制建立较完善,村民安保意识也比较强,多购买医疗养老保险.所以上式中b也就数值较小。所以在东部较发达地区的O就较小,需要的外部资金也不多。
三、针对不同的经济情况,村镇银行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
到2008年12月31日,全国正式开业的村镇银行总共只有70家,其中在东部地区有2l家,中部26家,西部23家。在数量上,三地差别不大。但是70家村镇银行的平均注册资本4516.41万元。其中东部地区平均注册资本8150万元,中部地区2575万元,西部地区平均注册资本为3342万。
1.东部地区发达地区。东部地区的试点村镇银行开设时间短,但是平均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总额两项上都是远远高于西部和中部,特别是广东小榄村镇银行和浙江长兴村镇银行注册资本分别为2.5亿元和2亿元,远远高出同类金融机构的平均水平。这些特点与东部地区本身经济比较发达是有直接关系的。同时,充足的资金也为村镇银行进一步发展资金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在东部地区,普通村民的自由资金较充裕,贷款需求并不强。例如,长兴联合村镇银行所在地长兴县下属玄坛庙全村的总人口1250,2007年的人均收入达到8600元。当地村民主要从事种植业,其中葡萄种植为其特色产业。部分家庭还从事养殖业或是手工业。对于
在东部地区另外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中小企业较多。这些企业往往因为自身规模小,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而被认为风险过大,一般的商业银行很少会给他们放贷。但是这类小企业实际上是很具有潜力的。以山东省的莱商银行为例,从1997年的2000万存款,3000多万的贷款到2007年被英国《银行家》评为中国银行业100强中的第66位,‘噪商银行依靠的就是给中小企业贷款。
事实上,大学生创业多数还是集中在服务行业,整个计划的启动资金并不大,通常都在10万以下。对于东部有着较高注册资金的村镇银行,扶持这样的项目在资金上并没有什么困难。但是因为大学生创业之前往往没有什么经验,创业的失败率较高,目前浙江的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最高只有4%,所以许多银行在给他们放贷之前都有很多的顾虑。
2冲西部欠发达地区。虽然中西部的村镇银行注册资金都低于全国平均资本,甚至调查中的包商惠农村镇银行、北川富民村镇银行、陇南市武都金桥村镇银行这3家注册资金还不足1000万,但是如果发展战略得当,村镇银行依然可以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以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所在地大邑为例,全县占地总面积1548平方公里,辖17个镇、3个乡,各个乡镇的发展情况也差异较大,村镇银行应该分区区别对待。比如距大邑县城10公里的新场镇就是典型的西部地区小城镇的代表。当地没有什么支柱产业或者有规模的企业。青壮年基本外出打工,村里只留下老人孩子,进行简单的农业生产,满足自己的需求。村上有一些小店,经营一些简单的日常消费品,经营资本多为自有资金。整个县城只有一家邮政储蓄。
首先类似于新场镇这样的具有深厚历史底蕴的西部小镇很多,随着旅游资源得到进一步的开发,当地就需要配套建设一系列的食、住、行设施。但是因为本身经济不够发达,自有资金数额很少,而旅馆、饭店的初期投入及运营资本较大,村民必然会选择外向型融资方式。村镇银行要脱颖而出,必须尽早布局,并采取低利率、手续简单的一些真正有优惠性质的贷款,吸引当地村民。
在对村民的采访中我们了解到,他们不愿意选择银行贷款的最主要原因除了利率高以外,就是贷款手续过于烦琐。因为农民实际所拥有的资产不多,而金融机构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往往需要等值的担保、抵押品,所以很多农户的贷款申请都不会得到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村镇银行可以学习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创办的格莱珉银行的成功经验,推广村民联保制度。在格莱珉银行中,每5个人组成一个小组自己进行管理,格莱珉银行给予每个小组充分的信任和权力,组员自己决定以后要做什么,怎么做。每个礼拜5个组员必须有一个讨论。组员之间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村镇银行可以依样画壶,采取相同的策略。而采取联保方式对村镇银行有以下三点好处:(1)因为村民之间是相互非常了解的,基本上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性,所以在选择组成小组的时候,村民就会自行剔除那些有可能不能按时还款者,这可以减少村镇银行在信息审核上花费的成本,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资金安全。(2)形成联保之后,村镇银行只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去检查一下各小组总的资金使用情况,为需要服务的对象提供一些建议,这样就可以减少之后监督上的成本。(3)因为组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必然会产生相互竞争,会刺激各成员,使他们发挥主观能动性,这样不仅可以保证银行的资金安全,而且可以改善农户自己的经济情况,进而带动整个农村的经济发展。
另外,村镇银行在中西部除了在13个国家贫困县、1个省级贫困县设点以外,还有35家村镇银行所在地的经济情况并不是很差,比如大邑。位于成都市半小时经济圈内,大邑工业园区是四川省唯一的现代制造业示范区和四川省首批循环经济示范区,已经逐步形成了以电子通讯、食品加工、服装生产、机械制造为主的“四大产业集群”。种植葡萄来说,由于是特色经济产业乡政府的扶持力度很大。平均每亩地种植葡萄的成本为500元~600元,政府补贴就达到200元~300元。而每亩地的平均年收入可以达到2500元~3000元。农户足以做到自给自足。这种情况下,村镇银行应该把更多的资源放在中小企业和一些规模较大的种植业上。学者们并没有把它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加以研究。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国家金融应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单独研究,这是由它在经济中重要地位及其特殊本质所决定的,著名教授刘丰名曾经指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需要将其重心转向加强国际金融法的研究,逐步建立国际投资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国际货币金融法“三位一体”体系。由此可见其地位的非同寻常。笔者认为,国家金融就是一国对内对外一切金融(货币资金融通)事务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即金融的独立决策权、操纵权和控制权,它包括货币和金融监管两个方面。面对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和争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不断地被弱化并极有可能旁落于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之手,导致发展中国家金融和经济的附庸化和殖民地化。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其国家金融及安全也就无从谈起了。因此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各国家应采取积极而又谨慎的态度来对待它既不能轻易放弃国家金融,又不能不看到全球金融化的大趋势。
二、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金融受到的挑战
(一)美元化。一切经济活动最终都表现为货币问题,货币象征着一个国家的金融,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但
比如说在晋原镇我们了解到,该镇经济情况运行良好,2008年人均收入达到了6315元,比2007年增加了10.3%。在采访期间我们走访了一家王姓农户。从2007年起,他们开始进行双孢蘑菇的种植,现在有差不多3亩的菇田,去年收入非常好,把初期的投入时借亲戚朋友的钱都还清了。现在收入算下来比以前外出打工的还要高。因为产品市场销路好,2009年夫妻两人还准备扩大规模。其实在很多小县城,这样的例子非常多。随着全球经济危机影响的深化,中国外向型经济遭受严重的打击。据估计,现在已有2000万农民工失去了工作。各个地方政府都提出了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广大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村镇银行应该抓住这一时机,和当地的政府紧密合作,为这些农民工创业铺平资金道路。
虽然村镇银行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型机构,大多数的村民对他还不够了解,但是只要村镇银行能够切实把握所在地区的经济特色,对结合这些特色推出合适的业务服务,发挥出区域性银行的优势,相信村镇银行是有能力达到设立时的预期,填补农村金融空白,完善农村金融网络的任务。在1999年1月,阿根廷总统梅内姆宣布,阿政府认真考虑将其经济美元化,即让美元彻底取代阿货币比索,放弃国家的金融,而不再实行目前的以美元为储备的货币体制,即实现政策美元化。随后,拉美很多国家包括波多黎各、厄瓜多尔、巴拿马等都实现了美元化。美元化是通过一种强币向若干国家渗透并部分或全部排挤这些国家的弱币所形成的金融区域化的又一种形式。【3】美元化的实质是放弃国家货币金融,即货币发行权和独立的货币政策以借用强势货币来确保经济稳定的经济政策。但是美元化换来的稳定只是暂时的,美元化带来的后果是货币需求的不稳定和汇率波动,甚至产生通货紧缩。2002年阿根廷再次暴发金融危机,这场金融危机令阿根廷银行业遭受了灭顶之灾,所有银行均出现严重亏损,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央银行监管的缺乏,国家金融完全的丧失,导致外资控制了整个银行体系,即阿经济命脉。阿政府根本没有任何办法来应对这场危机。这种美元化金融体制短期效应是明显的,但是长期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这种以牺牲国家货币和金融,即放弃用货币政策调控本国、本地区经济的手段行为,将使这些国家逐渐成为美国经济的附庸。正因为如此,曾经大量使用美元的前苏联、东欧国家和埃及,在国内经济形势好转后,又出现了“反美元化”现象,美元存款在这些国家总存款中所占的比例迅速下降。
(二)金融市场的过度开放。发展中国家为了充分加入到国际市场,以谋求更大的利益及更好地条件,积极投身到金融全球化进程中,扩大本国金融开放的程度和消除政府的金融管制成为了出发点和目标。这就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盲目地放弃了部分金融。1997年泰国过早地、过度地开放金融市场,撤掉了所有自我保护的屏障,结果导致一场严重的金融危机。泰国金融危机很快发展成为东南亚金融危机,接着发展成为亚洲金融危机,进而导致俄罗斯金融危机和巴西金融危机。引发这些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各国内部,概而言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速度过快,脱离了本国实际经济的发展;2.金融资产的增幅在短期内增长过度、金融机构急剧膨胀;3.未对跨国金融交易和资本的流动形成有效的监督;4.在国内初始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迅速开放国内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资本项目下的货币自由兑换;5.国家内部的金融法律体系不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要求。这些国家普遍忽视了金融全球化所需要的条件和时间,同时也忽视了金融全球化下金融体系不能自动防范任何风险的事实,特别是对于那些制度框架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将带来不可避免的金融风险。
(三)国际金融组织的干涉。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在金融领域越来越依赖、求助于国际金融组织的协调,这些组织利用其所具有的职权不断地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因发生金融危机而需要援助的发展中国家)施加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些国家的金融形成了冲击和影响。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处理金融危机的实践中,往往对被援助的成员国金融进行干涉,迫使这些成员国放弃部分金融1997年l2月3日IMF与韩国签署援助贷款协议时,要求韩国大幅度开放其金融市场,允许外国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大举进入韩国市场,在韩国的外国银行或企业可以全面参与韩国证券交易活动,政府不得干涉中央银行工作等。这些苛刻的条件严重地限制和削弱了韩国的金融,使韩国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独立选择其金融体制以及对外开放进程的权利。许多国际金融法学家认为,这实际上是让韩国用相当一部分金融来换取贷款援助,以摆脱金融危机。为此,韩国公众把l2月3日定为“国耻日”。印尼面临的情况更严重IMF与其签署协议时,不仅要求削减财政开支、紧缩通货及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同时还要求政府实行政治体制改革,这些要求最终导致了印,尼社会大动荡直至苏哈托政权。tSrIMFX~成员国金融如此干预,致使很多国家对IMF采取的行动产生反感甚至对抗,这对IMF的信誉及存在价值带来灾难性的打击,有的成员国或专家甚至提议立刻废除IMF。确实,当一国已不能独立地确定其金融政策,独立地选择其金融体制,独立地操纵和控制本国金融发展,其国家金融将受到严重影响和冲击。
以上所有挑战无不与西方发达国家所倡导的全球化必然导致国家金融弱化的理论息息相关。这实际上是以美国为主导的少数西方发达国家金融霸权的体现。他们完全掌握着全球金融的决策权、操纵权和控制权,不仅是当今国际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而且还是司法者。他们剥削和掠夺发展中国家金融资源,弱化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美元化直接受益者是美国;金融市场过度开放引发的金融危机正是这些倡导者理论导致的必然结果;东南亚国家和韩国在金融危机中不得不接受IMF的援助,IMF趁此对这些国家金融进行干涉,正是美国等发达成员国以不予拨款及合作相威胁,操纵IMF按他们意志行事的结果,这实际上是从发达国家利益立场上提出的改革措施和进程,在很大程度上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有损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所以,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强化金融观念,牢牢把握金融不受损失,是一个必须遵守的原则。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对本国的金融其实是非常重视和谨慎的,对此他们从未慷慨过。在金融上,他们实行“双重标准”,发展中国家必须认清这一点,认清放弃国家金融的严重后果,重新树立新的金融观,在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础上,谋求各国互利互惠,只有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金融新秩序,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金融全球化。
三、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金融的实现
(一)积极参与金融全球化进程.坚持和发展国家金融。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机遇和挑战并存。如果过分担心发达国家的资本控制和剥削而畏缩不前就会痛失良机,被金融全球化所淘汰;然而,不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展战略,全面放弃国家金融也必将陷入困境。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积极参与金融全球化进程时,即要坚持自己的国家金融,又要以发展的观点实现国家金融。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各国金融的相互依赖日趋增大,各国已经、并将达成更多的各种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制度,这些协调制度的本质就是要求各国遵守共同制定或承认的规则和法律文件,以谋求更多的共同利益。以这种协调制度为主导的国际金融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各国的金融,但这种冲击是各国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通过理性选择后自愿接受的,是有利于各国利益和发展的是一种正常行使金融的行为而不是对国家金融的放弃。
(二)积极参与金融全球化规则和制度的制定.努力推动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面对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发展中国家首先要从国际金融制度上为自身的发展争取保障,防止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将一系列不平等条款强加给自己,并进而侵犯本国的金融。IMF的配额及投票决策机制,使IMF受到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成员的控制,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任何想法和意见均无法买现,平等原则失去任何意义。发展中国家在本国市场不成熟、特别是在缺乏对国际游资的协调和监控机制的情况下,开放金融资本市场是不可取的,过早开放易使虚拟资本膨胀,引发金融危机。发展中国家只有参与到金融全球化“游戏规则”的制定中,才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志,才有可能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对金融全球化主导权的垄断,而不至于被动的遵循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规则,才能维护自身的国家金融和经济利益。唯有如此,新的公正、合理的国际金融新秩序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实现。
(三)加强南南合作.促进制定金融全球化规则的力量对比的平衡。在金融全球化时代,发展中国家仍应该加强联系和团结,提高在金融全球化冲击下的整体生存能力,以集体的力量改善自己在国际金融中的地位,逐步推动公正、合理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
(四)加快完善国内金融体制.实现市场对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实现金融和保障金融安全。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和国家金融安全意识,健全法律制度以维护自身国家金融。首先要重视金融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完善科技创新体制。其次,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参与金融全球化进程,促进国内金融体制深入改革,使本国金融体制与国际金融体制逐步接轨,更好地吸收国际金融业的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最后,健全金融监管体制,充分行使国家金融。对于任何一个希望通过金融全球化来分享国际经济增长利益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建立一个实质性的金融化体系是唯一可靠的出路。为此,应其采取渐进式的金融自由化方式,在实施中把握好开放的“度”,有关信用评级、公司上市证券业务、外汇买卖等业务,不能完全掌握在外资手中;其余金融业务可在充分有效的监管机制下逐步开放。
总之,发展中国家只有适度的参与到全球金融化进程中才能更好地发挥金融全球化正面效应,减少其负面效应,才能更有效的保护金融安全,真正实现国家金融,实现国家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秦凤鸣.金融全球化的冲突与矛盾[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l,(8).
[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l、
[3]雷娟.浅议拉美国家美元化.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3)
[4]王贵国.国际货币金融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5]万国华.从亚洲金融危机看[M]法律机制亟待改革的几个重要问题南开学报,1999,(2)
拥厦大入怀
看惯了北方的皑皑白雪、蜿蜒不绝的群山、茫茫万里的林海,在高三的一个午后。我的思绪不觉向南方蔓延。南方的海,小桥流水,白墙青瓦,这些仿佛一幅幅画静静地伫立于眼前。于是在那个炽热如火的七月,我决定报考厦门大学的金融工程专业。
开学第一天。整个厦大人声鼎沸。第一次看到眼前的盛况,我不禁对这个学校充满了期待,对自己精心选择的专业也满怀希望。
入学伊始,我们这些还略带稚气的孩子就迫不及待地要了解厦大,漫步校园的各条小径。随处可见凤凰木及松柏、芒果树。入学的这个季节正值凤凰木开花,远远望去,一大片一大片,满眼都是花团锦簇的景象。建筑的名字也很有趣,男生宿舍叫“芙蓉”,女生宿舍名“丰庭”,教学楼有“映雪”“群贤”“博学”“集美”“同安”……这些美丽的名字、古老的南洋式建筑如同梦境。
当年鲁迅告诉许广平:“这里风景佳绝。”是啊。无论你站在宏伟的上弦场眺望大海。听燕子声声,看百舸争流,还是漫步于幽雅的芙蓉湖畔,感受椰树下绿茵上晨读的诗意,或是徜徉于“情人谷”,听松涛阵阵,你都会由衷地赞叹:太美了。厦大!
触摸厦大,到处都是历史的痕迹。你瞧!校长林文庆用人格书写了学府高风;林语堂讲述并实践了智慧的人生;弘一法师李叔同,从艺术走向灵魂世界,留下悲欣交集的背影;鲁迅,一个因热血而焦灼的战士。留下了不朽的足迹。他们的心血滋养了厦大的人文底蕴。结晶成“止于至善”的校训。
牵手金融工程
四年的专业课学习有苦有乐。每当学概率论、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学、政治经济学等偏理论性的专业课时,我总是做痛苦状,双手合十祈祷上帝给我非凡的记忆力。而学习数理统计、计量经济学等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课时,我总会手舞足蹈。在我眼里,那错综复杂的线条就像一群飞过蓝天的白鸽,清晰而舒畅;那晦涩难懂的公式像一串金色的音符,动听而醉人。
学了四年的专业知识。我终于对金融工程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说白了。金融工程的主要工作类似于信息安全员,为金融投资保驾护航,规避金融风险。工作流程大致是,首先广泛地搜集金融数据、信息,然后运用Excel等软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最后得出结论,并制定出一套能规避金融风险且行之有效的方案,如发行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
大四上学期。我来到南方基金公司实习,这是一家顶级的基金公司。我作为实习生被分到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部做基金投资。亲身体验了一把基金投资员的工作。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每天雷都打不动的晨会,每天清晨,一进入公司。我们就由基金经理带着一起读三大证券报:《中证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读完报后,大家各抒己见,说说他们各自关注的行业昨天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能给我们什么样的信息。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如果你能先人一步挖掘出有价值的资料,那么你在这个行业取得成功的几率势必会更大一些。
在实习期间。我们每个人都有课题,要求在两周内完成。我的课题是“中美利率期货结构比较分析”和“中国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和投资者行为分析”。这是两个很大的课题。认真写都是博士论文了。凭我们现在的能力,要想非常完美地完成是不可能的,还好公司只关注我们的理论功底和分析框架的逻辑性。即使是这样,它们也让我花费了大量的心血。在这两周里,我推掉了所有的应酬。牺牲了与女友的约会。我每天都要看上十多份的证券报。必要时还亲自到各大证券交易市场了解行情,搜集相关证券数据。然后运用Matlab、Excel等软件进行数据分析。两周后。我们被安排在公司的会议室答辩,先自我陈述半个小时。然后回答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的问题。答辩结束,我感慨万千,如果没有学习数理统计、计量经济学等专业课,那么这两个课题我是无论如何也完成不了的。除此之外。我还认识到这个专业需要我们有博而杂的知识,不仅要懂计算机,还要熟练掌握Matlab、Excel等软件。能熟练使用Spss或Eviews等统计分析软件以及熟悉Var、极值理论和其他风险分析模型。
就业有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