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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改革经验

时间:2022-04-30 02:16: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所得税改革经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所得税改革经验

第1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个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 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从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也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特殊国情基本吻合。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未来个税改革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在税率设计上采用超额累进税制和比率税制两种形式。具体来讲就是:对于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收入所得普遍较高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累进超额累进税率。这种设计倾向于重课工薪阶层的勤劳所得,而对于资本拥有者的资本所得却没有起到更有力的调节作用。

(2)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级数过多,对于工薪所得的累进税率级数有九级,而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都为五级。与累进税率级数相拌生的,是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工薪所得最高税率达到了45%。这对于税收和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会造成负面影响,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 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

(3)起征点设定不合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分别规定了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五报酬等各分项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新的修订案,实际上也没有给出一个能够更科学的、禁得住时间考验的扣除费用定义。

二、国外个税改革特征与经验

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最近的一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其基本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综合所得税制是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行申报的现代个人所得税模式。具体地说,这种税制就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各种不同来源得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得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照累进水绿计征所得税。美国和加拿大是典型的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目前西欧主要的国家也已经采用了这种税制。

(2)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也包括对各种特定支出减免税的取消或缩减。有资料显示,英国取消了对新的人寿保险、国外收入、慈善捐款和新的住宅修缮贷款的课税扣除,以及其他一些税收见面和扣除条款。美国取消的扣除包括“第二收入者”扣除、州和地方销售税扣除、招待费用扣除等,还有许多扣除受到限制,如故园经营费用扣除、旅行费用扣除、招待费用扣除等。

(3)个人所得税指数化。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消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主要包括免税额和纳税档次的指数化调整,使税收政策处于一种动态调整的状态,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此外,各国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在积极采用新的手段。特别是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引入信息网络系统,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性,为税务局工作人员提供了有效的征管工具。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

(1)建立新的所得税税制模式。根据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模式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宜将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则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反映纳税能力。因此,在个人所得税计税单位建立上,确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比较科学、合理,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

(2)适时进行财税体制改革进行财税体制改革,适时把个人所得税纳入中央税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中央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把个人所得税逐步纳入中央税体系,符合税制演变的总体趋势。在当前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重要来源的情况下,将其纳入中央税,应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要考虑对地方政府收入的影响。可在目前个人所得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分享收入的比重。个人所得税收入应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及地方转移支付。

(3)确定适当的费用扣除标准成本费用扣除,旨在弥补纳税人为取得某一特定收入的支出。具体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纳税人年基本免征额。该免征额是指对有收入来源的纳税人年度基本免征额,主要用于弥补纳税人本人基本生存费用。二是家庭抚养人口扣除额。该扣除额主要用于弥补纳税人在抚养直系尊亲、子女、无收入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其他亲属必要的支出。在扣除标准的确定主体上,鉴于立法修正往往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实,中央可适度放权地方,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物价水平及其变化情况及时自行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必须大力推进立足于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公平高效。

参考文献:

第2篇

    渐入尾声的此轮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解决了该税种本身的一些问题,也为我国开启全面税制改革做出了具体尝试。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完成了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等方面的调整,再次明确了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但也遗留下不少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需要经过多次的改革逐步调整,有的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很快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何有效设计,便是其中的关键。

    综观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凡采用综合计征的国家,都有一套较之分类个人所得税更为复杂的税率结构。一方面,这样的安排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体现个人所得综合汇算清缴的特征;另一方面,综合税率的有效设计,将对分类所得征收向综合所得征收的转变,有极为重要的激励效应。②

    为此,本文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率设计为核心,既对接现阶段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要求,又体现综合税率设计与分类税率的整体一致和有效。参照渐进式改革方案的主要思路,本文为将来的个人所得税整体推进,提供亟待构建的税率设计参考。

    二、渐进式改革的初始化方案

    个人所得税渐进式改革方案的终极目标,是将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推向具有综合特征的税制安排。在充分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征管环境和征管条件,考虑初始阶段的主要目标以及未来完善的总体构想,本文设计了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初始化阶段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区别劳动与资本所得,区分经常与偶然所得的综合制框架

    依据劳动与资本在个人所得发挥的作用,可以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目划分为劳动所得、劳动与资本混合所得、资本所得。在此基础上,依据发生的频次,又可以区分为经常所得与偶然所得。这样区分的最大特点是,实现了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中的税目划分原则的平滑对接,同时引入了综合制框架惯有的依据所得性质的区分对待、再汇算清缴的通行做法。

    2.纳税申报人标准划定:年综合所得12万元

    建立在综合所得基础上,对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以现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对部分收入项目适用综合税率表进行年度汇总清缴。这一方案的最大特点在于最大限度的减少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充分考虑了信息成本和征管成本,在着重加强对中高收入者征管的同时,部分解决了收入均衡性和费用扣除标准差别化问题。

    3.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设计:费用扣除与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安排,将实现综合收入核算过后的费用扣除,也将考虑综合税率结构与分类税率结构之间的协调。目前的分类所得计征税制,对个人所得的总体把握存在不足,直接导致了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争议、劳务所得的费用扣除不当等问题。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制具有费用扣除公平、计征办法合理的优势,在基本保持现行标准扣除不变的基础上,采用综合汇算清缴、费用综合扣除的办法,将解决分类税制引发的系列问题。另外,综合税率结构的设计,也将进一步改善个人所得税总体税率结构的离散状态,系统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起到平衡分类所得之间税率差异的作用。

    4.纳税人的差别化对待:减免考虑与抵扣激励

    建立以税收减免和抵扣激励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差别化管理办法,有利于适应纳税人收入多元化、社会角色差异化的现实情形,重点实现对低收入者减负,对高收入群体强化征收的基本目标。差别化对待的初始方案:其一,涉及子女抚养扣除的考虑,采用税额减免的办法,为今后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人管理,引入赡养扣除做相应准备;其二,为了尽可能实现高收入群体的税收遵从,社会捐赠抵扣将作为首要考虑的内容。同时,个人所得税抵扣措施的正向激励将引导高收入人群贡献公益事业,还可以为逐步完善差别化抵扣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有益参照。

    总得来讲,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初始方案,是要在真正意义上建立我国现有税制体系中面向自然人的直接税框架。同时,它肩负着部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最终目标。

    就个人所得内涵而言,综合所有收入的计税形式,有利于公平分类所得的税负负担。让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并以此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就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为基础,将其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加总求和,一并计税。就个人所得税现行格局来看,个人所得税从代扣代缴走向综合申报的过程,将在我国税制体系中更好地平衡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税务机关与纳税自然人之间直接联系的起点。

    三、分类所得税税率设计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安排,是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的关注焦点。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考虑起始点税率的基础上结合渐进式改革方案的整体部署,做出优化设计,以实现税率结构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1.“个人所得税改革征求意见稿”的税率标准——工资、薪金所得

    梳理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标准,最主要特征是7级累进。

    表1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综合与分类制下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如果采用渐进式改革方案的总体思路,参考各国的税率设置经验,以及后续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走向综合的现实考虑,本文认为,在税率方面有几个问题需要重新规划。

    第一,综合税率与工资、薪金所得之间的匹配。即按年综合收入12万元以上综合计征和自行申报,年综合收入12万元以下暂不纳入综合制的原则。按年收入12万元全部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每月应税部分适用“个人所得税改革征求意见稿”,20%的税率标准。决定了纳入综合申报的目标人群,未来的个人所得综合税率必须小于或等于20%,才有激励自行申报的动力。

    第二,适当考虑并降低中等收入人群的税负。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第3级与第4级之间,超过4500元-9000元的部分,范围设定比较粗糙。以年收入24万元计算,扣除3500元月度免征额,这一部分可以划定为4500元-7000元(12万元以下)适用15%税率,7000元-17000元(12万-24万元之间)适用20%税率。

    第三,降低中等及以下收入纳税群体的综合税率。而中高收入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可适当提高。我们设计在第4级,即年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0 万元后,从年收入12万-24万元适用税率20%,直接适用下一级的30%税率,不考虑25%的部分。此举是培育中等收入群体,特别是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主要收入形式的这类人群。

    第四,最高边际税率建议降至40%,将提高高收入人群的税收遵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降低,符合国际趋势。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2010)的研究表明,各国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有助于提高高收入人群的税收遵从,降低综合制下高收入人群税收筹划的冲动。此举还将在简化税制的基础上,增加税基总量和纳税义务人数量,提高综合制的征管效率。此外,为了引导其自行申报,这类以上的中高收入人群,将在综合汇算清缴过后,比照综合税率予以部分退税。

    基于上述4个方面考虑,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设计的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标准如下:

    

    另外,条件允许情况下还应缩减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层级。目前改革方案中的7级税率,在世界各国范围内仍属偏多,6级或5级设置较多。

    四、费用:分类扣除与综合扣除

    费用扣除是核定综合税基的准备,也是具有综合特征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关键内容。一般而言,费用扣除分为分类所得费用扣除和综合所得费用扣除。即使在综合制为主的国家,在综合所得税制基础上依然对某些分类采用分类所得的办法。如法国个税综合制当中,对法国本土居民在法属殖民地的所得采取了分类费用扣除,不纳入综合费用扣除,适用相应的分类费用扣除标准。

    作为个人所得税综合制的典型特征,分类所得费用扣除和综合所得费用扣除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联系。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完全的综合所得费用扣除可能僵化税制安排,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区别化的处理。因此,分类费用扣除的特定办法,有利于完整推行综合制。

    就本文考虑的六类综合所得而言,都将面临综合费用扣除的问题,为此做出如下设计:

    

    未纳入初始阶段,综合制改革的个人所得分类项目,延用现有的费用扣除标准,主要涉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产生的费用扣除。分类税率和费用扣除的整理过后,综合税制的税率设计成为接下来的核心内容。

    五、综合税率设计与汇算清缴

    综合税率设计和汇算清缴是连同一体的制度安排。在保持现行分类核算与费用扣除的基础上,汇算清缴是综合税率实施的前提。综合税率设计与汇算清缴的结合,始终是个人所得税综合制改革方向中绕不开的关键一环。本文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过后,沿着渐进式综合制框架,设计了其中尚未触及的综合税率及其汇算清缴内容。

    1.分类税率走向综合税率的前提是综合制框架的有效执行。综合制框架的有效执行,是将先期选出的六类所得汇总金额,然后比照分类税率缴纳。

    2.分类税率之间存在的数量差异,不宜短时间内采用一刀切的单一综合税率,还应继续采取综合制下的区别对待。

    

    从数量关系上,对于高收入群体,即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标准超过20%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他纳入综合汇算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基本思路是,分类税率要与综合税率之间存在级差关系,即分类所得平均税率高于综合计征适用税率。在设置综合税率时,有两个解决此问题的税率设计。

    设计1:工资、薪金所得高额累进部分,予以税收优惠,平衡综合过后与其他所得之间的税率差异。建议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额适用税率超过20%的部分,可按2%退税。

    设计2:将其他所得纳入综合累进税率,同时调低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进与现行其他分类比例税率之间的落差。这里需要大量数据和运算,横向平衡与纵向比较相结合,确定适用综合汇总应税所得的多级税率标准。

    3.综合税率的另一个配套,是综合费用扣除与综合税收减免。抚养、赡养和其他社会公益支出的考虑,将是实现综合税率的必备条件。同时,在征管信息系统当中,对综合税率的适用,也应当谨慎考虑。

    根据税率基本平衡的原则,本文采用累进综合税率的办法,设计了综合税率表。

    

    六、税率结构:综合与分类的平衡

    综合税率结构设计,是使个人所得税具有综合制特征的必要一环,也是平衡综合与分类税率结构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分类税率向综合税率过渡的任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现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构筑分类所得税率与综合所得税率之间的平衡关系。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纵向来看,现行的分类税率结构和分类征收方式实际上形成了11种个人所得“税收”,而设计的综合税率适用的综合汇算所得征收,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总税率。由于加总的综合所得依然存在内部分类,并已经在代扣代缴环节按分类适用了不同的所得税率,因此再向上综合过程,就存在匹配分类税率的问题,这是所谓的纵向平衡。

    横向来看,走向综合与分类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个有阶段性安排的制度设计。我们的设计中,考虑了征管环境约束,也顾及了综合项目的特征,按照六类应税所得先期综合的原则,实现部分的综合税制。由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依然采取分类管理,适用分类税率,那么同属个人所得的此类项目,与将要实行的综合项目之间,存在税率结构的对接,这是所谓的横向平衡。

    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的选择,是贯穿于分类所得税率与综合所得税率之间平衡关系的一个要点。现阶段,工资、薪金所得,大额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四类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和免征额扣除,其他分类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按照二元税制的观点,对劳动课税容易、且适用累进税率,而对资本课税困难、适用比例税率的原则,形成了上述分类税率的基本构成。从个人所得税综合制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综合税率一般具有累进特征,如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等,那么现行的比例税率在走向综合制的过程中,如何取舍成为现实的问题。对于这个现实问题,本文建议把握两点:

    第一,搭建综合计征的框架。目前的任务是实现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的有机结合。综合税率采用累进税率还是比例税率,要依据申报人数、收入总量和分类税收份额综合测算决定。

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细化改革 税目设置 费用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既要立足现实又要展望社会经济的发展;既要让低收入人群获得改革红利,又要让高收入者体现量能负担。让高收入者享用更多社会公共服务的同时,也能依法缴税,为均衡社会分配格局做出应有贡献。总之,应当在调解个人收入、稳定经济运行、体现公平公正方面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首先,个税在调节个人收入、体现公平公正方面发挥应有效力。徐建炜等(2013年)《个人所得税改善中国收入分配了吗》一文中表明,在2005年以前调节个人收入效力是比较显著的,但是2005年以后调节收入的效力逐渐弱化。这主要是由于征税模式落后,税率结构不合理,已经不适应现今社会分配新形态造成的。

其次,个税在稳定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强大的作用。越是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所得税在调节经济运行中的稳定器作用越为显著。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个人收入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为主,经历了近30多年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结构已悄然发生变化,资本性收入占个人收入总体比重越来越大,按照资本衍生的特性,社会贫富悬殊居高不下,全国个人收入基尼系数徘徊在国际警戒线0.45之上。加之个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也日趋增加,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稳定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强大的作用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在介绍发达部分国家采取综合征税模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我国如何细化税目和合理费用扣除及强化征管工作。

一、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征管方面的经验

个人所得税在国外已经有200余年的发展历史,所以,国外的研究理论对我国今后税制模式及征管办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特选择英国、美国两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及征管办法加以简要介绍。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模式及税收征管办法

美国个人所得税1862年开征,1866年,联邦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已经是来自个人所得税。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个人所得税税法。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从一开始就采用综合所得税税制,将家庭作为纳税单位,个人自行申报。与之对应,“毛所得”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概念,《国内收入法典》第61款写明,纳税人取得的除特殊说明之外的、来源于各处的所得均为联邦个人的毛所得。也就是说“毛所得”意味着在一定时期内个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除非是特别说明的不征税项目。此外,美国还单独补充列举了15项应税所得和4项不予征税收入。

在税收征管中,美大量运用了信息技术。美国税务稽查的方法很多,信函审计、现场审计。“一揽子”审计对所有的税种同时审计、大纳税户的小组审计等。但真正在工作中用得比较多的是信函审计,即对纳税人的有关信息通过计算机“交叉稽查”,发现问题或疑问,通过信函与纳税人联系;审计结果用信函通知。严密的交叉稽查措施便成为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上的一大特征。其实,美国90%的稽查都是通过信函审计完成的。美国根本不考虑纳税人是否曾经被预扣,统一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部门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税务部门搜集有关纳税人收入的各种信息资料,并集中在“全息码”下。然后,利用非常强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交叉审核来自两个方面的信息,如果发现问题,税务机关就调出来单审。这样,纳税人都有可能被查。以防被查,在自愿申报时,纳税人就不得不综合考虑,应该如实申报还是略有隐瞒。另外,在美国,较为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和有效处罚与约束机制,保证对偷税逃税漏税者能进行十分严厉的惩罚。

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的税务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较为简单,主要就是罚款。具体规定为:不按时申报罚款25%;不如实提供税务资料,罚款25%;不按时缴纳税款,罚款20%。最高的行政处罚限额可到达100%,税务欺诈的处罚最高可达200%(以上按应纳税额计算),而且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如坐牢。刑事处罚最重为终身监禁。在美国,无论什么性质的罚款都要加收利息,利息=(欠税+罚款)×(商业银行贷款利率+1%),并且按照复利计算。如此严厉的处罚确保了美国居民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并且打消偷税漏税逃税的念头。

(二)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及征管办法

早在1799年,英国就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首次开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诞生地。其税制模式从最早的分类所得税税制到现今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

在征管方式上,英国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支付采用源泉扣缴。这种方法有效地、准确保证了扣缴税款的缴纳,减少了税收收入的流失,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一个重要特点是有比较健全的税务制度。税务在英国是一种纯粹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税务机关与部门之间存在高度的相互信任。税务部门对工作人员有严格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各种标准严格审核否则取消资格。除此,规范的纳税申诉制度也是英国在个人所得税中采取的一项先进措施。当纳税人对征税事务有争议的时候,向该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或向税务局税务裁决官提出意见,也可直接向国会议员进行申诉。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能接受时,可向独立法庭诉讼专员进行上诉。这里提到的诉讼专员是独立于英国税务机关外工作的。包括由掌握税法知识的退休人士担任的普通专员和由税收专家担任的特别专员两类。如果纳税人对诉讼专员裁决不服,还可以继续上诉至最高法院。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构成要素方面细化改革的思考

(一)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下的税目设置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有11个税目,试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后,建议将个人所得划分为劳动报酬所得、资本经营所得两大综合税目,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四项分类税目,综上一共六个税目。劳动报酬所得大税目下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项目;资本经营性所得大税目下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项目;此外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主要考虑在强化大众创业创新、力推精神文明的今天,应激励社会成员多发明专利多运用专利,并从政府的角度保护、鼓励专利及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的出版,在征收个税时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对偶然所得、其他应税所得则单独列示税目。

(二)合理设计每个税目的扣除标准

前一个问题之所以将税目设计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在于既能简化税目,又能按照每一税目合理费用扣除。费用扣除是体现个人所得税改革量能负担、税负公平合理的重要设计环节。对于劳动报酬所得既要应体现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生计保障,还要体现活劳动消耗在高层次补偿的加计扣除和附加扣除,如继续教育或技能提升、旅游度假、再就业耗费等,未来的劳动者补偿不再是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简单补偿,而是适应社会进步后劳动者的扩大补偿和更高的生存风险补偿。从以往的分类扣除转化为大税目的综合扣除,免征额不是应该降低而是应该提高,因为是将以往的几个项目的费用扣除合并了。从人性化的角度还应配合国家二胎政策考虑抚养人口成本、配合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考虑老人赡养成本、配合人们购置生活首套住房按揭成本或无房租金费用扣除。综合这些因素,对劳动报酬所得税目的免征额应按照家庭人口费用做综合费用扣除。笔者以为该标准既要体现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义务承担感和权利获得感,并要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对于资本经营性所得项目,扣除费用应当是考虑“劳动报酬所得“基础上给予二次扣除的问题,所谓二次扣除不是一刀切的,即各项所得统一申报,已经获得“劳动报酬所得免征额”的不再享受二次扣除,没有享受前者免征额的则比照前者免征额扣除。而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作为分类征收项目应体现更多的鼓励优惠政策。偶然所得则建议不再规定扣除额,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合理规划税率设计,既体现税负公平合理又便于操作

我国现行税目税率既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又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建议将第一大类综合税目实行综合征税,使用一个简化的5―6级的累进税率,在提高免征额的前提下,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由于是劳动报酬所得,最高级的税率不应高于资本性所得税率,建议最高税率不高于20%。资本性所得由于其性质和劳务报酬所得不同,在新形势新经济态势下,建议可以采用20%比例税率基础上的加成加倍征税方式。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取得收入的渠道多元化且发生结构性改变,对于创业创新类收入、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相关的收入,建议给予更多的税收鼓励和优惠。通过合理的费用扣除、不同档级的税率以及税额优惠体现个税的优惠政策。

(五)加快个人信息化建设强化税收征管

个人信息化建设涉及到个税改革是否能实现家庭收入信息整合以及家庭综合费用扣除等等的问题,也就是说涉及到综合税制改革是否顺利推行。税务部门应运用好互联网+税务技术,运用好大数据技术。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应由政府出面,整合各方面的力量逐步建设完善。征税即是公共需求又是政府行为,凭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契机完善个人信息登记,并建立好交叉汇总审计网络,将这一改革难点促成为改革的亮点。同时,针对个税的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进行重点监控,为跨境商贸、投资等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重点税源重点管理。总之将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征管全过程都纳入信息系统,实现税务―银行―单位―其他政府部门间网络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系统,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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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袁武林.信息不对称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D].上海海关学院,2016.

第4篇

[关键词]累进税制边际税率个人所得税

一、 引言

伴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还是不减,究其原因还是许多学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的边际税率设计的不合理: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所谓边际税率是指应纳税额的增量与税基增量之比。即,其中,tm代表边际税率,T代表应纳税额的增量,Y代表税基增量。假设收入增加1元,应纳税额增加0.5元,则边际税率就是50%。边际税率反映税基每增加一个单位,适用税率变化的情况。实践中,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被等同与边际税率。保罗・克雷・罗伯茨在其所著《供给学派的革命》一书中,将边际税率定义为对新增加的说的税率。对个人所得税来说,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所以这个变量就是人们每多挣1元钱所征的税收占的比例就是边际税率。当然政府部门不可能对每增加1元钱所征的税都作出详细规定,即边际税率不可能真正细致规定到每一元钱,一般把500或1000或者更多作为一个变量增加的单位,即税收级次或纳税档次。那么对每一个档次说实行的税率就是边际税率。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适用的超额累进税制。对不同类型的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边际税率不同,这就使得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所负担的税收不同,从而产生了税收差异,而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征收趋向与综合征收。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不同边际税率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元适用最低边际税率5%,对超过100000元的适用最高边际税率45%。

2.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的,适用最低边际税率5%,超过的适用最高边际税率35%。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设X为应纳税所得额,K1,K2分别为工薪所得和个体工商户所适用的边际税率, T1,T2分别为前后两者应纳税额,为两者应纳税额之差,通过分析计算得到下表:

由此可见:当X≤500时,K1=K2,=0,两者应纳税额相同;

当X>500时,K≤K2,<0,工薪阶层应纳税额小于个体工商户。

这说明我国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适用的税率大于或等于工薪阶层所适用的税率,相应的税收负担也大于工薪阶层。实际的情况是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担风险,有风险收益,所以,在全月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得到的税后差异理应比工薪阶层大,可我们得到的结果与此相反。我们假定人都是理性经济人,当然会选择少承担风险,从而走进风险较少的机关,而不去创业。

三、我国工薪所得边际税率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工薪所得所采用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即边际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45%,也就是说对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边际税率,高收入者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当前,我国就业者的月薪大部分都在500元~5800元之间,个人所得税主要由这些普通收入阶层所负担,适用税率10%的人数为35%,负担了所得税的37.4%,适用15%的人数为12.4%,负担了个人所得税的47.5%。如果把我国的工薪阶层按所得额分为三档:低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现在递增的边际税率也是不合理的。

1.对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边际税率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个人所得税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对较低收入的人少征税,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这是毋庸质疑的。

2.对高收入者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是不合理的。我国现行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下,很少有人能达到,行同虚设。但这样,会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过高,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总体税率偏高。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会产生替代效应,当边际税率过高时,人们即会以闲暇替代劳动,从而挫伤高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即使人们不会选择闲暇替代劳动,他们逃税避税的行为更加严重,加大了征管难度,降低了效率。因此,应该对这部分人适用中等边际税率,既保证税收收入,又不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不产生大的替代效应,从而提高了效率。

3.中等收入者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军,应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收入作用。

四、结束语

综合上面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内部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以后,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成为新的研究课题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我国应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步伐,使之更好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邬斌锋孙琳: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国际关系学院学报[J],2006年第3期

[2] 刘怡聂海峰:中国工薪所得税有效税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J],2005年第6期

第5篇

【关键词】所得税;现状;改革

1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税收负担不公平,税率结构不合理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税制征收的方式。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这种模式可以节省征收成本,但是不能很好的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使得公平原则有所缺失。这样的征收方式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更多纳税的现象。所以,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很难体现公平合理。

1.2 免征税额标准不科学、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未考虑纳税人赡养老人、家庭负担、子女抚养与教育等因素,而大多数国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考虑到了纳税人的特殊情况,允许扣除家庭成员的赡养费、抚养费、子女教育经费等之后进行纳税,体现了人文社会的人文精神和公平原则。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统一标准扣除,方便了操作,却忽视了纳税人的特殊情况,造成了税负不平等现象。

1.3 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其申请、审核、扣缴制度都不健全,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款的征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使其纳税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1.4 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我国收入处于中间阶层(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只占到个人所得税总额的5%左右。目前的所得税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资,而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工资,依靠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1.5 偷税现象严重

我国现行的个税政缴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对有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漏洞较大,七级税率档次中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被普遍使用,后三个税率只为占极少数的高收入者设置,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税率越高,被征收对象偷税漏税的动机越强烈,富人逃税、明星偷税的现象屡见不鲜。

2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存问题的成因

2.1 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某些方面设置上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世界上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较低,征收手段比较落后,我国现阶段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2.2 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不科学

在目前的税率结构下,导致了收入来源多的个人扣除数额大、扣除次数多,违背了量能纳税的原则;扣除标准过低,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符。在扣除中未能充分考虑人民生活中一系列的开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以统一的定额进行扣除,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单身纳税人和有抚养义务的纳税人在取得同等收入的情况下,其负担能力是不同的,造成了税负不公。

2.3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4月的报税季节,所有的纳税人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上缴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行为给予五倍以下的罚款,致使许多纳税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由于处罚没有规定下限,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2.4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是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工薪阶层在发放时已直接将税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可以通过税前列支进行“合理避税”。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就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利;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只有这两方面能够和谐发展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3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3.1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考虑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因素

个人所得税作为大多数国家开征的税种,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征管措施为我国的税制改革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和做法。我国应在减少税率档次、降低各档次的边际效率、通过堵塞税法漏洞来扩大税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改革。应该从具体的国情出发,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有待进一步提高,收入差距有扩大的趋势,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等都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时着重考虑的。

3.2 单一税改革方案

单一税受到了中东欧一些国家的青睐,单一税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些国家实现了就业高速增长、GDP的稳步增长,吸引到一定的投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正面临着税制模式的转变,“单一税”方案不会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单一税率在我国不具备可行性。我国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的现实下,还需要个人所得税发挥较强的收入分配效应。“单一税”的理念能够为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

3.3二元所得税改革

2003年我国已提出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实质上是一种二元所得税模式。虽然确立了新的模式,但改革仅仅局限在费用的扣除标准上面,对于改革的探讨集中在具体的要素设计上,可以说是税制改革取向的偏离。目前我国大多数居民的劳动所得仍然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大多数高收入者的财产性所得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要实行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主要是如何对不同收入阶层征税,需要慎重考虑制度设计。

4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4.1 在税制改革中准确把握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5.8%,不仅低于OECD国家平均30%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8%的平均水平。应适当提高综合所得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应加快清理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同时,发挥财产税、消费税等税种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加大对低收入者的扶持力度,逐步时间收入分配的公平化。

4.2 对综合所得按年征收,对分类所得按次征收

同OECD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征收范围相对偏窄,应将课税范围的界定由列举法改为概述法,进一步拓宽税基。

为克服现行税制弱累进性、有失公平、易于逃税等缺陷,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比较理想。将经营所得、劳动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及其他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实行按年征收;对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所得等继续按分类所得,实行按次征收。

4.3 选用简化的税率表,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率体系过于复杂,边际税率过高,应对分类所得坚持按20%的比例税率按次征收,对综合所得实行简化的税率表,并降低边际税率。可将工薪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所得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合并,选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并扩大税率级距,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到35%-40%之间。这样可以吸引和留住国际人才,增加国家税收竞争力。

4.4 个人所得税征收可考虑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以家庭为单位更能体现一个人的真实经济负担情况,也更能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应把对家庭行为的调节作为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础点,既可以选择以个人申报纳税为基础的个人申报制度,也可以选择以家庭申报为基础的联合申报制度。

选择家庭课税能更有效地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两个核心的自身因素:宽税基、累进税率。家庭课税制有利于拓宽税基,对所有收入均实行超额累进税制,还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

4.5 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注意增加财政支出的透明度

我国应构建“赏罚分明”的纳税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纳税人的氛围,激励公民主动纳税,实现纳税人从内心认同相关税收政策、支持纳税、自动报税。逐步建立纳税信用制度,提高信用对公民的制约力,使符合条件的公民积极主动、诚实客观地申报纳税。同时政府的财政活动应该被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政府财政支出的信息应做到及时向社会民众公开,并注意听取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向的意见,使得财政资金确实能够为民众提供更好的满足大家需要的公共产品。增加财政支出的透明度,使纳税人成为国家的主人是增强纳税意识的重要手段。如今,许多税务部门实行办税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的做法值得借鉴。在与税务部门打交道时,纳税人有权得到礼貌而周到的服务;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纳税人可以提出异议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等等。这些权利的享受,有助于纳税人进一步密切自己的纳税义务与国家利益的关系。随着纳税人纳税观念的逐步转变,中国的税收状况将出现本质上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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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税率 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

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能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而且在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且其地位在不断上升,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但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影响其功能的发挥,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问题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角度来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客观上存在着制度落后和实施乏力的状况,其主要问题可以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两大方面反映出来。

(一)税前扣除项目不公平

我国个税的征税对象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共计11项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如股息、利息、红利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所及的范围几乎包括了纳税人的全部所得。但另一方面又规定了12大项的免税项目,比如说: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工资薪金部分的差旅费,误餐补助,福利费等免收个税。由于目前我国的税制不配套和缺乏严密的纳税申报制度与征管手段,这些免税项目常常被企业利用进行偷逃税。

(二)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不能体现纳税人税负的公平合理

1.税制设计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

普通工薪阶层税率偏高。如今工薪阶层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如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仅仅从这个公式上我们可以看出这是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低收入者免征个税而高收入者却大量的脱逃税款,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了纳税的主体,这是有为个税设置的初衷的。

2.累进税制不足以体现公平,边际税率过高。累进税制的最初目标就是公平原则看,就是高收入高赋税,低收入低赋税。配合社会福利制度,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进行调节,客观上起到一种劫富济贫的作用。累进税的规则越繁杂,说明、计算就越麻烦,纳税的成本也就越高。这样,在保障公平前提下,效率并未有效体现。客观上,还引导纳税者过多的是考虑如何避税,而不是创造来增加自己的财富,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升。

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累进税率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45%的最高累进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

累进税制在时间跨度上实际上有违横向公平原则等问题。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期(以月份为标准)的情况下,相同所得就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3.免征额设计不合理。虽然我们已经从最初的800元的增加到了3500元,但是按照现在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这个免征额的设定依然是不合理的。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税款的代扣质量并不高。甚至出现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的现象。这个现在的普遍存在,不但使国家减少了大量的税源,而且会让大部分认真缴纳税款的公民产生不公心理,从而对纳税产生抵触情绪。

(三)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

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建立起统一的个人收入记录系统和家庭收入记录系统以及个人信用记录,个人家庭信息不透明等复杂的情况使得我们的个税改革困难很大,但是不改革的话,长久以往个税制不仅不能够实现设计的初衷,反而会更加拉大贫富差距,引起社会的动荡。

(一)规范减免税项目,针对易出现偷逃空间的项目严格监管

在扣除项目中,原来的扣除项目是可以保留的,但是要明确的是在监管上要落到实处,比如说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的时候,要把重点放在福利费、差旅费、成本费用等的审查上,至于公积金项目目前比较可行的是各地区各行业因地制宜的制定最高的缴存比率,并严格执行。

(二)调整税制政策,体现公平

个税应该改变以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为重点征收对象的模式,应以收入呈多元化,收入较高群体比如说:演员、私营企业主、律师、富豪、企业高层管理者的等等为重点征税对象,应当让这部人员成为个税征收的核心。

对于勤劳所得应该采取低税率,对于资本所得和一次性偶然所得应采取高税率。对逃税行为实行高额罚款,强制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个税起征点实行指数化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实行指数化。每年根据CPI的变动情况,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剔除通货膨胀的影响。

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采用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扣除额,是随纳税人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的方法来进行。已婚夫妻双方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缴税,未婚单身者则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缴税,并且对抚养子女或者瞻仰老人采取差别征收。这则使得征税及合理又公平。在个税起征点上国家也应该在不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的情况下使得更多的老百姓得到实惠,减轻目前工薪阶层家庭的生活压力。

(四)大力强化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方式,也是控制税源和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主要途径,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税务机关应真正把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实处。应强化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团等一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必须依法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五)提高征收管理手段

再科学合理的税制设计也要落到实处,税制设计和征管管理二者相辅相成,如果没有有效的征管机制那么税制将是一纸空文。我们目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进行改进:

1.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监管,培养经验丰富的税务稽查人员。对重点监管对象除了进行常规的例行检查外,还应该加大专项检查的力度。

培养大批精干的税务稽查人员并专门设立针对高收入群体征管的部门或者是形成一个体系,因为高收入群体大部分具有较高的智商和反稽查能力,特别是在我国没有建立透明的存款实名制等情况下,查清这部分人员的税源收入,就需要优秀的税务人员,根据当前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引进专业性的中介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以及各行业中的经验丰富的财务、审计、侦查人员等一起来构成一个人才库,这个不一定需要专职,兼职也行,进行检查时随机从人才库中抽取人员或者中介机构组成检查小组,切实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

2.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个人收入隐形化是困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大难题,能否实现隐形收入显形化是个人所得税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加因此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逐步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加强和先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共同打击偷逃个税行为。

3.应增加建立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并在涉税事务中强制使用是实施税源监控的有效手段。我国在建立纳税人识别号方面刚刚起步,有必要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征管实践中加速推行。

4.逐步培养纳税人积极主动纳税的意识。国家可以通过政策法规上的规定,一方面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使偷逃税者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并逐步改变我国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大部分公民体会到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从大的层面上是惠及千家万户,从小的层面上也能让大部分纳税者感受的税收代给自己的实惠,愿意成为纳税的一员。

总之我们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时候,不应该仅仅把眼光放在其中的某一方面上的,个税制改革一项复杂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的不仅仅是单纯改变一两个税率或者是起征点那么简单,这是一个涉及广大民生的以及各种利益的平衡以及公民纳税意识改变的问题。

国家应该针对我国的国情,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要充分结合本国实情,不能急躁,一步步的进行改革,先改革社会上争议较大但相对来讲比较容易的见效的项目,比如说起征点的改变以及在税收征管上的改革,然后在根据实际情况的改变,来相应的进行整个税制的重新设计,这样一方面有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为我国的税制改革积累经验,总之个税的改革任重而道远,虽然困难重重,但前途肯定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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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改革 量能负担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回顾

我国1993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这次改革之后,我国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此后,国家又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多次修正,主要涉及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费用扣除标准的改革,税率的下调等。其中对于费用扣除标准进行多次的调整(2006年从800元调高至1600元,2008年调高至2000元),在2011年起征点调高至3500元,这些变革都旨在减轻中低工薪阶层的税负,力图符合量能负担原则。但是在分类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存在很多公平性的缺失,并且在费用扣除及税率结构等很多方面仍未能对量能负担原则进行彻底的贯彻执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很多缺失。本文将从量能负担原则角度出发对个人所得税的确实展开分析。

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分类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缺失

在税制制定方面,我国采用分项征税制,分项税制意味着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应税所得对的项目或者次数均有较大关联。纳税人的收入、项目来源、纳税次数综合决定了不同的税负。例如,假定一人的全年所得额均为12万元,但该部分收入归属的收入来源不同,该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也截然不同。当收入全部为劳务报酬所得时,应纳税额最高为19200元,而全部为工薪最低为8940元。量能负担原则核心思想即在于具有相同负税能力的个人应纳相同数额的税,因此现行所得个人所得税模式实际上仍旧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使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作用失效。

以上例子主要阐述了收入归属项目不同所造成的税收公平失效,而纳税次数不同同样会造成个人所得税的纵向公平缺失。例如,若有两人其分别按工薪所得及劳动报酬所得纳税,工薪所得按照12个月计,假设劳动报酬20次,尽管从全年收入来看,工薪所得收入大于劳动报酬所得收入,但因为两者的纳税次数不同最终导致纳税水平存在差异,全年收入较高的乙反倒缴纳税收较少。从此方面来看,分项分次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先天性的公平缺失,不能较好体现地量能负税原则。

(二)费用扣除制度难以体现量能课税原则

我国现今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个人作为征税对象,税制制定最初应是以简便易行为初衷。但是这种扣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没有充分考虑家庭纳税能力的不同,一刀切的制度并不能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家庭纳税能力不同这个问题上。个人应纳税额尽管相同但其实际纳税能力却不相同,所承担的纳税压力也各不相同。例如,甲和乙两个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数量性质等条件完全相同,但两人的家庭情况不同。甲是家庭唯一的劳动力,需供养家里的老人和妻儿;乙是也是其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但其妻也有一定的收入,两人一起负担家庭的主要开销。在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下,甲、乙两人的应纳税额均完全相同,但是他们因家庭负税能力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实际纳税能力。

(三)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

现行的税率结构中,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其实远大于工薪人群,这种差异主要源于两者税率结构的不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适用5%~35%的7级累进税率,因此于二者而言,相同的收入在不同税率结构下所负担的税收是截然不同的,个体工商户的劳务所得往往高于工资薪金所得。例如,同样是96000的收入所得,对于工薪阶层而言,96000的年收入适用税率为15%,应纳税额为6600元,而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其年纳税额为19050元,远高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因此,不合理的税率结构设计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大不相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普遍偏高,这种设计有明显的轻视生产经营所得之嫌。

三、合理负担原则下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未来构想

(一)分类税制向混合税制转变

如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不同的特点,综合税制模式优势在于较多考虑到公平税负,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要求较高的相关征管条件;分类税制模式则恰好相反,其具有最差的公平性,但对征管约束较为宽松;混合制税制模式较好地兼具前两者的优点,既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能适应税收征管等约束条件不是很完备的税收环境。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是分类税制模式,虽简便易行,但从前文分析得知,分项分次计税的税制模式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反观其他国家,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制税制模式。因此或许未来我国可以逐渐提高征管效率,逐渐转变我国的税制模式,由分类税制模式逐步向混合制税制模式转变。

(二)调整税率结构,简化税制

为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效率相统一,设计科学合理的税率结构十分重要。从国外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趋势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进行税制改革。从原则上来说即是降低税率、简化税制,从具体内容上来说,则是减少累进档次,降低税率。在对个人的综合所得进行课税时,各国所采用的累进税率档次各不相同,但一般不超过6级,多数国家采用4级税率。例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幅度为10%~35%,累进档次为6级,英国的税率幅度为10%~40%,累进档次仅为3级。

(三)规范费用扣除项目

在费用扣除项目方面,现行制度并未将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纳入制度考虑范围,一刀切的费用扣除制度并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在这方面,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重新对费用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可以考虑将费用扣除大致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基本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为为获取收入而支付的直接相关的费用;第二类为生计扣除项目,为纳税人为维持家庭及个人生活的费用。

四、小结

总体来看,量能课税原则都在所得税法领域发挥着基础指导作用,这一原则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指明了方向。量能课税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指导改善公平缺失问题,但是在这一原则指引下,不仅需要从税制设计、征管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更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综合考虑,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的建设,使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更好地体现量能课税原则。

参考文献

[1]崔治文,杜延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社会公平考量[J].财政研究.2005.(12):11-13.

[2]高凤勤.论基于分配正义视角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J].地方财政研究.2010.(6):18-22.

第8篇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然成为我国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尤其是必须正确面对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以便为了实施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服务机制改革。

一、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重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控。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行的是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对于普通百姓进行随机抽查,而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跟踪监控,一旦怀疑某位高收入者虚假申报,便会对其真实收入和银行账户进行审核。美国有着严密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收支记录和交易行为等都在银行的电脑中有记录,税务机关通过信息交换和数据集中处理,便可全面清晰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因此美国的偷逃税现象很少,征收率达9O%左右 。

二、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岗位责任欠明晰、监督乏力,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法治化程度

以相关涉税事宜的审批为例。第一,传统的审批程序由县(区)局职能科室根据基层管理分局传递的资料和签署的审批意见进行二次审批。由于职能科室一般不参加实地核查因而在审批时主要审查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备填写是否规范章戳是否齐全,造成真正了解情况的人不审批,不了解情况的人承担审批责任使最终的审批流于形式。第二,审批环节众多,表面上看起来审批过程非常严谨而实际操作时.一级依赖一级,疏于认真把关。第三,各种审批项目以金字塔方式向上传递最终汇集到少数人或个别领导身上由于审批项目过多.最终的审核人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一一审核资料,审核签字没有实际意义。第四,解决一个问题往往涉及不同管理层级的若干岗位和部门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较为明显的重复、掣肘现象。

2.纳税服务不够深入细致,服务层次得不到真正的提升

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一些地方尽管主观上想改善纳税服务工作但实际工作中一直走不出侧重于服务态度和硬件建设的怪圈致使纳税人反映的服务效率较低、办税手续繁琐、中间环节过多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不能满足纳税人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三、解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通过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结合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综合我国现有的国情,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为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奠定基础:

1.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

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便使用计算机对税收实施信息化管理。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网络、电话和金融机构等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支付的电子化。美国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日、每周或每季自行通过美国联邦税款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通过该系统缴纳,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达到90%左右。加拿大税务机关实行全国联网,在税收预测、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审计等环节都实现了信息化处理,并通过商进行电子报税和纳税人自行电子报税,目前电子报税率已达95%。德国通过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统一的申报软件,加快了申报的速度和质量,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委托税务机构进行申报,其电子申报率超过90%。

基于以上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可以考虑建立自己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并实行全国联网。同时,与相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单位建立联系,进行个人信息的无障碍交流。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有效的个人税收征收管理、监管体系,就可以有效的抑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2.实行税收代码制度

瑞典是实行税收代码制度比较典型的国家,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拥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这个号码用于税务申报、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缴费等其他一切经济活动,管理十分严格。通过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阅纳税人的缴税情况以及个人的不良信息。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这个税务号码掌控纳税人的一切收入来源、经济活动情况和财产状况。纳税人去世时,税务部门还要根据该纳税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征收遗产与赠予税后,再核销该号码。如此严格的税收代码制度完善了瑞典的税源监控体系,也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了信息控制基础。德国也实行税务编码制度,而且追诉期非常长,并适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因此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极具威慑力。同时对于那些依法按时纳税的人,德国税务部门则以奖励纳税信用等级的形式提高纳税人的消费信誉和工作机会。这种奖惩分明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为德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扫清了障碍。

为了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我国也应该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以居民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唯一的识别号码,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进出与身份证号码绑定。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建立公安部门、派出所、工商局、税务机关等机构部门的信息共享系统,方便税务人员日后进行税务审查。

参考文献:

[1]王淑芳.试论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弊端及改进建议[J].商业经济,2009(3).

第9篇

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是保增长、控通胀,而问题焦点在于财政政策如何发挥更大作用?如何针对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实施“点调控”?近日,部分专家对于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优化结构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实际功效,以及进一步加大投入、推进税改、完善补贴等方面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和严峻的国内经济形势,专家建议,涉及全局、惠及整体的税收政策应尽早出台。

在美国金融风暴加剧、全球经济衰退的影响下,中国正面临着经济增长下滑的风险。统计数据显示,继今年7月全国税收收入增速大幅回落后,8月份税收收入绝对额和增长率再创今年以来单月最低水平,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了31.9个百分点,比今年、一7月份回落了19.2个百分点。

税收增速大幅回落的主要原因是,下半年国民经济已经出现增速减缓的运行态势。企业利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外贸进出口、商品房销售面积、汽车销售量、证券业、保险业、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营业收入等,增速均有不同程度回落,有的甚至出现负增长。股票交易等持续低迷,导致证券交易印花税大幅减少。

今年以来,面对国内国际形势出现的新变化,财政政策在宏观调控中进一步发挥作用:针对国际需求减弱、人民币升值、成本上升等给出口企业带来的压力,上调了纺织品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针对一些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融资渠道不畅等问题,中央财政加大并引导地方财政增加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并停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针对受国际市场影响股市大幅下跌的情况,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减少投资者交易成本,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这些举措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体现了财政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对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专家提出,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和严峻的国内经济形势,财政政策应在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大作用,在进行有针对性的局部、重点调控同时,还需进一步加快税制改革,使一些涉及全局、惠及整体的税收政策早日实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认为,眼下,增值税改革向全国推开已经到了最好的时机。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来自于增值税的收入已经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43%。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带来上千亿元的税收减少。这意味着,增值税转型的全面实施,将对企业有明显的减负作用,有助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此外,增值税转型改革减少了生产环节的重复征税,隐含在和增值税有关的这些商品上的税收减少了,企业的产品就有了降价的空间,这对从源头上控制通胀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自2004年7月在东北三省启动以来,如今已经进入第五个年头。从试点情况来看,改革效果基本符合预期。去年7月,改革试点的范围扩展到中部地区26个城市,今年四川汶川地震发生之后,增值税的转型试点再拓展到地震灾区。这些地区基本上都延续了东北三省的改革试点方案,没有太大变化。这表明增值税改革试点是成功的,试点经验也已经成熟。

高培勇认为,在全球经济放缓、外需减弱的情况下,扩大内需应当成为“保增长”的一项重要任务,个人所得税改革需要尽快实施。国家早就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即将现行的分类征收改为综合征收。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纳税人的收入,也考虑纳税人家庭赡养人数、买房置业、教育投入等多种支出因素。在全球通胀加剧的大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有利于减轻居民负担,增强抗通胀能力,对促进消费具有积极作用。

第10篇

一、地方税制体系的设计应充分体现中央和地方的双重要求

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时建立的,其后在收入划分方面虽有多次调整,但基本框架未变。1994年税改初步确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税收制度,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税改出台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为了改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持续下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持续下降的局面,这次税改较多地考虑了增强中央可控财力,在地方税制的设计与建立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地方税缺乏主体税种,收入规模小、税源零星分散,调节经济的力度弱等,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财权上收、事权下移的趋势,导致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等。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应建立完善地方税体系,既考虑中央的宏观调控效果,也要考虑地方的发展需求,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地方税应具有“地方”特点

地方税如果没有体现“地方”特点,就谈不上地方税。现行的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体系中,一些地方税有演化为共享税的趋势,共享税也不规范。地方税首先应突出“地方”特点,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地方税制在适应一般地区的普遍性安排的同时,还应有适应老、少、边、山、穷地区的特殊性制度安排。地方税应有区域特点,可以省或大区域为界。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相对灵活的税权。尤其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早已有原则性规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授权。但是,在实践领域进展不大。国家出台税收政策,当然应以全国的普遍情况为背景来设计,但也应尽可能照顾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适当考虑一些特殊地区的特殊利益和需求。现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税收自主权不仅极少,而且与一般地区并无多大差别。在新一轮地方税改革中,希望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多一些相对灵活的税权,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少数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地方税制改革应整体设计,分步实施

地方税制的改革完善要纳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整体设计中,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第一完善地方税的税种。现行地方税法规、政策有的滞后,不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社会形势,有的又过于超前,可操作性不强。税制改革要有阶段性目标,先从容易做的开始,逐步推进。当务之急是把现有的地方税种完善起来。地方税的法规条例有的还是上世纪50、80年代的,已不适应现状。第二拓宽地方税的税基,扩大地税规模。在时机成熟时开征一些新税种,如物业税、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等,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一些相对固定的政府收费项目,也可划归地税管理。以后各地地税系统的工作应是两个方面,一是地方税收,一是比较固定的行政收费。现在强调建立节约型社会、节约型机关,而多头收费,各自为政,造成收费成本过高,征收不规范,管理相对人奉行十分不便。费改税改一批,而对近期不能改税的政府固定收费统一由地税部门收取,这是拓宽税基、扩大收入规模的重要途径。这不是为部门利益考虑,而是为了节约行政成本,优化行政服务,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各税种之间要协调

分税制后,现在税收收入按税种分别划分为中央、地方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按收入归属,理论上现有税种被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但现实中,各税种之间的衔接、协调仍有许多欠缺。在税基方面,一些税种有交叉;在一些具体规定上也有许多方面需要补充完善。如一个纳税人同时欠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时,应按什么顺序清缴(包括是先清欠税款,还是先清缴滞纳金)呢?现在没有明确,由各地执行把握。而当企业资金不足以同时缴纳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时,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就会发生冲突,国、地税系统之间就可能发生竞相对纳税人施压以求争先入库的矛盾。现在在一些税种的会计处理上,也存在不够协调的问题,如对纳税人流转税的减免不能列入所得税扣除项目准予扣除,又构成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使盈利纳税人实际上享受的流转税减免额少于批准额。另外,各税种的税目、税率之间也应协调配套。

五、税收优惠政策要与财政政策,特别是转移支付政策相配套

减免税优惠政策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长期看对税收的增长也是有利的。但减免税也影响了当期税收的增长,在一些贫困地区,财政支出压力大,减免税若没有相应的转移支付政策相配套,地方财政难以承受。如广西有一个市糖业是其支柱产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制糖企业所得税由33%降为18%,由于财政政策不配套,该市财政缺口很大,只好打报告要求延缓两年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情况在发达地区是不可想象的。而在广西一些贫困地区,财政十分艰难,地方政府呼吁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地方财政收入时要考虑地方的承受能力,与财政政策相配套。如取消农业税、屠宰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导致乡镇财政收入锐减,但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滞后,人员没有相应精简,财政负担依旧,因财政转移支付跟不上,乡镇级党政机构缺乏稳定的财力支撑,一些乡镇财政举步维艰。

六、应很好地研究借鉴国外地方税法律政策和管理体系的优点

国外实行分税制,有很多成熟的经验,一些方面完全可以洋为中用。如在大的原则方面,事权、财权和税权相匹配,给地方以一定的税收自主权,这一分税制的基本原则,就很有借鉴价值。税收自主权可因税种的不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在的政策表面上看一视同仁,其实由于各地客观条件存在差异,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利于经济社会落后地区的发展,这也使我国税制的科学性、公平性受到影响。

七、关于当前地方税改革的几点具体设想

一是要合理确定地方税税种。科学合理地确立地方税税种,是实现分税制的核心,也是构建科学合理的地方税体系的前提,其实质是在保证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的基础上,如何确保地方收入的稳定来源,保证地方政府与事权相适应的财力。第一,要稳定营业税征税范围,减少增值税改革对营业税的侵蚀,改变目前按部门、按行业划分收入的做法,将营业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此外,在费改税中应及时将部分收费项目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扩大营业税税基。第二,将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城乡建设税,改变现行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附征办法,改为按流转额确定税基,扩大征税范围,内外适用,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内外一律征收。第三,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合并为财产税或物业税,对内对外统一征收。第四,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资源的税额标准,限制过度开发不可再生资源。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纳入征税范围,以支持环保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如广西可根据各市、县的资源使用情况列举增加非金属矿产品的征收品种等。第五,将现行印花税、契税合并为新的印花税,规范和扩大印花税征税范围,将新的《合同法》中列举的合同以及权属转移书据全部列入征税范围,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属转移书据提高税率。取消现行印花税轻税重罚的规定,强化征收管理。第六,将现行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使用税,对内对外统一征收。尽快开征燃油税,纳入车船使用税一并征收。

二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征收,按率分享。建立以法人为纳税人、扣除项目规范统一、税负公平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税率、统一税基,取消不公平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应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的做法,实行属地征收,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享,以利于加强税收征管,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

三是加快清费改税步伐,尽快改变费挤税、税费越位的现象,结合农村税费改革、清费立税改革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把一些明显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如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改为征税。

四是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并确定为地方税种。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有的国家中甚至已成为主要税种,为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同时,为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为治理环境污染提供必要的资金,有必要开征环境保护税。

五是完善个人所得税,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内外个人扣除不统一、分项征税项目多、免征额低、各项目适用税率和扣除项目不一、计算复杂的状况,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内外统一的无差别的个人所得税制。考虑到住房、医疗制度改革及物价上涨的因素,应适当提高个人工资薪金的免税额。

第11篇

关键字:税制改革;内容;意义;建议

1 营改增

1.1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是由国内外形势所决定的。从国际形势来看,当前世界经济复杂多变。从国内形势来看,我国面临着经济下行和物价上涨的双重压力,经济增速开始放缓。“营”“增”两税并存的弊端。1995年至2011年,我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平均达到50.7%。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确立了“营”“增”两税并存的局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与营业税分立并行的弊端日益显现。因此,我们必须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物价。结构性减税政策是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中“营改增”税制改革则是结构性减税的重点。

1.2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存在问题

“营改增”税制改革仍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增加纳税人核算成本和税务机关征管成本。目前,除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外,现行的增值税税率实际上有17%、13%、11%和6%四档。四档税率必须要认真核查各种商品和劳务,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上的成本必然加大,税务机关征管稽查税务的成本也要加大,这样必然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第二,无法抵扣劳动力成本。从目前实施办法来看,对于资本有机构成较低、人力成本较高的企业,税项点能抵扣较少,税负减幅较小。可是,第三产业的服务业的特点就是劳动资源密集型,劳动力成本无法抵扣会使部分现代服务业,比如文化创意、咨询行业等负担加重,与税制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第三,加剧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矛盾。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今年一季度上海市的企业,总体减轻税负超过20亿元,其中小微企业成为最大受益者,税负下降幅度达40%。但是,“营改增”势必令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相应减少税收收入、增加财政支出,必然加剧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矛盾,从而增加推进改革的阻力。

1.3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建议

针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在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一些粗浅的建议:第一.分税制进行彻底改革“营改增”会减少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第二.降低增值税税率,控制税改对物价的影响现在税制的税率仍然偏高,为了进一步达到减税的目的,我们应针对第三产业的服务业,每一个行业进行细分,针对不同征税项目制定一个合适的税率。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提早防止“营改增”对价格失控。第三,将人力资本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营改增”试点税制改革引起部分行业税负不减反增,就是没有充分考虑服务业的行业特点,导致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

2 消费税改革

2.1 我国消费税制的发展现状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在1994年建立,2008年9月进行了调整。2008年消费税制调整后,国内消费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剔除2009年因税目调整增长 85.4% 的特殊情况,2010年国内消费税达6071.53 亿元,同比增长27.5%;2011 年国内消费税达6988.73 亿元,同比增长15.1%。从国内消费税的构成看,成品油、汽车、烟酒等占据很大比重。从消费税的收入构成看,除汽车、汽柴油等消费税收入增长较快外,我国国内消费税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2011 年,我国汽车、汽柴油、轮胎等行业国内消费税达3318.16亿元,占国内消费税收入五成。加上烟草消费税收入,两者所占比重超九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结构变化,奢侈品消费市场快速增长,资源浪费和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这对今后消费税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2.2 消费税改革的意义

总理在 2012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根本立足点,提出立足四个“着力于”,健全消费税制的要求。消费税作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导向和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在各国税收实践中,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有课征范围不断扩大和税收收入逐步增加的趋势,做好消费税改革有着深刻而现实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消费税体现国家的消费引导。

3 房产税改革

3.1 房产税改革的开展

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两市率先进行了房产税改革试点,对房产税的实施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总结试点两市经验并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开征住房房产税。 按评估价值作为计税金额,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别墅等高档住宅和两套及以上住宅,采用起点税率较高的方式征收房产税。

3.2 开征房产税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影响

房产税不会对房价产生决定性影响商品的价格很大程度上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由于房地产空间的固定性、土地的稀缺性,房地产价格又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地产价格受土地政策、信贷政策、人口、货币供应量、可支配收入、汇率政策以及居民对房地产价格的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房产税的开征对房价不会产生决定性影响。但房产税在保环节征收,能对投资投机性购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减少投资投机者囤房数量,增加房屋供应量,减轻房价上涨压力上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减少房地产泡沫使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使住房从保值增值的工具回归到本来的属性中来。

4 我国税制改革方向选择

1994 年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制框架,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入 21 世纪后的前 10 年,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在农村税费改革、货物和劳务税改革、所得税改革、财产税改革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阶段,新时期对我国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以促进经济发展。从长期看,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应充分发挥税收制度消除贫富差距的作用,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激励企业和个人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具体来说实现增值税和营业税一体化;消除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征收上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个人所得税由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征收,过渡到综合征收;开征社会保险税;将财产税培养成为比较成熟的税系,并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税源;绿化税制,将森林资源、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建立起资源与环境税体系,实现税收对环境和资源的有力调节;配合财政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关系,解决地方财政资金瓶颈问题;建立起高效、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纳税环境整体好转。

参考文献

[1]浅谈如何看待“营改增”税制改革 许焱 上海师范大学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90-01

[2]对我国开征住房房产税的思考 缪长松

[3]新时期我国税制改革实施路线理论探讨 李 铁(东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第12篇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摘要:个人所得税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历经数次改革,但依然存在公平缺失的状况,本文先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然后介绍个人所得税现状,并深入分析存在问题,最后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关键词 :公平;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109-02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即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我国个人所得税已走过34年的历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81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试行期。1981年1月1日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主要针对外籍人员和外商;1986年1月7日,国务院了征税对象为国内企业主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征税对象为中国居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此阶段为三部个人所得税法并存调节阶段。

第二阶段为1994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三部个人所得税法合一。此阶段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税率一直采用9级超额累进制,费用扣除标准在2006年1月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又提高至2000元。

第三阶段为2011年9月1日至今,2011年提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税率调整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由5%降至3%。变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全年应纳税所得的范围(税级税率未变,各级税率对应的应税所得均进行上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根据我国财政部的数据统计,从2004年的1737亿元增加至2013年的6531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5.91%,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十年间,个人所得税年均增收532.7亿元,年平均增幅高达15.9%,领先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和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但是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而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历经多次变迁,但是依然存在问题。

(二)我国现行个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税收模式的选择、税收要素的设计、征管水平等方面。

1、税收模式不科学

目前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分类、综合和(分类与综合)混合所得税模式。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将个人各项所得分成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以及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该征收模式虽有利于源头扣缴、征管简便、宜于分项设置税率,但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能力。目前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管外,其他收入都不易监管,且有些所得是按次计征,因此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可以通过转换收入类型、分散或分次取得所得、多次扣减费用等方式避税,所得收入相对集中者反而要缴纳更多的税,结果产生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或者相同收入的由于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这都造成公平缺失,甚至违背公平原则。

2、税收要素设计不合理

(1)税率及税率结构不合理。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依其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的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实行的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稿酬、劳务报酬等比例税率是20%,但稿酬所得在适用比例税率后要减征30%,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税。税率大小和档次的划分不太合理,造成不同项目所得存在税负差异,税率结构设计也较繁琐,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既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影响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另外,据相关部门测算,我国工薪收入者扣除3500元费用后,大部分只适用 3%和10%的两级低税率,尤其是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工资薪金所得,可以规避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的高税率,只承担相对较低的税负,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成了缴税主力,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违背了个税征收的初衷。

(2)费用扣除方式不合理。我国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是基于对生存权保障费用的扣除,但目前“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极易导致税负不公。首先,仅以个人作为纳税人,没有考虑家庭实际经济负担等方面。每个纳税人即使收入相同,但生活负担不同。每个家庭的总收入、赡养人数不同,住房、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支出都存在很大差异。这种不考虑生活成本、物价情况及通货膨胀等影响的规定过于笼统僵硬,无法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有违“量能征税”原则。其次,没有考虑我国各地区、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由于我国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收入、基本生计支出、社保水平悬殊,如果适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就会导致公平的极大缺失。

3、税收征管效率质量低

第一,对于个人收入缺乏有效监控。收入渠道的多样化,尤其是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大量存在,不仅拉大社会贫富差距,而且征管部门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造成税源流失。第二,征管信息水平低。由于经济、技术以及制度等方面局限,税务部门与银行、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信息不共享,造成征、管、查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的信息传递不畅与失真,无法全方位跟踪监管税源,导致征管无力,税源流失。第三,征管制度和处罚法规不完善。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普遍淡薄,必须有严密的征管制度和法规保障征收效力。但目前实行的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均存在漏洞,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并且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以征收和管理为重心,尽管对偷逃税行为有处罚措施规定,但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较轻,使偷逃税的机会成本较小,震慑力严重降低,征管效力与依法治税难以实现。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优化税收模式

税收模式的选择决定着税法的价值取向和公平的实现程度,我国应从公平税负、有效调节收人分配的需要出发,借鉴国际经验,优化税收模式。可在现有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先实施分类课税与综合课税相结合的模式:将财产转让租赁所得、稿酬所得、利息红利股息、偶然所得纳入分类所得项目,按照现行的分类征税办法,实行比例税率;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等纳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然后扩大综合所得课税范围,逐步过渡到完全的综合税收模式。只有在综合税收模式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及税源流失问题,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二)设计合理的税收要素

1、调整税率及税率结构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最高税率为45%,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均比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最高税率和级次都高。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是个税改革的趋势。综合征收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以削减为 5级,最高级次的税率不超过40%;分类征收项目的税率统一为20%(对收人畸高者的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降低税率可以避免高税率产生的替代效应,避免降低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合并部分现有的级距,减少税率级次,增加中低收人阶层的级距,能避免通货膨胀对中低收人阶层产生过大的影响,而较高收入阶层适用较高税率,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有效实现收入再分配,进而缩小收入贫富差距。

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规范费用扣除标准

实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费用扣除制度,在费用扣除时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数、健康状况、教育、购房等具体情况,将未成年的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老人赡养费、基本生计支出、医疗支出、房贷支出等列入税前费用扣除项目,并细化费用扣除项目,如分为基本生计扣除项目和特定扣除项目。同时要考虑区域、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因地而异分地区设定基本生计扣除数额标准,或立法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收入、消费平均水平对基本生计扣除标准拥有调整权限。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特别费用扣除政策。对公益性捐赠,设立最高扣除限额,并统一税前扣除的比例,防止纳税人利用公益性捐赠逃避纳税义务。

(三)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第一,加大税法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个人税源监控。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法宣传,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并建立以身份证号为纳税识别码的个人收入及纳税诚信档案,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收付现金的管理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以加强对税源监控。第二,完善征管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推进对个人收入信息收集系统,银行部门完善储蓄实名制及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工商、公安、银行、证券、房地产、人力资源、海关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全面联网,保证税务部门全方位掌握纳税人信息,进一步健全纳税身份认证制度,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同时将个人纳税信誉纳入信用卡申请、贷款申请、工作职位申请等的考核指标,以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第三,完善征管制度及立法,加大对偷逃税者的罚处。完善法律相关处罚规定,形成依法纳税、违法严惩的严格管理机制。完善双向申报制度,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相结合,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建立交叉稽核体系。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除了缴纳高额罚款外,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可以在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上公开税务案件处理情况及结果,通过社会监督,防止徇私舞弊的状况发生,也通过舆论压力增加偷逃税者的精神及名誉成本,并起到宣传和警示作用。

总之,个税改革不能局限于小修小补,从公平视角来看,应该结合我国国情,顺应国际趋势,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增进社会的和谐与公平。

参考文献:

[1] 李维刚,王宣郦.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及完善路径[J].经营管理者,2013(9):54.

[2] 郭晶.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J].经济论坛,2012(6):148-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