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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改革经验

时间:2022-04-30 02:16:54

所得税改革经验

第1篇

摘要:求学网为大家整理了股息所得税改革的国际经验论文,希望大家认真阅读,相信对大家能有帮助!

中国证券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快速。随着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无论是从市场规范角度还是从增加税收的角度,证券税制都变得非常重要。在现行税制中,印花税等证券流转环节税种的税率已经大幅下降,所以完善证券税收制度更应该立足于证券所得环节的税种,这是由众多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总结得出的结论。英、美、德等国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并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而对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有争议的股息所得税的改革,一直是发达国家投资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重点。英、美、德等国的股息所得税改革过程中,体现了其在保证公平基础上突出效率的改革思路,综合了一些计税方法并结合成本较低的课税技术手段来解决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问题。

2国际上股息所得税制度概况

股息征税通常分为法人征税和个人征税。公司收到的股息一般纳入公司所得,征收统一的公司所得税;股份公司相互之间可以采用扣除法、抵免法等方法来免除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从而缓解重复征税。个人拿到的股息,主要用以下方法来处理:①古典制所得税。古典税制又可以分成两种:第一,纯粹古典制,美国是最典型的代表;第二,修正的古典制,它对个人获得的股息不归入综合所得征收个税,而是划定单独的低税率。2003年美国税制改革后实施修正古典制,目前这种制度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欢迎。②所得税一体化制。具体实施又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从公司层面入手,实行股息扣除法,即公司可以在纳税前扣除部分股息,捷克曾采用此制度;或实行分辟税率法,即对公司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和股息实行不同的税率,通常股息更低,以此来减轻重复征税,德国曾长期采用此方法。其次,从股东层面入手,实行归集抵免法或股息免除法来缓减重复征税。归集抵免规定股息已经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全部或部分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等。采用免除法的卢森堡规定可以扣除50%股息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希腊允许个人所得税从股息中全部扣除。据此,本文从上述股息处理的方法中选择最具有代表性的英国﹑美国和德国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3英美德股息所得税的理论基础及特点

美国、英国和德国的税收法律基于不同的法人学说理论,这导致它们采用的股息所得税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其股息所得税制度也并非严格遵循法人实体说或法人虚拟说而建立,而是体现在对税法理念的灵活运用当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股息所得税改革的不断进步。

(2)英国承认法人虚拟说。如果严格参照此理论,应该规定公司像合伙企业那样,将税前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后,按个税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无须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际操作中英国政府认为,要想实施完全溯源型的所得税制度难度太大,很可能阻碍现代公司经济的发展,所以规定合伙企业可视为导管型实体,只需缴纳个税;但公司毕竟是需要纳税的实体,所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此举符合税法便利征收的原则,也是对法人虚拟说的灵活运用。当然,最终产生的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也可以运用一体化征收措施来解决,这并没有违背法人虚拟、自然人是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学精神实质。

第2篇

关键词:税收制度;经验回顾;展望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税收制度先后经历几次大的调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控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本文在对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回顾的基础上,总结三十年税制改革的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评价改革得失,探讨新时期的税制改革方向和完善思路。

一、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税制改革进程可划分为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可分为涉外税制的建立、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和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

1.1978年至1982年的涉外税制改革。1978年至1982年是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为税制改革的推进做了大量突破性工作,为税制改革的推进打下理论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五届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形成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

2.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方案。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将建国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成为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3.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实施和工商税制改革。为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这些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和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特定目的税类、涉外税类、农业税类七大类。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彻底摒弃“非税论”和“税收无用论”的观点,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日益加强。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的税制改革(1994~2000年)。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要求,1994年我国启动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力度最强的工商税制改革。

(1)全面改革流转税。以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外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2)对内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同时,国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包干制。

(3)统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4)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调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改革后的我国税制,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7个减少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统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2001年至今)。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市场经济下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格局,在此后的十几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又推行以费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增值税的转型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

1.稳步推动“费改税”改革,将一些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项目转化为税收。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辆购置税,取消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同时,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农村开展税费改革,根据“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对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进行了调整,明确在五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2006年3月14日,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

2.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对内外资分立的局面,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公平、透明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3.对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改革。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取代了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此外,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修改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范围,同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提高了税额标准;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对烟叶的收购实行20%的比例税率。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税种设置进一步减少为19个,税制更加规范和统一。

二、三十年来税制改革的基本经验

(一)税收制度改革的推进必须有理论突破作为先导。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其征税依据、征税对象、征税标准、税率高低等课税要素的确定,均需要有理论作为支撑。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对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认知,形成了国营企业只能上缴利润、不能上缴税收的做法,也就形成了“税收无用论”的理论观点。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对国家和国营(有)企业关系认知的进一步深化,推动了税制改革的理论突破。社会主义国家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出资者的两种身份和两种权力,从而才有了20世纪80年代初的两步“利改税”方案的实施,确定以所得税形式处理国家与国营(有)企业的分配关系,使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并且统一了税法,扩大了企业的自,为多种经济主体的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创造了条件。

(二)税收制度改革中必须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在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征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税制改革必须考虑到财政可承受能力,税制改革不能带来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减少。对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加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原因还在于改革过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改革是一个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在改革尚未创造出新增利益之前,改革的成本只能由财政来负担。另外,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也是需要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重要原因。无论从改革,还是从发展、稳定的角度看,税制改革不能弱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税收制度改革必须走渐进式道路。在改革开放初期,为吸引外资,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了优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和税前扣除标准,这对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21世纪后,随着市场经济和国内投资环境的逐步完善,为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推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成为必然。同时,为减少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对吸引外资的负面影响,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也坚持了渐进式改革原则,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给予五年的缓冲期。

(四)税收制度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税制改革必须以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的变革为前提,政府和国有企业关系定位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税收在处理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时的形式。同时,税制改革也是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正是1994年税制改革初步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后,才有了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税种收入的规范化划分。

(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政府指令性计划对经济的干预,这就要求强化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通过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来贯彻政府的调控意图,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变化和国际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调整我国的税种结构,开征新的税种或取消不合时宜的税种,优化税制结构,强化税收对经济运行的间接调控功能。

三、税收制度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的法治化程度仍需进一步提高。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二)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

四、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税制改革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就必须贯彻“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原则,建立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制度,构建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及有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利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

(二)税制改革与法治化建设相适应。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要求有健全的税法体系: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并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税制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化原则,纳税人、税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于法,法外无税。推进税法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税制改革、税收立法调研,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第3篇

【关键词】 煤炭企业; 税费政策; 改革

煤炭是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煤炭产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山西省作为全国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基地,为全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长期高强度的资源开发导致支柱产业单一粗放,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资源利用水平偏低,安全生产事故多发,资源枯竭问题逐渐暴露,资源型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10年7月,山西省提出了“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发展理念。2010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复,山西省成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是我国设立的第九个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也是我国第一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一、山西煤炭企业税费政策现状

推动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关键是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扎实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但现行山西煤炭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着税负过高、重复征收、调控不力等弊端,山西省要实现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弯道超车,就必须加快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相应税收政策,促进资源型经济的转型发展。

(一)资源整合矿井税收优惠政策单一

山西推动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煤炭资源整合是治本之策。截至2010年年底,山西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基本完成,全省煤矿数量由“十五”期末的4 278座减少到2011年的

1 053座,办矿企业由2 200多家缩减至130家。70%的矿井规模达到年产90万吨以上,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全部淘汰,保留矿井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由于大多数被整合矿井安全基础薄弱、基础设施陈旧、机械化程度低,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安全投入和技术改造。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单一,现有政策仅在契税、印花税等方面有专项优惠政策,没有针对资源整合矿井的财政扶持政策,以及在资源税、可持续发展基金等主体税种出台优惠政策。

(二)特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山西总采煤120亿吨,为全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粗放型的、初级化的资源型经济并没有带来优质高效的GDP增长,山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都排在全国20位以后,同时高强度的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煤炭作为山西省的主要支柱产业,并未真正享受到国家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现行税收优惠也只是在鼓励利用“三废”、鼓励节能等方面有些单项规定,基本没有涉及制约散滥开发资源、随意浪费资源以及推进循环经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

(三)资源税调控不力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日益扩大。尤其是2003年以来,煤炭供求不平衡导致煤价一路上扬。与之对应的是我国煤炭资源税,自1984年以来,整整20年没有变动,采取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平均税额仅为0.5元/吨。虽然2005年5月,我国上调了八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上调幅度在每吨2元到4元不等,但是仅占当前价格的不到1%。由于未能与煤炭资源的可采储量挂钩,政策调控无力,作为一次性能源的煤炭资源,正在以大量无谓的消耗作为开采代价。企业不必为未被开采的煤炭负责,而以实际开采量征税,直接导致了山西省煤炭资源开采率极低,资源浪费严重。据统计,山西煤炭能源的综合利用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比发达国家低15%。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即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3%~5%,目前已在西部十二个省份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试点改革。在2011年“两会”上,有多位人大代表提出,将石油天然气改革扩大到全国,并且将煤炭、金属矿、非金属矿,以至于水等各类资源品都纳入到改革范围。资源税改革,如果不与煤炭资源的可采储量挂钩,仅仅是单一的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给企业带来的弊端不仅仅是税负增加,还有可能造成CPI上行、压力加大及延缓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步伐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四)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合理

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113号文件,指出“煤炭企业建造矿井和巷道发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以矿井和巷道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也不能抵扣”;煤矿开采是个井下作业的特殊行业,主要巷道包括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并以这些巷道为载体,进行掘进、回采、提升、通风、排水等,构成整个煤矿的作业系统。煤矿采准巷道是伴随煤矿开采活动结束而消失的,与一般行业的构筑物有明显的不同,不构成固定资产,不实行进项税额抵扣明显存在不合理;二是增值税抵扣政策没有充分考虑煤炭企业生产特点和费用支出特点,煤矿企业的特殊成本――如采矿权价款、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环境治理费用等方面投入大,约占到煤炭企业完全成本的20%以上。另外,煤炭产品增值税率由13%恢复到17%,煤炭企业不仅没有得益于税改,反而加重了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五)税费重复征收现象严重

实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后,煤炭企业获取和开采煤炭资源不仅要交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还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名目繁多。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定义和征缴用途来看是一致的,存在明显的交叉重复收费,且多渠道列支,使资源成本分散,过重的资源成本不仅得不到真实反映,也缺乏进入成本核算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山西煤炭企业还需向地方财政缴纳或专户存储可持续发展基金、环境治理保证金、转产发展基金,此三项费用仅在山西煤炭企业征收,大大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对山西省综改试验区的税收政策建议

2010年12月,山西省成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一独有的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山西省带来了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山西应加快综改试验区建设,充分利用试验区这个大品牌、大载体、大平台,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实现支柱产业由单一向多元、产品由低端向高端转变,真正走出一条资源型经济全面转型的新路子。现针对山西煤炭企业在综改试验区环境下的特殊性,提出一些税收政策改革建议。

(一)针对煤炭资源整合,出台综合优惠政策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煤矿企业“多、小、散、乱”的格局及安全基础薄弱的现状,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自2009年开始,山西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煤炭资源整合。截至目前,山西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基本完成。由于大多数被整合矿井安全基础薄弱、基础设施陈旧、机械化程度低,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安全投入和技术改造,建议给予资源整合矿井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提供财政贴息贷款,支持资源整合矿井技术改造;对整合矿井缴纳的煤炭基金按一定比例返还;对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的资源整合矿井,在一定期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或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对资源整合矿井出台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等。

(二)优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但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门槛高、范围小及审批程序繁琐等问题。建议扩大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于瓦斯发电项目可比照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或者比照煤矸石、煤泥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降低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申请条件,比如以煤矸石、煤泥等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要求煤矸石、煤泥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可考虑调整为凡生产原料中掺兑煤矸石、粉煤灰或其他废渣不低于30%的产品,实行增值税免征或即征即退政策;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手续。

(三)暂缓资源税改革,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即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3%~5%,目前已在西部十二个省份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试点改革,山西省获批成为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改革试验区后,或许将成为首个煤炭资源税改革试点。

山西省现行煤炭资源税按原煤每吨3.2元、焦煤每吨8元征收,综合起来每吨4元,按吨煤售价500元测算,为售价的0.8%,如果煤炭资源税率改为从价5%征收,将是现行税负的6.25倍。另外煤炭企业存在税费重复征收现象,目前针对煤炭资源征收的税费除资源税外,还有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约为1%)、采矿权价款和矿区使用费,山西省还在2007年开征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16~23元/吨)。如果在此时进行资源税改革,一方面会造成新的通胀压力,另一方面会继续加重煤炭企业的负担,使煤炭企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四)扩大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项目

由于煤炭产品的特殊性,外购材料比重较小,且不构成产品实体,造成煤炭企业可抵扣项目少,增值税税负偏高。据2009年统计数据,在39个规模以上行业中,煤炭行业增值税税负为7.55%,位于烟草和石油行业之后列第三位,是所有行业平均税负的2.13倍。2009年,国家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同时将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提高到17%,煤炭企业不但没有得益于税改,反而将进一步加重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以山西某大型煤炭企业为例,2009年该企业增值税税负达到11.53%,尽管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影响增值税税负同比净增加1.4个百分点。为了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收负担,使煤炭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建议适当降低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扩大煤炭企业可抵扣项目,允许抵扣用于建造不动产而产生的进项税额;煤炭企业支付青苗补偿费及向个体户收购的沙石等视同采购农产品,允许按收购金额的13%抵扣增值税。

(五)加快个税改革力度,增加井下工人个税扣除项目

煤炭行业一直是山西省的支柱产业,对山西省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受历史性、政策性、客观性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煤矿工人工作环境差、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安全系数低,大多数煤矿井下工人都是农民工,且大都是单职工,一个人至少要养活三口人甚至更多,生活负担沉重,即便近几年收入有所提高,他们仍然是社会的贫困群体。建议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并增加井下工人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如下井津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等,或者提高煤矿工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参考文献】

[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S].2008.

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改革;普遍特点;启示

引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制度也更加完善。然而,尽管我国企业所得税日趋公平合理,税制不断完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仍有待于改进,如: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强调产业型优惠而对区域性优惠的基本取消、国内外原材料价格上涨情况下企业税负依然未见减小以及国地税征管范围的重新划分等,这一系列政策的变动都可能会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税收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发达国家税制改革所体现的所得税理论、处理原则和规范性,学习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先进经验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发达国家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其改革与调整以公平与效率为目标,按照“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的基本思想加以推进;普遍采取了“渐进性”的策略,并且将企业所得税改革与其他税制改革相结合,以保持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对稳定以及减缓社会经济的波动。这其中以美、法、日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最为典型。

1.1 美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1986年,美国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与此同时,还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来拓宽税基。

在此之后,美国又实施了一系列税改政策。由于美国中小企业众多,他们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所以联邦政府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新设备的投资给予加速折旧,提高了加速折旧的扣除比例;简化折旧的计算程序等。此外,美国税法规定,对个体、合伙与符合特殊规定的公司三种实体给予免税处理,而美国大部分农业生产单位都是个体或家庭式合伙,自然可享受免税的好处。近年来,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公司出现了利润下滑甚至亏损的局面。为此,美国加大了对净经营损失的税务处理,对总收入小于或等于5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可以将向后结转的期限延长到5年。

在改革过程中,美国充分利用了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了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1.2 法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法国的所得税税率在战后经历了一个由低(1948年为24%)到高(1958年为50%),再逐步回落(1988年为35%),最终趋于稳定的过程,在这期间也伴随着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的实行:为了鼓励工商企业的发展,法国政府曾在1988年至1995年期间对新建工业、商业和手工业企业给予前两年全额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分别免除应纳所得税75%、50%和25%的优惠措施;1995年,法国出台了“优先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落后地区的新建企业实行免税;自1998年,在政府指定的落后地区建立的新企业,其投资额的22%可在企业建立后的10年内从企业所得税里扣除;2006年,法国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34.4%,与欧盟平均税率持平,而如今,法国总统萨科齐已经提出建议:把企业所得税从34.4%降低到25%。此外,法国允许对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鼓励企业节能环保行为。

从法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过程中可以看出,虽然法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但在具体征管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于引导企业投资,实现了促进落后地区发展,增加劳动就业的目标。

1.3 日本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从1998年以来,日本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法案使税率从37.5%降为35%,而其实际税率由49.98%下降到了40.87%。2007―2009财政年度,为了刺激经济增长,日本进行了彻底的税制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验研究费投资额的迅猛增长。近年来,企业试验研究费用的投资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为促进企业加大试验研究费用的投资额,日本政府出台了允许企业将试验研究费按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税额扣除政策,扣除比例为试验研究费的8%或10%。根据日本税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委托海外机构的研究费用也可按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此外,企业在具有教育性的生产领域进行研究开发项目时,其试验开发费用的12%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一措施将长期执行,以鼓励企业进行具有教育性质的研究开发项目。

其次,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日本政府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通过改革,日本政府将交际费用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注册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企业,并将可作为成本列支的交际费用的比例扩大到90%。

另外,为了支持农业的发展,日本将农业所得归入营业所得,并对农业收入或所得给予各种额外的扣除或税收减免。

从改革过程中可以看出,日本政府通过降低税率以及减免税等措施来刺激经济增长,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刺激了投资。此外,为了使企业能够跟上技术进步的潮流,日本已将委托研究领域的减税对象扩大到海外范围。

2.企业所得税变迁的普遍特点

以美、法、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经过不断的改革和探索,如今已逐渐完善,并决定了全球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尽管各国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制度并不相同,但在改革过程中却有着一些共同的特征。

2.1 税率下降且趋于一致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一般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表现出了明显的下降趋势,其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使本国对资本所得课税的税率低于或接近于其他国家的税率,以便在国际资本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80年代中期爆发的世界性降税浪潮首先是从美国开始的。1986年,美国为了克服企业所得税“高税率、窄税基”所带来的一系列弊端,将企业所得税的最高名义税率由46%降为34%,这一改革使美国在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战中处于一个十分有利的地位。面对美国的税制改革,其他发达国家明显感到自己的高税率受到了挑战,为了避免本国税收外流,各国纷纷效仿美国实行减税。如:1987年,英国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40%降为35%;1988年,澳大利亚则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49%降到39%。

9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强化本国低税率的优势,在80年代后期降税的基础上再次降低本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如:英国1990年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34%,1991年又降到33%;一向对企业所得课税较重的德国,在1994年的税改法案中,也将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征收税率从50%降至45%,对公司分配利润的税率由36%降为30%。此外,世界性降税浪潮也波及到一些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等国家也纷纷下调了企业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

进入21世纪,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达到了基本趋同。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介于30%―40%之间,这种趋同性反映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融合。

综上所述,降低税率可以在国际资本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战中占据有利地位,但在改革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降低税率,还要关注世界税率水平。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所得税负的高低悬殊会诱使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活动加剧。而如果世界所得税负不断趋同的情况下,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所获利益的差异就会缩小,从而可以较为有效地遏制其避税行为,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推进全球化经济的健康发展。

2.2 政策偏向中小企业

小公司的发展对于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经济增长与充分就业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基于这一认识,对小公司单独设置税率的各国,近几年纷纷降低了小公司的所得税率。如:美国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4%,最低税率降为15%;法国从2001年开始,对中小企业的年利润低于38120欧元的部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进行再投资,则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样,日本对收入在8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也降低了税率,由22%降为18%。

除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最低税率,各国还为中小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特殊优惠政策。如:法国规定,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的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时间。日本新实施的净经营损失向后结转规定只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损失。此外,美国更是采用了多种措施: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按一般的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按“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可按购入价格的1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的地方税。此外,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美国还加大了对净经营损失的税务处理,对总收入小于或等于5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可以将向后结转的期限延长到5年。

由此看出,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就业机会,进而有效地刺激经济增长,对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3 扩大税基,鼓励研发和科技创新

拓宽税基也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性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之一。拓宽税基的主要方法就是缩小税收优惠的范围。在20世纪的税制改革中,拓宽税基的具体做法是:对存货的税务处理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限制折旧率提高,减少或取消投资抵免等。如:美国在1986年的税制改革中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以及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到了90年代中后期,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认识到应该逐步缩小税收优惠的范围。到了21世纪,各国已经陆续开始付诸行动了。

此外,在清洁税基的同时,各国又针对性地保留了一些重要的税收鼓励政策。近年来,许多国家都主动加大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表现为对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应用等方面给予税收抵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提取投资准备金等税收优惠。如:美国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增长扣除,1981年规定对于高出企业过去3年研究开发支出平均额的部分减税25%,1996年改为20%;法国规定,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可以直接得到税前扣除;为推动企业积极从事研发创新,日本科技投资允许抵扣20%,允许研究开发费用扣除相当于用于基础技术开发资产70%的金额,而某些研发的最高抵免额也从总应纳税额的30%提高到了40%。

由此可见,尽管企业研发能带动全社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但高科技研发投入风险很大,许多企业不愿意进行研发创新。因此,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在清洁税基的同时加大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4 遵循税收中性原则

20世纪70年代末期,西方发达国家纷纷确立了以“新国家市场观”为指导思想的现代市场经济。与此同时,税收中性原则又一次得到了肯定,成为西方国家税制改革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也逐渐渗透到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进程中。

税制趋同、优惠减少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发达国家的市场机制比发展中国家完善得多,且投资环境较为完备,因此发展中国家税率较低是比较合理的,这是对投资环境欠缺的一种补偿。然而,随着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与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逐步缩小,税制的趋同就会减少税收政策对市场机制的干预作用,有利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

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们应该在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制度的同时也尽可能地向国际惯例靠拢,进而最终使国际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

2.5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

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视作一体,合并征收,是世界所得税制改革探讨较多的问题之一。在两税一体化的问题上,主流的做法是部分一体化,这可以在公司层次或个人层次减除双重征税,尤其是对股息的重复征税。一般来讲,一体化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息扣除制,即允许公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股息,仅对剩下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希腊、冰岛、瑞典等国家采用的就是这种办法。二是分税率制,即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采取低税率课征,而对保留收益或未分配利润课以高税率。目前,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有德国。

长期以来,美国都是实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并行的古典模式,多年来也一直在探索对公司和股东征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美国财政部早在1992年就发表过《关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体化的报告:对营业利润征税一次》,该报告研究了对公司和股东征税一体化的各种可能方案,以替代美国现行的古典税制。

3.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近年来,全球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理念和实践,呈现出一些共同特点,这些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制定以及相关征管政策的改革思路,对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1 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使得原来按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的标准逐渐淡化,不同所有制企业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我国施行的企业所得税制仍以“企业”界定纳税人,很容易形成漏洞。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以国家注册登记的法人为纳税人,为照顾分税制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规定地方分支机构所得按10%的税率预征,然后由总机构汇算清缴,这样既统一了税制,又照顾了地区利益,也有利于税收的征管。

3.2 加强税基管理,稳定壮大税基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固然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但是一味的降低税率则不利于国际资源的正常流动和经济全球化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既定税率的条件下,应加强税基管理,通过稳定壮大税基的方式达到增加收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目标。

首先,严格执行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检查中把减免税企业作为一类重点企业,严格规范减免税的适用范围。

其次,把《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操作办法》中规定的各类台账的登记作为效能考核的检查项目,督促税收管理员做好登记工作。

再次,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基础资料的管理,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交流,充分重视地税部门多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经验积累、交流管理经验和各种管理信息,加强对低价出售房产的重点检查。

最后,对废旧物资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虚开发票行为的,要认真区分,对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成本。

3.3 规范税收优惠

首先,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优惠重点。结合我国实际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税收优惠的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上,以税基减免为主,税额减免为辅,诱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另外,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出的管理与考核,有效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避免政策目标的偏差。

其次,向中小企业倾斜。企业所得税应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充分体现对它们的税收扶持措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应当以产业导向为主,优惠形式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措施并存。

最后,对农业民营企业增加优惠。国家对国有农业企业和国家确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农村中的农业企业要达到以上条件很难,因此建议免征农业民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这样不仅有利于农业基地的发展和农民的就近就业,还能达到平衡税负、促进企业发展的目标。

3.4 协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解决我国股息重复征税问题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新一轮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应顺应世界潮流,在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完善居民公司股东的股息间接抵免规定,明确对于中国居民公司股东的股息,按控股比例或持股期限给予间接抵免。这样做一方面鼓励了企业的实际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也与我国解决国际性重复征税的做法相吻合。另外,可以对我国居民公司股东取得的中国来源和外国来源的股息,采用统一的间接抵免方法,这样既有利于保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也便于税收协定的贯彻和执行。

其次,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考虑到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还比较低,可以采取免税法消除对股息的重复征税,明确对个人取得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免予征税。这样做,一方面与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免予征税”的做法相匹配,同时,这种方法消除双重征税也比较彻底。

3.5 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化及本土化

首先,根据我国国情,改革与世贸组织规则尚不相符的制度,力求与世贸组织的通行税制相衔接,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其次,我国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税制的改革必须从这些现实出发,要有利于经济结构及其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再次,金融危机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进入温和与紧缩的发展时期,有效需求不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经济改革必须有利于扩大内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人民的税收负担合理,因此税收制度的改革只能表现为渐进式、阶段性的特征。

此外,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使本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变化,如,在反避税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对避税行为作出原则性的限制,采取对计税方法合理性进行调整以及补充有关的核定程序、预约定价安排、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和纳税企业所承担的提供纳税资料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协力义务的措施,有效地强化反避税措施,使反避税规范形成体系化。这样不仅能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可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个平面上展开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3.6 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减少征管漏洞

首先,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细化纳税申报流程,强化纳税申报责任,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信息的义务。

其次,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进一步拓展税源监控渠道和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逐步提高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高数据处理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牢牢掌握税收主动权,减少征管漏洞,降低偷逃税发案率。

再次,要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动态掌握纳税人经营状况,积极开展科学和有效的纳税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方法。

最后,要区别不同纳税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努力把不同级次的税源置于强有力的监控之下。

结论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改革。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其改革与调整以公平与效率为目标,按照“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的基本逻辑思路加以推进。经过不断的改革和探索,如今已逐渐完善,并决定了全球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

就我国而言,2008年的“两法合并”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更加趋于公平、合理。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仍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执行过程中可能导致税源分布不均,引起外商资本转移等一系列问题。另外,由于重新划分了国地税的征管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还会对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弥补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不足,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向国际惯例靠拢,并结合我国国情及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特点,使企业所得税既符合国际化的要求、又具有我国的特色。同时,完善税源监控体系,从而使企业所得税征管更加简便有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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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John Shoven,John Whalley.Applied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s of Tax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An Introduction and Survey[J].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1984(9):1007-1051.

第5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个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 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从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也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特殊国情基本吻合。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未来个税改革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薪族成为纳税主体。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在税率设计上采用超额累进税制和比率税制两种形式。具体来讲就是:对于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收入所得普遍较高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累进超额累进税率。这种设计倾向于重课工薪阶层的勤劳所得,而对于资本拥有者的资本所得却没有起到更有力的调节作用。

(2)累进税率级数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级数过多,对于工薪所得的累进税率级数有九级,而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都为五级。与累进税率级数相拌生的,是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工薪所得最高税率达到了45%。这对于税收和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会造成负面影响,真正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处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阶层, 这从某种意义上更加剧了纵向不公平。

(3)起征点设定不合理。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取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分别规定了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五报酬等各分项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新的修订案,实际上也没有给出一个能够更科学的、禁得住时间考验的扣除费用定义。

二、国外个税改革特征与经验

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最近的一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其基本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换。综合所得税制是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行申报的现代个人所得税模式。具体地说,这种税制就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各种不同来源得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得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照累进水绿计征所得税。美国和加拿大是典型的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目前西欧主要的国家也已经采用了这种税制。

(2)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也包括对各种特定支出减免税的取消或缩减。有资料显示,英国取消了对新的人寿保险、国外收入、慈善捐款和新的住宅修缮贷款的课税扣除,以及其他一些税收见面和扣除条款。美国取消的扣除包括“第二收入者”扣除、州和地方销售税扣除、招待费用扣除等,还有许多扣除受到限制,如故园经营费用扣除、旅行费用扣除、招待费用扣除等。

(3)个人所得税指数化。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消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指数化主要包括免税额和纳税档次的指数化调整,使税收政策处于一种动态调整的状态,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此外,各国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在积极采用新的手段。特别是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引入信息网络系统,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性,为税务局工作人员提供了有效的征管工具。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

(1)建立新的所得税税制模式。根据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模式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宜将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则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反映纳税能力。因此,在个人所得税计税单位建立上,确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比较科学、合理,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

(2)适时进行财税体制改革进行财税体制改革,适时把个人所得税纳入中央税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中央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把个人所得税逐步纳入中央税体系,符合税制演变的总体趋势。在当前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重要来源的情况下,将其纳入中央税,应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要考虑对地方政府收入的影响。可在目前个人所得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分享收入的比重。个人所得税收入应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及地方转移支付。

(3)确定适当的费用扣除标准成本费用扣除,旨在弥补纳税人为取得某一特定收入的支出。具体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纳税人年基本免征额。该免征额是指对有收入来源的纳税人年度基本免征额,主要用于弥补纳税人本人基本生存费用。二是家庭抚养人口扣除额。该扣除额主要用于弥补纳税人在抚养直系尊亲、子女、无收入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其他亲属必要的支出。在扣除标准的确定主体上,鉴于立法修正往往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实,中央可适度放权地方,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物价水平及其变化情况及时自行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必须大力推进立足于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公平高效。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 黄宗羲定律

自古以来,行政性收费一直都是五花八门,名目繁多。行政性收费起初就带有税收的性质,实质上是税收的一种补充,但由于缺乏规范和有效的监督,乱收费、滥收费现象便相伴而生,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痼疾。乱收费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农民不堪重负,逃亡奔命,造成国家失去大量纳税户,田赋收入也随之减少;国家财力分散,分配秩序紊乱,终致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削弱中央集权,助长地方势力膨胀。正因为乱收费、滥收费危害重重,所以历代统治者对此都极为重视。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也出现过三次比较著名的税费改革运动——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地。这三次税费改革在历史上都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对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着的农村税费改革也很有借鉴意义。所谓“以史为鉴”,将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的经验,与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进行参照对比,对于我们了解现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能否成功,或者怎样才能成功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一、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

(一)唐代中后期杨炎推行的两税法

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以杨炎为宰相。杨炎面临着土地兼并严重,吏治败坏,农民负担沉重,国家财政面临危机等情况,因而上书请作“两税法”。唐德宗采用了杨炎的建议,在全国推行两税法,首开了中国费改税之先河。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就是以户为片收单位,不论主户、客户,一律在当时居住的地区登记,编入户籍。按各户土地财产的多少确定应纳税额,这是户税;以公元799年垦田数字为依据,按田亩多少征收田亩税,这是地税。商人是流动的,没有常居地,所在州县纳其财货三十分之一的税。(2)“人无中丁,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分丁男,中男,都要按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纳税。(3)“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每年的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4)“量出以制入”。杨炎在制定两税法时,明确地规定实行“量出为入”原则,即先预算出国家财政支出的数额,然后量出制入,确定出国家财政收入总额。意在限制滥征苛敛,减轻人民的负担。

两税法归并了税目,把混乱繁杂的税种规并为户税和地税两种,集中了时间,一年分为夏秋两次;收费全部改为正税,一同并入两税之中。两税法改革在历史上影响深远。它改变了过去“科敛之名数百”和百姓“旬输月送无休息”的状况,中央统一控制了税费征收大权,强化了中央财政的集中性和控制力,抑制了地方为所欲为的收费行为。

(二)明代中后期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

明代中后期官府的暴敛、豪强的兼并,已使民不聊生,阶级矛盾日益激发,农民暴动此起彼伏。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神宗万历初年,张居正为首辅,全面整顿军事、政治和经济,在财政上实行一条鞭法。

明代的“一条鞭法”是继唐代“两税法”实施八百年后又一次较大的税费改革。“一条鞭法”把各种徭役、田赋和各种杂费,并为田赋一种,以田亩为对象,一次征收。并将扰民最重的役并入田赋之中,征课的田赋一律折合成银两交纳。另外,税费统一改为交银后,不再由地方的“里长”、“粮长”办理征税管理,而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后解缴国库。“一条鞭法”改革化繁为简、税费合一,达到了统一税制、省费便民、稳定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增加了明朝的中央财政收入,出现了“太仓所储,足支八年;公私积储,颇有盈余”的状况,加强了中央财政的集中统一,限制了地方政府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强取豪夺的腐败行为。

(三)清朝前期康熙雍正推行的摊丁入地

明末一条鞭法夭折之后,豪绅富家凭借特权逃避编丁,土地兼并加剧,无地农民苦于丁银负担,大量逃亡。于是一些地方进行了丁银均入田赋中征收的税制改革,称之为“随粮代丁”、“丁随田办”。公元1721年,清政府宣布“添丁不加银”,这就为“摊丁入地”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保证。康熙五十五年,清政府首先大广东省试行丁银摊入地亩征收。至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已经开始大规模推广,“摊丁入亩”改变了过去地丁并行的税制,简化了征税手续,放松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尽管田赋重了,但免去了人头税。这对无地贫民而言,无疑是带来了一丝福音。“摊丁入亩”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到雍正末年,国库存银由康熙末年的八百万两增加到六千多万两。

二、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的经验教训

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既规范了收费管理,扩大了税基,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加强了中央财权的集中统一,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巧立名目、强取豪夺的腐败行为,有利于整顿吏治。然而,这三次税费改革由于皇权社会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和改革措施本身的一些不科学和不完善,最终都未能解决好乱收费、滥收费问题。

历史上有许多的学者针对这一现象进行过研究,比较典型的理论有“黄宗羲定律”。黄宗羲是明末的思想家,有“启蒙思想家”之称。他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讲,历史上的田赋有“积累莫返之害”。即赋税每经过一次改革,都将杂征变为正税,以后又出现新的杂征。这样下去税负就不断加重了。他举例说:两税法并庸调于租,但宋代在两税之外又征了丁身钱。明中期一条鞭法已将各种杂税归并,但后来又有杂役、旧饷、新饷、练饷。明末户部尚书倪元璐将三饷合并,又成为固定的税收。“黄宗羲定律”反映了历史上赋税不断加重的客观实际,它的进步意义是揭示了历史上的统治阶级贪得无厌、诛求无已,希望统治者不要横征暴敛。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封建统治下三次税费改革的失败之处,“黄宗羲定律”实际上成了专制王朝时代进行税费改革的一个怪圈。

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从短期来看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清理整顿了吏治。但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三次税费改革中没有一次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好乱收费、滥收费问题。三次税费改革大多只是昙花一现,人亡政息。笔者认为,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只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利益的需要,并不是要真正地要减轻人民的负担。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毕竟都是地主阶级的政策,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和欺骗性。他们实行税费改革,并不是发自内心地要为人民减轻负担,更多地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增加财政收入。当税费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阶级矛盾得到缓和时,他们的贪欲又暴露无疑,苛捐杂税死灰复燃也是自然的事情。

2、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带有很强的“人治”色彩,改革没有形成制度化。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在短时间里能迅速得以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当朝皇帝强悍的作风和专断独行的权力,改革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制度上去。一旦皇权出现更替,改革就很有可能随之夭折。

3、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措施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无论是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还是清朝的摊丁入地,其改革措施的本身都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唐代两税法规定征税时以货币计税,但在唐德宗时,征税时又要人民折成实物交纳,但在折合过程中,人民的负担又有所加重。明代一条鞭法将各种随田起征的赋役合并征收,手续固然简便,但纳税人无从确切知道所纳何税,致使贪官污吏得以随意摊派增减,弊病百端。清朝摊丁入地在征银时增征“耗羡”等,更是额外的剥削。

三、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若干建议

从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较大范围的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持续三年了。三年来,从各地试点反映的情况来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广大农民已初步尝到了减负的甜头。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农村税费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现今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无论是从政策、理论层面上分析,还是从各地区调查工作者反应的情况来看,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尽快地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深入地开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古为今用,以古鉴今,历来是理论研究的基本要求之一。中国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在历史的长河中都曾经产生过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也为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提供了研究的价值。在借鉴和吸取历史上税费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笔者针对我国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以期中国的这次税费改革能够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1、必须加快我国农业税制的改革,农业税制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的前提和基础 。世界各国,对农业一般都没有实行单独的税制体系,而是与其他纳税对象一样征收同样的税。我国目前也应尽快废除现有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依照国外经验对从事农、林、牧、渔业者征收所得税,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征收城乡社会保障税,让农民进入统一的社会安全网。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是消除了城乡税政分割,有益于加强城乡经济联系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二是符合wto的要求,贯彻了税制无歧视的原则。改革后农民税负会轻得多,农产品对外竞争力将得到提高。三是统一了税制,简化了征收手续,有利于税收的征管。

2、加快相关的配套改革,从整体上推进我国的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必须统筹设计,同步实施。整体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配套改革能否到位。乡镇政府机构体制、乡镇财政体制、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粮食流通体制、农业结构调整、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如何保障等方面的创新,不仅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我们必须坚持统筹设计、同步实施、整体推进的方针,切实搞好农村的税费改革工作。

3、不搞一时的“运动”式整顿,要把农村税费改革当成一个制度来建设。

可以说在短期之内要使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一定程度的雷厉风行的作风是少不了的。但在长期来说,靠一时的“运动”式整顿最终是于事无补的,就像反贪污的运动已不知在全国或局部范围内实行过多少次了,还是没有真正改变现状一样。所以更重要的是将改革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去,也就是说,农村税费改革不仅仅只是一项政策,更重要的是一项制度建设。在这项制度建设中,不能只靠严刑峻法压制和惩治地方性的收费,否则效果永远只是短暂的,治标不治本的。只有从出现收费的根本原因上加以解决,农村税费改革才能收到长效。

4、农村税费改革不应只是简单地减轻农民负担,更为重要的是要设法增加农民的收入和改善农民的生存状态,给农民以国民待遇。我国今天要使农民的负担降下来,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进行税费改革,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的绝对额;二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增加农民收入。这两个方面必须共同进行,偏废任何一个方面,都有可能使改革陷入被动,甚至遭到失败。应该说,在税费改革之初,政府即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强调各地在进行税费改革之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民的收入。但是,却有不少的地方片面地强调农民税费负担的减轻,而忽略甚至是根本不考虑农民收入的提高,其结果是虽然政府砍掉了很多的收费项目,农民仍然觉得负担沉重,对税费改革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为此,在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必须把农民的增收摆在首位。发展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关键,也是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所在。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政府的投入,在较长时间内都要向农民倾斜,切实让利于农民。

主要参考文献:

[1] 楚国良:《中国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n] 经济学消息报

[2] 陈光焱:《论农村税费改革的定律约束和取向选择》[j] 财政研究

2002年第8期

[3] 孙翊刚、董庆铮:《中国赋税史》[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87年4月第1版

[4] 范新成:《农村税费改革的难题求解》[j] 农业经济问题

第7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经济全球化国际税收竞争企业所得税

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逐渐形成了差异性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目前,适用于内外资的两套税法分别执行10年和13年。此间,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国内看,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确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成为我国的新发展战略思路,经济增长主要方式由粗放型变为以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为主体的集约型。从国际上看,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各国为吸引跨国投资展开了激烈的税收竞争,呈现以减税为主要特点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浪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和两种企业所得税制的实践证明,现行差异性企业所得税制,既难以满足科学应对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各国税制改革挑战的需要,也难以满足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违背了加入WTO的基本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基于此,统筹考虑国内外新形势的变化与发展,借鉴国际税改经验,以科学发展观与经济全球化为两大时代依据研究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现实意义日渐凸显出来。

一、方向性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诸多缺陷充分表明,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作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时展的必然选择

科学发展观作为我国新的发展战略思路,它是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它的立足点仍然是发展,但这种发展又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新形势下财税政策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调节收入分配三大重要功能,明确提出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新一轮税改的基本原则,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发展。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运用科学发展观重新审视新一轮税制改革和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与缺陷,需要进一步加快税制改革的步伐。一个简化而公平的税制、一个以低税轻负为特征同时又强调严格征管的税制,无疑能在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全球化深化的新阶段中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得税是实现经济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其调节作用直观而有效。毫无疑问,科学发展观必然成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具体来说,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必须体现以下四个要点:

要点之一:必须体现以人为本这一本质要求。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保障人民群众的各方面权益,调动积极性,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就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来说,以人为本的一个重要体现就要突出以纳税人为本,改革首先要关注纳税人的权益,企业所得税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和纳税人两者利益,一个好的企业所得税制必然有利于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和吸引投资者。而在实践中则有以下三点与其相悖。一是在立法层面上。现行法律法规关注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双方权益较多,但从纳税人与国家关系的角度关注纳税人权益欠缺。内资企业所得条例立法级次还较低,所得税政策过于凌乱,大量规章、规范性文件充斥实际工作,税法解释在权限、程序等方面也都比较混乱,且立法解释较少、行政解释较多,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存在各取所需、执法不一的现象。二是在吸引外资层面上。多年来,我国吸收外资水平在发展中国家中一直高居榜首,这与我国在外资所得税税制方面采取降低税率、减免税、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具有重要关系,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投资主体为标准的优惠政策其潜在的问题和矛盾也日益突出,新的所得税制必须创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实现以环境优势有效引进外资。三是在税征管层面上。申报项目过于复杂、征管上审批项目过多,没有能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必须要减化办税流程,减少审批项目,体现征管的人性化。

要点之二:必须体现全面发展的要求。全面发展是针对片面发而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对于税收来说,要依据经济发展的实际与趋势,寻求税收增长与GDP增长良性循环的最佳结合点。企业所得税对经济发展的调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改革完善企业所得税就要将其放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视角下来审视,就不能仅局限于企业所得税一个税种的改革,而要把眼光投到其所能影响和触及的所有层面。要从对企业的发展、投资、经营、运转、竞争力及税制对经济反作用等方面来看,要将其放在整体税制改革中,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纳税遵从度来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一个国家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大企业的数量和效益,企业整体的竞争力水平也决定着国家竞争力,而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又与企业所得税紧密相联。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多少、税率的高低对一个企业乃至整个社会都会产生影响。如瑞典的国际竞争力在全球排名大多在前五名,其得益于斯德哥尔摩的竞争力,斯德哥尔摩的竞争力得益于爱立信,爱立信的发展又得益于一个适宜的税收制度。而当前我国现行两套所得税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影响了企业竞争力,进而限制了所得税调控作用的发挥,束缚了城市和国家竞争力,必须进行调整解决。

要点之三:必须体现协调发展的要求。协调发展是在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做到“五个统筹”,推进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企业所得税涉及东西部发展、内外资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等若干方面,改革企业所得税也必须遵循协调发展原则。而当前,所得税制体系不协调、顾此失彼的现象却依然存在,如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不够,造成因投资主体不同而税负不同的现象;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不协调,造成外资税负低于内资;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所得税不协调,造成非国有企业税负低于国有企业;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所得税不协调,此外,所得税法体系与民商法等其他法律体系之间、所得税法与科技创新、经济结构调整等经济关系之间协调不够,这都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公平市场的形成。可见,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改革不贯彻协调的要求,那么新的所得税改革很难说是成功的。

要点之四: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持续发展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协调,当前发展不能影响未来的发展,从而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能只顾眼前,靠对资源的消耗、土地的占用、环境的破坏来获得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得税在承担调控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责无旁贷的任务,而当前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人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行业发展在税收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对于能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的行业发展税收鼓励措施还不够到位,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认识和运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综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政策,同时运用税收优惠和税收限制是其一个突出特点,从一定意义上讲,税收优惠和税收限制具有相同的政策效应,我国在运用税收优惠过程中应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验积极运用税收限制政策,体现税收政策方向。同时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要为科学发展服务,要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增强企业后劲服务,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根据经济增长的一般规律,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是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必要条件,世界经济发展通过技术开发获得的利益比重越来越大,一般性制造加工业的利润比重越来越低。而当前我国企业对科研开发的投入太低,创新不够,其投入比重甚至比我国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还低,这与世界经济发展越来越重视技术开发的战略相去甚远。企业所得税制作为与企业投资选择、生产经营、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必须对产业结构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引导、促进作用。在我们整体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中,应把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企业国际竞争力作为一个国策,使我国经济增长由传统产业优势转到依靠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轨道上来,这是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所必须的。

二、趋势化依据:在充分审视经济全球化这一世界发展大潮的基础上,采取认同、借鉴、接轨、补缺四大策略加以应对,是新一轮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它深刻地制约影响着全球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而税收竞争则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下国际税收关系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我们必须面对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竞争加剧的态势和各国税制改革动向的前提下,按照现代市场经济规律与WTO原则的要求来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和改革,以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1、认同:经济全球化促使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必须融入国际税收竞争大潮中。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不仅意味着各国之间经济联系的加强,也意味着各国间竞争的加剧。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全球化推动各国按照比较优势的机制,在越来越宽广的领域里以平等身份进入世界市场竞争。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又是强者的全球化,一个独立于世界经济主流之外的国家,是很难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也是很难提高其经济竞争力的。中国选择直面迎接挑战,也是顺应潮流,时势使然。要建立一个在全球化环境中同样能取得成功的经济体系,它要求突破国界局限,融入全球化竞争,才能确保中国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和长远持续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竞争不仅表现为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表现为各国为吸引外国投资而展开的激烈竞争,各国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不断加剧的税收竞争就是这种竞争的一种体现。虽然影响跨国投资地区选择的因素很多,但税收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其他方面的投资环境差别不大的情况下,税收尤其是与投资回报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对跨国投资的影响甚为显著。同样,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所得税制的影响是巨大而深刻的,要求我们既要强化宏观调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又要适应国际趋同化、多边协调性趋势,从结构性调整、制度化创新着眼,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高关键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方面制订新的措施。

2、借鉴:经济全球化促使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必须借鉴世界税制改革的新动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减税成为以美国为首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所得税税制改革的主旋律。以降低税率、减少优惠、扩大税基为特点的公司所得税改革,其发展趋势呈现了趋同化趋势,一是税收比率趋同,减少所得税税率档次;二是税制结构趋同,拓宽所得税税基;三是提倡适度干预、追求横向公平、经济效率与税制效率并重。美国前总统里根在1986年推行减税政策时讲了两名话,至今令人深省。一是美国通过改革保持美国的创新精神;二是提高美国企业的竞争力。减税政策对美国IT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成为其一个支柱产业。以减税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措施,加剧了以吸引外国投资为重点的国际税收竞争。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新加坡等也纷纷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许多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降到了30%以下。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竞争加剧,通过减税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是应对世界性的经济增速滑坡,把减税作为刺激需求和扩大投资的重要手段。世界性减税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势,弱化了我国所得税制对外资的吸引力,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我国所得税制改革的紧迫性,影响改革方向,要求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世界减税大潮,从保持原税负的原则下走出来,鼓励创新,创造吸引外资新优势,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从而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外向型战略调整和战略转移。

3、接轨:经济全球化促使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经济全球化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国际惯例的集中体现就是WTO,作为国际贸易条约群体,WTO要求各成员必须遵守有关的“游戏规则”,如:无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取消非关税壁垒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入世要求我们在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义务方面遵循其强制性约束,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税收法规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和我国做出的承诺,而我国现行两套企业所得税法、两类优惠措施直接违背WTO的无歧视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同时市场竞争要求公平竞争,税负公平是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竞争、公平税负要求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在税率、税基、优惠政策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而我国现行两套税法直接导致因投资主体不同而税负不一,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相背离,减少了内资企业的赢利水平,直接削弱了企业的实力。因此我们要在考虑国情和遵守规则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加快现行所得税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

4、补缺:经济全球化促使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必须从微观角度发现缺陷,加以弥补。用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来考察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其还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占总收入比重小。从收入规模上看,我国所得税的占税收总比重仅为20%左右,明显低于发达国家所占一半以上比重,也与所得税作为我国第二大税种的地位不相匹配。且所得税收入的增长落后于整体税收收入的增长,内资企业所得税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外资,这既有企业效益不佳,又有内外资企业税制差异过大,优惠政策不合理,削弱公平竞争基础等原因,使所得税对经济发展的自动调节的功能作用难以发挥。二是企业实际税负重。我国名义宏观税负低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但企业实际税收负担水平明显偏重,从企业所得税来看,其法定税率为33%,明显高于世界大多数国家,德国是25%,澳大利亚28%(5年内降为21%),英、日等国是30%,美国实行的是15%、18%、25%、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前三档都比我国低,最高边际税率才与我国相同,再考虑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少的情况,企业的税收负担还要更重。从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看,负担过重,也会直接影响企业发展的后劲,制约经济发展。三是内外税制差异明显。在应纳税所得额上存在坏账处理、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支出等若干项目税前扣除标准不同;在资产的税务处理上存在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不同;在优惠目标、内容、形式、程度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总体上是外资宽于内资,导致外资税负低于内资税负,不利于公平竞争,且造成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假合资企业,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此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很大程度上依附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两者的差异造成纳税人税基确定比较混乱。四是身份界定不科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税法明确以法人作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对不构成企业法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我国以“企业”为其纳税人,缺乏法律依据,界定不清。五是分享制度不明晰。现行所得制是以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归属权和征管权,而实践中,企业兼并、改组隶属关系几经调整,难以界定分税的明确范围,违背了分税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实施,削弱了企业所得税的宏观调控能力,必须按经济全球化这一潮流对缺漏进行弥补,在新一轮改革中进行完善。

三、可行性前瞻:在科学发展观和经济全球化视角下,从规范立法执法、提升竞争力、调整优惠方式、统筹配套措施四大层面构建政策取向框架,是新一轮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税改的具体实施提出了“稳步推进”的明确要求,这充分反映了科学发展观关于发展全面性和协调性的特征,深刻体现了税改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制约因素并逐步实现优化的精髓思想,反映了在错综复杂的发展进程中对各方利益的平衡。与此相适应,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必须立足国情,按经济规律事,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总体目标,体现经济发展的前景和方向,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坚持“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提高效率”的总体思路,按统一税负、统一优惠、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探索中稳步推进改革。

(一)在立法执法方面。

1、在立法层面上。一是立法层次要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从而提高两法合并后法律的效力。目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与国际惯例贴近,应以该法为蓝本,在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以纳税人为本,通过改革和完善,建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二是立法授权要细化。全国人大应规范税法的授权,要对授权的内容、范围、目的尽可能细化,并且授权只能限于具体的、个别的项目,防止行政法规对税收法律所确定的课税要素予以变更,减少大量规章、规范性文件充斥实际工作的状况。三是现有法规要清理。对现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将一些规范、合理、长期有效的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四是税法解释要规范。要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解释,明确税法解释权限、前提和范围,要建立税法解释草案法制审查机制和集体审议税法解释草案制度,及时公布新的税法解释等。

2、在执法层面上。考虑以人为本的要求,改革企业所得税要站在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切入纳税人的关注点,既要保护国家利益又要考虑纳税人的利益。一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要关注纳税人的权益,减化所得税审批手续。二是要建立完善有效的税务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要改变传统的监控观念,确立以税务审计和审核评税为基础,稽查和反避税为重点的税收监控思路。三是加大涉税犯罪打击力度,完善税务违法处罚体系,使纳税人对偷税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在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

1、科学界定纳税人,建立法人所得税制度。一是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验,以法人所得税替代企业所得税。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合并后的纳税人应界定为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兼用注册登记标准和住所标准确定居民和非居民法人,不再区分级次、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只要其有所得,都应当依法缴纳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解决长期以来法律依据不足,划分不清的问题。二是对无法人身份的分支公司应明确以总公司为纳税人,由此带来的地方所得税收入转移问题可通过财政再分配等途径解决,对外国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可直接明确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三是借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人,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目前公司法、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实施,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演进为法人所得税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综合内外形势,调整税收负担水平。根据我国现行税负水平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世界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确定法人所得税负担的原则应是: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减少优惠、基本保持略低于现行总体税负水平。建议,法人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25%左右,从而降低税负,提高企业发展后劲。其理由:一是按科学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这与我国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大体相当符合当前发展水平,合并后优惠政策有所减少,新税法的名义税率有所降低,但不能影响国家以该税种进行宏观调控能力;二是考虑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负平衡并略低,日本为37%、韩国为34%、新加坡为27%,泰国为30%,税负低于周边国家,有利于我国吸引外资和加强国际竞争;三是考虑到财政承受能力,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在增加企业竞争力的同时,不至于对国家财政造成重大影响。另对中小企业单独设置一档较低税率,如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统一两法税基。具体来说,应税收入范围应为中国境内所有法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统一列支口径,同时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充分体现纳税人的劳动补偿、资本补偿、技术补偿和风险补偿。一是工资福利费用。取消计税工资的规定,统一工资费用扣除办法,允许所有企业工资费用按实际支出全额扣除。二是固定资产折旧和科技开发费用。这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技术密集型企业的主要成本支出,贯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产业政策,要提高直线折旧的折旧率,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工业等更新速度快、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实行加速折旧。所有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三是预防资本弱化。凡投资者实际出资在国家规定比例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利息费用均可税前扣除。四是公益捐赠。对公益性救济捐赠应予鼓励,应取消捐赠限额,按现行外资标准,据实全额扣除。五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无节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利于企业发展,也是对税基的侵蚀,在具体扣除比例上应区分行业和类别,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确定不同地标准,超过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六是资产计价和各种风险准备金提取。应该考虑市场机制的作用和价格行情的变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做出的合理制度选择,避免虚盈实税,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在税收优惠方面。

正如前文所述,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税收优惠是弥补市场缺陷的一个重要政策手段,要从国情出发,考虑整体投资环境,按照清理、规范、优化的原则三措并举统一调整所得税优惠方式。

1、清理。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宽税基,低税率,已充分体现出轻税政策,统一的税收优惠应以公平税负为基本出发点,不必要的优惠项目应该取消。一是对现行政策对劳动就业企业、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照顾性、福利性、补贴性优惠政策应清理取消,由财政支出或社会保障解决。因为这类优惠不仅超越了税收职能,使税收承担了财政及社会保障的部分职能,也导致大量假民政、假校办企业的发生,扰乱市场秩序。二是对内资企业普遍性的低税率、宽扣除、不分项目再投资退税等应清理取消。三是对区域性优惠措施、非国有经济尤其是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要清理,对导向不突出、一般生产性经营项目的优惠应予取消。四是再投资退税不应适用于所有项目,而应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且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给予退税优惠。

2、规范。一是按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对内外资企业要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但为保证平衡过渡,应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对新税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超税负返还的政策,以保持政策连续性和外商吸引力。二是要改变减免税期的计算方法,把“从开始获利年度”改为“从开业年度起”,避免企业投机取巧,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获取效益。三是可对税收优惠单独制定法规,制订权限要收归中央,将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范围、措施、时限、管理权限、审批程序以及有关权利与义务等项目,集中在一个法规文本中,定期修订公布,保证政令统一,增强政策的透明度。

3、优化。一是突出产业优惠为主与地区优惠为辅、产业政策与区域政策相协调的原则,调整政策导向。一方面由区域性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增加产业倾斜度,鼓励对能源、交通、水利、IT、环保、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投资,体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另一方面配合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将区域发展导向由东部沿海转向中西部和东北,但要改变西部大开发等地区单纯的区域优惠政策,鼓励向西部的生态农业、能源矿产业等优势产业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急需发展产业投资,促进发展。二是配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积极运用税收限制政策。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改革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加大税收政策对破坏环境行为的限制。如对以环保目的进行生产技术革新、产品结构调整的行为给予企业所得税抵免;对企业治污设备及生活污水处理厂、废弃垃圾处理场实施加速折旧等。三是转换税收优惠方式,由直接为主转向间接为主。借鉴国外经验,在采用直接定期、定额减免税和低税率的同时,更多地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专项扣除、亏损结转、再投资退税、税前列支等间接优惠方式,使外国投资者能避开国际税收因素的影响,真正获得税收优惠,以达到鼓励投资的目的,体现产业导向。四是实施跨国投资优惠策略。研究和借鉴国外经验,健全针对国际税源有关税收政策,包括内资企业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企业跨国重组的税收政策、集团税收政策等,提高国际税收协调水平,解决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问题和国际避税。

(四)在配套措施方面

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与完善,必须把其放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中,统筹处理好四个关系。

1、统筹处理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随着民间投资特别是个人投资占社会总投资比重的逐渐增加,亟需加大所得税的广度和深度,将一切有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和法人一律纳入所得税的课征范围。为此,必须要有统一协调的所得税税制结构。一是从课税范围看。将一切有经营得的自然人和法人一律纳入所得税的课征范围,弥补原有税制下可能出现的漏洞。二是从税基上看。改目前两税应税所得分项正列举法为反列举法,凡是没有规定免税的所得项目都应纳税。这样可以扩大税基,避免对未列举的所得课税时的法律障碍。三是从税收负担上看。在降低法人所得税税率的同时,应相应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使两税的总体负担基本协调,避免纳税人利用税率差别避税。四是从消除双重课税上看。对自然人或法人来源于税后分得的利润、红利和股息所得,原则上只负担一种所得税,可以考虑采取抵免的办法,尽可能避免双重课税。

2、统筹所得税与流转税的关系。流转税在收入流程中的第一征税环节,所得税是紧跟其后的第二征税环节,要求国家税制改革时要合理确定两大税类构成的总体税负,保持全体税类在总体税负上的合理性。同时要通过改革,平衡所得税和流转税两者在总体税负中的比重,因为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政策目标,调整不同的利益,发挥不同的作用,总的要求要降低流转税的总体税负,提高所得税的整体税负。

第8篇

关键词: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黄宗羲定律

自古以来,行政性收费一直都是五花八门,名目繁多。行政性收费起初就带有税收的性质,实质上是税收的一种补充,但由于缺乏规范和有效的监督,乱收费、滥收费现象便相伴而生,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痼疾。乱收费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农民不堪重负,逃亡奔命,造成国家失去大量纳税户,田赋收入也随之减少;国家财力分散,分配秩序紊乱,终致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削弱中央集权,助长地方势力膨胀。正因为乱收费、滥收费危害重重,所以历代统治者对此都极为重视。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也出现过三次比较著名的税费改革运动——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地。这三次税费改革在历史上都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对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着的农村税费改革也很有借鉴意义。所谓“以史为鉴”,将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的经验,与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进行参照对比,对于我们了解现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能否成功,或者怎样才能成功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一、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

(一)唐代中后期杨炎推行的两税法

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以杨炎为宰相。杨炎面临着土地兼并严重,吏治败坏,农民负担沉重,国家财政面临危机等情况,因而上书请作“两税法”。唐德宗采用了杨炎的建议,在全国推行两税法,首开了中国费改税之先河。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就是以户为片收单位,不论主户、客户,一律在当时居住的地区登记,编入户籍。按各户土地财产的多少确定应纳税额,这是户税;以公元799年垦田数字为依据,按田亩多少征收田亩税,这是地税。商人是流动的,没有常居地,所在州县纳其财货三十分之一的税。(2)“人无中丁,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分丁男,中男,都要按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纳税。(3)“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每年的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4)“量出以制入”。杨炎在制定两税法时,明确地规定实行“量出为入”原则,即先预算出国家财政支出的数额,然后量出制入,确定出国家财政收入总额。意在限制滥征苛敛,减轻人民的负担。

两税法归并了税目,把混乱繁杂的税种规并为户税和地税两种,集中了时间,一年分为夏秋两次;收费全部改为正税,一同并入两税之中。两税法改革在历史上影响深远。它改变了过去“科敛之名数百”和百姓“旬输月送无休息”的状况,中央统一控制了税费征收大权,强化了中央财政的集中性和控制力,抑制了地方为所欲为的收费行为。

(二)明代中后期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

明代中后期官府的暴敛、豪强的兼并,已使民不聊生,阶级矛盾日益激发,农民暴动此起彼伏。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神宗万历初年,张居正为首辅,全面整顿军事、政治和经济,在财政上实行一条鞭法。

明代的“一条鞭法”是继唐代“两税法”实施八百年后又一次较大的税费改革。“一条鞭法”把各种徭役、田赋和各种杂费,并为田赋一种,以田亩为对象,一次征收。并将扰民最重的役并入田赋之中,征课的田赋一律折合成银两交纳。另外,税费统一改为交银后,不再由地方的“里长”、“粮长”办理征税管理,而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后解缴国库。“一条鞭法”改革化繁为简、税费合一,达到了统一税制、省费便民、稳定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增加了明朝的中央财政收入,出现了“太仓所储,足支八年;公私积储,颇有盈余”的状况,加强了中央财政的集中统一,限制了地方政府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强取豪夺的腐败行为。

(三)清朝前期康熙雍正推行的摊丁入地

明末一条鞭法夭折之后,豪绅富家凭借特权逃避编丁,土地兼并加剧,无地农民苦于丁银负担,大量逃亡。于是一些地方进行了丁银均入田赋中征收的税制改革,称之为“随粮代丁”、“丁随田办”。公元1721年,清政府宣布“添丁不加银”,这就为“摊丁入地”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保证。康熙五十五年,清政府首先大广东省试行丁银摊入地亩征收。至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已经开始大规模推广,“摊丁入亩”改变了过去地丁并行的税制,简化了征税手续,放松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尽管田赋重了,但免去了人头税。这对无地贫民而言,无疑是带来了一丝福音。“摊丁入亩”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到雍正末年,国库存银由康熙末年的八百万两增加到六千多万两。

二、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的经验教训

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既规范了收费管理,扩大了税基,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加强了中央财权的集中统一,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巧立名目、强取豪夺的腐败行为,有利于整顿吏治。然而,这三次税费改革由于皇权社会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和改革措施本身的一些不科学和不完善,最终都未能解决好乱收费、滥收费问题。

历史上有许多的学者针对这一现象进行过研究,比较典型的理论有“黄宗羲定律”。黄宗羲是明末的思想家,有“启蒙思想家”之称。他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讲,历史上的田赋有“积累莫返之害”。即赋税每经过一次改革,都将杂征变为正税,以后又出现新的杂征。这样下去税负就不断加重了。他举例说:两税法并庸调于租,但宋代在两税之外又征了丁身钱。明中期一条鞭法已将各种杂税归并,但后来又有杂役、旧饷、新饷、练饷。明末户部尚书倪元璐将三饷合并,又成为固定的税收。“黄宗羲定律”反映了历史上赋税不断加重的客观实际,它的进步意义是揭示了历史上的统治阶级贪得无厌、诛求无已,希望统治者不要横征暴敛。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封建统治下三次税费改革的失败之处,“黄宗羲定律”实际上成了专制王朝时代进行税费改革的一个怪圈。

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从短期来看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清理整顿了吏治。但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三次税费改革中没有一次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好乱收费、滥收费问题。三次税费改革大多只是昙花一现,人亡政息。笔者认为,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只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利益的需要,并不是要真正地要减轻人民的负担。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毕竟都是地主阶级的政策,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和欺骗性。他们实行税费改革,并不是发自内心地要为人民减轻负担,更多地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增加财政收入。当税费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阶级矛盾得到缓和时,他们的贪欲又暴露无疑,苛捐杂税死灰复燃也是自然的事情。

2、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带有很强的“人治”色彩,改革没有形成制度化。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在短时间里能迅速得以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当朝皇帝强悍的作风和专断独行的权力,改革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制度上去。一旦皇权出现更替,改革就很有可能随之夭折。

3、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措施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无论是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还是清朝的摊丁入地,其改革措施的本身都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唐代两税法规定征税时以货币计税,但在唐德宗时,征税时又要人民折成实物交纳,但在折合过程中,人民的负担又有所加重。明代一条鞭法将各种随田起征的赋役合并征收,手续固然简便,但纳税人无从确切知道所纳何税,致使贪官污吏得以随意摊派增减,弊病百端。清朝摊丁入地在征银时增征“耗羡”等,更是额外的剥削。

三、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若干建议

从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较大范围的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持续三年了。三年来,从各地试点反映的情况来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广大农民已初步尝到了减负的甜头。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农村税费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现今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无论是从政策、理论层面上分析,还是从各地区调查工作者反应的情况来看,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尽快地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深入地开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古为今用,以古鉴今,历来是理论研究的基本要求之一。中国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在历史的长河中都曾经产生过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也为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提供了研究的价值。在借鉴和吸取历史上税费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笔者针对我国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以期中国的这次税费改革能够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1、必须加快我国农业税制的改革,农业税制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的前提和基础。世界各国,对农业一般都没有实行单独的税制体系,而是与其他纳税对象一样征收同样的税。我国目前也应尽快废除现有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依照国外经验对从事农、林、牧、渔业者征收所得税,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征收城乡社会保障税,让农民进入统一的社会安全网。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是消除了城乡税政分割,有益于加强城乡经济联系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二是符合WTO的要求,贯彻了税制无歧视的原则。改革后农民税负会轻得多,农产品对外竞争力将得到提高。三是统一了税制,简化了征收手续,有利于税收的征管。

2、加快相关的配套改革,从整体上推进我国的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必须统筹设计,同步实施。整体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配套改革能否到位。乡镇政府机构体制、乡镇财政体制、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粮食流通体制、农业结构调整、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如何保障等方面的创新,不仅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我们必须坚持统筹设计、同步实施、整体推进的方针,切实搞好农村的税费改革工作。

3、不搞一时的“运动”式整顿,要把农村税费改革当成一个制度来建设。

第9篇

以单个人当作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不但会造成家庭整体税负不等,而且也还导致各个纳税家庭生活水平不公,但是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在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进行合理的扣除相应的费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家庭税负就会相应公平,同时对缩小收入差距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1 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

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充分体现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社会公平,税收的横向公平是指具有相同收入的纳税人,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要相同。然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并未考虑纳税人的具体纳税能力,有的纳税人是四世同堂,需要赡养老人,需要抚养小孩,而有的纳税人是单身一人,只需养活自己,虽然他们具体相同的收入,却不具有相同的纳税能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没有区分纳税人的赡养义务、就业情况、抚养情况、家庭人口数目、文化水平背景、残疾与否等不同情况,这就造成了税收的横向不公平。而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就会消除以个人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带来的不公平。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只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第一步,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改革,其目的不仅是为了调节高收入者,而且也要综合全面的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均衡纳税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制更加合理,使征收更加人性化,更多的体现“以人为本”,增加社会公共福利,达到社会公平。

2 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路径

2.1 综合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替代分类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我国现在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征收的模式,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就要建立综合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即不管其纳税人收入的来源性质,不论收入是工资薪金,还是提供劳务所得,都要统统合并为应纳税所得额,凡涉及到收入的都要算作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仅仅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所列举的条目。我国经济的加快发展,个人的收入也日趋多元化,日趋复杂化。不仅只有工资和薪金以及劳务报酬收入组成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些资本性收入,像股息和红利也都成为了纳税人收入的重要来源,而且还有继承所得等等。无论是显性收入还是隐性收入都要进行纳税,这样才会形成很好的税收环境,让公民意识到只要是所得就要进行纳税。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更有利的调节个人所得的收入水平。综合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明确了个人所得,避免分类不清的漏税逃税,也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得到简化,使纳税人很清楚的知道自己缴纳税款的数目,也使得基层税务人员在征收时得到了方便,减少了税收成本。

2.2 个人所得税税收指数化

个人所得税指数化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所对应的税率与费用扣除额应当根据当年的物价指数来进行相应变化调整,以此来消除因通货膨胀给实际应纳税额造成的影响。经济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一个动态过程,而费用扣除的标准是静态的,为使社会更加安定和谐,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作出调整是有必要的,也是大势所趋。因为推行的个人所得税指数化对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是有利的,有效避免因通货膨胀所增加的实际税负。当前我国正处于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状态下,纳税人的日常生活费用和教育子女的费用支出也相应增加,如果不推行税收指数化,就会减少免征额,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就会增加,致使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加重。这不仅有悖税收公平原则,也会损害纳税人利益。推行个税税收指数化也有利于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因为第一,有利于把税负公平的分给所有纳税义务人,从而使税收负担对应其实际经济状况,以此来保证税收公平。第二,有利于减少因为通货膨胀所带来的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实际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的低税收的行政效率。换句话说就是用最小的税收成本来换取更多的税收,也使个税的调控作用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更加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加保证税收的效率。

2.3 设定合理的申报主体

在国际的通行做法上,大部分国家都不会采用按个人纳税人实行分类所得税的征收模式,因为这种做法没有考虑纳税义务人的实际纳税负担,容易造成税收的不公平与低效率,以家庭为单位通常是社会经济的主体,确定纳税的申报主体,要结合纳税义务人的家庭结构状况。因为家庭结构状况能真实的反映纳税人的生活。和以单个人作为纳税主体相比较,以家庭作为纳税主体的最大优势在于,这直接反映了纳税义务人的实际收入支出情况,充分结合了纳税人的家庭结构状况与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从而确保了税收公平性。因此,个税改革要设定合理的申报主体。这点可以借鉴外国进行的自主选择的“以户主身份进行申报的纳税人、已婚夫妇联合申报的纳税人、已婚夫妇单独申报的纳税人、单身纳税人”这些申报主体。

2.4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要改革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模式,首先就对我国税收征管部门提出了要求,要加大征收管理的投入力度,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以家庭为纳税主体的税制模式下,要加强技术的保障,不断改善税务信息的管理系统。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比较复杂的,这就更需要管理部门提高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网络的技术。加强信息化的建设应用,使纳税义务人的收入和支出在税务信息的管理系统上的信息相一致。应用信息管理系统,也能大大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其次要根据纳税人的信息建立统一的纳税单号,每个家庭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代表,作为纳税代表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家庭中所有的成员具体的信息将存入到信息档案当中,以后的一系列经济活动都要登录到税务信息的管理系统中,变成电子版本的档案,给税务机关稽查带来了数据支持,也方便管理。但是,一定要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可以借鉴外国的比较成熟的经验,加强对税源的有力控制,细化“代扣代缴”申报体系,使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各自的法律责任清晰明了。在改革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下,税务管理部门要更加严厉的惩治在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乱纪现象。当前,我国的个税征管系统还不是很完善,一些人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来逃税,所以,一定要加大惩治的力度,完善征收管理体系的趋势势在必行。把违法违纪的不法分子的一些偷税漏税的行为计录到诚信档案当中,在今后的一些经济活动当中,对其进行限制,还要给予严厉惩罚。最终,会使纳税义务人养成良好的纳税习惯与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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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雪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路径及发展趋势分析[J].财政监督,2011,(33):64-65.

[3]刘宇.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研究[D].复旦大学,2010.

[4]孟丽静.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证券期货,2011:75.

第10篇

8月12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将从今年起对农民实行农业税免征政策。此消息立刻引起广泛的关注。

上海市财税局税费改革办公室朱炜琴处长告诉《财经》,此次上海免征农业税,是上海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精神,进一步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的具体举措,目的是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预计政策实行后,上海农民将直接减负1.43亿元。

今年以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全国范围推开和农业特产税的逐步取消,改革农业税制呼声越来越高,更有学者从不同角度建言取消农业税。在这个背景下,上海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免征农业税,自然引起人们对农村税费改革下一步进展的诸多联想。

在很多专家看来,农业税作为一个古老税种,与市场经济已不相适应。有专家指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税制中,税收一般是对商品流转额征收,或者是对生产、经营所获利润或其他性质的净所得征收。现行的农业税则不然,不论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率如何、效益如何,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须交“税”。从实质上说,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定额土地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认为,目前征收的农业税实际上就是地租,而目前的农村税费改革的方案也仍然没有跳出“摊丁入亩”的框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指出,除了以上因素,农业税按土地常年总产量8.4%征收,这与其他产业和社会阶层承担的税负相比,税率明显偏高。再加上农业税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对农民明显不公。

鉴于以上种种认识,对于全面改革农业税制,学界呼声甚高。而许善达也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农村税费改革今后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把目前的对土地征税改为对进入市场的农业商品计税。问题是如何把握改革的时机。国家税务总局曾对此做过深入研究,并提出了具体实施的步骤:首先,尽快把农业特产税改为农业税,为农业结构调整消除制度障碍。其次是逐步减征农业税,对农业商品征收增值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用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来替代,完成农业税制度的进一步改革。

局部性的尝试

作为中国最有经济影响力的地区之一,上海此举令人看到加速农村税费改革的可能性。然而,当记者就此进一步采访时,有关官员和专家的反应则较为审慎。财政部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主任杨遂周告诉《财经》,目前农业特产税的改革还没有进行完毕,许多问题都还没有解决。此次上海免征农业税的举措,只能说是一个地区的尝试。对于农业税税制本身来说,改革的时机恐怕“还得等几年”。

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处长朱守银也认为,上海免征农业税只是局部行为,对于农业税费全局的改革来讲,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今年以来,农村税费改革的步伐逐渐加快。安徽等省市已经取消了农业特产税,还有一部分省市已经将农业特产税的税率降低。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争取明年能在全国范围内将农业特产税统一取消,但对于农业税本身的改革,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时间表。

杨遂周告诉《财经》,农业税全面改革所面临的最大的难点是财政承受能力问题。目前,我国的农业税的总收入在600亿元左右。对于一些农业大省来说,农业税还是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全面改革农业税制将对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产生深远影响,因而远非短期内所能完成。

上海之所以能在全国率先免征农业税,与其经济较为发达密切相关。上海市的财政收入逾千亿元,相比之下,农业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很小。即便如此,上海某些区县的财政收支也会因农业税的取消而发生困难。上海市财税局税费改革办公室朱炜琴处长告诉记者,为了保证改革的进行,上海市政府已经表示将对一些财力相对困难、农业比重又比较大的区县进行财政的转移支付,从而保证县乡级的财力不因免征农业税而受影响。

朱炜琴认为,目前对农业税的免征只是一个阶段性的做法,今后几年是否继续免征,“要到时候视情况而定。”

财政能力决定改革步调

从逻辑上说,免征农业税的下一步应是改革税制,而能否建立起替代农业税的新税制,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业税的改革进程。一些专家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对于农业征税和对其他产业征税应保持一致性。我国的税制也应当消除城乡差别,建立统一的市场环境。

从国际经验来看,可以替代农业税的税种有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资源税。其中所得税是对农民出售农产品所得的收入课税;增值税是对于农产品的增值额征税;土地资源税是针对土地资源所征收的税。这三个税种原理各异,在税率和计税方式上也不尽相同,而国家税务总局的研究结论是比较倾向于采用第二种方案,即用增值税来代替农业税,对进入市场的农业商品征收增值税。

目前财税界对于农业税的改革提出了多种方案,但无论哪种方案所遇到的首要问题都是改革前后税率相差过大。目前,农业税的总体税率为8.4%,增值税的平均税率为17%,而扣除抵扣的因素之后,实际税负是3%~4%。因此,改革农业税,首先需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的税率,令农产品与一般商品的税负处在相同的水平,但实际税率的降低,又会对地方的财政收入造成直接的影响。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收入数额大、税源集中、征管难度较小的税收归入上级政府,收入数额小、税源分散、征管难度较大的税收划为下级政府,农业税多被划为地方的财政收入。因而,农业税税率的变化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会比较大,其中一部分影响,各个地区可以消化吸收,但是更多的部分还需要中央的转移支付。

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还很不完善。从收入角度考虑,中央集中财力以后转移支付的部分,一般性转移支付基本都纳入省、市级财政收入,专项转移支付多数用于城市,省以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迟迟没有建立起来。基层政府在履行很多中央和各上级政府职责的同时,却得不到上级足够的经费保证。据调查,截至1998年底,全国乡镇级政府累计负债已经达到1775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8万元,而实际负债状况要远比这一数字反映的情况严重。

第11篇

改革由来:解放农村生产力

农村改革试验区是根据中共中央1987年5号文件关于“有计划地建立改革试验区”的精神由国务院批准建立的。

依据中央关于建立农村改革试验区的精神,贵州省委、省政府在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针对全国推行家庭承包制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研中心商定,确定贵州省改革试验选题为“土地制度建设及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基于湄潭县发展商品经济有一定基础的考虑,国务院批准在湄潭进行农村改革试验。

在湄潭试验区被批准建立的第三天,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的同志就亲自到湄潭试验区视察指导工作,并指出: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解放农村生产力,就是要让广大农民群众受益,而不是损害群众利益,检验改革的成功与否,就是看改革是否促进了发展,必须树立这样的指导思想。此后,同志又两次在相关会议上对湄潭试验区的工作作了重要的指示。

改革历程:20年三轮改革

1987年至1993年,湄潭试验区进行了第一轮农村改革试验试点工作。这期间,湄潭试验区以“土地制度建设及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课题内容,配套试验了农产品基地建设,粮食购销体制改革,非耕地资源计划开发,土地金融公司组建和运作,工业小区建设,村级组织建设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作为第一轮改革成果之一,湄潭试验区首创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经验,被写进1993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文件,并在全国予以提倡。

湄潭试验区在承袭第一轮土地制度建设的基础,在二轮、三轮农村改革中也取得丰硕成果。1994年至2000年,湄潭试验区根据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第八次工作会议的安排,承接了“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课题内容。通过7年的改革与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政策效应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不仅稳定、规范了农民负担,逐步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促进了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实现了税费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1998年11月,中共贵州省委八届二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决定》明确:认真总结湄潭农村税费改革经验,分期分批在全省推行;农业部农改发(2000)1号文件指出:湄潭试验区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为中央制定全国性的税费改革方案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2000年底,湄潭试验区承接了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农村税费改革与基层组织建设”试验课题任务。2001年,湄潭被省委、省政府批准成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三个试点县之一。湄潭县随后开始“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改革试验,率先在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和稳定了农民负担,规范了农村分配关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日益完善,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也为贵州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尤其是2001年提出并实施的“均衡减负,户户减负”的改革措施,与国务院2003年《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文)强调的“村村减负,户户受益”的政策相一致。

改革成效:百花齐放 硕果累累

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湄潭人民的不懈努力下,20年来,湄潭试验区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曾先后获得全国商品粮基地县、全国商品油料基地县、国家级生态农业示范县、全国优质烤烟基地县、全国瘦肉型商品猪基地县、全国无公害茶叶生产基地县、全国粮油高新技术示范县、全国计划生育服务先进县等荣誉称号。20年改革,百花齐放、硕果累累,龙头企业不断壮大,优质农产品基地规模不断扩大,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推进,经济发展呈现良好态势。湄潭是典型的内陆型农业县,盛产优质大米、玉米、小麦、油菜、茶叶、烟草、辣椒、中药材等。县委、县政府始终树立“产业强县”的理念,狠抓产业结构调整,在优质农产品基地规模建设,龙头企业的扶持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总书记在1987年湄潭试验区建立时提出:“湄潭县发展商品经济有一定基础,‘烤烟加油菜,人均一百块’,在那里,茶叶生产的发展不够理想,还有可种茶的大片荒山没有种上茶,或者虽种了茶,但生产水平不高。”同志的鞭策与鼓励,为湄潭试验区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提供了重要的宝贵意见。

在基地建设方面,湄潭试验区现有优质烤烟基地7万亩,产量17万担;优质稻基地15万亩,粮食总产量22万吨;优质茶叶基地12万亩,产值1.5亿元,并力争“十一五”期末茶叶总面积达30万亩;年出栏30万头生猪生产基地,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36%。此外还有优质蔬菜基地10.87万亩、优质油菜基地20万亩。

在新型工业化方面,品牌效应不断显现。湄潭依托自然资源优势,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先后涌现一批知名龙头企业,年复烤60万担的申义烟叶复烤公司、兰馨茶业有限公司、茅贡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栗香茶业有限公司、银盘山食品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并率先建成了全省第一个绿色食品工业园区。以“湄潭翠芽”、“遵义毛峰”“贵州针”为代表的名优茶,连续23次荣获国内国际名优茶评比金奖,“茅贡”牌优质稻米连续四年获全国十大优质稻米金奖,被誉为“中国第一米”。

在基础设施公路建设方面:从2004年开始,湄潭抢抓机遇,利用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大投入,先后通过争取配套措施,“十五”期间共争取上级资金项目支持1.7亿元,共修建通村公路1100公里,使全县所有村通了公路,60-70%的村通了油(砼)路,1.5小时的经济圈已建立。水利设施建设方面,解决5万多农村人畜饮水困难。

在社会事业改革方面,一是新农村建设不断发展。根据2007年中央1号文件,湄潭重点开展“黔北民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利用政府引导、群众主导参与,重点建1000户“黔北民居”示范户,预计可以带动全县1亿元的投入;二是切实抓好基层组织建设,首先开展“五大机制”的建设,即:干部驻村的留人机制,工资报酬的待遇机制,办公经费的运转机制,培养选任的用人机制,实行养老补助保障机制。同时开展了以“二增二减三在村”的村级管理体制改革;三是加大教育改革力度。通过抓“三基”(基础教育、基层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实现科教兴湄战略。

第12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经济增长; 影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自9月1日起实施。这一重大举措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个税税收收入以及纳税人数的减少,工薪阶层将受益,而其随后带来的经济效应也很显著,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会直接影响居民的个人可支配收入,由于收入的变动使得消费者的选择发生变化,进而影响社会的总供给和总需求。个人所得税是税收总收入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个税的变动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经济中其他效益主体的变化。因而,本文研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人所得税与经济增长的理论基础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1.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体现的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或自然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分为三类:分类课税模式、综合课税模式以及分类综合课税模式。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综合制或分类综合税制相结合的税制,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课税模式,是指对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纳税额的课税模式。分类课税模式效率比较高,一般通过代扣代缴即可实现,但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性较差,因为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下,各类所得都必须分门别类地划分成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另外,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与经济增长关系

能直接体现个人所得税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并不存在,而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中的一部分,所以用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来过渡。最能体现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就是经济学中的“拉弗曲线”理论:“拉弗曲线”是由“供给学派”代表人物、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商学研究生院教授阿瑟·拉弗提出的。“拉弗曲线”的基本含义是,税收并不是随着税率的增高而增高,当税率高过一定点后,税收的总额不仅不会增加,反而还会下降。如图1所示:

“拉弗曲线”说明一个国家的整体税率和税收收入及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税收收入随着税率的提高而增加,超出这个范围(到达上图中阴影部分)税收收入就会随之降低。因为税率的提高打击了生产者的积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生产的增长,从而缩减税源。这时提高税率不仅不会增加税收收入,反而会使税收收入降低。图中右边阴影部分,拉弗称之为税收。

关于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方面有多种说法,其中基思·马斯顿(Keith Marsden,1983)对20个国家(1970—1979年)的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中表明低税率国家取得了较快的经济增长。

二、个人所得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分析

个人所得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通过数据来说明,从统计年鉴及互联网上查得1994—2011年个税收入、税收收入及GDP历年数据并制成表格(见表1)。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颁布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995年个税增长率高达80.7%,GDP增长率高达26.1%;接下来两年的增长率也处于较高的水平;2005年10月27日通过个税法案,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 600元,并从2006年开始实行,2006—2007年三者增长率均继续上升;2007年12月29日通过个税法案,将个税起征点进一步上调至2 000元,2008年3月起施行,然而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三者增长率均有小幅降低;金融危机的后续效应严重影响2009年的经济增长,三者增长率大幅下降;2010年有所回升;2011年6月30日通过的新个税法将个税起征点进一步上调至3 500元,自9月份开始施行,2011年与2010年GDP增长率持平。

根据表1运用Excel插入个税收入、税收收入及GDP,绘成收入趋势柱形图如图2所示。

由图2可以看出个税在税收中所占比重并不大,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并不是税收的主要税种,但这并不是说个人所得税对经济增长完全没有影响。经济是一个大整体,起征点的调高、税率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会影响居民的社会经济行为,投资、储蓄等的变化都会对经济产生影响。

由表1运用Excel插入个税增长率、税收收入增长率、GDP增长率,可得到折线图如图3。

由图3可以看出,个税增长率、税收增长率与GDP增长率关系呈正相关变化,1995—1996年税收增长率低于GDP增长率,1997—2011(除去2009年)年税收增长率均高于GDP增长率,2009年两者增长率基本持平;个税增长率均高于GDP增长率(除2009年外);而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个税增长率、税收增长率及GDP增长率均较低。而在历次改革起征点调整所带来的经济效应也很明显,例如:1995、1996、2006、2007、2008年经济增长率均较高。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个税体系也逐渐暴露出其不足的一面。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体系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层面的问题

1.税制模式选择问题。我国现行税制模式违背了税收公平,不利于贯彻和落实立法原则,具体表现为收入高的人纳税少,收入低的人纳税多;贫困家庭纳税、富裕家庭不纳税。这些现象一方面容易造成偷税、逃税,税源流失;另一方面易产生税收征管漏洞,不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2.税基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取的是具体列举税基模式,所列的11种范围内的必须纳税,而范围之外的就没有义务纳税,这种税基模式显得我国个税征税范围相对狭窄。

3.税率问题。我国工薪超额累进税率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工资薪金所得边际税率过高;劳动所得名义税率高于非劳动所得名义税率;各类不同所得的实际税率并不合理,其差异程度较大。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层面的问题

1.扣缴制度的具体落实一直得不到实现。

2.征管水平低下。第一,征管人员不到位,征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第二,相关部门缺乏有力的征管手段,收入信息不对称,税源监控乏力;第三,税务稽查不规范,对逃税、漏税案件处罚不力;第四,对高等收入群体的征收不力,对隐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3.服务水平低下。我国目前整体的税收服务水平比较低下,尤其是个税方面服务更是低下,具体表现在: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内容的宣传工作不到位,税务缺失等。

(三)环境及相关配套措施的问题

1.纳税人纳税意识低下。调查显示,我国市民总体纳税意识较差,对税收知识比较模糊,且对税收机制本身缺乏公平与合理。

2.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有关纳税义务人规定方面不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不规范,纳税申报制度不健全,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征管权、收益权归属不当,税收法律、法规不符合确定性准则。

3.机构设置以及权力分配不合理。当前,我国税务系统设置税务机构时考虑问题不是很全面,忽略了一些经济以及现实需求上的因素,而且行政权力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不正当干预和渗透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加混乱。

4.个人诚信系统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个人诚信数据匮乏,市场不成熟;信用意识淡薄等。

四、改革个人所得税,促进经济增长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西方发达国家推行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使得个人所得税发生了较大变化。进入90年代,西方各国又进行了新的一轮税制改革,其改革的基本经验是: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逐渐提高以及个人所得税指数化等。根据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现行个税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提出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措施。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1.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从国外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经验中可以得出,我国政府应为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创造条件,使分类课税模式逐步向综合课税模式过渡。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课税模式是不太现实的,因为完全放弃分类课税模式可能会导致税源失控加剧。目前,应该根据我国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的实际情况来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课税模式。

2.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我国不应该把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的重点,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个税改革经验,扩大个税的征收范围,使税收的调节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3.调整税率结构,实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

税率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居民的纳税负担,而且对政府的一些政策目标的实现也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应该从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趋势出发,结合我国收入分配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模式,科学合理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1)实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体,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的税率结构;(2)根据政府决策的取向来判断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是该制定一套统一的税率,还是根据不同类别制定多套不同税率;(3)个税税率中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应该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使税收档次降低。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

1.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使扣缴制度得到落实。

2.提高征管机构的征管水平及税务服务水平,使我国个税得到有力的监管。

3.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三)改善环境及相关配套措施

1.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力量和示范效应提高公民依法自觉纳税的意识。例如,可以利用网络、电视、杂志、报纸等宣传资料,以正面典型作引导,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以此来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1)举办税法知识竞赛活动,吸引公众参与,提高公民纳税意识;(2)在社会上广泛普及税法宣传工作,加强税法的宣传与普及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要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观念,有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认识,就要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社会环境;(3)各级领导重视,亲自参与宣传,带头进行宣传;(4)宣传形式多样化。

2.改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有关个税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体制不够健全,对此,应该尽快提出相关的修正法案,使我国的个税法规更加完善。

3.更改机构设置。当前我国税务机构在设置方式上考虑问题并不全面,忽视了经济及现实工作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而在现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调整行政权力的管理权限,将税务机构的设置与我国经济及现实工作的需求结合起来,防止其对个税征管的不正当干预和渗透。

4.改善我国的个人诚信系统。税务部门应建立大型的跨区域信息及数据处理中心,以加速税务系统内部的联网,最终实现税务系统与广大纳税人之间的联网。将全国的纳税申报系统联为一体,形成各行业全面覆盖且融会贯通的网络系统。一方面能够使税源信息充分使用,并达到数据的共享与动态处理;另一方面也能帮助相关的组织机构完成对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的筛选、判断、汇总、审计。此外,税务部门还应结合计算机征管系统,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使个人诚信系统更加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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