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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副主任述职报告

时间:2022-07-30 11:16:41

当选副主任述职报告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区评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是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遵照《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区政府正、副区长和各办、局主任或局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垂直管理单位都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实施。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可以作为评议工作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五条接受评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评议的单位,在评议中必须如实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述职或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改进工作。

第六条参加评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及各级评议工作人员应做到: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严肃认真地参加评议活动;结合评议内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评议内容:

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2、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3、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

4、履行职责,转变作风,服从大局,服务发展,亲民爱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5、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管好执法队伍和其他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情况;

6、人大常委会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八条被评议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被评议部门的工作报告,应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撰写。报告应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既总结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打算。报告应以写实的手法用实例、数字、典型来说话,切忌虚浮空泛,文过饰非,弄虚作假,夸大成绩,回避矛盾。

第九条评议的准备工作:制定评议工作方案,确定评议的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原则、组织形式;确定参加评议人员,进行评议的动员部署;组织参加评议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

第十条参加评议的人员,采取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掌握情况,并在被评对象所在单位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参加评议人员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为主,也可以吸收部分省、市、镇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参加评议人员若需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被评人员或部门应如实提供。

第十一条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被评单位的工作报告应当在评议会议召开前15日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常委会在会前发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述职评议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工作评议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也可以组织更大范围的评议会进行评议。人大常委会组织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时,述职人员或者被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述职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评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评议对象报告工作或进行述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参评人员进行评议发言;对评议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参加评议的人员,对评议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定档。对述职人员分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四个档次。对被评部门分为优秀、信任、基本信任、不信任四个档次,投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计分标准:获优秀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人数的80%的为优秀;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达到或超过60%的,为胜任(或信任);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达到或超过50%,低于60%的为基本胜任(或基本信任);获优秀票、胜任(或信任)票之和低于50%的为不胜任(或不信任)。

第十五条评议结果以及参评人员提出的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后,通知述职人员或被评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述职人员、被评议单位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和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述职人员、被评议机关重新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既管评,又管改的原则,评议结束后,对被评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评议意见的落实。评议对象整改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后,经主任会议审议,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评议的奖惩办法,凡一次被评为优秀的干部,给予通报表彰;必要时,由区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好公仆”的荣誉称号。对被评为基本胜任的,继续作为下次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胜任或一次被评为不胜任的,依法免去其现任职务。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将给予相应的表彰,也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对被评为基本信任的单位要给予警示,并列入下次评议的对象,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信任或一次被评为不信任的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免去其主要负责人职务或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通报评议结果,并建议免去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第十八条参评人员多数对两次整改情况仍不满意的,被评人员或单位要作出书面检查。对整改不认真,交办的事情拖着不办,该解决的问题不予解决,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请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九条评议中发现评议对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交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条各镇评议工作原则要求与区整体联动,上下对口,同步进行,区人大常委会评议被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和部门,镇人大可以评议其下属部门,也可以评议相应的人员。各镇评议工作由人大主席团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评议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

第2篇

讨论“领导干部”这个概念,

先要了解什么是“干部”与“领导”

对于“干部”一词,这里先将其简化概括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公职人员”,公务员是干部的一部分。

而“领导”可以理解为担任职务的干部。对于公务员职务,就有法可依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从字面意思理解,干部如果是担任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才能算“领导”,而实际上,担任非领导职务(通常不包括科员、办事员)的干部,很多时候也算“领导”。于是,就产生了“担任非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这样看似矛盾的表述。

有没有法规文件对“领导干部”的含义直接予以明确?

首先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简化条文的表述,党政机关中任职的“领导干部”就是省部级以下直至县级党政机关,包括这些机关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再至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非领导职务”干部则要求是处级(调研员)以上。

举例来说,如果在作为国务院工作部门的一个部委,从其部级领导,到该部委内设机构的司局级领导,都是“领导干部”;如果在某个县政府,从正副县长,到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局(科级)的局长,都是“领导干部”。由此可见,不同层次的机关,“领导干部”的范围有所区别,而且行政级别并非唯一的指标。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规定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应看文件的解释与限定。例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就选拔任用来说的,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就明确了须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为“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从上述文件可知,“领导干部”中间还包括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那么,什么是“党员领导干部”?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推动“两部党内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中央纪委法规室明确,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据此,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角度来说,“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更广也更明确。

例如,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有人问:国家部委中的处长,手下只有五六个“兵”,能否算“领导干部”?这在前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是尚存模糊的,而这里就明确了,即在党政机关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都是“党员领导干部”。

再例如,乡镇正副职算不算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是“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是包括县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而乡镇是县级以下的一级基层政权。在贯彻实施该条例的过程中,各地(省份)出台了配套文件,如《某某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可见,从干部选任的角度,乡镇正副职也可属于领导干部。中央纪委的解释就更清晰,乡镇正副职是科级领导职务,担任该职务的党员当然是“党员领导干部”。

与“领导干部”概念有联系的,

还有“高级领导干部”

“高级领导干部”(“高级干部”)一般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中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包括离退休后享受副省、部级以上待遇的干部。

需要注意的是,“高级干部”中有一部分成员,并不称之为“领导干部”,而称为“党和国家领导人”(“领导人”)。

“党和国家领导人”,为中央层面的高级领导人的统称,常见于媒体报道和政府公文。包括中共中央、国家机构、全国政协的主要领导人,按照排名名单,一般以中共中央总书记为首,至全国政协副主席为止。

第3篇

今年x月x日,镇人大主席团依法召开了__镇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全体镇人大代表准时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__镇政府工作报告和__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就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大会提交了意见或建议案,通过了大会一系列决议。通过人大例会,代表们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政议政,为__的发展而献计献策。

二、推进依法治镇,创建法治环境

(一)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政务公开。

我镇在推行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镇府机关和各站所、有关部门都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能情况,落实到岗位责任人,按照执法范围、依据、执法责任、分工要求、办事程序、收费标准、违示追究程序、行政服务承诺、当事人权利、监督措施等进行科学排列,并将相关内容用公示栏公示于众,接受群众监督。镇府机关和有执法权限的x个站所全都建起了高标准执法责任制公示栏,其余站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利用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今年,我镇没有发生因行政行为不当而引起的投诉、诉讼案件。我镇在抓好镇机关、站所的执法责任制公示、政务公开同时,对村级的“四民主两公开”工作也参照组织实施,x个村委会均实行了村务、财务两公开。x所中小学校实行了校务公开。

(二)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扩大基层民主,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实现依法治镇的基础性工程。我镇在去年创建__、__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基础上,今年在开展创建生态文明村工作中,把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作为创建生态文明村的一项工作来抓,构建文明法治、和谐安康新农村。通过切实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充实生态文明村的内涵,发挥更好的社会实际效能。__等创建村进一步健全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建立民主决策制度,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健全村的财务帐目,实行村务、财务公开,各村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村民公约,并公布上墙,体现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强化人大监督职责

本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意见和建议,闭会后交由主席团督办。镇人大将办理报告书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认真做好督办工作,经有关部门的努力,各方面积极配合,大部份意见、建议都已落实。如__、__、__等建议意见的落实,这与人大代表的热情关心和过问是分不开的,是人大加强工作监督的结果。

四、组织代表述职和代表视察联系选民活动

认真组织代表开展一年一度的述职活动,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x月中旬,镇人大组织了__、__、__选区的选民代表在镇府会议室集中对__x、__x代表进行了述职评议。述职评议报告会由镇人大副主席__x同志主持,人大办主任、__、__、__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党员、妇女、青年、群众代表等x多名选民代表参加了述职评议报告会。述职评议报告会先由被评议代表作一年来的工作述职。然后选民代表分组讨论其述职报告,结合调查阶段的选民意见建议,对被评议代表作出中肯、客观的评议意见。选民们普遍认为__x、__x代表在过去一年中,都能积极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密切联系选民,积极听取和及时向上反馈选民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在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按照县人大办的 通知要求,我镇人大办于x月x日组织了县人大代表进行座谈,代表小组组长、镇委书记__x向各代表就联系选民月活动的开展作了说明。随后各代表以上门走访、小组视察等形式收集选民的意见和建议。据统计,这次活动代表共联系、走访选民x人次,小组视察了创建生态文明村的x个点。经梳理归纳的意见建议主要有x条。我镇通过开展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使人大代表更加密切联系选民,对反映社情民意,推动政府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人大代表和选民对此都比较满意。

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今年,镇人大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了代表小组活动制度,组织落实好代表小组活动。今年共组织县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x次,视察内容分别是__、__、__、__活动等。通过开展各种视察活动,提高了代表活动质>!

五、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工作

在今年上半年的村委换届工作中,镇人大将村选工作列入人大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镇人大主席任__镇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长,镇人大副主席任副组长之一,指导领导小组对全镇村选举工作进行督导,特别抓好业务骨干培训,提高选举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依法选举、依法办事的能力。在选举过程中,严格依照“一法两办法”有关程序要求,使全镇x个村(居)委会按期选出新一届村(居)委会成员,圆满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任务。通过抓换届选举,调动广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实现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维护了城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今年,镇人大以“三个代表”为动力,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水平和效率。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定期组织主席团成员学习人大基本知识,把政治理论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和业务学习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紧密地结合起来,把学习与推进当前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做到懂法、守法和廉政勤政,依法办事,提高自身素质。二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镇人大正副主席实行分片分工挂点联系代表,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民情,化解民困,切实帮助解决群众中的热点问题,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年来,我镇人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薄弱环节,主要是监督力度还不够,向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不及时。今后,要继续发挥以人大代表为桥梁,加强与群众的联系,扩大沟通渠道,协调好各方面的工作,不断完善人大制度,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扎实工作,强化监督作用,构建和谐社会。

第4篇

一、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类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的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负责人;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招聘以及由选举产生并报党委、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包括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正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正副经理(厂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相当于这一级职务的领导干部。上述人员中已到退(离)休年龄而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和已经退(离)休又被聘用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的干部,属适用范围。

二、报告采用书面形式。报告的事项依照中办发[*]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还需说明的问题等。报告一般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作出,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向受理报告的单位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先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先请示。

三、县以上党委、纪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省、市(地)直属部门和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下同)领导干部的报告,分别由以下党组织受理:

在我省的中央管理干部,市(地)党委、政府(行署)和省直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的报告,由省委负责受理;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地)直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的报告,分别由市(地)委和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市(地)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报告,分别由县(市、区)委和市(地)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具体工作分别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承办。不设党委(党组)的单位领导干部的报告,由上级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各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下派挂职的领导干部,除按照上述规定报告外,还需向派出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报告一式三份。报告人将一份交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其他二份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相应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五、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除按规定应由上级有关组织批准的外,一般由负责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六、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不按中办、国办规定和本办法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负责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内容作为廉政检查的要求。负责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并在每年二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上一年度执行本报告制度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以及党委组织部门综合汇报一次。

八、乡(镇)和县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乡(科)级干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乡(科)级职务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5篇

三超两乱自查报告篇【一】

一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认真严肃地开展整治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基本遏制了三超两乱(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现象,各地各单位严格按职数配备干部的规矩意识明显增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督促各地各单位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20XX年1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明确了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和纪律要求。一年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认真严肃地开展整治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基本遏制了三超两乱(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现象,各地各单位严格按职数配备干部的规矩意识明显增强。截至目前,全国超职数配备的4万余名副处级以上领导职数中,已消化15800多名,完成近40%。

1、全面摸底、明晰底账

针对有的地方和单位职数管理比较混乱、底数不清等问题,全面摸清底数、明晰底账。一季度,各地各单位采取本级自查、重点抽查等方式,核查所辖地方和单位实际配备干部情况,并登记造册。二季度,中组部会同中央编办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专门核查组,采取对账审核(主要是核对四本账,即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名册、机构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数核定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资审核清单、财政部门的工资发放清单)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各单位自查情况逐一复查。据此,全面掌握了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33个市(地、州、盟),122个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超职数配备干部情况。

2、注重约束,严控增量

针对有的地方和单位机构编制纪律意识淡薄、顶风超配,或者以情况特殊为由打擦边球等问题,注重制度约束,严格控制增量。一是严明纪律。各地各单位坚决贯彻《通知》中关于未消化前不得新配备干部的要求,对各种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一律叫停,从源头上防止执行政策搞变通、打折扣。二是严格审核。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预审制度。在整改消化期内,有超配问题的市、县选拔任用干部时,要在动议后将工作方案报送上一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预审,凡是没有职数的一律不得提拔调整干部;已经超配的未消化前不得新配备干部,未经审批同意,一律不得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实行特殊情况配备干部事前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因军转安置、机构改革、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干部的,要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把关。三是严厉查处。将整治超职数配备干部工作情况列为巡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市县党委书记离任检查、选人用人一报告两评议和主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建立机制、消化存量

针对有的地方新人不理旧账拉长战线搞拖延的问题,建立整改工作责任机制,层层传导压力,逐步消化存量,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一是突出重点。要求各地各单位重点解决副处级以上领导职数超配问题。市县两级实行整改时限阶梯制度:即超配的副处级以上领导职数在2年内(2017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对超配的非领导职数和科级领导职数,由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组织人事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2017年9月底前)。二是实行整改消化责任制。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消化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整改消化工作不力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未按计划完成整改消化任务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下一步,按照中央要求,中组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治工作成果,力争经过3年左右的时间,使三超两乱现象得到彻底根治,由恶性循环变为良性循环,让按职数配备干部、按规矩办事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常态。

三超两乱自查报告篇【二】

根据《关于转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的通知》(博州党组发〔20XX〕15号)要求,博州电大党委对照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自检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学校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自治州广播电视大学),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教育局管理。依据《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播电视大学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2〕61号)规定,自治州广播电视大学设7个内设机构(相当于科级),列全额事业编制87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5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3名,正、副县职数和正、副科职数均未分开核定。

学校实际配备县级干部5名,科级干部13名,其中:正县级干部1名,副县级干部4名,正科级干部7名,副科级干部6名,学校实有在编教职工90人。

第6篇

健全完善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是加强机关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必要保障。近年来,机关各工作机构比较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和实践,从机关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经验做法,逐步形成了一些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为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机关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新时期加强机关建设的要求,对工作制度和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正和完善,将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工作程序汇编成册,供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执行本工作规范中,既要坚持照章办事,又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提出修正完善的建议意见。如遇本规范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常委会工作规范相抵触时,由秘书长办公会议作出修改和补充。

一、主任会议会务程序

(一)办公室提出议题草案,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后印发;

(二)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按时到会。列席主任会议的范围: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室主任;

(三)秘书长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汇报准备;

(四)研究室负责有关材料的准备及会议记录事项,人事代表室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向主任会议汇报的各类材料,须报常委会分管主任审定;

(五)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主任会议决定事项,提出落实意见,主要包括办会(筹备好有关会议)、办文(印发有关文件)、办事(有关委室承办主任会议议定的事项);

(六)会议记录人员负责有关材料的收集,交办公室文书归档。

二、常委会会务程序

(一)办公室草拟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大体时间,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二)办公室值班室拟写预备通知,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列席单位、新闻单位;

(三)根据例会议题和主任会议要求,研究室、人事代表室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汇报准备,搞好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起草有关决议、决定草案或审议意见草稿;

(四)办公室做好会务准备,包括起草通知(或传真),印发会议建议议题和分组名单,落实会议室(会徽、主席台座次、话筒、会场座次、小组讨论会议室),安排会议食宿及有关人员的接送;研究室或人事代表室起草会议主持词,印制会议文件及表格,协调好会议的宣传报道(录像、照片、文稿),做好会议记录(包括分组审议情况);

(五)研究室负责会议结束后有关文件(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印制,人事代表室负责人事任免及有关文件的印制,以常委会文件印发的,必须报常委会主要领导签发,以办公室文件印发的,应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办公室机要文书负责会议材料的及时归档。

三、人代会会务程序

(一)主任会议提出举行人代会的大体时间及议程建议;

(二)向市委写出召开人代会的请示;

(三)拟发代表视察通知,组织好人代会前的集中视察活动,准备好人代会上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草案;

(四)拟定大会议程和日程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常务主席、副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列席人员、特邀人员名单草案,拟定选举办法草案及议案问题规定草案,报主任会议通过后,提请常委会通过;

(五)召开“一府两院”办公室主任协调会,研究人代会的报告起草事宜;

(六)拟定大会秘书处各组人员分工及工作职责;

(七)拟制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程序和决议草案;

(八)召开各组负责人会议,明确分工,提出工作要求;

(九)拟定秘书处工作日程;

(十)编制大会经费预算;

(十一)制定行政会务工作安排意见;

(十二)印发出席会议及列席会议的通知;

(十三)提前安排会务用品的制作及编排食宿安排等具体事宜。

四、人大工作会议会务程序

(一)主任会议确定工作会议的议题、程序、范围;

(二)办公室值班主任(或主任会议记录人员)负责拟写会议通知,由秘书长签发后,办公室值班主任或承办委室通知各有关单位、出席会议人员、新闻单位;

(三)秘书长办公会议确定有关人员起草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主持稿及有关材料

(四)办公室行政副主任负责安排好有关会务工作、包括会议地点、主席台座次、座区安排、会标、会徽、音响、食宿安排等;

(五)研究室负责会议的宣传报道及视听资料的收集;

六办公室机要文书做好会议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五、公文处理程序

(一)、收文处理程序

1、收阅阶段

(1)签收。办公室统一指定专人对来文予以认真清点、核检之后,在对方《发文登记簿》上签具收文人姓名和时间。

(2)登记。将签收的公文迅速在本单位《收文登记簿》上,按序号逐件、逐项分门别类进行登记。

(3)分送。将登记的公文根据内容、性质和急缓程度进行筛选,送办公室主任阅批后,再按照领导同志的分工和各委室职责范围,本着准确、迅速、保密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发和处理。

(4)拆封。来文需要拆封的要注意收件人称谓,凡是注明由某领导人“亲收”、“亲启”的公文,应由领导人处理拆封事宜(领导出发时,要请示办公室主任,电话通知)。

(5)传阅。来单或份数较少的公文、电报、通知,需传阅的,要请示办公室主任是否复印,或从主要领导依次传递阅读。

2、阅办阶段

(1)阅文。对收到的公文,文书人员要进行仔细阅读。一是要弄清文件的内容和各种关系,以便拟办和批办;二是把握公文的精神实质,以便贯彻落实。

(2)拟办。弄清来文内容后,文书人员要迅速填写好阅办单,送办公室主任审阅,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批办。办公室主任阅后,根据拟办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主要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示。

(4)承办。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办公室人员按照来文内容和要求具体办理。

(5)催办。办公室文书人员,对需要办复的公文,根据紧急程度和承办的期限要求,利用电话、信函、登门等办法,进行检查督促,以防止公文积压和延缓。

(6)回复。对来文机关要求回复的公文,应请示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及时给予回复。回复办法根据公文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

(7)注办。对公文的承办情况和处理结果,包括交办人员姓名、时间、主要意见、是否复文、复文文号及日期、办复的方式内容等要随时注明办理情况。注办后的公文即可归卷。

(8)暂存。把处理完毕的收文暂时保管起来,以便立卷归档。

(二)发文处理程序

1、制文阶段

(1)编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三者组成。三个组成部分的顺序不可颠倒;一定要反映出机关发文的顺序;一年的发文中不能有空号、重号。

(2)登记。办公室负责文书工作的同志,将颁发公文按照规定的项目,填写好《发文登记簿》。

(3)打字。将手写文稿打成印刷文件。

(4)校对。对制作出来的公文校样,根据领导签发的原稿由拟稿人员进行校对。

(5)缮印。将校对好之后的文稿,经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后,安排专人根据发放数量送印刷所印刷。

(6)用印。需要加盖公章的文件,印刷完后,在文件的落款处加盖相应公章。

(7)封发。需要装封发出的公文,要注明收件地址、姓名。

(8)传递。将封装好的文件,按照领导要求送达收文机关。

(9)存档。凡是本机关形成的文件、领导重要讲话、各类情况报告、批件、电报、通知,以及其它需要立卷和归档的材料打印成稿后,办公室文书应将原件连同两份印刷件归档。

六、人代会文字服务工作程序

一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⒈市人代会会议文字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会议方案设计和程序安排;各种文件、报告、讲话、决议草案的起草、修改、校对、印刷;控制会议情况,及时归纳综合等。

⒉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以下简称分管秘书长)。大会秘书处材料组(以下简称材料组)组长负责。会前和会后文字服务工作,主要由调研室负责;会中文字服务工作,由材料组负责。

⒊会议文字服务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分管秘书长和材料组组长分别主持会前、会中、会后文字服务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并及时检查进展情况。材料组根据工作需要,将本组人员划分为程序控制与文印、专题审议、报告修改、计划财政报告审查等小组,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各小组和有关人员。所有参加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地承担起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努力提高会议文字服务工作质量。

二会前准备工作

⒈起草、拟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在市人代会召开前70天左右,根据全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全国、省和潍坊市人代会召开时间的安排,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交关于召开市人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和日程细则(讨论稿)。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拟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和日程细则(送审件),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名义向市委写出请示报告,一并报市委审批。会议筹备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指导思想;(2)会议的主要议程;(3)会议的日程安排;(4)会议的组织领导和与会人员(包括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席团和临时党委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主席台就座人员,列席会议人员范围等);(5)会议的工作机构及其任务(包括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秘书处各组负责人建议名单和各组的主要任务等);(6)其他事项。

⒉起草会议文件

一起草各项报告。市委批复同意党组的请示后,分管秘书长及时向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召开工作会议的建议,研究部署市人代会的筹备工作,做好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分别向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通报拟召开市人代会的有关事项,督促做好有关报告的起草工作。政府工作报告一般应于会前10天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以便代表提前阅读并准备审议意见。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由调研室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①会前30天起草完成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②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研究;③印发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④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议定,形成向大会作的报告稿。

2起草、拟定各项名单(草案)。由代表委起草的各项名单(草案)主要有: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副秘书长名单(草案)。①根据会议筹备工作方案,会前30天,起草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在此基础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拟定;报市委审批;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草案;提交市人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②根据市委批复的会议筹备工作方案,会前30天,起草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副秘书长名单(草案),送市委审定后,分别印发市人代会各代表团党员召集人会议或提交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和决定。

3起草、拟定有关会议程序。根据市人代会日程细则,会前30天,起草大会预备会议、大会各次全体会议、各次主席团会议、各代表团党员召集人会议或党员代表会议程序,分别报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委组织部领导审定。各项会议程序在该次会议举行前1天,分别印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会议主持人、大会秘书长、材料组负责同志、负责会务的有关工作人员和会场音响工作人员。需要由工作人员宣读文件的会议,同时把相关会议程序印发播音员。是否印发其他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4起草、印制有关表格。①会前30天,根据会议日程细则,起草、印制大会文件印发一览表,主要列出会议上印发的文件名称、文件草案和正式文件的印刷形式、发送范围、发送时间、印刷份数等。此表印发材料组负责人和会务组、文印工作人员以及印刷所等。②会前30天,根据会议日程细则,起草、印制领导同志活动安排表,列出市级领导同志参加大会期间有关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专题会议的时间、地点。此表于会前1天,由秘书处发市级领导。③会前20天,根据大会需要,印制会议作息时间表。此表于会前1天,由收发室发送全体与会人员。④会前20天,根据会议日程细则,印制播音员活动日程安排表,列出需要播音员参加的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播音内容。此表于会前2天,由宣传组转交给播音员,同时发材料组负责人。

5起草、拟定其他相关文件。①会前60天,起草关于召开市人代会的决定(草案),列席会议人员范围(草案),大会议程(草案);关于大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汇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交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常委会通过的大会议程(草案),要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②会前20天,起草大会各项决议(草案)。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由调研室负责组织起草。起草完毕后,送交常委会领导审阅。经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③会前天,起草市委领导在党员代表会议上讲话,常委会领导在大会预备会议上的讲话。先后送交常委会领导和市委领导审定。会前天,将审定后的讲话稿出大样送交讲话人。④会前天,起草市人代会会议须知、大会日程草案、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草案,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会议须知由秘书处于会前发全体与会人员;大会日程草案和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草案提交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⑤其他有关文件,包括主席团和代表座次安排表、代表团住所安排表等有关表格,代表团编组及团长、副团长名单,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等有关名单,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问题的注意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报告、会议选举办法等有关文件材料,分别由常委会有关委室、大会秘书处有关组负责起草,在有关领导审阅定稿的基础上,按照大会文件印发一览表的有关要求印发。

⒊会议通知。常委会作出召开市人代会的决定后,办公室及时起草会议通知,经常委会领导审定后,印发“一府两院”及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

⒋文件印刷根据大会文件印发一览表,会前由调研室和材料组负责组织印刷如下文件:会议须知,作息时间表,会议日程细则,领导同志活动安排表,播音员活动日程安排表,新闻报道计划,列席会议人员范围、主席团临时党委成员名单,市委领导在党员代表会议上的讲话,常委会领导在大会预备会议上的讲话,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计划预算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交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日程草案、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大会副秘书长名单草案、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秘书会议程序,代表团长会议程序,党员代表会议程序,大会预备会议程序,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程序,各次主席团会议程序,常委会工作报告,交由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草案。

会前由有关委室和大会秘书处有关组分别负责组织印刷如下文件:会务行政工作意见,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常委会备案报告,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情况的汇报,关于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问题的注意事项,文娱活动安排,主席团座次安排表,代表座次安排表,代表团住所安排表,会议室安排表,大会秘书处各组房间安排表,代表团编组及团长、副团长名单,列席人员名单,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名单等。

会前由有关单位提供版样,印刷以下文件: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他需要印发会议的材料。会前印刷的大会有关报告、文件于会前天转交秘书处,办理文件移交手续;按照存档要求,收集、保管好文件底稿和领导批件。

⒌会前宣传。每年市人代会前组织开展“人大宣传月”活动,同时搞好与市人代会相关的日常宣传工作。具体组织工作由宣传组负责。一会前天,拟定开展会前集中宣传活动的建议方案,报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审定。二分别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根据会前宣传方案确定落实具体实施措施,有计划地搞好会前集中宣传。三会前30天,根据会议日程细则拟定大会新闻宣传方案,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审定后,印发各新闻单位、宣传组和有关人员;各新闻单位分别对照提出各自的宣传方案,报市委宣传部、大会秘书长同意后实施。

⒍材料组办公用品准备。1会前5天,指定专人负责准备会议期间必要的办公用品,届时携带到会。2会前1天,熟悉材料组所在宾馆房间安排情况,与宾馆联系安置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会中服务工作

会议期间,材料组在大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代表团报到后,材料组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召集各代表团分管文字的负责工作人员开会。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报到后,材料组组长召集本组全体工作人员会议,根据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副组长作适当分工,并将本组工作人员划分成几个小组,明确各小组的任务,提出有关要求。同时,安排专人负责材料组与其他各组及各代表团的联络,安排好大会期间材料组的值班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及运作程序如下:

⒈负责会议程序的安排,会议期间有关文件的起草、修改、校对和印刷等工作。具体根据会议日程细则关于会议期间各次会议的时间和议程安排,参照大会文件印发一览表,根据时间进程,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每次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程序送交会议主持人,将有关领导在会上的讲话稿送交讲话人。2大会预备会议结束后,立即将会议通过的各项名单和大会议程送印,并及时送收发室分发。3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结束后,立即将会议推选的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决定的大会副秘书长名单、通过的大会日程和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等文件送印,并及时送收发室分发。4全体会议通过会议选举办法后,立即将会议选举办法送印,并及时送收发室分发。5与组织组联系,协助搞好拟提交会议选举的有关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选票等文件的印刷等事宜。6主席团会议通过提交代表酝酿讨论的候选人名单、计划审查报告、财政审查报告、代表议案处理报告、提交代表审议的各项决议(草案)、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后,立即将通过的文件送印,并及时送收发室分发。7主席团会议听取大会秘书处关于对政府工作报告审议修改情况的汇报后,立即将修改的政府工作报告送印,并及时送收发室分发。8确定专人在印刷厂搞好文件印刷质量和印刷份数以及预留装订《会议文件汇编》材料的监督把关工作。

⒉根据大会日程安排,参加专题审议会议,起草有关情况汇报。一参与组织筹备专题审议会议。2参加专题审议会议,做好会议审议情况记录。3整理专题审议情况记录,形成向主席团会议作的汇报稿,交有关领导审阅定稿。4主席团会议听取专题审议情况汇报后,根据主席团会议意见,将审议情况汇报整理成大会简报,经简报小组统一编号并送材料组组长审签后,打印清样校对制版,交文印小组送印。

⒊负责对政府工作报告的修改。1收集各代表团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修改意见。二将收集的修改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据此修改政府工作报告,经政府有关领导审阅把关后,形成向主席团会议作的关于对政府工作报告审议修改情况的汇报稿。3主席团会议听取汇报后,根据主席团会议意见,对政府工作报告作进一步修改。4及时对修改后的政府工作报告打印清样校对制版后,交文印小组送印。

⒋负责起草计划、财政审查报告。1参与组织并参加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工作会议。二收集各代表团对计划报告和财政报告的审议意见,起草国民经济计划审查报告和预算审查报告讨论稿。3根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向主席团会议作的国民经济计划审查报告和预算审查报告,经有关领导审定后,交文印小组送印。4主席团会议听取并通过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后,根据主席团会议意见,形成经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计划审查报告和预算审查报告,交有关领导审签后,打印清样校对制版,交文印小组送印。

⒌配合大会宣传组搞好会议宣传;配合大会会务组、组织组搞好会场播音。一与大会宣传组保持及时联系,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2根据大会日程细则和会议宣传方案,及时向各新闻单位提供以下会议报道通稿:大会预备会议消息、大会各次全体会议消息、各次主席团会议消息,需要公开发表的有关名单,大会各项决议及公告等。3提前1天协调落实好播音员的活动,提供需要播音的文件,组织播音员于会前30分钟到达会场。4为大会宣传组及各新闻单位提供报道线索和代表专访建议名单,并协助做好有关组织联系工作。五承担有关稿件的采编工作。6协调市计委、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压缩各自的工作报告,连同政府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全文一并送交报社、电台、电视台,以便会后刊播。

四会议善后工作

⒈市人代会结束前1天,向在材料组工作的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印发感谢信。

⒉会议结束后,及时清理办公场所,将办公用品和有关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后运回机关。

⒊会后10天内,编印《××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文件汇编》。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议议程、日程;政府工作报告,计划、财政报告,计划、预算审查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会议选举办法,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大会公告;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代表所提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大会副秘书长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各代表团代表编组和团长、副团长名单,列席会议人员范围等。

⒋会后1周内,调研室将存档的会议文件底稿移交办公室立卷归档。

五其他事项

⒈根据工作需要,需从市直有关部门借调人员参与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会前及早提出人选,并与有关部门协商落实。

⒉凡是收入《会议文件汇编》的各种文件材料,都事先确定份数并预留存放在印刷厂,以便会后装订成册。印发范围主要是:主任会议成员,各委室主任,各科室;市委、市政府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计委、市财政局;机关各委室。

⒊在会议文字服务工作中如遇特殊情况,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处理。

七、常委会文字服务工作程序

为了做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文字服务工作,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⒈常委会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会议方案设计和程序安排;起草、修改、校印调查报告、会议程序、决议决定草案以及有关工作汇报和领导讲话;负责会议记录,控制会议情况;负责会议的宣传报道、信息提报和会后有关文件、审议意见和刊物的综合整理、编发等。

⒉常委会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实行分工负责制,分管副秘书长负总责,有关负责同志协助,有关委室按岗位职责承担具体工作。会议文字服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工作精益求精,努力提高文字质量和服务水平;要立足本职,顾全大局,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会议文字服务工作及时高效、准确无误。

二会前准备工作

⒈会前个月,办公室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起草关于召开常委会会议的预备通知,并由秘书长签批,以办公室文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机关各委室。

⒉会前个月,常委会有关委室根据会议议题,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落实汇报、述职报告等材料的准备工作。

⒊会前,有关委室根据会议议题,协助常委会分管领导开展调查研究,起草调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调查报告于会议前天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供会中审议时参考。

⒋会前天左右,根据会议议题安排情况,代表委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联系,落实人事任免事项,进行任前考察,组织法律考试,同时做好任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⒌会前,调研室根据领导要求起草会议程序及有关讲话材料;代表委根据人事任免事项准备相关汇报材料;有关委室根据需要起草相关决议草案。以上材料须经常委会有关领导审定,有关人事任免的汇报材料须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⒍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其他需报市委审批的有关材料,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有关委室以送审件形式交由办公室报市委审批。

⒎会前天,办公室起草关于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正式通知,经秘书长签批后,以传真电报等形式,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市政协,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机关各委室。

⒏会前天,办公室与各新闻单位联系,落实向社会公告常委会会议议题以及召开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⒐会前天左右,有关委室对“一府两院”的汇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对题目、格式和汇报时间等,落实汇报人,并就汇报材料的印刷份数、送达时间通知相关部门。

⒑会前天左右,由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筹备调度会,落实联组审议发言名单;确定小组记录人员;安排会议材料的印刷、分发,会议程序的送审、修改和会议宣传、信息等工作;协调其他事宜。

⒈会前天,办公室与市直各新闻单位联系落实会议宣传报道工作。

⒉会前天,研究室起草会议编组名单,报送秘书长审定后,组织印刷。

⒊会前天,办公室收齐所有会议材料,组织人员将材料装入文件袋会议出、列席人员的文件袋事先写上姓名。

三会中服务工作

⒈会议举行前半小时,办公室组织人员发放会议材料;负责每次全体会议出、列席人员的签到,核对报告汇报人名单,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根据变动情况对会议程序进行调整;掌握各新闻单位采访人员到位情况,并负责落实。

⒉有关委室在会议期间随时掌握会议进行情况,修改、完善会议程序,举行全体会议前送达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

⒊调研室负责会议期间的信息收集、整理、提报工作。

⒋有关委室收集整理对有关决议决定和文件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及时进行修改或起草有关文件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报送常委会主任、有关副主任和秘书长审定。

⒌与会工作人员负责会议分组和联组审议发言的记录工作。记录人员对与会人员的发言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加以整理。

四会议善后工作

⒈会后天内,调研室组织各新闻单位起草会议报道稿件,根据秘书长的意见通知各新闻单位刊播发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需要公开发表的有关文件,负责做好会议宣传稿件的审查把关工作。

⒉会后天内,有关委室起草关于印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的通知,报经秘书长审阅、常委会主任签批后,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印刷,由办公室报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机关各委室等。

⒊会后天内,代表委起草有关人事任免的文件,报经秘书长审阅、常委会主任签批后,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印刷,由办公室报市委,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机关各委室等。

⒋会后天内,有关委室将应存档的会议材料各份及底稿,移交办公室存档。

⒌会后天内,有关委室将会议对述职干部的评议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报有关领导审定后,起草关于印发有关述职评议反馈意见的通知,报经秘书长审阅、常委会主任签批后,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印刷,由办公室报市委,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机关各委室,并在适当时间由主任会议向述职干部进行反馈。

⒎会后,调研室将会议有关文件汇总整理摘要,编入《××人大工作》。

八、人大调研工作程序

调查研究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是人大有效行使职权的先决条件,更是人大的一项基本工作方法。加强调查研究不仅是新时期提高人大工作质量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人大履行好职能、行使好职权、发挥好作用的迫切需要。为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特制定本程序。一确定调研课题。可以根据人代会、常委会所定的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好调研课题;

二选择调研人员。要多吸收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中有写作能力的、有分析研究能力的人参加,尽可能发挥每个调研人员的优势;

三制定调研方案,报分管主任审定。大致要包含调研指导思想、调研内容和调研提纲。要做到指导思想明确、调研内容充实;

四查看有关资料。调研前要认真学习查看与调研课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到有备无患;

五组织开展调研。在分管主任的带领下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到现场查看、深入基层走访等形式开展调研活动,收集与整理调研资料;

六起草调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调研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

七报送调研报告。

调研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依法办事。作为人大基础性工作的调查研究必须依法办事。人大的调查研究与其它部门的调研本质的区别也在于调研程序的合法性和调研结果的合法性,如果忽略了这一点,那么人大的调研成果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去基层了解民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有高高在上的感觉,所谓“己正方能正人”。人大只有自己首先依法办事,才能监督好“一府两院”,才能行使好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立法权。因此在调查研究中依法办事的原则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也是一项最重要的原则。

二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同样也是我们国家机关的思想路线。在调查研究过程中,要深入到生产工作的第一线去,要实事求是的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的、确凿的第一手材料。对调查、了解来的事实和材料,要做到科学的分析研究,透过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找出事物的本质,从中得出正确的结论。不能站在个人和主观的立场上对待事物;切忌蜻蜓点水、浅尝辄止,力戒粗枝大叶、随声附和、人云亦云,避免把现象当本质、将支流当主流。实践证明,什么时候实事求是了,什么时候的调研工作就做好了,也就不会出现上述这些弊端了。

三要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人大在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工作中,都力求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那么调查研究都是做好上述三项工作的前提,我们在这项基础工作中,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必须坚持以民为本,关注国计民生,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搞调研,要珍惜民力,集中民智,人民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不仅要能听群众的顺耳话,也要能听群众的逆耳话;不仅要虚心听,而且要细心记;不仅要群众反映情况,也要请群众提出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集中民智、体现民意。

四要把握大局、突出重点。调查研究的目的在于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途径,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因此,调查研究首先要抓住那些重大且影响较深乃至涉及全局的工作,及早做准备,精心安排组织,并撰写出有一定深度的调研材料,供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考。必要时还要对某些问题重新开展调查或跟踪调查,了解情况,弄清真相,并提供大量的咨询服务,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决策做准备。对临时安排的调查,也要确定好重点和中心环节,一丝不苟地开展,使事实真相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出来。

九、人大视察工作程序

视察工作是人大有效行使职权的一项基本工作方法。提高视察质量不仅是新时期提高人大工作质量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人大履行好职能、行使好职权、发挥好作用的迫切需要。为切实做好视察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一确定视察内容。可以根据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以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和重点工作确定好视察内容。

二选择视察参加人员。主要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代表、分管副市长、视察单位负责人,报分管主任审定。

三确定视察路线。

四制定视察安排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视察时间、方法步骤、参加人员、乘车安排、视察路线等内容,报分管主任审定。

五展开视察,收集与整理调研资料。

六起草视察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视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七报送视察报告。

视察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有针对性。要针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际,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视察情况,认真加以分析评价,客观公正地指出问题,所提建议意见要针对存在问题,重点突出、目的清楚、要求明确、措施具体,使视察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是有指导性。人大组织视察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检查,也是对他们工作的有力支持。因此,提出的建议意见要有指导性,能够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起到指导或启示作用。

三是有可行性。视察报告力戒报喜不报忧、缺乏实际、难以操作,所指问题要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又符合客观规律和当地实际,具有可行性。这样,“一府两院”在具体操作和实施中才能有的放矢,达到预期目的。

四是有超前性。要走在“一府两院”的工作前头,根据视察情况,联系实际,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建议意见,督促其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人代会组织服务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人代会组织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人代会召开前,主要准备以下工作:

⒈编印代表名册;

⒉准备选举工作材料:一选举办法(草案)二各项候选人说明三各项候选人名册四各项候选人名单五监票人名单(草案)六计票人名单(草案)七代表联合提名截止时间的决定(草案);

⒊设计、监印各种选票;

⒋设计选举所需的各种表格;

⒌拟定每次会议主席台座次;

⒍设计、印制全体会议和出团会议人员签到和统计表。

第三条人代会召开过程中,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⒈会议报到前,将各代表团名单、列席人员名单、各代表团列席人员名单、特邀人员名单、代表变动情况的说明、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代表团接收列席人员通知、出席人数报告单、代表团出席会议报表等材料交材料分发组,将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常务主席、副秘书长名单草案、选举办法草案等各份送秘书处。

⒉各代表团报到时,做好签到工作。

⒊预备会议之后,将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常务主席、副秘书长名单、选举办法草案等送秘书处。

⒋每次全体会议前分钟,安排好主席台座次,并做好人员签到、人数统计工作,将出席会议代表人数送秘书处。

⒌每次全体会议及主席团会议前,安排好主席台座次。

⒍选举工作前,提前通知组织部做好关于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说明等工作。并将候选人简介发各代表团。

第四条选举工作中,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⒈认真核对人数。各代表团负责选举的工作人员要分别在会议前将本团的代表总数,其上几人,台下几人,请假几人,都要认真清点核实,做到准确无误。填写好《代表出席情况报告单》,经团长签字后,组织代表入场时,报大礼堂门口大会签到处。

⒉组织代表入场。各代表团分别在礼堂东侧门口前集合,与会代表须列队入场。入场前各代表团排成单行,选举工作人员要按照报告的人数,逐人清点,核实无误后,经大会签到处同意后再按顺序入场。

代表和选举工作人员,须佩戴代表证和选举工作证。版权所有

⒊清点核实入场后的人数。代表入场完毕后,大会选举工作人员要按座区进一步清点核实人数。各座区实际就座的人数要与各代表团报告的出席人数相符,发现不一致的,要立即查找原因,核实准确后,报大会主持人。

⒋分发选票。大会宣布正式开始后,各座区工作人员要根据大会主持人的安排,采取逐排逐人发放的方式分发选票。

⒌代表投票。大会宣布开始投票后,各座区和主席台工作人员要引导代表按顺序投票。会场一般设三个票箱,在主席台就座的代表投号票箱,东座区代表投号票箱,西座区代表投号票箱。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然后由主席团成员投票,最后是台下坐区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开箱清点选票,清点结果由总监票人报告大会主持人。

十一、述职评议工作程序

述职评议工作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形式。述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条述职评议人员的范围:

下列人员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

⒈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其他组成人员;

⒉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条评议的主要内容:

⒈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⒉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⒊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

⒋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⒌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⒍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述职报告的要求:

述职报告应主要报告个人所做的工作。述职人员应根据述职评议内容的要求,报告个人在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工作情况。述职报告要强调“自我”,对所做的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汇报,避免将述职报告写成单位工作总结或经验介绍材料。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述职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述职并要对其进行评议。评议对象由主任会议确定,并提前两个月通知本人。任现职未满一年的或一年之内将要退休的干部一般不安排述职。

第四条凡经确定的评议对象,应当按照本程序有关规定要求,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评议会议上述职,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评议,认真听取评议发言并回答有关询问。

第五条参加评议的人员,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为主,也可邀请部分省、潍坊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参加评议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了解评议对象的情况,准备好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

参加评议的人员需要查阅有关案卷或者资料,被评议人员所在单位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评议中对评议对象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要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评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可邀请评议对象的行政主管领导和所在机关的副职及该机关所属单位有关负责人列席。版权所有

第九条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⒈评议对象做述职报告;

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评议发言;

⒊会议对评议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评议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市人大常委会将评议的意见,以书面形式转交给述职人员本人,同时送交市委组织部和有关机关,作为对其考核、使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评议对象应在收到评议意见后的二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评议对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在适当时机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对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评议对象,市人大常委会可建议有关机关、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群众意见较大的评议对象,市人大常委会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不称职或问题严重的,将按法定程序予以免职或。

十二、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第一条为保障市人大代表的质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即质询哪个部门,质询什么事情,为什么质询。

第四条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条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是否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写出调查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十三、接受辞职程序〖〗

第一条为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做好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及市人大代表的辞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市人大代表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三条前款所列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五条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以常委会文件对外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十四、授予“人民勋章”程序

授予“人民勋章”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

第一条“人民勋章”获得者,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功绩卓著的公民。

⒈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功绩卓著,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成果,以及在推动××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有特殊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⒉模范履行职责,带头秉公执法,廉洁勤政,无私奉献,人民群众公认并特别推崇的。

⒊自觉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事迹特别突出的。

⒋在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临危不惧,奋不顾身,为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功绩,在人民群众中享有盛誉的。

⒍其他事迹突出、功绩卓著的。

具备其中条件之一的,均可授予“人民勋章”。

第二条“人民勋章”初步人选推荐工作,由乡镇街道和市直各系统负责组织,在广泛征求党委、政府和各级人大代表及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从全市推荐-名初步人选。初步人选的简历、主要事迹,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审查考核小组,对初步人选进行审查考核,然后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进行投票测评,由主任会议根据审查考核和测评情况确定预备人选。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将预备人选,分别反馈各推荐单位进一步征求意见,并请市纪委、市政府、市政协及政法委、计生委、环保局、局提出意见。确定预备人选后,报经市委同意后,在我市有关新闻媒体和本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五条公示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正式人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人民勋章”获得者,作出关于授予“人民勋章”的决定。

第七条授勋表彰时间可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授予“人民勋章”活动,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十五、任免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了做好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

任免范围

第三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

第四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或撤销其职务;决定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的任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五条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或决定撤销其职务。

第六条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或决定撤销其职务。

第七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主任、市长、院长、检察长。决定检察长,须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八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未被重新任命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于机构撤销、本人调离本市或退休的,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职务;机构各称变更的,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任职期间去世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并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提请机关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任免呈报表和考核材料。

第十二条对拟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考试,对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人员将不予任命或暂缓任命。对拟任命的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政治、业务能力考察,并组织对其进行法律知识闭卷考试。对不参加考试、考试作弊或成绩不及格者、经考察测评认为其能胜任工作的得票率达不到%者,常委会会议不予任命或暂缓任命。

第十三条对拟任命人员有反映或被举报有问题的,责成提请机关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提出结论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中如发现足以影响其任职问题的,常委会会议不予任命或暂缓任命。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向主任会议报告对拟任免人员的考察、考试情况及初审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提请人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任免理由。提请人因故不能到会,要委托副职领导人员到会作提请说明。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机关有关人员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并回答询问。如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被拟任命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职的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可建议提请机关撤回提名;提请机关也可以自行提出撤回提名。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人事任免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第十九条凡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后公布。

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等方式,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对不称职或严重违法乱纪的,应当免去或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分,提请机关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六、建议办理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四条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五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案,事由明确,内容清楚,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在闭会后召开代表建议、批评意见转办会议,分别交由“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在接到之日起五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八条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九条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说明情况;属于市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协调,不属于市政府职责范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未经协调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转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条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本程序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一条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实行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确保办理质量。

对代表提出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应当予以协调或者直接组织办理。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凡属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意见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条件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期间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件件给予答复。答复时由人大常委会驻会主任会会同政府分管副市长、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当面答复代表,征求代表意见,了解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满意程度。

第十五条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

第十七条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驻会主任分工,实行重点督办。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当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十九条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述职评议、跟踪督办、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

十七、执法检查工作程序

为保证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我市的遵守和执行,使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实效,依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市的执法实际,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执法检查应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一个时期的执法检点。特别要加强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

二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市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三执法检查要有计划的进行。执法检查的计划应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在每年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拟定,报主任会议批准,印发常委会会议。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四要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组由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确定。检查组可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必要时,也可邀请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参加。

五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并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

六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七检查结束后,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的反映情况,不回避问题和矛盾。

八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并在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上审议。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必要时,常委会可作出有关决议。

九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以书面形式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四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做书面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再进行审议。

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应由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十八、受理、转办及督办程序

一受理及转办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室对案件按以下程序受理、转办:

⒈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由工作室负责接待,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办理意见,报常委会分管主任批转承办单位办理;

⒉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转的案件,由工作室进行登记,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承办单位办理;

⒊对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的案件,由工作室登记,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常委会分管主任批转承办单位办理。

二督办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力求做到对来信来访件件有回音,事事有交待,督办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⒈工作室对下列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并登记,填写来信来访转办单:

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二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三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反映的重要案件;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重点案件。

⒉转办单及人的书面材料一般以当面送达的方式,乡镇(街道)以挂号信的方式转承办单位办理,并填写《转办案件发文登记薄》,以备存查;

⒊除个别案情紧急、转办时有明确办理期限外,承办单位应在收到转办单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毕,答复人,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室报告结果;

⒋承办单位对个别案情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如期办结的,需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室书面报告办理进度或提出延期结案申请;

⒌承办单位结案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案报告应以承办单位名义正式行文,一式三份报市人大常委会(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案件要一式六份);

二结案报告要注明市人大常委会转办案件的时间、函号、简要案情、办理情况及人意见;

三结案报告文字力求简明扼要,内容要有针对性,重点说明人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⒍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终止督办,作结案处理:

一人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表示满意,不再上访的;

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承办单位的结案报告审阅后无意见的;

三上级机关经审查后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处理意见的。

三督办方式

⒈限期办结。各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紧急案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一般督办案件应在两个月内办结。

⒉逾期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对逾期没有结案报告或进度报告的承办单位,每半年用《信息》进行一次通报。

⒊报告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室负责对承办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常委会分管主任阅批。经审查,对不符合督办程序规定的承办报告,退回承办单位重查并限期重新报告。

⒋当面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可责成承办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工作室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回答主任会议或室提出的问题。对一些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汇报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⒌协调调度。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室对承办单位之间责任不明、相互推诿的案件进行协调;对疑难、复杂、长时间不能结案的案件由常委会分管主任或主任会议进行调度。

⒍抽查回访。市人大常委会建立案件抽查回访制度。市人大室不定期对转办案件进行抽查回访,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征求人对查处情况的意见,搞好情况总结、汇报,为市人大常委会决策提供服务。

十九、接待工作程序

一接来宾电话后,受话人要问清来宾的单位、姓名、职务及人数(其中女宾人数),到达时间,来访目的及要求等事项,由秘书长商请接待领导,确定接待标准。必要时由常委会主要领导签批。

二分管秘书长协调制定接待方案,安排好食宿及活动路线,填写接待安排通知单,报有关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7篇

《公务员法》中规定我国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中领导职务从国家级正职到乡科级副职共10级。按照国家人社部2016年的统计数据,我公务员任职县处级副职以上职务按照领导干部来管理,其比例仅占700多万公务员的10%左右。

这意味着公务员体系是典型的金字塔型,大部分公务员的职业生涯只能止于塔底或基座。

按照现行规定,公务员从科员晋升到乡科级正职理论上需要1+3+3=7年,但大部分县处级以下单位的基层公务员都用了20多年,事实上40多岁的“年轻”科长在许多基层单位比比皆是。

根据有关数据,从科员到真正登堂入室为“领导干部”身份的县处级副职,其升迁比例仅为4.4%,而从县处级正职升迁到厅局级副职比例不到1%。因此,厅局级以上的领导职务,无论是年轻的还是年老的,本来就是极小概率事件,对象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至于省部级干部乃至中央政治局领导的晋升履历,作为神话看看也就算了,显然造神路径也是不可复制的。

对众多公务员而言,具有普适性的领导定义,只能限于科级和处级。如在地方公务员晋升的金字塔层级之中,可以关注两个位置,一个是县处级以下单位的乡科级副职,一个是县处级以上单位的县处级副职。

这就是下面要说的重点,进入体制内的年轻人,如何尽快成长为领导。换言之,如何成为处级以下单位的副科长或成为处级以上单位的副处长?不讲长篇累牍的大道理,只讲述身边实实在在发生的一些案例。

一、展现领导看得到的业绩

阿峰是省直某厅选调进来的公务员。

进入这个人数超过200人的新单位之前, 他在原单位一直在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和统筹,33岁,主任科员3年。

进入这个单位后,阿峰分配在某业务处室工作,负责相关公路项目的资金申报和统筹,虽然勤恳但也如同其他人一样默默无闻。年初该省厅接到国家部委下达的任务,落实核查该省的公路项目的在建和竣工情况、资金统筹和运营情况等。任务落到阿峰所在处室,并由阿峰负责工作动态的撰写和数据的上报。经过大半年的折腾,任务顺利完成,该厅厅长到北京开会获得上级肯定,阿峰也被评为该专项任务的全国先进个人。第二年该厅选拔副处长,阿峰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

事实上,工作业绩是晋升的重要途径,也是大多数公务员认同的评价标准。但很多年轻公务员会抱怨,每年我都辛苦得一塌糊涂,天天忙着加班,但是评优升职都没份。不少人也羡慕说,领导的秘书、办公室写材料的升职才快,其他人干活估计领导看都看不到。事实上,因为职能和分工存在差异性,绝对公平的工作评价标准是不存在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能看到的只能是展现在他眼前的有用的业绩。这些业绩,理应可以帮助领导解决棘手问题,或者可以在领导的年度述职报告中洋洋洒洒地宣读。

二、“公选族”的追求

小刚大学读的是法学专业,毕业后考到某区某镇司法所任科员。

转正后参加了多次公开选拔考试,考进了该市食药监局法规科任副科长;五年后依旧是通过公开选拔,考到另一个城市国资委任法规处副处长。

干部年轻化曾经一度盛行,公开选拔副处长、副科长甚至副厅长在某些地方也一度成为年轻干部升迁的重要途径。虽然选拔形式多样,笔试、面试、小组讨论、专家测评,甚至现场演讲、电视直播等等。公开选拔的职务有个特点,一般选拔副职为主,而且可以跨越一级选拔。即副科可以考副处,副处可以考副厅。因此,无论何种命题模式,对于经历过高考和公务员考试进来的年轻公务员,考试是最简单粗暴的评价标准,因此许多基层单位的公务员都把公选视为晋升的成本最小的途径。然而,“公选族”的最好时光已经过去了。目前党政干部选拔导向以工作实绩为重,各地的公开选拔干部的机会也是越来越少了。

三、、援疆、援外、扶贫、挂职的红利

标哥38岁提任副处长,那时候他的身份是干部。

现在远远看到他脸色暗红,其实不是兴奋或者害羞,而是他3年留下难以抹去的“高原红”。主任科员7年,工作业绩平凡,当看到单位贴出选拔干部的公告后,标哥毫不犹豫报名了,之后成为干部的一员。在林芝地区的3年,考验了意志,也开阔了眼界,个人家庭也作出了巨大牺牲。由于气候的不适应,回来的标哥头发斑白,脸色暗红,若似苍老了10多岁。

援疆干部、援外干部、扶贫驻村干部、挂职干部,这些身份既见证了公务员的奉献甚至牺牲精神,实际上也附带了晋升渠道的政策红利。然而,这种晋升的政策红利,其实也蕴含了过多的代价:家庭照顾不到、个人健康受损、业务能力的退化等等。这种晋升渠道选择的背后,考验的是你的忍受能力和取舍。

四、变革过程的运气

祥子36岁升任副处长,按照他的说法,靠的是运气。

23岁进入某处级单位的区局任科员,27岁的时候该单位扩编,从3个科室扩展为6个科室,还成立副处级的稽查队。在位置空缺的前提下,祥子很顺利提任副科长,2年后主持科室工作,业绩中规中矩。3年后该单位所在系统纳入垂直管理,祥子上调到市局,3年后提拔为副处长。

我们目睹一些公务员,素质平平,业绩平平,但似乎总有运气眷顾。所谓运气,一般都源于某些偶然的变化,如单位合并分立变动、领导变动、职能调整等等。然而,当这些变化到来之时,除了被动等待之外,你又是否为运气的到来做好足够的准备呢?

由此可见,通向领导的途径,看似不尽相同,但大致也离不开上述几种。事实上,很多止于科员或主任科员的公务员,都把难以提拔的原因归咎于“阴谋论”和“运气论”。

事实上,抱怨毫无用处,任何一种捷径其实都蕴含了相对应的能力。

譬如做出业绩的能力、在领导面前展现的能力、公选的考试能力、援疆扶贫的忍受能力、把握变革和运气的应变能力等待。

第8篇

第一部分 常设委员会

一、文理学院常设委员会总则

(一)常设委员会的创建

文理学院常设委员会最初负责本院教师在主要权利和咨询权利方面的法律事务。常设委员会通过教师议事会对全院教师负责。文理学院共设学术事务委员会、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执行委员会4个常设委员会。

(二)职责范围

常设委员会关注与本院教师密切相关的事务、学院各系之间的适用政策以及某个系已发生的将对学院的特点和发展产生影响的事情。仅涉及某一系所的问题通常由各系所自行解决,除非这些系所求助教师议事会,依照《文理学院教师章程》解决。

(三)常设委员会委员

常设委员会委员包括教师议事会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本细则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当然成员、以及其他相关条例规定的教师和学生委员。常设委员会的管理人员将履行常设委员会的全部权利和职责,包括制定和通过议案,但没有表决权。

(四)联络员

每个常设委员都设有法定人数。除执行委员会外,每个常设委员会都有1名委员同时担任教师议事会委员,该委员由教师议事会主席任命,任期1年,是常设委员会和教师议事会之间的联络员。在某个常设委员会中没有教师议事会委员或教师议事会委员不愿意担任联络员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主席可以指派教师议事会其他委员进入该常设委员会担任联络员,任期1年,同等行使常设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职责。教师议事会主席通常在每年4月定期召开教师议事会例会之前,任命常设委员会的联络员。

(五)执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在春季选举产生新一届教师议事会时,执行委员会将分派本年度教师议事会的名单,提名参加竞选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新当选和连任的教师议事会委员通过递交带有候选人和5名现任教师议事会委员签名的书面申请,提名自己或他人参加执行委员会委员的竞选。如果执行委员会中每个职位的候选人少于2人,执行委员会将提名教师议事会的推荐人选参加竞选。

(六)常设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1)常设委员会委员将遵照本细则第六部分的时间要求选举产生;(2)常设委员会中的学生代表由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遴选产生,应在每年3月定期召开的教师议事会例会之前确定人选。

(七)常设委员会的职位空缺

由于未找到合适的教师人选而导致常设委员会出现职位空缺,可由先前推选的候补委员担任。在候补委员也不能上任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将充当提名委员会,从教师议事会最近的推荐人选(committee preference forms)中确定一份候选人名单。按照常设委员会的正式选举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常设委员会机构

在选拔新委员的春季学期结束之前,每个常设委员会中的教师议事会联络员应和所在常设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召开一次组织会议。常设委员会应在会上选举本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其他必要的职务。

(九)首次会议

常设委员会会议应对所有教师开放,除非召开保密的行政会议。行政会议仅在特殊情况下召开,需在下一次定期召开的教师议事会例会上汇报。

(十)年度报告

在文理学院教师议事会每年春季学期的最后一次例会上,每个常设委员会应书面汇报当年开展的工作和出席人数。

二、常设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事务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1)委员

5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其中3人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专业,还有2名普通委员,2人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

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以及文理学院依职权的当然代表。

文理学院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各1名。

(2)表决权

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教师议事会主席除外,主席只在选举出现平局的情况下具有表决权)、本科生和研究生委员都有表决权,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以及文理学院依职权的当然代表都没有表决权。

2.任职期限

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均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其中,2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1名普通委员,应在同一年选举产生;另1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另1名普通委员,则在第二年同时选举产生。第二年以后,以此类推,重复循环选举产生委员。

3.职责

制定以下政策:

(1)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以及其他学位证书的获得资格;

(2)所有专业、辅修课程和其他项目的学习要求;

(3)所有课程、专题研讨会、游学课程以及其他专门课程的学习要求,不管有无学分;

(4)审查新的研究生和本科生课程、专业设置,开展广泛、充分的修订工作,确保课程和专业的新颖性。此外,关注文理学院的教育哲学以及学院当前的课程和教育政策与未来的课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二)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包括6名具有表决权的委员,他们分别是:3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教师议事会的现任和前任主席,以及1名由系主任推荐的代表,该代表每年重新推选产生。院长或院长的指定代表是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的第7名委员,没有表决权,每年重新选派。

2.任职期限

3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3名教师委员应每年都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

3.现任和前任主席

如果前任主席不方便再担任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其职务空缺应由前任副主席填补。如果前任副主席亦不能填补主席职位,则由前任秘书填补。如果前任主席、前任副主席和前任秘书都不能填补,主席一职则保持空缺。

4.管理方面的职责

管理和教师事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政策和行动,确保教师对管理问题、尤其是以下方面的咨询权利:

(1)管理服务的组织和改革;

(2)院级主要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

(3)院系的经费预算;

(4)学院发展和具体设备;

(5)协调预算和学术问题,以实现院系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5.教师事务方面的职责

制定以下政策:(1)教师任命、留用和终身聘用;(2)职称晋升;(3)促进教师的教学和研究,包括确定教学工作量;(4)教师休假;(5)言论和学术自由;(6)职业道德、教师行为和纪律。

(三)奖励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5名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其中3名分别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还有2名普通委员,2人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

2.任职期限

经选举产生的教师委员,任职期限为2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其中,2名来自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1名普通委员,应在同一年选举产生;另1名指定学科专业的教师委员和另1名普通委员,则在第二年一同选举产生。第二年以后,以此类推,重复循环选举产生委员。

3.职责

(1)制定有关奖学金、学生奖励和荣誉的政策,决定获得学院奖学金、荣誉和奖励的本院学生;

(2)制定本院的教师荣誉和奖励政策,审查荣誉和奖励申请者的资格,推荐荣誉和奖励获得者。

(四)教师理事会执行委员会

1.委员和表决权

(1)委员

教师议事会主席、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教师议事会秘书。

(2)表决权

教师议事会主席、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教师议事会秘书都具有表决权。

2.职责

(1)在教师议事会的领导下布置工作,并分配给相关的常设委员会;

(2)在召开教师议事会会议之前,召集讨论当前存在的问题,准备会议议程;

(3)对法律和咨询性以外的事务进行讨论;

(4)根据《文理学院教师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准备下一届教师议事会委员的选举材料,组织选举并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

(5)从先前选举产生的候选人中确定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通识教育委员会的候补委员;

(6)为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准备年度年终总结中的本届执行委员会负责的相关事务,并就下一年的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7)就教师议事会的工作与相关教师、管理者、学生和其他人士开展座谈。

第二部分 其他委员会

(Other Committees)

(文理学院教师议事会分别于1991年4月10日通过,1991年5月8日、1994年1月12日、1999年4月13日、2001年5月2日、2002年4月10日、2009年4月8日、2010年4月7日、2012年2月1日修订并通过)

作为文理学院全体教师的代表,教师议事会充当全体教师的。教师议事会委员应选举产生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基础课程委员会的委员。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过程见第二部分的第二条款。

一、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

(一)确定委员候选人

文理学院的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共设9名委员,所有委员必须已获得终身教职,且2/3的委员必须为教授。系主任一般不能担任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委员,准备晋升职称的教师也不能担任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委员。院长应根据本细则第六部分的时间要求,联系系主任,要求其提供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经与本系教师商议并征得候选人的同意,系主任向教师议事会主席推荐本系的候选人。本系教师只有10人或更少时,系主任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本系教师多于10人时,系主任可推荐2名候选人。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委员不能对本系和他系晋升职称或终身教职的教师候选人进行讨论、排序和投票表决。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将所有的候选人名单移交给教师事务委员会主席。教师事务委员会应根据时间表从合格的候选人中确定最终的候选人名单。

(二)候选人的选举

教师事务委员会应努力在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等3个学科专业的教师候选人之间做出权衡。教师事务委员会应从艺术与人文学科遴选候选人,确保3个委员中至少有1人来自美术和表演艺术学科(如音乐、艺术、戏剧、口译),至少1人来自人文学科。教师事务委员会应为每个委员职位至少确立3名候选人,并尽可能体现性别和种族的多样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候选人名单提交给教师议事会。在第一轮选举中,确立3名候选人和1名候补人,分别选出任职期限为3年、2年和1年的候选委员。在随后的竞选中,选出任职期限为3年的候选委员。

(三)任职期限

1/3的委员任职期限为3年,每年5月选举产生。在委员辞任的情况下,选举产生的候补委员可接替该辞任的委员完成3年的任职期限。委员不能连任,但连续5年未担任委员的教师可以再次竞选委员。

(四)候补委员的填补

在现任委员和候选委员都不能在其期限内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况下,教师议事会将在例会上组织一个特殊的选拔,确定新的候选人来填补空缺职位。执行委员会在确保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三个学科专业教师比例权衡的前提下,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所有委员的认可。其选拔过程应与选拔常设委员会委员一样。

(五)组织结构

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应邀请文理学院院长参加。在第一次会议上,委员应推选一位委员担任主席。

(六)表决过程

经过深思熟虑,各位委员应对每位申请职称晋升和终身教职的教师候选人进行表决,“通过”投赞成票,“不通过”投反对票。如果赞成票超过反对票,则意味着该教师候选人“通过”。随后,具有表决权的委员将对“通过”的教师进行排序。根据具有表决权的委员的平均排名,对每一位教师候选人进行排序。在排序过程中,若教师候选人打平,具有表决权的委员将对打平的教师候选人进行排序。晋升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每次建议都必须陈述理由。委员不能参与本系教师候选人的讨论和表决;此外,委员也应回避参与私人关系较好或专业联系较近的他系教师候选人的讨论和表决。

二、调解委员会

(一)确定调解委员会的候选人

院长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时间要求,要求系主任提供1名调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必须是终身教职教师。在与全系教师商议并征得候选人同意的前提下,系主任将候选人上报给院长办公室。

(二)任职期限

任职期限为1年。

(三)听证委员会委员的选拔

本细则第三部分的第三条款对听证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进行了详细介绍,第四条款介绍了其运行程序。

三、基础课程委员会

(一)委员

根据基础课程的学科专业(伦理与社会责任、高级整合课程除外),选拔基础课程委员会委员。开课的每个专业在基础课程委员会中都应有1名代表。文理学院的副院长也是当然成员。

(二)确立委员候选人

基础课程委员会的协调员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向教师议事会通报基础课程的学科专业,包括文理学院独自开设的课程和基础课程委员会委员中即将结束的课程,以及基础课程委员会委员中即将辞任、不能完成任期工作的委员。候选人应从开课的系所或教师议事会推荐的人选中确定,从而确保填补空缺职位,且每个空缺职位至少有2名候选人可供选择。候选人名单应提交教师议事会主席。

(三)任职期限

每个委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任职时间应相互错开。委员可以连任两届,间隔1年后可以再次申请竞选委员。委员候选人的任职期限为1年。在现任委员辞任时,候选人可以填补该委员担任3年的委员,以确保委员的任职时间相互错开。在现任委员暂时离开的情况下,候选人可以填补直至该委员回来复职。如果第一个候选人不能填补,则安排第二个候选人填补。

(四)候选人的产生

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应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所有成员的表决通过。每次选拔中确定2名候选人。每个职位的候选中,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为第一候选人,得票第三多的为第二候选人。

(五)选举办法

新委员和候选人应在教师议事会春季学期的最后一次例会上通过不计名投票的方式产生。

四、学生成绩申诉委员会

(一)确定候选人

学生成绩申诉委员会设有5名委员,全部为本院的终身教职教师。其中,艺术与人文学科委员1人,自然科学和数学学科委员1人,社会和行为科学学科委员1人,还有2名普通委员,应来自不同的学科专业。学生成绩申诉委员会主席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时间要求,向教师议事会上报任职即将期满的委员和辞任的、不能完成规定任期的委员。应从三个学科推荐的人选和教师议事会推荐的人选中确定候选人名单,确保空缺职位被填补,且每个职位至少有2名候选人。候选人应上报给教师议事会主席。

(二)候选人的选举

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在确保每个学科都有其委员、每个委员职位都有2名候选人的前提下,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全体委员的表决通过。[zlj3]两名候选人的任职期限为1年,能填补本职位不能完成预定任期的委员职位。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为该职位的第一候选人,得票第三多的候选人为第二候选人。如果某一年,需要重新选拔的委员非艺术与人文学科、自然科学和数学学科、社会和行为科学学科,应搜寻候选人,以确保当年该职务有2个候选人。在1个普通委员或1个专业委员辞任的情况下,辞任委员的第一候选人填补该职位。第一候选人不能填补时,第二候选人填补该职位。

(三)选举办法

新委员和候选人应在教师议事会春季学期的最后一次例会上,通过不计名投票的方式产生。3月选举结束后,应在1周内将选举结果的公告寄送给每个候选人。

(四)任职期限

每位委员的任职期限为2年,其中2-3名委员的任职起讫时间为同一年。在委员辞任的情况下,候选人应填补完成2年的任职期限以确保委员的任职时间相互交错。委员连任2届后,需间隔1年方能再次申请竞选委员。

(五)候补委员的填补

在现任委员和候选人都不能完成任期内的委员工作时,教师议事会在例会上将组织一次特殊的选举,确定新的候选人来填补空缺职位。新的候选人将填补现任委员完成1个任期的工作。教师议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准备该选举过程,但候选人应获得教师议事会所有成员的表决通过。根据规定,候选人的选举应在3月定期召开的例会上开展。

(六)夏季服务

夏季,委员照常工作,处理春季学期结束或夏季学期结束时提出的上诉。

第三部分 调解程序

(经教师议事会1988年2月10日、1991年4月10日、2012年2月1修订并通过)

一、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一步

(一)提出调解请求

文理学院的每个教师都可以向教师议事会主席递交书面调解请求。原告需向主席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争论的性质,一系列相关证据,希望的解决方法。如需必要的澄清说明,教师议事会主席将通知原告,要求其递交补充材料。当事人应在事发6个月内递交调解请求。有效时限内递交的调解请求,是举行听证和开展调解的前提条件。

(二)审查委员会

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在收到调解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争论的原告和被告开展一个非正式的会议。在非正式会议上,审查委员会帮助双方寻找一个双赢、认可的解决方案。审查委员会由教师议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和教师事务委员会主席4人组成。若审查委员会中有委员来自原告和被告所在的系所,则该委员不能参与本争论的调解,教师议事会的其他委员将从教授事务委员会的剩余委员中抽签决定填补者。教师议事会主席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如果根据规定教师议事会主席不能参与调解过程,则由教师议事会副主席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如果根据规定,教师议事会主席和副主席都不能参与调解过程,则由教师议事会秘书主持审查委员会工作。

(三)审查委员会的职能

确保原告和被告双方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

确定双方意见一致和分歧的地方;

确定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帮助双方达成一个互赢、认可的解决方案。

二、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二步

如果上述第一步中的非正式会议未能解决问题,原告可在10天内提出申请召开一个正式的听证会。审查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确定该争论是否属于管辖范围、是否足够严重以及证据是否充分到可以召开听证会。如果审查委员会认为该问题不属于管辖范围,则应通知原告采取下一步程序,并向原告提供本决定的书面理由。

三、教师调解程序的第三步

如果审查委员会一致同意召开听证会,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个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的调解人员来自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三个学科,每个学科分别设2名调解人员,共6人。听证会委员共有5人,其中3人分别从艺术与人文、自然科学和数学、社会和行为科学学科的2名调解人员中抽签确定,还有2人为普通委员,其中1人来自原告所在的部门。原告和被告所在系的教师不能担任听证会委员。听证会委员在首次会议中应推选一人担任主席。

四、教师调解程序的第四步——正式的听证会

(一)听证委员会的程序规则

接到审查委员会的通知后,听证委员会主席应单独或一同会见原告和被告,努力私下解决问题。听证委员会主席可以自由地会见任何人,但不能会见听证委员会的其他委员。

如果听证委员会主席组织的非正式会见未能解决问题,原告应将调解请求递交给听证委员会全体委员,申请开展一个正式的听证会。原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听证委员会递交相关材料;为做到公平,听证委员会主席应广泛听取意见。听证委员会可能需要补充材料。原告和被告可以递交所有他们认为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包括提供证人以及向对方提问。提供可获得的证人是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职责所在。如果听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传召其他证人。在正式的听证会举行之前,原告和被告有权获得双方呈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听证委员会应在接受原告和被告呈交的证据与书面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

所有相关人员都应该参加听证委员会召开的正式听证会。听证委员会主席主持听证会,只有当表决出现平局时才有表决权。听证委员会委员可以因为利益冲突退出听证会,但必须是听证委员会委员自己要求退出或是原被告一方、双方的要求。如果有委员退出听证会,则由调解人员填补。

原告和被告都应书面同意以下规则和程序。包括声明该问题不是法律诉讼,不会机械记录。经同意,所有的观察员都可以列席委员会观察席。原告和被告都可以选择一个顾问,在听证会上回答问题之前可以与其商议。观察员和顾问都不允许是律师。听证会开始时由原告先陈述30分钟,然后由被告陈述30分钟。此时,不允许提问,除非听证委员会委员需进一步了解。随后,听证委员会委员将先提问原告,然后提问被告。只有听证委员会委员才可以提问。听证委员会委员有权采用或忽视双方递交的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问,也可以自由提问。听证会上,原告和被告有权建议补充问题。这些问题需递交给听证委员会主席,由其决定是否提问。听证委员会主席可以就这些问题征求其他委员的建议。如果听证委员会主席觉得这些问题比较过分,则可以不听取其他委员的建议。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提问证人。先提问原告方的证人,然后提问被告方的证人。听证室每次只能传召一方的证人。如果有必要,听证委员会可以再次传召证人。如有必要,听证委员会将接受书面的、公正过的声明,包括解释为什么证人不能出席现场。听证会结束时,被告先做15分钟的总结声明,随后原告做15分钟的总结。此时,不允许提问。

听证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告和被告双方通过听证委员会主席,递交相关的补充资料,如进一步公正过的声明。在上述时间内,听证委员会将召开禁止旁听的会议,做出决定。在评议期间,听证委员会有权征求补充材料。

(二)听证委员会的决定

利用院长办公室的资源,听证委员会应在正式听证会后的14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包括:

(1)原告的调解请求缺乏根据,在此情况下驳回缺乏合理证据的控诉;

(2)证实调解请求的证据不足,在此情况下驳回控诉;

(3)调解是有效的,在此情况下要求进行调整;

(4)调解请求具有合法性,在此情况下听证委员会应陈述支撑证据,并推荐解决方案。

(三)听证委员会的报告

听证委员会应向教师议事会主席、院长、学术副校长、校长以及本案的原、被告双方通报最终决定。最终决定应获得听证委员会大部分委员的同意。需书写最终决定的原因。如果最终决定未获得一致同意,少数人应递交听证委员会的不同意见。所有的听证会材料应在教师议事会办公室存档5年。

第四部分 延迟决议

(教师议事会1991年4月10日批准)

如果教师议事会提前2天内未获得材料,只要教师议事会中有7名委员赞同延期,则行动将被延迟2天执行。

第五部分 替补

(教师议事会1993年11月10日批准)

如果有委员未能出席例会,该委员应指派同事替代出席会议。出于投票和决定法定人数的考虑,该替补人应被视为正式委员。

第六部分 教师议事会、常设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申请提名和选举产生

(教师议事会2002年4月10日批准)

一、提名总则

教师议事会的常设委员会、上述所有委员会以及校级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申请需满足以下要求:

(1)应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一周结束之前提出候选人申请;

(2)教师议事会秘书应向所有教师分发委员推荐表格,并告知将填好的表格提交给教师议事会主席。委员推荐表格将征求教师志愿者申请参加竞选常设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委员。

所有候选人申请应在本学年第2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五之前递交给教师议事会主席。

二、选举总则

竞选常设委员会和上述其他委员会委员以及校级委员会委员需要候选人满足以下要求:

1.委员选举应纳入每年教师议事会3月例会的日程。会上,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对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候选人进行梳理和归类。议事会主席根据所提交名单情况正式宣布入围参选人员。

2.面试提问结束后,教师议事会主席分发选票。教师议事会委员应确保投票的候选人数和空缺职位数相等,在每张选票中指定的位置画上叉号。赞成的候选人数超过空缺职位数的选票,视为无效。选票应足够大,写下所有的候选人。

3.教师议事会副主席和选出而尚未上任的委员一起唱票,并向主席宣读结果。获得绝大部分参会委员赞成票的候选人将被确定为选出而尚未上任的委员。如果获得绝大部分参会委员赞成票的候选人未能当选,那么获得赞成票最少的候选人将被剔除,继续按照前述方法进行投票表决,直到每个空缺职位都有人选。同时还要选举出空缺职位的候补人。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应为候补委员。

4.教师议事会主席应尽快将新选举产生的委员介绍给所在委员会。新产生的委员应从当年的秋季学期开始上任,任职期限依各委员会的职位而定。

第9篇

人大评议产生和发展情况及其特点、法律意义

评议的形成和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人大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经历了一个由点到面、由下到上、逐步扩大、逐级推进的过程。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等地人大就开始组织代表对政府、两院的工作进行评议。上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各地的乡镇人大普遍开展了评议乡镇“七所八站”工作的活动,并逐步向县级延伸,90年代中期以后,各地评议的层次由乡、县向地市、省级推进。我省建省以后,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从1994年初起在海口、琼海、澄迈等市县先行试点,并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省人大于1995年起先后进行的评议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海南检察分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等监督活动,是当时效果最为明显、社会影响最大的监督活动。

随着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的深入发展,组织“一府两院”干部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进行评议的活动应运而生。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述职评议在各地逐步铺开,发展成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时运用频率较高的“重头戏”。20多年来,人大评议工作不断发展,评议的主体、对象、内容、层次等发生了较大变化。评议的主体,由主要以乡镇人大组织代表开展评议,发展到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委员和代表进行评议;评议的对象,由乡镇“七所八站”,发展到县和县以上“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和人大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副省级干部);评议的形式,由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评议,发展到在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评议;评议的依据,由模仿借鉴,发展到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评议的内容,由对“一府两院”常规性工作的评议,发展到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题、专项评议;评议的组织,由个别地方不定期开展评议,发展到有组织、有计划、多方配合、上下联动式的评议。

评议这种监督形式之所以能够自发地呈现出上述强劲扩延之势,根源在于它体现人民的原则,顺应民主的根本要求。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是权力授予主体对权力接受主体实行的直接的监控,落实了权力授予者对权力接受者的监督权,实现了对权力行使情况的评判、督促改进。第二,这种监督是有力的。第三,这种监督是规范有序的。第四,监督的层级分明。其法律意义深远在于评议有利于增强监督对象的民主法制意识;它是具体的法治实践,是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及其干部的职务行为进行直接监督,能够保证其职权的行使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防止其权力膨胀和滥用;它是监督法律实施的有效措施,通过评议加强对各个执法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能较好地消除执法不严、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依权压法、以言代法的问题,从而有力地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它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创造。

关于评议的主体

评议主体的确定,直接涉及到评议的性质和评议的法律效力。究竟怎样确认工作评议的主体?

从性质上看,工作评议作为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有别于代表的一般监督活动,评议具备了了解(广泛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处理(形成整改意见,交被评单位落实)、制裁(对违法违纪人员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负责同志有权罢免)等监督权必备的三大要素,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特征;从效力上看,代表进行的调查、所提的意见,只是一种个人的行为,必须经过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才能变为集体的意见,才能使评议意见具有强制力,达到督促被评单位必须完成整改要求的目的。因此,工作评议的主体只能是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与此相适应,目前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评议中的一些做法应作较大的改进。如面对面的工作评议就应当安排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若以评议领导小组名义召集举行专门的评议大会,应经常委会授权;根据委员、代表发言而形成的整改意见,必须经常委会表决方可提交被评单位整改,而不是由评议领导小组汇总交办等等,这样才能使人大的评议工作更具权威、更为有效。

述职评议的主体比较明确,主要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但对不同的述职评议对象,评议主体应有所不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所有干部,其评议主体应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代会选举的所有干部,其评议主体应为选举他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评议是由法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定的主体(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法定的场合(评议会议或常委会会议)对法定的对象(“一府两院”及其组成人员)进行监督,因此,它是一种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评议者和被评议者都应当充分认识其严肃性。

关于评议的对象

各地普遍将工作评议的对象确定为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述职评议的对象规定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关于述职评议的对象,细分起来,各地大体上有四种不同的做法。一是以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各委、办、局负责人和法院、检察院副职为对象;二是以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政府和“两院”正副职负责人和政府各委、办、局负责人为对象;三是以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对象;四是有的地方述职对象还包括政府各部门的副职领导人。这里,有这样几个问题值得探讨和规范:一是对人大选举产生的干部可否评议。我们认为人大选举的政府和“两院”的领导人是同级“一府两院”的重要组成人员,属法定监督范围。如果把他们置于述职评议范围之外,不利于全面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法律原则,会出现“评小不评大”的情况。但这不等于对每一位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任期内都必须进行评议,应视需要和条件成熟与否而定;在对他们进行评议时,评议主体则应定为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也可授权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二是关于政府各部门的副职领导人是否应进行评议。由于这部分人不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员,应不在评议范围之内,对他们的评议使人大常委会有越权之嫌,也不利于集中力量搞好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监督。三是从理论上看,述职评议的对象应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除上述第二种规定的对象之外,还应包括审判机关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这样做符合法律精神,也是一种必然趋势,但过于宽泛,以目前地方人大的力量还难以做到。关于规范评议内容由于人力、物力的限制,评议不可能面面俱到,工作评议一般应突出如下重点:一是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二是被评议单位的主要问题,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带有倾向性、全局性的问题。述职评议的重点内容应有两方面:一是述职人员的依法行政情况;二是述职人员的勤政廉政情况。

增强报告内容的针对性,是当前提高评议质量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许多述职干部将述职报告的内容混同于本单位的工作汇报,这种状况,是造成述职评议走过场的主要原因。为此,应明确规定述职报告的内容范围。要明确要求述职人的角色由“我们”向“我”转变,不仅要报告本单位的工作,而且要报告个人在各项工作中所起的具体作用。述职报告的重点应是述职人员履行自己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在加强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其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改进措施等。特别是要突出向人大述职的特点,以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围绕法律法规的要求,总结和回顾自己的工作。

关于评议的运行程序

实现运行程序的规范化,是评议顺利、有效进行的保证。目前,各地存在着因开展评议的程序不同而导致评议持续的时间长短不一的现象。评议任务重、要求高,若时间掌握得不好,势必会影响到评议质量和效果。时间安排得太短,评不深评不透,时间太长,评议与被评议双方都易产生倦怠情绪。从各地开展评议的做法看,主要有三个必要程序。

1、准备程序。这一程序主要是做好思想、组织准备工作。由以下环节组成:一是人大常委会确定评议的单位和事项,制定评议方案,人大党组将评议方案报同级党委原则批准;二是被评议者思想动员和组织动员后,开展自查;三是人大常委会组织参评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深入被评单位和基层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作好评议的准备。也有的地方将其中的调查研究单独列为一个阶段。

2、评议程序。评议程序包括三个主要环节:一是召开评议大会,由被评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或被评个人作述职报告,然后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评议;对被评议对象的工作进行评议,被评议对象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到会听取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和申辩。评议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二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等级制或分数制测评被评单位或个人的工作状况;三是人大常委会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并对下一步的整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整改程序。这一程序主要有如下几个环节:一是被评单位和被评议对象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提出的评议意见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个月内(有的地方规定两个月)向人大常委会及参评代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评议时交办的具体事项应在限期内处理完毕,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二是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听取和审议整改情况的汇报。三是对重大问题组织参评代表和常委到被评单位视察,或者责成有关工作机构对被评议对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被评议对象工作中存在的特别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四是人大常委会和被评单位、个人分别写出评议总结报告。

要处理好简化评议程序与确保评议质量的关系。整个评议过程应力求方式简化又不草率从事,减少环节又不降低标准。在确保评议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程序,科学安排时间,从而提高效率。

关于党委对评议工作的领导

评议工作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进行,这是评议工作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确保评议顺利开展的重要组织保证。评议前的实施方案报经党委审批;评议会议邀请党委领导或党委组织部门领导参加,使党委了解评议的目的、做法和过程,并帮助解决评议中遇到的问题;对评议中涉及到被评议对象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反映、汇报,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向党委报告,作为考核、任用的依据;跟踪监督落实和整改阶段也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要处理好述职评议与党委部门的年度考核、届中考核、换届考察以及公务员的考试考核的关系,避免干部管理、监督上的各行其是和工作重复。对干部的处理,按照党管干部同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对不属于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干部,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及时向党委汇报、提出处理建议,不能代替党委组织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直接处理;对属于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干部,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在与党委取得一致的情况下,依法作出有关处理决定。

关于科学地确立评议质量的考核标准

目前评议质量的考核尚存在较笼统而不够明确、较宽泛而不够具体、较随意而不够规范等现象。因此,科学地确立代表评议质量考核标准,是提高代表评议质量的重要举措。

我们认为考核标准应体现以下主要内容:(1)参加评议活动的代表大多数对评议工作表示满意。(2)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既肯定了被评议单位的成绩,又找到了存在的主要问题。(3)被评议单位态度积极,制定的整改措施具体有力,并按规定时间的要求,严格落实。(4)被评议单位被指出的、属于被评议单位职权范围或自身的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使人民群众满意。(5)“一府两院”执法工作中反映较突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推动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提高了执法水平。(6)被评议单位负责人的公仆意识、法律意识,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提高。被评议单位在廉洁勤政、提高工作效率,机关工作作风等方面,都有明显改进。

关于评议成果的推广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搞代表评议和述职评议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评议成果必须珍惜,评议成果必须推广。过去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评议成果的推广重视不够,往往认为搞评议只涉及被评议人(单位),在社会上也造成人大评议只不过是一个(单位)或某几人(单位)的事情的印象,认为事不关己,评议的社会效果十分有限,这是评议工作中的一大缺憾。应当把推广评议成果同抓整改一样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来加以落实。要通过对一个人(单位)或某几个人(单位)的评议,使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执法人(单位)都启动监督机制,自敲警钟,自查自纠,自加压力,使人大评议产生“敲山震虎”、“牵一动百”的效应,带动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形成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社会氛围。

关于建立评议的奖惩机制

评议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要保证其权威性、有效性,就要解决评好评差一个样、评与不评一个样的问题。在工作评议中,这主要体现在评议整改工作结束后,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对整改情况进行奖惩。对认真完成整改任务的给予肯定;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分别情况,要求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或者提出质询,必要时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在述职评议中,这主要是体现在对评议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并据此对评议对象作出基本评价和奖惩决定。各地在述职评议中都对述职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但各地测评票不尽一致,有的地方测评票要求作出优秀、称职、不称职、弃权四种评价,有的是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弃权四种评价选择,有的则是在测评票上划分数。我们认为,基本称职的提法不够科学,划分数有评比的倾向,故测评票以优秀、称职、不称职、弃权四种评价选择为宜。

对测评结果和意见,常委会应通报其上级领导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作为考核部门工作、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代表和群众公认度高的部门和干部要进行表彰、予以重用;对评议中虽然达到称职格次,但有重要反映意见的要严肃指出,晓以利害,并对述职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而对个别评议中反映问题比较突出,被评定为不称职(优秀票与称职票之和未超过实际参加评议人数半数的)或有重大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述职人员,可结合使用询问、质询等刚性监督手段,督促其限期整改,还可以依法提出罢免和案。

关于评议中依靠各有关方面的配合和参与

评议要顺利进行,必须赢得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在整个述职评议的过程中,要争取被评议对象和部门对评议工作的重视和密切配合,统一对评议工作的认识,被评议部门应制定接受人大评议的实施方案,对接受评议的各个阶段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配合评议组开展评议调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具体联络工作。

在评议中推行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原则。评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力,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保证评议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也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为此,应在进行评议对象情况调查时多方了解情况和意见。可在评议前将评议的对象向社会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作为评议的依据之一。评议的过程、结果应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并请群众代表参与旁听,现场提出建议和意见。使评议成为一项透明的“阳光”活动,置于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监督之下。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任免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一节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名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下列人员的职务:

(一)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七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秘书长

第九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省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二节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十一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省长。如果人选不是副省长,应当决定任命其为副省长,并决定其为省长。

第十二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三条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院长。如果人选不是副院长,应当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其为院长。

第十七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第十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九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省辖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批准撤换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二十二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检察长。如果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当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第二十四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省辖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省辖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该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三章任免程序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提名人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案。提请任命的,同时附报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表现、提名理由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提请免职的,同时附报免职理由等材料。

提请任命省人民政府新设机构领导人员职务时,须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一般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拟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组织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必要时,可以委托提请机关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对提请任命的人员,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到有关部门和提请机关了解有关情况。可视情况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召开会议,听取并审查提请机关关于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以及公示的有关情况的汇报,形成审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主任会议讨论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事任免事项时,有关机关或部门介绍人选的有关情况;讨论其他人事任免事项时,提名人或其委托人到会汇报提请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就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审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举行时,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和附报材料,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经主任会议决定,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印发书面审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审议人事任免议案中,有关机关或部门派人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审议人事任免议案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拟任人员有可能影响其任命的重要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提请机关调查落实。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已查清的,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提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汇报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的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到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第三十八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的表决,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

(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职务,审议时无异议的,可以对同一任免案进行合并表决;有异议的,可以对有异议的拟任人选单独进行表决;

(三)通过其他任免案时,应当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可以合并一次表决;同一职务的人员任免,应当先行免职表决,再行任职表决。

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对以下人员当场颁发任命书:

(一)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

(四)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对下列人员颁发任命书: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十条省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人员不发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一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任命,仍未获通过,不得再提请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四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任免后及时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接到任免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任免人员到职或离职。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常务委员会主任、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交由本省省级新闻单位公布。在常委会通过之前,不得公布。

第四十三条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一般应当在新的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一、二次会议上任命,对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办理免职手续。

除前款规定外,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四十四条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机构撤销、合并,其职务分别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注销,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或者改变名称的人民省政府组成部门,由省人大常委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任命厅长、委员会主任。

第四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出缺时,省长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人选。

第11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遵循和党内有关规定,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发扬民主、推进改革、严肃纪律、匡正风气,鲜明崇尚实干的用人导向,大力选拔推动加快发展、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特别要选拔一批人品正、干实事、真爬坡、敢破难的优秀干部,努力把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为实现县和镇“十二五”时期目标任务,推进中国幸福家园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证。

此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工作,要围绕实现“五大目标”(选好党委、政府、人大主要负责人,配强领导班子,加强基层组织、激发队伍活力、推动跨越发展),通过落实“三项举措”(积极发扬民主、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严肃换届纪律)、抓好“两件大事”(形成一个好党委报告、选出一个好领导班子),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中央、省委和市委要求落实到基层、确保乡镇领导班子选优配强、确保换届工作风清气正)、力争取得“两个满意”(上级党委满意、基层群众满意)的实效。

二、切实选好配强镇领导班子

1、班子和委员职数。按照县委今年的10号文件精神,镇领导班子职数设为7名。设镇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含政府正职)、人大主席团主席1名,人武部长(兼任副镇长)1名,副镇长2名。

镇因工作任务较重,加之常驻人口在3万人以上符合设9名党委委员和5名纪委委员的条件。9名党委委员中,1名专职负责组织、宣传工作。5名纪委委员设书记1名(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专职副书记1名,其他3名委员原则上由镇机关中层干部兼任。

2、着力选好党委、政府、人大主要负责人。坚持“一好四强”标准(思想政治素质好、贯彻执行政策能力强、推动科学发展能力强、促进社会和谐能力强、联系服务群众能力强),严格程序,着力选优配强镇党委、政府、人大主要负责人。坚决贯彻县委的要求,从具有乡镇领导干部任职经历的人员中优先选拔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主要负责人人选。

3、优化班子结构。着力优化知识能力结构,坚持能岗相适原则,结合镇工作实际的需要,选配善于领导科学发展、推动跨越发展,善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和熟悉工业、现代农业等技术、经营、管理人才进入班子。要保留富有经验、工作得力的40至50岁以上的干部组成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中,35岁以下的优秀年轻干部要保持一定数量,形成梯次年龄结构,同时兼顾考虑选配优秀女干部,原则上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

此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新提拔和退出领导岗位的年龄界定按照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委〔〕27号)规定执行。即新提任副科级领导干部的,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以放宽到男性45周岁、女性43周岁;提任正科级领导干部的,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男性45周岁、女性43周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以放宽到男性48周岁、女性45周岁。凡是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的,一般不再担任科级领导干部,个别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男不得超过55周岁,女不得超过50周岁。

4、明确选人标准。镇党委班子成员人选,必须具备《中国共产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下列资格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中共正式党员,且具有两年以上党龄。

(3)党委书记和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人选,应是现任正科级领导干部或任职满2年以上的副科级领导干部。

面向乡镇农村发展服务部人员、现任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干部中的优秀党员定向选拔党委委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另行规定。

5、统筹推进干部交流。在同一乡镇的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要交流;在党政领导班子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同时注意保持乡镇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原则上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任满一届。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党委班子换届时间安排和步骤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1年4月底—5月23日)

对现有镇党委班子的思想、结构、运行等情况进行测评和调查摸底,开展好谈心谈话活动;党委书记与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普遍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已进行);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已进行)。精心制定镇党委换届工作实施方案,由党委会讨论通过。同时,统筹谋划、合理安排党委换届与镇纪委、人大、政府换届,做到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2、宣传发动,安排部署(2011年5月23日—5月26日)

(1)召开换届工作动员大会。由乡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干部、“两代表一委员”、普通党员和群众代表构成。

(2)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发动。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思想发动,着力提高党员群众的知晓度、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换届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做到党员干部的参与率100%、党员干部对换届纪律的执行率100%、群众对换届工作的知晓率100%。要教育引导干部讲政治、顾大局,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正确对待选举结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3、突出重点,统筹推进(2011年5月27日—6月19日)

(1)形成党委工作报告。由镇党委书记亲自组织,党委副书记具体负责,按照“四征求、两审查”(即:征求党员、群众和“两代表一委员”的意见、征求乡镇党政班子的意见、征求联系本乡镇的县级领导和与乡镇工作密切相关的县级部门意见、征求县委换届领导小组的意见;党委工作报告初稿由乡镇党委集体审改,定稿报县委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督查指导组审查)的程序,起草好党委工作报告。

(2)推荐选举党代表。镇党委已在今年一季度就开展了对全镇党员数和党员结构进行摸底的工作,全镇党代表名额及分配方案已报县委组织部审核通过。

要求各支部:一是根据本《方案》中所划分的选举单位和分配的名额,按照要求通过“二推”(党员推荐和群众推荐)的方式,以多于分配名额30%的差额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报镇党委确定初步人选,并进行公示。二是召开党支部(总支)委员全体会议,按超出分配代表名额20%的差额人数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镇党委审查。三是对辖区内党员中长期外出务工、长期卧病在床、举家迁居等人员情况进行认真排查登记,合理确定党员大会应到会人数,并报镇党委审定。各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乡镇党代表,报镇党委审批。

(3)产生党委委员候选人。按照要求,县委要对各镇现任领导班子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确属不宜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名,目前此项工作已结束,我镇没有此类情况。

产生委员候选人的程序:一是民主推荐。召开乡镇干部大会进行全额定向推荐,按超出应推荐提名人选30%差额推荐提名人选。公开推荐得票数不过半的,不提名。二是提出预备人选。县委根据各镇提名情况,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公示。根据考察情况,按不低于30%差额比例提出预备人选。三是确定正式人选。县委召开常委会按不低于应推荐提名人选20%差额比例票决确定正式人选,向乡镇党委反馈,镇党委上报党委候选人正式人选的请示,县委进行批复。

(4)产生乡镇纪委委员候选人。(纪委委员的产生程序与党委委员的产生基本一致,党委委员的考察人是组织部,纪委委员的考察人是县纪委,党委委员的审批权在县委,纪委委员的审批权在县纪委)

4、召开党代会(2011年6月20日—6月25日)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精心组织召开党代会,在党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镇党委可以安排党委委员正式候选人实地调研,有组织地宣传介绍候选人。也可在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采取书面述职、竞职演讲、回答提问等方式介绍候选人。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均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新一届乡镇党委班子和纪委班子产生后,新当选的乡镇党委书记要代表班子向全体党员代表作履职承诺。

5、完善配套,强化管理(2011年6月26日—6月30日)

(1)上报总结情况。换届工作结束后,镇党委要向县委及时报告换届工作情况和选举结果,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深刻、系统的回顾总结,形成工作经验和成果,并对换届选举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规范的立卷归档。

(2)配套完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有关要求,全面推行乡镇党委书记履职目标承诺和完不成目标任务辞职承诺的“双诺”制,建立乡镇党委书记定期向基层干部群众和县委专项述职的“双述双评”制度,加大新一届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力度。

(二)乡镇政府、人大换届时间安排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严明换届纪律,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要把匡正换届风气作为换届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严明纪律、警示在前,全程监督、综合治理,惩防并举、严格问责,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严明换届纪律。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对县乡换届工作相关纪律的规定,坚决贯彻“五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坚持省委提出的三项要求和市委的“四个加强”。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免职,再依纪依法处理;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拉票贿选的,一律取消其考察人选或候选人资格;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干扰换届和选拔任用干部中跑风漏气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12篇

中国共产党在8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始终把加强和改进党的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制度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坚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完善创新。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的形势和任务出发,就加强和改进党的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按照中央要求,各地党组织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是:积极探索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试行党代会年会制,党代表大会的制度功能得到较充分体现;全面落实全委会票决下一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人选制度,全委会的用人权得到增强;逐步完善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全委会的监督职能得到强化;全面推进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地方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但从总体来看,这与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保持党的先进性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一些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对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不充分,影响了会议质量。当前,一些地方党的代表大会会议质量还不尽如人意,突出表现在代表对报告的讨论不够深入。

一是报告提交大会前没有广泛征求代表意见,代表对重要议题缺乏会前准备。问卷调查显示,有13.1%的人表示,由于“对相关情况不了解”,所以在党代会上提不出实质性的意见。二是有的地方提交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过于宏观,讲原则性意见多,讲解决实际问题的措施少;讲成绩多,讲问题少,代表无法深入讨论。三是党代表对自己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正确,审议报告的责任意识不强。有的地方党代表把审议报告的职责错误地理解为学习领会报告精神,只谈自己如何理解、贯彻,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不出意见或建议。

(二)党内选举制度不完善,一些地方党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发扬民主不够。选举程序存在缺陷。一些地方候选人提名制度过于笼统,候选人介绍制度过于模糊,甚至流于形式。组织上没有给候选人提供表达和展示的平台。问卷调查显示,在回答“您认为目前影响党内民主选举的最主要问题”时,有36.5%的人认为代表对候选人的情况不了解。有的地方还存在着选票设计不科学,填写选票时不尊重代表的隐秘权,选举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选举人的意志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有的地方过分强调组织意图,忽视了代表的选举权利。有的地方把差额选举形式化,差额候选人的“陪选”意图过于明显。

竞争机制引入不够。从扩大党内民主和广大党员干部的要求来看,目前,许多地方差额选举与直接选举的比例还是太少。浙江台州市在对326人的问卷调查中,有52.7%的受访者认为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竞争机制引入不够。

(三)党的地方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的规定难以落实,影响了党代表大会的权威。依照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但从实际情况看,党的地方代表大会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委员会直到5年届满才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而且每届党代会听取和审议的委员会报告,不是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所作的报告,而是由上届党的代表大会所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报告。在长达5年时间里,委员会如何对同级代表大会负责缺乏制度安排,党代会对它所授予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载体。因此,大会闭幕后,党代会难以继续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其监督职能也得不到真正实现。

一些地方党委委员届中频繁调整影响了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的权威性。保持委员会成员的稳定是尊重代表大会的意志、维护党内选举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本要求。《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规定,调动或指派下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但是,有的地方远远超过了这个界限规定。有的地方党代表大会刚刚开过,有的常委工作就发生变动。如果组织上随时任免党委主要负责人,党代表大会的选举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四)一些地方党委决策范围不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规范,全委会的决策、监督职能虚化。一些地方党委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过分集中于常委会。一些地方对提交全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的范围和内容规定不明确,或者虽然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程序作保证。在缺乏制度规范的情况下,哪些问题需要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实际上完全取决于常委会特别是书记的意愿。有的地方单纯从决策效率考虑,以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决定重大问题。

一些地方全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完善。主要表现有:一是全委会召开次数和内容的安排不够科学。有的地方全委会召开次数过少,一次会议研究的议题很多,会议时间又较短,委员难以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的讨论、决定往往是草草了事。有的地方往往把召开全委会当成一种形式,存在通报情况多,研究问题少;部署工作多,决定大事少;提出要求多,听取批评少的“三多三少”问题。二是全委会的议题准备工作不够规范。一些地方提交全委会审议的议题在会前不作认真研究准备,议题方案既缺少科学的论证,又缺乏实际操作性。有的地方甚至不按规定提前把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送达委员,委员在会前对议题一无所知,与临时动议区别不大。三是会议的民主气氛不够浓。有的是由熟悉议题相关工作的委员发表一点意见,其他委员随便议议;有的是书记率先表态,其他委员因个人利害关系或碍于面子不敢或不愿表达不同意见,随声附和。有的完全看主要领导的眼色行事。

全委会对常委会及其成员难以进行监督。主要原因是:缺乏足够有效的监督手段。比如,规定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但是,常委会行使全委会职权的情况应如何向全委会报告,全委会又如何及时对常委会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常委会如果出现违背全委会决议的问题如何解决,目前在制度上尚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虽然2007年4月中央出台了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具体工作程序,目前这项工作在地方基本没有开展。

(五)一些地方党委常委会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推行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地方党委常委会的工作运行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专职副书记职责定位不明确,缺乏统一规范。许多专职副书记感到困惑,副书记在常委会中的职责和定位不对称,出现了“专职不专,实职虚设”的问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很大影响。

常委之间沟通协调机制不畅。实行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常委分工相对独立。如果缺乏沟通交流,常委会集体决策就容易成为“书记+分管常委”的决策,势必影响常委会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

议题的确定程序不完善。一些地方常委会议题的确定存在随意性,主要取决于一把手的主观意志。只要书记认为重要,就提交常委会讨论;如果书记认为不重要,即使其他常委认为很重要也很难提交常委会讨论。据问卷调查显示,在回答地方党委常委会决策随意性大的主要根源时,有43%的人选择常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不完善和一把手不按程序办事。

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代表大会制度和委员会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我们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实际出发,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切实解决好党的地方代表大会制度和委员会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使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一)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具体办法,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对于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落实党代表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党委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改进代表产生办法。代表选举是代表任期制的基础性环节。要按照和党内有关规定,改进代表产生方式,从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充分保障党员意愿的表达,强化代表选举的群众基础。一是合理划分选举单位。二是合理规定代表结构比例。减少领导干部党员代表比例,增加工农生产一线党员代表比例。同时,调整界别代表比例,应特别划出妇女、老干部、非公企业、科教文卫等界别,进行专项推荐。三是扩大差额选举比例。调研中,一般认为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为30-50%比较合适。四是组织开展竞选演说。竞选演说有利于加深对候选人的了解,提高代表选举的竞争性,也有利于增强党代表的代表意识。党员领导干部应到基层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与其他候选人一起上台进行竞选承诺,接受党员的挑选。五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代表直选。

2.建立保证党代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制度。从各地探索实践来看,应逐步建立党代表考察、调研制度,党代表质询、询问制度,党代表提案、建议制度,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党内重要情况向代表通报制度,重大决策征求党代表意见制度,代表列席党内有关会议等制度。这些制度要相互配套衔接,形成新的制度体系,保证党代表在参与党内事务和推进党内监督中充分发挥作用。

3.加强党代表的教育管理监督。党代表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党代表的培训教育,增强代表履职能力。要加强对党代表的考核监督。党代表由选举单位党员选出,必须接受本选区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比如,建立代表述职制度,接受党员对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的评议。要进一步规范代表资格的确认、代表的辞职、罢免和代表资格的暂停与终止,始终保持代表队伍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要实行党代表的动态管理。当选举单位出现党代表名额空缺时,应及时进行补选。

(二)进一步改进党的地方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切实提高会议质量。

1.会前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高质量的大会报告。在起草大会报告的过程中,首先应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报告总结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成绩要讲够,问题要找准;报告提出规划要符合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要求,任务目标要看得见、摸得着,有具体的保障措施。报告提交大会前,应在本届代表和新选出的新一届代表中征求意见,使大会报告的讨论过程真正成为代表参与民主决策的过程。

2.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扩大党内选举民主。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重要的是在制度上要有所创新,在程序上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一是改进候选人的提名制度。改变过去那种候选人单纯由上级党委推荐提名的方式,实行上级党委提名、党代会代表联合提名以及党员个人自荐竞选提名等多种提名方式相结合,扩大参加推荐候选人的范围。二是建立健全候选人介绍制度。代表大会主席团要对新一届领导班子人事安排的要求作出说明,包括对成员素质、能力、结构的要求等。选举前,大会应采取适当方式较为翔实地向代表介绍领导班子候选人情况,可以让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作自我介绍,谈当选打算,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一个较为完整的直观印象。三是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地方“两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可以适当扩大,党委常委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也可以适当增加。四是改进选举方式。选举投票时,要保障选举人不受外界干扰。要改善填写选票的条件,保证选举人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积极探索发挥党代会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在县(市、区)一级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对于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的领导体制改革,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1.科学规范权力运行机制。试行常任制,必须按照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的要求,在改革和完善地方党委领导体制,理顺关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方面进行探索。如,建立党代表行使权利的保证制度;完善“三会”授权关系相互制约的制度;规范党委会权力运行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这些制度,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的作用,形成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全委会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的相互监督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2.进一步完善年会制。一是合理规范年会职权。确定年会职权,要充分体现党代会对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对“两委”班子权力运行的监督权。同时,要注意与人代会的职能科学划分,防止出现新的党政职能不分。二是科学确定年会议题。年会议题应根据当年的中心工作确定。议题可以由常委会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无论以何种方式提出的议题,都要提交全委会讨论确定。三是创新会议审议方式。坚持地方党委、纪委每年报告工作制度,探索对会议报告进行论证性的审议,进一步提高会议质量。四是精简会议程序。取消大会预备会议,把大会议程、筹备工作报告在党的代表大会前的全委会上讨论通过。五是有效整合会议资源。要本着确保会议质量、统筹会议安排、提高运行效能的要求,整合有关会议。

3.加强配套制度改革。常任制要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党内其他民主制度建设相结合,统筹部署、整体推进。既要借鉴已有的经验,又不能墨守成规,要以为依据,大胆地闯、大胆地试。要善于总结,及时完善。为了保证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少走弯路,应加强理论研究,为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四)强化地方党委全委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全委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要从明确全委会、常委会职责范围,理顺关系着眼,科学规范全委会、常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努力建立一套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

1.确立和维护全委会是本级党组织领导机关的权威地位,认真落实全委会的决策、监督职能。要正确处理全委会与常委会的关系,切实纠正图省事、怕麻烦而由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做法,自觉抵制与民主集中制原则相违背的潜规则,改变全委会决策“走形式”的不正常现象。

2.完善全委会决策机制,发挥全委会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作用。一是要科学界定全委会的决策范围,既要防止把本应由全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交由常委会或其他会议来决定,又要防止把一般性的问题不加选择地拿到全委会上来讨论。二是进一步完善全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要改进全委会议题的确定方式,委员联名提出的议题以及党代表提案也应列为全委会议题;要适当增加全委会召开的次数;要在巩固完善全委会票决重要干部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全委会票决重大问题的范围,探索建立全委会票决重大问题的具体办法。

3.改进委员会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一要完善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要明确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党代表大会决议、全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提请全委会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等;要完善审议和表决程序,使审议报告的过程真正变成对常委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过程。二要建立全委会对常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制度。常委会成员要定期向全委会述职、述廉,接受全委会评议。三要保证党委委员对常委会进行质询、询问制度的落实。

(五)健全地方党委常委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要完善地方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一要建立议题管理制度。在议题产生环节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和纠正重要议题不上会讨论,事务性工作反而上会讨论的决策错位问题。二是搞好决策前的科学论证。决策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有的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决策评估,实行公示,召开听证会。严格禁止决策临时动议,会议召开前必须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常委会全体成员,进行认真准备。三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在讨论发言时,应按照委员、副书记、书记的顺序发表意见,并强调对各自的观点说明理由,避免随声附和,保证广开言路,充分讨论。在决策的方式上,可以按照不同的决策内容,采取不同方式。决定人事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杜绝“个人说了算”;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应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情况记录在案,以增强常委参与决策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