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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自评报告

时间:2022-12-30 10:09:00

部门自评报告

第1篇

(模板)

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现将我局各部门自我评估情况及重点内部风险防控计划报告如下:

二、内控内生化情况

(一)内生化措施的实施情况

本级开发的

应用软件名称

设置的内部控制

措施种类

实现的

环节数量

实施效果

职责分工控制

10

R全部有效部分有效无效

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4

R全部有效部分有效无效

授权审批控制

6

R全部有效部分有效无效

流程控制

5

R全部有效部分有效无效

公开运行控制

4

R全部有效部分有效无效

痕迹记录控制

1

R全部有效部分有效无效

其他控制措施

1

R全部有效部分有效无效

……

注:“实现的环节数量”以实现的具体业务环节分别计算,如行政处罚的发起人和审批人不为同一人、纳税人定期定额核定的发起人和审批人不为同一人的,计数2次。

(二)本年度内生化的风险防控措施

本级开发的

应用软件名称

风险防控

措施种类

实现的

环节数量

实施效果

事前预警

全部有效

部分有效

无效

事中阻断

全部有效

部分有效

无效

事后筛查

全部有效

部分有效

无效

……

(三)内控内生化成果展示情况

功   能

具备展示条件的

应用软件(个)

已实现展示的应用软件(个)

展示效果

在应用软件展示

 好

 一般

 不理想

向内控平台推送

 R好

 一般

 不理想

注:本表中“应用软件”指本级开发的应用软件

(四)内控内生化建议的响应情况

问题及建议来源

反映数

处置数

完善数

下级单位反映的信息系统内控内生化问题及建议

内控管理部门提出的本信息系统内控内生化建议

注:“处置数”包含对所提出内生化问题及建议的回复、采纳等情况,“完善数”指针对提出的内控内生化问题或建议,已在年度内对相关软件中进行完善,解决相关问题或设置内控内生化环节。

三、内部重大风险防控情况

(一)本地区存在的内部重大风险

在内部风险防控工作中,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岗责明确、流程规范为基础,通过对表面和深层次风险点的查找,并积极实施预防和控制,从根本上解决职责不清、工作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达到了风险防范、规范执法的目的。2019年,未发现有内部重大执法风险

(二)内部重大风险防控情况(包括防控的手段、效果和经验等)

1.明确职责。从税收风险的角度来来明确职责,一是按事分岗,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由管户向管税源信息、管事的转变;而是人机结合,充分利用内控平台,实现过程控制;三是强化岗位衔接,明确业务的发起人、各环节承办人、各层次的风险监督人。

2.环节流畅。区局建立了“数据采集-发布预警指标-案头分析评估-核实情况-风险点消除-结果反馈及评价考核”的管理流程。

3.制衡有效。围绕税收执法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通过岗位分工协作,达到有风险的事项有人处理,管理上的漏洞有人解决、上一环节工作落实不到位有人监督,化被动为主动,建立制衡有效的税收风险防范运行机制,达到动态防范的效果。

4.监督到位。一是在监督对象方面,从领导岗位、中层岗位和一般岗位三个层次实施税收风险防范监督。重点监督“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风险;监督科所负责人在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制度、行使业务处置权和内部管理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监督一般岗位风险在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制度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

二是在监督方式方面,从内部流程考核、法制科日常考核和内控领导小组考核三个层次实施税收风险防范监督。层层防范,监督到位。

实施内控管理以来,通过前期的风险防范工作开展,主要有以下效果:

1.考核差错率逐渐降低。针对内控平台设定的考核项目,我局通过风险提醒和责任追究,逐步实现了“依法执法、规范操作、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2019年我局没有产生由于执法人员本身原因造成的执法过错。

2.档案管理逐渐规范。税务档案是执法痕迹记录。我们以风险防范为先导,创新档案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流程和管理手段,保证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注重开发利用,强化征管档案的增值利用,通过档案规范管理提高执法水平,有效地减少执法风险。

(三)防控中存在的不足及难点

1.内控工作缺乏法律法规支撑。目前内控工作已成为税务系统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发挥着制约、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权益的作用。但有关立法工作比较滞后,缺乏针对内控工作的法律法规。如何最大限度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还缺乏理论指导,没有一个法律理论体系。

2.税务系统部分干部员工对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税务系统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推广以及效果与广大干部职工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有很大关系。内部控制的最终执行者和落实者都是普通的干部职工,目前部分干部职工认为是内部控制制度是多了一种考核和负担,没有上升到廉政风险防控的高度来重视;有些人员认为内部控制过于繁琐,增加了日常工作负担。因此在内部控制制度真正推广、使用过程中,可能会会带来很多问题。

四、内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制度建设方面

首先,形成的内控机制文本多数停留在纸上,装订在本上,没有很好地融入日常管理中去,仍存在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其次,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应该从制度上保证其成为一个循环推进、不断改善的机制,这样才是有效的监控机制,实际上形成内控体系后,却没有强调制度本身的持续完善,这就在客观上把内控体系建设留在了纸面上,无法真正去落实、去产生有效防控。

(二)内控信息化建设方面(包括内控内生化)

首先是信息化监控在业务管理环节的运用不到位。理论上,内控体系应该涵盖税收业务管理的每个事项和环节,但是,就目前的信息化监控来说,还没有做到。其次是在行政管理环节,信息化管理基本处于空白。除了少量内部税务管理事项已纳入信息化管理之外,大部分的行政管理事项本身都没有纳入信息化管理。

(三)内控监督方面

目前内控机制建设本身有待完善,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健全。考核工作的定性与定量的依据不够明确,有些过错环节无法核实确定,容易出现推诿责任的现象,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不够明确,无法追责到位。还有,在目前的考核体系和单项的问责规定中,确实存在干部多做多错的情况,考核评价体系无法起到奖勤罚懒的正面引导作用。

五、内部控制的改进计划

加强基层税务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制度,明确“主体责任”,加强考核监督,有针对性地制订防范措施,把对权力的制约,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以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强化制度建设,夯实风险防控基础

基层税务部门作为参与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通过实施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可以以清单形式对各项权力的边界进行明确规定,公开权力运行过程、运行方式,清权明责,在便于社会监督的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解决由于行政执法权力界限不明、缺乏监督而产生的税收权力运行不规范、执法责任不清或者责任追究不严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奠定基础。

(二)强化考核监督,促进内控体制机制建设

内部监督是内控机制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通过有效监督能够发现内控机制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偏差,不断提高内控机制运行质量。一是结合实际,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内控机制及工作考核机制,当人员调动、职能变化以及外部政策等发生变化时,从制度设计、手段适宜性、执行效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进一步修复漏洞,持续地进行自我完善,形成评价―反馈―评价的有机循环内控机制,确保整个防控系统“活”起来。二是以绩效考核为抓手,将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目标管理考核等各项考核整合起来,通过指数化管理、风险报告制度等工作措施,建立系统完整的、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内控机制考核体系。严格奖惩机制,将内部考核监督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和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加强内部监督成果利用与转化,促进基层税务部门内控机制的不断提升和健全;强化税务干部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有效维护内部监督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信息支撑,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依法运行

依托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将更多的执法管理事项纳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建立完善税收执法和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全面排查税收执法中可能引发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风险点,实现自动预警,及时示警,实时推送风险提醒,增强科技防控能力,推动税务机关内部治理现代化。对还没有纳入系统运行和一些由各自单独系统运行的事项纳入内控机制平台统一运行,尽量减少机外运作。这样既可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内部管理透明度,又解决了廉政监控缺乏数据源、廉政风险评估缺乏依据的问题。在全系统实行全员全程绩效考核,实现税收执法“事前提醒,事中预警,事后纠错”的工作机制,使各种执法偏差能够及时得到纠正。

六、2020年内部风险防控计划

(一)优化规章、制度建设,提高内控的重要地位

制度和机构的建设,是建立税收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在2020年的内控工作中,我局将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内部控制在推行和深化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与此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培训教育,提高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及全体干部职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理论体系的深入研究和建立健全;加强内部控制与反腐倡廉建设相融合的步伐,为税务系统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支持。

第2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将原有工程中相同种类的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解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国营农场总局负责,具体委托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营农场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的环境现状及发展规划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建设单位向审批机关报送建设项目建议书时,应同时报给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审查确定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项目选址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

(二)污染比较严重的;

(三)生态改变比较明显的;

(四)机场、核设施等特殊项目;

(五)市政废水、废气、废渣集中处理工程。

排放的污染物,只对单一环境要素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编制专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  选址合理、投产后对环境影响不明显的建设项目,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八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建设单位填写。

第九条  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其评价业务范围,符合评价条件的,方可开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条  环境影响报告中有关环境要素的基础数据及资料,由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部门按规定提供,数据不足时,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实地补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环境影响报预审申请,并按预审意见行进补充和修改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应当分别在三十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又不作说明的,可视为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防治措施发生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应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并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由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必须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规定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编制,经原审批环境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和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因施工而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完成情况,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试生产。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运转情况、治理效果、达到指标,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产或使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或者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核评价业务范围,擅自进行评价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评价活动,补办审核手续;对未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但评价活动超出规定范围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污染的,责令采取防护措施,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全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二)项修改为:“未经审核评价业务范围,擅自进行评价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评价活动,补办审核手续;对未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但评价活动超出规定范围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3篇

一、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于2008年5月联合下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2010年4月上述五部委又根据《基本规范》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起在国内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并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也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因此,无论是国际形势、国内要求,还是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企业当前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二、由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依据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具体开展

(一)评价工作目标

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是一个涉及公司治理、财务管理、业务流程控制等众多方面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革新的动态过程。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目标就是通过测试评价发现内部控制缺陷,从而提出改进建议,达到揭示和防范风险的目的。

(二)评价工作准备

1.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

2.组织召开被评价单位负责人会议,布置与会单位及时提供评价所需的制度文件、业务流程及相关记录等书面资料。

(三)评价工作实施

1.评价工作组应根据各单位提交的书面资料,运用查阅、调查问卷、个别访谈、专题讨论等方法,对企业内部控制五要素的总体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2.评价工作组应对需重点评价的业务事项设计相关的调查问卷表,并将调查表及时发放给相关部门人员填写,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工作组应根据调查表的汇总结果确定下一步需测试和评价的重点环节,并通过个别访谈、专题讨论、检查记录、抽样、重新履行等方法进行具体的测试与评价。

3.评价工作组应根据现场测试与评价情况,规范编制工作底稿,并与被评价单位负责人交换评价初步结果及意见,要求被评价单位制定内控缺陷的整改计划。

(四)评价报告编制

1.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评价工作组编制的工作底稿进行汇总和复核,复核内容主要包括:①根据评价工作方案及评估情况,复核现场评估范围是否完整,有无重大遗漏。②全面复核或抽查评估底稿,检查评估程序是否完整,评估方法和样本量是否符合评估质量要求,评估工作记录是否清晰,底稿是否规范等。③复核现场评估结论是否恰当,是否有充分可靠的评估证据做支撑;对于内控缺陷的认定与判断是否正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分析是否充分、适当,缺陷认定的标准是否前后期一致等。④复核内控缺陷的整改计划是否具体可行,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是否落实。⑤复核现场评价结论是否均经被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有无相关的特别说明。

2.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复核结果,编制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初稿,报告内容应包括:①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即声明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保证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本次自我内控评价工作概况,包括组织形式、评价时间、评价范围、评价方法、实施过程、汇报途径等。③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说明企业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评价遵循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④企业内部控制五要素的总体情况及评价结果(分别表述)。⑤本次重点评价业务事项的运行情况及评价结果(分项表述)。⑥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问题)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标准,并声明前后期的一致性;内控缺陷的类别(财务报告缺陷或非财务报告缺陷;重大、重要或一般缺陷);拟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及预期效果等。⑦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对于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企业应作出评价期末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对于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不得作出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

3.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就内控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向经理层或董事会汇报,评价报告初稿经企业经理层审核、董事会审批后确定。

4.评价报告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应及时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其中上市公司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必须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决策提供依据;非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须按规定报送财政等监督部门,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

四、内控评价后续事项

1.被评价单位如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应严格按照既定整改方案进行后续整改,整改方案一般包括整改目标、内容、步骤、措施、方法和期限等,整改期限超过一年的,还应在方案中明确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以及对应的整改工作任务等。被评价单位应定期将整改方案实施情况向内部审计部门或经理层报告,对于未按整改方案规定期限实施整改的应说明理由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第4篇

一、绩效评价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并且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为重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

凡年度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支出项目(含该专项资金中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所有单位)、部门预算中非基本支出性质的50万元以上支出项目,均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二、评价类型

项目评价按评价阶段的不同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二类。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完成后的总体绩效评价。

三、组织管理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财政部门组织各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各部门(单位)组织本系统的绩效评价工作。

(一)财政部门

1.负责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规程,统一规划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单位)、项目单位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2.审核项目单位上报的项目可行性方案、资金使用的预期绩效目标和具体绩效指标,按程序批复项目预算。

3.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

4.汇总和分析年度内本级开展的绩效评价情况,在次年3月底前,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后报市人大和市政府。

(二)主管部门(单位)

1.负责审核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方案、资金使用的预期绩效目标和具体绩效指标。

2.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

3.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编制本部门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表(见附件4),于每年12月底前报财政部门备案。

4.根据年度项目评价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在评价结束后20天内将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5.汇总本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包括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和主管部门评价情况),在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写出本部门总体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三)项目单位

1.对于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方案,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预期绩效目标及能体现绩效目标的具体绩效指标,项目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尽量细化和量化。

2.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对于实施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要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要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预算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

项目单位自评结束后,应在20天内将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3.项目单位对被列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的项目,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四、具体指标与标准的设置

(一)绩效评价标准是依据绩效评价指标设定的,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其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在评价对象和具体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选择评价标准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二)项目单位在进行自评时,侧重于对项目执行情况特别是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在自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中应包含对基本指标内容的分析与评价。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应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设置时可参考“**市项目评价具体指标一览表”(见附件3)。在设定、选用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便于评价结果的计算。

五、工作程序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前期准备

1.确定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评价范围、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2.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选择评价机构和审核评价报告等。

评价机构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应在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专家的聘请可在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取。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并可邀请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参加。

3.下达评价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目的、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二)实施评价

评价机构应对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具体指标,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绩效评价方法为: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比较法、专家评分法、问卷调查法、询问查证法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三)撰写报告

评价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工作组,经评价工作组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者。

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见附件1)。如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项目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绩效情况、评价人员和评价报告(文字部分)等(见附件2)。

评价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结果应用

(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项目单位逾期或不报送项目资金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的,视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没有达到。

(三)绩效评价结果是政府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实施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财政部门核定部门预算的依据。对绩效优良的,在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一般的,要严格监控;对绩效差劣的,要进行通报,并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从紧考虑。

(四)对跨年度实施中期评价的项目支出,在项目单位报送年度评价报告之前,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后续资金,并可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后续资金拨付的处理意见,经政府批准调整支出预算。

(五)绩效评价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七、实施时间

第5篇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做好内部控制评价有关工作通知的要求,公司2019年度内控评价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单位内控评价牵头部门负责人和联系人应于3月6日下午2点通过钉钉软件参加技术培训,群号已在内控评价工作群中公布。

二、培训会后各单位按照集团下发的模板全面诊断现有内控体系情况,填报内控评价底稿,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形成内控评价报告,经本单位党委会审议后于3月12日下班前上报公司监督部。内控评价底稿模板必须用office 2016版excel填报,不能用其他版本或软件填报。

三、内控评价底稿的填报涉及多个部门,请各单位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确保资料提供及时、真实、完整。

因本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落实管理责任,把好审核关,严格按照工作模板要求,以事实为依据,逐项开展内控评价,如实记录评价结果,客观反映企业内控情况,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全面性负责。集团公司将对直属单位内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

公司内控制度评价报告一.公司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集团公司授权内部控制工作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内部控制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工作组负责现场测试工作。内部控制工作组就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向董事会及集团公司进行汇报,董事会、集团公司根据职

责划分对内部控制评价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涵盖内部控制五要素所有业务及管理事项,包括: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网络建设与维护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财务报告等方面。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工作主要分为内控评价培训、前期准备阶段、现场测试阶段、汇总评价结果及出具报告阶段、缺陷整改阶段、工作底稿归档阶段。

五.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根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存在个别管理制度修订不及时,局部内容不适用及执行不严格等情况。为了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提升财务报告相关工作效率和效果,公司将继续强化、优化各业务的内部控制。

六. 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已按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制定制度体系及业务程序修订计划,以风险和内控建设框架为基础,及时修订和完善制度,并抓紧推进制度管理的机制建设,规范制度管理的相关活动。同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审计、内控评价等工作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标准得到严格、有效的贯彻

执行。公司将持续关注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促进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的持续修订、完善,不断提升管理制度化水平。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模板2017-05-09 16:14 | #2楼

[集团公司/XX公司]:

[本公司/本部门]已对20XX年X月X日(以下简称“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声明

[本公司/本部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1.公司董事会授权**部门[部门名称]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

[描述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一般包括评价工作组织结构图、主要负责人及汇报途径等]。

2.公司[是/否]聘请了专业机构[中介机构名称]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公司[是/否]聘请了专业机构[中介机构名称]协助

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计。三、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列明评价范围占公司总资产比例或占公司收入比例等],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

[列示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内部控制前“十大”主要风险]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

[无需罗列单位名称,而是描述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行业性质、层级等]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根据实际业务流程和管理事项描述):

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4.(如存在重大遗漏)公司本年度未能对以下构成内部控制重要方面的单位或业务(事项)进行内部控制评价:

[逐条说明未纳入评价范围的重要单位或业务(事项),包括单位或业务(事项)描述、未纳入的原因、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性产生的重大影响等]

四、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本公司/本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遵循《中国集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自我评价过程中,我们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问题、专题讨论、穿行测

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了[本公司/本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如实填写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底稿。

五、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1.缺陷认定依据:[本公司/本部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手册》等规定的缺陷认定标准,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判断在本次评价过程中、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缺陷或不足。

2.缺陷认定标准:[描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及定量标准]

3.主要缺陷或不足如下: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我们发现报告期内存在[数量]个缺陷,其中重大缺陷[数量]个,重要缺陷[数量]个。重大缺陷分别为:[对重大缺陷进行描述,并说明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

六、 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含上一期间未完成整改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描述整改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效果]。对于整改完成的重大缺陷,公司有足够的测试样本显示,与重大缺陷[描述该重大缺陷]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且运行有效(运行有效的结论需提供90天内有效运行的证据)。

经过整改,公司在报告期末仍存在[数量]个缺陷,其中重大

缺陷[数量]个,重要缺陷[数量]个。重大缺陷分别为:[对重大缺陷进行描述]。

针对报告期末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缺陷,公司拟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改[描述整改措施的具体内容及预期达到的效果]。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20xx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在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方面存在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缺陷[描述该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由于存在上述缺陷,可能会给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带来相关风险[描述该风险]。

(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

[是/否]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如存在,描述该事项对评价结论的影响及董事会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我们注意到,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简要描述下一年度内部控制工作计划]未来期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董事长或类似权力机构负责人:(签名)

第6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将原有工程中相同种类的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解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国营农场总局负责,具体委托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营农场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的环境现状及发展规划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建设单位向审批机关报送建设项目建议书时,应同时报给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审查确定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项目选址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

(二)污染比较严重的;

(三)生态改变比较明显的;

(四)机场、核设施等特殊项目;

(五)市政废水、废气、废渣集中处理工程。

排放的污染物,只对单一环境要素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编制专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  选址合理、投产后对环境影响不明显的建设项目,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八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建设单位填写。

第九条  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其评价业务范围,符合评价条件的,方可开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条  环境影响报告中有关环境要素的基础数据及资料,由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部门按规定提供,数据不足时,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实地补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环境影响报预审申请,并按预审意见行进补充和修改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应当分别在三十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又不作说明的,可视为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防治措施发生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应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并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由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必须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规定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编制,经原审批环境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和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因施工而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完成情况,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试生产。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运转情况、治理效果、达到指标,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产或使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或者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核评价业务范围,擅自进行评价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评价活动,补办审核手续。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等值的罚款;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但评价活动超出规定范围的,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污染的,责令采取防护措施,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交通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管理。交通部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全国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设置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采取有利于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同交通建设相协调。

第五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交通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交通建设规划所包含的具体交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简化。

第六条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交通环境保护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交通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没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审核,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涉及水土保持的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需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交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必须事先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预审。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十五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预审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或者超过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应当按规定提交有明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按规定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还应当附具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熟悉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污染排放和生态损害及其防治对策,具备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分析能力,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任何机构进行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证书确定的等级、评价范围,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交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交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交通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工程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有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参加。

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营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营。

第二十条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同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参加。

第二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的后评估文件应当有环境保护篇章。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专项环境后评估,评估费用在建设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罚则

第8篇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继续开展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府法发〔2011〕86号)要求,全省行政执法机关今年8月至10月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和内容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全县已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和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卷,为2011年度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发展改革、公安、水利、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气象等10个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对象。

二、评查方式

本次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采取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自查,县政府法制办组织检查,省、市法制办重点抽查的方式。

三、评查步骤

本次案卷评查工作从8月初开始,10月底结束。

1.开展自查自评(8月10日前)。列入重点评查对象的10个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进行自查自评,分别形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自查报告,并于8月10日前报县法制办。

非列入重点评查单位也要认真对照《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和《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做好本单位的行政许可案卷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并按照要求将自查报告报送至县法制办。

2.组织检查(8月25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结束后,县政府法制办将组织检查,市法制办组织抽查。9月底前,省法制办将组织重点抽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3.整改总结(10月底前)。根据省、市法制办对县政府的反馈意见,认真组织有关单位整改、纠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落实整改工作的情况。

四、评查工作要求

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案卷评查工作,将其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途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评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把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结合起来,对案卷评查中评出的优秀办案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案卷比例较高的行政执法机关,必要时将以适当的形式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将建议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做好案卷的自查自评工作,制定评查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评查工作顺利进行。通过评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要把案卷评查作为提高本部门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一次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9篇

论文摘要: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对于各方利益相关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广大的投资者而言,他们往往通过查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来了解其经营状况,而经营业绩优良与否、财务报告可靠与否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 企业 内部控制的影响。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可以向市场传递一个信号:公司的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十分看重,并且可以保证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当前,我国 经济 正处于一个高速 发展 的阶段,资本市场瞬息变化,因此,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coso报告,内部控制就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会在1996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第一次提出内部控制的概念,指明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但是该内部控制定义范围狭小,仅仅站在内部会计控制和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角度出发。此后内部控制的定义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和修正过程中。

我国最早涉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散见于证监会的各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具体要求体现在招股说明书、增发申请材料及年度报告中。主要有:(1)中国证监会2000年底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 规定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其年报中出具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自评报告,并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价, 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2)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2001年4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要求发行人应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同时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证监会2001年制定、2004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规定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 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4)证监会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具体的要求。

2006年,为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深交所分别于2006年6月、9月颁布,分别于当年7月、次年7月实施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两个证交所都明确规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应提供内部控制报告自评报告。该指引是我国第一次出台的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文件。

二、我国内控信息披露规范的缺陷与不足

(一)内部控制概念界定混乱

无论是处于同一层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还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证监会和证交所,关于内部控制都有不同的定义。上交所从公司长远战略的角度出发,规定内部控制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深交所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则参照了coso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规定,认为内部控制需满足以下几个目标:(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证监会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则一直没有完整的标准,在其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中也没有详细规定。关于内部控制概念的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还没有一套完整、系统的法规对其予以正式化、标准化,而且现行的各个法规相互之间也缺少衔接。

(二)缺乏对内部控制监督主体的统一规定

证监会并没有明确指明监督主体,而只是指出由监事会对本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发表独立意见。深交所规定,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监督情况形成内部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列席监事。而上交所则将内部控制的监督权赋予专门职能部门,并规定该专门职能部门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报告。那么根据这一规定,该专门职能部门可以是审计部门,也可以由各个公司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和组织结构设置。经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监督主体不同,那么每个监督主体所参照的标准、所执行的程序及最后所形成的结论都不同,这势必会影响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比较分析。

(三)对cpa审计的规定各不相同

证监会只对特殊行业以及具有特殊目的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否需cpa审计提出了硬性规定,主要表现在:要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提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需要在其再融资的申报材料中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深交所则要求其所有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cpa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而上交所没有要求cpa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做出评价意见,仅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出具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并且,在这两所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都没有明确指明cpa在审计过程中应参照的标准,而仅仅以一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简单带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的不完备使内部控制审核意见从内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缺乏有效保证,使得信息使用者感到无所适从。

(四)对内控信息披露的自评主体界定模糊

证监会对于一般上市公司要求监事会在其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具有融资目的的公司,证监会要求的责任主体是发行人,要求发行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发表评估意见。而在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规定中,没有明确指明责任主体,只是要求上市公司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出说明。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内部控制指引中,都明确规定了内控信息自评的主体是董事会。

(五)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缺乏统一标准

现行的规范制度中,证监会和证交所都没有提出对内部控制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具体评价标准,只有由审计准则委员会的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 企业 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和新修订的《 会计 法》提到了内部控制相关内容,但立足点和出发点分别是从报表审计的角度和企业会计控制角度进行规范。由于缺乏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判别的可操作性的标准,使得cpa审计陷入难题中,而且其出具的审计意见报告也缺乏可比性。

三、改进我国现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的建议

(一)宏观上,理顺我国现行内控信息法规的层次关系,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由抽象到具体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

该规范体系的第一层次应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中以 法律 的形式规范内部控制的定义,并明确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第二层次是由财政部联合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和审计署制定一套以规范企业信息披露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的建立将为各个行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提供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并且也为cpa审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供了可 参考 的标准。财政部于2006年7月联合证监会、国资委、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我们相信该委员会将在其推出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做到这一点。第三层次是证监会规定各上市公司应对“狭义内部控制报告”即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强制性披露,而对“狭义内部控制报告”之外的经营和遵循法律内部控制报告采用自愿性披露。对于强制性披露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应明确披露内容和披露格式。第四层次是证券交易所对本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提供具体的规则指引。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推出了适应本所特色的《内部控制指引》,但是两所的指引存在一些不协调、不融洽的地方,因此本文建议可以在上述3个层次制定的规范内稍做改动,达到各个法规实务操作的衔接。

(二)微观上,针对我国现行内控信息披露规范的不足加以改进,使之满足各个层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明确内部控制概念

根据内部控制的范围,可将内部控制划分为“广义的内部控制”和“狭义的内部控制”。狭义的内部控制与公司财务报告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相关,而广义的内部控制则包括对财务信息质量、经营效率、遵循法规和其他风险管理的控制。由于内部控制的外延已经扩大到了公司整体的控制,投资者不仅仅满足于得到有关企业财务报告可靠的信息,还希望了解企业整体控制环境和实际运作情况。但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以及cpa内部控制审计标准的不完善,在此,我们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即狭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此同时,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广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待时机成熟之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广义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2.明确内部控制监督主体

实务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督一般是由内部审计部门执行,但是内部审计部门往往是从财务报告是否可靠的角度出发,无法涵盖我们广义内部控制概念。因此建议可以采用上交所的做法,在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内控监督职能部门,该职能部门人员的认定可以由董事会予以指定,并且范围应该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内部审计部门。

3.明确对cpa审计的要求

为了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由董事会所出具的内控信息自评报告加以验证并出具审核或鉴证报告,该鉴证或审核报告应与内控信息自评报告一同对外公布。而且在内部控制审核中,cpa的执业标准并不完备,这使内部控制审核意见从内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因此,应由审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各个行业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执业标准。

4.明确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

监管部门应当修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增加明确主体责任的相关条款或对主体责任的描述具体化。现行《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我们建议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

5.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

监管部门应当对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做出统一规定,以减少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选择性和随意性。同时,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比较分析,也有利于降低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证监会可以明确规定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的固定格式,其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1)表明管理层对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的责任;(2)评估内部控制的标准;(3)内部控制系统中任何重要薄弱环节及其处理情况。

参考 文献 :

[1] 李明辉、何海、马夕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审计研究[j].2003,(01).

[2] 陈合.如何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j].财会月刊,2005,(19).

第10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评价报告

【中图分类号】F235.1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框架

随着客观条件的持续变化,行政事业单位的控制环境也在发生相应的转变,部门内则需要不断地评价原有体系存在的问题,以便在新的循环中进行优化管理。将单位管理与内部控制紧密结合,确保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本文参考了目前国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现状,着重从报告主体、报告内容、工作流程、报告使用4个方面来构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实施框架。

(一)报告主体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主体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成败。报告主体可分为责任主体和执行主体。其中责任主体主要是单位负责人,也可以是获得授权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承担最终责任。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了独立的内审机构,内审部门的一把手可作为评价工作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将内审职能赋予财务处或者其他部门的单位,其工作组长可以优先考虑财务负责人,同时各个职能处与二级单位等负责人可以作为组成成员,进而使得内部评价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使得评价过程更加独立,内部控制的设计部门与评价人员应适当分离。内控评价的监督工作主要由审计和纪检监察两个部门完成。

(二)报告内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果从使用对象的角度进行分类,可分为对内与对外两个类型。其中对外报告一般是每年一次,作为决算报告的一部分报送到财政部门,整个报告汇总了本级单位和下级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成果和发现的问题,其内容和格式必须严格参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充分体现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未来的改进计划,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内报告主要是为了有的放矢更好地开展日常管理工作,评价内容可以更加丰富,格式类型也可依据管理层的需要进行改变,报告的时间可以是定期也可以不定期抽查。

(三)报告流程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其实施的几个主要步骤为:工作方案的设计、组建适当的工作小组、对现场进行测试、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编写评价报告,最后需要对评价结果进行跟踪反馈。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几个步骤环环相扣、相互衔接、相互作用,成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基本工作流程。

(四)报告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预算截止日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另外,这一自我评价报告还应该作为单位重要资料来进行保管。由于《管理制度》中对内控报告进行了强制性披露的规定,这对单位领导班子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挑战的是:需要对自己的意识进行及时的转变,只有意识正确转变之后才能够保证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同时增强对风险的防范能力。带来的机遇是:通过自我评价能够及时发现内部控制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对单位内部的再次控制,通过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现了对其有效监督。最后,自我评价报告的使用者不仅限于财政部门和单位自身,还可能涉及到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

二、现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问题

(一)评价模式的导向变化引发的问题

在外部评价时,采用的评价模式是目标导向,认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来源于对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程度。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其内部控制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确保单位运营与服务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是保证资产具有足够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第三是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第四是保证管理服务效率达到一定水准;最后是和发展战略协调一致。但是政府审计时目标导向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外部监管者的需求,即财政预算是否合规执行、财政资金是否得到有效使用。这种目标导向的评价模式不利于单位内部发挥自身管理功能,也无法有效地实现单位管理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单位发展战略。本文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我控制评价采用的是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中包含的各个要素为导向的评价模式,使得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对执行效果的跟踪都有据可依。在评价过程中需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六大业务进行流程梳理,同时大量归纳整理不同职能部门反馈回来的建议,针对潜在的风险做好充足的准备,这些潜在的风险对单位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所以尽可能通过量化的方式来进行分析。大量实践表明,假设在识别内部控制风险的时候存在困难,那么后续的方案将没有参考价值可言,也就是说,内部控制也将变得形式化。因此,评价导向的变化使得内部审计的作用凸显。

(二)内部控制评价主体变更带来的障碍

《规范》中明确指出,在国家审计机关对各个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能的时候首先必须保证对该单位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和了解,需要对其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大量测试,找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提出相应的审计处理措施,实时地跟踪其整改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在《管理制度》之前,政府审计的过程中完成了对内部控制的外部评价,随着《规范》与《管理制度》的颁布与实施,意味着内部控制评价主体开始由外向内进行转换。直至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还尚未形成规范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因此仅仅依靠巡视、政府审计等对单位自身的外部评价是远远不能够满足单位本身提升管理水平的需求,以及上级对下级单位内部控制情况的了解。其次,外部监管机构往往对单位内部的情况没有了解详尽,评价结果可能不够全面和细致,如果奖惩措施不严格执行,那么被评价单位对问题的整改也将不够积极和主动,通过查阅近几年的审计结果公告可以发现,政府审计发现的问题经常反复出现,例如“小金库”、财政收支未能一条线等问题。最后,本文借鉴的控制自我评价法,因为组织性质不同,所以国内外的对此评价方法主要是在企业当中进行实践,在应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时候需要建立在《规范》的基础之上,结合自身管理需求充分调动单位内部成员参与到其中,同时最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评价结果反映出现,鉴于此,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应用控制自我评价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量化指标体系缺失导致的阻力

在2016年底进行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之前,很少有行政事业单位对自身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即使进行了内部控制评价,也大都停留在定性层面,很少对内部控制的实施效率和效果给予定量指标上的评价,基础性评价成为首次提出量化指标的评价,但是基础性评价仅仅是一次摸底评价,其目的是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的现况,以评促进,使单位发现内控体系的薄弱环节。但在财政部2017年1月25日的《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中却未出现量化指标,原因为今年是行政事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推进的第一年,在不加大单位人员工作量的基础上,也有利于上级部门清晰快速地了解下层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因此采用了选择性、描述性而非打分形式的评价。同时也由于目前只存在基础性评价的量化打分标准,未必适用于内控建设处于不同阶段的行政事业单位。因此,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量化标准并没有真正得到统一,所以在实际开展评价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很多矛盾,不同员工对于同一流程的认识存在较大偏差,主观判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评价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正是因为如此,没有通过定量的方式进行严密分析,所以在财政部门拿到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时很难进行横向对比,使报告的利用效果大打折扣。

(四)内部控制意识缺乏产生的矛盾

因为《规范》的实施时间较短,在2017年《管理制度》出台之前,行政事业单位缺乏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推动因素,导致员工不理解、领导不重视,因此内控工作也进行得较为缓慢。评价制度之后,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单位负责人作为自我评价报告的责任主体,其内控意识对于整个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一把手直接决定了控制环境的好坏,对单位层面内部控制的作用尤为关键。同时,单位负责人在评价过程中不仅负责审核评价方案和评价报告,还需就关键问题与职能部门沟通或者进行矛盾调解,对评价后发现的问题也需要积极推进整改工作。其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一项鼓励全员参与的过程,因此从业务层面来讲,基层员工对于内控的认识也十分重要,现阶段经常出现混淆内部控制和规章制度两个概念的情况,认为内控的管控对象是人、财、物而并不是流程。除此之外,部分工作人员觉得内部控制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而是内部审计部门或者财务部门的工作,所以对其漠不关心。毫无疑问,上述观点都存在严重的误区,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使得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存在很大问题。最后,行政事业单位经常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交流会议,但有关内部控制的培训却相对较少,殊不知内控是推动倡廉工作的有力抓手,即使有培训活动也是主要面向管理层和财务以及内审部门,很少组织单位全员参与,这也导致了业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不重视、不理解,对评价工作的不配合。

三、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建议

(一)完善量化指标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绩效考评机制

最近几年,我国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法律规范的建设。《规范》之后,得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例如国家林业局选取了6家具有代表性的不同业务类型的单位重点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对各个单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首先需要对系统性、时效性等引起高度重视,同时对现有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进行梳理,过程中不仅需要总结之前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并且找出潜在的风险,完善目前的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价机制,同时将评价结果合理地应用在实践中。希望能够以点带面促进其他下属单位交流学习典型经验,加快内部控制的建设和评价。事实上,目前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单位并不多,绝大部分单位还是以定性评价为主,难以通过合理的定量指标对其进行评价。随着基础性评价指标的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开始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实施,但是目前这种主观打分的方式还是存在一定不足。鉴于此,财政部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展开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参考现行的《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与《规范》等文件,并且通过实地调研充分认识不同地区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开展现状,组织专家进行研讨并且获取大量宝贵建议,完成《管理制度》的制定且颁布《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通过上述文件来对单位炔靠刂票ǜ娴谋嘀乒ぷ鹘行规范,进而使其质量得到更好地保证,最终使得内部控制的积极作用能充分发挥出来。《管理制度》对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已经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范,但如果财政部门能够进一步将量化指标和定性描述结合起来,不仅可以使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更直观也能够增强其可靠性。

另一方面,科学合理地利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结果同样十分重要,本文在这里建议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结果作为绩效评价和年度奖惩A重要参考依据。如此一来,不同时期的评价报告能够更好地进行纵向对比,同时也为系统性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并且让其主动积极地参与到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中。

(二)强化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加快培养内审人才队伍

为了更好地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化显得至关重要。在自我评价的过程中需要对内部控制与风险管控等基本理论有充分认识,而且风险识别和评估技术也应该跟上步伐。目前很多单位的领导者或财务部门并不满足相关素质要求,甚至认为内部控制仅仅是权利的约束,但其实内部控制的目的是解决单位的规范性、干部的安全性、组织的纯洁性、管理的效益性,对单位和管理层都是有益无害的。内控支撑业务的发展,使领导解脱的同时在单位内部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在财政部出台《管理意见》之前,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未有文件清楚地进行说明,所以使得其建设内控的积极性有一定影响,而且评价工作的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目前财政部要求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性负责,进一步提高了单位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假设整个评价报告的过程和结果能够公开透明,那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与此同时,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法规也十分重要,这是保证内部控制完整性和时效性的必要前提。同时可以保证评价报告的质量,为内部控制工作的健康稳定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随着领导责任意识的不断增强,单位内部所有员工的积极性也会得到提高,内部控制的相关理念将会深入人心。除此之外,针对目前的问责机制进行完善也十分重要,同时有必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大量的培训和教育。具体来说,首先应该对内审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在识别与评估风险的时候引入大量新技术;其次是要通过一定优惠政策来引进高新人才,尤其是能胜任审计工作的优秀人才,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国际内部审计师组织指出,对内部控制效果进行审核与评价的目的是提升组织治理的效果和降低管理风险。因此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时,这种工作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所以对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方面必须具有相关理论基础知识,另一方面还应该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是顺利开展审计工作的必要前提,在保证独立性的基础上还应该增强其权威性,事实上,不断提升从业者的专业素质才是基本保障。强有力的内部审计人才是行政事业单位顺利实施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重要前提。

(三)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增强评价报告可靠程度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从被动的外部审计转变为主动的内部评价,单位的内审部门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想要顺利地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那么这就需要基层工作人员与内审部门之间进行协作,尤其是要加强工作小组成员之间的协同性,所以这对机构设置的合理性提出了一定要求。现阶段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并不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很多时候是将审计监察职能下放至财务部门,所以进行自我评价时可能会有一定困难,工作小组的成员可能难以胜任工作。随着《规范》实施的推进,内审部门的设置是否有所转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笔者通过中国政府网搜集和整理各单位公布的组织机构设置,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现状有所了解。数据显示,截至2106年12月,25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中由于国防部和安全部存在信息,因此其组织机构的设立未能公开,剩余23个部门中只有两家单位的职能设置未涉及内部审计,其余21个部门的组织结构均存在内部审计职能,占91%。共有17个部门将内部审计职能置于其他机构(如财务司、纪检部等),相应比例为74%。有2家独立设置了内审机构承担内部监督的职能,即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两家以垂直的方式进行管理的部门。分析部门设置的情况不难发现,教育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和文化部都选择将审计处设置在财务部门之下;而环境保护部在规划财务司下设置了内部审计办公室;发改委则在办公厅设置审计部门。查阅各部门的工作职能能够看出,对内部审计工作有明确描述的部委共有10个,主要涉及到农业部、计生委等,其中农业部和外交部等7个部委的内部审计职责中还包括指导本单位的财务部门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除此之外,目前总共有16个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中只有1家没有关于内部审计职能的描述。其中有超过半数的部门将其内部审计职能置于其余机构;20%的单位独立设置了审计机构,这3家单位也实施了垂直的管理方式。假设对国务院组成部门与直属机构的统计结果进行合并能够看出,有8%的单位没有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71%的单位在其它机构的职能中包含了内部审计工作;13%的单位设置了专门的审计机构。将上述统计结果与2011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党政部门内部审计发展报告》的结果进行对比可以发现,近几年我国政府部门审计机构的设置比例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部门开始意识到了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比起独立的内审部门,在财务司、办公厅或其他机构中设置内部审计职责,必然会使内部审计在自我评价工作中的作用受到制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要求组织全员都加入到评价与改善的全过程,行政事业单位若能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积极参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不仅能够增强工作小组的协同性和专业性来提升评价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还能够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和创新政府管理,形成协同创新的内部环境。

(四)遵循单位内控规范评价,围绕单位业务两个层面

由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内部控制规范的实施时间比较短,因此最科学有效的评价依据就是《规范》中涵盖的两大层面的所有要点,这样就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身内控的缺陷和薄弱环节。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政府职能开始逐渐发生转变,其内部机构也处于不断精简的过程中。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内部控制建设必须贯彻到各个层级的单位之中,无论是组织架构上还是工作机制与职能分工上都应该更加明确,保证各个职能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除此之外,有必要通过整体考察的方式来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目前《规范》中没有针对内部控制要素进行清楚的定义与划分,而是基于宏观和微观提出了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框架设计,事实上这已经把内部控制的各个要素涵盖在内。因此,在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时候需要注意,首先应该围绕经济活动展开工作;其次,由于预算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财务收支计划性的有效抓手,所以应通过预算管理对收支活动来进行评价,将预算管理贯穿整个评价工作的始终;最后,在评价工作中需要针对重点业务进行详细梳理,尤其是对其中法律有严格规定的预算与收支业务,因为这两项业务类型准确反映了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而对内部控制形成了有力的监督。除此之外,政府职能的改变也应当通过单位内部控制反映出来,一方面,通过组织结构的精简和权力的下放提升其运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内控的权力牵制体现出单位廉政建设的力度,在内控手册中充分运用制衡原理和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基本原则,紧密围绕行政事业单位财权分配和资金管控,指导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内部工作机制的设计,体系严密,方法科学,思路清晰,有效可行,这与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思路不谋而合。如果权力集中程度较大,那么这样的岗位存在的廉政风险就越明显,所以利用内部控制对部门和岗位之间的权力比重进行科学配置,并且大胆地下放一定的权力,实现分级办理和岗位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四、总结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行政事业单位改善内部控制和管理效果的重要途径,是政府部门防腐倡廉和提高管理效率的有效抓手。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的关键环节,自我评价报告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社会公能够通过报告的披露充分了解到政府各个部门内部控制建设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还能够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与此同时,这样的方式能够使得政府和单位在公众心中树立良好的阳光形象。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中国会计报社.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理论与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第11篇

陕西省环评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修编)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保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范围如下: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防洪、治涝、灌溉规划和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

(三)农业发展规划;

(四)商品林造林规划和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五)能源重点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煤炭发展规划和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

(六)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七)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范围如下:

(一)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三)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流域水电规划;

(四)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等专项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五)省级内河航运规划、省道网及市级交通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六)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七)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八)矿产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修编)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已经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第九条 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区域开发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称的开发区,是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农业示范区。

第十条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之前,应当征求审批规划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本省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由其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审查;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部门自收到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审查意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三)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四)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作出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审查小组成员意见,并由审查小组成员签字。

第十四条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规划编制部门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部门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单位应当同步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一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条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功能和规划要求的,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建设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前,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专家的组成,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及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

(二)符合产业政策;

(三)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四)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有生态保护、生态恢复与补偿措施;

(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规范要求;

(六)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已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进入建设阶段后,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监理。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环境监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建成使用后,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三条 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一)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应当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身心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并采用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举办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中应当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 规划编制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附具对所征求公众意见采纳或者未采纳的说明。

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在其政府网站和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的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其提出的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认为说明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二)规划审批机关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予以批准的;

(三)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的权限审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办理采矿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或者责令停止建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

一种理想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

二、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

三、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第12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构建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渐完善,内部控制问题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2010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配套指引由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审计指引组成,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建设成为此次配套指引的一大亮点。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必须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并非等于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企业的内部控制活动本身就是一种人的行为,是否执行以及执行是否有效都需经过更为严格的评价和控制,否则内部控制只会形同虚设,可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是十分必要的。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尚未完全构建,故研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构建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内部控制评价概述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含义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在企业内部控制实务中,内部控制评价是极为重要的一环。公司在建立了内部控制系统之后,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其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为发现企业内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环节提供依据,便于企业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从而使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要素

在已经构建内部控制框架的基础上,基于不同的评价目标,内部控制评价的不同主体参照一定评价标准,执行内部控制的评价流程,发现并识别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的缺陷,促进内部控制框架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要素包括评价目标、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流程和评价标准等主要方面。每一个要素都是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流程图如下: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意义

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企业对抗财务欺诈的第一道防线,一个设置全面、实施有效并被经常监控的内部控制系统在预防和察觉财务欺诈中能够发挥关键性作用。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并不仅仅是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内部控制评价作为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手段,是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关键一环,已经逐渐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第一,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是完善企业管理的保证。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过程,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适时调整以适应新的发展需要,这就需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控制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改善内部管理,减少舞弊,从而提升企业价值。一方面,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增强企业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重视,从而改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另一方面,评价内部控制的前提是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进行充分的了解、记录,这个过程可以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

第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是审计职能充分发挥的基础。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有利于确定审计的范围,审计的重点和采用的审计方法,从而提高审计效率,使审计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现代审计已经由详细审计发展到了抽样审计,抽样审计的具体实施要依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从而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和范围。

第三,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依据。内部控制评价信息被公开披露后,包括投资者、政府部门、合作伙伴在内的信息使用者将据此判断公司所提供的财务报告在多大程度上可靠、公司的长期生存能力和成长性如何、是否在循规蹈矩地运作,从而为他们的决策提供依据。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存在的问题

目前,上市公司作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执行主体,尚未形成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要讨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构建问题,首先有必要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在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基础上,实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主体不明确

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主要依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然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背景决定了其难以胜任对管理控制方面的评价,现行审计准则也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部分进行了解和评价。因此,仅仅通过注册会计师定期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外部评价是远远不够的,内部控制评价必须内部化。内部化了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是由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但目前对于内部审计的主体定位问题尚不明确。许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并未设置正式的审计委员会,即使是设有专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其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却远远不够,有的隶属于总经理,有的隶属于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能很难真正实现。因此,上市公司必须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主体定位问题。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不全面

COSO内部控制五要素理论(即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控制活动、内部监督五个要素构成)在我国审计准则中已经被采纳,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倾向于对报财务告内部控制的评价,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也主要局限于财务控制领域。事实上,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取得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种过程。因此内部控制评价也不应仅局限于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而应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纳入评价体系,实现对公司整体管理控制全过程的有效评价。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不统一

我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评价指引中都涉及到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问题,都要求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进行评价,但对评价活动本身怎样进行并没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也未提供实质性的指导。这使得不同上市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自为政,各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具可比性。随着评价指引的不断细化,形成一个统一、可比的内部评价标准将指日可待。

在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指标选取上,由于内部控制活动本身的主观性和难以衡量,传统的内控评价指标都侧重于定性标准,忽视定量标准。而这种定性评价方法具有极大的可操纵性和不可比性,阻碍了对其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正确评价和考核,故上市公司在评价标准的选择上应注重定性和定量的结合。

(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制度不完善

沪深证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审计机构的鉴证报告,对在上市公司推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体系进行了初步尝试。但由于缺少统一的指导,从实际执行结果分析,主要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内部控制报告披露格式不统一,质量参差不齐,少则2、3页,多则数百页,不具可比性,也不利于报告使用者理解;二是在各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普遍存在仅具有报告形式,而缺乏实质性内容;披露内容偏离要求,缺乏对关键内容的具体分析;或者是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过于乐观,内部控制缺陷的分析和披露较少。而在审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中,也存在着审核意见类型单一,审核意见表达形式不规范,对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标准尺度不一、判定标准较为混乱等问题。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还存在着评价方式单一、目标不明确等问题,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阐述,使得上市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时能够有所依托。因而构建属于我国上市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是非常有必要而且紧迫的。

三、构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建议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公司上至董事会下至普通职员,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和责任。在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之后,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基本的改进建议,以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

(一)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主体的独立性

我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评价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其他专门机构作为内部控制评价主体,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这实际上就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开展明确了专门的职能机构。为确保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上市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设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二元监督模式。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同时设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要么只设立监事会,要么只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在组织层次上低于监事会。但同为监督机构,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是一种互补关系,有各自不同的监控侧重点。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层级的内部控制具有监督权,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和日常管理层层次的内部控制活动。二者共同作用,将形成内部控制评价的双保险,确保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有效性。

其次,内部审计机构直接从属于审计委员会。为改变内审机构受制于财务部门或高级管理层的局面,上市公司应确定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直接领导地位,从而有效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能够独立行使对内部控制系统建立与运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的权力,并有足够的权威性来实现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后,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组。在设置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基础上,还要求上市公司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组,接受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具体承担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开展。评价指引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挑选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的评价人员,组成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成员应当吸收企业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通过内部控制职能机构和评价工作组这种矩阵式的组织设置,可以有效促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落到实处,防止流于形式。

(二)扩展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的有关规定,是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一大创新。我国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评价指引的规定,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要素,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纳入评价体系,最大限度地释放内部控制的作用和效力。

(三)定性评价标准与定量评价标准相结合

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科学的评价,就必须有一套合理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评价过于主观的特点,决定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必要。一般而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可以通过定量的方式予以确认,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却很难形成量化统一的指标,上市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合理确定非财产报告内部控制的定量和定性认定指标关系,利用经济数学等分析方法,建立评价模型,将定性指标定量化。以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评价为例,在定量标准上,既可以根据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确定,也可以根据缺陷的直接损失占本企业资产、销售收入或利润等的比率确定;在定性标准上,可以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将定性评价指标和定量评价指标结合起来,充分体现数量指标与质量指标相结合,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结合,将有助于上市公司全面客观综合地评价其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四)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实质就是要求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内部控制有效性承担责任;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即概要说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展开进程;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一般是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企业在此基础上制定的评价办法;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描述内部控制评价所涵盖的被评价单位,以及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事项;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主要描述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声明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同时,根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确定评价期末存在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对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出具评价期末内部控制有效结论,对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不得作出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并需描述该重大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

经外部审计师审核鉴证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定期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上市公司管理层,特别是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其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将其评价报告责任转移至他人。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只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尤其是重大缺陷作出说明,不会涉及公司内部其他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信息过度披露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玉廷.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J].会计研究,2010(5):12-14.

[2]赵爱玲.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的构建[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7):

48-51.

[3]肖仲云.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8(3):93-94.

[4]罗小军.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06(1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