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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申请书

时间:2022-09-17 11:30: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置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安置申请书

第1篇

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浏览更多强制拆迁申请书请点击“拆迁申请”查看。

强制拆迁申请书范本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因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且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____大街市政工程的进展,特向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

事实和理由:

为了拓宽____大街,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经____市市政委员会等部门的批准,并经市房管局批准,申请人为该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该公司拆除包括____胡同______号在内的房屋。被申请人在____胡同______号承租他人房屋三间,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____开发公司为其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一居室一套,但被申请人要求另行安置一居室一套。因拆迁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拆迁裁决,裁决由拆迁人为被申请人安置____小区______号、______号二居室、一居室各一套,居住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远远超过了被申请人原来的居住面积,并限被申请人在三日内搬家腾地,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现被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严重妨碍了市政工程的建设。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限令被申请人履行拆迁义务,如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的,请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拆迁程序流程是怎样的1、城市房屋拆迁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2、城市房屋拆迁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

拆迁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员及其房产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逐一采访,摸清要求,并分类做好记录。拆迁人再根据核实的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编制出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城市房屋拆迁申领拆迁许可证

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国家拆迁赔偿标准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第2篇

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健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8.购办校、办公设备资产总账。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终止)程序

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发生改变和终止,均须事先向县教科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教科体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程序

1.举办者更改程序

(1)应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承诺书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公众媒体登记事项的证明。

2.更改办学地址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变更原因、原校址关于校舍所属权、债权债务、设备处置情况;

(2)新校址资料法律文书(房产性质、租赁协议等)、新办学校办学地址及校舍平面设计图;

(3)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新学校采购的设备资产总账;

(5)填写变更申请表。

3.办学名称更改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变更原因;

(2)在公众媒体登记变更事项,提交资产资产明细表;

(3)填写变更申请表。

4.其他变更程序

书面申请及变更内容所需的材料。

(二)办学终止程序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程序及依据

(1)向审批机关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

(2)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需写明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情况、教职员工安置分流情况、学生安置情况)。

(3)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时,必须携带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交给教科体局政策法规股审验后退还,留复印件存档。

(4)审批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下发终止办学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以上四点依据:第1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2.3.4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民办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程序及依据

(1)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算。

(2)民办学校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审批机关下发撤销办学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

第3篇

第一条为依法协调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实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法裁决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省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决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

第四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共同签名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人的身份证明;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协调意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因裁决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裁决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一条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决的;

(四)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五)逾期申请的;

(六)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七)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第三章审理与裁决

第十三条裁决机关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裁决机关在作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协调,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调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裁决机关组织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作出中止审理通知书: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行政复议结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需要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作出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经裁决机关同意的;

(四)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第十八条经裁决机关协调达不成协议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裁决机关应当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裁决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

(三)裁决的法律依据;

(四)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裁决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4篇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 的请示。人民法院 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会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1破产申请书怎么写范本,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1破产申请书申请人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省市区街号(邮编:______电话:_____电传:_______)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内容:请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申请事实及理由如下:

本公司由于缺乏应变能力,在市场情况发生巨大变化情况下,无力及时调整产业结构,

加上管理混乱,导致产品大量积压。公司不得不以低价抛售。现公司有净资产____元,债务____元,已有__名债权人索还到期债务。本公司既无还债财产,又不能以自己信用筹借资金还债,也不能以经营所得还债。经年度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讨论,同意本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申请附件:

1.股东大会(股东会)记录;

2.公司亏损情况说明;

3.公司会计报表;

4.债权清册及债务清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申请企业破产应该提交什么手续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其中,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所谓“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等等。此外,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公司破产需要哪些条件一、申请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以下简称《破产意见》)。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国发[1994]5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如从反面解释,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实施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可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样看来,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能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从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

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有的债务人尚未达到破产界限,通过人为因素,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目的是为了破产逃债。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

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在1986年我国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时候,起草者就曾经提出这样的设想:“对达到破产界限而有可能挽救的企业,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延期减免还债的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进行整顿(简称法定整顿),力争使其恢复生机和活力”。按照当时的草案规定,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可以请求调解整顿;调解整顿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监管会审查后,由法院作出裁定;监管会由法院任命,负责监督整顿,并向法院报告工作。遗憾的是,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由于迁就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依赖行政权力的思维定式,这一设想被否定了,并且被代之以包办主义的、现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无效的行政整顿制度。

我国破产规范中设立了和解与整顿制度作为破产开始后宣告破产前,可由当事人选择的一种程序,而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然而,这一制度仅在《破产法》中得以体现,显然只能适用于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企业法人尚无法适用,且《民事诉讼法》中也未作具体规定。非国有企业在濒临破产时,如果有整顿复兴的希望,我们认为,债务人可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其整顿程序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非国有企业由于在性质上以及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不同于国有企业的特点,因此,对这类企业的破产整顿时,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中整顿制度的所有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不损害债务人和各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灵活地处理那些不宜直接援用的事项。如在对私营企业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整顿时,整顿的申请可由企业提出,整顿的主持人可由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选任。

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期间不得发生以下几种情形: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提出终结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经过整顿(和解),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四、破产清算

(一)清算组的组成

破产清算组,这一机构有的国家称破产财产管理人,有的国家称受托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清算组织,这就表明,我国现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中,不允许一个人成为破产清算者。《破产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根据《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5篇

一、基本情况

县所处的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形地貌复杂,地质构造复杂,岩性岩相变化大、稳定性差,斜坡岩体的风化、卸荷强烈,岩土体的工程地质性质较差,加之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区内大部分区域地质灾害处于易发区。地质灾害涉及全县16乡2镇,具有点多、面广、灾种齐全、规模大、爆发频率高和难以治理等特点。全县地质灾害覆盖率达县域面积的70%以上,受地质灾害直接威胁的群众达5700余户,31000多人。严峻的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已成为制约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实施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节约用地、方便生产生活”的方针,着重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结合起来,以乡(镇)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推进我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努力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三、项目实施的组织及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确保搬迁安置工程顺利实施,成立由分管县长为组长负总责,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具体抓落实,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的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二)具体保障措施

项目实施主要从政策保障、土地保障、资金保障及制度保障等方面落实。

1.政策保障。在生产发展上优先补助搬迁户,在建房贷款上实施优惠。在新农村建设、水电开发移民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以尽快安置灾民。

2.土地保障。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转租、调换、退耕还林或根据就近搬迁原则将未承包土地及闲散地调整给搬迁安置户等多种形式。原宅基地,原则上要求复垦。

3.资金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根据省项目补助资金大小,明确搬迁户补助标准和发放程序。

4.制度保障。明确各职能部门目标任务、工作职责等措施;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户签订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程进度安排

(一)搬迁对象的确定(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

我县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需搬迁的农户数较多,避险搬迁安置为175户。根据《省藏族自治州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和《县避险搬迁规划修编(2012年~2016年)》,由在规划内的农户向当地政府提出自愿搬迁申请,各乡(镇)通过对规模、稳定程度、发展趋势、危害性、危险性及农户受灾害点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比,最后确定今年避险搬迁对象。搬迁农户必须与县国土资源局及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自愿搬迁申请书》、《地质灾害避险自愿搬迁协议书》。

(二)避险搬迁选址的落实(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

根据《省藏族自治州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和《县避险搬迁规划修编(2012年~2016年)》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选址技术要求,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户必须进行搬迁安置的新址选定,选址以安全为首要原则,避免再次受到地质灾害的影响和危害。结合“就近安置与发展相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及生态移民搬迁相结合”的原则和本地实际情况等几个方面内容。

(三)避险搬迁户动工阶段(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

搬迁选址确定后,县国土资源局与乡(镇)、村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加强对新房建设的督促工作,同时对搬迁户所遇到的具体困难给予帮助和解决。

(四)验收阶段(2015年12月)

搬迁安置户的新房屋验收,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乡(镇)、村联合进行验收。验收采取“一看、二查、三听”方式进行。一是看搬迁户是否按《实施方案》搬迁完毕、安置房的取得方式(新建、购置旧房;安置房的间数、面积)、灾害区域内旧址房屋拆除情况(是否全部拆除旧房)。二是检查搬迁选址是否按《实施方案》要求选定,是否位于安全地段。三是了解搬迁户搬迁后的生产、生活是否适应等各方情况。

五、资金筹措及安排

(一)资金筹措

搬迁安置工作所需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减灾防灾专项资金解决。

(二)资金使用及安排

严格按省级下达的补助标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国土资源局向县政府申请,经县财政拨付国土资源局后分别划拨至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给搬迁农户。

第6篇

涉及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凡在县城市规划区内。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且该项目拆迁区域内的大多数被拆迁人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均可列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强制拆迁的审理范围。

二、申请条件

必须提交下列资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权属证明或者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五)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六)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

(七)听证记录和集体研究的结论意见。

三、审理原则和方式

应遵循依法、慎重、及时的原则,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审理。由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专人报告情况、集体讨论、票决的方式决定,并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批表》上加盖“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专用章”

四、审理时限

将全部申请资料上报,申请单位应在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5日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理委员会应在日内审理完毕,并将审理结果通知拆迁人。

五、强制执行

(一)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发《行政强制拆迁公告》再次限定搬迁期限。

(二)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

(三)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行政强制拆迁协调会。

(四)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五)强制拆迁时应对执行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和公证。

(六)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办。申请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报告,并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行政强制拆迁案件档案资料。

第7篇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公开内容

标准: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办法: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居委会调查核实,经街道民政办审核后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批。

2.承诺事项

(1)深入调研,实事求是,确保特困户切实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区民政局上报一个月内审批完。

(2)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在保障户审批中客观公正、不偏亲向友,不吃、拿、卡、要。

(3)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季进行一次城市低保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对于已达到保障线标准以上的及时调出。

(4)对保障户上访的要热情地接待,依据有关政策给予翔实的答复,需要协调的要予以协调解决。

3.违诺责任追究

(1)工作中对符合保障条件拒不审批的,或不该审批而获保障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当月奖金,三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工作中有搭车收费,对申请保障户吃、拿、卡、要及受贿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3)对工作中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优待抚恤服务

1.公开内容

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实行群众优待、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的发放及评残批烈的申报、审批工作均属于优待抚恤的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上访优抚对象,对上访问题,依据政策给予满意答复,需要协调的,帮助协调解决。

(2)督促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优待金、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发放工作,保证优待金在12月底前兑现,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每月发放一次。

(3)对经县以上医院评残领导小组诊断并符合评残、提等条件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和伤残工作人员报省民政厅审批,其他人员由市民政局在县(市、区)申报后半月内审批。对申报追认革命烈士的及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3.违诺责任追究

(1)对优抚对象态度不好,生冷硬顶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2)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对县(市、区)优待抚恤工作指导不力,出现失误、致使有关方案、政策没有落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调整岗位,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在评残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停薪待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划、地名、政权服务

1.公开内容

全市行政区划的撤并、调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地名咨询及村(居)委会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属于公开服务范畴。

2.承诺事项

(1)热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区划、地名、政权建设的有关查询者和上访者,给予翔实、准确的答复,当时答复不了的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2)接到变更行政区划、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标准化处理)的申请后,15日内完成考察论证工作,需报省政府的一周内完成上报。

(3)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组织、协调完成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群众上访,一周内与相关县(市、区)沟通,拿出解决意见。

3.违诺责任追究

(1)接待咨询、上访不热情,敷衍塞责,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扣发当月奖金,取消承办人年度评优资格。

(2)没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观原因使工作没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科室领导和具体承办者责任。

(3)借工作之机吃、拿、卡、要或到基层大吃大喝,违反工作纪律者,视情节给予停薪待岗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双退”、安置服务

1.公开内容

(1)办理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及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规。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报名自谋职业,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承诺事项

(1)对前来咨询安置政策法规的退伍军人,要做到文明用语,给予准确解答,使当事人明白、满意。

(2)在办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政策规定,热情接待服务,对符合规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做到不受贿,不吃、拿、卡、要。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态度蛮横,办事推诿扯皮,造成影响的,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承诺不践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依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工作徇私枉法,严重违背廉政建设规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

1.公开内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包括社团的成立、注销、变更登记,社团年检,监督社团依法活动等工作。

(1)成立登记服务

收到拟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的报告后,确认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章程草案、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意见、领导成员及会员名单、筹备情况报告),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成立的批复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变更登记服务

对拟变更登记社团,申报的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审查后,做出结论,同意的,发给同意变更的批复,并换发《社会团体登记证》。

(3)注销登记服务

对拟注销的社团,申报的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决定终止的会议决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注销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财务终结审计报告、社团全部印鉴及证书)审查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发出注销公告。

(4)年检服务

发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团在规定时间内写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携带登记副本一并上报,经检查验收后,在登记副本上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2.承诺事项

(1)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使当事人满意。

(2)成立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3)变更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做出正式答复。

(4)注销登记在所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内完成。

(5)受理上访投诉案件,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答复时限不超过一个月。

3.违诺责任追究

(1)服务中态度蛮横,推诿扯皮,使用不文明用语者,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发当月奖金处罚。

(2)无正当理由在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服务项目的,科室取消当年评先进资格,承办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工作不负责任,不依法办事,违规审批,为违法社团注册登记,或因对社团活动的监督不力,出现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承办人员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投诉地址:通化市民政局纪委(电话:3213230)

第8篇

您好!

我是xx团xx连x排x班战士,今天我向支部递交这份退伍申请书,望各级领导能给予处理。

感谢各级领导和连队支部五年来对我的培养和关心。在此期间各级首长对我的辛勤教导让我受益匪浅,使我在军旅生涯和人生旅途中稳步前进。于此同时也是我人生的重要转折点,十八岁至二十三岁正是人生年轻气盛时期,正是经过部队这所大熔炉的锤炼,使我懂的了为人处事的道理,提高了自身的思想认识,掌握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本领,让我终身受益匪浅!

入伍后我从实现了两个转变,部队严格的管训,使我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作风和坚韧的性格,并锻炼出了强健的体魄,定时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更是提高了我的思想觉悟、强化了我的道德认识。作为一名党员,加强深入学习党的领导创新理论,使我在人生的旅途中找到方向正确前进。党培育了我,我该努力寻找到适合自己的社会位置、更好的回馈社会、服务人民,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经过再三的考虑,我认为退伍是最好的选择,理由有三点:

一、从社会发展形式来看:部队是保家为国、维护国家权利和利益的武装力量。在此过程中,也锻炼出了一批批专业性社会型人才。而今社会的变化在不断进步发展,因此要及时安置到其适合的位置上去,才能发挥人才培养的目的和应用价值,使其能够为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发挥作用,落实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五年的军旅中,经过部队熔炉的锤炼和院校人才的培养,我自认为已有能力和条件回报党和人民对我的培育之恩。

二、从自身长远角度来看;人生能享有几个五年?因此要抓住机遇努力寻找到适合自己在社会的位置,实现人生理想和个人价值。面对新世纪新时期条件下的艰难挑战,我更不该安于现状,而是拼搏向上、积极进取。人生的价值,不是以他创造出多少价值的商品来衡量,而是以他对社会的付出多少来衡量的!部队紧张有序的生活对于我来说已经适应,甚至可以说习惯,再待下去我可能会安于现状而不愿脱离这个集体,换一种生活环境改变思想认识,是对自身进一步学习提高的基础,也是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从家庭关系来讲:我家是三口之家,我是独生子,在部队期间,家里唯有父母相依。岁月不绕人,百事孝为先,随着时间的流逝,父母年龄增大,适时让他们停止操劳是我们做子女应尽的孝道。如今我已经长大,应该为父母减轻负担了。所以我很希望各级领导能批准我的退伍申请书。

离开部队后,我会保持在部队中的工作热情和生活作风,一如既往的投入到地方的工作中,一如既往的为祖国发展建设做贡献。部队,我人生开始的篇章;五年,我人生启蒙的导师,谢谢部队对我的培育。特此申请退伍,望领导给予批准。此致,为谢!

此致

第9篇

自从1998年成为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企业之一、走上破产之路后,保定空气压缩机厂就发生了一系列奇怪的变化:从破产到被整体接收,从重新营业到股份制改造,保定空气压缩机厂非但没有真正执行破产程序,甚至还继续运营了一段时间。最令人不解的是,该厂曾经隶属的保定机械局和后来曾负责接收的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对于压缩机厂的所有权益都含糊其辞,不再主张。时至今日,地处河北省定兴县的该厂一片荒芜,已然是一块无主之物。

破产?

保定空气压缩机厂始建于1942年的太行山区,当时主要生产地雷、手榴弹,1949年后企业转产从事农业机械和化肥设备的生产,并迁到了离北京不到100公里的河北省定兴县。上个世纪70年代初,该厂正式开始生产空气压缩机,经营状况一度不错,全国建了十几个销售点,甚至需要走后门才能买得到产品。

在职工们的记忆里,压缩机厂是在1993年之后开始衰落的。当时空气压缩机厂的上级主管保定市机械局,采取了放权让利的管理办法,五年内先后任命的四任厂长,都未曾制定过相应的经营目标,离任时也不曾进行过审计。在权责不能统一的情况下,企业的形势每况愈下。1994年职工开支开始出现困难,进而拖欠银行贷款2000多万元。

1997年,根据国发10号文件,保定市成为全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这也就意味着,对企业主要的债权银行来说,只要企业破产就可以享受到国家的呆账冲销政策。在保定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安排下,拥有在职职工707人、离退休职工219人的空气压缩机厂成为兼并破产企业。

由于当时政府要求企业破产必须找到收购或兼并方,1997年年底,保定机械局出面找到了位于河北省涿州市的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并很快签订了整体收购空气压缩机厂的协议意向书。该意向书称,空气压缩机厂在按1994年国发59号文和1997年国发10号文规定破产后,由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对其进行整体性收购。

逃债?

有了这份意向书,1998年7月,空气压缩机厂正式被“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列入企业破产计划。8月1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空气压缩机厂破产还债,并成立了由机械局官员为正副组长,审计局、财政局、土地局、劳动局、人民银行、工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破产清算组。同日,保定中院还发出公告,要求企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债权。

9月29日,通过保定市产权交易事务所,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与清算组正式签下了产权转让合同。合同规定,清算组作为甲方,“将所属的全部破产财产(含土地使用权)产权,经资产评估后以人民币1950万元有偿转让给乙方”,即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全部职工由乙方接收安置”。

到了1998年10月20日,企业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以政府部门为主的清算组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书,并称经评估“企业产权交易价为1950万元,由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购买”。申请书还明确指出,根据1994年国发59号文和1997年国发10号文规定,企业财产变现首先用于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根据保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标准,职工安置费为2258万元,其中在职职工每人18000元,离退休职工每人45000元。这样,交易所得在支付完职工安置费后,已无剩余财产清偿债务。

在申请书提交法院的次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迅速作出民事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同时宣布空气压缩机厂破产债权清偿比例为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予清偿。22日,保定中院再出公告,原定于12月2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不再召开。至此,保定空气压缩机厂拖欠银行2000多万元的贷款被一笔勾销。

托管?

走完了程序,摆脱了债务,破产后的压缩机厂却走向了另一个方向。1998年12月13日,涿州中铁建金属结构总厂向定兴县工商局提出了设置独立法人的申请。

该申请称:“原保定市空气压缩机厂于今年8月宣布破产,现由我厂收购,原保定市工商局注册的执照已注销,为了使该企业在定兴县能够独立经营,特申请在贵县设立独立法人执照。”此后不久,挂在工厂门口的大牌子便由“保定空气压缩机厂”换成了极为相似的“定兴气体压缩机厂”。

在原来的地方,用原来的设备,生产与原来相同的产品,一家走完了破产程序的企业改头换面活了下来。然而企业的形势并未见好转,700多名在岗职工中,很快只剩下200多人从事生产,其他人都被要求回家待工,“有的人一待就是四年,”职工代表、原保定空气压缩机厂保卫科长牛少臣说,“在待工期间,职工们一分钱的收入都没有,而在岗人员的开支虽少得可怜,还时断时续。”

无所凭依的职工开始了上访之路,然而直到最近才被政府部门的官员告知,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实际上并没有出资购买压缩机厂的产权。原因是其上级主管单位不同意;另一方面,1997国办10号文件不允许整体性收购。“就在企业破产清算的1998年,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和保定市机械局私下签订了一个暂时托管一年的协议,”一位职工代表称,“如果这一年经营得好,就正式转为兼并,如经营状况不好,则将企业退还给市机械局。”他们还被告知,2000年1月15日,保定机械局就已经和涿州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签订了回收压缩机厂的协议。

这前后两个重要的托管及回收协议,只在交涉过程中被提及,从未公之于众,其真实性也无从考证。显然这一系列协议之间有相互取代的关系,但在现实中到底哪个合同发生效力却并不清晰。比如压缩机厂一直由涿州方面委派负责人,但在职工争取权利时保定市机械局(于今年年初撤销,并入保定市经贸委)和涿州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却互相推诿,主张权利的职工代表一直在两者之间做钟摆运动。

产权不明晰到如此地步的企业,当然不会保值增值。有职工代表告诉记者,在1999年,压缩机厂总统计师就曾作出统计,称在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托管的第一年里,企业资产就流失了850万元。而前不久,在职工一再上访的情况下,保定市政府曾组织了一个调查小组,该小组发现,破产后四年内,企业曾购置了11台设备,其中只有两台正式入了财务账目。

保障?

据原保定空气压缩机厂党委书记张作岩说,企业破产后出现的这一变故,使得近千人在长达近四年的时间里生活出现困难。已退休职工拿不到退休金;到了退休年龄的职工找不到人给办退休手续;年轻职工不要说安置费用,就连社会保障体系中要求的失业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都没拿到过。

更令职工们感到奇怪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竟然在“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表”中,上报压缩机厂在职职工707人已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实际上,全厂职工谁都不知道服务中心在哪里。”一位职工说。

职工们最主要的工作由此变成四处上访,并先后在定兴车站和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制造了两起极端事件。在这过程中,职工们仅从迫于稳定压力的地方政府手中拿到了人均百元左右的“扶贫款”、“救济款”,下岗安置、社会保障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第10篇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一种测量仪器三脚架固定装置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19954053069

所在学院: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

号:20191290133专业班级:本科造价1901

指导教师:徐希鹏、杨延茹

E-mail

:2930852762@qq.com

申请日期:2021年4月

起止年月: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

填写说明

1、申请书所列各项内容均须实事求是填写,表达明确严谨,简明扼要。模板可网上下载、自行加页。

2、申请书首页只填写项目负责人。“项目编号”一栏可不填。

3、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须认真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

一、基本情况

项目

名称

一种测量仪器三脚架固定装置

所属

学科

学科一级门:

工学

学科二级类:

测绘科学技术

申请

金额

8000元

起止年月

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

负责人

姓名

高志颖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

2000年2月

学号

20191290133

联系

电话

手机:19954053069

指导

教师

徐希鹏

杨延茹

联系

电话

手机:17853498063

手机:18315852007

负责人曾经参与科研的情况

1.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一种集坐标定位与信息管理于一体的新型测量尺支架》获得校级奖项

指导教师承担科研课题情况

指导教师对本项目的支持情况

姓名

学号

专业班级

所在学院

项目中的分工

高志颖

20191290133

2019级工程造价1班

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

申请书的填写及修改、说明书的修改、模型制作

许玮宸

20191290135

2019级工程造价1班

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

申请书的填写及修改、说明书的修改、模型制作

王彪

20201340130

2020级工程造价1班

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

项目cad图纸绘画、专利检索

张皓涵

20201340235

2020级本科造价2班

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

专利检索

邢东旭

20201340239

2020级本科造价2班

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

专利检索

二、立项依据(可加页)

(一)

项目简介

本项目涉及一种用于光滑地面固定测量仪器支架的装置,属于工程测量仪器工具领域。该装置由三根可收缩且在同一基础面上的管状型材,上述三根可收缩且在同一基础面上的管状型材由钢型管套相互连接构成三角形,三角架固定装置其三个角下端均安装有一与基础面接触的防滑托脚;上述可收缩且在同一基础面上的管状型材围成一个三角形,在其三角形中以各个角为依托,其两边用型钢直材料两两连接,使用扣状固定装置使圆形管状型材与型钢直材料固定,使其三角形内部每个角构成三个小三角形,用来放置测量仪器的三个支架。这种固定装置,可以快速有效的组装与拆卸,便于携带和保存,材料成本低,制造速度快,稳定仪器效果好,可以有效的降低仪器风险。

整体图

(二)

研究目的

测量仪器需要安置在三角支架上才能使用,三角支架如果放在光滑的水泥地面、地板砖、木地板或是其他类型的光滑接触面,由于上部仪器重量大,三角支架支撑过高或是支撑坡度过大或是三角支架三条腿支撑高度不同,容易造成三脚架和仪器摔倒,造成仪器损坏,从而使仪器内部的测量数据无法导出,影响工程进度。为了避免三脚架和仪器在光滑的地面使用过程中滑倒,在凹凸不平的地面的使用过程中由于仪器不稳定造成测量失误,形成了现在的固定装置。本项目测量仪器三角架固定装置,制作材料成本低,制造工序简单,组装和拆卸方便,可用于仪器销售展示厅、室内光滑地面或是其他光滑地面上仪器的架设,防止测量仪器三脚架架设在光滑地面滑倒,有效减低工程测量的风险成本。

(三)

研究内容

本项目研究了一种测量仪器三角架固定装置,包括三根可收缩且在同一基础面上的管状型材,上述三根可收缩且在同一基础面上的管状型材由钢型管套相互连接构成三角形,三角架固定装置其三个角下端均安装有一与基础面接触的防滑托脚;上述可收缩且在同一基础面上的管状型材围成一个三角形,在其三角形中以各个角为依托,其两边用型钢直材料两两连接,使用扣状固定装置使圆形管状型材与型钢直材料固定,使其三角形内部每个角构成三个小三角形,用来放置测量仪器的三个支架。本实用新型利用管状型材可收缩和三角形稳定性的特征,使测量仪器能够在瓷砖等摩擦系数较小的接触地面,及凹凸不平的地面上使用。

整体图

(四)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

现在市场上还没有独立用来固定测量三脚架的装置。我们检索到了目前国内的发展动态。

升降杆与升降杆支脚间的连接座总体分两个部分:上端是与升降杆连接的部分,下端是固定架部分。升降杆与升降杆支脚间的连接座同升降杆之间的连接方式:

(1)对于铝合金升降杆,则其下端为中空的,支脚连接单元的上端部分套

在升降杆下端中空部分里面,然后用螺栓将它们牢牢固定;

(2)对于木质升降杆,升降杆与升降杆支脚间的连接座的上端部分为中空的,

将升降杆的下端部分套在连接座的上端中空部分里面,然后用螺栓将它们相互固定。

2.2.2 防滑垫

总体分两个部分:上端部分是由不锈钢制作的防滑垫支座,其结构前部为套筒式,内部用来安装防滑垫;后部为耳板状结构,与升降杆支脚通过螺栓进行铰支链接;下端部分是防滑结构,是用硅胶制作的圆柱型防滑垫,通过螺栓固定在防滑垫支座套筒内。

2.2.3 升降杆支脚

升降杆支脚总体分三个部分:上端部分是防滑部分,中间部分为加力踏板部分,下端部分保持了原尖脚部分。

在图

2

中,各部分的名称为:1

防滑垫,2

防滑垫支座,3

防滑部分与支脚间的连接螺栓,4

升降杆,5

连接座装置与升降杆底部之间的连接螺栓,6

升降杆与升降杆支脚连接座,7

支脚的尖状部分,8

连接座装置与支脚装置间的连接螺栓,9

脚踏部分

,10

防滑垫与防滑垫支座之间的连接螺栓。

2.3 该三脚架的特点

当在软或粗糙的场地作业时,让尖状部分朝下;当在硬且光滑的场地作业时,让防滑垫朝下。

在该装置中,防滑垫是由硅胶制作而成的,硅胶是一种高活性吸附材料,不溶于水和任何溶剂,化学性质稳定。硅胶的化学组份和物理结构决定了它具有许多其他同类材料难以取代的特点:吸附性能高、热稳定性好、化学性质稳定、有较高的机械强度等。

(五)

创新点与项目特色

建筑行业离不开测绘技术,水准测量更是在建筑作业中应用广泛。但面对仪器销售展示厅、室内光滑地面或是其他光滑地面,仪器有易滑倒的风险。工程测量仪器(水准仪、全站仪、经纬仪)价格昂贵,一台几万甚至十几万,摔坏维修费用极高,这种实用新型测量仪器三角架固定装置的使用极大的降低了仪器摔倒的风险,可有效减低工程测量的成本。因此我们提出了一种建筑工程测量仪器三角架固定装置,创新点与形目特色如下:

1.克服原有测量仪器的弊端,利用管状型材可收缩和三角形稳定性的特征,制作出可收缩且在同一基础面上的管状型材三角形稳定结构。

2.三角架固定装置其三个角下端均安装有一与基础面接触的防滑托脚,且可上下收缩,仪器简易拆卸操作,适用于光滑或坎坷的路面,可广泛使用。

3.有效降低测量工程的风险成本,加强测量过程的操作安全。

(六)

技术路线、拟解决的问题及预期成果

1.

2.拟解决的问题:

(1)对已设计的三脚架进行改造,使其能够根据不同的测量地形(光滑地面或崎岖路面),实现辅助仪器的伸缩固定。

(2)对测量尺的材质进行多方测试,选出最有效最经济的材质。

3.预期成果

(1)研究报告;

(2)实物模型;

(3)实用新型专利2项。

(七)

项目研究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理论研究、资料收集与分析处理;

第二阶段:方案设计;

第三阶段:模型设计改进与制作;

第四阶段:试验及改进;

第五阶段:撰写研究报告与专利申报书;

第六阶段:申请结项,等待验收。

(八)

已有基础

1.

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积累和已取得的成绩

通过前期调查及研究,目前我们已形成一种测量仪器三脚架固定装置设计方案初稿。

2.

已具备的条件,尚缺少的条件及解决方法

已具备条件:模型设计初稿。

尽管我们已拥有了初步设计方案,但仍需根据项目的用途做可行性调研,支持现有设计,以实现完成最终设计成果。

尚缺少的条件:

对测量尺的材质进行多方测试。

解决办法:依托能源与建筑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及工作室,完成相关模型设计及模拟论证。

三、经费预算

开支科目

预算经费

(元)

主要用途

阶段下达经费计划(元)

前半阶段

后半阶段

预算经费总额

8000

4000

4000

1.

业务费

5400

2700

2700

(1)计算、分析、测试费

200

100

100

(2)能源动力费

200

100

100

(3)会议、差旅费

(4)文献检索费

(5)论文出版费

5000

论文的发表

2500

2500

2.

仪器设备购置费

3.

实验装置试制费

2000

购买材料及辅助用具

1000

1000

4.

材料费

600

打印及装订

300

300

学校批准经费

四、指导教师意见

导师(签章):

五、院系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六、学校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第1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是指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同一宗地内每幢建筑中需分割转让的建筑单元预先发放《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转让后受让方凭《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及相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土地证书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商品房(包括各类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寓房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及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书;

(二)开发地块总平面布置图;

(三)每幢建筑物宗地图;

(四)房屋面积测绘资料;

(五)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书;

(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八)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进行调查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放《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并出具土地使用合格证明,市建设部门未收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合格证明不得出具综合验收的备案证明。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时,应当按照《**省城镇地籍调查细则》和国家规范规定进行宗地测量和土地面积分摊。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与购房人(安置对象)双方签字(盖章)后移交给购房人(安置对象)。

《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是购房人(安置对象)换领所购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有效凭证。

《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和抵押。

第七条购房人(安置对象)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或者被查封的,不得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第九条整宗地块建设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时,应当收回并注销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分期建设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登记卡上进行面积核减并标注,整宗地块建设完成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并注销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规定开发建设,未经市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并补办手续、补交出让金,不得变更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第12篇

1、程序更简化。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下同)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其边申请边补办专项审批手续。对在科技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特区申请设立个私企业的,特事特办,除了涉及必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外,试行“承诺登记制”。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颁发营业执照,让其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校毕业生的人力资本、智力成果、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允许抵充40%的注册资本。

2、减免各类费用。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部门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对参加个私协会的,免收其1年会员费。对高校毕业生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如资金确有困难,允许其分期到位;申请的名称可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予以核准。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等活动的,经居委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1年内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管理费用。

提醒:据省工商局个体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有关政策已经执行,大学毕业生在办理自主创业的有关手续时,除带齐规定的材料,提出有关申请外,还要带上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证书等有关资料。

金融贷款方面

1、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2、简化贷款手续。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3、利率优惠。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

提醒:在榕的中行、农行、建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银行相关人士均表示,该行目前没有开办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这项业务,这种尴尬情况主要缘于此类贷款的高风险。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银行在追求资金收益性、流动性的同时,也要考虑其安全性。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相对其他贷款,风险高。大学生刚毕业,缺少社会工作经验,又没有合适的抵押物或担保,银行一般不会轻易贷款。另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即使大学生手头上有合适的项目,但这也只是个别现象。作为企业,银行发放这样贷款投入成本和收入不成正比。

事实上,大学生创业贷款难就难在无法提供有效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榕已有多家银行开办了针对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年满18周岁自然人的个人创业贷款。此类创业贷款要求个人采用存单质押贷款,或者房产抵押贷款以及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