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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书

时间:2023-01-15 04:29: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委派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目的 现实性 步骤 关系 方法

目前,我国许多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都实行了财务总监委派制。这是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向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探讨这一制度在实施中的制度安排与存在的问题,对于强化我国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经济发展要求实行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企业集团委派到下属全资与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是指由集团母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对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了总公司的利益,接受总公司的委派,而相对超脱于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利益机制。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来源于基层实践,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当前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利益关系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在社会生活种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企业有与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制度不健全,导致资金管理失控,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一些企业负责人干扰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甚至贪污受贿,侵吞公款的现象仍然存在等等,为此,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会计人员不受企业利益机制的羁绊,实行财务委派制度就势在必行。

(二)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能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和制约职能,避免或减少违法、违纪时间的发生。

会计监督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独立性。所谓独立性包括经济上的独立和工作上的独立,即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能够不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和支配。如果缺乏这种独立性,则会计监督就会形同虚设,而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三)“财务总监委派制”为下属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善性、可靠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委派制目标及现实性

在现代产权制度及公司制度条件下,国有公司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当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两大环节上:一是对经营者的选择;二是对经营者重大经济决策、财务决策(包括对国有资产调配与处置)的审定和制约。委派财务总监既可以解决经营者的选择,也解决了所有者对经营者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制衡,从而最终解决所有者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现象。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与改进。这种所有权监督制度对于控制企业内部的败德行为,保证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起着重要作用,而这一新型监管模式通过试行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委派制具体实施的步骤

(一)根据公司实际,在总部成立财务证券部,对基层单位的人事、财务管理权,使其为委派人员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派出人员进行遴选和管理。

(二)按“责、权、利”三统一原则,赋予委派人员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力。

(三)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保障。

(四)建立、健全与委派配套的制度措施。委派制要落到实处、收到成效,必须不断加强该项制度体系建设,健全机制,提供保障。需要制定的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资格确认制度。委派人员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德才兼备,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还应具备较强的临机处置能力。

2、业绩考核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对委派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可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后必须形成书面考核结论,对委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定性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其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依据。

3、奖惩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定明确的奖惩条例,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和财务、审计情况对委派人员进行奖惩。考核不及格及财务审计发现的问题的,要根据规定分别给予不予续聘、解聘、下岗或经济处罚,表现出色的进行提拔或进行精神、物质奖励。

4、报告制度。具体可分为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按季或半年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作书面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对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委派人员管理机构针对报告者反应的问题及请示,应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对委派人言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遮掩的,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5、述职制度。委派人员在年度终了或离职时,要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详细报告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经派入单位企业负责人和委派人员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6、培训制度。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委派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促使委派人员积极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7、轮换制度。对于委派到各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在考虑业务连续的前提下,必须进行定期轮换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至于派出人员不会和被委派单位形成利益链条,这是保证委派制富于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四、如何处理好与被监督企业的关系

在企业集团内部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而且通过理论的探讨和实际工作中的不断摸索和总结、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必将在实际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助于解决当前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如何处理好与被监督企业的关系,调动起所有者与经营者两方面积极性,这样是目前财务总监面临的很现实的一个问题。

第2篇

我们公司作为中远集团所属的国有大型航运企业,在抓好航运主业同时,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积极发展陆上产业,先后投资成立了包括工业、房地产、通讯导航、船舶修理、贸易、旅游、餐饮等行业的二十多家子公司,从业会计人员150余人。近几年来,针对陆上产业迅速发展的状况,我公司一直在积极探索对下属单位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模式,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即是我公司在这方面做出的大胆尝试。为成功推行这一机制,我们专门制订了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由公司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研究派出财务负责人,并负责派出人员的考核和续解聘工作,派出人员待遇由派入单位根据本单位标准负责发放,由公司对派出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等。

实行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委派制以来,大部分派出人员在岗位上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办法,制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财务规章制度,在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成本控制和财务监督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使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另一方面,由于派出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派出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完善之处,以及企业经营环境必须面对的诸多困难等原因,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有的单位会计工作水平仍然不高,会计核算不规范,个别单位还存在财务违规现象。委派制之所以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经过认真总结、探讨,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对委派人员的管理机构不明确,委派人员隶属关系不清。我公司在对委派人员的管理上,未设立专门的机构,而是由公司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管理。这样,对基层单位来说,与以前的母公司职能部门分管机制并没有什么不同,而且两个部门在分工上不是很明确,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真空。委派到基层单位的财务负责人虽然在名义上属于公司,但由于公司平时对其缺乏直接的管理,因此,财务负责人在被委派单位,更多地表现为受该单位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从试行两年多的情况来看,公司人事、财务部门平时忙于自身业务,很难做到对派出人员随时进行跟踪管理,难以全面了解派出人员的工作效果,对他们的考核仍然局限于财务审计检查情况和听取派出单位的反映。和委派制实施前比较,管理力度没有明显加大,派出人员并没有感觉到派出后隶属公司编制的归属感和使命感。

二、公司对委派人员的管理缺乏配套的制度和措施保证。我公司实施委派制比较仓促,委派制管理办法侧重于界定公司、委派人员、被委派单位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对委派人员到任后相配套的制度、管理措施不到位,仍然沿用以前公司对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方法。因此,公司虽然要求委派的财务负责人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也多次召集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专题会来了解和布置工作,并在两年的时间内对派出人员进行了一次大范围轮换和不间断的个别调整,但由于没有必要的制度保证和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管理规程,公司一直没能组织对委派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评价,也没有按照规定针对派出人员工作情况兑现奖惩。这样,配套的制度没有完善,原有的制度难以落实,就难以发挥委派制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公司委派制的规定,委派人员要承担比其他人员多得多的责任和义务,但制度上却没有明确给予其与风险相对应的待遇,委派人员感觉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严格照章办事还不如做个老好人,结果在客观上形成了委派人员一派了事、工作照旧的被动局面。

三、对委派人员在被委派单位的身份没有明确、科学的定位。从形式上看,基层单位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都是由公司直接任命,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权。公司赋予了企业负责人经营权、人事权等权力,却没有赋予财务负责人与其行使财务监督职能相适应的权力。这样,在被委派单位中,财务负责人受企业负责人领导,权力与企业负责人任命的其他部门负责人的等同,他们就很难去约束和监督其他部门的工作。同时,由于委派人员身份特殊,代表公司行使对企业的财务监督职能,这无形中就把他们推到了企业的对立面,使委派人员在被委派单位陷入了非常孤立被动的局面,造成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在“管”与“用”有脱节,与公司“统管统派”的管理思想相矛盾。

四、委派人员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有后顾之忧。委派人员虽然在编制上属于公司,但他们的工资、福利仍然由派入单位按照本单位标准负责发放。这样,委派人员的报酬仍主要取决于企业负责人对其工作的认可,和派入单位的经济效益息息相关,这就使委派人员在开展正常工作时有后顾之忧,在约束制止不规范会计行为的同时要冒着牺牲个人利益的风险,严重影响了委派人员照章办事的工作态度,打击了工作积极性,难以发挥财务监督的独立性。

受以上原因影响,我公司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作用并未完全发挥。为能充分利用会计委派制的制度优势,我公司正在着手对目前的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张佑才同志在《全面加强会计管理》一文别指出,要加强会计委派制的后续管理,“确保委派人员的职责到位,切不可一派了之,撒手不管”。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我们公司的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委派到:

一、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口管理委派到基层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根据我公司实际,可以赋予公司陆产管理部门对基层单位的人事、财务管理权,使其成为委派人员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派出人员进行管理。具体职责为:负责研究、选定对各基层单位的委派人员,组织安排委派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定期召集委派人员专题会议,听取委派人员的述职报告,研究解决委派人员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反映各单位有关问题;帮助委派人员建立正常财务监督的工作环境,保护派出人员的合法权益;跟踪调查了解派出人员适岗情况,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考核,提出奖惩和续聘、解聘建议。

二、赋予委派人员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力。对于委派人员在派入单位的身份、定位,公司应在制度上给予明确。为了突出公司委派和监督职能,便于委派人员顺利行使监督职能,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以“财务总监”的名义委派比较合适。规定财务总监属于派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地位高于一般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派入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派入单位财务活动的决策和组织实施,有权制止单位财务违规行为,在服务于所在单位生产经营的同时对公司负责,对所在单位领导执意要办的财务违规行为直接向公司汇报,使派出制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三、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保障。为了保证委派人员工作的独立性,他们的待遇必须与派入单位脱钩,由公司负责统一考核发放。可以根据派入单位会计核算复杂程度以及工作量、工作难度不同,对派入单位划分不同档次,确定基本工资和考核系数,再根据实际工作考核情况发放奖金。这样,委派人员待遇和所在单位档次挂钩,公司将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派往工作复杂和难度大的单位,享受较高的待遇,一方面可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可以在委派人员之间形成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激发所有委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建立、健全与委派制配套的制度措施。委派制要落到实处、收到成效,必须不断地加强制度建设,健全机制,提供保障。需要制订的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资格确认制度。委派人员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德才兼备,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经委派人员管理机构按有关程序考核确认后,才能报公司领导批准其委派资格。

2.业绩考核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订科学的考核办法,对委派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可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后必须形成书面考核结论,对委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定性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其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依据。

3.奖惩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订明确的奖励条例,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和财务、审计情况对委派人员进行奖惩。考核不合格及财务审计发现问题的,要根据规定分别给予不予续聘、解聘、下岗或经济处罚,表现出色的进行提拔或进行精神、物质奖励。这样,在制度上就能够体现出委派制的严肃性,使委派人员在工作中感到有压力,有危机感,自觉按照应承担的责任开展工作。

4.报告制度。具体可分为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按季或半年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作书面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对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委派人员管理机构针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及请示,应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对委派人员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遮掩的,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5.述职制度。委派人员在年度终了或离职时,要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详细报告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经派入单位企业负责人和委派人员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6.培训制度。委派人员的素质是决定委派制成功与否的关健,委派人员作为派入单位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责任重大,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因此,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委派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促使委派人员积极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7.轮换制度。对于委派到各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在考虑业务连续的前提下,必须进行定期轮换或不定期的调整。这是保证委派制富于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第3篇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会计监督;管理体制;内部控制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7-0102-02

会计委派制是财产所有者向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该制度完全改变了原有企业内部的会计组织机构,可以称之为一次大刀阔斧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本文就此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关于会计委派制的一些认识

(一)会计委派制产生的背景

会计委派制出台的背景和动因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也日趋严重,致使我国大量的国有资产和国家税收流失,导致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失误,给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障碍。对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深刻的分析,人们普遍认为,监督机制不健全是产生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有助于强化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会计委派制的委派形式

会计委派制也称为会计人员委派制,是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人员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情况的一种制度。大体上可归纳为三大类:

1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委派制形式。(1)直接管理形式;(2)财会集中制。

2 对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形式。(1)财务总监制;(2)委派会计负责人。

3 对乡镇集体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委派形式。(1)委派会计主管人员;(2)“会计楼”形式。

二、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优劣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优点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委派会计受财产所有者委派为企业提供会计服务,同时约束和监督经营管理者的不良行为,由此可带来许多积极作用和影响。

1 会计委派制能为企业财产所有者提供最佳的监督者。会计委派制实施后,委派会计负责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掌握着企业经济业务运行的第一手资料,对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信息有着充分的了解;同时,委派会计的人事和经济利益独立于经营管理者的控制之外,可以毫无顾虑、客观公正地提供包含着经营管理者行为的真实信息。这样,委派会计具备成为最佳监督者的客观条件――了解被监督者的活动;也具备主观条件――愿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信息进行客观的反映,委派会计自然就成为最佳的监督者人选。

2、会计委派制使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更为及时和有效。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直接隶属于财产所有者时,这种监督就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具体表现为两点:其一,委派会计在例行审核经济业务的入账处理时,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费用,不合规定的凭证、单据等,对经营管理者的舞弊行为当即就予以制止,使经营者的舞弊行为无法掩饰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之中;其二,会计人员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财产所有者汇报,便于财产所有者及时采取预防对策和措施。

3、会计委派制有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保障和监督他们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因坚持原则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以及防止单位任用不称职或渎职的会计人员;可以解决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的问题――会计人员既是经营管理者的下属,又要通过披露真实信息对其行为进行约束;而且实行会计委派制将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与其奖惩和工资、福利待遇直接挂钩,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可以督促会计人员依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客观地进行会计教育,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4、会计委派制有效地摆脱了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人员摆脱了与单位的这种依附关系,能够相对独立地工作,能够依法大胆地抵制企业的不合法行为,使会计工作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

(二)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缺点

从产权结构上看,会计委派制虽然加强了政府对企业的财务监督,也制约了内部控制,对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起到很大作用,但我们也不难发现会计委派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有一些问题。

1 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会计人员应采取委派制,尽管《会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但只是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并没有规定企业的会计人员须由财政部门委派。因此。委派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不应强制企业执行。

2 会计委派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背离。会计委派制将会计人员的任命权集中到政府部门手里,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势必会拖企业改革的后腿。

3 会计委派制不利于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会计的职能有核算、监督、预测、分析、决策,而会计委派制使委派的会计人员与企业格格不入,只强调会计的监督,弱化了会计的预测、分析、决策等其他职能,使会计这一领导的参谋没有了用武之地,不利于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

4 会计委派制容易造成企业与会计人员的对立,最终使会计人员的反映、监督职能难以实现。

委派的会计企业经营者为达到控制会计信息的目的,有可能把委派人员架空,使其成为一名机械的记账员,完全丧失对企业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职能,会计委派制的初衷将全部落空。

三、关于会计委派制的一些思考

(一)明确委派主体与客体

委派主体应是财产的所有者。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主体是政府部门;对于股份制企业,委派主体应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委派会计人员隶属于股东大会,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除上市公司外,管理体制大都不健全,国有股权代表身份不明晰,暂时只能由政府代办。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企业管理体制的健全,最终也能达到企业会计的委派方由政府转移到企业的股东大会。

确定委派的客体。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对其全部资产拥有所有权,属于会计委派的范围,且为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腐败问题的出现,对这些职位实行全部委派,即会计、会计人员均属委派范围。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家对其全部资产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控股权,因此属于会计委派的范围。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国家不能对他们的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其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只能通过 营造规范化环境解决。应完善会计监督体系,加强对社会监督机构的再监督,逐步实现会计人员的职业化。

(二)明确委派会计的地位、职责与权限

委派会计代表政府或产权管理部门,行使资产所有者对经营者即被委派单位的会计监督权,同时作为受派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受派会计人员具有《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职权。为了保证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取得实效,委派部门要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保证委派会计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同时,要督促委派会计人员支持、配合被委派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强财务会计管理。

(三)建立对委派会计的激励、约束机制

为防止委派和聘用的会计人员滋生安逸思想和新的腐败行为,对聘用人员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因为会计委派制并没有改变单位治理中各主体的基本特征,尤其是没有改变所有者的特征。在未能较好解决经营者监督约束机制的基础上,如何建立起对于相似人――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激励约束机制,也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难题。该问题不解决,委派会计的监督职能也不能得到强化,甚至还有可能产生委派会计与经营者合谋的情况,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建立会计人才市场,形成会计人员自身约束机制。

2、建立对会计人员的激励、监督机制。

3、要利用社会审计的力量对会计人员进行监督,如每年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委派会计的业务进行审查。

4、引入竞争机制,明确会计人员的权、责、利。

5、加强委派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四)建立严格的会计委派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处理好委派单位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使委派人员既能维护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又能成为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的得力助手,委派单位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

1、实行委派会计统一管理制和档案管理制度。

2、实行委派会计任用制。

3、实行委派会计量化考核制。

4、实行委派会计定期培训制。

5、实行委派会计回避制度和定期轮岗制度。

6、实行委派会计离任审计制。

总之,会计委派制尽管对于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它对会计本身的发展不利,而且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难度,比如由谁委派?如何委派?所以在实行中一定要权衡利弊,三思而后行。

参考文献

[1]浦战兵,我看会计委派制,北京财会,2003,(8)

第4篇

【关键词】 重庆商社; 集团公司; 会计委派制; 对策研究

会计委派制首先应用于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使用的监督。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会计委派制度也广泛应用于我国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和控制。现在的集团企业中,由于母子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子公司为了自身的局部利益,往往作出损害母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为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保护母公司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权利,集团企业根据国家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新思路在内部推行会计委派制。鉴于此,笔者以重庆商社推行会计委派制为例,探讨集团公司如何进一步完善内部会计委派制。

一、重庆商社实施会计委派制的历史背景

重庆商社是中国西部最大的商贸流通集团,近年来,随着深化内部改革,加快结构调整,已形成有18个全资、控股子(分)公司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面对重庆商社迅速发展的状况,集团财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管理却各自为政,造成企业财务监督和控制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一)核算制度不一,影响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重庆商社下属18家会计报表单位,核算内容涉及商业流通、房地产开发、酒店餐饮、仓储运输、维修服务等行业。由于财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限制,集团财务部很难将全集团的会计核算办法统一和规范,各子公司核算制度和核算口径不尽一致,影响经营成果核算的准确性。

(二)资金分散沉淀,影响流动资金使用效益

集团各二级公司开设银行账户近100个,大量资金分散在各个账户,闲散资金沉淀,不利于集团资金的统一调配,严重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

(三)监督控制乏力,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集团难以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控,个别子公司存在随意调节成本费用、虚增利润;随意处置资产、提供担保;无效投资、重复开发;资产负债率高,不良资产比重大等问题,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二、重庆商社实施会计委派制的现状分析

(一)重庆商社实施内部会计委派制的基本形式

2005年以来,重庆商社对所属18个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经理)实行会计委派,坚持贯彻“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会计委派制。

1.对会计委派人员集中管理,实行统一委派

(1)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对口管理委派人员。集团财务部设立会计委派管理办公室,负责集团会计委派的目标规划、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具体职责为:选定会计委派人员,组织委派人员业务培训;定期召开委派人员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报告,研究解决委派人员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帮助委派人员建立正常财务工作环境,保护委派人员的合法权益;跟踪检查委派人员适岗情况,完成对委派人员的考核和评价。

(2)赋予委派人员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利。《重庆商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委派人员全面负责派驻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负责企业成本费用核算、控制和考核;参与企业发展计划、投融资计划、内部分配方案的制定、审查和实施;参与企业重要经济活动、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查;组织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

(3)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保障。为确保委派人员工作的独立性,集团将委派人员的待遇与派入单位脱钩,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理其工资、奖金等的发放。

2.建立、健全与委派制配套的制度措施

(1)资格确认制度。委派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经集团相关部门考核确认后,报董事会批准。

(2)联签管理制度。制定《重庆商社联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子公司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经理)与法定代表人联合签署审批的制度。

(3)业绩考核制度。制定《重庆商社会计委派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集团会计委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委派人员的年度和任期考核与评价。

(4)述职制度。委派人员在年度终了或离职时,要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详细报告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经派入单位负责人和委派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5)报告制度。工作中执行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应按季向委派管理机构作书面工作报告。

(6)培训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集团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委派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不断提高委派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重庆商社实施内部会计委派制取得的成效

1.委派人员成为子公司与集团沟通的桥梁,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委派人员通过深入了解,能够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定期报告,集团对子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掌握得更加全面和准确,集团与子公司之间沟通与协调更加通畅,集团对子公司的投资决策更有依据,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据统计,2008年重庆商社实现销售262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7亿元,资产规模突破120亿元。

2.实行重大事项联签制度,对经营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集团制定的《重庆商社联签管理办法》对联签内容和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体系。财务总监通过联签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规、化解风险、规范运作。

3.统一规范会计核算,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提高。集团发挥会计委派集中管理优势,不断规范子公司会计核算,统一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一致性。通过开展大规模的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升了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的可信程度。

4.为资金集中管理高效运作创造条件。会计委派制的推行,为集团建立结算中心和资金集中管理高效运作创造了有利条件,较好地缓解了集团经营的资金缺口,保证了集团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同时,集团还通过加强对子公司担保、贷款的管理,确保集团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让集团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三)集团公司实施内部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1.集团公司内部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问题。到目前为止,除《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的部分管理职能,可以委托给母公司。母公司可向全资子公司或者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向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委派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外,产权主体直接向被投资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尚缺乏其他明确的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单位依产权关系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与董事会领导下的财务总监职位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种委派行为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

2.财务总监与董事长的关系问题。鉴于独资或控股关系,集团有权向子公司派出董事会主要成员,并在事实上有权决定董事长和财务总监人选。董事长作为产权代表,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全部责任,并恪守廉洁自律、守法经营的义务。委派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在于代表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决策方案实施监督控制。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董事长与财务总监的关系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子公司董事长没有严格执行联签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绕开财务总监,资金已经转出才让财务总监补签。二是出现部分三级公司财务监督缺位问题。目前重庆商社只向二级子公司下派财务总监,少数大型二级公司向下属三级公司下派财务总监,而对于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三级公司未委派财务总监。个别子公司为规避监督转移视线,将集团不同意或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放在三级公司运作来逃避监督。三是个别财务总监不严格执行制度,存在越位和不到位情况,有的事项联签超越自身权限,有的碍于情面无条件服从董事长,致使监管作用缺位。

3.会计委派人员的再监督问题。财务总监作为集团外派人员,同样存在监督问题,即对委派人员的再监督,以促使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越权违规,。财务总监也可能受其自身能力、素养、道德品质限制,使财务总监并不能完全代表所有者的利益来行使监督权。特别是当财务总监与总经理作为法人财产权下的交叉分工,财务总监不仅行使监督权,而且在企业管理层中担任一定职务,那么财务总监不仅享有对剩余利润的所取权,而且还拥有改变企业利润的权利,这显然会加剧财务总监与经营者的利益趋同性。

三、完善企业集团内部会计委派制的对策研究

(一)将会计委派制纳入法律体系

现行的会计人员聘任制是由《会计法》等财会法规制度予以规定的,但它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试行的会计委派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经济法规是在一定时期制定的,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需要加以修订。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规范企业进行合法经营,促使其致力于提高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有必要为会计委派制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二)明确职责权限,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会计委派人员的职责权限应视被委派单位具体情况和会计委派人员岗位的重要性而定。委派人员的工作权限应该明确,就企业集团而言,应该限制委派会计人员的核算、管理、决策等职能,把重点放在监督企业领导是否、贪污舞弊;放在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是否合理合法;放在监督单位是否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放在监督单位是否实现了投资决策的保值增值等目标上。不同层次的会计监管人员应侧重不同的目标,因此,企业集团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委派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三)选择合适的委派方式和范围

实行会计委派制,应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形式。如果不顾客观实际,盲目跟风,即使采取了会计委派形式,也可能会带来截然相反的实际效果。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应向其派遣财务总监,这是考虑到更好地维护国家这个大股东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委派的财务总监代表国有股东监督总经理等管理层的经营活动,也可以实行分级委派,即政府向企业集团委派财务班子,企业集团再向所属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而对于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委派会计人员时还要考虑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协调问题,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因此对于企业集团内部的会计委派,应该结合集团实际,通过会计委派人员来实施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加强会计委派制度建设

首先,应明确界定委派会计的管理主体和委派主体。委派会计的委派主体是委派会计的派出机构,按照“谁投资、谁委派”的原则,会计委派制的委派主体应该是企业所有者,企业所有者是会计人员的委派部门,它只负责从会计管理机构中挑选会计并派往下属企业,负责委派会计奖惩任免的最终决定,而委派会计的具体工作应由管理机构来负责组织开展。区分委派会计的管理主体和委派主体,不仅可以避免委派会计管理主体单一化与不同企业财产所有者法人代表多样化的矛盾,还有利于减轻委派机构的工作负担,明晰各机构的职责权限。其次,要建立会计委派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用制度和法规约束会计委派人员的行为,遏制和杜绝会计委派人员利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王殿龙.会计委派制理论与实务[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2.

第5篇

    1.会计委派制的优势 

    1.1委派人成为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的最佳监督者 

    实行委派制后,委派会计受财产所有者委派,为企业提供会计服务,同时约束和监督经营管理反面的不良行为,克服了集团公司与各个单位经营者两者获知信息的不对称状况产生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1.2委派制使集团公司对个单位的监督管理更为及时和有效 

    实行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直接隶属于集团公司,这种监督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其一,委派人在理性审核经济业务时,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不合规定的事项,使经营管理者的舞弊行为难以继续隐藏在企业的财务状况之中;其二,会计人员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财产所有者汇报,便于财产所有者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1.3委派制保障了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实行委派制,解决了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的问题——会计人员既是经营管理者的下属,又要通过披露真实信息对其行为进行约束。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因坚持原则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以及防止单位使用不称职或渎职的会计人员的问题,财务总监办公室对财务人员实行定期的业绩考核,能督促会计人员依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客观地进行会计核算,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1.4委派制有利于个单位经营管理者集中精力搞好企业发展 

    实行委派制,会计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选派,业务由财务总监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使单位经营管理者从过去烦 

    琐复杂的财务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研究企业发展的问题。 

    2.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弊端 

    2.1频繁的财务负责人轮岗,相对制约了下属公司财务管理的深度。委派办法规定,被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被委派人员到达下属公司后,要经历一个了解、适应、熟悉的过程,工作才能走上正轨。一个好的做法,一个好的财务管理思路可能被中断,不利于下属公司财务管理的纵向发展。所以,被委派人员如何尽快进入角色,如何让好的财务管理理念得到延续,是应该考虑的。 

    2.2被委派人员身兼双重身份,在传统管理历年的前提下,处理与下属公司领导层及财务人员的关系上带来一定难度。委派后集团统一管理被委派人员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被委派人员是下属公司财务部门的直接负责者,又是集团委派下来的监督者。这种模式表明被委派人员既代表所有者,同时又代表经营者。被委派人员就上要对集团负责,就下要对下属公司的领导负责,通常会陷入两难,取舍于监督与实际执行的矛盾中。会计人员最终服从于哪一方,如何配备会计人员,定位他们的隶属关系,如何改变目前被委派人员与会计人员存有分歧的现状,值得探讨。下属公司领导层、会计人员及职工对委派的认可度至关重要。 

    2.3现有被委派人员考核办法存在一定弊端,需要不断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赋予被委派人员相对的工作独立性,降低了下属公司对委派人员的约束控制,使其敢于行使会计监督权;同时委派办法规定,集团对被委派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分多个档次,由集团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听取所属公司领导层、会计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的意见,将考核情况和意见计入被委派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提拔、续任、免职、奖励的依据。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被委派人员可能得罪人,相反的则可能会获得比较圆满的考核结果。所以,现有的考核办法可能会制约被委派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3.关于集团企业推行委派制的建议 

    3.1集团财务管理需要一套完善的财务核算软件,良好的硬件装备,跟上时代日新月异、快速高效的发展节奏。新一轮委派后,被委派人员需要尽快进入角色,尽快熟悉下属公司的财务核算流程。没有相对统一的财务配套软件,很难达到委派所起的目的和功效。让原始、繁琐的会计处理,用电脑在我们的眼皮底下轻松完成。我们需要懂得驾驭电脑,熟悉财务软件的各个关节;需要不断完善财务软件、辅助软件。财务管理要体现简洁、明快、有深度,硬件、软件必须具备,可通过资金、技术的投入来解决,并逐步尝试新的开发软件,进行财务智能分析。

    3.2培养学习型、复合型的财务人员队伍,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企业规模不断壮大,财务机构、人员却在精简,培养一支具有复合型知识的财务人员队伍显得尤为重要。人才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要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需要花力气,需要行之有效的方法。人员的素质体现在品德、素养方面,体现在处事能力方面,体现在对新兴知识的熟知运用方面。一支复合型的财务人员队伍应该有过硬的技术,超凡的品德,共把金钱出入关,体现出财务团队的高效、精湛,为委派制的实践打下良好的基础。 

    3.3加快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集团制度网,为开展财务委派工作提供一个及时有效的制度保障。财务管理需要依法、依制度处理事务,就像法官引用法律条文。国家的财务法律、法规是第一依据,集团的财务制度是第二依据,下属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第三依据。会计法是前提。集团财务制度的出台随时间、环境而变化,需要及时完善。被委派人员对下属公司的了解,一般从财务制度下手。集团有必要建立一个连续的、集合历年财务制度总汇的制度网,利于委派工作的良好开端。阅读书面的制度汇本,总不如网络来得更全面、更直观。制度的网络化可以组成现代财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制度的全面编列也可为会计人员岗位调动提供便利,会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学习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下属公司的规章制度与集团制度网相接轨,利于被委派人员相互了解下属公司之间的有关信息。通过制度网络化,为被委派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科学性操作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3.4建立先进的财务管理模式,规范化的财务管理框架,便于被委派人员快速融于某个下属公司。集团有多个下属公司,存在诸多共同点。现实中,许多成功的规模化公司在许多城市都有自己的连锁店、分店。内部的布局、管理模式基本一致,成果累累。下属公司的日常财务业务基本流程差不多。集团上下有了比较先进、统一的财务管理模式框架,利于被委派人员在共性中寻找下属公司的异性。集团布置一项任务,如各自设置一页格式相同的报表,如果20家下属公司,你作你的,我作我的,资源相当浪费。建立先进规模的财务操作框架、流程,对集团本部的财务力量是一个考验。如果被委派人员任期的一半都处在摸索下属公司的一般化操作中,比较依赖主办会计,效果就适得其反了。完整的财务日志,可为未来的财务实务操作留下宝贵的参考,共用先进的财务管理模式,达到财务资源的共享。 

第6篇

【关键词】财务负责人;委派制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集团为了加强对下属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强化集团内部控制管理,集团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其下属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代表集团所有者监督其子公司资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一种制度,是一种新型的财务管理模式。

一、集团公司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必要性及意义

1.集团公司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必要性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贯彻执行的原则,这就形成了集团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这种关系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往往会致所有者权力缺位和经营者权利越位,造成监督机制失灵,企业投资管理混乱、资产不实、违法经营、偷逃税款等,使企业处于恶性循环、缺乏竞争力和生命力甚至陷入经营的困境。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实行,可以有效地弥补集团公司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的缺陷,是规避、化解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它的实施能形成一种互相制约的机制,可以发挥相对独立的职能作用,加强了监督职能。集团公司推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企业集团经济发展的产物,有利于强化集团财务监督,加强集团财务风险控制,有利于规范集团子公司行为,提升集团核心竞争力。

2. 集团公司推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意义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一种高效、科学的监督机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制衡性。意义在于:

(1)可以强化集团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高效贯彻集团企业的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管作用。集团公司通过实施财务负责人的委派制,不仅能对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从时间和数量上进行监督,同时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这样集团公司就能及时准确地获取子公司的全部财务信息动态,,强化了监督管理。

(2)保证集团下属公司的经营战略与集团的公司战略保持一致。在这种委派制的制度下,财务负责人可以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全部财务收支过程,使集团公司的总体经营方针和目标在子公司中得到较完全的贯彻和实现, 保证了经营战略目标的一致。

(3)可以增强集团和下属公司的财务信息沟通力度,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当前在集团公司中,一些子公司的虚假会计信息往往都是子公司经营管理人为了其经济目的,或企业的短期行为而不顾及集团利益而授意下属子公司编制而形成的,但通过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可以增强其工作独立性,子公司的财务开支及重大资金调配都必须经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审核、核实、批准后方可执行,它是被委派财务负责人与经营者之间的一道屏障,有效地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提高财务信息的沟通能力,提升会计信息。

(4)可提升委派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利于财务负责人成为多面手,对保护所有者的权益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职能发挥受限

集团企业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是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命,人事归集团公司管理,他既代表集团公司行使管理权同时,又是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其就具有双重人格,既要履行职责又要为子公司提供经营管理决策,在工作中往往会受到所在单位的影响和制约。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双重身份、双向管理使其时常陷于两难的境地,影响了委派财务负责人工作的独立性,,弱化了监督职能,使得委派职能发挥受到限制。

2.被委派财务负责人缺少独立地位

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既是集团公司委派下来的监督者又是下属子公司的直接经营者,具有双重身份。实际工作中,当其个人利益,如考核、奖罚、福利待遇等与派入子公司的经济利益挂钩,或当集团利益与子公司利益出现冲突时,通常会陷入两难的境地,取舍于监督和执行的矛盾中,影响了其工作的公正性,难以发挥财务监督的独立性。

3.被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综合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既拥有所有者赋予的代表其对企业进行财务方面监督与控制的职能,又有协助企业管理者参与经营管理的反映和服务的职能,因此,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综合职业素质要求应是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但目前,一些被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缺乏广博的知识结构、娴熟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水平单一;同时缺乏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配合能力;缺少严谨的工作作风、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及对企业、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因此,加强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是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得以有效实施、健康运行的关键。

4.频繁不合理的轮换,影响委派制优越性的发挥

合理的轮换制度可以使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与经营团队的牵制关系加强,有利于提高整体财务团队的业务能力,防止内部舞弊行为,加强提升监督职能。但是频繁不合理的轮换,不利于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缺乏一定的延续性,同时也容易产生财务信息的外泄,在一定时期内会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目前,在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实施过程中在岗位轮换制上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负责人重视不够,意识比较淡薄;(2)人才储备不足,无法满足轮岗条件;(3)存在信用危机,在用人上任人为亲,而不是任人为能。

三、进一步完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的措施

1.完善制度,让委派人有法可依

集团公司要本着“谁委派、谁管理”的原则,健全并规范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如:实施严格的财务负责人选拔制度、实行聘用制度、回避制度、报告制、离任审计制度等。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从根本上改善依法监督的环境,才能使委派人在制度的保护下,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能。

2.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监督与服务是一对矛盾的共同体,既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也相互制约。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履行好职责。监督应优先于服务,服务应该是建立在遵守国家财税法规及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基础上的服务。因此,委派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应不干涉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并对经营者的提供帮助与服务。不能强调监督而放弃服务,也不能强调服务而不顾监督。监督要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监督。

3.建立健全监控制度

加强日常管理。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集团应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事案、业务培训、考核、薪酬管理等。加强考核,集团公司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考核应纳入集团本部考核体系中,,建立考核操作办法,按照本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考核程序执行。

实行报告制度。被委派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工作情况、工作进展、工作思路、工作安排及其职责履行情况,在报告方式及程序上以书面报告和口头汇报相结合,以确保被委派财务负责人职责旅行到位、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4.完善考核制度

建立积极有效的业绩考核机制,并通过奖罚制度来实现,能更好地调动被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对于不能胜任的财务负责人,给予调离岗位;对于工作出色的,相应给予一定的物质的、精神奖励,充分体现出竞争机制。

5.适当地实行岗位轮换

应制定符合本集团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岗位轮换管理办法,如:总则、实施轮换的办法、轮换纪律等;建立完整岗位工作流程;规范岗位轮换程序等以发挥岗位轮换制度的积极作用。

6.提高财务负责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综合能力

财务负责人要有扎实过硬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在管理工作中融会贯通,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同时,要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有效的沟通协调才能保障财务管理措施的落实到位,是管理成功的关键;其次,要有高度敏锐性和前瞻性,这样才尽可能规避财务风险,为公司谋取最大的利益;最后,要有团队合作精神,只有大家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同舟共济,才能做好财务工作,并把财务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更高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财务委派

随着企业集团化、国家化、多元化经营的逐步推进,跨国界、跨地区、跨行业的经营形式越来越丰富,企业并购、企业重组不断出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越来越错综复杂。为有效规避风险、加强监管、强化内部控制,财务委派制应运而生。

一、财务委派制背景

财务委派制是为规范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行为,加强对子公司的指导和监管,完成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通过行政任命等方式向子公司派出财务主管人员,派出人员的编制在母公司,工作地点在子公司,直接管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母公司通过财务委派制直接管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活动,加强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目标。

实行市场经济推行股份制改革后,企业规模扩大、生产经营多样化、业务范围扩张,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不同的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母公司和子公司利益不再完全一致,利益产生了一些偏差,出现牺牲对方利益,维护自身利益,损害整体利益的情况。财务委派制产生的目的是加大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直接管理子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并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财务决策。

二、财务委派制功能

(一)监督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财务委派制下的财务负责人全程参与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属于子公司的高层和决策人员,参与子公司财务预算、财务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会计方案的施行、财务结果的监控。一方面,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能够根据会计准则和专业知识从企业的日常财务活动中发现财务管理中的不合理方面,能够从原材料采购、新产品研发、产成品销售、原材料和产成品库存管理等多方面对子公司进行监控,提出改善建议意见。另一方面,财务负责人有效交流沟通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信息,母公司通过财务负责人及时知晓子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便母公司及时掌握情况并做出决策。

(二)提高子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

财务委派人员经过严格的筛选程序,是集团公司高层精挑细选的结果,具备很强的责任心、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能够对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开展后续教育,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专业指导。这样,既能提高子公司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又能提高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会计信息的一致性,确保会计信息的畅通传递。另一方面,财务委派人员能够有效沟通子公司和集团公司的重大经济行为,使得子公司和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衔接得更为紧密。

(三)加强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财务委派制下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内部环境、评估风险、控制活动和内部监督四个方面,是子公司内部控制内容和形势的统一。在内部环境方面,财务委派人员通过加强对子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实现对子公司经营活动的监控,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实际情况,例如子公司的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和风险水平。在评估风险方面,财务委派人员要深入了解市场情况和子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提前预警子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并做好应对措施。对子公司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应急预案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对于子公司的重大风险项目必须提交集团公司决策,确保子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发展。在控制活动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财务委派人员的责任感,采取预算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审批控制等措施,从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这一控制领域达到控制目的。在内部监督方面,财务委派人员可以有效控制子公司偏离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大大降低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职能。

三、财务委派制问题

(一)两种身份造成两难境地

财务委派人员一方面通过对子公司生产和财务行为的监督控制完成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另一方面接受子公司总经理的领导,履行岗位职责。这就要求财务委派人员能对子公司实现会计监控,为集团公司提供准确及时的会计信息,又能够依据会计准则为子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建议意见。财务委派人员必须处理好决策和控制两大职能的关系,有效发挥财务委派的作用。

(二)道德风险急待提高

财务委派制下的财务委派人员因接受子公司总经理的领导履行岗位职责,容易片面追求子公司的利益,损害集团公司的利益,背离集团公司战略目标。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有必要对财务委派人员实施再监督,加快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三)综合素质有待加强

财务委派人员的素质含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如果道德素质不符合要求,将会产生高高在上,不参与子公司实际经营,造成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高层和财务委派人员的矛盾,损害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利益。如果专业素质不符合要求,将会出现财务委派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无法对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开展培训和指导,使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监控流于形式。

四、改进财务委派制建议

(一)创建和谐的财务委派环境

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宣传实行财务委派制的积极意义,提高子公司对财务委派制的认识,认识到财务委派制能够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完成目标任务。大家统一思想、目标一致、关系和谐,创建和谐的财务委派环境。促进财务委派制相关措施的有效落实,发挥财务委派制的积极作用。

(二)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运行适当有效,可以提升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水平、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有力保障财务工作正常、规范运行。所以集团公司要根据我国目前的财务管理、财务委派、会计管理、会计监督、企业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内部控制系统。

(三)提升财务委派人员综合素质

作为高素质的财务委派人员,至少应具备三点条件:一是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声誉。二是有较高的专业素质、专业预判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集团公司面临的经济形势错综复杂,财务工作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也变得日趋复杂。财务委派人员对于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的经济事项,要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做出准确预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三是应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财务委派人员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领导,要加强上下的信息沟通,沟通协调能力显得至关重要,需要财务委派人员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

提升财务委派人员综合素质有两条途径。一是集团公司为财务主管的进修和学习提供经济保障,制定相关鼓励政策。二是集团公司要加大对财务主管的考评,遵循有奖有罚、优胜劣汰的原则,可以公开招聘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高的财务主管来替换目前不能胜任岗位的财务主管。

综上所述,集团公司实行财务委派制,是加强子公司财务监督、降低子公司财务风险的一种内控制度。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既能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权威和管控作用,又能提高子公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财务委派制的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孙动.关于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的实践与思考[J].新会计, 2009(10).

第8篇

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校内经济自立的单位很多,校办企业也不少。随着办学经费的多元化,高校财务管理任务日益繁重、复杂。为了强化校级财务监督职能,有必要对学校有诸多弊端的旧的会计领导体制进行改革和创新。因而少数高校在其事业经费领域中率先应用了会计委派制这一新的改革举措,但对校办企业因考虑到其独立法人资格而暂未试行这一新的管理模式。高校内企业领域与事业领域会计领导体制改革的不同步,是一件遗憾之事。我认为高校经营性领域运用会计委派制比事业性领域更为迫切。本文对高校校办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性略抒管见,以期推动会计委派制能尽快地在校办企业中予以实施。

一、校办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的依据

《会计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毫无疑问,校办企业隶属于学校管理。根据这一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学校作为校办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校财务职能管理部门作为学校会计人员的主管单位,除可以在事业部分施行会计委派制外,完全也有法定理由在校办企业推行这一新的会计管理体制。上述法规可以看作是校办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定依据。随着实践的发展,应当看到与企业相关法规也将会逐步修改和完善,高校管理层理应抛弃该方面的顾虚和担忧;而且,从国家在试行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步骤中可以看出,企业单位率先试行会计委派制,而行政事业单位则放后一步。由此可见,校办企业比学校事业部分更有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性。

二、校办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的必要性

1.推行会计委派制是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

目前不少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不断流失的现象较为严重,对其保值增值不容忽视。委派制在这方面的诸多作用,说明它对于校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是十分必要的。

①委派制有利于提高高校环境中人们的资产保值增值意识并促使其转化为实际行动。由于高校是吃“皇粮”的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事业单位,人们把培养人才和研制出科研成果所必须的财力消耗,往往看成是办学的一种必然。长期以来的“消耗”主流现象致使在高校人们思想中的资产保值增值意识较为淡漠。校办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后,维护校办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被提高到一个突出的地位。委派会计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认真监督校办企业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重要职责。这一会计领导体制的变革,将引起人们对会计监督地位的重视,校办企业会计监督的增强,将有利于在人们思想中树立资产保值增值意识,并督促其付诸行动。

②委派制便于监督校办企业努力创造财富,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消除校办企业的“等、靠、要”思想。改革开放以来,许多校办企业淡漠的市场意识所带来的向学校“等、靠、要”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赢利的努力;处在书生氛围中的一些校办企业,在闯市场中往往不如社会企业灵活,闯不好市场就转向学校等、靠、要,自然难以实现其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的少数校办企业,因经营困境竟坐吃山空,攀比学校吃“皇粮”,靠消耗企业资产来维持生存。委派制就是要监督企业努力去创造财富,摒弃企业的“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委派制也向人们表明:校办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它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靠自身努力求生存、谋发展。企业资产不允许被“吃”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不能不履行。

③委派制能有效地遏制校办企业日益增多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止腐败行为侵蚀企业的资产。因为校办企业处在事业性质高校中,不属于学校工作重点,不易引起高校人的关注,其行为较少受到学校的直接控制和制约,其经营性特点又给一些人包括不正派企业负责人以许多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校办企业违法违纪现象的增多,滋生的腐败行为造成一些校办企业资产的流失严重。面对这种情况,现行体制下的会计人员因其利益受制于企业而无能为力。委派制能克服现行体制的这一弊端,使会计人员摆脱受制于企业的被动局面,能放心大胆地去同企业内的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便于制止侵蚀企业资产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全、完整。

④委派制能监督校办企业管理方针政策的正确性,牵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少数高校产业主管部门,过去一段时间对校办企业只求收取“利润”,而不讲对其监督管理的所谓让企业“自由”经营的管理方针,试行的结果是,企业经营严重滑坡,学校对企业财务失控,管理混乱让不法之徒中饱私囊,为骗取虚荣“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式完成上缴任务的行径,使校办企业的老本在被逐步地消耗。这一切严重地挫伤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被委派去代表学校利益的会计,从财务上就是要牵制、监督产业主管部门及校办企业负责人,促使其运用正确的方针政策,管理和发展校办企业,预防短期行为,保护企业的国有资产,维护企业的长远利益。

这些都说明,为了有效地防止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排除企业会计来自于企业的干扰,实行学校向企业委派会计的新的管理体制已势在必行。给校办企业会计以必要的、超脱于企业的独立地位,其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才能真正地履行好。

2.推行会计委派制是健全校办企业会计监督机制的需要

目前,一些校办企业的会计监督有不断弱化之势,会计人员很难有力保证企业行为合法合规和符合学校整体利益。这主要是由于现行校办企业会计管理机制的缺陷造成的。因为监督主体——会计与监督客体——校办企业,同属一个系统之内而非两个不同的系统。前者监督后者,但后者管理前者。它们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而缺乏监督所必要的独立性。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会计受制于校办企业,会计人员个人利益与校办企业连在一起,并深受企业负责人左右。这种会计领导体制必然使校办企业会计人员害怕监督,其缺陷显而易见。为了免遭不幸,会计人员往往被迫按企业负责人个人意志行事,那么对校办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监督自然会被束之高阁、形同虚设。故改革现有的校办企业会计领导体制,实行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人员摆脱受制于企业的被动局面,显然十分必要和紧迫。

3.推行委派制是适应法制经济的新要求,规范校办企业经济活动的需要

校办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经营自。学校不能随意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受利益的驱动和追求短期效应,校办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要追求企业自身利益,在许多时候这与企业所有者利益——代表着国家利益的学校利益不一致甚至相矛盾。如何保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呢?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认为在校办企业自增多的同时,对其管理和监督也要紧紧跟上,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政企分开”并不意味着要放弃学校对校办企业的宏观管理:“放权经营”也不是要废除学校对校办企业的约束监督机制。推行校办企业会计委派制,就是加强对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一种有益尝试。让会计人员放心大胆地去对校办企业进行经济监督,消除校办企业的虚假会计信息,使经营管理者操纵的企业行为与企业所有者的目标一致,保证校办企业行为合法、合规和有效,从而规范校办企业健康地经营发展,定将成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

4.推行校办企业的会计委派制是统一校内会计领导体制的需要

学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校内政策的一致就能发挥整体效应。仅实行了事业会计委派制的学校,不可避免地拉大了校办企业会计与事业会计在会计监督地位、会计人员利益保障上的差距,容易引起校内会计队伍的分化,不利于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监督及其会计人员的管理,从而不利于学校整体会计队伍的建设。作为明智之举,我们理应协调学校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尽早解决会计委派制先期试验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地创造条件,适时地弥补校内会计委派制的“缺口”,尽快地也在校办企业中推行会计委派制,达到统一全校会计领导体制的目标,必将受到全校会计人员的欢迎,实现众望所归。

三、对校办企业会计委派制的主要构想及应注意的问题

1.主要构想

将校办企业也纳入学校统一的会计委派制范围。考虑到学校对不同编制人员的限制,可采用变通办法解决企业编制会计人员的校内流动,在不突破学校核定的事业编制会计岗位总数的前提下,将企业会计人员与事业会计人员混合在一起,由学校统管统派,并定期(约三年左右)在全校范围内轮岗交流,实现全校会计人员的统一管理。在委派期间,被委派到企业的会计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工作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等,都收归校财务职能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委派时会计人员原有的编制性质(企业或事业编制)、干部或工人、集体所有制身份等都保持不变。在企业工作的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由校财务部门向各被派企业按其人均数收取后,根据工作考核情况再统一发放。除此之外,在企业工作的会计人员不再享受企业的人员待遇。这种管理体制可以解决不同编制会计人员的余缺及岗位交流和业务的提高,但不会增加学校的事业编制数量及经费负担,各种身份的不变将不会给今后留下遗留问题。通过考核会计人员为企业工作服务的情况等措施,可有效地避免委派后会计人员与企业之间的不合作态度,使之在加强监督的同时也不忘为企业的经济活动服务。脱离于校办企业控制的会计人员,可以抛弃来自于企业的顾虑,代表学校利益,去大胆地履行对企业监督职责。

2.应该注意的问题

①校办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并未改变企业法人代表领导企业的会计工作这一法定的规则,企业财务决策权仍属厂长(经理)而非会计,要摒弃“会计领导厂长(经理)”这一严重误解。委派制旨在加强会计监督职能,牵制企业负责人的违规行为。校办企业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事、相互支持和协作。

第9篇

一、实施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原因

在经济社会的实践中,由于作为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的上级主管事业单位(即委托人)与作为国有资产具体的控制者和管理者(即人)的下级事业单位之间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使人的行为目标与自己的行为目标最大限度地一致,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会计主管委派制就是促使事业单位治理结构中权力制衡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强化行政管理,避免会计信息失真,实施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事业单位,尤其是知名学校、医院等纷纷设立分支机构,确实存在着如何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的问题,会计主管委派制因而成为其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避免会计信息失真,实施实时监督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实施会计主管委派制的意义

上级事业单位向基层事业单位派驻会计主管,一方面可以对基层管理者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规范其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两者在信息、风险等方面的不对称,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其意义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实践表明,多数虚假报表是在控制者和管理者的授意下产生的。为何虚假报表和报告总是屡禁不止,归根结底是由于对其监督弱化所造成的。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必须标本兼治。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实施,基层事业单位的一切重大财务收支、资金调拨以至重要的运行决策都必须有会计主管的审核认可,会计主管对有关原始单据的审核,犹如在基层事业单位的管理者与会计人员之间形成一道坚固的屏障,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最大限度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部有位领导讲过一句话: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说明了监督的必要性,它是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有利于上级事业单位快捷地获取基层事业单位的信息

在现行财务报告披露制度下,上级事业单位获取基层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是在会计年度终了由基层事业单位按年报提供的,因而上级事业单位的决策层只能靠披露的会计报告来了解和判断基层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而对于其营运情况和一些隐性问题或深层次的问题难以及时了解和掌握,滞后的监督往往失去了管理的意义,尤其对于故意弄虚作假的问题,常常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而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是从制度设计上保障了会计主管进入基层单位的决策层,参与制定重大事项和财务计划,实时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快捷地为上级决策层提供基层单位的财务信息和相关信息。

(三)有利于降低管理和监督成本

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除了能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会计主管能将基层事业单位弄虚作假的问题及时制止,防范于未然。对于制止不了的问题,能够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便于上级单位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从而避免更大的损失,大大降低管理和监督的机会成本。

(四)有利于提高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

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能够让受派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与上级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更加紧密联系,通过各种形式的联络与报告制度,上级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对受派单位的财务动态能及时掌握,对不恰当的做法能及时加以指导,有利于提高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

(五)有利于更有效地执行各项财经制度

由于基层事业单位管理者对财经制度的熟悉掌握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执行各项财经制度的自觉性不高,因此,通过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能够强化受派单位执行各项财经制度的自觉性,规范其财务收支行为,减少财务风险。

三、实施会计主管委派制的办法

会计主管委派制作为一项制度,必然要有其可操作性,概括起来有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明确对派出会计主管的管理模式

采用会计主管委派制,委派的会计主管实行上级事业单位与受派单位双重领导的管理摸式。委派的会计主管一方面要就受派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向派出单位负责,发现任何危害国家利益和其他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要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另一方面,要负责对受派单位的会计业务和财务人员的管理,日常具体财务会计工作向受派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受派单位负有监督和服务职责。

(二)明确派出会计主管的归口管理机构

会计主管的归口管理机构可以是成立的专门管理机构,也可以是由派出单位的会计部门,负责对派出会计主管的统一管理。选派的会计主管必须素质较高、有较强责任心和事业心。对派出会计主管的编制情况、人事关系、工资福利、业务考核等应当进行统一管理。

(三)赋予派出会计主管相应的责权

要从制度上明确派出会计主管在受派单位的身份与定位。为了突出派出会计主管的监督职能,便于其顺利行使监督职能,应当规定派出会计主管列入受派单位的决策层,有权参与受派单位财务活动的决策和组织实施,全面负责受派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派出会计主管在服务于受派单位的同时对派出单位负责,对受派单位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对受派单位领导执意违规的行为有责任向对派出单位及时报告。

(四)给予派出会计主管的利益保障

在明确派出会计主管责权的同时,要对派出会计主管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利”的方面给予保障,为保证派出会计主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其工资、福利待遇宜与受派单位脱钩,由派出单位统一考核发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

为确保委派制的落实到位,加强后续管理和可操作性,应当建立和完善如下的配套制度:

1、选拔制度。拟派出的会计主管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任职资格,具备较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德才兼备的人员,经派出会计主管的管理机构按有关程序考核合格后,由派出的事业单位领导批准后确定。

2、培训制度。派出的会计主管作为受派单位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责任重大,必须具备扎实过硬业务素质和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派出的会计主管进行派出前的培训,派出后的后续教育,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业务知识、政治思想及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培训,不断提高派出会计主管的思想道德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述职制度。派出的会计主管在年度终了或规定的时间以及离职时,应向其归口的管理机构详细报告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经受派单位负责人和派出的管理机构双方签署意见后作为其业务档案。

4、报告制度。可分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规定派出的会计主管按季或半年定期向其归口的管理机构作书面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派出的会计主管对所在受派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否则追究职责。

5、业绩考核制度。派出会计主管的归口管理机构应制订科学的考核办法,对派出的会计主管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遵守会计法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勤政廉政等方面的情况。年度考核必须有书面考核结论,进行定性评价(如优秀、称职、不称职),以此作为对其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依据。

6、奖惩升迁制度。派出会计主管的归口管理机构应制订明确的奖惩升迁制度。按照考核结果以及有关的审计情况,对于工作出色、考核优秀的派出会计主管,给予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以至晋升;对于考核不称职以及所在受派单位财务审计发现问题的派出会计主管,给予经济处罚、不予续聘和解聘。

7、交流轮换制度。派出会计主管的管理机构应制订相关的交流轮换制度,对派出会计主管的工作岗位进行有计划轮换,促进其横向和纵向交流。

第10篇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会计人员是信息的直接生成者,因此,成为“猫和鼠”游戏双方争夺的焦点对象。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游戏的制定者———国家(猫)凭借特权直接控制会计人员,并授予他们许多耀眼的桂冠和美丽的花环。游戏参与者———企业(鼠)始终处于严密监控下,虽然解决了信息真实问题,但整个社会运行机制的懒惰、浪费、效率低下等社会垢弊也难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游戏的制定者根据有效制度,制定游戏规则。游戏规则对任何参与者均平等有效,不存在歧视和不公。游戏参与者在游戏规则范围内可以自由发挥。即政府仅限于确认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不争夺会计人员直接管理权。会计人员的待遇、职业道德等属于微观组织运行机制的内容,由企业自行确认。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我国经济运行机制正处于“转轨变型”特殊时期,“猫和鼠”游戏中,“猫”是只小猫,“鼠”却成精。在鼠精们的操纵下,导致了当前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并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会计人员难辞其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亦是必然。目前关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观点是“会计委派制论”和“回归企业论”。本文以管理学原理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为背景,在对会计委派制理性评价的基础上,探讨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1会计委派制述评

会计委派制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学术定义,一般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贸委等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主管、财会机制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经考核录用后,派到需要进行监控的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这一制度时下正在不少地区积极试行,如湖北、四川、江苏、重庆等地,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长远战略来看,“会计委派制”不是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价值取向,因为它存在以下缺陷:

1.1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1]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独立的法人财产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现代企业依靠独立的法人财产具有了“独立的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使现代企业不服从行政权威,而服从于市场权威,使现代企业对行政命令产生了“抗逆机制”,以维护单位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在现代企业内部形成了一套客观、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现代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因此,不能将产生于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服务于企业管理,企业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职能机构———企业会计与会计机构独立出去。会计委派制割裂了会计与企业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水火不相容,是会计委派制最根本的缺陷。

1.2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关系,将会计人员置于“两难”的尴尬的境地

衡量一种企业制度是否是现代企业制度,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关键的一点是看这种企业制度是否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本质要求。现代企业管理的一般原则认为:一个人或组织不能接受来自于两个以上的命令来源。因此,会计委派制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国家与企业的双重领导机制能够协调一致,形成事实上的一个命令源。会计委派制一方面意味着权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的外倾化,另一方面意味着动力结构基本内倾化。权力结构和动力结构的脱节,导致了企业会计人员责任与权利的脱节,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与国家在利益分配、目标、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矛盾,当国家与企业存在矛盾时,委派的会计人员怎么办?倾向国家就可能被“炒鱿鱼”或“穿小鞋”,偏向企业又与会计委派制的初衷相悖,会计人员必将处于两难境地。

1.3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法》立法宗旨相悖,是对会计监督的误解

提出会计委派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会计监督乏力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根据《会计法》,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主要是衡量和评价企业内部其它管理控制行为的有效性。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成败并不取决于会计本身,而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的认识程度、利用程度和信任程度,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合理化建议的采用率。根据《会计法》,我国会计监督体系是由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四部分组成。司法监督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对违法会计案件的判决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会计行为依法进行。如对“琼民源”聘用的会计班文绍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判定。[2]行政监督主要是政府有关机构通过服务和支持等方式约束规范会计行为,这主要体现在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监督上。社会监督主要是会计职业人员和自律性组织通过业务活动来矫正会计行为,从而起到维护会计秩序的作用。社会监督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工作在单位“管理层”的授权下,对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对授权“管理层”负责。《会计法》突出了内部控制的要求,体现了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立法基本精神。形成我国目前会计监督不力的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监督承担了部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职责,这是一种“错位监督”,这种“错位监督”是使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的根源。为强化会计监督力度进行会计委派是对《会计法》会计监督体系的误解,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非定国安邦的长久战略之策。

1.4会计委派制实际操作问题

1.4.1企业会计人员的身份问题

会计委派制意味着会计机构中的负责人、主管会计和会计人员不再属于企业,而是属于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的委派人员。企业财会人员就由企业的“内当家”变成了企业的“外管家”,其工作范畴属企业财务,身份却变成了准国家干部或委派的监督人员。实际工作中,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诸如董事、监事、经理)必然对委派人员怀有戒备之心,要么违背委派初衷,与企业管理人员“同流合污”,要么被架空,认认真真做假账。

1.4.2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问题

企业经济效益有好坏之分,则其所属的会计人员待遇也应有差异。如果委派人员按原标准执行,则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如果按折衷标准进行,则原经济效益好的会计人员不愿接受委派;若委派人员的开支纳入国家预算,统一收取,势必倒退回到以财政代替财务的尴尬境地。若要以行政手段强制“均贫富”,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则委派会计人员势必吃“大锅饭”,无法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分配原则。

1.4.3机构设置庞大的问题

会计委派制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管理变为直接管理,会计人员的考核、提拔、培训、交流、资格认证等都需要有专门的班子和人员负责,原财政部门下属的会计管理机构设置必然增加,不符合政府是“守夜人”的经济学理念。

1.4.4委派会计人员业绩考核和考评问题

委派会计人员是由委派单位提供证明,写出鉴定,还是由会计局直接考核;考核和考评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方法,考核和考评成绩优秀或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如何奖惩等问题,很难确定科学的方法与措施。

1.5会计委派制忽略了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的作用

现代企业制度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会计监控服务体系。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拿薪水的“经济警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企业1998年的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3]

1.6会计委派制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矛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为实现财政监督方式的转变,国务院决定取消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13年的财税物价大检查这种直接监督形式。正如财政部纪检组长金莲淑指出“取消大检查,不是取消或弱化财政监督,而是调整财政监督的方式,更好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能。”[4]有些人认为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就应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是错误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会计的管理已经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会计法规,颁布会计准则;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支持与约束;对会计案件的审判等手段来完成。)

1.7“会计委派制”存在的其它问题

1)割裂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项基本职能的内在关系:会计的核算与控制职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没有核算,控制就失去了依据;反之,没有控制,核算就没有真实性。

2)为加强会计监督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那么,为加强统计监督是否需要对统计人员进行委派呢?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是否需要对厂长、经理们进行委派呢?

3)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与《公司法》等法律矛盾。

4)与国际惯例不协调,其他国家政府没有介入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人员的聘用、职务、待遇、升迁等由企业自行确定。[5]

诚如刘玉延副司长指出的那样,“会计人员委派制”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它的提出和实践是受一定环境因素制约,不能全盘否定,更不能认为它是灵丹妙药,适合于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我们认为,“会计人员委派制”仅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中小型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村级单位和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不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值得指出的是: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根据《公司法》等相应法律法规应属于投资者委派监事,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范畴,不应属于委派会计人员范畴,有不少同志将两者混为一谈。[6]有关委派财务总监的问题将在审计运行机制中进行研究。

综上所述,会计委派制是高风险的改革方案,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不应成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目标,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有中国特色并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2“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新模式

“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宏观措施国务院财政部门与其它部门运用立法手段,通过颁布实施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认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政府部门与会计职业团体相结合的宏观会计运行机制。《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明确了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是以间接管理为主的“立法主导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务院财政部会计司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系统的协调运行创造条件。《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实行统一会计制度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且按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企业会计核算,相对比较容易,简单,主要适用于非上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按会计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对某个会计要素或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等进行阐述,主要适用于会计事项复杂,经营规模较大,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似应考虑上市公司采用会计准则形式,中小企业采用会计制度形式;”[7]

2)积极与立法部门合作,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为此必须加快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务院财政部门应为会计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如《税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法》、《会计法实施细则》等)涉及会计内容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通过法律手段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披露加以制约和规范,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宏观指导,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为会计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3)负责我国会计发展的战略性研究,预测我国会计发展的前景和趋势,及时、合理地制订、完善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尽快解决我国会计研究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问题;

4)负责国际会计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协调好我国会计的本国化与国际化,为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和会计行业参与世界分工与合作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客观上要求建立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接受客户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查帐、审计和咨询服务业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会计法》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法》第二十七条)。3种监督管理体系相互结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司法监督体系,加大对会计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推动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应大力发挥会计职业团体的作用。国务院及地方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不可能过细、过多,应大力发挥会计职业团体的积极作用。我国会计职业团体(如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应是非营利组织,其主要作用是负责会计管理日常工作。诸如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定工作;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制订颁布实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对违反职业道德标准的会员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协调会计行业、会员之间的矛盾等。与国外发达国家的会计职业团体相比,我国的会计职业团体数量比较少、规模比较小,应大力发展诸如高级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协会等民间会计职业团体。

2.2微观上: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是企业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

会计人员须取得相应会计资格认证后,由企业根据客观需要聘请。“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8]被聘请的会计人员依法为单位服务,向单位相应经理层负责。被聘请会计人员的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以及组织关系等属单位权限范畴。会计人员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体系的约束下,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有权根据单位相关利益者的偏好,进行资金、财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等的会计核算,有权根据单位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单位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应作为单位纳税、贷款等的依据。会计责任应分为两类:有意过失责任和无意过失责任。前者指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由于获利动机驱使,有意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会计责任。根据《会计法》,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后者是指由于会计人员个人原因(如会计业务不熟、自身贪污受贿等)形成的会计责任,此类责任会计人员为第一责任主体。若分不清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

“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框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背景,基于如下考虑:

体现市场经济体制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的基本指导思想。这种管理体制既有利于政府对全国会计事务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单位会计工作为单位经营管理服务,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

2)理顺企业会计与国家财政的关系。建立“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有利于财政部门集中精力,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出发,运用财政杠杆和财政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有利于企业会计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更好的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

3)与国际惯例协调。大多数国家对会计事务的管理,也采用“立法主导型”管理模式;

4)有利于“抓大放小”;[9]

5)建立“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运行机制相比,其改革成本、风险都较小,而且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方向一致,是现实和理性的必然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此运行模式将游戏规则制定权赋予宏观会计运行机制,而将具体从事会计工作,从属于企业的会计人员的管理权限赋予微观会计运行机制,使企业会计人员回归企业,使会计机构和财务机构等一样,成为企业管理中的一个职能部门,体现企业行为,维护企业利益,这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运行机制中的游戏规则。

参考文献:[1]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理论与会计准则研究组会计准则问题专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收入[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制度[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4

[4](美)罗伯特C·希金斯,沈艺峰等译财务管理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科文(香港)出版有限公司,2000

[5]MBA必修核心课程编译组理财:资金筹措与适用[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6]梁汉星资本委托管理制度〔M〕广东:广东经济出版社,2000

[7]郭复初财务专论[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

第11篇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会计人员是信息的直接生成者,因此,成为“猫和鼠”游戏双方争夺的焦点对象。在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下,游戏的制定者———国家(猫)凭借特权直接控制会计人员,并授予他们许多耀眼的桂冠和美丽的花环。游戏参与者———(鼠)始终处于严密监控下,虽然解决了信息真实,但整个运行机制的懒惰、浪费、效率低下等社会垢弊也难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游戏的制定者根据有效制度,制定游戏规则。游戏规则对任何参与者均平等有效,不存在歧视和不公。游戏参与者在游戏规则范围内可以自由发挥。即政府仅限于确认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不争夺会计人员直接管理权。会计人员的待遇、职业道德等属于微观组织运行机制的,由企业自行确认。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我国经济运行机制正处于“转轨变型”特殊时期,“猫和鼠”游戏中,“猫”是只小猫,“鼠”却成精。在鼠精们的操纵下,导致了当前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并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会计人员难辞其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亦是必然。关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观点是“会计委派制论”和“回归企业论”。本文以管原理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笠抵贫任尘?在对会计委派制理性评价的基础上,探讨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1会计委派制述评会计委派制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学术定义,一般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贸委等部门,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主管、财会机制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经考核录用后,派到需要进行监控的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这一制度时下正在不少地区积极试行,如湖北、四川、江苏、重庆等地,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企业制度的长远战略来看,“会计委派制”不是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价值取向,因为它存在以下缺陷:

1.1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1]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独立的法人财产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根本要求。现代企业依靠独立的法人财产具有了“独立的人格”。这种“独立的人格”使现代企业不服从行政权威,而服从于市场权威,使现代企业对行政命令产生了“抗逆机制”,以维护单位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在现代企业内部形成了一套客观、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要求是现代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因此,不能将产生于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服务于企业管理,企业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职能机构———企业会计与会计机构独立出去。会计委派制割裂了会计与企业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与现代企业制度水火不相容,是会计委派制最根本的缺陷。

1.2会计委派制违背了现代企业制度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关系,将会计人员置于“两难”的尴尬的境地衡量一种企业制度是否是现代企业制度,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关键的一点是看这种企业制度是否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本质要求。现代企业管理的一般原则认为:一个人或组织不能接受来自于两个以上的命令来源。因此,会计委派制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国家与企业的双重领导机制能够协调一致,形成事实上的一个命令源。会计委派制一方面意味着权力结构在很大程度上的外倾化,另一方面意味着动力结构基本内倾化。权力结构和动力结构的脱节,导致了企业会计人员责任与权利的脱节,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与国家在利益分配、目标、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矛盾,当国家与企业存在矛盾时,委派的会计人员怎么办?倾向国家就可能被“炒鱿鱼”或“穿小鞋”,偏向企业又与会计委派制的初衷相悖,会计人员必将处于两难境地。

1.3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法》立法宗旨相悖,是对会计监督的误解提出会计委派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会计监督乏力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严重。根据《会计法》,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主要是衡量和评价企业内部其它管理控制行为的有效性。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成败并不取决于会计本身,而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的认识程度、利用程度和信任程度,取决于决策机构对会计合理化建议的采用率。根据《会计法》,我国会计监督体系是由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四部分组成。司法监督主要通过司法机关对违法会计案件的判决来维护的尊严,保证会计行为依法进行。如对“琼民源”聘用的会计班文绍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判定。[2]行政监督主要是政府有关机构通过服务和支持等方式约束规范会计行为,这主要体现在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监督上。社会监督主要是会计职业人员和自律性组织通过业务活动来矫正会计行为,从而起到维护会计秩序的作用。社会监督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工作在单位“管理层”的授权下,对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对授权“管理层”负责。《会计法》突出了内部控制的要求,体现了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立法基本精神。形成我国目前会计监督不力的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监督承担了部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职责,这是一种“错位监督”,这种“错位监督”是使会计人员处于两难境地的根源。为强化会计监督力度进行会计委派是对《会计法》会计监督体系的误解,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非定国安邦的长久战略之策。

1.4会计委派制实际操作问题1.4.1企业会计人员的身份问题会计委派制意味着会计机构中的负责人、主管会计和会计人员不再属于企业,而是属于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的委派人员。企业财会人员就由企业的“内当家”变成了企业的“外管家”,其工作范畴属企业财务,身份却变成了准国家干部或委派的监督人员。实际工作中,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诸如董事、监事、经理)必然对委派人员怀有戒备之心,要么违背委派初衷,与企业管理人员“同流合污”,要么被架空,认认真真做假账。

1.4.2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问题企业经济效益有好坏之分,则其所属的会计人员待遇也应有差异。如果委派人员按原标准执行,则工作相同,待遇不同,不合理;如果按折衷标准进行,则原经济效益好的会计人员不愿接受委派;若委派人员的开支纳入国家预算,统一收取,势必倒退回到以财政代替财务的尴尬境地。若要以行政手段强制“均贫富”,按统一的标准执行,则委派会计人员势必吃“大锅饭”,无法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分配原则。

1.4.3机构设置庞大的问题会计委派制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管理变为直接管理,会计人员的考核、提拔、培训、交流、资格认证等都需要有专门的班子和人员负责,原财政部门下属的会计管理机构设置必然增加,不符合政府是“守夜人”的经济学理念。

1.4.4委派会计人员业绩考核和考评问题委派会计人员是由委派单位提供证明,写出鉴定,还是由会计局直接考核;考核和考评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考核和考评成绩优秀或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如何奖惩等问题,很难确定的方法与措施。

1.5会计委派制忽略了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会计监控服务体系。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拿薪水的“经济警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国有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企业1998年的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3]

1.6会计委派制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为实现财政监督方式的转变,国务院决定取消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13年的财税物价大检查这种直接监督形式。正如财政部纪检组长金莲淑指出“取消大检查,不是取消或弱化财政监督,而是调整财政监督的方式,更好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能。”[4]有些人认为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就应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是错误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会计的管理已经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会计法规,颁布会计准则;通过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支持与约束;对会计案件的审判等手段来完成。)

1.7“会计委派制”存在的其它问题1)割裂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项基本职能的内在关系:会计的核算与控制职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没有核算,控制就失去了依据;反之,没有控制,核算就没有真实性。

2)为加强会计监督对会计人员进行委派,那么,为加强统计监督是否需要对统计人员进行委派呢?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是否需要对厂长、经理们进行委派呢?

3)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与《公司法》等法律矛盾。

4)与国际惯例不协调,其他国家政府没有介入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人员的聘用、职务、待遇、升迁等由企业自行确定。[5]

诚如刘玉延副司长指出的那样,“会计人员委派制”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它的提出和实践是受一定环境因素制约,不能全盘否定,更不能认为它是灵丹妙药,适合于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我们认为,“会计人员委派制”仅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中小型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村级单位和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不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值得指出的是:向国有委派财务总监,根据《公司法》等相应法规应属于投资者委派监事,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范畴,不应属于委派人员范畴,有不少同志将两者混为一谈。[6]有关委派财务总监的将在审计运行机制中进行。

综上所述,会计委派制是高风险的改革方案,不符合我国体制改革目标,与建立企业制度背道而驰,不应成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流目标,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建立有特色并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2“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新模式“立法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

2.1宏观措施国务院财政部门与其它部门运用立法手段,通过颁布实施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认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政府部门与会计职业团体相结合的宏观会计运行机制。《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明确了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手段在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是以间接管理为主的“立法主导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务院财政部会计司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订、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系统的协调运行创造条件。《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实行统一会计制度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且按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企业会计核算,相对比较容易,简单,主要适用于非上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按会计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对某个会计要素或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等进行阐述,主要适用于会计事项复杂,经营规模较大,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似应考虑上市公司采用会计准则形式,中小企业采用会计制度形式;”[7]

2)积极与立法部门合作,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为此必须加快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务院财政部门应为会计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如《税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法》、《会计法实施细则》等)涉及会计内容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通过法律手段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披露加以制约和规范,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宏观指导,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为会计行业的提供服务;

3)负责我国会计发展的战略性研究,预测我国会计发展的前景和趋势,及时、合理地制订、完善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尽快解决我国会计研究中与实践脱节的矛盾问题;

4)负责国际会计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协调好我国会计的本国化与国际化,为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和会计行业参与世界分工与合作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客观上要求建立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接受客户委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查帐、审计和咨询服务业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会计法》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法》第二十七条)。3种监督管理体系相互结合,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司法监督体系,加大对会计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推动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应大力发挥会计职业团体的作用。国务院及地方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不可能过细、过多,应大力发挥会计职业团体的积极作用。我国会计职业团体(如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应是非营利组织,其主要作用是负责会计管理日常工作。诸如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和评定工作;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会计专业继续;制订颁布实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对违反职业道德标准的会员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协调会计行业、会员之间的矛盾等。与国外发达国家的会计职业团体相比,我国的会计职业团体数量比较少、规模比较小,应大力发展诸如高级会计师协会、管理会计师协会等民间会计职业团体。

2.2微观上: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是企业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会计人员须取得相应会计资格认证后,由企业根据客观需要聘请。“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8]被聘请的会计人员依法为单位服务,向单位相应经理层负责。被聘请会计人员的工资关系、人事关系以及组织关系等属单位权限范畴。会计人员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体系的约束下,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有权根据单位相关利益者的偏好,进行资金、财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等的会计核算,有权根据单位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单位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应作为单位纳税、贷款等的依据。会计责任应分为两类:有意过失责任和无意过失责任。前者指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由于获利动机驱使,有意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会计责任。根据《会计法》,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后者是指由于会计人员个人原因(如会计业务不熟、自身贪污受贿等)形成的会计责任,此类责任会计人员为第一责任主体。若分不清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

“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框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背景,基于如下考虑:

1)体现市场经济体制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的基本指导思想。这种管理体制既有利于政府对全国会计事务的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单位会计工作为单位经营管理服务,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

2)理顺企业会计与国家财政的关系。建立“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有利于财政部门集中精力,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出发,运用财政杠杆和财政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有利于企业会计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更好的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

3)与国际惯例协调。大多数国家对会计事务的管理,也采用“立法主导型”管理模式;

4)有利于“抓大放小”;[9]

5)建立“立法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运行机制相比,其改革成本、风险都较小,而且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方向一致,是现实和理性的必然选择。

第12篇

1、 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2、被委托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3、委托有效期:

4、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5、受委托人手机号码:

6、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公章

7、人姓名: 性别:

8、年龄:

9、职务:

10、身份证号码:

11、日期: 年 月 日

12、竞标申请人(盖章):

13、法定代表人(签字):

14、委托书的标准格式委托书的标准格式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5、销售委托书格式范文

16、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7、地 址: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