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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二等功事迹材料

时间:2022-02-17 14: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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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二等功事迹材料

第1篇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县综治委牵头,公安、民政、人劳社保、财政、卫生、教育、宣传媒体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综治办,负责协调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举荐、确认、奖励、保障、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县公安局负责。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县公安局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县公安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向县公安局申请或者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材料。

第七条县公安局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予以确认,下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送达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不符合条件而不能确认的申请或举荐,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有关单位或个人举荐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八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局应当予以确认: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奖励: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通报嘉奖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嘉奖证书,并发给00元的奖金;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三等功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记功证书,并发给2000元的奖金;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由县人民政府分别上报金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见义勇为行为尚不够嘉奖以上奖励的,由协调小组评定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500元至800元的奖金;

(五)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受到伤害而住院治疗的,由协调小组组织人员前往探望,并发给200元至500元的慰问金。

第十条县公安局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和表彰建议意见,及时提请协调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个别见义勇为人员事迹非常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视情及时组织表彰。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该为其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保障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专户,基金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有关保障。见义勇为基金采取财政拨款、慈善基金捐助、企业及个人捐款等多种渠道筹集,实行独立建帐,民主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并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县各级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在抢救和治疗过程中,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五)项的,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监督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支付;不能及时支付的由协调小组帮助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或亲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有关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县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无加害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有关费用,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剩余费用经协调小组审核,县政府批准后,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它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解决后,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其经费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的应给予伤残等级鉴定,见义勇为人员待伤势基本稳定后,可凭县公安局出具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或介绍信,直接到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及时出具伤残等级证明。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有关工(公)伤规定办理;其他人员,由县民政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享有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二十一条县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关人员未予保密或者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确认、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职责的人员坐视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害威胁,不予救援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巾帼建功展风姿,献身公安谱新曲”。在XX县公安局的各个工作岗位上,随处闪现着公安女警的身姿,她们以女性特有的温情、细致,践行着“四自”精神,她们锐意进取,团结协作,立足岗位,以蓬勃向上的朝气,以自强不息的拼搏精神,以勤勉敬业的高尚情操,以克已自律的优秀品格,在打击犯罪、服务人民的基层一线,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演绎着现代女警的职业风采。

XX县公安局女警70名,无论是领导职位,还是战斗在打击违法犯罪的派出所、刑警队等前沿岗位,都有女民警,她们以“巾帼不让须眉”的豪迈气概,把每一个工作岗位都当成奋斗的舞台,把每一项本职工作都作为奉献的途径,以自身的努力和才情为新时代的公安工作增添了绚丽的色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半边天”作用。

一、提升素质,加强领导,盘活工作机制。

近年来,在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带领下,女警们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以纪律作风整顿、创先争优活动等为载体,加强理想信念和高尚情操的培养,激发她们的工作热情,鼓励她们勇于拼博,敢干挑战,使女民警的政治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全局先后有50名女民警入党。工作中,县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指定一名党委成员分管妇女工作,将妇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整体规划,做到党建工作与妇委会工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妇委会先后制定了《XX县公安局妇委会工作条例》、《XX县公安局妇委会办公制度》等规章制度,实行妇女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探讨她们所关心的问题,为她们工作、生活排忧解难;建立健全妇委会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把不同工作岗位有一定妇女工作经验、能力素质好、热心妇女工作、责任心强的妇女干部充实到妇委会中,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妇女工作领域,延长了妇女工作手臂。

二、丰富生活,陶冶情趣,营造工作氛围。

县局党委对女警们高看一等,厚爱一层,十分关心女警和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每年定期组织全分局女性参加免费身体健康检查,不定期举办系列健康知识讲座,常年关心慰问生病住院、家庭困难的女警、女文员,以及初为人母的年青女警、女文员,给她们送去组织的关怀,给予育儿方面的指导。为丰富女警业余生活,县局妇委会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在“三八”期间精心策划多种主题鲜明、格调高雅、富有特色、贴近生活的文化活动或者出外参观学习,让女警在紧张忙碌的工作之余尽情享受生活乐趣。同时广泛开展爱民实践活动,组织全体女民警深入社区、街道、学校等地,开展法律知识和公安业务宣传,发放各类宣传材料;积极参加各项捐款、无偿献血活动;组织开展“警营开放日”和“警民相约警务室”等创建和谐警民关系活动,为妇女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三、关爱社会,传递爱心,彰显巾帼风采。

XX县公安局女警们在妇委会的带领下,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为了让市民出行更加便捷、让失学孩子重返课堂、让失足少年迷途知返、让病残孤儿感受母爱、让独守老人重获温暖,先后开展了“当一天交通督导员”、“当一天爱心妈妈”、“结对助学”、“志愿服务在社区”、“百城防拐宣传”、为玉树孤儿学校捐赠御寒衣物等系列活动,她们的身影活跃在街头、在社区、在学校、在福利院、在每一个群众需要的地方,她们的真情付出打动了每位受助群众的心。XX县洪市镇中心小学受助学生肖心如的母亲在给女警志愿者们的感谢信中的写到:“是你们的爱心,照亮了我女儿前进的道路”。XX市春天福利院的孤儿们也给女警妈妈们寄来了他们亲手制作的答谢贺卡。近年来,女警们共结对帮扶贫困学子6人、走访慰问贫困家庭10余户、捐赠课桌100余套、组织社区服务30余次、上各类安全宣传课10余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00余张,送出各类扶贫帮困慰问金2万余元,用爱心谱写了一个个亲民爱民助民的和谐音符,树立了女警自信、自强、爱民、奉献的良好形象。

四、奋发进取、岗位建功,绽放铿锵玫瑰。

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是女警志愿者们坚守的工作准则。XX县公安局女警们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她们立足本职工作岗位,认真履职,开拓进展,展现了巾帼女警特有的人格魅力。在开展“爱岗敬业,巾帼建功”活动中,抓典型、树榜样、学先进、扬新风,为女警们营造一个干、学、比、帮、超的争先氛围,在户政、出入境、车管等窗口单位开展“巾帼文明示范岗”的竞赛活动,着力创建行业、岗位品牌,树立县局职业女性良好的“形象工程”。女民警中有80%的人已成为本岗位的业务骨干、技术尖兵、行家里手,先后有30人次被所在单位记功、嘉奖,有8人因业绩突出被提拔重用。2010年,妇委会主任罗爱君被湖南省公安厅评为全省“三基一化”先进个人。

“春日花葳蕤,娇艳绽芳菲”。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XX县公安局女警们将在公安工作中继续充分发挥巾帼本色,体现自身价值,为建设平安和谐的XX再立新功。

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敬业奉献模范事迹材料

xx同志1974年7月生,男,汉族,党员,农学学士,二级警督,程序员,网络工程师,现为xx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2005年获全区公安科技强警先进个人(xx公安厅),2009年被xx公安厅记二等功一次。2013年1月,被公安厅评为全区加强和改进接处警工作先进个人;2003至2015年被xx市公安局记三等功七次,嘉奖3次;2013年5月,xx市公安局机关领导干部比武竞赛第四名,获三等奖。2003年-2015年先后14次被评为xx市公安局,扎兰屯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市文明办、市公安局等评为先进(优秀)工作者、优秀科所队长、对外宣传工作突出贡献奖等

一、敬业爱岗做奉献

xx110实行“集中接受,异地分级处警”模式运行,中心端设在xx,14个旗市(区)分设54个接警台,7×24小时受理群众报警,平均40秒就会有一次报警呼叫。为确保“群众平安热线110”的不中断,时刻正常运行,xx常年7×24小时保持工作状态,无论黑白昼夜,随叫随到,特别是在报警高峰的18时至22时,每年保证在岗时间超过300日,即便凌晨2-6时旗市接警台有故障,也能保证5分钟的响应速度。为了保证110永不断线,保障及时,他把家搬到了离市公安局最近的地方,保证跑步5分钟内到公安局110大厅。为了减少照顾孩子对维护110的影响,他把孩子从胜利小学转学到离市公安局最近的新海小学。为了减少半夜旗市申报110故障电话对全家人的影响和半夜离家时对家人的打扰,xx与妻子常年分居,电话7×24开机,从不离手,睡觉也要放在枕边,随手可接。由于xx的妻子每三天一个夜班,为了不影响接警,xx就带着九岁的姑娘加班,在办公室做饭,带着孩子吃住在单位。

六年来,他共现场或远程处置中心端、旗市端110报警故障2100余次,2010年至今,全市110呼入320万件次,接受有效警情152万件次。在他的精心维护下,全市110主设备达到报废期限后仍然稳定运行,群众呼入的110号码与警情正确对应、信息完整、录音完备、永久保存,很多报警资料成为案件侦审重要证据。

二、开发软件搞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