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4:33: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统计局监督检查计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检查组织实施
根据本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由县统计局法制科负责统计监督检查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统计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各镇(区)统计站(办)做好有关配合和指导工作。
二、检查对象
1、工业投资统计(6家):镇(具体名单监审前通知);
2、综合统计(2家)
县民政局
县文广新局
3、劳动工资统计(3家)
县中心卫生院
县高级中学
县粮管所
4、服务业统计(3家)
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档案局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贸易统计(2家)
汔车销售有限公司
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农业统计(4家)
县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镇):耿庄村斜港村
循环经济园:止马洼村强民村
7、收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且未认真答复并整改的镇(区)、单位。
8、配合市统计局做好对镇人口和社会统计的监督检查工作。
9、各专业除对相应单位的统计监审外,还将分别抽取辖区内不少于5个单位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具体名单另作通知。)全县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50家。
三、检查内容
1、镇(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方法制度的执行情况;
3、农业、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劳资等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
4、联网直报“四条红线”(即:坚持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工业、贸易、固定资产投资等主要统计数据质量。
5、其他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检查方式
采取县局检查、统计行政指导相结合的方式。
五、检查时间
1、第一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中旬,各被监审对象要对本镇(区)、单位的统计工作和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等主要统计数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2、第二阶段:从2014年5月下旬开始至8月底,县统计局各相关专业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1、统计检查要与行政指导紧密结合,把行政指导贯穿于统计检查工作全过程,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计一。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四条红线”、或在统计数据上严重弄虚作假等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按照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立案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3、属市统计局重点监审的所在镇统计站应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进行汇报,取得领导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以保证统计监审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下列机构,列入国家统计局的巡查对象: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三条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领导班子建设情况,以及调查总队干部管理情况。
(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国家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中央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国家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大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调查总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巡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四)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巡查组组长由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以巡查专员为主,并根据巡查工作任务从国家统计局及各调查总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中选调业务骨干参加。
第八条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巡查小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深入基层进行检查;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三)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四)巡查组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在巡查结束后一周内报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
(五)巡查组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在巡查结束两周内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巡查对象应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国家统计局报告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六)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对违反法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国家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向有关单位反馈。有关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必要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条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二条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国家统计局举报。国家统计局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国家统计局设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巡查的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局负责。
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统计局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内创和谐、外树信誉、优质服务”的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瞄准一个目标(打造**市金三角实力板块),围绕两个中心(创业富民、创新发展),发挥三大优势(区位、资源、环境),把握四个重点(发展、服务、民生、稳定),实施五项战略(工业强县、农业稳县、三产旺县、科教兴县、依法治县)和市统计局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统计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优势,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权威,抓好普查调查、统计服务两大重点,狠抓统计改革、统计建设、统计和谐三个关键,为我县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一)着力提高统计数据权威。
一是加强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专业统计字典库和抽样调查样本框的更新维护管理。二是召开全县统计工作会议,部署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三是建立完善每月报表数据质量集中点评分析制度,加强对各专业统计中与GDP核算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把关,防范系统误差、指导失误,再生错误和审核缺位。四是努力在经济运行监测预警中及时、准确的提供数据。五是加强统计调研,规定各专业至少每季度下到基层单位进行数据核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六是跟踪大项目,对我县今年新开工的大项目,派专人现场跟踪,以便及时准确上报。
(二)认真做好全县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1、继续抓好我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用和培训工作。二是认真做好普查的试点工作,为全面普查积累经验和进一步开展普查奠定基础。三是加强宣传力度,使普查工作家喻户晓,得到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四是按上级普查工作要求,抓好普查登记前的其他各项工作。
2、开展对全县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工作。
3、协助做好全县文物普查和土地普查工作。
(三)继续深化统计改革。
一是调整月底投资统计全面调查起点,建立了3000万元新开工项目入库核查制度。二是加强对省外入县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的调查,做好建筑业、房地产业增加值核算基础工作;三是加强能源生产、消费和流入流出统计,做好节能降耗的监测、考核工作。四是增强名录库维护的更新和管理,改半年更新为季度更新。五是做好联网直报工作。
(四)抓好统计四项建设。
着力加强法制建设。认真执行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对19个乡镇、38个部门进行督查检查和回访。
夯实基层基础建设。一是全面实行在地统计制度。二是举办乡、村两级基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班。就农村经济统计、工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关抽样调查等统计相关基本知识进行了培训。三是加强对企业、劳工单位的原始记录,台帐建设等规范化建设的管理,从源头上把好统计数据质量关,切实保证数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四是加强对城农住户调查样本点(户)的检查指导。五是以统计从业资格监管和统计业务监督检查为抓手,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管。六是按照省、市统计局部署,开展数据质量自查,整改了存在的问题,规范了专业工作。
强化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统计信息网建设,加快信息更新,利用县政府网站,做好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做好统计内网的扩充工作。
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结合“双创”和“深化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双月整治”等教育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学习,认真查摆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坚持每周五学习制度,争创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节约型机关,落实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严令禁止公务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
(五)努力构建统计和谐。
一是完善“季度述职半年考评”管理,实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奖能罚庸的激励机制和竟争环境。二是增加各专业间的协作,实现数据衔接、趋势一致,确保集成数据的客观准确。四是加强工业、投资、贸易统计和GDP核算中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实现口径统一,数据衔接,成果共享,从而提升统计工作的整体合力。五是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加强同事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六是认真落实治安综治,平安创建、计划生育、廉洁从政等责任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监审,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统计制度方法,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二)依法设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和公布统计资料的情况;
(四)依法加强统计自动化建设和数据库建设的情况;
(五)其它应当依法履行的统计义务。
第三条统计监审应由实施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事先拟订计划,内容包括监审依据、监审时间、监审对象、监审事项等。拟订的统计监审计划应形成文件正式下达,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的职责范围,指定相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统计监审计划应报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涉及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还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可对统计监审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
第四条政府统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统计监审,可采取随机的办法确定统计监审对象,也可采取重点抽取的办法确定统计监审对象。
同一政府统计部门对同一企业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或有理由认为存在违法嫌疑的除外。
第五条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统计监审时,应在监审前告知被监审对象,出具统计监审通知书。内容包括:监审的法律依据、监审的内容、监审的时间、实施监审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第六条对统计监审中发现的问题,一般性的应由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发出《统计检查建议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由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依法立案,作出必要的行政处罚。
没有发现问题的,负责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应向被监审的单位出具《统计监审结论书》,提出客观、公正的监审结论。
第七条统计监审结束后,负责监审的政府统计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交监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监审工作情况。
第八条政府统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统计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开展统计监审工作情况的考核。监审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应作为开展统计行政执法和贯彻执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政府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统计监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严禁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法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制定内部规范统计监审工作的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的科技统计工作,明确部内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建立、健全部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各厅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科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科学技术活动的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开展指标研究,发挥科技统计的服务作用、监测作用和导向作用。
第三条部内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发展计划司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部内各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部内各有关单位要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各类科技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调查计划必须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调查方案应包括:
(一)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及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方案;
(四)统计调查所需人员、经费及其来源。
第七条部内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综合统计调查是涉及科技发展全局性的重要统计调查。由发展计划司会同部内有关单位共同拟订,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文件形式下达后实施。
专项统计调查是部内有关单位为业务归口管理需要而组织的统计调查。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拟订,发展计划司会签,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发文的形式下达后实施。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符合精简、效能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调查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应明确,避免歧义;调查内容应简洁,避免交叉、矛盾。调查应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补充性标准。
第九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
第十条调查前要进行业务培训,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在调查及数据处理的过程中,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新增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具备完整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与
第十一条综合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发展计划司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统计调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报发展计划司备案。
第十二条建立科技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以科技部名义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由发展计划司会签,并报科技部领导审批;以部内有关单位名义公布的统计资料,报发展计划司备案。
第十三条公布的统计资料若引用其它单位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引用尚未公开的统计资料,应征得数据提供单位的同意。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单位要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未公开的统计资料,需经统计调查单位审核批准,方可对外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不得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统计调查单位要加强对其支撑机构统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发展计划司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九条统计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首善的“烦恼”
一直奉行“高调慈善”的“中国首善”陈光标,再一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只是,这一次不是夸奖和赞扬,而是质疑。
近日,有媒体报道,对陈光标的高调慈善进行质疑和指责。在报道中,陈光标被指少捐多报,且有的捐款虚假,报道更表示陈光标的公司状况堪忧,无力支撑慈善。
对此,陈光标回应:“让我感到无奈和不解的是,中国真的容不得高调慈善吗?中国不需要陈光标这种慈善吗?我高调慈善是为了带动更多的人一起做慈善,因为中国需要帮助的人还太多太多,然而如果是这种舆论氛围,许多善良和爱会被扼杀的。”
事件
李稻葵炮轰个税修正案
近日,清华大学教授、经济学家李稻葵在署名文章《个税必须全面系统改革》中称,在当前的税制下,投资回报的征收税率却比许多人工资的平均税率还要低;其中,更大的问题在于资本增值所得却不用征税。在该文中,李稻葵指出:“个税体制设计极其简陋,甚至‘弱智’。”为此付出巨大的政治成本和社会代价,“很不值得”。一时间,李稻葵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为此,李稻葵回应,自己只是建议,或者说是一次学术上的探讨,并非媒体所称“炮轰”。李稻葵认为,对于个税改革,应该遵循三大原则:一是大幅降低个税税率,二是要考虑居民家庭负担,三是税率尽量简单。
模式
吴川市六招防范“小金库”
一是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制定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合理保障单位的正常开支运转,打消部分单位为弥补经费不足而设立“小金库”的念头。
二是继续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实时监控和跟踪管理,防止单位通过虚列支出等手段,私设“小金库”。
三是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依托信息化搭建非税收入监管平台,全面监控非税收入,从源头上堵塞私设“小金库”现象。
四是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建立资产基本数据库,完整反映资产的存量和动态,切断私设“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五是强化银行账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账外设账、多头开户等问题,让“小金库”无处藏身。
六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由监督检查办牵头,有计划有组织地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工程开展重点检查,用监督的震慑力,有效防止“小金库”的存在。
声音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90%征地行为违宪”
――5月5日,清华大学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指出,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必须改变。土地制度和一味打压粮价的粮食政策使地方政府和农民都失去了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他认为,事实上“改革开放30多年来,对农民征收的土地用于公共利益的不过10%,90%的土地征收行为违反了宪法。”
数字
“住房支出人均111元”
――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国民经济核算中对居民消费支出的统计结果,月均1123元的支出中占比最多的前四位分别是食品月支出400元,交通和通信类支出165元,教育文化娱乐服务类支出136元以及衣着类支出120元。而住房支出仅111元,排在衣食住行的末位。统计结果一出,引起了舆论一片哗然。
一、指导目的
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创新统计巡查管理模式,深入开展统计行政指导,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构建依法统计、和谐统计环境,更好的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转型升级。
二、工作安排
(一)统计双基建设行政指导
1.指导内容及实施部门
法制科:按照国家统计局规范化建设标准及省、XX市局及XX市统计局相关文件要求,督查指导镇(园区、办事处)统计站、开发区计划统计科的对标整改,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常态化管理;对示范、合格镇(园区、办事处)统计站、开发区计划统计科全面组织“回头看”,鼓励指导示范乡镇巩固示范成果,提炼特色,放大示范效应。
各业务科室:由法制科配合,抽调统计执法中队人员,抽取20%的已通过认证的合格联网直报企业,组织“回头看”和抽检工作,对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常态化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补缺、补短、补软。
农业科:由法制科配合,对村(社区)基层基础建设示范单位组织“回头看”,固示范成果,评选“示范村(社区)”。
综合科:按照国家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统计业务工作,由法制科配合,选定市人社局、市农委、市经信委等部门开展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重点督查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台账情况;健全统计资料,完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情况;统计人员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情况。
2.实施时间。2015年全年。
(二)统计业务指导
各业务科室按照日常工作实际需要,结合统计双基建设行政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联网直报企业,开展统计法规、统计业务指导。及时对行政指导工作予以记录和登记。
1.指导内容。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审核、汇总及统计报表编制情况;统计人员学习统计业务和统计信息化知识、参加统计继续教育情况;统计人员熟练运用联网直报系统报送统计报表情况;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
2.实施部门。工业科、固定资产投资科、服务业科、综合科、农业科负责组织实施,法制科、统计执法中队配合;各镇(园区、办事处)统计站、开发区计划统计科。
3.指导对象。联网直报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镇(园区、办事处)统计、开发区计划统计科、村(社区)及相关部门。
4.实施时间。2015年全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计行政指导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局长为全局统计行政指导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局领导为所分管部门统计行政指导工作的责任人,局各专业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统计行政指导工作第一责任人,专业统计人员为本专业统计行政指导的直接责任人。
(二)明确职责分工。法制科职责:拟定全局年度统计行政指导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市局各专业科室、各镇(园区、办事处)统计站、开发区计划统计科、统计执法中队开展统计行政指导工作,实施全局性统计行政指导工作,对全市统计行政指导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专业科室职责:依据局统计行政指导工作计划及任务分解的要求,牵头开展本专业统计行政指导工作,法制科、统计执法中队做好协助配合。
各镇(园区、办事处)统计站、开发区计划统计科职责:依据局统计行政指导工作计划及任务分解的要求,根据日常统计工作实际,对辖区内联网直报企业、村(社区)开展统计行政指导工作。
(三)规范指导程序。采取统计巡查形式的,事先与指导对象做好沟通、协调。实施指导时,指导人员应就指导内容听取指导对象情况介绍,查看相关材料,对指导对象统计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指正和指导,在《行政指导工作日志》上记载指导内容,填写《统计行政指导巡查登记表》,由指导对象盖章确认。
采取集中培训、会议等指导形式的,指导人员应将培训讲义、材料列出清单、培训内容在《统计辅导、示范登记表》上登记,由参培人员签名确认。培训结束后,指导人员将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件、参加人数等在统计行政指导工作手册上记录。培训资料、培训人员签名薄(复印件)等,报法制科存档。
采取电话单独指导形式的,指导人员应及时做好行政指导记录,注明指导时间、内容和工作要求。
1、联社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1987年6月20日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被占用耕地所在地乡财政机关负责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5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的授权规定,财政部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各级财政机关在征收耕地占用税时应当遵守,而不能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征收机关,擅自改变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2、xx社房屋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城市房屋租赁行为应当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来管理和规范。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工作,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被告插手城市房屋租赁行为,属于严重的超越职权。
3、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契税的征收机关是地方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已进一步明确规定“契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因此,结合实际情况,契税的征收机关应该为xx县财政局,而不是xx县房产管理局。
二、超越职权
1、xx社国税处罚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发生在2001年5月1日前,应当适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而原《税收征收管理法》只授予税务机关对税款的强制执行权,并未授予其对罚款的强制执行权,被上诉人对罚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的授权,属于越权行为。
2、联社物价局处罚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授权的事项,行政机关无权插手和处罚,这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因此,价格法授权被告管理的范围只能是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而不包括经营性收费行为。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办法使用管理范围》第四条明确规定:“价格监督检查证适用于监督检查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行为”,对原告收取的凭证工本费不在价格监督检查证使用的范围之内,被告人员持价格监督检查证对原告收取凭证工本费的行为进行所谓的监督检查,明显超越了法定职权。
《河南省物价监督检查条例》第二条规定:“价格监督的范围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很明显,凭证工本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那么凭证工本费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被告没有提供凭证工本费属于中央定价或者地方定价的证据,应当视为对凭证工本费是否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其次,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认定金融机构凭证工本费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庭审中即使如此辩解也不能作为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再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7月4日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明确排除了金融机构凭证工本费;第四,即使被告现在提供了包括金融机构凭证工本费的地方定价目录,也因超出了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和该地方定价目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而无效。因此《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没有授权被告对金融机构凭证工本费进行监督检查,被告依据该条例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均属于超越职权。
三、行政处罚对象
1、xx社工商处罚案。xx县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于体制改革原因,已于2001年3月30日经被告登记更名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但被告在2001年 4月16日做出行政处罚时,被处罚人仍然是xx县城市信用合作社,被告自己为原告办理的变更登记,被告不可能不知道xx县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经不存在了。连最基本的被处罚人都没有搞清楚,就匆忙作出处罚决定,可见被告的处罚是何等的草率和不负责任!
2、xx社统计处罚案。申请人不存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被申请人对xx县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道南社)的行为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属于处罚主体错误。申请人与道南社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两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
四、执法程序
1、xx社工商处罚案。被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程序违法。根据规定,受送达人是单位的,法律文书应当由单位负责收发的部门或其法定代人签收,原告没有负责收发的部门,被告应当直接送达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送达原告副主任李xx的行为,依法不具有送达的法律效力,应视为没有送达。
2、xx社统计处罚案。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申请人没有办公室等专门负责收件的机构或人,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将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请人的前任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均没有接到被申请人送达的任何文书,被申请人的送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3、xx社统计处罚案。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处罚内容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听证权利。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与告知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再次告知义务。
4、xx社工商处罚案。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第4项,而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的法律条款为该细则的第66条第1款第4项。法律适用属于行政处罚的重要事项,被告改变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应当履行重新告知义务,被告没有履行这一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告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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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xx社国税处罚案。被上诉人通过金融机构扣划款项时,应当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但没有附送,属于程序违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及银发(1998)312号的规定,被上诉人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应事先向上诉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而被上诉人未履行该义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上诉人扣划罚款应当直接上缴国库,但宝丰农行营业部提供的扣款传票却表明,被上诉人将该款转入自己设置的帐户,然后才上缴国库,被上诉人擅自增加扣款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五、处罚额度和规章罚款设定权限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因此针对迟报统计报表这一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罚限额最高为1000元。被申请人处罚20000元,属于处罚明显失当。
六、适用法律错误
1、xx社国税处罚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所谓的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应当适用上诉人行为时的有效法律,而不能适用2001年5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xx社统计处罚案:《统计法》第33条条规定:“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明确规定了制定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机关是国家统计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内的其他机关,因此本案应当依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3、xx社工商处罚案:“通知”和“答复”是被告上级部门发给下级部门的内部文件,没有对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通知”和“答复”不是规章,不具有参照效力,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通知”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但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任何条、款、项都没有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房屋租赁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倒是很明确的规定,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房屋租赁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管理房屋租赁,就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通知”引用的依据中恰恰没有,因此,该“通知”属于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无效规范性文件。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该规定和办法均为规章,“通知”和“答复”与上述规章明显存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这一冲突应当由国务院作出决定或者由两部门联合发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无权单独作出规定。
4、联社耕地占用税案:联社现使用土地1995年之前由宝丰县化肥厂占用从事非农业建设,后由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补办划拨手续用于工业生产,之后将该土地转让给联社。很明显,联社不是占用该地块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首次使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根据该条规定,一个地块只需缴纳一次耕地占用税,也就是说首次占用该地块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而不是今后通过转让取得该地块从事非农业建设权利的单位都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都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4条一次性征收的规定,形成了重复纳税。
七、法律时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了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失误,税款的追征时效为3年,最长为5年。退一万步讲,即使联社依法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从1995年11月28日计算,也已经超出了3年或5年的追征时效,纳税人也依法免除了纳税义务,而不需再缴纳税款。
一、继续推进依法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建立健全依法统计的领导体制机制。全市统计系统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重要性,切实将其作为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坚持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统计领导协调机制,健全组织指导、考核奖惩、督促检查等制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大力提升依法统计的意识和能力。广大统计人员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理念,始终恪守职权法定原则,自觉养成依法办事习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统计改革、推动统计发展、化解统计矛盾、维护统计秩序,创造统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透明、高效的工作环境。
二、扎实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努力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一)继续开展统计“六五”普法工作。要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完善普法年度计划。各统计站要积极组织统计普法骨干参加各类培训工作。
(二)围绕统计业务工作做好普法宣传。围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着力促进普法工作与统计业务工作的紧密结合,努力提升普法效果。要把统计普法渗透到统计报表布置、统计业务培训、统计资料、统计咨询服务及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要突出抓好“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的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企业对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程度,为推进“四大工程”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三)把握时机开展重大普法活动。要充分利用《统计法》颁布30周年、开展经济普查等重大活动,以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点,上下联动,内外配合,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征集书画作品、开展夏令广场普法宣传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大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程度。
三、强力推进统计执法检查,保障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一)突出查办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要继续将“四条红线”执行情况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中之重,坚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努力排除对企业源头数据的各种干扰,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数据。
(二)切实加强统计专项执法检查。要围绕基本单位名录库、“三上”企业的基础工作、工业、投资、能源和服务业统计、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主动地、有计划地开展统计专项执法检查,为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机制提供重要依据。
(三)认真做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要高度重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将其作为保证普查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及时组建普查执法机构,健全普查执法工作机制,设立普查举报电话、邮箱等。根据三经普的特点,研究确定普查执法工作的内容和方式,尽早做出工作部署。
(四)建立统计执法考核制度。要制定具体明确的统计执法检查计划,确保全年立案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30起,其中经济处罚(批评、警告)案件10起。各统计站要有具体明确的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彻底扭转执法不力甚至执法空白的局面。
(五)建立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和曝光制度。按照省和市统计局的要求,建立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或曝光典型的统计违法案件。
(六)加大对上级统计部门转办、督办案件的查处力度。要积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做好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发挥统计执法的服务功能。要适应建设服务型统计的要求,将服务理念贯穿统计执法全过程。继续推行并不断完善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使广大调查对象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企业的业务指导,推动企业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认真做好对被检查地方、被处罚单位的回访指导工作,巩固执法成果。加强正面教育和宣传,树立统计守法先进典型,引导和鼓励企业诚信统计。
(八)加强对统计执法行为的监督。要严格执行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积极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认真实施立案、结案报告制度和重要统计违法案件备案制度,不断强化对日常执法工作和办案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统计法规制度,夯实统计法制工作基础
(一)配合上级局做好统计法规制定修订工作。今年,国家统计局将开展对《统计法实施条例》的审核论证和《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要进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修订和提出统计活动管理办法等。《省统计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也被省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镇两级统计系统要积极为国家、省一系列统计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建言献策,认真做好各项征求意见工作。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行政程序规定》,对制定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坚决杜绝超出法定权限或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现象,保障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统计机构报送备案。
一、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法律意识。
以统计“五五”普法工作为契机,紧紧围绕统计工作大局,大力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安排和部署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各项任务,服务统计改革和发展,服务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政策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培养广大统计人员权力与职责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现代法治观念,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二)积极推动将统计法知识内容列入今年县委党校领导干部培训班学习课程,进一步巩固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宣传阵地,进一步加大对县局广大干部的普法培训力度。
(三)继续坚持和完善机关干部学法制度,今年至少举办一次法制讲座或专题学习,加强对专业人员统计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知识的培训教育。
二、紧密结合统计工作的重大部署,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与统计活动有关的所有人员。重点对象是各镇乡、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领导和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全县统计执法检查员及县统计局的干部职工。
1、扎实开展“视统计信誉为生命”等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使全社会了解统计法、遵守统计法,为推进依法统计、科学统计、阳光统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强新法宣传。积极采取措施,以《统计法》和即将出台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者罚款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教育为重点,借助各类培训,通过多种形式抓好统计从业人员及企业负责人的学习教育,更新、充实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有计划地推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纳入县党校教学内容,提高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
3、及早研究、部署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宣传旬,认真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提高新法的社会知晓度,扩大社会影响。
三、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以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为目标,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运用统计执法和监督检查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提高各级统计机构依法行政水。
根据市执法队工作安排,今年我局的执法检查任务是350家单位,差错率在5%以上的单位125家,工业有12家,建筑业7家,房地产业4家,商业48家,服务业54家.已经立案,正在处理的单位66家,立案率23.4%。
一、产生差错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被查单位统计人员更换频繁,企业负责人对统计工作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造成统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减弱;
我们检查了一家会计事务所,检查的是“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指标:上报数30259元,检查数40060元,瞒报9801元,差错率24.5%。原因是:这个企业规模特别小,领导也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工作由财务人员兼着,财务人员也不固定,今天来明天走,经济普查培训时是一个人,填表时又换了另外一个人,对指标一点都不理解,凭着自己那点财务知识,随便就把统计报表给填报了,结果把支付给个人的手机费和公交车月票费漏掉了。
2、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理解不清,这就使其在填报统计数据时没有足够的把握确保统计数据填报的真实性;
有一家商业企业,检查出“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210千元,检查数是1945千元,虚报1945千元。原因是:这个单位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根本就不理解,我们要求上报的“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不包括上年度的留抵税额,当年发生了多少,就是多少,销项减进项,我们检查的时候,那个企业的统计还在那想我的税还没抵扣完呢,我实际交的税就是这么多,他就是对指标理解不清楚,他没有想我们的制度要求报的是当期发生额。
3、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不重视统计工作,造成统计数据差错。我们参加市局集中执法检查,在郊区遇到过这样一家企业,接待的人是这家企业的经理,很年轻的一个小伙子,跟他说了半天,“我们北京市统计局的执法检查人员,要对你们单位的经济普查数据进行执法检查,这是我们2个人的执法检查证,报表是你报的吗?”“不是”“那你把财务人员叫出来,我们问她一些报表的情况”“你们问我吧,她什么也不懂,我们是个家族企业,她是我家的亲戚”,我们说,不行,结果把统计人员叫出来一问,还是什么都不知道,查什么指标都不对,问她怎么报的也记不清了,最后就取了几个主要指标的差错结束检查。这个案例是典型的统计人员责任心不强。
4、企业人员不重视统计工作,负责人对报出的统计数据不进行审批,造成统计数据没有依据可查。我们检查了一家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检查有差错的指标是“利润总额”指标:上报数是-106032千元,检查数是-104407千元,瞒报1625千元。原因是:该单位一直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人员报出数据没有依据。
5、企业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故意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某建筑业单位“工程结算收入”指标:上报数为10114千元,检查数为4114千元,虚报6000千元,差错率为145.8%。原因是该单位为了达到资质等级,按照工程预算书填写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竣工就计收入,实际钱没收回来,财务上还没有入帐。
6、收表人员和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不到位的地方。
某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标:上报数为1984千元,检查数为3023千元,瞒报1039千元,差错率为34.4%。这个单位差错额上百万,差错率也较大,但是该单位的统计人员没有在报表上签字,我们取证取的是一张非法报表,企业很可能在后期处理时否认报表是他们填的,给后期处理带来很大麻烦。
7、最后讲一个案例,各大新闻媒体都暴光了,就是王府饭店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件,因为这个案子是市执法队查的,也开了听证,我们是对听证的过程有一些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在3个方面:1、参加年报培训会的回执和报表上盖的都是财务章2、参会的人员不是有限公司的人员,而是王府饭店的人3、法定代表人没有在经济普查报表上签字或盖人名章。这几方面的原因给后期处理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在以后收审表时,不能光审指标,还要注意审核盖章的问题,签字的问题。
二、我区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1、全年350个单位的检查情况,上半年执法检查检查81个单位,7-8月份,参加市局集中执法检查共检查68个单位,8-10月份,区集中执法检查共检查201个单位,包括执法队\专业科室和街道检查的单位.
2、存在的问题:一是执法业务水平还不高。表现在街道统计人员独立开展执法检查的案卷质量达不到要求,专业科室的执法检查工作还停留在检查阶段.二是对基层单位的日常统计工作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有待加强。三是文书制作初期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如:询问笔录没有截止时间;调查取证计算过程不详细;证据材料上不写财务明细帐科目名称;取证不全,如纳税申报表应取1-12月份的,只取了1张12月份的,有的没取纳税申报表附表;机械套用讲课时的示范文本,现场笔录上写的检查的相关资料不是实际取证的资料,如现场笔录上写的是取自财务明细帐,而证据材料取的是利润分配表;询问不到位,没有询问重点指标或询问了,不写在询问笔录上,检查有差错的指标落早基本情况表里的,询问笔录里没有;现场笔录计算错误等等。由于前期我们对执法文书制作还比较生疏,运用不熟练,后期,经过我们几次培训和规范,这种现象已经明显减少了。
四、各街道和专业科室对基层单位培训时应该注意问题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布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布置年报工作.我们给大家印了一个标准的年报布置会工作流程,各街道和专业科室在对企业进行培训时要严格按流程操作:
1、通知所有符合参加年报标准的单位参加年报布置工作会,统一印发《关于召开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工作布置会的通知》,发送每一个单位;也就是强调参加年报布置会的单位要全,收上来的年报表要全,因为我们要与经济普查的单位有一个衔接。
2、要求被调查对象持《参会回执》参加工作布置会,参会时回收,参会单位填写的《参会回执》必须完整,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不能盖财务章。各街道和各专业要对《参会回执》进行录入,将软盘和《参会回执》一并交区统计局法制科;今年的《参会回执》我们用的是市统计局统一格式的回执,要求企业带着签了字、盖了章的《回执》来参会,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公章。就是怕给我们的执法后期处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防止败诉。
3、会标一律使用“2005年统计年报2006年定期报表工作布置会”;今年的布置会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要对统计部门自己的年报和定报工作进行规范,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4、年报资料,文本式的统计指标解释、报送方式、报送渠道、报送时间等要发给每一个被调查对象;这是政务公开的需要,发不到企业手里,是我们统计部门的责任,发生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统计部门就要败诉。
5、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参加工作部署会,未领取统计报表,要进行“催促”或送达,“催促”和送达要有书面材料,要有被调查对象的签字。对于拒不领取年报资料的行为要提交区执法队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送什么,就是要送《关于召开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工作布置会的通知》,企业不来领通知怎么办,我们的专业人员和街道统计科的人员就要把参会的通知送到企业手里,还要让企业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6、工作布置会要宣讲统计法律、法规的内容,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告之企业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法律法规的宣讲是我们今年的年报工作布置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宣讲的内容必须包括这样几部分:1统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2统计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3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把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有自觉的报表行为,要普法先行。
7、将市统计局统一制发的《2005年年报工作布置会情况评价表》发给参会的单位,谁组织会谁负责收回,交区统计局法制科。要让企业来评价我们讲课的水平,也是对我们的统计行为的一种规范。
8、各专业科室和街道统计科的报表制度要在12月10日之前交法制科备案。
五、对年报布置会加强监督检查。成立督导组,督察每个街道布置年报工作的情况,重点检查内容有3个:
1、贯彻市局年报布置会要求贯彻落实情况,是否按统一的工作流程进行布置;2是指标讲解是否到位;3应该参加工作布置会的单位是不是全来了,报表是不是全收上来了,因为这关系到今年年报数据与经济普查总量的衔接问题.
六、明年工作安排
(一)明年的工作主要有几个变化:1、检查的单位数量要增加,今年市局下达给我局的执法检查数量是350单位,明年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增加10%,达到385个单位;2、检查的范围要扩大,不仅要对基层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还要增加对街道数据质量的检查,检查有没有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对于发现基层单位统计报表中的错误,需要更改时,一定要与该单位进行核实,并要求基层单位据实修改,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人员不能自己修改,对于重要指标修改的情况,要有书面记录,一定要保证基层单位的上报数与统计部门的上报数据一致。我区还要增加对统计基础工作、统计登记情况进行检查;3、工作的标准发生变化,明年市局不仅要对我区的执法文书进行考核,还要对立案单位的数量和处罚的额度进行考核。
(二)要增强统计人员执法的意识,今天是一个动员会,明年的执法检查工作还要写进统计局工作计划和折子工程里.对街道统计工作的考核要加大执法检查的比例.
(三)要强化对我区统计检查人员的培训,包括市执法队要对专业科的执法进行现场指导;年报工作结束之后,全区执法检查开始之前,我们要专门组织一次执法检查业务培训,还要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考试。
(四)要改变执法检查的组织形式,明确个部门执法工作职责
1、执法队职责参加集中执法检查,完成日常执法检查任务,对街道案件后期的处理工作。
2、各专业科室要独立完成执法检查工作,执法对不再负责审理专业科室的案卷。
为贯彻党的十精神,推动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2013年质量工作重点,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强化惠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监管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重点,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完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制度,严格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加强车用汽油、柴油产品质量监管。构建食品进口注册工作体系。在旅游、金融、汽车售后和社区服务等重点民生领域启动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试点,探索建立服务质量统计监测与测评体系。推动物流服务、金融服务、生活及产品售后服务等重点服务行业提升服务质量。开展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和能效标识产品专项执法打假。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加强服务“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农机、化肥等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开展农药质量市场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生鲜乳质量安全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计划,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以种子等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开展“打假护农”专项行动和市场大检查。开展“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推进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区)创建。 (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三、加强重点工程和重大设备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对装备制造基础设备、能源生产设备、石油化工设备、交通运输设备质量监理,为南水北调、铁路建设、西气东输等重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提供保障。组织开展工程质量通病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督查。针对风景名胜区栈道、护栏、码头等基础设施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商业和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监管。(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商务部、国资委、能源局、南水北调办等参加)
四、探索建立“中国精品”培育机制
完善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提升农产品品牌价值,建立中国知名品牌数据库。深入推进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组织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在我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品牌影响大的产品和服务项目为重点,探索培育一批能与国际顶尖品牌相媲美的“中国制造”和“中国服务”高端品牌。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旅游局等负责)
五、加强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监测评估
以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食品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农畜产品滥用抗生素、机动车安全隐患等质量安全问题为重点,开展风险排查整治。以酒类、化肥为重点,探索建立质量安全违法责任追溯制度和公开违法违规记录的制度。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功能保健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交通及铁路产品、有机产品、服务外包等认证。开展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等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探索建立产品伤害监测数据直报系统,开展产品伤害专项调查,产品伤害预警信息。建立国际邮路生物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口岸病毒等传染病防控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等负责)
六、组织开展“质检利剑行动”
严查彻办食品、儿童用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汽配制假售假等违法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葡萄酒、橄榄油等产品制售和进口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进口商品的通报召回工作力度。加大对质量违法大案要案、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督查督办力度。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 (质检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等参加)
七、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社会责任
在大中型企业推广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督促汽车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三包”责任,严格实施缺陷汽车召回、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以及重点、大型企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在消费品生产企业中探索建立产品质量状况主动报告制度。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开展质量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树立一批质量管理先进标杆,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企业质量攻关、质量创新成果分享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八、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探索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推进乳制品、大米、面粉、食用油、白酒、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开展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开展旅游行业“讲诚信、促发展”主题活动。组织旅游市场专项检查,打击旅游经营中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旅游局、食品安全办等负责)
九、开展全国“质量月”等系列主题活动
筹备召开全国质量大会。鼓励各地开展质量文化主题公园、城市质量节、质量安全周、质量夏令营等主题活动。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弘扬质量先进典型,曝光质量违法案件。开展质量万里行、农资打假下乡、清新居室行动和质量专家企业行等专项活动。加快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建设,广泛开展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在汽车、农业机械、家用电器行业骨干企业开展可靠性提升试点。 (质检总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十、强化质量工作考核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