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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高管聘任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针对证券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证券市场准入条件、客户资产保护、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为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留下了必要的空间。《条例》关于高管人员有四大看点,这主要体现在其中的第三章。
扩大独董适用,强化监督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本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制度,最早见于1997年12月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2001年8月,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此次出台的《条例》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证券公司中来,《条例》第19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见,《条例》将独立董事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所有形式的证券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证券公司被要求“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此要求与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一致。而在正式公布的《条例》中,“应当”被“可以”所替代,且独立董事的比例也未规定。似乎,《条例》的规定较“征求意见稿”更为宽松。但《条例》第20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而且,《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经营经纪、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以及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的,董事会必须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因此,如果经营上述两种以上的综合业务的证券公司,实际上是必须设立独立董事的。
增设职能机构,拓展高管范围
引入专门委员会制度。董事会下的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主设立,但鉴于证券公司的特殊性,其经营范围越广,内部控制就越显得必要,故《条例》第20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以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相比,《条例》该款属于强行法,对证券公司的要求更为严格。
扩大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指定的其他人员。”即只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才是公司高管。此次《条例》第21条规定:“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所有证券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都列入高管的范畴。实践中,一般只有上市公司才设董事会秘书,法律并不强制非上市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但此次《条例》要求所有证券公司都要设立董事会秘书,从而使其成为常设职位。
另外,大型公司往往在董事会下设立执行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使证券公司经营职权,对此,《条例》第22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扩充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此次《条例》基本上保留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2条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是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设立合规负责人,建立合规管理制度
此次《条例》的突出亮点之一在于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在金融风险频发的现代社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对证券公司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证券公司的安危、兴衰和成败,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提高监管有效性,拓宽证券公司自我探索、自我发展和自主创新空间的需要。《条例》第2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当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报告,并同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该条还规定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从而对合规负责人在证券公司中的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正式确定了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的法定地位。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如国金证券和平安证券已经设立“合规总监”职位。
同独立董事一样,合规负责人在证券公司中的监督角色决定了其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条例》规定:“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防止潜在的角色冲突。
合规负责人的职能使其有时可能会与证券公司的短期利益相冲突,为了保障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的工作能有效进行,同时保障合规负责人个人权利不受侵害,必须提供一系列必要的制度予以保障。对此,《条例》第23条第3款规定:“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从而为合规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但仅此一条规定对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能的保障略显单薄,有必要在日后制定更为具体的保障措施。
规定任职资格,完善高管监管
同样身处汽车行业,由于所在企业的性质(国企、民营)不同,所处的行业(乘用车、商用车、零部件)不同,高管薪酬往往又存在差异。
《汽车观察》杂志从薪酬排行榜中分别从乘用车、商用车、女高管和董秘的角度分别遴选了排名前十的高管进行分析。发现风光无限的乘用车尽管在2010年取得了爆发式增长,但其高管薪酬却显得“寒酸”,最高年薪不足百万元,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高管的价值不高,这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事实证明,零部件高管薪酬及持股市值要远大于整车企业,国有汽车企业的高管薪酬又远低于民营企业。那么谁在乘用车企业里身价最高?谁是商用车企业里的身价翘楚?谁是最富的汽车女高管?谁是2010年的金牌董秘?
在乘用车身价前十的高管中,有三位来自上海汽车(600104),五位来自一汽轿车(000800),其余两位分别来自海马汽车(000572)和广汽长丰(600991)。
一汽轿车总经理张丕杰以85万元年薪成为乘用车上市企业中年薪最高的高管。紧随其后的白羽同样来自一汽轿车,年薪仅比张丕杰相差1万元左右。
实际上,高管持股市值最高的当属上海汽车(600104)董事长胡茂元,其以70万元成为乘用车领域持股市值最高的高管,不过其74万元的年薪只排在第五位。紧随其后的是上海汽车(600104)总裁陈虹,年薪同样为74万元,但持股市值则为14万元。
除了这几位高管外,前十强里还有广汽长丰(600991)副总何坤和海马汽车(000572)董事长景柱的身影。
上海汽车(600104)在2010年取得的成就通过四个数字就可以概括。2010年,上海汽车(600104)实现营业总收入3133.76亿元,同比增长125.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7.29亿元,同比增长108.26%。这样的数据,足以傲视业界任何车企。
而一汽轿车(000800)2010年的成绩同样是骄人的。2010年3月,2010款奔腾B70时尚版正式上市;2010年4月,马自达睿翼轿跑车正式上市;2010年8月,2011款奔腾B50正式上市;2010年10月,2011款奔腾B50舒适型正式上市;2010年12月,Mazda8正式上市。这几个车型的,有力的保证了一汽轿车(000800)的销量和市场地位。
2010年时广汽收购长丰汽车的第二个财年。在这一年,广汽长丰(600991)公司实现销售收入619,887.5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0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549.1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51.98%。猎豹飞腾1.5L 时尚版成功上市,2011款PAJEROCK车开发完成,CP2 自主品牌轿车产品开发工作顺利推进。一切都昭示着广汽长丰(600991)正走在良性发展的道路上。
海马汽车(000572)的2010年同样是意义非凡的。这一年,海马汽车(000572)实现了扭亏为盈,并建成郑州基地,使整车产能提升到36万辆,发动机产能提高到30万台。公司的产品格局在2010年也逐步完善。从A级车发展为台发展为A00级、A0级、A级、B级等多平台系列,基本覆盖了15万元以下家用轿车和城乡用车消费主流。全年实现整车产销过20万辆,同比增长78%,高于行业同期增长水平。
业绩骄人,高管高薪,无可厚非。
福田高管成商用车大赢家
实际上,商用车是除零部件之外,上市企业分布最为密集的区域。宇通客车、中通客车、福田汽车、金龙汽车等知名商用车企都是沪深两市的上市企业。这么多商用车企都已上市,那么谁是商用车届的“钻石王老五”呢?
商用车高管薪酬Top10的排行榜上,福田汽车(600166)占据七席,且前三名均来自福田汽车,而宇通客车(600066)董事长汤玉祥排名第四,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汤玉祥以持股市值933.12万元位列商用车上市企业高管持股市值第一位。宇通客车(600066)在2010年实现销量4.2万辆,同比增长了36%,其中中高档车销量3.1万辆,同比增长60%。随着商用车市场的产品升级换代和商用车消费群体消费水平的提高,主打中高端车型的宇通客车(600066),其发展前景更为可观。
无疑,福田汽车总经理王金玉以年薪198.47万元成为商用车企业薪酬最高的高管。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福田汽车(600166)入选前十的这7位高管,身价都在130万元以上,有的还持有福田汽车(600166)的股份。因此,福田汽车(600166)当之无愧成为了金牌高管的高产地。
福田汽车(600166)的这种薪酬福利体系很值得关注。暂且不说福田汽车(600166)对于普通员工实行的是怎样的薪资报酬体系,至少对于公司领导层,年薪+股权的薪酬体系,既可以保证公平(依靠年薪进行调整),又可以保证高管们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依靠股权激励实现)。如果股权激励机制能够推而广之,让普通职工也成为公司的主人公,那么就可以真的让所有人都体会到企业发展带来的益处,也将更好的激励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陈爱莲登顶女高管薪酬、持股市值榜首
汽车领域向来是男人的天下,在上市公司内同样如此。本次评选选取的1600位企业高管中,女高管仅有156位,男女比例高达9.25:1。不过,巾帼有时要与须眉一争高下,并且输的并不一定都是女性。万丰奥威(002126)的董事长陈爱莲女士,以4.4亿元的持股市值和200万元的年薪,在女高管排名中双双位列第一,同时其4.4亿元的持股市值亦在总排名中位列第九,超越了众多的男性高管。
除了陈爱莲之外,汽车领域还有哪些杰出的女性领导者呢?
从排行榜来看,薪酬排名前十的女高管多分布于商用车和零部件企业,在持股市值方面,除了陈爱莲位居榜首外,银轮股份董事王鑫美的持股市值接近4000万元,排名第二;排名第三的亚太股份副总经理陈雅华也过了千万元。谁是金牌董秘?
另外,女高管们都或多或少地持有公司股份。其中万丰奥威董事长陈爱莲2010年年底持有公司28470750股,占万丰奥威总股份的10%,是持股比例最高的自然人。而万丰奥威(002126)控股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正是陈爱莲。她是万丰奥特和万丰奥威(002126)的实际控制人。
另外,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女性高管更多的是从事监事、独立董事等辅职位,并且多是在家族式的零部件企业有所作为。而不像男性高管那样,多是总经理、总裁等实际执行性职位。这也从一个侧面看出女性在汽车领域的弱势地位。不过,汽车似乎本来就是男人的玩具,商场也更应该是男人厮杀的战场,对于女性而言,还有很多跟适合她们的职务,来展现女性的魅力。
董事会秘书是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对内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可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近日一则“仪电控股正在对旗下上市公司的董秘进行轮岗”的消息引发热议。所谓轮岗,即仪电系现有几家上市公司董秘之间交换工作岗位。据了解,仪电系旗下目前有飞乐股份、飞乐音响、上海金陵和广电电子四家上市公司。
对于仪电系董秘轮岗的计划,可谓是新鲜至极。业内人士均表示第一次听到这一说法。董秘作为联系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纽带,需要非常谙熟公司的情况。对于这种轮岗制度且不从规则和程序上论证是否合理,仅从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对投资者的传达上便可判定弊大于利。
纵观这一群体17年的发展,无论是从专业度、薪酬水平、社会关注度等方面,董秘已经从执业走向了职业。不过不容忽视的是,在职业化的背后依然是怪象丛生。
“闪辞”众多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国内A股资本市场共有262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董秘更替,其中以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董秘多达148位。根据中国证券报的数据统计,自中小板、创业板快速扩容后,高管辞职的数量随之增多,董秘更换也同样频繁。从历史数据看,2009年有87位董秘辞职,2010年有102位董秘辞职,而2011年148位的辞职人数则是创下了新高。
这其中不乏“闪辞者”,即从上任到离职的时间不到一年。宁波银行顾颂东堪称是“下课”最快的董秘,2011年8月26日刚被聘任为董事会秘书,不到两个月宁波银行又于10月10日公告,董事会改聘杨晨为新任的董事会秘书。同样九洲电气原董秘赵志刚的任期也不足两个月,2011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聘用他为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而6月9日,作为副总经理兼董秘的赵志刚递交辞职报告,以个人职业规划原因辞去职务。
如此众多的董秘离职,其背后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工作调动、换届和身体状况等。当然也不乏以“董秘权责不对等”等历史顽固问题提出离职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创业板带来的上市公司的激增,很多董秘也因减持套现而去意已决。由于股权激励对象在职期间,每年减持的比例不得超过25%,而离职则可以规避这一限制。2010年6月11日,探路者董秘范勇建以“丽地分居,无法照顾家庭”为由,辞去董秘职务。公开资料显示,范勇建所持股份于10月30日解除限售后,12月11日锁定解除。而其也因此一度被市场认为是创业板高管为减持而离职“大潮”的先行者。
2011年9月29日,丰林集团在沪市主板上市。仅在12天之后,公司便公告称: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全强以个人发展原因申请辞职,创下国内资本市场董秘最快离职案例。
必须强调的是,这些“闪辞”的董秘通常有着深厚的证券从业背景。与资本市场的全面对接,不仅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广阔的人脉,也包括灵活的沟通和应变。因此蓬勃的资本市场成为催生董秘行业的催化剂,加速了国内董秘的进程。而这些专业性较高的董秘由于其稀缺价值,也更倾向于采取“快餐式”的发展方式,在帮助一家公司融资完成后,继续寻求新的就业目标。
无论是由于上市引发的追求财富效应,还是其他原因,这种快餐式的“闪辞”都不利于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尤其是在目前国内市值建设并不完善的情况之下。
80后董秘
因为年轻,所以被关注。
2011年2月21日,浙江广厦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包宇芬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秘书。根据资料显示,包宇芬出生于1984年,浙江杭帅1人。在担任董秘之前,包宇芬一直担任董秘助理一职。谈及27岁即出任董秘要职,包宇芬称,“目前还在学习阶段,肯定会有压力,但应该可以把工作做好。”
包字芬并不是浙江广厦第一个年轻董秘。公司前董秘张霞担任这一职务时,比包宇芬还年轻两岁。1979年出生的张霞,2004年5月担任浙江广厦董事、董秘时,只有25岁。2005年12月,张霞升任浙江广厦副董事长。
80后董秘第一次被社会广泛关注始于2009年7月28日,时代科技公告称董宋萍出任公司新一届董秘。董宋萍,1985年12月出生,2009年毕业于嘉兴学院金融专业。“之所以被关注,说白了是年龄问题。”这是董宋萍对自己成为“明星董秘”的解释。即使到现在,董宋萍仍是A股最年轻的董秘。
自2009年10月创业板开通后,80后董秘已经开始成批出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近10位之多。其中仅在浙江,就已有三位80后董秘。
董秘是上市公司对外的窗口和喉舌,作用至关重要。董秘不仅仅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还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具备对公司进行监管,甚至对公司的有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而如今这些年轻的80后董秘能否胜任这一角色的确值得商榷。以董宋萍为例,对其董秘的任命仅仅是在她取得董秘资格证书仅一个多月之后,专业度令人质疑。
惊人言论
作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发言人,董秘的一言一行有可能成为左右公司股价的风向标,因此格外受到市场的关注。可是这些担当着上市公司代言人的董秘们却一直不乏“惊人”之语,也由此给公司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为此本刊选取了几位董秘在2010年和2011年的言论(见表1)。
(一)公司内部的财务监控
公司内部的财务监控主要由财务总监、内部审计机构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来实施。
公司的财务总监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中相当于公司副总裁级别。从企业控制和激励体系看,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1)提出财务会计机构设置方案,经公司管理层审议后,由董事会决定;(2)提出财务会计的基本制度草案,经公司管理层审议后,由董事会决定;(3)提出财务会计的具体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议;(4)组织实施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财务方案;(5)监督日常的财务和会计运行。从企业管理的内容体系来看,财务总监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筹集;(2)资金投放;(3)收入分配;(4)综合财务管理;(5)组织会计核算,提供会计信息。
财务总监下面设置财务主管、主计长和财务计划与分析师等等。财务主管主要行使执行资金筹集、投放及分配的职能。主计长主要行使执行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的职能。财务计划与分析师行使执行预算控制和财务分析职能。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管理层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负责人一般由首席执行官任命并对首席执行官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1)生产经营效率和效果审计,即所谓的经营审计;(2)组织结构的审计,经确定企业的组织是否与既定的政策、程序、法律、法规相符合;(3)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和完善性审计;(4)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管理当局报告审计情况,提出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经营效率的意见和建议。为提高内部审计效果,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直接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内部审计人员也应该经常地与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委员会已成为美国公司组织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凡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它直接隶属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的外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由公司章程规定,主要包括:推荐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检查外审的费用、工作期限及其独立性;检查公司内部资深审计官员的任命和替换;在外部审计与董事会之间及资深内部审计官员及董事会之间充当沟通媒介;审阅外部审计的所有结果,收集管理层对外审报告建议的反应,外审报告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的比较情况,以及管理层对所有这些报告的反应;审视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以及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在准备这些财务报表时有关的意见分歧;征求外审及内部资深审计官员的意见,注意公司财务控制是否适当;在准备财务报表的过程中,注意选用的审计及会计准则及应用操作方面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其它有关问题等等。
审计委员会实质上是公司与外部独立审计师之间矛盾的一个缓冲器,主要的目的在于减少管理层对外部审计师活动的影响和干扰,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独立鉴证功能。
(二)公司外部的财务监控
在美国,公司外部的财务监控职能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来行使,政府部门很少直接参与对企业的财务监控。注册会计师以其独立、客观、公正的身份,对公司管理层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提出意见。 在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均采用合伙形式,实行行业自律,不存在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这种体制确保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
公司自愿地聘请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审计服务。注册会计师一般由公司董事会直接聘请,在设有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则由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聘请。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按照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 注册会计师接受公司委托完成审计任务后,将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情况,审计报告分为无保留意见型、保留意见型、拒绝表示意见型和反对意见型四种。如果公司董事会有要求,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出具管理建议书,对企业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考。
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激励
现代公司中,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政策制定的基本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经营者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基本收入与风险收入相结合、近期收入与中长期收入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一)薪酬激励的范围和薪酬结构
在美国的大公司特别是公众公司中,由于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等因素的不同,薪酬激励的具体范围有所差异,但通常都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以gm公司为例,其高管人员共有3300余名,包括66名副总裁以上的人员,500名中层正职(含地区负责人)和中层副职。
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通常采取基薪+业绩计提+股票期权的形式。gm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终奖励和股票期权等三方面组成。基本工资通常参照人才市场平均价格决定。目前,gm公司高管人员的基本工资定位为市场价上限的75%,其依据是考虑gm公司的业绩保持在跨国公司的前25位。年终奖励是根据个人任务完成的系数确定。gm公司的年终奖励来自于公司的利润,公司根据净资产回报率确定可分配奖励基金的数额,实行全球统一分配。上级主管领导可适当调整下属年终奖励的数量。目前,gm公司对高管人员年终奖励的发放,已从根据对公司业绩的考核,逐步过渡到根据对个人业绩的考核。在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中,股票期权所占的份量较大,它同高管人员的级别成正比,级别越高,股票期权占整个薪酬的比例就越高。
(二)股票期权制度
股票期权制度是美国大公司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激励方式。美国有关法律规定:(1)股票期权的赠与计划必须是一个成文的计划,该计划的实施前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2)股票期权计划实行10年后,自动结束;如果要继续施行,需再次得到股东大会批准。股票期权计划的开始日期以实行日及股东大会通过日两者中较早的为准;(3)从股票赠与日开始的10年内,股票期权有效。超过10年期后,股票期权过期,任何人不得行权;(4)股票期权不可转让,除非通过遗嘱转让给继承人;(5)股票期权赠与日,如果某高管人员拥有该公司10%以上的投票权,则未经股东大会特批,不得参加股票期权计划。
【关键词】董事 竞业禁止义务 成立要件
在实践中股东或公司与董事之间的纠纷较为普遍,《公司法》中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指董事有义务不得从事与公司营业范围相同的业务或以其他方式与公司竞争。该规定在判决中被频繁地援引,法院在判决中对之进行了解释与补充。现通过对案件争议进行类型化整理,对判决中的观点进行分析,为更好地实现该条规范的目的尽涓之力。认定董事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被告须具有董事身份
判断被告是否有董事身份关系到诉讼中的主体适格问题。若被告既具有董事的头衔,且实际行使董事职权,则名实相符,完全具备主体资格要件。但实际中出现的名实不符、名实分离的状况,对认定主体身份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事实董事(有实无名)。一般从章程、聘任书、工资卡等形式证据上是否注明其董事职务来认定主体的身份;若形式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董事身份,则应采实质解释,看其是否实际行使董事职权,我国法院在实务中也认为即使该人没有董事头衔,但实质行使职权则可被认定为“事实董事”,从而负有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在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被告是原告公司的股东,并在公司从事机电设备维修业务等工作,对执行董事负责。原告诉称被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关于被告是否属于董事,法院认为:“现实生活中,有限责任公司对董事的聘任和解聘手续不齐全的现象普遍存在,手续是否存在不应作为认定董事的唯一标准。”并指出:“从维修报价单中被告在审核人一栏签字可以看出,被告行使一定的经营管理权。”从而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主体身份时,重实质胜于形式。
挂名董事(有名无实)。董事通常会实际行使职权,但亦有挂名董事或傀儡董事而未实际经营公司、参与决策,但该董事亦不能以“挂名董事”来抗辩。身居董事职位,自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职权,况且行使职权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因此挂名董事同样负有法定竞业禁止义务。
董事职务丧失的时间点。原则上只有经过法定的解聘程序(如股东会解聘),董事身份始被解除。但若董事未经公司批准而主动辞职,在辞职后与被公司解聘前的这段时间内,其是否具有董事身份?在上海申茂电磁厂诉王龙宝案中,被告未经过股东会解任的程序而主动辞职,虽形式上具有董事身份但实际已不再参与决策经营,法院认为:“被告辞职后既已不再行使董事职权,则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因此辞职一经提出即生效力,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负赔偿责任”。
主体须具有董事身份的例外
原则上,董事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存续于其任职期间,始于上任,终于解任。但离职后的董事在一定条件下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因为董事卸任后仍对其在任时掌握的公司无形财产具有滞后控制力,如技术秘密、信息资源、客户资料、供应商资料等。现实中大量存在着董事利用其对原任公司无形资产的滞后控制力而与原任公司竞争的现象。
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课以离职董事以竞业禁止义务。关于约定离职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条款的效力问题,若约定中没有补偿条款、具体的禁止期限,能因此认定该约定无效吗?浙江省乐清市法院在一个案子中认为:“公司与董事约定的条款虽然没有具体补偿条款,但依据相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公司应给予该离职董事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没有补偿数额的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合同有效,且该法院主动补充该合同,责令公司给予董事经济补偿。在秦皇岛爱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高俊华案中,双方约定该董事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期限为终生,法院认为虽然该条款有瑕疵,但考虑到双方缔约的初衷,直接宣布该条款无效不符合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因此法院直接判定离职后的被告在两年内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对没有约定补偿条款和义务期限的合同效力认定,法院是在两个极端(有效与无效)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认定合同有效,但需要补充未约定的事项或变更明显不公平的条款――经济补偿与义务的存续时间。补充该合同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来完成,若无法达成合意,则法院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国际通行惯例来补充合同。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解释,虽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会诱使当事人订立更宽泛、更模糊的竞业禁止条款,增加公司依赖于法院来解释、补充合同的惰性。因此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法院应否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补充、限制、变更当事人的约定,应根据案情的具体状况来决定。
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问题。离职董事与原任公司之间即使没有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但能否诉诸于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一般而言,董事在失去董事身份之后,其从事的竞争营业没有利用原任公司的信息、机会等,就不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英国普通法也认为劳动者有同前单位竞争的自由,这是一般自由,虽受后合同保密义务的约束,但其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没有后合同竞业禁止义务,有利于劳动资源自由流动、经理人市场的发展,故原任公司在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诉中不能主张后合同义务。
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滞后效力。现实生活中董事跳槽现象频频发生,普遍存在离职董事与原任职公司竞业而损害原公司情形,而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并不普及,在没有违反保密义务、篡夺商业机会情形下也无法诉诸于后合同义务,因此更有必要在原任职公司的利益、董事的劳动自由与市场竞争这三者之间进行利益的平衡。
被告从事同业竞争行为
同业竞争,是指义务人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例如,公司A、B经营同类营业,存在竞争关系,甲任A公司的董事,则:
一、甲另外以自己名义,如作为个体经营者,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营业,属于自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甲为自己利益达成的交易则被认定是为任职公司进行的交易;二、甲同时任B公司的董事、高管,则对于A公司而言,甲典型地违反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属于为他人即B公司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三、甲同时是B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又是B公司的股东(不论持股比例多少),表面上属于为他人即B公司经营,实质也在自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因为甲是B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收益直接来源于B公司的收益,而B公司的收益源于甲作为B公司的董事或高管的经营行为;四、甲仅是B公司的控制股东,虽然表面上甲没有经营行为,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有无形的控制力,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行为。英国公司法上有“影子董事”概念,指凭借其地位和影响使得公司在决策时习惯听从其指示和命令。可借鉴英美法中“推定控制股东是公司事实上的管理董事、影子董事”这种法律拟制技术,从而可将甲推定为B公司事实上的管理董事、影子董事,对于A公司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为他人即B公司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五、甲是B公司的非控制股东,基于鼓励个体多元化投资的政策,原则上不能推定甲实行了竞业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甲在B公司进行实际的经营管理行为。在这种情形,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而A公司却无能为力,似乎对A公司不利,但英国的公司法判例中有强制购买原则,即若股东与公司有竞业关系,则公司可强制购买该股东的股份,即驱除原则。在甲任A公司的董事、同时为B公司的股东情形下,B公司可驱逐其股东甲,从而既保护了B公司的利益,又间接保护了A公司的利益;六、甲同时是B公司的监事,而监事的法定职权为监督职能,不享有董事的决策职权,因此甲没有实行竞业行为;七、甲非B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管,但甲的利益相关者,如配偶,为B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高管,此情况下A公司的董事甲是否实行了竞业行为。可借助利益相关人员的概念,从而间接认定董事甲实施了竞业行为;八、甲曾帮助设立B公司,虽然没有事实上的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但客观上提供了帮助行为亦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但是,若甲仅参与了前期的筹备工作,即使在筹建过程中还私下拉拢了原告公司几个骨干技术力量,但由于B公司还未成立,利益冲突的状态未出现,此时甲并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
关键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影响因素 会计教学
一、引言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既是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如果能够发现会计基础工作的影响因素,进而规范、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对提高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水平、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竞争力,乃至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会计信息质量需求的不断提高,更要抓实抓好,坚持不懈,才能促使会计工作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李利芬,2005)。葛文宏(2010)认为企业只有重视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 才能提高会计管理和日常经营活动管理的水平, 提高企业竞争力, 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可靠、更加有用的会计信息。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企业会计基础影响因素主要取决于会计人员个人层面和公司层面两个因素,其中个人层面的因素包括财会人员的学历水平和职称程度,正因为目前财会人员的学历、职称普遍偏低,导致财会人员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不高,成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中突出问题(刘洁,2009;魏生辉和王凯新,2009)。而在公司层面因素则包括: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和企业规模,管理层的重视程度会影响到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内控监督的执行(魏生辉、王凯新,2009),企业规模影响公众的关注度以及公司经营业务的复杂程度,这些因素也可能会影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因而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影响因素模型见图(1)。
教育程度一般反映了一个人的认知能力与专业技巧,教育程度高者对信息、事务的处理能力较强,特别是财会专业这种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学科,较高的教育背景意味着较强的专业技能。在深圳上市公司中,本科以上学历的会计人员占比为47%。因而整体来看,一个公司拥有财会人员的会计专业教育程度越高有助于该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也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1:财会人员的平均教育程度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对于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财会专业来说,其财会技能的获取除了来自正式的学校教育方式外,还可以从实践中学习、总结而来的技能。因此具有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会人员,其拥有多年的财会工作经历和各种复杂的做账经验,从而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会计规范的后果具有清醒的认识,有利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因此,提出假设2:
假设2:财会人员的平均职称程度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公司高管团队接受的正式教育程度也是一种重要资产,可以带来较强的判断能力去应付日益复杂的决策情境。如果高管团队学习的是经济管理专业,就会对财会工作非常重视,从而在公司决策时表现稳健的特征;但是如果高管团队学习的是非经济管理专业,可能对财会工作不太重视,进而在公司决策时表现激进的特征。因此,提出假设3:
假设3:高管团队的经济管理专业背景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规模较大的公司不仅是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而且是当地政府宏观调控和重点监督的对象,因而这些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相对规范,并能够更多地关心其所处的各种社会责任,如税收、环保、就业、救灾等。但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由于没有公众和媒体的追逐,可能会存在会计不规范、偷税漏税的情况。因而提出假设4:
假设4:企业规模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2010年4月6日深圳证监局《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深证局发[2010]109 号)和《关于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常见问题的通报》(深证局发[2010]45 号),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全面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专项活动,调查问卷涉及会计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性情况、资金管理和控制、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财务信息系统使用和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和控制情况等六大方面共163个常见问题。本文选择81家深圳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程度、财会人员的平均学历和平均职称数据来自深圳上市公司2010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和整改报告,2010年其余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
(三)模型建立 由于主要研究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影响因素,同时考虑到可能存在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效应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效应,因而加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独董比例、监事会规模三个控制变量,建立其影响因素的多元回归模型: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现状分析 从表(2)可知,深圳辖区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中不规范的地方,主要集中在:(1)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一是财务负责人缺位或是履职不到位,未能充分发挥会计监督和管理的职责。首先是财务负责人缺位的问题,有些上市公司没有聘用财务负责人;有些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其他业务的副总兼任,但这些人员有些并不具备会计专业技能,不熟悉最基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其次是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设置问题,有些公司虽聘任了专职的财务负责人,但没有将其定位为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为其履职提供条件,如不参加经营班子会议,不列席董事会,公司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事项也不需要财务负责人审批。二是会计人员的管理不到位。主要是会计人员的考核不到位,没有科学的奖惩考核制度,不能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岗位设置不符合内部牵制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要求。有些公司财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或者财务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等。四是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正由规则导向迈向原则导向,需要会计人员有能力做出正确、专业的判断,具有应有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专业胜任能力。(2)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不规范。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本依据,但有的上市公司在原始凭证编制上都缺少最基本的要素。有的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不认真,仅关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而不对经济事项所涉及的单据、合同、法律文书等进行复核。记账、登账、对账不规范。记账不及时的问题比较突出;出纳不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或以电子表格代替日记账的情况比较普遍。对账工作不到位。有些公司存在对账不及时或以口头沟通代替正式对账的情况,对账结果未得到双方确认。会计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销售收入确认标准不明确或不按标准来确认;成本核算不规范,有些公司采用“倒轧法”核算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没有在产品间进行分配;费用跨期、费用长期挂账或多计费用情况经常发生;未按准则要求进行资产减值测试。(3)资金管理和控制中存在的问题: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以个人名义开立公司银行账户,或将公司款项存入个人账户;现金管理不规范。出纳个人的现金放在公司保险柜里。现金没有做到日清月结,没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金盘点;支票管理不规范。支票领用无财务负责人签名。对于支票等票据,未设立登记薄对支票的领用、作废等进行登记。(4)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不完善。大部分公司只有会计岗位设置、会计核算、会计电算化、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等制度,缺乏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资产减值、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会计差错等制度,即使有这些制度,也都是些原则性规定,或照搬会计准则的要求,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是制度执行和检查监督不到位。有些公司总经理未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就要求会计人员大额付款。不少上市公司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未形成定期的检查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也未跟踪落实,未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5)财务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控制中存在问题。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缺乏独立性。个别公司的财务信息系统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系统联网,即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查询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甚至通过权限设置拥有修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能力。财务信息系统存在缺陷,不符合会计规范的要求。有些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系统过于落后,导致系统运行缓慢、非正常退出、查询异常、数据异常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财务信息系统的权限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有些公司增减用户、修改用户的权限都没有相应的书面审批程序,或者用户权限实际上没有专人管理,往往出现会计人员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或多人使用同一账户的情况,甚至存在多人共同使用信息系统管理员账户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修改记录的操作不规范,缺乏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有一家公司修改会计记录不需要与相关的业务部门进行核对确认,也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甚至随意提供“反审核、反记账、反结账”功能,导致修改没有痕迹。深圳证监局此次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报告旨在落实会计责任,从源头上、制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堵住财务舞弊漏洞。上市公司要以人为本,建立一支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有充分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财务人员队伍,通过吸引人才、抓好培训、强化考核等方式,提高财务队伍的专业素质、职业操守和责任心;要公司管理层要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立好家规,从公司自身的制度建设上,从内部控制上提高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水平,建立和落实问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财务舞弊的风险;要建设好财务信息系统,更要管理好财务信息系统,在依靠财务信息系统提高企业核算和管理效率的同时,要防止企业控制与核算的风险系统化,更不能使系统成为财务舞弊的工具。
(二)描述统计 并对样本进行检验分析。由表(3)可以看出,深圳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程度平均为3.56分,属于中等偏上,离5分的满分仍然还有较大的差距。财会人员的平均教育程度为3.4分,大致处于大专水平;财会人员的平均职称程度为2.63,总体处在助理会计师水平。同时高管专业背景为0.4,即高管大多在校时学习非经济管理专业。
(三)相关性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影响因素,验证这些变量与会计规范的关系在统计意义上是否成立,本文对各个变量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其结果显示在表(4)中。从表(4)可以看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程度可能与高管的经济管理背景、企业规模以及独董比例这三个因素有关。并且这些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都比较小,故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四)回归分析 由表(5)可知,高管的经济管理背景、企业规模和独董比例三个变量通过了10%的显著性检验,并且都与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程度正相关,这说明:企业的规模越大,高管具有经济管理背景,独董的比例越高,其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越好,这里支持了假设3和假设4。正如中小板公司格林美董事长许开华所说,“先挣回钱才能有账算,没钱算什么账?过去公司宁可高价请一个工程师,也不会请一个财务总监。创业时对财务工作比较漠视。但现在经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和整改活动,让我深刻理解到企业成长也像建房子,财务会计是基础,基础不牢房子注定难盖高,也立不久的。”现在公司已投入重金投资充实财务人员、购买财务软件,并把“对内学万科,对外学松下”作为公司财务规范工作的榜样。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财会人员的学历程度和职称程度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也表明,财会人员的学历和职称并不影响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
四、结论与启示
综上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会计基础工作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公司高管的经济管理背景、企业规模和独董比例。因而提高管理层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程度,将是规范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方向;公司财会人员的学历程度和职称程度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即财会人员的学历水平和职称程度并不会显著影响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基于分析对《基础会计》教学的启示:(1)深圳证监局在上市公司问卷和调查中总结出了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常见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在讲授《基础会计》相关章节时向同学们提出来,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渗透到日常的专业课程教学之中,并且与同学们一起讨论,怎样去规避和处理这些不规范的问题。(2)由于财会人员的学历并不显著影响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因而不论是在中专、高职教育,还是本科教育,都应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教育。学校每年为社会培养大量的会计人员,会计专业学生已是会计队伍的最主要来源。所以,在会计教学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教育,将会计规范的要求内化为会计职业道德品质,最容易获得实质性的效果,从而使会计学生在未来的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利芬:《会计基础工作应常抓不懈》,《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0期。
一、引言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金融市场的细分,商业银行产品线日益丰富,其业务逐步向多功能、立体化方向发展,如何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成为各家商业银行面临的共同课题。因此,内部审计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领域,而是广泛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帮助商业银行持续改进内部控制,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国际管理界和内部审计界已达成共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内部审计的广泛参与。早在1999 年,巴塞尔委员会就要求商业银行“要认识内部审计提供的重要的审计功能,并有效加以运用”,2001 年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在每家银行都应该设立一个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批准的内部审计部门,用以强化内部审计功能。
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功能
(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比较优势
相比于外部审计和外部监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首先,其置身于银行内部,能够及时获取关于银行运营情况的信息,有效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审计风险。其次,内部审计可以对商业银行运营中的方方面面进行经常、连续、系统、深入的监控,源源不断地向高级管理层提供经营管理所需的信息。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内部审计可以通过对银行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估与报告,帮助管理层制定恰当的风险战略,识别、评估、应对重大风险,从而将审计关口提前,发挥内部审计事前预警、防范风险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特作用
我国实行分支行制,商业银行具有分支机构众多、经营多元化的特点,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多层次的委托关系,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多元利益并存,难免出现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之间、各个局部利益之间的利害冲突。加之个体行为的有限理性,以及委托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高级管理层无法亲力亲为,直接获取大量内部管理信息。而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获取商业银行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项业务活动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银监会,2014)。因此,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开展多种更具增值效应的服务,如评价各行处的经营管理状况;评估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指导原则的遵循情况;评估各行处经营管理水平;评估资源配置与成本效益、盈利结构及业务发展规模的匹配程度;评估银行正确实施战略决策的能力、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持续发展能力;评估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等等。与此同时,内部审计的目的不仅是发现问题,而且是挖掘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发现制度缺陷,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并监督整改落实,进而建立一种持续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帮助管理层改善经营管理,为实现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提供合理保证。另外,通过内部审计还能显示高级管理层一直致力于实施针对薄弱环节的改进程序,向广大股东传递高管层有效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信息,建立起商业银行高管层的良好信誉。
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有利于内部审计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证内部审计发挥应有的作用。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包括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并购市场、经理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外部治理机制,通常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同样重要。但由于金融业具有高负债率、高风险的特性,商业银行一直受到严格的外部监管,其自身无法突破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进行经营和管理创新,因此银行治理结构更加强调其自身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注重由内向外完善治理结构。如前所述,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一方面,通过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系统地评价商业银行的治理、风险管理与控制过程,为高管层提供有价值的经营管理信息,从而帮助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良好的公司治理也能为内部审计提供优良的控制环境和制度基础,只有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我国商业银行既设有类似英美的、以独立董事为主要成员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又设有类似日德模式的监事会制度,这种双重监督模式有利于强化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实践中为确保二者发挥协同效应,商业银行应通过规章制度明确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职责边界,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并真正发挥作用;保证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之间能有效沟通;保证审计委员会能够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直接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二)优化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报告路径
目前国有银行已初步建立了总行和分行分级管理、向上一级负责并相对独立的、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组织体系,即由总行成立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各分行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其负责人由总行直接委派,将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的审计权限收归总行和分行所有,减少了管理层次,强化了总行对内部审计的直接管理,增强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审计报告线路方面,五大银行尚有区别,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仅设一条报告线路,即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报告;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设有两条报告线路,一条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另一条是向监事会和高管层(总行行长)报告。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双线报告更有利于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同时也与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协会倡导的报告路径一致,即业务上向董事会负责;行政上接受首席执行官领导。这种双线报告机制的恰当应用,能够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畅通的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商业银行最高决策者和监督者及时掌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果断采取纠正措施。
(三)切实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独立性是权威性的基础,二者都是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审计独立性包括隶属关系的独立性、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四个方面。目前国有银行均采取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模式,内部审计能够代表出资人对银行经营全过程和经营管理层进行审计监督,并加强对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还应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在总行设立总审计师,其聘任和解聘由董事会负责,直接对董事会、监事会和行长报告工作,下级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由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各级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由审计部门根据董事会核定的年度费用预算统一聘用和管理,其业绩考核也由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以此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在人事关系、薪金福利、预算安排上与所属行处彻底脱钩,有效摆脱“内部人控制”。
商业银行应制定清晰、简明的规章制度,确保审计委员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度应规定由审计委员会制定内部审计章程,报经董事会批准,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地位、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内部审计的报告方向、内部审计部门与管理层及外部审计的关系等。章程中还应特别指明: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包括总行各业务部门在内的全行经营管理情况及各机构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与评估。
(四)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内部审计队伍
内部审计职能的不断拓展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战略感知、行业了解等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一支专业化、高素质、复合型的内部审计队伍又是有效开展增值型内部审计的重中之重。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足够的、具备相应专业从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确保每人每年都有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应结合商业银行体制、机制变革、金融产品开发、业务流程改造与创新等方面,使审计人员熟悉会计、审计、税法、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熟练掌握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的发展变化、银行各项业务产品的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商业银行的价值体系及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前瞻性思考。
关键词:公司治理机制 治理缺陷 完善路径
关于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概念,由于依据的理论和观察的视角不同,通常被译为公司治理结构或公司治理机制。笔者认为,公司治理概念应从不同层面加以界定。从整体而言,公司治理是指如何通过合约、组织、立法等设计使公司得以高效运作的多学科研究领域;从实践来看,公司治理是通过构建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外治理机制,最大限度地抑制成本,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公司治理机制仅是公司治理研究的一个方面,其含义是指通过有效的激励和监控手段,促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勤勉工作,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成本,避免出现道德风险问题。一般而言,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内部机制(主要有股权结构、高管薪酬、董事会、信息披露及透明度等)和外部机制(主要有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公司治理法规及准则等)两种形式,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必须依赖于内、外机制的有机结合和效能的有效发挥。
中外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比较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进,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善,但公司治理问题依然存在。本文仅围绕公司治理机制的相关问题,从沪深两市中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公司作为样本,与相对应的外国公司进行对比分析或从整体上进行统计分析,从而揭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的主要缺陷。
股权结构与集中度
股权结构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构成及分布状况,主要包括股权集中度和持股者身份两层含义。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而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合理通常也从上述两方面予以分析判断。从表1、表2统计分析比较中不难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平均不到50家,而美国公司的机构投资者数目平均超过400家以上。这表明我国股市仍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的非理性市场,容易造成市场资源配置偏移,不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我国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突出表现在大多数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或超过20%的控股水平,前十大股东持股有些甚至达到50%以上的绝对控股比例;而美国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不到10%,前十大股东持股平均不到30%,且均为机构投资者。这进一步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缺乏产权多元化所具有的权利制衡基础,极易导致公司治理机制的弱化和成本的虚高。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之前,我国金融上市公司未流通股份所占比例平均高达50%以上,其中多数为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美国金融上市公司不存在此类问题,且机构投资者平均持股超过50%以上。
董事会决策与监督功能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奖励以及解雇权。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具有经营决策和监督经理层的双重职能。董事会应构建监督和平衡双重机制,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并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如果董事会成员构成比例不合理,将很大程度地制约董事会这一有效治理机制的形成。对比上海证交所和纽约证交所总市值排名前五位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参见表3)可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构成比例中不到40%,且普遍存在董事会和管理层交叉任职的现象;而美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比例中却高达80%以上,且CEO一般很少兼任董事。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大多存在董事会与经营层交叉任职现象,容易产生“内部人控”现象,导致较高的公司治理成本。其主要原因是当股东与董事会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外部董事能比较容易协调两者的利益;而内部董事则存有维护超过市场水准报酬或超额在职消费的动机,董事会也就可能做出牺牲中小股东利益的决策。
上市公司经理层薪酬激励机制
合理的薪酬制度是确保管理层能够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关键机制。管理者的收入除底薪以外,还应包括以股票价格表现和各种绩效指标为基准评价发放的期权、奖金等。据福布斯中国提供的“中国上市公司最合算的老板”排行榜资料显示:以我国股市中流通股比例大于50%(含发行B股、H股以及在其它海外市场发行的股本)的上市公司作为全部调查样本,其中有25家公司过去3年间累计获得8.33%的平均净资产回报率,核心高管团队的人均年薪仅为15.48万人民币;而这两个指标在整体样本中也仅分别为6.49%和20.14万。此外,在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这一项指标的比较中,排名前25家的我国上市公司创造的股东回报为13.04%,高管平均薪酬仅为33.34万;同样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前25名的海外上市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回报仅为14.96%,高管平均薪酬却高达229.06万。显然,海内外市场的经营高手们为股东创造的回报率是相近的,但海外上市公司高管的平均薪酬却是国内同行的将近7倍。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报酬普遍偏低,缺乏必要的薪酬激励手段,尤其缺乏虚拟股票、股票期权等长效的激励机制,这不仅影响了经理层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良性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
信息披露情况
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公司相关信息(如财务状况、绩效、内部审计制度等)及时、充分的披露和高度透明(如公司财务结果、所有权结构、董事及高管情况等的公开)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在我国股市的发展历程中,公司诚信问题一直从未间断,从发行上市造假,到虚增业绩利润,再到掏空隐瞒不报,着实令人触目惊心。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开披露的处罚信息统计,仅2004-2005年沪深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受罚案件便从52起增加到66起,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上市公司公信力下降的趋势不容忽视。
外部治理机制
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弱化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控制权市场扭曲。控制权市场是指通过收构、兼并与重组以取得公司控制权,进而实施对公司资产重组或经理班子的改组。就我国而言,在以国有企业改制为主体的上市公司群体中,由于流通股在总股本中所占比重不大,而不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股权却高度集中,控股股东的更换绝大多数是通过非流通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转让来进行的,二级市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我国上市公司之间的兼并与收购更多的是一种行政撮合或是短期炒作行为,与公司业绩关联度较低,难以形成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不利于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二是职业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经理人市场是指通过社会对经理人员绩效的事后评价和外部经理人市场约束,促使公司管理层有效控制成本的外部激励机制。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能使董事会聘请到更具能力和责任心的职业经理人取代现有低效能的经理层,以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为股东带来更多的利益。但是,由于我国经理人市场尚待建设,上市公司总经理多由大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选拔委派,使得经理人市场对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约束机制失去了应有的效用。三是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尤其是优化制度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对“掏空”“造假”行为予以惩戒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明显滞后。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路径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十分明显,为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必须加快上市公司治理力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必须牢牢抓住国有股“一股独大”和股权凝固这两大主要症结,从强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入手着重解决以下问题:加快股权分置的改革,尽快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全流通,促进控制权市场的发展;依据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原则,进一步减持国有股,降低国有股的比重,培育机构投资者持股力量,构建多元化、阶梯型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基金组织,正确引导基金持有上市股票,从而有效地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缓解国有股减持给股市带来的压力。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必须从制度建设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等方面展开。构建合理的董事会成员比例,严格控制董事会中执行董事的数量,逐步解决董事和经理人员交叉任职的现象,同时扩大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从根本上避免内部人控现象的产生,确保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通过改革独立董事的提名和津贴决定方式来提高其独立性。规范董事会议事规则,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拟议的事项,通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还要增强董事的责任意识,积极推行董事问责制。
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管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除股东和职工代表外,还应包括债权人。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分别由股东大会和职代会选举产生,债权人监事由债权人大会推选。监事会成员应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决定外部审计机构以维护审计的公允性。此外,监事会的工作也应严格按规则和程序进行。
推进多元化薪酬机制
合理的薪酬激励是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关键机制。因此,必须通过多种薪酬激励形式使经营者的绩效与报酬对等,实行长短结合的薪酬激励机制,从而调动人的积极性。在完善经营者年薪制的基础上,应逐步推行股票期权制。股票期权制将股东利益与经营者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助于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促使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并谋求公司利益最大化。与此相适应,要逐渐建立企业家的声誉机制,使声誉成为高管被聘用或改聘的重要依据,经理层对于声誉越重视,声誉机制对企业家长期化行为的激励作用也就越大。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上市公司应该忠实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上市公司要披露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包括董事会的构成及独立性、董事会工作评价、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以及与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距等等。此外,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名单,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的股东名单或实际控制者,公司、控股股东都应当披露公司控制权的实际状况。
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市场环境是指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合理的竞争机制、灵活的价格机制和完善的约束机制等一套完整的市场氛围的构建。就公司治理而言,主要从完善证券市场、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以及法制环境入手。首先,要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建设,全面解决股票全流通问题,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从而完善证券市场收购、兼并功能,促进控制权市场的发展。其次,积极推进经理人市场的建设,完善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建立市场化的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机制。再次,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防范“掏空”“造假”行为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建设。
综上所述,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进,为上市公司治理缺陷的改善奠定了坚实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治理机制必然得到改善,只有通过强化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能、降低国有大股东持股比例、推行股权激励、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治理措施,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才能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任德新,黄国伟.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路径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5(1)
2.白重恩等.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5(2)
一般情况下,内部培训师的激励方式,可以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和职业生涯发展等几方面入手,从而充分调动内部培训师的积极性。
其一在精神激励方面,企业应对表现优秀的培训师及时充分地给予肯定,如每年组织表彰大会等等,让他们感受到自己的被重视,同时还可以试行评级制度,为其同时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聘书。
其二在物质激励方面,培训师完成培训任务,除其所有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按单位原岗位保持不变外,还应给予授课补贴、设立培训师津贴等等。
其三在职业发展方面,多为企业内部培训师提供各类国内外培训的机会,不仅能够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与专业技能,还可开阔视野,促使他们今后更好地将自身掌握的知识技能以及行业讯息等传递给其他员工。另外,为培训师提供晋级、晋升等发展通道,激励他们不断自我学习与提升。
电力企业内部兼职培训师及产生的背景
电力企业内部兼职培训师是指由电力企业内部人员担任的,一般情况下有固定任期的,在某一方面或专业领域特长出众,在企业内部有其具体岗位但并非培训师,而是兼任培训师的职责。电力企业内部兼职培训师队伍就是由电力企业内部兼职培训师组成的,承担着电力企业内部重要培训任务的企业内部培训的中坚力量。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电力企业培训具有全员性、技术性、适应性以及超前性等特点。在电力企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所有工作的首要前提,要想做到,靠的是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很多电力企业曾花巨资从高校或者咨询公司聘请专家为员工授课,但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地域性等客观条件所限,培训成本很高但效果却一般。
为改善这样的局面,提高企业内部员工的培训质量,很多电力企业开始组建一支实践经验丰富,并且熟悉企业内部文化与生产经营工作的内部兼职培训师队伍,并对其任职条件给予一定的限制,如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各专业技术拔尖的优秀人才等。同时,被聘用的企业内部兼职培训师要履行所规定的课时数、课件质量以及授课技巧等任务。
某电力企业内部培训师(兼职)的选聘标准、职责及管理
选聘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培训工作。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传授知识、经验或辅导他人操作实践的能力。
4.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5.不具备学历和资质要求的特殊技能人才,可以特殊考虑聘用,实施专项培训任务。
工作职责:
1.根据公司培训计划,承担公司培训中心的授课任务,并提前做好教学准备,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2.参加公司培训中心组织的教学研究和专门培训,有权对公司及培训中心的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根据统一安排,参与培训教材编制、考试题库建立、案例整理、培训需求设计等,并参与公司的培训资源建设、开发与创新。
选聘对象:
1.公司各类专家、专业技术带头人、技术能手自然入选兼职培训师队伍,作为公司常态备用的兼职培训师。
2.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根据兼职培训师工作的需要,主动接受选聘。
3.公司系统在职员工,符合兼职培训师标准的,经本人申报或经单位、职能部门推荐,经公司培训中心初审、公司人力资源部资格审核合格后,由公司分管培训教育领导聘任。
4.如果由于培训项目需要,需外聘高水平培训师,则由培训中心提出方案,经人力资源部核准,报公司分管培训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实施聘用。
5.每年年末,由培训中心具体负责重新调整培训师队伍,组织培训师申报、考核和聘任工作。
工作形式:
兼职培训师采用项目聘用制,根据培训项目实施需要,承担某一时期的培训任务。
任务分解流程:
1.公司培训中心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公司技术技能及政治思想等培训教育重点、职工培训需求分级情况等,设计年度培训重点、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及侧重点,并依此从兼职培训师库中选取人选并与兼职培训师及所在单位沟通。
2.人员确定后,由公司培训中心下达兼职培训师培训任务书,并根据培训项目及重点,对培训师提出需求建议及培训重点。
它山之石
英国皇家邮政企业内部培训师的选拔与分级
英国皇家邮政非常重视员工在工作现场的培训,既有师傅带徒弟的悠久传统,又有开展岗位培训所必须的企业内部培训,建立了一支能够满足企业内部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目前,仅信函公司的内部培训师就超过1600名。他们主要负责一线员工、新入职员工和部门经理以下管理人员的培训。皇家邮政的一线经理肩负指导、培养所属员工的职责,同时也是企业B级内部培训师的重要组成,他们在工作现场为员工提供在岗培训和实践指导,更有利于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效率,从而提升培训的效果。
然而,外部环境慢慢好转时,另一个重要问题又浮现了:如何在强化公司治理的同时,远离代价高昂又令人窒息的官僚作风?这对私人企业尤其是个头痛的问题。
不可或缺的治理
随着中小企业规模的壮大和利润的增长,公司治理的问题就浮现了。因为这里涉及多方投资,比如银行、私人股本及其他金融机构,它们都要求公司有恰当的运作和管理方式。另一方面,公司越往复杂的方向发展,管理也就变得复杂了,“老板”更不可能事事都顾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对中小企业来说就是一根救命稻草,可以确保公司上下的决策与运作符合投资人的利益。
一些有志于上市的公司会早早地把治理法典研究得透透的,为最终的IPO做准备。其实,拥有一系列过硬的治理安排不仅是小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更是它们应对潜在问题的法宝,对增加价值和博得声誉都大有好处。
在这方面,小公司可以先在决策机制中引入外部力量,比如成立一个顾问委员会;再从公司外部聘请非执行董事,这些董事必须拥有市场和管理方面的背景,这对公司的成熟和发展是很有价值的。对很多创始人来说,要做到这些并非易事,但这些治理安排能给投资人一颗定心丸:高层中至少有一个人是能发出独立声音的。等公司再发展壮大,就可以引入更多的非执行董事甚至非执行主席了。
家族企业也会力图在董事会之外,单独组建一个家族委员会,以照顾每一个家族成员的利益,同时调解他们之间各种各样的冲突。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仅仅任命外部董事是远远不够的。尽管其对董事会行为和文化的影响不可低估,但有的公司做到这一步后就停滞不前,再无建树了。既然公司寻求建立强大的框架和流程,目的是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公司的基业长青,那么就应该做更多的努力。一个有效的治理框架能明确规范股东、董事会、管理层的角色、职责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力分配。
寻找相称的平衡点
“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是毫无疑问的,但我始终认为,它需要与公司所承担的系统性风险相称,也要与公司所拥有的资源相称。换句话说,要从中找到平衡点。”关于相称的问题,Preben补充道,“治理和服务好客户都是好事,很有意义。只是,对整个国家的金融系统而言,大公司和小公司所代表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举个例子,《英国公司治理法典》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通常不能兼任CEO;对薪酬、审计等委员会的组成也提出了相关建议。而事实上,这些规条与私人企业的情况并不匹配,私人企业也不是非遵守不可。企业董事协会会长罗杰?巴克如此解释:“公司治理简单来说,就是如何治理好一个公司。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如何用好别人的钱,如何确保专业的管理团队经营好公司,确保股东利益的实现。”
因此,公司治理与大一些的上市公司关系更为密切――为了股东利益,他们要有恰当的激励措施;同时,董事会中要有合适的人(主要指多样化的组成和专业知识)来妥善监督整个公司。“作为私人企业,在治理方面弹性很大。”他说,“因为钱大多是自己的,所以管理者与所有者意愿的冲突不大明显,所有者自己就是管理者,道理就是这么简单。”
那么,私人企业应当如何寻求适合自己的治理方式?
私企治理须循序渐进。如果一定要找到针对私人企业的治理纲领呢?也不是没有。由英国董事学会给出的《非上市公司治理指南》就提出了一种分阶段的方法,也就是先设立顾问委员会,再任命非执行董事;在公司体量达到强制设立审计委员会之前,预先聘请外部审计。在此过程中,找一个懂行的人来指导董事们的行事作为也是不错的主意。英国董事学会还建议强化高管培训项目,使高管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各项事宜。
据实调整,切忌生搬硬套。中小企业面临的关键挑战就是如何从中找到平衡。企业董事协会会长罗杰?巴克称,“如果你急于求成,引进太多的大公司治理元素,比如聘任大量独董,再设独立主席,这样就很有可能建立起一个代价高昂的官僚机构,任何企业家都不能承受。企业特别需要仔细研究自己的结构和类型,并将治理问题与之协调匹配起来。规模较小的公司没有内部治理官,一般也没有公司秘书。这里面并没有什么明确的指导性文件,而需要决策者自行斟酌。将公司治理的那一套生搬硬套到自己身上肯定是行不通的。”
独立审计公司的高级合伙人理查德?鞘也坦言,“我们需要关注如何通过治理的一系列程序来发展公司,其中的重要一环就是管理层和董事会如何有效地运行。有些小公司担心,这些程序和繁文缛节会让企业陷入沼泽。其实,既然公司治理的初衷是为更好地决策和造就公司,它就不一定非要付出高昂代价。比如,聘请非执行董事和寻求外部建议都需要一定的费用,那么公司自己也可以考虑购买自我评估工具及利用在线资源。”
抓住绩效准绳。公司治理最显著的特征是责任,但对中小企业而言,最大的目标当然是业绩。不管什么治理方法,能提高业绩的就是好方法。如果某个治理原则带来的只有高昂的治理成本和官僚作风,那么遵循这个原则是对是错呢?引入一个非执行董事的成本在10000英镑到20000英镑之间,如果产生不了收益,那么这件事情就不应该做。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第一章总则
甲方是依法发行证券的证券发行人,或依法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基金托管人,乙方是根据《证券法》成立的法定登记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包括: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持有人名册服务、高管人员及关联企业买卖甲方上市流通证券查询、发放现金红利、兑付债券本息、退出登记等。
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授权代表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所有证券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甲方应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临时指定人选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甲方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有关指定联络人变更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按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甲方在申请证券登记及相应服务时,应遵守乙方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并按乙方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见附件)。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甲方保证送达乙方登记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并为此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确认乙方从证券交易所获取的甲方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增发、配售的证券数据为甲方有效送达的数据。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达证券数据的方式为经甲方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件。
乙方有权对业务规则、业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并毋须一一知会甲方;有权在办理证券登记或提供服务时向甲方收取费用;有权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时不予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乙方应按规定根据甲方有效送达的证券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证券登记和提供相关服务,并保证甲方在乙方证券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
除司法机关、证券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权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则要求查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关甲方的登记数据资料。
甲方应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登记数据资料,并承担因不当使用上述资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损失,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甲方未按乙方规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统接收和发送相关数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依次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提请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调解;
(3)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4)向法院提讼;
(5)其他合法的方式。
争议的仲裁机构为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四章协议生效及其他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乙方可以公证送达甲方在乙方的登记数据资料,并视同甲方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后终止。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本协议签署地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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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新股始发和增发登记费
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免费
社会法人股面值1‰
内部职工股面值1‰
流通股面值3‰
配股和权益分派登记费配股登记费国家股、国有法人股、
社会法人股免费
内部职工股、高管股面值3‰
流通股面值3‰
红股(含转增股份)、派息登记费非流通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内部职工股、高管股)(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x1‰
流通股(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
股东服务月费月费:流通股面值1亿元以下(含)0.2‰,每超过1000万元流通股本加收1500元
说明: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
《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根据《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股份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的有关股份登记托管事宜达成以下补充条款,作为《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
第一条如果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甲方继续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其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登记托管事宜。甲方应在股份暂停上市期间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委托其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登记托管事宜。
第二条甲方未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的,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托管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没有规定的,比照有关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登记托管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甲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被依法终止上市后,其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由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申请办理。
第四条甲方同意由其代办机构为甲方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以及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第五条本补充协议与《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六条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
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样本)
因××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自××××年××月××日起终止为其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该公司之间的涉及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
我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已将相应的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股份有限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XX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的股份冻结清单、质押登记股份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股票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
原由证券公司受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司法协助冻结、流通股质押登记等,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数据及书面材料移交××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办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原受理的证券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年月日
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已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我公司自××年××月××日起终止为贵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贵公司之间涉及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关系自同日起终止。贵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继续为贵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服务。
我公司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已将包括持有人名册、我公司办理股份冻结清单、质押登记股份清单、未领现金红利清单、该股票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有关证券登记数据,移交给贵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XX证券公司。由该代办机构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确认手续,以及代为申请办理已确认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初始登记和未确认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股东服务月费XX元,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交清(关于催欠费的内容仅适用于深圳分公司)。
特此通知。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法律顾问;体制建设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大中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至80年展形成完善体系。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直到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此后,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是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的首要职责是企业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法律意见,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把好关。在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中,如微软、荷兰菲利普公司、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要求设置了总法律顾问。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
2.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过法律专业训练,有客观、公正、逻辑严密的处理问题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修养和语言文字水平,在企业管理方面有一定的基础,属于复合型人才。针对企业的经营范围,管理模式等各项规章制度能给予法律方面的指导。
3.专业性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企业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发生运营模式的变化,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从企业的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及清算、注销等方面做系统的规划和安排,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件,全面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和签署,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4.为企业节省费用,减少开支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免不了会出现经济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诉讼和非讼案件,如果企业里没有法律顾问,还要聘请社会律师来处理各项法律事务,这样一来就会产生高额的费用。
三、我国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局限性
1.多部门兼管,主管部门不明确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
2.职能权属不清
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的尴尬处境。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
3.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还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因而导致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健全,法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4.缺乏行业组织规范
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组织和领导机构。
四、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内容还有待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
1.应当明确主管部门。由于我国的企业形式涉及不同行业、产业及不同所有制形式,因而可以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2.明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和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职能,使其设有所用。
3.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强制准入制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必须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并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按期进行再教育、培训并且注册,在主管部门备案过的人员,其余没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就职于法律顾问岗位。
4.应增强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企业法律顾问不仅要成为企业的高管,而且还要成为企业资质注册、升级的必备条件。企业领导不光是要提高自身的业绩,而且还要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从而使企业法律顾问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人才。
我国目前正处在大型国有企业转型阶段,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多。一个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会使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因此,不断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6 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
[2]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手册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版.
[3]乔路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全书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