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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31 03: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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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

第1篇

20xx年安徽省最新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防范和打击偷逃骗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受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和受托代开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开普通发票,是指国税机关以及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依法与相关单位或人员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的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代开人,是指主管国税机关和受托代开单位。

本办法所称受托代开单位,是指依法接受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委托,依照本办法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并承担《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

第六条 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作应当使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的软件和通用机打发票。

第七条 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部门根据本办法设置相关岗位,履行相关职责,共同做好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托代征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以下情形的税款可实行委托代征: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款(包括个体工商户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的税款以及个体工商户超定额补缴的税款);

(二)受托代开单位代开普通发票依法征收的税款;

(三)具有源头控管或有管理优势的民爆器材和砂石交易等行业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四)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

第九条 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资金结算、经营管理、业务往来、地缘属性以及其他合法管理关系之一。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拥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近3年内无涉税违法纪录;

(四)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水平,能满足税款征收信息化要求;

(五)配备专职代征人员负责具体的代征税款工作;

(六)具有手续费结算账户;

(七) 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征税款和代开普通发票。

代征人中从事代征税款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税务机关实施委托代征,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相关事项报告,报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委托人)。委托人对代征人代征税款的条件和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第十一条 代征人应当按照《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反规定多征、少征、不征税款或延期征收税款;纳税人拒绝缴纳代征税款的,代征人应当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委托人。

第十二条 代征人应当按限期、限额(限期5天,限额1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办理税款解缴入库;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国税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人按日办理税款解缴入库;金融部门代征的税款,于当日或次日办理。

第十三条 代征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收税款,不得越权行使税务机关税收执法权。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自其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委托人。

第三章 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代开人不得为未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

第十五条 代开人只能为本省辖市(县、区)范围内发生的经营业务代开普通发票,且收款方或付款方所在地在本省辖市(县、区)范围内,不得为异地发生的经营业务代开普通发票。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国税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实行委托代征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四)省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

第十八条 对实行集中办税服务的市国家税务局可允许在所辖的行政区内委托有关单位提供代开普通发票服务,但受托代开单位不得与主管国税机关同址办公;设有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延伸点的县(市)国家税务局,在其机构坐落所在地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第十九条 受托代开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积极协税护税;

(二)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

(三)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和专用开具发票设备;

(四)配备专职代开人员负责具体的代开普通发票工作;

(五)配备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发票、税票和税款安全;

(六)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持有《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具有合法代征资格;

(七)省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实施委托代开发票,由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相关事项报告,报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代开单位的条件和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与代开人签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并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内项目应当填写齐全、真实、准确,并盖章或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代开人收到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后,要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

(一)报送身份证件资料、书面确认证明、减免税审批或备案资料等必备资料不全;

(二)《申请表》与身份证件资料、书面确认证明、减免税审批或备案资料等资料不符;

(三)应认定一般纳税人而未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对连续3个月(含3个月)或者一年内有6个月(含6个月)超过月销售额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

(五)省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具有本条(三)、(四)款情形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认定或登记手续后,对其认定或取得税务登记证件之前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第二十三条 销售一般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和其他法定或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或者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应当提供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付款方(接受劳务方)对所购物品名称(或劳务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具的《购货(接受服务)证明》或合同协议,申请代开金额不足5000元的除外;

(五)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简化开具手续,只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形纳税人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本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二)享受法定或政策性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减免税审批或备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代开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先征收税款,再代开发票:

(一)个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三)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销售额未达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但在同一个月内达到按月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按该月累计销售额计算征税。

第二十六条 代开人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完税凭证,按照《申请表》、完税凭证和发票相对应的原则,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

第二十七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人,应在代开普通发票的次月将代开普通发票取得的经营收入与其他经营收入合并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八条 代开人开具普通发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付款方名称栏应当填写全称,并与出具《购货(接受服务)证明》或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名称一致;

(二)收款方名称及地址、电话栏应当填写全称(只能列举一个收款方,不得同时列举单位和个人),并与《申请表》上的申请人和《购货(接受服务)证明》或合同、营运证、车辆行驶证、有形动产所有权证上的单位或个人名称一致;

(三)收款方识别号或证件号码栏应当填写准确,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填写税务登记证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人)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件号);

(四)代开货运普通发票,品目栏必须填写运输对象名称,备注栏必须填写货物的起运地及目的地、货运车辆类型、牌照号等信息,并做到一车一货一票

(五)完税凭证号栏应当填写准确;

(六)代开单位盖章分情形处理,主管国税机关代开时应当加盖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受托代开单位代开时应当加盖受托代开单位代开普通发票专用章

(七)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减免税字样;

(八)省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和受托代开单位严禁以零散税收纳税人的名义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

第三十条 代开普通发票需要作废的,申请人应向代开人提供发票联及记账联,代开人收回后在发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进行作废处理。

确认发生退货的,已预缴的税款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抵缴税款或退税。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代征人和受托代开单位的资格审查,确定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的具体范围,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各市局网站、办税服务厅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二)对发生《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的变更和终止情形的,国税机关向代征人(受托代开单位)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和《终止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通知书》,终止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并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各市局网站、办税服务厅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

(三)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代征人代征税款业务、受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代开发票业务的监督、管理、检查及信息采集;

(二)根据《委托代征证书》和《税收票证领发单》,发放税收票证(一般不超过1个月用量);

(三)按协议书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接收和审核代征人已开具、作废、需交回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和普通发票,办理税收完税凭证录入、缴款书开具以及结报缴销手续;

(四)审核代征人员和代开人员的资格,辅导和培训代征人员和代开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代开人员,责成代征单位予以调整;

(五)督促代征人和受托代开单位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并对资料定期进行审核,进行注销、定额调整、停复业等信息变更;

(六)对代征人和受托代开单位开展软件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办税服务部门的管理职责: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第三十四条 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二)应按《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办理代征税款票证的领取、使用、保管和税收票款结报缴销;

(三)应按规定建立代征税款账簿,设立代征税款明细账,详细记录纳税人名称、代征税种、品目、计税依据、税率、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期及征收日期等,并按规定期限保存代征税款账簿;

(四)在代征税款工作中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五)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

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工作中,受托代开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代开发票申请人提交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并由代开人进行发票代开;

(二)代开普通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发票,不得跨区域代开,不得虚开、多开发票。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单位自身因经营需要领购、开具发票的,应当与代开发票业务严格区分;

(三)代开发票由代开人员领用并负责保管,每个工作日对发票实物进行盘点并与开票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四)代开人员缴销代开发票时,代开发票(含作废发票)的证明资料、申请表要按所对应存根联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同存根联一起按月交回主管国税机关查验并存档;

(五)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形式的代开费用。

第三十六条 代征人和受托代开单位保管税收票证和通用机打发票,应当专柜、专人保管,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和代开发票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委托人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人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除由委托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外,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委托人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委托人赔偿, 委托人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额外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第四十条 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 代征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按照《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受托代开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或委托代开普通发票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或付款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代开普通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申请人或付款方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代征税款或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的,要依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

对违法代开普通发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受托代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开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开票份数10份以下的,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开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开票份数10份以上的,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报告县(市、区)以上国家税务局,对于拒不整改的取消其代开普通发票的资格。

对受托代开单位遗失、被盗或违法代开普通发票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表证单书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格式,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发放。

第2篇

政策背景

原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施行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财政部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

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58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简化发票领购程序

新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新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新办法增加禁止代开发票的规定

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新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

第十六条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新办法进一步细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新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发票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很难查证。近几年,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试点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借此直接监控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联信息,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信息,故新办法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新办法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新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增加了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新办法对其他罚则进行了细化修订,加强了可操作性,具体见以下内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I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政策背景

2010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免租金期间房产税缴纳问题以及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地价等三项财产税问题。121号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121号文不一致的,按121号文执行。

文件的适用问题

关于121号文的适用问题,业界人士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此文件只适用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也有观点认为除文件第一条适用安

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外,第二、三条适用于所有纳税人。我们认为,从第二、三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应该是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文件第二、三条对纳税人影响不小,期待国家税务总局能做进一步的明确说明。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引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免租金期间房产税缴纳问题

121号文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不少纳税人认为在免租期内由承租房屋的应纳税单位缴纳房产税。但根据121号文规定,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由此明确了无租使用视为出借,而非租赁交易行为。免收租金期间是指基于发生的租赁事实,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一定时期租金为零的行为,从形式上可以表现为出租方根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豁免承租方租金,承租方根据租赁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当然享受免予支付租金的权利。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房产产权未明确或存在未解决的租典纠纷外,房产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最终承担房产税。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121号文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人房产原值的地价。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外购的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也就是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其价值并未包括在账簿中固定资产――房屋的价值中。财税[2008]152号文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是不包含土地价款的,各地税务机关也是按照此原则执行的。121号文则明确了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息,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杈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lOO%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10年是实现我国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目标,进一步扩大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成效的关键之年。为了促进我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策效应,现就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

(一)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他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进一步完善联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当认真学习本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工作的相关文件,充分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新旧变化,全面掌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讲解等的相关内容,为做好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继续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各类企业在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重点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各类企业有效实施。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上市公司2010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二、各地财政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应当做好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拥日衔接。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

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10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企业2010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三)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存在差异。2010年年报中’内地与香港会计处理差异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原因及消除的措施。

(四)企业应当采用适当且可获得足够数据的方法来计量公允价值,而且要尽可能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值,尽量避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公允价值在计量时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第二层次是企业在计量日能获得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在非活跃市场卜的报价的,以该报价为依据做必要调整确定公允价值;第三层次是企业无法获得相同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价格的,以其他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参数为依据确定公允价值。

企业在披露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相关信息时,应当分别披露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是否发生改变以及改变的原因、各个层次公允价值的金额、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期初金额和本期变动金额等相关信息。在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器中,如果估值技术中使用的一个或多个输入值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将导致公允价值金额发生显著变化的,应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影响。

(五)正确识别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中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确认企业所获得的职工服务的成本或费用及相关的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六)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对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关注企业合并是否构成业务。企业合并如产生巨额商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一或特殊目的主体)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存在对该子公司的商誉的,在计算确定处置子公司损益时,应当扣除该项商誉的金额。

(七)正确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八)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确定和披露构成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和金额。目前,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金额、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金额、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内容。企业不得随意改变其他综合收益的构成内容。

(九)企业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但是,涉及第四个问题、第六个问题和第七个问题的,应当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各地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关注和重视本地区各类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开展风险评估,完善内控制度,优化信息系统,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为2011年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正式施行做好准备。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企业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生产经营风险和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做好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审计工作

认真学习和领会本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谨慎确定重大会计风险领域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重要财务报表认定层次的实质性审计,充分履行函证、监盘、减值测试、分析性复核等程序,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年报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五、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台的监督模式,充分利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创新会计监督方式和手段,坚持把监督执行会计准则作为重要工作。在开展2011年会计监督工作时,应当继续将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各地财政监察专勋、事处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的要求,结合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重点关注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进一步强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年报审计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将地方大中型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继续作为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确保会计准则在地方大中型企业得到有效实施。

(四)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具有典型性的违规案件。

第3篇

一、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发票管理的现状是发票管理循环管道不闭合,发票管理职责不明确,难以实现系统的发票管理和检查;一些纳税人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税收法律、法规,利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偷、逃税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但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诚信程度的提高。目前,地税部门在发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基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虽然对发票从印制、领够、开具、保管、检查、罚款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没有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出具体的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衔接不畅,使发票管理环节偏松。突出表现在放票把关不太严密,许多发票管理制度得不到贯彻,如发票验旧换新制度、存根联缴销制度、发票管理期限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填开发票登记备查制度等。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的随意性较大且不统一,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发票管理体系。

(二)各级地税机关对发控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地税部门对发票管理在思想上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地税发票犯不了大错误,不值得花太多的精力,对当前地税发票中存在的制假贩假和使用假发票、白条入帐、拒开发票、不使用发票等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日管工作中,一部分税务人员对发票控税在思想认识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错误的认为,税务机关应以征收管理为主,在税款征收入库方面投入的精力大,而在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缺少了发票的监控管理。

(三)地税部门对发票的科学管理滞后。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了许多新的措施,研究制定了不少制度和办法,实施了金税工程,建立了全国协查系统。但对地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还相对滞后,不管是防伪水平,还是检验系统,都与专用发票有很大距离。还没有一套切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严密细致的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强大快速的真假票检验系统。

(四)发票检查力度跟不上在基层税务机关中没有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机构,不能经常性开展发票的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在征收管理工作中,我们只侧重了涉税的检查,而对发票的检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法违章的行为,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完全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或着久拖不办。在发票检查方面,我们还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加之内部执法责任制度不健全,造成税务机关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检查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五)个别用票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

个别用票单位内部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又对《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近年来颁发的加强发票管理的规定不够了解,从而导致内部发票管理的混乱,在工作中分不清哪些行业用国税发票,哪些行业用地税发票,对真假发票识别不准,把“白条”当发票充当原始凭证记帐也时有发生,经常调换发票管理员,几年来用了多少本发票,缴销了多少本发票,经手人是谁不够清楚,这给发票管理和检查带来了很大困难。

(六)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

虽然经过多年的税法宣传,但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在一部分纳税人头脑中没有真正形成,“查出来我倒霉,查不出我赚着”的思想还有一定市场。个别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发票大肆偷税。特别是随着金税工程的深入开展,国税发票管理进一步加强,一些制假分子就把目标投向了地税发票是上,具调查,在有的地区地税假发票泛滥相当严重,且有曼延之势。

(七)消费者索取发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实行“以票控税”是要以用票量来反映纳税人的经营收入,让每个消费者都索取发票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宣传措施,效果也很明显,但是,由于我们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宣传的广度、深度都不够。至使消费者不能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秩序角度出发积极索取发票,也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消费索要发票即是自己的义务更是自己的权利。目前,还有很多消费者索取发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消费后只要方便、快捷、节时、节钱,便一走了之。据调查,在个体私营经济中,消费量较大的餐饮业要票率为40%左右,洗浴业要票率为20%左右,娱乐业要票率为10%,这说明“以票控税”工作的潜力还很大,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消费者的索票率。

二、加强发票控税管理的主要措施和设想

对发票究竟应该怎么管,才能让广大纳税人安全有效地取得和使用发票,也让税务部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以票控税,一直是我们地税部门研究和探索的课题。尽管各地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措施单一,效果不明显,未能从根本和源头上解决问题,发票管理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发票管理的各项内容、各个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发票管理,以确保税收收入的实现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一)加强制度建设,堵塞发票控税管理漏洞。

当务之急,应当及时修订出台新的《发票管理办法》,把近几年来税务机关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使得管理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针对基层发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的问题,将发票管理工作进行量化、细化,坚持从严、从细、从实的管理,制定具体的发票管理办法。并把发票管理工作与征管质量考核相结合,与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罚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通过严格落实发票管理制度,把好发票领、用、存的审核和管理关。按照“哪出哪回”的原则,在发票的发售环节,应制定和实行严格的发售管理办法和程序,针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做好发票的限量发售和验旧换新等发售制度、发票的定期缴销制度和填开发票登记备查制度,在发票发售环节既要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又要防止发票泛滥失控,要从源头上预防各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发票管理环节做好发票的日常管理、检查和监督辅导工作,把发票违法违章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按照“谁的责任谁受罚”的原则,在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上明确岗位责任制,防止发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责任心不强或权利滥用现象的发生。再有,对用票单位和个人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制度,如发票管理员制度、发票领购制度、发票填开制度、发票保管制度、发票缴销制度、发票管理奖惩制度等。只有建立统一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才能确保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衔接畅通和良好循环。

第4篇

——关于新体制下××区项目建设及其税收管理情况报告

一、当前××区项目建设概况

××区是由原××市的两县三区的部分乡镇、街道组成,发展空间广阔,具有综合发展优势,是石家庄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区域。几年来,该区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区”战略目标,按照“商贸服务发达、科技工业领先、文化教育繁荣、绿色居住怡人”的功能定位要求,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土地资源优势和特殊政策优势,狠抓项目的谋划、跑办和建设。今年前九个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后续能力明显增强。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全区计划建设项目共计183项,计划投资568500万元,千万元以上项目78项。其中:省级重点项目9项,市级重点项目13项,区级重点项目31项。截止9月底,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07000万元,同比增长71.7%。其中:国有及其他投资完成349000万元,增长84.7%。在全部投资中,房地产开发投资181863万元,占全部投资总额的45%。2004年项目建设预计新增产值26亿元,实现利税 1.17亿元。

二、新体制下项目建设税收控管机制和主要措施

从××区项目建设概况可以看出,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占有较大比重,而基建和房地产投资在建项目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涉及纳税地点、税种归属、经营形式(工程分包转包)、内建外建等情况十分复杂。根据新的户籍管理办法,我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建设税务管理责任制。我局把项目建设列为管理部门重点税源监控的内容之一,对开工在建项目实行信息采集按月专报制度,准确锁定项目目标;建立村委会、办事处(镇)、政府部门(计划局)三级项目建设信息传递机制。

(二) 实行源泉控管。一是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信息传递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源监控。城建局发展计划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的立项批复,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出让的批复等各种资料报送地税机关备查。二是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城建局、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手续时,向房产开发商索取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和专用发票。三是委托代征税款。由于付款方与收款方有着项目合作上的经济利益关系,税务管理部门与项目建设的付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能够更为有效地防止税款流失。四是联合城建局、土地管理局组织房地产业税收大检查。

(三)健全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堵漏增收。注重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优势,弥补税务征管力量不足,取得最佳的结合效果,防止个体、私营投资项目税收流失。

(四)强化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对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纳税人提供发票保证金或纳税担保,并责令其按期纳税。

(五)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叫响:“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地税形象”的口号。把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规范操作贯穿于税收执法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一切为纳税人着想,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初步形成全方位、零距离的纳税服务网络。

三、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目前情况看,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建设税收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府经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税源的协管作用还有待于发挥。一些相关部门对税收法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主观上对税源的协管责任意识不强、配合较差;个别单位或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涉税事项,内心缺乏税收法律观念或与税务机关貌合神离,往往在强调自身发展的同时牺牲国家税收利益,有时还会成为制约税收发展的阻力。

(二)对项目建设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管理问题。现行《户籍管理办法》规定,市内各区不能代开发票,若让其使用原籍发票如何控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所使用的发票有无检查权?若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供票,如何管理?如何控税等等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现行体制与户籍管理办法的衔接上存在问题。比如说离开机构所在地到外区经营的纳税人在经营地需办理登记或登录,但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无登录的规定而户籍管理办法依然存在;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的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体现;还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明显体现。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促进规范管理。税法宣传要注意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把突击宣传、重点宣传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选择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曝光,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得社会风尚,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治税合力。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城建、土地、公安等部门联合,互通信息,有效地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控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居委会和各级民间组织管理范围比较广,触角比较深的的优势,形成强大的协税护税网络,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三)强化重点项目动态管理。一是对重点项目明确专人负责,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各项目建设情况;二是加大检查力度,以查促收;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定期向城建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了解建设项目涉税信息,加强源泉控管。

第5篇

关键词:税务部门 代开发票 管理 对策

一、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现状及后果分析

(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概述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当纳税人发生如下经济行为时可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现状及后果分析

1、代开发票证明材料不全面收集

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故一般税务部门对代开发票要求中第一项,即申请代开发票人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项基本都能做到及时收集,但对身份证件审核不严,往往出现开票人和身份证件不符的情形。对第二项即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不收集或收集填表漏项、错填严重。申请代开发票人往往轻易就能从税务部门取得发票,给恶意套取企业或国家现金者创造合法机会,给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造成误区。

2、证明材料真实性审核难度大

现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只要按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手续齐备的,税务部门一般都会开具发票,而对交易的真实性则不会进行实际验证,这就为交易双方以特殊目的联合骗票提供机会。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税务部门是得到了税源,但是从企业或国家中不法人员却套取了更多的非法收入。

3、税务机关重视程度不够是最为重要的

代开发票税务部门一般都认为是额外得到了税收收入,所以要求不高。对代开发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足,该收集资料的不收集,该严格把关的不把关,再就是有些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差,责任心不强,出现错误适用税率,该征增值税的征收营业税,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流失。

二、规范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几点对策

(一)提高认识,强化代开发票工作管理

税务机关尤其是最高一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恶意从税务部门取得代开发票的严重后果,强化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监督管理、过程管理,要求基层税务机关严格管理制度,落实考核机制,从严要求税票代开人员。

(二)强化代开发票证明资料真实完整性

代开发票证明材料的两个条件税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但在实践中出具证明材料虽然麻烦,却能有效防止税收违法行为,故二者同时具备是必须的。其次就是应强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验证工作,对一定金额以上的代开发票行为,税务部门可立案到实际对经济事项进行查证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代开发票,不符合件坚决不予开具发票。再就是有效进行代开发票的后续管理工作,每年可采取抽样调查核实的办法,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抽样结果进行稽查,切实确保代开发票工作的严肃、有效性。

(三)加强培训,提升代开发票税务人员素质

培养代开发票涉及税收管理知识。现实税务管理中因代开发票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常常错误适用税率,多征税目或少征税目事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不同程度损失,所以业务知识的不断学习是很重要的。培养代开发票人员的政治素养,强化工作人员责任心。在现实实务操作中,因代开发票人员责任心不强,为了人情,不符合规定更改发票名称、无证明资料或证明资料不真实开具发票等行为时常发生。

参考文献:

第6篇

同志们:

这次全市发票管理工作会议,是经过市局党组同意、发票所精心准备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2003年、2004年两年的发票管理工作,研究部署2005年全市发票管理工作,以解放思想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扎实地推进发票管理改革,全面提高我市发票管理工作水平。下面我主要讲三个方面问题。

一、两年来全市发票管理工作简要回顾

2003、2004年是我市发票管理改革发展之年。两年来,发票管理工作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省发票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强化普通发票管理、推进发票管理现代化;理顺系统工作关系、提升发票管理水平"的工作思路,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应用微机发票,规范发票代开行为,拓宽"以票控税"领域,打击发票违章行为,使全市发票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实地方财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推行"刮奖发票",促进地方税收增长。

自2002年11月开始,我市首先在餐饮、娱乐、洗浴三个行业实行定额"刮奖发票"。刮奖发票在*地区的面世,极大的激活和调动了消费者维权和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使刮奖发票的销售量得到大幅度的增长,三个行业的税收收入也在短时间内显著增长。全市共有4,000多户纳税人购买定额刮奖发票,购票率占从业总数的95%以上,同比增长20多个百分点。消费者中奖累计28万余人次,兑付刮奖发票奖金160万元。两年间共印制刮奖发票8期,面值8个亿,印制刮奖发票357,100本,截止2004年12月末,*地区累计销售发票面值7.32亿元,实现地方各税6,686万元,比前两年同期增长2,386万元,增幅55%,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餐饮、娱乐、洗浴行业刮奖发票销售量大幅度增长、税收出现强势增量的形势下,旅店业发票的销售情况则相形见绌。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店业的发票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2004年8月,市局发票所对全市旅店业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下发了《关于旅店业实行定额刮奖发票的通知》,于2004年10月1日对旅店业正式启用定额刮奖发票,原手写式旅店业发票全部作废。刮奖发票范围的扩大,规范了税收征管,遏制了人情税和关系税,有效控制了税款流失,促进了地方税收增长。

2、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代开发票管理。

为了更好地规范代开发票管理,明确代开发票程序,杜绝人情开票行为,避免税款流失,我们对全地区代开"临时经营"发票点开展了检查和调研。检查中发现,很多税务所、代征单位存在着开具发票手续不齐全、管理不规范、使用的综合税率不统一等现象。为此,市局在全省率先制定并出台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临时经营发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从2003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税务所、代征单位开具临时经营发票的资格,"临时经营"发票全部由基层局征收大厅开具。《办法》的出台,使代开"临时经营"发票管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3、实行微机打印发票,促进发票管理现代化进程。

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的搭建和推进,对发票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的手写式发票容易造成偷、漏税款,已无法适应目前的征管模式的要求。为此,我们从2003年10月1日起,对全市房地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三个行业全部取消手写发票,实行微机发票。同时制定了《*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微机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微机发票的使用行为。据统计,到2004年12月末全市共有上述三个行业的企业946户,已安装使用微机发票的企业81户;开具发票共计3万多组,税收收入比上年同期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在微机发票的推广和使用方面,盖州局走在了全市的前列,他们自行设计研发的"交通运输业"微机发票系统软件,于2003年5月在盖州全地区实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为市局研究出台《*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微机发票管理办法》提供了范例和参考。

4、加速微机发票改革步伐、实现真正的"以票控税"。

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我们在微机发票软件的开发使用上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先走一步,对省局微机发票软件进行了全面升级,实现"联网税控"。经过发票所与信息中心的紧密配合,相应的工作已准备就绪。目前已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全面实施,企业可在办公室完成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相关业务,它将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第一个"税企、税银"之间的纳税联网系统,也将为2005年全市各个行业全面使用微机发票和网上控税的软件及以票控税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5、规范企业自印发票,缩小自印范围。

为了加强对自印发票企业的管理,积极推广微机发票,从2004年开始,市局对现有自印发票企业逐渐缩小自印发票使用数量,取消了规模较小企业自印发票资格,将其重新纳入使用通用微机发票的行列;将*港务局等5家规模企业,定为冠有企业名称的自印微机发票企业,并通过联网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将人民公园、辽河剧院等四户旅游、文化景点门票全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之中,使自印发票企业由原来的40余户减少为18户(含冠有企业名称的定额发票);自印发票种类由原来的70多种减少到近20种。由于对自印发票企业的规范管理,防止了欠税、串票、假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加强行业票证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2005年全面推广使用微机发票奠定基础。

6、改进工作方式、为基层局做好服务

在日常的工作中,市局立足于为基层服务的思想,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03年4月1日起对县、区局实行网上购票,并下发了网上购票管理办法、工作程序。通过网上购票,减轻了基层局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基层局发票领、售、存的工作流程,增加了发票领、售、存的准确性及透明度,使微机在发票管理工作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应用。这样既解决了基层单位购买发票不方便的实际困难,同时又加强了对发票的日常管理。

7、加大发票检查力度,打击偷漏税现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刮奖发票的管理,在市局统一部署下,市局发票所于2003年4月、2004年1月对全市餐饮、娱乐、洗浴行业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定额刮奖发票专项检查。检查前制定了具体方案,抽调市局的业务骨干和分局的征管人员一同检查。检查中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坚决打击不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的业户。检查面达到100%,检查出有问题业户159户,罚款4.4万元。通过检查,打击了部分业户的违章行为,促进了刮奖发票的销售量。另外,市局发票所还开通"16017518"刮奖发票举报电话,接到举报案件立即转送给各相关分局进行查处。两年来发票所共转交分局处理的发票举报案件100多起,分局已查处70余起,罚款入库近3万元,给予举报人奖励3000元,有效地遏制了偷漏税现象的蔓延。

二、查找问题,正确的认识和评估发票管理工作。

两年来,我局在发票管理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有些方面走在了全省前列。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在发票管理工作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可以说发票管理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的步伐。我今天把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作为一个专题来讲,就是要提醒大家,对发票管理工作现状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像重视税收一样重视发票管理工作。发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对发票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

发票管理是加强税收监控的源头,管理好发票就等于管理好了税收,管理好发票就能有效的控制税收领域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保证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从前两年情况看,发票管理工作在全地区还没有得到高度重视,各级发票管理人员对发票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对发票管理定义的理解还仅仅限于发票的保管、销售上。在发票监督、检查、内部资料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的漏洞。

2、发票管理软件模块利用功能不全。

就我们目前微机软件开发利用而言,发票管理应用软件还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信息共享和利用水平较低,不能完全满足发票管理的功能要求,我们对监控企业发票的使用、库存、开具的真伪及以票控税功能建议信息中心对发票管理模块进行改进。为了适应新征管软件的要求,市局发票所经过多次修改,制定了"电子卡"购票方案,一经投入使用,即可取票购买证,防止超范围售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3、推广、使用微机发票工作进展迟缓。

推广新版微机发票,是全省2003年发票改革的重点,目前就我市情况而言,还只在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及房地产三个行业81户企业实行了微机打印发票,仅占上述三个行业总户数的8.6%。大多数企业仍然在税务大厅代开发票,这样给税企双方工作都代来不便,应该说管理局是有责任的。省局要求从2004年11月1日起,全省逐步推广实行所有行业微机打印发票的工作,而*局因为微机软件升级工作正在试运行,没有全面推广,所以我们的微机发票改革工作步伐有些滞后,这里有一些原因,但我希望在2005年市局发票所要协调处理好目前存在的问题,赶上全省微机发票改革的步伐,发票管理工作不能拖税收征管改革的后腿。

4、对举报案件查处力度不够。

两年来,市局发票所转交分局处理的发票举报案件达100余起,分局查处只有近70起,查处力度、深度不够,没能从发票的检查为突破口,延伸

到涉税检查,信息反馈也不及时,有些案件长达半年之久未向发票所报送结果,近一半的案件到现在仍没有结果,使举报人对我们的案件举报查处工作产生了不满和怀疑,严重挫伤了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我希望各基层局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应高度重视,对未落实的举报案件要抓紧时间进行查处,以给举报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并及时向市局发票所反馈查处结果。

5、代开发票工作流程需要进一步完善。

2004年发票所下发了《代开发票管理制度》、《代开临时经营发票管理办法》,对代开发票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在细节上还有一定的漏洞(如:没有设计统一申请表)。各分局在理解和操作上也不够细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许多的纰漏。

6、基层局在发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细节问题。

我们各基层局在发票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存在的一些细节问题也不容忽视。细节问题不解决,就会阻碍发票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要认真解决这些"小毛病"。一是上缴发票工本费,个别单位没有实行内部转帐,仍然使用现金交付,这不便于内部管理;二是上划发票工本费不及时,有的分局近一年没有与市局发票所结算发票工本费。从2005年开始,发票工本费必须一个月结算一次;三是月报表报送不及时、数目不准确。这里我们重申交通运输业发票清单,每月15日前;刮奖发票领用、销售月报表,每月30日前必须报送。

市局发票所要将解决上述问题的结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从制度和管理手段上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的细节行为,使我市的发票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档次。

三、2005年全市发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5年,全市发票管理工作要认真遵循市局党组年度工作指导思想,紧密围绕市局党组税收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发票管理工作三年规划,努力开创我市发票管理工作新局面。总体要求是:以软件开发利用为依托,积极推进微机发票的信息化进程;以强化系统管理为措施,继续夯实发票管理的基础工作;以强化发票管理为手段,努力挖掘税源增量,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做出积极的贡献。

1、完善基层发票所科室职责。

按照省编委批复的*局的机构设置方案,各分局都设立了发票管理所,至此全地区发票管理人员已达40余人。由于机构是新建的,目前工作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各分局发票管理人员对于本身具体的工作内容还很模糊,工作渠道也不顺畅。为此,我希望大家在这次会议上能够集思广义,就我们本身的发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工作的具体细节,进一步明确发票管理工作的岗责体系,让大家在自己的岗位上知道应该做什么、怎样做,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把我市的发票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2、积极推行微机发票,加快微机发票应用步伐。

推广微机发票的应用,仍是2005年发票管理工作的重点。我们要在省局推行的三十九个行业的基础上,将营业税中所有行业全部推广使用微机发票。争取5月份在全地区取消手写式发票,改为具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微机打印发票,在我市形成以微机打印发票为主体以定额刮奖发票为补充的征管模式,为促进税收征管改革提供支撑和保障。

3、加大专项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发票违法行为。

去年发票所在旅店业调研、交通运输业等三行业专项检查及自印企业专项检查中取得了一些成果,相继出台的一些措施和办法得到了市局党组的认可。今年市局准备对"定额刮奖发票"和"通用发票"进行两次大规模专项检查,加大发票专项检查力度,发现有发票违法现象必须严肃处理。各基层局要结合各自的情况,在有效进行发票源头控制的同时,组织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将全地区发票违章行为消灭在萌芽中。

4、积极拓宽发票的使用领域,扩大发票管理范围。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票使用的触角也将不断延伸,发票使用领域将不断扩大,发票对税收的控管作用将进一步加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还有部分企业使用的发票还没有统一印制、统一管理。今年,要以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项目收费、预收款项、代收款项的票据为重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寻找突破口,将他们纳入正常的发票管理范围,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管中的监控作用,规范用票行为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5、进一步扩大"定额刮奖发票"奖励面

从2004年定额刮奖发票的销售情况看,定额刮奖发票的销售量有明显的下滑趋势(扣除旅店业售票额)。其主要原因是定额刮奖发票中奖面小、奖金少,再加上今年7、8月份没有及时给经营者兑奖,挫伤了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为了堵塞税收漏洞,市局发票所将认真落实实施方案,在保证经费充足的情况下,对定额刮奖发票进一步完善,扩大定额刮奖发票的使用范围、增加中奖面。在工作做实的基础上还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以更大的吸引力,最大限度地增强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达到增加地方税收的目的。

6、深入基层调研,前瞻性地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在新核定的机构编制中,各基层局都设置了发票管理所。为了不断的发现和解决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发票管理办法。今年市局将由市局发票所牵头,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所有的基层税务所进行调研,听取基层对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掌握基层发票管理状况,及时改进工作中不足之处,实现发票管理为税收征管服务、机关为基层服务的目标和宗旨。在此基础上,市局发票所还将在适当时期,会同各管理局重点对邮电通讯业、保险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并针对上述行业在发票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解决的办法,形成调研材料向市局党组汇报,特殊情况将一并上报省局,并将两个行业用票纳入正常的发票管理范围。

7、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不断开阔工作视野。

第7篇

一、普通发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加强发票管理,就是从根本上解决发票的使用失真问题。从目前的管理情况看,发票从领取、使用、缴销、检查、处罚等各个环节均存在较为严重的管理漏洞。表现为发票循环管道不闭合,管理职责不明确,难以实现系统的发票检查。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一个可操作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涉及范围广、种类复杂、数量多、金额大,真伪鉴别难度较大。

地域跨度极大,覆盖面极广。就营销费用来说,涉及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租赁费、车辆运行费、运输费、劳务费、办公费等费用项目。月均待审核发票数量X张左右。

发票真伪查询方式为:拨打12366税务咨询热线查询、网上查询及拨打当地税务部门电话查询三种。部分地区未开通12366税务咨询热线和网上查询,验证难度较大。

以X区域差旅费发票审核为例,一份报销凭证含三位区域人员的住宿费、车船票和交通费发票,涉及西昌、成都、昆明、泸州、丽江、临沧、保山、自贡等多个城市,共计324张发票。财务人员挨张发票查询下来,共计用时2小时40分钟。如果采用此种方式查验发票,按照目前的业务量估算,发票审核工作将无法按时完成,区域资金无法及时到位,必将给营销工作带来巨大困难。目前从加强发票管理及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已采用区域人员自行挨张查验发票真伪,财务人员抽查的方式,但发票查验仍占用大量工作时间。

2、发票档案资料不太完善。区域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取得的发票往往不能作为合法、合规凭证入账。由于发票种类较多,核销要求不尽相同,发票审核中常发现如下问题:发票项目填写不全、发票附件不全、发票任意涂改、发票上加盖的章不符合规定、发票金额含违约金、金额计算错误等。

3、放票把关不太严密。财税制度及发票管理要求变更时,因为信息不对称及时间性延迟,导致区域人员取得的发票大量作废。

如2011年全国发票换版,由于各省发票换版时间及旧版发票停用时间不一致,导致出现大量过期发票。财务人员为确保入账发票的合法性,花费一个月时间与全国所有销区地市税务机关沟通,详细询问、记录每一种类的发票换版时间、旧版发票停用时间、新版发票样式、防伪措施等。虽已尽可能及时通知区域,区域人员取得的发票仍有60%为旧版发票,无法核销。

再如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新版发票专用章,虽然通知已下发区域,但直到6月区域人员取得的发票仍有加盖旧版发票专用章,导致发票作废的情况。

许多发票管理办法得不到贯彻。如存根联缴销制度,发票管理期限制,定期发票检查制,不得拆本使用制,发票领取出具税务登记证及领购簿,发票填开要求,填开发票登记备查等,均没有相关的操作办法,执行中的随意性较大且不统一,造成发票情况是非判断的模棱两可。

4、发票取得费率较高。

(一)住宿费发票。区域人员工作范围广泛,部分小宾馆难以取得正规发票,或是取得发票费率较高。区域人员为取得合规发票往往付出较高时间成本,影响营销工作效率。部分偏远地区难以取得合规发票或是发票费率较高。

(二)租赁费发票。区域租赁办事处或仓库需税务局代开发票,部分地区税费比率高达18%。

长此发展下去,一是会造成以票管税功能的弱化。二是增加了税务人员以票谋私的不廉行为。三是助长了社会上发票流通中不正当现象的发生。四是直接影响税收秩序的净化和组织收入的提高。

二、形成原因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一是人们在思想上对发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发票的知识一知半解,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使得推行社会化发票管理工作十分艰难;二是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不健全,不利于统一规范和强化管理;三是发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且地区间发票管理存在不平衡,易造成纳税人向管理较松的地方转移,不利于征管;四是发票检查跟不上,违章处罚力度不够。对征收单位内部发票管理监督检查跟不上,造成内部管理混乱;对用票单位的外部检查覆盖面较窄,加之投入人员少、工作量大,难以查深、查细、查透,没有形成开具、使用、取得、保管等全方位检查监控机制。

三、改进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发票的管理是税收征管的“源之头、流之尾”。税务机关特别是各单位领导必须从主观上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继续广泛细致地宣传发票的有关知识,强化企业和纳税户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下转第21页)(上接第19页)。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如我市印发的宣传粘胶,粘贴在餐馆、酒店等显露位置,“餐后请索要发票”和“严禁开具非法票据”举报非法票据有奖”等,提醒消费者索要发票,纳税人依法开票。也可采取有奖发票的办法,倡导和督促消费者购物索要发票,使大家都能认识到索要发票既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监督,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索票、用票环境。

(二)建立专门的发票管理机构,保证发票工作严格、规范、系统地进行。建议在省、地、市、县地税部门成立专门管理发票的处、科、所,并配备足够的发票专职人员。

(三)建立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管理办法。要制定出台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发票管理办法。在税务系统内部,从印制、领购、销售、保管、缴销等几个方面制定严格的制度。如在发票领取环节,继续实行“集中审批制”。审批时做到“三不办”,即:对构成税务违章的纳税人未做处理不办;违反规定未有处理结果的不办;重大问题无主管局长、所长签批意见的不办。对纳税人购票行为采取发票限量销售、验旧购新、二级审批等一系列措施,既保证纳税人合法经营权益,又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所有用票涉票单位和个人无论内部外部均应建立发票账,并且按月做报告,做到发票账、凭证、报表完全一致。为防止发票管理的“断线”现象,发票应实行记账员和保管员“两分离”的办法,保管员负责发票的保管和记录统计备查账。记账员负责发票的金额核算和往来记录。建立发票使用顺序账,严格票号管理,方便检查核对等等。与此同时,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以考核促管理;在外部,注意发挥社会力量,做好协税护票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借助计算机来加强发票使用的日常管理与检查,大力推广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以减少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行为。

(四)强化发票检查工作,加大违章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方面,除加强日常的发票检查工作外,实施“一月一结报、一季一检查”的发票定期检查制度,采取索取发票单位将索取发票的号码、金额等情况向开票人所属税务机关反馈,所属税务机关再根据索取单位反馈来的信息,对照检查发票填开的顺藤摸瓜方法,能有效地控制大头小尾发票,堵塞税收漏洞;另一方面,对发票违法案件要严厉查处,予以曝光,以扩大影响,震慑不法分子。

(五)加强代开统一发票的管理工作,严格按发票金额依率扣税,并在发票上注明税票号码,认真登记代开发票台账,以便监督检查。杜绝在代开发票工作执法不到位,随意降低税率或计税金额的现象,使各地代开发票趋于平衡,避免税负不一,税源转移。

第8篇

一、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的难点

个体税收管理一直是困绕税收征管的难题,近年来虽然各地均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个体税收管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偷漏税仍很严重,个体税收之所以成为税收征管的一个“顽症”,主要是现行个体税收管理办法未能解决个体税收征管的三个难点。

一是资金监控难,税负核定不尽合理。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活动大多采取现金交易形式,少数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货款的也因其多头开户,以及以个人储蓄存款名义进行而难以核实,使个体管理失去确定其经营情况的实体证据,货币流动是经营活动的反映,不能确定其货币流动又何以确定其经济活动,确定其应纳税额呢?如某小餐饮店,每月门面租金需交2800元,现还能正常经营下去,说明其营业收入不止2800元,但征收机关认定该户未达到起征点,不予征税,这明显不合理。

二是普通发票管理难,导致偷漏税现象严重。普通发票是货物交易和应税劳务的合法凭证,但是其管理和使用较为混乱,除了大量存在转借、涂改、假票、假“丢失”、虚开等情况外,开据取得发票随意性较大,绝大多数纳税户购进商品不索取发票,销售商品也不开具发票,因而使个体税收征管失去了确定其经营情况的重要法律凭证,可以说目前普通发票在个体税收征管方面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个体户发票的使用、管理,指导思想是“以票管税”,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尤其是服务行业、娱乐行业发票中的定额发票。具体情况是,个体户按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交税后,有权利向征收机关按所交税额领取相应的发票,征收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发票。但某些行业,如影楼、照相馆等,服务对象绝大部分是个人,不需要发票报账,但其核定税额不低,可领取的发票又不少,其领取的发票未用完部分以较低税率卖给需要发票的个体户或者高税率行业的个体户,实现所谓的“双赢”,变相吃“税”。

三是业户控管难,漏征漏管户、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户年年存在。个体经营户流动性大,变动频繁,在实际征管中一户多照(营业执照),一照多户,不辞而别,打一枪换一"照"和假停业等现象比较普遍,加之工商营业执照办理范围与税务登记证办理范围不吻合,以及国、地税征管范围的不同,使得征税对象很难准确确定,形成大量漏征漏管户。如今年市局检查的人民西路的83户个体户进行检查,未办证的就有9户,占总数的10%,其中在郴州商场楼上租赁场地的某有限公司开业已三年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国税的正收企业,但至今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更未缴纳地税。

由此可见,个体税收征管三难,是影响个体税收征管质量根本所在,三难不解决,个体税收管理必然存在核算不实,检查无据,执法随意的问题,个体征管质量难以提高。

(二)个体税收征管的误区

反观税务机关当前对个体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目前我们通常采取的个体征收管理办法存在三个误区:

误区之一,定期定额为主的征管方式,定期定额管理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经营者较少,且规模较小,对加强征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不论从数量经营、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上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简单粗放的定期定额征管方式早已不适应其管理需要,定额的随意性、人为性,与法制社会要求格格不入。

误区之二,“人盯人”的管理办法,目前大多地方对个体经营者的管理采取定人、划片、定额的管理办法,有两不足:一是管理力量不足;二是容易形成一人说了算,甚至形成管理员下的“黑户”.

误区之三,单纯建帐的征管方式,建帐建制征管方式应该说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一个好方法,但在实际的推行运用中,很不理想。一是建帐面不宽;二是帐务核算的真实性差,缺乏真实性是建帐工作的难以全面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解决核算的真实性,建帐工作就是一种无效劳动,建帐工作就不会有生命力。

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三点意见

多年下大力气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之所以收效不大,主要是对个体税收征管的难点认识不足,其管理措施未能对症下药,管理观念陈旧,管理方法单一,征管措施乏力,要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必须彻底转变管理理念,调整征管思路,重新构架管理方式,只有以全新的观念指导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才能摆脱个体税收征管的被动局面。

(一) 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

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除了继续做好发票的印制、保管、领购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外,应以加强索取发票的管理为切入点。

发票的索取是个体征管中非常重要但又被长期忽视的一个发票管理环节,其重要在于没有索取,也就不存在开具,不能掌握进货,也就难以核实销货,它是一个问题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忽视一个方面必然影响另一个方面,购进货物可以不索取发票,那么销售货物也就可以不开具发票。因此,购进货物不索取发票,不仅仅容易导至本环节偷税,而且,为下一环节偷税提供了条件。鉴于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对索取的发票的管理比加强对配售发票的管理具有更大的意义。

从便于管理的角度讲,索取发票比开具发票的管理难度要小得多,开具发票的管理受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一是开具范围的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许多不需要发票,很难以销售发票来确定销售金额。二是开具对象的影响,一部分纳税人为逃避税务检查,开具发票时张冠李戴,张三买商品发票却开成李四,买卖双方的销货和进货情况均难核实。正因为如此,多年来我们在发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

而索取发票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解决以上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论从事何种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购进商品和产品原材料等,并且在一定时间内这些商品、产品原材料等都要以库存商品、在产品等方式存在,税务机关完全可以要求每一个纳税人提供进货发票,这是每一个纳税人都可以办到的事情,不受其

文化高低,是否懂财务会计的影响,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理由不取得发票,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索取发票的管理。1、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购进商品必须向销售方索取进货发票,这应成为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条件。

2、所有纳税人每月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验商品进销存情况,以及进货、销货发票粘贴簿。

3、对其没有购进发票的商品按其商品价值补征税款,并按偷税论处。

(二)加强对经营资金的管理。

加强资金管理是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税务部门长期在资金管理方面的无所作为是至使个体经营户偷税漏税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为加强对个体经营户的税收管理,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资金管理。使税务部门随时掌握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资金流向。

1、做到银行帐户的唯一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必须凭工商营业执照到银行办理结算帐户,对未持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任何银行不得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就如同居民储蓄必须凭居民身份证才能到银行办理储蓄一样。

2、做到经营资金结算的单一性。个体经营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个体经营户之间的货款结算,凡购销金额在30元以上的,必须以工商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转帐结算,不得以现金或居民储蓄卡等方式结算,凡以现金或以 居民储蓄卡等方式结算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从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现状看,做到以上两点是完全可行的,从税收征管实际看也是必须的。其一:正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户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样,为什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就不能要求其办理唯一固定的银行结算帐户呢?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比前者在加强包括税务管理在内的其他国民经济管理上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其二:纳税户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货款结算和纳税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活动形成的货币结算是不同的,纳税人均有银行结算帐户,完全可以做到转帐结算。在实际工作中也比较容易区分纳税人和消费者,当然我们不能像过去一样从销售者入手,按销售额的大小等方式来区分购买者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而应从购买者入手,即从纳税人进货入手,对纳税人的库存商品等进行清理,要求提供进货发票,银行转帐凭据等,对未有进货发票和银行转帐凭据的,对购销双方纳税人按偷税进行处罚。

(二) 强化对业户的控管力度

建立和完善群策群防的税收管理监督体系是解决业户控管难的有效途径。

第9篇

个人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0篇

    一、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硼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类,不具有履行债务的证明效力。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所以“一般纳税人”在经营中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不同点:

    1、开具发票的主体不同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区别,主要是由他们的年应税销售额决定的。一般纳税人是经税务机关核准,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数额者,为小规模纳税人。

    2、发票中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包含普通发票记载商品交易的内容,而且还记载着购,销双方的税务号,销售货物的税种、税率、以及从购货方取得税金。普通发票没有这些内容。

    3、记账方式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共同点,两类发票均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计收税金的依据。其不同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购货方同时取得第二、第三两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由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交所在地税务机关记账人档;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普通发票没有税款抵扣联。购货方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在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不论销货方销售货物的价格是高还是低于成本价,税金均由销货方承担,按发票所记金额的6%缴纳。

    综上所述,发票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从事商事活动的重要凭证。不仅是销货方的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合法证明,而且主要是税务机关计收税金和扣减税额的重要凭据。因此不具有履行债务的证明效力。

    二,按照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分为转账结算发票和现金结算发票两类,银行结算凭证是偿还债务的证据之一。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动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务费或向个人购买农产品的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结算起点一千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由此可以将发票分为转账结算发票和现金结算发票两类。

    转账结算发票与现金计算发票的主要区别是:

    1、转账结算发票是支付人民币额度在一千元以上的大金额收付款凭证。其特点是购货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货款。为此国家颁发了《银行结算办法》、《银行结算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制度,为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及时进行货款结算,提供快捷、安全、方便的服务和法律保障。

    2、现金结算发票是交付人民币额度在卜干元以下的小金额收付款凭证。其特点是金额小,结算方便,属即时结清的一种发票,习惯上称为小额结算发票。如汽车票、火车票,住宿发票等。

    我们按照银行结算办法对发票分为转账结算发票和现金结算发票,就为我们在审理案件时,分析判断经济往来中的债务当事人是否交付货款,提供了一条思路。那就是现金结算发票,能够作为货款交付的证据;但是持有转账结算发票的债务当事人,证明自己偿还了货款,应当举出经过银行转账结算的凭证,举不出这方面的证据,则不应认定交付了货款。

    在社会交际中,部分业务超过一千元开具的发票,也凭现金结算,但是在发票上往往注明“现金收讫”字样,以示双方的往来业务已经结束。

    关于转账结算,主要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之间进行的一种结算方式。熟悉这种结算方式的,主要是企业的负责人和财会工作人员。但是在个人的生活消费领域,大量是小额的现金消费,在人们的生活意识中,把小额发票的结算方式等同于企业之间的经济业务结算,误认为取得发票就是交付了货款。因此,个别债务人就是利用了人们对小额结算发票的认识,作为大额发票取得的依据。拒不提及“转账结算”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合同中双方已约定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的,也一味强调“发票”就是已付出货款的证据。欺骗法官,诱导思维,而我们的法官又不学习结算法规,一味支持赖账人,这是很可悲的。

    由此,按照发票属性将发票分为转账结算发票和现金结算发票两类,就清楚地认识到债务人是否偿还货款应举的证据。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了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必须取得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收款证明”才是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证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础职能,其工作内涵是以货币为计算单位,运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对经营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的纪录、计算。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了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第四十八条(三)项规定:“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依据该规定,发票具有两种证明效力,即发票与验收证明相结合,是债权发生证据,债权人凭发票和实物验收证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取得了发票与实物验收证明后,发票的证明效力发生转化,转化的条件是偿还货款,“必须取得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发票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相结合就形成了已偿还货款的证据。财政部又特别强调:“不能仅依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凭证等代替,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并且特别强调“收款证明不能用其他证明代替。”因此“收款证明”是履行债务的必备证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具有普遍的社会效力。首先,它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授权制定的,《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该条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是统一的会计制度原则,这一规定为经济交往中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提供了统一的评价依据;同时为争议的是非,提供了统一的评判标准和依据。该条规定的第二个原则是,只有财政部才是专门的会计制度管理机关,财政部依据会计法制定的统一会计制度,具备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是认定货款是否交付的法律依据。

    有的当事人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概念,作为交付货款的法律理由,抗辩债权人的主张。《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发票概念是,“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其实,《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这种发票概念,是广义概念。既有债权发生证据的含义,也有履行债务的含义。但是它的证明效力,最终是由《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确定的。发票作为付款证据,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仅发票自身不能作为交付货款的证据。

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促进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四条《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制,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第五条《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地区《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受理消费者投诉。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章《行程单》的印制

第七条《行程单》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确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第八条《行程单》印制企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数量确定。确定后的印制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九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于每年4月和11月底,统一编制《行程单》半年印制计划,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向印制企业下达《行程单》印制计划。

第十条印制企业应严格按照印制计划和印制要求印制《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发放单位如需增印,须提前60天提出申请,并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行程单》使用防伪纸印制。《行程单》防伪纸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生产。

第十二条《行程单》印制企业根据下达的印制计划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防伪纸订货申请单(一式三联),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一联退印制厂家,一联交防伪纸生产企业。印制企业凭批准的防伪纸订货申请单向防伪纸生产企业订货。

第三章《行程单》的领购和发放

第十三条《行程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确定的单位负责发放、回收、缴销和组织鉴定工作,同时负责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供《行程单》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应使用统一的《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按计划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申请领购《行程单》。

第十五条印制企业按照批准的数量和号段印制《行程单》,并将《行程单》运送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属营业部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出领用申请,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后对其进行实物派发和号段匹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营业部下属的销售机构向营业部提出领用申请,营业部批准后对其进行实物派发和号段匹配。

第十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应定期将《行程单》配送至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并保证其一定的周转库存数量。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提出领购申请,发放单位审核通过后,向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及其所在地的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下达领购信息,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凭发放单位的领购信息和领购凭证到发放仓库领购《行程单》。

如航空运输销售企业所在地没有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由发放单位负责配送。

第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领购的《行程单》只在本企业范围内使用,禁止发放给航空运输销售企业使用。

第四章《行程单》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第十九条《行程单》打印错误或打印失败时,应在《行程单》打印软件中进行作废操作。空白《行程单》发生毁损、丢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和印制企业应于事故发生当日报告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并在媒体公告声明作废;发放单位在《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毁损、丢失的空白《行程单》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行程单》,不得擅自扩大《行程单》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统一开发并由其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短信和彩信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印制、使用《行程单》的单位,应严格保管《行程单》,保证《行程单》的存放安全,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章《行程单》的缴销

第二十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负责作废《行程单》的回收工作,定期对作废《行程单》进行缴销;负责《行程单》发放、打印和作废数据的汇总统计,并按期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应在每年3月份将作废的《行程单》分别上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和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发放单位应于每年4月份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和发放仓库进行现场缴销,并将缴销情况分别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六条《行程单》电子数据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发放单位妥善保管5年,期满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清除。

第六章《行程单》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实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必要时,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行程单》各个环节的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缴销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向当事各方询问与《行程单》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可对其开具、取得《行程单》的情况进行检查。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措施。

第三十条使用《行程单》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必须接受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三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行程单》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过程中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法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发生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或本办法行为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责成相关行业协会取消其销售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企业、印制企业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行程单》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案。

第12篇

发票抬头不可以随便写。

根据国家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个人或其它组织为购买方开具的付款凭证。

如果发票抬头是指发票中的付款人,发票中付款人可以是个人,客户说不能写个人名字,是怕不能报销,不是不合法。

不过按客户的要求,即使只写“个人”,不写客户名字,也不能报销,只有写上可以为其报销的企业名称才可以报销。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