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5 13:23: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微信集赞营销平台的法律性质该如何认定,集赞营销方式是否合法?微信交易平台存在哪些法律风险?通过微信平台的虚假广告该如何监管?在微信交易平台中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微信集赞营销缺少法律依据
“只要您关注本公众号并在朋友圈累积获得28个赞,即可获得本公司送出的深港澳五天免费游,68个赞就送双人游!”这样的集赞送免费旅游的广告帖在微信朋友圈里出现不少,很多微信用户半信半疑地转发和点赞。但事实上,微信中提到的旅行社根本没有开展类似的活动,这其实是商家为赚取转发量的“忽悠”。
国家工商总局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为网络商业活动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比较原则,针对的仍然局限于严格意义上的传统买卖或者服务行为,微信点赞、微信交易等类似行为还无法纳入其中,难以适用。
另外,商业活动不仅仅是买卖双方的简单交易行为,还涉及国家对市场秩序管理权的行使,包括交易商品合法性监管、税收征缴、市场服务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微信集赞营销模式是通过微信平台、企业和个人建立私人账户进行信息沟通和商品交易,没有进行必要的工商登记和注册程序,完全避开了政府的监督管理、营业税收征缴。
腾讯曾明确表示:微信朋友圈旨在分享和关注朋友的生活点滴,从而加强联系,是一个由熟人关系链组成的私密圈,是一个交流平台,而不是一个电商平台,不鼓励个人在朋友圈中进行商品销售等活动。微信官方也曾表示,根据用户的投诉,朋友圈会对一些涉及侵权、假冒伪劣和进行恶意病毒营销的商家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理。
从法律的角度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并没有为微信集赞营销模式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由于微信账号的虚拟性、临时性等特点,微信平台营销商也不可能办理相应的工商注册手续,反而可以随意删除其的信息,并不符合市场秩序管理的要求。
微信交易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通过微信平台发展电子商务,需要配套相应的风险监管措施,包括电商身份认证、工商注册、网络虚拟空间租用或登记备案、信用评价等等,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但是,微信作为一种私人交流工具,在设计和运作中并不具备上述发展电子商务的因素,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和交易风险。
在商品展示环节,微信集赞交易平台并不能对商品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和展示,朋友圈中的商品或服务推广消息,一般不会显示销售额、商品价格,缺少购买者信用评价和对货物质量的评价,甚至不会列出商品的尺码、颜色、月销量、评分、商品详情、成交记录等。消费者无法通过微信平台提供的信息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与已经发展成熟的淘宝交易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在商品交易环节,一些卖家利用微信推销产品或服务,无休止地骚扰用户。甚至有些卖家利用微信平台,诱导使用其他合法网络交易平台的消费者,脱离原有网站中的安全支付系统,使消费者面临巨大的安全风险。如在微信里进行交易,常被要求先付款再出货,避开了“拍下商品-支付货款-收取货物-确认付款”安全支付程序的监管。
在退货环节,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风险。微信买卖纠纷虽可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来解决,而且法律赋予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力。但由于微信生意圈是基于信任而存在的熟人消费圈,在买卖过程中,往往没有确定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很多应用程序不具备有效的实名制认证功能,在这种平台上进行买卖行为,相当于处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空地带,一旦出现纠纷,维权会很困难。而且微信平台设计本身缺乏相应的销售申诉体系,消费者受到欺诈后投诉求助也比较困难。
集赞交易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3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便是赋予消费者的“反悔权”。但如果只是朋友之间通过微信进行商业营销,即交易行为局限在朋友圈之内,那么严格意义上是不适用“反悔权”的,因为广告的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在点赞送礼活动中,如果微信用户被商家欺骗,不仅送奖过程难取证、所受损害难证明,况且有些微信用户只是参与了点赞活动,并没有进行实质性消费。
规范微信营销行为,还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这个过程中,微信用户因微信营销中的消费陷阱遭受损害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目前情形下,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商家在微信平台点赞活动视为“要约”,微信用户转发广告并集满“赞”就属“承诺”,至此可视为双方形成了合同。商家不兑现承诺系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微信用户如果受到财产损失,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如果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行为,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延伸阅读
朋友圈虚假广告监管难度大
虽然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工作已在许多城市开展,但对于转让合同网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房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认识仍未达成普遍性的共识。但笔者认为,房屋转让合同网签作为房屋交易管理手段,在促进房产市场公平、诚信交易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存在有着充足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
一、合同网签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
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功能:房源核验以及防止“一房多卖”。房源核验是对转让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有无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在签约前进行核实、验证;经过房源核验,房屋转让双方通过交易管理机构提供的网络平台签署房屋转让合同后,该套房屋在该平台中不得再次进行转让合同网签或者抵押合同网签等交易行为,即防止“一房多卖”或者“一房多次交易”。
1.房源核验功能为交易的真实性提供保障
房源核验是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供平台及数据,供转让双方对房屋的自然现状和权利现状进行核实和确认。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的基础数据来源于法定权威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共享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的商品房许可销售数据),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政府公信力,以及转让房源的权威数据核验确保了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节省了交易双方的成本。特别是在房源核验时可以让受让人及时了解该房源是否存在限制交易等权利瑕疵,其交易知情权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护。
2.防止“一房多卖”功能是“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一房多卖”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当然性正当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合同法》也规定了“诚实信用”和“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按照法理界的共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房屋转让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相关权利义务,违背合同义务,将房屋再售他人,与法律规范的价值追求相悖,不能视其为具有正当性。因此,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利用技术手段,防止在交易系统平台内“一房多卖”,其正当性契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价值追求,是民事法律中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而非前述观点所认为的没有上位法依据。
二、合同网签是维护房产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
就合同网签的现实功能而言,其维护房产交易市场秩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防止利用虚假房产进行欺诈
在房屋交易特别是存量房市场中,房源信息为出售方所控制,交易信息乐夭欢猿疲不法所有权人利用交易惯例将不能交易的房屋借转让之名诈取购房款项,购房人往往面临“钱、房”两失,维权艰难的局面。转让合同网签以房源核验为前提,特别是在存量房转让中,购房人能够在签约之前充分了解房源状况,特别是有无限制交易情形存在,这样可以有效改变其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有利于防止欺诈。
2.防止利用房产多次交易,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后,其交易的房源在系统内锁定,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少了因合同双方任意违约给市场造成的不确定因素,有利于维护房产市场交易秩序的整体稳定。
3.合同网签可以成为政府综合管理、分析房产市场的有效载体
借助转让合同网签技术手段,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房屋转让合同签约将房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管理纳入房产交易市场一体化管理,及时搜集、获取并分析房产市场较为真实的原始交易数据,判断市场走向及趋势,为政府宏观管理房产市场提供扎实的基础。
(一)产品质量义务的概念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要求。网购是销售者直接向消费者提品的过程,主要涉及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时的产品义务,即销售者在进货时必须查明货物的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认证标志等是否完整齐全,拒收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坚决抵制伪劣产品。
2.销售前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即销售者在进货以后、销售以前对产品质量负责,不能忽视可能引起的质量问题。
3.保证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不可另起炉灶,假冒产品标志。
4.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二)网络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表现
在实际网络交易过程中,违反上述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中最常见的为以伪劣产品假冒知名产品,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1.假冒知名商标。
例如,网上热销的“某”红枣产品,大部分为假冒产品,2009年,郑州市查封大量仿冒的“某”红枣产品生产销售窝点,其中90%的仿冒产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2.以伪劣产品冒充名牌正品进行销售。
以网购中日益兴起的海外代购为例,据报道,海外代购的许多产品均是名牌产品的真瓶子灌入假产品,海外小票、IP地址均系伪造。
3.产品与说明不符,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14年,国家质检总局对皮鞋、毛绒布制玩具、羊绒针织服装等14种电商产品进行抽检,502批次中近三成产品不合格。其中服装类产品成分含量不实情况严重,11批次号称羊绒服装的产品未检出羊绒成分。
二、网购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网购产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由于其交易平台的特殊性,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因此比传统交易中的商品更容易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成因有以下几点:
(一)产品展示过程存在缺陷
网购产品以图片、文字说明进行产品展示,而图片和文字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选择性,一些商家的图片并不是实物拍摄,而是直接复制使用其他商家的图片,极易混淆消费者的直观感受。即使是实物拍摄的图片,也无法全方位展示产品的质量情况,且为了达到美观效果,多数产品图片会进行后期修饰,消费者仅通过图片也无法真实掌握产品尺寸、颜色等重要信息,给一些商家创造了销售问题产品的机会。
(二)网络数据易修改
多数网购消费者习惯通过已有的产品评价来确定产品的质量,由于网络数据可以任意编辑,一些商家会将差评更改为好评,或为自己提供大量好评,以此误导消费者的选择,掩盖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使产品质量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
(三)商家身份难以确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多数网络交易平台提高了商家入驻条件,要求入驻商家需提供身份证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等。但这些信息的提交只是以数据的形式在虚拟的网络上进行,难以确定其真伪,而大部分购物网站只是向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功能,缺少足够的人力、物力对商家信息进行验证、把关,难以确保商家的真实身份,一旦网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仅根据商家在网上的注册信息并不一定能找到其本人,给后期的监管工作造成困难。
(四)法律的规定存在不足
作为新兴的销售方式,网购从出现到繁荣,只用了短短数年时间,法律的制定却未跟上其迅速发展的步伐,直至2014年,网络销售者工商信息公示、发票出具等常见问题才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中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且虽然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规定了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的责任承担主体,但对于具体的赔偿方式、数额等并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惩罚措施的执行。
三、网购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
为保障网购产品质量,维护网络交易秩序,需要平衡销售者、交易平台、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和义务,建立权责统一、三者各司其职的质量管理制度。
(一)制定法律明确销售者、交易平台的义务
1.销售者法律义务
网店商家是网络交易中的销售者,与传统实体商家相比,网店商家最大的特点是身份的真实性难以确定,这也是网购产品质量难以追责的重要原因。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颁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但是却未规定违反“工商信息公示”义务的后果,对于个人商家的个人信息公示也未有体现,这使得“信息公示义务”条款缺乏必要的强制约束力和执行力。因此,法律应对网店商家的身份验证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完善网店商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义务的规定,并规定违反后果,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和工商注册信息的商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交易平台的法律义务
交易平台毕竟不是专门的审核部门,通常情况下只是提品交易中介和技术支持服务,让交易平台确保销售者身份的真实性在实践中仍有难度,因此,法律应强化交易平台的网站管理和技术管理义务。如规定交易平台应发挥网站管理作用,完善现有的商家信誉体系,通过对差评或投诉次数累计到一定程度的商家拉入黑名单等模式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商家。
(二)发挥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作用
关键词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做法;特点;成效;浙江嘉兴;秀洲区
中图分类号 F321.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8-0292-02
在2014年下半年选择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先行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秀洲区于2015年做出了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统一监管”的改革思路,建立区、镇、村三级联动的秀洲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促进了农村要素市场流动和价值显化,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截至目前,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共交易信息250条,实施交易项目164项,合同总金额726.03万元,合同款当年兑现率为100%。
1 主要做法
1.1 成立机构,建立平台
秀洲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依托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各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并为交易分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确保交易正常开展。交易品种在原来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增加农村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流转两大交易品种。同时,运用现代信息化网络技术,区级建立集管理、服务和监督于一体的秀洲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站。
1.2 制定政策,明确指导
区农经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秀洲农〔2014〕118号)、《秀洲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秀洲农〔2014〕161号),明确建设的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步骤、保障措施,为各镇(街道)建设提供指导。各镇(街道)按照区级要求,也分别制定平台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为稳步推进平台建设,区农经局专门指定专人,统筹指导、协调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具体负责对全区农村产权交易的范围、品种、交易行为等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1-3]。
1.3 分步实施,稳步铺开
为确保平台建设如期完成,秀洲区首先在新塍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在此基础上其余镇(街道)稳步铺开。为了保证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新塍镇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结合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需要,制定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职责、交易中心流程等上墙,接受村级以及投标者的监督。其他乡镇在指导村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及时完成资产(资源)登记、数据录入、图片扫入和软件调试。经过多方努力,2014年底全区7个镇(街道)基本完成了平台的建设[4-7]。
1.4 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按照村级为主、多方参与、共同监督的原则,由镇(街道)纪委、农经、招标办和民主理财等人员组成监督员队伍。镇(街道)通过账实核对、委托中介评估等方式,详细摸清房屋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现状,并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系统,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库和秀洲区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实现对接,实时监管农村集体产权市场交易情况。各村建立健全本村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2 主要特点
2.1 管理全面
为了建设资产交易平台,在2013年下半年各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已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合同和工程建设所有状况全部录入三资系统,做到全方位监管。
2.2 交易分级
单项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由各村委托嘉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项底价在20万元以下的全部纳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统一交易。
2.3 操作便捷
建立资产管理和交易网络信息化系统,实现网上信息公开、网上实时监管,平台资产登记简单、操作方便快捷。
3 取得的成效
3.1 规范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
政府主导的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框架下,从交易项目的受理审核到项目实施的后续监督,产权交易实行“六个免费”,即免费信息、免费政策咨询、免费业务指导、免费提供合同文本、免费交易鉴证、免费跟踪服务,做到了交易规范。为了防范风险,保障土地流出农户的合法利益,2015年起各村设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专户,依照合同向流入方收取的“设施折旧费”中,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提取进入专户,作为本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
3.2 促进了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增收
各级产权交易平台实行上下联动、信息共享,村集体经济效益明显提升。村集体所有房屋、渔塘等租赁、转让全部强制进场交易,促使集体资产运营市场的规范发展。如新塍镇观音桥村1年来共申请交易村级集体资产4处,租金收入达16.65万元,其中老菜场已荒废多年,这次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最后拍出10.25万元的租金,有效促进了村集体经济的增收。
3.3 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盘活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村集体资产股权等财产性资产,成为农民占有、支配、处置各类财产性资产的自由流转交易平台,给农民带来的是真金白银的收入增长。目前,全区土地流转面积已累计达1.29万hm2,流转率63.38%,平均流转价格15 000元/hm2左右,5.2万农户获得土地流转收益;2015年底2个街道8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1.65万股东领到了股金分红,平均每人增收1 578元。
3.4 推进了农村基层廉政建设
农村集体产权市场交易模式转变了村干部管理集体资产的观念,在村干部中形成有标必招的氛围,镇街道纪委、农经及民主理财成员代表、标的物座落所在组股东代表等人员的现场监督,全体村民的积极参与,推进了村级集体资产经营上的依法、规范,管理上的公正、公平,转变了村干部管理集体资产的观念,消除了干群矛盾隐患,避免集体产权“圈子内交易”,有效防止了低价交易、长期出租等暗箱操作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了农村基层干部的腐败行为。区农经局至今未接到因当前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不规范、不透明而引起的农民上访案件。
4 参考文献
[1] 方志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研究[J].科学发展,2011(8):80-86.
[2] 陈国胜,吴呈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研究:以温州市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2(1):476-480.
[3] 曹昌伟.农村集体资产运营中的治理架构问题探讨[J].现代经济探讨,2012(6):76-79.
[4] 毛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36-39.
[5] 冯卓,詹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探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4(2):93-96.
自1994年4月20日中国被国际上正式承认为真正拥有全功能互联网的国家至今已有20余年,经过20多年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通讯以及互联网已经全面进入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并见证了人类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2017年1月CNNIC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4.67亿,较2015年底增加5345万人,增长率为12.9%。
其中,从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结构上可以看出,网络交易平台上的购物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经过近十年的市场竞争,消费者的消费偏好逐渐向淘宝、天猫、京东等大型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集中。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我国的就业市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6月,目前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2100万人。
可见,中国的电子商务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以快捷、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候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也成为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因此,如何在网络交易中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如何在网络经济中探究新的健康发展道路,对工商等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挑战。
二、网络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难点
(一)电商的高速发展导致市场鱼龙混杂,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近年来随着我国网购规模呈现爆炸式增长,使得各种消费侵权问题层出不穷。消费欺诈、虚假宣传、隐私泄露、霸王条款等问题正在成为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绊脚石。例如在2014年天猫年中大促活动中,某品牌服饰在首页打出了前2000名下单顾客返现金1000,抽奖送苹果6的广告,结果中奖消费者收到的是1000越南盾(约价值人民币0.3元)和六个水晶苹果;另外在网购时打差评后遭到电话骚扰、邮包恐吓的事情更是时有发生,甚至有上门威胁的情况出现。商家在不规范的市场中打擦边球,欺瞒消费者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不法行为的出现和长期存在必将为我国的网络交易市场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
(二)网购偏好集中于大型网络交易平台,电商平台管理问题凸显我国网络交易呈现出集中化的现象,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和淘宝,加上交易量排名第三的京东占据了总成交量约70%的份额。这一现象带来了如下两个问题。
1、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压力大。我国大型主流的网络交易平台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从网络购物市场品牌渗透率前九的交易平台所在地分布来看,主要位于杭州、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而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按照现有规定,将有可能造成类似于阿里巴巴总部所在杭州地区的工商部门承受了巨大工作压力,而其他缺乏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对本地区消费者的网络交易侵权投诉显得无能为力。
2、工商部门监管措施滞后。由于网络交易集中化和地域限制,工商部门和电商平台的信息难以共享,缺乏事前与事中管控,只能进行事后补救式监管。同时,由于电商平台市场经济主置的局限性,缺乏不法经营户的强制制裁手段,最多只能是关店收场,而交易金额较大的消费者损失往往难以追回。此时再由工商部门介入进行事后补救,最终结果难以在效果与效率上达到最优。
(三)工商部门人员结构老化,缺乏专门人才
一方面基层工商工作人员年龄偏大,对于电脑的操作熟练度、网络应用的熟悉度、网购商品的参与度不高,加之诸多工商所限制于辖区内实体经营户的监管工作,对于网络交易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由于公务员岗位相对于社会上大型电商企业缺乏比较优势,对有丰富电商工作经验且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缺乏吸引力,而新招录的大学生即使专业对口,由于没有参加相关工作,缺乏实践经验,没办法学以致用,难以培养出专门性人才。
(四)配套法规不够完善,存在执法难等问题
我国已经有了《电子签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部法律法规,但是和其他法制相对完善的国家相比,无论是立法数量还是针对性方面都有所差距。例如美国从1986年颁布《反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开始,先后颁布了《数字签名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等二十余部法律,基本覆盖了网络交易的各个方面。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不够完善,一方面导致了工商部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无法可依,尤其是在取证过程中无从下手。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执行起来相对困难。例如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同日施行的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赋予了消费者七日后悔权,但是很多电商卖家在实际操作中都会以拆包后影响商品完好不适宜退货等理由排除这一权利。
同时由于我国消费纠纷维权渠道单一、狭窄,从而导致消费者维权需时长、成本高等问题。而网络交易由于其自身特点,更是加剧了这一问题,导致很多小额消费纠纷往往以消费者主动放弃维权而告终。
三、完善网络交易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工商部门应创新方法,开拓思路
1、基于现有法律框架,工商部门应该利用现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履行自身监管职责。譬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拥有知情权,要求网络经营户在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网页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扩大聘任制公务员的招录,定期培训现有人员。一方面破格招录社会上有志从事网络监管的高级人才,让其参与到工商日常网络监管,优化工商部门网络交易监管结构。另一方面定期组织具备相关经验的基层公务员培训,遇到此类案件组织集体讨论,打破地域限制,轮流参与办案,激发基层公务员的潜力,调动积极性。
3、在网购市场品牌渗透率比较高的淘宝、天猫所在地杭州一地或多地建立网购投诉指挥中心,负责将收集到的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购投诉转到商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将调查的进度实时反馈至指挥中心,可视化消费者调查进度。
(二)协助电商平台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和实名登记制
现有网络交易中电商平台的作用不容忽视,网络交易平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限制性实施该制度:第一,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严格对买卖双方进行实名制登记和追踪。如韩国从2005年开始实行网络实名制,消费者与经营者都需要通过实名注册获得网络登记号,全国联网的身份验证系统确保伪造的号码无法通过,并可追踪到每一个人的最新居住地址及手机号码,若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后退换货,卖家都会及时处理,遭遇严重侵权的还可向警方举报;第二,网络交易平台可以参考系统数据评估买卖双方的信用情况,根据其信用额度决定赔偿额度,平衡审查准入制度成本与先行赔付风险成本;第三,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规定双方保证金提取金额、管理和退还方法等,相对降低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风险。
(三)完善相关配套法律体系,确保消费维权有法可依
1、参考国外的相关法律系统,提高响应速率。借鉴美国立法机构逐步完善网络交易的过程。一方面针对性强,针对网络交易中有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迅速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加快立法速度,发现问题立刻解决,多角度立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告信息成“主流内容”
买不买转不转都是问题
“现在一开微信,至少一半广告,头都大了。”市民陈佳抱怨,自己的“朋友圈”里充斥着各类广告,有卖保健品的,有卖衣服的,有卖化妆品的,有卖食品饮料的,五花八门,不一而足。陈佳说,本来觉得“朋友圈”里大家晒晒生活状态、交流感情,还挺好的,结果现在那么多广告,开始自己还会挑一些靠谱的帮朋友转发宣传,现在实在烦不胜烦,于是渐渐不再帮忙,但一些刚开始变身“微商”的朋友却托她帮忙,于是左右为难成了常态。
过去,如果不想看广告还能挑着看电视、翻报纸。但进入“自媒体”时代,广告“主动性”骤增,搭载着“友情”,简直让人避无可避。
周女士这些天正为一个朋友发来的广告头疼。前几天,好友在朋友圈发了个内衣广告,周女士看到了随口和她聊了两句,没想到就此被“套牢”,对方力荐她买自己的商品。推脱不过,周女士答应买一套,结果对方的回答是:三件为一套,600元。这下周小姐纠结了,如果买吧价格不低,虽说对方表示不满意可以退货,但真买了再退也很尴尬呀,可如果不买吧,以后朋友还要不要做呀。
“朋友圈”营销关键是分享
管理空白亟待规则
微商铺天盖地,“朋友圈”销售相比网上商城究竟有哪些优势和担忧?
“橙妈”是名老师,孩子出生后,她发现周围不少人都对购买绘本有需求,但在选择上又有些纠结,于是决定加盟一个绘本销售团队,在“朋友圈”中推荐童书、绘本,成了一名微商。她说,自己加盟的这个团队经常推出一些包邮活动,常常比一些大网商还便宜,更重要的是分类细致,能在“朋友圈”里为爸爸妈妈们提供互动平台,“分享”才是“朋友圈”销售最大的优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解决当前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规则不统一、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必须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着力营造“三个环境”。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构建现代市场体系的基本内容。一是放宽市场主体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二是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三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使企业信息透明化;四是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运用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把企业的信用信息,依法在更广范围及时地公示,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增强自律意识,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五是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六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七是相关部门共同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创新市场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义重大。一是完善信用分类监管机制。以“经济户籍数据库”为基础,推动建设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工商牵头、多元参与、协同共治、法制保障的信用分类监管新机制,从依靠传统监管手段向侧重信用分类监管转变。二是强化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在全国、全省、区域范围内实行案源共享,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集中清理整顿,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秩序,从单一部门、单一地区的监管执法向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三是构建社会共同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等作用,促进市场规范有序,从过去单纯依靠政府监管向社会共同治理转变。
完善消费维权机制,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消费维权水平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一是强化消费维权。健全完善商品质量抽查制度,依法加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服务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二是加强网购监管。加快修订《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网络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行为,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消费引导。开展有特色、受欢迎的群众性消费教育引导活动,及时消费警示,倡导绿色消费,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稳步增长。
存在问题
反洗钱工作思想认识不深刻。思想认识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市(县)人行和联社也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多次培训,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职工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办理,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加之部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表现在:一方面认为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发展落后,贪污、贩毒、走私、黑社会等犯罪分子不会通过本地信用社进行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是怕得罪客户,担心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发现疑点后没有深入调查。
反洗钱工作宣传力度不到位。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决定了加强力度宣传相关知识的必要性。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而农村文化素质高的年轻人基本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都是文化素质较低、体弱病残的老人或留守儿童,再加之农村地区大多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群众基本不知道洗钱为何物,更谈不上了解或熟悉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而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只局限在信用社所在场镇或结合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宣传,也没有深入到偏远的、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真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没能在社会上营造出 “打击洗钱犯罪”强烈之势。
反洗钱工作岗位履职不落实。一是县级联社制订的相关制度中,虽然明确了牵头组织部门的工作职责,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而在实际工作中都未得到落实,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委, 工作效率低。二是县级联社指定信用社主管会计为反洗钱岗位兼职人员,但主管会计既要承担会计职责又要履行出纳复核职责,工作量大;再则对反洗钱的相关业务知识了解只来源于上级联社转发的文件,对可疑交易的辨别能力较差;加之反洗钱相关案例学习较少,缺乏反洗钱的工作经验,这些都直接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三是信用社存在“重现金支出管理、轻现金收入和大额转账业务管理”的现象,联社虽制订了相关审批办法,但信用社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对上报联社审批的大额现金及转账业务需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而联社相关人员无法现场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只得事后补批,一定程度上致使审批流于形式。四是虽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规程,但只停留在操作人员的口头汇报上, 且只进行了简单的登记、审批和汇总,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五是未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办法,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部门、员工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些都导致反洗钱工作不能高效开展实施。
反洗钱工作资料审查、保管不规范。由于农村信用社机构人力资源不足,客户经理配备不齐,而客户经理面对的客户对象多且杂,于是对客户的了解有限,柜面也只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了即时的完整性审查,没有实地调查开户资料真实性和开户单位经营状况,因此开户资料真实性调查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同时,个别信用社对开户资料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开户单位有关证件审查不严,开户资料档案的保管不规范,造成开户资料档案缺失,不能及时有效排查风险。
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不完善。一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农村信用社与其他商业银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实行横向联网,无法真 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客户身份无法有效识别,对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进行辨别分析,给一些洗钱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反洗钱工作没有形成联动。二是由于县级人行与反洗钱的联系机构属于同一级别,制约了区域性人民银行反洗钱联席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反洗钱联系部门的职能,难以将金融机构、工商、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起来,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洗钱社会联动网络,无法营造良好的社会反洗钱氛围。
对策与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洗钱社会氛围。一是加大社会公众宣传力度。在集镇、闹市和营业窗口宣传的同时,联合人行、公安、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做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偏远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三是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重点要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洗钱的方式和方法,从而营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规范完善制度,明确反洗钱业务流程。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一是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反洗钱业务学习制度和违规违纪操作处罚制度,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内部稽核范围,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违规违纪操作的处罚。使反洗钱内控制度与信用社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系统做到有机结合,两者共同进步,相得益彰,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发展。二是将存款实名制、账户管理、票据监管全部纳入反洗钱的管理范围之内。三是在财务会计部门尽快设立专职反洗钱监管员,专门负责反洗钱的非现场监管、检查、辅导以及基层信用社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各信用社的会计为反洗钱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原则,每月发放一定的风险岗位津贴,主要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报送工作,不断增强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四是由人民银行、财政和县联社共同出资设立反洗钱奖励基金,对那些工作责任心强,准确甄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发现可疑的洗钱犯罪人员,及时报告上级进行处理,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重视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人民银行应制定和实施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县级联社的反洗钱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技能的反洗钱业务骨干,再由这部分人员负责指导、培训基层营业网点的反洗钱人员,不断增强和充实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通过采取举办多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提高处理、甄别、审议可疑支付交易的能力,培养出一批批反洗钱骨干精英,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员工反洗钱工作水平。
强化现金管理,管好反洗钱重点部位。农村信用社通过近几年的规范管理,对大额现金支取能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程序,但对缴存现金却不够重视,而现金缴存恰好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为此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大额现金存取均应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上报,同时更要强化现金管理:一是坚持对大额现金缴存实行登记,了解客户信息,摸清资金来源;二是严禁为单位和个人违规提取现金,对于超过规定金额起点的大额现金支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备案;三是对发生频繁的存取现金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四是建立覆盖所有营业网点的金融网络,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积极引导客户使用先进的电子化非现金结算工具,不断改善支付清算环境,减少社会现金持有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进行套现、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支付结算秩序和良好的经济金融环境。
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发展股指期货,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需要:
1.规避市场风险的需要。风险转移功能是期货市场最主要的经济功能。股指期货通过风险转移为规避股票市场的风险提供了可行渠道。如果投资者持有与股票指数有相关关系的股票,为防止未来下跌造成损失,可以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从而避免总头寸的风险、只有当股票价格变动大于或小于股票指数变化时,才会发生损失或收益。因此,股指期货的引入,可以向市场提供对;中风险的途径,增强投资者对股市投资的安全性。
2.进一步发展我国股票市场的需要。由于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规避工具,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及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国家鼓励这些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政策效应很难显现出来。股票指数期货的推出会激发这些机构投资者入市的兴趣,起到增加交易量、活跃市场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股票指数期货的推出,也为证券公司提供了一种规避股票发行中市场风险的有力手段,最终将推动我国股票一级市场的发展。另外,由于股指期货具有价格发现功能,能基本反映国家整体经济状况,对引导股市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也非常有利。
3.有利于我国期贷市场的发展。中国的期货市场正处在一个新的起点,股指期货的出现将给期货市场带来新的活力,从而成为期货市场上的“优良品种”。股指期货无地域的限制,引入以后必将成为期货市场上的大宗品种,而普遍受到欢迎,由此将给期货市场引来巨额资金,拉动期货市场的繁荣。
4.是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需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国市场的对外开放是必然趋势。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国内经济更快地与世界经济接轨,扩大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已成必然。为迎接这一机遇挑战,国内各金融机构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实现有关金融产品的创新,不断提高金融创新与金融服务水平,增强竞争力。而在适当时机推出股票指数期货,正是这种开放和创新的必然结果。
5.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当前国企改革过程中融资难问题特别突出。国企大盘股由于种种原因,股性呆滞,严重影响国企后续融资能力。引入股指期货以后,因为国企大盘股在指数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关注指数期货的投资者必将关注国企大盘股的走势,从而可以有效带活国企大盘股的股性,有助于国企融资,推动国企改革的进程。
不仅如此,目前我国开设股指期货也存在一定的可行性:
(1)股票市场容量与规模已为指数期货交易的开展奠定了基础。我国股票市场已经具有较大规模,可以保证股指期货有相当规模的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参与,市场规模会有较大的扩张。随着机构投资者的数量不断增加,国有企业以及保险资金的入市,市场会逐步改变机构对散户的非均衡格局,市场力量将日趋均衡。股票市场规模壮大,流动性增强,为指数期货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2)投资者队伍日益壮大,结构已经有所优化。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日益成熟和壮大,自《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证券投资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基金管理公司不断增长,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被允许进入股票市场,保险公司可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股票市场,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大大提高了机构投资者的比重,改善了我国证券投资者的结构。此外,我国高达10万亿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为风险投资市场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前几年曾参与过外汇期货、深圳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交易的投资者对金融期货也比较熟悉,而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在交易心里、操作技巧和资金管理等方面更是积累了一定经验。这些人对股指期货交易会率先予以认同和接受。理性投资者的增多为股票指数期货市场的开设创造了必要的投资者条件。
(3)期货市场多年的试点,为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经验。经过治理整顿,我国期货市场逐步规范,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交易、结算、监管、风险控制等期货交易机制。在商品期货方面,形成了上海、郑州,大连三足鼎立的市场格局。《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成立、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的召开,都使我国期货市场运作更加规范。早期我国也曾对金融期货做过一定的尝试,这为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基础。
综上所述表明,尽管我国股票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股票市场股权结构不合理,数量庞大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无法流通,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只占总量的极小部分,这种市场结构很容易造成对股指期货的操纵等。但问题的存在并不能阻断股指期货交易在中国发展的光明前景,我们应当在适当的时候推出并逐步发展股指期货,实现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二、我国股指期货的模式设想
(一)法规与监管体系
这方面主要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其一,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中有限制期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为保证股指期货的规范运作,应当根据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结合股指期货的特征,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指导性。(1)放宽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条件,金融机构可以参股,拓宽期货经纪公司业务范围;(2)放宽国有企业参与期市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期货财会制度;(3)放宽有关入市资金的规定;(4)明确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自律管理;(5)依照国际惯例,赋予期货交易所开发上市新的交易品种的权利,建立起合理高效的品种创新制度。在对《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并进一步制定《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其二,积极推动期货法的制定工作。从长远考虑,为了在一个新的高度上规范市场运作,防范风险,使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更大作用,应尽快制定《期货法》,以便为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使之在一个规范的法制环境中发展,形成在统一期货法规下证监会依法监管与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股指期货监管体系。根据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先从几个大的方面展开立法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加大立法推进力度。
(二)会员结构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两类的现状,推出股指期货以后,可以根据会员的注册资本,净资产及经营范围等,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经纪会员,可以做,不可以做自营;另一类是自营会员,只可以做自营,不可以做。在期货交易所的原有会员中,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在3000万元以上,这类公司可以申请作为股指期货的经纪会员。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作为自营会员,也可以参考香港模式,另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收购一家现有的期货经纪公司,申请成为经纪会员。所有机构都必须通过审核,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股指期货经营许可证才可成为股指期货交易会员。
(三)结算制度
目前世界各国金融衍生市场一般都通过交易所附属的结算部门来进行交易结算。借鉴国际上通常采用结算会员制结算体系的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特征,可以采取在交易所下成立结算所,每个会员均为结算会员,为自己进行结算。根据股指期货的特点,应增加结算银行以分散风险。在账户管理上,为加强风险控制,要求每一个会员都必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采用保证金与每日无风险结算制度,交易前投资者必须缴纳足够保证金,收盘后对股指期货交易盈亏进行每日结算与一次性资金划拨。
(四)交易主体
为保证股指期货市场的供求平衡与功能发挥,一个完善的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应当具备三类交易主体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机者,三者缺一不可。同时,为了保证市场的活跃与稳定,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应该保持一定的平衡。国外经验告诉我们。为减少市场风险和最大限度降低其可能产生的负作用,在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初期,可以通过制定较高的交易单位和保证金要求,限制个人投资者过多参与市场。待条件成熟、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广大投资者,包括国外投资者放开。在套期保值者、套利者。投机者三者中,应加强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者的培育,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发展成为套期保值交易的主体。为了促进股指期货功能的发挥,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套利交易,引导投机者理性地参与交易。
(五)交易模式
关键词:网上银行;反洗钱;反恐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5-0057-04
一、网上银行基本含义
网上银行是借助因特网作为传输渠道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方式。国际上关于网上银行通用的概念是“因特网银行”或电子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2002年10月的《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和监管》中,将“电子银行”或“因特网银行”定义为“一般为传统银行的延伸,将因特网作为传输银行产品和服务的电子渠道”。在我国,金融机构网上银行的产品和服务通常包括对公司客户的批发业务和对个人的零售业务。
网上银行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银行通过因特网将传统银行业务网络化,结合科技信息化所带来的新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在线服务,是业务概念;二是在因特网上设立并开办业务的虚拟银行,是机构概念。
与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因信息技术的应用而具有无纸化、瞬时性、方便性等特征。网上银行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使客户获得优质的银行3A(全天候运作的银行,开放的银行、服务方式多样化的银行)服务,增强了金融产品的个性化,顺应了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市场开放化的潮流。
网上银行的优势包括:1.低成本和价格优势。2.互动性和持续。3.私密性和标准型服务。4.全球化服务。网上银行是未来银行竞争的主要领域之一。我国银行业已充分认识到了网上银行的优越性,紧跟网络金融服务的世界潮流,开展金融创新。1997年,中国银行在因特网上建立站点。此后,工行、农行、建行、招商银行等纷纷设立了自己的网上银行,加速发展面向企业与个人的网上银行业务。
二、天津市网上银行发展情况
近年来,天津市网上银行发展较快,共有17家商业银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从调查的三家银行机构来看,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客户服务群体差异性明显。三家银行中,招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占比较大,工商银行则在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培养上占据优势。二是网上银行交易量上升明显。如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2006年网上银行交易总量达436.14万笔,同比增长18.9%,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2006年企业网上银行交易总额为613.58亿元,同比增长88.5%等。三是网上银行产品个性化突出。如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企业网上银行产品除包括网上结算、财务管理、自助贷款、委托贷款、全国收复等产品外,还提供网上票据、网上信用证、网上外汇汇款、网上国际信用证业务等,突出了产品的个性化。
天津市部分商业银行网银业务种类
三、网上银行洗钱及恐怖融资的主要特征
洗钱,是指将各种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真实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我国2006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将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都是《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恐怖融资,是指与恐怖活动有关的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的募集、占有、使用及协助行为。《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列出了四种恐怖融资行为,金融机构对怀疑恐怖融资的交易等应及时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网上银行洗钱及恐怖融资交易具有如下特征:
(一)隐蔽性特征
传统支付交易客户必须到银行网点柜台来办理,而网上银行客户却无需面对银行柜台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即可完成交易。如果银行没有完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系统,则无法从大量的电子支付交易中及时识别可疑交易。网上银行交易主要通过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的认证等来确认交易双方的身份。收单银行、电子支付工具发行银行、CA认证中心等只能核查交易各方的身份及支付方的存款余额,而不可能了解支付方资金的来源及性质。加密技术一方面保护了客户的隐私权,为客户资金安全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也为调查和惩治洗钱及恐怖融资犯罪带来难度。如果有关信息被加密,执法机构很难知道信息来源及目的地,也无法在有限的时间里调查和追综犯罪。
(二)无形化、数字化特征
纸制货币由于面值、体积及重量的限制,给携带、转移、隐匿带来了困难,并且大量现金投入管制严格的银行系统是洗钱活动中较困难的一步,存在被银行职员当场发现的可能。与传统的纸制货币相比,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工具的无形化、数字化特征很容易完成现金形态的转换和资金的转移,能够方便地将大额电子货币通过网络划转至指定的账户。
(三)瞬时性特征
利用网上银行,洗钱及恐怖融资分子可以在瞬间把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由于银行不可能实时审查网上的每一笔业务,因此,即使事后监测到某些交易具有可疑之处,也可能因网上交易的瞬时性,黑钱早已转移到其他地方,给追查外逃资金带来了困难和障碍。
四、网上银行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工作难点
(一)客户身份识别存在难度
目前,天津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关系时,要求客户通过柜台核验相关证件,填写相关协议,对客户身份进行初始识别。由于网络交易的特点,网上银行KYC(了解你的客户)管制规则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KYC是199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原则》中最早以国际公约形式被明确体现。它包含:一是要求银行应获得其直接客户完整有效的身份信息;二是要求银行应努力获得其间接客户的真实身份,防止犯罪分子以人或“前台公司”进行洗钱活动;三是要求银行应掌握和熟悉其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规律等,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的现金交易及账户交易等持审慎态度,是预防和打击传统洗钱方式的有效措施。由于网上银行交易过程中可以不通过银行柜台,谁拥有密码或密钥,谁就拥有资金。客户能够通过存款银行所经管的网上银行,借助于信用卡、自动提款机等,迅速完成电子货币与现金的互换,电子加密技术也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匿名进行交易,该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为最初开立账户的人,银行要做到“了解”存在难度。如:2006年天津市破获的“网络炒汇”案件中,炒汇人员将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而该账户的开户人却不是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该账户控制人将资金通过网上银行划入某地下钱庄进行洗钱。
(二)可疑支付交易识别与报告措施不到位
“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发现符合可疑资金交易特征的行为后,经跟踪分析,认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履行向反洗钱部门及公安部门报告义务的行为。由于商业银行对网上资金交易的真实用途无法及时进行审查,使洗钱及恐怖融资犯罪活动有了可乘之机。目前,银行机构对可疑交易分析的重点仍然侧重传统业务,往往只注大额存取现金、转账等日常柜台业务,对网上银行业务流水及分户账缺乏系统分析、甄别,造成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漏报、迟报,甚至不报的情况屡屡发生。如“网络炒汇”案件中,犯罪分子借助于网上银行某项产品大肆洗钱,而有关银行对相关账户资金的异常划转缺乏分析,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当前,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猛,面对海量的网上支付交易数据,仅凭人力甄别判断、追踪可疑交易的来龙去脉,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一些金融机构还没有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特点,开发出一套跟踪监测识别可疑交易的分析系统,网上银行可疑交易的发现和甄别难度较大。
(三)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网上银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内控制度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要完成繁重、复杂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必须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系统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融资内控制度。在我们调查的三家银行中,只有中国银行于2007年2月制定了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指引,其他商业银行虽然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大都是规范柜台业务的,还没有针对网上银行业务建立相应的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操作细则。在已制定的网上银行操作规程中,也缺少反洗钱、反恐融资方面的控制规定。金融机构网上银行可疑支付交易识别报告还处于制度不完善甚至无章可循的状态。
(四)网上银行电子数据的提供不能满足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监管的及时性要求
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的保存对及时发现、追踪洗钱、恐怖融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交易记账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网上银行业务数据的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当前,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数据一般采取集中管理方式,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被保存在总行或有关数据集中管理中心,而提供给分支行的数据接口中,缺乏满足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要求的设计,反洗钱部门检查或调查时,常常不能将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及时导出,不利于反洗钱监管和调查开展。
五、开展网上银行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措施
(一)加强网上银行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规制度建设
加强和完善网上银行等相关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实施对网上资金划拨、网上支付的有效监管,是预防和打击洗钱及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重要措施。我国网上银行发展速度较快,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已经滞后于网上银行实践。要在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基础上,及时制定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反洗钱、反恐融资法律规章,避免网上监管出现真空。要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金融机构建立针对网上银行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工作机制纳入其网上银行业务中。
(二)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利用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金融机构一是要加强事前防控。与客户初次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关系时,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甄别客户身份,避免为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要根据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杜绝匿名账户,严把客户准入关。二是要健全事中管理,加强网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控制机制,在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等情况下,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三是要强化事后监控。人民银行应在当前实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力争实现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网,帮助金融机构确定客户身份。
(三)采用科技手段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资金监测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网上银行产品的创新,网上银行业务量不断增大。要有效控制利用网上银行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行为,必须建立和完善银行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自动识别报告系统。目前国际上较流行的是“数据挖掘与人工智能”,采用数据挖掘工具,对各种金融数据进行分析,设定相应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指标、模型,对客户交易信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索、汇总及分析,由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根据对客户的了解,对客户经营活动的认识、或者根据客户账户的性质及使用情况等,确认客户交易应有的合理方式,对客户交易行为明显背离其应有的合理交易方式的,要及时向反洗钱部门报告,使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人民银行应充分利用账户管理系统和征信系统,采集账户资料,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提高网上银行反洗钱、反恐融资的敏锐度、时效性和准确性。
针对网上银行电子数据集中管理的情况,金融机构在提供给其分支行的数据接口中,应提供客户账户资料、企业、个人本外币交易流水、SWIFT电子信息数据等接口工具,满足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调查的及时性要求,预防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犯罪活动。
(四)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队伍建设
做好网上银行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工作,必须将懂金融、熟悉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具有专业网络知识及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部门,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提高执法水平。
(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当前,不法分子的犯罪所得及恐怖融资往往通过网上银行在全球范围运作,打击此类犯罪,必须有效开展国际合作。2007年6月28日,我国正式加入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标志着中国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开启了新的一页。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开展国际合作:一是加大信息交流。及时将洗钱、恐怖融资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准确送达要求协查的国家。二是开展技术共享。在交流打击网上银行洗钱、恐怖融资犯罪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开发和享有针对网上银行洗钱、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先进技术。三是加强司法协作。签订司法协作条约,堵塞网上银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漏洞。
参考文献:
[1]王华庆主编,2003: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原理与实务 中国金融出版社。
[2]李若谷主编,反洗饯知识读本 中国金融出版社。
[3]张纬,2006:电子银行的洗钱风险与应对措施 中国城市金融。
[4]陈学文,2005:网上银行洗钱犯罪的金融防范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5]李昌宝、王海亭,2006:略论电子货币洗钱 阜阳师范学院报(社会科学版)。
课题组组长:原永中
课题组成员:穆晓东 谢 坤
一是开展消费维权社会宣传活动。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广告法》等与广大消费者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及配套法规、规章为重点,多种方式开展普法宣传;采取政务访谈、专版专栏等形式,与新闻媒体合作开展宣传活动,展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亮点和工作成效;充分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型媒体快速高效、信息量大、覆盖面宽的特点和巨大的影响力,传递市场监管正能量,引导舆论导向,引导和支持广大消费者理性安全消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开展网络交易平台教育宣传活动。重点宣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规定,适时2016年《天津市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分析报告》,强化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倡导企业重诺守信、诚实经营,督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
三是开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宣传活动。在新闻媒体公开解读国家工商总局《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集中进行宣传培训,扩大新规章的社会知晓度。
四是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活动。会同市教委组织召开学校食品安全业务培训会,学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食堂人员素质和意识。
五是开展特种设备宣传活动。发放电梯安全宣传材料,加强特检人员服务意识教育,做好特检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六是开展妇女儿童消费安全宣传活动。以关注妇女儿童消费安全为主题,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消费维权进校园、进景区、进社区、进超市、进商场宣传活动,提升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关注度。
七是开展计量知识宣传活动。开放天津计量博物馆,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让计量走进你我身边”公众开放日活动;依托天津计量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计量院电子显示屏等载体,滚动播放紧扣3·15主题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维权小常识、标语等内容,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八是开展纺织纤维制品宣传活动。对销售絮用纤维产品商户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制作宣传单并发放企业,对纺织品、纸制品等开展产品质量简易辨别、法律法规讲解等宣传活动,开放纺织纤维所实验室,让报检客户更加了解产品检验的流程。
九是开展走进“食检院”主题宣传活动。组织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解食检院、认识检验室”讲解宣传、“开放实验室,走进食检院”参观活动;聚焦食品消费维权热点问题,开展研讨、座谈活动,推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格局。
十是开展质检免费咨询服务活动。拟在和平区和平路百信珠宝城、国家金银饰品质检中心(天津)分场点开展质检免费咨询服务活动。
十一是开展农资示范店授牌及相关宣传活动。召开现场会,开展天津市农资经营管理示范店授牌暨红盾护农行动宣传咨询活动。
十二是开展消防产品监管执法活动。落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防范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十三是开展计量监督专项抽查活动。组织对金银饰品店和眼镜店电子天平和电子验光仪、焦度计进行检定抽查,对部分区域种子、化肥、饲料等农资产品组织开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十四是开展药品质量提升活动。组织区市场监管局针对2016年量化分级管理评级B级以下企业、高风险企业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抽验,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药品安全事件。
十五是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导活动。公布我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信息,召开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工作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推动企业带头落实食品安全制度,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十六是开展餐饮服务“名厨亮灶”示范建设现场观摩活动。拟在北辰区组织现场观摩小餐饮示范一条街名厨亮灶建设情况,邀请记者和消费者代表参加。
十七是召开消费维权联席会。召开消费维权联席会议,通报2016年度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加强内部横向沟通,形成维权合力。
十八是召开推动企业完善自律制度座谈会。座谈交流企业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暨无障碍退换货、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的落实情况,研讨工作难题,增强企业消费维权主体责任,促进消费和谐。
十九是召开对接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维权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掌握区市场监管局推进街镇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流程、运行情况、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工作规范,统一对接实施标准,不断提升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水平。
二十是开展消费维权服务站食品安全培训活动。以食品安全为重点,针对投诉举报的热点,对大型商场、超市等消费维权服务站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规范食品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二十一是开展“局长接线日”活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作安排,适时在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开展12365局长接线日活动。
二十二是开展投诉举报平台开放日活动。邀请本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等现场观摩投诉举报中心,主动征求意见建议,提升投诉举报平台服务水平。
二十三是开展全国首个消协团体标准活动。落实《天津市消费品和装备制造业标准和质量提升实施方案》,联合检测机构、行业组织、相关企业共同速干衣团体标准,设置售后服务条款,展现消协团体标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积极引导企业产品升级和消费者品质消费。
二十四是开展电动自行车比较试验活动。引入“公证”环节对20件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试验比较淋水性能、耐燃等检测指标,将比较试验结果向社会,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选购电动自行车。
二十五是开展诚信服务单位授牌活动。在前期开展第二批诚信服务单位推荐活动的基础上,向获得推荐的保险、服装、绿色食品、老字号等行业企业授牌,并结合全运会相关要求,联动区消协开展走进企业消费体察活动,引导监督企业诚信经营。
二十六是组建新一届3·15志愿者团队。通过媒体公开招募3·15志愿者公告,通过资料审核、现场交流、名单公示等环节,组建2017届消费维权社会监督员志愿者团队,并召开成立暨培训大会。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管理 清查
行政事业单位泛指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在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2016年1月,财政部颁发了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以加强单位内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就当前我国的管理现状来看,资产清查工作中存在较多问题,深入探讨问题的原因,能够为制定改进措施提供依据,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的意义
第一,为财政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各项工作的开展需要国有资产作为支持,从而促进服务水平的提升。纵观当下资产管理工作,存在较多的问题,清查国有资产,能够改进管理效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具体来说,清查工作的开展,能够了解国有资产的数量和结构,明确各项使用情况;而且财政部门开展预算工作,可以以此作为依据。
第二,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要求政策、方法相互统一。这其中,要重点关注和政府财务部门有合作关系的行政单位,对资产进行准确清点和记录;而且,资产的处理要考虑市场因素,遵循三公原则,避免腐败现象。如此,才能实现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双赢局面。
二、当前资产清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产权不清晰
第一,国有资产的各种产权脱节,表现在单位内责权观念模糊,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相互脱节,尤其是部分资产由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后,产权关系不清,存在账实不符的问题。第二,对于无形资产的管理不到位,以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为例,难以真实衡量价值,提高了资产清查工作的难度,造成资产流失现象。第三,对于国有资产,国家具有所有权,单位具有使用权、占有权等,行政管理应该使用公物,预算方案应该使用公款。然而,实际工作中存在私人占用现象,例如违规使用办公用品、占用商务车辆等。
(二)制度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和资产清查相关的制度缺乏,尽管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较多,但针对资产清查的,目前只有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而且,缺少实际调研数据、法律效率低、可操作性差,因此指导作用不强。
另一方面,单位的执行力度低,财政部正式清查通知后,多数单位能够顺利开展清查工作。与此同时,在清查工作中,也突显了管理意识不足、资产管理不善、职责划分不当等问题。
(三)监管力度不足
其一,政府监管效果差。政府部门开展审计工作,对于企业单位而言,能够实现监督和控制作用;对于事业单位而言,监控效果不佳。分析认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由于责权不明、核查程序不完整,难以对事业单位进行有效监管。
其二,社会监督机构缺失。事业单位可以请社会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工作,但在资金配置、自身态度的影响下,没有发挥出这些机构的专业能力,一旦遇到产权纠纷、投资和价值评估等问题,会降低清查工作效率。
三、资产清查工作的改进措施
(一)加强收入收缴管理
首先,构建资产管理的信息数据库,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能够通过数据了解单位对资产的使用情况,掌握资产的处置情况,实现动态管理的目标。根据资产的变动,对收入进行查缴、追缴。其次,建立资产租赁和投资的专项档案,加强租赁合同管理,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文本。依据相关政策和合同规定,对收入进行查缴、追缴。最后,针对资产的处置,要加强管理力度,依据资产评估制度、公开交易制度来开展工作,避免资产收入的流失。
(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对资产进行管理的标准,也是坚实的后盾和保障。工作人员要分析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其中的不足之处,遵循管理原则,逐步完善各项制度。通过构建一套全方位的法律体系,弥补管理漏洞。具体来说,在资产的配置上,设置配置标准、出台管理办法;在资产的处置上,完善相关标准,制定产权交易管理方法;在资产的使用上,制定并完善投资、租赁、实体监管制度;在收入管理上,出台合适的收入收缴办法。
(三)采用全程监管模式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量大、各种利益关系复杂,因此提高了管理难度。全程监管模式下,要求关注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四个环节。具体来说,在配置环节,将资产和预算的管理工作结合在一起;在使用环节,深入研究公物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益;在处置环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保障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在收益环节,加大收缴力度,应收资产达到尽收目标。同时,关注资产运营风险,促进事业单位中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快信息系统建设
在信息化时代,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要融合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一是按时完成资产的年度报表、对产权进行准确登记,提高数据的真实性;二是针对资产事项,优化网上办理流程,改进审核、审批权限,提高管理效率。例如,资产管理工作通过信息系统完成,有利于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并和财政部门、国库、政府税费管理系统等进行对接。最终,财政部门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上,具有准确的数据信息支持,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的改革,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的清查问题一一凸显出来。通过以上分析,主要包括资产产权不清晰、制度体系不健全、监管力度不足三大方面。针对于此,只有加强收入收缴管理,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采用全程监管模式,并不断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才能够推动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资产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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