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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族医药;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保护途径
Abstract:To sum up actualities and problems of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the national medicine and discuss approaches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f national medicine such as the legal systems of patent, trademark and trade secret.
Key words:The national medicine; Actualitie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protection; Approaches to protection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医药是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医疗实践中逐步摸索、总结出独特的医药理论和诊疗方法,是我国传统文化领域中的一块瑰宝。我国有丰富的民族药资源,在12 807种药物资源中,其中有很多属于民族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要“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自主知识产权是医药产业竞争力的核心,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关乎民族医药产业发展的大问题。在众多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中,以藏药、苗药、云药、彝药、维药的发展为代表,笔者主要介绍以上几类民族药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对保护民族药知识产权的途径进行探讨。
1 我国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1 藏药藏医药学是广大藏族人民在与大自然、疾病做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其广泛汲取周边民族医学之精华,最终形成了自己独特而完整的理论体系。藏医药学独具特色的诊疗方法及确切的疗效,使世界四大传统医学之一的藏医药学日益成为当今医学界关注的焦点和研究对象。藏药企业主要分布在西藏和青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藏药企业在百家以上,青海有二十多家,西藏自治区有四十余家,甘肃、云南、四川、新疆等地也有不等的分布。仅在青海省,藏药产业的年产值在2亿元以上,年增长速度在30%以上;西藏的藏药年产值在3亿元以上。青海省境内的金诃、晶珠等藏药集团,年产值都在亿元左右,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西藏现有上规模的藏药企业达8家,实现利税最高的为3 500万元[1],涌现出一批如“奇正”“金诃”“晶珠”“久美”等知名中藏药品牌。
截至目前,奇正藏药集团已拥有10项专利技术。1998年,“奇正消痛贴膏”获得日内瓦国际发明博览会金奖和世界华人发明金奖;五味甘露颗粒剂型的制造工艺在美国获专利。奇正已经拥有了106个商标。2004年,“奇正藏药”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西北5省首例经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不仅藏药企业为了自身发展,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职能部门也积极行动起来,对本地区藏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有计划地部署与指导。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加强了对西藏藏药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据悉,自治区藏医药管理局授权自治区藏药厂为代表,为全区藏药企业生产的七十味珍珠丸等6种藏药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为此,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予以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完成了对七十味珍珠丸、仁青常觉、石榴健胃散、石榴日轮丸、二十味沉香丸、二十五味茶丸6种西藏藏药地理标志的初审工作,并向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申请了以上6种西藏藏药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
1.2 苗药苗药主要分布在贵州。据统计,贵州省生产苗族药品的企业已有70多家,占全省制药企业总数的38%,共有合法药品批准文号500多个品种。苗药工业占贵州医药工业总产值的41%,产值平均每年以25%的速度增长。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国9个省(市、自治区)申报的民族药上升国家标准品种进行医学审查,在全国162个上升为国家标准的苗药中,贵州省就有154个品种,占申报品种数的98%,取得了全国“五个第一”(即申报数量全国第一,通过率全国第一,药品剂型数量全国第一,销售量全国第一,民族药的生产厂家GMP通过数量第一)[3]。2002年以来,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和科技厅专题开展了《贵州省中药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到目前,出现了中药、民族药专利申请量大幅度增长的可喜局面。
1.3 彝药彝药主要分布在云南省,云南省拥有民族药1300余种,民族民间验方1万余个,其中制剂100多种,已成功地开发了三七皂苷、灯盏花素、天麻素、血塞通、宫血宁、青蒿素、昆明山海棠等科技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好的中药、植物药品种。同时彝药产业也得以起步,仅云南楚雄州的彝药产业目前就实现工业总产值约10亿元。
为更好地保护和促进民族医药的发展,云南省进行了云南省新药开发与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行动计划方案研究,提出了实施“新药开发与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行动计划”的保障条件与措施,决定加强对云南省中药资源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力度,制定云南省新药开发与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技术标准战略,积极应对国际专利竞争。
1.4 维药维药是维医防治疾病的物质基础,也是能否保证维医疗效的重要标志。新疆维吾尔医药学已有2500多年历史,处于东西方医学的相互渗透、兼容并蓄阶段,临床的有效性和理论的独特性已在实践中得以证实,维药主要分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继蒙药、藏药等民族医药之后,维吾尔医药以其完整的医药理论体系和有效的临床实践迅速崛起,形成了一股维药研发的热潮,成为新疆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已有很多企业相继研发维药,青岛健特生物、武汉人福科技、新疆天地集团、新银宇集团等企业的纷纷加盟,形成了一股维药研发的热潮。然而新疆维吾尔医药药品均未申请专利和药物品种保护。
2 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民族民间医药知识的收集整理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地对民族医药做了大量的保护、抢救、发掘、整理工作,民族医药有了较大的恢复和发展。藏医药治疗高原病、脑血管病、风湿病;蒙医药治疗骨伤、再生障碍性贫血、甲状腺病;傣医药治疗子宫肌瘤、乳腺增生;瑶医药治疗肿瘤、红斑狼疮;壮医药治疗跌打损伤、老年病和眼科疾病;苗医药治疗呼吸道感染和泌尿系感染;朝医药治疗前列腺病、糖尿病等,都有突出的疗效和专题报道[4]。但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少数民族医药常识常常用零散、简析的语言文字记载,流散于民间。有关疾病治疗方剂、单方、验方等,特别是无文字记载的民族民间医药知识,主要是口传心授,师徒传教,一代一代传授下来,如不加以及时研究整理有可能在本世纪的10~20年内永远消失[5]。
外国机构很多年前就盯上了民族药,希望得到研究发展的目标与方向,找到新药,而我们对此现状几乎毫无防范。
2.2 产品标准转正后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近年来,很多民族药品种经过SFDA的严格审查,正式上升为国家标准(试行)。这些升标的品种,绝大多数都是在民间验方的基础上,通过发掘整理、经现代工艺生产,而且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很多单品种年销售收入达到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但是,随着两年标准试用期结束后转为国家正式标准,这些民族药被仿制将成为可能,一些在中药研究方面较有经验的国外企业,也会借机仿制改造其中的优秀品种,造成我国宝贵的传统医药资源的流失。
2.3 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民族医药知识产权流失严重国家对民族医药的定位模糊,后续人才资源严重萎缩,民族医药与高新技术接壤不力,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等问题的存在将会严重影响和阻碍民族医药的快速发展,甚至会带来不可挽回的灾难性后果[6]。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专业人才缺乏,运用知识产权手段的能力还不高,传统知识的保护仍然缺乏有效的措施。
3 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3.1 政府的宏观政策针对上述在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政府应该制定出更有力的政策,加强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加强对民族地区特别是无文字记载,口碑流传下来的单方、验方、医药知识的收集、整理,这是加以保护的基础。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使民族医药从业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培养一大批懂民族医药、懂技术、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和扶持民族医药知识产权机构的发展。
3.2 法律保护的途径民族药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怎样才能走向世界而不被任意侵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选择。
3.2.1 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通过专利权而获得的一种法律保护方式,是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发明专利一般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用途发明。专利保护要把握好申请专利的时机,一般情况下,应先申请专利,再发表文章、进行技术鉴定、申报成果奖、申报新药证书或技术转让。
3.2.2 商标保护民族药道地药材可采用原产地标记,提高民族药的知名度。从近日召开的“2006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获悉,一种由国嘉(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苗族传统验方制成的单味中成药,成为中国第一个获得原产地保护的中成药。这种名为“古蔺肝苏”的中成药,是以四川乌蒙山原始森林生长的珍贵道地药材“赶黄草”为原料制成的单味中成药。长期以来“赶黄草”在当地群众中被泡入水中饮用,有清热解毒、保肝退黄的功效[7]。
民族药品生产企业可将新产品商品名注册为商标,采用主商标与单一商标结合的方式,可防止他人将药品名注册为商标,与本企业产品相混淆,从而搭便车获利。
关于商标注册与侵权的司法救济,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商标法》规定对损失难以确定的,规定法定赔偿最高可达50万元。这一规定解决了商标侵权纠纷中难以解决而又非常关键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3.2.3 行政保护行政保护包括新药行政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药品管理法》规定新药有最高可达5年的监测期,监测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生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不得受理审批。
对于受到《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保护的民族药,擅自仿制该品种,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按假药处理。虽然中药品种保护的申请条件远远低于专利,且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时间比专利还要长,但这种保护仅在国内适用,无法与国际惯例接轨。
3.2.4 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民族药配方复杂多样、工艺复杂,单从单品分析很难应用反向工程倒推出其配方和工艺,因此商业秘密将是民族药知识产权保护很有效的一种方式[8]。
综上所述,民族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又任重道远,需要从政府到行业到个人都要付出艰苦的不懈努力,才能让民族医药这一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明的瑰宝继续发扬光大,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青藏高原藏药产业调研,pharmnet.com.cn/news-s/03/2005-02-03/00081990.html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加工整理.
[2]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藏药地理标志保护工作,nipso.cn/gnwzscqxx/dlbz/t20060415_79223.asp .
[3]保护苗药知识产权迫在眉睫,chinamiao.cn 2006-4-11.
[4]诸国本.发挥民族医药的专科优势[J].中国民族医药杂志,2000,8(3):1.
[5]左岫仙.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24(3):35.
[6]李 磊,沈志秀.民族医药传承的三大困惑[N].医药经济报,200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