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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在职证明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离职证明书写法以及范文模板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
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离职证明范文1:
兹有***(姓名)同志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我司担任***职务,在职期间,工作努力,无不良工作表现。现因*****原因申请离职,并已正式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以后其一切相关事宜均与我司无关。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离职证明书范文2:
员工xx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在我公司担任xx-x职务,在职期间,工作努力,无不良工作表现。现因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x 年 x 月 x 日
1、结婚登记程序
申请地点∶中方配偶户藉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处。
申请前须到指定的医院接受婚前体检之后准备好下述资料及医院出具的体检诊断书,申请双方一同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体检如无问题,登记处可受理结婚申请。结婚证的领取约需要3星期左右的时间请双方在指定日期一同去领取。
所需资料:
(1)日方申请人准备的资料
护照
户藉誊(抄)本(自发行日起算)3个月内的……2份
如申请人既是户藉的户主、又是户藉誊本的持有者。而户藉誊本中又未记载该人的离婚状况或前配偶的死亡状况时,另外还要提交除籍誊(抄)本2份。
记载具备结婚条件的证明书、独身证明书……1份
此为日本国法务局或市区街村役所发行的文件。
上述独身证明上须盖有日本国外务省的印鉴或日本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的印鉴。
住民票……1份
纳税证明书……1份
在职证明书……1份
照片(5cm*3.5cm)……3张
在中国境内滞留6个月以上的申请人必须提交外国人居留证。
观光者须提示宾馆的客房钥匙。
(2)中方申请人准备的资料
户口簿
身份证或护照
婚姻状况证明书
照片(5cm*3.5cm)……3张
常用个人离职证明范本【1】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1*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助理职务,至201*年07月3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1*年07月31日
常用个人离职证明范本【2】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201*年07月31日
常用个人离职证明范本【3】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自201*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助理职务,至201*年07月3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注意:
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正文: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理解和掌握离职证明的知识,主要目的是保护自己的职场利益。
1、离职证明的意义
证明你在原单位的工作行为;
现在很多单位入要求新人提供离职证明,成为了入职必备材料之一;
同时,表明你与前单位已解除关系,避免纠纷。
2、离职证明的内容
内容包括4部分,
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务信息(任职时间、岗位、职级、收入等)、离职原因、公章。
关于内容,需强调:
一、无论公司是否有范本,最好只体现基本信息,因为职务信息可能影响新雇主的判断。
比如,之前职务是客户部,应聘新单位的市场部,虽然实际工作内容一样,但也会造成误解。
比如,你应聘经理职位、且在面试时也介绍的是经理工作经历,但实际上是主管,这就更不便让新单位知道了。
二、员工被开除的,一般开具开除通知书或开除证明书;
但有的公司也是写到离职证明上,离职原因标注开除的原因。
这类问题,需要与公司和人事沟通好,无论怎么解决,千万不好体现在离职证明上。
三、由于劳务派遣、外包、子公司等情况,存在公司名称和盖章名称不一致的现象。
一定做好准备,不要被新单位提问时,无法解释或吞吞吐吐,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总之,离职证明越简单越好。
3、离职证明的程序
正常离职,和原单位没有纠纷,开离职证明会比较顺利。
先咨询人事部门,公司是否有固定范本,如果有,直接由人事部门出具即可;
如没有范本,在网上找一份,只要人事部门认可即可。
当然,这个时间不会太长,短则一天、迟不过一周。特殊情况除外。
大多数公司,人事部门就能全部搞定这事,直接给你完成版的。
除非有的公司,人事部门会写好内容,让自己你去找印章保管人,这类情况很少。
4、离职证明的提供
虽然新单位会要求提供离职证明,但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离职证明的交阅方。
所以,有以下问题需注意,
新单位不会强求离职证明的格式,只要涵盖基本信息,有公章即可;
如新单位没有硬性要求的,可提供复印件,原件自己留存;
【范本一】
离职证明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 )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 部 人力资源助理 职务,至20XX年XX月XX日因 个人 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已于xx-xx年xx月xx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人员离职后,我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结构等仍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离职证明范本二
离职证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离职证明范本三
离职证明
兹证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职我公司担任xx部门xx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请离职,在此工作期间无不良表现,工作良好,同事关系融洽,期间曾被授予xx称号(荣誉)。经公司慎重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退保所需资料:
1、死亡证明书;
2、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退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退保办理程序:
1、以上资料齐全,由养老、失业、工伤基金管理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打印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2、由主管局长签字后到中心财务室核报。服务承诺:对企业和个人办理抚恤金、丧葬费、个人帐户支付,手续齐全,即时办理。承办机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注意事项:
1、社保非因以下情况不得退保退费。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参保人因故死亡(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参保人出国定居(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可见,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向劳动者开具。
如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拒不开具离职证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上述可知,如果公司不给您开离职证明,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者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范本一
___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 )自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_________职务,至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因 _________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本二
兹证明员工_____,担任_______公司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
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设置规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设置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
第十一条(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的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下同)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限制条件)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在职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五)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八)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但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外:
(一)设置申请书;
(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五)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申请人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分级)
根据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分级规定,本市医院(除康复医院外)、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3个等级。
第十六条(设置审批权限)
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
(二)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三)医疗急救中心(站);
(四)临床检验中心;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一级医院;
(二)门诊部;
(三)诊所;
(四)护理院(站);
(五)卫生所(站、室)、保健所。
第十七条(设置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置申请人。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应当告知设置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手续,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准名称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核准名称期间,设置审批程序中止。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15日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批准书有效期)
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限分别如下:
(一)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为2年;
(二)门诊部、医疗急救站、护理院为1年;
(三)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保健所为6个月。
第十九条(变更、重新设置审批和分支机构的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名称、诊疗科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类别、床位、地点、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分支机构不在医疗机构所属的区、县内的,应当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建筑设计)
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建筑规范、医疗机构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方案、扩初设计经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除前款规定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和保健所,应当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执业登记的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执业登记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经核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类别、级别、地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许可证校验的间隔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校验:
(一)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每3年校验1次;
(二)门诊部、医疗急救站、护理院(站)、诊所、卫生所(站、室)、保健所每年校验1次。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的校验)
医疗机构应当在校验间隔期满前3个月内,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上一年度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考核结果或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对未通过校验的,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登记名册上报)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区、县内登记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
医疗机构终止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其中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撤销或者合并,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医疗机构因扩建、改建等原因,暂时歇业或者部分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第三十条(有关许可证的禁止行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执业范围)
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执业原则)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医疗质量控制要求,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名称的使用)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
医疗机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检查证明书、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相同;核准的名称有两个以上的,应当使用第一名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借、转让或者冒用标有医疗机构名称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检查证明书、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
医疗机构冠名管理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明示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诊疗科室分布示意图和收费标准置于明显位置。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工作人员佩带载有本人工号、职务的标牌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诊疗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经核准的服务方式,执行门诊、急诊、住院的有关诊疗制度,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对同一医师三次门诊不能确诊的病人,应当安排上一级医师复诊;经复诊仍不能确诊的,应当组织会诊或者安排转诊。
设立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急诊留院观察病人应当安排固定的医师负责诊疗,并实行上一级医师查房和分级护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值班、交接班等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会诊或者安排转诊。
设立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
第三十六条(危重病人的处理)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视情况及时向病人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无病人家属或者无法通知病人家属的,应当向病人所属单位发出病危通知书。
医疗机构对限于接诊医师(士)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安排上一级医师诊治;对接诊科室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组织会诊。
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组织会诊或者在落实接诊医疗机构后,由医务人员护送及时转诊;对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
第三十七条(施行特殊诊疗的前置条件)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输血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病人同意,并取得病人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或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取得病人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又无病人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八条(医源性感染的控制)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无菌消毒和隔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九条(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对门诊、急诊和住院病人的病历的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清晰,不得擅自涂改和毁损病历卡;但国家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修改的除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病历卡,不得涂改和毁损病历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地保管病人的病历卡。门诊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但按规定由病人自管的除外;急诊留观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住院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四十条(医疗证明文件的出具)
未经本机构医师(士)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文件;未经本机构医师(士)、助产人员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医疗机构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证明书,只证明其已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医师进行尸体解剖及实验室检查后,方能作出死亡原因诊断。
第四十一条(保护性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所患疾病的知情权利,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病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病人家属,无病人家属或者无法通知病人家属的,应当告知病人所属单位。
第四十二条(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纠纷,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妥善保存有关病历卡和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有关病历卡和资料;因注射、服药、输液、输
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当暂时封存有关实物,以备查验。
第四十三条(医疗执业活动的限制)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内容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当执行市卫生、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出具相应收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付医疗费用。
第四十五条(预防保健等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执行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疾病报告制度,承担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六条(禁止或者限制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借故推诿病人或者以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
(二)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
(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者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的,经营者应当取得15引进医学新技术、新项目或者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工授精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五)未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中止妊娠术、节育手术或者助产技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六)个体诊所和个体护理站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储备药品;
(七)利用职业便利收受他人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失效药品、淘汰药品;
(九)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或者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
(十)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医疗秩序的保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损毁财物;不得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不得干涉、阻碍医疗机构对尸体的常规处置。
第四十八条(尸体的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病人尸体存放停尸室。尸体在停尸室存放的期限,6至9月份不得超过2天,其他月份不得超过3天。
医疗机构有权要求死者家属在前款规定的尸体存放期限内,将尸体移送殡葬馆火化。医疗机构对超过规定存放期限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同意后,可以代为移送殡葬馆安置,有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患传染病或者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病人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擅自执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或者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组织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
(四)未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床位、地点。
第五十条(逾期不校验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1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逾期不补办校验手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拒不校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出卖、出借、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卖、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改变诊疗科目、服务方式;
(二)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引进国外医学新技术、新项目;
(三)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储备药品。
第五十三条(使用无卫生技术资格证书人员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无卫生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死产报告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没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对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妨碍医疗秩序的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责任者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执业登记手续的补办)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按规定补办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执业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病人恢复健康的活动。
“服务方式”是指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和其他方式。
“服务对象”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指向的人群来源,分社会、内部、境外等。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病人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病人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医疗技术规范”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与医疗执业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二条(其他适用)
向社会开放的部队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为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设置和执业登记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专门规定)
亲爱的(上司名字)∶
本人已决定辞去现时(职位名称)的职位,并由x月x日(最后一个工作天的第二天)起开始正式生效。
在此,感谢(公司名称)给予本人学习的机会,并取得宝贵的工作经验。希望本人的离职不会为你带来很大的不便。
本人希望在离职之前,能够取得离职通知书。
祝工作愉快!
_________________
(你的名字)谨启
日期
英文辞职信范例
(your address)
3rd November 200X
(the name of your boss)
(company name and section work with)
(company's address)
Dear (the name of your boss),
I regret to inform you that I decided to resign from my present position as (position) with effective from (next day of last date).
Thank you for giving me a chance to learn and to gain the valuable experience in (company name and section work with). I hope my resignation would not cause you much inconvenience.
Thank you for your kind attention and would appreciate if you could let me have a reference letter before I leave.
Yours faithfully,
______________________
(your full name)
辞职信写作贴士
如果决定离职的话,除了口头上向上司请辞外,呈上一封辞职信是不应缺少的步骤。
辞职信内容
离职日期、辞去的工作职位。
简述辞职原因。(可提可不提)
向公司、上司及同事表示谢意。
要求撰写离职证明书(reference letter)。
用词友善
无论是你决定不干,还是被要求自动辞职,撰写辞职信时,措词切记要适当、友善,千万不要把辞职信当作发泄的工具,用词恶劣或猛数公司、老板的不是。原因有三∶
- 你的未来老板随时会要求你的前任老板提供关於你在职时的资料,作为聘用与否的参考。因此,别自毁长城,让一封辞职信破坏你的大好前途。
- 正所谓「今日留一线,他朝好相见,如果你转职后还是留在同一行业内,日后在工作上或会有碰面的机会,到时便好不尴尬。
- 另外,谁又能保证自己与旧公司/上司他朝不会山水有相逢,再有合作的机会呢?所以千万别让他们留下不良的印象。
研究型综合大学:共有14所,设置学士、硕士和博士课程。
高等专业教育大学:共有60所,设置学士和硕士项目(通常与国外大学联办)。
国际教育学院:共有15所国际教育学院,开设硕士和博士学位课程,目标群体为在职专业人员。
近年来,随着中国赴荷兰留学的学生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荷兰,把目光投向这片面积不大,却跻身世界最发达的国家的欧洲大陆上。
下面仅就荷兰学生签证问题,做一下介绍:
签证的种类、周期
中国学生赴荷兰留学,如果在荷兰居留时间不足三个月,需要办理“短期签证”。如果居留时间超过三个月,就需要办理“短期居留签证”即MVV签证。中国学生享有通过“快捷MVV签证程序”的优惠待遇,现在中国学生赴荷留学办理的都是快捷MVV留学签证。
快捷MVV签证是由录取的学校而不是由学生本人,向荷兰的签证机关――移民局提出申请。所以通常如果学生已经被学校录取,按要求提供了签证文件后,在签证方面比较有保证。签证周期是6-8周。
在成功通过移民局的签证审核后,学生将收到荷兰驻中国使、领馆的准签通知,学生需要到其户口所在地所属的荷兰使、领馆办理领取签证手续。领签手续在48小时内可以办理完成。
到达荷兰后,中国学生还需要到当地政府机关登记,最终取得一年的居住证。
办理MVV签证过程及所需要文件
1、 Neso Certificate:
从2004年2月1日开始,为了申请“快捷MVV留学签证”,所有学生都需要先办理NESO认证。
NESO认证,即一份由NESObeijing(荷兰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北京办公室)出具的对申请者英语水平及学历、学位证书有效性进行认证的文件。经过认证,NESObeijing将给合格的申请者发一份证书,即Neso Certificate,获得认证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A.Neso Certificate 注册申请表
B.IELTS考试成绩单(学术类);成绩以申请学校及专业的最低成绩为准
C.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在读证明
D.学位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E.成绩单复印件
F.高考成绩证明(如果是高中毕业生)
G.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认证不需要亲自前往北京办公室,只需要将以上文件的复印件通过邮寄或传真的形式提交给NESO beijing即可。
经过认证如果合格Neso Certificate将由北京办公室直接发到学生所申请的荷兰院校,由接受院校向荷兰的签证机关提交。学生本人不会得到Neso Certificate:,但会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得知认证是否通过。
认证的办理周期最长为二个月。
2、申请MVV留学签证需要的其它文件:
A.荷兰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B.护照复印件、护照照片
C.出生公证及出生公证双认证(北京领馆所辖地区)
出生和婚姻公证及双认证(上海领馆所辖地区)
出生、未受刑事处分及婚姻公证及双认证(广州领馆所辖地区)
D. 资金证明
关于资金证明,对中国学生来说,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A.学生在自己的帐户下有足够的存款
B.向录取其入学的荷兰院校帐户支付费用
C.获得奖学金
D.向中国境内指定中间方的帐户存入了一定的金额(如:荷中教育基金会可以为学生提供此项服务)
3、 领取签证所需要的文件:
学生在收到荷兰驻中国使、领馆的准签通知后,根据其户口所在地不同,需要亲自到其户口所属地区的荷兰驻中国使、领馆办理领取签证手续。
荷兰驻中国使、领馆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香港。学生在前往北京使馆领签时需要携带以下文件:
A.有空白页的、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护照原件及照片页A4纸复印件
B.填写完整的MVV申请表及一张三个月内2寸彩色证件照片
C.录取通知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
D.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
E.如申请人是学生,请提供学生证及学校的证明信原件
F.出生公证双认证及A4纸复印件
G.全家人的户口本原件及每页的A4纸复印件
H.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棕红色)
I.填写完整的学生声明
J.签证费用(约50欧元,按当日牌价收人民币)
K.使馆准签通知
注:
- 如果是高中在读学生,提供学生证及学校的证明信原件
- 如果是应届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
- 如果是大学或大专在读学生,提供学生证及学校的证明信原件。同时必须提供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
- 如果是应届或往届大学或大专的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如果有学位证书,还需提供学位证书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 有拒签记录的要出示拒签信。
- 在荷兰驻上海或广州领事馆领取签证时所需要的材料略有不同。
办理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Neso认证的申请最好和申请荷兰学校同时进行,而不要等到拿到荷兰学校录取通知书后再办理。最好在预计赴荷兰的日期前至少提前四个月办理Neso认证。如:九月入学,在五月前办理。
2、学生的签证在得到批准后,要根据其户口所在地所属领、使馆领取签证,分别为:
上海、安徽、江苏和浙江的居民―在荷兰驻上海总领事馆领签证。
福建、广东、海南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居民――在荷兰驻广州总领事馆领签证。
中国大陆其它地区(、中国北部、中部和西部)的居民――北京大使馆领签。
一、报名条件: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在入学时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6年或6年以上,已发表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研究论文三篇(第一作者)或主持过省级以上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奖励者,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者。
二、报名时间:我校2014年博士报名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30日。
三、考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考生发给准考证。2014年3月20--21日报到,3月22日至3月23日考试,3月24日同等学力加试。加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人文社科类: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理工类:自然辩证法)及两门本专业硕士主干课程(具体考试科目与所在学院联系)。
四、报名者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登记表中的"单位意见"一栏必须由考生人事 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明确意见,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应届硕士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填写意见;
2、两位与所报考学科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3、硕士学位课程学习成绩单;
4、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必须在入学前补交)或证明书。参加考试报到时需出示证书原件;
5、政审表;
6、往届生需提供教育部出具的最后学历认证报告,应届硕士生应提供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五、考生于2013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登陆河北省2014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网站输入个人基本信息(hebeea.edu.cn)。不输入信息者报名无效。
六、录取:2014年招生以国家下达的实际招生规模为准。各专业按方向指标和导师情况排序录取。
2018安徽成人高考报名条件导语:
【安徽成考报名条件】报考条件与报考对象(部分省份略有不同)(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三)报考高起本或报考高起专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含应届、历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2.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含应届、历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3.初中毕业后通过3年自学或其他途径学习,达到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同等学力指通过自学或其它途径的学习,从而达到某种文化程度的学习能力与知识水平。(四)报考专升本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必须是能在次年春季入学注册前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考生提供的证书必须是可以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hsi.com.cn)查询认证的。对未能在上述网站查询认证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须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 只获得本科结业证书而没有获得毕业证书的。3. 持部队院校文凭报考专升本的,须提供由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自1995年起统一制作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五)现役军人报考需提供所在部队团政治部以上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士兵证或军官证),退伍军人报考须提供退伍证或转业证。(六)持国外文凭、港澳台文凭报考专升本的,应取得国家学历认证部门出具的专科毕业或以上学历的认证报告。(七)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且要求报考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毕业后所获得的医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将不能作为参加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的依据,请考生慎重填报志愿。(八)考生应当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地方就近参加考试。非安徽户籍但在安徽工作、学习、生活的考生提供指定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在当地就近报考。(九)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就近到所在地市考试院(招生办)报名。
【报考必备材料】1、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相应复印件,如果身份证遗失,应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同时标明身份证号码,并应迅速补办身份证,以不耽误考试。2、学历证明。本人学历的毕业证书原件及相应复印件,按照教育部规定,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须持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文凭。3、工作单位证明。成人高校的某些专业对招生对象会有特殊的要求,如不少省对报考脱产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出具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考医学专业要求出具对口单位证明等等,因此考生如果选报这些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一定要预先备好相关工作证明书。注:各省情况不同,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当地主管部门信息为准!报名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