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9 05:35: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治研究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法治的概念探索
东西方的学者都曾对法治的概念进行过定义,但是各国学者进行定义的出发角度却是各异的,因此也产生了各异的法治概念。一般而言,西方学者对法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治是国家或政府必须服从的某些原则。
2?法治是制约国家或政府的强制权力。
3?法治是一种社会普遍存在法的观念。
4?法治是通过普遍的规则约束政府行为,维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制度。
5?法治是实施法律规范的原则、方法和制度的总体。
从以上几种较为普遍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西方学者也并未直接给予法治以某种定义,只是就其某方面或者说是最为根本的一个方面给予说明和定义而已。其实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上,直接定义法治的并不多见。因为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的,是一个流动的概念,并不是僵化不变的。所以,客观上来讲,对其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况且,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水平也不相同,不可能有同一语境下的法治概念。
尽管我们无法对法治定义一个精准而通用的概念,但法治本身所蕴涵的一些根本的性质和价值追求,对于全人类来说是一样的。
二、法治的发展历程
在西方,“法治”这一术语最早由古希腊雅典“七贤”之一的毕达库斯提出。柏拉图在晚年意识到法律的作用明确提出了法治国的方案,他说,每一个城邦都应该有法律的支配,假如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毁灭;然而,我们认为假如一个国家的法律假如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柏拉图之后,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在认真思考“由最好的一个人和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有利”这个问题之后,明确主张“法治应当优先于一人之治”,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的内涵作出了精致而完美的解释。以至于后来西方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西方学者对法治的理解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亚里士多德这一解释的影响。直到今天,人们在探讨法治的含义的时候,仍然将“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和“良法”作为法治的应有之义。
在中国古代,几乎与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含义的同一时期,先秦法家也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但法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中国当时儒家的“礼治”、“德治”而提出,并没有将其视为“法治”。
在美国,潘恩、杰弗逊将法治理论在治国实践中加以运用,并坚定的公布:在专制国家中国王是法律,在自由和民主国家中法律应是国王,国家权力源于宪法,而宪法来自人民的同意和契约。
从法治的发展历史来看,法治的发展历程其实也是人类文明和法理念的发展历程。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随着人类对自身关怀的增加,法律的作用不断增强,于是法治的概念产生并得到较好的发展土壤。但是,在亚里士多德时代以及以后的时代里,人们对于法治的熟悉,更多的仍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视为统治者实施更好统治的工具,人们对法的遵守更多的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即慑于法的威力而被动的遵守法律,以达到法治的效果。而中国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以法治国”的方略更是一种工具性的概念。如今,各国学者在吸收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含义的同时,也开始探询法治更为根本的东西,也即法治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
三、法治的价值追求
在如今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实行法治是必然的趋势。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人们对法律的熟悉也达到较深的水平。从文艺复兴对人的本质、尊严、个性、自由的发现和肯定,从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口号以来,人们不再束缚于君主的强权政治与特权之下。这种人文精神孕育了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
在法治内涵及构造的探索道路上,同时也是进行着对法治的价值追求的探索。
(一)法律至上——法治的表象价值
在讨论法治的内涵及构造的时候,法律至上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法治构成要素。其实这种法治的表现形式也是其表象价值。应该说,法律至上是亚里士多德时代以来人类一直致力追求的状态。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也即法律至上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而从西方学者对法治的不同定义来看,其共同点即是法律需获得至上的地位,而这种地位的最根本表现即是政府和统治者服从于法律。
1?从法律获得普遍服从的角度来讲,法律至上应该是两个方面的。
一个方面是统治者服从法律,在如今的国家形态下,即政府及治理者服从法律;另一个方面则是人民服从法律。应该说,第二个方面的服从是比较轻易实现的,虽然违法现象不能杜绝,但国家形态发展至今也已经有了较为健全的纠正机制。而人们关心的是政府权力受到制约。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的发展水平还离不开人的治理,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便是这个道理,即使是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由法律来统治,但也不得不承认的人的作用。因此所谓将“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时,对立的也仅仅是在“法治”的状态下,“人”的权力受到了法律的制约,而“人治”的状态下,“人”的权力无限膨胀,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以至于法律至上只是至上于人民而至下于统治者,不成为真正的法律至上。因此,人们更为关心的是政府及治理者服从法律。假如没有政府及治理者对法律的服从,而这种法律也不能称其为是至上的法律。
2?从法律至上的语境来讲,法律至上应首先是有一个价值判定。
法律至上并非是法便至上。笔者是坚持“恶法非法”论。因此,在笔者看来,所谓法律至上也必须是良法至上,也即推崇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因为,法律至上不仅是一个事实判定,而应首先是一个价值判定。在有的学者看来,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过程。因此,法律不能违反客观规律。而法律至上不仅是法律制定的问题也是法律运行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应真实反映客观规律,而在法律运行的时候,法律规范应高于其他任何社会规范。所谓法律至上的价值判定,就笔者看来,其实也就是一个判定恶法与良法的过程。譬如纳粹统治时期的德国,在希特勒的统治下也有法律,但是希特勒的法律以及为执行法律而设置的党卫军、盖世太保等机构都是为了实施其种族灭绝政策的。而种族灭绝本身就是违反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这种法律以及实施法律的机构不可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因此在那样的国家里,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即使该国中所有政府机构以及官员都是严格遵循法律而行为的。当这种法律本身就已经违反了人类发展客观规律的时候也就不称其为法,对其的遵守也不能说是“法治”。从这样一个例子来看,法律至上确实更应首先是一个价值判定的过程。
3?法律至上的最重要保证——法律高于权力。
法律本身也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在人类社会尚存的时候,社会的稳定,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都离不开法律,而法律不是自行发挥作用的,需要一定的机构来执行,因此完全抛开“人”的作用而谈法治也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所以在努力向“法治”国挺进的时候,人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而这里所谓的“人”,并非指人民,而是一国的统治机构。统治机构既是制定法律的权威也是执行法律的权威,因此在法治国中,统治机构的权力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应该是最高权威,而不是统治机构。具体讲来,即政府的权力应是有限的,行政权力不能超越法律而干涉人民的生活。更直接的说法便是法律应高于权力。统治机构代表着权力,虽然法律经由这种权力而产生并具有强制力,但是这种权力在赋予法律以强制力以后也应该服从于这种法律的强制力,否则,法律的强制力便是不完整的,也谈不上进行法治。法律高于权力是法治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至上的重要保障。现代法治只能以民主制度为基础,是对由国家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否定。它的运作绝不可能采取传统的单向运行模式,即由政府或国家官员立法并实行从上而下对一般大众的单纯治理、执法和适用法律的模式,而必须采用从一般大众到政府以及从政府到一般大众的不断的立法、规范、监督、反馈和修正的“良性双向运行模式”。
(二)人文关怀——法治的本质价值
以上所述法律至上只是法治的表象价值,而法治的最根本的价值应该是人文关怀,即对人类本身的关怀。法律的出现本身即是为了人类社会的有序发展,并不是为了阻碍其发展,因此,法律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以人为本的。而人文关怀中最核心的内容便是人文精神,它是人文关怀的直接表象,并且从文艺复兴时代开始,人文精神便占据着各国思想家思考的一部分。
1?人文精神的涵义。
有学者将人文精神的要点概括为:(1)重视终极追求,执着探求超越现实的理想世界和思想人格。(2)高扬人的价值,否定神和神学对人的束缚。(3)追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实现,在肯定人欲的合理,反对禁欲主义的同时,亦反对人性在物欲中湮没。(4)谋求个性的解放,建立人际间的自由、平等关系,实现自身的价值,反对宗法等级关系及与其相应的意识形态束缚。(5)坚持理性,反对迷信、盲从和熟悉领域的强制服从。
2?法治与人文关怀。
假如说从中世纪之神化世界到近现代的人化世界是人类历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伟大转折的话,那么,法律从神的奴仆转化为人类精神的象征则是这一伟大转折的直接后果。根据早期自然法思想来理解法的话,法即代表着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从文艺复兴到资产阶级革命再到现今的以人为本,人类对自身的关怀不断增加,而这种关怀更是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中。从根本上来讲,法律始终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也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工具,而人才是最终极的目标与关怀。
人类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义、权利,都需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从而赋予了宪法以最高的权威,因为宪法是这些人类基本权利的载体。可见人类其实是用法律来实现对自己的终极关怀的。我们不能把法律理解为完全工具性的东西,在实现人类自身价值的目标上,它也是工具性的,但是就其本身所体现的人类价值来说,它应该是价值性的。因此,要求法律至上的价值追求其实也是法治的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的趋向。在法学剥去神学的外衣后,法律所体现的便是保障一个个个体的自由与权利,即使在设定义务的时候也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法律至上其实也就成为本质上的人的至上。因此,法律规则的至上绝不是宣扬一种冷冰冰的规则理性,而是高扬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道精神、人权精神和人文精神。
纵观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在推动人类文明向前发展的动因中,虽然经济因素占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是为了使人自身得到更大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也好,无产阶级革命也好,资产阶级宣扬的理论或者无产阶级宣扬的理论,统统都是为了人的发展,为了解放人类自身,为了使人类远离于束缚之外。当然这种远离并非绝对的没有任何约束。所谓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因此法律的存在便是为了以一种社会公认的契约赋予人们以更大自由和行使权利的空间。法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但也从另外一个方面深刻反映了人类追求永恒的正义以及用法律这样一种形式固定住自身权利的过程。规则是人类理性的要求,而规则所反映的内容则是人类自身人文精神的映照。
法治并不是单纯治人,法律至上也好,法律规则的普遍服从也好,其实都是法所反映的人类人文精神的需要。康德说:“人类诚然是足够罪恶的;不过他必须把寓托在人的人格中的人道看作是神圣的。在全部的造物中,人所希冀和所能控制的一切东西都能够单纯用作手段;只有人类,以及一切理性的造物,才是一个目的本身。”因此,在法治建构中,人并非法的对立面,人永远是目的,法永远是人的方式和手段。当法律的制定和运作的全过程反映人类人文精神的需要时,法律的至上性便成为这种人类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法律成为最高权威,才能保证人类的基本权利不被践踏,也才能保证人类得以实现对自身的关怀。因此,有学者也说:“法治:人类关怀自己的一种方式。”因此,从法治所要实现的本质目标上来看,都是为了使人类获得更为根本性的发展,而人文关怀便成其为法治的本质性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法治行政收费依法行政
引言
行政收费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法学理论术语。目前通说认为:行政收费是国家机关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务强制收取相应对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①。因此行政收费也可称为政府收费,在我国,与行政收费相关且已被立法确认的概念是行政性及事业性收费。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并为198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所确认。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价涉字27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②无论怎样定义行政收费,事实上都是对管理相对人财产的一种直接处分和变相剥夺,对相对人来说并不亚于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出台,至少已经在法律上得到了规制,行政收费却至今还没有相应的比较高层次的法律出台,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行政收费的泛滥,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作为一个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的国家,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当务之急,尤其是在加入WTO后,WTO对我国政府行为的影响是空前的,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理念在更新我们的原有的观念,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政府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受到法律的规制,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本文试图从法治的视角解读行政收费存在的问题,进而为行政收费找出一条法治路径。
一、行政收费的法治资源匮乏
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英国法学家威德说过: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行政收费作为一项与相对人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自然应当奉行行政法治的原则,而当我们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不同的行政收费行为加以解剖时,我们会惊奇的发现法治资源的匮乏。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政收费的依据混乱。行政收费其实质是对相对人的财产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从这一结果来看,它与行政处罚并无多大区别,但法律对行政处罚有着严格的规范,而行政收费在我国的行政法规至今还没有针对性的规范,更不用说是法律了。在国外大多数国家,对政府收费大都实行法律保留,有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我国在1985年《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的决定》中把大量本应由立法机关的权限授权给行政机关,至今这个授权决定也没有被宣布废止。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是不得以而为之,那么现在这种解释就不免显得苍白。这种做法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行政收费的混乱,只要有管理权的主体都自己制定规范性的收费文件,甚至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红头文件都在作为收费的依据,这种实体规范的的多主体低层次造成了各地区各部门往往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争相给自己设定收费权及项目和标准,使有关行政收费的规章和非规范性文件泛滥。对这种现象美国行政法学者施瓦茨在《行政法》一书中说“如果在控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标准制约委任之权,行政机关则等于拿到了一张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权领域里任意制定法律,这样,主要立法者成为行政机关,而不是国会。”③授权行政机关确定行政收费的权力,这实质上就是政府机关自我赋权,而所收之费,也就是政府凭借权力向相对人实施的掠夺。严重违背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第二,行政收费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行政程序在法治行政建设中的基础作用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学习和研究行政法的人恐怕没有人会怀疑行政程序这些实现行政法目的过程中的重要性。正当程序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没有正当的程序,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行政管理者也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我国由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程序法的建设始终跟不上法治建设的需要,这种现象在行政收费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与行政处罚和税收相比,行政收费的随意性相对较大,所依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大都比较粗糙,存在许多程序瑕疵:
1.行政收费的设定缺乏民主性
从法理上讲,立法应当充分吸纳和体现民意,而不能单方面决定,尤其是为公民设定义务的立法过程中,公众相对人的参与应成为一项原则,也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志。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政会等多种形式。”在立法上为公众参与行政收费设定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就现实而言,由于没有与之配套的制度设计公众的意见很难进入决策者的视线。行政主体在设定行政收费时,往往很少征求相对方(行政收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虽说现在听政似乎也很流行,但听政在某些人眼中无非是聋子的耳朵,一种摆设而已。比如一些价格听政会,你根本就不用猜,结果肯定是价格上调,价格听成了价格上涨的代名词。个中原因很多,但听政程序不完善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民主化只是流于形式,公众参与制度等于形同虚设,这种情况任其发展,将会严重影响到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民自觉守法,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程序中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不会尊重法律。”④
2.有关行政收费的规定不透明
收费的法律依据不公开、不透明,很多的收费权所依据的是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和规定,有的甚至是已经被废止的内部规定仍在作为收费依据使用。在很多情况下缴费的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该交,哪些不该交,更搞不清楚他们缴纳的这些费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给了国家,有多少是真正用在了所谓的交费项目上。面对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费,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往往无从知晓,不知道哪些是属于合理收费,哪些属于违法收费。行政收费项目的废止或收费标准的变更也缺乏公开性。从上个世纪中期开始,信息公开逐渐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要求,美国于1966年和1976年分别制定的《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前者规定除几种特殊情况外,政府文件必须公开;后者则对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公开作了具体规定。公开原则是政府活动公开化的体现,是公民参政权的延伸,如果行政主体以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文件规定为依据征收费用,显然违反了政府公开原则,也是与WTO规则相悖的。
3.行政收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行政收费是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才能防止被异化。在对行政收费的监督制约方面,至少还存在这么两个问题,一是对执行收费的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也有利于防止执法腐败。我认为一套规范、完整的行政收费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要点:①表明身份,说明收费理由,出示收费许可证;②实行“定、收”分离制度,通过指定的金融机构来统一收取行政收费以减少腐败贪污现象;③相对人填写收费登记卡;④收费主体填写统一、法定的收费收据;⑤收费主体告知相对人不服该收费的救济途径。二是收费的使用缺少监督,支出极为混乱。由于征收的资金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使得部分资金游离于预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费变成了脱离预算监督脱离审计监督的第二财政,致使大部分资金留在机关的“小金库”里,收入不入帐,支出不记帐,几乎成为行政机关自由支配的“私有财产”。而且收费监控、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导致收费混乱的原因之一。现有的监督体制下,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混淆,导致监督作用难以发挥。按照控制论要求,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应当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否则,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审查自己,必然导致监督力度大打折扣。
二、行政收费的法治进路
行政收费作为交换公共部门所提供的特别商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支付,其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实际上,收费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不可缺少的一种收入形式,但我们也必须把它归置在法治的框架内,针对当前行政收费所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符合现代法治观念的行政收费制度,我个人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明确和严格行政收费的设定主体。今后应当明确主要行政收费必须由法律和法规来规定,规章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收费,从而彻底改变行政收费主要由行政机关设定的状况,从源头上遏止行政机关随意收费,超标收费,借收费创收的可能性。至于规章是否享有创设行政收费的权力,笔者认为即使给予规章创设行政收费的权力,也应将其严格限定在创设一定数额的行政收费之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则坚决不允许其创设行政收费;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下位法的细化规定不可超过上位法关于收费的条件、种类、幅度的规定。
第二,早日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目前法律对收费的规范处于严重缺失状态,不但修改相关法律极为迫切,制定一部收费基本法更是刻不容缓。”⑤笔者认为如果目前尚感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收费法典的时机和条件不成熟的话,也可以考虑采取制定“行政收费法通则”的过度办法。“通则”中规定行政收费的原则和行政收费的一般条件以及运用的范围,借此统一各类行政收费的立法、设定活动,以及为司法机关和行政准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提供依据和标准。待实践中积累了充足的经验时,再将“通则”上升为法律。
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以往对行政收费采取的内部监督实施的办法经时间证明具有很大的缺陷,基本上不能使行政主体乱收费得到有效的控制,为此,必须在严格内部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行政收费的外部监督机制。在此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即不管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只要违反体现正当程序或自然正义要求的行政程序,即可导致整个行为无效,当事人就可拒交费用,从而在事前就起到了一个监管作用;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完善行政收费的救济制度,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给予相对人充分的救济,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收费进行司法审查,审查行政收费是否有法定依据,审查行政收费是否越权、是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对行政主体违法行使收费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取得国家赔偿,从而是相对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注释
①应松年.行政法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
②崔红.我国行政收费的法律特征及分类[J].经济法,2004(12).
③[德]施瓦茨.行政法[M].上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摘 要:在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日益重视和积极推进中,不断加快的法治政府建设与其形成了紧密的呼应,有必要对通过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来促进和保障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进行探讨。论文阐述了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责任;论证了法治政府作为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安排的重大意义;进一步从服务体育需求和保障体育权利、划定政府权限和规约行政行为、协调关矛盾和保证社会公平等方面,分析了法治政府建设对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作为;并从提高法治意识和能力、融入《体育法》修改内容、完善相关配套立法、建立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机制、加强执法制度和队伍建设、实施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扩大法律服务和权利救济、开展法治宣传与理论研究等方面,提出了加强着眼于公共体育服务的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对策。
关键词:公共体育服务;法治政府;制度安排;体育法治建设
The Inevitable Appeal of Public Sport Service on the Building of the Government by Law
YU Shan-xu
(Tianjin University of Sport, Tianjin 300381, China)
Abstract: With China's public sports services being focused and actively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by law is closely echoing with it. It is necessary to discuss how to promote and guard public sports services through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by law. The paper elaborates the dominant position and important responsibility of government in public sports services, demonstrates the great significance of government by law as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 Further the paper analyzes the positive achievemen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by law to public sports services, referring to servicing sports demand and guarding sports right, limiting government powers and constraining administrative actions, coordinating related contradiction and guaranteeing social justice and so on. The paper makes suggestions about strengthening public sports services by the constructions of government by law, including raising the consciousness and ability of rule of laws, revising the relevant terms of "Sports Law", improving related legislation,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 for major issues according to law, strengthening th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and team building, implementing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and accountability, expanding legal services and the right to relief, carrying out popularization and theoretical studie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so on.
Key words: public sports services; government by law;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s in sports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 1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 2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 5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 1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 2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 3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 4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 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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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学生 伤害 事故 防范 法治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学校体育愉害事故绷发的根本原因:一是无法可依,二是公众教育法治观念的淡薄,从法治的视角探讨了知何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因此,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事故发生后,如何恰当处理的问题上。这些研究固然有助于事故的合理解决。但是,在残酷的事实面前,无论责任由谁承担,对于给学生、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都是于事无补的。所以,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一定要把立足点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在研究如何处理的同时,更要注重研究如何预防,以期尽可能地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2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实质分析
2 .1国内理论界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研究现状
要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就离不开寻求此类事故发生的原因。关于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国内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因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器械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二,由于体育教师的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如教师责任心不强,上课过程中放羊式教学以及擅离职守。第三,因学生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伤害事故。如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动作规范要求练习等。第四,因学校的有关制度、措施不健全而导致的伤害事故。第五,意外事故。
现在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是比较全面的,对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现象的罗列上,没有从更深层次上寻找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要从源头上、根本上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就必须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发现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2.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
首先,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频发,从根本上是因为无法可依。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单独立法,从目前体育教学中可以作为规范的法律法规来看,可引以为据的仅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是,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办法》律层级低、效力不够。其他相关法律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现有的许多教育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罚则。相当多的条文只注重行为模式而忽视法律后果,即法律只是规定了应该怎么做,而没有说如果不这样做,又会怎样。由于没有具体的罚则,缺乏强制性规定,难免会使有些行为模式的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无法执行与落实,造成实践中的有法不依,从而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第二,在学校职责问题上,存在严重的法律规定泛化的现象,使学校在组织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难以明确自.身的职责,不能明确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范围,从而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第三,教育领域存在大量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有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法律就没有明确制定。无法可依,使得学校体育的教育和管理应有的法律依据。
作者:曾鹏 汪燕 单位:三峡大学法学院
理论只有在实践中得到良好应用才能体现其强大的生命力,所以法学教育不能仅是象牙塔里的说教,更应站在社会的高度,紧跟时代的步伐,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应本着服务地方的理念,结合地方特色,培养政治思想好、理论素养高、动手能力强的专业人才,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并更好地为地方法治文明建设做贡献。作为高校教师,也应积极转变教育思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地方法治文明建设为高校法学教育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地方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既催生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又为法律教育事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在一个法治文明相对发达的地方,才有良好的法律氛围,法律人才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从而找到合适的平台服务地方法治建设。
高校法律资源服务地方法治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高校法学研究与地方法治建设脱节现象严重(1)法学研究的地方特色不够鲜明。理论产生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都在于为实践提供科学的指导,法学研究也不例外。不同地区的人文风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治环境不同,区域性法律问题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法学研究应该扬长避短,着眼于地方特色,从区域问题出发,把学科自身的发展同地方法治建设中的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为地方法治文明建设服务。以宜昌地区为例,作为水电之都、国家著名旅游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研究的视角应关注地方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立足地方,发挥特长,也才能更好地为地方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2)法学研究成果转化率不高。据统计,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8%,虽然高等学校科研成果数量增长迅速,但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大量科技成果不能有效地转化为产品或生产力。[1]此类问题同样出现于法学研究领域。毫无疑问,高校应当担当科技创新的重要使命,但目前的做法是,主要以论文的多寡、课题的绝对数量来衡量高校教师科研能力的高低,却很少考量成果对社会的创新性贡献,导致一些研究成果被束之高阁。在法学研究领域,导致了如下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和支持,需要适合地方特色的理论研究来指导地方的法治实践;而另一方面,法学研究与地方发展严重脱节,无法搭建起科研与应用之间互通的桥梁,造成资源的浪费。2.高校法学教育结构与地方法治文明建设协调程度不够(1)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单一,无法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随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专业呈现不断细化的趋势,这固然有利于高等教育培养高精尖人才,然而也带来知识结构单一的弊端。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一门与人打交道的科学,更应该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而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目前高校的法学课程多半仅集中于法学学科体系本身,缺乏其它专业知识的拓展,复合型人才极度缺乏。(2)高校法学教育往往注重理论灌输,而缺乏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职业化能力培养缺失。许多高校为了提高学校的声誉,便把考研通过率和司考通过率作为教育教学的主要目标,而忽略了一个合格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法律素质的培养,导致很多学生虽然具备很高的法学理论水平或者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但实际运用操作法律的能力非常低。法治文明建设不仅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很高的法学理论水平,还要求其具有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依据法律理论处理法律问题,解决法律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和谐。3.高校法律资源服务地方法治建设的程度不高(1)高校法律资源服务地方的平台尚未完全搭建起来。高校是理论人才的集聚地,信息资源丰富,理应为地方建设服务,但往往由于缺乏合适的平台,一些专家学者通常将精力一心放在教书育人上,而忽视了作为高校教师服务社会的职能。在大力建设政治文明,推进法治进程的浪潮中,政府的决策需要法治精神的指导,以体现其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公务人员也需要以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在法治的框架内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推动地方法治文明建设。(2)在服务地方社会发展,宣传法制思想方面力度不够。法制宣传的深入开展无疑会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从而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和信心。就现状而言,许多法制宣传流于形式,没有真正深入人民群众。组织高校学生参与法制宣传活动,既能锻炼他们的社会交流能力,也可以发挥他们的特长,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贡献力量。
利用高校法律教育资源促进地方法治文明建设的措施
1.调整法学科研定位,加强研究成果转化地方高校应“办在地方,服务地方”。作为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始终以地方法治资源为依托、以服务地方法治建设为己任,以法律人的眼光来审视地方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论证,为地方政府建言献策。宜昌现已进入“全面推进城市升级,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的跨越式发展阶段,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跨越式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法律协调问题、城市发展与绿色保障问题、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问题、城市版图扩张与民生保障问题以及移民安置问题、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及其消解等等,都需要在法治的语境下寻求治理之术。高校与地方应加强交流合作,突出问题意识,以调研报告、学术论文、专家论证等形式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为了更好地服务地方建设,三峡大学已经与地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科学,不能为了研究而研究,而必须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社会实践。法学院应以此为平台和契机,对外加强合作交流,与相关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对内狠练基本功,以提高服务地方的能力。要始终以区域问题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地域优势,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服务宜昌科学发展,自觉服务宜昌法治实践,以更高的起点、更高的层次、更高的水平,为保持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应有贡献。2.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适应社会发展需求(1)激活职业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法学是一门基于实践需要的社会学科,具有很强的实务性,对实践的要求和对理论的要求同样重要。有专家认为,“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节,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形成了强烈的反差。”[2]因此,法学人才培养计划应该重视实践教学,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结合地方法学资源,为法学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创新教学体制,首先应该拓展教师队伍。主要通过“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请进来”,是指聘请社会兼职教师参与法学教学活动。法学教师固然精通法学理论,但往往缺少实践经验。法律院系可以考虑聘请党政部门领导、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定期为学生授课或讲座,以开拓学生视野,增强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走出去”,一是委派教师到党政部门、司法机关挂职锻炼,进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让法学专业教师提高法律实务能力,并能在社会兼职的过程中发现地方法制发展的问题,从而针对问题展开研究。二是为学生提供更多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如安排学生进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参与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援助等活动,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2)开设多样化课程,加强综合能力培养。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必须在专业设置上具备灵活性、适用性和实用性等特点,以地方人才市场为导向,采取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的方式,积极进行科学专业调整改革,形成地方高校法科人才培养“需—产—销”的良性循环。在课程设计上,应以培养合格人才为目标、提高综合素质为原则、开设多类课程为方法,鼓励课外学习为补充,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形成兼具科学性、前沿性、实用性的法学课程体系。3.加大法制服务力度,丰富法制服务类型(1)为地方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增强地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咨询被认为是高校为地方服务最简单、最原始、最基本、最常见的形式。法学院聚集了一批学历层次较高、理论功底深厚、职称结构合理、科研能力突出的法律人才团队,他们能够凭借自身独特的智力资源和专业优势,为地方政府提供优良服务。只要地方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一个平台,法学教育者会义不容辞地贡献自己的才智。在推动宜昌跨越式发展的过程中,肯定有一些新型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积极面对,如果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召集各领域的专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则可以保证决策过程的正当性基础,在法治的框架内作出合理的决定。(2)为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法治文明建设首先要求建设法治政府,切实落实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建设说到底是人的建设,只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带头依法办事,才会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从而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提高全社会依法办事的水平。在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社会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摆在公务员队伍面前的任务更加艰巨复杂。只有加强法律学习,树立法律思维,才能在法治的框架下运用合法的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地方政府可依托高校法律教育资源,邀请高校资深法学教师定期为政府公务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或者进行专题讲座、合作申报科研项目等,并促成法律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3)高校与地方积极加强法制宣传,促成市民知法、懂法、守法。现代化特大城市的建设离不开全体市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而要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就要尊重公民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的主体性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群策群力,共同奋斗,早日实现建成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代化特大城市的宏伟目标。法治文明的建设不仅是法治政府的建设,更重要的是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有利于促进法律法规的广泛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增强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法学学生始终是地方法治建设服务的主力军,高校在注重毕业生服务地方建设的同时也应该为在读大学生提供服务地方法治建设的机会,充分利用好在校大学生这一智力资源,组织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在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服务地方。比如,在法治宣传周中组织大型法治宣讲会,对与人民生活联系最密切的各部门法进行解读,增强市民的法制观念;定期开展送法进社区的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他们在理解和使用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寒暑假时组织大学生下乡挂职锻炼,农村地区法制观念相对落后,既可带去专业的法律知识,又能替村民们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纠纷。
论文摘要: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学校-5-学#-~-N的关系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某些方面出现了过去未有的矛盾和问题如何运用法律的观点分析、认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如何使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的“法治”轨道,促进育人工作的健康发展,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学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不同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那样的执法主体。其对学生的管理有其特殊性。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按照国家法律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用法治的原则,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上规范化、合法化。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一个似乎新鲜,但又非常现实的课题。学校的教育职能和司法的公正性及公平性在本身受到挑战的同时给我们提出了现实的课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实际问题。法院对学生的司法救济,不是干预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而是匡正了学校在学生管理问题上的错误观念,其意义超出i一个学校、个另i1事件本身。它迫使我们深思,以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
随着高校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对高校传统的管理观念、管理模式产生了严重的冲击。但是,由于传统思维和习惯,我们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对学生的管理上,对法治原}}l与精神重视遵从不足。因此,主观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
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对学生的权利重视不够。以从严管理就有助于学生成才的简单推理,代替对规章制度、一些做法合理性、甚至合法性的冷静思考。往往愿望是好的,但是超越了法律的界限。
探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必须全面、准确分析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包含着两重内容。
i、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高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受国家的委托,对学生教育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2、学校与学生双方还形成了一种属于或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制定招生条件、招收学生,然后学生接受学校的一定管理,学校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应视为一种合同关系。学校和学生之间虽然没有签订明确的民事合同,但从民事角度出发,一种以实际履行为承诺的合同依然存在于学生和学校之间。学生自费就学,自上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尽管由1几公办学校的性质和我国人民群众收人水平的限制,现在乃至将来一段时期,学校的收费还不能全部满足培养学生的支出,“合同”双方“对价”不完全相等,但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存在的。这种法律关系,在法理卜双方法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忽略这层关系,单纯认定学生与学校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一是不准确的。当然,在学校特殊环境下,民事关系的双方,实际地位井不对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明显属干“格式合同”的性.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学校规定的状态。
无论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类似服务合同的{民事关系,作为一方的主体学生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如何把握这两种关系,如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学生管理法治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现实的学生管理过程中,有时是很难判定哪类事项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哪些属于民事性质的行为。从理论卜,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二者是能够分清。也应该分清的。这对于确认学生管理的指导原则具有实际意义。
从行政法律关系讲,必须依法行政。行政法律关系带有强制特征,行政苦理一方具有强制执行权力。这种强制往往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正因为这样、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中,只有法律授予的权力及其行使才是合法的、权力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超出范围就要·承担行为无效及必要法津责任的后果。而且,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严格的法律程序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
从民事法律关系讲,合同双方必须平等履行各自义务。对于格式性的合同关系,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制。如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得免除其基本义务,不得.ail用格式合同损害对方的权}}l o
在新形势下,如何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法治化涉及对学校与学生双方的要求,由于学校与学生实际地位的不对等,应该主要是规范学校的行为。根据我国高校的实际状况,应该注重以卜儿个方面。 要澄清一些错误认识。由于种种原因,学校的一些管理工作者对法治化存有误解。有的人将法治化与严格管理对立,认为遵循所谓法治原ny ,就是放松管理,就是放任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这种认识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实际是人治思维在起作用。偏离法律轨道的严格管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强化法治观念,‘坚特法治原则。现代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的发展紧密相连的。法治可以从不同的视点分析。从治理、管理这个角度,法治既是一种指导原则、一种方法、模式,也是一种状态。它是对权力、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也是对权力、权利的规制、约束,是对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规范。
现代法治包含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诸如权力法定、公开透明、法制统一、注重程序等,法治化就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在这方面,我们{有许多需要完.r._的地方。比如有的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分)}i;il度公开不够,存的甚平是暗箱操作,对什么样的情况给朴何种处理,缺乏详细的规定、人为})司素太币:有的学校的系(学院)没有学校的正式授权、自己设定对学生处罚(分)权,}.!!一学校‘法制”缺乏统一;处罚(分)学生时,1仁未r;}行严格的程序,对学生的}Y hC权没有给f.星够的保障。所有这些。都说明.自校学生.i ;;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强化法治观念、’峡寸车法治原则具有作常现实的意义。
严格,谁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U。近几年国家关J几教育管理的法律币在逐步健全,高校的行政节F’}’职能必项遵守行政法治要求,按照权限法定的京则行事。法律有规定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也应该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H}l .限制学生的权利,或者处’iii(分)学生,不管t:观愿望如何,都是不允许的。特}}l要防if-权力的滥用与乱用。某些学校的系(学院)自己没定对学生的处罚(分),实r},}是超越权限的行为。
注重“立法”质长。在学校‘立法”一一制定管理规fr.制JK时、特别是’。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制度时,应i亥进行认宾的研究,注意听取学生的L, }A! ,某些fFii }} nj以实行类似听证的做法,使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对学rf:_的管理措施,只能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卜实施,防止某些管理规定本身违反法律的问题。学校的各种规章应该公示,要使得学生f解和掌握。
处罚(分)学’l毛,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格的程序本身是民上与法治的内在要求。严格的程序也是提高执法权威,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条件。处罚(分)学生时,涉及退学、]!:除等事项时,建议实行公开的咨询、答辩程序,必须给介补生异议权和异议期限,允许学牛提出复议,处理这种复议的机构应与原处i}l(分)决定机关保持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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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熊海江:《犯罪侦查》,西南政法大学2003硕士学位论文。
法律硕士是一个零基础也可以挑战的“天险”,并且全国联考对于考生来说也是最为公平的。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刊登法硕专业复习指导攻略连载,希望有志于报考法律硕士的同学们喜欢。下面是学术参考网小编为朋友们搜集整理的法硕论文致谢词范文,希望你们会喜欢~
本科之后又三年,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了,说快也快,说慢也慢。因为亲眼见证了一届届的同学和朋友从学校步入了社会,而这个时候终于轮到了自己,心里总有些说不出的滋味。这篇论文从选题、收集资料、修改结构到正文写作,花了我一年多的时间,的确耗费了不少时间和心血。然因自身法学理论基础的不够扎实,写作水平的有限,论文难免有些不足的地方,在论文写作中幸得有刘丹老师的细心指导和良好建议。
在此,我首先要衷心感谢我的导师刘丹,她对我的恩情如此厚重,不只是追溯至研究生生活的起点,甚至从本科大二以来,对我都有关照有加、悉心教导。她授课的逻辑清晰、生动切实,治学的严谨态度,渊博的法学知识以及对学生的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的师德都令我深受启迪。尤其这次的学位论文,从论文选题、结构的拟定及文章的写作方面老师都给予了我细致而全面的指导。在此,我要向我的导师刘丹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和最诚挚的谢意。
其次,我要感谢重大,感谢重大法学院。从XX年9月您们就接纳了我、容纳我,因为我家庭的贫困,让我顺利办理了助学贷款,让我获得一次次的助学金、贫困补助。在研究生期间,是您们,让我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不用为学费而发愁;是您们,让我在这良好的校园环境里学习法律知识,让我明白法治社会的精神内涵与意义,还有自己的使命。
再次,我要感谢我的父母和两个弟弟,是因为您们的爱,我才如此不顾年轮的渐长勇敢地走完这一条漫长的学海路,为追求心中的梦想,我在不断地挣扎、奋进,却可曾想过给予这一切动力的是谁?是家人!不曾忘了父母粗糙的双手和期盼的眼神,不曾忘了弟弟少年出山的艰辛,就算生活中有再多的坎坷也不会忘了家的港湾,心灵的归处!
最后,我即将要离开这里,这个承载了我七年最宝贵青春的大学—重庆大学。的确很舍不得,舍不得这里的老师、同学和朋友,因为一闭眼就会浮现一串串难忘的记忆;舍不得这里的图书馆、自习室和教室,因为这些地方曾经无数次地留下了自己学习的身影;舍不得重大校园的美丽风景。然纵有不舍,还是要离开,因为我的到来就是为了离去,离开这里走向社会,去经历惊涛骇浪,去追逐梦想的精灵,去享受平凡人的幸福。我要走了,走到我想去的单位—法院,从底层做起,不断学习,不断磨练,不断进步,希望将来能做一名对社会有益的法官。
少年司法之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论要高维俭 (18)
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之根本症结及其改造肖北庚 (30)
论船舶优先权制度建构下的船员权益保护傅廷中 (39)
社会国的宪法意义龙晟 (47)
城市规划合法性基础研究——以美国区划制度初期的公共利益判断为对象李泠烨 (59)
介绍与评论
拉德布鲁赫公式的限度与法官的统治钱锦宇 (72)
论英美合同法之违约获益赔偿责任陈凌云 (82)
美国法中农民留种行为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协调程宇光 (92)
当代英美证据法学思潮栗峥 (104)
“巴克利诉瓦奥案”与竞选开支限制——以2008年美国总统大选为例吕芳 (114)
国际法问题研究
国家人权机构的设立与作用郭三转 (124)
《联合国》解释对传统条约解释规则的影响和发展韩燕煦 (135)
书评
制度比较与法律权利——评考默萨的《法律的限度——法治、权利的供给与需求》吴义龙 (146)
外国立法选译
《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杜永明(译) 刘洪岩(校) (154)
刑事和解研究:刑事和解仍需深入探讨徐炳(主持人) (5)
刑事和解与传统诉讼体制之关系杜宇 (6)
英美刑事和解探析——以VOM模式为中心的考察朱立恒 (17)
法国刑事调解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其评析王洪宇 (28)
刑事和解制度的民法解读刘承韪 (38)
理论前沿
从二元到合作——联邦分权模式的发展趋势张千帆 (45)
论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关保英 (58)
法德英美四国行政诉讼性质比较考察孔繁华 (66)
论迟延履行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郗伟明 (78)
介绍与评论
从“限制权力”到“未列举权利”——时代变迁中的《美国联邦宪法第九修正案》郭春镇 (87)
另一种物权行为理论——以瑞士法为考察对象常鹏翱 (99)
合同自由与公共政策——《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对违反公共政策合同效力论的展开黄忠 (112)
俄罗斯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之借鉴刘继峰 (124)
英国学徒制法律教育与普通法传统的存续尹超 (132)
国际法问题研究
欧共体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关于合同之债准据法的《罗马Ⅰ规则》评析陈卫佐 (142)
以劳工标准为基础的单边贸易措施与WTO规则——贸易壁垒的新趋向及发展中国家的对策鄂晓梅 (152)
不可克减的权利与习惯法规则龚刃钢 (5)
外国法:“事实”与“法律”之辨宋晓 (14)
19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张红 (22)
论宪法裁决中的实体价值——以美国宪法司法审查的理论解说为中心王绍喜 (34)
论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之间的区别——以意思互动为视角陈醇 (49)
劳动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内涵秦国荣 (59)
介绍与评论
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述评朱虎 (69)
美国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骆东平 (83)
英国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演进、结构和现代化——以英国法律委员会2007年的咨询文为中心王雄飞 (91)
美国律师职业危机:制度变迁与理论解说吴洪淇 (101)
从CDS看金融衍生品的异化与监管——以瑞银集团诉Paramax案为例楼建波 (114)
德国刑事诉讼中协商制度浅析黄河 (123)
韦尔策尔犯罪阶层体系研究蔡桂生 (132)
国际法问题研究
普遍管辖国内立法近期发展态势朱利江 (144)
书评
尊严与自由:宪法的价值灵魂——评艾伯乐的《尊严与自由》马平 (153)
主题研讨:表达自由问题研究——引言陈欣新(主持人) (5)
表达自由的法律涵义陈欣新 (7)
美国言论自由的限度程洁 (20)
表达自由与民主政治王四新 (29)
论象征性言论的限制与保护——以美国法例沈玮玮 (38)
对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对滥用言论自由的法律惩罚杨 (48)
理论前沿
司法审查与民主——矛盾中的共生体?张千帆 (58)
论犯罪危害性评价的属性周建达 马荣春 (67)
犯罪客体研究的实证化思路——以传播物品罪的客体界定为例周详 齐文远 (76)
论近代公司组织的成因徐彪 (84)
合同履行中的人身侵权及民事责任——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的考察杨建军 (96)
船舶碰撞责任条款下保险人责任之确定初北平 韩立新 (110)
介绍与评论
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法》高旭军 白江 (119)
美国劳动法对雇主不当解雇行为的规制:源流、发展与反思胡立峰 (130)
对“牛吃麦”案例的另一维度的解释——英、美土地制度和财产制度的变迁肖艳辉 (142)
外国法规选译
《2006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及《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议案韩莹莹(译) 支振锋(校) (151)
英国法治文明史研究:世界法治文明史上的华章——英国法治文明史徐炳 (8)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新论程汉大 (10)
普通法的历史之维李红海 (20)
英国普通法的“技艺理性”李栋 (35)
爱德华·柯克爵士与英国法学近代化于明 (47)
理论前沿
论作为法律之德的法治——基于塔马纳哈“薄的法治”概念所作的分析徐继强 (64)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及其克服——以侵权构成的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为中心李扬 (73)
日本宪法学的现状与课题高桥和之 (86)
介绍与评论
美国法的“刑”与“非刑”李立丰 (99)
劳动刑法:西方经验与中国建构姜涛 (109)
英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历史演变和现代化改革钱玉林 (119)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调解制度研究张海燕 (128)
国际法问题研究
国际诉讼竞合之法律规制模式:效益分析与选择吴一鸣 (135)
论强迫失踪罪——兼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张爱宁 (143)
外国立法选译
日本遗失物法许长帅(译) (152)
主题研讨:法律实证主义研究——引言:法哲学元命题的追问 (5)
裁判与法律蒂莫西·恩迪科特[英] (7)
从社会事实到法律规范——作为社会实践的法律支振锋 (20)
论法律实证主义的权威理论朱峰 (44)
法学实证主义初探张超 (57)
理论前沿
预算国家:财政法治的理想——源自美国的经验与启示徐阳光 (66)
伊斯兰继承制度的本土化及其对我国继承法的启示——以青海世居回族、撒拉族继承习惯为例王刚 (75)
论“不受拘束”意思表示的效力张定军 (88)
心理强制时代的侦查讯问规制吴纪奎 (97)
介绍与评论
美国仲裁发展模式考察陈福勇 (107)
日本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戴龙 (117)
美国犯罪被害人政府补偿制度介评王瑞君 (125)
国际法问题研究
《鹿特丹规则》述评郭萍 张文广 (133)
域外论文选译
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刑事被害人权利在亚洲地区的发展进程太田达也[日](著) 武小凤(译) (145)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及其地点选择郭云忠 (5)
反恐背景下美国司法审查之新理论戚建刚 (17)
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外国人人身保护令的判例研究任越 (26)
“指导性案例”名称之辨正刘风景 (35)
介绍与评论
瑞士不动产担保权制度研究陈华彬 (42)
问题专利与专利权的重构——拟议中的“美国专利改革法案”思想评述陈武 (53)
美国环境侵权民事司法中利益衡量的适用及对我国的启示王彬辉 唐宇红 (61)
美国冲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新探许庆坤 (69)
日本书一本主义的利与弊章礼明 (81)
美国私募基金规范的发展及其启示郭雳 (90)
论英美法违反“告知后同意”过失侵权的构成要件王占明 (99)
匈牙利公民社会组织考察蒋小红 (109)
国际法问题研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投票权分配制度及其改革:发展中国家的视角余锋 (115)
论欧盟所得税协调机制——兼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张智勇 (124)
反恐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底限谢佑平 宋远升 (134)
书评
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比较法——评马克西尼斯的《比较法:法院与书院》Basil Markesinis 石茂生 张伟 (147)
〔关键词〕法律学术论文;英汉对比;引言;体裁;语步
〔中图分类号〕H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2-0203-06
一、 引言
随着对外开放的领域拓展和程度加深,中国与国际法律界的交流与日俱增,相应地,学术论文也成为中外法律界探讨各种热点问题、交流信息、完善法律制度、解决法律争端的重要途径。就一定层面来看,要让我国法律研究走向世界,得到国际学术界同行的认可并占有一席之地,当务之急是在国际重要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因此,了解中英文法律论文的写作差异,掌握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写作规范是法律研究工作者的当务之急。
引言作为论文的开局部分,以简短的篇幅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和目的、目前的研究热点、存在的问题及文章的研究意义,从而引出本文的主题并激发读者对本篇论文的兴趣。因此,引言对正文起到提纲挈领和激发阅读兴趣的作用,在整篇学术论文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功能。目前法学界对法律类学术论文中引言的研究则尚显不足,而从英汉对比的角度探讨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的研究更是极其稀缺。鉴于此,本研究采用语料库方法,选取30篇中外法律权威学术论文,修正了体裁分析的框架,对比分析英汉法律类学术论文引言,旨在准确地描述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并探讨差异背后的社会文化原因,借此唤起国内法律研究者对英文论文中引言写作的规范意识,促进我国法律学者在国外权威法学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二、理论依据
体裁是以交际目的为导向的交际事件,具有其话语社团公认和遵守的图示结构,并且对语篇的内容和形式起着制约作用。〔1〕它不是一般的交际事件,而是一种内部结构特征鲜明、高度约定俗成的可辨认的交际事件。在建构语篇时,人们必须遵循某种特定体裁所需要的惯例。 〔2〕而体裁分析方法是多学科交叉研究的产物,它综合了语言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将交际目的与策略技巧紧密联系在一起,把语篇分析从描述扩展到解释,不仅考虑社会文化因素,而且考虑心理语言因素。〔3〕
引言也是一种具有特定框架的体裁。为了分析引言的体裁结构,Swales提出了CARS(Create A Research Space)模型。该模型包含三个必需的语步(Move),而每个语步包含若干可选择的步骤(Step)来实现语篇的交际功能,如语步一(Move 1)中包含三个步骤:指出研究重要性 (claiming centrality) ,概述主题(making topic generalizations)、评述以往研究(Reviewing previous re-search)。虽然CARS模式是分析论文引言结构的有效模式,但学术论文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引言的体裁多样性,例如软件工程学科论文引言的某些新语步,如定义术语、举例说明等,无法在CARS模型中找到对应。〔4〕而在不同学科的论文引言里,某些特定的语步,具有独特的语篇功能和位置。〔5〕
笔者在分析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的引言语料时发现,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的引言在回顾文献、通报当前研究和介绍论文结构这三大语步的写作规范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为了更深层次的讨论,本研究将它们作为单独的语步列出。同时,笔者也发现英文引言中的一些步骤,如定义关键术语,陈述当前研究,陈述主要计划,概述研究目的,研究问题/假说和研究价值等,在CARS模型中找不到对应。因此,本研究将新步骤加入了CARS模型里,结合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特有的语步,以及CARS模型里缺少的语步和步骤,修正了CARS模型,提出了英文法律类学术论文类CARS模型(见表1)。
三、研究现状
在当今国际学术界,体裁分析已被广泛应用于许多领域,其中包括对某一特定学科的英汉论文体裁对比研究,发现某些特定学科论文引言里包含了CARS模式没有的一些重要步骤,如定义术语等;〔6〕一些学者从修辞策略的角度,对某一特定学科的跨文化跨语言论文引言进行对比研究;使用体裁分析理论比较同一学科不同领域的论文的引言结构也是语言学家们关注的焦点。〔7〕这些研究丰富了体裁分析理论,完善了CARS模式,也揭示了不同交际目的下引言写作的多样性。
在国内, ESP教学,写作和翻译研究,〔8〕以及学术语类语篇的模块标注〔9〕等领域是体裁理论研究的焦点。与法律学术论文的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学者的广泛探讨,其中有对法学论文各部分写译规范化的探讨,〔10〕也有对当前法学论文现状和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的研究,〔11〕以及对英汉法律语篇和语言差异的研究〔12〕等等。这些探索性研究对体裁分析的应用与拓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有助于对国内法学研究的反思并推动其发展。
纵观以上研究,虽然它们从不同方面对法学论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但多数是从理论论证,没有进行大量实例验证,缺乏有力的数据支撑。而且这些研究多集中于中文法学论文,对比中英文法学论文的研究涉及甚少,对于帮助国内法学学者了解国际法学刊物的写作规范作用有限。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从国内外法律权威学术期刊共选取语料30篇,创建共计30240字数的小型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语料库。英文期刊包括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Computer Law and Security Review等。中文期刊包括《法学研究》、《现代法学》。运用英文法律类学术论文CARS模型,对30篇英汉法律论文引言中的语步步骤进行人工标注,用AntConc软件提取,归纳各语步及步骤频率分布特征,总结英汉法律论文中的引言语步分布以及实现形式差异,并深入探讨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力求从对比分析的角度更全面、客观地把握英文法律学术类论文中引言的体裁特征,帮助中国法律学者写出高质量的英语法律学术论文。
五、结果分析与讨论
基于以上研究方法,我们得到英汉法律学术论文中引言的宏观语步和微观步骤分布特征(见表2),我们将逐一分析它们的异同,并探讨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原因。
1.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的宏观语步分布特征
(1)由表2可见,中英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语步特征呈线性分布:确立研究领域开篇-阐述前期研究成果-设置研究空间-通报当前研究-填补研究空间-介绍论文结构。但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的宏观整体结构有较大不同,在语步的顺序和分布上具有明显差异,主要体现在语步1(确立研究领域)、语步5(填补研究空间)和语步6 (介绍论文结构)。
(2)相比中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英文法律论文引言更注重详尽、全面地介绍研究领域。引言开篇采用介绍研究领域,研究背景这一语步,可以让读者能够迅速进入研究情景,了解必要的背景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文章论证及观点。所有30篇英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十分详细具体地介绍了研究领域,涵盖了相关领域的方方面面,所占篇幅较大,有的达到数千字(由于篇幅有限,作者不再举例说明)。虽然86%的中文法律论文中的引言介绍了研究领域,但篇幅在整个引言中较短,寥寥数语,甚至有2篇引言未介绍研究领域而直接进入了“设置研究空间”这一语步。
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对于介绍研究领域的显著差异主要源于国内外不同的学术写作习惯。国外学者通常采用作者负责型写作方法,这种方法要求作者详细阐述观点,展示逻辑推理的过程和事物的具体性,这使得文章条理清楚,目的明确,也大大减轻了读者的负担;而中国学者则倾向于采用传统的读者负责型写作方法。这种写作方法倾向于含蓄概括,思维委婉跳跃,作者只是提出模糊的意向和帮助理解的材料,大量背景知识需由读者自行查找,作者的观点深意也要由读者从文章叙述中得出, 读者的主观理解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所以在例1中,作者在第一句中就直接切入研究焦点:教育权,第二句高度概括了造成不同理解的原因,并没有展开此话题,给读者留下了更多的想象空间,以待在下文中寻求答案。
例1.现代法律一般都承认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但各国的立法表述上不同,导致人们对受教育权性质的含义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从国际法角度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
(3)英文法律论文更倾向在引言里通报其填补研究空间的结果,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涉及极少。“通报研究空间”这一语步的主要功能是直接说明研究成果,并指出其在研究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和价值,同时也强调当前研究的贡献。
由表2可见,英文法律论文作者一般在引言里直接提出其研究结果,解决方案,观点看法等,80%的英文法律学术论文都在引言里通报了填补研究空间的结果,这使得读者在一开始就对文章的立场清晰理解(见例2、例3)。在例2中,作者提出了一种常识性理论,这种理论可以很好的解决前文提出的艺术品诉讼法庭争议的问题。在例3中,作者直接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文章的结论:修订法不能根本改变被告的权利,从而回答了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
例2.In contrast to the work of such scholars, this Article, written on the verge of a possible dramatic reworking of the rules governing 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al conflicts and judgments, posits a simple common sense theory: courts should defer to the forum exercising in rem jurisdiction will have the most control over the ultimate disposition of the chattel.(〈Crossroads in the Great Race: Moving Beyond the International Race to Judgment in Disputes over Artwork and Other Chattels〉)
例3. This Comment concludes that the amended rules are not likely to change substantially the rights of criminal defendants with respect to the introduction of prior act evidence.(〈COMMENT: Oregons New Character Evidence Rules〉)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学术论文极少在引言中直接揭示其观点立场或解决方案等,只有20%在引言里指出了研究结果,解决方案等。由此可反映出中英学者不同的论文写作习惯:外国学者写作直接清晰,开门见山,而中国学者写作委婉曲折,倾向于缓慢推进写作进程。
(4)大部分英文法律论文会在引言里介绍论文结构,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都缺少这一语步。介绍论文结构能帮助读者掌握文章脉络,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路,从而更深刻地掌握作者论证的方法过程。此外,论文结构可以使读者更有针对地阅读文章,有选择、有重点地研究自己感兴趣的部分,在阅读引言时就能够确定自己阅读的重点(见例4)。表2表明70%以上的英文法律论文都在引言里介绍了论文结构,不仅使得文章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还使得读者有了整体的概念,也方便读者快速阅读感兴趣的部分。在例4中,作者用主题句、特点的语法结构,清楚地呈现了整个篇章结构,使读者能迅速地把握文章脉络,选取自己的兴趣点。
例4. The structure of this Article is as follows: In Part I, I briefly survey……In Part II, I analyze……I demonstrate that (a)…… (b)……(c)…… I then turn in Part III to a description of……In Part IV, I examine…… In Part V, I put forward the basic tenets of an IL approach. In this model, (〈Integrative Linkage: Combining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ory Approaches in th Design of Trade and Labor Regimes〉)
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几乎都没有包括这一语步,中国学者更倾向引起读者兴趣,使其继续阅读,自己探寻文章脉络。
2. 英汉法律论文中引言的微观步骤对比
(1)确立研究领域选用的步骤不同。英文法律论文引言大多通过概括论题内容,介绍相关背景知识来引领读者进入研究领域,而中文法律论文则更多的介绍论题重要性来确立研究领域(见表3)。
55%的英文法律学术论文作者采用概括论题内容来确立该论文的研究领域,由此可见,国外学者重视逻辑思维和严密分析,通过一步步的概括和阐述论题内容,由点及面,由个体到整体的描绘出整个研究领域,引导读者轻松进入研究情境。而近一半的中国学者倾向使用“介绍论题重要性”,是为了吸引读者。在信息时代,高效率的读者会首先通过阅读引言了解文章大致内容是否与自己的研究息息相关或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来决定是否继续阅读文章。因此,“介绍论题重要性”就发挥了强调当前研究、吸引潜在读者的作用。在例5中,作者通过用一些阐明论题重要性的短语,如“议论的热点”,“热门话题”等,突出了该话题的重要性和时效性,以达到迅速吸引读者的眼球,并促使他们继续往下读的效果。
例5.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领域各种基本规范的确立,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心已逐步从“立法”转向“司法”,与司法相关的话题也逐渐成为实务界和学界议论的热点。“法律原则如何适用”即是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法律原则适用与程序制度保障———以民事法为中心的分析》)
(2)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步骤中,大多数英文法律论文引言都会采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而中文法律论文引言较少涉及(见表4)。回顾前期研究成果这一语步,主要是通过大范围讨论先前研究从而自然地引入当前研究来实现的,它将当前研究与以往研究联系到一起,既可以体现当前研究的重要性和贡献,又可以为设置研究空间提供依据。然而,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并不是单纯为了回顾,而是帮助作者:(1)将论题缩小到当前研究的一个具体点上;(2)找到前期研究的局限性和问题;(3)通过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尤其是知名研究,并提出问题使得文章更具学术性,更使人信服。因此,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兼具交流和说服的作用。
中英法律论文引言在此步骤上的不同与中外的研究传统紧密相关。西方国家个人主义根深蒂固,倡导消极礼貌策略,强调个人价值,〔13〕因此体现在学术写作上就是回顾前期研究成果和指出研究差距,既强调他人贡献,又指出缺陷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 如例6中,作者在讨论先前研究时,明确地指出了每一个观点的作者,如Cary和Winter,体现了西方国家强调个人价值的价值观。
例6. Noting that a large part of Delaware’s revenue was derived from the incorporation business, Cary (1974) opined that Delaware bent over backward to offer a corporation law that appealed to corporate managers. In response, Winter (1977) noted that if Delaware corporations did in fact do poorly, one would expect that their cost of capital would increase to reflect the diminished returns. Winter noted that there was no evidence that this was the case.(〈The role of interjurisdictional competition in shaping Canadian corporate law〉)
然而,中国文化深受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影响,提倡积极礼貌策略,折射在学术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上,〔16〕回顾前期研究成果的方式十分随意模糊,尽量避免评价他人成果。
在例7中,作者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时,并未明确地指出是哪位或哪些学者提出了这些观点,而是笼统地用“学者们”概括,这就体现了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另外一方面,尽管作者指出前期研究得出“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法制观念淡漠,中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结论,但却没有明确指出得出这些结论的文献和作者,这也会让读者疑惑是前人做出的这些结论,还是作者的主观推断。所以,相比之下,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在回顾前期研究成果时,非常明确地指出了作者及文献,这使得引用更具客观性,真实性和说服性。
例7. 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法律的有效实施,除了必须具备一些体制内的“硬件”(包括足够的执法力度、完善的监督机制以及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等等)之外,还需要社会环境的支持。如果环境不利,法律就难免在其实施过程中被扭曲变形,甚至形同虚设。然而,让人头疼的问题是,中国社会的“水土”究竟有哪些成分不适合“现代法律制度”的运行? 对此,学者们普遍认为,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社会法治观念淡漠,中国公民缺乏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归根到底,中国本土的“法律文化”与来自西方的现代法律制度之间存在深刻的裂痕,甚至在某些地方格格不入。(《法治及其社会资源———兼评苏力“本土资源”说》)
(3)在通报当前研究这一语步的实现形式上,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采用的步骤相差较大(见表5)。在这一语步中,中文法律论文中引言采用的四个步骤比例较均衡,而一半以上英文法律论文中引言主要采用“陈述论文主要计划”这一步骤。更值得注意的是,中文法律论文中比例较高的“陈述研究价值”步骤,在英文法律论文中却几乎没有。
例8.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awarding of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light of Mastrobuono. It determines that, because special considerations are due in international disputes…… The Article concludes by proposing a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claims for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Awarding Punitive Damag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in the Wake of Mastrobuono v.Shearson Lehman Hutton, Inc.〉)
相比之下,中文法律论文引言较多地采用了陈述研究价值这一步骤。国内学者倾向于首先吸引读者关注研究,至于具体的研究过程及问题假说则由读者在正文中自行探索(见例9)。而且,陈述研究价值具有推销性的特征。作者引言中采用“本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本研究为……作了重要贡献”,“本研究对……提供了独特的视野和指导”等结构,既使得读者了解了研究意义,同时又间接推销了文章。
例9.了解和研究这些保留和解释性声明,不仅对我国提出相关的保留或解释性声明有借鉴意义,而且对今后解释和适用《公约》,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重要参考价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六、结语
从以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英汉法律类学术论文中的引言在语步和步骤的使用频率、顺序和分布上存在显著差异,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写作方法的不同。国外学者倾向使用作者负责型的写作方法。为了减轻读者负担,让他们更轻松进入话题,作者详细阐述观点,展示推理过程,使文章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而国内学者多采用读者负责型的写作方法,旨在给读者更多的发挥空间,并激发读者兴趣。在确定研究领域,通报前期成果和介绍论文结构等方面都较含糊笼统,让读者自行归纳,理清脉络。
2.价值观差异。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所倡导的消极礼貌策略充分体现在英语法律学术论文中关于引言的前期研究回顾步骤中。国外作者在法律学术论文中既强调他人贡献,又指出其缺陷,并突出本研究的必要性;相反,东方集体主义价值观深深影响国内作者,他们在论文写作时采取积极礼貌策略,在前期研究回顾中为了顾及他人面子,尽量避免评价他人成果。
3.思维方式和写作习惯差异。国外学者倾向于直接清晰、开门见山的写作方式,更重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而国内学者写作委婉曲折,倾向于缓慢推进的过程,给读者留出更大的主观空间,同时也很重视推销自己的文章。
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中所展现在宏观语步结构上的不同取向以及微观步骤上的选择差异,反映了中西方学者潜意识中的不同的心理、写作习惯和社会文化观念。国内法律学者在撰写英文法律学术论文时,必须把握英汉法律学术论文引言在体裁结构方面存有的显著差异及其深层次原因,进而谙熟英文法律学术论文引言的体裁结构,遵循系统规范的英文引言写作要求,从而提高英文论文引言的写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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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论文的基本要求
1.1创新性医学论文的创新性是指文章要有新意,要发展医学成就,破解医学问题。医学论文有无创新,选题是关键。选题创新是医学论文写作的灵魂,是衡量医学论文价值的重要标准。可体现在:①理论方面的选题应有创新见解,既要反映作者在某些理论方面的独创见解,又要提出这些见解的依据;②应用方面的选题应有创新技术等,也就是要写出新发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关键,或揭示原有技术移植到新的医学领域中的效果;③创新性还包括研究方法方面的改进或突破。
1.2可行性所谓选题的可行性,是指能够充分发挥作者的综合条件和可以胜任及如期完成医学论文写作的把握程度。选题切忌好高鹜远,脱离实际,但也不应过低,影响主客观的正常发挥,降低了医学论文的水平。影响选题的可行性因素有:①主观条件,包括作者知识素质结构、研究能力、技术水平及特长和兴趣等;②客观条件,包括经费、资料、时间、设备等。
1.3实用性撰写医学论文的目的是为了交流及应用。要从实际出发,选择够指导科研、指导临床、造福人类的主题,因此,选题的实用性尤为重要。
1.4科学性医学论文是临床和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客观反映,其写作的具体内容应该是取材客观真实、主题揭示本质、科研设计合理、论证科学严谨、表达逻辑性强、经过实践检验。所以,严格遵守选题的科学性原则,是医学论文写作的生命。
1.5前瞻性要选择有研究价值及发展前途的主题,应积极开发研究新领域、新学科和新理论。
2选题的基本方法
2.1根据课题研究的结论来确定主题这是常用的方法,可分为:①以科研的结论或部分结论作为医学论文的主题;②科研结果与开题时预测不一致,待查出原因后,再寻找主题;③科研达不到预期结果,可总结经验,从反面挖掘主题。
2.2在科研过程中选题医学科研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意外的现象或问题,作者如果能够细心观察、及时发现,可以在这些偶然中获得新的选题。
2.3在临床实践中选题临床工作是医学论文写作取之不尽的源泉,作者在临床中会经常遇到许多需要解决的实际应用问题或理论问题,对此,只要从本学科实际出发,用心思考,会从中产生很多好的主题。其包括:①探讨发病机制与预后情况;②分析临床症状与表现;③研究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④疾病的多因素分析等。
2.4从文献资料中选题医学文献是人们长期积累的宝贵财富,是医学论文选题的重要来源。阅读最新文献资料,可以了解当前医学科学研究的进展情况,开拓思路、激发灵感,从而挖掘提炼出好的医学论文主题。
3医学论文的一般体裁
3.1实验研究一般为病因、病理、生理、生化、药理、生物、寄生虫和流行病学等实验研究。主要包括:①对各种动物进行药理、毒理实验,外科手术实验;②对某种疾病的病原或病因的体外实验;③某些药物的抗癌、抗菌、抗寄生虫实验;④消毒、杀虫和灭菌的实验。
3.2临床分析对临床上某种疾病病例(百例以上为佳)的病因、临床表现、分型、治疗方法和疗效观察等进行分析、讨论,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新建议、新见解,以提高临床疗效。
3.3疗效观察指使用某种新药、新疗法治疗某种疾病,对治疗的方法、效果、剂量、疗程及不良反应等进行观察、研究,或设立对照组对新旧药物或疗法的疗效进行比较,对比疗效的高低、疗法的优劣、不良反应的种类及程度,并对是否适于推广应用提出评价意见。
3.4病例报告主要报告罕见病及疑难重症;虽然曾有少数类似报道但尚有重复验证或加深认识的必要。
3.5病例(理)讨论临床病例讨论主要是对某些疑难、复杂、易于误诊误治的病例,在诊断和治疗方面进行集体讨论,以求得正确的诊断和有效的治疗。临床病理讨论则以对少见或疑难疾病的病理检查、诊断及相关讨论为主。
3.6调查报告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不施加人工处理因素,对某一疾病(传染病、流行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的发病情况、发病因素、病理、防治方法及其效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给予评价,并对防治方案等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