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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问题整改报告

时间:2022-06-08 08: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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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问题整改报告

第1篇

【关键词】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整改;对策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纠正自身存在的违规问题,采纳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对薄弱环节加以改进。近几年,虽然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整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对此,国家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妥善解决审计整改中的问题。

一、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1.审计整改效果差

当前,很多被审计单位还有着应付审计整改的思想,具体表现在完成审计后,通过虚假记载经济活动、开假发票等方式,在形式上进行整改。如此一来,既掩盖了违规、违纪和违法活动的本质,同时让其更加隐蔽,增加了审计整改工作难度。而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同一个部门时,还未做到每年一审,对一些需整改的问题无法实现长效约束。

2.审计整改不深入

在审计整改过程中,还只是满足于发现问题上,未能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源头治理力度薄弱。特别是涉及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很多被审计单位仅仅重新修订了制度,避重就轻,没有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解决措施,导致相关资金无法被追回,这样审计整改工作很难取得较好成效。

3.审计整改不彻底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因为领导思想上的忽视,导致惩罚力度不足,让审计整改流于形式。而有的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没有整改到位,屡查屡犯。如在审计同一个单位时,连续多年查处存在违规收费、漏交税金等情况,或者在审计多个不同单位时,也出现了相同的问题。

二、审计整改问题的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到位,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在审计整改工作中,被审计单位思想认识不到位,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审计机关仅仅是收缴违纪违规资金,个别审计人员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有着“重审计、轻处理”的问题。而很多被审计单位也敷衍了事,主观意识上存在着“选择性整改”,针对追回挪用款项、纠正往年问题等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就故意拖延,态度非常消极。或者是新官不理旧事,新领导对前届领导的审计问题“事不关已”,对审计整改应付了事。

2.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第一,缺乏合理制度。不仅制度上存在缺陷,也没有严格执法,必须尽快加快体制改革;第二,地方财力不足,导致很多被审计单位改变项目,挪用资金,也没有处理到位,影响了审计整改的顺利进行。

3.监督力度弱

第一,当前缺少能够联合各职能部门的机制,对于审计报告中的体制机制性问题,需要国家出台政策规定,并通过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被审计单位不能单独进行整改;第二,国家审计机关只是在查处的经济案件上,与司法机关进行协作配合,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与其他部门缺少相互协作配合的机制,无法发挥监督作用,不能更好地促进审计整改落实。

三、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对策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审计监督是我国《审计法》中的重要内容,只有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才能最大限度体现审计监督的职能,保持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此,国家审计机关必须引起重视,大力开展审计整改工作,加强领导,实行有效措施,依法审计,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有效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2.完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制度

要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法》中的相关规定,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落到实处,合理采纳审计意见,及时为国家审计机关汇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相关部门要及时为人民政府汇报整改状况,同时也反馈给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将各部门整改情况汇总以后,为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

3.严格落实督促检查机制

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尽快整改。国家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是采纳审计建议。要重点督促检查审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针对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在督促后还未解决的,应深入分析其原由,加强监督,通过审计要情和审计重要情况反映等形式向向党委、政府和人大专题报告,从而让相关机关能够尽快开展专题督查处理。通过实行监督检查机制,有利于更好开展审计整改工作。

4.实行行政问责制度,真正为干部选拨任用作参考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思想上引起重视,要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到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中。对于整改不到位,甚至是拒绝整改、弄虚作假的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处罚。若是因为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出现重大损失的,要根据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这样一来,才能在思想上引起他们的重视,主动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另外,还要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付的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分别给予相应问责处理,在今后的干部选拨任用中作出相应的决策,区别情况使用。

5.落实整改情况公告制度

要与审计结果公告结合起来,公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应该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发动社会各界参与进来,通过加强舆论监督,确保获得更大的审计整改工作成效。现阶段随着审计结果公开的常态化,公众除了希望知道政府“做错了什么”以外,还希望了解政府“错了以后怎么办”,而国家审计机关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可以将相关情况传递给公众,满足他们对审计信息的需求。

四、结语

总之,在审计整改过程中,不仅要通过审计找出问题,更应该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对此,需要国家审计机关提高重视程度,主动采取有效的策略,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及时开展纠正与改进工作,避免出现屡查屡犯的问题,从而逐步规范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真正发挥出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勇.内部审计提升整改能动性的思考[J].中国内部审计,2016,(01):12-15.

[2]陈晓曦,夏军.如何有效开展审计整改跟进工作[J].中国内部审计,2014,(11):78-81.

第2篇

一、审计成果利用的因素

审计成果未能充分、有效利用,有多方面的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领导重视不够。少数领导对内部审计认识不足,认为审计工作妨碍营运,审计结果否定了自身的工作,因此,在审计成果的利用上不给予充分的支持,导致审计成果的浪费。

(二)被审计单位不予配合。被审计单位是审计决定、审计建议的实施者,因而审计成果的利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审计单位是否配合。一些被审计单位不能正确认识内部审计的意义和作用,在审计工作中不支持配合,对一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千方百计阻止审计人员披露。对审计结果、审计意见和决定、审计建议等软拖硬抗,甚至置之不理。致使一些偏离制度、规定的行为得不到纠正,并且反复出现。

(三)制度不完善。内部审计法规制度建设不到位,如缺乏审计评价标准,使审计人员在评价中用语模糊,审计成果使用者无所适从;对于审计成果运用没有相关规定,审计成果的利用缺少保障。

(四)审计质量不高。审计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审计成果的可用性。审计人员受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的限制,职业判断力不强,提示问题不充分,改进建议的可操作性不强。部分审计人员没有认识到审计成果利用的重要性,认为提出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已经完成审计任务,至于执行与否,不是自己的责任范围,因此不关心审计成果的利用,不认真履行跟踪审计的职责,使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成果的利用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反馈。

二、确保审计成果利用的途径

为了保证审计中发现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和纠正,确保审计成果充分、有效地利用,必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修正情况的反馈和监督机制。总体设想是:各级行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密切协作。

(一)规范审批格式。审计部门每次审计活动都必须形成符合规定格式的书面审计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主管行领导或上一级审计部门。行领导在审批审计报告时,对被认定为违章违规并需要按规定整改或处理的问题,要明确指定有问题单位、单位负责人负责整改。并要明确督办部门。

(二)建立督办程序。对审计报告反映的并按规定上报且经过审批后的问题,要分别落实到督办部门。主要步骤为:

1.审计部门以行领导的审批意见为依据,填制《审计督办通知书》,将需要督办的事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抄送各有关督办部门。

2.各有关部门接到《审计督办通知书》后,要积极落实整改,在充分核实了整改部门的实际整改情况后,督办部门要填制《督办信息反馈书》,会同整改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门。对于未按审批意见进行整改的问题,督办部门要作出书面说明,并落实进一步整改的措施。

3.审计部门将督办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行使审批职责的行领导。

4.督办部门的确定。按发现的性质和业务类别确定其上级行相应的主管部门为督办部门:一般情况下属于业务性违规的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督办;属于纪律性或案件性问题的由监察部门督办;涉及人事方面问题由人事部门督办;属于综合性问题由办公室督办。

(三)建立后续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建立后续审计制度,对整改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检查,以考证整改反馈信息的真实性,确保审计中发现的违章违规问题得到彻底纠正。

1.后续审计的安排。后续审计活动可根据具体情况专门安排,也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对该单位进行审计时一并进行。

2.后续审计的方式。后续审计可以采用现场检查、电话询问或函询等方式。

3.后续审计要有详细记录,并形成简要的书面报告。

4.后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行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制定整改计划,督办部门再行督办。

(四)责任追究。在审计监督检查、审计报告报批、督办以及问题整改的全过程中,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审计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正确地得到纠正和处理,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1.审计部门撰写审计报告时必须严格标准、齐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计结论要客观公正、符合实际、观点明确;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报要及时、规范。对故意违反上述要求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审计中应该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要追究有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2.各级行行长、主管行领导要对本单位审计报告审批过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整改督办的到位程度承担领导责任。

第3篇

为切实解决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打击食品“两超一非”、掺假使假、经营腐败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食品经营中存在的无证经营、虚假标识、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违法制售假劣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

(二)重点打击生产经营无法提供“两证明一报告一信息”(海关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追溯信息)和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重点打击非法渠道购进假劣药品,销售、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工作步骤和时间

(一)整治工作时间:2月1日-3月31日

(二)整治工作步骤:

1、自查阶段(2月1日至2月5日)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药品自行下架并销毁。(责任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卫生院)

2、检查阶段(2月6日至3月20日)

乡食安办将协同XX市场监管所对全乡所有食品药品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风险未排除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绝不姑息。(责任单位:乡食安办、各村(社区)食药监管员、卫生院)

3、整改提升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

整个整治工作中,对所有不符合规定的的食品药品全面下架并一律作销毁处理,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工作信息,不断巩固整治成果,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既是建设和谐平安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快我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意识。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村(社区)通过微信群、会议、入户等方式开展食品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药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第4篇

近年来,我县审计机关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工作,为维护财经秩序、保障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廉政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县审计执法环境总体上也是好的,绝大多数单位能够支持配合审计,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认真整改违法违规问题。但也有少数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审计决定落实不力,存在不及时落实甚至拒不落实的情况。审计决定是审计监督结果的直接体现,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是强化审计监督的重要保证。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就进一步强化审计决定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抓好审计决定的落实。各级政府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审计决定的重要性。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监督,积极运用审计手段,加强对部门和单位的监管。对审计机关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特别是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认真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审计处理事项的落实。对延迟执行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监察部门说明情况。政府组织的各项考核评比活动,将注意征求审计部门的意见。

二、要加强培训与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加大中央两个“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力度,将有关财经、审计法律法规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审计决定、切实整改问题的自觉性。

三、要认真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文书,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没有异议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包括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账户,全面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等。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要积极配合,共同促进审计决定及时全面落实。审计决定得到及时全面的落实,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监督部门要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检查纳入正常监察工作,使监察、审计联合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正常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并依法对有关部门配合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机关对审计机关作出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的意见,应当依法足额征收。金融机构对审计机关建议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措施等,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单位全面落实审计决定。

五、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审计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审计能力,以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要贯彻“一审二帮三促”的原则,坚持审计处理处罚与规范整改相结合,把促进整改作为审计监督效果的重要检验标准。对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屡查屡犯,或者有阻碍审计工作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规问题严重又不落实审计决定的单位要实行跟踪审计制度,直到整改到位为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要反映其任期内所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问题的情况。审计机关还要加大推进审务公开的力度,努力扩大审计影响,提高社会对审计工作和审计处理的认知度。

六、强化行政监察监督,做好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情况负有监督监察的职能。开展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既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也是对被审计对象落实审计决定情况的监督。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审计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延迟执行和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及其相关领导,要实施责任追究,要做好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把纠正问题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结合起来。审计移送给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事项,包括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重大违规问题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政府。

第5篇

“大棚房”“回头看”排查工作报告

根据湘农发〖2019〗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乡开展“大棚房”“回头看”排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

收到湘农发〖2019〗4号文件后,我乡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大棚房”“回头看”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排查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组织全乡干部职工及各村支部书记召开了推进会,传达文件精神,推进我乡“大棚房”“回头看”排查工作。

二、结合实际,开展排查工作

按照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依据湖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改工作方案和湖南省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集中清理整治三类问题 。结合我乡实际工作,从以下方面工作抓好落实:

1、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培训,对相关政策吃透把准,进行深入查、彻底查、反复查,做到不漏报、不少报、不瞒报。

2、对照文件集中清理整治三类问题逐一开展排查。经过认真排查,全乡排查38个农业设施,面积293.9平米。对于文件要求清理整治的三类问题在我乡均没有发现占用耕地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按照农业设施相关要求执行,2019年4月至今无新建的农业设施。

下一步,我乡将继续以湘农发〖2019〗4号文件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农地农用,继续开展设施大棚调查摸底,对建档立卡且正常从事生产的大棚进行定期督查、跟踪监督;对短期内无法恢复生产的大棚,督促建设业主按照整改方案立即整改,尽快恢复农业生产,认真履行职责,坚决遏制占用耕地的违法违规问题行为。

**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

第6篇

一、案件专项治理整改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好上级的有关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精神,有效地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增强案件防范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查防违法违规案件同加强制度建设和深化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对案件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促进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降低信用社经营风险,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推进信用社各项业务稳步健康发展。

二、案件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组织领导

联社成立案件专项治理整改领导小组,由联社主任××任组长,××监事长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稽核部,成员由审计稽核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案件专项治理整改工作具体事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三、案件专项治理整改工作实施步骤、时间安排

(一)组织动员阶段。××年1月5日召开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及有关部室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思想发动和组织动员,在全辖上下使广大干部员工充分了解本次案件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意义,学习银监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布置专项治理整改工作。

(二)整改工作实施阶段。20****年1月6日至1月12日各营业网点对照20****年4月份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以来,信用社自查和联社组织的检查以及省联社××办事处组织的各市(市区)交叉检查等发现的各类问题和已经整改的问题,重新进行梳理、整改,并将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说明情况并制订整改计划。对需要完善的内控漏洞、容易出现问题的操作流程等提出合理化建议。整改完毕形成整改报告于20****年1月15日前上报案件专项治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年1月18日至27日,联社将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各营业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促进检查发现问题全面整改落实。

(三)整改工作汇总分析阶段。20****年1月31日,案件专项治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营业单位整改工作检查情况,形成汇总报告并上报案件专项治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总结整改工作取得效果,明确需修改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防范各类案件发生的具体措施。

四、整改工作的主要内容

200×年4月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以来,信用社自查、联社检查以及××办事处组织的案件专项治理交叉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问题。主要涉及信贷管理部分、资产管理部分、会计管理部分和安全保卫部分等。

五、案件专项治理整改工作要求

充分发挥联社各职能部室和基层营业单位的互动作用,形成合力。基层网点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并督促相关人员认真落实整改,联社各部门要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加强对基层网点的督促检查,确保达到问题整改到位的目的,控制和杜绝案件隐患,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第7篇

围绕征地及征地拆迁过程中信息、资金监管、搬迁安置和补偿等关键环节,通过专项治理的方式,加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执行《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监管,坚决制止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和暴力征地拆迁行为。

二、对象与内容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是否合法、合规实施了土地征收、占用及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监督。重点对有无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土地征收方面

1、是否按照要求履行听证程序;

2、是否在地类、权属、面积认定时征求过被征地农民意见;

3、是否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4、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征收决定公告和补偿决定公告;

5、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收补偿方案的行为;

6、是否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7、是否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8、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转用或者土地征收上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

9、是否存在在征地过程中,未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滥用权力,曲解套用“公共利益”概念,随意扩大征地范围,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10、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经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

11、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是否及时合理;

12、是否存在非法征收集体土地行为;

13、对征收后地上附着物拆迁,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14、其他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

1、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是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实施;

2、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的,受委托单位是否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

3、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4、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是否已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进行了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30日以上;

6、因旧城区改造征收房屋的,政府是否在多数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召开听证会,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7、政府征收决定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对于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9、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10、征收决定是否及时进行了公告;

11、征收调查的结果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公布;

1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手续的时间是否超过一年;

13、是否依法订立补偿协议;

14、各类补偿款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1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过程是否合法;

16、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过程是否独立、客观、公正;

17、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政府发放的补助和奖励资金,是否均同时、足额发放;

18、征收补偿决定的做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及时依法进行了公告;

19、有无采取行政强拆行为的;

20、有无建设单位违规参与搬迁活动的;

21、有无动用公安人员执行搬迁行为的;

22、有无派遣行政机关人员参与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行为的;

23、有无采取暴力、胁迫行为,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设置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

24、房屋征收部门是否依法建立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2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方法与步骤

成立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市违法违规征地拆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

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专项治理对象和内容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有关建议等,于11月20日前报市纪委纠风室。

(二)重点抽查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由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通过听汇报、查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抽查有无实施方案中所列举的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市直各相关部门的抽查工作,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组织实施。

(三)整改落实阶段(12月中旬至12月底)

对自查自纠及重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迅速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上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提供虚假报告,以及整改不力或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要进行重点督察,并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违法违规征地拆迁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坚决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各县(市、区)要迅速成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具体工作,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地区、各部门在做好自查自纠的同时,要认真做好迎接省里抽查的准备,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抓实抓好。

第8篇

(一)检查对象。全园区所属各镇、办事处及各部门。

(二)检查范围。重大事项可以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各镇(办事处)及各部门财经纪律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会计机构设置及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情况。

2.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合规性情况,原始凭证内容是否真实合乎逻辑等情况。

3.“三公”经费明细项目科目使用情况,“三公经费开支的合规性。

4.财务处理及时性情况。

5.“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

6.公务卡使用情况。

7.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乱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情况。

8.以前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检查方法及工作安排

(一)检查方法。检查采取各镇(办事处)及各部门(单位)自查,园区纪委、财政局牵头组织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过程中综合运用查阅资料、查看账簿、询问相关人员等检查方法。

(二)工作安排。

1.自查整改阶段。各镇(办事处)及各部门(单位)应当对照检查范围及内容进行深入自查,全面梳理内部管理、资金运行、监督检查等制度和各个关键环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形成本部门自查报告。

2.重点抽查阶段。园区纪委和园区财政局将组成检查组,根据自查情况对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低于30%。重点关注自查整改不力、管理问题较多,问题性质严重的地方。主要对被查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再次梳理,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人员对被查单位财经纪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做好检查工作底稿的同时,向被查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讲清政策依据、违规情况,改进措施和办法等。同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保障。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检验中央八项、省委省政府十项和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执行力的高度来对待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安排,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做好沟通协调,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对抗拒、阻挠或采取阳奉阴违拖延检查工作的,将按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二)对照标准,抓实检查内容。各镇(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应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和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为切入点,实现全面覆盖,即凡有财政拨款的单位都要按照检查内容,对照统一的检查标准,逐一认真梳理,不留死角,扎实开展检查,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

(三)规范程序,严格开展检查。检查工作必须以相关法规制度为准绳,规范程序,遵守纪律,做到客观、准确、公正,重大问题务求查深查透。对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特殊事项,要立即上报。参加检查工作的人员要对检查结果签字并负责。

第9篇

【概述】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晚风细雨”为你整理了这篇贯彻落实汾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依据《太原市关于做好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太原市贯彻落实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我县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对境内汾河干流“四乱”问题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并举一反三对全县境内其他主要河流进行了排查,经核查,部分河段沿线确实存在乱堆垃圾的行为。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污染、破坏河道水环境的违规行为,娄烦县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并完成了整改处理: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汾河干流沿线醒目位置设立了警示牌,严禁在河道乱堆、乱占、乱采、乱建,倾倒各类垃圾渣土、排放污废水等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二是下发加强巡河通知,强化河长及巡河员履职尽责。要求乡村两级河长及巡河员严格按照娄烦县河长制办公室印发的《河长巡查制度》要求频次、内容加强河道水域日常巡查。

三是深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河涉水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涉河巡查检查,重点查处“乱采、乱堆、乱占、乱建”等涉河“四乱”问题,以及在河道水域内倾倒垃圾渣土、偷排乱倒等污染河道水质、破坏水环境和水生态等涉河涉水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实现动态清零。

针对排查中发现的汾河罗家曲段、龙尾头段河道滩涂堆放垃圾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一是责成县水务局及属地乡、村两级河长迅速清理堆放的垃圾,恢复河道原貌。

二是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每个月对境内汾河干流进行一次全覆盖巡查,从源头杜绝涉河“四乱”,确保汾河流域水环境不受污染。

2020年11月30日

第10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土资源部“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总要求,做好保增长保红线工作,维护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服务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的预防查处机制,准确掌握崔召镇区域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发现和消除违法违规隐患,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对崔召区域的全面巡查监管,带动和促进全市动态巡查工作,为实施15号令和全覆盖卫片执法检查奠定基础。

二、巡查方式和主要任务

(一)巡查方式

1、采取自查、核查方式。在国土所自查基础上,市局组成联合巡查组进行核查。

2、巡点。在全面巡查的基础上,加强对梳理出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的重点检查;对在建项目的全面核查,对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两侧、风貌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矿产聚集区的重点巡查。

(二)主要任务

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对涉嫌违法具备立案条件的同步立案查处;排查消除存在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隐患;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集巡查防区信息;保护耕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利益,遏制和惩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借农业结构调整之名进行非农建设,借临时用地进行永久性建筑的苗头性问题。

三、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时间安排

1、部署准备阶段(7月8日至7月10日)

进行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具体分工、准备有关事项(国土所准备事项:①提供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②土地利用台帐③新总建设用地台帐④违法违规用地台帐⑤动态巡查用地台帐)。

2、自查统计上报阶段(7月11日至7月14日)

按照本方案规定要求,国土所对本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非法采矿情况进行梳理统计汇总上报市局。

3、市局核查阶段(7月15日至7月17日)

市局组织联合巡查组进行核查,对自查上报所有违法违规用地、非法采矿点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成果报告局党委。

4、分析研究整改阶段(7月18日-7月25日)

市局针对每宗案件进行分析研究,逐宗提出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5、总结验收阶段(7月26日-28日)

市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次开展巡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整理收集成果,查摆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形成巡查总结报告和成果报表,为下步开展重点巡查探索经验。

四、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

(一)政策界限

1、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非法批地、以租代征以及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占地、圈地搞房地产开发、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等土地违法行为和重大、典型矿产违法案件。

2、对2012年10月以来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原则上一律拆除,不能拆除的,要逐宗书面说明不能拆除的理由。

3、对违法违规用地涉嫌犯罪、违纪的,都要分别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追究刑事或纪律责任。

4、对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或非法采、选矿设备),没有造成大的经济损失,承认错误作出书面检查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5、对已经建成的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确定属于公益性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基础性建设项目,且具备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在当事人书面保证接受依法处罚并同意按照规定条件补办用地手续后,可以暂缓拆除或没收地上建(构)物,限期补办用地手续。

(二)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动态巡查防区责任制,确保动态巡查全面到位。对巡查或在今后的卫片执法检查等执法监察活动中、通过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发现有案不报、压案不查、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必须严格按照15号令和《省市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2、按照方案部署要求,全面进行巡查,并做好工作记录。注意搜集双保项目的相关资料,梳理巡查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隐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巡查总结和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形成巡查工作总结报告。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查处和预防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

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按照省、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成立了“*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县审计局、县卫生局、县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县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详见维政办发[20*]133号。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研究制定*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对我县专项治理进行检查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州级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协调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县监察局、纠风办:配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县地税局、县审计局、县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在县级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三)工作安排

1.研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研究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我县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研究。

2.开展调研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调研检查,并对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抽查。

3.加强信息交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搜集专项治理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加强工作交流和指导。

三、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包括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以下专项治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治理:

(一)缴费核定环节是否存在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违反政策规定少核、漏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导致基金收入减少。2.是否存在地方政府及部门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问题。

(二)基金支付使用环节:1.是否存在违反基金支付政策,扩大基金使用项目及范围,擅自提高支付标准违规支付使用基金。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4.是否存在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以及相关单位、个人有无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问题。

(三)基金管理环节:1.是否存在违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存款账户及违规存储基金。2.是否存在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和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3.是否存在会计行为不规范、会计核算不标准问题。4.是否存在20*年以前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5.是否存在历史遗留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的情况。6.是否存在劳动保障事务机构等中介组织代征代缴社会保险费及截留挤占、贪污社会保险费和违规乱收服务费问题。

地方税务局负责检查治理:

(一)是否存在不及时征收社会保险费问题。

(二)是否存在违规减征、缓征、免征社会保险费问题。

(三)是否存在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未按规定及时划入财政专户管理问题。

(四)是否存在违规截留、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问题。

(五)是否存在20*年以前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检查治理:

(一)是否存在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核算的社会保险费及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入账及隐瞒、转移收入等问题。

(二)是否存在违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账户及违规存储结余基金问题。

(三)是否存在动用财政专户存款结余基金违规投资问题。

(四)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划转资金问题。

(五)是否存在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标准问题。

(六)是否存在20*年以前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检查治理:

(一)是否存在违反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按规定传递票据、划转资金问题。

(二)各商业银行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少计、漏计付基金利息问题。

(三)承担受托发放离退休费用及失业保险金的商业银行是否存在应支付款项不及时分配计入个人帐户及截留、隐瞒、转移、贪污社会保险基金问题。

(四)是否存在20*年以前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

县监察局、县人民政府纠风办任务及职责:配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基金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县审计局、县卫生局任务及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在县级领导小组的机制下,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配合工作。

四、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年9月开始,2009年9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年9—10月)。

按照省、州的统一部署,成立*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年10月—2009年4月)。

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组织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至今尚未纠正整改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逐级上报审批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及时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县级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及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自查自纠结果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制报表,报同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要对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自查、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及分布情况,问题形成原因、整改措施及纠正结果和针对存在问题所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所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等要作详细的阐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级情况汇总后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12篇

一、工作整体情况

接《2020年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市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为组长,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根据工作要求,财务部对照《2020年乱象整治“回头看”财务条线排查治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抓住重点环节,仔细梳理,对问题类型所涉及的问题性质逐笔进行排查,先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二、问题排查情况

1.公司治理

结合排查事项,对照2020年度公司下发的绩效考核办法,逐项排查,未发现有绩效考核机制不科学;考核评价体系中不包含风险合规指标或风险合规指标占比过低;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占比太低等《细则》中提到的情况。

2.财务数据

(1)关于“财务数据不真实,会计信息偏离经济实质和风险实质,不符合稳健性原则”。

经过排查,未发现有《细则》中列示情况。

(2)关于“通过虚假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

经过排查,未发现有《细则》中列示情况。

(3)关于“人为延迟或调整费用入账时间,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等”。

经过排查,未发现有《细则》中列示情况。

3.回头看

对照2017年以来自查和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台账,未发现有整改措施未落实、责任人未追究、未按时完成整改等情况。

三、今后工作措施

1、统一思想,继续深入学习文件精神,强化使命担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排查隐患,健全防控机制。

2、学习实务操作,加强过程管控。进一步抓好制度落实、规范实务操作执行工作,提升岗位人员工作技能和工作责任心,进一步加强财务管控和监督审核力度。

根据上级公司关于开展财务条线2020年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部署安排及要求,我部门对财务条线开展了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整体情况

接《2020年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市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为组长,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根据工作要求,财务部对照《2020年乱象整治“回头看”财务条线排查治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抓住重点环节,仔细梳理,对问题类型所涉及的问题性质逐笔进行排查,先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二、问题排查情况

1.公司治理

结合排查事项,对照2020年度公司下发的绩效考核办法,逐项排查,未发现有绩效考核机制不科学;考核评价体系中不包含风险合规指标或风险合规指标占比过低;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占比太低等《细则》中提到的情况。

2.财务数据

(1)关于“财务数据不真实,会计信息偏离经济实质和风险实质,不符合稳健性原则”。

经过排查,未发现有《细则》中列示情况。

(2)关于“通过虚假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

经过排查,未发现有《细则》中列示情况。

(3)关于“人为延迟或调整费用入账时间,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等”。

经过排查,未发现有《细则》中列示情况。

3.回头看

对照2017年以来自查和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台账,未发现有整改措施未落实、责任人未追究、未按时完成整改等情况。

三、今后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