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2 14:28: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项目备案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职能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文物工作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工作;审核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方案、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和地下文物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博物馆建设和区、县(市)文物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二、行政审批项目及审批程序
(一)文物考古勘探范围内的基建项目审批
项目名称:文物考古勘探范围内的基建项目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审批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
(3)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复印件2份。
(4)市规划局核发的1:500红线图复印件2份。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受理文物局审查组织考古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出具考古勘探意见书由审批大厅将审理决定告知当事人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1万平方米以下)
费用情况: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考古勘探收费情况:
(1)普通手工文物勘探收费:非老城区每平方米8.54元;老城区每平方米16.24元。
(2)考古发掘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
(3)《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项目名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
(2)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3)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受理文物局审查作出审理决定由审批大厅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项目名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3)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受理文物局审查作出审理决定由审批大厅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四)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
项目名称: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受转让、抵押人的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及修缮情况;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理由。
(2)政府出资证明。
(3)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具体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的保护措施。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受理文物局审查作出审理决定由审批大厅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即办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五)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项目名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类别和规模。
(2)勘察设计文件和维修方案。具体包括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概算;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3)维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办理程序:审批大厅受理文物局审查作出审理决定由审批大厅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六)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
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
项目名称: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馆藏文物借用清单。
(3)展览活动批复报告。
(4)文物安全应急方案。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作出审理决定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七)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许可
项目名称: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处理的原因和方式;须处理的文物或标本数量。
(2)文物或标本目录。内容包括: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相关照片。
(3)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其他有关专家的意见。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作出审理决定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八)对“一宫两陵”古建筑进行测绘许可
项目名称:对“一宫两陵”古建筑进行测绘许可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测绘方案。
(3)文物安全的应急方案。
(4)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作出审理决定将审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九)博物馆设立的初审
项目名称:博物馆设立的初审
项目类别:初审
项目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建馆宗旨、馆址、馆名、面积、展陈内容、藏品数量、种类、人员机构、经费来源等内容。
(2)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4)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5)陈列展览大纲。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7)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8)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博物馆章程草案包括: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章程修改程序。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初审项目不收费
(十)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项目名称: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项目类别:备案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改变用途的目的和对象的说明。
(3)转让、抵押的合同文本。
(4)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保护措施。
(5)收授方的资信证明。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备案将备案文件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十一)市级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
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项目名称:市级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项目类别:备案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藏品档案、管理制度。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备案将备案文件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十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
需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项目名称: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项目类别:备案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馆藏文物借用清单。
(3)双方签订的借用合同。
(4)文物展览场所及安全措施方案。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备案将备案文件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十三)县(区)级馆藏文物档案备案
项目名称:县(区)级馆藏文物档案备案
项目类别:备案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审批要件:(1)书面申请书。
(2)馆藏文物档案。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备案将备案文件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三、行政处罚事项
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7.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
8.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9.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10.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
11.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1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13.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14.未按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15.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16.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17.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18.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19.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20.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21.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文物的。
22.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会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调查勘探的,其选址事先未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
23.在文物勘探范围内未按照规定进行文物勘探的。
24.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刻划、涂污或者损坏不可移动文物的。
25.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
26.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27.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
28.损毁“一宫两陵”标志说明的。
29.在“一宫两陵”文物和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的。
30.“一宫两陵”管理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
31.未经批准擅自修缮“一宫两陵”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32.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一宫两陵”文物修缮的。
33.未经批准擅自在“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34.在“一宫两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对“一宫两陵”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四、执法依据及要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博物馆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出示证件(《*省行政执法证》),并保证两人以上到场,否则,可视为无效。
(三)进行行政处罚时,须向当事人说明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之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等)。
五、责任追究
(一)文物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行政违示责任:
1.办理勘探审批手续时,相关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未按期予以办理的;
3.不认真审核有关手续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审批而出现问题的;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侵害,造成不良后果的;
5.博物馆(所)工作人员违反《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
(二)对文物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违示责任,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行政处理:对当事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通报、公开检查、调离岗位、辞退。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
3.经济处罚:对违示者及其主管领导予以罚款;
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经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乐清市规划建设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招标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及资料进行评审;
(六)发出资格预审通知书。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报名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报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采用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文件前附表和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前附表和资格预审文件应明确规定资格预审评审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以及确定投标人的方法、数量等其他要求。
(二)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包括企业资质和信誉证明、财务状况、在建工程情况、类似工程业绩、拟投入技术装备和拟派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等资料。
(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条建设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建设网站上的相关内容可作为资格预审的主要依据之一;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两年内不得有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可采用合格制或评分排名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根据评审标准经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申请人超过15家的,采用随机抽取l5家以上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经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上15家以下的,经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批准,允许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下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经济利益相关企业不得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否则以串标行为论处。本条所指的经济利益相关企业是指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不同企业或一个企业与其参股的其他企业。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有关资格预审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投标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的,一经查实,即予取消该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熟悉相关业务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成员一般在政府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应当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规定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为无效。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经全体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阐明意见。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作出资格预审决定书。资格预审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预审的基本情况,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名单、评审程序和办法;
(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
(三)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含评审记录表);
(四)经资格预审确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告知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决定书报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资格预审决定书未经备案不得进入招投标中心。
第十九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申请人名称(中文):
潍坊劳恩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英文):
申请人国籍/地区:
中国
山东
潍坊(删除)
申请人地址(中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商业村万豪居3-302(营业执照地址)
(英文):
邮政编码:
261100(客户地址邮编)
联系人:
李松林
电话:
15269612399
机构名称:
济南圣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国内接收人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街与北海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财富国际上午大厦528室(删除)
邮政编码:
261041
商标申请声明: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要求优先权声明:
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基于展会的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申请/展出日期:
申请号: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商标注册为“
”。
类别:
9类
商品/服务项目:
1.2.3.4.5.6.7....
截止。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5.“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6.“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7.“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8.“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9.“要求优先权声明”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0.“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人签字。
12.“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3.“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
14.“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5.“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第二条申请和认证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是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规定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将域名注册信息传送至CNNIC域名中央数据库中完成注册。
第五条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的,应当向CNNIC提交《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具有一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或的从业经验;
(三)具备提供24小时稳定、及时的域名注册系统,包括软件平台和硬件设备、通信带宽及其他CNNIC认为必要的设备;
(四)有通过专线与互联网络保持持续连接的计算机网络和服务器等设备;
(五)有属于申请单位的运行正常的域名和网站,以及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必要的通信条件;
(六)具备保证用户注册信息安全的安全系统和相应措施,包括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和规章制度;
(七)配备适当的技术人员,保证随时监视注册服务状况,并能配合CNNIC随时进行软件系统的安装、修改和升级;
(八)配备适当的客户服务人员,保证及时解决用户各类问题,面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九)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十)能提供长期服务能力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产保险或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CNNIC自收到《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的格式审查,并向申请者发出格式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八条经格式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应当向CNNIC缴纳资格审查费人民币5,000元。必要的情况下CNNIC将赴申请者办公地考察。CNNIC将自收到申请者缴纳的资格审查费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并向申请者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应当与CNNIC签订《服务认证协议》和《技术许可协议》,在协议生效后正式获得CNNIC域名注册服务认证资格。获得认证资格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每年应当向CNNIC缴纳年费人民币20,000元。该年费将用于CNNIC为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会务、培训等相关服务项目。
第十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服务机构获得CNNIC认证资格后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注册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和CNNIC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人;
(三)在域名申请人申请域名时,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注册协议(包括电子形式);
(四)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域名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CNNIC将终止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
(一)CNNIC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或《技术许可协议》终止;
(二)注册服务机构未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办理注册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在第_________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_________件商标,该注册商标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委托书》。
二、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文件、证件,并保证提供文件、证件的真实、有效、合法性,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商标注册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2.乙方接受委托后,乙方会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商标注册、设计、制作等事项,因注册材料被核驳或需删改的,领取《商标注册证书》的时限顺延;
3.乙方责任:
(1)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甲方委托商标注册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护知悉的商业秘密;
(2)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商标注册材料齐备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商标局受理,_________个月内下受理通知书,_________个月内完成商标注册业务;
(3)如甲方提供虚假材料的,乙方有权利终止商标注册业务,依约所收的预付金不予退还。
三、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币种:人民币)
1.商标注册申报费: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2.查询费:
中文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英文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图形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3.注册商标的制作费:_________元整;
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商标注册规费和费合计为:_________元整。
四、如果乙方甲方申请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或需要删改的,由甲方决定是否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如果甲方决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委托协议。
五、双方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依法签定,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更改、终止合同,业务完成后本协议自动无效;
2.合同履行期间,如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促的,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合同自动解除。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委托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委托书
我/我厂_________是_________国籍、依_________国法律组成,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__商标如下“√”事宜。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异议申请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变更商标人申请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注销申请
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
撤回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评审事宜
其他
委托人(盖章):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广州中撰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由5名资深投资策划专家和产业经济竞争情报研究实战派人士共同打造的专业投资项目咨询机构。我们的远景是成为中国、最专业的产业投资信息收集(研究+传播)及投资项目咨询策划机构。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改委批复、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立项备案、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范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资金申请书范本、扶持资金申请书、向政府申请资金请示、关于申请资金的报告、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发改委甲级资质、项目背景和必要性、投资估算及筹措、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申请报告、科技部、工信部、农业部、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基金。
【报告描述】
政府投资项目中,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而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是项目方为获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贷款贴息等。
【报告目录】
第一章 水玻璃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一、项目法人概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单位近几年财务状况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背景及建设必要性
2、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3、项目建设内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5、项目目前进度
三、项目结论
第二章 水玻璃项目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
二、产品方案
1、产品介绍
2、产品特点
3、产品技术参数及先进性
第三章 水玻璃项目市场分析
一、产品市场现状分析
1、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2、产品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
3、产品市场供需情况
二、产品市场竞争情况
1、主要生产厂商和国力生产力布局
2、产品竞争趋势
3、项目单位优势及产品市场竞争力分析
三、产品市场前景预测
四、项目产品市场推广策略
第四章 水玻璃项目建设条件和主要建设内容
一、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厂址选择
2、自然条件及环境
3、工程地质条件
4、经济发展及投资优惠
5、原材料及能源供应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土建工程
2、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3、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
第五章 水玻璃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技术
一、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
二、产品生产工艺介绍
三、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
第六章 水玻璃项目环境保护、节能措施、劳动安全
一、环境保护
二、节能措施
三、生产安全设施
四、消防
第七章 水玻璃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
一、项目单位组织机构
二、项目劳动定员和职工培训计划
第八章 水玻璃项目建设期、进度安排和招投标
一、项目建设期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三、项目招投标计划
第九章 水玻璃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一、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
三、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第十章 水玻璃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一、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二、财务评价
三、不确定性分析
四、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 水玻璃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一、政策法规风险
二、市场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技术风险及防范对策
四、管理风险及防范对策
五、人员风险及防范对策
六、财务风险及防范对策
七、成本控制风险及防范对策
第十二章 水玻璃项目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二、建议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不动产证/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确定的施工企业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的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
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承诺书;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
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或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书、申请表
其中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已实现内部共享,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资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表、申请报告、设计承诺书;
土地证明文件及土地界址点坐标;
建设工程投资立项文件;
施工蓝图(总平面图、平立剖图纸);
4、资源建设土地开发项目整理立项
县级申请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涉及林业、农业、交通、水利等事宜的,应附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有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应提供水文地质情况的相关资料;
对在采矿塌陷地区进行土地复垦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区采空塌陷区稳定性评价意见;
项目区有关影像资料等;
项目电子文件(Word、Excel);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申报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
5、施工前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自验工作报告;
项目竣工报告竣工图,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项目竣工决算与审计报告;
第二条凡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另行)中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第三条国家对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凡进口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应按本办法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条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进口技术时,应填写《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1),报送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履行进口许可手续。
第六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进口。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他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限制进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二)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
(三)是否对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第八条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二)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三)是否破坏环境;
(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九条进口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2)。《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3年。
技术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第十条技术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持《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副本及其附件、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第十二条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履行进口许可手续时,可一并提交已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其附件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和贸易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技术和贸易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进口。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自批准进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表3)。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技术进口经营者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技术进口许可证前,应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如涉及限制进口技术,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十二条规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技术进口经营者获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进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进口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技术进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凡进口《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进口经营者应主动向海关出具《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八条商务部负责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进口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批准的技术进口许可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一条 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为了明确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审查验收工作,特制订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含总公司、下同)在接到年度发证品种目录计划后,要对本地区生产发证产品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进行调查摸底,并将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商标等情况列表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局许可证办公室)。
第三条 凡生产发证产品的企业要按照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企业自查,考核评分;对发现的问题,要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完成整改,达到要求,填报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在报送许可证申请书的同时,要按规定向局许可证办公室缴纳许可证的审查费和管理费。
第四条 企业自查整改工作,确因厂房,设备改造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必须事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建议审查时间。经其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审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以统一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理解和贯彻执行。
第六条 企业对在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和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组织整改,制订计划,落实措施;整改计划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医药管理局,并由上述部门进行检查,监督企业实施整改计划。
第七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许可证办公室委托产品检测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按规定组织抽样封存,样品由被抽企业寄送产品检测单位。
第八条 产品检测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应在“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测试任务。产品质量的测试报告一式三份,由产品检测单位分别发送局许可证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及企业;测试费用由企业在寄送样品的同时,按规定直接汇寄检测单位。
第九条 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组织审查考核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企业,局许可证办公室可根据发证产品的具体情况,对合格企业中的部分企业进行全面复查或抽查主要考核项目。
第十条 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水利部及其所属的长江、黄河、海河、淮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政策法规司。流域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流域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受理、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和行政应诉等职责。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流域机构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处、室)(以下统称主管单位)协同办理与本单位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受理、举证、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水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向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二)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取水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资格证、采砂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关于确认水流的使用权和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侵犯合法的经营自的;
(五)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违法集资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颁发取水许可证、采砂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施工企业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流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水利部的规定认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流域机构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流域机构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将申请人对水利部的规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水利部,水利部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水利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水利部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前款所称规定,不含水利部颁布的规章。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应当当场填写行政复议口头申请书,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申请理由、时间等。
第九条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复议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事项,涉及有关主管单位业务的,有关主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复议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对水利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制定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规定进行审查。涉及有关司局主管业务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书复印件发送有关司局,有关司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提交制定规定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书面复议意见。
对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涉及有关司局主管业务的,应会同有关司局共同进行审查。
对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流域机构的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报请主管副部长和部长审核同意,主管副部长或部长认为必要,可将行政复议审查意见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由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部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流域机构的复议工作机构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报请主管副主任(局长)和主任(局长)审核同意,主管副主任(局长)或主任(局长)认为必要,可将行政复议审查意见提交主任(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工作机构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流域机构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水利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流域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水利部、流域机构应当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按期、高效完成。
第十四条复议申请登记表、复议申请书、受理复议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复议答辩书、复议文书送达回证、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订。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流域机构可以依据本规定对其行政复议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并报部备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以及招标机构申请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资格。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招标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政府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资格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同一财政部门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九条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只能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乙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固定营业场所审核表见附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甲级政府采购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财政部应当批准其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业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资格。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其他招标机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机构资格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三)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招标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确认其具有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资格,并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确认招标机构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一)《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机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机构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申请登记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部门应积极引导,主动帮扶,推动转型:即具有一定规模、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劳动密集型行业、涉及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经营方式为总经销总的;对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业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规范,转型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注一开”,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个人或家庭)承担。
二、适用范围
(一)属于我省各级登记机关注册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参与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
正在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除外。
三、申办流程
(一)办理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见附件)、拟升级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升级企业名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中“字号+行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见附件)。
(二)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文件。
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证件的变更。
升级企业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文件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升级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直接向升级企业登记机关申办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消防、环保等审批文件,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已经过期失效的除外。
(三)拟升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且经营场所(住所)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设立升级企业时只需提交原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经营场所(住所)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及企业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持《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文件到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核发《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可待领取升级企业营业执照时由企业登记机关收回。
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在上述流程的基础上,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和通知书,按企业登记规范及要求,提交设立登记文件。登记机关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见附件),供其办理财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收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
升级企业的成立日期为企业登记机关的核准日期。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受理,内部流转,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五)升级企业档案管理。
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后,升级企业档案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出具《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函》(见附件),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在收到移交函之日起5日内将原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给企业登记机关。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登记机关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在申请人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登记和申请设立时,要做好前期指导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限时登记。
(二)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后,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统计填报有关统计表(见附件),报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汇总报送省局个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