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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要点

时间:2022-05-24 05:21:17

社区矫正工作要点

第1篇

一、大力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1、完善高危人员管控制度。按照重点人员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管控机制,充分运用人防、技防等手段进行重点防范,确保重点人员在管在控。

2、创新建立未成年犯管理模式。做到与成年犯区别对待,专辟未成年犯教育场所,增设未成年犯教育课程,促进未成年犯教育成效得到全面提升。

3、创新建立“学分制”教育模式。采用“选修和必修、自学和授课、课堂教育与活动考核、学历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方式,让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在当月到中心除完成必修课外,可根据课程安排和内容,不指定时间并有选择地完成学习任务。对积极参加专项活动、学历教育以及完成布置的自学任务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学分奖励,折抵相应的教育课时。

4、继续深化5日制集中教育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教育流程,创新教育方法,丰富教育内容,强化制度考核,注重教育成果,提升管理成效,总结提炼模式经验。

5、建立请假外出人员动态管控制度。出台《加强请销假管理及请假在外人员管控工作要点》,落实假前评估、假中监督、假后考核等工作措施,在源头上严控外出,在人员外出管理上严防失管失控。

6、认真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月考核、季评审”专项检查活动,客观公正兑现管理处遇,真正有效发挥管理等级升降奖惩作用。

7、严格落实奖惩制度。进一步完善程序建设,准确完成执法环节规定动作,做到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奖罚分明,着力推动刚性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二、大力提升平台实战化水平

8、规范运作好“三个基地”。依托方圆帮教中心工作平台,发挥好市级工业劳动基地、市级农业社区服务基地、教育矫治基地综合功能作用,通过规范工作流程,规范运行管理,强化工作考核,真正把教育、帮扶措施落实到基地运行中。

9、推动中心机构设置转变。设立“市方圆帮教中心”为民办非企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在政府部门主导下,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优势,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社区矫正目标任务的实现。

10、推进市级农业社区服务基地建设。建成集蔬菜种植、大棚种植、花卉苗木栽培、技能培训于一体的现代化农业生产及培训基地,加强与农林部门、技术院校合作,请专家到农场开展技能培训,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落实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功能,呈现社会效果。

三、大力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

11、进一步提升省级信息平台使用效能。做到社区服刑人员数据的互联互通、工作审核审批的便捷性,实现向简政要效率。

12、加快技防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中心门禁系统、身份识别考勤系统,电话语音汇报系统,对高危人员试行电子腕带定位等系统的融合。

13、推广执法记录仪使用。对日常监管等执法活动实施同步录音、录像,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14、加快推进原有信息管理平台提档升级。建立集定位监管、电子文档、信息整合于一体的监管平台,提升监管效能。

四、大力提升社会化工作水平

15、优化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工作站平台,吸收优秀社会人士加入志愿者队伍,全程参与监管教育帮扶工作。

16、深入推进“百企爱心帮教活动”。在实现企业数量增长的同时,力求安置质量,加快培育典型,造浓社会化帮教氛围。

17、发挥好社区矫正协会和救助基金作用。吸纳更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加入协会,积极参与公益创投事业,拟申报“心理服务进社区”创投项目。充分发挥救助基金作用,切实帮助两类人员解决困难和问题,更好地促进回归和融入社会。

五、大力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

18、强化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统一规范人员设置,严格落实政法专编专用要求,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保证从事社区矫正的执法人员的稳定和工作力量上的相对集中。

19、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开展集中授课、技能操作比赛、业务知识考核等系列活动,提升专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2篇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精神,经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北辰分局、区司法局共同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北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会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努力从根本上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维护我区社会秩序持续稳定做出贡献。

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以法律为依据,整合并运用社会力量、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罪犯刑罚执行监督改造教育力度,加强和完善现有的刑罚执行方式,探索并推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创新,为我区的改革发展和“四区战略”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高起步、高标准、高质量、高效果的基本工作思路,吸收并借鉴其他省、市、区县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开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新途径、新举措,不断健全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及时完善工作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地顺利开展。

三、社区矫正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的任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通过实行社区矫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和改造,缓解监狱关押改造的压力,降低改造成本,实现行刑社会化,在有利环境中实现对罪犯人员的思想改造,并且更直观的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一)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有效实施。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三)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指导其合法就业和自谋职业,以利于他们融入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五、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分工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在审判工作中,要从有利于罪犯改造又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出发,依法加大对居住地罪犯非监禁刑适用力度。在法律规定可以公开审理案件的罪犯判处非监禁刑罚时,可以通知有关社区矫正组织旁听案件的审判,可以征求区社区矫正办公室的意见。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应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抄送区社区矫正办公室。

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社区矫正监督程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公安北辰分局要继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该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该报请顺延刑期、收监的,要及时向原决定机关提出顺延刑期、收监意见;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减刑;对重新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区司法局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考察,组织、指导基层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帮助工作。镇、街司法所(科)会同公安派出所,做好社区矫正的日常组织、协调、监控、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生活问题,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生活确有困难的矫正对象要实行救济。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需要就业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帮助。

工商北辰分局要按照工商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社区矫正对象办理证照提供服务,做到不歧视、不刁难。

区财政局应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和特点,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律、文化、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帮助。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为有效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成立由区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区长、公安北辰分局局长、区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区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北辰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工商北辰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北辰区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部署,指导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并在人员配置、办公设施、业务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参与,加强协作。积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专业队伍、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引导鼓励其积极参与协助社区矫正工作。

(三)各镇街要确定一名副职主抓社区矫正工作并按要求配齐配强专职人员。要积极引导、组织社会志愿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要为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从思想认识,制度建设,力量整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

(四)试点镇街要建立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由政法副书记担任组长,司法所(科)、公安派出所、法庭、民政、武装、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科),负责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站,由治保主任任站长,由管片民警及调委会、治保会、团委、妇联、农工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要动员、组织社会志愿者及老党员、干部、教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参加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各项矫正制度和措施,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计划安排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如下计划安排:

(一)试点单位:经研究拟定果园新村街、天穆镇、西堤头镇作为试点单位,在试点镇街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区推开。

(二)试点时间:从2004年9月至12月中旬。

(三)此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成立北辰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起草并通过《北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工作制度、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摸清矫正对象底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帮助试点单位筛选矫正对象并协调、落实试点单位的接收工作。由区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司、民、劳动、财政、工商、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参加我区社区矫正协调会,统一思想,理顺关系,明确各部门职责。

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试点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确定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方案;建立档案和相关台帐,开始实施社区矫正。

第二阶段:培训、启动阶段。

由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镇街、村(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两院两部文件,天津市有关文件,《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有关概念和刑罚执行的有关规定,讲解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相关制度,到试点区县组织学习、考察。

三个试点单位要做好对社区矫正有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到新村街、西堤头镇、天穆镇三个试点单位,督促、检查、指导启动工作。

第三阶段:试点实施阶段。

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规章制度,具体包括: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例会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制度,是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保障。试点单位要迅速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制度,确保试点工作能够依法、规范进行。

各试点单位应首先做到以下几点:

(一)做好本辖区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查工作。

(二)印制矫正工作所需各种表格。

(三)经辖区公安派出所通知或采取主动走访的形式与矫正对象见面,了解有关情况,建立矫正对象档案,制定矫正个案。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按照市、区司法行政工作的部署安排,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为重点,强化矫正措施,拓展矫正方式,提升矫正水平,提高矫正质量,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为建设美丽凤凰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坚持矫正为本,加强日常管理,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和开展,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

三、工作目标

一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认真落实社区矫正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召开矫正工作例会,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鉴定与奖惩等,确保社区矫正人员不漏管、脱管,减少或杜绝重新犯罪。

二是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主力军作用,着力培育一批社区矫正工作能手,规范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解决有人做社区矫正工作,有能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三是进一步严格矫正监管措施。加强分析排查工作,针对存在问题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和对策,将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苗头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抓好分类管理,对重点人员做到重点监控、重点教育、重点帮助、重点转化,对不服从管理、矫正效果不明显、有一定潜在风险的对象,加大鉴定力度,对需要收监的对象,积极向相关部门建议,切实提高矫正工作的实效。加强流动人员的监管,完善“托管”措施,严格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对因务工、就学、探亲、就医等需要短期或长期外出的,认真落实责任审批。

四是进一步落实开展矫正教育学习。在集中教育方面,加强对各类法律、法规的宣讲和解读,开展阶段性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制意识,努力达到“认罪服法”的矫正目的;在个别教育,针对不同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个性化矫正教育,做到“专人有专工”,开展对口矫正,形成矫正长效机制。

五是进一步落实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根据矫正对象的情况差异分别制定矫正方案,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个人档案,不同类型区分记录。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坚持电子台帐与纸质台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做到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及时完善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平台。对解矫对象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解矫对象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四、工作措施

1、进行摸排梳理。年初,对在册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进行摸底、调查。对社区矫正人员按犯罪性质、矫正期限及刑罚的不同,分别进行谈话了解,了解他们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情况,详细记录每个社区矫正人员目前的思想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2、落实日常监管。 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汇报时给予不同的引导,根据个人身体、工作状况,分别安排社区服务,参加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对于个别不服从管教的,依法予以严惩。

3、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社区、家庭、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作用,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多方位、多层次、全时空的矫正教育。

4、开展技能培训。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咨询和技能培训,强化技能素质,提升就业能力,克服心理问题,树立就业信心,帮助解决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5、提高队伍素质。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素质,达到“六清”:矫正流程清、法律政策清、对象动态清、风险趋势清、帮教措施清、考核奖惩清。按上级部门要求配足社区矫正志愿者,落实社区矫正人员与志愿者1:2的比例要求,并实行动态管理。

6、搞好系统维护。安排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维护,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高效运作、安全稳定,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办事效率和科技含量,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7、树立改造典型。对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监管期间助人为乐、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作为矫正人员的正面典型大力宣传,激励社区矫正人员积极改造。

8、加强防范措施。制定和完善《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和应对方法,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段严格控制重点管控对象的活动范围。

第4篇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目前,两城区的33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办法,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两城区33个街办(乡镇)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33人,社矫辅助人员39人,社矫志愿者147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制度上,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等规章制度,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117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际、市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一是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

二是工作主体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有关规章中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实施,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现行的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这不仅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矫正对象大多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报告,由于司法所执法主体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繁复;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目前,两城区的矫正对象基本上是由本区所在法院判决后通知各司法所接收,而对于外地法院判决到本区的社矫对象,两城区司法局至今未收到过相关的法律文书,导致这部分矫正对象漏管、缺管现象严重,矫正工作也就无从开展。目前多数街办的社矫对象人数已呈逐年萎缩的地步。常此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可能将难以为继。四是矫正工作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撑。目前,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教工作中,由于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良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组织一一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的奖励,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社区矫正组织没有法律授权等因素,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础建设薄弱

社区矫正是一项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新工作,从外省先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经验看,要保证

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须有3人或3人以上才能兼顾工作,须有独立的办公室实施矫正和存放档案,须有通讯、交通装备和工作经费以保障工作开展。但由于客观原因,两城区各司法所基础建设均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所人力相对薄弱,社矫辅助人员偏少且队伍不够稳定。司法助理员普遍存在“一人一所”的状况,且司法助理员在承担司法行政多项职能工

作的同时还兼有街办(乡镇)安排的任务,人手少、任务重,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二是缺少基本装备,有的街道办公经费较为紧张。目前,两城区大多数司法所无车辆、无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工作装备,个别所连基本的独立办公用房也未解决。在办公经费上,我市社区矫正经费与兄弟省、市相比相差较大。上海市人头经费定的标准是6000元、苏州市社区矫正经费标准为3000元。我市两城区矫正对象均无人头经费可言,由于经费的紧张,导致一些工作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质量。

(三)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还未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公、检、法、司、人事等多个职能部门就工作衔接、经费保障、矫正对象就业等方面加强合作,认真履行职责,才能形成较强的合力,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零漏管、脱管。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两城区社矫工作大多是由司法所独立承担,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一些配合不到位的地方,而仅仅依靠司法所单打独斗,矫正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三、对策及建议

在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会上,省、市领导强调: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按照“做表率、走前列”的要求,振奋精神,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贵阳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为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目前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机制来推动这项工作。建议市、区两级成立党委分管领导为主任、分管副市长(副区长)为副主任、公、检、法、司、财政、人事等部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以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相关事宜,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各街办(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改造以及考核工作;同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汇报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权责

法院应当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充分使用社区矫正措施改造罪犯。检察院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公正。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管理和考察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助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加强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建议将社区矫正内容纳入公、检、法、司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财政人事部门加大财政和人员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重视基础

当前要做的是搭建好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这个平台。社区矫正需要一支懂法律政策、熟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精神医学等专业知识的队伍。根据现在的条件,社区矫正依赖三类人员: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建议党委、政府根据司法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加强司法所力量,配备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由懂业务的人员担任。其次,配齐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现在云岩区配备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做法是一个司法所招聘一至二名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经过培训后上岗,但因待遇太低(每月每人500元标准)而无法稳定队伍。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建议可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区安排一定的事业编制,用于招聘社区矫正辅助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配备到各镇(街)司法所。编制不足的可以考虑招聘合同制的人员加以落实。此外,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尽量招募一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青年学生、村(居)社干部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从事社区矫正志愿工作。

(四)加大财政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支持是很难完成的。从两城区试点情况来看,经费显得严重匮乏。建议可以借鉴外地做法,在保证车辆、通讯、电脑等办公设备齐备、社矫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到位的基础上,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均1000元或以上的标准由区(县)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培训、指导、管理、奖励等,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5篇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目前,两城区的33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人员的办法,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两城区33个街办(乡镇)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33人,社矫辅人员39人,社矫志愿者147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制度上,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等规章制度,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117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际、市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一是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

二是工作主体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有关规章中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实施,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现行的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这不仅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矫正对象大多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报告,由于司法所执法主体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繁复;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目前,两城区的矫正对象基本上是由本区所在法院判决后通知各司法所接收,而对于外地法院判决到本区的社矫对象,两城区司法局至今未收到过相关的法律文书,导致这部分矫正对象漏管、缺管现象严重,矫正工作也就无从开展。目前多数街办的社矫对象人数已呈逐年萎缩的地步。常此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可能将难以为继。四是矫正工作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撑。目前,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教工作中,由于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良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组织一一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的奖励,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社区矫正组织没有法律授权等因素,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础建设薄弱

社区矫正是一项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新工作,从外省先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经验看,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须有3人或3人以上才能兼顾工作,须有独立的办公室实施矫正和存放档案,须有通讯、交通装备和工作经费以保障工作开展。但由于客观原因,两城区各司法所基础建设均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所人力相对薄弱,社矫辅人员偏少且队伍不够稳定。司法理员普遍存在“一人一所”的状况,且司法理员在承担司法行政多项职能工作的同时还兼有街办(乡镇)安排的任务,人手少、任务重,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二是缺少基本装备,有的街道办公经费较为紧张。目前,两城区大多数司法所无车辆、无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工作装备,个别所连基本的独立办公用房也未解决。在办公经费上,我市社区矫正经费与兄弟省、市相比相差较大。上海市人头经费定的标准是6000元、苏州市社区矫正经费标准为3000元。我市两城区矫正对象均无人头经费可言,由于经费的紧张,导致一些工作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质量。

(三)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还未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公、检、法、司、人事等多个职能部门就工作衔接、经费保障、矫正对象就业等方面加强合作,认真履行职责,才能形成较强的合力,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零漏管、脱管。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两城区社矫工作大多是由司法所独立承担,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一些配合不到位的地方,而仅仅依靠司法所单打独斗,矫正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三、对策及建议

在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会上,省、市领导强调: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按照“做表率、走前列”的要求,振奋精神,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贵阳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为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目前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机制来推动这项工作。建议市、区两级成立党委分管领导为主任、分管副市长(副区长)为副主任、公、检、法、司、财政、人事等部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以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相关事宜,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各街办(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改造以及考核工作;同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汇报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权责

法院应当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充分使用社区矫正措施改造罪犯。检察院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公正。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管理和考察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加强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建议将社区矫正内容纳入公、检、法、司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财政人事部门加大财政和人员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重视基础

当前要做的是搭建好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这个平台。社区矫正需要一支懂法律政策、熟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精神医学等专业知识的队伍。根据现在的条件,社区矫正依赖三类人员: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辅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建议党委、政府根据司法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加强司法所力量,配备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由懂业务的人员担任。其次,配齐辅社区矫正工作者,现在云岩区配备辅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做法是一个司法所招聘一至二名社区矫正辅人员,经过培训后上岗,但因待遇太低(每月每人500元标准)而无法稳定队伍。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建议可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区安排一定的事业编制,用于招聘社区矫正辅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配备到各镇(街)司法所。编制不足的可以考虑招聘合同制的人员加以落实。此外,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尽量招募一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青年学生、村(居)社干部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从事社区矫正志愿工作。

(四)加大财政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支持是很难完成的。从两城区试点情况来看,经费显得严重匮乏。建议可以借鉴外地做法,在保证车辆、通讯、电脑等办公设备齐备、社矫辅人员工资福利到位的基础上,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均1000元或以上的标准由区(县)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培训、指导、管理、奖励等,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6篇

关键词:循证矫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F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109-03

循证矫正包括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循证矫正作为一种创新的矫正工作模式,其特殊性在于矫正工作中不仅需要综合分析矫正工作者的矫正理念及被矫正者个体的个性特征、成长经历等特殊因素,同时还需要考虑监管机关、研究机构等方面的协调和管控,由此得出的成功个案矫正工作实践方案还可以根据其他罪犯个体特性灵活作出调整,为以后的矫正工作提供一套科学的方法论。目前,我国的罪犯矫正工作正处于转型创新时期,运用循证矫正方法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无疑是罪犯改造的新趋势,也是提升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成效的必然选择。

一、循证矫正的兴起和发展

20世纪70、80年代的循证医学在医学领域的成功应用引发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循证运动,循证矫正在内的一系列循证概念也由此产生。几十年间,循证矫正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被认为是科学有效的矫正模式。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有关循证矫正的研究也是近年来才刚刚兴起,2012年7月,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决定展开循证矫正试点工作。同年9月,“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研讨班”召开并决定正式实施循证矫正。2013年4月,有关循证矫正科研项目领导小组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提出要注重对矫正理论原则和方式方法的研究,创造本国化、本地化的循证证据体系,并在实践应用中总结循证矫正研究和试点工作成果,提炼出高效的思路和方法,为下一步循证矫向全国推广的道路上提供更多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二、我国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及体现出的问题

(一)我国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

自2003年以来,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问题都做了相关规定。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司法部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标志着社区矫正正式入刑。2012年1月10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生效。但是,一直以来相关法律并未涉及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具体运行程序,导致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践工作长期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践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逐渐走向成熟。目前为止,社区矫正试点中唯有“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最能集中反映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水平。首先,北京模式。北京市在实施社区矫正中有以下特色:在法律依据方面,北京市于2012年5月21日颁布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分七章对社区矫正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使得社区矫正的实施有法可依;在管理方式方面,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与分阶段教育,分类管理是指将不同人身危险程度的矫正对象实行不同强度的差别管理。一般分为高、中、低3个级别的危险程度的矫正对象,差别管理中主要包括不同强度的公益劳动、不同间隔的报到制度、不同内容的教育方式。分阶段管理中是在不同阶段规定具体的时间安排矫正内容,主要分为3个阶段:初始教育、常规教育、解矫前的教育。这3个阶段的划分是由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过程中心理、行为的特点变化规律划分的;①在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方面,北京市整合人员力量,以各个基层司法所人员为专职矫正主体,同时广泛吸收社会志愿者、心理工作者等社会力量投入社区矫正工作。其次,上海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社区矫正领导方面,由市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将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并鼓励民间社团运作,广泛吸收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加入;二是管理理念方面,摒弃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运用社会工作的平等、诚信的价值理念,积极推进与社团的合作,为政府承担一些服务项目,通过与高校合作的方式,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水平。②

(二)我国未成年犯传统社区矫正制度体现出的问题

1.矫正关系的不平等性。自春秋战国以来,法家主张重刑主义,有“轻罪重罚,以刑去刑”等思想,认为只有对犯罪人施以重刑来预防犯罪,才能达到法治的目的。由于长期受这种报应性理念及我国以往实行的维稳政策的影响,普通民众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普遍存在一种“以牙还牙”的报复性心理,司法工作人员甚至认为罪犯就是“罪人”,认为必须用强制性改造手段才能让罪犯为其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因此,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矫正对象处于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完全不平等的关系中,矫正工作者在整个的矫正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绝对的监督者与控制者,其的是“命令”,带有强制性,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矫正关系的不平等性极大削弱了矫正对象参与矫正的积极性,特别是对身心还不成熟的未成年犯而言,容易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影响社区矫正的效果。

2.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主要项目包括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心理矫正、技能培训以及就业指导、生活指导等。③这些项目的设定和实施可以从思想、心理方面帮助未成年犯转变及预防其再犯。但实践工作中,因受限于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性、矫正资金等因素影响,中小城市极少开展相关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项目。矫正工作者在开展矫正项目前通常未进行精准评估,而是凭借个人主观意愿选择矫正项目,项目之间无先后顺序规定,项目组合缺乏最优性的考虑,极大的影响了罪犯矫正的效果。

3.矫正队伍非专业化。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犯有别于成年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心理、生理方面还不成熟,可塑性较强。因此,矫正工作人员需要熟悉青少年的身心特点且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可以从事一定的心理辅导工作,才能最大化提高矫正效果。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各基层司法所承担,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及其重要性缺乏深入的理解,大多凭借以往片面经验开展工作,实施中的矫正工作也往往缺乏计划性和整合性。此外,基层司法所大都存在人员组成不合理、监管工作任务重等现实问题,极大的削弱了矫正工作的效果。近些年来,许多高学历人才作为志愿者积极地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但由于政府支持资金不到位及工作职责不明确等原因,志愿者的工作时间不能保证,变动性、随意性较大。

4.矫正监管手段匮乏。《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监管要求以及可以采取多种监督管理措施,并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做了特别的监管规定,但是并未涉及未成年犯的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众所周知,社区矫正是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社区环境中进行改造的,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而再犯,所以,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可以保证社区矫正效果及社区环境的稳定。目前,社区矫正实践中通常使用GPS手机定位、要求矫正对象到司法所例行报到等措施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在确保实施过程成效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如手机的维护、费用等问题。因此,为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托管、漏管,防止其重新犯罪,建立信息管理长效机制则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完善路径

(一)转变矫正思维,确保矫正关系的平等性

在未成年犯循证矫正实践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更新以往的重刑观念,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组织召开有关循证矫正专题讲座、开设循证矫正宣传专栏等活动,引导社区矫正工作者学习循证矫正理念,积极、稳步运用循证矫正模式。另外,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矫正对象处于被动及被监管的地位,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活动的主体,参与矫正活动积极性不大,以致矫正效果收益不佳。如何激发矫正对象的主观能动性,为矫正对象提供一个相对公正的平台则显得十分迫切。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从思想上要提高矫正对象对循证矫正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让其了解循证矫正开展的前提是矫正工作者与矫正对象双方互信及相互尊重。通过切实保护矫正对象的正当权益,加深矫正对象对于矫正过程的理解和感触,还需注意把握社区矫正的决策与执行过程,保证矫正目标顺利实现。此外,社会公众对于社区矫正的认可度也会影响矫正效果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宣传作用,让群众认识到对未成年犯实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教育、挽救、防止未成年犯再犯的一种有效手段,扩大社会影响面,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创设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实施个别化的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实践应当遵循“区别对待”的原则,为未成年矫正对象设立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矫正项目,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数据库。该数据库主要用于存储个案项目和矫正经验,由3个部分组成:一是理论研究成果库。该理论研究成果库可以作为专业参考资料库。通过建立的内网收集散见于论文及公共网络等媒介中的研究成果,经过专业数据的合采后提交专家审阅核准,后期还需注意数据库的运转中的数据更新、维护;二是矫正研究专家库。主要收录相关专家的信息,如特长、单位联系方式等。在循证矫正实践中遇到某些特殊问题时,请教专家进行指导和论证,进而提出科学合理的措施建议;三是矫正对象个案库。该个案库主要是由矫正对象个案案例库和个人台账库二者构成。前者收录的标准化的案例,有利于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寻找最佳证据和提炼有效措施,侧重于证据服务。后者主要用于归纳存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实践信息,为检验案例及效果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侧重于矫正活动的个别化管理。数据库三大部分合理性布局后具有资料丰富、格式多样的特点,方便信息查询和统计审查。

(三)健全管理机制,充实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

目前,我国司法所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转的现状,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同时又可以优化社区矫正的效能。国外许多国家都设立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如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心、英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等。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相关司法经验,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当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专业的矫正队伍。未成年犯社区循证矫正工作专业队伍应当由管理者、研究者、矫正工作者三方合作组成。管理者负责编制矫正手册等文件指导矫正工作,从全局角度统筹安排专业综合数据库的维护,组织专家和工作者设计并实践矫正制度、矫正个案等工作,最后根据最佳证据对个案实施综合性效果评估。研究者大都具有丰富的矫正经验或专业技能,负责组建、更新矫正数据库,同时参与并解决矫正个案的方案实施中的问题,为循证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矫正工作者是矫正小组的核心成员,通过上岗培训和定期考核选拔,能够熟练的运用矫正原理和方法与矫正对象进行沟通。另外,考虑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需要,应积极吸纳广大具有法学、教育学等背景知识的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循证矫正工作中,解决矫正工作人力资源不足、专业类别需求广等问题。

(四)丰富监督管理手段,充分发挥社会力量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方式,法律赋予了社区矫正对象较大的人身自由的同时也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和监督管理的措施。如国外就规定在观互制度中的督导监督环节,未成年犯应当遵守的条件包括:被害人的赔偿、社区服务事项、学校出席、参加禁毒计划、不可与不良友伴来往、禁止携带武器、驾驶汽车、禁止吸毒、酗酒、在家服从父母、以及接受寄养家庭和团体之家之安置。④在未成年犯循证矫正实践中应当从实际出发,采用多种有效的监管方式,积极有效的发挥家庭、学校、社区、志愿者力量,及时、全面的掌握矫正对象的情况,提升未成年犯的矫正效果。

注 释:

①林仲书.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情况.法治论丛,2007,(1):201-210.

②张传伟.社区矫正京沪模式的比较分析与选择.北京社会科学,2009,(1).

③但未丽.社区矫正:立论基础与制度构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84-185.

④周震欧.青少年犯罪的社区处遇.社区发展季刊,1998,(28).

参考文献:

〔1〕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10.

〔2〕林小培.行刑社会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J].未成年人犯罪问题,2004,(3):55-59.

〔3〕贾宇.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研究[J].人民检察,2012,(5):5-9.

第7篇

[关键词] 社区心理矫正;法律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 C912.64 [文献标识码] B

社区心理矫正在当前的社会管理活动中还是一项新兴事物,要使这项工作能有长足的发展,还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的努力。对于运用社区心理矫正,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矫正效果。

社区心理矫正工作是对在社区内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心理学矫正的专门方式,矫正服刑人员的意识,促使其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诱导其自发的改过,能够适应社会,并预防被矫正者重新犯罪的专业活动。社区服刑人员一般存在三类心理问题:一是一般心理问题,表现为忧郁、暴躁、冷漠或自卑;二是严重心理问题,表现为人格障碍;三是心理疾病,如被诊断患有情感性抑郁症等。心理矫正包括:心理诊断、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

一、在社区矫正中,心理矫正的模式和一般方法

(一)心理矫正的模式

1.完全由行政机关主办:政府建立工作室,组织志愿者开展心理矫正工作;政府规划,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

2.由行政机构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有心理咨询资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自主开展的心理矫正工作;社会机构组织志愿团队,心理咨询师业余参与心理矫正工作。

(二)心理矫正的一般方法

心理矫正的一般方法包括:心理状态的基础性评估;对矫正对象心理状态的矫治性评估;对矫正对象心理矫正工作的跟进措施;矫正对象心理状态的预测性评估;对被矫正人员心理健康的教育;对被矫正人员心理咨询与治疗。

二、对社区矫正中心理矫正的评判和设计

(一)心理矫正对整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撑意义

为解决社区被矫正者回归社会,给社区被矫正者提供心理和精神方面的社会化过度服务,提醒社区矫正者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面临的婚姻、家庭、法律等事物,有针对性的加以引导,提高他们的抗挫折能力。辅助被矫正人员改掉原有的恶习,从新做人,正视自己的行为和别人的感受,能自力更生成为社会的一份子。在这个矫正中,心理矫正担当的是,一是行动的监督人:收集整理被矫正人各种心理状况的资料。二是行为危险性的评判人:用心理干预手段检测被矫正人,对可能危险性进行监督。三是分类心理矫正的实施人:针对不同类型的被矫正人,注重其个体差异实施针对性心理矫正。

(二)心理矫正工作应达到的目标

1.让被矫正人员了解自身情况和特长。通过对心理矫治,让被矫正人反思自己从前所犯的错误,了解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消除被矫正人心理抵触情绪,诚恳地接受社区矫正。

2.调动被矫正人积极进取精神,唤醒重新生活的勇气。对有悲观绝望心理的被矫正人进行心理疏导,指导被矫正人消除悲观、绝望、忧郁、茫然等思想问题,保持平常心,学会控制情绪调节心情,保持心态平和。

3.改掉被矫正人员的不良生活习气,树立积极健康的奋斗目标。对被矫正人员的不良生活习惯,有针对性的、有的放矢地帮助其戒除恶习,纠正社会行为,使其周围的社会成员接纳矫正对象。

4.完善矫正对象的自控能力。对被矫正人员的冲动型犯罪人员,采取心理情绪训练方法增强自控力,培养被矫正人员融入社会的能力,学会与人沟通合作的行为方式,教会被矫正人员克服在社会生活中,可能因外界刺激而产生冲动和过激行为的方式。

5.树立守法意识。使被矫正人员养成奉公守法心态,明白守法与违法的利弊衡量,确立起用合法手段谋生,满足生活需要的观念。

(三)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建立与监禁矫正形成对应关系的司法工作系统

在市区县及街道乡镇等各层级的社区矫正机构,设立专门部门,专职岗位,负责心理矫正工作。同时,组织社会团体及社会志愿者开展心理矫正活动。

社会工作团体在心理矫正方面,应突出服务型组织的助人理念,更好地展示出专业特性和服务功能,特别是突显以心理学为基础的社会工作者。培养和训练社工运用相关专业技能开展社区心理矫正,依靠心理学博大精深的知识,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并预防被矫正人员发生心理问题,体现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工作的独特作用。

三、开展社区心理矫正工作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心理治疗与辅导人员的业务培训

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社区心理矫正队伍,优化心理矫正资源是社区心理矫正向前发展的正确道路。社区心理矫治活动最终对被矫正人员有多大效果,很大程度是由社区心理矫正人员的专业水平决定。以黑龙江省为例,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基层司法所具体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来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社区矫正试点的各项工作。在黑龙江省开展社区心理矫正工作的主要困难可以归纳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制约了社区心理矫正的顺利开展;社区心理矫正工作者的主体地位不明确,在专职、兼职心理矫正工作者的资格确认上有待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素质与心理矫正工作要承担的任务不相称;经费保障不足,使社区心理矫正工作开展缓慢;社会公众对社区心理矫正的认知度不高,能参与其中的更是凤毛鳞角。因此,提高心理矫治队伍的专业素质,保证心理矫治活动的专业化运作,还应当以社会资源的整合为主。逐步建立起一支专门从事社区心理矫正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同时保持与社会其他心理学专业人才的交流与合作,是解决人才匮乏的好办法。

以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社区心理矫正人员的分工来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社区心理矫正工作中起着组织协调和辅作用,而他们一般缺乏心理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参与社区心理矫治的实际经验,因此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社区心理矫正方面的相关知识尤为必要。通过各种“心理矫正学讲座”“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相关知识,强化职能意识,可以确保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开展各项社区心理矫正工作。社区心理矫正的人员一般只负责对被矫正人员进行心理矫正,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不能更全面地掌握被矫正人员的全部情况,所以社工在社区心理矫正工作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应当鼓励社工通过短期培训、函授、自学等途径系统掌握与心理矫正相关的理论知识,培育一支具备心理矫正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化社工队伍。还可以通过以师带徒、同事间个案讨论等形式,不断提高社工实际工作能力。

在打造社区心理矫正专业化队伍的同时,还应注重社会专业力量的参与和社会资源的挖掘。社区心理矫正的特点,决定了社区心理矫正立足社区、依赖社区、调动社会力量对被矫正人员开展心理矫正的工作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下,组织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的心理专家参与心理矫正活动,来解决社区心理矫正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也是解决社区心理矫正人才不足的好办法。

(二)克服经费不足的矛盾

各级财政历年来对社区心理矫正的经费投入都是不足的,社区心理矫正每一项工作,都需要财力的支持和投入,但由于社区心理矫正的开展还属初级阶段,资金不足在所难免。但开展社区心理矫正不能坐等物质保障完善后才开展,利用好现有的物质条件做好心理矫正也是有可能的。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就地取材的工作原则是解决经费和场所实际问题的最好方法,把现有的社区办公场所利用起来,把在职、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组织起来开展社区心理矫正培训交流,都是解决经费不足的好办法。

(三)确定心理矫正的内容和项目

针对被矫正人员的个体差异,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正。一是在心理矫正人员与被矫正人员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这就需要社区心理矫正人员熟悉被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家庭背景,对被矫正人员保持热情、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二是全面的心理测试,将其与心理评估结合起来,在专业心理测试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被矫正人员的不同心理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正,包括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通过取得成功的心理测试成果,根据被矫正人员所处的社会环境,选择性的引导被矫正人员的价值取向、人生态度,让他们了解自身特点、了解自己的心理和行为问题,为制定最恰当的矫正计划做好准备。三是在进行准确诊断和评估的基础上,将被矫正人员一个阶段的矫正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为下一阶段的心理矫正做准备。

重视心理档案在心理矫正工作的实际意义。心理矫正档案是通过心理测评、心理评估、心理咨询等方法积累起来的有关被矫正人员个性特点、缺陷、矫正过程及其效果等方面心理资料的系统记载,反映了被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轨迹,对综合分析及预测其未来的行为倾向,具有重要意义。心理矫正档案既可以动态跟踪被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保证心理矫正的效果,也可以为开展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提供参考依据,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因此建立社区被矫正人员的心理档案非常必要。各社区还应加强信息交流,摸索心理矫正的新模式、新办法。建立社区心理矫正网站或交流社区心理矫正工作报告,组织开展心理矫正科学知识讲座,及时国内外心理矫正方面的最新动态及科研成果,交流各自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促进社区心理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作为一项科学的社区矫正方式,心理矫正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毋庸置疑。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构成特点,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运用心理学方法和手段开展心理矫正,探索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矫正的有效途径,是我们追求和想要达到的社区心理矫正工作目标。

[参 考 文 献]

[1]王文琤.监外罪犯心理矫正工作现状与思考[J].犯罪研究,2007

第8篇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矫正对象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总体数量增长迅猛,已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从2000年至2008年,中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如果对这些未成年犯一律采取剥夺自由的监禁,会给未成年犯的心理和生理带来严重伤害,妨碍其正常人格的形成。而社区矫正能够避免监禁刑罚的诸多缺陷,是更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执行制度,更容易达到促使其悔改、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但是,由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狱刑的一种方式,在当前还处在实践摸索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遇到的法律制约问题尤为突出,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探讨。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03年,司法部将社区矫正试点列入了司法行政工作六大改革任务之一。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将社区矫正试点规模和范围扩大到了18个省(区、市)。至今,社区矫正工作已在我国全面展开。从社区矫正实施的情况看,我国多数地区并未对未成年人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没有规定对于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应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从司法部回收的社区矫正问卷调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的管理者认为对青少年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十分必要。论文写作,刑罚执行。从全国社区矫正的实施情况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社区矫正的专门规定,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更是空白。为弥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两高和两部联名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但是,无论是两高两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只是解决现阶段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矛盾的一种暂时性替代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瓶颈”制约问题。上海市在矫正试点时制定了《上海市少年管教所未成年人假释辅导站暂行规定》等政府规定,但全国其他地区并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具有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二)执行的双主体模式直接影响了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矫正教育的工作成效

根据《通知》的规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监督与考察权均统一归于公安机关,但同时又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实施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是“执行主体”,而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主体”。双主体模式要求公安机关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但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和刑事侦查工作已使基层公安机关不堪重负,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上并未引起其足够重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无权管理刑罚执行工作,致使相当多的司法行政资源处于闲置状态。如果赋予其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双主体模式容易导致公安机关“有权管不了”,司法行政机关“想管无权管”的尴尬境地,造成实际中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未成年矫正对象基本处于无序的管理状态,脱管现象严重。

(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

目前,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未成年犯和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到2005年底,我国司法所队伍共9.4万人,专职司法助理员队伍5.5万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到41%;此外还有近万人兼职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司法助理员的主要职责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现在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重任加在他们身上,必然会出现人员难以适应的情况。由于这些矫正工作人员缺乏长期的实践能力,导致其工作方法简单粗糙,不能够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来开展工作和结合实际解决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结构也不够合理,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其自身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未成年犯矫正工作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另外,未成年犯矫正工作还要有一支稳定合格的志愿者队伍,但是,目前的志愿者缺少相应的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这些问题致使未成年犯矫正工作得不到有效的契合,工作效率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四)法定的社区矫正措施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一方面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方式,另一方面也是矫正罪犯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过程。要达到高质量的矫正效果,必须有科学、完善的未成年犯矫正措施。从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看,目前各省市对于未成年犯的矫正措施在刑法的相关规定基础上进行了细化,但措施无非是进行集中教育以及参加公益劳动等,无法满足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并且大多数地区根本未将未成年矫正对象与成年矫正对象区分开来进行矫正,而是将他们一样对待,更没有开展适合未成年矫正对象特点的矫正措施。

二、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建议

基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不足,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矫正制度势在必行。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立法步伐,制定《社区矫正法》,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支撑的社区矫正就无法可依,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很多工作措施就显得苍白无力。我国社区矫正应尽快出台一部完善的特别法,即《社区矫正法》,构筑好《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网络,对于统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是十分有利的。建议在制定该法时应将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分开执行。因为实行针对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制度,是必然的发展趋势。《社区矫正法》要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性质、方式、内容、程序、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论文写作,刑罚执行。

(二) 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地位

我国现行的双主体模式对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权力没有理顺。因此,从有利于建立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行刑权的配合和制约机制出发,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应设在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制定《社区矫正法》时明确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独立的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职权,负责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利用在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方面具有较好的管理经验,能够推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 建立以专业人员为主、以志愿人员为辅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要建立以专业人员为主、以志愿人员为辅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在岗的司法助理员进行短期滚动式培训,培训科目多样化,包括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护理学等。并在工作中优胜劣汰,对不适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责令其不再担任社区矫工作。第二,面向各高校招收符合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要求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人才。我国大学生人才资源丰富,这是解决未成年犯矫正人员不足的一个好办法。当然,刚毕业的大学生缺乏经验,需一段时间的岗前培训,或吸收在校期间大学生参加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实践活动,缩短他们的适应期。第三,大量吸纳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的志愿者加入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工作中来。社会志愿者通常对公益事业有很高的热情,具备专业的知识,他们的加入能协调社区居民与未成年犯的关系,并起到表率作用。论文写作,刑罚执行。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会人士,作用更为明显。

(四)设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犯矫正措施

从我国目前矫正实践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措施很少。因此,设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的矫正措施势在必行。论文写作,刑罚执行。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引入对被害人的赔礼道歉活动

在被害人能面对加害人的情况下,可由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会面,引导他们之间的交流,让加害人充分认识到他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肉体、精神及家庭的创伤,这样更有利于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真心悔过。如果能和到被害人家中免费劳动、给予被害人的生活帮助等结合在一起,相信会比单纯的公益劳动的效果要好。

2.增加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指导措施

未成年人的心理指导措施在未成年人的改造过程中不仅至关重要,而且是必不可少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是不稳定,易于受环境及他人的语言刺激,故对其良性的引导是必须的。该项措施工作者应对未成年人有定期和不定期的会面交流,了解其心理动态及不良状况,并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咨询。

3.加强限制自由的措施

虽然社区矫正本身已对罪犯进行了一些限制自由的措施,但这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这个特殊群体来说依然是不够的,必须加强一些限制自由的措施,将未成年矫正对象与以前的不良人群与不良习惯隔离。如晚上不准外出、不得进入酒吧等场所等。这些措施可以减少其重新犯罪的机会。实施办法也可采取定期汇报和社区居委会及社区居民、保安监控的方式。论文写作,刑罚执行。

4.将学校纳入社区矫正的机构

未成年矫正对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校学生,如果简单地将他们开除学籍,则会失去一个重要的矫正渠道。校园的良好环境,浓厚的学习气氛,同学之间的友谊以及老师的特殊教导与关爱都是未成年人得到矫正不可多得的条件。论文写作,刑罚执行。因此,学校加入社区矫正是必不可少的。必须配备素质好的指导老师和心理老师,进行“一对一”指导、监督与咨询,不公开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身份,不歧视矫正对象,经常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为未成年犯营造良好的矫正环境。加入社区矫正的学校应当与矫正机构签订合同,以保证矫正工作的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问题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4.

2、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J].中国司法,2004(7).

3、梁盟.试析社区矫正在和谐社区中的保障理念[J].贵州法学,2005(9).

4、林小培.行刑社会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3)

第9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 非监禁刑 社区矫正法 矫正机构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4-0014-02

刑罚目的是罪犯人格改造并使之再社会化,不再是简单的报复和惩治罪犯,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共识。目前,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的刑罚模式,具备后者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已逐渐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是刑罚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社区矫正不是司法发展浪潮中一朵稍纵即逝的浪花,而是司法价值重塑和法律正义观念更新的现实产物。

它发挥着修复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公正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巨大作用。虽然我国社区矫正起步相对较晚,但是在发展规模和速度上丝毫不逊色。不可否认,我国社区矫正尚存在诸多问题。在国家扩大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背景下,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社区矫正制度实有必要。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

(一)观念的成型

虽然,我国历史上没有提出社区矫正的观念和理论,但是,历代刑罚制度中均包含了社区矫正的内容,如唐朝的“留养承祀”和“权留养亲”等。留养承祀就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若父祖老疾,无人奉养,可以不执行死刑,留其奉养父祖。权留养亲是指被判处流刑的罪犯,若父母老疾无人应侍,家无戚亲成丁的,可不必执行流刑,免于流配。明朝还规定:妇人犯罪,除奸及死罪外,责付本夫收管,其无夫者,责付有关亲属或邻里保管。

自从清末民初,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从西方引入到中国,社区矫正实践先于社区矫正观念出现在社会公众视野中。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公安机关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

社区矫正是舶来品,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并完善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以前,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出现过社区矫正的字眼。从2002年8月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等率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到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再到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区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社区矫正观念的形成,经历从无到有再到完善的渐进过程,深刻反映出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自身特点。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和推广

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涉嫌盗窃的未成年人黎明(化名)下达社区服务令,要求其到社区进行无薪社会服务两个月。这被认为是开创了我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的先河。2002年8月,我国率先在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闸北区宝山路街道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3年7月10日,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成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省市,明确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2004年5月,司法部颁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社区矫正措施等工作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2005年1月,社区矫正试点扩大到河北等12省区市。自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截至2012年9月,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41个地(市)、2784个县(市、区)、38637个乡镇(街道)开展,占比分别达98%、97%和94%。自2003年7月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同期,全国各地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05.4万人,累计解除矫正58.7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这一较低水平。

在社区矫正试点和推广工作都取得不俗成绩的基础上,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的要求,对社区矫正试点予以认可和支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获得法律确认。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审前调查评估、矫正小组构成、矫正人员分类管理等做出细化规定,巩固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成果。

实践表明,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使接受社区矫正对象重返社会,重新做人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立法缺位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公安机关是负责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机关。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主要是由各基层司法所承担,刑罚执行权的缺乏导致社区矫正沦为困难扶助,处罚和矫正目的得不到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公安机关执行、监督和考察文字删去,但是没有明确社区矫正主观机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用和地位均有限,因此,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仍未得到法律上的正式确认。

(二)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

同态复仇、报应思想等朴素正义观念根深蒂固,重刑主义思想仍然占据着许多民众甚至是法官、检察官群体的法律中心。人们依然相信对罪犯最安全最有效的惩罚,就是杀人偿命、犯罪坐牢;对罪犯在社会上接受矫正和改造心存疑虑,认为无法遏制犯罪行为。社区矫正体现的人权保障刑法理念得不到公众认可和支持。“社区矫正正是要利用社会上各种资源,为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提供一个缓冲的社会和空间,使得他们在刑期内提早开始适应社会生活,并在社区正常的人文环境中,逐步以健康的心理状态顺利回归社会,从而减少和避免重新犯罪。”由此可见,社区矫正顺利开展,需要社会公众积极配合。人们受限于自身法律知识,无法真正认识、了解社区矫正,也缺少学习、了解的动力,因为觉得社区矫正离自身很遥远。这些都会阻碍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

(三)社区矫正体制机制不健全

1.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科学。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主管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执行由基层司法所负责。社会需求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内容也在不断更新。国外社区矫正的方式已经从传统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务向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等多元化发展。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基层司法所、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与严格的聘用选拔程序,是难以胜任未来的社区矫正需求的。随着非监禁刑适用扩大和社区矫正对象增加,专业知识匮乏、人员紧缺等将使得目前机构设置面临多重压力,不堪重负。

2.社区矫正社会参与度不高。社区矫正开展离不开相关社区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仅仅依靠国家司法机关的力量无法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格的改造,即使设立专门的矫正机构,仍需要工作人员及大量办公经费等人力、物力保障。目前,因为缺少公众与社会团体的有效参与,社区矫正机构单兵作战,社区矫正工作内容、手段、程序大多流于形式。

3.社区矫正衔接不顺畅。社区矫正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司法机关等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各个部门之间往往各自为政,缺少必要的衔接和沟通,既没有专门矫正衔接程序性规定,也没有专门机构组织协调,造成工作上脱节和推诿扯皮,导致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

4.缺乏社区矫正评价机制。不论是对矫正对象矫正效果、矫正前后表现,还是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采取的矫正方法、矫正内容、矫正措施等都缺乏必要的评价机制,无法客观掌握社区矫正实际效果并进行适时修正。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社区矫正法》,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

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的大背景下,推动不同法律专门领域立法工作无疑是今后立法工作的重点和核心。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人员和经费保障、矫正内容、手段、程序、评估机制等做出统一规定,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

从世界范围上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统领社区矫正工作已经是大势所趋,如英国的缓刑监察室、美国的社区矫正中心等。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职权由司法行政机构代为行使存在很多缺陷,亟需建立起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全面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一套规范化的工作制度,做到高效、专业、负责,并为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奠定机构基础。

(二)转变观念、强化宣传

全社会应当改变过去“重刑主义”和严打思想,营造一个宽严相济的社会氛围。法院应当扩大非监禁刑适用比率,特别是对少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女犯等罪犯的适用力度,对依法能够判处缓刑、假释的罪犯一律判处缓刑、假释。司法机关应加大对司法矫正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司法矫正工作关注度和透明度,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监督。例如,可举行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和解除矫正座谈会,社区矫正对象献爱心公益活动,邀请各类媒体广为传播。

(三)健全社区矫正体制机制

1.完善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目前我国成立专门社区矫正机构尚存在一定难度,承担具体社区矫正机构的基层司法所更是人员有限,可以通过吸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大学毕业生加入到社区矫正队伍中,提供相应职位和薪金,建立一支高素质、业务强的社区矫正队伍较为可行,也为我国今后成立专门社区矫正机构奠定基础。

第10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实践;困境;前景

一、社区矫正的一般理论

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区矫正观点以美国学者艾兹恩和蒂默为代表,他们认为社区矫正包括审判前的释放和转处方案,判刑前的调查、缓刑、居住治疗和其他刑罚替代措施,如赔偿和社区服务等。狭义的社区矫正观点有两种:一种是“非监禁刑罚执行说”,强调社区矫正是对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另一种观点是“刑罚执行说”,认为社区矫正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

自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正式展开并逐步扩大。自开始推行社区矫正,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各自行政区划内实现全覆盖。中国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推进会上表示,中国目前有32.9万名罪犯正在接受社区矫正,2003年至今年6月底,各地解除社区矫正的人达30万余名。全国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持续控制在0.2%左右,社区矫正人员中无重大恶性案件发生。统计数据显示,湖北省拥有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专业工作人员1974名,专职社会工作者1520名,社区矫正志愿者11657名,初步建立起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专业工作人员、专职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三位一体的工作队伍。

三、实践中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过窄,各地标准差异较大。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较窄,长期以来都以执行监禁刑罚为主,非监禁刑罚为辅。我国社区矫正对象为以下五种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由于法律仅规定了适用社区矫正的普遍条件,并无一个可供量化执行的标准,各地法院对适用缓刑和适用管制的标准把握尺度不同,特别是缓刑的标准难以统一,导致有的法院适用缓刑比例大。(2)社区矫正发展中社会矛盾突出。随着城市现代化的日益发展,社会人员流动性的增大使得社区的监控压力日益增大,某些社区居住人群混杂,地处城乡结合部真空地带,使部分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服刑人员,脱离户藉所在地,逃脱监控,群众监督与社区防控基本流于形式。(3)专业工作人员缺乏及经费不足。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到法律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内容,目前各地社区矫正实践专业人员严重缺乏,承担矫正工作的司法人员较少。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交通工具费、志愿者活动经费和日常办公费等大量费用,经费保障不力,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1)树立正确的矫正理念。社区矫正的关键在于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形成社会再生资源,因此正确的矫正理念是矫正质量的核心。“小社区、大社会”的矫正理念,是指在省或市司法机关的宏观领导下,以区(县)司法部门、街道司法派出机构或联系点为基本矫正组织,统一领导或指挥辖区中的派出所、矫正工作者、矫正志愿者、社会团体、厂矿企业、学校、社会服务保障组织融为一体,并以社区为单位划分矫正执法区域。(2)探索社区矫正的创新点。灵活选择矫正形式,如美国的社区矫正主要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采用家中软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连续的报告中心、社区服务等不同的社区矫正形式。根据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需要,依据核查矫正对象的数据和犯罪类型统计,有针对性地采取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一些轻重不同的惩罚矫正形式。同时借鉴国外的专职缓刑官制度,立法上规定实行专门的监督考察负责人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在彰显其人文关怀的法律精神的同时,达到减少重新犯罪率的目的。(3)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正式确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立法明确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执法依据、执法队伍,通过立法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的深入实施。

参考文献

[1]杨基月,苗素江.《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

[2]高铭.《结合

第11篇

一、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

为提高全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争取更多社会单位和志愿者的支持和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抓好“四个结合”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一是与普法宣传结合,通过“送法进社区”这一法律宣传活动平台向社区居民宣传社区矫正的有关知识,使其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制度,消除对矫正对象的畏惧和歧视;二是与信息工作结合,宣传我们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动态和取得的成果,提高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认识程度,从而加大支持力度;三是与业务培训结合,通过对社区矫正机构管理者、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培训,提高他们对社区矫正目的、意义和任务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指导、开展工作;四是与教育管理结合,利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劳动、培训、谈话的机会,向其明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并积极宣传正面典型,消除其抵触情绪,激发重新做人信心。

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巩固去年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年”活动成果,以全国全省“两会”和为重要节点,强化各项监管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可管可控,不给社会管理带来现实危害。一是规范审前调查,要与法院加强协调,推动审前调查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将社区矫正工作的入口前移,把好入口关,努力做到无缝对接。二是规范工作衔接,严格落实即将出台的《市社区矫正对象衔接工作补充规定》,加强和规范衔接管理,防止矫正对象出现脱管、漏管现象。三是继续推行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化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工作,探索各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模式以及教育重点,不断提高教育转化成效。四是突出对重点对象监管,建立责任追究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对重点对象管控到位、有力,确保安全稳定。五是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加强日常维护,保持良好性能,充分发挥系统移动管控作用。

三、开展“教育矫正年”活动,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积极探索教育矫正模式和方法,不断提高教育矫正的质量。一是坚持“三结合”教育的方式。采取集中教育与个别谈话结合,重点时段教育与平时教育结合,时事政策教育与法律法规、公民道德教育结合的方法,努力提高社区矫正教育效果。二是落实分类矫治的关规定。运用教育、劳动、帮困解难等管理手段,对宽管、普管和严管类矫正对象分类矫治,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开展个性化教育,制定个性化方案,严防重新犯罪。三是进一步完善街道教育矫正中心(基地)。要借鉴兄弟单位的经验和做法,自主创新工作方法,总结积累经验。

四、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效能和水平全面建立一支专职社区矫正人员和社区志愿者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要按照矫正对象与专职工作者10:1的比例配齐配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大力发展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要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吸收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离退休干部、教师等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不断优化志愿才结构,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并通过加强培训、座谈会等形式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水平。要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对不适合或不适宜再从事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的,要及时更换,保证志愿者工作质量。鼓励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资质考试,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咨询、疏导和心理疾病工作。配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督人,使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工作不滞后,从而形成矫正队伍的网络体系,提高“矫正、教育、管理”的质量。

五、充分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上新台阶

一是要坚持依靠公安力量,共同防控社区矫正对象的脱逃,排查矫正过程中存在的隐患、漏洞、险情,应急处置与社区矫正有关的突发事件。二是要规范矫正对象公益劳动基地的运作,要规范公益劳动的内容、组织形式、监督手段,强化公益劳动的惩戒和教育等功能,强化思想改造和个案矫正工作。三是要加大与街道团工委、妇联、工会等组织的配合,帮助矫正对象促进就业,通过鼓励自主创业、推荐就业、协助培训就业、基地安置就业等手段促进矫正对象就业。经常性开展结对谈心等活动,帮助罪错青少年重新树立正确的人身观和世界观。

第12篇

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区于月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月底,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8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2名。二是8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119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

一是8个街镇专门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协管员5名,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分级分类培训。今年月,我区1名司法助理员参加了市司法局举办的为期4个月的三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并取得证书;区司法局于今年月,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人性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培训;每季度各街镇司法所组织辖区社会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培训,全年共培训354人(次)。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三是试点开展心理测评,目前,建胜司法所和八桥司法所共测评社区服刑人员87名。四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八桥司法所选取2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系统试点管理,拟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四)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五关”,即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八桥镇司法所对目前接收的12名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学习情况和心理测评等进行综合分析,分为严管类3名、普管类4名、宽管类5名,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四是制定“身份意识、制度规范、认罪服法、思想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拒邪、心理健康和政策前途”的“八个主题教育”。五是实地走访。今年月,对全区8个街镇33个社区(村)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定职责与教育管理责任有脱节

1.立法滞后。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5年试点现正逐步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工作主体由《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依据只有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市公检法司等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

2.工作主体目前不适宜。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和《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与公安机关现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容易出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参加矫正活动、不向司法所报告、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处于尴尬和不力的地位。

3.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我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由各街镇派出所直接通知辖区司法所接收,各司法所按照“两个要素”(法律文书齐全、人员到位)的要求予以接收。由于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未送达或遗失的现象,司法所因不符合接收条件不予接,而派出所又认为应当属于司法所管,最后出现两不管的现象。

4.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矫正组织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等因素,实施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就业安置难,部门和社会资源有待整合

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安置渠道窄、资源少,在我区的81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59名就业、22名待业。

1.缺乏具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困难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困难群体进行帮扶,涉及落实低保、住房和社会救济政策以及就业、养老、医疗保险时,主要靠基层司法所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实际落实较难。

2.社会包容度不够。部分居民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给社区内的居住环境埋下安全隐患,增加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开展困难。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歧视和排斥,90%的已就业社区服刑人员在参加每月学习请假时,都怕用人单位知道自己是服刑人员后而被解雇,出现学习请假难的问题,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3.安置对象技能差,就业难度大。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匮乏,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例如:目前正在我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小学文化的23名、中学文化的53名、大专以上的4名、在校读书的1名,基本上无一技之长,就业相当困难。有的就业愿望不强烈,一味等待政府救济安置。

4.教育管理方式相对陈旧。公益劳动形式单一,教育方式靠谈话、人格感化和念读法律法条等,教育的效果难以抵消社会歧视的负面效应。

(三)专职队伍人员不足,基层工作力量薄弱

1.人少事多任务重。司法所承担普法教育、法制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多项职能,其中仅社区矫正每月就要完成召集学习、思想汇报、组织公益劳动等多项工作,有时还要承担街镇拆迁、安全、综治等临时性任务,司法所人员工作任务繁重。

2.专业化程度不高。除了日常监管、掌握动态,司法所还要疏导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指导解决其生活、就业。目前,我区各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中有法律专业文凭9人、其他专业21人,取得心理咨询师证1人;社区(村)矫正工作者中法律专业占总人数30%,从知识结构、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还不能达到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三、推进我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把宣传工作中的重点放在利于罪犯改造、降低国家刑罚成本等积极方面,对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工作业绩、成功典范等及时进行报道,紧紧抓住社区(村)这个平台,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画、制作光盘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真正让每位居民(村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建议在全区创建公益劳动基地1个,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让人民群众逐步接纳社区服刑人员,相信社区矫正这种管理模式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

(二)总结经验,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出台

针对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况,建议首先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两院两部试点工作意见、通知及市级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运行。同时,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总结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的工作程序、监督管理措施、公益劳动、日常奖罚等方面形成的经验,为将要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完善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沟通衔接

将信息沟通工作贯穿于犯罪嫌疑人审前、审中、判后,建议建立“核查脱漏管理专项行动小组协调联席会”平台,互通各种接收渠道、互补各自没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和底数。建议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沟通;人民检察院介入社区矫正所有环节,对涉及社区矫正的案件严格把关,及时查处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紧密合作,保证社区矫正移交衔接关口的顺畅、监督考察关口的严格,对违反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依法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将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转为帮教安置对象,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与帮教安置工作之间的无缝对接。最终形成政法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整合资源,探索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建议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协调,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资源,重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细化分解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例会,研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三个层次的心理矫正模式,探索建立不同形式的心理矫正工作室。建议区民政局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将帮扶工作延伸到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中的子女就学、亲人就医等困难上,帮助其稳定家庭安心接受改造。各群团组织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与人社部门密切配合,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就业创业培训计划,举办专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工作,适当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务、后勤保障、清洁、绿化等面向公共服务的岗位上就业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