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5 10:15: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迁户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我叫***,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在济南市***,我爱人***,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为:**省**市(县),属于非农业(农业)户口。
我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初婚(或是其他),未生育(或是已有孩子,户口随***落于**地方),为生活方便,特申请将**的户口落于我的户口上,望批准。
申请人:***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二)
**公安局:
本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我于*年*月*日与**市*区居民***(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地址*****)登记结婚,
结婚后双方都在**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户口由**迁来**,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 月 * 日
结婚迁户口申请书(三)
***派出所:
我与贵辖区***,女(男)身份证号****,已经申请登记结婚.现两地分居,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特申请户口迁入贵地.请审核批准为盼.
本人(姓名),现为XXXXXXXX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因不具备落户条件,现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贵司集体户内,并同意以下条款:
1、本人承诺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规定,保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本人将承担一切后果并主动将户口迁出中智集体户,确认中智不再办理与本人集体户相关的一切事宜。
2、在户口迁入贵司集体户期间,接受并遵守贵司有关集体户口的管理规定,积极协助和配合贵司做好相关工作。
3、本人承诺,具备落户条件后,会及时将户口迁出贵司集体户。
4、离职后,户口迁出时,若本人所在公司存在异议,本人负责与所在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同时,本人同意在未妥善处理好上述事宜前,本人户口将继续接受贵司的管理,暂缓迁出,并按每月50元的标准交纳户口管理费。
5、若本人所在公司未履行与贵司签订的人事合同(或协议),如在此期间拖欠贵司户口管理费的,本人需使用户口卡,本人将要求所在公司补交或自行补交所拖欠的管理费。否则,贵司有权拒绝提供户口卡及相关服务。
6、本人与贵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或本人所在公司与贵司人事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中)止后,本人承诺在解除或终(中)止当月及时将户口从贵司集体户迁出。未能迁出时,视为自动接受并遵守贵司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自解除或终(中)止的次月起,本人应向贵司按月缴纳户口管理服务费人民币50元/月,直至户口迁出为止。
7、本人与贵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或本人所在公司与贵司聘用人事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中)止后,如本人未交或欠交管理服务费,贵司有权不予办理与本人户口有关的事项,本人无条件的在补交管理费后的当月将本人户口迁出。
8、本人联系方式变更,将及时通知中智。因未及时通知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联系电话:
Email:
申请人:
年 月 日
集体户口落户申请书二: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X,性别X,X族,政治面貌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未婚/已婚,户籍所在地XXX省XX市。本人于年月日毕业于XXXX学校/XXX专业,并取得学位。自年月至今在公司XXX部门工作,工号XXXX.为了今后工作及生活等方便,准备长期在XXXX市居住,特申请把户口从XXX省XX市迁至公司集体户口。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核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集体户口落户申请书三:
XX派出所:
××本人(或与某某亲属)由于某某事由(比如工作关系、升学、办理二代身份证等等)需要办理落户(转户迁户等),特此申请!
××恳请批准!
×××××××××××××××申请人:某某、某某(签字)
×××××××××××××××申请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集体户口落户申请书四:
xxxxxxxxxxxx 公司:
本人 同意以下条款:
(姓名) ,现为*****公司员工,身份证*******,因不具备落户条件,现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贵司集体户内,并 ,
1、本人承诺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规定,保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本人将承 本人承诺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规定,保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本人承诺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规定 担一切后果并主动将户口迁出中智集体户,确认中智不再办理与本人集体户相关的一切事宜。 担一切后果并主动将户口迁出中智集体户,确认中智不再办理与本人集体户相关的一切事宜。
2、在户口迁入贵司集体户期间,接受并遵守贵司有关集体户口的管理规定,积极协助和配 合贵司做好相关工作。
3、本人承诺,具备落户条件后,会及时将户口迁出贵司集体户。
4、离职后,户口迁出时,若本人所在公司存在异议,本人负责与所在公司进行沟通协商。 同时,本人同意在未妥善处理好上述事宜前,本人户口将继续接受贵司的管理,暂缓迁出,并按 每月 50 元的标准交纳户口管理费。
5、若本人所在公司未履行与贵司签订的人事合同(或协议) ,如在此期间拖欠贵司户口 管理费的,本人需使用户口卡,本人将要求所在公司补交或自行补交所拖欠的管理费。否则,贵 司有权拒绝提供户口卡及相关服务。
6、本人与贵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或本人所在公司与贵司人事合同(或协议)解 除或终(中)止后,本人承诺在解除或终(中)止当月及时将户口从贵司集体户迁出。未能迁出 时,视为自动接受并遵守贵司有关户口管理的规定,自解除或终(中)止的次月起,本人应向贵 向贵 直至户口迁出为止。 司按月缴纳户口管理服务费人民币 50 元/月,直至户口迁出为止。
7、本人与贵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或本人所在公司与贵司聘用人事合同(或协议) 解除或终 (中) 止后, 如本人未交或欠交管理服务费, 贵司有权不予办理与本人户口有关的事项, 本人无条件的在补交管理费后的当月将本人户口迁出。
8、本人联系方式变更,将及时通知中智。因未及时通知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联系电话:
一、方案编制依据
**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将于**年上半年进入销售阶段,共计154套住宅,需于**年5-8月间完成销售手续。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5]51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年为民办好十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发[**]15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函》(阳政函(**)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编制本方案。
二、销售对象
**县城区内及各乡镇的常住户口(含持有公安部门或用工单位证明的一年以上的暂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收入低于当年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高于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的家庭户。年收入按所在单位实际列发的工资单或银行的工资存折记录核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及军烈属。
(二)获得国家、省部级和市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三等功以上人员,享受国家或省级特殊津贴人员。
(三)享受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低保的人员。
(四)因城镇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
(五)男性年满22岁、女性年满20岁的独立户口或集体户口内的单身人员。
(六)经人事劳动部门确认的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含民办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按规定参缴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外来)进城务工人员。
(七)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
以上人员、家庭年收入情况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实际列发的工资单或银行工资存折记录为核定依据。
三、销售程序
据近年住房普查不完全统计,**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中、低收入群体比较大,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的工作程序,按照“销售公告”“报名登记”“初审”“公示”“复审”“确定购房资格”“审批”“缴纳购房定金”“抽签确定房号”“办理《准购证》和购房合同”等10个步骤具体实施的程序。
四、购房户提交资料
(一)申请对象持下列证件到指定报名登记处办理购房申请:
1、申请书(内容含家庭各成员的职务、职称、工作、家庭住房现状等情况);
2、填报审批表(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的居委会对申请购房人审核证明意见、相关户籍档案证明,必须注明证实有无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有无私房、现住房情况);
3、申请购房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的原件送核后留复印件各1份;
4、职务、职称、劳模、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特殊津贴、立功等荣誉证、民政局低保办和申请购房人所在单位出具低保证明的证件原件送核后留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申请购房人的居住房的性质、出租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的原件送核后留复印件各1份;
6、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不单独开具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单位分别在审批表盖章);
(二)进城(或外来)务工人员除了提供第(一)项的相关资料外,需提供本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聘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
(三)拆迁户:
1、填写审批表(不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证明盖章;填写有赡养关系亲属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或居委会的有无住房产权的证明);
2、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拆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拆迁证明、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单位或居委会)各一份、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拆迁户无产权证、拆迁证、补偿协议书的,需提供拆迁安置费有关证据文件,以及单位证明、拆迁办证明,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审批表。
五、购房程序
(一)确定申请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1、由房改办审核申请购房对象资料后确定其购房资格。
2、将确定购房资格名单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二)确定申请购房人的购房号。
1、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缴纳购房定金:经公示和县房改办审批后,获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到房改办领取《**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同时缴纳10000元购房定金。
2、抽签确定房号:申请人凭《**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购房定金收据》到指定地点(另行通知)参加抽签确定房号。步骤:抽签确定序号,然后按序号参加确定房号的抽签。
4、领取房源证明:确定房号后,购房资格人凭《购房定金收据》、《**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到县房改办开具《房源证明》。
5、办理准购证:购房资格人凭《购房定金收据》、《**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和《房源证明》,在房改办核对房号面积标准,房号面积在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直接办理《准购证》;房号面积超出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先在房改办开《住房面积补差价房款通知书》,缴交超面积差价款,凭银行缴款回执,再办理《准购证》。
6、签署认购书:购房资格人凭《准购证》核定并缴交购房款或首期购房款,签署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三)有关事项:
1、获得选房权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定金收据》、申报资料回执单,提前30分钟到现场了解选房程序。
各位领导、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三年任期又到了。回顾三年来所做的工作,我深深的体会到社区工作千头万绪,即要抓经济建设确保一方平安,同时要抓社会各项事业。所做的工作并不是一个人所能做的,要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全体班子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同时要得到在座各位的关心,全体居民的大力支持,可能做好各项工作。现我就三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大家汇报,请大家评议。
一.不断提高、完善自我;我时刻做到要及时领会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加强自身锻炼。按上级方针、政策办事,同时要吃透政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集体、居民的切身利益,我们争取政策,按照社区可建市民学校,争取到可建造4500平方米的项目。有人说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但人是活的应要如何把死政策用活才是必要的,并不是纯粹的违背政策。
二.转变作风,热心工作,要干一项、爱一项、专一项。这三年来正是中央的亲民政策,社会的发展要求不能停留在原来的工作思路上,群众利益无小事牢记在心头。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向老干部、老同志虚心下向,征求群众建议,对好的建议及时采纳,并结合到社区实际工作中去。
同时做到体贴民情,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所想的事。如目前的户口迁移就是向上级反映而逐步得到了解决。村民到社区来办事,能耐心听他们讲,能办的事及时给予办理,无法办理违背政策的坚持原则,并向他们解释清楚,能给予他们一个答复。有时候经办人有事外出不在,应及时与经办人联系会什么时候回,使村民尽量不走第二遍,对于歪风邪气,能坚持原则,不退缩。
三.群策群力,努力工作。团结就是力量,社区本身就是一个集体,不是谁说了算的事,作为社区主要领导之一,我始终做到与事大家商量,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加强班子团结,不能因事而废事。
同时,积极配合书记工作,在班长带领下,努力工作,农贸市场的前期手续,办公楼、市民学校的前期建造工作亲自抓。有关政府项目进场工作积极做好。特别是“XXX”工作,放弃休息时间,苦点累点也无所为,亲自到场配合政府进行动员、评估、签协工作,拆迁户都知道,有10多天时间我工作到天黑。拆迁户也为我们的工作所感动,也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反过来,这也使我们非常感动,使该项工作能顺利完成,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好评。
积极做好村务工作,指导居委成员做好各项工作,计划生育三年符合上级要求,无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在04年创全国模范城市,05年“二创一迎”中不拖政府的后腿。清洁村庄道路,疏通下水道,电力整改等基本工作。
四.思想上时刻牢记,自己的权力是群众给的,就要为群众所用。能做到清正廉洁,不做有背于社区干部形象的事,要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
五.组织纪检工作,这是我委任的工作。三年来,做好组织基础工作,党员的迁入迁出,过好党员政治生日,收交和上交党费,做好党员大型活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组织准备好各种会议,关心老党员。安全顺利的组织党员外出考察活动三次,积极发展优秀青年入党,三年来共发展党员1名,考察1名,预备党员转入1名,有7名青年提交了入党申请书。素质较好,文化程度较高,发展形势也较好。
纪检上积极配合上级纪检部门的调查,反馈工作。三年来,无党员纪律处分,认真按规定做好村级工程招投标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三年来共进行招投标6次。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拆迁的解释问题
1.统一拆迁是指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并组织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一种拆迁方式。
二、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
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3.区、县房地局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4.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与续期问题
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
6.拆迁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拆迁范围、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7.拆迁方案内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经区县房地局审批后,报市房地局备案。
8.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范围,但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9.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地局申请续期,续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应由市房地局统一编号。
10.《办法》所称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人应当完成该拆迁项目的期限。
11.《办法》所称搬迁期限是指房地局的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四、关于拆迁公告与通知问题
12.房地局拆迁公告,应当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价格等主要内容。
13.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通知书应当说明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许可证号、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答复期限、逾期不答复的处理办法、联系方式等,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有关规定。
14.按照《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人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房屋所有人在本市的,拆迁人应在《北京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房屋所有人在外省市的,拆迁人应在《人民日报》或者《法制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房屋所有人在境外的,应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或者《中国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
15.拆迁公有房屋的,房地局应通知产权单位撤管。房屋撤管通知书应说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除房屋间数和面积等。
自房屋撤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该公有房屋的维修、安全等工作由拆迁人负责。
五、关于正式房屋和原建筑面积的认定问题
16.拆迁范围内正式房屋的认定以房地局核发的房屋所在权证为准。但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但具备乡或者镇人民政府(包括原人民公社)的批建文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正式房屋:
(1)柱高2cm以上,建筑面积7平方米以上;
(2)三面有墙,有正式门窗;
(3)屋顶有保温层。
17.《办法》所称“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是指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查认定,使用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租赁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和收取租金的出租房屋。
18.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除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拆除住宅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测量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其原使用面积比照邻近的同类房屋情况换算成建筑面积。
六、关于被拆迁户的划分和原住人口的认定问题
19.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户的划分标准为:承租的房屋以租赁合同标明的租赁户为准,私有自住房屋以产权证为准。
20.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对被拆迁户的划分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为准;但是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1.凡在户口冻结期间或者拆迁期限内离婚,男女双方各自无独立住房的,按照一户给予补偿。
22.区县房地局核定住房困难户时,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应当计入原居住人口。
虽然不在拆迁范围内居住,但是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也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
(1)服现役的士兵;
(2)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在国外留学的学生;
(4)劳改、劳教人员;
(5)按政策规定可以计入原居住人口的其他人员。
23.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原居住人口的认定按照本通知第22条的规定执行。
24.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执行。
25.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确定,报市房地局批准。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的商品房价格,由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
七、关于房屋补偿问题
26.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提供的现房,应当经房地局审核。
27.拆迁人应当提供补偿房屋的下列证明材料:
(1)房屋用地证明文件;
(2)购买的房屋,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新建的房屋,提交质量监署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
(3)房屋位置和楼座图;
(4)房屋经规划设计部门审核的设计图纸,包括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
28.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以房屋补偿的,应当事先与承租人达成关于维持原租赁关系的协议;双方在房地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可以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分别给予补偿。
八、关于住房困难户的拆迁补偿问题
29.拆除住宅房屋,经区县房地局核定,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原房屋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30.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的,不适用《办法》第30条的规定。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
(1)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2)在拆迁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的房屋或其承租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
(3)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规划市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房屋的。
31.被拆迁居民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正式房屋,长期居住自建房,并且单独立户,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可以按照每户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
九、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32.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对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换算为成套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所在区县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给予补偿;对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直接按照所在区县确定的拆迁补偿价格的20%给予补偿。
十、关于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33.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人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34.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可以按其建筑面积及上一年度的建安单方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临时建筑补偿款=建安单方造价×建筑面积×(剩余期限÷批准期限)。
35.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经区县房地局批准,按照规定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补偿,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6.按照《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没有在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的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者区县房地局提存。
37.《办法》第四十条所称公益事业房屋是指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的房屋,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馆、敬老院、福利院等,但是私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除外。
十一、关于拆迁补偿协议问题
38.拆迁补偿协议文本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
39.被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的,应按延期的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每天100元执行。
40.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关于补偿款支付方式问题
41.拆迁人应当将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款以被拆迁人的名义存入指定银行,并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存款单据交给被拆迁人。
十三、关于拆迁管理费问题
42.拆迁人应当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届时标准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43.房屋拆迁费用计算范围包括拆迁补偿费以及各种拆迁补助费、奖励费。
十四、关于拆迁档案资料管理问题
44.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关材料;
(2)拆迁补偿协议书及各种补偿、补助费领取单据;
(3)拆迁情况总结、拆迁结案表;
(4)裁决、强制拆迁、诉讼情况及有关文件;
(5)其他材料。
45.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全部搬迁完毕后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将拆迁结案表报市房地局备案。
46.各区、县房地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在全行员工忙碌紧张的工作中又临近岁尾.年终是最繁忙的时候,同时也是我们心里最塌实的时候.因为回首这一年的工作,我们会计出纳部的每一名员工都有自已的收获,都没有碌碌无为、荒度时间.尽管职位分工不同,但大家都在尽最大努力为行里的发展做出贡献.时...
时光如梭,回想过去的两年时光,刚迈出大学校门的我,怀着对美好未来的憧憬进入了xx银行xx省分行.在领导们的精心关怀和教导、周围同事的热心支持和帮助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本职工作上,我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在这...
**同志于1996年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曾先后在工行**支行**办事处、支行营业部工作.现任**支行营业部非现金柜员.参加工作十多年以来,始终以“道虽通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为人生信条,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在平凡的岗位上忠实践行“三个...
开展“从我做起,合规操作”专题教育学习活动心得不悔资料版权所有!近期,省行开展了“从我做起,合规操作”专题教育学习活动,在学习活动期间,我依照省行下发的有关活动意见,并结合我平时在工作中实际情况,对职业道德诚信、合规操作意识和监督防范意识有了...
根据市行《关于开展业务经营风险点排查活动的通知》要求,我行立即组织开展全辖业务经营风险点排查活动,制定方案、组织力量从1月20日开始,对公司业务进行了全面排查,现将排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公司业务排查情况(一)公司业务账户排查我行公司业务部共开立...
银行大堂经理关于优质服务的心得体会服务源自真诚我行一向奉行"服务源自真情"的宗旨,为客户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微笑便扮演着不可缺少的角色.作为一线服务人员,平凡的岗位,平凡的工作,为使每个客户都能感受到我行的优质服务,同事们每天都...
按照省行党委《关于开展20xx年度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及x总行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要求,我在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自己的实际工作及思想动态进行了认真地查看.下面是我在思想作风、学习作风、...
怀着无比的憧憬与向往,我融入了客户经理培训的大集体.我觉得人生仿佛雨后的彩虹,开始展现出璀璨夺目的光芒.于是,和同样怀着梦想的同事一起,我们组成了江苏银行第一期客户经理培训班---一个团结奋进的班级.总以为培训过程是简单而又轻松的,没烦恼也没有...
大堂经理岗位职责接受客户咨询、疏导客户:热情解答客户的咨询,指导客户办理业务.如当客户需要开户、变更户名、更换印鉴时告知客户需提供的资料,指导客户填开户申请书及印鉴卡,收齐开户或变更资料后再指引客户办理开户或变更户名等业务;当拆迁户来办理转...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维护我行正常经营秩序,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害,迎接奥运会的顺利召开,依据国务院、中国建设银行、建行陕西省分行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业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咬定目标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快速推进坚决夺取“开门红”战役的全面胜利——同志在支行首季“开门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营业部12月25日召开的首季“开门红”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行首季“开门红”工作,聚全行之力,结全行之智...
银行业务部经理述职报告:年公司业务部在州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分行相关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在同级各部门和各支行的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下,在处内各位员工团结一心、兢兢业业的忘我工作下,公司业务部较好地完成了年初上级行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部分指标...
追求优质服务无止境——记同志先进事迹先哲有云: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银行服务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追求优质服务无止境.”说后一句话的是,中国银行分行的一名大堂经理.初走进分行,他就以自己的行动,实践着这一久远而质朴的主题...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是对《条例》部分条款的补充和具体化。
第二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爱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重要职责,一切建设必须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劣地、坡地、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平地、水地。严格控制占用菜地、园地、林地、苗圃地、农业科研试验场地。禁止在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等保护区征地建设和开矿。
除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及其他必需的以外,在人均旱地一亩以下或人均水地五分以下的集体生产单位(指人民公社的生产队,下同),一般不再批准征用土地。
第三条 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区)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不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建设占地要与造地相结合。凡有造地条件的,用地单位应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可按造地数量相应扣除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征用土地须根据《条例》规定,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经过申请选址,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核定用地面积,划拨土地等程序。
二、经批准征用的土地,银行凭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通知书,办理拨款手续。
三、土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征地通知书和施工计划,一次或分次划拨土地,并督促按时移交土地。
四、城建部门凭征地批准通知书发给施工执照。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含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含一万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国营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园地、草地十亩(含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含二十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国营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园地、草地十亩以下、三亩(含三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五亩(含五亩)以上,由地区行署代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耕地、国营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园地、草地不足三亩,其他土地不足五亩,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市所属县、区的土地,三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亩(含三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项基本建设所需征用土地,必须一次报批,根据施工计划分批划拨,不得化整为零,多次报批。对化整为零多次报批者,追究用地单位和批准者的责任。
征用国有林地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征用集体林地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征用土地所需呈报的文件和资料:
一、经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该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
四、征地协议书;
五、用地单位的征地申请书;
六、报地区行署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的工程项目,须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请报告;报省审批土地的工程项目,须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请报告;
七、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八、凡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提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防治设施方案及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耕地补偿费标准:
征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市规划区范围内耕地,按被征地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征用榆次、临汾、侯马、运城、晋城、忻州市和河津、潞城、离石、孝义、朔县、原平、霍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按被征地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计算。
征用上述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和其余各县耕地的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地年产值的四倍。
年产值的计算: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也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根据统计年产量,分区域定出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牌价(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或议价(指没有国家牌价的农产品),得出年产值。
二、青苗补偿标准:凡下种未出苗的,按种子和工本费计算;已出苗未吐穗的,按当季产量的一半计算;已吐穗或接近收获的,按当季产量计算。
三、征用市、县和工矿区的商品菜基地,应向地方财政缴纳新菜地建设基金,每亩七千元。菜地建设基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新菜地的建设,专款专用。
四、征用国营林地和集体林地,被征地范围内有个人成片林或零星树木的,其补偿标准,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商定。
五、征用牧场、渔塘等其他有收益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地双方协商补偿标准。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和抢栽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以征用土地的面积除以征地前每个农业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出征地后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的农业人口数,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土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每征一亩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人均耕地多少而定。人均耕地二亩,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一至一点五倍;人均耕地一亩,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人均耕地半亩,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人均耕地三分,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六点六倍至九点九倍;人均耕地三分以下,每亩地的安置补助费一律按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十八倍,征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市郊区商品菜基地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九条 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产权确属个人的附着物及承包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应付给个人,集体种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可以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外,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开辟新的生产门路,以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准私分,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第十条 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费。因征地需拆迁集体和个人的房屋,由集体或房屋所有者按村镇规划重建。拆迁户不得乘国家建设征地之机,扩大住房面积或提出无理要求。拆迁补助费由用地单位支付,根据房窑新旧程度,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为:混合结构五十至一百元,砖房三十至六十元,砖石窑洞三十至五十元,土坯房二十至四十元,土窑洞二十至三十元。
二、水井补偿费。被征地内的水井,按新旧程度折旧补偿,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打新井费用。废井一律不予补偿。
三、坟墓迁葬费。被征土地上的坟墓应限期迁葬,每座付给二十至四十元。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妥善处理。烈士墓或少数民族墓,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协商处理。
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按下列办法安置:
一、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发展农业生产。
二、因地制宜地发展集体和个体工副业、商业、服务业。
三、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单位,有条件的可以组织迁队。
四、按照上述办法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征得集体所有制单位同意后,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用地单位如有招工指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选招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所需劳务,应优先使用被征地单位的剩余劳动力。
五、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条件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前的本单位原有在册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在此期限以后迁入的农户,一律不得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
第十二条 被批准征用的土地,凡属交纳农业税的,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税额。
第十三条 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可按《条件》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偿拨给其他符合征地条件的建设单位使用;也可借给集体耕种,但不准在土地上兴建任何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用时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申请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经批准后,用地单位同集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被占土地的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用地单位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满及时归还,并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以及地质勘探、测绘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地的,私订协议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土地的,占地协议或批准征地书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
二、抢占、侵占土地,擅自进行建设的,责令退还土地,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征收、没收或限期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
三、少征多占或占用临时用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退还土地,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
四、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转让土地的,一律无效,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限期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
五、在征地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敲国家竹杠,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由土地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处以罚款。
六、挪用或占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七、弄虚作假,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八、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
九、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干部在审批土地过程中,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制裁、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制裁和罚款由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的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三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的收入。罚款由个人负责交纳。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应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摊入基本建设费用。
第十七条 因地界不清、地权不明发生的土地纠纷,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土地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抢占土地。土地纠纷一经裁决,有关各方必须执行。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八条 省、地、市、县(市、区)设置土地管理机构,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机关。其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土地政策、法令;进行土地登记,填发土地证;负责土地统计,编制土地统计年报;审核办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负责土地的划拨;检查土地管理情况,制止和纠正浪费土地及其他违法行为;调处土地纠纷;办理惩罚事宜。
乡、镇设专职或兼职土地管理员。村民委员会要有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单位过去占而未征的土地,必须在1984年年底以前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