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3 13:52: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当前,可能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的,有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因素:出租人是否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审查
对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审查,是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特殊要求所决定的。由于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不仅仅是从事租赁,还包括其他金融业务、国际贸易等,因此,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严格控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其他企业不得以融资租赁作为常业经营。否则,即应认定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融资租赁是一项金融业务,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必须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显然,此规定将金融租赁作为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此条款并未以投资主体作为区分是否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标准。
同样,如果由人民银行(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外资的话,仅由银监会批准是不够的,还需由商务部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也将金融租赁列为金融业务。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却无需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仅履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人民法院不得不承认并接受这一现实,认可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这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一部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导致行政权限划分不清有关。
融资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方式的多样化是租赁产品创新的一个重要手段。《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租赁方式,就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等。实践中,还有各种不同租赁方式的结合。在审理不同融资租赁方式下的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不仅对采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以租赁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予以承认,而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范的、具有创新性的租赁方式不会轻易否定其效力。
融资租赁物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涉及融资租赁物件时,统一使用了租赁物的称谓,没有对租赁物给出一个清晰的概念和限定,而将这个问题留给了融资租赁的实务、监管和司法部门去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采取概括的方式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租赁物包括“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比较两个《办法》可以看出,对租赁物的种类认识有所不同,固定资产包括了不动产,不包括无形的技术在内;而附带技术则包含了具有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如软件等。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钱晓晨
金融租赁给国内银行开辟了一个利用外汇资产的渠道。但是目前来看,插手飞机租赁业务也只是银行的一种尝试。政策缺失、人才不足、资本要求高是目前制约航空租赁发展的主要因素。
“银行早已申请开展飞机租赁业务,但是公司还没有接到该业务被批准的相关通知。”9月18日,记者从交通银行董事会相关人士处获悉。
近日记者获悉,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飞机租赁公司一事有望于近期获批。
交通银行的上述人士予以了证实,表示该银行正在申请飞机租赁业务,但日前还没有接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通知。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国内的飞机租赁业才刚刚开始发展,前景广阔;另一方面,由于政策的支持,国内的飞机租赁行业有望快速发展,对增强民航业的竞争力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银行热捧
“近期主管部门的官员透露,关于我们希望成立飞机租赁公司的申请在近期可能就会获得批准。”交通银行董事会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该人士透露,目前交通银行已经有一部分人专门在做与金融租赁公司有关的各项工作。交通银行拟注册资金20亿元成立专门的“交银金融租赁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也在日前表示,工商银行要成立租赁公司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工商银行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都会做,而且会突出飞机和船舶两大项。
据记者了解,今年三月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后,包括交通银行在内的5家银行最先进入首批试点行列。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和美国银行筹建合资租赁公司已经获批。其它四家也有望于近期获批。航空租赁将成为这些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目标。
市场扩容
“飞机租赁业风险比较大,因此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原来一直没有放开准入,轻易不允许中国国内的银行来介入这个领域。”中信建投证券民航分析师李磊说。
今年3月,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之后的管理办法,开始允许我国国内的商业银行从事与飞机租赁相关的金融租赁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也于近日透露,发改委也正在制定通过私募基金融资的相关政策,希望民营资本能够借助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渠道进入飞机租赁领域。另外,《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
“国家的政策导向因素,将会积极地促进我国飞机租赁业的发展。”李磊分析说。
“目前国内航空业市场需求旺盛,人们消费水平的升级,也有利机租赁业的发展。”海通证券的航空机场分析师马婴说。
有专家预测,到2025年,我国将要新增飞机2880架,其中单通道飞机占64%,双通道飞机占23%,747及更大机型占3%,支线飞机占10%,涉及金额2760亿美元。
在近日举行的第二届中国航空租赁高峰论坛上,中国民航总局副局长高宏峰介绍,按照空客和波音的预测数据,未来20年中国将投资逾2800亿美元购置新飞机,以便将机队规模扩展两倍,而飞机租赁将为中国航空业发展发挥显著作用。
政策缺失
“金融租赁给国内银行开辟了一个利用外汇资产的渠道。但是目前来看,插手飞机租赁业务也只是银行的一种尝试。”李磊分析说,“这与国家的税收政策有关。目前,我国国内对租赁业务征收的税费与国外相比相对较高。”
据记者了解,在国内,航空公司租机要交租机额的7%―10%的预提税。如果是融资租赁公司要进口飞机的话,还要交关税增值税,这个税率在5.04%-22.8%不等。
“就目前来看,国家短期内不会针对某个行业对税收进行调整,”李磊分析,“如果没有其它的优惠政策,银行把飞机租赁做大的可能性不大。”
对于民营资本介入航空租赁领域,李磊显然也并不抱乐观态度。他认为,投资机租赁行业对于民营资本来说,门槛太高,因此很难形成规模。“规模上不去,成本自然下不来。这对于要求高回报率的民营资本来说,无疑风险太大。”李磊强调。
关键词: 商业银行金融租赁风险管理战略联盟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2-041-03
一、金融租赁及其特征
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金融租赁定义为“出租人在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
金融租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租赁标的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二是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设备,出租人对该设备的质量与技术条件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三是出租人保留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四是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可以留购设备。
金融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从1952年美国成立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至今,金融租赁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由于金融租赁业务是基于真实资产买卖和使用发生的投融资服务,在经济发展时期可以发挥融资功能,在经济萧条时期又可以发挥促销功能。因而,在历次金融风暴中金融租赁业都保持了稳定发展。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租赁业仍保持了持续、稳健增长更是对其强大生命力的又一见证。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SWOT分析
资料显示,日本的租赁渗透率为8%,德国的租赁渗透率为18%,OECD国家的租赁渗透率在15%-30%之间,而美国的租赁渗透率则达到30%左右且年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而我国的租赁渗透率截止到2008年6月份仅为4%。我国租赁业务规模与GDP之比约为0.19%,全球排名仅列第48位。金融租赁的作用和意义在我国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金融租赁是国际先进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和利润来源,被誉为“朝阳产业”。国际上许多知名的商业银行,如花旗、汇丰、美国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均在金融租赁业占有一席之地。随着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市场普遍认为,中国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08年底,国内已有工行、建行、民生、招商、交通、国开行等六家银行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详见下表)。兴业、光大等银行亦有计划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不仅有利于提高其综合竞争力,还将提高国内租赁机构的整体实力,并从根本上改变国内租赁市场的格局。
(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优势分析
资金成本优势。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除了注册资本较一般租赁公司雄厚外,通常还能以较低的成本取得所需资金。相比而言,其他租赁公司在这方面遇到的困难会比较多。
客户资源与营销网络优势。通过与分支机构的资源共享,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能够比较容易地找到客户资源,并锁定目标客户,有着明显的客户信息和营销网络优势。
风险管理优势。金融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较强,因而,成熟、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成为了金融租赁公司实现稳健经营的前提。银行系租赁公司可以借助商业银行现有的风险识别、分析和计量能力,帮助自身进行风险控制,较其他租赁公司而言,具有明显的风险管理优势。
租后成本管理优势。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租后管理可以委托出资银行的分支行进行,从而有效节约人、财、物等的成本。而其他租赁公司由于受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在客户经营情况的及时跟踪和租后服务的质量保证上具有一定劣势。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劣势分析
融资渠道狭窄。受监管政策限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不能从出资银行获得贷款,资金来源基本上只能依靠资本金;而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必须连续盈利”的规定,银行系新成立的租赁公司暂时并没有同业拆借资格。狭窄的融资渠道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在一些大型租赁项目面前没有任何资金优势可言。
人才储备不足。金融租赁的业务领域相当复杂,对于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十分紧迫。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领域的专业技术和人才储备都相当不足,不利于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做好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
专业管理经验缺乏。与大型厂商租赁如卡特比勒等相比,国内银行系租赁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专业熟悉程度和维修处理能力较弱,对租赁标的物的处理经验较为缺乏。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机遇分析
巨大的市场潜力为金融租赁业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据预测,如果税法和监管法规能适应金融租赁业发展需要,我国2012年的金融租赁业务规模将超过1万亿元,巨大的市场潜在需求将为国内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带来大好机遇。
当前的金融危机为我国金融租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一是金融危机情况下,银行惜贷和企业融资难度加大,扩大了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的机遇;二是我国政府推出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为我国金融租赁业带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有利于银行系金融租赁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资金传导渠道和投资平台的功能,广泛参与各种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三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出口贸易呈现持续萎缩态势,而国际金融租赁业务有利于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四)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挑战分析
金融租赁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如囿于作为债权法的性质所限,合同法无法解决涉及金融租赁物权、行业组织、监督管理等问题,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使租赁公司面临丧失租赁物权的风险、对专属物的规定限制了特定行业采用金融租赁方式融资等。再如,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所受到的监管远比商务部管辖的外资租赁公司严格,在同样的市场环境下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税收政策、外汇管理政策等,也影响到了我国银行系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壮大。
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威胁。外资金融租赁公司在华布局较早,在市场上占得了先机。如卡特比勒、通用电气、西门子等厂商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自有品牌产品,已经在国内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客户群。而外资租赁公司丰富的操作经验、相对较轻的税负都为其市场竞争增添了砝码。
三、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策略
结合当前国内金融租赁的市场现状,借鉴国际租赁业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促进国内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当前我们需要在国家政策法规、行业自律与企业管理上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一)完善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逐步放宽融资渠道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这意味着银行系租赁公司能够得到来自股东的资金支持十分有限。而目前中国的租赁公司95%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可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必须要走直接融资的道路,如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充分利用各个渠道的资金。
2、加紧出台和完善金融租赁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际上,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并称为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虽然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会计准则就金融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金融租赁物权的原则、金融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确认与计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要进一步借鉴国际经验,完善金融租赁的法律法规环境,尽快审议颁布《金融租赁法》,厘清税收关系,明确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金融租赁交易形式中的适用。这是规范金融租赁交易主体行为、培育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实施行业有效监管的前提与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
1、统一行业归口管理主体
目前市场上共有两类金融租赁公司,一类由商务部批准筹建和管理,另一类由银监会批准筹建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局面难免会在竞争、监管等问题上产生分歧,造成不公平竞争,对国内整个租赁行业的发展不利。因而,从政策上理顺监管关系,统一行业归口管理主体,为金融租赁业的规范运作、营造公平的监管环境刻不容缓。
2、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行业协会具有广大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政府参谋助手的双重身份,运转科学、规范的行业协会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为加强国内金融租赁行业的自律、协调,促进国内金融租赁行业的自我管理,可以适时成立全国金融租赁行业协会。
(三)强化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管理
1、引进和培养复合型人才
金融租赁既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更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复合型人才是金融租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现代金融租赁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需要既懂经济、金融、法律、贸易、管理、税收、会计等知识,又懂得租赁标的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因而,国内银行系租赁企业要想取得市场竞争优势,首先必须要引进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2、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目前国内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都将目标市场锁定在航空、电力等大型设备行业。这种定位趋同的局面将使各银行租赁企业很难在一些专业领域(如飞机租赁)赢得具有实质意义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回报,而且容易导致行业的恶性竞争。由于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产品同质性较强,加上我国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创新的严格限制,现阶段国内金融租赁公司谋求差异化发展道路的难度较大。但从长远来看,各银行系租赁公司一定要在发展中逐步细分市场,通过对目标客户的深入分析,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同时,要结合产品创新,不断探索自己擅长的业务领域,熟练把握所涉及领域的资产管理方法,通过精细的专业化,谋求差异化发展道路。如专注于中小企业设备租赁,不仅风险控制要求较低,而且对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市场潜力不可小觑。
3、强化防火墙与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首先,要完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租赁公司与出资银行要实行两级公司治理,办公场所、信息系统、人事、财务等都要实行严格隔离。同时还要严格监督和约束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出资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其次,风险管理水平高低是衡量金融租赁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关键。银行系租赁公司要根据业务特性,对金融租赁业务面临的技术、产业、政策等风险实施科学识别、分析、预警和管理。
4、充分发挥行业战略联盟的作用
飞机、船舶等造价较高的大型设备租赁业务对租赁公司的资金要求较高,仅靠一家租赁公司有时很难满足一些大型项目的融资需求。建立银行系金融租赁行业战略联盟并充分发挥联盟的作用,不仅可以通过资金协同解决大型项目的融资需求,而且可以通过管理协同在项目投标、评审、租后管理等方面体现出优势。此外,战略联盟还可以作为联合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共同参与同业资金拆借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扩大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
1.石仁坪、王珏,今年交易额或超1400亿元 中国金融租赁业快速发展,第一财经日报,A6版,200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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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泰欣,刘明康:壮大航空租赁业有利于内外贸易平衡, 中国证券报,第2版,200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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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天珏,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发展障碍剖析,华北金融,2008(6),P53-55
2007年是中国金融租赁业的转折点
2007年3月中国银监会对实施多年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允许符合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并允许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此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纷纷进驻金融租赁业,将其作为探索综合化经营战略、增强跨市场服务能力,满足收入多元化、业务多领域发展的重要举措,使2007年成为中国金融租赁业的转折之年。
2008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为解决租赁行业多年面临的问题,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随着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资本、资金实力雄厚,网络客户资源广泛,品牌与管理能力强大的金融机构进驻金融租赁业,有力地促进了金融租赁公司股权多元化,提升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与管理能力的提升,增强了金融租赁业的资本实力。2006年,中国金融租赁业的净资本总额仅为30亿元,而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来,仅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进入金融租赁所带来的净资本增加就超过200亿元。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的进驻,不仅将给金融租赁业带来规模的扩张,而且还可以借助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平台以及专业人才、客户资源、营销网络、无形资产等优势,促进不同业务的创新协同,打造金融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对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无疑将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银行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的机遇
行业市场成长空间比较大。目前国内金融租赁全行业的年交易额约为350亿元,租赁渗透率仅2%,与发达国家(20%~30%)的差距非常大,因此我国金融租赁市场具有巨大的成长空间。预计2008年中国金融租赁市场营业额可能高达1000亿元,约为是2007的5倍,与金融租赁密切相关的航空、航运等行业的企业可望借助这些金融工具实现产融结合与跳跃式发展,中国金融租赁业可望由此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与竞争阶段。再从市场结构来看,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租赁市场除了在个别产品,如印刷、医疗器械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其他产品领域基本无竞争,而且租赁公司基本都分布在经济较发达的省会城市,没有设置跨省的分支机构,机构过少且缺乏网络化的分支机构,导致整个租赁行业在全国无法形成辐射效应,影响了其市场广度,但另一方面,也给具备丰富行业经验、网络和网点资源的商业银行预留了拓展空间。
金融租赁业务的回报率较高。在成熟的市场中,工业设备年租金回报率能达到12%,股东回报率较高,但缺点是业务量较大,管理成本较高,社会影响力小;飞机、油轮等大型单一设备或单一企业大批量设备的租赁项目,社会影响力较大,对产业的支持也符合政策要求,管理成本也较低,但缺点是股东回报率较低;医疗、学校、中型运输设备租赁项目介于二者之间。总体上,金融租赁业的总资产回报率大部分超过目前银行的资产收益率,有助于提升银行的整体收益水平。
银行进入金融租赁行业面临的挑战
外部发展环境存在不少障碍。虽然潜力巨大,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还面临诸多因素的制约。首先,整个行业的社会认知度还不是很高,很多企业不了解租赁的特点以及对企业的好处。尽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象很突出,而金融租赁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又具有天然优势,但仍然是鲜有企业问津,金融租赁公司宣传营销力度也不充分。其次,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和激励措施,来促进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整个金融租赁业缺乏统一的专门法规,行业的租赁合同范本、税收、会计等问题没有从立法角度根本解决,立法上的滞后使得租赁公司处于无所适从的状态。在财税制度上,除浙江省外,目前在我国租赁企业基本上得不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来新增设备得不到实质性的好处,使企业没有运用金融租赁的积极性。
内部治理与管理仍然存在难度。银行虽然在风险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经验,但对租赁公司的管理毕竟不同于银行信贷。日本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教训表明,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办成表面上物品庞杂的“百货公司”,本质上仍然是提供中长期信贷的商业银行,否则容易产生复杂的欠租纠纷、坏账积累等风险问题而导致金融租赁公司边缘化。美国金融租赁公司基于价值链分析的运营方法更值得借鉴,银行参股的租赁公司必须在行业动态、客户跟踪等方面具备更加深入的了解,在客户甄别、服务、风险管理方面体现出自身不可替代的价值,突出个性化、特色化,才能够打造出核心竞争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银行需要将租赁业务与现有银行业务已经形成的信息优势、客户优势协同考虑。同时,对于拟通过收购现有公司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的银行而言,能否在公司治理层面发挥作用,引导规范化经营,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银行进入金融租赁业务的基本思路
综上,商业银行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并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制度支持,但是也面临着来自内外部的困难。为此,银行应首先结合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创建基于金融控股集团背景下的金融租赁公司市场定位,确立市场定位以后,有针对性地挖掘客户、培育业务、进而提供有特色的融资服务,依据项目条件、项目背景以及项目所涉各方的要求和目标,量体裁衣,设计满足不同条件和需要的、灵活的项目方案。这种金融租赁与传统靠租赁息差获取利润的模式有所不同,它凭借集团内成员公司的业务合作,可以广泛地涉及设备投资、公司债发行、银行借贷、信托等业务,不仅拓宽盈利渠道,更能开展金融创新,为金融租赁服务提供保障与支持。此外,对于金额较大的融资项目,出于分散业务风险,可以考虑由控股集团内保险公司为项目融资提供匹配的保险服务,最终实现在一个共用的金融平台上,结合银行、保险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方优势向客户提供全面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案例:邮政储蓄银行参与金融租赁的可行性
参与金融租赁对于邮政储蓄银行的意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2007年改制成立的一家资产规模近两万亿、全国性的大型商业银行,其在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等条件上已经满足了监管机构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的要求,并且通过与邮政集团旗下保险、基金、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互补、交叉销售,已经积累了相当的金融综合经营的经验。在当前银行纷纷涉足金融租赁业的大潮下,结合自身的公司战略和业务战略,参与金融租赁行业,实现收益提升、服务改善,也是邮政储蓄银行可以考虑的选择之一。
有助于实现在资金运用业务上的协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以后,其已经成为目前金融租赁公司合规经营的主要依据。根据该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能够从事的融资范围包括吸收股东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邮政储蓄银行是中国金融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大型资金批发商,但其目前的资金运用渠道还不充分,基本上还局限于银团贷款、同业协议存款、债券投资等几个低信用风险的主要方向,资金运用的回报率也相应偏低,其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和市场交易对手参与该业务,有助于拓展邮政储蓄的资金运用渠道,同时可以借助邮政储蓄现有的资金实力和成本优势,克服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瓶颈,稳定和扩大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规模,提升双方的收益水平。
有助于实现在中小企业融资业务上的协同。作为一家在全国范围内拥有3.5万个联网网点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拥有其他银行难以比拟的物理渠道优势,因此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和客户资源,发挥邮政储蓄银行特有的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服务社区,已经成为邮政储蓄银行发展的战略方向之一,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也因此成为其中的一项重要业务。但由于历史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期以来只从事单一的负债业务,对于资产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是不足的,通过金融租赁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掌握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邮政储蓄银行的风险管理弱势,在实现服务社区的同时也维护了邮储银行的稳健经营。
有助于实现在大型项目融资业务上的协同。邮政储蓄银行作为一家大规模金融机构,大力开拓风险小、前景好、融资规模大、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的批发性金融业务,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技术创新领域也是其谋求发展的战略方向之一,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已经通过银团贷款、企业债投资、专项融资等业务形式为能源、铁路、民航、港口、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等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开拓工业设备、运输设备租赁等新型业务,将为邮政储蓄银行进一步拓展批发性金融业务开辟新的渠道,有助于实现其支持大型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战略定位。
但是,目前金融租赁的市场总规模仅有350亿元,还不能在很大程度上消化邮政储蓄的资金,并且金融租赁行业中还普遍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地方政府干预严重等问题,也给邮政储蓄进入该领域提出了挑战。那么,邮政储蓄是否应该进入,用何种方式进入以及进入哪些行业的租赁领域,还需要作出更进一步的分析。
邮政储蓄参与金融租赁SWOT分析
金融租赁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专业的租赁产品设计、项目跟踪服务和风险控制管理能力;二是以其对特定设备的处理能力和经验,整合、提高社会各种资源的使用效率;三是可以在庞大的客户群体中调剂余缺,满足客户临时增添设备或买卖二手设备等需求,提供多种灵活的解决方案。
围绕金融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表3对邮储银行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做了一个简单的SWOT分析。可以看到,资金优势、网络优势是邮储银行的主要优势,可能主要面临的制约是专业人才缺乏和客户资源的缺乏。
对邮政储蓄参与金融租赁的建议
综上,邮政储蓄银行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具有较广阔的市场空间,可以基于邮政金融控股集团的背景,确立旗下金融租赁公司市场定位,发挥优势,控制风险,适时审慎地进入该行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循序渐进地开展该业务。
在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方式上,可以有两种方式。首先,采用邮政集团出资收购或新设金融租赁公司,与邮储银行等邮政旗下其它金融机构并存,构建邮政金融控股集团的模式,则有利于首先在邮政集团内首先实现产融结合,发挥公司所掌握的对邮政行业和企业的信息优势、专业优势,为邮政的物流、速递、信息化建设等业务以金融租赁的方式提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邮政集团必须取得金融租赁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从而有效地避免外部股东关联交易和政府干预等问题。同时,在目标租赁公司的选择上,应该选择经营状况较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公司,克服目前邮政自身金融专业人才缺乏的劣势,同时能够早日产生收益,提升邮政集团的资产收益水平。
其次,邮政储蓄也可以借助目前银监会对金融租赁改革的时机,像其他银行一样通过并购、控股、合资、新设等方式以出资人的身份进入金融金融租赁行业,则邮政储蓄银行需要首先确立旗下金融租赁公司的战略定位,可以考虑与邮政行业企业的协同,并考虑与自身定位中发展小企业融资、大型项目融资、拓展资金运用渠道等战略目标的协同。
选择邮政、交通、水务、通讯、飞机、铁路等领域作为邮政储蓄进入金融租赁的主要行业。这些领域的未来现金流良好,且行业中的企业普遍规模较大,有国家信用作为支撑,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可以较好地降低邮政储蓄从事金融租赁的信用风险。另外,这些行业的项目往往需要大规模资金作为支持,正好能够充分发挥邮政储蓄的资金优势,提升邮政储蓄在金融租赁领域的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融资租赁;经济功能;监管;经营;法规
金融租赁于1950初出现在美国,作为银行流动性贷款的一个重要补充,以其特有的集投资、融资、变现、促销和资产管理功能于一身的巨大优势迅速占领世界市场。60多年来已经发展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发达国家金融租赁现已发展成为与银行业、证券市场“三足鼎立”的企业融资渠道。融资租赁业良好的发展态势使国人对这一行业的发展前景普遍看好,现代租赁业在经济发达国家已成为朝阳产业,与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行业并称为五大金融支柱产业。
一、融资租赁的理论概述
融资租赁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
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出卖人的选择,向出卖人出资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只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融资租赁的交易形式有四种,分别为直接融资、售后回租、转租赁和杠杆租赁。
直接融资,它是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基本形式。
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将现有的设备出卖给其他企业,然后在再以承租人的身份,向该企业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售后回租的特点就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双层身份。并且它对于缓解企业紧张的财务状况也是一种不错的方式。承租人通过将设备卖出,获得资金,然后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分期支付租金,通过这种方式,有时还可获得设备溢价所带来的收益。出售人也就是承租人可以从售后回租中得到纳税的利益。
转租赁,就是由两家融资租赁公司在不同阶段承担一项融资租赁业务。也就是出租人甲先作为承租人向出租人乙租赁设备,然后再以出租人的身份,将该设备转租赁给最终承租人丙。
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高级形式。它涉及三个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贷款人。出租人提供租赁设备购置款项的20%-40%,贷款投资购买设备货款的60%-80%,出租人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出租人即要收取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又要支付贷款。但是在杠杆租赁中,租赁利益一般大于借款成本,出租人可以获得财务杠杆利益。杠杆租赁一般适用于平均寿命在10年以上,资产价值在几百万美元以上的高度资本密集型设备的长期租赁业务,如船舶、飞机、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成套生产设备和通讯卫星设备等。
二、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现状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初期,融资租赁开始在中国境内发展。早在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试点的第一个融资租赁业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河北涿州纺织厂引进纺织机,为北京首都出租汽车公司引进200辆日产汽车,另外中信与引进的瑞士跨国企业达成协议,以杠杆租赁的方式为民用航空租赁到波音747客机。1981年4月,中信东方租赁公司日本租赁公司合资建立了中国的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于同年七月,与供资机构合作成立了中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两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金融租赁业的兴起和现代租赁制度的建立。中国金融租赁业处于起步阶段,金融,税务,海关,工商发展,外贸和外汇管理部门一直在努力鼓励金融租赁行业的政策法规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在上世纪80年代末一直快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最早是前后审批了16家金融租赁,后来存活下来的有7家。后续的国家从2008年开始批准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的银行都成立了租赁公司。截至2006年9月底,现在已经有12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其中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河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西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依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次取得了金融租赁的营业执照。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仍在进行债务和股权重组。中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经外贸部批准成立的已有42家。另外已有2130信托投资公司成立,80家金融性公司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多元化融资租赁业务。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现在,国内的租赁业务主要分为三个市场。根据批准审核部门的不同,国内市场上分成了由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负责的合资、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第三个市场就是内资租赁公司。2007年3月以来,我国正式施行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准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或者参股金融租赁公司,这是商业银行开展租赁业务10多年后又一次进入融资租赁行业。现在,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9家银行已经开展了金融租赁公司。据专业人士分析,银监会将会允许更多的符合资质的银行设立租赁公司。主要原因有两个,首先金融租赁业务是现在商业银行增加非利息收入、拓宽业务领域、实现收入多元化的有利途径;其次,大量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凭借商业银行的资金实力以及现有的充裕的流动性,可以使得租赁资金的来源得到有利的保障。
三、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一些融资租赁发展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现在,我国尚未出台一部能够系统的全面反映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法律。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目前比较权威的就是《经济法》中,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以合同的形式对融资租赁进行概述,并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笼统,没有对具体的融资租赁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定,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我国融资租赁交易运行模式比较单一
国外融资租赁业除采用传统的租赁方式即直接购买租赁以外,还创造出了不少新的租赁服务方式。总的来说,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创新运行方式主要是对融资租赁业务4个方面的创新:融资方式的创新,设备来源渠道的创新,租金支付方式的创新和租赁期限的创新。
然而,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运行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有较在的局限性。固定租金,固定租期,固定筹集渠道等操作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也因租期较短,不具弹性等缺点增加了承租人的偿还负担,承租人和出租人承担了较大的利率、汇率风险,不能满足潜在的承租人的需求。
(三)观念普及不足,缺乏专业人才
目前,融资租赁在我国的普及度还比较低。人们比较熟悉的是书籍、汽车租赁以及房屋租赁等传统的租赁方式,对于融资租赁人们还是比较陌生的。融资租赁在中国起步较晚,是在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目前还难以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上缺乏长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人才,与融资租赁业务息息相关的经济界也忽视了这方面人才的培养。所以,租赁业人才的缺乏,大大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由于专业人才的极度缺乏,当融资租赁公司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时,不能进行科学有效的、地管理,使之摆脱困境。
四、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律法规
在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蓬勃发展的阶段,我们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融资、金融、保险等方面,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给予优惠政策。同时要完善相关立法,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健全的法律环境。规范融资主体的行为,明确融资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融资租赁企业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政府应在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方面给予这一产业以全力支持,使其不断发展成熟。在保险政策方面,可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由政府举办相应的官方信贷机构,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进出口银行”等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
对租赁项目事先进行慎重、全面的评估,避免盲目投资现象,避免经营风险,从而尽量避免大量租金无法收回情况的发生。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的非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主要股本结构是国有资产,早期的融资租赁项目都是按计划经济投资体制、由政府推荐并担保的项目,且都是高负债经营的新项目,故现在租赁公司的一部分债务纯属旧投资体制下的政策性负债,至今还没有彻底解决。据初步统计,需要解决的历史遗留下来的巨额欠租大约4亿美元。融资租赁公司应尽快建立以法人治理、公司自主规范经营的制度,不论是重大经营决策,还是一般业务,都要有制度可依。再次,要建立完善的内控机构,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尤其注重日常的监管。
(三)重视和培养融资租赁人才
随着融资租赁业的蓬勃发展,促进融资租赁业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是要加强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和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高度集成的边缘应用科学,涉及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包括财务,管理和法律。高校应通过联合办学,定向培训等注重融资租赁和建设相关学科,金融租赁公司,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人才。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复合型的人才培养,引进国内和国外人才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贵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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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这个在商人们看来非常吉利的数字正是中国目前通过经营性租赁方式运营飞机的数量,占到了目前运营客机总数1 827架的36%。尽管飞机租赁在中国一直很受欢迎,但之前,租赁市场一直被国外的租赁公司所占据,中国飞机租赁企业的日趋活跃也仅仅是最近5年的事。这种活跃源于中国银监会对机租赁行业监管的放松。
随着航空公司对机租赁的态度转变,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飞机租赁公司在中国的曝光率都在提高。过去十年里,中国市场飞机租赁规模增长迅速,其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7%,而包括客运航空在内的整个商用飞机机队的增长率仅为13%。此外,中资租赁公司在过去十年里也收获了巨大的市场份额——由十年前的零份额到现在的32%,约220架飞机。
中国飞机租赁市场的快速增长开始于2007年1月。当时正值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由5亿元人民币降低到了1亿元人民币。本土和海外的商业银行在满足一系列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这些要求包括出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等。
允许中国租赁公司在国内设立在岸特殊目的公司则进一步助推了飞机租赁业务的发展。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也为在当地注册的租赁公司提供额外的优惠政策,包括特别退税和简化外币结算程序等。正是这些,让中国租赁公司相较于其它在中国的国外租赁公司更具竞争力。尽管境外投资者也可以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是相对于中国租赁公司,它们将面临更多的限制条件(比如更高的资本要求)以及更复杂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为了更好地理解在这些地区的特殊目的公司是如何推动飞机租赁业务的,需要首先了解中国与飞机租赁相关的特定税收。在在岸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形式下,中国的航空公司能够避开部分税收——比如能够避开10%的预提税,因为租赁租金是在国内支付的。2009年12月,工银租赁为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在保税港区办理了两架波音777货机的租赁业务。自此以后,很多中国租赁公司就以在岸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开展租赁业务。
目前,中国的飞机租赁商们还是把关注点主要放在了国内租赁市场,国际租赁业务的增长低于预期。只有国银租赁、工银租赁以及香港国际航空租赁公司三家本土租赁公司在国际租赁市场上扮演着一定的角色。
在过去的5年里,行业观察者曾非常自信地预测中国租赁公司将成为国际租赁市场的重要力量。然而,中国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限制,尤其是在与美元融资相关的方面,极大地减缓了中国租赁公司的国际租赁业务增长。
截至目前,中国租赁公司通过向其它租赁公司购买,或者与航空公司以售后回租的形式来拥有飞机。例如,根据相关队在线数据库的资料显示,工银租赁目前的机队中有27架飞机从其它租赁公司购得,而剩余的飞机则来自于航空公司;国银租赁也有35架飞机来自于租赁公司。几乎所有国外主要租赁商都在积极地向中国租赁商出售飞机。这其中,美国通用电气金融航空服务公司、日本住友航空资本和荷兰爱尔开普公司是最为活跃的卖家。
中国租赁商目前正在考虑或已经向飞机制造商下了投机性飞机订单。在已有的这些订单中,大多数都是C919飞机的订单,该机型计划于2016年前开始交付。此外,工银租赁订购了空客A320飞机,国银租赁则订购了巴航工业的E190飞机。工银租赁订单中的飞机最终将同时服务于国内和国际的航空公司客户。
不久前,国内首架以单机公司模式完成租赁业务的飞机“民生001号”,在滨海机场首航,此前,在天津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以单船公司模式究成的轮船租赁业务,也实现了首航。所谓“单机单船”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就一架飞机、一艘轮船注册一家独立的租赁公司,一对一地独立开展业务。“单机单船”租赁模式,是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租赁业务上的又一次重大创新。
其实,“单机单船”只是天津金融租赁业近期取得的创新突破之一。在金融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中,滨海新区金融机赁业新招频出拿下了好几个“第一”:2009年12月,滨海新区东疆投资公司与工银租赁、波音公司、南方航空携手,利用东疆域保税港区这一综合性创新平台,完成了价值3.2亿美元的两架B777F货机融资租赁业务,这是中国第一单金融租赁公司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天津市政府年前制定的《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下发执行,是近年来中国第一个有关租赁的“行规”,此举对规范和促进本地乃至全国租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了解,2009年天津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830亿元,业务总量占全国的22.4%,居全国领先地位。目前全国融资租赁行业规模位居前列的企业大部分在天津。以内资余业为例,资本金总额近100亿元。是全国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一半以上。
滨海新区承担了大部分的金融租赁创新试验。目前,金融租赁业务已成为促进滨海新区经济发展特别是大型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推动器”。
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租循领域“先行先试”所取得的成果,也引起了其他经济特区的关注。如重庆日报报道,环渤海、珠三角、长三角、成渝经济区等地区,经济发展速度都在两位数以上,推进融资租赁快速发展,将非常必要。报道指出,重庆两江新区产业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厂房、大型设备的需求,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来实现。因此,促进金融租赁业的发展,也将成为两江新区快速发展的“加速器”。
金融租赁将虚假经济与实体经济相互融合
像几乎所有的金融创新都发轫于美国一样,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也是成立于美国,那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事了,之后在西方国家逐渐兴起、势大。把金融租赁介绍到中国来则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如今,在国内的学术文章或报刊网络中被广泛使用的“金融租赁”一词,其实是从英文“Finance Leasing”直接翻译过来的,因此作为一个词汇来说,它属于地地道道的舶来品。
由于金融租赁业务在各国的发展路径不同,每个国家的税收和财会制度也不一样,因而在不同国家的文献中对“金融租赁”概念的表述也有所差异。按照一些国际组织的定义,“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企业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企业的一种租赁。租赁期结束时名义所有权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给承租企业。”美国的财会准则则在定义一种租赁行为是否属于金融租赁时特别强调两点:其一,对租赁物的租期等于或长于租赁物估计经济寿命的75%;其二,在租赁开始时,最低租金的净现值要大于等于租赁物公允价值的90%。凡此,都将被纳入金融租赁的范畴。
不过,虽然金融租赁业务在国内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着,且“金融租赁”一词早已在中国的各大媒体上广泛使用,但至今在中国的法律条文里难以找到对这个概念的直接表述,这颇值得人玩味。看看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管理办法》中是怎么说的吧,“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该办法中定义的“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显然,这里规定的是“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的概念,而对什么是“金融租赁’却并未提及。
相对于媒体和学术界而言,从事金融租赁业界的人倒是更喜欢用融资租赁这个提法,他们将融资租赁等同于金融租赁,以和传统的经营租赁相区别。在他们眼里,围内存在着的金融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其区别在于它们的股权结构不同、监管部门不同、审批渠道不同,相同的地方是它们都要遵守同样的交易规则、会计准则,按同样的方式纳税。
作为一种把融资、融物和技术更新结合起来的现代租赁方式,金融租赁行业也因此具有了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互融合的特性。
与传统租赁相比,金融租赁有很多不同特点:首先,从当事人关系分析,传统租赁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关系,交易主体结构简单。而金融租赁则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关系;其次,从设备选择权分析,传统租赁中设备由出租入事先购买然后向承租人出租,设备一般为通用设备,承相人处于被动地位。而金融租赁中租赁设备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设备和指定厂家的要求购买,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处于主动地位;第三,从租期来看,传统租赁租期较短,而金融租赁则租期长,一般都在两年以上;最后,从租期期满对租赁物的处置方式分析,传统租赁中在租赁合约到期后租赁资产退还出租人,而金融租赁中承租人一般有优先权选择续租、退还或者留购。
一般来说,金融租赁适用于长期、大型、价值高的设备租赁。在租期内不允许单方面撤消租约,出租人只负责设备购买,租期内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操作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租赁公司通常进行定期检查。由此可见,金融租赁的目的是融通资金。对筹资网难的广大中小企业而言,金融租赁为其开辟了一条融资的新渠道。此外,金融租赁不仅可以使企业节省资本性投入,无须额外的抵押和担保物,而且可以降低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并可看作长期贷款的一个替代品。它已经成为成熟资本市场国家中与银行信贷、上市融资并重的一种融资工具,成为企业实现融资的一个有效的手段,并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同时,金融租赁带动了销售和贸易的发展,所以它也是发达国家设备流通的主要资金渠道之一。
金融租赁和其他债权、股权以及信托等金融工具的结合,产生了大量的金融创新。目前全球近三分之一的投资是通过金融租赁方式完成的。
以国内的房地产业为例。自中央对房地产业实施宏观调控以来,这对于长期依赖银行融资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无疑是进入了一个严冬期。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融资和融资创新的需求被激发出来。据说上海的一家大型房地产企业,就是通过金融租赁这一工具一次性融资数亿元:房地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与银行保理业务进行组合。售后回租交易是一种创新租赁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然后再以承租人的身份将项目租回来。房地产开发商对该项目依然拥有使用权、控制权。但是这一项目在房地产开发商那里已经由固定资产投资性质转变为一个流动 资金性质的项目,通过金融租赁公司的参与,对该项目的流动性进行了质的变更。金融租赁公司从房地产公司那里收取相应的租金,根据房地产项目及租金应收款的风险评估,金融租赁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融资费用。然后,金融租赁公司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租金应收款“打包”给银行。这种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应收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的服务,就是银行的一种中介业务一“保理”。而银行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收取一些保理业务手续费。并且,银行在整个环节中的风险控制得很低,如果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支付租金,银行可将抵押的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仍不足的部分再由金融租赁公司补足。金融租赁工具与银行保理工具的组合使用,由金融租赁工具将整个项目的风险特征进行转换,实现了项目由长期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房地产企业从金融租赁公司那里得到了宝贵的开发新项目的现金,同时金融租赁公司通过保理业务,实现了资金的快速回笼。而作为资金的最终支付方――银行,在整个风险经过分解后,在承担相当低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了自身的收益。
因此,金融租赁不只是一个简单的融资手段,也是金融创新中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分频器和转化器。用现在的一个时髦术语来说,金融租赁对于资产证券化会很“给力”。
金融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全球第二大融资方式
二战结束后,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兴起的科技革命,催生了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为特点的新兴工业部门,企业的固定资本投资规模急剧扩大,没备更新速度空前加快。这种情况造成企业一方面急需大量资金购置设备,另一方面又要承担因技术更新造成设备无形损耗加快的市场风险。在此背景下,为融资而生的现代金融租赁业悄然兴起,解决了企业面临的上述两难困境。1952年,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在美国成立,掀开了现代金融租赁业的发展进程。
金融租赁至今虽然只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其发展速度惊人,交易规模从1978年的410亿美元到现在的数千亿美元,从全球来看,金融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就金融租赁交易形式来看,从最初的简单融资租赁,发展到现在包括租赁基金、租赁债权证券化、项目租赁和风险租赁在内的各种金融租赁的创新形式。
如果以全球的眼光来审视金融租赁的发展态势,可以看到,世界租赁交易额现正以年均9.24%的速度高速增长。金融租赁的迅速发展,促进了设备制造业的增长,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也拉动了设备制造业的技术更新。根据租赁总量规模排序,美国、日本、德国连续多年名列前三位,日本占据了亚洲总量的70%。中国在2006年列第二十位。
一说到金融租赁,人们最爱攀比的一个词儿叫作“金融租赁市场渗透率”,啥意思呢?指的是金融租赁交易额占社会设备投资总额的比率。在发达国家,这个租赁渗透率是相当高的一美国金融租赁在设备投资中所占比例基本保持在30%以上,德国、英国、日本,平均在9%―20%之间。全世界已有80多个国家进入金融租赁业。
金融租赁的市场分布也相当不均衡,北美最为发达,欧洲次之,除日本外的亚洲及其他地区发展则相对滞后。在欧洲,主要租赁物为小型汽车、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脑及其他办公设备等,租赁物市场集中度达到90%;在美国,租赁物主要集中在运输设备、计算机、办公设备、工业制造设备等,总额达到64%;而在日本,租赁物主要集中在信息系统、商业设备、工业设备与办公设备,市场集中度达到77%。
几起几落,金融租赁在中国一路磕磕绊绊
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金融租赁。最初,金融租赁是作为引进外资的一种方式出现的。1981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先后组建了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金融租赁业务在中国初步展开。当时的出发点主要是为建立一个引进外资和设备的窗口,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不过,金融租赁日后在中国的发展却不是一帆刚顺,而是磕磕绊绊。从2005年的数据看,当时中国金融租赁的交易总额仅有24亿美元,合人民币也就200亿元左右,市场渗透率还不到1%。可见,金融租赁作为一种功能强大的金融手段,在那时的中国国民经济中还远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曾有人戏称,最早在中国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公司都有一段辛酸史,也有人说金融租赁业在中围的发展经历过“两起两落”。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金融租赁在中国的发展如此的不顺利?
追溯中国金融租赁尚在襁褓时期的成长历史,似乎可以找到些端倪。中国金融租赁业遭遇第一次行业危机是在1997年前后,那时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金融租赁因银行债务问题进人萧条时期,政府强令要求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其根本原因均是因为租赁公司并没有真正专注于租赁业务本身,而是被金融牌照诱惑,企图多元化经营,乱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和高息揽存等违规业务,甚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到了2001年,民营企业纷纷入主金融租赁公司,但未及两年,因大多运营不够规范,使原本期待脱胎换骨的金融租赁业陷入第二次危机。截至2000年,30家合资租赁公司累计为企业提供了约80亿美元的设备,而累计坏账也达到8亿美元,且主要集中在十多家成立较早、以及日本金融机构投资的租赁公司身上。外资租赁公司纷纷清盘倒闭,央行和原外经贸部不得不出手清理残局,政府调动巨额外汇赔付外商,填补政府担保带来的窟窿,维护国家声誉。
当金融租赁公司迅速从金融新贵走向边缘化,多数靠炒股、放高利贷维持生计,干着类似“金融百货公司”的营生的时候,国内已有人注意到来自金融租赁原产地美国的一些公司,像卡特彼勒、惠普、戴尔、IBM在中国开办的金融租赁公司不仅活得很好,还长得很快。再往远看美国GATX公司专注于铁路运输领域,拥有数十万节铁路车皮以供出租;GE可供出租的有1300架飞机、120万辆汽车、数万节铁路车皮和十几颗人造卫星。这些美国公司都是通过独立的子公司来运营,每个公司只专注于一个领域并做到一枝独秀。于是业界人士开始高呼,我们应该向美国学习!
大家一分析,美国的金融租赁市场渗透率之所以能高达30%,是由三大因素决定的,第一是他的税收制度,第4g的加速折旧制,第三是金融市场。而首当其冲的就是税收制度,所以,业内有充分的理由给金融租赁在税收上要待遇……
美国人的融资租赁观念由来已久且深入人心。他们习惯“把明天的钱拿到今天来花”,这促使其消费信贷得到长足发展,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二战后,“收益来源于财产的使用而非拥有”这一观念成为美国企业人的经营理念从而推动了美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美国金融租赁的运营方法更科学。例如,卡特彼勒是世界工程设备领域的老大。由它开办的租赁公司对行业动态、企业优劣的了解是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假设它向1万个施工单位出租了5万 台挖土机,如果某个企业不能按时交纳租金,卡特比勒租赁公司可立即将设备收回交给下一个承租人使用,还可“顺便”进行维修、保养甚至翻新……一时间,美国观念、美国经验促使人们重新思考中国金融租赁业的困境和出路。
当然,体制的问题也不可回避。天津银监局副局长郭明奇就认为中国金融租赁业前30年一直发展不起来,根本原因在于体制。他说,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是实物计划经济,1990年代中后期时是货币计划经济。货币资金分配是计划控制的,租赁、信托等一切游离于国家计划之外的分配方式就不可能做大。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2000年以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基于市场的各种经济运行方式才有了真正存在的体制基础。
中国金融租赁业迎来第三次浪潮
直到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改稿,允许银行入主金融租赁公司,本土的金融租赁业才像浴火的凤凰得以“涅重生”,有专家指出,修改稿的目的,是为了让金融租赁公司真正回归融资租赁的本业,而不是借着金融牌照胡作非为。而国内大批完成改制上市的商业银行也当仁不止地对租赁、信托等非银行业务显示出浓厚的兴趣。很快工行、建行、交行、民生和招行先后组建了金融租赁公司,国开行也收购了一家租赁公司,拉开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全面登场的大幕。凭借雄厚的资金优势和庞大的客户资源,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迅速地成为租赁行业中的领头羊,在出租人的构成结构上,中国的金融租赁业呈现出与美国、欧洲不同的地方。
改制上市后的商业银行渐次成为国内金融租赁领域的主力军,这可能预示着金融租赁业的第三次浪潮将要到来。今年3月初,在信贷收紧预期较为强烈的背景下,银监会对银行系租赁公司却来了个二次“开闸放水”,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一同审批通关,同时获批的还有中石油下属的金融租赁公司。日益壮大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队伍,以及长长的排队待批的商业银行名单,无疑证实了中国金融租赁市场广阔的前景和金融租赁的巨大诱惑力。
还记得,2007年11月28日,也就是注册资本金高达20亿元的工银租赁在滨海新区开业的当天,身为工商银行全资子公司的工银租赁开门就有钱赚,与海航集团签订飞机租赁协议,并同中远集团签署了与船舶租赁相关的协议。工银租赁几乎是开创了国内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拥有飞机船舶所有权的历史。工银租赁现已拥有45架飞机和57艘大型船舶。
一、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
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即明确规定,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应当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1991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银发(1991)38号】中又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验收合格给予换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1994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第四条规定:金融租赁属于金融业务;第六条规定:法人型金融机构要取得《金融法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凭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济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了专门规定,上述的规定中始终体现我国对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采取法律上严格管制措施,对其主体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其特征之一就是许可证资格准入制。
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至今为止约近50家)为主体,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国内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但由于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的协调和沟通不够,管理上的衔接性和统一性不足,出现了政出多门,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的司法评价。例如,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后既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在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对这类企业,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必然要涉及主体资格被审查的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就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力。如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又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权力,在司法评价上处于两难境地,其本质体现出维护国家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权威性上的无奈。所以,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取得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争论还在继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重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回租赁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租赁契约统一规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分四种并列方式,既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直接租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或国内杂物买卖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租赁是以国际货物租赁或国内货物租赁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两种租赁方式是以具有先进生产要素为特征的物资(技术、设备)形态的运动为前提,继而进行货币形态(租金)的运动,这种以金融为手段把工业、金融、贸易集于一体,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先进的生产要素实现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可以直接和显见地体现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产业要求,体现我国对外开放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委托租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居间服务,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延伸。回租赁业务是将承租人享有所有权的设备买入,再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回租赁合同履行终结时,再将设备所有权回转于承租人。这种租赁业务设备的物资运动形态仅有观念上的运动,涉及实际上的运动是以货币形态的运动为主要特征。本质上体现的是资金市场的融资和物的担保。回租赁业务如不在立法上和行政管理上严格规范,极易造成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国内企业贸易发展,实现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的产业政策发生冲突,也极易规避我国对金融行业的严格管理和外汇严格管制的法律规定。例如,有些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规避企业间不得相互借贷的法律规定,利用回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极为相似的特征,达到既为“承租人”解决资金,又为“出租人”牟取高于贷款利息租金利润的目的,而订立形式要件为融资租赁合同,实质要件为借款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纠纷中常见的规避法律的行为。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有较多相似之处,加上实施操作不规范,故二者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和认定。由于回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在主体、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标的物流转方式等方面的极为相似,将此类问题全部归于司法环节中解决难度极大。笔者认为,第一,在立法上要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从事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并且应当严格限制,实行回租赁业务的特别准人制度;第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监管制度;第三,融资租赁行业要建立自律制度,在回租赁业务自律方面应更加严格。回租赁业务并不体现进口技术和设备的租赁业务的主要宗旨,仅是租赁业务的补充形式。回租赁业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客观上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成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的祸源之一,应当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重点治理和整顿的对象。笔者认为,回租赁业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限制其发展,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回租赁业务方式实施融资租赁的合同行为,应当进行严格的治理和制裁。
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破产的法律问题
按照融资租赁行业惯例,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终结之际,承租人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租赁物所有权就转移至承租人,而在租赁物交付出租人时起至承租人交付全部租金并且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前,在法律上都属于合同履行之中。在此时间段内,从租赁物权属性质上看,出租人为所有权人,承租人是使用权人,如承租人发生破产事由,出租人应首先对租赁物行使其所有权,其后才能行使债权。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一般都有保护人为承租人提供担保,并且多是连带保证责任。《审理租赁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清偿”。如果承租人至破产宣告之日时存在欠付出租人的租金的事由,出租人要以先处分租赁物为前置条件,根据处分租赁物的具体结果,才能确认债权的具体数额并行使法律上的请求权。这种情形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存在的担保特征,既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和物的担保属性。融资租赁合同如存在处于从属地位的保证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存在物权的保证而相对弱化。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责任区别于为破产提供担保的如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主张并由保证人对破产人的全额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全额承担清偿责任时,可依法主张出租人先处分租赁物,之后才对租赁物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责任。而在实践中往往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破产人(承租人)偿还全部债务。完全漠视了出租人的物权应当折抵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属性,违反了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客观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也违背了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
融资租赁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便捷途径,能够提高资金利用率,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帮助国内企业扩大出口,增强创汇能力,有助于平衡国际收支,有利于改善我国投资结构和宏观投资环境,有利于外贸体制的改革。但是,融资租赁行业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出现了许多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应当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租期长短、融资途径、融资额度、租赁物件的范围、租赁物件的折旧和违约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监管权应当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制定融资租赁的部门规章,规定设置租赁机构的审批制定和审批权限,监管各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范围,以结束目前各部门、各地区多头监管融资租赁机构的混乱状况。建立一个健康和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和市场,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关键词】航空融资租赁 航空融资租赁公司 中国
融资租赁是指通过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的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帮助实现商品流通和资本投资的现代金融工具,其特点是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金融与贸易相结合。航空融资租赁帮助航空公司及时迅速地获得技术先进的飞机,减少资金长期占用的同时提高了资金的运转速度和效率。但是,我国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导向不明确,以及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的阻碍,航空融资租赁的发展并不迅速。本文将对中国航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一、中国航空融资租赁业的基本现状
1988年以前,我国的航空公司主要是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飞机且拥有飞机的所有权。1988年以后,航空公司通过租赁方式获得飞机的比重日益增加。截止2011年底,我国民航局1257架登记在册飞机中有721架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比重约为57%,与国际航空公司机队中租赁和购买飞机比例6:4接近。
我国多家金融机构先后与国内外投资人联合设立或独资设立多家飞机租赁公司。这些租赁公司的发展壮大仍需经过长期的历练和培养,同时也还需要克服法律、政策等方面的障碍,但国内飞机租赁公司的成长是发展中国飞机租赁市场的重要步骤和良好开端。
自2010年起,《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等政策性文件相继出台,将对未来解决租赁公司在保税区租赁、租赁船舶出口、售后回租交易中的难题起到积极作用。
二、中国航空融资租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航空融资租赁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专业性强、业务面广,同时,融资租赁飞机具有投资数额大、租赁周期长、投资回报收期内不可预测因素多的特点。因此,我国航空租赁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种种问题,例如:税务问题、融资问题、实力问题和人才问题等。
(一)税务问题
我国航空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税赋较重。目前我国没有对飞机租赁投资者所得税投资抵免的直接文件,例如:没有对飞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类似欧美国家采用的投资减税等产业支持政策;也未明确何种飞机符合节能减排政策,能获得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此外,由于各家租赁公司采用不同税率、不同税基,海关和国税总局关机租赁税收制度的说明多而繁杂,增加了企业经营管理难度。
(二)融资问题
航空融资租赁的本质是增加航空公司的融资渠道,因此飞机租赁对资金的需求非常之高,且需要完整的金融融资措施以增加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并规避相应风险。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并不成熟,不能帮助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国内银行提供的融资是租赁公司获得资金的主要融资渠道,但存在各种问题,如:高利率导致高租赁成本;贷款期限短,不能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10~15年相匹配等。
(三)实力问题
航空融资租赁涉及飞机制造等专业知识,要求租赁公司对精密仪器和先进技术有所了解,并要求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和经营经验。国内几家租赁公司跟拥有波音、空客等实力雄厚的国外租赁公司相比,实力明显偏弱。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我国具有金融背景的租赁公司相继出现,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租赁公司的融资业务能力。但这些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经验不足,在运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为航空融资租赁业提供支持的能力也较为欠缺。
(四)人才问题
航空融资租赁业的专业性、复杂性决定了这一行业需要能熟练运用金融、法律、会计、税收等相关知识的经济人才,也需要熟知飞机硬件的技术人才。这两类人才在经历系统的知识培养后,还需参与各种融资租赁项目,提高实践经验和运作项目的能力,以符合飞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求。我国当前此类专业复合型人才很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飞机租赁业的发展,也扩大了我国飞机融资租赁业的潜在风险。
三、促进中国航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政府层面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租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的经济环境下,拥有一部统一完善的法律规范将对维持融资租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积极的法律保障。各政府部门可针对性地出台一些法律法规,在某些试点地区试行,经过实践和修改后推向全国施行。
我国可以参考欧美国家一般使用的投资抵税、加速折旧等方法降低出租人的经营成本、承租人的融资成本,促进飞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同时,可给予某些地区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如2011年5月《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中给予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租赁公司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利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此外,还可颁布有关加速折旧的具体办法,帮助租赁公司通过加速折旧飞机来获得税收递延的好处。
(二)金融层面
目前国内租赁公司主要融资途径是商业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商业银行可根据自己的优势积累飞机租赁方面的融资经营及工作能力,并积极投身于国际市场,参与国际飞机融资租赁业务,了解国际金融市场中有经验的银行如何操作飞机租赁业务,学习运用新型金融工具以便为国内航空公司提供成本更低的融资服务。
有银行背景的租赁公司,应发挥金融机构的背景优势,以较低成本获得融资,并借助银行发达的客户网络及时找到潜在客户。此外,租赁公司还可借助商业银行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帮助识别、分析、计量、规避风险,实现稳健发展。
航空公司还应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扩宽融资渠道。如2008年,长江租赁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签订的10架ERJ145飞机融资租赁项目,充分发挥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独特优势,提升了租赁公司的信用级别,也开拓了飞机融资的新渠道。
(三)公司层面
由机融资租赁业务的复杂专业性,员工既需了解国际租赁市场发展状况,又要了解本国租赁市场的特点;既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理论,又要有实践操作经验。公司可建立校企合作,由合作的校方代为培养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开设专业英语、会计、法律等课程,让学生在校期间熟悉掌握航空融资租赁的基本理论框架。在暑假、寒假期间组织学生去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实习,加速理论知识到实践经验的转变。公司可派遣优秀员工出国留学深造学习,或聘请学者专家给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理论知识结构。还可举办内部经验交流会,由资深经理向新入职及工作年龄较短的员工传授工作中的实际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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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信托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
一、融资租赁制度与信托制度
融资租赁在实质上为融资与融物的集合,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证券同被称为三大金融工具。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融资租赁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和使用价值分离、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行业的本质决定了交易金额巨大,资金需求量极大。而面对大量的资金需求让一些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甚至是某个单独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去仅靠一己之力支撑资金压力存在困难。纵观国际市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趋势,融资租赁公司能否获得充足的资金来源直接关系到公司生存与否,同时也关系到融资租赁行业的生死。因此,构建一条稳定、持续的融资渠道成为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前,中国信托业正步入良性、快速、可持续的发展轨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中国信托业的快速增长,源于快速增长的中国资产管理市场,以及信托制度在资产管理市场中的独特制度优势。信托公司可以提供灵活的融资解决方案,发挥中长期资金融通功能,凭借信托制度的灵活性特点,可在满足投融资需求、规避风险的同时,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
将融资租赁与信托结合,能够发挥信托筹资能力强大及渠道广阔的优点,且企业也能集中精力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发展。另一方面,融资企业可以利用增加企业固定资产流动性的方式增加融资额度。当然从投资者角度考虑,信托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起到“隔离”作用,由多方承担资本风险,提高安全系数。因而,可以说是多方得利的良好选择。
二、我国融资租赁制度与信托制度结合的模式
(一)信托借贷模式
信托借贷模式,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筹集到资金,再将资金借贷给融资租公司适用。本文所说的信托借贷模式包括以下两种:
1.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互相合作,各自发挥优势,融资租赁公司拥有专业的经验、优秀项目的客户资源,信托公司对外发行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然后将筹得资金作为商业借贷给融资租赁公司使用,融资租赁公司以借得的资金继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租赁公司归还借款的本息作为投资者收益的保障。在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能够发挥自身募集资金和体现其相较于融资租赁公司资本雄厚的优势,通过金融借贷获取收益,而租赁公司通过信托公司获得贷款融资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了中小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困难问题。
2.信托公司与银行、租赁公司合作模式
信托公司依托银行的客户资源,通过与银行的合作,由银行对客户发行信托公司开发的融资租赁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以此募得资金设立单一信托计划,通常在这种种模式下,是由银行指定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将该信托计划中的信托资金借贷给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凭收回的本息保障投资人获取稳定信托收益。
这两种信托借贷模式不同于简单的两种制度的相加,过程中信托公司会发行信托产品,在实质上来讲,其基础法律关系是金融借贷法律关系,金融借贷有其依据的现有法律规定和限制性的条文,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融资手段。
(二)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模式
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模式是指信托公司受让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并将募集到的资金作为转让款交付给对方使用,即资产收益权转让。融资租赁租金资产收益权信托(以下简称: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是融资租赁公司选褚桓龌蚨喔鋈谧首饬尴钅靠墒杖〉淖饨鹗杖牍钩扇谧首饬拮饨鹗找嫒ǎ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资产收益权信托计划,以募得的资金受让租金收益权,大多该种受让是以一定折扣的方式体现,一方面保障了信托公司扩大金融杠杆取得效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缩短资金占用期间的代价,待信托期限届满,一般会约定由融资租赁公司回购融资租赁租金资产收益权,以保证投资者获得信托收益。其实质是租赁资产收益权的转移。
1.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信托公司可以利用这个优势将一个或连续多个租赁项目预期可能产生的租金收入作为租赁资产的收益权进行受让,信托公司以此对外发行资产收益权信托计划。受让收益权的资金就是信托筹得资金,信托计划完结后,融资租赁公司可通过回购的方式取回资产收益权,由此来保障投资者的收益。
2.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单一信托模式
这种模式是建立在资产收益权信托和依仗银行筹资渠道基础上建立,银行利用客户资源对外发行理财产品,交由信托公司设立单一信托计划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该信托资金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期完结后,租赁公司以回购收益权的方式保证信托收益的安全。
(三)信托制度下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
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的基本模式由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选择租赁资产(债权)构成资金池出售给作为SPV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委托专门中间机构完善交易。另外,信托公司还将委托评级和采取措施增加信用评级。承销团队销售完成后,信托公司以募集的资金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购买租赁资产的对价。信托能实现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的目的和风险隔离的需要,最终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利益。租赁资产证券化信托的模式较租赁资产收益权模式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尤其是证券化的过程,信托公司能否发债这仍是个问题。此种模式下资产证券化与信托紧密相连,将融资租赁的预期收入加以证券化,然后借助信托制度“风险隔离”的功能,充分调动市场资本,进行流动,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情况,此种模式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三、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一)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合法性分析
近几年,金融行业追求创新带动行业发展,新的金融产品不断的呈现,其中国内金融实践中“收益权”这一事物被作为金融创新产品被广泛使用,各大金融机构都设计开发了多种资产收益权的金融产品。我国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适用的法律基础是当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收益权信托做限制与禁止,而是通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8、19条的规定予以鼓励。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融资租赁与信托制度的结合过程中,设立信托的财产是预期产生的利益,并且有书面的合同作证,所以应属确定的财产。资产收益权信托是指基础资产权利主体将所持资产中收益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为了特定目的而进行管理、运用并处分的行为。资产收益权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其可以为信托公司所用,进行流转。融资租赁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合同,由信托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信托Y金作为对价,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的租金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但这不代表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仅仅是债权的转让。
(二)租赁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合理性分析
金融产品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金融产品收益与风险必然是呈一定正向的比例,在租赁收益权信托产品中,我们要追求的是以最小的风险去赢得最大的收益。融资租赁租金的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作为一种财产上的权利具有不可撤销性和完全清偿性,租赁资产收益权与融资租赁公司针对租赁物有权收取租金的债权本质属性一致。作为信托产品的基础资产在信托设立之前,租赁资产的租金及其他收益己经处于稳定正常的状态,通常会有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佐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其专业的判断去技术性的选取一系列融资租赁项目,将该项目的租金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则可以彼此消化行业风险、政策风险和资产风险。
信托公司对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资产经过一定的谨慎审核,对融资方进行充分调查以及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所有的审核通过后,信托公司设立租金收益权的信托计划。通过信托公司的专业审核,可以判断租赁资产收益权属于一款较有安全保障的信托产品,且平均收益率也并不低,因此,在我国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依托信托制度优势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平台资源优势,将是最佳的双赢途径。对投资者而言,个人和机构可以通过信托投资租赁业,融资租赁和信托投资组合可以使投资人获得的收益比一般银行存款和债权投资收益要高,风险比股票投资要小。而这正是信托业与融资租赁业合作后,能够成为促进企业发展和拉动社会投资的、拉动固定资产投资的、新的有效投融资渠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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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用航空 航空融资 租赁业务
一、民用航空融资租赁的基本现状
在过去,我国的各大航空公司主要用来获取飞机的方式是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来购买并且拥有飞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航空公司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的飞机在所有飞机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数据显示,在我国民航总局进行登记的所有飞机当中,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的飞机大约占所有飞机数量的57%左右[1]。
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多家金融机构先后和国内外的一些投资者建立合作关系,开办了多家飞机租赁公司。而这些公司想要得到发展和壮大,就必须要经过长时间的培养和历练,克服诸多问题和难关,冲破重重障碍。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这些公司的成长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良好开端。
二、民用航空融资租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民用航空融资租赁是当今国内各大民用航空公司引进和获取先进飞机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它是一项十分复杂、系统的业务,专业性较强、业务面较广。它具有投资数额巨大、租赁周期过长、投资回报率不可预期等多种特点。因此,我国在发展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难关。
(一)税务问题
首先,我国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面临着很重的税赋压力,这极大的限制了民用航空融资租赁在国内的发展。目前,我国并没有对飞机融资租赁行业的投资者提供类似于欧美国家所采用的“投资减税”等支持性政策。也没有明确何种飞机可以享受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收税政策优惠和财政补贴[2]。此外,由于不同的飞机租赁公司所采取的税基、税率的不同,我国海关和国税局关于此项业务的税收制度也多而繁杂,这就增加了各个飞机租赁公司在企业经营和公司管理上的难度。
(二)融资问题
民用航空融资租赁的本质是为了使航空公司的融资渠道得以增加,因此租赁飞机对自身的需求较高,并且需要以完善的金融融资手段作为措施来增加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规避融资风险。但是,与发达国家背靠巨大金融集团的一些飞机租赁行业巨头不同的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并不能有效的帮助航空公司和租赁公司将融资成本降低。银行对国内飞机租赁公司的贷款利率并没有帮助和扶持性的优惠制度,导致融资成本较高,贷款期限也比较短,不能与飞机租赁较长的租期相匹配。所以,不够发达和完善的中国资本市场也成为了民用航空融资租赁的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阻碍。
(三)成本和金融问题
目前我国民航大多数飞机都是通过民用航空融资租赁这种方式引进来的,以这种方式引进的飞机,其所有权属于航空公司,也就形成了航空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当飞机作为固定资产时,就需要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由机较多,每年高额的折旧费用,就增加了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3]。目前,我国的各大航空公司财政状况普遍不太良好,债务偿还能力较弱,很难获得国内银行贷款的优惠政策,也得不到国际上利率较低的贷款支持。这样也就使得航空公司不得不自己来承担这些负担。如果对机租赁市场的了解不够透彻,对所需成本的估计不足,则可能导致公司资金链的断裂,无法正常回笼资金,最终导致破产。
(四)实力问题
民用航空融资租赁在操作过程中会涉及到包括飞机制造等方面在内的专业性较强的知识。这就要求飞机租赁公司对这些方面的知识和先进的技术有所了解,有且拥有足够雄厚的资金作为后盾,还要具有较为丰富的运作经验。就现实情况来讲,国内的一些飞机租赁公司同国外的一下实力雄厚的飞机租赁公司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自从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其中明确表示了允许一些金融机构参与建设飞机租赁公司,我国随之出现了一些具有金融机构背景的飞机租赁公司[4]。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能力得到了提高,但是这些公司对于此项业务在经验上的欠缺,使得其为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的能力也相对较弱。
(五)人才问题
民用航空融资租赁具有强力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从事这一行业的人才要能够熟练的运用税收、金融、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并且掌握飞机硬件技术。这种人才在经过系统地培养和训练之后,还要参加各种民用航空融资租赁项目以提高是实践经验和操作能力。这样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才能符合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需求。而目前我国此类人才少之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也增加了我国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的潜在风险。
三、推动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建议
目前我国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那么如何才能加快这项业务的发展与完善,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政府方面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范围和规模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租赁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建立一部完备的、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维护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的良好发展已经变得十分必要[5]。各个政府机关部门可以具有针对性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一些地区试行,在通过具体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最后推广到全国范围内施行。
而在我国税收方面,则可以参考一些欧美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投资抵税、加速折旧等方法来降低经营成本和融资成本,以促进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6]。同时,也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给予某些特殊地区一些减免税收的政策优惠。此外,还可通过颁布一些有关加速折旧的实施办法,以此来帮助租赁公司通过将飞机的加速折旧来节省资金成本,增加融资空间。
(二)金融方面
现在我国国内的租赁公司主要是通过向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来达到融资目的的。为此,银行及一些其它的金融机构应根据
自身的优势,积累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经验和能力,积极考察国外市场,学习如何运用新型的金融工具和现今的金融手段,以便更好的为国内航空公司和飞机租赁公司降低成本,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融资服务。
而一些具有金融机构背景的飞机租赁公司,应该发挥其特有的优势,以比较低的成本代价获得融资,并且可以借助金融机构的客户关系网,寻找自己的潜在客户。此外,这些金融机构还可以利用自身专业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把控能力,帮助飞机租赁公司分析、识别和规避风险,以实现稳定、良好的发展。
此外,航空公司和飞机租赁公司还应该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和交流,以扩宽自己的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在各方面的独特优势。
(三)公司方面
由于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从业人员要充分了解国际上的飞机租赁业务的发展情况,同时还要了解国内飞机租赁市场的特点。还要同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理论和良好的实际操作经验。对此,航空公司和飞机租赁公司可以和一些专业类学校建立合作机制,由学校来培养专业知识方面的人才,有针对性的开设一系列专业课程,使学生在学校期间熟悉和掌握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框架[7]。而在寒暑假期间,可以组织学生到公司内部实习,这样可以加速由理论知识到实践经验的转变,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同时,公司还可以聘请国外经验丰富的专家和学者来为员工进行培训,或者直接派遣员工到国外留学深造,以汲取国外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丰富知识和经验。还可以定期组织公司内部的经验交流会,让员工互相交流分析经验,相互促进、相互提高。
总结:民用航空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航空公司获取飞机的一项主要手段,其发展和完善直接关系着航空公司的利益,进而影响着我国航空事业的发展前景。其在我国作为一项新兴的产业,虽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与不足,但随着社会和市场的不断发展,民用航空融资租赁这一重要产业必将越来越完善,以对我国的航空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凌宗诠.金融租赁理论与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2]王豫片.金融租赁导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谷焕民,韩立岩.我国航空租赁业发展策略[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4]吴桐水,罗先飞.中国通用航空租赁发展政策建议研究[J].中国民航大学学报,2013.
[5]曹维.我国发展航空租赁业的政策建议[J].港口经济,2013.
【关键词】金融 融资 租赁服务
一、融资租赁含义分析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简单来说就是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不仅提供实物租赁服务业同事提供金融服务。界定范围上,融资租赁既不属于银行性质的也不属于单纯的租赁,是一种边缘经济中的服务贸易。对于中小型的民营企业来说,以租赁的形式购买服务和物品,对于公司的经营、资金周转有重要的帮助。
二、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浙江省中小企业在融资租赁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投资规模膨胀,投资效果不尽人意
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对于民营企业的鼓励,浙江省中小民营企业数量迅速膨胀,民营企业的成长需要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尤其是在刚成立的初期。浙江省目前的融资租赁公司规模小,资金实力有限,面对民营企业投资资金的需求力不从心,出现投资金额分散,没有考核项目风险系数也进行投资的现象,由此带来的投资效果不尽人意。另外收到回报利益的趋势,加上对于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来说会承担更好的经济缝线,因此浙江省的融资租赁公司还是比较倾向于有规模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存在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上的歧视,给中小民营企业带来融资困难。
2.融资租赁市场萎缩,企业经营受损
浙江省目前的融资租赁资本很多都是来自于国外,中小企业的数量增多,紧接着纸融资租赁资本上涨,但是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一些外资租赁资本开始撤出浙江省,转而投资其他地区,比如中西部地区一些由国家资金扶持的企业建设项目。而浙江省的融资租赁业政府部门不会直接进行投资,社会的资本注入较少,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的银行贷款手续复杂,主要还有贷款利率一般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再上浮30%~50%,贷款额度也有要求,一般最高只能是3000万人民币,面对日常项目、人员经费等的开支,需要民营企业望而生畏。社会资本的投入少,融资租赁道路行不通,投资资金的撤离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偿还能力降低,甚至出现资本缺少,经营不善而倒闭的现象。
3.出租、承租双方扯皮,利益纠葛不清
出租、承租方在融资租赁过程中都是具有权力与义务的,各自遵守相互签订的合同约定。浙江省部分出租方将租赁融资错误地当成集资方式,认为这是一种有效的、快速地筹资方式,所以对于承租企业的财力未经严格审核,不关心承租方的偿还能力,出现了承租企业的严重欠租现象,甚至高达60%。经济上的纠纷让出租方与承租方产生扯皮,双方相互推卸责任,在此过程中出现利益的争夺,承租方偿还不了租金和欠款,出租方资金周转不便,不能参与企业的融资租赁。
三、完善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对策
1.树立融资租赁风险意识,建立起科学融资决策的机制
融资租赁的风险意识是出租方和承租方都需要具有的,也是为了双方长久利益着想。承租人可能信用意识薄弱,还租意愿不强,导致租金逾期,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严格审核客户的信用情况,把好入门关。风险控制意识的树立,可以有效防止浙江省中小民营企业在面对诱人的项目时能全面进行风险系数分析,提前进行风险控制,保证企业投资盈利的同时保证对出租房偿还债务的能力。由于中小企业的决策很多存在家族经营决策的特点,在面对风险评估中可以借用第三方分析公司的风险分析数据,或者其他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回报预测,在企业的管理层中进行表决。另外比较保险的方法是财务部门已经疏通项目的融资租赁渠道再进行深层次地项目预算、受益分析,这样就能保证决策具有科学性,而不是盲目地跟风投资。
2.通货膨胀下节约运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不是一天两天就能立即得到缓解的,浙江省中小企业不能像其他大型企业一样通过发行债券、股票融资来实现融资资本的稳定,在通货膨胀期间,做出对本企业内部货币性资金、实物性资金的管理更为有效。对于浙江省中小企业来说,直接吸收社会的闲散资本风险较高,而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事后的济纠纷解决过程漫长,向社会集资,向不认识的人集资,要经过复杂的法律手续,以免发生欺骗。但在亲友之间集资则比较自由,通过签订协议,全体亲友见证的方式进行集资,出资较多的亲友在此项目投资商享有参与权,其他亲友享有知情权。这样就通过生意人之间的信誉将社会闲散资金利用起来,转为投资和利润。
3.完善融资租赁立法,保护出租、承租双方利益
近期来看,融资租赁的立法并没有完善起来,在行业监管方面,目前存在着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依据的则为2004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过度依赖早起的国家性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对于浙江省这样大规模吸引外资投资的发展模式来说不一定适用,浙江省需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提出部分对融资租赁当地立法的设想。地方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的信贷档案评定,属实的话应该给与一定数额的补偿,并向融资租赁企业推荐该类信用状况属实的中小企业,督促他们发放贷款设立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并适当放宽存贷比限制。
参考文献:
[1]雷霞.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J].租赁合同,2012,11:64-66.
[2]张博.融资租赁业务在缓解微小企业融资难中的优势分析 [J].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