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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9 02: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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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管理制度

第1篇

【关键词】 高风险技术操作;授权定期评价;再授权管理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4.04.746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4-2404-01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老龄化现象的日益增长,从而人们对服务医疗行业越来越重视。同时各大医疗机构为了适应当下日益增强的社会竞争压力,以及保障未来医院的可持续性发展,从而加强对高风险医疗技术的管理,以及人员资质的正确应用,进一步提高医疗手术的安全系数,缩小高风险技术操作的安全隐患。本文主要通过对医院的高风险手术操作技术实施授权定期评价的管理制度,以及再授权管理体制的详细解说、分析,不仅为各医院带来了有效的发展运行管理制度,同时也给其他具有高风险技术操作的行业,带来有效的管理制度参考价值。

1 针对医院中高风险诊疗技术操作建立实施相应的实行授权资格体系

1.1 医院选取相关资深的高风险诊疗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相关医护管理部门人员组成一个对高风险诊疗技术的授权定期评价以及再授权管理人员的,考察、分析、评价的专业团队组织。

1.2 对医院医疗管理相关部门,建立提供需要资格许可授权的医疗诊治操作项目的具体常规的操作流程以及考核评价的标准范围,同时对此开始实施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教育[1]。

1.3 通过医院专业考评团队,对其操作高风险技术的医护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以及在具体诊疗项目中的操作常识和实践操作技能,进行严格的考察评价,参加考评的相关医护操作人员自身必须具备熟练的高风险诊疗技术掌握。

1.4 医院内专业的考评团队,对具体操作人员资格考评的标准参考资料,必须是具有超强的可信度的,是以书面形式正确、详细记录保存下来的,是可以随时查阅证明的。

2 对医院操作、实行高风险的诊疗技术的授权定期评价以及再授权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

医院为了强制规范相关医护人员在高风险手术临床操作过程中正确、合理的手术操作行为,针对高风险手术操作制定一定的授权许可范围,其内容是:医院所有具备进行本次诊疗操作技术有从业执照资格证明的医生以及医护人员。对高风险技术不具备操作权的个人,在一般情况下是绝对不允许其参加本诊疗操作,如果有紧急、特殊原因,在正当合理的原由下可对此进行酌情处理。同时医院相关部门要对手术操作难度系数大,对患者生命威胁性高的高风险手术,应制定合理、明确的手术资格授权范围,对手术中每一个部分的具体操作流程,制定相对应的正确操作手法,提供具备精确价值的数据参考标准,医院的各科科室的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其制度。

医院要对相关科室的高风险诊疗技术,实行有效的追踪管理,对开展了高风险诊疗技术的相关科室从项目开始实施的那一日起,规定该科室每年都必须对其高风险诊疗技术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然后将总结的报告送到医务科进行备案[2]。同时医院必须要对高风险诊疗技术的资格许可授权实行动态的管理模式,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对达不到高风险诊疗技术操作许可授权所必须要的资格认定的符合标准的新人,和在高风险技术操作过程中多次明显故意违反操作规定的操作人员,以及对操作人员的实际完成质量评价后,经过证明其操作并发症的发生率超过了高风险诊疗技术的操作标准规定范围的操作人员[3]。对出现以上这一不正当行为现象的高风险诊疗技术操作医护人员,医院将会立即取消或降低其操作人员对高风险诊疗技术的操作资格[4]。在进行实际操作高风险诊疗技术的操作人员中,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具备授权资格的医师完成的,除非是在有正当理由的危急情况下,一般人是不可以从事高风险诊疗技术操作的[5]。

3 结 语

通过高风险技术操作在各相关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价和具体授权范围的一系列管理体制,从而有效的证明了对高风险技术操作实行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是有利于医院未来发展的。由此可见对高风险技术操作的社会各领域实行授权定期评价以及在授权管理的体制是一种非常合理有效的运行、管理制度,应在社会发展存在高风险技术操作领域中大力推广和应用。

参考文献

[1] 郑建芳.邮政企业应建立授权管理制度[J].中国邮政报践,2009(7).

[2] 张少士.法人授权管理制度探析[J].农村金融研究,2009(9).

[3] 卫莉,李光.论信任与公众对风险技术的认知与接纳[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10(5).

第2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 合同管理制度框架 误区 构建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0-271-03

一、现代企业对合同管理的要求

现代企业运作离不开法治建设。现代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先进的组织形式是建立在企业管理现代化和技术现代化基础之上的。企业管理现代化的实现途径之一就是公司制。以法治理念作为构建原则的公司制较好地实现了现代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可以说现代企业的运行离不开法治建设,法治建设促进了现代企业的管理现代化。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治化运行的基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要求企业管理的运作必须坚持法治化的方向。企业法治化运行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就是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贯穿于企业成立、发展、壮大等各个纵向过程,合同管理遍布于企业采购、销售、运输、劳动用工、技术管理等各个横向层面。优秀的合同管理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合同管理合法性、预测性、规范性的特点,为企业提供业务性和法治性完美结合的合同,为企业提供市场现实性与前瞻性完美结合的合同,进而将合同管理与企业愿景完美结合,避免在合同决策、合同执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最大限度地为企业避免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风险。反之,一个企业做得再好、再强,如果没有一个优秀的企业合同管理模式也不会走得更远,一个不经意间的合同风险可能会使企业多年的努力与积累瞬间崩塌。

企业合同管理核心的工作就是做好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合同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实现合同目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的合同相关人员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纠纷解决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规范和标准的总称。制度建设是一个制定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在理论上没有终点的动态过程。企业要想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首先应有一个科学的、好的制度,这是做好制度建设的第一步,做到“有法可依”。当然制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制度不是写在纸上,发个文件就万事大吉。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合同管理目标、符合企业实际但又要对企业合同管理适度超前引导,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动态的过程。如果合同管理制度没有超前性则不利于现代企业的发展,如果过度超前则在执行中遇到阻力过大,同样不利于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因此,一个优秀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至关重要。

二、构建合同管理制度框架存在的几个误区

1.对合同管理的系统性认识不到位,将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人为地割裂开来。如将招标管理、供应商管理与合同管理割裂。

2.对合同管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认识不到位,简单地照搬法律条文,合同制度空洞无物。

3.重视合同签订管理而忽视对合同履行的管理,没有使合同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体现。

4.在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订上没有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了一个过度超前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执行中遇到困难。

三、构建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合同管理制度框架

注重合同管理制度框架的顶层设计可以有效提升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的水平,促进合同管理的整体有序推进,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设计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合同管理制度框架应当符合合法性、前瞻性、统一性、预防性、可操作性和开放性的原则。

1.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企业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理论界通常分为合同业务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合同批准机构、发文归档机构等。不少企业在实际中分为合同业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批准机构等。笔者认为后一观点更准确。企业的每一个有对外职能的部门都可能是合同业务部门,是企业特定标的合同管理的基础部门。合同业务部门是专业性的部门,不是综合性的部门。合同批准机构的设置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规模、企业决策层的授权情况设置不同的审批环节,并且动态调整。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在合同管理的流程中是最重要、最关键、工作压力最大的一个环节,企业对该部门的设置是合同管理机构设置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在合同运行环节中主要职能是对合同业务部门在合同运行中的形式、内容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发挥管理职能,也就是对合同运行情况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因此,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核部门)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部门,应当能有效协调合同招标、文本起草、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争议处理等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践中不能以“权力岗位分段设岗”等理由限制合同管理部门综合管理职能的发挥。

2.授权管理。授权委托是合同签订履行的前提,加强授权管理可以有效防范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表见制度也对企业的授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大型的企业集团应当通过年度经营授权的形式加强对下属分公司对外经营的管理,将分公司的日常对外经营业务纳入规范管理和正常轨道,非日常经营业务纳入单项授权管理。其次,对合同人的授权坚持权责相适应的原则,让实践中真正负责合同运行的人员直接签订合同。实践中存在为控制人数量代签合同的情况,也存在为控制人数量部门领导直接签订合同的情况,这都有很大的弊病。单位及部门领导应当通过审核去控制合同而不应当直接参与到合同签订过程中。最后,企业应当加强对表见、口头合同的控制。表见、口头合同与市场经济的诚信、便捷交易相适应,同时也给企业合同管理带来风险。企业应当通过备忘录、提示书等形式让对方书面确认本企业对授权管理行为的控制,管控企业授权风险。

3.流程管理。建立符合法治理念和企业制度的流程体系。流程管理是法治理念从意识理念转换到行动层面的产物。流程管理具有可控制性、可追溯性的特点,其实质就是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法治理念的具体表现,同时可以控制领导层决策时“拍脑袋”的人治模式。一整套优秀的、科学的、体现法治理念的合同管理流程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合同管理流程是一个综合体系,而不仅仅是合同审核流程。有的企业在流程管理中将合同管理员排除在合同前置流程、合同履行流程之外,容易导致合同在审核之前已经在法律上形成的尴尬或者合同管理头重脚轻。合同管理员最了解合同运行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当在合同运行流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流程的设计要通过合同流程各阶段之间的相互制约、平衡,营造对合同运行行为相对的“体外监督”,减少“体内监督”。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合同流程各阶段之间的相互制约、平衡并不是相互保密。否则只能是失去监督制约的意义。

4.标准文本管理。标准化文本是指企业对出现频率较高的合同事前拟定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内容而多次使用的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的使用简化了合同的订立过程,也简化了合同的审核过程,提高了合同流转的节奏与效率。标准合同文本的推行通常是在企业合同管理发展的中级阶段,合同条款带有一定的“霸王”特征。首先,企业在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的过程中要统一规划,使标准文本体系尽可能完整,尽可能覆盖企业经常易,达到制定标准合同文本的目的。其次,标准合同文本要考虑到交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可以考虑对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条款制定多个选择项以适应不同的商务需要。最后,标准合同文本要有一个动态的修订过程,要向文本进一步细分,条款相对公平,制度、流程、文本相对配套的合同管理的高级阶段过渡。

5.合同履行管理。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签订合同是为了履行合同,如果只是重视合同签订管理而忽视合同履行管理,所有的一切工作都可能成为无用功。但是合同履行管理具有的分散性、长期性、实践性及多部门参与的特性决定了合同履行管理难度最大。首先,企业应当着力加强合同业务人员队伍建设。合同管理是一个综合的体系,决不是合同管理员一个人的事。企业合同履行管理更要注重培育合同业务人员的交易知识、法律知识、技术知识和对企业忠诚度的建设,奠定合同履行管理的基础。其次,制定合同履行切实、可操作的制度。建立严格的合同履行责任人制度、严格的合同履行不符合项即时报告制度、严格的合同履行日程管理制度、合同履行信息收集管理制度等。再之,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则应根据企业合同分类管理的原则介入到重点合同的履行管理中去,为合同履行提供全过程履行支持和监督,避免只有在合同履行出现异常时才被动介入处理。最后,企业应当建立并加强合同履行中异常情况处置流程和合同异动、终止时的应对机制。

6.合同管理信息化。随着企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企业总部、部门、分支机构之间空间分离现象日渐增多,与企业精细化管理要求的矛盾日渐突出。传统的手工管理方法耗时费力。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可以实现合同信息的快速提取和科学高效管理,节约管理成本,创造经济效益,使合同管理的作用变得更加直接。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要发挥主导作用,系统性地提出合同管理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合同管理权限和功能模块。合同管理信息化是为合同管理服务的,合同管理员不能沦为合同信息化管理的工具。合同管理信息化要在合同履行中充分发挥提示预警的功能,充分利用合同信息为企业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提升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

四、结论

建立在法治基石上的现代企业一定要注重构建优秀的合同管理制度框架,优秀的合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范与控制现代企业法律风险,促进现代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全国合同管理师职业考试辅导教材.合同管理操作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

[2] 胡科峰.企业合同管理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

[3] 陈新文.浅谈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才智,2009(1)

[4] 张兵.民意表达制度化的思考.江汉论坛,2008(9)

第3篇

【关键词】网络;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授权模式

数字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把出版带入了数字时代,数字出版已经成为出版行业发展的方向,也成为行业竞争的高地。数字出版是对传统出版活动的革新,也给传统出版制度带来了挑战,进而导致出版产业格局的重组和利益的再分配,并带来出版产业原有法律关系和秩序的重大变化。由此,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已经滞后于现代技术的发展,从而对数字出版条件下的版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

一、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

(一)数字出版

数字出版是人类文化的数字化传承,它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存储技术等高新技术基础上,融合并超越了传统出版内容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出版产业。数字出版是个动态的发展的概念,是由计算机出版、电子出版、网络出版演变而来,并越来越接近数字出版的本来面目。目前比较认可的概念是:数字出版是指用数字化的技术从事的出版活动。①

宽泛一点讲,数字出版就是“只要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的整个环节进行操作,都属于数字出版的范畴,其中包括原创作品的数字化、编辑加工的数字化、印刷复制的数字化、发行销售数字化和阅读消费数字化等”。②与传统出版相比,数字出版具有查询快速、存储海量、成本低廉、编辑方便、受众面广、绿色环保等特点。

(二)数字出版版权保护

在传统版权法中,复制权是版权保护的基础。数字出版同样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出版”的基本条件,即复制和发行。然而,在数字出版中,以复制权为基础的版权理念却出现了动摇。数字网络技术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使复制与发行作品的边际成本趋近于零。于是,复制人的角色就由曾经为数不多的专业出版商和盗版者转移到了接受信息的广大普通公众身上。这一转变一方面直接导致了救济成本的激增,另一方面,版权人对普通大众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开展私力救济则还可能遇到涉嫌威胁公民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难题。基于这些特点,版权保护难度较大。近年,国家出台多项政策以保证和提高网络出版的版权保护水平,但即便如此,最近不断出现的数字版权侵权纠纷足以说明,目前版权保护问题仍然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瓶颈,仍然是数字版权保护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数字出版版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数字出版赋予了传统的版权管理和版权交易新的内容,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诸如授权许可制度的革新、集体管理制度的突破、交易制度的建立、配套制度的完善等,其中多涉及到相关领域法律问题的剖析和突破。上述法律问题的解决将成为保障数字出版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滞后的数字版权立法无法适应数字出版的快速发展

2001 年《著作权法》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2001年修改时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在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范围、权利限制和侵权形态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它要求网络传播作品必须获得作者的明确授权。新法之前出版的图书,当时的法律就没有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项权利类别,随着新法的实施,它们被赋予了一项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即海量的作者分散在全世界各地,还有很多作者已经过世,进行一对一的传统授权基本上很难实现,或者说成本和代价太大。如何解决过量资源的授权问题,成为数字内容管理过程中首先面对的难题。

(二)单一数字授权模式无法满足多样授权需求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据此,我国著作权法确认了作品使用的两种授权模式:一对一模式和集体管理模式。一对一模式,即著作权人直接将权利授权给出版商,可包括数字出版商自行与著作权人签约、与网站等平台运营商的签订电子合同、接受自主版权协议、采用开放式授权许可(Creative CommonsLicense)等;集体管理模式,即著作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授权出版商使用作品,可包括出版商作为版权授权的机构进一步授权、专业的版权公司数字作品的版权授权、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等;

传统的一对一授权模式显然无法满足数字出版产业的的需要, 无法使数字出版商在短时间内取得海量的使用授权。退一步讲, 即便是授权问题得到了解决, 授权交易的费用也将达到天文数字。这将增大数字出版产业的运营成本, 阻碍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传统的著作权授权模式中, 集体管理是解决大量作品授权问题最成熟和有效的模式。在我国, 虽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和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存在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授权渠道不畅等问题, 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集体管理组织功能的发挥。

因此,虽然数字版权授权模式概念较为明确,但是在实践中多数数字出版商没有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商业运作习惯的数字版权授权模式,一些授权模式本身存在制度缺陷需要寻求其他制度的补充,现有的授权模式成为制约数字出版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三)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无法与数字出版现状匹配

首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于数字出版行业产生初期,无法应对海量授权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冲击,只是将集体管理权利范围限定于会员已授权内容的管理,未引入国外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这直接造成了其不能真正发挥其作为数字版权中介的价值,而仅仅只能充当一个具有较大存量的版权内容提供商,其价值与大型版权机构无异。

其次,我国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所管理的不同作品类型进行设立,这种制度性缺陷不可避免地造成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缺乏沟通,而且也直接导致了特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相关信息割裂。

最后,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顺畅的著作权信息管理系统,更不用说利用这套信息管理系统来服务数字复合出版需求。在数字出版过程中,由于大量作品的作者身份难于确定,获得授权往往存在一定障碍,没有一个可靠、相对完整的著作权信息汇总、查询途径,将大大削弱集体管理对数字出版的价值。③

三、完善我国数字出版版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在数字出版时代,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已经远远落后于新技术的发展。虽然近年来我国不断从政策和立法层面修订相关法律,完善著作权保护内容,但现行法律的不适应性已经逐渐显露。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原则和限制,重新设计可行的版权保护模式。

(一)完善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立法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数字出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著作权法》中也未对数字出版行为进行规制,实践中需要借助《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出版领域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对数字出版行为予以规制。因此,在数字出版日新月异的当下,有必要在法律制度构建层面完善对数字出版行为的规制。

我们必须界定与数字出版相关的概念有电子出版、多媒体出版、网络出版等相关概念。目前,因概念不统一造成权利边界不清,从而造成执法困难。目前关于数字版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以及两个关键的行政规定即《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和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出版9年(2002年颁布),它要求一定要获得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才能上网传播,这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诸多问题。

(二)确立合理的授权模式和明确的授权范围

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 并未使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突破传统著作权法律的框架, 但对著作权的保护不应阻碍技术创新。对作品的海量需求与授权模式之间的矛盾已严重影响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为适应数字出版产业的要求, 必须改变和完善著作权授权模式, 将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的冲突降至最小。

我们要寻求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以突破或者对某些现有规则进行扩大解释的前提下来考虑可行的数字版权授权模式。另外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示授权范围的问题。相较于传统出版合同,在数字环境下应拓展一下范围:一是对作者是否授权出版社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化利用,以及转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化利用做出约定;④二是对作者的作品数字化利用产生的收益如何收取和分配做出约定。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各国著作权法中对集体管理的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人将权利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二是著作权法规定某些权利强制由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三是延伸性集体管理。⑤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代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取并转付使用费以及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些以授权为基础而衍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在数字出版条件下将很难适应现实需要,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已经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一步完善自身职能、权利人更加充分地实现作品价值、出版商更加高效地实现获权的必由之路。

“延伸集体管理,即集体管理组织在向使用者授权许可使用时,不仅有权许可会员的权利,还可以许可非会员的、但法律规定适于集体管理的权利。非会员可以事后不同意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从而禁止使用者进行相关的利用。”⑥作为全国性的、特定领域内唯一的非营利性著作权管理组织,理应承担起非会员报酬的收取和转付这项工作。当然,延伸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有条件的,必须建立在较为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基础上,因此,在酝酿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之初,我国必须出台更为详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版权的授权、版税的收取以及版税的分配等内容予以更为具体的规定,以建立起更为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①向长艳.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J].中国出版,2011(9).

②李运祥.全媒体时代数字出版市场前瞻性研究[J].编辑之友,2010(6).

③谢国敏.我国数字出版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2.

④张革新.论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J].科技与法律,2011(1).

第4篇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目的

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目的,就是在保持部门、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资金使用权限、财务管理职责不变的前提下,克服现行财政性资金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级分散进行缴款以及支付方式存在的财政性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收入入库不及时,退库不规范,支出拨款环节多,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低,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易于流失,收支信息反馈迟缓等弊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新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市局的做法和先行经验,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发生,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透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管理监督之下。

(二)资金高效运转原则。减少资金流转环节,逐步使财政收入直接缴库,支出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加快资金运行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预算执行主体不变原则。年初部门预算确定的事项仍由各预算单位执行和组织实施,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发生变化,同时资金使用权、支出审批权、财务管理职责权限不变。

(四)积极稳妥原则。改革现行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系统工程,改革方案要体现系统性和前瞻性,实际运作采取“全面推开、分批实施”的办法,以确保逐步得到实现。

三、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成立“盐城市*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办理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账户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按预算收支科目和单位设置明细账。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及专项基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拨付设置分类账。

(3)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按单位和资金性质的拨付设置分类账。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

(5)按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开设特殊性过渡性资金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和预算外账户。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进行清算。

(2)预算外(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及各类专项基(资)金的收入缴款、拨付情况,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3)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4)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包括提取小额现金)和清算。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特殊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账户资金的记录要与财政国库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并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3、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均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存储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三)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入类型。财政收入按政府预算收入进行分类。

2、收缴方式。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收缴程序。收缴程序根据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库程序和集中汇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上述程序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4、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收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建立规范的支出支付程序

1、支出类型。财政性资金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可具体分为工资支出、公用支出、专项支出、转移支出等。

(1)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

(2)公用支出,即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扣除工资支出和专项支出以后的经费支出。

(3)专项支出,即预算单位年度预算中有确定项目用途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以及其它专项等支出。

(4)转移支出,主要指上下级财政之间结算事项的支出。

2、支付方式。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可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即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公用支出中的政府采购支出、专项支出、转移支出等。

(2)财政授权支付,即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和批准的资金使用额度,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暂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专项支出和公用支出中的零星支出及小额现金的提取。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列出。

3、支付依据

财政支付控制与监督的依据为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月度用款计划。月度用款计划,分直接支付项目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额度两部分。直接支付项目用款计划又分为正常支出用款计划和专项支出用款计划,正常支出即工资性支出,由财政国库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直接支付计划,下达给人民银行国库和银行执行;专项支出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编制,经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审核,报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核定后,下达给人民银行国库和银行执行。授权支付额度,由财政国库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情况,核定下达给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银行和人民银行执行。

4、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正常支出,由财政部门每月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直接编制用款计划,并向银行发出支付令;专项支出,由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在经批准项目等实施时提出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相关科室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部门核定用款计划,并向银行发出支付令,银行据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将当日实际支付资金按性质和预算科目汇总,当日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及预算外专户进行资金清算。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授权,在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交由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银行在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内,根据支付情况,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

在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健全之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的支付令通过人工操作转到银行,银行通过现行银行清算系统向收款人付款,并在当日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盐城市*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盐城市*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二)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根据上下一致、有利工作的原则,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国库现金管理系统、国库收支总分类账系统和现代银行支付系统等,使各类财政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实现高效、安全运行。

(三)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编制、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控,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收支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

五、实施的范围和步骤

第5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授信管理;授信额度,授信风险

一、授信管理制度的相关概念界定

在谈及商业银行的授信风险管理时,首先需要引入授信的相关概念。所谓授信,就是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和经济状况,授予其一定期限内的贷款额度。在授信期限与其额度内,客户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随用随借,不必次次办理贷款的审批手续,减少客户利息费用支出。授信工作人员需要按照授信工作指引履行本职要求,并设立相应的尽职调查机构对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授信工作的调查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评价、报告。授信额度是指银行在一定金额及期限内,向客户提供可循环使用的授信,简单地说就是特定期限内可贷款的最高金额。授信工作是要对评价客户的信用等级之后再进行,须遵守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

要顺利进行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除了必须弄清楚授信的准确定位外,还需要明白授信不是贷款也不是担保,这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三者间互相制约又相互依赖,都会对资金流动产生影响。

授信与授权所针对的对象和目标不同。授信针对银行客户,授权针对银行的下级行。法人授信的额度审批权与信贷业务授权里的客户的业务信贷总量审批权相结合,这是授信授权两方面的管理制度的对接口。授权的权限设大了则难以起控制信用风险;权限设小了又难以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实行授信管理则恰好弥补授权的这缺点,开户行在通过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发放信用时可解决这一矛盾。

授信不同于贷款,授信是风险控制的总括,贷款是借款在定期内归还并付利息。客户贷款外还有信用证、票据等贷款形式,授信则包括表内、表外业务,信用证开具也需授信。

授信分公开授信与内部授信,内部授信是银行内的风险控制,公开授信是在内控制线或额度内告知客户的可向外部公开的授信额度。

授信审批程序分四步:受信人向商业银行提供其基本情况;有关部门对受信人评估并提出信用管理初步方案;核定授信额度;批准后形成授信书。授信书内容包括:授信人全称、受信人全称、授信的类别、金额及期限、复核时间、授信人认为应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商业银行的授信风险管理制度的风险表现

授信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一)商业银行授信风险欠缺管理意识

商业银行在办理贴现、贷款、担保、开立信用证、押汇等授信相关业务时,受种种外来因素影响可能收不回本息而形成的资金损失就是授信风险。商业银行的授信风险的来源是:外部风险,即因为国家相关政策、经营的环境等外在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内部风险则是由于银行的内部经营与管理不善形成的风险。商业银行在回避风险时管理能力的不足,没有完全识别风险,授权管理与决策、运作、制约的授信控制不完备已严重影响到商业银行自身的授信资本运作。

(二)商业银行风险量化的能力不足

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的客户对应的授信体系是由基层银行进行初级审查然后一层层报到有权审批行,流程以纵向形式呈现,依靠基层银行提供的材料解析风险,通过量化指标算出客户授信等级,而后提供最高的授信额度,这样的量化授信风险的方法无法说明客户授信的偿付能力,看不到授信风险本质。基层银行对于客户历史数据管理的意识不强是造成量化能力明显欠缺的关键。这样使得许多的审核评估的量化数据缺少真实性和精确度。商业银行的各个分行之间未形成完备的风险量化管理制度导致对授信审查的量化只做表现功夫,银行到最后必定要承担授信量化不足引起的授信额度过大的风险隐患。

(三)集团客户的授信风险表现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在于集团客户的由银行授予的多头、过度和不适当授信的额度给银行带来损失,其风险主要表现为:

1、信用膨胀的风险:集团作为整体的贷款量远超授信额度,形成集团的信用膨胀。

2、资金挪用的风险:集团的统一财务模式会造成商业银行的贷款转入集团结算中心后,集团的各个企业任意挪用贷款作与申请用途并不符的别用,造成资金挪用的授信风险。

3、信息虚假的风险:集团客户为满足贷款的条件或虚增资本来制造资本雄厚的假相达到授信风险条件,则商业银行本身要承担授信息虚假带来的贷款风险。

4、担保虚化风险。集团客户相互以貌似合法担保手续担保,实则扩大了商业银行的授信风险。

以上这些风险也是授信风险体现的重要表现。

三、授信管理制度的制约因素简析

近年来,商业银行业机构越来越重视客户的风险管理,在制度建设、审查标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对于客户过度授信额度分配以及关联交易等风险的管理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内外等多方面因素,致使商业银行的客户授信发展的制约因素依然存在:

1、授信认识存在误区。一是风险认识不足,二是法律风险认识不够。

2、授信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手段监管,信贷管理制滞后,量化管理指标缺乏,缺少对整体授信的把握。

3、授信管理的技术与实际需要有偏差。

4、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的机制不健全,各银行间将重要信息相互屏蔽,监督意识差,不能充分考虑从金融信息安全的角度来处置风险。

5、各商业银行的业从众心里严重,业务喜欢跟风,导致授信结构失衡,风险增大。

6、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无法敏锐地规避和防范授信风险。

四、改进和完善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制度的科学思路

(一)强化法人制度,建立合理、科学的授信的管理体制

1、商业银行的法人结构不完善,监事会不能有效地发挥其监督与有效制衡的作用,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这样才能更好地巩固商业银行本身授信工作的力度与进度。

2、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的规模大小建立不同的客户授信管理制,设立专门的客户审定部门对客户进行授信的审查,避免基层级级审查上报,信息失实的弊端。

3、商业银行要严格把授信审批的权限集中到总行、一级分行,严把客户授信准入标准。在核定授信额度后将单笔的信用业务权下至经营行审批,避免重复审查。同时可根据银行与企业合作的时间与历史,将授信管理放入与客户协作的整体方案中进行考量。

4、银行可设立授信审批岗,分级别设置审批权限,增强授信风险审查的准确性;完善约束机制并建立符合授信风险的管理要求的考核和制约机制,保障授信各个工作环节的精确性、独立性。

(二)改进并完善风险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1、完善银行内部的信用评级相关体系,提升授信风险的量化能力。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情况,设定评级有效期以作为授信预警的手段,借用外部的专业评级公司来提升银行内评级的水平,有效管理信用评级,完善客户的授信管理办法。

2、授信风险审查时要严把授信前的调查关,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综合分析审查。

授信前调查时要突出授信重点,把对企客户的资本构成及财务状况的分析当作重中之重。重点分析客户的流动性与现金流的双向流动,掌握客户内部控制机制,用以衡量客户的产业成长性和授信保障程度。

3、采用加强授信担保的审查,进行授信风险的量化。

严格审查客户授信担保,坚持用集团外部的资产抵押、质押担保或追加企业股东为担保,从而使商业银行的管理层能更直观地掌握风险带来的担保价值的变化走向,有效地控制担保的组合配置。

(三)完善授信约束制度,建立预警和反应机制。

商业银行要严格控制客户的整体授信总量,通过对客户整体的经营资产、现金分布及关联关系分析核定授信总量,增强授信后期管理工作,进而增强银行的风险预警力与反应机制。

商业银行应健全授信各期的检查约束制度,定期做出监测报告,定期整理客户的敏感信息并及时做出预警,分析客户相应的财务结构和资金运作情况,掌握授信的资金流向,根据变化快速适当调整客户授信额度,完善防范措施。

五、借鉴外国商业银行授信管理的成功经验

我国商业银行在授信方面采用的仍是传统方式,而外国商业银行在综合授信管理的很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来增强对风险的控制。

1、风险评级与授信管理齐进行

外国商业银行对于授信管理制度更注重引导信用风险进交易渠道以降低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注重了解客户的经营、财务等方情况以了解其债务压力及奖金回笼等信息;强调定性分析及行业差异;侧重于评估未来偿债的能力和分析现金流量;依据授信项目风险的等级决定授信与否;定期调险评级结果。

2、实行授信限额管理以杜绝超额授信的可能。

3、采用先进的授信管理的信息系统为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

4、重视不良资产的转化争取双赢。

六、结论

如上所述,近几年国内的商业银行在完善与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提高盈利的能力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存在着的投资需求过度膨胀、信贷投放的力度增幅过大、固定资产的投资增长幅度过快等问题,这些都给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有序的授信业务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在这样的严峻形式下,商业银行不但要积极转变旧有的经营理念,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努力抵制经济、投资等外部环境可能带来的信贷风险,还应当循序渐进地优化和完善整个授信管理模式,细化、强化和并深化对授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使商业银行的授信管理制度早日步入管理的标准化、垂直化和专业化,促进我国的商业银行业更加稳步、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鹏霖 欧美国家商业银行综合授信管理成功经验浅析[J]. 经营管理者,2011,(02)

[2] 马璐巍,高静 浅析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制度的完善 [J]. 中国商界,2010,(10)

[3] 韩剑峰 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机制 [J]. 上海金融,2003,(04)

[4] 杜江 完善商业银行授信风险控制体系 [J]. 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04)

[5] 刘斌 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综合授信管理问题研究 [J]. 国际金融研究,2005,(01)

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全面预算管理 问题

房地产企业为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和较高利润回报,以企业制定的战略目标为前提,对房地产预算进行编制,对企业整体财务采取合理的控制和科学的执行,对管理人员实施个人评价以及奖惩激励的方式就是房地产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在房地产企业中的有效实施,使房地产企业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实现了其战略目标及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推动企业稳步发展。正是全面预算管理在房地产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其存在的问题更需要人们深刻思考并尽快解决。

一、房地产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中有哪些问题

(一)预算管理制度不健全

不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及体系无法正确指导房地产项目的开展,影响了企业整体经济效益。过于形式化、制度松散是房地产企业在预算管理上的普遍现象。这种不健全的预算管理现象,致使企业在项目规划上不够具体,预算的工作人员与企业管理人员难以真正落实工作计划,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同时,零散的预算管理制度导致编制、目标及考核都难以真正在企业中发挥作用。因此,不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严重阻碍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消减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较为零散的全面预算标准

房地产已经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行业之一,重要的经济意义使市场上的房地产企业发展越来越快,然而,企业建立快速的同时全面预算标准的制定却一直停滞不前。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新建立的房地产企业没能尽快建立起预算标准;一方面原有的房地产企业的预算标准跟不上实际的市场变化,从而失去原有的正确度;最后由于受房地产多种项目的干扰,国家难以制定统一全面预算标准。零散、落后不具统一性的全面预算标准是造成房地产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较为混乱的因素之一。

(三)战略目标和全面预算的方式难以一致

以房地产企业制定的整年度经营计划为依据,忽略了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而实施的预算是我国房地产企业常用的预算方式。过于保守传统的方式使企业只看重年度项目运行计划或某一个房地产项目的预算,忽视了项目的整体性预算,以偏概全导致预算与实际的资金数据不能相符,企业战略目标无法和预算达成一致。

(四)控制与考核的力度不够

许多的房地产企业因为没有制定控制措施的意识,所以企业无法即时获取预算信息,也无法对信息做到全面及时的预算分析,从而对预算既不能很好的进行控制且控制的力度也不够。对于房地产企业预算工作人员的考核力度不够,考核的内容、标准以及流程过于空泛且混乱,管理部门没有形成对预算进行考核的意识,使考核留有形式缺乏实质,难以促进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二、如何解决房地产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培养从整体进行预算管理的意识

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人员应培养从房地产项目的整体进行预算的意识,以免造成预算数据与实际不相符,从而保证预算的科学与合理。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算管理意识的培养,首先是在思想上企业管理人员应给予预算管理一定的重视,其次预算管理活动应以企业的战略目标为实施的中心,并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最后不论是预算管理的工作人员还是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应加入预算管理意识的培养中,提高员工的团体参与意识。

(二)加强对预算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是提升房地产企业工作效率的先决条件,而预算管理能否顺利展开工作同样取决于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健全的预算管理制度是以房地产项目的盈利为重点,确立预算管理可行使的权力范围,承担的责任内容以及带来的经济效益大小,从而制定出用以掌握预算主体、编制、执行等流程内容的管理制度。制度包括了管理的原则,预算方式及考核等,企业员工应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三)加强企业全面预算考核

全面预算考核力度不够,许多房地产企业不够重视,考核体系不够完善是房地产企业全面预算考核的问题之一,只有加强全面预算考核的力度,制定完整的考核体系,才能推动房地产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真正落实。企业可以根据预算部门及个人考核的结果实施奖励与惩罚,以此推动部门及员工的积极性,加大员工的预算执行力度以保证尽快完成预算部门的目标计划;以企业的年度计划及预算部门承担的任务量为考核的双重目标,多种考核目标的制定有助于部门及员工从企业整体出发,按时按量的完成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制定多样化的考核内容,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不仅影响企业的经济与发展,同时管理的工作内容也非常复杂,所以房地产企业进行考核时应将预算管理以及行业经营的主要特点作为核心内容,预算编制、应用、企业成本计划等为考核的辅助内容,员工的管理执行力以及工作的效率能力则是作为员工个人指标进行考核,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多样化的考核内容促使员工全方位掌握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四)企业预算授权及调整应有严格的规定

第7篇

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中遇到一些问题,没有规范的处理办法,现谈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 国库集中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的划分问题

目前,各地对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划分标准不尽相同,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主要是统发工资、政府采购资金、其他部分项目资金。财政资金直接支付范围窄,业务单一,国库集中支付效果难以全面发挥。如何正确划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已成为制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发展的主要原因.

按照财政部此项改革的总体要求,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是由财政部门出具支付指令,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单位帐户。其主要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性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财政授权支付是指由预算单位出具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其主要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方案要求形成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财政授权支付为辅的国库管理制度模式。但是由于预算单位改革意识不强,对国库管理制度认识不高,对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十分青睐;财政部门预算未对资金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在整个财政支出中占有较大比重,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建议在编制部门预算的时应考资金支付方式,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的划分问题;对各类财政项目资金的支付方式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以地方法规、管理办法、文件等形式将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规定下来,为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退回的问题

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经常会遇到资金支付后,因帐号不符等原因又退回到零余额账户的情形。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正常情况下,零余额账户的余额应为零,当发生支付资金退回后,必然导致零余额账户产生余额。从理论上讲,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后发生退回的款项,应原渠道退回到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由于银行清算系统尚未实现实时清算,各地的做法不够统一:有的采取在银行设置备用金帐户,每日支付资金时银行将从财政部门开设的备用金帐户支付,待次日从清算银行清算后将资金补足备用金帐户;有的是将清算时间确定为每日上午,即每日上午支付的资金当日清算,下午支付的资金银行做压票处理,待次日一并清算。同时,由于资金退回国库手续繁琐而且资金退回时已过清算时间,目前各地的做法还不够统一:有的采用设置专户的办法,将退回资金集中到专户;有的采用另行开具支票直接转账汇出或提取现金的办法;有的由银行挂帐到次日清算回国库,财政部门不去监管。笔者认为,只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在支付的当年度发生退回,不管是财政直接支付资金还是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也不管何种原因导致的资金退回(包括预算单位多余现金缴存银行),都应及时将资金从零余额账户退回到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

三、人员工资、财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具有相同收款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问题

财政供给的人员工资、财政补贴的住房公积金等一般均采用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按照现有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的要求,财政直接支付所生成的支付令和需要打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必须按基层预算单位,分不同预算科目、预算项目处理。每月发放工资、支付财政补贴住房公积金时,财政部门打印并传递给银行的有关支出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每月至少也有数百份。财政统发工资等业务如此大量的凭证,既增加相关部门的工作量,容易出现差错,也加大了支付成本,造成资金的浪费。我们在实践中,分析工资统发等业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特点,依据收款人(银行)的不同,将相同收款人的支付令付款金额汇总在一张《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上,在该汇总《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下附有清单,清单上列明每一笔被汇总支付令的具体信息。这样,发放工资等具有相同收款人的数百、数千份《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信息,就可以集中到几份汇总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清单上。这种做法,能够满足人民银行、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需要;能够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大大降低行政成本。

四、预算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

目前,各地对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划分标准不尽相同。按照现行核算办法的规定,预算单位仅对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进行会计核算,而财政部门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预算单位不作账务处理,只登记备查资料。事实上,财政部门批复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与下达授权支付额度一样,均属预算单位可使用的资金限额,资金性质并无区别。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有预算单位到财政部门查询计划结余额,尤其是预算单位不作账务处理的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直接支付的比重会逐步扩大,笔者认为,应将批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不能仅采用登记备查资料的方式。其会计核算办法可作如下设计:增加资产类科目——“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该科目借方登记财政部门已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贷方登记预算单位已使用的计划和年底冲销结余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借方余额表示已批复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该科目按照预算项目设置明细帐,并且在财政部门下达财政直接支付计划时,同时给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计划下达通知单》作为预算单位进行帐务处理的原始凭证。

(一)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时,根据《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通知单》作会计分录为(以行政单位为例):

借: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二)预算单位收到银行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等原始凭证时,会计分录为(以行政单位为例):

借:经费支出等

贷: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作如下调整: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已批复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的差额,作相关会计账务处理(以行政单位为例):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调整后,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将已批复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的结余数,全部结转到“财政应返还额度”账户内,会计分录为(以行政单位为例):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三)下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结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时,会计分录为(以行政单位为例):

第8篇

一、企业合同法风险和风险特征

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中的一部分,简单来说即指由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不规范因素引起的企业风险。在交易活动中,只要合同存在,就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合同法风险有着分布广泛性和不可避免性,且由于法律的专业性,企业合同法风险还有着专业性,防范的风险不力,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很可能演变成严重的企业危机,导致企业出现破产、解散等极端情形,但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虽不可避免,却可以防范控制。风险转为实际的损害是现实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一般来说,企业法律风险主要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度和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性的影响,法律法规完善度越高,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性越低,则法律风险越大,反之则的法律风险越小,因此要降低的法律风险,企业需加强内部管理,合法经营。

二、常见的企业合同法风险及形成原因

通过对合同法风险的特征和分类进行研究,并对常见风险和其形成的原因分析,能够更为深入地理解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认识到企业法律风险的变化规律和特征,从而能更好地采取防范措施,控制企业合同法风险。

1.企业合同法风险类别。一般来说,根据所涉及的法律部门,企业合同法风险主要分三种,即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在这三种风险中,企业最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是民事法律风险,它是指由于企业合同签订或者履行中行为不规范导致企业需要承担民事法律的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根据企业签订合同时所要遵循的合同法的不同,合同法风险又有所不同,如劳动合同法风险、知识产权合同法风险等。从引发合同法风险的因素来看,主要可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因此其风险也可分为内部和外部风险。外部合同法风险是指由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等因素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其影响因素不是企业所能控制的,只能通过调整企业内部去适应;企业的内部合同法律风险是指由企业内部的管理、经营等引发的法律风险,这是企业法律风险中作为普遍存在的一个影响因素,也是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控制时的控制重点。按照法律风险产生的阶段,企业合同法风险又可分为合同签订过程中、履行过程中和效力缺陷引起的法律风险。

2.常见的合同法风险及形成原因。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中,由于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不完善、企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合同审查缺乏规范化管理、执行不严格等,都会形成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可能损害企业的权益,在遇到一些严重情况,如在重大的投资项目合同签订中遇到了皮包公司,就会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三、企业合同法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合同的种类多,内容复杂,在进行风险控制时,具体的措施一般是针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在这方面上,企业对合同的合理规范化管理十分重要。

1.完善预防合同法风险管理制度。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着企业合同法风险控制的实施和效果。因而,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设计,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以确保能更加有效地实现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企业的基本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在运营中能够较长时期地保持稳定的、阶位较高的合同管理规范,通常是由企业的决策层制定和实施,其是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中的关键点之一。在合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企业还应当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专项的管理制度,如对合同立项、授权委托、商务谈判、合同订立等程序进行具体的规范,使合同管理制度更有针对性,使其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能够较为完备。在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管理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情况,企业可以对专项制度中的各个环节制定更为具体的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进行细化,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如建立规范的合同审批、审查、统计等流程,并将职责细分到每个职能部门或个人,加强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进而达到合同管理控制风险的目的。另外,针对企业中具体实施层部门的合同管理具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各相关的合同管理部门还应制定与其管理运营特点相符合的程序性文件,以使企业的合同管理更加合理、规范,保证合同管理的顺利实施。

2.规范优化企业合同业务流程。合同业务主要有签订、履行及后果等程序,因此企业合同的管理流程也就相应的有合同签订前行为的管理和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管理。

2.1合同签订前行为管理。由于合同一经签便以为着合同已经生效,需要合同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在合同签订前须认真、谨慎地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做好市场调研,确定合理的订单计划,根据订单计划,遴选客户,也即是合同签订的对象,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效益后,选择最佳的合同签订方案。有时在合同签署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企业的法人无法去亲自签订合同,就会委托其他人代表自己签订合同,也即是委托授权,在合同授权委托中,由于合同的洽谈是由具体的业务人员复杂的,有时会造成授权混乱的情况出现,对企业的权益十分不利,因此,针对这一情况,企业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相关的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并按照管理制度严格审受委托人的资格、权限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确保授权委托合理合法。在合同签订前,企业应对需要签订的合同内容、签约对象、签约流程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对签约对象的工商登记事项、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及包括动产、固定资金的产权证明、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的证件进行审查;对合同签约对象的审查内容主要有签约人身份、对方使用的公章及己方承办人应履行的职责,如果对方签订合同的是受委托人,还要对其授权委托书的真伪进行核查;最后还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具备一般的条款,对于专业类型的合同及合同中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尤其是合同中的关键字,其表达应准确、严谨,须与国家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等相符合,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合同用词不严谨、不规范引起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2.2合同签订之后的履行管理。企业在合同签署之后,还须做好合同履行的相关管理和组织工作,包括要组织落实合同的任务,如约按期地履行合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确保合其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了合同任务;做好验收货物、支付价款等工作。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合同变化或者解除等情况,企业合同风险控制还需要对这一情况进行管理,在具备合同变化或解除的法律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对合同条款作出更改或解除合同,以尽可能地避免纠纷,降低合同法律风险;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由于合同签订的双方在意识上存在差异,可能产生纠纷,通常产生合同纠纷后,应先采取双方协商的方法,若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则可诉诸法律程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其相关的过程、程序等都要依法进行。

四、结语

第9篇

县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县级实际,积极探索和稳步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轨,逐步建立起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支付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推进依法理财,规范资金运行,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资金效率和使用效益。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实施改革。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国家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性要求,要以积极的态度,探索会计集中核算转轨的途径,逐步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同时,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采取稳妥的实施步骤,提前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避免实施过程中出现大的波动而影响转轨工作整体进程。

(二)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整个过程置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确保资金安全;要将会计核算中心的实体资金账户改为零余额账户,保证财政性资金在预算单位具体行为发生之前集中体现为国库(财政专户)存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合理设置财政性资金申请和支付程序,尽可能简化中间环节,减少重复性劳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转轨后预算单位用款更加便利和快捷。

二、主要内容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采取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拨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全面反映财政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总和。其构成和功能包括:

1.县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县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县财政局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分别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3.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4.县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县财政国库及其执行机构、人民银行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二)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财政支出应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划分支付类型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具体包括: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以及其他应纳入直接支付范围的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具体包括:除直接支付范围以外的所有支出。

2.具体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按照实际的资金使用需求,区别支付类型,向财政部门报送分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国库存款、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批复资金用款计划,作为预算单位办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依据。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银行及时将财政资金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并在每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向行发出支付令;银行及时将财政资金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并在每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三、主要措施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对财政资金账户设置和支付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一项庞大而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采取必要的配套改革措施,为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一)建立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后,财政部门的支付业务将大量增加,需要设立专门的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进一步推动部门预算编制改革。为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需要进一步深化预算编制改革,按照部门预算要求,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逐步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都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

(三)制定改革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县县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县县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县县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供制度保障。

(四)建立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间的资金清算和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建设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需求的现代化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资金支付、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信息反馈等各项业务的科学管理,加快资金拨付速度,提高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清算业务效率。

(五)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建立健全财政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对财政执行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四、实施步骤

从20*年6月起,已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经局、司法局、体委、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党校、果树局、城乡建设局、看守所试行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2009年7月其他预算单位全部上线实行集中支付。

第10篇

【关键词】油田企业 合同管理 管理制度

合同是企业经济往来的主要表现形式,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含义

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系列行为的总称。合同管理是实现现代企业在市场中的平衡制约和权利的桥梁,使当事人活跃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由洽谈、起草、签订、生效开始,以合同失效为终止点。合同管理必须是系统性的,对与合同条款内容有关系的部门要做到统一管理。合同管理是动态性的,要及时关注履行合约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发现不利情况时要及时修改、变更、补充、解除和终止合同。

二、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实现优化合同管理环节必须要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现阶段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已经得到了我国油田企业的高度重视,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主要通过完善合同的过程控制,整理清楚合同签订、实行、结项的全过程,从而达到适应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的目的,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规律、规范,进一步实现企业的科学化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包含的内容较广泛,包括:合同签订的审查审批,合同管理的模式,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合同结算的审查审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等。为了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合同风险是前提。在企业中派专业的工作人员肩负合同管理职责,负责企管法规科、计划科、财务资产科、工程科等相关合同工作,聘用律师加强对合同的审查,从而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切实可行取决于很多方面,包括:合同审批、签订、审查、记录、保存;合同的档案管理;合同履行情况的变动记录,合同专用章管理等。要做到管理层次分明、程序规范、职责清楚,使合同的各项问题都在有效的控制范围内,就要制定一套科学化、规范化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未经审查和批准的合同上,不允许办公室盖章,不允许财务部结算付款,必须按规定进行合同的订立、审查、结算等环节。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对合同进行分类、分期管理;建立合同动态统计分析制度,可以定期分析合同履行的变化情况,对发现合同管理的问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大的帮助,从而研究出解决的方法。

三、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实施科学的控制方法

在签约前严格审查资质,防止经济风险和法律纠纷现象的产生,合同当事人应该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对企业法人有两个方面的资格审查,其一,企业法人或法人分支机构是否按国家的规定审批程序依法成立,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并且按时进行了年检。其二,对参与签订合同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查,确保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两者签约范围不同,前者必须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内订立合同,后者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也不能享有权利。在签订合同前,通过合同相对人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本单位的资信情况。另外,在签约前还应审查当事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三,要用标准的合同文体,防止因为合同内容引起的争议。油田企业发展迅速,在经济往来中签订的合同种类也越来越多,合同类别较多,在签订合同时,若每个合同都制定一个独立文本,会大大增加业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很容易出错,例如合同条款不全,约定不严密等。为避免这些情况,可以推行合同文本规范化管理。合同承办人在起草合同时,只需对合同标准文本中的主要条款进行改动,得到合同主管部门同意就可以;对于其他无合同标准文本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主管部门一起草拟。如果需要采用合同相对人合同文本,应取得本单位合同主管部门的同意。其四,提高监督验收及履约的力度,使合同管理动态化。履行合同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签订、交货、验收、结算等项目。合同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合同的履行,所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对合同文本和合同相关文件做好保管工作,在合同结算、解决争议时作为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单位应监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的情况。

四、明确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

站在油田企业的角度来看,合同管理机构的几大职责有:第一,制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要有针对性;比方说测井、固井、钻井、油气测试等要匹配专业技术方面的合同管理。第二,企业签订、变更、解除合同要在授权范围内,对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合同也要在授权范围内,对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要做好检查、监督工作,避免不合法、不完善的合同产生。第三,适时开展与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相关的讲座,向员工宣传成功的合同管理工作经验。第四,依法参与本企业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第五,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进行监督、监察,发现问题和纠纷要及时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行为要坚决制止。第六,要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好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文件。

五、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管理的主体是员工,人才是企业优化管理的保证。所以,企业合同管理的水平与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息息相关。要定期对员工进行专业化岗位培训、外派学习等业务交流,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实行理论培训与专业知识培训、中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课堂教学与考察观摩相结合的学习方式。有针对性的制定学习方案,尤其是在职学习。定期组织法律讲座,将最新的《担保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介绍给业务人员。在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前,及时举办最新的法律学习班。

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合同管理,它的内容不仅仅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它是一种科学的、全方位的管理模式。油田企业应充分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进行合同管理,要做好事前的防范,事中的管理,事后的妥善弥补,防止对企业带来损失。

参考文献

[1]谭亚明.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问题与对策[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10(6).

[2]饶璞,谭丽,杨鸣.浅析企业采购合同管理的风险、困境及对策[J].集团经济研究,2007(9).

第11篇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延伸性集体管理

2012年3月,新修著作权法草案试图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引发了著作权人的极大反响。但不可否认,借鉴北欧五国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成为了未来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一种必然选择。为了不让该制度移植到我国后背上“版权垄断”、“版权强权”的骂名,需要论证该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正当性。

一、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必要性

1.《〈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三》中延伸性集体管理引发的热议

音乐界人士普遍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使得权利人“被代表”,剥夺了对于自己作品的处分权和定价权。作为一种私权,延伸性管理也存在着公权干涉私权的嫌疑(见表1)。

表1 权利人面临的风险与担忧

问题 担忧

对许可的影响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否妨碍原始授权?

选择退出 能否选择退出该机制?

收费协会 该机制能否公平对待非成员著作权人?

国际知识产权法 延伸性集体管理能否得到遵守?

道德权利 延伸性集体管理会不会导致对作品的不必要使用?

然而,著作权本身具有私权和公益双重属性。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的序言中明确提出,颁布该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保护作者权利,二是鼓励创作。保护私有知识财产和促进社会知识进步的二元立法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所在。2009年,音著协对上海世博会组织者和参与者使用第三方音乐作品、卡拉ok歌厅的收费进行了一揽子许可,其授权包括非会员作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这种做法说明了经济、文化发展对延伸管理的需要。

2.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理论产生背景

(1)世界主要国家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版权产业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显著,在一些国家,版权产业甚至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因和GDP的支柱(见表2)。然而,大量孤儿作品、非会员作品和传统未受技术保护的作品的利用形态却成为了阻碍版权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2013年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对于馆藏的、经筛选覆盖一定范围期限和创作形式的800件作品进行调查,发现12.9%处于著作权不确定状态。2012年7月,英国政府关于著作权法现代化政策声明确认Ian Hargreaves 报告中关于数字时代著作权困境的假设,并提出借鉴北欧模式,建立自愿延伸集体许可制度。

表2 版权产业国际比较 (单位:%)

国家 年份 增加值占GDP比重 就业人口比重

美国 2013 11.25 8.35

澳大利亚 2011 6.60 8.00

中国 2009 6.37 6.52

新加坡 2007 6.19 6.21

(2)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现状及不足

我国大陆于1992年成立了第一家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迄今为止共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虽然均以“协会”命名,但并非完全如《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中规定的私人属性的民间组织,而是具有相对垄断性、半官方性、信托性管理和非营利性的特点。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数量少,类型单一,在很多领域的管理尚属空白。面对高速发展的信息数字产业,作品的表现和利用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管理手段远远不能满足需要。

3.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要素

在大量使用背景下,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和一个用户(或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数量繁多的用户群)谈判后达成协议。一旦协议签订后,该协议也对未加入的非会员产生合法约束力。通过法律强行规定,非会员让渡一定利益而使集体管理组织直接依法获取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处分权便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而要实现集体管理的延伸性效力,则需要集体管理组织:1、在其领域内必须具有全国范围的代表性;2、与用户基于协商谈判达成的许可协议明确规定了对非会员具有法律约束力;3、以其名义应对非会员的或刑事制裁。

4.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正当性

(1)公平与效率维度

其实,延伸性集体管理与传统的自愿许可本质差异在于权利来源不同。如前所述,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结果,自愿许可则来源于权利人的授权。从现实效益来看,著作权人选择集体管理机制的首要考虑是许可效率的提高。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很好的减少使用者搜寻和协商的成本,提升了权利人的许可效率,不仅为权利人带来了更大利益,也促进了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2)利益平衡维度

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的原理在于在维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与流转,实现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体现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中就是要关注每个利益主体的权利诉求,并在这个利益关系网中寻求一个平衡点使得各方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权利人可以通过作品的使用流转获得报酬,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作品的使用;另一方面,使用者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满足自己获得作品使用权的需求。可以说,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充分适应了著作权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推进著作权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使得社会财富充分涌流。

二、其他国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实践状况

1.欧洲国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现状

(1)北欧五国的制度构建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北欧,从音乐作品开始逐步扩展到其他领域(见表3)。“延伸性”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赋予集体管理组织特殊的权利,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有权管理会员的作品,而且有权“延伸”管理非会员作品。北欧的实践证明,在某些需要大量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特定领域,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

表3 北欧主要集体管理组织概览

范围 丹麦 芬兰 冰岛 挪威 瑞典

音乐表演权 KODA TEOSTO STEF TONO STIM

音乐机械表演权 NCB NCB NCB NCB NCB

音乐邻接权 GRAME GRAMEX SFH GRAMO SAMI,IFPI

视觉作品作者 Copy-Dan Pictoria Art KUVASTO Myndstef BONO BUS

文学作品作者 ― SANASTO LINO ― ALIS

复制及其数字运用 Copy-Dan Writing KUVASTO FJOLIS KOPINR BONUS-PRESSKO

PIA

视听作品二次使用 Copy-Dan

Cable TV KOPOPSTO IHM NORWACO COPYSWEDE

视听作品制作者 ― TUOTOS ― ― FRF

(2)德国、英国的实践状况

目前德国存在11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影响最大、在经济上具有最重要意义的是德国音乐表演与机械复制权协会(GEMA)。GEMA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该组织内的著作权人数已经超过65000人,其中作者会员约为53000人,出版商会员约为6000多人,著作权继承人4500人左右。在扣除管理费后,剩余收入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分配给各权利人(作曲家、编辑、作词家、出版商)。

2014年10月,通过规章条例打造延伸性集体许可框架的ERR法案正式成为英国法律后,有意执行该机制的收费协会可以向政府提交申请,经过政府评估后,便可以获得五年的延伸性集体许可授权。其中,申请延伸性管理的组织必须证明其已经建立了选择退出程序。选择退出必须在14天内获得确认,在6个月内生效并公之于众。

三、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1.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定性

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从理论上讲,没有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人可以拒绝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实际上是事先推定有一个签订的合同,后来又解除了合同。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声明保留权属于形成权,而著作权人行使声明保留权而解除合同则属于形成权中的解除权。这里的解除权由法律规定,由权利人依其意思行使,法律后果是使法律规定的集体许可使用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此,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中将其定性为权利的行使方式。

2.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1)该制度的适用领域法定化

为了避免延伸性集体管理与《伯尔尼公约》中的强制许可的规定相冲突,该制度的适用领域和作品使用方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挪威著作权法》第17条、第18条、第23条规定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仅限于为残疾人使用而复制广播节目、为教学目的进行的复制以及对已经公开的艺术品的复制。

(2)非会员著作权人能够自由选择退出该机制

“权利人未明确拒绝即视为同意”的“选择退出”模式许可,具有特殊的制度属性,无需以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例外形式存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保护非权利人的利益,需要给他们预留必要的退出方式以保证其权利的自由行使。这也体现了尊重私权的立法宗旨。

(3)形成完善的内部管理框架

如前所述,英国集体管理组织如欲进行延伸性管理,需向政府提交申请。包括其希望拓展许可的详细信息以及证明其满足规章条例中所规定要求的证据。只有形成了完善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框架,如版税的收取程序、收入的分配方案等才有被政府批准的可能。因此,若未来在我国确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构建,形成对内具有充分代表性,对外能被多重监督的合理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罗向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指南[M].法律出版社,2011.

第12篇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会计监管体系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现行会计监管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系下延续下来的,其监管的基本思路、手段、方法等没有实质性的发展。在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的形势下,现行会计监管体系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

1、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会计监管模式从总的方面来看,分为行业自律、政府主导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三种模式。目前,我国会计监管模式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但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

2、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主体权责界定不清。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管是多方位进行的,各机构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以至于不分主次。这些弊端将会造成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的监管。

3、监管力量分散。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有时大家都管,有时大家都不管,结果造成监管混乱,导致会计监管效率低下,以致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失真。

4、内部监管薄弱。非营利组织内部的会计监管主体主要是本部门的会计人员及审计人员,他们对本单位的经济事项虽然最为了解,但他们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有些内部监管人员甚至与管理当局共同作弊,帮助管理当局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二、强化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的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会计监管显得越来越

重要。从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考虑,当前强化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并完善其体系,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基本措施:

1、健全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法规体系。强化会计监管,必须以完备、健全的会计监管法律制度为基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和完善制约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二是健全会计监管自身的法律体系。

要建立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法律体系,就要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会计监管的地位、作用、职责、任务等,强化会计监管检查手段,规范会计监管工作的方法、工作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2、界定会计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对现行的各监管主体的有关法律法规与会计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律上统一会计监管权,将会计的监管权完整地授权给财政部门,彻底界定国家对会计监管权的授权部门,达到授权与责任都清楚。为此,要在有关经济法律中全面、系统地澄清各监管主体的主要工作职责和辅助工作职责,让各监管主体真正清楚自己的主要工作职责和辅助工作职责,使之将自己应该负责的工作真正有效地担负起来,以解决各监管部门权责不清、职能重叠交叉的问题。3、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内部控制,财政部已经颁发一系列规范,从而使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成为一种强制性要求,非营利组织应结合自己的特点建立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们应从文化建设、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多管齐下切实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实现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

首先,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任何一个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责任机制、会计岗位责任制等,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其次,建立健全业务授权控制制度。经过授权,可以尽可能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三,要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内部审计,特别是其管理者必须主动邀请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力量的介入,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4、严格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水平。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尤其是高级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严格会计人员管理。特别是《会计法》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实施后,需要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有会计执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一方面应注重会计职业人员专业实践年限和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应改革和完善会计证书和会计技术职称管理制度。通过这些措施和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