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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社会论文

时间:2022-08-23 00:14: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社会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学社会论文

第1篇

英文名称:Ludong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

主办单位:鲁东大学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山东省烟台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673-8039

国内刊号:37-1452/C

邮发代号: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84

期刊收录:

核心期刊:

期刊荣誉:

Caj-cd规范获奖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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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第2篇

英文名称:Journal of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

主办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四川省南充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672-9684

国内刊号:51-1674/C

邮发代号:62-133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79

期刊收录:

核心期刊:

期刊荣誉:

Caj-cd规范获奖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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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英文名称:Academic Monthly

主管单位:

主办单位: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上海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0439-8041

国内刊号:31-1096/C

邮发代号:4-72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57

期刊收录: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2004)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荣誉:

第三届(2005)国家期刊提名奖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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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英文名称:Journal of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西安交通大学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8-245X

国内刊号:61-1329/C

邮发代号:52-259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81

期刊收录: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期刊荣誉:

Caj-cd规范获奖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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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是教育部主管、西安交通大学主办的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主要反映学校师生在管理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及交叉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同时反映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热点和前沿问题。

第5篇

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现代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养目标。实践教学作为一种与理论教学相对,旨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法学教学环节,近几年来为我国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所关注。我国13所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制专门人才的重任,亦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了不断的尝试和探索。实践教学作为一种行之有效、务实且目的明确的法学素质教育方法,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民族地区法制专门人才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因种种原因,目前,民族院校法学教学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实践教学的积极作用未能有效发挥,难以达到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因此,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仅以西藏民族学院现行法学教育的实际,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进行探讨。

然而与理论性课程相比,实践性课程尚处在配角地位,内容零散,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急需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

经过近几年来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方面,案例分析、实习、毕业论文等传统的实践教学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学讲座等新型实践教学形式不断涌现,丰富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目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本科教学中采用的实践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例分析教学。案例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手段,基本上贯穿于法学教学的始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了基本的法学理论以后,必须进行实际操作,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案例分析就是将法学理论与实践通过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件结合起来,达到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据笔者了解,大部分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会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所学的法学知识。案例分析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了学生的欢迎。

2.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资料,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依照法院开庭的程序,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学模式。自1998年西藏民族学院建立模拟法庭以来,在每学期期末,为了巩固所学的知识,让学生全面参与,都会举行一两次模拟审判。模拟审判的案件既涉及刑事、民事,还涉及行政案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的了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实际操作技能。

3.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社最主要的活动方式之一。学生利用休息时间,在公共场合设法律咨询点,对前来咨询群众的法律问题做出解答,提出意见。法律咨询活动既检查了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又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观摩教学。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西藏民族学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分别在咸阳与西藏共建立了10个教学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涵盖公检法司等部门。通过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卷宗材料的查阅、通过旁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学生对所学知识有了一个感性认识。观摩教学的运用,使学生对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有了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5.毕业前实习。实习就是让学生深入到公、检、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协助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或律师办理实际案件。毕业前实习是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学的一个实践环节,每一位学生必须参加,实习时间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的9月份到10份,为期一个月。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选择,可以去实习基地,也可以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结束后,每一位学生必须上交一份实习报告、一份实习单位鉴定表以及一份实习日志(这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发给学生的)。最后由法学教师对实习报告予以评改。

6.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是在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后,根据老师拟定的或自拟题目,在老师指导下,进行论文写作。毕业论文写作是学生综合知识的反映,是培养学生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手段。

7.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2008年,西藏民族学院对05级法学本科学生开设了民商法、刑法案例评析等一些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不仅如此,还改革了过去法学课程全部讲授的方法,专门留出一部分学时作为实践教学。以笔者讲授的34学时的侵权行为法为例,在2007年以前,34学时均为讲授,现在讲授30学时,实践教学4学时。

经过近几年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尝试证明.实践教学是法学理论教学的延伸,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运用实践教学模式,对于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障碍

尽管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索,但因种种原因,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

1.课堂人数规模过大,实践教学环节难以推进

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扩大,法科学生招生数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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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迅猛增加。西藏民族学院2004级法学本科292人,2005级则达到了321人。面对如此庞大的学生规模,学校只能安排大班授课,一个教室听课的学生常常在1 00人左右,从而导致推进诸如课堂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咨询、观摩教学相当困难。

2.学时安排较少,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西藏民族学院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开设了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同时为了使他们能够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并适应民族地区法制人才的需要,在14门主干课程之外,又开设了大量的专业选修课。核心课程和选修课分配在七个学期中,每门课的课时是非常有限的。有限的课时,只能够对法学概念、原理等基础知识进行讲授,所以目前法学本科教育仍以课堂理论教学为重心,教学过程也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教学方法仍是“填鸭式”,教学考核还是期末一次性的闭卷考试。虽然在教学改革后,本文由收集整理每门课程中都计划有实践教学时间,但实际上都被理论知识讲授所占据,实践教学难以开展。

3.实习、毕业论文流于形式

集中一个月的实习,虽然可以让学生亲自去体验案件的处理,但公、检、法这些机关工作都有严格的规程,学生们在实习中大多只负责装订案卷、随同取证、庭审旁听等事务性的工作,学生感到实习枯燥无味。再加上学校并不要求学生集中实习,而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有些不自觉的、或者要复习考研、联系工作的学生就只实习很短时间,甚至根本不实习,结果使得实习流于形式。学生撰写毕业论文,都是利用网上资源,粘粘贴贴拼凑而成,缺乏实际的调查和相关数据,毕业论文质量较差,根本达不到毕业论文写作的目的。

4.实践教学方式缺乏统筹安排

法学实践教学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不同的实践方式适用不同的学生。如观摩教学适合不具备系统法学理论知识的低年级学生,而模拟法庭由于要求学生储备较为丰富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适合于高年级学生。西藏民族学院法学实践教学形式虽然较多,但却对实践教学方式没有系统规划,缺乏统筹安排。不管是低年级还是高年级的学生,都组织去观摩,开展模拟法庭,进行法律咨询。表现出的是学生对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并不高,走过场、混学分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实践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5.教师自身的实践能力差

教师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指导者,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素质。据笔者对西藏民族学院法学教师的了解,15位专业教师大多是从学校到学校,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其中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仅有2人,13人从未实际从事过实践工作,这必然对西藏民族学院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产生很大的影响。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实施的思考

实践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阻碍了实践教学功能的积极发挥,使得培养民族地区素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难以实现。如何通过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学科的实践教学,是民族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重大难题。通过反复探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打破制约实践教学功能有效发挥的瓶颈。

1.统筹规划,建立三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

为调动学生参加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民族院校法学教学大纲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实践教学统筹规划,建立起三层次的实践教学体系。第一层次,在一二年级,以法学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案例教学等方法为手段,结合观摩、见习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第二层次,在二三年级,依托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课程,进行实验教学,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第三层次,在三四年级,通过实习、毕业论文写作、参加法律咨询等活动,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

2.设计、制定实践教学内容的具体实施方案

针对各专业课中规定的实践教学时数只是表现在纸上,而未落实到课堂上这种情况,我们应在各专业课程教学大纲中,不仅对理论教学的内容进行设计,而且也对实践教学的内容进行设计并对该内容的具体实施提出方案,对学生这方面内容的练习和掌握提出要求,同时,还应当对此内容进行检查考核的方式进行规范,从而使实践教学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对学生实习指导与监控机制

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引起当前法学专业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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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为提高实习质量,我们应加强实习中的指导与监控。首先,实行教师实习指导责任制。把学生直接分给法学教师。由教师负责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教师平时要去抽查,一方面检查学生在实习单位遵守纪律的情况,另一方面掌握学生实习任务的进展与完成的情况。从真正意义上做到对所负责的学生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其次,发挥实习教师的作用。由于法学专业实习具有分散实习的特点,单靠校内指导教师的作用显然难以保证实习的预期效果,因此,还必须充分发挥实习教师的作用。由他们对实习学生进行考勤、工作管理。

4.加强法学教师实践操作

第6篇

>> 司法裁决可接受性:理论、困境及优化路径 物业管理治理化的理论视角与可接受性 药物流产的可接受性及影响因素 计划生育门诊医务人员对开展主动提供HIV检测与咨询服务的可接受性及影响因素研究 男男者艾滋病预防药物可接受性及服药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研究 浅析翻译的可接受性 谈论辩修辞视角下司法判决书的可接受性 进行党员教育要坚持可接受性原则 翻译中文化传递的可接受性 浅析英语中悬垂结构的可接受性 会计语言的可接受性研究 国外影片的可接受性与影视翻译 教学语言的规范性、可接受性、生动性和趣味性 论规制性公共政策执行的可接受性 翻译的可接受性和其实证研究的可行性 高等数学的严谨性与可接受性教学 纳米技术伦理研究的可行性与可接受性 浅谈文学翻译的创造性叛逆与可接受性 关于语文教材选文可接受性的思考 人工流产后即时放置曼月乐的可接受性观察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最后访问时间为2013年7月15日)。

④ 盲从民意或社会效果审判,不仅会容易陷入司法民粹主义的窠臼之中,引起法官裁决思维的混乱,而且从认识论角度瓦解法治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对此进行的批判与反思,可详见王利明:《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49―450页;江必新:《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陈金钊:《为什么法律的魅力挡不住社会效果的诱惑――对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论的反思》,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法治信念的危机与法治论者的姿态――法治进入方法论时代的背景考察》,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被社会效果所异化的法律效果及其克服――对两个效果统一论的反思》,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6期。

⑤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认为,符合交往理性的话语活动,必须实现三大有效性要求,即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符合有效性要求的、在平等的主体间达成的共识,强调的是一种程序和规则的合理性。章国锋:《哈贝马斯访谈录》,《外国文学评论》2000年第1期,第29―30页。

⑥ 阿列克西的理性商谈理论认为,商谈理论属于程序性理论的范畴。依据所有的程序性理论,一个规范的正确性或一个陈述的真值取决于,这个规范或陈述是否是、或者是否可能是一个特定程序的结果。[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理性・商谈:法哲学研究》,朱光、雷磊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页。

⑦ 作为“浪漫而崇高的梦想者”德沃金,面对以碎片化、多元视角观、边缘叙事等为特征的后现代主义挑战,顽强地高举着“认真对待权利”的自由主义法学大旗,通过建设性阐释获得法律整体性事业,在法律帝国中精心编织着为有目的的司法实践提供连贯性与原则一致性之网,寻求司法中惟一正确的答案,然而,在实际司法裁决中不可能存在惟一正确的答案。

⑧ 有关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具体内容,参见刘加良:《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根据、原则与限度》,《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民事诉讼调解模式研究》,《法学家》2011年第2期;张嘉军:《民事诉讼调解政策的内涵及其形态》,《公民与法》2011年第9期;张爱云:《司法调解社会化的实践探析》,《人民司法》2011年第21期等。

参考文献:

[1] 孙光宁. 可接受性:法律方法的一个分析视角[D]. 济南: 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0.

[2] 苏晓宏. 法律中的假定及其运用[J]. 东方法学, 2012(6): 10.

[3] 王松. 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C]//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

[4] 王利明. 法学方法论[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5] 张继成. 可能生活的证成与接受――司法判决可接受性的规范研究[J]. 法学研究, 2008(5): 3?22.

[6] 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第2版)[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

[7] 陈坤. 疑难案件、司法判决与实质权衡[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1): 5.

[8] 陈景辉. 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之反省[J]. 法学研究, 2009(4): 10?16.

[9] 理查德・波斯纳. 法官如何思考[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10] 马长山. 藐视法庭罪的历史嬗变与当代司法的民主化走向[J].社会科学研究, 2013(1): 71.

[11] 王申. 法官的审判理念与实践[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5(4): 16?19.

[12] 李良. 司法判决追求社会效果的忧思――基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C]//法律方法(第11卷).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1.

[13] 季卫东. 大变局之下的中国司法改革[N]. 南方都市报, 2013?8?25(27).

[14] 伊芙琳・T・菲特丽丝. 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5.

[15] 陈林林. 公众意见在裁判结构中的地位[J]. 法学研究, 2012(1): 106.

[16] 陈发桂. 公众司法参与视角下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探析[J].前沿, 2010(3): 49?51.

[17] 宋豫, 李健. “案结事了”: 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验算与实践[J]. 河北法学, 2013(2): 188.

[18] 王申. 科层行政化管理下的司法独立[J]. 法学, 2012(11): 138?142.

[19] 陈金钊. 法律解释学――权利(权力)的张扬与方法的制约[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第7篇

今天所谓的法学,对所有华人社会而言,都没有太久远的传统,清末开始经由日本专家的协助移植欧陆法制时,日本殖民下的台湾也已自其本土引进同样源于法、德等欧陆国家的法制,从各种实体和程序的重要法典,各种法律职业,一直到法院的布置细节,无所不包,一起进来的,当然还包括了大学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法,乃至发表的文献形式。欧陆法系的法律以条文化的制定法为中心,法律的适用基本上就是法条的演绎,和英美法系比起来,后者虽然同样有制定法,但仅作为初始而非主要法源,运用到个案时仍维持习惯法的传统,即以先例为主要法源,从而所谓法律的适用基本上是案例归纳,有其根本的不同。欧陆法系的法学从整理诠释罗马法起家,转而整理诠释其自己的法典和其它制定法,而以欧陆法学为蓝本发展出来的台湾法学,也就同样以法律的注释为其核心任务。

以实定法的整理注释为主要内容,虽也涉及到社会事实的观察,无异于其它社会科学,但探讨的重点毋宁在于法律如何用在这些事实上,而不是像一般社会科学一样,探究事实本身背后的原理原则,换言之,法学研究的是应然规范的体系规则,而不是应然规范所规范的社会实然。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必然造成法律的复杂化,但因为法律条文必须维持一定的抽象高度,才可能适用到各种复杂的情境,遂又使得法治所要求的高度可预见性变得十分困难,法注释学的主要功能,即在建立一些可操作的方法,把复杂而抽象的法律和条文整理成客观合理的体系,使抽象的法律适用于不断变动的社会,仍有一定的妥适性与可预见性。此一任务使得法学必然要和某一实定法秩序紧密结合,先天上即有国界性,概念体系既不可能雷同,同样的社会问题在法律适用上也就不可能相同,因此甲国的法学对于乙国的意义不大,和其精密或成熟程度完全无关。这种规范科学特有的界限,与同样强调本土化,但作为一种事实科学,任何原理原则的建立终不能排除普世性验证的社会科学,有着本质的不同。

贰、专业教育的基础

法学的高度应用性,是它的另一个特质。从我们师承的欧陆法学的历史来看,它根本就脱胎于法律专业的教育。如同医疗、建筑、会计等专业(profession),欧美的法律职业也很早就成为排除自由参进和国家干预、高度自律的专业,对专业提供如此有别于一般营业的制度性保障,主要理由在于专业的高度外部性,仅其性质各有不同而已,就法律专业而言,即在维护当事人主观权利之外,幷有助于法院独立[中立的行使审判权,间接保障客观法律体系有效、公平的运作,故把法律职业的专业化看成支撑法治的必要条件,也不为过。我国对于专门职业市场参进的限制,甚至形之于宪法(第八六条),更确定了专业的制度性保障。究其意旨,保障的应该不是专业人员的利益,而是专业服务的品质,因此教育即成为专业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环。法学和医学一样,都是从临床的技艺发展出来的系统化理论,也都背负着专业教育的沉重功能,一直到今天,欧洲很多国家由大学提供的专业教育是和职业考试结合起来的,学校并不发给完成学业者任何学位。台湾的法学教育虽独立于专业考试,但教学内容仍然有着明显的考试取向,对多数法律教授而言,“教科书”的撰写几乎是一种天职,这一点,法学不仅和高度理论性的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不同,就是和其他同样具有应用性格的社会科学,如管理学、传播学相比,也显得相当独特。如果说教条和匠气对非关专业的社会科学而言,是要极力避免的东西,对于法学则可能是一种必要之恶。和同样支撑一种专业的医学比较起来,又因为后者结合了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结果,已发展出系统化程度最高的一种理论科学,法学这种以应然规范而非事实为标的的科学,则很难在规范的整理以外,在理论层次上有什么突破,这也再次凸显了规范科学的封闭性。

叁、美国法学的影响

比较特别的是美国的法学。因为英美法系的传统,是以法官所作的判决先例为主要法源,法律的传习重点在于案例整理归纳,不在法条的注释,因此教授的角色相对的被边缘化,法学院既不能向欧陆的同僚那样以法条注释来主导法律的发展,阐明法律“应该是什么”,而只能跟在法院后面观察法律“是什么”(唯实法学),因此在二十世纪以后,美国的法学院即不断尝试和事实科学结盟,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心理学、资讯学乃至人类学的角度,去分析法律和法律制度。美国的法学院只招收学士后的学生,降低了科际整合的困难,也是重要原因。美国法学对于理论的偏好以及视法律为社会事实一部分的研究态度,对于附从于实定法的欧陆注释法学而言,无疑是研究视野的拓宽,虽然迄今并未对其已经相当稳固的法学传统造成太大的影响。欧陆的法学在表面高度技术性的教条训诂后面,仍然有其足以反映时代思潮的变化,以德国为例,从二次战后法学界的主流思潮就是价值法学,相信法律适用是一种价值权衡过程,把法律当成一个自主的体系,从而和美国二十世纪的各种法学基本上视法律为一应变项,有其根本的不同,这可能是另一个欧陆法学没有受到太大影响的原因。

肆、研究走向多元化

台湾的法学原以欧陆为师,最初仅以辅助司法、支撑法律专业教育为其主要功能,在司法逐渐成熟之后,法学开始把司法实务纳入研究,与司法之间转变为对话关系,近十年来受到美国法学的启发,开始认知法律继受的社会问题,体会到继受国的法学完全无视于历史文化的隔阂,一味投入法条的注释——不论是借助于另一个继受国日本的三手注释,或者直接参考欧陆母国法学的二手注释,固然可为专业教育提供立即可用的系统知识,但离开回应社会的真实需要都还很远,民间与司法的疏离与此有绝对的关系。即使不谈法律理论的创新,仅仅建立不假外求的第一手注释,也都需要先掌握台湾社会的事实现状,而美国的各种法律分析方法,对于走向第一手注释的台湾法学即有着高度的吸引力,这又是台湾不同于欧陆的地方。因此台湾法学一方面在欧陆法系传统下,仍须以实定法的注释为其核心业务,并支撑法律专业的教育;另一方面为了加速脱离继受走自己的路,又有必要借助美国法学的丰富理论,开始与社会科学对话。换句话说,台湾的法学无可避免的变得很多元,既是规范科学,也是事实科学,法学承受的挑战和压力,可说倍于这些先进国家,偏偏投入法学研究的人力完全不能与美国、日本或德国相比!因此如何认清本身的条件,建构一个有利的法学环境,对各大学法学院以及国科会这样的资源分配者,乃至法学工作者本身,都是一个相当严肃的问题。

伍、法学走自己的路?

由上可知,台湾法学未来面临的挑战有四:一、支撑实定法体系的运作;二、引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竞逐华语地区的大市场;四、融入全球化的法学社群。

第一项挑战是成文法国家无法回避的核心任务,第二、三、四项挑战则是学习西方法治,一方面要让法律深植本土,另一方面又要积极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台湾,迟早必须面对者。要适当回应这些挑战,不能不先认清台湾法学现有的条件,包括优势和局限:

台湾的优势在于——知识多元开放,背负的传统负担较小,调整弹性较大。

台湾的局限在于——产能有限、腹地狭小、教育制度不利于科际整合研究。

作为一个规模较小的法学社群,法学工作者应该更有意识的加大社群互动的质量,加速法学典范的形成,使有限的研究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但资源分配者也千万要避免削足适履的引导,反而扭曲了资源的配置。从这个角度来看国科会近年大力提倡、作为衡量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共同指标的SSCI和TSSCI,就不能没有一定的忧虑。高揭两项指标的政策意涵似乎是要兼顾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研究方向,但如果没有解读错误的话,后者应该只是作为纳入社会科学国际分工体系的前置手段或过程,而不是目的。对于最终必须通过普世性验证的事实科学而言,这样的政策尚不能说有何不妥。台湾法学既不能无视于社会科学的发展,也不能自外于整个华语地区的竞争,乃至学术全球化的趋势,已如前述,则把两套指标引入法学好象也没有必要加以排斥。但其不变的规范科学本质,使台湾法学未来的重心将仍置于实定法体系的支撑,大部分研究资源不能不放在法学的注释上,这是法学和社会科学先天上最主要的区隔,从而也是国家订定学术政策触及法学时,不应忽略的一环。

换言之,SSCI与TSSCI所代表的社会科学标准化政策意涵,固然可以几乎无保留的援用于法学,因为走向研究标准化既有利于法学对后三项挑战的回应,也无碍于其支撑实定法体系任务的实现,就此而言,法学完全没有自行其是的理由。但SSCI与TSSCI背后的另一个政策内涵,即以期刊为界面,融入社会科学的国际分工体系,如果不做保留的援用于法学,却可能扭曲法学研究的资源配置,对于资源已经极度不足的台湾法学而言,这将是相当严重的政策错误。简言之,经济学、管理学或者政治学、社会学,都可以引导学者以TSSCI为跳板,在SSCI扬名立万,最终则使TSSCI完全融入SSCI.法学却有其无法参与国际分工的核心领域——至少在世界一家,主权国家藩篱完全撤除的理想实现以前,此一核心领域必然继续存在。SSCI与TSSCI的国际分工政策,意味台湾的期刊市场只是国际社会科学期刊大市场中的卫星市场,因此两者间的流通障碍应越小越好,台湾期刊市场的结构问题,基本上也就只是可以忽略的小问题,因为所有结构造成的不足都可以在全球市场上得到补正。比如经济学也和法学一样有研究人口不够多的问题,但经济学期刊的分工不足,并不值得过于忧虑,研究法律经济学的少数学者始终可以选择在美国的法律经济学期刊发表。然而一旦用相同的法学思考去看待法学期刊,把台大法学论丛、政大法学评论或月旦法学杂志、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等期刊,看成只是全球法学期刊市场中,台湾卫星市场的产品,其分工不足的结构问题同属可以忽略的小问题,马上就会面对一个质难,台湾层出不穷的实定法问题,如何期待在任何美国的法学期刊上找到答案?纵使用最漂亮的英文写作,哪家美国期刊会刊登这样的论文?足见至少就成文法系国家而言,包括前面谈到的德国和日本,法学文献一定自成一个内国的市场,自己生产、行销,以满足自己的需求。事实上只有少数后设于实定法的研究领域,如法理学、法社会学等,或其规范领域本不限于内国的国际法领域,可以和国际研究市场挂钩,而且必可因加入而获益,但绝对不是全部的法学研究。此一国际分工政策引导下的期刊评比,就很可能让我们忽略了台湾法学期刊欠缺跟工的严重瑕疵。仅仅从这个角度,我们必须强调台湾法学只有走自己的路,才会正视目前法学研究文献的一些结构性问题,在审慎引进社会科学标准的同时,至少应从内需市场的角度,尝试去作一些修正。

第8篇

关键词:农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栏目内容策划;人文素养

中图分类号:G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11-0123-02

目前有一种思维定势,似乎名学报只能出在名校,这是有害的误解,扼杀了许多学报的创造精神。事实是普通农业院校学报,只要充分发扬编辑的创造精神,能动地挖掘和发挥自己的优势,肯定可以逐渐办出自己的特色。“办学报就是办学校”,而栏目是学报的骨架,应致力于提高学报的学术质量,发挥它与学校学科建设的互动作用,使农业院校学报真正体现出“办学校”的宗旨。在自然科学氛围浓厚的农业院校,如果只关注科学,忽视人文,会让师生的视野变得狭隘。打个比方,科学好比河岸边的树,人文好比水里树的倒影,如果只知道有岸上的树,而不知道有水里树的倒影,由此做出来的价值判断很可能是简单、片面和单一的价值判断。故农业院校学报社科版作为综合性期刊,内容丰富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始终肩负传播人文思想,弘扬人文精神的使命,应该持续关注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进展,展示最新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成果,特别是和农业发展息息相关的人文知识。

一、文史哲类栏目内容策划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业院校学报社科版适应时展,不断更新编辑理念,整合多种媒体,积极探索各自的特色发展之路,但是在栏目内容策划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文史哲类栏目内容庞杂,缺少针对性。农业院校学报社科版大多设有文史哲类的栏目,虽然发稿数量有所控制,但栏目一直保留,刊发的文章涉及多个人文学科,五花八门,包罗万象,可谓“大杂烩”,其大多没有针对农业院校自身的特点、现实和农业学科发展进程去组织来稿,也没有对文史哲类栏目进行统一策划,没有有效的约稿机制,大多刊发的是自然来稿,缺少涉及农业发展的相关文章,如农史、农法、农业信息推广传播等。

其次,文史哲类栏目重视程度低,发文质量普通偏低,缺乏高质量稿件。农业院校学报社科版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到农业经济管理类稿件上,像有些农业院校学报社科版在综合性期刊竞争中处于劣势,无法进入核心期刊队伍,为了迅速进入核心期刊行列,往往另辟捷径,想尽办法,不再刊发文史哲类稿件,去掉文史哲类栏目,只保留农林经济相关栏目,整个学报内容全是农林经济管理的文章,已经演变成了专业性期刊,瞄准核心期刊农业经济分类,认为这样可以迅捷地进入核心行列,和学报社科版的综合性定位越离越远,文史哲类栏目越来越边缘化,有些甚至处于凑版面的目的不得不刊发文史哲类文章,稿件质量可见一斑。

再次,文史哲类栏目策划缺少创意,缺乏持续性。创出品牌的栏目往往离不开强有力的、富有创意的策划,好的策划是栏目成功的先导,现在农业院校学报社科版虽然开设文史哲类栏目,但没有认真研究栏目,缺少富有创意的策划,从栏目名称的确立到栏目内容的界定再到栏目在整个期刊中的定位和创办的目的都是模糊不清的,这样办栏目很难出精品,也吸引不了读者的关注,有时随着自然来稿量的降低甚至出现暂停栏目或者隔期再出的问题,没有持续的办栏目的动力,自然无法达到形成精品栏目的目的。

最后,文史哲类栏目编辑素质亟待提高,缺少创新能力。编辑素质的高低与否是办好一本期刊的关键。编辑素质高,掌握较高的编辑技能和丰富的知识积累有助于其在众多的来稿中发现高质量的文章,提升刊物质量和影响力。当前,网络媒体高度发达,编辑应紧跟时代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素质,积极探索栏目创新思路,创造品牌栏目,研究如何运用多种媒体手段去提高刊物质量和扩大刊物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是很多编辑疲于应付日常事务,不关心业界发展动态和最新进展,缩在自己狭小的空间,闭门造车,不了解文史哲类研究的最新方向,自然刊发的稿件质量也是堪忧。

二、文史哲类栏目内容策划具体定位

人文是什么呢?简单的说就是“文”“史”“哲”几个大方向。农业院校学报哲学令人们的视野与思维开阔。科学要求专业性,哲学则鼓励综合性。对人类充分性和完整性的认识恰恰是科技工作者忽略的东西。因此,农业院校学报社科版应关注哲学研究与发展动态。当前所处的社会,尤其是近些年来的社会现状,价值观多元混乱,好似处在一个历史的迷宫里。农业院校社科学报可以通过设立哲学类栏目重点关注哲学研究,引导农业大学里从事自然科学的师生多用哲学的眼光考察人生,认真思考行动背后的原则和理由。而对哲学经典的研究不是因为好奇新鲜,也不仅仅为推动文化多样性,而是因为哲学可以使人们为自己的观点辩护,以便采纳更好的观点,成为对社会更有用的人。龙应台曾说,哲学就是,我在绿色的迷宫里找不到出路的时候,晚上降临,星星出来了,我从迷宫里抬头往上看,可以看到满天的星斗;哲学,就是对于星斗的认识。如果你认识星座,你就有可能走出迷宫,不为眼前障碍所惑,哲学就是你望着星空所发出来的天问。例如,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刊发清华大学张和合的论文《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主要内容的存疑与释疑》,对剑桥大学出版《斐多篇》中关于灵魂问题的论述提出一些疑问并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哲学著作。

文学有很多所谓的“功能”,农业院校学报社科版文史哲栏目选择的是一种最重要的,即:德文有一个说法Macht Sichtbar,意思是“使看不见的东西被看见”。这就是文学语言最重要、最实质和最核心的一个作用。农业院校社科学报选择“文”是因为文学语言使人们看见现实背面更贴近生活本质的一种现实,在这种现实里,既有深刻的理性,更有人们对“美”的体悟。美,也是更贴近生存本质的一种现实。例如,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在这方面做了很多探索,刊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汉英移就的心理动因与修辞效应》探讨“移就”这一特殊的、超乎常规的语言现象,并指出恰当使用“移就”修辞格,增加了语言的情趣,增强了描述的形象性,创造出奇妙的意境,增强了作品的吸引力,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项目成果《大连城市国际化语言环境建设思考》指出大连城市国际化语言环境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切实对策,研究城市语言环境建设是一个新的课题,具有创新性。刊登的王恩全《唐代诗人李白与杜甫友谊关系辨正》,针对学术界在评价李白与杜甫友谊时始终存在的一些传统偏见,对李、杜的友谊关系给予了新的界定与评价。另外,文化研究重点关注农村文化建设,对当前信息化、网络化社会农村信息需求与传播的最新动态给予关注,可以多组稿刊发有关乡村传播学研究论文。

历史对于价值判断的影响非常之大。对于任何东西、现象、问题、人、事件,如果不认识它的过去,你如何理解它的现在到底代表什么意义?不理解它的现在,又何从判断它的未来?这是历史的独特价值所在。农业院校学报社科版对历史的探索势必要加强原典的研究,刊发用比较成熟的、参考系比较广阔的眼光探究历史的学术论文,特别是研究农业发展史的学术论文,如沈阳农业大学学报刊登吉林省“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中国辽代农业发展的主要动因》,鉴往知来,为当前农业发展提供有益借鉴。这对于高等农业院校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来说尤其重要。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实践中,法学研究尤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法的本质,有助于国家的立法活动,有助于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有助于学习和借鉴外国的法律和法学的经验。农业院校学报社科版应该重点刊发涉农法律研究论文,如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刊发了辽宁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成果《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

三、结 语

其实,农业院校学报社科版文史哲类栏目涉猎文、史、哲、法等,要更进一步认识到,这些人文“学”到最后都有一个终极的关怀,即对“人”的关怀。脱离了对“人”的关怀,只能有人文知识,不能有人文素养。长期以来,在农业院校里教职员工人文素质的缺失,已经影响了广大教职员工的科学文化整体素养的提高,因此,农业院校学报社科版应该通过长期的编辑实践,探讨人文社科优秀研究成果,不仅为扩大农业院校学报社科版在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传播与社会影响作出重要贡献,也直接地推动教职员工的人文素质,强化了农业院校人文氛围形成和文学品位提升,社会科学不断浸透到自然科学的研究中,使教职员工的人文素养在教学、科研、生活各方面发挥作用,推动广大作者、读者和编者人文素质的逐步提升,不断提高农业院校学报社科版在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影响。

参考文献:

[1] 张兰,吴守凤.栏目策划:彰显期刊的特色[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2] 陈北宁.理工类大学学报栏目策划的约束条件[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4(4).

[3] 李艳.高校学报栏目策划研究[J].中国出版,2009(z3).

[4] 吴天德.浅议学术期刊的栏目策划与创新[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2(6).

[5] 焦薇缜.论高校学报特色栏目策划的意义及作用[J].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

[6] 王树槐.期刊栏目如何策划成市场卖点[J].编辑之友,2015(6).

第9篇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基本的经济法律意识是经济类人才成长的基础,而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实用型经济人才是教师的职责。为提高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质量,就要分析该课程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对教学改革的几点对策。

“经济法概论”作为高校经济学专业的基础学科,具有实践性极强的特点。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要培养出现代化的新人才就不得不与时俱进,而传统的教学手段与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对人才素质提高的要求。如何提升经济法概论的教学实际用途,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教学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基础学习较少,学识基础薄弱

“经济法概论”的教学内容多,但教学学时较少,因此在各高校,“经济法概论”的教学方法往往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老师一个人讲,学生基础弱,听不懂,无法融入课堂里,这样就使得主角配角位置颠倒,必然无法令人满意。

(二)教学手段相对陈旧

如今,案例教学以及多媒体课件教学的方法已经广泛的应用于各种课堂,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主要采用的还是灌输的教学模式。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容易导致学生对老师或是知识具有依赖性,学生学习只懂皮毛,不懂得举一反三,灵活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思维狭窄,不会产生创设性的思考。这样的教学是无法提高学生素质的。教学应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不能只是满足于简单讲授经济法律的基础知识。教师应该主要注重引导学生去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阐释立法的精神和原则、提高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材缺乏层次感

教材是教师的教学依托,是教学环节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法概论》教材的内容偏多,而且繁杂深奥,大多数内容需要学生自己学习,教材大多只是起到参考价值,而且较为陈旧,无法做到立足实际,与实际问题严重脱节,如《劳动合同法》等章节更新缓慢,无法做到对现有问题进行实际分析,且逻辑混乱,重点不突出,缺乏层次感。

(四)传统的考核结果束缚学生的学习潜能

目前我们高校的考试主要还是闭卷考试,这导致学生还要遵循为了考试而学习,学校的一切工作也是围绕考试这一主题展开,让分数来作为测评师生成绩的重要依据。在这样的传统学习环境中,使得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考高分,这样就使得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无法得到很好的锻炼与提高。

二、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调整课时设置

不同专业对学生的素质要求不同,不能只是单纯地给学生奠定法律基础。在初步明确基础知识的情况下,对于经济学和非经济学专业进行差别对待。经济学专业建议先开设《法律基础》这一课程,在此基础上设置《经济法概论》,两者课时合计60课时,中间10课时实现实训;非经济学(非法学)专业可直接开设《经济法概论》,但要保证48课时以上,中间有8课时以上实现实训。

(二)重点必须突出,逻辑必须清晰

经济法教学内容繁多,突出重点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很好的方法。首先应按照不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来取舍课程内容,形成自己的专业需要,如学经济管理专业的,就应注重市场管理法等的学习;学会计专业的,就应注重税法、金融法等的学习。同时还要注重与时俱进,比如将新出现的热点问题或最新立法及时的融入到教学中,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关注热点,思考热点,开拓学生的思路。(三)结合学生专业素质的不同要求,丰富教学手段

古语云:“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在开放教育环境下的经济法课堂教学应该是开放、灵活多变的教学,注重教学的创新与开放。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中,鼓励学生将课外的知识充实进课堂,将课堂的理论知识与课外的社会实践结合在一起。要注重发挥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培养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积极开展第二课堂,如参加一些学生法学社团,也可以与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实习观摩基地。另外,强化案例教学及多媒体课件教学的使用,将单一的课堂讲授变得多样,可以进行讲课、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社会调研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教课模式。

案例教学是一种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教学模式。案例的选择应重视符合“三实”(实战、实用、实务)带动“三基”(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要求,尤其要重视一个“实”字,要引导学生运用所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让学生意识到自己所学的知识是可以有实际作用的,这样学生的积极性及探究欲就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如今常见的案例分析法有三种:列举案例法、讲评案例法、讨论案例法。

1.列举案例法

是指在授课中,教师为了更具体形象的阐述重点难点内容而列举一个或一组典型案例,案例可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事件,也可以是对真人真事进行加工修改后的案例。

2.讲评案例法

是指教师为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某一教学重点而对一案例进行深入的解剖与分析,并通过讲评案例使学生更好的理解与掌握课本理论。在进行这样的教学时可以使用电化教学方式,比如播放民事审判的录像片,边看边讲评。

3.讨论案例法

为了加深同学们的学习印象,巩固教学效果,教师可以在某一主要章节讲授完后,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教师需要事先准备有针对性和难度的案例,并且人们大都对这个案例有不同的见解和结论的。案例要有详细的情节,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经济法知识来分析解决案例。小组讨论,大班讨论都是可行的方法,也可以先合后分或先分后合。尽量让每一个学生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见解。老师在最后要对同学们的表现进行评价及总结,这样的方式可以很好地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结合学生专业素质的不同要求,完善学习效果评价方式

教师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讨论题,组织学生针对一些热点问题开展讨论,以学生在案例的处理表现,作为平时成绩,以此调动学生参与问题讨论的积极性。经济法的教学应根据专业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选择,对于需要学生记忆的知识可以出题进行统一考察。通过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使学生们能够深入理解和把握经济法理论,能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同时课堂的教师不要固守传统的法律院校的教学模式,应从不同方面做工作,通过多样的教学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张慧琴.浅谈经济法概论中的案例教学[j].文教资料,2005,(2).

[2]宋文霞.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与职业,2007,(23).

第10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 现状 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廖旺荣(1975- ),男,广西桂林人,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广西 桂林 541004)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3-0111-02

中国法学教育有着6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但也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当前,法学院系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法科学生如何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当前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

1.盲目扩张与质量下降并存。在我国,受利益驱动,法学专业成为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几乎每所院校都在争取设立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除专门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设置法学院系外,师范院校、外语院校、财经院校也基本开设了法学专业,就连农业、林业、石油、化工等理工科院校,甚至艺体、医学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2010年,全国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已达620所,在校法学本科生将近30万人。据统计,广东省39所本科院校,除5所医学院校和3所艺体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外,其余31所院校就有28所独立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广西22所本科院校,除4所医学院校和1所艺术院校因学校性质不宜开设法学专业之外,其余17所院校就有13所院校设置法学院系或开设法学专业,且在2005年之后设立法学院系的多达7所。不少院校一块法学牌子高高挂起,二三个教授便申办法学专业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无论是办学的软件条件还是硬件条件都存在不足,很多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学科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据调查,广州市某大学法学院30余名教师中,来自历史、政治、科学社会主义、哲学、外语、中文等学科的教师竟然占据了半壁江山,在仅有的法学科班出身的教师中,本系毕业留校者又占据了一半以上。广西13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院系,正高职称法学教授在4人以下的就有6所,即使在发达的广东地区,部分法学院系也仅有2~3名教授。实际上,相当多的院校并不具备设置法学专业的基本条件,师资专业性不强,课程设置不合理,培养目标不明确,软硬件设施缺乏,在盲目扩张的同时,教育质量呈下滑趋势。

2.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需求的矛盾。中国法学教育已进入所谓的“大众化教育”或“通识化教育”时代,法学教育更像是普法教育,学生掌握的只是法学的基本知识,他们毕业后往往很难胜任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盲目扩招导致毕业人数激增,法科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突出。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当年排在187位,2005年则成了“老末”。由第三方调查公司麦可思主编的中国大学生就业蓝皮书发出了2011年大学专业预警,昔日热门的法学、计算机等专业就业被亮红灯,成为“红牌专业”。10年前,一个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基本上都有机会进入国家司法机关,即便不能到司法机关工作而从事与其专业相关的工作也不会很难,而今考上公务员或进入司法机关成了大多数学生的奢望。笔者对广西某大学法学院2008~2010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去向进行初步统计,85%以上的毕业生是到企业或相关部门从事非法学专业工作,真正考上公务员从事公检法等相关行业的则是凤毛麟角。目前,我国高端及合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短缺”与中低端法律人才“过剩”并存现象比较严重。著名法学家朱苏力认为,法学教育的最基本挑战就是毕业生和学术成果能否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就毕业生而言,我国法学院的产品还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同时表现为产品的紧缺和过剩。紧缺的是两端,过剩的是中间产品。我国人才紧缺榜上涉外法律高端人才赫然在列,许多高校、企业、律师事务所和司法行政部门对名牌大学的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仍求贤若渴,有的许以重金,开出各种优惠待遇引进高端人才,但是高端型人才难见踪影。

3.理论教学与法律实务的脱节。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以课堂讲授为主,过于强调理论基础,很少考虑学生实际运用能力和社会现实需求,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坐而论道的玄学。目前,法学院系基本都设置了14门核心基础课程,理论阐述精辟绝伦,而诸如律师实务、法庭调解、法庭辩护、法律咨询等实践性教学却很薄弱,教学计划中虽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大多公检法司等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因本身业务压力缘故,对学生实习缺乏热情,疏于指导,而学校法律诊所等硬件设施缺乏,法科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面临着较多的现实困境,实习制度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调查发现,法科学生就业并不容易,这与他们的法律实务能力不无关系,大多数法学院学生毕业后往往面临着求职无门的困惑和尴尬。书本上、课堂上的理论知识不足以解决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困在纯书斋世界里单纯进行法学研究、法条分析或文论写作的所谓法学人才,当他们走向社会和市场时,所学的知识就显得苍白无力。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教师不仅要给学生提供“利箭”,更要为学生提供“良弓”,教会学生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4.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矛盾。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础,法律职业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发展。纵观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互动关系中,法律职业对法律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却长期脱节,严重制约和阻碍了法学教育的发展。大众化的通识教育,使学生只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据调查了解,两广地区不少基层法院及县级以下地区的法律从业人员,有些只接受了两至三年学制的高职教育,或者参加函授、远程教育等业余形式的法律学习,不但法学理论知识浅薄,法律信仰、法律精神缺乏,而且法律专业技能也不高,他们常常把法律工作当成谁都能干好的普通职业。即便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进入公检法等领域工作的人员,由于缺乏法律职业的系统培训,解决现实问题的法律技能仍不高。法律职业与医师、会计师等职业一样,都需要在大学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专门化的职业训练。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仍是具备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通才,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教育培养的则是具有明显学术导向的“学院式”人才,而当前的法律硕士教育无论是从课程设置还是从教学方式上,更多的仍是采用与法学硕士、博士教育相同的做法。截至2009年,全国虽已有115所院校招收法律硕士,但与中国实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相比,其数量还很有限。不少开设法律硕士专业的院校,其师资力量和硬件设备都比较薄弱,在专业技能培养中还是重视理论灌输,缺乏法律职业训练,学生实习流于形式。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1.改革培养目标,实现通识教育向通识与专才教育的转变。法学界对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通常有三种观点:一是精英说,二是职业教育说,三是通识说。当前普通共识是“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生,而且还应该使学生具有较全面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在法制发达和成熟的美国,一个好的法律工作者必然是熟悉法律知识并通晓与该类案件有关的其他学科和行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当前我国不仅在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及法律监督等领域需要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而且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需要大量既精通法律,又具备其他专业知识和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实现通识教育与专才教育的有机结合,培养适应和谐社会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发展方向。

2.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创设人才培养新模式。传统“填鸭式”的法律教学,手段单一,形式呆板,内容枯燥,阻碍法律人独立品格的形成和法律职业技能的提高。很多法律专业学生走上社会后不会写法律文书,不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救济途径,不懂得如何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遇到稍有难度的法律问题就无从下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非常欠缺。解决人才培养质量问题,要从培养复合型人才目标出发,在教学内容和方式上进行改革,以专业基础扎实、文化知识面广、社会实践能力强、思想素质高为标准,合理进行课程设置,并借鉴西方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诊所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的合理成分和成功经验,综合运用讨论式、启发引导式等多种教学方法,改变以教师、课堂和书本为中心的模式,实现由纯理论讲授为主向讨论与案例分析并重,由教师单纯讲授为主向师生互动为主,由课本教材为主向前沿成果和法律实务结合的“三转变”跨越。

3.改革学制体系,控制招生规模。美国采用的是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然后才可以攻读法律本科。欧洲模式采用复合型的课程进行法律教育,法律系的课程以法律专业为主,同时也包括了大量人文学科课程。我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定位在通识化教育基础上开展法律职业教育,在提高法学教育门槛,统一规定起点为本科教育的同时,需要适当压缩法学本科招生规模,并逐步将法学教育重心向研究生阶段转移。当前,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普遍采用四年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掌握14门核心课程内容,完成实习和毕业论文,确实比较紧张。笔者建议对招生方式进行适当改革,取消原来直接在普通高考学生中招生的方式,而从已接受过一年以上通识教育的各专业学生中招生,把法学类本科改成五年制,给学生掌握核心课程内容,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践,筹备司法考试提供充分的时间保障。

4.加强法律实务培训,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和法律执业的重要环节。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践技能,必须将传统分析型教学与法律实务型教学相结合,不仅要使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而且要“像律师那样执业”。暨南大学法学院非常注重学生的实习实训,他们常常把学生推荐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同时还介绍他们去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的法务活动或非法务社会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常常与律师协会、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等社会团体合作,共同组织学生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区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援助,同时还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联合创办教学实践基地,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人士来校传经送宝,从而搭建起法学教育与社会联系的桥梁,实现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无障碍对接。笔者认为,加强学生法律实务培训,可以移植西方法学教育成功的经验,充分发挥案例式、讨论式教学法在培养学生法律操作技能上的作用,选择训练规程式的课程,对学生语言表达、公文写作、法条分析、临场应变等能力进行重点训练,引导学生进入法律角色,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第11篇

摘要:本文基于法国著名哲学家保罗·利科的名著《历史与真理》,通过阅读相关著作,对其历史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理论进行了深入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将该理论运用到具体研究实践中,以得出具体经验和启示。

关键词:保罗·利科;《历史与真理》;历史的客观性

引言

保罗·利科(Paul·Ricoeur,1913——2005),法国著名的哲学家,现象学解释学的创始人,主要代表作有《意志哲学》、《解释的冲突》和《历史与真理》等。他的哲学特点是用雅斯贝斯的存在主义和胡塞尔的现象学观点来分析和解释诸如心里、伦理、形而上学、语言、宗教和历史等问题。他的思想具有综合性倾向,试图调和现象学与当代的思想潮流,如结构主义、阐释学和语义学等之间的解释冲突。在当代的世界哲学中,保罗·利科的现象学解释学占有一个不容置疑的地位。而《历史与真理》是他在《意志哲学》之后的第二部主要著作,同时也是一部论文集,这是这些经过深入探讨后的论文,使得保罗·利科获得了历史哲学家的称号。①《历史与真理》一书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性的,中心点是历史和历史学家的真理,即历史认识中的真理。第二部分是事件性的,讨论文明和文化的各种主题,即历史活动中的真理。

一、历史的主观性

历史具有两个特性, 即事实本身的客观性和历史学家的主观性, 但这种客观性与主观性是相互渗透的,即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是隐含在历史学家的主观性之中并以此为保证的,而历史学家的主观性是奠基在历史本身的客观性基础上,并且尽量靠近于这种客观性的。②这就要求在历史研究中不仅要再现一系列过去事实, 而更要重组和重建, 以此来重构一系列过去的事实。例如,在埃及学研究中,人民通常将美尼斯认定为统一了上、下埃及的国王,在其统治期间出现了各自分立的诺姆(州),而以城市或村落为中心,埃及国家也由此建立。可是正是这种大胆的带有客观性的主观假设为埃及学研究增添了动力,最终通过新的考古活动特别是“那尔迈调色板”的发现使得人民对美尼斯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新的史料则表明真正上、下统一埃及的国王是那尔迈,他才是埃及国家的创建者。③要想在历史考证中充分利用研究者的主观性来发现客观性的历史事实就“意味着历史学家要走在历史意义的前面,对之提出一种工作假设;正是这种研究把痕迹提高到有意义的文献的高度,把过去本身提高到历史事实的高度。”④这就是历史的主观性带给我们的启示。

二、历史的客观性

“客观性应该在其狭义的认识论意义上被理解:理性思维所产生的、整理的和理解的东西, 理性思维能以这种方式使人理解的东西是客观的。”⑤例如,在中国古代历史研究中,有文献记载的年代“信史”仅始于西周时期(公元前841年),⑥而此前的历史即共和元年以前的年表却没有清晰的记录,而通过对传世的古代文献和出土的甲骨文、金文等客观性材料的搜集与整理,以及其他客观遗址和墓葬文物的发掘与鉴定,最终在2000年11月9日得出了“夏商周断代工程”的结论并正式公布了《夏商周年表》,即夏代约开始于公元前2070年,夏商分界大约在公元前1600年,商周分界(武王伐纣)之年定为公元前1046年,从而使得我国奴隶社会产生初期,夏、商、周三代具体的时代划分和客观史实有了新的历史依据。所以,过去的事实被理性思维所整理和理解从而能形成为客观的历史事实, 进而形成了历史,这就是历史的客观性带给我们的启发。

结论

综上所述,“历史学家是历史的一部分,不仅仅在过去是其现在的过去的一般意义上, 而且也在过去的人是同样的人类的一部分的意义上。”因为,历史学家是通过自身而理解过去的人, 同样历史就是在这种理解中存在并发展的。通过阅读可以发现,本书所探讨的实质上是现象学解释学在历史中的运用,它连同其余的几部著作一起构成了具有保罗·利科特色的哲学基本观点和理论依据。我认为这种独到的思想是用存在主义的和现象学的方法来解释历史,并告诫我们在历史研究中应当正确分辨主观性,在方法论上也应当向看待文本那样正视历史。以上便是笔者研读此书过程中,针对作者的部分观点所提出的拙见,在此论述,请求指正。(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保罗·利科. 历史与真理[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4,353.

②杨浩然. 解读保罗·利科的历史哲学[J].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1).

③刘文鹏. 古代埃及的早期国家及其统一[J]. 世界历史, 1985(1).

④保罗·利科. 历史与真理[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4,5.

第12篇

1.高等医学院校人文和科学教育相融合是新时期我国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融合既是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我国教育改革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同时指出,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促进文理交融”。就医学院校来说,学生从进校的那天起,就基本上泡在医学专业课程里学习,文、史、哲、艺术等人文社科类课程学得很少。然而医学教育的本质不是把人塑造成知识的载体和工具,而是要培养健全的人格和创新的品质。只懂专业技术而缺乏哲学思维和艺术气质的人,只能成为“工匠”而难以成为“大师”。一个合格的高水平的医生不仅要有丰富的医学专业知识和精湛的医疗技术,而且要有高尚的情操、健全的人格、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远大的世界眼光,要能够以哲学、伦理、道德、法律的观念为指导开展医疗服务和医疗实践,正确处理医患关系和人际关系。因此,加强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和科学素质教育的融合,对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至关重要。

2.高等医学院校人丈和科学教育相融合是现代医学模式转变的必然要求。2l世纪的医学模式从原来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新的医学模式主张从整体性上来认识人、理解人,也就是不仅仅把人当做生物体来看待,而是要从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来全面分析和研究人的健康和疾病,这就对医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所培养出来的医生,只见疾病,不见患病的人,只重视人的生物学属性,把病人看成没有血性的生物学个体,而忽视人的社会学属性,不能从生物、心理、社会的多视角看待病人、看待病症。这种医学模式与现代医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意愿不相符合。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临床医学也由过去的以病为中心向以人为中心转变,因此,我国的医学教育应积极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体现出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相互交融。

3.高等医学院校人文和科学教育相融合是医学工作者职业属性的内在要求。首先,随着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高科技在医学实践中的应用,出现了一系列医学科学本身无法解决的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但是,这些医学高科技犹如一柄双刃剑,既能为人类带来福祉,也可能使人类遭受巨大灾祸。在研究和应用它们的时候,如果没有高度的医学人文精神来引领,医学就很难保证完全为人类健康事业服务。其次,医生以人为服务对象,担负着保护人类健康的神圣使命。职业的崇高性要求医务人员自身必须是一个具有丰富人文底蕴和人文精神的人,否则,尊重人、理解人、关爱人、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会因人文精神的缺乏而化为空谈。

二、目前我国高等医学院校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功利主义教育观妨碍了医学院校推进人文教育与医学科学教育相融合。教育理念是办学模式的灵魂,一定的办学模式是教育理念的具体化和生动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其负面影响则导致急功近利成为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和行为准则,反映在大学教育中就是千校一面的办学模式,大学教育几乎成为清一色的职业培训机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功利化的思想从各个方面对医学人文精神教育形成强烈冲击。一方面,由于激烈的竞争和社会上对医务人员的要求,医学院校必须把办学精力主要集中在培养医学生的医学知识和医学技能上,存在着重视医学技术教育、轻视人文社科素质教育的倾向。另一方面,医学生也同样存在着重视医学专业知识和医学技能的学习、轻视人文社科课程学习的问题,认为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有助于自己毕业后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有助于自己今后在竞争激烈的工作岗位上站稳脚跟,而人文社科知识的多少、人文素养的高低似乎并不直接影响今后的就业以及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放松了对自身人文素质的培养。

2.片面课程体系的设计与建构阻滞了医学院校推进人文教育与医学科学教育相融合。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认识上的偏差,当今我国医学院校的课程体系设置有着明显的缺陷。本科生的人文社科类课程除了公共政治理论课和医学伦理学作为必修课开设外,其他人文社科类课程均为选修课,而选修课基本上是依据教师的个人兴趣开设的,缺乏学科的整体性规划。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医学院校的人文社科类课程呈现出设置偏少、学时偏少、投入偏少的“三少”现状,各医学院校的人文社科课程学时大约占总学时的8%左右,且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为主。而在国外,医学院校开设人文社科课程非常普遍。西方国家医学院校的课程体系大致由自然科学、社会人文科学、医学三大类组成,其中人文医学课程占总学时的比重,美国、德国多达20%一25%,英国、日本约为10%一15%,医学史、医学哲学、医学伦理学、医学法学、医学社会学等成为人文医学课程的主干课程。可见,人文社科教育与医学科学教育相结合是世界医学教育的共同发展趋势。

3.高素质师资的匮乏限制了医学院校推进人文教育与医学科学教育相融合受应试教育和传统学科范式的影响,目前,我国各医学院校承担人文社科课程教学的教师,普遍对医学基础、临床治疗、医学科研知之不多,即使是从事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学科的教师,情况也并不乐观,而医学课程的教师则缺乏比较深厚的人文素养,造成了科学与人文的分裂。同时,人文社科课程的教师缺少通晓医学史、医学哲学、医学社会学、医学公关学、医学美学等多学科知识的通才,视野比较狭隘和局限,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医学发展的需要和高素质医学人才培养的要求。教师素质的“单向度”成为医学教育中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相融合的重要制约因素。

三、推进医学生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优化融合的对策

1.大力倡导人丈素质教育与科学素质教育相融合的理念,站在更高的层次上实施素质教育。医学科学教育与人文素质教育的相互融合是医学生素质教育的关键,这要求我们在教育培养学生过程中必须将提高人文修养和增强科学精神有机融合起来。现代医学的研究表明,人类的疾病不仅与人的生理因素有关,而且与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环境因素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生物学的视角来认识和看待疾病是很不充分的,还必须从心理学、社会学的角度以及三者的结合上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医学教育必须切实转变教育理念,彻底摒弃过去单一的医学专业教育观,大力加强医学生的医学人文教育,既培养其科学精神,又培养其人文精神,使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相互交融,全面提高医学生的综合素质。

2.积极构建有利于人文素质教育和科学素质教育相融合的教学体系。(1)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结构,有计划地进行学科整合,建立多层次、多学科的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课程的体系。主要是加大人文社会科学课程的比重,将医学史、医学哲学、医学社会学作为必修课开设;注重医学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相互渗透,把医学人文教育以及与医学有关的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交叉学科课程,如医学心理学、医学法学、医患沟通技巧等纳入到医学教育的课程体系之中;加强人文社科选修课程建设,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开设哲学、文学、音乐、美术、美学、管理等门类丰富的选修课,满足学生求知和全面发展的需要。通过课程体系改革和优化设置,教育和引导医学生确立符合现代医学发展趋势和时代要求的医学观念,正确认识医学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增强关爱生命、关心病人、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2)强化实践训练环节。要打破原有医学教育中基础与临床脱节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尽早进入临床,使他们在与病人接触和沟通的体验中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同时,结合医学生的专业特点,引导学生走进社区、街道、乡镇,开展义诊、医疗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基层医疗卫生现状调查等丰富多彩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收获知识、增长才干,进一步认识自己的责任和使命。(3)鼓励科研创新。为促进医学生创新思维的开发,唤起他们从事科学的热情,树立高尚的科学道德,在医学生专业教育中,应鼓励和帮助医学生开展科研活动。可建立“医学生创新平台”,将学校所有研究型实验室向学生开放,使他们能够较早接触实验室。启动“医学生科研基金”,由学生组成团队申报课题,经答辩后可以拿到项目的资助。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接受选题、文献调研、开题报告、实验操作、数据处理、撰写论文、论文答辩等一系列科研训练。(4)改革考试制度,完善考评体系。改变一卷定优劣、分数定优劣的做法,做到知识与能力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把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计入考核内容,使考试真正成为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新精神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