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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考核鉴定意见

时间:2022-04-20 22: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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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考核鉴定意见

第1篇

一、考核预告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前的一个月,由市委组织部书面通知所在单位(附件一),并告知单位主要领导通知被考核干部本人,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二、个人述职

干部接到考核通知后,须全面总结自己在试用期间的德才表现,特别是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在试用期满后的一周内,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述职报告。并在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会上公开述职。

三、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

单位在收到书面述职报告后的一周内,召开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会(会议出席对象:市机关为本单位中层副职以上和下属事业单位正职,人数少的单位可扩大至全体人员;镇为机关中层副职以上、村厂书记及下属事业单位正职),参加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的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人数的80%。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以无记名方式进行。会议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市委组织部派员参加,并负责提供“民主评议表”表式(附件二)、民意测验票,汇总民主评议情况和民意测验结果,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民意测验结果。

四、单位鉴定

单位在召开民主评议、民意测验会后一周内,根据干部在试用期的德才表现,特别是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填写好《干部鉴定表》(附件三),并将《干部鉴定表》和书面述职报告各一式三份报市委组织部。

五、考察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委组织部将按照考察程序进行考察:

1、单位鉴定意见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2、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一的;

3、民意测验优秀和称职票之和低于到会人数50%的;

4、试用期内或在考核期间,群众来信来访或民主评议中反映干部本人在德、能、勤、绩、廉方面存在线索比较清晰问题、且可能影响到任职的。

六、决定任免

(一)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单位鉴定和考察的情况,提出考核结果意见。

(二)报请市委研究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

1、对考核合格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并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备案;

2、对定为考核不合格的干部,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免去试用职务,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按原职级重新安排其适当工作。

七、任免手续及材料归档

(一)有关任职试用干部正式任免的办文手续,按照《*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之规定执行,其中需要办理行政任命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对文检鉴定工作的客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文检鉴定工作体现着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有机统一。主观性表现在鉴定人员通过经验、技术、科学方法对送检材料进行鉴定,是基于主观能动性的思考;客观性表现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要严格按照客观材料的特征进行总结,逻辑方法上体现为“样本—检材—意见”的逻辑三段论的特质,这一过程中有归纳,亦有演绎。应当注意的是,文件鉴定的价值在于使得主客观相统一,使得客观证据材料能够与主观判断或心证有效衔接,让客观证据材料讲话。鉴定意见表述的内容是作为递交法庭,决定法官能否形成内心确信的素材。因此,就应确保鉴定人员不知晓待检证据材料的证明内容、证明目的以及证明力,确保在进行文检鉴定时,送检材料信息的封闭性。“特修斯之船”[1]思想实验告诉我们,随着时空变更在逻辑上已经不再是案发时的原始证据材料,因此,要求最大限度的保持信息封闭,鉴定人员不得接触案情,并且严格按照《刑事技术人员工作守则》,严格保守案情机密。

(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对文检鉴定工作的真实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体现在在证据种类中,由“鉴定结论”向“鉴定意见”的转变,彰显了刑事诉讼的德性,旨在让文检鉴定成果经过反复论证、反复推敲,确保作为定做量刑的证据,能够经得住历史的检验。旧法采用“鉴定结论”的概念,作为文检鉴定工作载体的定义,就容易造成司法人员对鉴定结论的偏信。不利于在博弈过程中发现真实,使得司法人员怠慢对于鉴定结论的重复评价,进而影响司法公正。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意见”回归证据材料的本位,体现了对控辩双方平等武装的一种尊重,更有利于发现真实。

二、主动审查文检鉴定工作,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

鉴于文检鉴定工作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有机统一,鉴定人的主观因素若是发挥得当的话,不仅可以正确识别送检材料做出正确鉴定意见,还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案件的侦查,提高诉讼效率。然而,主观因素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发挥不当,就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甚至影响司法公正。主观性还体现在鉴定过程中蕴含的严密逻辑演绎与归纳,而不是简单地对送检材料进行白描。这个推理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要求,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主观性的运用不当。为避免在文检鉴定过程中出现主观性的偏差,就要采取主动审查的方式,来积极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一)法律层面的审查

1.鉴定人员回避。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员的回避制度,并且整章规定均适用于鉴定人。为了确保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体现诉讼的公平价值,就应当让控辩双方对鉴定人的信息予以了解,可以有的放矢的申请回避。鉴定意见具有证据属性,关系案件定罪量刑,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应当居于中立,不夹杂任何主观情感,出具鉴定意见。如果鉴定人与案件之间存在利害关系,鉴定人应当回避,否则,其鉴定意见因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进而影响真实性,而不被采纳为证据使用。因此,鉴定人员应当主动回避,配套鉴定人员信息适当公开,让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申请回避。这样主动与被动相结合的方式对鉴定人员的回避予以审查,确保文检鉴定的客观性。2.鉴定程序合法。程序的价值在于制约,通过相互之间的制约来实现公平正义。有违程序,就会对程序的制约作用产生影响,就会进一步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这就要求排除任意性,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开展文件检验工作,委托鉴定、受理申请、鉴定过程都应当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受到正当程序的制约,以此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违反程序规定,就要依法承担程序违法性制裁。因此,为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就应当主动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避免程序违法性制裁,而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3.鉴定人员资质。如前文所述,文检鉴定活动是主观性与客观性对立统一的证明活动,鉴定人员的主观因素直接制约着鉴定活动的效果。从事鉴定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资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技术人员鉴定权管理暂行规定》,并且应当建立健全定期考核,综合考评的长效机制,确保鉴定人员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鉴定能力。并将考核情况以及资质情况予以公示,以匹配回避制度,保障鉴定活动有序进行。

(二)技术层面的审查

第3篇

    第二条  《规定》第三条所称“评定”是指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结合房屋建设有关规范、规定,对房屋完好、损坏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房屋安全检查和“三防”抢险救灾,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与房屋损坏有关的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规定》第五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是指广州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市鉴定所)。市鉴定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管理和管辖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五条  《规定》第六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领有《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的区房管部门属下单位。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申领《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2人以上;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二年以上并领有《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2人以上。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持有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第八条  申领《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专文化程度以上,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一年以上;

    (二)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条  市鉴定所的职责范围:

    (一)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所有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含责任分摊、修复费估价,下同)。包括:中央、省、市属单位、驻穗部队或外地驻穗机构开设影剧院、旅业、餐饮业、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二)省、市法院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搬迁房、建筑施工工地周边房屋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四)其他技术难度大、复杂项目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五)当事人委托的房屋安全检查和鉴定。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职责范围:

    (一)区级单位所有房屋、直管房和私房的安全鉴定或责任赔偿鉴定,包括:区级单位的开设影剧院、旅业、餐饮业、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二)区法院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的房屋安全鉴定和责任赔偿鉴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有异议的,可在鉴定意见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市鉴定所申请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期间,市鉴定所未发出鉴定书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书依然有效。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检查是房屋所有人的责任。

    征地拆迁范围内已房屋拆迁公告的房屋安全检查由建设单位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安全检查责任,由物业管理企业依照约定承担。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或领有《房屋安全检查许可证》的单位对其房屋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房屋安全检查应在每年11月5日前完成。

    如发现危险房屋或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房屋,房屋安全检查单位应及时向区房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房屋所有人,由区房管部门通知房屋所有人或有关人员向市鉴定所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以下统称房屋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检查单位须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领有《房屋安全检查许可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检查业务。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持有《房屋安全检查员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检查业务。

    第十七条  申领《房屋安全检查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职称的2人以上;

    (二)从事房屋管理工作并领有《房屋安全检查员证》的房屋安全检查人员3人以上。

    第十八条  申领《房屋安全检查员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结构专业知识,从事房屋安全检查工作一年以上;

    (二)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检查许可证》和《房屋安全检查员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房屋安全检查员证》的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证件,上交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检查人员检查房屋发现有乱拆、乱改、乱搭、乱建、超负荷使用房屋或堵塞消防通道的,应当做好记录,告知房屋所有人,督促其治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发生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或其他事故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及时向区房管部门报告,并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规定》第十五条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应按照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的要求进行资料归档、装订、管理。

    房屋安全档案资料应有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建筑、结构施工图和地质资料,历年房屋安全普查和鉴定的记录、普查表、鉴定文书,房屋用途、装修变更资料,以及扩、加、改、翻建、维修和白蚁防治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房屋密集区内,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建设项目或对相邻房屋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在其施工区周边(一般为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由建设单位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意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因建设工程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由房管部门发出通知,督促建设单位向房屋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意见进行治理。

    第二十四条  《规定》第十六条所称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承重墙、柱、梁、板及其他构件。

    明显加大荷载的是指在原有房屋内部插建阁楼或屋顶加建房间,增设水塔(池)、冷却塔、广告牌,以及安装单机3匹以上功率空调等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规定》第十七条所称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是指房屋用途由住宅改非住宅或办公改商业(含文化娱乐,下同)、厂房(含仓库,下同)或商业改厂房,或其他房屋用途改变后使用荷载大于原房屋设计荷载的。

    第二十六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后,房屋的险情明显发展,房屋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人的申请,组织人员对险情发展进行监测。

第4篇

各地级以上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军分区(警备区):

为高标准做好2018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根据《中国院校招生工作条例》(政干〔2007〕389号)、《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核对象

政治考核对象为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基本条件:①考生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②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18年8月31日);③未婚。

二、考核依据

政治考核工作按照《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参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政保〔2014〕5号)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

考核时间从5月20日开始,至6月20日结束。

四、任务区分

(一)军分区(警备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军分区(警备区)负责指导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政治考核工作;印制《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以下简称《政治考核表》,电子版在强军网网盘0711666233*),并发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军分区(警备区)开展政治考核工作,并指导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完成相关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门组成政治考核组,由人民武装部1名领导担任考核组组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考生政治考核工作。考生户籍所在地与其就读的普通中学、教育机构或工作单位等不在同一区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配合。

县(市、区)招生委员办公室会配合本级人民武装部开展政治考核工作;负责向辖区各普通中学发放《政治考核表》,指导各普通中学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有关考核。

(三)普通中学

普通中学要积极做好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工作,推荐成绩优异、品行端正的考生报考军队院校;负责领取并向考生发放《政治考核表》,组织本校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考核考生在校表现情况。

五、组织程序

1.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从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或到所在中学、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领取《政治考核表》,完成个人信息栏目填写,报送所在中学。

2.考生所在中学组织对考生在校表现做出鉴定,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并报送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3.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组织实施方法,将考生名单及时通报所属基层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村(社区)警务室或者片区民警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对考生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进行考查,并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4.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及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作进一步考查后,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5.政治考核组汇总考生所在中学鉴定意见、基层单位走访调查意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考查意见,客观公正地对考生做出考核结论,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并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章。

6.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将考生政治考核结论通知考生所在中学;收集辖区参加政治考核考生的《政治考核表》,将参加政治考核考生名单(姓名、考号、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毕业中学、联系电话、考核结论、不合格原因)及《政治考核表》,于6月21日前汇总上报军分区(警备区),同时,抄送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考核结论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体检。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复议。

7.军分区(警备区)汇总辖区所有参加政治考核考生名单和《政治考核表》,于6月24日前报送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第5篇

一、职业技能鉴定

1、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合格,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以取得由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共分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可到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市外在沪企业职工已经具备一定技能,也可以不参加培训,直接到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二、技术工人引进

1、市外在沪企业因工作需要从外省市引进所需的技术工人,可参照原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

2、从外省市引进的技术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引进技术工人的工种与企业所需的工种对口;

(2)引进人员在本市必须具有居住条件;

(3)引进人员需具有高级工技术水平。若系夫妻双方一同引进,则另一方需具有中级工水平,并均需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4)引进人员的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5)引进工人技师及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掌握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凡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技术工人需要引进的,其技术等级水平需先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和验证,再由企业直接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办理引进手续,并可为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城市建设费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

1、市外在沪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本市企业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2、市外在沪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之内,按《**市失业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为单位职工(包括非**户籍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外在沪企业中的非**户籍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期间转换至外省市工作单位或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和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用失业、协保人员

第6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母婴保健工作三级服务网,保障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地区母婴保健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母婴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管理措施;

(三)负责母婴保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考核从事母婴保健监督、监测的工作人员;

(四)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进行监督,核发相应的合格证书;

(五)依照《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奖励和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公安、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在推广先进、实用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农村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或者在边远的地方设立婚前医学检查代检点。

第六条、准备结婚的男女,经婚前医学检查,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一)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

(二)患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

第七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男女双方同意不生育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结婚。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下列保健服务:

(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与咨询,对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做好高危孕妇筛查和监护管理工作,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为孕妇住院分娩和治疗提供优质服务,预防和减少产伤、产后出血和产褥感染,推行新生儿复苏技术,预防并及时治疗出生窒息;

(五)为新生儿生长发育、母乳喂养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六)对产妇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提供避孕措施方面的医学指导和医疗服务。

第九条、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怀疑胎儿患有伴性遗传病、严重X连锁智力低下等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医学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对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性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和随访:

(一)患有妊娠合并严重的心、肝、肺、肾疾病和糖尿病;

(二)患有严重精神性疾病,或者严重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三)接触苯、有机汞、农药等化学物质,以及放射线、同位素等物理物质,或者怀疑感染风疹、巨细胞等病毒、弓形体等生物物质;

(四)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和致畸性有害物质。

第十一条、经过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及时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二条、生育过严重缺陷婴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取得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十三条、经确诊有《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或者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诊断证明和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并书面通知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

第十四条、孕妇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由所在乡镇卫生机构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登记时,应当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以下婴儿保健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婴儿的母乳喂养率;

(二)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和红细胞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陷症等疾病的筛查;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并对医疗保健机构的取样、送检进行质量监控和业务指导;

(三)对新生儿进行登记,建立保健手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和保健工作常规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对婴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并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的知识;

(四)开展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眼、耳、口腔保健服务,以及促进婴儿神经、精神发育的医疗保健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前款第(二)项规定筛查出的患儿能够及时得到治疗。

第十七条、收养婴儿的福利机构和托幼园(所)必须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收养婴儿的福利机构和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进行业务指导,并定期对其卫生保健状况进行监测。

在收养婴儿的福利机构和托幼园(所)中从事管护婴幼儿工作的人员,必须每年到辖区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合格证。

第五章、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条、参加母婴保健保偿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投保者应当签订保健保偿服务合同,建立保健手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保健服务内容、保偿范围和赔偿金额。

保健保偿服务对象、期限、保偿范围、保健程序、保健保偿费以及赔偿金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保健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保健保偿对象进行定期检查、访视和监护、监测,及时给予卫生指导,对高危孕产妇和体弱儿应当实行专案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因技术或责任原因造成服务对象发生保偿范围内的疾病,应当向服务对象支付规定数额的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从母婴保健保偿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赔偿金,专户储存。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母婴保健保偿费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母婴保健保偿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保偿费使用的监督。

第六章、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公民对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结果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以下简称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公民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医学技术鉴定分省、地(市)、县(市、区)三级鉴定,省级医学技术鉴定组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进行鉴定时,必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的鉴定组织成员参加,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记录在案。与申请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鉴定结论应当有参加鉴定的成员签名,并加盖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印章。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存档。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应当缴纳鉴定成本费用。鉴定成本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原检查、诊断结果与鉴定结论一致的,由申请人承担;原检查、诊断结果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由原检查、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鉴定成本费用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业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过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过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二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人员,必须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和助产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婴儿出生及死亡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和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做好孕产妇、婴儿的死亡评审工作,并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提供婴儿出生和死亡资料。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按违法所得的5倍以上10倍以下处以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以及其他方式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母婴保健工作正常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还应当依照《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未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鉴定证明,或者经婚前医学检查确认不能结婚、暂缓结婚的当事人给予结婚登记的,由其所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给予结婚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并收回其婚姻登记证书。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7篇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到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7.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退的,予以辞退。

三、公开招聘

8.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

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10.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11.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的人员,应当比照《意见》中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13.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五、解聘辞聘

14.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5.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16.《意见》中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17.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18.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19.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六、经济补偿

20.《意见》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核定补偿标准,不是对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补偿。

21.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22.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重点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等有关工作。

七、其他问题

23.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第8篇

一、鉴定站的性质与管理体制

(1)鉴定站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在政府授权和监督下对需要鉴定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

(2)鉴定站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准政府机构",它既是收费性的,又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型中介组织,其性质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鉴定站工作需要,定编3~5人。

(3)鉴定站必须接受其管理部门(一般为其上级劳动部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及劳动部的领导和监督,业务上接受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

(4)为保证发证部门(水利部委托的劳动部门)对鉴定站鉴定工作的有效监督,鉴定站与发证部门应严格分开,发证部门的同志不能兼任鉴定站站长或在鉴定站作兼职管理人员。

(5)为保证鉴定质量,实行鉴定与培训分开的体制。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培训,鉴定站负责鉴定,鉴定站与培训部门应分设,其中一个部门的人员也不应在另一个部门兼职。

(6)鉴定站站长的聘任与解聘,须由上级劳动部门提出意见,经水利部同意,劳动部批准。

(7)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二、鉴定站的权利与义务

(1)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常要求。

(2)鉴定站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聘任考评员,在鉴定工种范围内每个工种至少聘任3名考评员,并组成考评鉴定小组,对不适合考评工作的考评员,鉴定站有权解聘。

(3)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对申报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4)鉴定站应督促培训部门使用统一的部颁水利行业工人考核培训教材,鉴定站组织考核时应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5)鉴定站须每年对鉴定工种范围内的每一种的不同等级组织一次鉴定,且在鉴定前一个月在鉴定地域内通过各种媒介发出公告,公布鉴定工种、等级、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接受申报者对有关问题的咨询。

(6)鉴定站应建立完整的鉴定技术档案,并将主要内容输入计算机,以满足统计、查询的需要。

(7)鉴定站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重视鉴定场所的建设及仪器设备的添置,努力提高鉴定质量与鉴定能力。

(8)鉴定站每年须向其管理部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的考核鉴定计划。

三、鉴定站的纪律与奖惩

(1)鉴定站应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2)鉴定站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试题泄密和评判泄密。

(3)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做出突出贡献的鉴定站工作人员,水利部将给予奖励。

(4)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

(5)鉴定站应该严格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如有滥发证、降低鉴定标准等现象,水利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撤销鉴定站。

四、鉴定站的收费与使用

(1)职业技能鉴定可收取鉴定费用,包括: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2)鉴定站鉴定收费标准按当地劳动、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开支渠道按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9篇

关键词:举证责任 证据 对策措施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结束了以往对举证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确,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局面。但是,这一规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检察机关如何在诉讼阶段履行好举证责任,做到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将是关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体现。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刑事检察工作,虽时间不长,但愿就自身体会与同仁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上述规定,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来理解:

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实现有诸多不利因素,原因并非单一,既有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也有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不能的原因。

一直以来,检察官从未放弃探索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的方法,前辈们也提出了各自独到的见解。结合司法实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好举证责任这一难道。

(一)内外皆修,提升自我。俗话说,打铁还靠本身硬,检察机关要履行好举证责任,首先必须得自身功夫过硬。作为年青检察干警,不仅要继续加强学习,熟悉法律、法规,强化内功,同时要积极向经验丰富的同事学习,经常向他们请教,尽快将理论与实际融合,迅速提升自身本领。事实上,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历来重视检查队伍建设,相继出台了旨在加强队伍建设的规定和措施。通过多年的努力实施,成效显著,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8日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就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检察队伍的建设提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认真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完成预期目标,相信未来检察队伍的素质将会更上一层楼。

(二)建立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各级司法机关要积极建立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证据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增进理解、相互支持,达成共识,商定解决措施,使案件问题得以及时、圆满的解决,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

(三)开好庭前会议,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的内容,既涉及程序问题,也涉及实体证据问题,是为了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而设置制度。开好庭前会议,不仅有助于公诉人庭审时举证、质证程序的顺利完成,而且有助于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表达观点,提高审判速度,节约办案成本。

(四)检察机关有权不予受理未按要求收集、完善证据的案件案件。这是检察机关督促侦查机关在前认真解决案件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同时也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表现。我市公检法三机关2011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规定(试行)》规定,审查逮捕部门提出的需补充完善的证据及要求,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时未予解决或者未作出合理说明的,检察机关可在形式审查期内决定不予受理。

(五)公安机关将退查质量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以消除侦查人员消极怠工现象。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将退查质量纳入年终考核,更能使侦查人员意识到一起刑事案件不只是侦破就算告捷,对于审查部门要求补充查证的证据更为全面、准确的搜集,为案件的成功奠定基础才是侦查工作的终极目标。同时,也能使侦查人员树立完整的证据意识,自觉做到侦查为公诉服务,以公诉的证据标准收集固定证据;不仅注重破案,而且注重结案;不仅注重实体证据,而且注重程序规范。

(六)明确侦查部门承担庭审败诉的风险。目前,侦查部门的奖惩量化考核制度直接与侦破案件挂钩,而与案件不或败诉联系不大,造成侦查人员不会自觉的以的证据标准收集证据。基于此种情况,应确立侦查部门对不或败诉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使侦查人员真正意识到一起刑事案件不仅要破,而且还要获取高标准、高质量的证据,确保案件顺利、判决才是正道。这样才可以从制度上扭转"重破案、轻证据"的意识、从而提高案件质量,以降低退补率,缩短办案周期,减轻诉累。

(七)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关于鉴定时限的规定,解决鉴定时间长的问题。2007年7月18日审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 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2008年5月4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

第10篇

乙方(实习学生):

丙方(学院系部):____职业学院____系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____]__号)“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 的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创新高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的专业技能,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赴甲方顶岗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信守。

实习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甲方职责和义务

1.甲方应提供实习场地和设备,包括生产、工程或办公的场地及相关条件。

2.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性实习岗位时,需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期间乙方发生人身安全问题依据《劳动法》由甲方负责,其余时间责任自负。

3.甲方根据乙方实习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4. 甲方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内部员工的要求对乙方顶岗实习进行管理,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5.乙方实习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安排,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6.顶岗实习结束后,根据乙方的具体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定,并签署鉴定意见,以作为考核乙方实习效果的依据。

7.对顶岗实习期间表现符合甲方要求的学生,甲方承诺由事先约定的用人单位于2012年4月20日前跟乙方网上签约或者签订正式书面就业协议(省人社厅式样)。

8.如果乙方实习期间没有不称职的的表现,顶岗实习期满甲方承诺由事先约定的用人单位跟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免除试用期。

二、乙方职责和义务

1.实习前,乙方要签订安全实习保证书,保证在实习期间不违纪。

2.顶岗实习期间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3.乙方应定期向校内指导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汇报自己的情况,及时了解学校教学情况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安排。

4.乙方在实习期间应坚持自学学校的相关课程,丙方应按业余教育方式提供相应辅导。乙方必须参加学期末的课程考试,若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持甲方证明提前申请缓考。甲方应为乙方的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

5.实习期满,乙方须写出书面总结和实习报告交丙方检查和保存。

三、丙方职责和义务

1.与甲方一起做好顶岗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指导工作。

2.与甲方一起做好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考核鉴定工作,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作出实习鉴定。

3.对在顶岗实习过程中违反《顶岗实习协议书》规定、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学生,丙方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丙三方须共同遵守。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家长(签名):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名):

第11篇

为高标准做好2017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根据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原总装备部《中国院校招生工作条例》(政干〔2007〕389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原总政治部干部部《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教育部、原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核对象

政治考核对象为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基本条件:①考生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②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17年8月31日);③未婚。

二、考核依据

政治考核工作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原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参照公安部、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政保〔2014〕5号)组织实施。

三、时间安排

考核时间从6月9日开始,至6月27日结束。

四、任务区分

(一)军分区(警备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军分区(警备区)负责指导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政治考核工作;印制《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表》(以下简称《政治考核表》,电子版在全军政工网网盘0711665106下载),并发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军分区(警备区)开展政治考核工作,并指导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完成相关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门组成政治考核组,由1名人武部领导担任考核组组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考生政治考核工作。考生户籍所在地与其就读的普通中学、教育机构或工作单位等不在同一区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报考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配合。

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配合本级人民武装部开展政治考核工作;负责向本辖区各普通中学发放《政治考核表》,指导各普通中学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有关考核。

(三)普通中学

各普通中学负责领取并向考生发放《政治考核表》,组织本校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考核考生在校表现情况。

五、组织程序

1. 高考结束后,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从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下载(A4纸,双面打印)或到所在中学、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领取《政治考核表》,完成个人信息栏目填写。

2. 考生所在中学组织对考生在校表现做出鉴定,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报送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3.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组织实施方法,将考生名单及时通报所属基层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村(居)委会、学校、村(社区)警务室或者片区民警等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走访调查组,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对考生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进行考查,并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4. 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及掌握的其他有关情况,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作进一步考查后,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5. 政治考核组汇总考生所在中学鉴定意见、基层单位走访调查意见、辖区派出所考查意见,客观公正地对考生做出考核结论,在《政治考核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并加盖政治考核专用章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章。

6.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将考生政治考核结论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并将辖区考生政治考核情况汇总上报军分区(警备区)。考核结论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体检。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复议。

7. 政治考核合格考生的《政治考核表》,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密封后,交给考生本人。考生在参加面试、体检时,交给省军区招生办工作人员。

8. 军分区(警备区)汇总本辖区参加政治考核考生名单(姓名、考号、性别、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证号、毕业中学、联系电话、考核结论、不合格原因),于6月28日前上报省军区招生办。

六、有关要求

第12篇

市__水库工程管理处前身是__水电站,成立于1973年8月,1999年8月更名为管理处。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实施__水库工程管理;实施水利、水电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执行上级三防领导机关防洪灌溉的指令,落实防洪灌溉措施;实施以“防洪灌溉为主,兼顾发电”,“以电养水”的战略,搞好安全发、供电和各项生产管理工作;开发利用水库资源,提高水库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多年来,我们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管理、发展经济,单位初步形成了管理规范、经济稳定、自动化程度高、职工工作生活环境好等四大特点,干部职工勤奋向上,安居乐业。

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之后,我处高度重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及时召开干部、职工大会进行动员,成立了考核领导小组,制订了具体的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学习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并把它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全处干部职工人人参与,各负其责。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管理处对照考核标准,逐条自检、逐条整改完善,积极开展考核各项工作。

现对照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自检情况汇报。

第一类、组织管理。有以下5项内容。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我处是副处级事业单位编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隶属于市水利局,管理体制理顺。担负管理水库防洪、灌溉和电站发电运行等职能,管理权限明确。内部事企分开,实行管养分离。如: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学校、派出所等机构转移给当地政府管理。稳步推进竞争上岗。输电线路、变电设备等维修维护项目推向社会。职能科室按机关管理进行考核;发电生产按企业管理模式进行考核。没有超编,不存在分流人员。建立行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劳动考核制度。等等。此项自检时扣6分,扣分原因是管养分离不完全,事企未完全分开,竞聘上岗还在实施过程中。

2、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我处各部门岗位设置合理,并按部颁标准配备人员。每年都按培训计划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所有技术工种均培训上岗。

3、精神文明建设。我处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近两年来,上级调整充实了我处领导班子,现领导班子成员年富力强,团结奋进,带领全处干部职工敬业爱岗,思想稳定,积极向上。目前管理处庭院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范围内绿化程度高;管理用房按要求设置,管理有序,配套设施完善。为向广大干部职工提供良好的学习休闲娱乐场所,我处建设了职工俱乐部。干部职工能够方便地在管理处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通过规范的管理,我单位内部秩序良好,干部职工遵纪守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年达标。管理处坚决执行、并落实《计划生育条例》,多次被评为__市计生先进单位。20__年,管理处被评为市水利系统文明单位。20__年被评为市水利工作先进单位。此项自检时1分,扣分原因是图书配套设施不完善。

4、规章制度。我处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岗位责任制度,并汇编成册,共48项规章制度和47项岗位责任制。关键岗位制度明示。

5、档案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按照《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全部档案及检索工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20__年 ,我处晋升为广东省特级档案综合管理单位。

按照省水利厅初验专家组、市水利局考核专家组的意见,我处对组织管理的一些项目进行了认真整改。制订了《竞争上岗方案》,三分之一的岗位进行了竞争上岗;进一步完善了阅览室的管理,补充了一些专业期刊和技术专业书籍;为进一步提高规章制度的操作性,重新修订了管理规章制度。为充实水库工程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我处于4月份向市水利局上报了20__年至20__年人才招聘计划,并在今年的5月份,聘请了一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任管理处技术顾问。

第二类、安全管理。有以下10项内容。

1、大坝注册登记。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我处于20__年2月完成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20__年9月进行了注册登记更新。

2、安全鉴定。如前所述,水库大坝已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成果,对水库进行除险加固。

3、确权划界。1999年8月,完成了管理范围确权划界,100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水库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标准实施保护,保护范围明确。并在管理范围树立了明显界桩、标志,设立了警示牌。

4、水行政管理。在水行政管理方面我处没有执法权,但我处积极配合市水利局依法管水,并开展形式多样的水法规宣传。目前,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无违章建筑,无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无排放有毒或污染等破坏水质的活动。水库水质经环保部门鉴定为一类水标准。

5、防汛组织。我处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按规定签订防汛安全责任书。设立了__水库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由相关领导组成。防汛办事机构健全,人员精干。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人员培训、任务落实。

6、防洪预案。我处与有关部门联合制订了防御超标准洪水工作预案。该预案中有水库调洪原则、防汛组织机构、抢险队伍、抗洪抢险措施等。方案中的抢险、调度、转移、通讯、照明等内容齐全,计划周密,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

7、防汛物料与设施。我处按广东省水库防汛贮备标准备足了防汛物料,并建档立卡,专人管理。防汛物料管理制度健全。现在,我处防汛仓库物料齐备完好,分类清楚,排放有序。防汛车辆、道路、抢险工具等齐备完好,备用电源使用可靠;预警系统、通讯手段、运行可靠。

8、除险加固。我处按照大坝安全鉴定结论和建议,及时对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根据上级的批复,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于20__年11月开始动工、20__年8月竣工。除险加固工程有整体规划,实施计划周密,安全度汛措施落实,工程进展顺利,20__年12月通过了由广东省水利厅主持的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优良工程。

9、更新改造。由于20__年至20__年完成了大坝主体和溢洪道的除险加固工程,故大坝工程近几年没有更新改造项目,但电站设备进行过更新改造,改造的主要项目有以下几项。三台发电机组更换了定子线圈;改造了厂房高压开关柜;厂房吊车进行过维修。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费用全部落实,项目按时完成,质量符合要求,有竣工验收报告。另外,我处于20__年9月向市发展计划局申请发电机组技术改造项目立项。目前,该项目已被批准立项。

10、安全生产。我处防洪、安全生产方面多年来无重大责任事故,工程及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在设计标准内,所有工程及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同时,我们也注重消防和地质灾害防范安全工作,设置了消防设施和山体防滑坡的工程安全措施。

按照省水利厅初验专家组、市水利局考核专家组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我处结合水库防洪抢险的实际,充实完善了预案中抢险、调度、转移、通讯、照明等具体内容,并制订了《__水库防御超标准洪水工作细则》,做到防洪抢险措施层层落实,各负其责;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政府申请划定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并于20__年2月与保护范围内涉及的主要单位河排林场和那吉镇政府签订了《库区水土保持协议书》。

第三类、运行管理。有以下10项内容。

1、工程检查。我处全年的各类大小检查内容齐全,并特别注重水位突变及高水位等特殊情况下的检查。检查记录规范,对在检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能尽快做出初步的分析意见并及时处理,在处理记录中有负责人签字。

2、工程观测。工程观测主要是人工观测,固定人员4人,观测项目、频率、精度满足规范要求,观测有专门记录,有初步分析意见,观测资料内容齐全,能用计算机按时整编刊印。此项自检时扣2分。原因是观测设备自动化程度不高。

3、工程养护。我处水库大坝坝顶平整美观,防浪墙完整,廊道、排水沟畅通,无蚁害。输、泄水建筑物进出口岸坡完整,过水断面无淤积和障碍物;混凝土及圬工衬砌、消力池、工作桥、启闭房等完好无损。电站发电设施完好,厂房与发电机组外观清洁,各种线路井然有序,对发电设备及各种控制设施进行的养护到位。

4、机电设备维护。我处有溢洪道闸门启闭机、进水闸门启闭机维护制度,并明示;维护人员按制度进行保养维护,维修保养记录规范齐全。目前,所有设备能随时启动,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5、工程维修。水库因近几年正是除险加固期间,因此没有安排工程大修,只是每一年根据工程和电站的运行情况按规定进行岁修和检查维护。如每年年底对发电机组进行一次小修检查,每两年对输水压力钢管进行检查补漆,等等。发现问题能及时处理、上报。在正常维护管理下,水库工程一直运行正常。

6、报汛及洪水预报。我处建立了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实现了水情、雨情自动测报。系统运行正常。20__年4月,建立洪水预报模型,可实现水库水文自动预报调度。并根据实测资料对该模型进行修正和完善。

7、防洪调度。我处已经制订了防洪调度方案、调度规程和调度制度,制订了《溢洪道运行管理规定》。目前,防洪调度原则及权限清晰,我处严格执行调度方案,并有记录,有调度总结。因近年无大洪水发 生,所以未进行洪水调度考评。

8、兴利调度。我处每年认真执行经市水利局批准的年度兴利调度运行计划,并能根据实际情况,按上级调度指令及时修正运行计划,并按时完成水库调度年度总结。

9、操作运行。我处有闸门及启闭设备操作规程,并明示。操作人员固定,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培训。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和调度指令运行。

10、管理现代化。我处高度重视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先后建成了多个自动化系统,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闸门监控系统、视频监视系统、洪水自动预报系统、水电站发电电气参数采集系统、办公局域网络、管理处网站。除此之外,为加强与全省水利系统的交流沟通,我们将管理处网站挂到了省水利厅网站上,在省水利厅网页上进行链接,可直接进入我管理处网页。目前我处办公及管理设施现代化水平在本省属高水平。为了进一步完善水利信息化建设,我处完成了《市__水库工程管理处信息化建设总体设计方案》,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网络布线、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科室业务管理系统、建设会商系统和建立各系统的综合数据库。此项自检时扣2分,原因是管理工作科技含量尚可不断提高。

按照省水利厅初验专家组、市水利局考核专家组的意见,我处加强了对左坝头滑坡的监测,于2月份增加安装了10个位移观测点,于3月1日开始进行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的观测,每月两次。联系开发单位认真完善洪水预报系统。洪水预报系统准确率现达到了70以上。对大坝上游岸坡进行了治理。对大坝坝面、坝坡进行了全面清洗,剪除了坝面外露的钢筋,使大坝外观更加整洁。清除启闭机钢丝绳的黄油及油泥,用新方法对钢丝绳进行保养。

第四类、经济管理,有以下5项内容。

1、水资源利用。我处发电用水服从于流域灌溉需要。灌溉、发电管理制度明确;严格执行市水利局批准的调度原则,有经批准的用水调度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为充分利用水资源,我处研绘了《__水库调度图》,进行优化调度。通过严格管理,发电任务按计划完成得较好。

2、费用收取。电价按批准文件执行,按期100完成电费收取工作;发电后尾水排入下游河床,由__市水利局负责引入农田灌溉及收取水费,我处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

3、财务管理。我处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年发电收入1750万元。每年年初,我处都做好一年的财务收支计划报批。做到计划周全,开支合理,经济稳定。平时我处的银行基本账户余额达800多万元,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等费用来源渠道畅通,能及时足额到位。同时,我处财务制度建全,制订了《__水库工程管理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财务帐目实现电算化,管理规范;无违规违纪行为。

4、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我处人员工资、福利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兑现,20__年职工人均年收入达2.1万元,福利待遇按属地__市标准达中上水平;按规定办理了合同制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职工医疗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使全体干部职工医疗有保障。

5、多种经营。水库自成立以来发挥拦蓄、调节上游来水作用。同时,我们利用水资源灌溉、发电、养殖;利用库区的土地植树造林,充分发挥水库的防洪、灌溉、发电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由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将__水库划定为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为保护水质和不致于污染环境,水库未进行网箱养鱼和开发建设工副业等综合经营项目。

按照省水利厅初验专家组、市水利局考核专家组的意见,我处补充购置了部分财务管理软件,进一步提高了财务账目电算化管理的程度。并进一步完善了财务制度;委托科研设计单位进行汛期恢复正常水位的可行性研究,积极探索充分利用水资源的路子。

以上是我处的自检情况汇报,对照考核标准,我处自检总得分为989分,市水利局考核得分为975分,广东省水利厅初验得分为935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对专家组指出的存在问题,我处非常重视,迅速制订整改计划,认真进行整改。现在我们认为我处已经基本达到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标准,敬请各位专家考核。

这次各位领导、专家莅临指导我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给予了我们极大支持和鼓舞,也必将推动我处水利工程管理上台阶。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标准,不断自我完善,持续深化管理,创造一流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实现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