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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时间:2022-04-02 14:40: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1篇

问:国家为什么要建立这样一部法律?

答:总则的第一条就明确:“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决定了这部法律的两大基本任务:一是要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二是要明确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引导措施。

问:怎样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

答:法律总则中的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依照《公司法》登记,也不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的五条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的比例返还。这就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市场主体严格区别开来。

农村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根本上区别于传统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它不是把农户的土地、牲畜、农具、资金合并为“大集体”,不是把社员作为劳动力、客户,也不是听令于外部命令,搞“统购统销”;而是由农户自愿参加的,保留了农户独立的产权和经营自,专门为成员搞好经营服务的组织。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产权如何界定?

答:法律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清晰的产权界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是由社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形成的,由合作社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并承担与其资产相应的责任。社员与合作社的产权关系仅限于,以自己在合作社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法律的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合作社应该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当然,还规定了成员资格终止应该相应承担的亏损和债务。除此以外,社员家庭所有的经营资产和其他财产属个人资产,与合作社和其他社员无关。

问:如何划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答: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从产前、产中到产后,贯穿整个产业。社员需要合作社干什么,合作社就干什么,从购买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作业服务、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藏到注册品牌商标、开展国内外贸易。合作社是“横向合作,纵向服务”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服务的延伸和壮大过程,实际就是实现产业一体化的过程

第2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对策

基金项目:2011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保定市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102026)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10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在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成立的互经济组织,是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但是,由于农业和农户本身弱质性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发展,政府的扶持成为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因此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对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而西方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完善的管理模式和组织原则,因此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于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借鉴

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均在不干涉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税收、财政等手段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一)法律保障。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发达国家政府都相继颁布相应的法律,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地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法国政府早在1894年就通过立法确立了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的合法地位,规范并促进了当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43年颁布了专门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1947年制定了合作社总章程。随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其立法也不断完善,又相继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合作社调整法》等法律,保证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美国是最早制定合作社法的国家之一,但是美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是在州一级颁布的,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联邦政府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条款分散于相关的法律中。美国早在1865~1870年间,就有六个州分别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立法。1922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起决定性的合作社法《卡帕-沃尔斯坦德法》,鼓励农民发展农业合作社,并为他们提供反托拉斯豁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1926年出台《合作社销售法》进一步为农业合作社提供反托拉斯豁免条款,并要求农业部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社的扶持,极大地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1967年颁布了《农业公平交易法》,规定了农产品公平交易的六大标准,保障了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地位。

日本于1900年首次颁布了关于合作社的法律《产业组合法》,是日本合作社的基本法。该法对合作社的信用、采购和销售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1947年日本政府又制定实施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该法确立了农协的合法地位、经营范围和优惠政策,促进了农协基层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实施60多年间也多次进行了修订,使其不断完善,确保了农协的健康发展。1961年日本又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推动了农协基层组织的合并、整顿和提高。

(二)税收优惠。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互经济组织,具有公益性质,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减税、低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地位。如法国政府规定:如果合作社只与合作社会员有经营往来并为会员服务,并且合作社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和合作社分红原则,合作社可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合作社与其他非合作社会员有业务往来,往来部分按照法国企业通行的33%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而美国政府早在19世纪末,就豁免了农业合作社的全部赋税,直到1951年以后,随着合作社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美国政府才取消了合作社普通赋税豁免制度,仅对那些根据税法取得免税资格的合作社实行税赋减免政策,但对于其他合作社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返还金以及其他收入,仍实行免税政策。另外,美国政府还对一些产业领域的农业合作社实行优惠税率,扶持该产业的发展。日本政府也一直对农协实施优惠的税率政策,如所得税,一般企业要缴纳62%,而农协只缴39%;法人税,一般企业要缴纳35.5%,农协只缴27%;各种地方税,一般企业要缴50%~60%,农协只缴43%。

(三)财政支持。在财政政策方面,法国政府通过发放补助金和提供优惠贷款的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例如,居马(法国共同使用农业机构合作社)在成立时,政府会根据会员人数的多少给予2.4万~3万法郎的启动费;对于居马所购买的机器,政府也会根据机器类型的不同,提供相当于机械购买价值15%~25%的无偿援助。此外,政府还提供特别中长期贷款,对于山区和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农业合作社,贷款最长期限为12年,年利率3.45%;平原地区,最长贷款期限为9年,年利率4.7%,贷款的优惠利率部分由政府补贴。在这方面美国政府与法国不同,美国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接支持是很有限的,这是由于早在20世纪三十年代,美国政府就出资建成了世界上最完备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有效地解决了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但是当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遭遇困难时,美国政府也会给予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帮助农业合作社渡过难关。日本政府也对农协的基本设施给予了大量的投资和补贴,并且日本政府的支农资金大部分都是通过农协投放,有效地提高了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这些国家在财政方面实施的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非资金支持。发达国家政府非常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资金支持,如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等。他们认为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是在微观层次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如:美国政府对此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他们积极地与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展开合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进行培训,对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为农民提供各种信息技术咨询,有效地提高了社员的素质,保证和深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五)实施监督和管理。发达国家政府除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各种扶持以外,还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管理、引导,以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如,法国政府规定:合作社的建立和撤销必须经过农业部门核准审批,同时在合作社运行过程中,农业部的相关机构还要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以及相关的财务制度,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启示与建议

(一)启示。发达国家发展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发达国家政府主要是通过以下手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1)提供法律保障;(2)提供优惠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3)建立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体系;(4)在不干涉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监督、管理。

(二)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探索适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府扶持政策。

1、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2007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规范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是,由于该法刚出台不久,所以该法的普及工作成为重点。因此政府应该加大普法力度,做好宣传工作,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2、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工作较发达国家严重滞后,并且还存在着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法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制定优惠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从法、美、日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来看,政府都以财政和税收为主要的政策工具,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政府也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制定适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在财政政策方面,我国应加大支持力度,我国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金,用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发展、技术改进、贷款贴息等等,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地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的税负水平,对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实行减免政策,切实保护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融资环境。我国应大力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有效解决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问题。另外,也应积极地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加强金融市场准入的立法管理,打破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增加竞争。

5、完善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我国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逐步完善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第一,建立多层次的培训体系。对政府工作人员、合作社管理人员、社员以及农民积极展开培训,巩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第二,建立深层次的理论研究体系。加强合作社的理论研究,提高政府指导合作社实践的前瞻性,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持续地发展;第三,建立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和市场方面的信息支持,政府应充分发挥现有农技系统的优势,提供技术培训与服务,支持合作社的发展。

6、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政策引导。政府应在宏观层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力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和组织效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向进行政策引导。例如,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1]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

第3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信用建设 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4 — 0147 — 02

2009 年银监会、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五项金融措施支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其中明确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目前,各地在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都在积极探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体系建设。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诸多因素直接制约着信用体系建设,日渐成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瓶颈,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是当务之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长足发展,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长足发展,以某县为例,据统计,目前全县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424个,其中种植业专业合作社284个,养殖业专业合作社74个,服务业专业合作社56个,其它类型合作社10个。全县有4个合作社被评选为全省星级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注册资金总计19.9亿元,资产8亿元,共吸纳农户7.6万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80%。通过合作社带动,目前全县实现稳定规模经营面积240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80%;带动劳动力转移14.9万人,占全县农村劳动力总数的67.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村的信贷需求快速增长,全县涉农金融机构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改进服务方式,共为13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2亿元,有力地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资金需求量逐年增加,迫切需要建立与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目前农民专业合社的蓬勃发展也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一)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有利于扩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覆盖面。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深入,农户的信息采集与评定以及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工作已基本完成,作为农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信用建设对于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十分重要,将是以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不仅能够扩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覆盖面,而且也会进一步提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力。

(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各相关部门将以信用优先为原则,对运行规范、盈利能力强、信用等级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支持与扶持力度,提高其运营效率与规模。通过划分信用等级的激励约束机构必将促使合作社自觉规范自身业务行为,不断提高业务管理能力,增强风险意识。通过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促进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户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是农民生产和经营的组织者,也是扎根基层、服务于广大农民的服务者。农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对农民专业合社的信用评价既代表合作社自身的信用,也是每个社员自身信用联盟的集中体现。推进农民专业合社信用建设不仅是合作社自身发展需要,更加有利于农户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提升信用意识,并提高农民的市场对等地位,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有利于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社的持续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持,近年来虽然支农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力度,但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需要。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建设不规范、缺乏风险管理意识等因素成为制约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金投入的主要因素,建立与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机制,使金融机构进一步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来了解与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状况,并对评级较高的合作社给予资金支持,促其发展壮大。

二、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的几大主要因素日渐成为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

第4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意见和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据对全镇7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情况的调查,主要有以下问题:

1.财务会计岗位及人员存在的问题,大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设出纳岗位,会计只是临时指定一人做账,且会计人员大部分是合作社的成员,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较低,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占92%以上。

2.会计核算不规范,由于会计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在会计核算也只采用较简单的方式进行,未能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更无法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去执行。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规定的盈余分配方式中的按交易量分配方法,据对全镇23个村(场)7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几乎均无按交易量分配合作社经营盈余,只有个别要申报示范合作社的才补办。

3.未设置成员账户进行明细核算,调查显示,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采用的是不验资不年检的办法,因此大多数成员不知道也不关心股金的份额情况,造成了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成员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4.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无力,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从目标前情况来看,由于合作社是独立的法人,具有企业自主经营的性质,乡镇经管站未介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二、鉴于上述调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第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乡镇经管站的角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乡镇经管站要增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岗位和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应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并规定在指导过程中不得向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防止变相摊派,增加合作社的负担。

2.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在指导过程中应分别进行指导、培训,如今年省农业厅就对全省的省级示范社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培训,南平市也对全市的示范社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培训,在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对会计基础知识进行更深层次的培训,让所有的合作社财务人员都能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同时鼓励合作社的财务人员通过参加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更好地为合作社提供会计服务。

3.建议所有的合作社均设立独立的财务人员,即出纳和会计。合作社可视自身的规模大小及工作量业务量的大小设专职或兼职的会计和出纳,但会计和出纳不得一人担任。

4.建议合作社有条件的实行会计制度,合作社可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专门的会计机构记账。在条件成熟的乡镇,也可由乡镇经管站会计记账,以快速提高会计专业水平,更好地执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5.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中规定的盈余分配办法,设立成员账户明细账。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方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分配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对盈余分配做出特别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要不折不扣地执行。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农业专业合作社;融资;供求衔接

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组织和制度创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和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载体,具有天然的内部资金互助特性,外部金融支持也与企业等其他经济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如何实现外源融资与内源融资的有效对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当前应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需求特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年来各地农民自发组成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从注册情况看,分为没有参加各类注册、参加工商部门注册但注册形式为非法人形式和参与工商部门注册且注册形式的法人的三种形式,其中没有参加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占比最高。但不管那种注册形式,与传统企业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之间具有天然的信用互助职能,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需要外部融资给予适度支持,缓解其融资难现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高度异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综合性合作社演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内源融资约束,但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高度异质性。从社员之间博弈关系看,异质性导致大部分社员没有向合作社投资的激励,仅愿意投入少量资本,获取成员资格,得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结果导致资金互助囿于有限的农户资金规模、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金融专业知识,甚至社员之间互不信任、生产周期的同质性而不愿加大资金互助,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内部信用互助规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范围动态性。信息是交易双方必备的重要条件之一,交易双方如彼此了解掌握对方生产经营信息,供给需求双方可以在这个信息基础之上做到彼此匹配,有效地完成交易,实现共赢。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形式看,具有很强的“地域依附性”,通过同质性生产合作,双方所面临的是长期的、发生在各个方面的重复博弈,社员之间的经营能力、人品道德、历史行为及口径等软信息相互间是透明的,从而降低合作社社员间信用互助风险。近年来,随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其社员范围呈现扩大化、分布广等趋势,社员“地域依附性”下降,信用合作信息优势降低。

(四)社员产品流与资金流流动要依托农民合作社平台。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看,经营领域涉及种植、养殖、林业、植保等农村各个产业,业务活动内容涉及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土肥植保等各个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降低农民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提高合作社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大部分合作社社员一般实行产品和资金委托合作社进行运行的方式。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具有产业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统一,这就为信用互助和外部融资的对接提供了较高的风险保障,同金融机构对单个社员贷款相比,不但信息透明度较高,而且有资金流作为保障,融资风险大大降低。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供给现况与存在问题

在将单户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过渡的过程中,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和依赖程度上升。因此,为了能够保证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必需寻求稳定的资本来源,但是在当前我国农村地区,资本相对于劳动而言高度稀缺,大部分小农均面临严重的资金约束。

(一)内源融资先天缺失

内源融资方面,大部分社员没有向合作社投资的激励,仅愿意投入少量资本,获取成员资格以及投票、异议、退出等权利,结果导致合作社资产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从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组成情况看,绝大多数能符合这一要求,保证了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性。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现阶段农民整体经济实力不高,也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绝大多数成员的实际投入水平偏低,大大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的筹措。以同心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整体出资额最少的只有0.5万元,最多的达200万元,平均出资额为45.55万元。其中,有32%的合作社出资额不足10万元;而出资额超过100万元的,仅占16%。具体到人均出资额来看,平均为4129元,最少的仅几十元。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发展成员,只要出资几元到几十元就可加入合作社,有的合作社甚至不出资也可以成为成员,这无疑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的筹措雪上加霜。

(二)金融供给面临多重制约

1、机构约束。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中仅有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用服务,而在农业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中,对实体性合作社按照农村小企业贷款政策执行,对服务型合作社按照农户小额或大额贷款政策执行,实质上也是将合作社排除在外,没有将其作为一级法人机构看待。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受资金、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限制,主要业务以农户贷款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为主,没有能力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2、方式制约。从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小额农贷模式,即借鉴小额农贷模式形成合作社农林畜牧等伞形产品体系,以合作社社员为对象,对其进行动态授信,贷款利率执行小额农贷利率。二是合作社发起人贷款,融资规模严重依赖于这部分“合作社发起人”的资金实力,农村金融机构要么不给合作社放款,要么仅向这部分具有资金实力的合作社发起人放贷。三是企业贷款模式,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程序完全按企业贷款模式进行。由此可见,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中真正意义的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政策还未制定,从而增加了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的难度和面临风险的评价,降低了其获得贷款的可能。

3、风险成本约束。首先,合作社以农业为经营对象,农业的投资回收周期长,受自然和市场不确定性影响风险高。其次,合作社缺少足够的有效抵押或质押品,而且难以找到愿意为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的组织或个人,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高使得其惜贷和慎贷。再次,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对分散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筛选、评级并转化为金融信用的载体的成本高,成为银社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根源。金融机构商业化运作模式使其更青睐于农村的优质大户,很少主动深入合作社,导致银社信息不对称问题未得到解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金融即期对接模式与中长期制度设计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情况看,信用互助缺陷加大了对外融资需求的依赖,而农村金融体系产品与信贷政策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现有正规金融对接存在问题,因而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需要实现与银行的有效对接。

(一)金融机构功能衍进:即期融资对接模式

1、打包授信模式。根据合作社社员生产相对趋同、区域相对集中的特点,设计相应的银行贷款支持模式,这种模式是以集合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为贷款对象,统称之为打包授信。这种模式的关键是选择发起人经营管理水平较高、银行高度认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银行授信管理平台和社员融资服务中心,由发起人确定授信社员组成,由符合条件的社员组成授信组合体,由金融机构对组合体进行授信,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后,由合作社作为运转资金在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使用,必要时通过抵押等措施进行增信。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合作社信息的对称性和内部信用筛选机构,降低贷款风险,解决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交股金而无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现状。可以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不同数量、不同期限的短期融资需求。

2、“合作产业链”信贷模式。从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看,以农民合作社形成的合作产业链拓展了农村地区的有效信贷需求,与传统农户相比具有更高层次的需求。产业链融资模式对于处于农业产业链条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其最主要的抵押是其经营的农产品,银行在对产业链相关的资金流、物流有效监控的基础上,通过产业链融资的方式对合作社进行贷款,由上游企业根据其与合作社之间的供货合约制定相应的贷款额度并控制贷款风险,产业链融资使得合作社的动产农产品具有可抵押的特征。抓住“供应链”这一核心,跟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物资流、现金流,既提高了业务效率,又降低了信贷风险。

3、委托贷款合作模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外部融资形式看,虽然内部信用互助规模小,处于自发、探索与模仿阶段,相对外部金融支持,具有自身的地缘、人缘、亲缘,具有甄别中小贷款者资信状况的信息优势。因此,可以设计一种正规金融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信息的合作模式,即正规金融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合作模式,正规金融提供资金,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其确定的贷款要求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在帮助正规金融实现一定贷款收回率的前提下,收取一定比例的咨询费和管理费。通过融入合作社,可以发展内部融资互助方式取得支持,对银行而言,通过委托贷款,可以批量发展客户群,省时省力地发掘新的信贷市场机会。

4、转贷款合作模式。与委托贷款模式中正规金融全部承担贷款风险不同,在转贷款合作模式中,正规金融把贷款风险转嫁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正规金融以优惠利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选择贷款对象进行放贷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自有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以取得正规金融的优惠利率贷款。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了对中小贷款者的全部风险,在转贷款合作模式中,正规金融扩展了信贷渠道,降低了客户集中度,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正规金融取得优惠利率贷款解决了自有信贷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中长期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制度选择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非正规金融能充分利用地缘性的信息优势,通过互相监督,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比银行更好地解决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有很大的存在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缺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提高服务社员的水平和意识,提高社员的综合比较收益,以此换取社员入股资金或闲置资金存入合作社,增加互助资金来源,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合作,发展内生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融资需求的,在充分发挥“内部功能”条件下解决“内部失灵”的内生性融资。二是要在创新商业性金融服务模式的基础上,发展服务于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政策性或准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融资既能解决“市场失灵”,又能及时摄取“外部资源”,有效化解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些特有的金融梗阻,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优势,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与资金合作体系的良性循环。

四、相关建议

优化政策环境机制。加大政策激励力度,提高发展能力和潜力,建立起长期、完善的扶持政策体系,包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起步、生存、成长全过程的扶持策略,充分发挥其生产合作融合信用合作的比较优势。

完善法律环境机制。建议以明确具体的以法律等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给予确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改进经济环境机制。一是加大对合作社的财政补贴,通过给予专业合作社一定的优惠政策,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二是建立农村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贷款担保。三是要加强对信用互助功能的正确引导,继续把生产合作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基础,提高信用合作的稳定性。

建立合作引导机制。搭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和正规金融支持之间的联运平台,加强对合作社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合作社信用互助服务水平和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理控制发展规模与合作半径,降低信息积累成本和信用互助资金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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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the Connection of Financing Supply and Demand of Agricultural Specialized Cooperatives

WANG Shixiang

(Wuzhong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Wuzhong Ningxia 751100)

第6篇

一、基本情况

(一)数量与规模

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于20世纪末,且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由农民专业协会演变形成的,但总体数量较少,规模较小。20__年以来,尤其是自20__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环境不断改善,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意义有了更深的理解,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扶持下,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日益高涨。据县农委的普查统计,截止20__年2月末,我县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6个,其中:种植业36合作社个、养殖业合作社5个、农机合作社1个、食用菌合作社4个。4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中,__县祥驰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凤山五味子生产合作社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__县华隆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46个合作社共有成员2219人,资产总额971.9万元。

(二)行业分布及分类

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布于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其中:种植业合作社的比重为78.2%;养殖业合作社的比重为10.8%;农机服务合作社的比重为2%;其他为9%,这与我县种植业、养殖业在农业总收入的比例相关。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看,按牵头人划分:由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领办的39个。依托涉农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6个,其他形式创办的1个。由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领办的合作组织据主体地位,比例为84.7%;由涉农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合作社所占比例为13%。从合作社与成员结合的紧密程度看,较为紧密的专业合作社是主要形式,约占80% 。

(三)基本特点

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近年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整体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在机制和运行方式上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全县4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形式、行业各不相同,但有许多共性,表现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特点。

一是在合作方式上,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二是在经营内容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专业合作社能够围绕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为成员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

三是在组织管理上,实行自愿结合,民主办社。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组成,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专业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是在办社宗旨上,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专业合作社对其成员开展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农资供应,提前、产中、产后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参与市场竞争,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

五是在盈余分配上,让社员得到实惠。专业合作社无偿、低偿为社员开展技术培训、技术辅导、信息,甚至无偿提供良种等;帮助社员进行产品销售,或者按不低于市场价统一收购后销售;加工、销售环节产生的盈余按交易量实行二次分配,给社员带来实惠。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我县全面实现小康的步伐,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大幅增加农民收入。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破解这一难题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难和销售农产品难的问题,而且促进了农产品加工、运销、服务业的发展,使农民能够部分分享流通、加工环节的利益,增加了农民收入。祥顺镇1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均纯收入7360元,比20__年全镇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802元。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改变了农村一家一户小生产的经营方式,组织带领千家万户共同闯市场,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了农业规模化、区域化、专业化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改变了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增强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__县生态养猪专业合作社成立以前,农户养猪疫病难防、销路难寻,市场竞争力差,养猪效益不高。20__年9月,__县生态养猪合作社成立后,合作社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引种、统一防疫、统一饲料供应、统一培训、统一销售,大大提高了该社成员养猪的市场竞争力和养猪效益。20__年该合作社成员人均收入达到8200元,增幅达32%。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地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当地的资源条件和产业发展情况,以共同利益为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围绕主导产业共同从事产、加、销等经营活动,有效促进了当地优势产业的发展壮大,推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力地推动了农产品品牌的创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在尽力打造自己的品牌,通过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如__县祥驰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注册了绿色水稻“祥驰”牌商标,实行规模经营,标准化生产,统一供种,统一应用水稻富硒技术,统一使用生物有机肥,农家肥,统一防治病虫害,统一品牌销售,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三、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仍然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许多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数量较少,规模较小

据县农委的普查统计,截止20__年2月末,我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6个,46个合作社共有成员2219人,每个合作社平均拥有成员48人,每个合作社平均拥有资产21万元(数据未经核实)。不仅数量较少,而且规模较小。究其原因,一是我县的合作社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二是在合作社的效益和优势未能得到充分体现之前,暂时不宜盲目扩大规模。因此我县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和规模的提高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另外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人以上就符合办社条件,规模较小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门槛低、经营灵活的优势,也是合作社发展初期的普遍现象。

2、合作层次低,覆盖面小,辐射带动能力差

目前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合作内容上主要是以地域内生产资料的采购和农产品销售为主,农业生产资料的跨区采购和农产品的跨区销售相对较少,从事的农产品加工多为初级加工,给农户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并且覆盖的领域狭小,多数是种植业,因此,合作社对本村及周边农户的影响和带动能力

较差,影响了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意愿。3、运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

当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不规范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大多数合作社的成员甚至理事长不清楚何谓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缺乏深刻的理解,合作社的运营往往停留在简单模仿的层次上。有的合作社虽然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各种规章制度,但缺乏对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充分协商、论证。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权制度的设立、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不能按照合作社的要求落实到位,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4、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足,指导和管理缺乏有效手段

目前的情况是工商部门只负责登记发照,合作社的管理和指导以农委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由于各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职能不具体,造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指导和管理上的不到位,甚至缺位。出现了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现象。由于部门之间沟通不畅,管理措施不到位,使得一些合作社钻政策的空子,不是在办合作社为社员增加收入,而是在利用合作社的招牌为个人谋私利。

5、效果不明显,农民入社的积极性不高

由于多数合作社规模小,运营差,在增加合作社农民收入上不明显,使得没入社的农民入社积极性不高,多数处在观望状态,造成合作社发展一度滞缓。

6、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较差

特别是能够领办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尤其缺乏。

四、对策建议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是广大农民的共同愿望和迫切需要,又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其参与合作社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板报、墙报、公开板、宣传栏等工具,通过科技下乡等活动,向农民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知识、释讲《农民专业合作法》,增强农民的合作意识,使更多的农民了解、支持、参加合作社。通过举办培训班、专家讲课、组织人员到先进地区学习等形式,进行合作知识、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农村能人,鼓励、引导和扶持他们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2、规范内部运作,夯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础。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产权明晰、管理民主、服务全面、分配公平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明晰产权。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社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出资所占比例,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进行重新确认,以明晰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完善章程。合作社要对章程重新进行完善,①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必须出资,并且是从事与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农户、企业、事业单位或团体。②成员个人所占股金比例最多不能超过总股金额的20%。③实行一人一票制。④主要按照社员的交易量(额)返还合作社盈余。三是民主管理。合作社必须按照“成员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四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作社必须建立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生产销售管理、社员管理、盈余分配、议事规则、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合作社必须独立建账核算,在银行开设账户;建立社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并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五是强化对社员的服务。合作社与成员在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供应、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要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合作社要建立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和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县政府应重点培养2—3个要章程规范、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利益联结紧密、运行效率高、作用发挥好的合作社作为示范点,各乡镇也要重点培养1—2个规范合作社作为示范点,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其他合作社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4、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支持扶持力度,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1)搞好登记服务。县工商局和农委要联手搞好合作社的登记和备案工作,共同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证、指导服务及监管工作,防止一些农民只办照、不办社,甚至办假社的情形出现;(2)产业政策倾斜。各涉农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项目,要给予优先扶持;(3)财政扶持。财政部门要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作用发挥好,农民得实惠的专业合作社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对其开展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4)金融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低息贷款,农村信用社要专门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解决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资金。(5)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等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办实体无需纳税申报。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以违反证照管理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7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合作伙伴关系;非营利性组织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在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代表着农村经济改革的发展方向,有效地弥补了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对于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多元化需求,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个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重新定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发展壮大并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和根基。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相互关系

在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中,以往市场与政府两部门的两极关系逐渐演变为公民社会、市场与政府相互关联的三极关系。作为公民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非营利组织正日益成为现代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而言,两者相辅相成。

(一)从政府的角度来看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加强了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广大农民提供了一种合法参与、有效制约的机制,发育良好的合作社使政府决策向科学化、民主化方向发展。其次,农民合作社承担了大量的原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使得政府可以从大量繁琐的微观管理领域中退出,集中精力搞好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社表达他们的利益需求,政府也可以通过合作社倾听来自农民的意见,并以此作为政策制定的参考依据。

(二)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角度来看

首先,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一般认为,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缺陷使农民产生对各种中介服务的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其次,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逐步还权于社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再次,政府通过立法等程序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地位,培育和保障其发展。政府通过制定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功能、经营体制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动制定公开透明的行为规则,并对其进行审查监督。

二、现行体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关系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体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发生错位,是一种依附性或从属性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位不准、职能不明、体制不顺。合作社成了政府的附属物或半官方机构,“官民二重”可以说是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附性合作的典型表现。这里指的“官民二重”实际上是突出其具有行政色彩的一面。

(一)在登记注册上至今没有明确的注册登记部门

在登记注册上至今没有明确的注册登记部门有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更有近6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直没有注册登记,致使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二)在管理体制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隶属于不同的部门

在管理体制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如中国科协下属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被界定为农民的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农业部亦负责指导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社总社和中国科协这3类垂直系统领办的农民合作社的大方向一致,但由于各部门的条条领导及部门之间清晰的边界,合作社的组织资源无法整合在一起发挥其整体效益。

(三)资金不足制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是成员的入社费、各级政府的扶持金、公司的支持性基金以及银行贷款。目前许多合作社的会费是50元/人,只是象征性地收取;政府的扶持金往往数量有限,且通常是一次性投入;公司也主要是在销售层面和管理层面提供引导和帮助;而在银行贷款方面,虽然有政府帮助,但由于合作社本身盈利性低、风险较大,存在着贷款难的问题。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了农民合作社资金缺乏,发展受到制约。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的人事任免权自治程度低

目前,有近2/3的合作社管理人员或者直接来源于业务主管部门的派遣和任命,或者由组织负责人提名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这样使合作社丧失了对本组织人事的任免权,这也间接地反映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自治程度。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离开政府的“庇护”无法开展其职责活动

许多合作社内部管理欠缺、诚信缺失、自律性差、服务质量不够好、收费价格不合理,因而不得不依靠与政府的关系开展活动,以致出现了政府主管部门派遣业务员、提取业务收入等不正常现象,这就扭曲了竞争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在与民众打交道时没有足够的权威使民众信赖它,而在与政府打交道时更没有足够的力量去影响和改变政府的决策和行为。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关系的重新定位

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属于合作的伙伴关系。因为公共物品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他性决定了个体在进行决策时,合作而非竞争成为其最优的选择,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博弈和集体行动的逻辑都从反面给出了最好的论证。具体原因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到来,现代农村社会事务的多种属性、相互渗透性及其解决方式的复杂性与相互依赖性都决定着,无论公共事务的政府单一治理,还是私人事务的个人自主与市场自治都不可能有效。现代农村社会利益结构的复杂性以及利益实现的相互依赖性,客观上要求各种利益行为主体在实现利益的过程中既要竞争又要合作。

第二,就公共事务而言,一方面是农村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与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在客观上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是政府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政府“唱独角戏”的局面在现代社会已难以为继。合作社作为社会的重要载体,它不但能帮助政府节约行政成本,遏制腐败,而且能填补政府遗漏的“公益真空”。

第三,就私人事务而言,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私人事务只有依赖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才能有效解决;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私人事务日益呈现“公共”性质,个人无力解决,必须依赖集体行动。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责任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并通过与政府的合作来更好地处理自己的私人事务。

四、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合作关系的路径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又要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可以从以下3条路径考虑来采取相关措施:

(一)培育公民社会,提高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

首先,要通过政治社会化培育公民社会。政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实质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是公民社会发达的重要标志。只有发育起完善的公民社会,才会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还必须有人文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文化建设也是一个最重要、最根本的方面,它和农民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的发展、人文精神的培植和公民社会的发育有密切的关系。

因此,我们要培育公民社会,提高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政府应通过宣传教育、典型示范等多种手段,对农民进行合作知识教育,使其认识到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真正的组织。通过深入细致的教育工作,唤起农民的合作意识,培育农民自强、自治、合作的现代精神,为合作社的发展打下思想文化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在政府扶持和合作方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是转变观念,进一步放松对合作社的管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强制机制同合作社的志愿机制在实现公益方面的互补作用。二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从世界各国合作社立法的发展变化趋势看,随着合作社的发展过程其立法是从综合立法向单项立法发展的过程。三是加大政策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地发展。四是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营化进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民营化是政府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适当的角色定位过程,不仅可以削减政府机构内部的支出,减少财政压力,而且可以为合作社拓展必要的发展空间,实现合作社的“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五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垂直组织系统,这是保持合作社自治、减少国家干预的重要一步。

(三)从内部运作和治理方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是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是所有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的分割和制衡,即组织中的权力制衡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在所有权、决策权和受益权分离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委托-关系,防止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二是树立理事会决策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健全的理事会制度,理事会由不同领域和阶层的农民组成。理事会对该组织的重大决策,如使命确定、战略制定、组织规章、议事程序、操作行为准则以及分配原则等做出核心决策,并行使监督职能。三是加强市场化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化运作是指合作社更多地以市场化、商业化的手段筹资及相当程度上采用企业的成功管理技术、方法的运作方式。合作社要想真正摆脱对政府的依赖,实现“自治”,必须做到两件事:有自己的筹资渠道;提高自己的公益效率以赢得公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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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封丘县 农村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经济实力、提升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谈判地位、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农业生产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繁荣的重要路径,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因此,近些年来封丘县不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程,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及农村发展,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在此背景下也迅速的成长了起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1]。按照以上定义表述,可以重点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合作社:一是共同所有。这种共同所有,是指拥有生产资料和生产行为的个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合作联合,并且所创造的财富为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二是民主管理。在合作社中,民主管理的核心体现在全体成员一人一票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5项基本原则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1]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对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做出界定。

二、封丘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封丘县位于河南省东北部,隶属新乡市,历来以农业生产为主,农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在2002年封丘县就已经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河南省来说,起步早,且处于较领先的地位。尤其是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封丘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更加蓬勃发展的状态(见图一)。

图一 封丘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变化趋势图 单位:个

数据来源:封丘县农办

1.数量不断增加

自2007年到2011年年底,封丘县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合作社达到438家,其中养殖专业合作社237家,占全县合作社的54.11%;种植专业合作社179家,占40.87%;农机专业合作社17家,占3.88%,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3家,占0.68%,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2家,占0.46%(见表一)。资产规模达到2.1亿元,固定资产达1.02亿元,经营额达4.13亿元,参与农户2.71万户。2011年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09家,其中养殖专业合作社38家,占34.86%;种植专业合作社59家,占54.13%;农机专业合作社9家,占8.26%;农业服务合作社2家,占1.83%;土地流转合作社1家,占0.92%(见表二)。[2]

表一 封丘县2007年-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情况

表二 封丘县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数据来源:封丘县农办

2.质量不断提升

封丘县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数量上有所增加之外,在在质量上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就目前而言,全县已拥有省级示范合作社5家,市级示范合作社19家。[2]2011年,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全省优秀专业合作社,新乡市仅有两家;和寨红薯专业合作社和王村贡芹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市级优秀合作社;惠农养殖专业合作社、苌寨红薯苗专业合作社、大理薛绿盟专业合作社、和寨红薯专业合作社等5家被河南省委团委评为河南省优秀青年专业合作社;东船农机专业合作社被省农机局评为全省示范合作社。[3]

3.发展类型更为多样化

至2011年底,封丘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类型更为多样化。从领办形式看,总体上可分为四大类型:农村能人牵头型,乡村干部牵头型,部门与团体组织牵头型,龙头企业牵头型(见表三)。

表三 2011年封丘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类情况

数据来源:封丘县农办

三、案例分析——封丘县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

1.发展历程

封丘县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的前身是成立于2003年的封丘县留光乡青堆村新特优果业协会,于2005年变更为封丘县青堆树莓合作社,200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正式变更为封丘县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几年来,合作社拥有社员2200余户,树莓种植面积4000余亩,辐射封丘县赵岗镇、冯村乡、鲁岗乡、潘店乡、陈固乡、李庄乡、留光乡以及长垣县长村乡、天成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树莓产品销售全国各地,既实现了社员收入又扩大了树莓的知名度。2010年资产总额2186万元,利润445万元,社员亩均增收3000元。[2]目前,树莓除原果、树莓冷冻果外,合作社产品还有代加工的树莓饮料、树莓冻干果等,树莓产品研发投产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2.成功经验

2.1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社员种植水平

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把社员培训作为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工作,每年都聘请专家对社员进行集中培训,派出技术人员到地头现场指导,对社员种植树莓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现场解决。通过培训使社员知道怎么加入合社,在合作社里所享受到的权利和义务。怎么对树莓各生产期的管理,施什么肥、怎么施、怎么修剪树莓、怎么才能达到无公害标准等全方面知识。

2.2搞好实用服务,增强合作社的生命力

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统服务,施行“六统一”的标准化生产,调动了广大社员参与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性。引进培育树莓新品种,使社员能种植上优质的树莓,对外出售优质树莓苗,同时千方百计使社员增加树莓产量提高收入。另外,合作社积极引进政策项目资金,解决新入社群众种植树莓的资金困难。实行对困难户社员种植树莓先交一半款、对特殊困难社员先不交款交果时再付款及无偿扶持等多项优惠政策。

2.3建立现代化市场营销理念,增强合作社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合作社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弱,是决定合作社能否生存的关键所在。合作社多方筹集资金对产品进行代加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同时与多家树莓研究机构合作,研发树莓新产品,自建加工厂,增强合作社实力。为了解决销售问题,合作社多次参加展销会联系经销商、派出业务员开拓市场、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宣传树莓。

2.4规范内部管理,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

为保障每个社员的合法权益,施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为社员实名专户记帐,并分类记载成员股金和应当折股量化为社员名下的个人财产,盈余按交易量60%、股金百分30%、公积金10%进行分配。2010年合作社成员种植的一亩树莓上交树莓果和树莓苗加上二次返利收入达2万多元。

3.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封丘县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给封丘县其他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借鉴,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在今后发展中加以重视。

3.1资金缺乏

为发展农民种植树莓,合作社需要与农民签署协议,向农户赊销苗木、化肥、农药,同时垫付果钱,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每年收购树莓资金和加工资金都需要合作社提前垫支,同时树莓生产、运输和储藏也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不足将直接影响合作社的信誉和正常运转。

3.2农业基础设施不健全

目前合作社发展最好的社员不在青堆村,而是鲁岗乡的陈罗韦村,原因就在于青堆本村的农田基础建设落后,井渠损毁严重,影响树莓产量,这些问题存在于合作社大部分树莓集中地。田间道路不畅,农民收获运输困难,影响种植积极性。

3.3生产加工能力差

树莓鲜果不易保存,必须经过一定形式的加工才能减少鲜果出售的损失,增加产品附加值。合作社本身缺乏加工能力,现在只能由外地公司加工生产树莓饮料产品,合作社不仅每年要多支付短途运输费用,而且解决不了合作社社员剩余劳动力,影响合作社收入,无形中浪费了大量的资源。

四、结语

综上所述,封丘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早,发展势头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从总体上来说,封丘县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发展中仍面临着多方面的困难,而青堆树莓专业合作社作为最具封丘县代表性的合作社之一,其发展完善关系到封丘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青堆树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特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以供参考及借鉴:

1.加强领导,政策扶持,部门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明确了促进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财政支持、落实税收优惠、金融信贷服务、用地和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优惠政策;[4]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典型。

2.规范化发展与建设。

首先,应该着重强调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形成紧密联合,切实发挥合作社联合小农户的作用。其次,着重于合作社的关键制度建设:监督完善合作社的成员账户制度和盈余返还制度,以保证社员农户确实能够从“合作”中得利。另外,应该着重于组建程序和机构设置上的完善:依法建社和依法治社,机构设置符合合作社的基本规范。

3.引进先进技术,加强人才培养,增强发展后劲

一是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任职或兼职,并制订激励政策,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后劲。二是及涉农部门要帮助选好合作社带头人,并做好带头人的教育和培训,挖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潜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Z].北京:2006.

[2]封丘县政府.封丘县农村工作会议[R].封丘:2011.

[3]新乡市政府.新乡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报告[R].新乡:2011.

第9篇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年12月底,我市已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7家,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共有467户,人口数量467人;带动农户3885户,人口数量15540人。合作社参加和带动的农户数量在全市农户中的比重占3.7%;其所涉及的人口数量约占全市农民数量的3.5%。涉及的领域有种植、水产、畜牧、养蛇、农产品运销以及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其中,种植业15家,农户364户;水产业4家,农户33户;畜牧业6家,农户60户;农产品运销1家,农户10户;养蛇专业1家,农户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独特的生命力,正在成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

二、发展合作社所采取折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作,特别强调市农业行政领导部门一定要具体负责业务的协调、指导、培训、管理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日常工作。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市农业局的引导下,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登记备案等工作;积极与市工商部门协调和沟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登记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将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定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培训,信息交流和技术推广等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新闻媒体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力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到村、社,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从2009年开始,市委、市政府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各镇、办事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指导、扶持、服务情况,对发挥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

(二)积极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1、做好登记服务。工商部门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服务工作,免费登记,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登记管理中执行“不验资、不评估、不收费、不罚款、不年检、不贴花”的“六不”政策。在办理工商登记的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2、加大财政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刚成立,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启动困难,市农业局向市政府申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启动资金,2009年度市政府同意支持每个专业合作社拨2万元作为合作社的启动资金,用于合作社的基本管理费用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成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对有较大影响、产业优势突出、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运作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扶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3、提供信贷支持。市农业局与省信合联社沟通,召开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会议,互道信贷情报,发动具备条件的合作经济组织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市农村合作信用社表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信贷额度,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或采取联保方式进行贷款,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纳入贷款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提供服务。市信用社为重兴青皮冬瓜专业合作社2007年度已提供资金贷款200多万元,20*年度支持贷款资金340万元,解决瓜农的实际问题,市信用社今后将继续加大贷款额度,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4、实行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销售成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以及销售非成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成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享受国家有关农户自产自销的优惠政策。20*年下半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销售的农副产品都得到了税收减免,合作社初次偿到了甜头。

5、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市琼州西瓜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厅、市农业局的支持下,争取国家农业部项目资金20万元,省农业厅项目资金6万元,作为西瓜种植技术推广,为琼州西瓜专业合作社扩大西瓜良种培育、嫁接技术的不断创新,为海南西瓜打造优良品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市昌兴三元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20*年度获得省农业厅扶持,生猪良种苗项目资金20万元,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力支持。

6、支持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市农业局帮助重兴青皮冬瓜专业合作社制定农产品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相关技术培训。为合作社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申报工作,并享受优惠的免费办理。经常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节省农业生产成本,指导良种良苗培育技术,为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提供优质服务。

7、提供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我们按照省农业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培育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精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及时与市国土局联系,按农业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及时与市电网公司沟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与市交通局联系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

(三)加大骨干培训力度

今年12月份农业局对我市各专业合作社社长进行一次经营管理培训。我市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思路,制定市、镇、合作社三级培训计划,通过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用3年时间完成400名合作社业务指导骨干和经营管理能手的培训。市重点指导镇、办事处、分管工作的部门及合作组织负责人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镇、办事处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和乡村干部进行培训;合作社重点对社员进行合作知识、规章制度、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生产技术培训。通过培训教育,使各级业务指导骨干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提高正确指导合作社建设发展的工作水平;使合作社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提高合作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使合作社社员增强合作意识,提高合作素质,增强合作信心。

三、存在问题

(一)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政府财力的支持,项目资金的扶持,并金融贷款的困难,优惠政策对合作社的特殊性没有突出,合作社还没有偿到甜头,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的专业合作社在建社初期,由于资金缺乏,工商登记后,成员则将股本又重新分退,专业合作社变成了有名无实的“空壳”,完全背离了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初衷。

(二)办社目的不明确。许多合作社办社目的不明确,主要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为了争取国家的优惠政策,依赖政策的支持,自身发展的能力比较弱;第二种类型是为了取得项目资金和贷款支持;第三种类型是借合作名义肥自己,对合作社的带动发展缺乏信心。由于办社目的不明确,出现了一些“空壳社”、“家族社”等不规范合作社。我们及时通过典型的先进经验和成功的办社事例充分说明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前景,使他们认识到,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大势所趋,是实行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生产和经营的新型经济组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生力量,是引导农民走致富奔小康的组织形式,是党和国家给农民发展经济的指路明灯,使他们明确了办社的目的和意义,大大地激发了他们的积极性。

四、下一步发展思路

(一)加强创建示范,引导规范发展

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内部建设不规范,服务功能不完备,合作关系不紧密,整体布局不合理,因此,在2009年度,重点抓合作社的扎实创建工作,市农业局结合全市农业特色产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需要,选择青皮冬瓜专业合作社、琼州西瓜专业合作社、*家兴*鸡繁养专业合作社等带动农户多、发挥作用好、发展潜力大的合作社作为市级示范合作社给予重点指导和扶持,并且进行交流,引导全市合作社规范建设和发展。

第10篇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20__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20__年以来,##旗兴办了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的几个层面,主要有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收购业等。为进一步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结合当前开展的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我局成立了调研组,于4月15日-4月21日对##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了调研,并就如何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向等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旗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以行业协会的形式出现,主要对合作组织的成员进行产前、产中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后,极大地推动了##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和发展。据统计,目前在##旗工商局登记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49户,其中:种植、养殖42户、农副产品收购2户、农机服务5户,成员358人,其中:农民成员353人,出资额3057万元。

(一)##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类型

1、“龙头”支撑型。主要以企业为龙头,通过企业把农户与市场连接起来,形成产业链,既解决了企业的原料问题,又解决了农产品的销路问题。例如:兴安盟草原盛业米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办的##旗东盛稻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旗洪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兴办的##旗惠民农副产品购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旗索伦洪禾特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旗惠民农副产品购销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的大豆、芸豆、油菜籽等产品,远销古巴、南非、印尼等地。同时,为满足收购合作社的供需,组建了##旗索伦洪禾特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备在20__年与索伦镇联合嘎查共同投资种植试验田50亩,进行新品种试验种植,由村里免费提供土地、公司免费提供种子和技术指导,秋末回收产品。于20__年出资50万元在索伦镇白海嘎查建成了辽宁盖县特种绒山羊养殖园区,已吸收农户10户,养殖所用饲料为收购合作社所产生的残渣。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链的形成,将极大的拉动当地特色产业的发展。

2、基地联动型。主要是依托集中连片、设施完备、条件优越的基地,采取统一商标、统一品种、统一签订合同、统一种植、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收购、分级包装、统一销售的运作模式,大力发展高效农业,走规模发展之路。例如:##旗巴拉格歹绿雨稻米种植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旗津义农产品农民合作社及其下设的4个分社等。##旗巴拉格歹绿雨稻米种植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气候特征,于20__年在中安村设立试点,种植有机小米100亩,由合作社与种植户签订产品回收合同,降低了农户种植及投入的风险,调动了种植户的积极性。20__年,产量达到5万斤,实现销售收入25万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旗津义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于20__年5月,以养殖有机林猪为主,形成了养殖基地,规模较大。采取了免费向农民提供种猪,有偿提供饲料,出栏统一收购的模式。20__年入社的20多户农民,户增加收入2万余元。

3、集体带动型。由村级领导任理事长,硬件建设、前期投入、技术培训、质量管理、对外销售等环节都由村级组织负责,农户一般只负责生产。##旗巴拉格歹新庄园脱水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一个成功的实例。合作社由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由兴安村村委集体出资成立了##旗新庄园蔬菜加工厂,兴建厂房、购置相关设施。个人出资即社员以土地出资,从种植蔬菜的那一天开始即为合作社成员,按照蔬菜的供应量分红。年末,在获得订单销售收入的同时,按销售量折合成总金额享有6.5‰的红利,另外还有在蔬菜厂打工的收入,脱水蔬菜厂的投入生产安置了村内剩余劳动力120人。社员具有三重身份,年末分红是合作社成员;农闲季节进厂打工获得劳动报酬是农民工;农忙季节是农民。生产范围包括马铃薯、大葱、甘蓝、胡萝卜、圆葱等多个品种。形成了企业+农户+基地一体化生产模式,真正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体制,起到了集体的带动作用,激发了农户种植蔬菜的积极性,通过种植蔬菜,群众每亩增收20__–3000元。同时,为保证脱水蔬菜厂充足的原料,扩大产业以辐射周边地区,在巴拉格歹办事处的大力引导和扶持下,成立了良种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4、招商引资型。这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当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到经济发达地区,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管理人员,投入到农村经济发展中来,并由政府或村嘎查提供场地以及一些保障措施,以带动当地农民共同致富。例如:##旗昌盛菌业农民专业合作

社、##旗众兴香菇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旗康利德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旗康利德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旗政府派工作人员到浙江实地考查,引来项目、资金和技术人员。于20__年3月在##旗额尔格图镇兴牧嘎查成立合作社,由政府相关部门为入社的农民建菌棚、由村里免费提供培育场地以及房屋。为取得当地农民的认可,由合作社免费提供菌棒给农民,提供栽培技术,并回收产品,统一销售。20__年,有5户当地农民入社,实现每户增收3000元-4000元。

(二)##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特点

1、脚踏实地型。该类合作社有一批有想法敢作为的带头人,合作社分工明确,运转规范,实实在在地带动了一部分农民实现增收,同时合作社也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真正达到“双赢”目的。

2、自然消亡型。该类合作社在创办初期热情很高,也曾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但由于缺乏对市场信息捕捉的敏锐性,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日渐下滑,社员对合作社逐渐失去信心,最终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淘汰出局,合作社名存实亡。

3、投机取巧型。该类合作社的创办就是为钻政策空子,套取政府补助款项。他们花力气挂起合作社的牌子,待办社扶持资金到手后,便放手不管合作社,更无心带动农民开展生产经营,成为名副其实的挂牌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1.带动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农户。市场的信息通过合作社较为准确地传递给农户,合作社通过自身经营引导农户发展专业化生产,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农业产业区域和农业产业体系。从而推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2.有效地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合作社根据当地的资源条件,将当地优势产业的养殖大户、种植大户、加工大户等按自愿、民主原则组织起来。采取统一商标、统一品种、统一签定合同、统一种植、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收购、分级包装、统一销售。拓展了销售网络,初步形成了生产、储藏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

3.有力地推动农业品牌的创立。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农产品安全的逐步重视,全国农业发展已经进入到品牌竞争阶段。##旗农业品牌意识近几年得到了逐步的增强,尤其是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在尽力打造自己的品牌,通过发展品牌战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我局申请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有5家,即##旗巴拉格歹绿雨稻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巴拉格歹”商标,##旗东盛稻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草原盛业”商标,##旗索伦镇联合嘎查润田蔬菜种植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索伦河谷”商标,##旗归流河蒙疆有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蒙疆”商标,##旗康利德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康利德”商标。

4.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合作社是由产业大户或购销大户牵头组建的。这些能人利用自己市场信息灵、销售渠道稳的优势,积极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产品统一品牌、统一销售,提高了产品的销售价格,从而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合作社的返利、分红制度直接带动农户增收,合作社向入社农户无偿提供农技、市场信息,低价甚至免费提供优质种子、农资等社会化服务项目,直接地节约了农户的生产成本,促进了农民增收。

二、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两年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了诸如合作社队伍和规模偏小、运作模式不成熟、影响力不大、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总体上不高,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仍然是主要的生产模式。尤其是大部分合作社虽然注册登记了,但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提供简单的技术服务,没有真正把农民组织起来等,很难有效地为农民提供服务,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农村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上呈现小、散、弱的特征。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有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及法规,宣传不到位,导致农民对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不了解,有的只是听说如果领到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就可以贷款,或者为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增加一个硬件条件,反正办合作社执照手续简单又不收取费用,就有了办一个放着,说不定能用得上的心理。调研中发现,注册登记的收购类和农机服务类合作社大多数为这种情况;有的乡镇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当成任务下放到各个村,完全不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盲目的大搞一气,更谈不上“民办、民管、民受益”,导致所建的合作社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有的农户不懂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知之甚少,加之我国的合作化运动曾走过弯路,一些农民对加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心存疑意,积极性不高;有的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已经具备了合作社的规模和形式,但由于农民对国家的优惠政策认识不够,没有注册登记农民合作社这一经济实体的意识,更没有通过合作社这一合法形式规范经营、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的意识。

2、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与公司组建及运作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是在注册、运行过程中,还是国家在促进其发展中,都有一定的管理弹性,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对建立制度无疑是一个难题。正是由于此才造成一些合作社发展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工作的随意性较大。

3、缺少人才、技术、信息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这就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者必须具有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提供技术的能力。但我旗目前的情况是:农民有迫切改善现状的渴望,于是自发组织起来进行了登记,但是在登记的过程中就会发现,有的连表格的填写都有困难,我们只能帮助其填写,有的甚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根本不了解,这也就造成了在运行过程中,诸如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知识,缺乏有实践经验和市场知识的带头人等问题的存在。二是合作社的产品多为初级产品,没有专业化的技术设备,导致生产的产品科技含量不高,进入市场的机会也相对较低。

4、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沟通。虽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相关部门都陆续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只是停留在自己部门的工作操作中,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互通,结果49户合作社中就有42户是从事种植、养殖。

5、为得到国家财政补贴钻注册登记的空子。一是部分农民不明白成立合作社的真正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确实有一些比较吸引人的优惠政策,为了能得到国家财政补贴的目的,用家庭成员的名义拼凑够法律要求的成员5人以上的规定,成立合作社。这种所谓的合作社虽具有法定形式,但其生产规模仍是下的个体农民家庭,再加上相关政策不配套,合作社登记后是否经营正常,是否名存实亡,工商部门难以掌握;二是有的组织形式明明不是合作社,只属于个人投资或者合伙,考虑到工商部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不需要验资,出资情况只需填写一张“出资清单”,提交相对注册公司简单得多的手续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再加上工商部门对合作社有着“不收费、不年检、不处罚”的优惠政策,导致个别人带着钻法律、政策空子的心理来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

6、利益联结机制较松散。##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规模小、实力差,绝大多数没有实行二次返利,甚至大多数没有分过红,没有与成员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经济关系。目前的合作社多数是通过对农户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优惠供应生产资料、种禽种苗等形式,与成员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 有的组织尽管与农户签订了合同或契约,确定了最低保护价,但由于缺乏规范性,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双方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7、相关政策不完善导致监管困难。国家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国家惠农的大好政策,是出于对这一经济形式的鼓励和扶持而制定的。但由于既没有明确监管措施,也没有规定罚则,给工商部门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这次调研中发现的一些合作社组织形式不规范、长期不运行等实际问题,都由于在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而无法进行规范,甚至对于合作社的违法行为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和建议

##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官办向民办的体制转型期,官民联办,企民联办和民办的组织虽然是雏形时期,但却显示出了旺盛的生命力。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角度看,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壮大合作社事业。围绕当地农业特色主导产业和产品因地制宜组建合作社。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把千家万户的农民联合起来,将一些经营分散、规模小的农户,按照市场化要求、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品牌化销售组织起来,实行产销联合,做大做强合作社事业。

2、探索合理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搞的好不好?有没有凝聚力和竞争力?关键是看它的运行机制优不优。我们应从本地实际出发,以农民获得最大的利润为目的,引导建立适合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在管理上,按照合作制原则,重大事项充分协商、以票决定,做到民主决策;在经营上,按公司制运作,实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制度;在利益分配上,采取以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按交易额比例返还和股份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建立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同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基础上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形成产、供、销一体化发展。

3、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在旗委、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从农民利益出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财政、农业、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信息沟通,引导农民开辟经营渠道,以促成大规模、多功能的合作社的成立,从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同时解决好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注重打造品牌,提升合作社竞争力。产品有质量、有品牌,才有市场竞争力。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品牌,实施品牌策略,扩大农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途径,切实增强市场竞争力。一方面努力提高正在注册的“草原盛业”、“巴拉格歹”、“索伦河谷”等品牌的科技含量,做大做强这些产业;另一方面应注重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及加工品,特别要大力开发名牌产品和特色产品。通过创建品牌,不断增强合作社的竞争能力。在这次调研中,对规模较大、市场认同程度较高的产品,进行了注册商标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并提出了主动上门服务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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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思路谋发展。不断创新发展思路,通过外出学、内部比、反复议。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群众、经济组织组建各具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实体性、紧密型方向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社企对接”和“农超对接”等创新业务,提升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能力。宇龙果品专业合作社就是以土地入股组建的共同经营、分户管理、统一销售、按股分红的股份合作制合作社。目前,全市形成一批以县保林果业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有区域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了资金互助业务,有6家开展了社企对接”和“农超对接”

二、转变作风抓发展。通过开展创先争优和“效能管理年”活动,狠抓农经队伍建设,积极改变过去工作“等安排、拖着干”现象,变为主动干、积极干。一是认真开展调研。上半年多次组织党员及业务骨干深入基层、深入合作社,调研合作社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二是改变指导方式。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联系点制度,站领导和业务骨干各联系1-2个部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及时掌握示范社建设进展,按照“五统一”服务要求和“七规范”管理规定,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健全运行机制,增强发展实力,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市目前有12家合作社被评为全省百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强化服务促发展。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利用印制传单、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电视报纸宣传、组织干部上街设点咨询等方式,一是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各种培训开展“两个队伍”人才培训,积极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培养相关人才。二是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健康快速发展。制定下发了市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实施意见》从规范化、组织化、标准化、品牌化、信息化五个方面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由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执行。三是开展示范社建设,树立发展典型。按照示范带动,不断发展的思路,对产业特色突出,服务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命名为示范合作社。全市有12家合作社被列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有25家合作社被列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四是强化指导服务。针对今春农作物受干旱、降雪寒潮等极端天气影响,指导县区深入合作社开展灾情调研,积极联合科技、科协、果业等部门指导合作社开展生产自救,力争将合作社和社员损失降到最低。

四、提高效能快发展。使单位的整体工作效率明显提升,通过开展效能管理。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今年以来,全市围绕蔬菜、畜牧、林果等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以专业生产村和基地为依托,积极培育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半年已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6家,新增社员721人。全市围绕蔬菜、林果、畜产三大主导产业生产基地成立的合作社占合作社总数的6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下,马铃薯、太京大蒜、武山胡萝卜、甘谷辣椒、下曲葡萄、蜜桃、花牛苹果等优势农产品已发展成为当地支柱产业,品牌知名度和产品市场占有率都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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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号称“农业世界冠军”,其农村合作经济距今已有大约180年的发展历史,农业合作社早已成为美国农业经营服务体系当中的重要力量。美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的道路向我们证明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我们可以积极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将其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模式。美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成功经验主要有:

1法制保障

美国国会和政府对于发展农民合作社十分重视,用立法的形式赋予合作社合法的地位,并用法律加以引导。早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国会就通过“合作社大”,赋予农业生产者自愿结成协会的权利。其后陆续制定了“合作社市场法案”、“农业营销协定法”、“农业公平交易法”等法律来改善农民的收入和规范生产及市场秩序。

2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法律规定,与社员有合作交易关系的农民合作社可以免除公司所得税,从合作交易中获得的收益只需交纳一次税金。美国政府还对农民合作社提供各种直接或间接援助,如农民合作社可享受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优惠。

3资本化经营模式

在资金筹集方面,美国农民合作社坚持以农民为中心,积极从外部吸引资金。加上美国自身发达的金融体系,给合作社筹集资金带来更多便利,保障了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在投资经营方面,美国农民合作社积极发展对外投资,密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关系,并通过对各种形势的观察、分析、研究,保证合作社资金有效运转。

4服务与培训机制

美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一方面依赖于社员的高素质。美国政府积极为合作社提供运营状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的免费咨询服务、农产品业务的可行性分析等广泛的技术服务。美国政府还通过对社员长久持续的培训,维护合作社的发展。

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要进一步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强化支持和引导,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规范和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支撑和推动,搞好典型示范,强化带动和引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1加强相关法制保障

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规定了国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但此法属原则性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实施条例与之配套,所以要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对其做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2大力发展农村互助金融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内部成员,而且服务于内部成员,具有贴近农民生活,建立成本低,机制运行灵活,满足农民需求等优点。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长期有效的融资渠道。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支持并引导信誉好、制度全、业绩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当地金融部门展开沟通,以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的资金需求。

3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国家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体系,坚持人人出资、互惠互利、多劳多得、按资分配的原则,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保护农民的合法收益,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