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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助理履职报告

时间:2022-04-04 15:33:26

区长助理履职报告

第1篇

人大代表是选民依法选举出来的,是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他们履行职责的行为理应受到人民的监督。这些代表是否称职,现在,得由选民评说--代表述职,接受选民或选民代表的监督,成了便捷、有效的检验方式。

代表述职蔚然成风

从2004年起,7月10日成为天津市和平区的“代表述职日”。今年7月,笔者有幸参加了和平区的代表述职活动。

“接待和处理群众就有40多件。薛桂英大娘因强行拆迁丢失物品案,一拖4年无结果,在我的紧盯下,今年拿到了区人民法院判决,获得赔偿6400元……”和平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冯玉明向选民报告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与此同时,作为和平区人大代表的区委书记刘琨、区长李润兰也和188名代表一同参加了述职,接受评议。

2003年9月,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翁珠悌向该区136名人大代表进行了述职,同时,台江区的4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另外14位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分别向全体人大代表报告了5年来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结束后,代表们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作的报告进行了点评。此前,台江区人大代表还分别回到各自的选区向选民汇报了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

2000年,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区人大代表全部在任期内向选区选民进行一次述职。当年,东城区委书记连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席文启等担任领导职务的区人大代表率先到所在选区作了述职报告,受到选民的由衷赞誉。

2002年,深圳市罗湖区组织全区179名代表开展了向选区选民述职的工作。

此外,沈阳、深圳、厦门、郑州等地也陆续开展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各地呈现出了代表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履行职责的新气象。

在对选民述职的同时,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向选举单位述职也逐渐浮出水面。在不久前召开的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上,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在衡省人大代表述职活动的工作方案》,以制度的形式要求66名在衡阳市的湖南省人大代表在今明两年向衡阳市人大常委会述职。

今年4月,重庆市人大代表王崇举和陈一化在南岸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向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至此,包括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在内,重庆市已有3个区开展了市人大代表向选区人大常委会进行述职的活动。

从向选民述职到向选举单位述职,代表述职已在华夏大地蔚然成风。

述职,监督代表的有效形式

人大履行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责,扮演的是监督者的角色,那么谁来监督监督者呢?

对此,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大代表郑浩勋认为,人大常委会组成成员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向代表述职;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向选民述职,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

提及代表述职,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翁珠悌说,最好的监督来自老百姓,因为从授权和监督关系来看,选举人对人大代表的评判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激励;而老百姓同时也是人大代表工作的实际见证者。

北京联合大学党委书记、人大制度研究所所长席文启认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重要意义在于,选民对“我的代表”的监督了解,有利于人大代表明确自己的责任,时刻提醒自己不能忘了维护选民的利益。通过述职活动,还向人大代表传递了一个信息,选民是自己的“上级”,自己的言行只有向选民负责,才能算是履行了代表责任。促进人大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代表选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全国人大代表马巧珍认为,向选民述职,有利于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人民代表为人民”要落实在行动上,就要密切联系群众,履行好代表职责,听取群众呼声,把群众意见通过一定的形式反映上去,为群众排忧解难。

浙江大学一位教师认为,制度设计上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促进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激情和作用充分释放。代表述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变革,更彰显出权力机关运作走向更加公开、公正的程序要义。

述职,增强了代表履职的活力

述职的过程,就是接受监督的过程,有了这个监督,人大代表就会倍加努力地工作,真正行使好自己的权力,真正当好人民代表。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评议只是手段,代表根据选民意见改进工作才是目的。

“当人民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一种权力,更是一份责任。代表述职有助于变过去的‘荣誉代表’为‘责任代表’。”天津市和平区一位代表在述职之后对笔者说,新形势下,人大代表要由被动履职逐步向主动履职转变,不能只是出席会议时举举手,代表活动时跑跑腿,或只是说一些不关痛痒的话。而应牢记人大代表的职责,代表一个选区的选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真正为人民群众多办一些好事实事。

“经过述职,一些地方的代表履职活跃起来了。代表们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积极性高了;代表们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质量高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为民解忧的多了。”一位长期在人大机关工作的同志告诉笔者,由于代表履职积极性的提高,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也明显多了。他说,各地人大常委会除了在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走访群众和选民,向“一府两院”工作提出询问、建议和意见外,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还组织代表开展了“代表小组专题活动”、“代表值班日”、“代表接待日”、“代表热线”等活动。代表履职形式呈现多样化的同时,代表履职的内容也更加贴近实际、贴近选民、贴近社会。

第2篇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市,县(市)、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形式明确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矿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六)商贸经营服务和旅游场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渔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八)农业机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七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关政府机关必须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机关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下级政府机关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机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政府机关分管副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或者没有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时组织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不落实,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抢救不力,而造成伤亡或者损失扩大的。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机关正职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不及时研究,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碍分管副职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成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监察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对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调查组应当提出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案件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情况复杂而不能按时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延长至90日;情况特别复杂需进一步延长期限的,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八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其中:

(一)对市本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由市监察机关按事故调查组建议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各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县(市)、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事故调查组建议实施责任追究;

(三)上级监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

第十九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市,县(市)、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事故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条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复查、复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安全事故调查人员、、,导致事故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市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予以处理。

第3篇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各位列席代表: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计划的安排,区人大常委会第67次主任会议决定:由我在本次常委会上作述职报告,并接受选举单位的述职评议。下面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本人当选市人大代表以来的履职情况作一报告,请予评议。

我由1997年底在繁昌县时,就当选为芜湖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并获得连任的;2007年12月又在三山新区再次当选为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面对组织的信任和和人民重托,我既感到无比光荣,又深感责任重大。回顾十多年来担任人大代表的历程,我感想甚多,体会颇深,收获很大。今天,能有幸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部分代表报告工作,心情十分激动,这既是我向选举单位汇报工作,也是听取大家意见和要求,接受监督和改进工作的一次很好机会。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述职报告:

一、坚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作为连续三届当选的市人大代表,我的心中充满着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当选之初,我曾认为人大代表是组织给予的荣誉,就是开会时举举手,表表态,走走过场而已。后来,通过多次参加省、市以及县、区人大代表培训班和小组活动经验交流会,我才深深地认识到,人大代表不仅是“荣誉”,它是一种法定职务,更重要的是责任;我在实践中也深深地感受到,人大代表要不断加强学习,吸取新的知识和营养,才能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当好人民的代言人。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坚持加强学习,力求提高履职能力。一是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深刻内涵,用正确的理论知识指导工作,丰富自己的政治素养;二是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大》、《芜湖人大》和《代表工作手册》等相关资料,积极参加各级人大举办的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提高为民履职的水平;三是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多渠道地收集和购买有关企业管理方面的书籍,不断“充电”学习,增强驾驭企业的能力,不但要体现“代表性”,还要努力提高人大代表的“先进性”。

二、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人民群众代言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担负着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参与决定重大事项,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等职责。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必须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才不辜负人民的重托和期望。十多年来,我始终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为己任,广泛听取、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为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代言,履行代表职责。

一是加强与选民的经常联系,真实掌握社情民意。每次人代会前夕,我能够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前视察活动,主动与选区单位相关领导联系沟通或深入基层人民群众家中走访,及时掌握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如实了解群众的愿望是什么?群众碰到的难题是什么?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真实掌握社情民意,为大会期间提出有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掌握第一手材料。

二是积极参政议政,认真行使代表权力。出席人代会,是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主要途径。作为一名老人大代表,能够及时准确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履行代表职责的关系。每次人代会,我能够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出席人代会,积极参加代表团的活动,从未请过假。会议期间,我能够认真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踊跃发言,并就新的发展时期如何关注民生、解决“三农”问题以及改制和困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许多议案和建议。十多年来,我坚持会前深入群众,了解掌握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会中积极发言,向大会反映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领衔提出议案、建议17件,附议参与提出议案、建议19件,闭会期间,还先后向市、县(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参与撰写专题调研报告8件。这些议案、建议及调研报告都是事关我市和繁昌县、三山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我领衔提出了“关于加快实施龙窝湖高效渔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议案”;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领衔提出了“关于尽快解决三县困难企业职工社保、医保的议案”;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领衔提出了“重视加强对基层薄弱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三农”现代化的议案”;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请求整治澛港桥段秩序的议案”。附议参与提出了“尽快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的议案”、“关于尽快搬迁s321公路三山段收费站的议案”、“关于强烈要求公交车尽快进三山的议案”。同时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龙窝湖水域管理的建议”、“关于立项开发三山区旅游景点的建议”。这些议案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了许多第一手资料,得到了大会主席团的重视,有的被合并列为议案处理,有的被转为重点建议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目前,这些议案和建议有的已得到解决,有的正在逐步落实和解决。

三是认真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充分发挥代表整体作用。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是闭会期间代表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之一。多年来,本人作为代表小组组长和副组长,能够认真按照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首先是制订制度和活动计划。每年人代会闭会期间,我积极主持或提议召集代表小组会议,结合小组实际,讨论研究小组年度活动计划,制订完善小组活动制度,力求使代表小组活动正常化、制度化。其次是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代表小组活动取得实效。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我总是和本组组长或副组长商议,同时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报告、联系,然后寄发通知或电话、短信联系小组代表,以便代表能够按时参加活动。开展好代表小组活动,不仅能够推动政府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而且还能够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促进代表之间的相互交流,既发挥了代表的整体作用,又增进了代表之间的友谊。

三、牢记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福祉

当代表不易,当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则更不易。多年来,如何“履行代表职责,不负人民重托”的思考,始终萦绕在我的心中。我认为: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不应该只是走访选民握握手,听听报告拍拍手,选举表决举举手,大会闭幕挥挥手的“四手”代表,而是应该牢记党的服务宗旨,做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祉的“为民”代表。十多年来,我一直把为人民办实事、谋福祉作为履行代表职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走访选民、视察调研、接待群众等形式,广泛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然后归纳整理撰写议案和建议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反映。如,2003年底,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前夕,我和本组代表走访选民时得知,由于近几年芜湖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以及三山地区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农民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群众意见较大。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及时撰写了“尽快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的议案”,并在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这一议案得到了大会主席团的重视,被转为重点建议交市政府办理。2004年,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我们提出的议案给予了答复,并相继出台制订了《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暂行办法》,确定了失地农民生活费的补偿标准,为此,失地农民的生活终于有了基本保障,群众非常满意。2006年12月,我们三山代表团在会前视察调研中了解到,2006年2月三山新区成立以来,新区境内增加了不少重点项目和来三山投资创业的外地企业,过往车辆和企业员工不断增加,然而,由于三山区境内s321省道收费站的设置,加大了外地投资企业的成本;另外,三山境内运泰公司和新福利公司的利益等问题,中巴车不能进入市区,导致在三山区上班的企业员工和老百姓出行不便,群众反映强烈,为了降低外地投资企业生产成本,方便三山区老百姓和企业员工的出行,使更多的大项目落户三山,促进三山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在市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和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我积极附议参与了本组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搬迁s321公路三山段收费站》和《关于强烈要求公交车尽快进三山的议案》。这两件议案的提出,得到市委及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使问题在2008年得到了圆满解决,老百姓对此赞不绝口。

四、立足本职岗位,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立足本职岗位,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带头作用,是人大代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职责。作为一名市人大代表,又是农委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更要以身作则,当好模范。多年来,我一直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本着克勤克俭、努力奉献的态度,扎根基层,关心职工,尽心尽力,守护龙窝湖,为维护一方稳定,促进企业稳健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我工作的单位是1958年成立的老国有渔场,十几年前,由于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陈旧,导致企业连年亏损,职工工资难以解决。1997年初,组织上让我接手管理这个濒临倒闭的企业,上任之后,我和班子成员,在深入调研,查找亏损原因的基础上,决定对龙窝湖的经营体制和管理模式进行大胆改革,在单位内部实行股份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效益。2008年,龙窝湖的鱼蟹产值超400万元,产值、产量再创历史新高,与改革前的1996年相比,产值翻了5倍。如今,职工收入逐年提高,居住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全场近180名职工的社保和医保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二是不断调整养殖结构,全力保护渔业资源。为促进龙窝湖渔业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每年鱼种投放期间,我们注重掌握龙窝湖自然增殖鱼类生长繁育和水生动植物饵料的存量情况,进行科学放养,合理搭配,全力保护龙窝湖渔业资源。

三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逐步改善生态环境。为保持龙窝湖生态平衡,改善龙窝湖生态环境,近几年,我们在实施龙窝湖鱼蟹生态养殖项目过程中,不断加大资金投入,除添置必要的固定设施,每年还向龙窝湖滩涂播撒数百公斤苦草籽,以补充湖内天然水生动植物饵料的不足,恢复其对水体的净化功能,保护和营造“水下森林”,逐步改善龙窝湖生态环境。

四是开拓创新,谋求发展,着力打造企业品牌。近年来,我们不断创新,谋求发展,在生产经营上,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广泛吸纳民间资本,招商引资,寻求合作伙伴,谋求新的发展空间。利用龙窝湖丰富的渔业资源,实施品牌战略,先后注册了“龙窝湖”牌水产商标,认证了“龙窝湖”河蟹等五个绿色水产品,打造了龙窝湖品牌,提高了企业知名度。

当前,我单位正处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关键时期,如何稳定职工队伍,保护龙窝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新企快速发展,是组织上对我新的考验,对此,我将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重点做好事业单位改革后期维稳工作,积极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做好新企登记和发展工作。

二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拓宽视野,统筹兼顾,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继续加大保护龙窝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力度,科学放养,合理搭配,不断调整养殖结构,实施鱼蟹生态养殖。

三是抓住正在建设的芜湖碧桂园大型人文社区落户龙窝湖畔的契机,综合利用龙窝湖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立项开发龙窝湖旅游景点,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生态农业、休闲渔业,打造龙窝湖特色品牌,建立龙窝湖新的经济增长点。

回顾这些年来的代表履职经历,我深深体会到:要当好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强烈的代表意识是基础条件;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重要前提;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参政议政的基本技能是有力保障。在履职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代表要关心群众的疾苦,听取群众意见,反映群众呼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二是处理好代表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积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人大推动工作,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三是处理好代表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代表除了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还要立足本职岗位,做好本职工作,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4篇

【概述】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joyo1978”为你整理了这篇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简报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11月27日下午,望城区乔口镇田心坪村会议室内气氛火爆,不时响起热烈的掌声。乔口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区镇人大代表正在向选民述职。人大代表们将自己履职尽责情况向选民报告,选民对选区人大代表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这种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沟通互动机制已经成为乔口镇人大每年的一项亮点工作。不仅展示了人大代表风采,还充分体现了“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人大工作实质。此次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由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黄东一主持。

人大代表述职过程汇总,区人大代表姚彩霞就自己担任人大代表以来如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等作了汇报。她在报告中指出,“我倍加珍惜选民所赋予的权利,结合个人工作的实际,提出了许多人民群众呼声高、反响强的议案和建议,认真当好人民诉求的‘传声器’‘代言人’。”2016年至今,姚彩霞代表身体力行,倾听民心,收集群众热点、难点问题并整理成册,深入走访调研,实行村、镇、区三个层次进行分类,依次按层次反映,力求最大化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她在区人大会议上先后提出8条建议意见,如实反映了群众诉求,也得到了各级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其中她2018年提出的《关于望城汽车站至乔口镇公交站台建设的建议》现已全部落实到位,雷锋大道两厢的公交车站台已林立两厢,成为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镇人大代表刘建从注重实效促发展等方面作了汇报。作为一名镇人大代表,同时也是一名村干部,刘建代表在述职中说,“我作为镇人大代表就应该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政议政,努力为民负责,为党委政府排忧,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中心工作。”在人大代表履职实践中,刘建立足本职工作,提出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积极引导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大力发展荷花虾产业,抓好国土工作,落实个人建房政策等。上述建议和议案都极大地促进了乔口镇经济社会发展。市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刘胜祥代表作了发言,作为田心坪选区选出的代表,他感谢选民的支持信任,表示将会对选民的建议意见进行收集汇总,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他还就如何建设完善好田心奖学金鼓励机制、助推村级经济发展等作了说明。

人大代表述职结束后,选民开始向代表提问。姚彩霞、刘建两位人大代表对选民提出的如何打造村庄规划、扩建活动场所、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村民组长、企业退休职工的工资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详实的回答。在选民对人大代表评议阶段,两位代表均获得了选民评议100%满意的成绩。

最后,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黄东一对选民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还对区镇人大代表提出了几点意见:一是述职评议是对人大代表履职的鞭策,区镇两级人大代表应该增强人大代表的使命感、责任感,切实认真履职。二是人大代表是为民代言,要深入群众,倾听民心,反映民意,及时收集好意见建议,进行深入调研,形成详实、精准的建议意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加强了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沟通联系,强化了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扩大了选民的知情权,激发了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热情。人大代表们一致表示将更加主动作为,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用实际行动展现新时代人大代表风采。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正在进行时,履职担当永远在路上。

第5篇

亮点一: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全区大局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区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一是认真贯彻区委决策部署。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与支持,推进“一府一委两院”不断改进工作。二是认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围绕区委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了关于批准***2017年决算的决议等9项决定决议,从法律法规和制度上保证区委决策的贯彻落实。作出的关于***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促进了我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三是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认真落实区委人事意图,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任前拟任职发言和民主表决等程序。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4人次,其中区人大常委会3人次,区人民政府5人次,区监察委员会5人次,区人民法院9人次、区人民检察院2人次,从组织上保障国家机关正常运行。先后举行宪法宣誓仪式4次、参加宪法宣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6人次,有效地激励和教育受任命干部增强宪法意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亮点二:坚持突出重点,依法开展监督

 一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共组织工作调研6项,专题调研2项,开展执法检查3项,召开主任会议14次,常委会会议10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10项,提出审议意见45条。对区直6个部门开展了工作评议监督。

——加强对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201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了区政府关于2017年财政决算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加强对社会民生的监督。聚焦重点领域强化监督。为推进我区优质高产高糖甘蔗基地(以下简称甘蔗“双高”基地)建设任务,探索进一步加快甘蔗“双高”基地建设的思路和措施,确保我区甘蔗“双高”基地建设的任务, 5月中旬, 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开展甘蔗“双高”基地建设专题调研。为推进我区科学技术创新工作,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技术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针对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在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注重科技创新战略支撑作用与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等方面存在的一些短板,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机制体系,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等6条审议意见。聚焦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形成多篇调研报告,得到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推动了一批民生实事的办理进程。

 ——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督。支持和推动政府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提出了加大公益林权属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等6条意见建议,促进我区的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

——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监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审议意见13条。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针对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审判监督工作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审判内部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提出了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审监意识;健全审判监督机制,提升审监质效;强化审判流程监管,确保审判质量;加强信访督导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等审议意见。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针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存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和不足,建议区人民检察院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两个坚定不移”重要指示,坚持以法治精神为引领,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建设,完善刑事执行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刑事执行检察水平。

亮点三:坚持代表主体,发挥代表作用

各级人大代表是开展人大工作的主体,是人大履行职权的基础。区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措施,调动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是着力提升代表履职能力。8月份组织**选区**四届人大代表及**一届人大部分代表共42人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及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开展年中调研,推进脱贫攻坚工作。11月份组织**选区***四届人大代表及***一届部分人大代表53人,邀请驻**自治区人大代表2人参加,联合集中视察***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建设情况,实地视察了4所乡镇卫生院,4所村级卫生室,推动“健康***”发展。二是着力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先后邀请32名区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为人大代表征订《**人大》杂志,畅通了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三是着力加强代表建议督办工作。2018年2月,***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人大代表意见建议89件,常委会及时交办,认真督办,11月组织召开了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答复会,推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在法定期限内,代表建议办理答复率为100%,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建议有30件,占33.71%;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有50件,占56.18%;因当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代表们所提的建议留待以后解决的有9件,占10.11 %。经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答复会测评,89件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83件,满意率为93.3%;弃权1件,占1.12%;不满意的5件,占6.51%。代表不满意的5件建议,重新交办督办。代表建议的办理推动了一批惠民实事的落实。

亮点四:坚持与时俱进,加强自身建设

 其一,强化作风建设。着力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常委会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增强“四个意识”,强化了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压实了“两个责任”。

 其三,强化舆论宣传。创新推动人大宣传工作,编辑《***人大》刊物,选送《坚持五个“强化”,推进乡镇人大工作》等文章报河池市人大常委会作人大工作交流,开创人大宣传工作新局面。

亮点五:坚持不断进步 提升工作水平

第一,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区委十四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通过依法履职,积极推进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要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确保县委的人事意图通过法定程序顺利实现。

 第二,依法依规做好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及时对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规划、重大民生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建立“一府两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决议决定的落实。

 第三,锐意创新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围绕增强监督实效,

 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采取三个结合。即: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问题导向与跟踪监督相结合,勇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第四,强化服务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认真做好代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组织代表参加各种活动。如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代表约见、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等活动。继续开展“代表行动”,进一步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加强跟踪督办,增强办理实效。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完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窗口行业单位聘请人大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监督员的办法,让代表在不同的监督岗位履职尽责。积极探索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搭建代表履职平台。继续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推进“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小组联络室”的建设,探索建立“代表工作站”。加强代表履职保障。适当增加代表活动经费,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不断推进代表述职。有计划地安排区人大代表回原选区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监督。

 第五,从严要求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继续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机关干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人大宣传工作,全方位展示人大代表风采。切实加强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指导和帮助乡镇人大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加强与兄弟县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取长补短,推进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切实做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优势,必将极大地调动了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为把监利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长江中游新兴中等城市而继续努力奋斗!

人大常委会工作亮点汇报

2017年,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与时俱进、锐意进取,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攻坚脱贫摘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十七届人大工作实现了良好的开局,奏响了履职新篇章。

一、突出服务大局,决定重大事项有新拓展

按照县委发展思路、决策部署,就涉及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适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4项,为确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顺利实施,作出了关于批准政府购买镇沅“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服务资金62984.99万元逐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决定;为确保我县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运行,作出了关于批准2016年县财政决算、2017年县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及2017年政府债务限额的决议。

二、积极助推发展,监督工作有新成效

一年来,共召开常委会5次、主任会11次,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22个,组织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跟踪督查15次,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议意见42条,并督促抓好办理落实,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

一是围绕民生问题开展监督。对我县小型水利农田建设重点县项目建设及45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有效加快了项目建设进度。

为切实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县人民政府根据督查出来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岗位调任或招考,配齐了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投入980万元对水厂净水池、净水设备、管道进行了改造,处理后的饮用水,经检测8项水质常规指标和32项水质全分析指标全部达标,合格率为100%,确保了县城饮用水安全。

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对全县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针对调研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查缺补漏,积极投入6765.21万元用于学校运动场、功能房、围墙、厕所及教师宿舍的建设改造,为顺利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提高人民群众对脱贫攻坚工作的认可和满意度,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群众满意度情况进行了调研,针对调研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对标对表、查缺补漏,积极推动和改进工作,全县脱贫攻坚群众满意度有所提高。

二是围绕民族文化事业开展监督。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挖掘、传承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对传统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及传统村落保护情况进行了调研。在深入开展调研、科学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县十七届人大民族立法规划,拟制定出台《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目前该立法项目已经县委批复,报市人大常委会转报省人大常委会,争取列入省人大立法规划。

三是围绕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监督。对全县参与普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促使全县修复和新设公益广告203块;健全完善文明单位、文明村展板115块;规划新增小车停车位306个、摩托车停车位6550个;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脏、乱、差”现象得到了有效整治,人民群众文明素养得到进一步提高,积极助推了普洱市创文工作和省级第三批文明县城年度测评工作。

三、严格法定程序,人事任免工作有新规范

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实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时向宪法宣誓、任后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人事任免工作,使县委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一年来,依法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8名,其中:任职39名,免职11名,接受辞职8名,积极组织新任命干部向宪法宣誓,有效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宪法意识和公仆意识。

四、强化大局意识,参与中心工作有新力度

在做好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同时,班子成员和干部按照县委分工联系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建设的安排,积极参与抓全县脱贫攻坚、恩九公路建设、参与普洱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争创国家园林县城及巩固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县城、省级先进平安县、省级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县等重点工作,有效促进了各项工作开展。特别是积极响应县委号召,认真参与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和“挂包帮”“转走访”工作,班子成员认真履职尽责,经常性深入到挂钩乡(镇)、村和联系户调研指导脱贫攻坚工作(其中常委会2名领导驻镇督导脱贫攻坚工作),积极投入或协调资金、项目50余万元,用于扶贫工作的开展;选派机关14名干部到挂钩村驻村协助开展脱贫攻坚工作,积极协助挂钩村开展政策宣传、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科技培训、贫情分析、收集和规范脱贫攻坚痕迹档案等工作,用实际行动助力全县脱贫攻坚工作。

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六大亮点

岁末年初,万象更新。监利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隆重召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常尧阶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报告工作。报告从五个方面总结了2017年县人大的工作,部署了2018年五项新任务。这份报告文风朴实,言简意赅,精彩纷呈,亮点迭出。

亮点一: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全县大局

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一是认真贯彻县委决策部署。围绕县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工业倍增、农业转型、城乡同治、民生共享”的四大发展目标,开展“聚焦‘四大目标’,展现代表风采”的主题实践活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与支持,推进“一府两院”不断改进工作。二是认真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就城区市政设施建设、职教中心建设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9件,并对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三是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认真落实县委人事意图,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职发言和民主表决等程序。组织被任命的41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四是不断加强县乡人大建设。县人大设立了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两个人大专门委员会。实现乡镇人大主席专职化配备,加强“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小组联络室”建设。

亮点二:坚持突出重点,依法开展监督

一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1项,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调研视察等活动15次,对县直10个部门开展了工作评议监督。

——加强对计划和预决算审查的监督。一是开展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审查监督。二是开展对全口径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三是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

——加强对社会民生的监督。聚焦三个重点领域强化监督。聚焦城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针对城区基础教育大班额的现象和教学功能用房严重不足的问题,督促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合理整合资源,部分学校教室严重不足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聚焦安全生产管理,对天然气入户检查、校车安全、烟花爆竹管理和消防安全等11个方面开展专题询问,促进问题解决;同时,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聚焦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形成十多篇调研报告,得到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推动了一批民生实事的办理进程。

——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督。作出了对滨江公园、玉沙广场等8处重要城市绿地和林长河、后河等5处重要城市水域实行挂牌保护的决定。开展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等调研视察,督促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整改。

——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监督。作出了《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出加强和规范民事行政审判行为、提高审判监督质量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代表参加旁听庭审,促进司法机关秉公办案、公正司法。

亮点三:坚持代表主体,发挥代表作用

各级人大代表是开展人大工作的主体,是人大履行职权的基础。县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措施,调动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是加强代表履职培训。开办培训班,有396名代表参加培训,举行培训会对160名代表小组组长和部分代表进行培训。二是增强“代表行动”实效。组织2127名各级人大代表参与脱贫攻坚。我县“代表行动”建议办理工作,得到了省市人大的充分肯定,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楚天主人》《湖北日报》对此进行了报道。三是创造代表履职条件。通过积极搭建代表履职平台,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等途径,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四是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共收到代表建议165件。县政府对承办的164件代表建议,及时进行分解。通过承办代表建议,促进了一批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问题得到解决。

亮点四:坚持上下联系,增强履职合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需要各级人大履行职责,形成整体合力。县级人大对上接着市、省和全国人大,对下连着乡镇人大,处在基层,又是中间偏下的位置。县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强与省市人大和乡镇人大的工作联系,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是积极配合省市人大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如承办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暨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座谈会;积极做好省、市人大来我县开展调研或执法检查的服务工作;得到了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二是着力办好省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完善省人大汪桥立法联系点工作网络,先后围绕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等9部法律法规,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三是加强对乡镇人大的联系和指导。发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之家”建设的通知》。实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联系乡镇人大主席团,加强对乡镇人大选举工作、代表活动等方面的指导。督促乡镇认真落实省委40号文件和县委常委会议纪要,全县共建设“人大代表之家”24个,建立代表小组160个,提升了乡镇人大工作规范化水平。

亮点五:坚持与时俱进,加强自身建设

其一,强化理论学习。开设 “人大讲坛”,做到“一周一学”“一月一讲”“一年一册”。特别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做到了机关干部“人人学、人人讲”。

其二,强化作风建设。着力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常委会工作规则等16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及时召开整治“人情风”“庸懒症”“圈子文化”专题民主生活会和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开展“五破五立、解放思想”大讨论,增强“四个意识”,强化了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压实了“两个责任”。

其三,强化舆论宣传。2017年,被省级报刊、网站采用20余篇,市级报刊、网站采用80余篇,其中《选民发问“逼”代表约见政府官员》一文获省人大报刊作品类一等奖。同时,建立了“监利人大”微信公众号,及时宣传有关政策,报道人大新闻,传递代表活动信息,推介代表典型事迹,进一步汇聚“讲好人大故事”的正能量。

亮点六:坚持不断进步 提升工作水平

常尧阶在报告中安排了2018年人大工作的五项任务

第一,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十四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通过依法履职,积极推进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要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确保县委的人事意图通过法定程序顺利实现。

第二,依法依规做好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及时对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规划、重大民生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建立“一府两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决议决定的落实。

第三,锐意创新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围绕增强监督实效,

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采取三个结合。即: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问题导向与跟踪监督相结合,勇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第四,强化服务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认真做好代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组织代表参加各种活动。如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代表约见、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等活动。继续开展“代表行动”,进一步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加强跟踪督办,增强办理实效。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完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窗口行业单位聘请人大代表作为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监督员的办法,让代表在不同的监督岗位履职尽责。积极探索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搭建代表履职平台。继续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推进“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小组联络室”的建设,探索建立“代表工作站”。加强代表履职保障。适当增加代表活动经费,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不断推进代表述职。有计划地安排县人大代表回原选区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监督。

第6篇

区党代表述职报告2016【一】

各位领导、同志们:

首先,感谢人民群众的信任,给了我今天述职的机会。

任职人大代表,一晃已数年。我非常珍惜,也深知责任重大。多年来,在太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人大工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社区两委班子、居民的帮助支持下,我时刻牢记代表使命,一切以群众利益为先,认真履行卖鱼桥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卖鱼桥代表工作站站长岗位职责,尽心尽力去实现 人大代表为人民的工作心愿。下面,我把自当选以来的工作、学习和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学习先行,着力提高履职水平。

学习是进步的阶梯。为了使自己能更好地履职,我坚持以勤为径,积极参加市人大组织的代表培训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报告和同志系列讲话精神,学习践行群众路线,把为民、务实作为工作的信条和价值观贯彻到工作中去,坚持做到不谈空话,只办实事。作为一名老城区的社区干部,工作环境人口密集,各类事件繁琐复杂。我深深明白,要做好群众工作,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真才实学,才能在遇到问题时,能够胸有成竹的冷静应对。因此,日常工作中,除了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我也注重与其他代表的交流沟通,积极组织和参加代表活动,把一些棘手的群众问题经常拿出来与代表们沟通交流,以他人之长补己之短。通过多方面的学习交流,切实增强了政治敏锐度和学习处理群众关系的能力,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建言献策水平也提高了,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提升了,奠定了良好的履职基础。

二、热心参政议政,切实提升履职实效。

参政议政是人大代表为民代言、为政府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履职期间,我广泛走访群众,收集民情民意,并通过代表工作站的平台,掌握了解群众生活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市十五屇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上,分别提出了《关于要求关注民生重视拆建红线控制区旧城改造的建议》、《关于加强农村离异妇女权益保障的建议》、《关于加强市容环卫管理的建议》、《如何建立巩固的保障体系来实现病有所医》《关于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的建议》等提案,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被采纳。其中,我在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三次会议,及第十五届一次会议上所提出的建议均被评为代表优秀建议,切实做到了工作有能量,发言有质量,建议有份量,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职能作用。同时,在闭会期间,本人也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考察、调研、执法检查、人大评议等活动。对每次活动都十分重视 ,做到不迟到、不缺席,服从于街道人大的安排。

三、始终以民为本,尽心尽责排民之忧。

社区工作千头万绪。为了更好的服务群众,自2010年1月18日始,卖鱼桥代表工作站正式成立,设3个社区,6个村,在册人口2万左右。目前全站有代表14人,设每月15日为接待日,扎实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近年来,在我和工作组代表的共同努力下,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助力三改一拆、 五水共治工作。根据居民反映实况,借三改一拆之东风,解决了遗留多年的南门街学前头路违章建筑难题;坊下街口经常污水横流,通过与多个部门的协调沟通,已纳入污水管网。

二是关心保障社区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经过多次努力,把残疾、孤寡老人王玳玳送进市残联福利院,通过多次苦口婆心的劝解,妥善解决了一起颇为棘手的家庭纠纷,使一名生病老母亲老有所依,同时为了帮助一户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多方大力奔走联系。三是助推和谐社区建设。积极发挥代表作用,助力经济普查670多家,消防安全排查530户、关停3家不规范企业、出租木结构房屋6家、整改25家,并积极配合其他各级部门工作,全面助推和谐社区建设。三年多来,工作站共接待群众35批次,133人次,受理问题28个,督办解决了21个群众难题,受到了社区群众的普遍好评。卖鱼桥代表工作站也被市人大评定为优秀代表工作站,这是对工作站的认可,也激励着我更好地去引导和发挥工作站为民服务的职能作用。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一名社区带头人,虽然权责有限,但能够真真正正的为群众实实在在的做点好事,是莫大的荣幸和自豪。多年来,我时刻保持严谨的代表形象,以谦虚朴实的作风、务实高效的工作热情,认真做事,低调为人;努力履行代表职责,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愿意信赖、可以信赖的社区居民贴心人。履职期间,我被评为市十三届优秀人大代表、2012年度市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连续多年获得先进个人和先进工作者,并在2013年9月台州电视举办的我是老娘舅比赛中获一等奖。多年的工作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党的要求、与人民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在下阶段的工作中,我将倍惜人大代表的荣誉,认真履行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利,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自身学习,以更加务实的态度深入群众、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做一名全心全意为民请命的好代表。

述职完毕,谢谢大家!

区党代表述职报告2016【二】

三年多以来,本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市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党代会决定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勤奋工作,把党代会精神落到实处,现将履行党代表职责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和闭会期间认真负责地行使代表职责

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我能正确行使党员代表权利,认真听取和审议市委、市纪委工作报告,并切实代表广大党员向党代会提出有关反映社区工作的建议。能够深入社区,了解广大党员、群众的心声,把社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社区党组织、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带到党代会上,为我社区加强党建工作发表自己的意见,认真参与讨论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总体思路。

在大会闭会期间,我能够贯彻并及时向社区党员、群众认真传达大会精神,严格按照代表团制定的党代表常任制度、党代表接待日制度等,履行代表职责,及时反馈社区党员和群众意见。对相关党组织贯彻决议及市党代表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并结合党代会精神学习贯彻,积极思考。7月11日,以党代表身份列席了吴江市第十一届十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并参加了座谈讨论;7月31日参加松陵镇党委组织参观了松陵工业园建设,巡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参加松陵镇代表团学习座谈活动和视察新农村建设活动;认真参加吴江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顾问评议工作,参与对吴江市委办、档案局的民主评议活动,向上述单位积极建言献策。

二、加强自身理论学习,解放思想,创新理念,提高代表能力

三年多来,我一直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始终坚持用理论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运用,提高了自身业务知识能力、政治理论水平,加强了自身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努力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严于律己,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今后我将进一步做到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奋力争先,确立新理念、拓展新思路、谋求新发展,坚决以党的利益为重,不辜负组织和党员居民的希望与重托,做一名自觉接受党员、居民监督的党代表。

三、切实履行代表义务,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7篇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我旗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13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7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字〔**〕14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

农村留守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全社会关注的特殊弱势群体,扎实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我旗未来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精准扶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上级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救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一些农村留守儿童因缺乏精神关爱而造成心理障碍,辍学、厌学,甚至成为问题儿童,因缺乏监护而遭受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全旗外出流动人口达到总人口的36%。农村留守儿童逐年增加将是我旗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x感和紧迫感,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项长期的、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密切配合,抓出实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儿童优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要坚持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切实防范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事件的发生。**年全旗要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和机制,在重点乡镇和服务内容上要有创新和突破。到x年,各乡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在祖国同一片蓝天下茁壮成长。

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家庭监护,父母尽责。

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主体责任是家庭。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家庭发展中,要优先考虑儿童利益,更加注重以文明方式进行教育,防止家庭暴力,虐待等侵害事件的发生,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在旗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与各相关部门积极协作、相互支持,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民政、教育、团委、妇联等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构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三)社会参与、全民关爱。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事业,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宣传、报告和监督,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拓展关爱服务形式的内容,规范关爱行为,加大关爱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一)强化家庭文明监护意识

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增强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重视对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培训指导,在政府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等项目中,增强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鼓励父母外出务工、创业期间通过微信等新媒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状态,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培育监护人依法监护意识,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时以文明方式进行,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杜绝家庭暴力发生。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各乡(镇)、村委会以乡约村规、邻里互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监护的宣传和监督。父母或接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覆盖城乡三级(旗、乡、村)救助保护体系

旗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切实将国家、自治区和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细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指导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关爱保护行动;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做到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具体政策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创新管理方式,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台账式管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和监督问责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乡(镇)、村委会开展的摸底排查和监护监督等工作要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好上级部门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细化工作任务,打牢工作基础,形成关爱保护工作机制。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一季度检查更新一次,精准施策。同时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监护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指导,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走访、专业社工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各村委会要细化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要熟悉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信息,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家庭,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状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两免一补”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向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实现小学、初中阶段就近入学,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部门、共青团组织指导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校园欺凌等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多种方式加强与受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旗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艺术、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帮助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家长间的联系沟通,形成学校、家长、委托监护人共同关爱培育的合力。

(四)发挥群团组织特点参与关爱服务

强化各群团组织之间横向协作机制。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妇女儿童之家、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等为留守儿童及其父母创造条件,提供心理疏导、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就业指导等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加快推进“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青少年维权岗”等关爱留守儿童服务平台创建工作,有效发挥各群团组织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中的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观护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妇联要依托妇女儿童之家,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共青团要重点建设青年志愿者数据库,为留守儿童选择专业青年志愿者提供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残疾留守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大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保护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家长”关爱帮扶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帮助援建爱心家园和村委会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等关爱服务设施、举办村委会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日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促进全社会共同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四、构建夯实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现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委会或市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市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留守儿童因遭受侵害等原因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给予保障。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对受到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公安机关相关情况通报后,要及时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委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委会、乡(镇)民政管理所等有关人员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发挥好村委会作用,协助做好入户查访。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在送交加害人、受害人的同时,通知村委会做好入户跟踪查访工作;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留守儿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后,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应当协助执行;对协查中发现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很好落实与执行的,村委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护。

五、加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水平。加强农村学前和义务教育投入,结合国家以及自治区关于农村中小学建设相关项目,在有条件且符合整体布局要求的乡(镇)改扩建一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在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建立寄宿制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容纳能力,突出儿童特色和积极向上的时代特征,积极建设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及“阳光庭院”“有福童享”“快乐学校”等标牌的关爱服务阵地,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留守儿童数量较少、居住分散的边远村庄,要将留守儿童送至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就读。在农村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学校、村委会、社区建设留守流动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全覆盖。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等关爱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有统一标牌、有固定场所、有完善设备、有人员管理、有儿童档案、有活动计划、有活动台账、有经费保障的标准,强化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要与基层文化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发挥基层文化中心的多重服务保障作用。

(二)加强关爱服务能力建设。

着力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旗、乡、村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构,加强关爱服务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旗、乡、村专兼职工作人员微信群,互动交流,促进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工作经费、有专职人员、有制度措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农村中小学校师生比例,完善农村学校教师工种结构。择优选拔优秀教职工担任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管理员,对于兼职管护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创新关爱方式,综合采取学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父母回归等管护形式,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作为,抓好落实。

(一)调查摸排,实现精准帮扶

按照《**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摸底调查,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一人一档动态统计台账。与学校合作,依托全市“三留守”人员(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摸排工作,每季度最后月15日之前更新数据库报旗民政局,持续开展调查分析研究,为实施精准帮扶提供有力支持。

(二)建立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

旗政府将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奖优罚劣,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旗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及时发现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限期整改解决,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

(三)加强法治保障。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开展立法调研,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护义务,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维权服务,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四)营造关爱保护氛围。

第8篇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应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加强日常检查,在履行城市日常清扫保洁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应及时予以查处,并函告查处结果。

2.市城管执法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不及时的,应及时告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接到告知后应督促下属环卫单位进行及时清扫。

3.市城管执法局在查处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行为时,应责令违法当事人向市容设施产权单位缴纳赔偿金,并告知产权单位依法收缴赔偿金,产权单位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供收取赔偿金的标准和依据;发现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缺失需要修复的,应及时告知市容设施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

4.市住建局作出建城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许可决定后3日内,应将有关批文及相关资料抄送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应跟踪监督实施。

5.市住建局在编制城区农贸市场、停(洗)车场(点)等专业市场建设规划时,应征求市城管执法局意见。

(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

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用地功能规划、城市道路规划、城市绿地规划、城市管网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图纸和审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造价标准一经依法审定,市住建局应当在政府相关网站公布,并将规划图、文等资料完整地抄送市城管执法局,作为规划执法监督的依据。

2.市住建局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3日内应将审批内容及其规划控制性附图和附件抄送市城管执法局;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现场验线申请后,应会同市城管执法局现场开工验线并抄送相关图纸资料,市城管执法局应跟踪监督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

3.市住建局发现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属市城管执法局管辖的,应及时告知或移送市城管执法局处理。市城管执法局对规划违法行为查处后,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7日内将处罚结果函告市住建局,需要作补办手续等相关处理的,由市住建局依法办理。

4.市城管执法局在查处案件中,需要向市住建局调查取证、查阅和复制规划许可方面地形图、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图、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时,市住建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图纸资料现存的应在接到协助函的当日或次日无偿提供,需新制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

5.市住建局组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评审、建设工程完工后的规划核实及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自行拆除、清理场地的检查、验收等工作时,应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市住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函告市城管执法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届满仍未到市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的,市住建局应及时函告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应及时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

(三)市政公用和绿化管理方面

1.市住建局作出建城区内临时占用市政道路或绿地进行经营、施工行政许可的,应明确占用地点、面积和期限,并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后的当日或次日将有关批文抄送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跟踪监督实施。

2.市住建局在履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管理职责时,发现属于市城管执法局查处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接到告知后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市住建局。

3.市城管执法局在查处违法损坏城市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违法行为时,应责令违法当事人向市政设施产权单位缴纳赔偿金,并及时告知相关产权单位。相关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提供收取赔偿金的标准和依据,并依法追收其赔偿金,将结果反馈市城管执法局。

4.市城管执法局在依法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践踏、损毁城市园林绿地,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义务,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区绿化及设施管护等其他绿化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中涉及赔偿损失和加倍交纳绿化费等具体金额标准时,园林管理部门应提供收取赔偿金、绿化费的标准和依据,并依法追收其款额,将结果反馈市城管执法局。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方面

1.市住建局作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后2日内,应将许可内容抄送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应跟踪监督。

2.市住建局在履行城市房地产管理职责时,发现属于市城管执法局查处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接到告知后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市住建局。

3.市住建局作出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后2日内应将许可内容抄送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应跟踪监督实施。

4.市城管执法局在查处城市房地产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要查阅、复制相关许可证书等证据的,市住建局应予及时提供。

5.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机构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新建项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2日内应将登记内容函告市城管执法局。

二、市环境保护局与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协作内容

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试行)》(市政府令58号)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违法案件时,需要作环境保护方面专业技术监测的,应及时函告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应及时派技术人员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协作内容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发现经营摊点与登记场点不符或者超越经营场点范围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市城管执法局处理;市城管执法局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市工商局。

(二)市工商局原则上不办理有形市场(固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的摊点的经营许可,特殊情况确需许可的,事前应征求市城管执法局的意见。

(三)市城管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需市工商局提供违法违规当事人工商登记信息资料时,市工商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

四、市公安局与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协作内容

(一)市公安局确定1名副局长负责城管执法协作工作,县公安局确定1名副局长负责县城管执法协作工作,市公安局巡警支队、交警支队各确定1名领导负责城管执法协作工作,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各确定1名领导负责县城管执法协作工作,城区各公安派出所各确定1名副所长负责辖区城管执法协作工作。

(二)市城管执法局在实施重大集中整治执法活动和依法采取拆除、查封、扣押等强制管理措施前,应告知市公安局(县公安局、通区公安分局)。为了预防、避免和控制恶性治安案件、发生,市公安局(县公安局、通区公安分局)依照职权职责派出相应警力协助执法,以确保城管执法工作有序、高效。

(三)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依法属于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市城管执法局查处。市城管执法局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四)公安机关对采用张贴、喷涂、刻写非法广告的方法买卖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或者诈骗钱财,故意损毁或偷盗城市雕塑、护栏、凳椅、路灯、果皮箱、邮筒、公用电话、灯箱广告、亮化灯具或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管(缆)线及其他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市城管执法局。

(五)公安机关对阻碍城管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损毁证据材料及扰乱执法现场和执法部门工作秩序,公然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故意损毁城管执法车辆、装备器材或者城管执法人员衣物等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市城管执法局。

(六)市城管执法局查处脏车入城案件,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城管执法局抄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协助查处。

(七)市城管执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八)市公安局在城区开展治安巡逻、应急处突工作需要市城管执法局配合的,市城管执法局应当予以配合。

(九)城区天网工程、道路交通监控等设施设备坚持资源共享、平台共用,依托公安“110”指挥中心、交警道路交通指挥中心建立城管“110”指挥中心。

(十)在城区执勤的公安巡警、公安交警发现违法占道经营、违法设置气柱气标气拱门及广告牌匾、脏车、违法建(构)筑等行为,应及时告知城管“110”指挥中心并协助依法查处;在城区执勤的城管执法人员发现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结伙斗殴、机动车乱停乱放、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公安“110”指挥中心并协助依法查处。

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协作内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则上不办理有形市场(固定)经营场所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特殊情况确需许可的,事前应征求市城管执法局的意见。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伪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摊点,应及时告知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应及时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

(三)市城管执法局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伪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摊点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在7日内将处罚结果函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市民政局与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协作内容

(一)市城管执法局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当事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按条件应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救济等政策而没有享受的,应告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落实相关政策。

(二)市城管执法局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城区有需要实施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告之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及时实施救助,市城管执法局辖区大队应积极配合。

(三)市城管执法局在工作中发现地名标志牌损坏时,应及时告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及时修复完善。

七、新闻媒体与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协作内容

(一)日报社、广播电视台、新闻网、传媒网、网等新闻、网络媒体单位应开辟专栏,及时、全面宣传报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积极正面引导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努力形成“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浓厚氛围。

(二)市城管执法局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日常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或典型的违法案例,应及时给相关新闻媒体单位提供素材。相关新闻媒体应及时宣传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监督职能作用。

八、通区人民政府与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协作内容

组织领导和检查落实东城、西城、朝阳办事处和西外、北外镇及莲花湖管委会行政辖区内城镇的清洁、绿化、市容“门前双三包”工作,组织办、镇、管委会和社区干部协助市城管执法局对城市管理方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及时协调、化解相关矛盾。市城管执法局定期与区政府召开城市管理工作座谈会,研究确定工作重点,解决重大矛盾和问题,共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实效。

九、县人民政府与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协作内容

县政府统筹组织指挥南外镇行政辖区、河市镇集镇规划区、市化工园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管执法局县分局的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市城市管理执法协调办公室与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办公室工作协作内容

市城市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在市城管执法局的市城市管理协调办公室、下设在市政府法制办的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办公室应加强城市管理的调查研究,互通信息,共同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并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承办日常协调、监督事项。

十一、执法协作监督

第9篇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代表法明确了人大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那么人大代表如何联系群众,如何为人大代表搭建好联系群众的平台成为了代表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2018年,贡井区在白庙镇、筱溪街探索建立了人大代表联络站,近一年来,联络站运行效果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今年5月,贡井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深入试点乡镇、街道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及运行情况

(一)统一标准建成站。2018年6月,贡井区制定了建立乡镇(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试点工作方案,统一了“八有”建设标准,市区补助3万元用于两个试点联络站建设,2018年8月底正式挂牌成立。联络站基本做到了有组织、有场所、有牌子、有设施、有公示、有制度、有活动、有资料。

(二)建章立制规范站。为保障联络站规范运行,试点联络站一是重视人员保障,两个联络站设站长2名、联络员7名,将辖区内的市区镇三级人大代表纳入联络站开展活动。二是规范制度和表册,建立了代表工作职责、联系接待选民、述职评议等制度和相关表册,做到制度上墙,并组织代表进行学习。三是细化程序流程,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实行分类分级处理,建站以来,两个联络站共收集问题及建议125件(其中信访类21件;属于乡镇(街道)职权范围73件,已解决64件;属于区级职权范围31件,已解决9件)。

(三)抓实活动用好站。联络站要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组织好各类活动。一是多方式组织学习,利用代表小组活动、代表述职、代表接访等组织人大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及履职知识。二是多渠道接访群众,如筱溪街每月1次联络站接访、每年2次集中接访、随时民情走访、重点问题及时回访;白庙镇双月1次镇联络站接访、每月1次村联络点接访、每周1次人大主席接访、随时民情走访。截至目前,两个联络站共接待群众1100余人次。三是多形式开展活动,除接访群众外,联络站还将代表三联系、述职评议、调研、监督以及为群众办好事等活动纳入其中,共开展各类活动82次。

(四)解决问题见成效。联络站运行以来,群众反映的一些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如:筱溪街人大代表联络站通过公示代表信息,让群众有问题找代表,李雪梅代表就接到了青杠林社区居民反映的青杠林水司加压泵噪音影响居民休息的问题,在实地走访调查后,李雪梅代表及时联系水司和相关部门,使问题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白庙镇人大代表联络站通过开展“人大代表现场接访活动”,向银匠村村民宣传农村低保相关知识,“一对一”回答问题4个,当场有2名村民提交了低保申请,第二天1名村民主动撤回申请。

二、存在的问题

(一)对代表联络站的宣传不够。代表联络站运行时间不长,宣传形式较单一,主要是公示栏、代表述职评议会等,宣传内容局限于代表信息和代表接待时间表,缺乏大范围宣传、面对面宣传,缺少对联络站的职能职责、解决问题成效等内容的宣传,群众对联络站知晓率不高,主动联系代表、到联络站(点)反映问题的不多。

(二)部分代表参与意识不强、履职能力不高。部分代表履职意识不强,当本职工作与代表活动时间发生冲突时,不能优先保障代表活动时间;在活动参与度上,企事业单位代表和机关代表参与度较低;部分代表综合素质不高,对各方面的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在接访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三)人大代表接待群众的方式不多。目前主要是定点定时接访和人大代表走访,其中定点定时接访收集问题约占30%,有的代表到联络站接访半天,几乎无群众反映问题,久而久之让代表觉得接访就是走形式,因此,联络站需要转变作风,探索多样化的、更有效的接访方式。

(四)联络站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人大代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界定不清,未分类处理,将信访问题也进行登记,间接让联络站成为了“第二信访室”;群众反映问题分级处理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区级职权范围内事项解决率仅占30%左右;人大代表对受理问题的办理情况跟踪督办方法不多、力度不够,加上解决率较低等因素,群众满意度不高。

(五)代表联络站后期运行经费保障不足。代表联络站在建立时市区都给予了经费补助,建成后联络站的运行无专门工作经费,一些必要的支出只能挤占代表小组活动经费。

三、思考和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联络站影响力。一是加大对群众的宣传。利用公示栏、院坝会、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联络站的职责、人大代表接访范围、代表接访问题处理结果等内容,不断提高群众知晓率。二是加大对代表的宣传。利用代表小组活动、学习培训会、QQ群等形式,强化对人大代表的职责、代表履职知识、代表接访经验等内容的宣传,进一步提高代表进站履职意识。三是加大对乡镇、部门的宣传。重点宣传联络站好的做法、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等,促进其他乡镇探索开展代表接待群众、代表向选民述职等活动,促进区级部门更加支持代表依法行权履职。

(二)创新方式方法,增强联络站活动实效。一是丰富接待方式。除定点定时开展代表接访活动外,联络站要结合重点工作、群众反映带共性的问题,开展进村组、进社区、进辖区单位、进院坝、进小区接访活动,邀请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大代表联合接访,提高活动的实效性。二是利用平台沟通。联络站建立进站代表QQ群或微信群,提前发布接访安排、专题接访相关知识等内容,让代表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学习相关知识,增强接访的针对性;代表也可利用平台相互沟通交流、及时向联络站报告个人接访情况等。三是交流总结经验。定期对联络站运行情况、作用发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不断完善工作方式方法,组织作用发挥好的代表进行经验交流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第10篇

第一条*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牢记宗旨。

第四条区政府坚决维护区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确保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长助理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八条副区长、区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安排处理区政府的日常事务,领导区政府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任或局长对区政府负责,同时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积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创新发展模式,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区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按照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努力推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正。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政预算、城区总体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全区性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重要资源配置、重要奖惩事项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区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上报的重要请示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

区政府有关领导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事项作出的临时决策,须及时向区长报告,或事后提交区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十九条需要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下级政府提出,经区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区长、区长助理负责做好提交讨论决策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对上报区政府的预选方案负责把关。

第二十条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街道的,应事先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意见,政府实事工程安排等事项应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的决策预选方案应包括前期调研及协调情况、决策依据、利弊分析、相应对策、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对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应及时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报告或通报,并视情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促进决策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区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后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预先审查,或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一般由起草部门承担。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宁波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条件、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有条件的要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要积极实行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

第二十九条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树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理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区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以及面向群众、企业和社会的政府公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情通报会、新闻会、新闻媒体等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

第三十条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主动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规范和完善办理制度,促进问题解决,提高反馈满意率。

第三十二条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政府部门审计结果实行公告制。

第三十三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完善区长电话、区长电子信箱接收处置与反馈机制,确保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对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主动协调认真解决。

第三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第三十七条区政府根据区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和区政府全体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具体实施要求,同时每月下达月度工作安排。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尤其要全力推进重点实事工程项目建设,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副区长、区长助理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区长、区长助理负责协调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区长助理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对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十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完善政府目标管理和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督促到岗、考核到人、奖惩分明的科学考核体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不断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派的负责人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视情可适当增加次数。

第四十三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组成,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情况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参加。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街道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四条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组成,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情况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参加。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街道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视情可适当增加次数。

第四十五条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或受委托的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街道负责人出席。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六条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

第四十七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视情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助理或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有关副主任审定。

第四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区性大会。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街道负责人参加的全区性大会;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全区性大会要尽量压缩参会人员规模和时间,尽可能以节俭、便捷、高效的形式召开。会议材料要及时归档。

第四十九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会前协调和会议决定的关系。凡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并未经批准的政策性内容,不得在会议上公布。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关系。凡需要区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要事项,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区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会议与文件的关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区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印发。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第五十二条区政府公布的决定,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以及对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署或签发。

第五十三条以区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区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全局性重要内容的,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区长签发。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通过区党政信息网、区政府网站公布。

第五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举办学习会等方式,组织学习科技、经济、法律、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五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第五十七条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带头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第11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河南省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委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自愿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和政协统战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增强履行职能的自觉性,通过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珍惜荣誉、建言献策、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二、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为委员订阅杂志、提供学习参考资料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加强与委员的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委员解决实际问题。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建议案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对在政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市政协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三、市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委员、常委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委员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请假。在每届任期内,委员1次(含请假)全程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2次不请假又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予以通报。常委无故累计缺席5次及请假累计超过8次、委员累计全程缺席2次或全程请假3次的(常委、委员因公出差、出国和因病无法参加除外),视为自动辞去常委、委员职务,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中共鹤壁市委,并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不再履行常委、委员职务,也不再从被撤销人员所在单位、界别增补。

四、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及各种形式的专题议政活动和市政协委托各县区政协组织的市政协委员视察活动,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委员接各专门委员会通知后,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须书面向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请假。每届任期内,委员会成员无故不参加活动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在全体市政协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要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市政协或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促进问题解决。每位委员每年要争取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提出一件有价值的提案。政协委员在每届任期内,连续两年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或未提出一件提案的,换届时市政协党组将建议不再连任委员。

六、政协委员应立足本职岗位,争当自觉学习的模范、团结民主的模范、无私奉献的模范、履行职责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资格。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决议,或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的委员,按规定程序,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七、驻县区的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居住地政协组织的活动,召集人由所在县区政协主席担任。驻县区的委员接到市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的通知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和缺席,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向市政协请假。市政协机关组织市政协委员到县区调研、视察时,应视情况吸收驻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八、政协委员对市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发出的调查表或索取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准确回复。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电话变更、奖惩和职务职称变动等,应将情况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科。

九、保障政协委员的正当权益。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迫害或受到其他损失的,市政协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委员、常委,要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市政协委员被调整、撤销常委、委员职务的,应事前通知委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并按政协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十、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第12篇

我受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8年主要工作回顾

2018年,我镇人大工作在市人大的精心指导下,在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镇党委经济工作会议所确立的发展目标,坚定政治方向,服务发展大局,维护公平正义,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依法履职,积极作为,强化监督,较好地发挥了人大助力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监督推动作用。

一、围绕中心,全面服务发展有高度

镇人大始终紧跟镇党委部署、紧贴镇情实际、紧盯民生热点,选择好角度、把握好尺度、拿捏好力度,真心实意、真抓实干服务好中心大局。一是切实推动精准扶贫。围绕“真扶贫、扶真贫”要求,组织人大代表深入贫困户家中听民声、察民情、访民意,查找致贫症结,研究扶贫对策,制定帮扶措施,发动代表在扶贫慰问、就业帮扶、捐资助学等方面用真情、出实招,一年以来,累计向困难群众送去爱心物资和善款达10万元以上。二是主动服务生态建设。开展河长制工作专题调研,推选市人大代表刘雨文担任民间河长,组织现场踏看主要河流水质情况,促使河道管理更科学更环保。实地检查花炮原辅材料制造产业基地企业排污情况,督促环保、国土等部门严肃查处违规倾倒垃圾和违规开采等行为,全镇“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取得了良好成效。三是持续助力乡村振兴。明确市、镇人大代表担任村(社区)乡村振兴议事会成员,充分发挥代表在乡村振兴中的参谋议事作用。组织代表现场调研单村饮水工程,促使上升村、李畋村单村饮水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引导代表积极参与、全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促使G106枫林段拓宽改造快速有序推进。

二、突出主体,保障代表履职有广度

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强力支持和保障人民代表依法履职。一是扎实开展“双联”活动。扎实开展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小组和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全年共走访选民50000余人次,加强了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进一步激发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集中走访代表制度,开展两次集中走访,听取、收集和整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共30条,及时转交政府及职能部门进行办理,进一步拓宽了代表的参政议政渠道。二是完善代表阵地建设。在崇文村新建了一个高标准三级代表活动室,拓展了服务代表、履职交流、工作监督的平台。严格落实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学习、视察调研、选民公开等工作制度,年度内组织开展长沙、浏阳、本镇代表活动4次。三是积极开展述职评议。科学制定了代表述职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发动准备、述职评议和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组织上升村、枫林村的两名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现场测评,进一步增强了代表为选民服务的意识,拉近了代表与选民的距离。

三、依法履职,增强监督实效有力度

以增强实效作为人大工作的落脚点,围绕作风改进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加大监督实效和力度。一是精心组织部门评议。对大瑶灌区管理所和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大瑶分局两单位进行了工作评议,通过深入群众收集意见建议20余条,督促解决用水紧张、金沟河及杨柳水渠堵塞污染、西环线及整体管网建设等问题,加大假冒伪劣产品打击力度,加强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提升了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二是积极开展调研活动。组织代表视察调研南山村新河小区、华园村土地整理、大杨公路等项目,进一步凝聚全镇上下力量,促使全镇人民与党委同心、政府同步。组织代表听取社会救助、政务改革等工作情况汇报,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三是认真督办议案建议。镇人大主席团高度重视代表批评、意见、建议案的督促办理。在镇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共收到代表批评、意见和建议30条,通过调度督办,全部按时高效办结,确保代表满意。

四、提升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有深度

镇人大主动适应新常态新任务新要求,聚集活力、提升能力,转变作风、提高效能,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一是重视理论学习,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升政治站位,提高代表依法履职能力。二是健全完善制度,工作基础不断夯实。镇人大主席团结合实际,建章立制,明确代表职责,鼓励代表积极履职,规范代表管理,推荐的王在成代表获评大瑶镇“最美新乡贤”。三是加强作风建设,队伍形象全面提升。镇人大主席团在行使监督职权的同时也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以“严”和“实”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各级人大工作要求,扎实推进人大主席团规范化建设。

各位代表,一年来,镇人大主席团紧紧围绕全镇发展大局依法履职,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是镇党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体人大代表和全镇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镇人大主席团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人大工作的各位领导、社会各界人士和全体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主要是:监督工作的跟踪问效还不够刚性;主席团自身建设不够扎实;代表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代表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有待进一步加强;代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村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室有待进一步规范等。这些问题都必须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2019年主要任务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迈进、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一年。我们必须严格按照镇党委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建设田园城市,打造幸福家园”的总体目标,切实增强监督实效,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权,不断发挥人大助力发展的作用,开创大瑶发展新局面。

一、立足服务发展大局,在落实党委决策上有新作为

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依法履职的全过程,找准镇人大工作与全局工作的结合点,争做中心工作的参与者、推动者。一是深化经济运行监督。要牢牢抓住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重点,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方式,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对重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通过认真审查财政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情况,为大瑶经济健康发展护航。二是强化改革创新支持。要充分发挥人大对改革创新的支持、引导、协助作用,紧扣发展重点、聚焦工作瓶颈,将党委政府制定政策的初衷、改革的意图传导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为大瑶改革发展注入动力、增添活力。三是优化区域合作格局。要充分发挥人大联系各方的智囊团作用,围绕“共建湘赣边区域开放合作示范区”主题,在打造文旅产业新引擎、乡村振兴先行区、互联互通经济圈等重点议题上积极建言献策,力争率先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

二、立足提升法治水平,在增强监督实效上有新举措

始终将监督作为人大履职为民的重点,探索新机制,开拓新渠道,找准着力点,努力在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一是全力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紧扣“三大攻坚战”中的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引导代表当好战斗员、参谋员、监督员,听取职能部门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调研,抓好问题反馈,提出建议意见,督促整改落实。二是科学有序促好乡村新振兴。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组织代表开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活动,结合精准扶贫、乡村文明建设、乡村治理体系等事项深入调研,真实掌握社情民意,当好群众“代言人”,当好党委政府“参谋者”,乡村和谐“调解员”,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三是严格监督做好民生大改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重点围绕食品安全、民生实事、生态环保、扫黑除恶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等方面开展专题监督,引导每位人大代表结合自身实际联系1个以上民生项目,协调处理破解民生项目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三、立足加强载体建设,在推动代表履职上有新特色

充分利用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积极探索人大代表履职激励机制,提升镇人大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激发代表履职热情。一是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和回访制度。注重意见办理实效,进一步加强承办单位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实现信息互通、进度共知,提高意见建议办理的满意率和落实率。提升代表建议办理的质量,组织开展代表建议“回头看”活动,防范回复后办理事项出现反复,对不满意的建议及时跟踪督办,直至问题全面解决。二是扎实开展部门评议活动。组织对国土资源所、林业站两个站所开展工作评议,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更好服务发展大局,支持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促进部门依法行政。三是深入开展“双联双述”活动。督促代表接待选民常态化,引导和支持代表发挥自身特长及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联系选民活动。实施代表述职全覆盖,分村组织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监督,通过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公开代表履职情况等方式,探索和完善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

四、立足适应形势需要,在加强自身建设上有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