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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合同

时间:2022-07-02 23:05: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预付款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预付款合同

第1篇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预付款 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在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在先履行的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不能依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对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相应的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保护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的在于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督促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它必须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行使。在这种制度的确立下,能够与国际商务合同贸易的规定接轨,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公司、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正因为双务合同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所以双务合同成为了财产交换中最普遍的法律表现形式。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以及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对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利益进行保护的一种制度,又称为拒绝权。是指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根据调查证明对方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承担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没有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安抗辩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①使用在双务合同中。双务合同是指按照先后顺序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对方由于自身问题不能继续履行,可以采取不安抗辩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单务的合同上不能使用。②合同的一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事项。包括经营状况恶化、擅自转移财产以及丧失商业信誉。如果在签订完双务合同后,当事人一方由于经营不妥善,不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补偿余下的金额,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擅自转移财产是人为的一种恶意操作,将投入的财产转移,使合同不能按照规定继续进行;丧失商业信誉是指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在调查中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很好的道德水准,不能诚信买卖,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③充足的证据。这种证据就是指在上述几种情况中,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签订的合同不再是简单的同时履行合同,现在的大多数科学事业单位在进行科技开发或者科普活动等,都要签订双务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给另一方相应的合同款项。这样就存在了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履行义务上的时间不一致,在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对方现状的影响,所以在法律上要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在不安抗辩权中构成要件要包括以下几点:①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能够使用不安抗辩权。签订双务合同之后,如果得知对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继续进行,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可以在明确规定中行使不安抗辩权。②双务合同上履行义务存在先后顺序。就是指两方当事人不能同时行履行义务,必须是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才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在单务合同上,就不存在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只享有抗辩权。③不能滥用不安抗辩权。在我国由于各种合同纠纷引起的问题非常多,建立不安抗辩权就是通过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签订完双务合同之后,通过调查有足够的证据得知对方已经丧失债务偿还的能力,就可以运用不安抗辩权,所以不安抗辩权的运用是有一定限制的,不能随便滥用,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义务,才能拥有这项权利。

三、在合同预付款中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制度的完善

(一)应注意的问题

不安抗辩权是在法律的许可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终止继续履行合同,避免造成更多的损失。它的意义就在于保证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财产安全,还能够促使对方正确履行合同内容,通过使用不安抗辩权,可以杜绝纠纷、诈骗等行为的发生。在使用这种权利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满足相关的规定后才能够使用不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在提出解除合同之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的问题,才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根据《合同法》中第6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以上的主观判断还是存在很多的缺陷,致使在实际应用中给司法和当事人的实践带来很大的困扰,不能全部发挥不安抗辩权的制度价值。在科学事业单位中,如果签订的是单务合同,没有履行义务上的先后顺序,只存在抗辩权,但是在双务合同上要运用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的时候要对另一方进行实时的调查,了解对方的现状,通过调查对方的现状进行预测,防止不正确的采证渠道或者过于主观性。为了将不安抗辩权的价值发挥最大,在合同法预付款中具体说明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在中止合同之前,要先收集对方的证据,如果经验证确实不能够继续承担债务能力,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要先收集证据,这项权利才能赋予给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能只听一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就终止合同,只有通过举出对方确实存在没有能力继续履行义务的证据之后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这是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在司法实践当中,都是当事人采取主动收集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证据,所以提供证据才能够拥有这项权利。第二,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该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履行通知的义务。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提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解除合同、恢复继续履行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中止合同之前要先通知对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之后,给予对方提供担保的机会,并提供一定的期限,如果没有按照这个程序进行强行中止合同,所引起的后果必须由行使权利的当事人承担;第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恢复履行的义务权利。在合同预付款中,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最后的担保期限内能够偿还所剩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对方还想将合同继续进行,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能够给予机会,将合同恢复履行。反之,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担保不成功,可以利用不安抗辩权中止与对方继续合作,解除合同。

(二)在合同预付款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完善

1.消除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冲突。在《合同法》中规定如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合同,但是应该将这些情形细化,分为以下几种:破产倒闭、有巨额债务、恶意经营、丧失行为能力、危及先履行义务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只有将这些情况细化,才能明确清楚地证明当事人现状,判断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2.完善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才拥有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权利,但是在今天各种信息资源都是有一定的隐私,自我保护现象很严重,所以通过正当程序获得对方的证据具有很大的难度,这就会导致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发生,比如通过非法渠道取得对方的资料,了解对方的资产等信息,所以在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进行收集证据时,要赋予对方当事人的反证责任,才能正确使用不安抗辩权。

3.规定合理的担保期限。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外的一些经典案例,将担保期限确定在30日之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

总而言之,用新的现代法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合同预付款中,为了保障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合法权益采用的不安抗辩权是非常具有实用价值,在对方财产出现不安全因素时,拥有不安抗辩权。不安辩护权在实际的使用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它借鉴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很多的矛盾,所以,结合我国国情,应创制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断对不安抗辩权的制度进行完善,充分发挥这种权利的实用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陈宏寿. 不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思考[J].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1): 31-33.

[2] 陈宁,李志广. 浅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突破[J]. 法制与社会. 2009(11): 51-52.

第2篇

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是指担保人(银行)根据申请人(合同中的预收款人,通常情况下是出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合同中的预付款人,通常是进口商)开立的,保证一旦申请人未能履约,或者未能全部履约,将在收到受益人提出的索赔后向其返还该预付款的书面保证承诺。

在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中,为采购原材料,卖方往往要求买方在合同签订后预付5%-15%的合同金额,而买方则担心付款后卖方不能交货而造成损失。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采用买方凭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也叫《履约保证书》)付款的办法。保函起着保护买方利益的作用,在卖方未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买方可在有效期内凭保函索回预付款。

预付款保函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保证银行的名址,银行的责任承诺,生效条件,保函金额,有效期,管辖的法律等。

从哪些方面审核保函

开立银行

a.因为预付款保函的保证人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直接的付款责任,所以我们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应是国际第一流的,信誉好的大银行,只有这样买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b.出具保函的银行要和买方的转递银行或往来银行有关系,以便买方银行核对印鉴或密押以确定保函的真伪。

生效条件

通常情况保函应是一开出就生效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我们经常收到有条件生效的保函,例如有的保函以开立银行收到买方预付款或卖方收到买方预付款的书面确认后才正式生效,这样的条件我们是不能接受的。如果买方付款后,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卖方未书面确认)保函不能生效,而卖方又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交货义务,那买方就不能凭保函保障自己的利益。保函也就失去其承担责任的意义。

开立银行的责任承诺

在保函中,出具保函的银行承诺的内容是最重要的,该银行的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和不可撤消的。无条件的即意味着当买方仅凭保函书面称卖方未履行其交货义务,要求出具保函银行按保函金额付款时,买方无需提供其他任何证明,也不管实际原因如何,该银行必须立即无条件地支付保函金额。不可撤消的是指保函在开立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是不能撤消的。

金额

一般情况保函的金额就是预付款的金额。但对预付款的付款时间和合同交货时间较长而且金额较大的合同,我们在商务谈判中可要求保函的金额为预付款金额加上从预付款支付到买方索偿这段时间的利息,利率买卖双方事先商定。除保函另有声明外,保函担保金额不因合同被部分履行而减少。

有效期

从理论上讲,保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卖方不按合同规定交货而买方损失预付款,当卖方履行了交货义务后,保函的作用也就完成了。所以绝大部分保函的有效期从开立日始到装船日但不超过合同最迟装船期,原则上说是对的。但笔者在实际业务中发现,这样的条款存在漏洞:

a.保函实际失效时间先于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最后期限。对失效地点在中国的保函,当保函失效时,由于时差关系,对于美国卖方而言,还有十几小时才到最迟装船期。

b.买方无时间办理索偿手续。对失效地点在卖方所在地的保函,当买方获知卖方未能在最迟装船期内履行交货义务,此时保函时效也已到,由于地理位置的差异,买方已没有时间办理有关索偿手续。所以我们应要求保函有效期至合同最迟装船期后几个工作日较妥。我们之所以强调是工作日主要考虑遇到节假日的情况。

其他

a.保函如果因故需要修改,必须事先经受益人和委托人的同意。

b.按惯例,保函受开立保函银行所在地法律管辖。

因银行保函无统一格式,所以我们收到保函时一定要认真审核,一旦出现上述问题要立即要求卖方通知银行进行修改。当然了,为避免来回修改浪费时间,最好在商务谈判阶段事先就保函基本内容,条件和格式进行商谈,达成一致后作为合同附件。

范本

预收款退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鉴于 (下称保函申请人)

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或协议

名称),并按该合同或协议约定预收你方预付款 (币种及金额大写)。我行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就保函申请人按

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

大写) 。(下称保证金额)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 种:

1.本保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 。

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保函申请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

约定而未向你方退还预付款,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符合下列全部

条件的书面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

索赔金额:

(一)本保函原件及索赔通知,该索赔通知应列明索赔金额,并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同时该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其他文件 1. ; 2. 。

(三)上述文件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

四、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保函申请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

五、本保函项下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

六、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保函申请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行均有权主张。

七、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

九、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其他条款: (1) 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自动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行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

(2) 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行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即每个银行营业日【 】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到达。 。

十一、本保函在全部满足以下条件之日生效:

1.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

2.预付款已足额支付到以下账户(账号:【 】;户名:【 】 )。

保证人(公章):

第3篇

关键词:预付款消费;经营者;消费者;会员卡

中图分类号:F01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203-02

预付款支付手段,是指消费者将一定数额的金钱预付给商家,换取存储或者代表一定金额的权利凭证,并以此作为以后交易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有提前回笼资金、锁定部分客户等诸多优势,因此预付款消费目前在很多行业广泛存在,如超市、百货商场的购物卡,还有婚纱摄影、美容、美发、健身、洗衣、游泳、洗浴、高尔夫等消费行业以及在公共服务领域如电话卡、交通卡、电卡、燃气卡等,种类繁多,不一而足。社会各界也开始对其商业运行模式——预付款消费,这一近年来悄然兴起的消费模式进行探讨。专家表示,国家工商总局曾消息称“预付款消费陷阱多”已成为近两三年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之一,消费者面临权益受侵害的风险。虽然,一些地方对收预付费式经营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适用范围和领域单一,强制性不足,加上没有国家法律的保障,很难真正起到作用。目前预付款消费还属于监管的盲区。因此,对于预付款消费还存在较多争议,处理起来比较困难。预付款监管的缺失,反映了目前中国并没有形成一种完善的监管机制,还存有漏洞。

一、预付款消费纠纷的形式

纵观近年来的预付款消费纠纷,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类:(1)办卡后经营者不按约定标准提供商品或服务;(2)办卡后经营者单方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少商品种类、降低质量或者服务标准;(3)办卡容易退卡难,当消费者想要退卡时,经营者会以各种理由拒绝;(4)经营者还会约定预付款资金的有效期限,期满后单方规定消费卡作废,余款概不返还;(5)分店关门后,消费者只能到其他分店消费,甚至可能遭到其他分店的拒绝;(6)经营者卷款潜逃;(7)更换经营者,新经营者单方宣告预付卡作废,余款不返还,而消费者又找不到原来的经营者;(8)经营者由于经营不善、违法经营等原因关门、破产等。以上这些问题均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

二、预付款消费者维权难的原因

1.现行法律中缺乏预付款消费的相关条款及措施。预付款消费问题多,主要是由于现行法律中缺乏相关条款及措施,预付款支付这种商业模式目前还没有完全纳入法律轨道。公开资料显示,目前针对预付款消费的法律法规中,在国家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是,对经营者发放预付款消费卡的资格、预付款资金的使用及监管等方面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2.预付款消费尚存监管漏洞。商务、工商、税务等监管部门应联合起来制订相关标准,对这类消费模式中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与责任进行规范,堵住监管漏洞。

3.发行会员卡所需的门槛太低。发行会员卡所需的门槛太低,几乎任何企业都能做。目前对从事预付款消费的经营者资质、发行规模、违法行为定性、处罚等未做明确规定,商家无论大小均可发卡。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想要维权,就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至于维权的效果也是不尽人意。

4.消费者自身缺乏防范意识。除了以上因素之外,消费者自身也存在缺乏防范意识的问题。不少消费者在还没有完全了解清楚预付款消费中的种种条款以及经营者的信用情况时,就轻易决定办卡,对自己享有的权益应如何维护、商家负有的义务如何落实并不清楚,这样就很容易落入预付款消费的“陷阱”。消费者进行预付款消费时,一般没有签订合同,仅凭消费者持有的一张消费卡来说明双方具有的关系,消费的记录也只有经营者进行书面登记或在经营者的电脑中登记,而消费者并不掌握消费情况。消费者对商家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缺乏明确衡量标准,对其所作的虚假承诺缺乏证据。

三、规范预付款消费的措施

1.成立预付款托管部门。综合各类公开资料,不难看出,由于监管存在漏洞,因预付款消费引发的问题频频被曝光。预付款消费可以看做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银监会也应该对其加强管理。商家对预付款并没有完全的支配权,他们不能一次性地提走全款任意支配,这样对消费者来说风险太大;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随时退卡,取回他们自己的资金。目前对于预付款方面的监管还很不完善,因此应当也非常有必要建立一个由第三方负责的预付款保管机构,可以由银行来专门负责管理。

2.设立预付款资金托管专户。专家吴景明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可以制定下列具体的监管模式:企业在商业银行设立预付款资金托管专户,由第三方负责监管,预付款资金全额进入托管专户,专户资金只用于购物券(卡)消费货款的结算以及发券(卡)企业无法履约时售券(卡)资金的偿还。具体做法是,消费者从商家处购卡之后,商家将售卡资金存入托管银行的指定托管账户。第三方机构确认资金到账之后,发出使用指令,售出的购物卡方可使用。持卡人消费时,刷卡数据实时传送到银行,相应货款在次日即划入商家的账户。

3.确立预付款消费监管部门。除了将预付款交由银行托管外,还应当确立监管部门。应该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快捷高效的监管机制。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是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分行业不分种类的收预付费式经营进行统一监管。既然“预付款消费”是以消费者对商家授信为基础,那么凡是开展这一业务的商家,商业信用就十分重要。也就是说,只有具备较高商业信用的商家,才有资格开展这种业务。对商家信用的把握,仅凭消费者建立在消费经验基础上的判断是不够的,更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判断依据。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应该发挥重要作用,该系统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在再次进行业务活动时,依法进行限制和锁定,实现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人员的市场禁入。一旦上了“黑名单”,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等方面将会变得十分困难。有些地方还就此问题进行了专项监管台、行业自律等有益的探索。北京市昌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预付费的监管,采取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专项监管台账,开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主体承诺、工商部门消费提示“三公示”活动、推荐使用《“预付服务费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建立辖区预付费消费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机制等措施。

4.实行预付费式经营准入制度。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种类和行业设定从事收预付费式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和最低保证金缴纳标准,依据企业注册资本额和能否缴纳最低保证金确定该经营者是否能从事预付费式经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预付费式经营。经营预付款消费的企业应当由监管部门依照经营性质、种类、行业和规模的不同,确定经营者应缴纳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者一次性收取保证金,以后可根据情况追加。对收取的保证金由监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储,监管部门可从存款利息中提取最低限度的管理费。一旦发生类似“青鸟健身”这样的问题或企业破产、关闭、解散等,用保证金和利息对持卡人先行偿付,保证金不足的,以托管资金偿付。一些地方为了减少预付款的风险,已经采用了企业预付保证金的方式。企业必须一次性缴纳保证金。某些地方的行业协会制定了自律公约,加入自律公约的企业可以悬挂交保单位公示牌,公示牌上要明示投诉电话,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网站查询交保单位以及企业交保情况。

5.对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这样才能保证全面、有力的监管。目前正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已经将预付费式经营纳入草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还没有出台前,应尽快从国家层面建立制度,由相关部委或国务院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制定成相关办法,这样可以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约束,更好地规范相关市场秩序,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降到最低。

6.消费者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消费者在办卡之前,完全了解清楚预付款消费中的种种条款时,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应如何维护、商家负有的义务如何落实一定要清楚,才决定办卡。(1)选择各类服务时,消费者首先要理智,对商家的口头承诺不要轻易相信,消费额度大,一定要有书面合同并详读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2)确实需要大额的预先消费,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咨询了解商家的信誉程度和服务情况。(3)发生消费后,详细填写服务次数,必须索要相应的证据、发票、信誉卡、服务卡等,一旦发生纠纷,可凭证据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4)受到类似侵害的消费者一定要及时投诉和申诉,消协组织和有关行政部门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曝光和行政处罚。在行业自律方面,北京市丰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预付款消费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主要试行了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组织以及“绿色通道”来缓解的办法,设立处理消费纠纷的专门部门,在连锁企业设立区域投诉中心,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企业醒目位置公示服务监督电话。

参考文献:

第4篇

一、经典案例

上诉人:东某,南某,西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A公司。

一审查明:2007年10月至2009年4月, A公司先后与B公司签订了多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A公司于2009年5月将预付款40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B公司。2009年9月,B公司向A公司发函表示因公司原因,合同无法履行,且就返还预付款事宜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指出B公司确认收到A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400万元,并将分期将该笔款项返还给A公司。同时,双方还约定B公司将位于某市的C房屋作为还款担保抵押于A公司,抵押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止。2009年10月,A公司与东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西某及B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下称《担保合同》),约定东某等三人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市的C房屋抵押给A公司,作为B公司返还A公司400万元人民币预付款的担保,抵押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止。2009年10月,东某等三人在C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登记证明上载明的最高债权限额为200万元,债权发生期间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后B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返还预付款400万元人民币;A公司有权以东某等三人抵押的C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本案的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应当返还A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400万元。对于东某等三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系争抵押合同中的房屋也已依法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所以最高额抵押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2009年10月签订的《担保合同》中B公司确认其欠A公司的预付款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此系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对其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新的确认,因此可以看成是债权的发生日期为2009年10月。A公司诉请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内,东某等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1、B公司在限期内返还A公司预付款人民币400万元;2、如B公司履行期满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A公司可以与东某等三人协议,以某市C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东某,南某,西某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应当偿还A公司已支付的预付款,但不动产抵押权因未登记而未设立,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A公司与东某等人虽然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却并未就该房屋抵押依法进行抵押登记,双方虽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但在登记的债权发生期间内未有债权发生,故A公司要求东某等三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1、撤销原判第二项;2、维持原判第一项;3、A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综合分析

本案一、二审判决对A公司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和处理。主要原因是对一般抵押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界定产生了不同认识,并由此涉及对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抵押登记的效力等问题的认定。

1、一般抵押合同关系与最高额抵押合同关系

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在一般抵押中,抵押权的设定是以债权存在为前提的,抵押权是为担保已存在的债权而存在的。相比之下,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是对将来发生债权的担保,它并不需要以债权的实际发生为前提。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一般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都是特定的,这不仅表现为债权类型是特定的,而且债权的数额也是特定的。但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即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多少,均不确定。在最高额抵押的情形下,只有到决算期,其所担保的债权才能从不特定转化至特定,才可以确定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

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与一般抵押是对已经存在的独立债权作担保不同,最高额抵押适用于连续发生债权的法律关系,不适用于仅发生一个独立债权的情况。

本案中,A公司于2009年9月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明确B公司应偿付A公司的预付款为人民币400万元;双方还约定B公司提供位于某市的C房屋作为抵押。同年10月,A公司与东某等三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东某等三人将其位于某市的C房屋抵押给A公司,为B公司偿付A公司400万元预付款的担保,抵押期限为1年,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由此可知,《担保合同》中所指向的“A公司400万元预付款”与之前《协议书》所明确的预付款400万元是同一笔债权。庭审中,A公司与东某等三人亦确认双方签订《担保合同》的本意就是为B公司拖欠A公司的400万元提供担保。因此,本案系争担保债权在《担保合同》签订之前就已经存在,且双方之后并无交易发生。故双方合同名为《担保合同》,但其实质内容为一般抵押担保。

2、东某等三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A公司与东某等三人签订了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则东某等三人是否应当承担不动产抵押合同下的担保责任。对该问题的认定关键在于判定该不动产抵押合同及抵押权是否已经生效。

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不动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但是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与抵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需要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抵押合同,其性质仍是债权合同;二是作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记机关完成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由于本案经过了最高额抵押登记,A公司能否要求东某等三人按此登记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则应当判断A公司主张的担保债权是否符合登记的担保范围。登记记载最高债权限额为200万元,债权发生期间为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2009年10月签订的《担保合同》中B公司确认其所欠A公司的预付款金额为400万元,此系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对其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新的确认,因此可以看成是债权的发生日期为2009年10月。故A公司诉请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内。但依该推定,则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确认即构成发生一个新的债权,消灭一个旧的债权,此推定显然不符合债权债务确认的法律特性。二审法院认定系争债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范围比较牵强。由于在登记的债权发生期间内未有债权发生,A公司要求东某等三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无法律依据。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抵押C房屋作为还款担保。之后,A公司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东某等三人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故该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A公司与东某等三人办理的抵押登记为最高额抵押登记,双方并未就抵押合同所约定的一般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故本案不动产抵押权因未办理登记而未生效。A公司要求东某等三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法难以支持。

第5篇

【论文摘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具有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建设过程中不可控因素较多,因此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都面临着较大的风险。银行保函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重要形式,有效地保证了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文主要探讨对外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常见的保函,以及承包商应如何加强保函管理,以维护自身利益。

保函是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一种以款项支付为手段,并由担保人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付款责任的书面信誉承诺。对担保人来说是一种或有负债,担保人将凭借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责任,其目的是使商业合同的另一方获得一种保证,以消除其对商业合同的一方是否履约的疑虑,促使商业活动顺利进行。

一、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银行保函介绍

(一)常用的保函类型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常用的保函类型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滞留)金保函。

1.投标保函,是开立银行受投标人的委托,给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从事正当投标活动的书面保证。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是项目标价的1%~5%。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为投标日起90天~120天,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受益人是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投标人向担保银行申请投标保函时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和准予参加投标通知书,经银行审查有关资料后开具投标保函,随同投标书由投标人一并递交招标人。开标后,中标者保函即时生效,未中标者的保函由招标人及时退还投标人。

投标保函的担保银行主要担保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负责给予偿付:(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无故撤销其投标。(2)中标后,投标人未能同招标人签订合同。(3)中标后,投标人不能提供履约的保证文件。

保函的索赔条款,一般规定担保银行在收到招标人的首次索赔文件时应立即偿付保函上的担保金额。在索赔通知上,招标人必须说明索赔理由及情况,但无需要求证实。在担保银行和投标人之间的合同上应加以列明,以便分清责任。

2.履约保函,主要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工程项目合同签署后,项目发包人为制约承包商履行合同,而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它担保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否则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给发包人。一般在合同文件签订之后若干期限内开出。工程项目承包商申请履约保函应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各地区差距很大,一般规定为合同金额的10%。由于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向担保银行发出索赔书面通知(可要求附违约证明)后,担保银行应立即支付违约金。但在保函中必须明确,其赔偿的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保函担保金额。履约保函必须明确保函有效期,即保函开出日及终止日,保函终止日一般为工程完工验收或比其更长的一段时间,应按工程的具体情况决定,超过保函的终止日履约保函即失效。由于履约保函保证期限较长,保证范围广,承包商违约的原因也很多,因此期间隐藏的风险也较大,应引起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3.预付款保函,根据国际工程的惯例,发包人一般被要求支付给承包商(承包商)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即承包商要求项目发包人预付一定金额的工程款,反过来,发包人为确保承包商在收了预付款不履行合同时,能够收回预付款及其发生的利息,要求承包商必须提供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担保承包商履行与发包人所签的合同条款,企业一旦违约,担保银行将负责退回预付款项和应计的利息。在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和发包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就相应确认了银行保函的基本格式和条款,发包人收到银行保函后,才将预付款汇给项目承包商,承包商申请办理的预付款保函所需提供的资料同履约保函一致。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与预付款等额,如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退回预付款时应计利息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并在预付款保函的银行责任条款中写明。在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时,银行只要发包人提出要求退回预付款的书面通知,银行就在承诺的有效期内保证退款,包括应计的利息。

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保函转化为应付承包商的工程款,根据合同条款的不同要求,主要有3种方式:(1)按工程进度平均扣减;(2)按工程进度加速扣减;(3)集中扣减。工程项目的预付款是随着工程的进展逐步转化为承包商所应得的工程款的一部分,因此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是收到预付款生效,预付款全部转化为工程款时保函失效。当发包人扣回全部预付款后,承包商应及时催促发包人退回预付款保函,以便及时合理的消除保函风险。

4.质保金保函,主要是担保承包商对完工后的工程缺陷进行保修,是指承包商向银行申请开出的以工程业主为受益人的保函,保证在提前收回尾款后,如果承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承包商将把这部分留置款项退回给工程业主,质保金保函也称“滞留金保函”、“预留金保函”、“留置金保函”、“尾款保函”。

在对外工程承包中,工程业主一般保留5%~10%的工程款作为预留金,待工程维修期满而又无缺陷时再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承包商需要业主支付全额而不扣质保金时,应提交银行开立的质保金保函,保证在工程保用期满时,如果收到业主关于工程有缺陷的书面通知时,银行负责归还质保金。

(二)保函的开立方式

保函的开立方式,主要有直开、转开、直开后加保、加签和背签等几种。

1.直开。直开的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申请,直接向受益方开立的保函,凭此保函直接向受益方承担担保责任和义务。直开保函就其传递方来说,又可分为两种:(1)担保银行直接将保函交给受益方,或由委托方将保函直接交给收益方。(2)担保银行开立保函后,不直接递交,而是转请另外一家银行转递给收益方。在转交的方式中,代为转递的银行,称为转递行或通知行,其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核实保函的真伪和及时将保函转递给收益人,无其他责任和义务。

2.转开。转开的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收益人所在国的习惯做法,以提供反担保的形式委托受益人所在地银行代为开立保函,并由受托的银行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这种转开保函的方式又可称为“连环担保”。

转开的保函真正的担保人是受益人所在地受托办理转开保函的银行,而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只是处在反担保的地位,其出具的担保以办理转开保函的银行为受益人,受托银行根据反担保人的反担保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与其构成一种担保合同关系。

3.加保、加签和背签,亚非地区某些国家习惯做法,还要求外国银行直开的保函必须经受益人所在国银行加签或背签才能接受。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做法不同,对保函加保、加签和背签的理解和实施这些行为的银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采取这些做法的目的,仅是要求对外国银行开立保函的真伪进行核实。加保、加签和背签的银行对保函实际上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也不受理受益人提出的任何索赔申请。它们并不成为保函实际当事人,仅仅起到转递行的作用。但也有些国家认为对保函加保,实际上是加保银行在保函中加具保兑,如果实施过程中申请人违约,或受益人完成的合同义务得不到补偿,这些加保的银行也将负有向受益人进行支付的责任,因此,这些银行也应作为保函的实施当事人。

(三)保函保证金及保函手续费

1.企业开立保函,一般情况要在担保银行存入保函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部分存款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得动用,只有在担保责任解除,保函退回后才能动用。担保银行对信用较好的企业要求可适当放宽,也可以同意用不动产做抵押。很多信用好的企业采用免担保的形式开立保函,银行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免担保授信。企业也应积极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使用授信额度开立保函,无需存入保证金。如果未取得银行保函的授信额度,必须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可以将保函保证金转成定期存款,以取得利息收入,减少由于抵押保证金带来的损失。

2.担保银行根据开立的保函金额按季度收取保函手续费。保函手续费费率各地不一,应按当地银行的规定办理。目前,我国国内银行保函费按季度计取,费率为1‰~1.5‰;国外开立银行保函,保函费用按季1‰~2‰,国内外的保函手续费基本相当,只是保函转开时,还有保函转开手续费。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时掌握保函金额的变动,调减手续费。譬如,投标保函,开标后要及时结清,中标项目应把投标保函及时转换为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要及时掌握保函终止期。预付款保函在每次扣减后,由于已减少了保函金额,从而应相应减少手续费支出。

二、有关保函的会计处理及管理

(一)保函业务的会计处理

1.开立保函前,向银行存入保证金的账务处理,按存入银行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保函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保证金收回或减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对于存入的保证金,可以根据时间的长短,将该笔资金转存为定期,获取部分利息收入,以减少保函保证金占用资金带来的损失,对于收到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3.待银行划转保函手续费时,由银行列支的保函手续费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保函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4.如果保函保证金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或用固定资产抵押或使用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对于使用银行授信额度的,应尽量争取银行授信额度中免担保的银行保函份额,以减少保函保证金对资金的大量占用,增加企业的效益。

(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保函的管理

在国外工程承包中,开具银行保函是工程企业在承包工程时的日常工作。为防范和减少银行保函中的风险和损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特别加强银行保函管理。

1.建立保函台账,加强保函全过程管理

随着我国国外重大工程项目承包不断增多,公司的保函业务无论从数量还是金额都有了质的变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台账非常必要,保函的台账内容至少包括保函的要素以及保函的类型。从目前情况看,企业保函管理部门要加强保函的内部审批、银行申请、开具、跟踪、延期、撤销等全过程管理。特别是预付款保函跟踪管理尤为重要,预付款保函是一种责任递减保函。当已完工程进度累计达到起扣点时,业主会在以后的每次中期付款时按一定比例回扣预付款,相对应预付款保函保证金额也应相应减少,所以承包商应及时向银行提供业主已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的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将据此核减相应金额,并将核减后的保证金额通知受益人。当业主单位回扣完全部预付款后,承包商应及时催促业主退回预付款保函,以便及时合理地消除保函风险。

2.建立保函清查制度,加强项目投(议)标许可证管理

定期核对保函保证金余额,并及时办理保函到期或延期的相关手续。一般来说,超过保函有效期,即认为保函已自动失效。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保函到期却未及时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这时的保函仍然承担着被索赔的风险,而且银行还将继续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因此,承包商必须高度重视到期保函的注销,把工程项目的进展与保函管理密切联系起来,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函,如保函到期后正本的退回,取得业主的免责申明等来进行保函的注销工作。

对于对外承包合同签约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是境内开立项目保函要件之一,可见申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工作十分重要。

3.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给高风险国家的保函投保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个别保函受益人尤其是私营业主利用保函进行恶意欺诈的事例屡有发生,所以作为现代施工企业,必须对保函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此种情况,如业主无故或借故向银行凭保函提款时,承包商可以通过诉讼来挽回损失,但由于诉讼费时费力,承包商应事前采取防范措施,学会识别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

一般来说,保函应以开具保函的银行所在国法律来约束和解释。但受益人往往要求按其本国的法律约束和解释。为此,如果双方有争议,又互不让步,可以按国际商法或第三国法律解释。对于确定的高风险国家,保函申请人可向保险公司就保函风险投保,并将保险费计入报价中(通常在大型项目投标中用)。从2011年2月16日起,我国有规模的组织了从利比亚撤出人员35 000余人,利比亚在建项目损失数以万计。部分业主已向我国进行索赔,如果办理了保函风险投保的公司,损失将大大减少。

4.降低保函费用,加强银企关系,适时选择在境外银行开立保函

保函业务的增加必然增大企业的财务成本和风险。开具保函首先要动用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或者企业以自有资金向银行提供担保,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流动。另外,企业开具保函要按保函金额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交纳费用,也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于受专业所限及经济安全性的影响,银行一般不愿卷入业主和承包商的纷争之中,所以银行在开立保函的过程中倾向于使用无连带责任的保函,即见索即付。且在银行出具保函后,承包商还要与银行签订反担保协议,以确保银行支付保函索赔金额所发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从表面上看,保函是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约定,实际上是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被保证合同的从合同。如果发生保函索赔事件,银行作为中间人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承包商应力求得到银行的支持和配合,以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适时选择境外银行开立保函可以降低保函费用。由于项目在境外,既可以节约保函出具的时间,也省去了中间转开费用,是保函业务新的发展模式。

最后,在出具保函之前,应尽量选择有条件保函,为合理解决索赔赢得时间;应注意保函期限和界定,既要满足合同需要,又要尽量缩短保证期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条款,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识别和预警,防止保函索赔事件的发生;企业财务及经营人员应密切配合,及时办理预付款保函的减值手续;加强与保函出具行的业务沟通和联络,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等;在工程交工期间应及时以保留金保函取代履约保函;对须延期保函应及时办理延期以减少被业主索赔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庆帆,张庆勇.浅谈承包商的工程保函管理[J].施工企业管理,2003(8).

第6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杭州________大厦会场租赁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用时间、地点、租金及押金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场租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服务内容及价格:________________

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作程序

1.乙方须在签定本协议后___天内,向甲方预付总价款________%的预付款,乙方不按约支付预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在乙方按约支付预付款后,将在约定时间、地点及所商定的标准为乙方提供一系列优质服务。

3.当本次租赁服务结束当日,乙方向甲方按约结算。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严格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会场留存及布置,不得擅自改变会议时间、地点或场次。甲方若需变更会议地点、时间,须提前_____日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若甲方擅自取消会议,甲方须支付与预付款等额的违约金。

2.乙方责任:

①乙方在预定后,如因乙方的原因取消租用场地,乙方向甲方支付预付款等额的违约金;甲方直接在已收的预付款中抵扣。

②乙方若需变更会议时间或场地,需提前________日通知甲方,甲方在会议安排许可的情况下做出调整并收取总价款________%的金额作为违约金,若甲方不能调整会议时间、场地导致乙方取消本协议,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③会议期间若乙方将会场的设施、设备、低值易耗品等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甲方会场的设施、设备、价值易耗品的价格见清单,该清单为协议附件。

④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价款万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日,每日向甲方支付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四、结算方式

现金或支票、汇票。

五、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当甲方、乙方遇到不可抗力发生,则允许一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六、管辖

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承租方、租赁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书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承租方签名(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租赁方签名(盖章):_________

第7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施工;建设

一、工程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1.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程预付款,也称开工预付款,是指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施工承包商支付的、用于开工前期准备的款项。针对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单位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程序,财会人员应认真履行此程序,做好开工预付款的支付管理。具体为:

(1)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在已具备施工条件、施工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时,建设单位除应要求其写明申请预付金额外,还应要求其提交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无误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2)工程部门审查。工程部门应对以上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由负责人签署意见。

(3)会计部门审核。财会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与招标文件进行核对,核定应付款金额,并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在核定应支付金额时,若银行保证金额与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不一致,即开工预付款银行保证金额超过或不足合同规定的金额,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大都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处理,即超过合同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金额支付,不足合同规定金额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

2.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内部会计控制

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必不能要求承包商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过程是整个工程支付中最为频繁、往来款项发生最多的过程,有的工程完工可能要进行几十次的进度款支付,因此,认真对待每一期的进度款支付,不仅是日常控制的需要,也是为日后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工程价款支付控制程序,由工程、会计及监理等部门共同保障实施,层层把关。具体程序如下:

(1)施工承包商提出申请。施工承包商在申请支付进度款时,应提供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报表要完整、详细,应包括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等,同时要附上诸如现场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给建设单位工程部门。

(2)工程部门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建设单位工程部门的现场技术人员应对进度报表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现场签证、隐蔽工程、付款情况、相关约定、施工要求等进行核实,造价工程师根据工程概预算、现场签证、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等对上述资料进行再次审核,并由工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3)会计部门核定付款额。会计部门应根据技术负责人核定的己完工工程量及合同总价款、合同变更金额、预留质保金、累计己付款金额、支付协议等前期资料,核定本次应付款金额,并交由负责人签署意见,严格控制“超付”。

(4)主管领导审批。对申请支付金额较大(金额上限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总造价等自行确定),或者双方存在争议时,应报送单位主管领导,由其审批。

(5)会计部门付款、入账。最后,由出纳根据审批额度付款,使用转账凭证将款项打入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会计人员及时入账,并将有关资料及时存档。 转贴于

二、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的监管

1.工程款使用监管的范围

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商工程款使用监管的范围包括:

(1)施工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应自备的流动资金;

(2)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包商的预付款;

(3)工程进度款;

(4)保留金。

以上工程款,施工承包商只能将其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开支,包括①人员费用及口常管理性开支;②设备和材料采购、租赁费;③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④上级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和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⑤各种税费等。

2.工程款使用监管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1)在工程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应将“指定开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行监督”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一个部分在签订合同后予以执行。

(2)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应对施工所在地的银行进行考察,通过对各银行信誉、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等多方面要素的比选,确定项目施工承包商的开户银行。

(3)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建设单位会计机构组织本单位与施工承包商、银行共同协商并签订工程款使用监管协议,明确监管的内容、方式和各方的职责。

(4)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在办理支付给施工承包商的工程款时,应将款项存入由建设单位指定的开户银行,施工承包商在采购材料、设备等用款时,应向指定开户银行申请。

(5)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承包商的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其将本项目资金外借、挪用、转移时,应责令其改正,否则将中止以后的工程款支付。

总之,随着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和基本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入了高峰期。因此,加强工程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项目;财务管理;分析

工程总承包不单单只是资金的投入使用,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项目的建设筹集资金、资金使用效率、成本费用控制、企业资金税务分析等都离不开财务管理工作。如何把有限的资金发挥到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既保证项目工程建设质量、节省工程投入又能提高建设水平和速度,这是财务管理工作所要解决的新问题。

一.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供给

任何一个工程总签约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都需要资金作为担保,其资金包括工程预付款,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1、工程预付款:工程总承包项目,预付款管理包括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和承包商向分承包商支付两个方面。保证预付款足额和及时到位,是总承包企业保证工程总承包项目顺利开工的资金基础。具体实施中首先应通过合同谈判(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敲定预付款额及付款条件。在收取预付款方面,财务人员应协助项目经理及时开具预付款保函,完善手续,催收预付款。在支付预付款方面,财务人员应协助项目经理及时获取预付款保函,在完成内部付款审批手续后尽快支付预付款,从而保证项目建安施工前期费用和设备、物资采购的资金需求,减少企业融资成本和自有资金的使用数量。

2、自有资金和或借入资金:自有资金是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经常持有,可以自行支配使用并毋须偿还的那部分资金;借入资金是指企业在金融市场上通过负债方式,从资金提供者那里依法筹集、依约使用并按期偿还所取得的资金,又称作债务资金。由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风险因素较多,资金需求量较大。所以,在使用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时,财务人员应协助项目经理认真分析使用这类资金项目的潜在风险因素,能否安全回收,回收时限,是否影响其他方面生产经营活动等。严格执行审批手续,确保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安全使用并及时回收。

二.监督资金使用过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总承包企业财务要全过程监督资金使用情况,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应做到以下二方面:

1、按照制度办事,严把资金使用关依据项目资金使用综合计划,对资金资金集中管理,按照审批程序,严格控制的事前,资本支出,确保资金的有序流动。总承包工程,采购和建设成本,一般的项目资金总额的约80%、90%,为了全面监控资金余额,每月,每季,每年编制相关的滚动预算计划,现金流量,以确保正常运作,对项目的成功运行提供安全保障,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使用。

2、加强担保和保证金管理:总承包企业应充分利用资产规模和较高的还本付息保障优势,最大限度的使用和开具银行授信额度内的保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主要有以下措施:减少担保费,根据时间的长短,保证金存款的存款方式,增加利息收入,降低成本。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作为提前分期付款逐渐减少,根据实际情况,改变担保合同,逐步减少担保费。保证期满后,应当及时收回原信和及时的退款保证担保的银行存款,解冻。另外,如果项目业主要求总承包企业以保证金的形式作担保,例如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到期必须及时收回,规避资金风险,提高资金周转率。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强项目成本控制

在成本控制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采购成本控制

总承包项目采购是是实现项目设计意图,顺利实施项目建设的物质基础,设备购置费占整个项目总承包合同额的40%―60%,因此,要做好项目的采购工作,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工程合同是至关重要的。项目采购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数量,时间要求,具体过程为:包括制定采购计划,报名(讨论)方法,以确定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催交,检验,运输,现场管理等。特别是供应的选择和确定,一定要进行招(议)标或竞价型谈判,严格控制独家供应商,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获得了采购效率。

2.加强施工成本成本控制,调试费用控制

施工管理总承包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施工现场后开始的工作内容,但是从一开始的项目,应开始研究和规划问题,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详细进度计划。项目开工后,一定要认真组织,严格实施,特别是要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采用“赢得值”方法,考核项目进度计划和控制成本费用预算。在完成现场施工任务后,要及时办理中间结算和交接手续。调试是检验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成果最后的关键环节,开车调试前一定要对参加调试人员进行认真培训,争取一次调试成功,避免调试费用增加。

四.重视工程财务税务筹划

1.重视各种合同中有关纳税的条款

对于1个合同如何签订,决定着税务方案的确定,因此,在合同的签订阶段,就要考虑税务方案,在签订合同前,通过预测把税务问题考虑进去。重视合同中的有关税务的条款,要从合同的签订过程开始,到工程结束为止。

2.营业税纳税筹划

营业税是工程总承包所涉及的主要税种,主要是涉及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确认问题,特别要注意总包工程中涉及设备价值的问题,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依据新的营业税法,其实施细则里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3.印花税方面

根据国家有关印花税的规定,关于印花税的缴纳我们可以选择注册地或施工地缴纳,主要取决于工程前期与属地税务机关的沟通。

4.其他方面

积极把握和申请工程总承包有利的税务优惠政策,比如营业税中河道管理费是地方性税收,我们将根据营业税缴纳情况向属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是按当地税率执行;价格调控基金收入也可以根据单位性质进行减免(中央级企业可以申请减免,经了解山西省该政策已取消);城建税由7%到1%的选择需要根据项目所在地情况合理争取。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财务管理贯穿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强化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搞好财务项目计划、预算管理、财务分析、财务核算以及税费分析工作,为项目工程负责人提供有价值、可行性的财务报表,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

参考文献:

[1]崔明艺.浅析设计企业总承包项目的成本控制[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1,(7).

第9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工程款项;中标合同;条款

Abstract: This paper combines the proble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summarizes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better.

Key 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project; contract terms;

中图分类号:TU723.1

前言

合同条件既是投标者投标报价的基础,更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最重要的依据。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使用的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有标准格式,如美国建筑师学会制订的“AIA系列合同条件”、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编制的“ICE合同条件”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随着我公司在国际建筑市场业务的不断拓展,我公司从事此类项目的专业人员应对国际工程合同有深入地了解,尤其是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下面就针对最常采用的国际工程合同文本——FIDIC施工合同文本中的费用管理条款予以解析,希望能对有关人员有所帮助。

FIDIC施工合同合同文本中的费用管理条款主要涉及中标合同金额、雇主资金安排、费用估价、工程预付款、履约担保、期中支付、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最终支付和结清单等八个方面。下面就此八个方面进行简述。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确信中标合同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以及已将中标合同金额建立在所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解释、必要的资料、视察、检查和满意的基础上。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中标合同金额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应承担的义务),以及为正确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

雇主资金安排

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请求支付工程款申请后的28天内提出合理的证据,表明雇主已做好了资金安排,有能力按合同要求支付合同价格的款额。如果雇主打算对其资金安排作实质性变动,则要向承包商发出详细通知。如果在此28日内没有收到雇主资金安排证明,承包商可以减缓施工进度。如果在发出通知后42日内仍未收到雇主的合理证明,承包商拥有暂停工作的权利。本条款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雇主任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增强了承包商履行合同的信心,这对于解决我国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问题无疑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费用估价

估价。对于每一项工作,用通过测量得到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费率或价格即得到该项工作的估价。工程师根据所有各项工作的总和来决定合同价格。对于每项工作所适用的费率或价格,应该取合同中对该工作所规定的值或对类似工作规定的值。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应对费率或价格做出合理调整,若无可参照的费率或价格,则应在考虑有关事项的基础上,将实施工作的合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相加以规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① 对于不是合同中的“固定费率”项目,且全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工作:其实际测量得到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增多或减少了10%以上;该项工作工作量的变化与相应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成本的变动超过1%。

② 此项工作是根据变更指示进行,合同中对此项工作未规定费率或价格,也没有适用的可参照的费率或价格,或者由于该项工作的性质不同,实施条件不同,合同中没有适合的费率。

由此可知,对于工作的估价主要分为三个层次:1.正常情况下,估价依据测得的工程量和工程量表中的单价或价格得出;2.如果某项工作的数量与工程量表中的数量出入太大,其单价或价格应予以调整;3.如果是按变更命令实施的工作,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也应采用新单价或价格。

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预付款是由雇主在项目启动阶段支付给承包商用于工程启动和动员的无息贷款。预付款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一般为合同额的10%~15%,特殊情况下(如工程设备订货采购数量大量时)可为20%,甚至更高,这取决于雇主的资金情况。工程师应在具备以下条件时签发第一笔预付款:收到承包商提交的期中支付申请;已提交了了履约保证;已由雇主同意的银行按指定格式开出了无条件预付款保函,此保函一直有效,但其中担保金额随承包商的逐步偿还而持续递减。

预付款的回收的原则是从开工后一定期限后开始到工程竣工期前的一定期限,从每月向承包商的支付款中扣回,不计利息。具体的回收方式有多种,FIDIC99版“施工合同条件”采用第三种做法,即当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款额(不包括预付款和保留金的扣减与退还)超过中标合同款额与暂定金额差的10%时,开始从期中支付证书中扣还预付款,每次扣还数额为该次证书的25%,扣还货币比例与支付预付款的货币比例相同,直到全部归还为止。

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和币种应符合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如投标书附录中没有提出保证金额,本款应不适用。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日内向雇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工程师送一份副本。履约担保应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实体提供,并采用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承包商应确保履约保函担保直到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承包商在该期满日期前28日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竣工和提出索赔。雇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日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支付

承包商的每个月末之后要向工程师提交报表,详细的说明他认为自己到该月末有权得到的款额(以应付合同价格的各类货币表示),同时提交证明文件(包括月进度报表),作为对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此报表中应包括:截止到该月末已实施的工程及完成的承包商的文件的估算合同价值(包括变更);由于法规变化和费用涨落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作为保留金减扣的金额;作为预支款的支付和偿还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根据合同规定,作为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预支款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项;根据合同规定或其他规定(包括对索赔的规定),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对以前所有的支付证书中已经证明的款额的扣除。

当为永久工程配套的设备和材料已运至现场且符合合同具体规定时,当月的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加入一笔预支款;当此类工程设备和材料已构成永久工程时,则应在期中支付证书中将此预支款扣除。预支款为该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包括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的80%。

只有在雇主收到并批准了承包商提交的履约保证之后,工程师才能为任何付款开具支付证书,付款才能得到支付。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的28日内,工程师应向雇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列出他认为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并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若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的工作或提供的货物不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可以从应付款项中扣留用于修理或替换的费用,直到修理或替换完毕。但不得因此而扣发期中支付证书。工程师可在任何支付证书中对以前的证书做出修改。支付证书不代表工程师对工程的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

首次分期预付款应在中标函颁发之日起42日之内,或雇主收到履约保证及预付款保函之日起的21日之内,取二者中较晚者。对期中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工程师收到报表及证明文件之日起56日之内。对最终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应在雇主收到最终支付证书之日起的56日之内。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到首期预付款、期中支付证书或最终支付证书中开具的款额,则承包商有权对雇主拖欠的款额每月按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无论期中支付证书何时颁发,延误期都从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日期算起。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此融资费应以年利率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3%,以复利方式计算。

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

保留金一般按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百分比从每月支付证书中扣除,一直扣到规定的保留金限额为止,一般为中标的合同金额的5%。如果工程没有进行区段划分,则所有保留金分两次退还,签发接收证书后先退还一半,另一半在缺陷通知期结束后退还。如果涉及的工程区段或部分,则分三次退还,区段接收证书签发之后返还40%,该区段缺陷通知期到期之后返还40%,剩余20%待最后的缺陷通知期结束后退还。但是,如果某区段的缺陷通知期是最迟的一个,那么该区段保留金归还应为:接收证书签发后返还40%,缺陷通知期结束之后返还剩余的60%。

最终支付和结清单

在颁发履约证书后56日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其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及证明文件,以详细说明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还应支付给他的其他款项(如索赔款等)。如果承包商和工程师之间达成了一致,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提交正式的最终报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单,以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的总额是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全部款额和最终的结算额,并说明只有当承包商收到履约担保合同款余额时,结清单才生效。在收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清单之后的28日之内,工程师应向雇主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以说明雇主最终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以及雇主和承包商之间所有应支付的和应得到的款额的差额(如有时)。

第10篇

在一份EPC合同中,承包商的风险其实贯穿了整个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和每一份附件。在审核合同正文条款以及有关附件时,应该从头到尾仔细审核,不遗漏任何一个潜在的风险。对于档案式的合同文件,在招标文件(含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投标文件、技术澄清、商务澄清、合同协议书等文件之间,还有一个合同文件构成和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问题,通常规定在具有最高合同文件效力的合同协议书中,应该特别注意对优先顺序的规定是否合理。

我们可以重点从以下十个方面审核这些风险。

一、工程范围

工程范围技术性比较强,必须首先审核合同文件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有的业主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段招标,此时应该特别注意中国公司的工程范围与其他承包商的工程范围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

例如:水力发电站项目,业主往往将土建、机电设备和输变电分开招标,甚至土建标本身还划分土建一标段(CW1)、土建二标段(CW2)等,这个时候就必须注意有关各标段之间接口的划分问题。

又如:火力发电站承包商和业主的责任划分接口通常是在开关场的并网点,超越并网点以外的输变电工程接入系统就属于业主的责任范围。此时应该注意审核业主方面的技术风险:一是业主能否在开工日将施工用电输送到工地;二是业主能否在预定工期内将输变电工程建成并通过接入系统在电站的开关场并网点与发电机组并网;三是业主能否让电网当局按期保证电站试运行期间的反送电并接收全部上网电量。

二、合同价款

EPC合同的合同价款通常是固定的封顶价款。关于合同价款,重点应审核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此时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及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例如:在一些亚非国家承包项目,合同价款往往分成外汇计价部分和当地货币计价部分。由于这些国家的通货膨胀率通常会高于美元或欧元,应考虑在合同中规定当地货币与美元或欧元之间的一个固定汇率,并规定超过这一固定汇率如何处理。

其次,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这里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延期开工的费用补偿。有的项目签完合同后并不一定能够马上开工,原因是业主筹措项目资金尚需时间,这时就有必要规定一个调价条款。例如:合同签订后如果6个月内不能开工,则价款上调××%;如果12个月内不能开工,则价款上调××%;超过12个月不能开工,则承包商有权选择放弃合同或者双方重新确定合同价款。投标书中更应该注意对投标价格规定有效期限(例如4个月,用于业主评标),以防业主开标期限拖延或者在与第一中标人的合同谈判失败后依次选择第二中标人、第三中标人使得实际中标日期顺延、物价上涨造成承包商骑虎难下。二是对于工程变更的费用补偿规定是否合理。至少对于费用补偿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有的业主在招标书中规定,业主有权指示工程变更,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补偿,但是,不得提出造价补偿,这是不公平的。应该修改为根据具体情况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造价补偿,报业主确认,并规定协商办法和程序。

三、支付方式

首先,如果是现汇付款项目(由业主自筹资金加上业主自行解决的银行贷款),应当重点审核业主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自筹资金和贷款比例是多少,是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总之,必须审核业主的付款能力,因为业主的付款能力问题将成为承包商的最大风险。

其次,如果是延期付款项目(大部分付款是在项目建成后还本付息故需要承包商方面解决卖方信贷),应当重点审核业主对延期付款提供什么样的保证,是否有所在国政府的担保、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远期信用证,并注意审核这些文件草案的具体条款。上述列举的付款保证可以是并用的(即同时采用其中两个),也可以是选用的(即只采用其中一个)。当然,对承包商最有利的是并用的方法,例如,既有政府担保又有银行的远期信用证。对于业主付款担保的审核,应该注意是否为无条件的、独立的、见索即付的担保。对于业主信用证的审核,应该注意开证行是否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并且信用证是否含有不合理的单据要求或者限制付款的条款。此时还应该审核提供担保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的银行本身的资信是否可靠。例如,某中国公司曾经试图做一个非洲某国的电站项目,业主提出由非洲进出口银行提供延期付款担保,但是经作者调查非洲进出口银行的年报,发现该银行的净资产额不足以开立该项目所需的巨额银行担保。

第三,审核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通常,预付款应该不低于10%,质保金(或称“尾款”)应该为5%或者不高于10%,里程碑付款(即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的分期划分及支付时间应该保证工程按进度用款,以免承包商垫资过多,既增加风险又增加利息负担。要防止业主将里程碑付款过度押后延付的倾向。还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或者开工令的生效,必须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否则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极大。

第四,应该审核业主项目的可行性。除了其本身的经济实力外,业主的付款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取得融资,如银行贷款、卖方信贷、股东贷款、企业债券等。融资的前提除了技术可行性之外,还有财务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的关键则是项目的内部收益率能否保证投资回收和适当利润。在电站建设投资额(主要涉及折旧)确定的前提下,影响电站收入和运行成本的主要因素涉及燃煤电站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燃煤成本,燃气电站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燃气成本。水电站虽然没有燃料成本,但需注意它的上网电量可能会受到枯水季节的制约。

第五,尽量不要放弃承包商对项目或已完成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商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英国、美国和实行英美法律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承包商的这种“优先受偿权”被称为“承包商的留置权”。有的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承包商必须放弃对项目或已经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经交付到工地的机械设备)的“承包商的留置权”。对此,应该提高警惕。因为这往往意味着,业主准备将项目或已经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经交付到工地的机械设备)抵押给贷款银行以取得贷款。如果承包商放弃了“承包商的留置权”,势必面临一旦业主破产,货款两空的风险。

四、承包商的三个银行保函

通常业主会要求承包商在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提供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等三个银行保函。如果业主只要求提供其中的两个(例如省略了履约担保),不要盲目乐观,此时很可能仅仅是业主跟你玩了一个文字游戏而已。

例如:某中国公司在东南亚某国承包一个电站项目,业主名义上没有要求承包商开具银行履约保函,但是,该项目的预付款保函却规定该预付款保函的全部金额必须在合同项下的工程完成量的价值达到合同价款的90%时才失效,等于是一份预付款保函加一份变相的履约保函。以下按照顺序分别介绍这三个银行保函。

首先是预付款保函。审核预付款保函的重点有三:一是预付款保函必须在承包商收到业主全部预付款之时才同时生效,而且生效的金额以实际收到的预付款金额为限;二是应当规定担保金额递减条款,即随着工程的进度用款,预付款金额逐步递减直至为零(递减方法有许多变种可以采用,包括按照预付款占合同价款的同等比例从里程碑付款中逐一扣减;按照设计图纸交付进度以及海运提单证明的已装运设备的发票金额逐一扣减;限定在海运提单证明主要设备已装运之后预付款保函失效等多种方法);三是预付款保函的失效越早越好,尽量减少与履约保函相重叠的有效期限。应该避免预付款保函与履约保函并行有效直至完工日。如果对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作如此规定,则无异于将预付款保函变成了第二个履约保函,增加承包商的担保额度及风险。尤其应当拒绝预付款保函超越完工期,与质保金保函重叠。

其次是履约保函。审核履约保函的重点有三:一是履约保函的生效尽量争取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额预付款为前提。二是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应该不超过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如10%。此时应注意,通常现汇项目的业主会要求承包商提供较高的履约保函比例,如20%或30%。但是,对延期付款项目,鉴于承包商已经承担了业主延期付款的风险,应该严格将履约保函的比例限制在10%以下。三是履约保函的失效期应争取在完工日、可靠性试运行完成日或者商业运行日失效之前,并避免与质保金保函发生重叠,否则会增加承包商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质保金保函生效之前,履约保函必须失效。否则,等于在质保期内业主既拿着质保金保函,又拿着履约保函,两个保函的金额相加,会增加承包商被扣保函额度的风险。

第三是质保金保函,也称“滞留金保函”或“保留金保函”。审核质保金保函的重点有三项:一是质保金保函的生效应该以尾款的支付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业主支付5%的尾款,承包商就交付5%的质保金保函;业主支付10%的尾款,承包商就交付10%的质保金保函。应该避免在业主还未交付尾款的情况下,承包商的质保金保函却提前生效的规定。二是质保金保函的金额不应该超过工程尾款的金额,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或10%,最多不能超过10%。三是质保金保函的失效应当争取不迟于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为了避免业主无限期推迟签发最终接受证书,也可以争取规定:“本质保金保函在消缺项目完成之日或者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起失效,以早发生者为准,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年××月××日”。

五、误期罚款

对误期罚款,应重点审核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工期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例如,燃煤电站项目应尽量争取从开工日到可靠性试运行的最后一天为工期,逾期则罚款。有的项目规定除了上述工期罚款之外,还另行规定了同期并网的误期罚款。此时应注意:如果有一台以上的机组,应将每台机组的罚款工期分别计算,并争取性能测试不计入工期考核。如果是燃气电站,由于是联合循环,往往是将整个电站的所有机组合并考核工期和性能指标。也有的业主比较苛刻,规定从开工令发出之日到商业运行日为工期,并对商业运行设定了许多条件,甚至将承包商付清违约罚款(包括误期罚款)作为达到商业运行的先决条件之一。应该尽量避免这种苛刻的规定。

二是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是否重复计算。

三是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应争取规定累计最高限额,例如,“本合同项下对承包商每台机组的累计误期罚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或者该台机组价款的10%”。

六、性能指标罚款

对性能指标罚款,应重点审核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性能指标的确定和罚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以电站项目为例,通常应该对每台机组的性能考核缺陷单独计算。

二是罚款的费率是否合理,是否过高,是否重复计算。如电站项目,应对机组的出力不足、热耗率超标、厂用电超标、排放量、噪音等考核指标的具体罚款数额或幅度予以审核。

三是罚款是否规定了累计最高限额。以电站项目为例,为了限制承包商的风险,应尽量争取规定对每台机组性能考核缺陷的累计罚款不超过该台机组价格的××%,例如5%。

四是要特别注意审核业主对性能指标超标的拒收权。因为拒收对承包商的打击是致命的,所以必须严格审核性能指标超标达到什么数值可以拒收是否合理。以电站项目为例,有的业主规定如果机组的出力低于保证数值的95%,或者热耗率超过保证数值的105%,业主有权拒收整个工程。

七、承包商违约的总计最高罚款金额和总计最高责任限额

许多EPC合同并不规定对承包商违约的总计最高罚款金额。这个总计最高罚款金额包括上述误期罚款限额、性能指标罚款限额在内,通常应该低于上述各个分项的罚款限额的合计数额。如有可能,应尽量争取规定一个总计最高罚款金额,例如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以免万一出现严重工期延误、性能指标缺陷的情况,使得承包商承担过度的赔偿风险。

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与上述总计最高罚款金额不同。它通常除了上述合同约定的误期罚款、性能指标罚款之外,还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以及承包商在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违约责任。所以,总计最高责任限额要大于总计最高罚款金额。通常,承包商的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不应超出合同价款的100%。

也有的EPC合同并不区分上述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约定各个分项的误期罚款限额、性能指标罚款限额之后,不再约定总计最高罚款金额,而是直接规定一个总计最高责任限额,例如合同价款的35%。总之,规定一个或数个最高限额以限制承包商的赔偿责任对承包商是有利的,关键是具体限额定得是否合理可行。

八、税收条款和保险条款

对税收条款的审核应明确划分承包商承担项目所在国的哪些税收,业主承担项目所在国哪些税收。如有免税项目,则应明确免税项目的细节,并明确规定万一这些免税项目最终无法免税,承包商有权从业主那里得到等额的补偿。

对保险条款的审核应当注意关于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别、保险责任范围、受益人、重置价值、保险赔款的使用等规定是否合理。此外,还应注意避免在保险公司的选择上受制于人。例如:孟加拉国为了保护本国的保险业,规定凡是政府投资的项目,其工程险必须向本国的国营保险公司投保,而该国的国营保险公司只有一家。一旦受此限制,在保险费的谈判上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也有的国家规定本国境内项目的工程险必须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所以,在合同的保险条款内应尽量争取排除这种限制性条款。

如果受所在国法律的限制,工程险必须向所在国的保险公司投保,则退一步,还可以争取在合同中规定,作为投保人的承包商有权自行选择第一层保险公司背后的再保险公司。因为大多数亚非国家的保险公司往往对重大项目的承保能力有限,通常是向国际上具有一定实力的再保险公司(例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等)寻求再保险的报价之后才自己报价。如果承包商保留对再保险公司的选择权,那么也可能通过自己选择甚至组织再保险来降低保费。

九、业主责任条款

在审核业主责任条款时应注意:

首先,业主最大的责任是向承包商按时、足额付款。合同条款中应该争取对业主拖延付款规定罚息,并且对业主拖延付款造成的后果规定违约责任。

其次,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业主有义务对施工现场提供什么样的条件,其中包括:施工现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道路、施工用电、用水、通信等条件。

第三,注意规定业主按期完成其本身工程范围内工程的责任。例如:在电站项目的EPC合同项下,业主应该按期完成输变电工程和接入系统,以确保电站的按时并网发电。如果是燃气电站,还应该规定业主应该按期完成天然气的接通,以不延误机组的同步并网、性能测试和可靠性试运行。

第四,在分标段招标的EPC合同项下,还应争取规定,如果业主聘用的其他承包商施工干扰了本合同承包商施工,业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第五,业主往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于招标文件中的信息的准确性业主不负责任,承包商有义务自己解读、分析并核实这些信息。这里有一个区别:例如水文地质情况,承包商可以自己调查并复核有关情况;但是,对于招标文件中有关设计要求的技术参数,应该属于业主的责任范围。

十、法律适用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通常均规定适用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这一条几乎没法改变。有的外商在中国内地投资电站项目,却在合同条款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为合同的准据法。这是不能同意的。因为关于电站项目的许多法律是属地法,只要电站建在中国,就必须受这些法律的约束,例如:电站的设计规范、质量标准、环保法规、建设法规、消防法规、安全生产标准等,均必须适用所在地的法规。有的业主因为是国际资本,电站建在印度,却要求EPC合同的准据法规定为英格兰法。这也应该尽量避免。

此外,还有两点应该引起注意:一是尽量争取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同时,更多地适用国际惯例,例如:关于EPC合同的FIDIC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国际商会关于见索即付担保的统一规则等。二是尽量争取如果法规变化导致承包商的工程造价(成本及开支)增加,业主应该予以等额补偿。

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核重点:

首先,应该避免在项目所在国或者业主所在国仲裁,争取在第三国国际仲裁,尤其应该避免在一些对中国怀有偏见的西方国家仲裁机构仲裁。例如:某中国公司在南亚某国的项目,因该项目的股东在美国,迁就了业主的要求,规定在美国仲裁协会仲裁,最终被裁决巨额赔款。更奇怪的是,整个仲裁裁决书才一页,既没有对案情的陈述、分析,也没有判案理由,只有裁决时间、仲裁员姓名、申请人姓名、被申请人姓名和裁决赔款的金额和支付时间。

第11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职位分离;社会监督;惩罚措施

企业内部财务防范松懈是导致很多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现象引起许多企业管理人员的关注与深思,如何有效地加强内部财务控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防范体系,减少财务风险,以维护国家、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使之不受损害已经成为会计界的重大课题。

一、货币资金账户的错弊与防范

1.现金业务的常见错弊形式

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因而最容易成为会计错弊的目标。现金业务错弊常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贪污现金手段有:少列现金收入总额或多列现金支出总额,涂改凭证金额;使用空白发票或收据向客户开票;隐瞒收入,会计人员通过撕毁票据或在收入现金时不开具收据或发票,也不报账或记账;换用“现金”和“银行存款”:常见的有“现金”收入记作“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记作“现金”支出,从而将该现金占为已有,头尾不一致;利用复写纸使用中弊端,使原单与复印单不一致。侵吞未入账的借款;虚列凭证,虚构内容,贪污现金。

挪用现金:利用现金日记账挪用现金,采用少加现金收入日记账合计数或多加现金支出日记账合计数的手段,来达到挪用现金的目的;利用借款挪用现金:职工借款后并未利用借款实现借条上的业务,而是将其挪作私人之用;延迟入账,挪用现金;循环入账,挪用现金;白条抵库,挪用现金。

2.查证现金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下列各项进行调查:现金出纳和会计记录工作是否适当分离;出纳工作是否由专人负责;现金日记账是否根据经审核合法的收付款凭证登记入账;现金日记账是否序时逐步登记;库存现金是否每日清点,账实相符;收入的现金是否当日送存银行;库存现金是否遵守银行规定的限额;现金支出是否经过批准;现金的使用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是否存在以白条抵充现金现象;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现金存放的安全性;现金收付款后是否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出纳人员收取现金后是否开出收款收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所需的日常零星开支是否建立备用金制度。

3.银行存款业务的常见错弊

银行存款收支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也极易发生错弊,常见错弊有:

制造余额差错,即:会计人员故意算错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来掩饰利用转账支票挪用公款等行为,也有的利用日结余额不平时,故意制造余额差错,为今后贪污作准备;擅自提现。“混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公款私用;出借转账支票;转账套现——会计或有关人员利用外单位的银行账户为其套取现金;涂改银行对账单;支票套物;提银留现;存款漏账;重交存款;出借账户;涂改转账支票日期:即会计人员把已入账的支票收账通知上的日期涂改为报账年度的日期进行重复记账;套取利息:会计人员利用账户平衡原理,采取支取里洗不入账的手法占为己有。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错弊与防范

1.常见的应收账款错弊

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不实: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采用总额法,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按净额入账的情况,将私吞折扣与折让;应收账款记录的内容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在实际工作中,“应收账款”账户往往成为营私错弊的“调节器”,成为掩盖各种不正常经营的“防空洞”;应收账款回收期过长,周转速度慢;应收账款平均占用额过大:一般来讲,应收账款余额在企业流动资产中的比率不能过大。

2.应收账款错弊的防范

审查销售环节的内部控制:审查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将债权转入应收账款的批准程序;审查为购货方代垫费用支付现金或银行存款的批准程序;审查与购货方对账制度及对账单签发手续等。审查有关销售发票:了解有无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情况,看其与“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记录是否一致,以弄清是否存在以净价法入账导致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不实的现象;查证应收账款的平均余额,看是否存在回收期过长的问题,进一步调查研究是否因款项收回后挂账或私分所致;查阅“应收账款”账户的有关明细账及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账户中的虚假金额及失常现象;

3.预付款业务中常见错弊

预付账款是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付给销货方的货款,常见错弊有:

预付账款后,未能收到货物或未能按期收到货物,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可能是签了不合理的合同或上当受骗,看谁应当承担责任;利用预付账款业务往来搭桥,按规定预付账款应与相应的合同相对应,可有的单位确利用预付账款这一“中转站”往来搭桥,为他人进行非法结算,将所得据为己有,或者私设小金库;预付账款核算不合理:如将应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账户中核算的销售材料货款,存出保证金等业务混在“预付账款”或将资金转入预付款转入“小金库”;不合理的预付账款:未按合同进行预付,或未有合同的情况下进行预付款的行为;“预付账款”账户长期挂账。

4.预付账款业务发生错弊的防范

审查企业预付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预付账款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是否建立催收制度;是否建立坏账损失审批制度。预付款必须有合法合同为基础,因此在查阅预付款时看有无合法合同为依据;查阅预付款总账与明细账,看其金额是否相符;查证预付款业务关联单位,是否有虚假的预付账款,以及余额是否正确;查证购货入库记录,有无重复付款,或同一笔业务在“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挂账的行为;查证“预付账款”账龄长短及相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如果账龄过长,有无利用“预付账款”转移资金或进行错弊的可能。

三、存货账户错弊与防范

1.存货业务的错弊

第12篇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预付式消费中的合同

(一)预付式消费的历史发展

预付式消费是指先付费,后享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形式。预付式消费的存在远远早于法律对它的规范。从历史上看,预付式消费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大概可以分为三类:强制型、身份型和交易习惯型。

第一种类型,缔约的一方通常处于优越地位。比如,地主要求罗马的农民提前支付租金 ,在我国唐朝的西州,租佃“常田”也要预付租金 。

第二种类型主要是针对少数地位尊贵的人,这种预付式消费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朱巍教授在新型消费形式法律责任研讨会上指出:在欧洲17、18世纪的时候,贵族到地中海躲避瘟疫之时,他们预定旅店要带一种卡,就是要证明你是贵族。中国唐宋时期的“浣衣院”办理的娱乐卡也有这种性质,这个阶段消费卡的性质不是商业流通的工具 。

第三种类型主要是在长期交易中的产生的习惯,与赊账相反,买卖的一方在消费前提前支付费用。比如,在茶叶原料的收购,习惯上有现购、预购两种。预购是指根据头卖双方协商,预付订金。预购比现款收购价低二成左右 。也就是说,交易的一方为了获取较低的交易价格而提前支付货款。

(二)预付式消费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来自《每日经济新闻》一份不完全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国预付费产品(不包括通讯、公交)市场达3000亿元,其中,仅有少部分发卡机构取得政府部门“发卡”资质批准。

预付费能发展如此迅速,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者通过预付一定的费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一方面可以方便结算,不必携带大量的现金,另一方面或能获得一定的折扣和优惠。其次,对于经营者来说。通过持卡人的折扣、优惠来吸引客流,而且能够提前得到预售服务价款,有利资金的回笼、扭转,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占领更大的消费市场。

前述两点原因只是一般原因,对于不同行业,经营者采用预付式经营模式的原因可能不尽相同。现在市场上的预付式消费卡主要分为四类:

1、垄断型的服务行业,例如电话卡、电卡、煤气、水卡等,这种类型类似于上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况,交易双方地位不同,一方凭借其较为优越的地位,为保障其自身利益的实现,强迫另一方提前履行交付义务。此类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可选择的余地有限,所以只能预付。

2、高档消费场所,例如说高尔夫球俱乐部,这种类型类似于上文所述的第二种象征身份的情况,此种类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提前回流资金,更是为了保障参与成员处于物质条件水平相似的人文环境中。

3、便民服务行业,比如洗衣店、美容店、家电维修、健身店、洗车店、洗浴店等等,此类服务行业产生预付式经营模式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每次消费金额较小,采用预付式消费卡便于结算;另一方面,此类行业经营者一旦开始运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增多,他的成本变化不大,但利润大幅增加,所以经营者要想尽办法吸收更多消费者,他们经常用优惠、折扣等方法吸引顾客。这就是为什么虽然一些非服务类行业,比如卖小吃,他们每次交易金额也较小,但预付式消费的普遍性远远没有便民服务类的高。

4、网络产品,例如杀毒软件等软件的使用收费、某些网站和某些游戏的使用费用等。由于网络服务具有虚拟性,商家对消费者的信任小于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

(三)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据《人民日报》报道,国家工商总局消息称“预付款消费陷阱多”已成为2008年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之一 。2009年上半年,北京市工商局12315 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共受理消费服务类申诉6763 件,占全部申诉的43%,其中预付费消费等新型消费形式所引发的申诉成为热点。今年以来,北京市消协系统接到涉及各类预付费消费投诉372 件 。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出现的问题归结于以下几点 :

1、商家霸气消费者选择难。部分提供预付款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卡”上设置许多不合理条款,免除自已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

如:使用消费卡和优惠券时被告知不能同时使用或者只能用多少;在使用时间、服务的范围上设置条件;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单方面作出的强制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难。部分提供预付款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在会员人员增加时,没有相应增加技术和服务人员,场地、设施也没有相应增加等等,造成服务质量无法保障。

3、停业、歇业追偿难。部分经营者不讲诚信,在经营预期内无法兑现所收的预付款需提供的服务,在未清偿通知、公告的前提下一走了之,不知去向;消费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进行追偿,花费大、时间长、成本高、手续复杂,而且能否如数追偿还尚未可知。

4、经营者变更后履约难。部分经营者由于生意不好等原因,将经营场地转给他人,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新的经营者就中止或拒绝提供前任店主所约定的消费承诺。

5、缺乏证据举证难。由于大多经营者都是用“卡”来代替合同,收款后又不开具票据,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对于商家服务的内容、质量缺乏详细的衡量标准,或者对其所作的虚假承诺缺乏证据,造成调解难、举证难、兑现难,只能被迫接受经营者认可的服务。”

在发生纠纷时,经营者往往拿出凭借其事先订立好的合同条款、经营规章或会员规定等等作为其主要抗辩理由,而这些往往是属于格式条款的内容。下文将对于预付式消费中的格式条款问题进行讨论。

(四)我国关于预付式消费的规定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3、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曾于1998年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作了规定。但2003年12月,由于《银行法》的修改和人民银行职能调整等原因,中国人民银行对会员卡已无审批、监管的职能。2007年11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二、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概述

1、格式条款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