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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申请书

时间:2022-04-25 20:53: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网吧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网吧申请书

第1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不在学校住校申请书,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不在学校住校申请书1尊敬的老师:

您好!

因本人家离学校较远,每天在学校与家之间往返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加之现在晚自习时间到晚上十一点半,回家路途较远,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也为了能更好的把心思集中于学习上,特此提出申请能够在学校住宿。

现在我已经是一名中学生了,应该养成独立生活的习惯,努力培养自己生活上的自理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应该学会融入集体,和大家和睦相处,学会与人交往,不断培养自己在集体中学习和与同学相处交往的能力。其次住在学校,我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同学之间进行互动学习,加强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寻找自身存在的不足问题。

住校期间,我一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希望老师能够给予批准我的住校申请,准予我住宿学校。

此致

敬礼

学生:

家长:

不在学校住校申请书2尊敬的校领导:

本人是20__届__系____专业学生___,现申请外宿。理由如下: 1.本人为本地城区人,离学校较近。 2.本人小区乘车方便。3.本人已征得家长都同意。

现向学校申请晚上走读。本人保证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望校领导给予批准。

系主任签字:

学校宿管会签字:

申请人: 年月日

不在学校住校申请书3为保障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住宿。鉴于部分学生(家长)的迫切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签订如下管理协议。

1、学生要求在校外租(借)房住宿属于学生(家长)本人自愿的个体行为,在校外住宿期间及其往返住宿地与学校之间路途所发生的.一切危及自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危害社会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自己完全承担。

2、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午休、晚睡,不迟到、早退,旷课。

3、凡在校外住宿学生,家长应切实负担起在住宿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如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由家长和学生负责。

4、家校往返必须乘座符合载客交通要求的车辆,严禁其它非客运车辆或超载客车辆往返家校,严禁超载,发现有类似问题及时举报交管部门,在上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学校概不负责,全部由家长负责。

5、学生在外发生事故或意外,应积极与学校联系,以便协助处理相关事宜,学校应给与全力支持与配合。

6、寄宿生要按时回家,不准随意串宿或不向家长讲明原因不归宿,不准流连网吧、台球厅等场所。

7、在校期间无特别情况原因学生不得离开学校,有特需情况下离开需向班主任请假并通知其家长,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8、学校应保持与家长联系告知其在校发生的情况,以便于即使处理。

9、每天坚持到学校参加上自习课,有其他情况不能参加应告知其原因。

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学生及家长留存。

甲方学校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学生本人(签名):

所在班级

家 长(签名):

家长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不在学校住校申请书4本人 ,性别 ,为班学生,因 原因,本人经家长同意,特申请在外住宿。在外住宿期间,本人保证如下:

1、本人在外住宿的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截止时间以本人回学校宿舍住宿时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同意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2、本人保证在外住宿期间,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并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并保证在外住宿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及其后果(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和影响学习及集体活动等)均由本人及本人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人保证在外住宿期间,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作息时间,按时上课,做到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4、本人保证在外住宿期间,积极参加班级和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

申 请 人:

申请人:___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不在学校住校申请书5尊敬的校领导:

本人因为身体不好,在学校住宿一是影响其他同学,二是得不到家人良好的照顾,因此想申请回家住宿,这样既能调养好自己的身体,也可以不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自己身体好了学习成绩才有可能提高。在家居住期间,从家里到学校的路途中的所有安全问题本人自行负责,不需学校承担任何责任(既在校外的安全问题本人自负)。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第2篇

快乐学习并不是说一味的笑,而是采用学生容易接受的快乐方式把知识灌输到学生的大脑里。因为快乐学习是没有什么大的压力的,人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会表现得更好。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高三学生贫困生申请书,欢迎阅读!

高三学生贫困生申请书1尊敬的学院领导:

我是,___,家庭贫困,父母均外出打工。哥哥也在外打工,现在刚刚失业回家。还有一个哥哥,在读高一。家里共欠债5万多元。

本人从高一到高三,没有买过一件新外套。到目前为止,所穿的仍旧是从家里带过来的旧衣服。三年来,依然记得只买了两件廉价的牛仔裤和几双廉价的鞋子,总价超不过100元。

高一的时候,家里给予的月生活费是300元,仅此而已。所以本人基本上是一天三顿泡面,很少在食堂里面吃饭。当然还有文具费等其他费用,全是自己打工兼职所赚来的。

当然,在外面打工是很不容易的。基本要在凌晨一点钟才能下班,两点钟才能入睡。高二的时候,过年的一个月里,一下子兼职了3份工作,就这样,硬是坚持了一个多月。

其实我这样做,不是想钱想疯了,而是我真的需要钱。以为比我更艰辛,更痛苦的父母,所承受的压力更高!我是个男人,应该撑起一片天!

三次过年,我都没有回家。三次除夕夜,我不是在加班中度过,就是一个人孤零零的在网吧中打发——

遗憾的是,三年以来,本人仅获得了从校内补助的250元而已。很是具有讽刺意义的一个数字,不知道是何原故,难道国家贫困助学金就真的给不了贫困生吗?但就本人实际情况而言,从不弄虚作假。虽然目前开了个小店,但在高环境下依然如此,希望校方给予慎重考虑!

另外,因网络游戏专业所需,本人不得不买了台二手电脑,1000多元。手机也是廉价的一元机(充400元话费送的),均为自己打工挣的钱所买。

高三学生贫困生申请书2尊敬的校领导和老师:

我是__中学_班的__,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但是他们一向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以做苦工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向过着贫苦的生活。小时候,家中四个小孩一齐读书,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几人的学费,只能想亲戚借。那时候真的太困难了,大姐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回家帮忙;二姐和我一齐初中毕业,也想读高中,但是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学费,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机会让给了我,自我回家帮忙。

我家只有1。5亩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获的水稻勉强能带给家用。我家的经济来源也只有依靠那一点点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__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学费一向困扰着我们。但是为了将来,我务必读书,上大学。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期望得到你们的帮忙,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感谢你们!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年__月__日

高三学生贫困生申请书3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__县孟坝中学高二级学生。此刻因家庭出现困难特向政府申请贫困助学金。

我家在_县_渠乡_大队。我家3口人,爷爷、爸爸和我。我的爸爸视力不好,无劳动潜力,妈妈在我很小的时候就离家出走;因此此刻这个家靠年迈的爷爷支撑,爷爷此刻的身体一年不如一年,根本无劳动潜力,全家就靠爷爷那点“五保”经费在维持基本生活。高中的生活让我的那个原本就困难的家更加困难,无力支付我的学费,我的入学学费都是父亲跑遍了亲戚之后凑齐的。

我自知家中的困难,因此决定要靠读书来摆脱此刻的生活状况,我明白单凭我的力量是不够的,我要靠自我的行动来证明,也期望得到政府的帮忙。

在校期间,我会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建设尽心尽力,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理解,同时坚持自我的原则;在学生利益的面前,我坚持以学校、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在班级,用心参与院里的各项活动。

我是一名贫困生,我有我自我的经历,我的经历使我认识到,贫困不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阻碍,我们最大的阻碍在我们心中,只有你克服了自我的贫困心理,你才能做的更好,”人穷志不穷”,‘穷且益坚”,这么一句古语已经告诉我们了,我想我自我不会被贫困击倒。而且会更加努力。来改变我们的现状,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摆脱贫困,否则我们会一向贫困下去。贫困不是我们的绊脚石,相反塌实我们的`动力。我会更努力!!

因此期望能够得到政府的补助,缓解一点经济压力。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__年__月__日

高三学生贫困生申请书4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__一中高一16班的一名学生,家住__县__镇__村,因家庭困难特向政府申请贫困助学金。

我家现有7口人,爸爸,姐姐和我。我的妈妈因为疾病缠身,早在我三岁那年就亡故,家里仅靠爸爸一人劳动照顾我和姐姐们。很久以来爸爸为了照顾我和姐姐上学,不能出去打工,就靠种几亩地维持生计,没有一点经济来源,此刻这个家仍旧靠年龄越来越大的的爸爸支撑,爸爸此刻的身体一年不如一年,还有高血压病,劳动潜力远不如前些年,全家就靠种地卖粮那点钱维持基本生活,姐姐已经辍学,可爸爸再苦再累也愿意供我上高中,来改变我的人生。高中的生活让我的家庭更加困难,无力支付我的学费,我的入学学费都是爸爸跑遍了亲戚之后凑齐的。

我自知家中的困难,因此决定要靠读书来摆脱此刻的生活状况,我要靠自我的行动来证明,知识改变命运。我要努力学习知识,改变命运。所以期望得到政府的帮忙,帮忙我这个面临辍学的孩子,能顺利完成学业,成就我的大学梦想。

在校期间,我会以“勤学勤思,刻苦读书”为座右铭,真正做到为刻苦,勤学,乐学,互助,做一个优秀的高中生。生活中照顾好自我,服务于同学。以能者为师,尊敬师长,天天进步。学习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理解,我坚持以学校和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也不违反校规。在班级,用心参加各项有好处的比赛活动和知识竞赛,争做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时刻为校园建设尽心尽力,多为班级添光彩。贫困不是我的绊脚石,相反他是我学习的动力,更是促使我不断进步的内驱力。我会加倍努力,加倍刻苦学习知识,丰富自我的阅历,提升自我的文化修养,争做时代礼貌的优秀青年!

因此我期望得到政府的援助,缓解一点经济压力,助我顺利完成学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申请日期:___

高三学生贫困生申请书5尊敬的校领导和老师:

你们好。我是来自高一(2)班的学生__,由于家庭比较困难,所以想学校提出申请助学金。

我家住在一个小村庄里,家里有4口人,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但是他们一向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坐苦工和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向过着贫困的生活。

在学习上,本人在校期间品行成绩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做事遵守承诺。在生活上,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所以生活俭朴,勤俭节约。

加入能够获得助学金,我将在今后的学习中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努力完成学业,争取优秀毕业,为班级和学校争光。透过自我的不断努力和不断汲取知识和方法为将来打好基础。为今后的学业做准备。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第3篇

关键词:远程作证;操作程序;协助法院;审理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8.9;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4)01-0045-05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履行国家义务和社会义务的行为,是“应然”的价值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刑诉法都明确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直接面临的困难与风险,特别是身在外地的证人。现实的问题和复杂的社会关系使证人不得不面对种种个人价值的“亦然”选择,最普遍的做法是以笔录的方式“代替”出庭,使得本应双方共同质询的证言成了一家之言,难辨真伪,有的则直接选择拒绝作证。据统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不足5% [1]。证人不出庭,案件情况难以得到全面呈现,司法公正难以保障,而远程作证,正集合了快捷、方便、成本低等特点,既能够使庭审中各方权利得到最大保障,又能够使证人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远程作证是提高证人出庭率的有效方式。

一、远程作证的国际国内现状及概念

进入21世纪,随着网络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视频让证人远程作证得以实现,它的出现,为解决证人因远距离出庭难的问题提供了一条行之有效的新路径。在国际上,此前已经出现了类似远程作证的制度。例如,美国《合众国法典》的第3509条(6)“当庭作证的替代”中规定了“以双向闭路电视表现的儿童的当庭作证”;英国立法规定了专为儿童证人设计的,通过现场双向传输作证的特殊措施[2];爱尔兰《1992年刑事证据法》第13条也规定了“未满17岁的人通过电视实况转播的方式作证”。

从国内立法看,早在 2001年12月6日第1201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就对证人远程作证做出过规定,其中,第56条规定:“证人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手段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3条也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刑事诉讼法》从保护证人角度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第62条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其中,第“(二)”款的规定就是通过现代视听传输技术来得以实现的。

国内外的立法更多的是从保护证人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用视频传输的方式对证人起隐蔽、保护作用,虽然这也是远程作证的现实功能之一,但这样的作证方式并没有体现出“远程”的意义,证人仍然身处审理法院,这样的作证只能称之为利用现代通信技术作证。远程作证的核心意义就在于证人不用到审理法院,就能够完成“出庭”作证的义务,这才是远程作证的基本模式。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在2006年8月,江西南昌中院在对一起借款纠纷进行审理时就率先采用了远程作证的方式,证人在深圳通过视频顺利参与到庭审中来,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证人提问,并完成了证据的举示、质询、认证等过程[3]。紧接着,我国的广东、福建、重庆等地也开始有利用远程作证进行法庭审判的具体实例。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表明,运用远程作证方式进行诉讼案件的审判,不仅保证了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更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充分保证了证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作者根据远程作证的具体实行方式特点,听取实行过远程作证法院的法官意见,对远程作证定义如下:远程作证是指为了帮助证人克服因远距离而不能出庭作证的困难,利用现代多媒体技术传输手段,在庭审过程中建立证人和法庭之间音、像的互联,并结合特有的作证制度使证人充分参与法庭审理的一种现代作证方式。

二、我国远程作证实践中的问题

我国法院运用证人远程作证的实践虽然已经开始,也成功运用远程作证中的证人证言审理了案件,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1.视频软件的不专业性

在实践中,远程作证的审理法院所使用的远程作证网络视频软件均为商务软件,比如:QQ视频、MSN等公共网络聊天软件,这些商务软件不能保证作证过程中数据传输的安全和畅通,很容易被恶意攻击或影响[4]。

2.证人身份难以核实

在作证过程中,证人处于视频设备的一端,亮明身份仅靠视频中出示的身份证件,让审理法院的法官无法核实其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对证人的真实身份无法核实。

3.证人无法即时在庭审笔录中签字确认

作证完毕后,证人对书记员的庭审记录无法签字确认,如果不能即时进行签字,则容易出现虚假、篡改的情况,无论其是原件还是复制件,只有通过确认才能够获得证据的价值[5]。

4.整个操作流程无法可依,无规则可循,导致实践中适用时的混乱、不规范

我国有关证人远程作证的法律程序、证据规则、技术规范都还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关证人远程作证的理论研究还近乎空白。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远程作证这一全新的作证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远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三、远程作证的具体操作程序及相关要求经研究和综合国内外的情况,作者建立了一个远程作证的基本模式,如图1所示。

图1远程作证基本模式示意图图1为远程作证的基本模式,现将其分为四个阶段进行论述,分别是申请阶段、庭前准备阶段、正式庭审阶段和签字确认阶段,下面将对每一个阶段一一分析。

(一)远程作证的申请阶段

1.申请远程作证的情形

远程作证适用于证人因远距离而无法到庭作证的情况。比如2007年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汽车保管合同纠纷案中,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证人远在杭州,证人愿意作证,但苦于路途遥远,无法及时出庭作证,主审法官即采用QQ视频通话的方式当庭连线证人,进行远程作证,使得案件最终得以公正审判 [6]。这里的远距离不仅仅指外地,在同一个省份,如果区域、跨度较大,也可认定为“远距离”。

2.远程作证中的各方主体范围

申请人向审理法院提交证人远程作证的申请,审理法院批准该申请后与协助法院联系相关事宜。在这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申请人,审理法院,协助法院。

(1)可申请远程作证的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故公诉机关和自诉人也可以是远程作证的申请人,另外,证人本身也具有申请远程作证方式的权利。所以,申请远程作证的主体包括原被告双方及其人、公诉机关、自诉人和证人。

(2)可受理证人远程作证申请的法院。受理证人远程作证申请的法院应当是案件的审理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协助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远程作证室。作证毕竟是一种严肃的司法活动,是法庭审理的延伸,证人不应当在家里或者网吧这类随意的场合,这样的场合不能排除他人对证言的干扰,也不利于法官核实证人的真实身份[7]。我国法院的四级组织体系是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职责不同。协助法院应当具备远程作证的硬件和软件条件,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证人远程作证的相关事宜,同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方便证人在全国各地都能“远程作证”,综合以上各种因素,远程作证室应设置在基层人民法院为宜。

3.申请远程作证的程序

(1)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审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该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证人远程作证利用网络技术环境进行,其和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和作用是一样的,所以,申请证人远程作证的程序和期限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样,要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内提出,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远程作证也应当适用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对证人出庭的规定。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应当为书面形式。申请书应符合法定格式,详细阐明申请远程作证的事由,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证人所在地协助法院等信息。

(2)审理法院审批申请书。申请书需要得到审理法院的批准,对符合远程作证情况的,审理法院应予以批准,并给申请人送达申请受理通知书。若申请不符合远程作证情况的,审理法院应制定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目的在于防止重要证人故意不出庭或远程作证被滥用。

(3)审理法院批准该申请后应及时与协助法院进行联系。审理法院在远程作证模式中具有主动性,所以在远程作证申请批准后,审理法院应当及时联系协助法院,确定协助人员,检测网络设备的操作性、安全性和开庭时间。

(二)远程作证前的准备阶段

1.协助法院的准备

协助法院在接到审理法院关于证人远程作证司法协助通知后,应通知证人远程作证的具体时间,并结合证人实际情况确定证人远程作证的具体地点。具体地点的确定可以按照下列原则:证人确系无法移动或者移动困难的,远程作证地点可以设置为证人所在地,比如生病在医院或确实无法移动,这种情况下,远程作证的协助人员可携带远程作证设备“上门服务”,这可以理解为远程作证的特殊模式;无上述特殊情况,则远程作证地点为协助法院远程作证室。

2.远程作证网络视频软件准备

目前实现远程作证的法院所使用的远程作证网络视频软件多为商务软件,例如QQ视频软件。司法实践中使用商务软件的做法欠妥,商务软件的使用主体广泛,任何一个申请注册为QQ用户的主体均可随意发送视频请求给其他QQ用户,也无任何信息加密技术,不利于远程作证过程的安全与保密,所以,其在形式上不具有作为证据的适格性[8]。

因此,笔者认为远程作证应当运行特定的网络视频软件,这一软件仅供法院系统使用,其运行平台为法院专用网。

(三)正式庭审阶段

正式进入庭审阶段,首先需要面对一个实际的问题,即如何保证异地之间的法院能有效合作?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有关委托执行的相关理论。委托执行是指受理案件的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一种重要的司法协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得这一司法协助制度已经较好地建立起来。例如,《规定》第114条规定: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委托法院应当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这只是在进行委托执行时对其形式上的一种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应遵守其他相关的规定。基于以上对于证人远程作证特点的分析,异地法院之间必然也要建立起司法协助体系,在协助的形式、期限、义务范围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才能保证远程作证真正实现。审理法院在正式开庭审理案件时,证人所在地法院就应当安排证人在正常运行的设备前准备,以便进行作证。在已经成功运用远程作证手段实现证人作证的众多实例当中,一些法院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彼此之间相互协助的关系,但是这种协助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法院之间相互的协助义务范围并不明确,而且也没有相关的制度规范这一体系的建立。所以,我们主张在所有法院之间都建立起司法协助关系,并用立法的方式将这一制度规范化。

1.证人所在地基层法院的协助义务

在开庭通知送达至证人之后,证人所在地基层法院的主要义务包括安排协助人员核对证人身份、作证设备等。核对证人身份是事先的一种确认,目的在于防止在开庭时才发现证人身份有误而难以及时作出修正,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后,协助人员应当再次核对证人的身份,并进入法院专网等待审理法院的对接请求,协助证人进行作证。在作证设备方面,目前,各地法院专网的构建已经基本形成,许多城市的法院三级专网已经开通,这也为法院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协助提供了很好的技术保障。

2.协助人员的确定

这里首先就涉及到核对证人身份主体的问题。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0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证人身份”,即由审理法院的法官进行审核。证人并没有在庭审现场,为了更加严谨地审查证人的真实身份,这一职责可由协助法院来承担,因为核对证人身份是审判人员的一项专属职责,所以,在这一环节需要由协助法院的法官来履行审查证人身份的职责,其他则可由法警进行协助。

3.审理法院的职责

首先,审理法院需要远程作证的证人“当庭”出示身份证件,使得证人的真实身份得到当事双方的认同;其次,告知证人相关权利义务,保证证人能够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表自己的证言;第三,组织原被告双方对证言进行当庭质证,使证人充分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来。

(四)签字确认阶段

在远程作证中,由于证人不能直接地和庭审现场进行交互,因而作证之后对自己所诉证言的签字确认便显得尤为重要,既要充分保证签字的真实有效性,又要能够保证快捷方便。根据对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对比,利用传真来发送庭审笔录的方案能最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证人远程作证完毕后,书记员(工作人员)将庭审笔录通过传真机传至证人处,证人在阅读笔录完毕后进行签字确认和按捺手印,并在协助法院法警的帮助下用传真发回庭审现场,签名的原件则通过邮寄的方式发回审理法院,入卷归档。此方案最大的优点是即时性和安全性都比较强,能够让证人在陈述完证词后即时看到书记员所做的记录,避免因时间太长而遗忘自己所述的内容,同时也方便书记员对庭审笔录的现场记录。此外,通过传真来传输庭审笔录相较网络传输等新型方式而言不容易受到攻击、篡改和拦截。

四、结语

远程作证制度的建立原则应当是既要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同时,也要尽可能地保证证人出庭以及法庭审理的便捷性。作者认为,在法院建立远程作证室的远程作证模式能够最大化地保证这两点。这样的作证模式还为“不方便直接出庭作证”的证人提供了作证便利,比如某些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未成年人等,可以在画面或者声音上稍加处理,使得这一作证模式具有更加广阔的应用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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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昌中级人民法院把互联网技术带进法庭[EB/OL].(2006-08-17)[2013-04-12].http:///20060817/n244852010.shtml.

[4]常怡,王健.论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J].法学论坛,2004(1):66-74.

[5]汪振林.电子数据原件问题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33-37.

[6]渝北法院启用QQ视频跨省庭审[EB/OL].(2007-01-31)[2013-04-06].http://.cn/c/2007-01-31/030311125766s.shtml.

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政策;就业渠道

大学生创业是个热门话题,创业话题时刻都在演绎着一些具有悲喜剧色彩的故事。在这些故事的背后,既有个人能力的彰显与错位,又有创业政策的激励与缺失。大量事实表明,大学生不论是在校时创业还是毕业后创业,政策是影响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笔者目前对我国大学生创业政策进行了一些思考和分析。

一、对创业政策的现状概述

2003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后,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市自治区纷纷出台类似的政策,后来又陆续出台了优惠贷款政策,这些政策被概括为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综观这些政策,我们把优惠概括为如下方面:

1.注册登记优惠。一是程序简化。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优先等级注册。申请人只需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颁发营业执照,并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资料;二是费用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部门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其个体工商登记费、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对申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如资金确有困难,注册资本达不到最低限额的,允许分期到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等活动的,一定期限内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管理费用,

2.金融贷款优惠。一是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题,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二是简化贷款手续;三是利率优惠。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上浮或下浮。

3.税费减免优惠。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对到“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以免征或减征一定年限、比例的所得税。

4.员工待遇优惠。一是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在一定时间内,可在有关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招聘广告等,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培训、测评服务;二是人事档案管理免一定年限费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两年;三是社会保险参保有单独渠道。高校毕业生人事自主创业的,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以上就是大学生创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各省市自治区的政策虽然有些差异,但主体部分相差不是很大。

二、对创业政策的理性思考

大学生创业政策的相继出台,体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也是大学生创业有了良好的政策保障,这对推动大学生创业、正确引导大学生就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通过近几年实践的检验,大学生创业政策还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政策操作的难度较大。实践表明,任何政策难就难在操作和实施,大学生创业政策更是如此。国家工商总局虽然出台了有关政策,但一般都只是确定原则方向,有很强的指导性,但可操作性相对较差。政策出台的本身,就意味着操作难的问题。特别是各个省市自治区在制定政策时,就会出现怎么理解、怎么执行、怎么平衡的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政策基本上是照葫芦画瓢,只是对一些条款进行了程度不同的细化,没有制定相应配套的实施办法。这样,看起来内容细了,操作性似乎强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出现一些不知怎么办的情况。更重要的是,实际操作部门的积极性如何也影响政策的执行和实施。

其次,政策优惠的含金量较小。大学生创业政策看起来非常诱人,非常优惠,见面收费的项目少则几项,多则几十项。但认真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些项目大多是办事程序中的一些手续费、证件费,优惠的费用加起来少的只有几十元,多的也只有几百元。这些费用与学生创业所需要的费用相比,所占比例微乎其微。至于所得税减免方面的优惠,虽然意义很大,但对刚刚起步创业的大学生来讲作用不是很大,还是一种遥不可及的优惠。

再次,政策设限的条件比较多。这些优惠政策同时还设置了不少限制性条件,首先是规定支柱创业者只能从事个体经营,而不能开办公司,并对从事个体经营又进行了从事行业的限制,如不能从事建筑、广告、网吧等。再如贷款,也有很多限制性条件,条条都很苛刻;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规定需带齐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等原件,问题是没有就业单位如何开出就业报到证?这些政策由于设置过多过高的条件,使优惠大打折扣。

最后,政策导向的层次较低。在校或刚毕业的大学生是一个有知识群体的,也是一个充满青春朝气和活力的群体,他们身上潜藏着很大的创造力,他们中的大多数将是社会未来的创业者和管理者,这应该成为创业政策的导向。目前创业政策的出发点仅仅是为了解决就业,这在一定意义上忽视了大学生现有知识能力和未来发展趋势。所有的优惠都是鼓励和引导大学生从事服务性、简单化的个体经营项目,有的省甚至规定国家贴息贷款的对象只能是从事修理修配、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终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一些微利个体经营项目。笔者认为,大学生并不是不能从事这些经营项目,问题是,如果我们的政策忽视大学生自身的价值以及他们的价值趋向,就很难实现制定者的初衷,导致政策起不到激励创业的作用,反而削弱政策的时效。

参考文献

第5篇

(一)对创业人员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08〕114号)的规定,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中的经营性占道及经营性临街雨棚收费,以及中央和省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以下简称《农民工服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

1.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等,申请办理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操作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文件规定执行。

2.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教育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组织可以参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办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放贷考察、审核、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跟踪监管、追收到期贷款等经办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和经办服务补贴。

3.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资金补助。其中:属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小额担保贷款中,微利项目的范围放宽到除国家限制行业(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上述所指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由各经办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具体申办程序和要求,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凭培训补贴申请、培训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我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前,《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使用,下同)、代为申请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核准其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六)给予首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1.在我省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首次创业人员,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3-5人(含5人)就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其中招用具有我省户籍劳动者6人以上的,给予首次创业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上述首次创业人员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大学生的,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3.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时需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各项创业补贴申请材料由州(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州(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提出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给申请者本人。一次性补贴资金从我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优势,帮助创业人员提出创业补贴申请。

(七)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优惠。

1.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及其所招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障优惠。

2.在3年内可按上年度统筹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费率缴纳单位和个人的医疗保险费。登记参保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可暂时使用上前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即行调整。招用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由经营业主和招用人员共同缴纳。

3.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为雇工申请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一类行业选择以工资总额、经营面积的一定比例或定额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也可按工程总造价或吨煤等定额的方式参保。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的动态管理办法。

4.申请人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应及时到登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优惠申请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费并领取社会保障卡后享受有关待遇。

(八)省级创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

省财政安排的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创业项目库建设及创业项目评估补贴等支出。为管好用好创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将创业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提出创业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其按规定用途支付。

二、关于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2009年内,参保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1.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机关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要求困难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3.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4.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发生死亡、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况时,为了不影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和办理相关业务,企业应将涉及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后,应及时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或办理转移手续。

5.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发生退休、辞职、裁员,企业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接续转移或增减手续,涉及职工本人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险费应一次性补清。

6.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享受或计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适当降低参保单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一次性趸缴部分)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并实行双基数缴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统筹地区,在2009年实行单基数缴费(退休人员退休金不计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一年。

2.失业保险基金至少确保2009年至2010年不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不超过1.5个百分点(单位不超过1个百分点,个人不超过0.5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实施浮动费率的统筹地区一类行业下调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下调浮动费率。

4.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可下调0.1―0.2个百分点。

5.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缺口的统筹地区,不得降低缴费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国资等部门同意,可对采取协商薪酬、缩短工时轮班工作、在岗(转岗)培训等办法稳定员工保岗位,减薪后工资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困难企业,按减薪人数、缩短工时人数、在岗培训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实行岗位最低工资差额补贴。2009年对困难企业给予岗位补贴,稳定10万人就业(任务分解见附件)。

对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符合法定裁员条件但按统筹地政府失业调控要求未裁员,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能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经失业保险机构确认,报州市政府批准,可按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但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

2.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缴费额(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的55%。

3.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困难企业户数、人员、减薪幅度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具体制定。补贴月数与减薪、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的月数相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经贸)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先缴后补划入企业基本账户。

5.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助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云政发〔2006〕97号)执行。

依托技工院校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努力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1.困难企业确需依法经济性裁员的,可以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

2.采取分期或延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事先向本企业工会和劳动者说明情况,制定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方案,并征求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被裁减劳动者的意见,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经济补偿分期或延期支付协议。

3.分期支付的总期限及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六)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支付在岗职工工资已连续6个月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企业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采取协商减薪等措施保岗位,没有裁员或2009年内裁员比例低于在职职工总数5%的。

纳入关闭破产计划和节能减排计划的企业,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限制的企业,2008年7月1日以前已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列入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的范围。

困难企业的认定时间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由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七)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企业裁减人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州市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关于扩大就业

(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2009年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发3万个公益性岗位,帮助3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1.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等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街道、社区等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的协管岗位。

2.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补贴金额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服务程度、服务时间确定。发给在公益性岗位(含社区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单位可凭符合享受公益性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录用登记表、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和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上述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二)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我省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补贴,每季度终了后,企业(单位)凭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或就业录用登记表)等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

3.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4.补贴申请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给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的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补贴情况在有效证件的原件上记录,并将申请资料和批准手续留存备查。

(三)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五)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积极开展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通过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做好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实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2.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申请参加职业培训。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按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申请材料,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培训人员名单、代为申请协议和培训机构或创业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等。

3.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吸纳我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其务工人员进行培训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州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4.培训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上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项目支出,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5.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须由省就业局认可。承担由政府提供培训补贴工作任务的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等择优确定并报省就业局备案。

四、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大力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

(一)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工作,规范企业裁员。

(二)着重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复转军人等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引导和帮助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鼓励复转军人自主创业。

(三)继续完善目标责任制,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在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竞赛、创业辅导、创业宣传、创业培训、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等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努力营造支持创业、服务创业、人人争先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在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等相关部门拒绝受理其申请。不得涂改、出租、转借、冒用、转让、买卖和伪造相关证件证书,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和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不力的,将按规定进行问责;存在、非法收费、、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计划,明确职责和服务内容,加强监督管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国家和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6篇

    [关键词]银行卡;欺诈;法律风险;防范控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卡已成为居民个人使用最为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但与此同时,银行卡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atm欺诈、伪卡欺诈、短信和电话欺诈等案件日益增加,且欺诈行为还不断向智能化、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据统计,近几年世界范围内每年因伪冒交易案件及其他银行卡欺诈案件造成的损失超过20亿美元,占整个银行卡产业风险损失的90%以上;2009年1~8月,我国公安机关针对信用卡诈骗共立案6 362起、涉案金额4.4亿元,分别是去年同期的2倍和2.38倍(中国人民银行,2009)。频繁出现的这些银行卡欺诈案件,不仅对银行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造成威胁,甚至还影响到金融市场的整体运行秩序,成为制约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银行卡欺诈法律风险防控方面的研究相对匮乏,本文从银行卡欺诈的表现形式入手,深入分析了发卡银行在银行卡欺诈事件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就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有关法律风险提出了具体对策。

    一、银行卡欺诈的表现形式

银行卡欺诈,是指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虚假身份资料申领的银行卡或冒用他人银行卡,通过银行自助设备、pos刷卡设备、网上银行等途径进行取现或消费,或者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近年来,银行卡欺诈案件呈多发趋势,且欺诈手段不断翻新,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办卡欺诈。办卡欺诈主要体现在信用卡申领环节和开卡环节。较为传统的信用卡申领欺诈表现为不法分子利用招聘、招生等手段盗用、骗取他人身份证件或伪造他人身份证件,并篡改、伪造证明材料,从而冒名向银行申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除传统的办卡欺诈外,银行内部风险引发的办卡欺诈值得关注:一是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未亲核亲访的疏漏,通过假冒知名企业、国家企事业单位名义或虚构企业名称,申请集体办卡;二是个别银行营销外包机构人员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骗领信用卡。信用卡开卡欺诈,是指卡片在寄送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截取并激活后进行的恶意透支,具体手段主要包括冒充银行职员以核对信息为由套取客户资料后激活信用卡,及利用虚假身份证明前往柜台激活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

    2.伪卡欺诈。伪卡欺诈是近年来发案率较高的一类银行卡欺诈案件,不法分子在非法窃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的基础上,利用专业设备克隆银行卡,进而在自助设备或通过刷卡交易等方式冒用持卡人资金。不法分子非法窃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的手段主要有:通过在自助网点门禁系统或自助设备上安装假刷卡装置、假键盘等,银行卡欺诈案例案例一:2009年9月2日,北京某银行客户李某在取款时,发现银行卡内的2万元竟不翼而飞。从银行系统调出的交易明细清单显示,该银行卡3天前在广西另一家银行的atm机连续发生了4次取款,但李某却声称自己近期并未到过广西,也未曾在atm机上取款。后案件经公安机关侦破,原来是不法分子在pos机上安装读卡器,收集并破译了李某的银行卡磁条数据和密码,进而伪造银行卡窃取了李某存款。

    案例二:2009年8月16日,湖南某银行客户杨某持银行卡到atm机上取款,正常操作后却未见吐钞。经上下查看,杨某发现atm机插卡处贴有告示,称“因atm交易系统升级,客户取款时如出现吞钞或吞卡等异常现象,请立即拨打客服电话1398×××××××,否则损失自负”。情急之下,杨某马上拨通该“客服电话”,并按“客服人员”提示将卡内5万余元存款转入指定的银行账号。第二天,杨某到银行柜台查询时发现,atm机上的告示系不法分子张贴,所谓的“客服电话”并非银行公布的统一客服电话,其卡内存款也被不法分子转移。杨某遂以该atm机所有银行未妥善履行保护客户存款安全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该银行赔偿其全部损失。

    案例三:2009年10月中旬,上海某公司通过虚假资料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骗领营业执照,然后以特约商户身份向银行申请3台pos机。随后,该公司在网络广告,吸引信用卡持卡人到该公司办理套现交易(也即持卡人在不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pos机透支刷卡,银行实时将交易款项划付至该公司账户后,该公司扣除3%的手续费并将剩余现金交给持卡人)。由于该公司在短短1个月内非法套现1 600万元,公安机关已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其立案查处。

    窃取持卡人银行账号或密码;通过在银行自助设备附近安装针孔摄像头或用高倍望远镜窃取持卡人密码;在pos机上加装读卡装置或待持卡人结账时在读卡装置上刷卡,并偷窥持卡人密码;伪造非法网站并利用木马程序记录持卡人输入的卡号和密码;以高额授信为诱饵,为持卡人代办信用卡后盗取卡号及初始密码。

    3.自助设备欺诈。基于银行自助设备功能替代性、操作程式化、设置离行式等特点,其往往成为不法分子窃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制作伪卡,并冒用持卡人资金的主要渠道。除此之外,不法分子还通过在自助设备插卡口处安装吞卡装置骗取持卡人银行卡;在自助设备上故意制造故障并张贴虚假银行客服电话,要求持卡人提供银行账号及密码,或骗取持卡人将其账户资金转至指定账户;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业务时分散其注意力(例如提醒其钱物遗落)并调换其银行卡;假扮“热心人”帮助持卡人取款时,趁其不备调换其银行卡等。

    4.电话和短信欺诈。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不法分子假冒银行、银联、金融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名义,发短信或打电话给持卡人,谎称其银行卡在某处消费或卡的信息资料被泄露,诱使对方在回电询问时泄露其账号和密码,或进一步诱骗持卡人将卡内资金转入不法分子提供的“安全账户”内。由于短信诈骗较电话诈骗成本低、发送范围广、命中率高,更易成为不法分子作案手段,也往往给持卡人造成巨大资金损失。

    5.网络欺诈。网络欺诈是指不法分子窃取持卡人网上银行账号及密码后,通过网上银行冒用卡内资金的行为。其具体手段包括:通过在网吧电脑附近安置摄像头等方式偷窥持卡人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设置虚假的银行网站,并通过手机短信、欺诈性邮件或虚假支付网页等诱骗持卡人登录,骗取持卡人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利用木马或其他病毒程序入侵持卡人个人电脑系统或银行内部系统,窃取持卡人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此外,也有不法分子在窃取持卡人卡号及密码等信息后,利用伪造身份证件在银行柜台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后窃取或盗用其资金。

    6.冒用遗失、被盗卡。冒用遗失、被盗卡是指不法分子拾得、盗窃他人银行卡后冒用卡内资金的行为,其手法主要表现为:拾得、盗窃持卡人未设密码的银行卡后直接通过刷卡交易或取现窃取卡内资金;拾得、盗窃持卡人设有密码的银行卡并猜出密码后窃取卡内资金;拾得、盗窃持卡人设有密码的银行卡后伪造持卡人身份证件或者持持卡人真实身份证件办理密码挂失,修改密码后窃取卡内资金。

    7.恶意透支。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一些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恶意透支,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长期占用银行资金,对银行的业务经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个别持卡人将其银行卡交付他人在境内或境外使用后,以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克隆且自己并未使用、银行存在过错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由于银行难以针对此类情形进行有效举证,往往不得不承担资金损失责任。

    8.特约商户欺诈。在银行卡受理环节,一些不良特约商户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pos机实施盗刷、套现、受理伪卡、盗录信息等违法活动,具体手段包括:未经持卡人授权,通过增加刷卡金额或刷卡次数窃取持卡人资金;通过pos机与信用卡持卡人进行虚假交易,以透支方式为持卡人套取现金并收取高额手续费(有的套现资金甚至高达持卡人信用额度的10倍);有的不良特约商户与不法分子勾结受理伪卡,将损失风险转嫁给银行;有的不良特约商户在pos机上加装读卡装置,窃取持卡人卡片信息后制作伪卡。

    二、银行卡欺诈中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上述各种形式的银行卡欺诈案件频发,反映出法律风险潜伏于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法律文件设计、银行卡交易规则安排、银行卡使用管理、客户投诉和纠纷案件处理等),如果银行在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环节中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1.法律文件存在瑕疵的风险。银行卡有关协议文本(包括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章程和使用指南等)是发卡银行和客户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不仅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详细规定银行卡交易规则及风险责任分配等内容。由于普遍适用于动辄百万乃至千万的银行卡客户,前述法律文件通常由银行单方面事先拟定,且不允许客户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或提出变更。在双方因欺诈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如果有关条款设计不周,或者有关条款赋予银行绝对权利或过分施加客户义务,往往容易引起广泛争议,甚至被客户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指责涉嫌“霸王条款”,并进而面临无效的风险(束景明,2007)。

    2.密码交易规则适用的风险。各银行在银行卡相关法律文件中大多规定了“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则:只要基于密码的交易行为确已发生,该项交易后果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虽然前述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督促持卡人履行妥善保护银行卡密码的义务,但客观来看这并不能当然免除银行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的义务。近年来一些法院的判例认为,在出现银行卡欺诈特别是持卡人没有过错或过错不明显的情况下,前述规则应当存在例外。如果银行服务存在瑕疵或安全漏洞,银行应当按照过错原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能简单适用前述规则由客户承担全部损失(张光宏、郭敬波,2009)。因此,密码交易规则并不能保证银行在银行卡欺诈案中的绝对免责。

    3.合同条款解释规则的风险。虽然很多银行在法律文件中都规定了“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属于银行”,但在银行卡欺诈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时,已有法院依据《合同法》第41条关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认为《合同法》第41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允许银行排除适用,并进而认定前述条款无效。

    4.银行卡真伪鉴别的风险。客户通过填写开卡申请书、签署银行卡协议,与银行建立了银行卡合同关系。银行依约负有保障客户正常刷卡消费、根据客户申请办理存取款和资金转账等义务。在伪卡欺诈案件中法院通常认为,真实的银行卡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合同关系的证明,没有真实的银行卡,银行就丧失了履行支付义务的合同依据;银行卡由银行制作和发放,准确地识别银行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银行在履行支付义务前应对银行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银行如果基于伪造卡进行支付,将构成违约行为(上海高院课题组,2009)。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银行无法对伪造的银行卡进行有效识别,往往被认定为客户资金损失的重要原因,从而使银行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5.客户身份证件审核的风险。《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监管机构在银行卡的发卡审核和交易管理等方面,亦明确规定了银行的身份审查义务;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真伪的要求也由最初的形式审查逐步向实质审查发展,如银行未能识别出虚假证件并导致客户资金受损,法院往往判定银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合法有效的证件除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士兵证、回乡证等,但银行目前仅能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对身份证进行有效核查,还难以做到通过现有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其他证件进行实质审查,这实际上也增加了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

    6.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风险。根据《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在自助设备欺诈等案件中也有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有能力改造经营场所的相关技术和设备,有责任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漏洞进行欺诈;客户作为相对弱势一方,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银行卡欺诈行为发生(刘海欧,2007)。因此,如果不法分子确系在银行经营场所内实施银行卡欺诈行为,法院往往倾向于以银行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认定银行存在过错,从而使银行面临赔偿客户损失的风险。

    7.责任主体不明的风险。由于全国通存通兑、跨行自助设备支取以及pos机消费不断普及,银行卡欺诈案往往涉及发卡行、行、持卡人、特约商户等多方当事人,进而在诉讼过程中就责任主体问题引发争议。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银行卡的跨行或异地交易不能自然免除发卡行的责任;银行卡仍然是通过发卡行的电脑交易系统进行识别,在无法识别出伪卡的情况下发卡行关于其并非责任主体的抗辩有时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行作为提供业务和终端设备的业务主体,如果未能尽到保障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也极可能被认定为责任主体。对于特约商户而言,法院通常依据银行与特约商户的合同约定以及彼此的过错程度来确定二者间的责任分配,但也有法院以特约商户是发卡行人为由要求银行首先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而后再向特约商户追偿。

    8.诉讼举证困难的风险。“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证据规则,但一些法院在审理银行卡欺诈纠纷时对此规则有所突破,认为持卡人不仅不了解银行内部操作流程和系统数据记录,而且在某一交易环节也难以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如果银行以持卡人过错提出抗辩,银行须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并举证证明持卡人存在遗失或出借银行卡、泄露密码或身份资料、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等过错行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应当指出的是,虽然银行掌握持卡人相关交易记录、监控录像等资料,具有系统、设备和资金等优势,但客观而言银行面对的客户量非常巨大、交易渠道众多且交易环境复杂,几乎不可能监控到客户遗失或出借银行卡、泄露密码或身份资料、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等行为,也难以做到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因而这种举证机制实际上不适当地加重了银行的责任,甚至可能助长道德风险。

    9.出现声誉损失的风险。发生银行卡欺诈事件后,银行除可能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可能面临多种声誉损失的风险:一是如果银行在欺诈事件中存在违反监管规则的行为,监管部门可能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提出公开批评,进而导致其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及安全性受到广泛质疑,特别是对于境内外上市银行而言其不良影响甚至容易跨国界传播;二是由于银行卡客户数量众多且层次复杂,加上近年来银行卡欺诈案件频发、受害者较多,由此引发的客户投诉和银行被诉案件也明显增加,不仅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而且在处理不当的情况下经常引发各类媒体的大量负面报道甚至集中炒作;三是银行在个别银行卡欺诈案件中败诉的影响极易通过网络等媒体被迅速扩散并引发“连锁反应”,进而出现多起类似客户投诉或集体诉讼,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

    三、防范和化解银行卡欺诈法律风险的对策1.尽快提高银行卡防伪技术。由于磁条银行卡是通过卡上磁条的磁场变化来存储信息,存在易读取、易伪造和保密度较差等缺陷,也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实施欺诈的目标;而ic银行卡则是通过嵌入卡中的电擦除式可编程只读存储器集成电路芯片(eeprom)来存储数据,与磁条卡相比其具有存储容量大、安全保密性好、数据交换可靠、使用寿命长等优势。为抵御日益增长的欺诈风险及多应用考虑,visa、master等国际信用卡组织已联合制定金融ic卡标准———emv规范,并在多个国家实施磁条卡向ic卡的迁移,发行符合emv标准的金融卡,并布放符合emv标准的终端设备。虽然ic卡制作和运行成本高于磁条卡,但国内监管部门和发卡银行仍应顺应这一国际趋势,在充分考虑银行系统升级及交易机具改造成本且不过分增加持卡人负担的基础上,尽快推广应用ic卡,从技术上提高防范银行卡欺诈风险的能力。

    2.周密制定相关法律文件。尽管银行卡章程和领用合约在形式上体现为格式合同,但兼顾公平与效益、平衡发卡行与持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利益,应该是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基本价值取向(董建军等,2009)。因此,银行在制定相关条款时应采取客观和公允的立场,公平设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安排交易风险和责任;既要全面考虑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实际,也要充分照顾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证发卡行的交易安全,也要着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银行卡服务。例如,为避免出现“霸王条款”的争议,在关于凭密码交易的认定、挂失责任认定、中止及终止信用卡等涉及银行免责或重要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中,可以采用诸如“持卡人以正常履行本合约、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除非持卡人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等主动限制银行的表述;为保障消费者的隐私权,应明确规定银行对持卡人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并列明有权使用持卡人信息和资料的具体情形,合理限制使用范围。此外,相关条款的表述应做到简洁易懂,尽量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对确需使用专业术语或有关表述易产生争议的,应以示例等方式向客户做充分解释说明,确保客户知晓和理解全部条款。

    3.严格审查客户身份证件。依法严格审查身份证件既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防范欺诈风险的重要环节。

    在办理银行卡开户、卡片挂失、密码挂失及大额取款等相关业务时,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持卡人(及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严格审查身份证件是否真实,认真核对身份证件是否与持卡人本人(及其人)相符;培训提高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对虚假身份证件的识别能力,熟练掌握各类有效身份证件的主要防伪标记和外观特征,特别注意从身份证件记载的一些关键信息(例如照片、身份证号码有关数字的特殊含义等)核对客户身份;注意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及第二代身份证阅读机具等方式提高身份证件的审查效果,在确认伪造身份证件后应扣留身份证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4.加强服务安全管理。为切实加强安全服务管理,银行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完善自助设备检查巡视制度并加强对自助设备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排查和解决自助服务区域的可疑现象、设备故障及相关问题,并且按规定妥善保存自助服务区域相关录像资料;严密监控不法分子设立的各类虚假银行网站、虚假银行客服电话等情况,及时提请国家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并且通过有关途径对持卡人作出提示;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优化银行统一客服热线自助语音系统程序和人工服务程序,及时为持卡人提供欺诈应急处理服务,同时注意提高客服电话的接听和处理效率,避免因接听和处理滞后导致损失扩大。

    5.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实践证明,相当一部分银行卡欺诈事件是因为持卡人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而引发的,因此,银行应注意采取适当方式向持卡人充分提示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风险(包括不法分子常用的各种欺诈手法),提高持卡人主动防范风险的能力。例如自助银行的刷卡门禁无需输入密码,任何需要密码的门禁均是不法分子非法安装的;使用自助设备前应留意周边环境是否安全,自助设备上有无多余的装置;输入密码时应作适当遮挡,避免他人窥视;不要随意抛弃自助设备打印的交易凭条,避免泄露账户及有关交易信息;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银行官方网站,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等。

    6.主动用好最新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是引发信用卡呆账的重要原因,但银行在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此类欺诈行为的同时,也应主动用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犯罪的最新规定,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方面,重视发挥刑事制裁对于恶意透支行为的威慑力,在向有恶意透支嫌疑的持卡人发送催收通知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提示前述司法解释有关“恶意透支”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提醒和督促其按约及时足额清偿透支债务;另一方面,对于恶意透支行为情节轻微、数额不大的持卡人,应从善意角度说服其尽量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以争取免受或减轻刑事处罚。

    7.严格管理特约商户及pos机具。作为银行卡受理环节的主要参与者,特约商户在确保银行卡交易安全、防范欺诈风险方面应当发挥正面和积极的作用。为此,银行应当加强特约商户营销的行业自律,维持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严格特约商户准入门槛、资质审查和授信标准,在充分了解其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前提下审慎发展特约商户,同时注意合理安排pos机布放,审慎开展相关外包服务;周密设计与特约商户的合作协议,明确其应当承担的银行卡审核、持卡人签名核对等重要义务,特别是出现套现、受理伪卡、盗录信息等故意违法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做好特约商户的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其防范欺诈的主动性和能力;加强特约商户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注意分析比较特约商户的交易频率、交易金额及变化状况,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8.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在处理银行卡欺诈纠纷案件过程中,银行往往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因此,银行应高度重视并提前安排好相关证据收集和保存工作。例如在审核客户身份证件时,应注意通过复印或扫描等方式留存持卡人、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影印件,以便充分证明银行已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针对银行监控资料常规保存期限较短的情况,应及时调取并单独妥善保存涉及欺诈行为的相关监控录像及客服通话记录等资料,同时结合实际适当延长资料保存时间;在接受持卡人投诉材料、与持卡人协商、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协助调查过程中,应避免遗漏足以证明持卡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据材料;针对涉及争议的具体业务环节或交易规则,必要时可提请监管部门、银行卡组织或上级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9.审慎处理欺诈纠纷。发生银行卡欺诈事件后,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避免持卡人产生损失或减少损失扩大的风险(例如主动联系持卡人核实有关交易,提醒持卡人尽快更换相关密码,提示持卡人可向银行紧急申请挂失等),并且在与持卡人进行沟通协商的过程中注意合理把握解释和答复口径,既要争取防止纠纷或矛盾激化,也要避免过分迎合持卡人的不合理要求。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还应区分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机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特别是银行过错明显并且在诉讼中难以提出有效抗辩的情况,银行可考虑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对持卡人一定比例的损失直接进行赔付,但应注意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将持卡人的损失追索权转让给银行;对于银行没有过错但客户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况,银行应耐心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力争取得客户的理解,同时积极协助客户报案并配合追缴损失款项,充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10.借助保险机制分散风险损失。由于银行卡欺诈案件的侦破难度较大,有时即便破案但也可能面临不法分子已将欺诈所得挥霍殆尽的局面,所以银行和持卡人因欺诈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进行有效追偿。考虑到银行卡欺诈风险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符合《保险法》规定的可承保风险条件,因而银行可充分借助保险机制分散银行卡欺诈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实践中,已有保险公司针对此类风险向银行提供专门的银行卡欺诈损失保险品种,不过银行仍需注意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一是这种保险法律关系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发卡银行(而不是持卡人),且保险费由发卡银行缴纳;二是保险范围为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投保人所发行银行卡(有的仅限于信用卡)因欺诈遭受的经济损失;三是保险责任通常限于伪卡欺诈交易损失、非法冒用欺诈损失、未达卡欺诈损失、虚假申请欺诈损失、银行卡遗失/被盗损失、不在场欺诈交易损失等;四是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通常包括银行及其职员违法、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银行卡利息及透支利息,因银行制卡、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等;五是由于欺诈事件发生后银行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大,因而保险费率相对较高;六是欺诈事件发生后,银行应及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书面单证资料,确保有关理赔事项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董建军、周慧、张大治、肖亮亮,2009.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与领用合约的比较法律研究[j].上海金融,(11):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