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08 19:01: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坚持改革全面性、彻底性和稳妥性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防止逃废债务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实施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二、改制范围和形式
2.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暂不实施改制的企业外,全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在改制范围之内。
企业改制可采取兼并重组、合资合作、转让国有产(股)权和实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
三、改制工作程序
3.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及提出申请。企业改制必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应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形式及其可行性分析、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改制后企业党团组织关系接转及建立完善工会组织等项内容。
企业引入非国有投资主体(本企业职工除外)的投资,必须在财务状况或资质、商业信誉等方面对非国有投资主体提出条件一般也应在产品、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时确定改制后企业发展方向和目标。
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组织改制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改制申请。
企业改制方案上报前,应按规定进行土地权属、规划等审查,并由市或区、县(市)国土规划部门出具《国有企业改制规划土地审核意见表》。
4.企业改制方案初审。企业改制方案连同企业改制申请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市)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审批(审核)部门主要审核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否符合出资人利益,是否妥善安置职工。对初审合格的由审批(审核)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明确改制方向及形式、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方案)的最后审批(审核)主体。
5.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根据审批(审核)部门对企业改制方案出具的初审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企业前期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的,清产核资结果经审核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有效。在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内,企业进行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改制为非国有和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由政府审计机构组织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企业财务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可由经政府审计机构委托的同一中介机构承担,但应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企业改制涉及的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必须纳入评估范围。没有进入改制企业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改制企业不得无偿使用;有偿或租赁使用费用标准要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考虑市场等因素。
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土地估价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6.落实债权债务。企业改制方案要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通过承接、和解等方式落实债权债务。
7.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8.公开市场交易。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股)权转让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明确转让条件和受让要求,公开信息,竞价转让。交易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其他因素。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9.企业改制方案(实施方案)正式审批(审核)和资产处置审批。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根据企业产权市场交易结果及其他调整事项,修改、调整和完善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并正式上报审批(审核)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改制方案由审批(审核)部门予以审核批准,并出具综合审批(审核)意见。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区、县(市)根据审批权限对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和产(股)权变动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
10.企业改制方案的组织实施及后续工作。企业改制方案经审核批准及履行资产处置或产权变动审批程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按要求组织实施企业改制方案及履行产权交割、企业产(股)权变更登记、注销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
四、改制事项审批(审核)
11.所有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改制方案均须报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进行初审。
12.市直各部门直属企业和市属集团公司的改制方案(实施方案)履行正式审核程序时,均须报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市直各部门直属企业和市属集团公司下属子企业(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实施方案),根据其在地区和行业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分别由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或企业主管部门(母公司)审核。
13.由企业主管部门(母公司)审核的改制方案,须报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备案。
14.所有市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处置及产(股)权变动审批的,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15.区、县(市)属企业改制方案及资产处置、产(股)权变动等审批(审核)由区、县(市)根据上述原则自行确定。
16.审批(审核)企业改制事项的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公开办事时限,实行限时服务,并在内部建立有关批准程序、权限、责任和相关资料归档保存等制度。
五、职工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
17.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制时必须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制定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含离退休及其他人员)基本情况;职工分流安置的政策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和办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时点和费用测算情况;职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和支付办法以及资金来源;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采暖费等内债处理意见;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18.职工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企业改制时,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严格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企业时,应对全部在册职工按企业改制调整劳动关系时点测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或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9.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企业改制时,应在企业改制相关协议或合同以及职工安置方案中明确,由改制后企业与所聘用的原企业职工依法理顺劳动关系。经协商一致,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由改制后企业与职工或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变更相关内容,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改制后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但最短不少于3年。对改制后企业未聘用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20.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内债。企业是偿还拖欠职工内债的主体,拖欠职工的内债应由企业偿还。在企业改制时能够一次性偿还的,应一次性偿还;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应与职工协商偿还办法,约定偿还时间。
21.做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安置服务工作。确保企业离休干部“两个待遇”不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区、县(市)成立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对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与服务。
22.全面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认真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3〕50号)规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管理活动经费、采暖费、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其他有关费用,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缴足10年费用。困难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分期缴纳或一事一议办法妥善解决。
23.妥善安置改制企业中的特殊人群。特殊人群是指企业中的工伤、残疾、患病、市级以上劳模、“三期”内女职工、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内退职工、“三方面人员”(建国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干部)和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以及职工遗属等。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可以采取建立托管中心等灵活、可行的办法落实相关待遇。
24.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未聘用人员,档案移交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以及按规定应享受的各种待遇,由国有企业改制收益中支付。对改制后企业留用的人员,改制后企业应在新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与其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各种社会保险关系。
六、其他事项
25.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中的各项政策规定及其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
26.设立市属企业改革职工安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筹集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职工安置费用。
2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管理及企业改制收益支出安排。转让企业国有产(股)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出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规范工作 紧贴服务 部门联动
广东省以产权改革为核心,推进国有经济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发展。
一、全面部署,规范工作
广东省档案局把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纳入了“十五”、“十一五”期间全省档案事业计划,并在每年的全省档案工作计划中把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其中,全面部署处置工作的开展。2004年11月,省档案局专门召开了省属和中央驻穗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后档案处置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上一阶段的经验,布置下一步的工作。
为了使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广东省把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纳入了地方档案法规和相关政府规章。在1998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2002年批准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和2003年批准的《珠海市档案条例》中,都对国有企业资产或者产权变动档案处置问题作了规定。2002年的《广东省驻境外及港澳地区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国有境外企业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的原则,要求依法关闭、破产、拍卖的企业将有关档案运回国内保管。
及时制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8年国家档案局等四部门联合《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后,省档案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了《广东省执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全省各市、县(区)普遍转发了省的《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工作细则与实施方案,全面开展这项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广东省档案局会同国资委、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规程》,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基本流程、档案流向的原则和相应范围、应进馆与不进馆档案的整理工作流程与标准、档案交接工作的流程与标准、档案销毁工作的流程与标准,并附有一整套用表,为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个可操作性较强的依据和规范。
同时,广东省各级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纳入执法内容,通过执法检查使国家与省相关的要求落到实处,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档案处置工作。
二、及时跟进,紧贴服务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0年12月,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全资直属企业。1999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布广东国投及其三家全资子公司因不能清偿巨额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这是我国首宗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也是迄今为止全国法院受理涉及财产金额最大的破产案件。广东省档案局积极介入,及时跟进,于同月25日向省政府提交了《关于接收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档案的请示》,提出了将广东国投档案接收进省档案馆的具体实施方案,得到了省政府的认可。其后,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省档案馆每天派员到国司工作,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高效优质的服务,为广东国投及其三家全资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赢得了省政府清算组的好评,最终也将该公司2.57万卷档案全部顺利接收进馆。
2006年12月18日广东发展银行重组成功。根据协定由四大股东之一的花旗银行牵头重组后的银行业务,行长由花旗银行派任,外资银行取得了对广发行的领导权、控制权和具体的经营管理权。为了既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产权变动企业档案处置的有关要求,又方便银行因业务衔接对档案的大量查阅,广东省档案局于2007年1月派员到广发行,会同省保密局和广发行的有关负责人,商定了广发行重组后档案的处置方案,不仅履行了省档案局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也树立了中国档案部门依法办事、合理办事、服务大局的良好形象。
关于县属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情况的报告
县政府:
根据县委、县政府推进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要求,县国资委积极稳妥地推进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各项工作,现将国企改革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理塘县现有国有独资、参股、全民所有制企业15家。其中:国有独资公司7家,全民所有制企业5家,国有参股企业3家。本次参加改革的企业共12家,主要是7家国有独资公司和5家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国企改革工作推进情况
(一)组织健全,机构落实,国企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为大力推进全县12家县属国企改革工作落实,有效突破国企发展“瓶颈”,结合县情实际,县国资委制定了《理塘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理塘县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县委成立了以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建设、组织机构、国企改革内容、改革步骤等多方面予以明确,确保了理塘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权定责,精心部署,国企改革工作责任落实
根据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部署,县属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资委狠抓工作落实,自上而下地做好县属国企改革工作动员和宣传,周密制定了《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实施计划》、《理塘县康南投资集团设立方案》、《关于推进
县属国有企业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实施方案》,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启动县属国企资产评估。各县属国企结合自身实际,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改革宣传动员、资产登记和财务清理,使国企改革促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形成了“国企改革共改共享,国企职工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国企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一是县属国企改革稳步推进。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1月18日,县属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资委召开6次国企改革推进会,召开2次工作部署和企业资产评估会,全面落实县属国企改革各项工作部署,企业改革稳步推进;
二是企业资产评估圆满完成。2017年12月11日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会议召开后,县属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资委工作人员带领评估公司多次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实地勘察评估,并以事实为依据,充分尊重企业的合理述求,圆满完成12家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企业总资产达5.42亿元;
三是企业财务集中管理有效落实。在县纪委第二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指导下,基本完成11家县属国企财务账本封存工作(县园林公司未开展业务,暂未进行封账),共封存各类账本、凭证等3464册。
四是企业经营范围全面清理。截止目前,已完成12家县属国有企业业务范围、经营范围清理工作。
五是企业资金计划有效制定。为进一步做好各县属国企2018年业务发展指导工作,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实际,县国资委要求各县属国企上报了2018年资金计划,各企业对2018年的经济收入、支出和项目建设资金作了详细安排,为有效推进企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六是企业集团组建进展顺利。按照县属国企改革部署,目前已完成“理塘县康南投资发展集团”核名登记,企业登记证书正在办理,集团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正在有序推进。
七是企业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有序推进。根据县国企改
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县属国有企业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清理行政权力清单,加快实施政企分开政资分开。
八是企业改制稳步实施。针对县属5家全民所有制企业
需改制的实际,县国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目前 5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已全面启动企业改制工作,预计5月底完成企业改制。
三、取得的成效
(一)通过一系列配套文件的制定与实施,全县部门协同、单位协同、政企协同抓好县属国企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意识有明显提升。
(二)通过集中财务管理,为建立规范的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对建立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动员,全县上下全方位推进县属国企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有明显提升。
(四)通过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各项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国企改革目标逐步落地见效。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企业还没有真正实现政企分离。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和部门行业管理职能混为一体(县林产品经销公司、县农司等),企业管理和资产管理较为混乱,给国企改革带来难度;
二是少数企业对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不重视,主动抓好国企改革的积极性不高,推动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进展缓慢;
三是通过对县属国有企业走访调研,绝大多数企业对改变企业经营现状较为迫切,但资金短缺、职工待遇偏低、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长期困扰企业发展;
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董事会职权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农司、民贸公司、粮油公司等老牌企业未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国资监管机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关系需进一步理顺;
五是国资监管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以及国企内部三项制度还不健全,企业还没有真正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现代管理制度。
六是企业发展方式仍需进一步转变。目前县属国企资产总量偏小,企业经营方式单一,企业创新动力不足、活力不够,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知名品牌。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大力推进政企分离,积极稳妥地推进县农司、县林产品经销等公司从相关职能部门分离,转变行业管理为行业监管,真正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规范发展。
二是理顺国资国企监管体制,严格落实县国资委依法对县属国企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和权利,有序推进财务集中管理,推动县属国企良性发展;
三是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管理结构,多方筹措资金解决企业资金短缺、职工待遇偏低、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四是认真做好理塘县康南投资集团组建、人员招聘、办公用品及设备采购等工作;
五是加快国企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组织,建立规范高效的县属国有企业运行方式;
六是全面深化企业内部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企业考核、监督和领导评价机制,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根据_政[20__]1号文件《___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__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今年以来,我局紧密围绕年初制定的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创新创业、兴我___”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按“实现跨越发展,打造安徽强县”这一工作思路,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努力完成外贸进出口任务,帮助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受人民币升值、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能源、基本原材料涨价、企业融资难、对外贸易摩擦加剧、鼓励优惠政策难兑现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县14家出口企业只有4家有出口实绩,在全市甚至更大范围内,外贸出口都出现了下滑。1—9月份,我县外贸出口总计594.4万美元,占全年计划的50。其中外贸公司、方兴实业、秋田木业三家分别实现进出口290.89万美元、209.39万美元、58.43万美元。
同时,我们还将继续协助东青制衣等更多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争取金田电缆等企业实现出口零突破,全力推动民营经济迈向国际市场。
二、认真做好下属企业改制工作,推进商务系统国企改革
年初以来,我们抓住企业改制机遇,积极稳妥地推进商务系统国企改革,从体制上为国企拓展发掘空间,增添企业发展的新活力。县食品公司改制方案目前已经县政府通过,计划10月30日前完成职工身份置换工作;11月15日前处理遗留问题,并进行工作总结。争取年内完成外贸公司改制任务。
三、继续做好农村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9月份,我县两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世纪华联超市和东华东商贸有限公司,获得了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为提高试点企业配送能力而赠送的配送车。
目前,我县共完成农家店布点83个,其中日用品农家店64个,农资农家店19个,农村商品销售网络初步建立,农村消费环境有所改善。其中今年新建42个,提前3个月完成了市下达的年内建35个乡、村农家店的任务。
我局将按县政府出台的开展农村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即“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推动试点企业进一步向纵深方向发展,尤其在老、少、边、穷等偏远山区村建设“农家店”,干好这项利国利民、关系着广大农村消费者利益的大好事。
一、全面完成镇(区)村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
各地要对乡镇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尚未实施改制的企业,要加大行政推动力度,明确专人负责,尽快完成改制工作。具体做到四个到位:一是一般竞争性企业公有产权要彻底出让到位,其重点是建安企业和村办企业。此类企业不管是初次改制还是“二次”改制,集体资产或股权要彻底退出,并向经营者和经营层集中。二是社会公益性企业要积极稳妥改制到位,其重点是集镇自来水厂。此类企业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地区稳定,改制工作既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又要切实选好经营者,确保企业改制后正常发展。三是资源性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改革到位,其重点是茶场(厂)、采石矿和砖瓦厂等。鼓励此类企业采取售、租结合的方式彻底改制,暂不具备条件而采取“硬上交”经营方式的,所在镇村和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管,杜绝企业转嫁经营风险。四是各镇(区)部门办企业经营风险要解除到位,其重点是农业服务系统兴办的企业。各镇(区)要以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政发[]147号)提出的“农技推广体系公益与经营分开”为目标,按照“事企分开”的要求做好所办企业的改制工作和人员分离工作。暂不具备条件彻底改制的,必须实行公司制改造。企业所在镇政府必须根据要求制订具体的改制实施方案,并加以推进落实。
二、鼓励已改制企业买断土地使用权和电力设施等公有资产
各镇(区)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乡镇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政发]68号),鼓励已改制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在执行政发[2]68号文件关于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乡镇企业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对留给企业的部分(即土地评估价60%的部分),凡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时所缴费用由集体承担的(包括由企业支付,改制时未评估或评估后已剥离的),上缴镇(区)40%-50%,其余优惠给用地企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所缴费用由企业自行支付的,全部留给用地企业。经镇(区)集体研究,也可用镇(区)权益范围的土地资产冲抵改制时的负资产。对上缴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即土地评估价值40%的部分),各镇(区)在分成比例范围内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进一步优惠(包括冲抵改制时负资产);重点骨干乡镇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用镇(区)权益范围土地资产冲抵后仍有负资产、需要市分成部分土地出让金冲抵的,由所在镇(区)向市政府请示,经审批同意后可作适当冲抵。暂无条件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要完善好使用土地租赁合同。改制企业过去已作过土地出让处置的,现不再重新变更处置。
企业电力设施可以评估价值为依据,结合实际投入等情况,协商确定出让价格。具体由各镇(区)会同供电部门负责处置。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改制转轨过程中的法律手续
各镇(区)和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督促已改制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做到主动上门服务,帮助企业完善规范登记材料,尽可能简化变更登记程序,同时要按委发[]49号文件关于各项收费优惠的规定,做到乡镇企业与市属企业一视同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规范登记。对挂集体企业牌子的个私企业要简化程序,减少收费,尽快还其本来面目。若企业改制时,原欠税由镇、村或其他行政单位承担的,必须将原欠税按留给企业土地出让金等额转移到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不得挂空,改制企业在税务变更登记中按要求建立新的帐册。要抓紧做好改制企业房地产权的过户工作,改制企业的整体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收费后,任何机构不得再对相关资产重复评估收费,更不得拒绝受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用应严格执行只收工本费规定,以减轻改制企业负担。对企业生产许可证、资质、商标等有效证件,各相关部门要本着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的宗旨,主动做好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完善变更登记。
四、加强改制企业内部改革和管理,进一步优化企业机制,提高企业竞争力
乡镇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同时要认真学习和贯彻相关劳动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乡镇企业员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充分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各镇(区)要根据改制企业的新情况,探索和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企业的新方法新措施。
各镇(区)要与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改革情况作一次全面调查和分析,充分了解本地各类企业的现状,分别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加大行政推动力度。乡镇企业改革改制和深化完善工作,仍由属地镇(区)组织实施,市体改、国土、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做好政策指导和工作督查。整个乡镇企业改革的深化完善工作要于明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届时上述优惠政策不再执行。
2012年市国资委的总体工作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和省委六届六次会议精神,以国家、省、市有关国企改革、国资监管的政策规定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所确定的全年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规范改制,强化监管,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的战略性调整,规范有序地推进国有资产流动重组,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并制定 “六七八” 工作思路,(国资监管抓住六个重点、国企改革完成七项任务、企业党建做好八项工作)着力抓好国企改革、企业监管和企业党建三方面工作,确保7项重点任务目标的完成。
一、打牢基础,完善措施,大力强化国资监管工作 2、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营体系。要探索、谋划出一套资本经营预算指标体系,以对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进行考核。考核的对象是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政府投资公司、资本运营机构;考核的内容是国有资本权益、企业产值和利税的增减。同时,这一指标体系的建立要结合两方面因素:①在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国有产权的有序流动中,通过对剩余资产的处置、核销资产的收回等,确保国有资本不流失;②在效益好的企业中,保留部分国有股分享的利润等股东权益,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3、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积极构建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对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企业,在摸清企业底数、建立健全资本经营预算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选择有代表性重点企业进行试点,开展统计评价、业绩考核工作,总结经验后,在所有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企业全面推开。同时,抓紧研究出台《××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从一季度开始,认真开展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针对国有企业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容易造成审计独立性不强、委托目的偏差的现状,建立所有者委托审计机制,由市国资委统一选聘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管企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4、建立健全产权管理交易体系。一是加紧研究制定《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分标准》、《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选聘从事审计、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行为。二是坚持在评估资产后由市审计局先行审计,以加强对市属国有资产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济效益,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避免改制评估过程中发生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坚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对各类投资者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公开信息,竟价转让。 6、加大对企业资产的处置力度。一是对企业在改制时已核销的不良资产及相关负债,不论其可能收回的残值多少,都要完善台帐,加强跟踪。二是要依法采取多种手段、多种方式,对破产企业的应收款,坚持尽量减少损失获取最大收益的原则,探索采取打捆拍卖和利用中介机构对这些资产进行追讨变现的方式和方法,处置破产企业的应收款,以避免和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利用有关土地置换政策,在企业实施“退城进郊”时,实施土地变现,获取更多的资金,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
二、坚定信心,突破难点,继续推进国企改革工作
今年是国企改革工作的“扫尾年”,需改制的部分企业具有规模大、涉及人员多、下属单位多、资产结构复杂等特点,“事改企”单位还存在政策差异,改制工作难点多,难度大,面对国企改革工作新特点,我们要进一步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继续大力推进国企改革工作。对国企改革各项重点工作要制定和拿出有较强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把好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四个重要关口,继续坚持国有资产出让必须由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标等程序,使交易过程更加透明、定价更加合理,避免改制过程中发生问题,依法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其他投资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已改制企业进行“回头看”,认真查找解决存在问题。要将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纵横形成网络,使各项工作任务都建立起完整的责任体系,确保如期完成国企改革各项目标任务。
2012年国企改革要积极推进7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改制工作任务和2012年新上报的市肉鸡示范厂等10户企业的改制工作。二是确保完成2009年市级和县区属“二次改制”剩余的25户企业改制工作;国企改革的收尾工作要制定具体措施,逐户制定改制方案,明确完成时限,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2012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
2、“事转企”单位的改制工作。一是年内要积极推进已确
定 “事转企”改制的市直机关印刷厂、市煤炭工业招待所等35 户“事改企”单位的改制工作。我委要加大改制工作的推进力度,要全力配合市政府督导组做好初审、联审工作,按程序严格把好关,确保工作进度。二是“事改企”单位中包含许多矿业、公用事业单位,因行业、省有关政策中在人员安置方面的某些条款有别于我市已有的安置政策,既要考虑全市改制政策的连续性,又要兼顾“事改企”单位改制的特殊性。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对我市的国企改革政策在调研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完善,充分发挥其对改制工作的支持和保障作用。
3、企业破产工作。积极推进企业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全部进入破产程序,在处理好相关问题的基础上,争取年内完成破产工作。
4、腈纶厂的债转股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已下发批文。争取在2005年月以前完成新公司的组建工作。
(一)何为国有企业改制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多种理解: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
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如按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
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形式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
更广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是进行企业改制时,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基本情况:主要推动因素和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开始,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是90年代以后的事。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因素涉及政治政策、地方、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者多个方面。
十六大明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直至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针日益明确。中央的政治决策为有关方面出台有关政策,地方、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前提性的政治基础。十四大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则从操作层面为国有企业改制逐步明确了相应规范。
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走得较快。这有两个背景:一是90年代以后,许多地方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二是地方希望政府投入很少,但有较大潜力的企业能更快发展。为解困和发展,地方政府认为最重要的政策就是鼓励企业改制。
资本市场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90年代初沪深股市开张,及以后的海外上市,极大地推进了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
企业,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也是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因素。这个因素能起作用,与中国国有企业必须尽快转变机制的需求有关,亦与存在“内部人控制”、国企经营者长期责任重薪酬低、许多“新国有企业”国家投入很少等情况有关。
十几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已有很大进展:国有企业数量下降,但收入、资产收益上升,国有企业数80年代初有约30万户,现在只有约18万户(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已从1998年的6.5万户降到2002年的4.3万户;全国国有小型企业改制面已达80%(国资委有关专家估计);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海外上市;改制和资产优化重组结合推进,企业制度和资产结构同时改善;与改制改组结合的职工分流稳健推进。
(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和基本政策尚不够明确。针对具体行业及地方,已有些政策出台。但由于缺基本规模和政策,当改制及相应的并购重组涉及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关工作就难以推进。
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些方向性的和结构性的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有的是法律规范问题,如按企业法登记的大型国有企业是否要转为公司制企业,设计国有特殊公司的依据何在及其法律规范有何特点;有些是结构性问题,如国有独资大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及相应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问题,在不动结构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到较好的解决,简单地进行子公司经营者、员工持股等改制是否会带来集团业务难以整合的矛盾等。
改制程序和具体政策方面也有些问题。近几年国有企业改制进展较快,但确实存在“自买自卖”、审计评估不实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有认识原因,如轻视改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运动”方式推进企业改制;亦有政策不系统配套的原因,国家及有关部门没有系统政策,仅凭分散的具体政策规范,指导作用有限;有深层次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问题。最近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解决了改制程序不规范的许多问题,但仍然存在需进一步明确、完善的问题。
二、若干看法及建议
(一)指导思想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必要进行改制。除主要职能是公共服务、业务和财务与政府难以分开的少数企业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应变成公司制企业,部分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可以变成合作制企业,绝大多数企业都可以股权多元化。
要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及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战略,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案。
按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原则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统筹兼顾首先是要处理好国有股东、收购者、债权人、经营者及职工的关系,其次是要处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长远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按公开竞争、分类推进的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配套改革和调整政策,创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条件。
(二)尽快确定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基本规划和政策
凡是可以转为公司的企业,原则上股权都可以多元化。不宜股权多元化目前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的,一是需要国家直接控制业务的公司(如造币公司),这些公司业务特殊,且中国不具备相应业务外包的条件;二是基于重要性和财务原因需要国家直接控制的公司,如一些国防工业公司,这是因为其业务重要,目前财务尚不能独立,我国尚未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包括国防科研、国防订货在内的管理体制。一些持有较多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不具备股权多元化条件,但经过业务和资产结构调整,将来仍能股权多元化。
国家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应当是属于国家必须控制领域的公司,或是公司业务影响大,即使将来国家可不控股但为平稳过渡或各“看一看”在一定时期内也需控股的公司。在规模很大、市场结构从长期看会是垄断或寡头(或巨头)控制型的、经济社会影响极大的产业,如汽车业、石油业、钢铁业、电信业、金融业、航空业、国防工业,至少在一定时期(如5~10年)或更长时间内会有一定数量的这样的企业。以后可以进一步出售国有股份,还可以设黄金股作为特殊的安全闸门。
国有企业股份可以出售给一般国民、私人企业或投资家(机构或个人)、外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出售股份时既要考虑出售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是否会造成外国资本及个别私人资本对行业的垄断或控制。由于中国私人资本相对较弱,在同等条件下,可支持有条件的中国私人资本优先购股。
(三)结合发展和组织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大型企业或集团在确定改制方案时有必要先对公司或集团的战略目标、业务前景及组织体制进行评估,要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再推进改制。
国家及某些地方的大型国有企业,不少业务重合、事业重复,又不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水平之上的竞争,可以先进行适当的归并整合,而后改制。整合应当用市场化的办法推进。但股东同一的企业,从法律上看亦可根据股东的安排直接合并或整合。因为如果先改制形成多元股东结构后再合并或整合,成本可能显著上升。但到底是否及如何整合,必须进行经济分析。
许多国有独资企业,其下有一家甚至多家上市公司,拥有的存续资产有优有劣。形成这种结构,与我国采取优良资产上市、不好资产留给母公司的做法及利用母公司让政府和实体企业隔离、减少干预的想法有关。这种结构,使国有独资的母公司很难改制和股权多元化,简单化地让上市或非上市的子公司引入新股东,则可能破坏集团内凝聚力和整合能力。因此对这类集团,至少应评估是否有必要对主体业务资产及相应的子公司先进行适当整合,包括母子公司合并,而后引入新股东、实现母公司改制乃至上市的路径和方案。TCL集团提出并得到批准的母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后吸收上市子公司的方案,就是改制与集团组织结构调整结合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从结构上消灭了上市公司与集团可能有不正常关联交易的根源,其做法和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
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文件进行主辅分离改制,也是改制和企业业务、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做法,应积极推进。这方面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真正的主辅分离,以防出现3~5年后需要再整合导致整合成本上升的问题。
(四)根据有利于发展、分类推进、公开竞争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本节参考了William.Mako和张春霖于2003年9月在世行中国蒙古局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联合召开的研讨会上报告的观点。)
明确改制目标为出售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国有企业改制目标通常是多元的。各国都依据本国情况确定改制目标的优先顺序。我国企业改制的目标应是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如该企业发展有战略意义时,可优先考虑企业发展目标。一些国家在绩优大型国有企业以IPO方式进行股权多元化时,实施让一般投资者获得较多股份、分享改革利益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也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改制方式取决于改制企业的特征和需要。小型国有企业改制宜采用公开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对无力偿债或难以审查的宜用清算改制方式。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应重视吸引战略投资者的改制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企业仅限于大型、运营良好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收购(MBO、EBO)改制主要适用于特别依赖经营者和职工技能的国有企业,及成长过程中国家投入较少的企业。大型企业MBO特别要注意公开性、竞争性。在中国的条件下,靠MBO进行大型企业改制比较困难。大型企业,从中长期的角度看,所有和经营分离仍将是基本的结构,即大企业经营者获得股份总体地看数量比例小,是激励性的,而不是控制性的。大型企业可以搞MBO,但不能将MBO作为大型企业改制的主体模式。改制企业是否要改组也要分类考虑:存在结构性问题的大型企业有必要进行改制前重组,但应充分考虑投资者意愿,减少随意性重组;中小企业按现状转制较合理,也易推进;以IPO方式改制企业一般必须实施改制前重组。
改制政策管理的重点是提高改制竞争性、减少不确定性、以处理好利益相关者关系及“人”为中心做好统筹协调。提高改制过程的竞争性是保证改制公平性、有效性,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措施。减少不确定性的工作,包括公开、明晰、透明改制的有关政策和程序,让潜在购买者获得企业信息、根据新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向潜在购买者提供尽职调查和协议机会,对潜在购买者进行资格认证等。改制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职工、社区,处理好其间关系,尤其是经营者和职工问题,是改制工作健康推进的关键,统筹设计的中心。
(五)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配套调整有关政策
最近有关部门陆续公布的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推进、规范有积极意义,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好评。但是仍有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执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必须到产权市场“进场交易”的规定可有一定灵活性。规定必须“进场交易”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竞争性和透明性;防止国有资产交易因暗箱操作带来流失。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形态多样、情况复杂,不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前者是专家交易,后者是面对一般投资者、具有标准合约性质的短时间的大量交易。交易的合理性、有效性,前者归根到底靠股东尽责到位,后者靠交易透明竞争、中介机构够格认真。要求都进场交易,有可能出现因不能应对情况的复杂性因而交易低效及不便、成本过高等问题。建议在执行“交易进场”规定时,应在符合信息充分公开实质性条件的情况下,对企业,特别是对小企业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在多数情况下,进场交易本质上是要求企业信息公开,所收费用应和其功能作用相适应,还应当允许企业通过其它合适渠道公布信息,获得有关服务。
合理把握经营者、职工和其它投资者在购买国有股权时一视同仁的要求。此规定符合出让股权公平竞争原则,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何况大企业经营者获得股份,总体地看是获得股权激励,不是大企业改制股份交易的主体。但当企业的经营者本质上是公司创业者,公司发展没有靠国家的长期的特殊政策资源,只要方案合理,公开透明,应当允许在企业改制时用适当奖励或其它方式给创业者一定的股份奖励。这样做没有违反一视同仁原则,因为奖励是国家出让部分股份;有利于改制和企业转变机制;亦是国家认可的原则(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中就有类似奖励股份的规定)。何种奖励方案合理?最好请专业咨询机构设计。奖励方案若符合以显著中长期业绩为基础、市场可比、社会公认原则,相关关系应能平衡协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的《非上市高科技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研究》报告专门讨论了股份奖励的依据、原则及分析模型)。
对企业职工购股问题,国家亦需出台有关政策。许多国家都允许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优惠持有本公司一定的股份。过去上市公司职工持股问题很多,根子在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有问题,缺少有关规范。现在已到了必须解决有关问题的时候了,因为以后绩优国有企业可以上市或让外资持股,解决这个问题已日益紧迫。
无形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转制评估资产范围的规定,符合国际及我国的会计原则。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如国家仍控股或企业规模较小等情况下,可考虑不作或仅作简单的无形资产评估。
859号文对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职工处理问题给了许多鼓励政策。由于大集团子公司情况、收入差异大,如不统筹安排职工处理问题可能会有扩大差异、加大改制成本等问题。建议政策上可鼓励集团型的大公司在集团范围内适当集中管理、统筹平衡职工的处置成本。这类工作中的部分,如退休职工补差基金的管理亦可委托给社保、保险、信托等机构。国家亦可制定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鼓励大公司将这些业务统起来外包出去。此外还应允许集团根据情况对集团内改制企业职工补偿等社保支出进行统筹安排。
金融要支持改制。特别是在明确了购买股份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原则后,不允许金融机构支持中国的投资者、经营者和职工购买股份,就等于承认事实上的不平等,即资本实力雄厚且能从国外融资的外商将在实质上成为最有竞争力的收购者。应当调整政策在评估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允许用债券、信托、贷款、基金等多种金融手段支持合适者购买股份。
改制要发挥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以鉴证及相关咨询服务为主的法律、会计、资产评估公司和主要从事方案设计的管理咨询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或金融公司,作用都极为重要。国家应支持这些机构发挥作用,要支持一批中国的咨询服务公司在这一进程中获得较快成长。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布局调整,优化市区土地资源配置,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市区工业企业向“三区”及相关园区转移,现制订加快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区的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条件
范围:按照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需要搬迁的企业;对外重组或新上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需搬迁的企业;存在安全、环保隐患需要搬迁的企业。上述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原市直工业企业和镇镇属工业企业,以及市开发区、城东新区、西溪区内企业。
条件:
1、搬迁企业进入“三区”及相关园区,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要求、产业发展规划和园区定位;
2、搬迁企业新上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到位;
3、搬迁企业新增注册资本金按规定要求基本自筹到位;
4、搬迁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方案及其它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必须到位。
二、搬迁政策
符合搬迁条件的企业原址处置和搬迁选址必须服从市统一规划,原址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利用。对搬迁企业按原址土地的性质及地面附着物等进行经济补偿。同时视搬迁企业的规模、新增投资、建设进度、税收回报等情况,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一)补偿
1、土地补偿:搬迁企业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原土地用途的现行评估价给予补偿。搬迁企业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原土地用途的现行评估价的60%予以补偿。搬迁企业原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予补偿。
2、厂房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按厂房等地面附着物的现价评估值据实补偿。
3、设备搬迁损失补偿:按现价评估值的10%予以补偿。
4、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处理:搬迁企业改制时职工身份未完全置换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其职工身份置换所需费用及解决其它改制遗留问题费用,可在其改制时剥离资产(不含原宿舍区)变现收入中优先提取,如剥离资产变现收入不够提取,不足部分可在其原址土地使用权改变规划用途出让后的土地净收益中优先提取。
(二)奖励
为鼓励搬迁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对外合作重组,市财政对搬迁企业实行专项考核奖励。
1、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改变规划用途,通过招拍挂程序出让后的土地净收益的10%。
2、新增投入奖励:奖励标准为搬迁企业新上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
3、奖励限额:搬迁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改变规划用途,招拍挂出让后的土地净收益。
土地净收益为出让收入减去土地补偿、厂房等地面附着物补偿、设备搬迁损失补偿,优先提取职工身份置换及处理其它改制遗留问题费用,缴纳相关税费和业务费,提取“三项资金”各10%(水利、教育、廉租住房)后的净收益。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搬迁企业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减去搬迁企业原厂区土地、厂房等地面附着物和设备的评估值。
(三)其他扶持措施
1、搬迁企业在有关园区新上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享受市内各项优惠政策。
2、搬迁企业需新受让工业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可在企业办理原厂址土地收购手续后,由所在园区垫付,待原厂址土地出让后支付。
搬迁企业入区后形成的财政收入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部纳入新址所在地收入统计,由新址所在地财税机关征管。财力结算上,以搬迁前三年缴纳的税收一般预算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基数内地方留成财力归原址所在地财政,新增的地方既得财力剔除税收征管部门的业务费及奖励资金后,归新址所在地财政。
三、程序和要求
(一)主要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提出搬迁申请,上报搬迁方案。搬迁方案须含新上项目投资计划或对外重组计划、新增注册资本金计划、职工身份置换方案及其它遗留问题处置方案等。同时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原房产、土地、设备等情况,各类权证,企业资产抵押、保全情况等。
2、调查审核。由市分管工业领导召集经信、住建、国土、财政、人社、监察、审计、国资、企改等部门及相关园区对申请企业提出的申请和搬迁实施方案,土地及其地面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其退城进区的审核意见。
3、补偿测算。搬迁企业的土地、厂房等地面附着物评估由市经信委、国资办、搬迁企业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告经监察、审计部门初审后,由市分管工业领导审核并安排进行补偿评估测算。
4、方案报批。市退城进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企业搬迁方案和补偿评估测算方案后提请市政府决定。
5、签订协议。搬迁方案和补偿评估测算方案批准后,由市退城进区领导小组委托市经信委与搬迁企业签订搬迁协议。
6、实施搬迁。搬迁企业按搬迁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老厂搬迁和新上项目。
7、补奖支付。根据企业搬迁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搬迁企业支付企业搬迁、土地收储的补偿费用。在企业实施搬迁过程中,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分阶段进行督查。企业完成搬迁工作后,由企业具验收申请至市退城进区领导小组,市分管工业领导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其验收考核,对照本办法提出奖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兑现补偿奖励政策。企业原址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出让后,即兑付搬迁补偿资金。如企业解决搬迁矛盾急需资金,在土地收储后由市财政安排一定的过桥资金或融资担保,确保顺利搬迁。新上项目在原址土地达到净地后按投入进度申请预付奖励资金,经市退城进区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工作要求
1、搬迁企业应立足于通过搬迁加快发展,进行招商重组,加大引资合作力度,扩大投入,调整结构,更新工艺技术设备,提高水平。
2、搬迁企业原厂址土地必须实行净地出让。原址土地及房产如有抵押权的,必须依法解除抵押权,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或与金融部门商定,妥善处理资产抵押问题,不影响收储上市。
3、搬迁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老厂搬迁和新上项目,期限在搬迁协议中明确。搬迁超过规定时限,不安排搬迁奖励,新上项目竣工超过规定期限新增投入奖励,按实际投资额兑现,今后不再予以奖励。
4、搬迁企业必须处理好包括职工身份置换在内的所有企业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退城进区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及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发改委(企改办)、人社局、环保局、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企业搬迁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分管工业领导牵头具体负责企业搬迁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督查考核,办公室设在经信委。
五、原文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市委、市政府有关企业退城进区的会办纪要,企业未执行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录
一、论文摘要
(2)
二、关键词
(2)
三、正文
(3)
(一)改制中存在的主要
(3)
(二)存在问题的根源
(6)
(三)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法律问题的若干看法和建议
(9)
四、注释
(11)
五、
(12)
论 文 摘 要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掀起了新一轮的国退民进浪潮,各地中小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民营化。可是由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更加上实务操作中的违规与随意,造成了资产评估不实,侵害国家利益;改制优惠政策较为随意,缺乏法规约束;职工利益保护不充分,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企业依法健康;逃废银行债务等现象较为普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在法律上带来了许多的问题。
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行政干预过多、劳动关系改革不彻底是造成问题的根源。在防止债务悬空,审计评估不实、产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公平购股、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和土地资产的处置,对职工补偿和安置等方面,也要逐一进行规范和改进。
关键词:企业改制 相关法律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陆,掀起了新一轮的国退民进浪潮,各地中小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民营化⑴。原国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层、私营企业主、外资企业,包括一些投资公司对国有中小企业纷纷进行收购或合并。我国经济体制中的产权结构正发生一系列的改变。可是由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法规之间、法规与政策之间缺乏整体和层次上的协调和衔接,更加上实务操作中的违规与随意,各地在实施国有企业改制中“大胆尝试”,改制政策五花八门,在法律上带来了许多的问题。
一、
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资产评估不实,侵害国家利益
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程序涉及到资产评估,资产的交易和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的设置等诸多环节。有些地区和企业,对资产评估较为随意,往往只是由政府或企业委托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提供的财务状况进行简单地确认,甚至对一些地区没有明确规定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做出⑵,或者多方面干涉评估机构的工作,使评估结果明显有利于某一方面。对一些应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没有被评估,如企业的无形资产等,或者是人为地增加企业的负债,降低企业净资产数值。资产评估中的低估或漏估对国家利益造成了侵害。
(二)改制优惠政策较为随意,缺乏法规约束
由于国家在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方面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各地在实施国有企业改制中“大胆尝试”,甚至一些地方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必须完成,并以此当作考核官员的政绩⑶,致使改制政策五花八门。一是随意制定奖励政策,一些地方直接划出一部分国有资产奖励给有关人员和职工;二是有一些地方按一定方式将一部分企业资产“界定”为职工集体资产,将国家“拔改贷”⑷以后的企业积累界定为集体资产,然后作为配股分给职工;三是将国有资产大幅度地优惠转让给职工,有的地区优惠比例达到了50%甚至更高。但无论怎样,说是“化公为私”都不为过。其中第二种方式比较简洁,似有道理,其实不然。因为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将由国有资产带来的收益或企业剩余界定为职工集体资产,然而仅有劳动是不能获得资产收益或企业剩余的,否则谁还愿意投资?此外,企业经营者在受让国有资产时由于是“持大股”往往需要货款购股,而贷款的来源或是由原企业贷款转化而来,或者是由受让的国有资产抵押而来,实际上本人并没有真正出资,有点“空手套白狼”的味道。
还有一些地方为鼓励改制,将土地资产使用权低价转让,由改制后的企业无偿使用,或者仅收取少量土地使用费⑸,而改制企业有可能仅仅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就收益巨大。或将本不进入改制资产的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名义上先剥离出来,实际上大多仍然留在改制后的企业无偿使用。此外,过度核销企业的呆坏帐,将一些实际上可以收回的账款也予以核销⑹。
(三)职工利益保护不充分,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对职工的补偿太少⑺。如果说职工因为有贡献而需要补偿,那么工龄越长的职工获得的补偿应该越多。然而从各地的实践看,工龄较长的提前退休的职工只能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也不能优惠购买国有股而成为股东。显然,每月十分有限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足以构成对职工几十年“贡献”的补偿。对于买断工龄需要补偿的职工,有的给予一年工龄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并规定最高不超过12个月。有的地区按月平均工资600元,补偿12个月也就7200元,实在少的很。但无论哪一种都很难说体现了对国企职工几十年“贡献”的补偿。
第二,违背职工自愿入股原则。虽然买断工龄的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十分有限,但大多还拿不到现金,而是被直接转为企业股份⑻;或者职工获得的补偿就是优惠购股,不入股就相当于放弃补偿,也只得入股。虽然有些地区或企业给了职工自愿入股的权利,但实际上由于职工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出于对就业岗位的担心而不得不入股,职工这种无奈的“自愿”其实根源也是因为政策环境没有给予自由选择的职工以足够有力的支持。
第三,职工在入股的数量上没有足够的选择自由。对于好的企业,职工愿意多入股,但经营者往往设法使职工少入股;而对于差的企业,职工希望少入股,而经营者往往设法使职工多入股,其实都是对职工利益的损害。
第四,职工股不能自由交易,不得随意退出构成了对职工利益的损害⑼。有些企业,虽然职工名义上属于职工,但具体运作管理却由职工持股会负责,实则由经营者控制,在职工要求退出或因退休而必须退出时,职工得到的不是股份实际的价值,而是由职工持股会决定一个价格,往往低于实际的价格,甚至只是职工入股时的原价。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企业依法健康
首先是经营者的选择。一个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应该能够选择出真正有企业家能力的经营者。经验和都表明,国企经营者中肯定有一部分是不具备企业家才能的,但内部转让和经营者持大股的政策,使这些不合格的经营者仍然成为企业改制后的经营者,这对于企业改制后的发展是不利的。
在总体就业形势相当严峻的条件下,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构成了对职工的强有力约束,这使得经营者对职工的劳动与就业控制远比职工作为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有力。
再次是激励问题。一方面,由于职工基本上是平均持股,而且数量很小,因此通过多努力分享企业剩余的激励明显不足;另一方面,经营者所占的股份达不到一定的比例,以致生产性努力的激励不足,而消费性努力的积极性则会相应提高,从而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利。此外,仅从分享企业剩余的角度看,职工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激励不相容:职工的股份多了,激励强了,经营者的股份就少,激励就弱;反之亦然。
最后是股权结构的封闭性问题。大部分改制企业的股份都缺乏流动性,这对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范的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都是不利的。
(五)逃废银行债务现象较为普遍⑽,侵害债权人利益
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与地方政府形成默契,将一些优良资产纳入改制资产,将一些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甚至有些地方同一家企业拥有六、七个名称,与债权银行玩起猫腻。还有一些企业以零资产转让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试想,零资产转让后,那些没有同财产一并转让的债务应由谁来承担呢?假设企业资产为1000万元,负债为2000万元。如果没有搞所谓的“零资产转让”。每一个债权人可以获得的清偿率为50%,现在企业的开办单位以零资产转上“方式将企业的全部资产连同1000万元负债转上给第三人,第三人以此资产成立新企业。余下1000万元债务由开办单位承担,或由没有注销登记的空壳企业承担。那么,被带到新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获得100%的清偿,显然从“零资产转上”中获益,而谁是受损害者?是不幸没有被挑中的另一半债权人,他们本可以获得50%的清偿,现在却什么也得不到。势必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二、存在的根源
(一)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是造成问题的症结
可以看出,大多数情况下国企改制的结果对经营者有利,而对普通职工不利。因为经营者不仅没有下岗失业之忧,而且可以更优惠地获得比普通职工多得多的股份,从而成为真正的“老板”,而职工则成为真正的“打工者”,有相当一部分还要面临下岗失业的威胁。究其原因,可以说是国有产权内部转让的一个必然结果,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一种延续、一种体现。上述诸多问题中,除了保障水平低和对职工的补偿少主要取决于地方财政实力外,其余问题基本上或主要都与内部转上这种方式有关。首先,资产评估不规范一方面是内部人控制的结果,另一方面,如果是公开竞价转让的,即使是评估不规范,其后果也可能被公开竞争的市场机制有效地克服掉。其次,国有资产流失的实质主要体现为转让的价格过低或政策过于优惠,其原因也在于内部人控制和缺乏公开的市场竞争。再次,如果实行公开转让,就不可能实施“量化”或优惠购股,那么无论是职工与经营者之间,还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利益分配上的差距都要小得多。第四,改制后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合理更是内部转上的直接后果。第五,劳动关系改革不彻底一方面与内部转让形成的职工人人持股有关,另一方面与在内部转上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形成的政府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约束有关⑾。最后,职工在入股方面缺乏选择自由也是一种内部人控制的结果。
内部转上的结果之所以如此,原因主要在于内部转让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利益各方在讨价还价中的地位不平等。一般而言,政府不可能完全了解企业和企业职工的真实情况,企业职工也不可能完全掌握企业的真实状况和政府的真实意图,而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运行状况是非常清楚的,同时,作为政府与职工之间沟通的桥梁,对政府的改革意图和职工的思想状况也是比较了解的。就是说,政府、企业经营者、职工三者之间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其中经营者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不仅要依赖经营者去做政府的工作,以便提高政府对于改制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水平;只有企业经营者既可以利用政府的威力去说服职工,又可以拿职工的要求去向政府要高价。这样,在讨价还价中,经营者就处于相当优势的地位,而政府对自身利⑿益的关注程度显然不如经营者对自身利益的关注程度强,因而往往容易满足经营者的要求;企业职工则由于会顾忌到改制以后的处境而容易妥协。这样,就必然产生一个有利于经营者而不利于职工的改革结果。
既然内部转上有如此弊端,为什么各地政府基本上都选择内部转上这一方式?其实这本身也是利益博弈和权衡的结果。首先,企业经营者的既得利益要求起着关键性作用。一般说来,国企经营者虽然名义上的薪酬不高,但掌握着企业的控制权却有着很大的好处,而公开转上意味着经营者很可能要失去这些好处,这显然是他们所不愿意的⒀。而经营者既有的优势地位也为他们反对公开转让提供了可能。一方面,企业经营者长期以来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官员建立了很好的关系,拥有很好的关系资源,为说服政府采用有利于自身的改制方案提供了便利和可能。另一方面,在政府官员看来,企业经营者都是对企业有贡献的,至少“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因此在改制中应该得到照顾。再者,政府在推动和实施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很多工作要依靠企业经营者去完成,对经营者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也比较容易满足经营者提出的要求。
其次,巨大的改革成本迫使政府只能选择内部转让的方式。国企改制需要对债务进行清偿,对职工进行补偿,而不少地方政府的财政不具有这样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多数国企的经营状况不佳,资产质量不高,很难通过国有净资产的变现来实现对职工的经济补偿。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各地政府不得不采用内部转上的方式,并且将“量化”或优惠购买国有资产权作为对职工的经济补偿,从而减轻政府财政的支付压力。
最后,政府对公开转让可能产生的弊端的顾虑,出于稳定和安全方面的考虑而选择内部转让。根据以往的经验,让之外的人接手企业可能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接手者对企业不熟悉,对职工缺少感情;接手者可能会带来一批管理者,并大量裁员;接手者的真正目的的可能不在于企业的长远,而是为了资本运营等等。其结果不仅带来了较大的震荡,而且政府的压力并没有真正的解除,因为如果以后企业出现什么,职工会认为是政府造成的,仍然会去找政府而不是去找外来的接手者,而政府也不能不管,这显然是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
当然,除了上述这些因素之外,也不能完全排除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在其中的作用,比如说,内部议价转让给政府官员个人带来了寻租的空间。总之,各种利益博弈和主客观条件的限定使政府选择了内部转让的改制方式,而产权交易方式不完善恰恰是产生各种问题的主要症结。
(二)行政干预过多里造成问题的关键
有些地区,政府把国有股退出作为行政命令去强力推行,不顾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进度表,搞“一刀切”,以“运动”方式推进企业改制,个别地区和部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把亏损严重的企业压给优势企业,采取资产剥离的办法,把企业的优质资产,经营设施集中起来,组建新的股份公司,把大量的债务和需要市场消化的资产挂起来等做法,不符合市场条件下企业运行发展,企业的选择和职工的意愿得不到尊重。同时,大量的闲置资产被剥离分流,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不良资产的迅速膨胀。
(三)劳动关系改革不彻底是造成问题的隐患
一般认为,国企职工对企业和国家是有贡献的,因此企业改制时理应获得补偿。很多地区都将“量化”或优惠受让国有资产作为对职工的补偿。但无论是“量化”还是优惠转让,都严格按照职工在企业中的职位高低进行分配,而且实行经营者持大股甚至控股,这样就在经营者和普通职工之间产生了差距,大的可达几百倍,小的也有十几倍、几十倍:这种做法固然体现了对经营者贡献的承认,但也不尽合理。
虽然各地的职工劳动关系改革上的提法和具体做法有差别,但实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一种“赎买”,即通过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换取对职工原有劳动合同的解除⒁,从而实现职工由“企业人”向“市场人”的转变。应该说,这种方式为彻底理顺职工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可能。但由于大部分地区都要求职工持股,并且将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直接转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份,而且有不少企业在改制后仍然有一部分国有股,这就可能使得职工的劳动关系改革变得不彻底。因为职工持股并不是职工自主选择的结果,而是有很强的政府和企业安排的成份,这意味着政府或企业应该为这种安排负责,职工也会有这样的意识,特别是部分国有股的存在也强化了职工的这种意识,因此如果以后由于企业经营出现问题而导致职工的大规模下岗失业,职工仍然会向政府提要求,而政府却不得不管。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都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下岗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对企业改制以后的劳动用制度也都做出了规定,实际上这是一种劳动关系改革不彻底的表现。
三、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问题的若干看法和建议
从以上的可以看出,由于种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国企改制中存在许多问题是必然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最近,有关部门陆续公布的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推进,规范有积极的意义,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一)改制切忌“一刀切”
要由政府拿出指导意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改制的模式和。除公共服务、业务和财务与政府唯以分开的少数企业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可以变成公司制企业,并可以实施股权多元化。要按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统筹兼顾首先是要处理好国有股东,收购者、债权人、经营者及职工的关系,其次要处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长远发展,建立企业制度的关系。改制方案要因地制宜,一厂一策,成熟一个改一个,切忌不能搞“活动”,搞“一刀切”。
(二)要防止审计评估不实和暗箱操作
近几年国有改制进展较快,但确实存在“自买自卖”、审计评估
不实、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出现这些问题有认识上的原因,如轻视改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亦有政策不系统配套的原因。要尽快完善政策法规,避免企业和政府干预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中介评估机构正常工作,坚决杜绝自买自卖行为,企业要在中介评估机构正常工作中全过程回避。
(三)要完善产权交易制度,尽可能实行公开竞价转让
其实,政府担心公开转让会产生的那些问题许多是可以避免的,关键是转让的条件和价格,比如说,将对职工的补偿和限制裁员作为转让的条件,公开转上可能产生的大的不利后果就基本上可以避免。要给民间资本营造一个放心大胆地参与国企改制的政策与环境也是至关重要的。现实中,由于政策与法律没有给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提供有力的支持,或者由于信息的公开,操作的不规范和企业内部人的从中作梗与操作而使参与国企改制的民间资本陷入困境,从而使民间资本失去参与国企改制的信心和兴趣的现象较为普遍,要改进和完善有关法规,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大胆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四)经营者和其它投资者在购买国有股权时要一视同仁
这样才符合出让股权公平竞争原则,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何况企业经营者获得股份,总体地看是获得股权激励,不是企业改制股份交易的主体。但当企业的经营者本质上是公司创业者,公司没有靠国家的长期的特殊政策资源,只要方案合理,公开透明,应当允许在企业改制时用适当奖励或其它方式给创业者一定的股份奖励。这样做没有违反一视同仁原则⒂,因为奖励是国家出让部分股份;有利于改制和企业转变机制;亦是国家认可的原则。另外,在防止债务悬空,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和土地资产的处置,对职工经济补偿和安置等方面,也要逐一进行规范和改进。
注 释
⑴1978年扩权试点单位开始,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制、企业制度试点、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几个阶段。
⑵2004年产能2月报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⑶一些地区采取向企业派督导组,规定在三个月出内必须完成改制任务,以此衡量干部政绩。
⑷指改革开放初期,为深化银企改革,将原计划经济时国家拨款改为贷款。
⑸国家规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评估价值40%的土地出让金,为鼓励改制,一些地方只收取很低的土地出让金。
⑹一些地区规定企业一年或两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作为呆坏账处理。
⑺是指在劳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因企业方面原因需终止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⑻大部分企业受财力限制不能以现金兑现经济补偿金,而是以转为股份形式兑现。
⑼职工股一定期限内不得交易,即使获准,也只能在内部交易。
⑽企业改制中遗留、遗漏债务处理问题,一直没有相关的法律或明确的司法解释。
⑾指一些地方规定持股者可优先上岗等。
⑿指国有资产。
⒀这一点也是国有企业实行破产兼并的主要障碍之一。
⒁指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⒂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中有类似奖励股份的规定。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3.张文魁 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四大要点不容回避
4.陈 淮 经济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
5.王中杰 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蓝皮书
6.杜文厚 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国企改革
7.胡乃武 企业并购与产权转让
8.杨瑞龙 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与资本结构优化
9.詹 歌 谈国有改制企业的职工权益保护
10.愈建国 公司、企业兼并中的法律问题
11.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关于深化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12.豫经贸企改(2003)210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意见》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奖励对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奖励标准:退休时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奖励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获得奖励。
1.持有原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持有原始独生子女保健费支领凭证的;
3.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且经县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的。
以上所列情形,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0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及办法
(一)属于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拨付,由退休时所在单位发放。其中,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一次性解决。
(二)企业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其中:
1.县属企业未改制和改制、破产未终结的,在改制时应在职工安置费中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
2.县属企业因改制、破产已不存在的,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未预留此项费用,退休人员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3.与县属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三、奖励资金的发放步骤、时间
(一)本人申请、初步审核阶段(2009年12月21日--12月31日)
2009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以后新增奖励对象,于每年7月份申报。
1.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干部、职工申请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必须由其本人(本人已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企业退休,但目前企业因改制、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户口不在*辖区的,向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一律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因企业改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交被申请单位。本人已死亡,不能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的,由持有有效证件的法定继承人提供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2.初步审核。被申请单位、企业、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进行严格比对、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时填写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张榜公示阶段(2010年1月1日--1月10日)
被申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对群众举报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
(三)审核比对阶段(2010年1月11日--1月15日)
公示结束后,初审单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档案(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登记表》及公示报告,报各自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后,将《审批表》所填写的基本情况录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身份比对表》,报县社保局比对审核。由县财政或县属企业支付奖励金的,按财政支付、非财政支付人员填写《比对表》,之后,到县社保局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社保局在《比对表》上加盖公章;主管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比对结束后,主管单位填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四)审定阶段(2010年1月16日--1月20日)
在指定时限内,各单位要将加盖社保局公章的《比对表》、《汇总表》、《审批表》及申请人档案,报县人口计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对报送资料进行确认,逐一加盖公章并进行汇总,报县财政局备案。
(五)奖励金发放(2010年1月21日--1月31日)
1.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的,由各主管部门写出资金需求情况报告,经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各主管部门发放。
2.需有关单位自行筹集发放奖励金的,审核比对并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即可发放。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任组长,人口计生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工促局、商务局、供销社、粮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卫生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口计生局奖扶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退休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筹备、奖励资格确认及资金发放等工作;社保局负责对各单位(主管部门)上报的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人员进行核实、比对,无误后在比对表上签字盖章;工促局、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局等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退休及下属企业改制、破产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初审、公示、申报及县财政奖金拨付后的发放,并将下属企业改制、破产时间报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办负责对本单位退休及户口在本辖区内所属企业改制、破产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初审、公示、申报及县财政奖金拨付后的发放。各乡镇要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此项工作,对各村申报奖励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予以全程指导和把关,奖励《审批表》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严格把关。各单位特别是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摸清底数,核准奖励对象,做到符合政策的奖励对象一个不漏,不符合政策的一个不报,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凡因把关不严、调查不细造成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奖金外,还将追究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兑现奖励金,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不按本方案支付符合条件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档案管理。奖励对象个人资料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个人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附件:实施方案附表下载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
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3.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登记表(非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身份比对表(需县财政支付奖励金人员)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工信委的指导下,2010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及省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乡村转型发展战略,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以坚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首要任务,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为主攻方向,全市工业经济实现了健康继续发展。
一、2010年工业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同比增长21.1%;完成主营业务收入850亿元,2010年1-11月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205.3亿元。同比增长40%;实现利税总额133亿元,同比增长60%;预计全年完成工业增加值224亿元;完成主营业务收入930亿元;实现利税总额145亿元,完成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预计2010年全市工业投资完成365亿元,同比增长52%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75%共实施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339项,计划总投资479.90亿元,完成投资161.84亿元,同比增长12.86%技改项目115项,完成投资59.67亿元。2010年1-9月,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2.71吨标煤,比2009年下降7.35%。
二、主要工作情况
确保工业经济继续稳定增长。为坚定不移地实施乡村转型战略,1认真谋划协调工业经济运行。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全面推进萍乡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乡村转型,根据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省工业三年强攻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发展情况,委编制了萍乡工业经济三年强攻规划(2010-2012年)力争到2012年,全市工业实现在规模、速度、效益、结构、投资、布局、创新等方面都有新突破,力求在新一轮发展中加快形成竞争新优势,努力实现工业经济赶超发展。此规划得到来萍调研的洪礼和副省长的高度肯定。同时,委认真做好“十二五”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起草工作。为提高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运行环境的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委建立了经济运行分析月度例会,定期开展工业发展情况调研,观摩各县区优秀企业项目,考察其发展潜力。坚持以经济运行动态的形式提出分析演讲,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积极做好行业管理和平安生产工作。依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国家的产业政策,指导行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走可继续发展之路。
培植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今年我市把加强项目建设作为重要抓手,2加大工业投资力度。工业投资继续坚持快速增长的态势,一是重大项目数量增多,支撑作用明显。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重大项目223项,项目总投资447.80亿元,完成投资141.58亿元,同比增长9.84%全部竣工达产后,可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149.66亿元、利税152.49亿元。二是投资结构更优,今年在改造提升激进产业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发展,电子信息、新能源、新资料类项目大幅增加。三是一批重大项目进展较好,成为我市工业新的增长点,投资30亿元萍钢节能改造项目、浮玻二线日产600吨优质浮法玻璃提质扩能搬迁改造等重大项目已顺利完成。金桥焊材、阿尔法高科药业、江西神硅科技、印山台水泥、弘源煤化工、赣西电煤储运、百纳瓷业、樟丰化工、众邦冶金、耐可化工、萍特钢铁(二期)PEC电瓷、鑫泰冶金等34个亿元以上项目也已竣工投产。
切实维护企业稳定。一是积极做好市属国工业企业改革工作。通过精心组织,3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积极发动,妥善安顿,目前为止,全市需完成国企改革工作任务的47户企业已全面完成职工身份置换工作。二是深入推进职工社会化管理工作。全市47户国有工业企业38850名职工社会化管理已全面移交完毕,并与各乡镇(街)人民政府签订移交协议,移交名单已交各乡镇(街)社区,移交资金也已拨付至各个社区。三是妥善料理企业改制资产移交工作。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评估审计的基础上,认真协调市国资委与企业的交接事宜,料理好交接手续,做到依法移交。四是认真做好企业改制的、接待工作。委负责的企业改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矛盾较集中,和接待工作量特别大。但我委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多层次的宣传、解释、疏导,实现了无一例由于国企改革原因赴省、赴京上访的目标,从而切实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努力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开展。一方面大力开展节能工作,4着力抓好节能工作。组织了55个项目申报2010年全国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组织申报获批国家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一批)项目2项,下达投资2000万元,并开展了节能工程专项稽察工作。组织了市本级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申报工作,共申报11个企业项目,并组织做好了接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专项核查评审工作。制定了萍乡市工信委节能项目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开展了专项检查工作,组织企业签订了节能自愿协议,加强节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新认定发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3家,推荐了萍钢、龙发实业公司为全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加强对我市被列入省重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12家企业的13个项目的调度工作。积极开展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组织19户企业80余人参加省工信委举办的清洁生产培训班。并已有2户企业签订了清洁生产审核合同。同时,积极组织新型墙体资料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再上新台阶。
全力为工业经济发展发明良好环境。2010年,5全面协调煤电油运。委在机构改革职能有所调整的情况下,仍然全力组织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深入县区和企业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着力解除企业发展“瓶颈”制约。全市电网建设步伐加快,电力供应平稳运行,企业转供电专项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全市废品油市场进一步规范和稳定,电煤调运和供应工作正常运转。统筹安排铁路运输协调工作,全市重点企业的铁路请车满足率达到95%以上,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2009年向全市50户工业骨干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派驻特派员的基础上,2010继续完善和实施了特派员工作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企业生产经营发明良好的外部环境。
A公司成立于1979年,以生产、销售钢管为主,2001年初完成改制,改制前连续5年亏损,每年亏损额在4000万元左右,公司已经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改制后的A企业除了在人员规模上进行了精简,在经营上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而改制后第一年,又遭遇美国的反倾销诉讼,占公司销量60%的美国市场全部丧失,这对A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成了A企业的头等大事。经过公司高层与管理咨询公司的反复研究,最后达成共识:开拓新市场、提高销售队伍的积极性,最终提高销售额,增加公司的现金流,是企业能够生存下去的唯一出路。
问题诊断与分析
从产权制度入手进行的企业改制,是多年来国企改革迈出的最大一步,但是改制企业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观念的转变, A公司管理者和员工的观念还更多地停留在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理解和认识。
另外,企业连续的亏损,对整个营销体系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导致A企业盲目采用价格竞争,渠道陷于瘫痪,同时由于销售的持续下滑,各种矛盾和焦点均集中在营销部门,销售队伍涣散、怠工现象严重、人员流动加剧、所有的激励措施几乎成了一种乌托邦一样的梦想,没有几个销售人员指望在这种情况下多拿提成,同时销售费用居高不下。
营销体系的衰退很快危及到了企业的采购、生产、研发等整个价值链。A公司在营销管理中面临的关键问题有:(1)面对激烈竞争的国内市场、外销市场的突然丧失以及自有资源能力的约束,如何制定切合企业实际的营销战略,尤其是竞争策略以保证销售额的实现;(2)如何改进营销组织和销售渠道的管理,适应新的营销战略,提高运营效率;(3)如何通过有效的销售政策调动销售队伍和经销商的积极性;
咨询的重点;
(一)观念转变是咨询的第一步
观念转变对于改制后的A企业来说是取得管理提升和稳步发展的前提,也是短时间内最难解决的问题。A企业通过前期的机构精简、全员下岗、公开聘用、员工自由认股等改革措施,已经增强了人员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但是长期以来企业运行环境的相对封闭,使大部分干部和员工并不清楚真正市场竞争下的企业员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方式应该怎样,因此需要对A企业的员工进行“洗脑”。
借助管理顾问公司的力量,A企业通过大量的培训、长时间的访谈和交流,新的管理观念和思想对企业员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者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利润客户”和“成本客户”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策略
市场策略实际上是指公司的市场运作手法,市场策略是依靠竞争需要制定的,面对持续的销售萎缩以及占公司销量60%的美国市场的突然丧失,管理顾问公司和A公司密切配合,通过对客户市场、竞争者市场、销售渠道以及内部营销环境的深入调研分析,提出了“以国内市场为主,国外市场作为稳压器”的指导方针;确定了未来三年的产品战略及投入、产出和盈利计划;制定了国内市场开拓的具体策略和年度营销行动计划。
事实证明,面对境外主要市场的丧失,由于策略对头,公司抓住了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投资加大的市场机会,国内新市场的开拓取得了显著成绩。
(三)重组营销组织
营销组织是对营销策略提供组织支持和保障服务的。根据新的市场策略和对目标市场的深入分析,明确了A公司的整合营销模式,建立起了新的内部营销组织和销售渠道,确定了营销组织合理的集权、分权原则,明确了有效的营销管理体制和领导体制,进行了部门的职能分解和岗位的职位描述。 通过规范和完善市场部和销售部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关系,充分发挥了组织的指挥、调度、协调、控制效能,提高了营销组织驾驭市场的能力。
(四)构建了积极、稳健的营销管理体系
A公司除了缺乏有效的市场策略之外,更重要的是缺乏有效的营销内部管理体系,经常是机会来了抓不住、抓住了又做不好。市场的应变能力实际上体现为企业的整体协调能力。从企业的整体运营流程入手,重点解决主营业务流程和产供销的结合,将提高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
流程、考评激励是营销管理体系中重要的支撑环节,有效的销售政策可以保证营销策略的有效执行。在销售政策上,根据A企业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生存问题的现实,制定了“先激励因素、后保健因素,先放开、后收紧”的销售政策,对原来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了完善,既保持了政策一定程度上的延续性,又起到了鼓励销售人员的激励效果。
方案实施后,营销流程清晰、目标明确、奖罚分明。实践证明,积极、稳健的营销管理体系对于企业短时间内销售额大幅提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五)培养销售队伍
所有的策略和行动都要落实到人去执行,因此销售人员的素质、技能便成为方案实施成功与否的重要保证。针对销售管理人员A企业安排了《销售管理技巧》、《区域销售经理专业技能》、《产品经理专业技能》、《营销企划与市场推广》、《渠道管理技能》等培训;针对销售业务人员安排的培训有:《有效的销售技巧》、《商务谈判技巧》、《有效客户服务技能》等。
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A公司营销人员更新了销售管理观念、掌握了一定的专业营销技能,为公司培育一支能打硬仗的营销队伍,提高了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也使得营销策划方案能够顺利地得到贯彻和执行。
实施结果
2001年是A公司实施方案后的第一年,公司在突然遭遇美国的反倾销诉讼、产品的主要市场遇阻的情况下,实现净利润1028万元。如果假设反倾销事件没有发生,按市场正常时的情况推算,实现的净利润应该在3000万元以上。
事实证明,整合后的营销,对于A企业开发新市场起了巨大的作用。面对占公司销售量60%以上的美国市场突然受阻的情况,由于市场策略对头,加大了国内市场开拓力度,内销形势得到很大改观,侥幸地躲过了这场灭顶之灾,在2001年实现的利润中,当年国内市场新开发的客户就贡献了58%。
同时,咨询方案的实施,构建起了A企业积极、稳健的营销管理体系,销售人员积极性显著提高,当年个人销售过百万的员工达到了七人,而2000年还只有两人。统一的策略、规范的流程、清晰的目标、有效的激励使得人员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销售费用明显降低,营销运行效率大幅提升,营销效率的提高同时带来了企业生产成本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