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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时间:2022-05-08 19:01:49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转换企业产权,有效利用资源,盘活存量土地,置换职工身份,落实职工社会保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坚持所有制上动产权,管理上动机制,用工上动身份,做大做强企业规模。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县型砂厂创办于1958年4月,属地方国有企业,生产水洗砂、擦洗砂、树脂砂采选,年生产能力30万吨。在*年以前,该企业曾是全县大型骨干企业,利税大户,历年被评省、市、县先进企业。进入市场经济后,企业受市场影响,经济效益逐步开始萎缩,资金周转困难*年4月经县人民政府决定租赁给新世纪公司生产经营,第一期租赁8年,原厂职工除少数人由新世纪公司返聘外,其余自谋职业,租赁期间,

型砂厂由5人组成企业留守班子,负责监管国有资产,处理企业日常事务。

企业占地总面积62亩,其中:(1)县城(原石粉厂)2亩,老爷庙60亩,现有在册职工886人,其中退休职工264人,参加社保人员442人,未参加社保人员180人,其中享受遗补人员71人,置换职工身份人员520人,累计工龄12779年。女45岁与男55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人员27人,经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特殊工种,可提前至女40岁、男50岁的人员75人,差5年退休年龄领取过度性生活费的累计年限为247年。

(二)清产核资审计确认后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1)资产情况:

截至*年6月30日止,资产总额为14722279.98元。其中:货币资金18053.26元,原材料、产成品19400元,应收账款4359504.20元,其它应收款834542.20元,固定资产9340780.32元,无形资产150000.00元。

(2)负债情况

截至*年6月30日止,负债总额为18731372.50元,其中:长期借款7590000.00元,短期借款6073300.00元,预收账款:50416.18元,其他应付款:4354678.04元,应付福利费:662978.28元,

三、资产处置及改制成本筹集

(一)企业土地、房屋由县政府先行收购进入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再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挂牌出让。职工宿舍(原石粉厂、办公楼、车库)移交县房管局管理。

(二)企业流动性资产包括原材料、零配材料、办公用具、招待所设施等,按法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以评估价格由政府授权管理。债务已全部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县人民政府当前正在同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处理。

(三)型砂厂矿山开采权和码头使用权归县人民政府,企业改制成本由政府筹集垫付。

四、债权债务处理原则

(一)资产管理公司债务13663300.00元,由县政府出面协调,并予以割断。

(二)职工往来账款处理办法

1、企业欠职工的款项(股金、集资款等),经清产审计核实后,由企业偿还。

2、职工欠企业的各种款项,经清产审计核实后,在发放安置补偿金时扣除,不足部分由职工用现金偿还。

职工在企业领取的票据必须在改制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与企业财务科结清。逾期导致无法补办有关手续等不利后果,概由当事人自负。

五、安置办法

总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一)职工身份界定和工龄计算原则:

1、职工身份、参加工作时间、年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阅本人档案确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的年龄界定,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集体查档审查为准。

2、工龄、年龄计算截至时间为*年12月31日止。

3、企业职工退养顶补人员(指1959年前参加工作安排子女顶补人员)未办理正式转编手续的,由人事劳动部门为其办理正式转编手续,并建立个人档案,再参与改制。办理正式转编手续的费用由职工个人缴纳600元工本费。本人不愿意办理转编手续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企业以后概不负责。

4、在编在岗职工在人事劳动部门无档案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据实建立个人档案。

(二)在册职工安置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册职工(含特殊工种职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①由企业为职工一次性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职工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社保待遇,其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②先由企业按规定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特殊工种职工缴纳至提前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按*年平均基数确定,每年递增16.8%(其中:企业负担应缴金额的十一分之九,个人负担应缴金额的十一分之二)。再由企业在改制时一次性为每人缴纳1.6万元(含大病统筹)医保费。从2009年1月1日起职工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

③自2009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按13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过度性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④不享受身份置换补偿金。

2、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职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①发放安置补偿费,标准为:a、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干部身份)每年工龄按500元计发。B、集编所有制职工每年工龄按300元计发。C、工龄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

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截至时间为*年12月31日止。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企业负担应缴社保金的七分之五,个人负担应缴社保金的七分之二。企业缴纳部分在改制时一次性缴足,个人负担部分在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中一次性扣缴。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③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15年的,由企业和个人分别补足15年,缴费方法、比例同上(企业负担七分之五,个人负担七分之二)。扣缴身份置换补偿金不足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用现金补足。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应接续社保关系,履行缴费义务,以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

⑤职工的医疗保险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府厅发[2007]36号),享受医保待遇。

3、对不愿置换身份的职工,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报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允许其不置换身份,将其人事工资档案关系转入县人才交流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管理,不发一次性安置补偿费,也不承担改制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工资等任何待遇。

4、伤残人员安置

伤残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132号令)的规定,按下列规定享受待遇:

①工伤待遇享受对象:a经九江市(含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伤残等级。b、因公受伤,但未及时办理伤残等级鉴定,未认定伤残等级的,由企业认定是否是因公受伤后,再由企业会同县人事劳动部门、改制领导小组等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其伤残等级鉴定并确定伤残等级。

②工伤伤残补偿标准:a、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级依次为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b、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其年龄(周岁)距法定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的;5-10级依次为40、34、28、22、16、10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距法定退休不足10年的,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1年按1年计算。C、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依次为12、11、10、9、8、7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

③复转伤残军人伤残等级不再重新鉴定,但因旧病复发,本人提出申请经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可重新鉴定,伤残补助1-4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5-10级的对应上述职工伤残等级标准享受伤残补助待遇。

④非因公伤残、患病的职工不享受上述待遇。

5、退休职工安置

①退休职工不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退休金计发标准按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发放方式仍然由县社保局按社会化方式发放。

②企业改制时由企业一次性为每人支付2.3万元(含大病统筹)的医疗保险金,退休职工从2009年1月1日起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职工遗属安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遗属补助对象,改制时由企业一次性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已故职工未成年子女按*年12月31日时的年龄至18周岁,一次性发放,每人每月发给70元;父母、配偶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每人9500元,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8000元,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7000元,7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6000元,75周岁以上的4500元。

六、其它相关问题

(一)企业改制前所欠缴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不计收滞纳金。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因职工生活确实困难,一时难于缴清的,经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由职工本人与县社保局签订合同,允许其缓缴,但必须在缴费年限内全部补缴到位,缓缴部分同样不计收滞纳金。

(二)企业改制前调出的职工,调出以前所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属调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再补交所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属调入企业单位的,单位缴纳部分由企业补交,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调入职工调入前原单位欠费的,由原单位补交,原单位补交后缴费仍不满15年的缴足15年,由企业和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

(三)改制后职工(含退休职工)的人事、工资档案移交改制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管理。职工的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转移手续。原企业财务档案转入托管中心。

(四)经市、县劳动人事部门确认的繁重体力劳动职工,符合退休政策,继续享受提前5年的退休待遇。

(五)改制后职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低保待遇。

第2篇

一、认真制订和严格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一)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认真制订,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第6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须报同级政府批准,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78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68号)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在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受让方时,应履行必要的专家评审程序。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四)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清产核资,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改变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五)企业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单位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与资产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缴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按股权比例享有或抵补。

(六)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七)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八)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后处置;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九)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十一)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和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

(十二)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十三)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十四)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四、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十五)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十六)凡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违反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均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股权。

(十七)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准确执行改制政策。

五、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十八)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

(十九)下列情况须执行[2003]96号、[20*]60号文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执行[2003]96号、[20*]60号文件除清产核资、财务审讯、资产评估、定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二十)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非国有投资者组建股份制企业,应签订合同、协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合同、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负责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条款执行到位。

第3篇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八)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313号)执行。

(九)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859号)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859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

1.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2.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情况。包括: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分流的富余人员数及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1.债务偿还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分流安置人员方案的决议。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在组织实施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备案。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办法。

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中央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具体方案后,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向中央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

第4篇

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

(七)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一)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二)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二)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

(三)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四)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五)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六)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

(七)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八)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九)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二)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三)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五)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五、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一)本意见所称“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本意见所称“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17号)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14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三)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1.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五)涉及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必须对管理层成员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六)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外,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执行〔20*〕96号文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执行〔20*〕96号文件和本意见除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定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其他有关规定的。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规定。

第5篇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巩固扩大重庆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效,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让改革福利惠及更多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分步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除需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调整或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以及由国家部委或非在渝单位审批的、我市不涉及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外,对其余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成熟一批在全市推行一批,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二、改革任务

(一)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审批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责任单位:市政府职转办,有关主管部门)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市共享系统)推送至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原许可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活动仍负有监管职责,要坚决纠正“不批不管”的错误观念,及时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办理备案事项所需的材料,企业按照要求完整、准确提供材料后即完成备案手续;推行备案事项当场办结,不得以实地勘察、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备案前提条件,不得以企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情形为依据,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或对企业已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处罚。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能够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采集有关信息的,原则上应按照“多证合一”改革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将备案信息通过市共享系统推送至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承诺管理系统,将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全部纳入信用承诺管理,推动信用承诺管理系统嵌入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并将承诺履约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主管部门)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就近办事;要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对许可证件设定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三)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1.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理清证照对应关系,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申报经营范围,严格执行“双告知”,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通过市共享系统实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化的精准抄告;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审批事项除外)通过市共享系统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2.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企经营信息通过市共享系统进行归集共享,市市场监管局实时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共享系统,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市共享系统实时获取企业相关数据信息,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办结审批或备案后,及时将办理结果信息推送至市共享系统,实现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企业承诺内容、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化平台的统一归集。(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3.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服务专区。依托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服务专区,有关主管部门要将针对本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包括法律依据、实施部门、材料要求、程序流程、操作规范、监管措施、监管程序等),通过服务专区及部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示,为公众提供“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咨询、查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有关主管部门)

4.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5.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四种改革方式,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真空,杜绝因“没有执法力量”推诿监管职责的情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6.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梳理“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推进立改废释工作。支持鼓励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清单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有关主管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职转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协调推进,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推进实施。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主要负责人要牵头负责,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分解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强化工作落实。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取得实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三)强化宣传培训。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和网站、媒体等媒介,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附件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中同一事项改革方式与本方案附件中改革方式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附件中改革方式执行;附件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重庆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1年版)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

第6篇

[关键词]薪酬制度;改革;企业

薪酬制度是人力资源管理乃至整个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不仅涉及企业的经济核算与效益,而且与员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现代企业的薪酬已不仅具有一些简单的和传统的功能,而是被赋予了全新的内容:如薪酬的激励性、竞争性等,同时薪酬已成为员工人力资本价值提高体现的具体形式之一。薪酬管理已经与企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已渗透到企业经营的每一个环节。

一、企业薪酬改革状况

自从建国以来,我国就开始了薪酬制度的改革,但在1978年以前薪酬制度改革的速度缓慢。在1978年以后的20多年间,企业随着经济发展形势和竞争特点变化,不断进行新的薪酬制度改革,尤其是在21世纪初期,各种形式的薪酬改革方案不断出台,使企业的薪酬管理逐步走向成熟。

(一)我国薪酬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薪酬在我国最早是以工资的形式体现,从建国初期的“供给制”到1956年国务院进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改革,使全国职工工资制度进一步趋于统一,初步建立起基本上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制度。随后在1959、1961和1963年国家先后三次统一安排了部分职工升级,但基本上是按1956年工资改革后的制度来实行的。其主要弊端是:全国实行统一的工资等级制度,职工工资与所在企业的效益无关,造成企业之间分配的平均主义和职工之间分配的平均主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始新一轮的工资制度改革,从1977年~1983年,每年都在一定范围内给职工增加工资,打破了过去多年不增加工资的僵局对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增加工资还是采取普遍调整的统一办法,与职工个人的贡献联系不紧密。1983年~1985年,随着利改税的实施,企业开始了内部工资制度的改革,实行“浮动工资制”。1985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国有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开始,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于是我国出现了效益工资制,简称“工效挂钩”。在随后的十多年间,围绕着赋予企业分配自,政府在宏观上控制,市场在竞争中调节,企业在微观上建立起内部分配机制为目标的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始终没有停止过,从等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发展到浮动工资制、效益工资制、结构工资制。

20世纪90年代,企业薪酬改革的步伐开始趋缓企业只要有效益就可以涨工资,要么齐步走,要么原地踏步,基本上不考虑个人贡献的大小和绩效水平更谈不上人力资本的价值。也正是在这期间,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我国改革开放步伐加快,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多种类型的企业蓬勃发展,尤其是外资企业,他们带来了新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将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思维、方法带入中国企业,尤其是诱人的薪酬制度向中国的企业提出了挑战。大量熟悉企业、有经验、有能力、有较高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高级技工大量流失,企业开始反思近十年不变的薪酬制度,为了在日趋激烈的人才竞争中树立优势,重建薪酬体系已成为21世纪我国企业改革中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我国企业薪酬改革的现状分析

按照中央部署,到2010年,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与此相适应,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远期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基本形成"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新型分配格局。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的基本要求是:(1)企业拥有完整意义上的分配自,包括自主决定分配总量、分配水平、分配制度、分配标准和分配关系等各项自;(2)薪酬制度以市场为基础,与劳动力市场价格衔接,以工作评价制度为确定薪酬制度及其分配标准的依据,以体现内部公平;(3)现代企业薪酬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分配方式多样化,分配手段科学化,形成多种组合,可以灵活调整并运用;(4)现代薪酬制度全面引入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分配中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使每个员工既有压力又有动力,从而有利于调动经营者和劳动者以及投入生产要素个人的积极性。

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发展变化对企业的要求,为了适应环境及发展的变化,改变企业薪酬制度激励作用不足,约束作用乏力,平均主义和分配行为不规范等弊端,很多企业已经开始在各个不同层面、不同深度尝试进行薪酬改革。目前企业实施薪酬改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按薪酬改革方案设计的主体划分的类型

(1)企业自行设计。在认识到企业的薪酬制度出现问题以后,企业着手对目前的薪酬制度实施改革,尝试设计一套既符合企业实际又能保证公平的薪酬方案。但往往是由企业的决策者提出,要求人事部门在一、二周内拿出方案,经过企业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这种方式简单快捷,方案符合企业实际,如果能切实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将给企业带来效益;但这种方式,常常由于设计时间短、任务急,只是在原则上调整了结构的比例,并未考虑要进行薪酬调查来实现外部的公平性,使企业新的薪酬制度具有竞争性,同时也并未考虑到要对企业内部的岗位进行工作分析、实施岗位评价,以保证内部的公平性。

(2)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设计。薪酬制度改革是在企业各项制度改革中开展得比较晚的一项改革,以往企业更多关心的是市场、产品、技术和创新,而对长期以来按国家薪酬结构和基本原则制定的薪酬制度实施改革,企业感到陌生和缺乏经验。由于企业缺乏熟悉薪酬设计步骤、方法、技巧的专业人员,且薪酬方案的设计涉及企业多项基础工作,如企业是否进行了工作分析、编写了规范的岗位工作说明书、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是否健全等。因此,很多企业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为其诊断,从基础工作开始为其设计较为科学、全面的薪酬方案。这种做法能够很好地运用专家的经验和智慧,为企业提供较可靠、具有激励性的薪酬方案,但也常常出现问题,一种情况是由于专家对企业深入了解不够,设计的方案可能脱离企业的实际;另一种情况是设计的方案符合企业实际,并且科学、公平、实用,但危害了企业一部分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使方案在“职代会”上难以通过或在实施中扭曲、搁浅。

(3)联合设计。企业成立薪酬改革委员会,成员构成为:企业主管高层领导、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各层次员工代表、外聘专家或专业机构人员。在委员会中一般以专家为主,也可以企业为主,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具有坚定的改革决心,组织动员创造改革的氛围,给予委员会授权,使他们有确定关键基准职位的权利、有选择报酬因素的权利和进行岗位评价的权利。联合设计的薪酬方案一般比较科学、可靠、易被企业接受,能够在实施中不断修改和完善,达到预期的效果。

2.按薪酬制度改革的内容划分的类型

(1)薪酬水平的调整。薪酬水平的调整是指薪酬结构、等级要素、构成要素等不变,调整薪酬结构上每一等级或每一要素的数额。

(2)薪酬结构的调整。薪酬结构的调整包括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两个领域。纵向结构是指薪酬的等级结构;横向结构是指薪酬要素的组合。

3.按薪酬制度改革涉及的范围划分的类型

(1)对高层管理者实施薪酬改革。企业为了调动高层管理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首先对高层管理者实施年薪制薪酬改革。高层管理者承担着企业发展的重要责任,将权利、责任、风险、收入挂钩,是近年来多数企业对高层管理者的有效激励措施。但由于仅是对高层实施改革,必然会引起众多员工情绪的波动,所以,一般企业是在不公开的情况下实施的,试行一、二年后将范围逐步扩大到企业的中层即部门第一责任人,以及企业经营班子认为应采用年薪制的其他岗位任职者。

(2)对技术层实施薪酬改革。在产品寿命周期日益缩短,技术更新日益加快的形势下,企业对新产品、新工艺及传统产品结构改造的迫切性增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已是企业生存的根本,首先对技术人员的薪酬进行改革成为一部分企业的发展战略。在基本薪酬的基础上,对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任职者,实行"提成制工资"。如有些企业对急需解决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等科技项目设立“项目工程师责任状”,包括项目内容、责任指标、实施进度、完成期限。项目完成后,项目组按新增效益的比例提成,工程技术人员半年内未承担项目,基本薪酬减发;一年未承担项目,则自动下岗。

(3)对全体员工实施薪酬改革。随着薪酬改革的深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日益成熟,对全体员工实施薪酬改革,已纳入企业改革的重点议事日程。薪酬改革的程序为:①实施薪酬调查;②进行岗位评价,确定每个岗位的相对位置;③将类似职位归入同一工资等级;④确定每个工资级别表示的工资水平:将目前的工资率和职位点值绘制工资曲线,根据市场工资率进行调整;⑤最后要对所有工资等级的工资进行微调。

二、企业薪酬改革存在的问题分析

1.缺乏战略层面的分析和思考。一些企业在进行薪酬设计时,只是为设计而设计,往往容易在薪酬设计一开始就陷入具体的设计中,反复商讨薪酬的单元构成、水平差异等问题,而忽略了薪酬改革的目的是帮助企业实现其战略目标。因此,在进行薪酬系统具体设计之前,十分有必要从战略层面进行分析和思考,这样才能保证在薪酬战略指导下设计出来的薪酬系统适合本企业。

2.忽略企业的发展阶段。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应有不同的薪酬战略,在企业的初创阶段,当企业正急于为有限的产品打开市场,收入和利润都较低时,很难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而对处在成熟期的企业,设计有竞争力的工资和奖金才有可能。而很多企业在设计时盲目追求“科学性、先进性”,而简单、僵化地照搬薪酬设计的理论和程序,忽略了企业的发展阶段。

3.薪酬方案的激励性不足。赫茨伯格在双因素理论中提出“工资”是保健因素,只能使人产生不满和没有不满,而不能起到激励作用。而在现代企业中,薪酬设计一方面注意其保健作用,另一方面更强调其激励性。企业在设计薪酬改革方案时,更多是注意薪酬的公平性和规范性,使薪酬方案的激励性不足。薪酬结构有缺陷、薪酬体系与绩效考核体系脱节是缺乏激励性的主要原因。

4.岗位评价不切合实际。岗位评价是保证薪酬方案具有内部公平性的重要手段,然而,在进行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两种做法存在问题:①草率决定。由人力资源部的相关人员根据经验简单草率地将企业各个岗位评价出分值作为薪点,而很少考虑报酬因素。如果企业规模小、结构单一,这种做法是有效的,但对于较大的企业,人员关系复杂、工作岗位较多时,就很难达到内部公平。②繁杂,陷入僵局。岗位评价是薪酬方案设计的重要环节,首先要成立评价委员会,要选择报酬因素,然后进行评价。但也有些企业在进行岗位评价时由于报酬因素选择不当,参与评价的人员选择不当,使评价工作过于繁杂,出现了很多矛盾和混乱,使评价工作进行了很长时间也很难理出头绪。两种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企业的基础工作不扎实、分析不充分以及方案设计人员对各项工作不熟悉和缺乏经验造成的。

5.薪酬改革的目标不明确。企业实施薪酬改革的动机往往是因为现有的薪酬系统出现问题,或是薪酬系统仍是大锅饭,或是存在对同一个报酬因素的重复计算,或是对企业贡献大的员工存在不公平的待遇等。为了改变上述不合理的状况,企业实施薪酬制度改革,然而,当企业在方案设计完成后,发现新的薪酬体系经过核算后并没有达到企业目的,应该调高工资的员工没有调高,而企业希望降低工资的员工没有降低,方案重来,耽误了时间。所以,薪酬改革在一开始时,就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从而使设计的结果不会偏离目标太远。

三、企业薪酬改革的困境

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经常出现“格雷欣法则”,即“劣质”(素质较低)的人力资源驱逐“优质”(素质较高)的人力资源。企业高素质人力资源(核心员工)的薪酬水平明显低于市场平均薪酬水平,该现象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核心及整体员工素质下降,企业效益、整体薪酬水平下降,这是很多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利的深层次原因之一。大多数企业已认识到必须改变这种薪酬状况,但薪酬改革必定要冲击很多员工的既得利益,长期以来形成的工资能上不能下,能增不能减的惯例,使改革受到很大的阻力。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基本处于供大于求的态势,特别是对没有技术或某方面优势的劳动者来说,引入市场分配机制使劳动力价格与市场接轨,对他们的冲击更大。企业希望将高素质员工、低素质员工的薪酬都设计为与市场持平,一种办法是总体工资水平不变,通过对一般员工薪酬水平的适度降低,“挤出”必要额度以提高核心员工的薪酬水平,并使核心员工的薪酬逼近市场水平;另一种办法是工资总额有所突破,保持一般员工薪酬水平不变,大幅度提高核心员工的薪酬,接近或超过市场水平。但往往由于人们长期形成的扭曲的公平观作用,两种方案的改革都会遇到阻力,使薪酬改革方案一改再改,总是得不到“职代会”的认可,使改革陷入困境。

四、企业薪酬改革对策及建议

尽管企业的薪酬改革遇到了困难和阻力,薪酬方案设计的方法和思路正在摸索,运行的过程也在不断的调整,但为了适应环境的变化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人才竞争态势,企业薪酬改革势在必行。

1.如何面对薪酬改革的困境

薪酬改革涉及企业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人们的抵触和对立是正常的,改革有难度也是必然的,关键是如何面对这一困境。

(1)正确认识薪酬变革阻力的存在。人们反对薪酬改革、阻挠薪酬改革甚至对抗变革,这种制约力来源于个体、集体,也可能来自企业本身甚至外部环境。只要有改革,就存在阻力,更何况是涉及员工个人利益得失的薪酬改革。阻力的存在意味着薪酬改革不可能一帆风顺,应该既注意阻力对改革成败和进程产生消极的、不利影响,为此采取措施减弱和转化阻力;同时还应该看到人们对薪酬改革阻力并不完全是破坏性的,而可以在妥善的管理或处理下转化为积极的、建设性的。阻力的存在至少能引起改革者对所拟订薪酬方案和思路予以更理智、更全面的思考,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正,使薪酬方案获得不断完善和优化,从而取得更好的改革效果。

(2)静观事态的恶化。原有薪酬制度已成为企业发展的羁绊,外资企业的进入和民营企业的崛起使我国更多的企业面临着人才的竞争,核心人员的流失日益严重,已成为企业所有员工关注问题,企业可采取静观事态的恶化的策略,使所有的员工认识到不进行薪酬改革将危及企业和自身的生存,此时进行薪酬改革将减少阻力。

(3)创造压力气氛。发现企业薪酬变革的动力,营造危机感,塑造薪酬改革乃是大势所趋的气氛,给员工造成一种压力,使员工认识到目前的薪酬制度不改不行。一般由企业的高层领导动员,阐述薪酬改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分析旧薪酬制度的弊端,解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强调激励性薪酬与企业效益、个人业绩的关系,创造打破“大锅饭”薪酬制度的压力气氛。

(4)创造希望。在采取措施克服薪酬改革阻力的同时具体描绘薪酬改革的蓝图,明确薪酬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使员工看到薪酬改革对组织和个人都有利改革可以使组织和个人都能够得到成长和发展,只要个人努力,每个人都能得到比目前更高的薪酬。

2.如何避免薪酬改革中的问题

针对薪酬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企业在进行薪酬方案设计时,一定要有系统、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

(1)规划、部署阶段。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充分考虑薪酬改革涉及的方方面面,①定出薪酬改革的时间进度,确定改革委员会的成员构成;②明确薪酬改革的总体目标。充分考虑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战略方向,明确企业通过薪酬改革应达到怎样的薪酬结构及企业中各类人员应达到怎样的薪酬水平;③确定薪酬改革的原则。公平性、竞争性、激励性、经济性、合法性是薪酬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企业薪酬改革动员、培训的基础,是薪酬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

(2)评价、设计阶段。上述薪酬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必须在设计阶段给予保证。①选择报酬因素,开展岗位评价工作。这是保证薪酬内部公平性的基础,给薪酬改革委员会授权,调动各级员工的积极参与,把握原则、掌握进度,对内部岗位进行公正的排序;②进行薪酬调查。薪酬调查可以了解到目前企业薪酬状况与市场薪酬的差距,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和经营状况确定薪酬战略,确定企业的薪酬总额水平、各类人员的薪酬结构、各类人员的薪级幅度,以确保企业薪酬在一定范围内或整体具有竞争性;③确定合理的薪酬结构,充分体现薪酬的激励性。薪酬设计除应达到传统工资具有的保健功能外,激励性已成为衡量现代薪酬设计有效性的主要标准,在薪酬结构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激励性工资,且比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这部分工资与企业的效益和员工的绩效直接挂钩,所以薪酬设计不仅与企业的效益有关更重要的是必须有完善的绩效管理和考核体系作为支撑。

(3)审核、调整阶段。对新的薪酬方案进行复核,在每种类别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岗位,核算新旧两种方案同一个岗位薪酬的差距,哪些岗位升、哪些岗位降,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是否突破工资总额,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调整。

(4)复议、完善阶段。在完成薪酬改革体系设计工作之后,征求企业内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给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让他们畅所欲言,其目的是使薪酬方案更加合理和具有激励性,更能够被企业的员工所接受。超级秘书网

五、结语

企业进行薪酬改革是竞争的需要,竞争不仅体现在市场、产品、技术上,更重要的体现在人力资源政策、薪酬政策及人才的争夺上,进行薪酬改革、完善薪酬制度是企业深化改革、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必然选择。我国企业已经认识到薪酬改革的必要性,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地进行着薪酬改革的尝试,虽然采取的方式不同,有企业自行设计、有聘请专家设计或联合设计等,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虽然薪酬改革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毕竟为下一步的改革积累了经验,虽然薪酬改革遇到了困难和阻力,但改革的趋势势不可挡。

[参考文献]

[1]赵署明,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8,p173.

[2]李新建,薪酬调整,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2.2,p40~41.

[3]加里•德斯勒,人力资源管理(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p415~426.

第7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教学改革;实施方式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3-0118-01

0引言

2010年7月,中央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颁布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必须把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此为契机,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全国各大高职院校都在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度,主动推进校企融合,研究高端技能型的人才培养模式,争取成为国家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1“现代学徒制”的内涵及其基本特征

现代学徒制是当代职业教育制度发展的方向,其本质是“工学结合”,即工作和学习相结合、企业培训和学校教育相结合。所谓“现代学徒制”,就是将传统的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学校教育相结合的一种“学校与企业合作式的职业教育制度”,是对传统学徒制的发展。“现代学徒制”既克服了传统学徒制单纯工作经验的积累带来的眼界狭窄,又消除了传统职业教育仅靠理论知识学习和技能操作训练尚不足以形成职业能力的局限,是根据专业特色及其依托行业的实际特点,以多样化形式和途径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

2 国内高职院校推行“现代学徒制”面临的困难

2.1 企业参与热度不高,校企合作深度不足

“现代学徒制”的顺利推行离不开企业的积极参与,而企业自身的规模和实力则影响着学徒制实施的效果。对部分企业来说,参与现代学徒制培养就意味着公司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而这些投入并不能马上得到相应的回报,所以企业参与热度不高。另外,国内大部分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对象基本上以中小型企业为主,缺乏系统的培养方案制定和绩效考核机制,使现代学徒制的具体实施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制约,收效不够理想。

2.2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平台搭建不够完整

校企合作深度不够,高职院校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很多高职院校并没有构建一个良好的校企合作平台,办事效率不高,只想从企业处索取相应的资金和资源,并没有为企业的投资提供相应的服务和配套,师资力量不足、教科研能力弱和课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影响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2.3政策支持和推进的力度和深度还需加强

国外“现代学徒制”推进的过程中,政府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为企业和学校提供一系列政策支持,并搭建特定的律法程序维护校企合作的顺利实行。而国内“现代学徒制”刚刚起步,校企合作的政策支持和推进的力度和深度还需进一步加强,政府关键的桥梁作用还需进一步完善。

3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方案推进实施方式初探

3.1组织教育改革理念研讨,准确把握“现代学徒制”的实质内涵

不同的高职院校对“现代学徒制”内涵的认识并不统一,不少教师简单地认为“现代学徒制”就是让学生多动手,多开设实训课程,从而达到提高实训技能的目的。实际上,“现代学徒制”的全面实施不能仅仅停留在学校领导层面对教改方向的把握,而应该组织全校教职员工进行教育改革理念研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准确把握“现代学徒制”的实质内涵。

3.2结合学校专业特点,确定“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改革试点专业

“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我们有一种积极探索和勇于尝试的心态。结合学校专业特点,选择部分适合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的专业进行试点,确定“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改革试点专业,并进一步具体落实改革进程和需达到的效果。专业选择最好以先进制造业类和现代服务业类为主,涵盖学校示范性专业、重点专业、重点建设专业和相关专项资金扶持专业。

3.3推行灵活的校企合作模式,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的实现形式

以“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方案为理论基础,主动引入“工学结合”核心要素改造、促进“订单班”的校企深度合作培养项目,结合专业特点和地区行业分布特性,通过依靠企业的预开发培养、面向行业的订单培养或依托单位背景的联合培养方式,开展灵活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3.4加强基地开发能力,逐步实现“招生、招工一体化”

推进“现代学徒制”改革,学校的基地开发能力非常重要。部分高职院校开拓了很多实习和实训基地,但很多只是简单的挂靠,而不是由学校和企业共同确定的实践基地。要使“现代学徒制”改革出实际成效,必须实现校企深度合作,开发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实践基地,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学日历、实验和实训指导书、任务书,实行学校和企业“双导师”制,建立严格的教学质量监控

体系,加强学生工作岗位的适应能力,达到企业的就业要求,逐步实现“招生、招工一体化”。

3.5加强基于“现代学徒制”的师资队伍专业综合技能建设

我们在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如何运用在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的同时,更应当注意职业教育师资力量的培养方式研究也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的重点,基于“现代学徒制”的师资队伍专业综合技能建设有利于提高学校教师的整体教学和实践水平,尤其对年轻教师的培养更加有帮助。学校应该给每个年轻教师配备一个专业指导教师,建立实际工作过程中的“传、帮、带”模式,有利于促进年轻教师专业综合技能的快速培养,有利于有经验的专业教师思考和整理相关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模式,有利于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教、科研合作氛围,提高学校的文化传承内涵。

3.6加强绩效考核,确保“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方案改革出实效

绩效考核是监督和评价“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方案改革情况的重要工具。绩效考核体制的客观和完整程度直接影响“现代学徒制”改革的实效,职业院校应该结合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历史和专业结构等特点,建立一套适合于自己的绩效考核体系,并客观、有效地执行,禁止任何的人为干预和政绩工程。学校对参与“现代学徒制”改革的各部门及院系实施细化目标考核,强化对改革过程中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就业导向、学生考核通过率、企业满意度、教师满意度、学生满意度等系数的评估和考核。

参考文献

[1]苑国栋.政府责任:实现校企合作的必要条件――来自现代学徒制的启示[J].职教论坛,2009,(6).

第8篇

蓝天白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不懈追求。继今年4月出台电力行业“超洁净”改造方案后,7月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又颁布实施了2014年陶瓷、玻璃制造、铝型材行业和重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对481家企业,实施进一步的环境治理。

佛山是我国工业制造业强市,2013年全市GDP达7010亿元,其中60%来自工业制造业。而2013年电厂、陶瓷、铝型材、玻璃制品四大行业燃煤消耗量占全市84%,燃料油消耗量占全市64%,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市64%,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市64%,烟粉尘排放量占全市57%;另外,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导致大气臭氧指标超标并二次生成PM2.5,是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另一污染物,也需同步整治。削减工业行业特别是重点行业的大气污物排放,成为改善佛山空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

“没有污染物排放的真正减少,就难有环境质量的有效改善!”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彭聪恩强调,必须把蓝天行动计划真正落实到每一个排污企业、每一项治污措施上。

国家标准必须毫不动摇地执行

据悉,整治方案自5月初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以来,执行排放限值曾一度遭到部分企业的抵制,特别是陶瓷企业,还曾因“国标太严”而集体上书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然而,新出台的方案仍对各个行业的排放限值做了明确规定。要求陶瓷企业在今年11月1日前,全面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的指标要求,削减陶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而玻璃及铝型材等行业企业则被要求完成烟气深化治理后,确保大气污染排放达到相应行业标准要求;对于暂时未有行业标准的,参照相关标准,执行排放限值。

由于上书未果,佛山当地陶瓷企业在面临技术改造难题的同时,还担心引起周边地市兄弟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对此,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李康文称,“国家标准不容动摇。周边城市也是执行这个标准,甚至更严。企业要认清形势,这是考验,也是企业转型的机会。”

“无法达标的企业将被市场淘汰,而肯投入治理排放,具有强力社会责任感的优质企业则将脱颖而出。”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杨永泰表示,企业在污染治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具体技术难题,例如陶瓷行业氮氧化物如何进一步削减,“强辉、新明珠、蒙娜丽莎等企业已走在前面,先行先试。我们会组织企业参观、学习,也会组织专家帮忙诊断,为企业提供技术帮助和支持。”

据透露,今年10月,环保部门将与中德工业服务区合作,组织一支20人的国际专家团队,从经营与市场角度为企业出谋划策。下半年在香港举行的国际环保博览会上将设立佛山专场,届时将举办陶瓷和电力行业的大气污染整治技术交流会。

“限燃区”外高污染燃料也受限

“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内禁止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或其他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今年4月,佛山市了《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的通告》, 对全市五个行政区域的主要镇街的禁燃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

按照“限燃区”政策的要求,整治方案也制定了严格的时间表,企业将很难“钻空子”。例如针对玻璃行业,环保部门将在10月1日前对高污染燃料限制区域内的玻璃企业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新项目也将难以延续使用传统能源。铝型材行业整治方案提出,严格铝型材的准入条件,新建的反射炉等必须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全面禁止新增使用非清洁能源的燃用设施。

此外,“限燃区”外的企业也难有松懈机会。铝型材行业整治方案规定,尚未有天然气管网覆盖的区域,企业要严格控制燃料品质,使用燃料煤的含硫率要控制在0.6%以下、燃料油的含硫率控制在0.8%以下。

然而要在短时间内完成清洁能源的改造或深化治理,不仅需要企业足够重视,还需要在硬件设备和降污技术上有更大的投入。位于南海平洲的一家食品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该厂的两台小锅炉已完成改造,从烧煤和重油改为烧天然气,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明显降了,但成本高了一倍多。

作为玻璃行业的龙头企业、位于南海罗村的华兴玻璃厂也曾坦言,除了成本的压力外,因其产量大,要用天然气逐渐取代重油为燃料,还得看天然气的供应量是否跟得上。

“政府部门已在积极协调做好天然气供应工作,希望企业能够积极行动,不等不靠,共同努力完成任务。”杨永泰说道。

逾期改造未达标或将被停产

四个整治方案“点名道姓”列出了481家企业名单,包括全市陶瓷企业63家、玻璃企业19家、铝型材企业225家,以及全市印刷、制鞋、家具、汽车行业中VOCs排放重点企业174家。根据方案,这些企业将最迟年底前、最快10月1日前完成整改。

除了明确整治期限,整治方案对整治内容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陶瓷行业整治方案,要求通过实施喷雾塔和窑炉烟气深化治理,促使陶瓷企业废气排放稳定达标,年底前所有排放口都须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此外加强车间运输、堆放、压机、抛光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玻璃行业整治方案则要求企业通过清洁能源和氮氧化物治理,在2013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削减30%的氮氧化物排放;铝型材行业整治方案要求将总量指标作为铝型材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要求各区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整改;VOCs整治方案除了要求每区确定2家以上企业开展在线监控试点工作外,还要求年底前完成排放企业进行VOCs收集、推进原辅材料水性化改造、有机溶剂回收与末端处理和提高各VOCs产生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等工作的整改。

对于如何推进整治工作有效开展,佛山市环境监察分局副局长黄建军表示,在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环保部门将做到“督进度、出措施、抓实效、强保障”。

据介绍,环保部门将通过建立信息上报制度,要求企业按时间节点将整治进展情况上报,并由各区汇总后上报市环委会。此外,环保部门还将充分利用日常监督性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反映的情况和群众举报的线索,坚持常规执法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快速查处和严厉打击,有效促进排污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9篇

通信产业网讯 近日,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单位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各地国资委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区深化改革政策落地的实施意见,使《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在本单位本地区得到具体贯彻落实。

《通知》指出,中央企业和各地国资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强对本单位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抓好工作部署、方案制订、统筹协调、督办督查,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既要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又要善于找到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做到统筹协调、蹄疾步稳,正确处理推进改革和坚持法治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正确处理搞好顶层设计和尊重基层首创精神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力度,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通知》指出,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单位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各地国资委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区深化改革政策落地的实施意见,使《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在本单位本地区得到具体贯彻落实。

《通知》指出,对已有的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要对照《指导意见》精神梳理,凡与《指导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修订,确保与中央精神保持一致。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分工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把责任落在实处。要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改革目标要求,密切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成效、时间节点、具体措施等,增强工作的统筹性、前瞻性、有序性,确保改革政策措施的逐项落地、改革目标的如期实现。

《通知》指出,国务院国资委将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推进的指导督促检查机制,根据实际对中央企业、各地国资委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指导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各地国资委要加强对本单位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督导,全程跟踪督导改革工作的进展。

《通知》指出,要认真做好指导把关提醒工作,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及时掌握本单位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革沿着正确轨道前进。要及时开展改革实施效果的评估,确保改革质量和效果。(赵妍)

第10篇

一、改制方案的制订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浙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产权转让

(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二)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三)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四)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四、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股权多元化,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要积极引入外部战略投资人,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11篇

一、工作思路

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现行大宗农产品宏观调控体系、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创新政府宏观调控方式,引入在行业里有一定影响作用的骨干企业作为补充和完善的手段纳入到调控体系中,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确保大宗农产品货源充足,供应平稳,价格基本稳定,为实现塔城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保障。

二、市场调控的品种范围

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等)、食用植物油、棉花、食糖、猪肉和牛、羊肉。今后视市场调控需要,按照自治区要求适时增加调控品种。

三、建立地、县两级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建立地区和县(市)政府领导机构。

成立地区“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张文强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地区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交通局、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供销社、农发行和中储粮塔城直属库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引入骨干企业加强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工作,确保当地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10月18日前,各县(市)要将领导小组名单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工作机制,形成调控合力。

建立地区和县(市)政府两级农产品市场调控工作机制,发挥县(市)政府在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工作。地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地区总体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和各部门积极、稳妥开展引入骨干企业加强农产品调控工作;地区各部门要在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确定市场调控的品种范围;制定各个品种的具体实施方案,选择地区级骨干企业参与市场调控,明确运作方式、财政补偿方式和支持骨干企业发展的措施办法;建立动态监测报告和对企业的监督考核及奖惩制度,加强对地区级骨干企业的管理,提高对全区农产品市场的调控能力。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领导机构根据地区总体工作方案和各个品种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市)“引入骨干企业加强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合理选择各县(市)骨干企业参与市场调控,建立配套的财政、金融等保障制度,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和对骨干企业的监管,积极支持各县(市)骨干企业的发展,加强与自治区、地区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确保当地农产品市场供应稳定。

(三)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分工。

发改委牵头制定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方案;负责大宗农产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负责编制大宗农产品储备、轮换和投放计划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支持粮食、农产品等骨干企业的仓储、物流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对纳入政府调控农产品的财政补贴政策及对承担具体调控任务的骨干企业相应费用补偿。

经贸委牵头制定加强对猪肉、牛羊肉、食糖调控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选择和组织骨干企业承担市场调控任务;建立和完善市场监测体系,对猪肉、牛羊肉、食糖的供应、需求、进出口、库存、储备及市场行情进行动态监测;推进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和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推进骨干企业生产技术改造、加工能力建设和农产品交通运输综合协调。

粮食局牵头制定加强对粮食、食用油调控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选择和组织系统内骨干企业承担市场调控任务;对粮食、食用油收购、加工、进口、销售、库存、储备及投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为政府实施调控提供依据。落实扶持政策措施,支持系统内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供销社牵头制定加强对棉花调控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选择和组织系统内骨干企业承担市场调控任务;对棉花收购、加工、进口、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为政府实施调控提供依据。落实扶持政策措施,支持系统内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研究、落实扶持大宗农产品和肉类产品生产的政策措施,引导农牧民和企业加大投入,加强农作物田间和牲畜养殖管理,提高单产,增加总产,为市场调控提供物质基础。

交通局负责落实运输保障政策措施,在运输方面对骨干企业给予支持和保障。

工商管理局负责落实加强大宗农产品市场管理的政策措施,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和监管大宗农产品市场及企业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骨干企业参与调控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质监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落实加强大宗农产品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过程中的质量监管、检验检测及技术服务,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发行负责制定和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骨干企业政策性贷款等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骨干企业积极参与政府宏观调控。

四、主要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地区经贸委、粮食局、供销社要在加强与自治区相关厅局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引入骨干企业加强对农产品调控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骨干企业的有关标准;骨干企业参与调控的运作方式、管理办法、利益补偿方式和支持措施等。地区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分品种具体实施方案,10月20日前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区领导小组审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地区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制定各县(市)推进此项工作的工作方案和分品种的具体实施方案。在10月20日前,各县(市)将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确定参与市场调控骨干企业名单。

地区级骨干企业由地区有关部门推荐,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选择骨干企业,要充分考虑其在行业内的规模及影响力,兼顾各类农产品的产销特点和调控市场的需要等因素,包括企业所处区域、经营实力、仓储加工能力、产销衔接能力、市场辐射面和占有率、信誉情况等。优先选择有一定资源优势的加工和流通企业、销售网络比较健全的经营企业、大型农产品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执行引入骨干企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准入条件,建立企业进入退出机制,适时调整更新企业名单。由地区经贸委、粮食局、供销社牵头提出骨干企业推荐名单,与具体实施方案一并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地区领导小组审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尽快确定各县(市)参与调控的骨干企业名单。在10月20日前,各地骨干企业名单报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按照“政府委托、市场运作、权责明晰、自负盈亏、适当补偿”的原则,根据市场调控的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在确定的骨干企业中优选部分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项承担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食糖、猪肉、牛羊肉的收购、加工、储运、进口、销售和应急供应等特定调控任务。委托骨干企业收购、储存和进口的大宗农产品,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补充资源,由企业结合自身经营实行动态管理,自负盈亏。当出现农产品供应紧张时,指导企业通过现有的加工渠道、销售网络及时投放市场。骨干企业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应任务,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将骨干企业引入宏观调控体系,是在大宗农产品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情况下,加强政府调控,确保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新政策、新措施。地区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级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对骨干企业的监管。

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掌握骨干企业的经营情况,建立动态监测报告制度,要求骨干企业定期(按旬或按月,特殊情况下每天)报送调控范围内农产品生产、购销、加工、库存及价格等情况,为政府实施调控提供依据。骨干企业承担特定调控任务,要按照与有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应的调控任务;定期统计按协议确定的农产品的收购、加工、进口、销售、库存及投放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委托单位及相关部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立骨干企业的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调控任务委托部门要加强对骨干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或巡察,对骨干企业执行政府宏观调控任务进行考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骨干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积极支持骨干企业的发展。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在建设投资、政策性补贴、金融贷款、运输保障、储备和进口配额等方面,对纳入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的骨干企业给予支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持续健康发展。

第12篇

【关键词】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问题与现象;手段与措施

1.我国油田企业发展概述

1.1我国油田企业的现状。油田企业向来是国家最重视的部分企业之一,而当今在国际油田企业中进行企业改革的趋势与状态已经愈发明显,并且逐渐影响着我国油田企业,使我国油田企业认识到,企业的档案管理与建设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之一。拥有油田企业自身档案管理系统,保证我国油田企业与国际油田企业的改革发展同步化,有利于保持企业的时代先进性与竞争力,是我国石油企业与国外石油巨头企业竞争中重要的一环,当前我国油田企业的企业档案保护管理已经迫在眉睫,必须要保证在油田企业不断完善现代化档案管理制度的同时,加强企业自身的档案管理系统建设,推动油田企业的不断发展与改革。

1.2关于油田企业的档案保护管理。在油田企业的档案管理中,档案保护管理指的是油田企业内部系统存储的信息及员工档案受到了破坏,这种情况是人为造成的,或是系统损坏造成的。为了保护油田企业档案库的数据信息不被破坏,企业员工信息不被盗窃,就要进行油田企业的档案保护管理。在保护管理中通过技术手段与制度管理,对油田企业的档案信息保护管理做到保密性与可靠性,对油田企业的档案库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措施加护。从档案保护上来说,对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被分为制度与技术两方面,从制度上讲,对油田企业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档案保护意识培训与技能锻炼,加强在油田企业档案库内部管理层的安全防护。而从技术方面来说,通过技术人员利用专业安全保护技术来进行档案保护,对油田企业的档案库系统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现如今的油田企业通常利用这两种手段来进行档案管理,以及档案管理中的保护管理措施。

2.我国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对油田企业的档案保护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如今在我国油田企业的档案保护管理中,对技术的重视超过对保护意识与制度的重视,对油田企业档案保护进行制度管理的重要性缺乏相应的理解和重视,导致了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从而造成在档案库管理上出现漏洞,引发一系列的档案安全漏洞问题。

现如今在我国油田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有三点,一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油田企业保护管理制度远远不够健全,安全防护技术过硬,但是缺乏严格有效的档案管理制度与之相配套。

二是对油田企业档案管理的员工缺少保护意识的培训,导致油田企业档案工作人员保护意识淡泊,缺乏应有的档案保护管理知识,对档案库的保护及安全意识不强。

三是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督审查机制不健全直接导致档案保护管理制度的实质性内容不强,在档案管理中发现漏洞与问题的时候,无法及时找出档案管理漏洞与损失,无法对油田企业档案管理的漏洞进行及早的补救措施,导致油田企业的档案泄漏,重要信息丢失。

2.2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技术不全面。现如今油田企业档案管理电子化已经是必然趋势,在国际上存在各种各样的档案保护管理防护技术与手段,我国油田企业也在积极的引进这类技术。我国原有的档案保护技术不全面,缺少在档案问题方面的安全技术,在查杀油田企业档案系统本身的漏洞技术方面也存在着不足,对油田企业档案系统破坏很大,所以引进专业化档案保护管理技术的改革迫在眉睫,需要利用专业的数字技术来进行档案保护与管理,全面保护我国油田企业的档案安全。

3.探究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的手段与措施

3.1建立健全我国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的制度。稳定的档案保护管理机制必须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作为保证,由企业内部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档案保护管理,对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这样才能使档案保护管理的可靠性大大增强。油田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技术部门负责档案系统内部的安全管理与漏洞维护,并建立档案保护管理培训班,对档案保护管理人员进行档案保护意识的培训工作,使得档案保护管理达到与国际同步的水平,健全档案保护管理制度有利于对企业内部档案管理人员形成制度上的约束,推动档案保护管理机制的建设。虽然健全档案保护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档案的安全,但是更重要的是专业技术的合理运用,配合档案管理技术员严格的技术审核,使我国油田企业的档案安全管理可靠而稳固。

3.2全面完善我国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技术。在我国的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系统中,包括企业员工的访问控制程序,档案信息的加密程序,以及扫描漏洞的防漏程序。企业员工访问控制,是档案保护管理系统的第一重保护锁,它能够辨别用户是否有资格进入企业档案库,很好的实现了对员工档案的管理与控制,从根本上减少员工方面对企业档案系统的威胁。档案信息加密技术,是应对企业档案信息遭受盗窃的一种安全手段,通过加密技术,可以防止非企业内部用户对企业档案数据的窃听,防止不法分子对油田企业档案信息的破坏,是非常稳固与常用的档案保护手段,档案保护管理人员要时刻注意其正常运转情况。最后是档案系统漏洞扫描修复的技术,在企业档案系统运转到一定的程度与时间要对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系统漏洞扫描,并对出现的漏洞进行修复,保证档案保护管理系统整体的完好。通过这几项技术,保护油田企业的档案管理。

4.结束语

加强油田企业档案保护管理,促进油田档案系统建设,这是油田企业进行企业改革与优化的必经之路,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改革过程中要加大企业档案系统建设的力度,将之放在与经济发展同一水平的重要地位,从而最大程度保证企业内部结构的稳定。由此可见保护油田企业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档案管理是油田企业深化自身管理的第一步,优化员工的档案保护及企业资料档案的管理,有利于提升企业思想,满足现代化以人为本的油田企业的本质需求,也能满足油田企业员工对企业的依赖感与归属感,增加企业的凝聚力,为建设现代化新型油田企业推波助澜。

参考文献

[1]王焱.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的意义及途径[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年22期

[2]王海艳.浅谈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J].华章,2011年14期

[3]刘艳.浅谈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J].知识经济,2012年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