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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

时间:2022-11-01 20:29: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教育,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教育

第1篇

法律理性与法律教育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与历史传承性,法律教育起源于法律教育机构,而法律教育机构的发展则来源于文化价值理性.传统的法律及法律理性起源于古罗马,近代以来,学徒制逐渐成为欧美国家法律教育的重要形式,这种教育模式更多的是对社会规范、案件程序及辩论技巧等进行讲解与传授,但因缺乏一定的衡量毕业生是否合格的标准,导致其缺乏体系化的理论内容与知识,不能很好的表现、维护并实现法律的形式理性.之后随着近代文艺复兴的发展,学院式的法律教育模式开始出现并不断占据主导地位,法学开始作为一种知识学科体系进行传播,教师将这种理论化的法律知识不断传授给学生以培养学生的文化素质.这种职业教育性质的法律知识传授模式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近代以来工具理性与科技理性的影响而使其具备一定的理性规定.从法律理性与法律教育的内在关系分析,学院式的教育模式更多的受制于法律理性传统的影响,单方面满足了法律理性尤其是法律的形式理性要求,但缺乏对法律人理性的关照,因此弊端相对明显.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更多的是一种文化与科学的教育,因此大部分毕业生在完成其教育后都加入到社会中进行社会服务,这种教育属性决定了其教学方法更多的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与欧美一些职业性法律理性教育相比,其对法律人的理性培养机制更加缺乏.

近些年以来,欧美法系的国家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开始更加注重法律实践的教学环节,突出法律的工具理性价值,而且随着法律的多元化与复杂化发展,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及案例教学课程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学生对基本法律技能的需求,因此诊所法律教育形式开始出现.这种教育教学模式的形成推动了案例教学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应用,同时也有效推动了法律人理性的培养及法律教育的充分改革.由此可以发现,法律理性最终会构成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律教育也会成为法律理性的孵化巢.在传统法律理性相对抽象的时期,法律教育也不发达,近代以来,随着法律形式理性的发展,学院式法律教育方式的出现使法律形式理性得到了充分的完善.现阶段,通过法律人自身的理性来克服法律理性本身的局限,最终使法律人的理性教育成为法律理性及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需要充分重视法律教育的实践环节,推动法律教育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发展.

二、多重教育方法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

法律理性体现在法律教育中主要涉及到法律教育的性质、内容、目标及方法等.

1、课堂讲授法

课堂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教育中的重要方法,其与大陆法系的法律理性具有内在一致性.课堂讲授法能够将概念与体系充分传授给学生,使得课堂效率提高,另外法律理性也是社会科学理性的一部分,因此采用课堂讲授的方法进行法律教育教学也就成为法律教学的重要途径.另外,在大陆法系中,法律理性呈现出一种建构性体系,从而很好的方便了课堂授课.通过课堂讲授的方法,学生能够较好的领会法律理性的内容,因此如何现代法律理性依然存在且法学作为一项社会科学其知识体系不发生改变的话,则课堂讲授的方法也会一直延续.课堂讲授的方法能够有效推动法律理性的传播,但其忽视了学生作为课堂主体的地位,将学生认作被动的授课对象,导致课堂气氛相对沉闷,教学效果不理想.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即运用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教学的课堂知识讲授方法,教师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讲解案例的发展脉络与解决思路方法,使学生进一步了解这些典型案例的基本思路,进而解决一些类似的普遍性或者特殊性问题.案例教学法通过对法学理论进行实践性的阐述来辅助课堂讲授,能够有效提高课堂效率.中国的案例教学所采用的教材基本上是按照理论教材的顺序与内容进行编写的,每个案例都能很好的说明一个法则,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进行知识的灌输,有效缓解了课堂讲授法的呆板.案例教学法与课堂讲授法具有相同的属性,即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虽然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活跃课堂氛围,但并不能充分提高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理性能力,因此不能过分推崇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应有计划的合理安排不同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

3、诊所法律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是在对案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等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诊所法律教育主要是在学院设立法律诊所,每个诊所设一名教师,学生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本地真实的当事人诉讼案件,其宗旨在于将学生引入到实际的实践活动程序中,比如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与人打交道、如何参与社会制度的谈判等.诊所法律教育的出现向传统的教学方式提出了挑战,其功能主要在于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理性,通过使学生认真的处理真正的案件来巩固其课堂所学知识,同时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作为法律人的职业素质与道德标准.

三、总结

第2篇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教学内容上强调实践性,让学生从实践中学,学生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参与真实的案件处理,从办案中学到大量的无法从课堂上学到的重要技巧和法律思维。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技能。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教学方法上显现出互动性,诊所式教学让学生主动参与,师生互动,实际演练,提高学生的分析推理能力和事实的调查能力。诊所式教育注重学生启发性的培养,突出学生主体性,让学生能主动积极的面对社会和职业的挑战。

2.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000年9月,在福特基金会的帮助下我国的北大、清华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尝试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此后,很多高校陆续开设了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现在已经有100多所高校开设了此课程。内容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公益诉讼等领域。

3.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障碍和局限性

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外来的教学方法,在我国很多高校开始探索,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实施中依然存在的很多障碍和局限性。

3.1理念认识不足

诊所式法律教育能在美国盛行,并不代表适合中国高校的法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注重实践,能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技能,能积极的面对各种职业挑战,而中国的传统的法律教学注重课堂理论,学生大部分时间都停留在书本上,面对枯燥的法律条文,学生没有兴趣,也不可能提高法律技能。

3.2资源的匮乏

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一系列的资源来支撑,这些资源包括经费,师资,场所等等。首先,是经费问题。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还不能真正的和主流教学体制融合,所以也很难得到学校的经费支持。其次,是师资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大量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教师,但是,目前,我国很多法学院的教师都是只注重理论,很多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办案的实际经验很少,能力比较欠缺,无法满足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需要。第三,我国的法学教育课程设置不合理。理论性的课程占很大一部分,课堂规范又很严格,教师想要开展实践性教学几乎是不可能的。第四,场所欠缺。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需要很多部门的合作,比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等,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合作的道路并不顺利。

4.针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提出的对策

作为一种外来的教学方法,如果想尽快的融入并发挥作用,需要我们从实际,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让这来自外国的方法适合中国的土地。针对以上障碍和局限性,提出如下对策:首先,让学生从实际案件中探索法律的意义,了解法律的精髓,做到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提高学生对理论的实践能力。目前,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费基本是依靠福特基金会的帮助,解决经费问题,应该是国家、社会、各个司法部门的责任,他们对待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态度是决定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否能健康成长的关键。诊所式法律教育需要具有更高的教学能力的师资,应该鼓励发展“双师型“人才,引入具有深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的优秀人才作为诊所教师。一些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也可以兼职作为诊所教师,参与到诊所教育中去。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应该更加灵活,更加注重实践课程,让学生在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参与真实案件的处理,培养学生的分析和处理案件的能力。

5结束语

第3篇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是一种以培养学生的技能、法律道德和专业责任感为核心的法律教学模式。它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传统的判例教学法不断发展的产物。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法学院的学生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职业技能。经过近五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美国法学教学模式中经典的教学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1.在内容上强调实践性。“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是教师或专业律师在“法律诊所”指导学生运用其所学的法律基础理论,通过学生在真实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案件的实践过程中,了解和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的一种教学活动,它给学生提供了接触法律实践的机会。

2.在方法上突显法律职业技能性。“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是将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有机结合,但更注重课堂外的法律咨询、案件、法律服务等实践。在方式上超越了传统课堂的时空界限,改变了知识从老师到学生的单向流动,学生们能够切实地掌握法律职业的专业技能。

3.评价方式独特。“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教学评价标准更关注的是学生参加实践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学生案件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标准,但仅仅是一个方面,最重要的是要考核、评价学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培养学生具备法律职业特有的思辨能力和独立的思考能力。

二“、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对高职法律专业教学的启示

目前,从高职法律教育来讲,除承担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任务外,更重要地还承担着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重任。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是高职法律教育的核心,诸如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都是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目前我国高职法律职业院校的任务就是培养既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又具有扎实专业技能,既能独立分析问题又能独立解决问题的职业技术人才。而“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所具有的特征,恰恰符合我国高职法律专业技能培养的终极目标。它对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具有多方面的启示。

1.对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方面的启示。多年来,我国高职法律院校在保留课堂讲授的同时,积极推行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及讨论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尽可能丰富教学手段,重视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并改变对学生和课程的评估评价方式。这些有益的尝试无疑为“法律诊所”教学的施行及相关技能课程的设置奠定了良好基础。“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把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并把法律职业教育置于法学教育目标的首位,要求“法律诊所”的课程设置以让法学专业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职业基本技能为目的。这在客观上要求对传统的课程设置进行结构性改革。

2.对师资培养方面的启示。“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要求教师不仅具有较高的主持、调动、驾驭课堂的艺术,还要求教师具有法律实务技能,各专业学科教师之间只有密切配合,才能共同完成“法律诊所”的授课任务。同时,还要求教师要与社会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服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建立长期的业务交流与学术合作关系。要求教师自身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知识、司法实务经验,所以,要求师资培养朝着具有教师资格和律师资格的双师法律人才的方向发展。

3.对法学专业毕业实习制度改革的启示。目前,无论我国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成人法律教育还是高职法律院校,都规定了毕业实习实践教学环节,该实践教学环节设置目标是使学生在实践中把握法律职业伦理标准,确立法律人应有的行为操守、法治信仰,培养法律精神、法律理性和法律人格,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而“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让学生通过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和法律实务能力,客观上完成了毕业实习和实践教学环节,是对毕业实习制度的突破,也为毕业实习制度改革提供了新契机。

三“、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下《律师制度与实务》教学改革的探索

目前,我国已在部分普通高校尝试“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但在高职法律院校中尚未借鉴或尝试。高职法律院校设置的律师制度与实务是一门实践性、专业性、应用性、学科交叉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它的特点就是让学生们不仅掌握我国律师职业理论,更重要的是能够熟练地掌握律师执业活动技能。如要求学生具有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判断、解决法律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的能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检索法律文献的能力,有效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及法律研究的能力等。笔者认为,高职法律院校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具有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这是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不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职业人员的培养体制都具有二元结构或双重性,即都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大部分构成。我国法学教育一律采取的是通识教学模式,高职法律院校也是如此,这与法律职业教育终极目标严重脱节。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通识教育将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走出校门,难以胜任法律职业。鉴于此,高职法律院校中律师制度与实务课的教学模式应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针对该学科的特点和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和要求,改革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尝试“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具体思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教学观念。高职法律课教师应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主动定位法律教学的目标为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观念的转变将带动科学的、先进的教学模式顺利推行,进而才会有制度创新,从而为“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在我国高职院校的实施提供基础和保障。

2.加强制度建设。首先是定位培养对象。将“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培养对象和时间限定在法律专业教学的最后一学年,因为他们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欠缺的是法律实践;同时对毕业实习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将传统“松散”式的毕业实习与律师制度与实务学科的“法律诊所”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改变“为实习而实习”的制度。建立评价制度。“法律诊所”教学,其评价标准不是简单的成绩单,而是评价学生实际工作中所反应出来的综合素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多元的评价体系与评价标准。建立学生自我评价、客户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与指导教师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此外,还可以依据承办案件的成败、当事人的满意程度以及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所积累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等诸多因素,实施综合评价。

第4篇

论文关键词:法学教育 教育模式 技能训练

1我国法律人养成教育模式缺乏法律技能的训练

我国法学教育采取的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

首先,忽视了对法律技能理论基础和方法的教育与训练。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中的课堂教学足以对现行法的注释为特征的,讲解现有的法律条文的含义,学习一些有关这些条文的实际案例,成为课堂教学的核心。事实上,法律技能的形成离不开深厚的学术功底,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以极强的学术为背景的,即它的实用目标是以学术文化为基础的。换言之,法律实用能力是一种问题思维能力和经验推理能力,其培养离不开艰苦的理论学习和材料的积累。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明显地缺乏严格的理论和方法训练,因此学生不精通法律规则背后所蕴涵的精深的法律原理,不懂得法律规则创造性运用的方法,不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最终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知识体系,进而也就失去了法律技能得以形成的根基。

其次,缺失了注重法律技能训练的教育理念与机制,忽视对法律技能的有效训练。美国法律教授摩根曾说: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带来危害。如果给技能下的定义不是过于狭小,技能应该伴随学生渡过他们的整个工作生涯。甚至那些从未实习过的教师,也能够帮助培养学生写出清晰的、有说服力的作品的技能。尽管有些技能如谈判和协商等实用技能既不必然是表面的,也不是仅仅对那些离开法律学校后的学生,在最初几年工作是很好的技能。一个谈判能手很少单纯产生于法律学校,但是,在学校可以培养一些基本的技能,然后让他们去终身学习体会。

从我国法学教育实际状况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长期脱节,造成了法律人培养模式设计上有关技能训练环节的缺漏。尽管我国法学教育中也有实习的环节,但实践证明几个月的实习对于法律技能的形成来说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的实习对于技能的训练来说,普遍有流于形式的特点。学生在实习期间,或者作为配角为法官和律师提供辅的服务,或者忙于求职,学生没有作为真正实践主体,去实现通过学习实践经验、通过实践行动、分析行动的结果进行学习的目的。通过这种教学形式培养的学生,法律技能严重缺乏,加之我国又没有专门的上岗前的职业训练制度,缺乏法律技能的毕业生堂而皇之地进入法律职业,很难想像确保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目标能够实现,即便是实现也必然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这是造成我国法律职业应然与实然目标分裂的原因之一。

2全面改革我国法律人养成教育模式,弥补法律技能训练的缺漏

2.1引进与整合诊所法律教育

正确认识诊所法律教育的作用。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出现是基于弥补传统法学教育对技能训练的欠缺而从域外引入的一种教学模式,它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不是排斥的替代的关系,而应当是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学教育的一种新的尝试。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对法律人素养的培养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国外的经验显示这种教学方式在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培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它在法律人其他素养教育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在法律诊所教育的发源地美国也不断地对这种教学模式进行批判和反思,并尝试着加强学术性教育而对这种教学模式予以完善和平衡。

推广诊所法律教育经验,扩大发展规模。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只有几年的历史,推广的规模还很有限。有些院校对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还比较陌生,因而可能产生望而却步的心理。为了使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各法学院校中得到普遍推广,加强对这种教育模式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就显得十分必要。

充分开掘法律诊所建设所需的各种资源。目前,法律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与法律实务界的接触较多,学生的实践经验和基本技能也有赖于法律实务界的传授。然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行政规定并不会给法律诊所课程留有适当的空间。法律实务界面对繁重的职务工作,要抽出时间和精力来支持法律诊所的教学,困难也是可想而知的。在这情况下,充分发掘各种有利资源就是一项重要任务。

不断完善法律诊所教学课程评估体系和管理体系。法律诊所教学是一个有着与传统法学教育不同的特点和运行规律的教学方式。在法律诊所教学中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不言而喻,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正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法律诊所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它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发现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在规律,从而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诊所教学管理体系和课程评估体系。这是推进诊所法律教学成熟与发展的不容忽视的内在力量。

加强诊所法律教学模式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整合。法律诊所教学引进和推广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改革,实现中国法学教育与国际法学教育的接轨。因此,成功移植这一教学模式的关键就在于将其融入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之中,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本土化。我国法学教育应当在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学教育精华的基础上,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满足我国法学教育需要和我国社会法律服务需要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2.2建立高素质法律家的培训制度

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对职业技能训练的缺漏,但就法律家的职业素养特别是职业技能来说,接受法学教育仅仅是一个方面。特别是我国法学教育主要以体系性、学理性教育为主,不可能全部承担职业技能训练的任务。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法律职业技能还必须经过一个专门的司法培训阶段的历练。因此,设立专门的司法培训机构作为法学教育后的衔接性制度。对于高素质法律家的培养来说是必要的。

第5篇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结合的必要性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性美国自1830年起,律师在法学院的集中训练开始逐步取代了学徒模式,其后案例分析教学法正式确立,并成为美国法律学校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但自20世纪60年代起,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学者对案例教学法提出了质疑[2],而诊所教育能使学生真切地感受到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和生活的多变性,使学生真正在实践中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另一方面,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促使教师和法学院学生意识到将法律规则运用于实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培养自身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性。然而,由于学生在知识结构上的不完整、经验上的不足,缺乏教师的指导和其他机构的帮助,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就会显得力不从心,以致不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法律帮助。在这些矛盾凸显之后,美国的法学家开始意识到,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借助法学院师生的力量。同时,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前身———判例教学法已随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人们开始怀念学徒制,诊所式法律教育在这种背景之下逐步形成[3]。从上述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发展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工作密不可分,诊所教育目标本身即带有公益性。

(二)弥补课堂教学不足的需要如前所述,尽管与早期的法学教育传统方法“讲义教学法”相比,案例分析教学法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突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并获得良好的逻辑推理能力,但是它也有着明显的缺陷:忽略了法律实践中许多基本技能的训练,例如会见当事人、事实调查、法律咨询、调解、谈判等,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不同的法律职业人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们的培养。另一方面,即使是专门面向实践技能训练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其有针对性的课堂教学也同样无法提供真实案件的效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以有效弥补这一欠缺。从会见当事人开始,咨询,到正式接受委托,事实调查,乃至参与谈判、诉讼,都由诊所学生担当主要的角色;更重要的是,这一切都是真实发生的,一个具体处理方案的失策乃至一个细节决定的失当,都可能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后果,在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所加诸的压力下,学生的积极性和投入程度是毋庸置疑的。

(三)法律援助的庞大需求与资源匮乏的矛盾法律援助是一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但目前我国法律援助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缺口很大。据统计,2010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的平均工作人员只有3.75人,法律援助机构平均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222件,按照最低审批所需工作日计算,仅这一项工作所牵涉的人力之大就无需多述[4]。以广东为例,广东是一个人口大省,常住人口达9194万人,同时也是全国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最多的省份,约2000多万,占全国的1/4。但政府能够投入的经费有限,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至2006年10年中,全省各级政府投入经费共1.985亿元[5]。按照这一数据,平均每万人的法律援助经费只有约2000元/年。上述数据充分显示,无论从投入的人力还是财力来看,法律援助工作仅依靠政府投入是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因此,作为政府提供法律援助的有益补充,利用高校师生资源,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能够起到一定填补缺口、缓解矛盾的作用。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利条件一是诊所学生普遍珍惜实践机会,工作热情很高。从实践经验来看,诊所学生非常珍惜接触、真实个案的机会。学生还没有直接面对生活的经济压力,赤子之心使他们更能同情当事人的际遇,尽管没有经济收益,但他们投入法律援助工作的热情高涨。二是诊所法律援助的机制相对灵活,能填补政府法律援助之不足。从法律援助的可获得性要求上来说,主要体现在经济困难标准和范围的规定上。但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证明的要求较高,尤其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要回到户籍所在地开具经济困难证明,不仅手续繁琐,经济成本(主要来回的交通费)和时间成本都较高。三是诊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一种保护下的独立,工作的风险大大降低。诊所学生毕竟涉世未深,欠缺实务经验,如果完全放手让其独自面对社会矛盾尖锐激化的局面———诉讼纠纷,很可能出师未捷即已折戟沉戈,搞不好还可能要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可能会使遭受挫折的学生心理上产生阴影,也会给诊所法律援助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而诊所教师能够以其丰富的实务经验与社会经验,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与支持,使诊所学生获得“保护下的独立”,降低风险。诊所学生在羽翼未丰之时,未具备独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诊所教师的帮助是不可或缺的。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案源稳定性问题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实践中,案源不稳定是很多法律诊所开设的法律援助中心面临的困境之一。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上,由于学生无论在理论知识还是实际执业经验上都有明显的欠缺,即使有教师的指导,部分当事人还是会对案件胜诉率的把握上心存忧虑,因此,他们不放心将案件交给学生。其次,从学生方面来说,现实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学生办理,对接收到的咨询个案必须要加以选择。最后,由于我国诊所法律教育总体上还在起步阶段,社会宣传力度还不够,很多人对学校诊所教育以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还不是很了解。如果一直缺乏真实案源,学生就无法通过真实的案件、真实的当事人真切地在办理过程中掌握基本实践操作技能和了解司法制度体系,更别提法律职业道德以及社会公益心的培养,诊所教育的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甚至失去存在的意义。故此,案源不足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纠纷类型的单一性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普遍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受案类型的单一性。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资源不能冲击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只能针对于特定人群与特定类型案件提供援助,而这些人一般面对的法律纠纷往往集中于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离婚、刑事案件等,案情一般也较为简单,而复杂的案件类型如房地产纠纷、公司有关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则不会涉及到。这就使得诊所学生办理案件的类型偏向单一,无法获得全面的锻炼。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刑事案件,但由于诊所学生并非执业律师,不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使得他们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收窄。

(三)经费保障问题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相比,高校开设的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更经常面对经费不足的问题。据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的资料显示,高校的法律诊所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有三:一是从学校的行政开支中列支;二是来自校内师生的捐款;三是来自社会的捐助。例如,复旦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初始的经费来源包括:中心成员捐献了自己的奖学金、生活费近1000元,复旦律师事务所捐赠500元及法律系一些开支的报销。但是都存在经费不足、不稳定的问题。经费缺乏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诊所的发展。

(四)诊所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法律保障问题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主体是学生,但在校学生走出校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会经常遭遇各种制约。一是调查取证权利受限。由于学生并不具有律师身份,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权利就受到限制。这使得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受到一定影响。二是出庭权利受限。由于社会上有部分不具有律师资格的人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许多地区的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都订立了对公民的限制规则,例如,有的法院规定公民必须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民要当庭提供免费的协议。三是学生人身份没有得到尊重。个别法院或者仲裁员不了解诊所学生法律援助的情况,对出庭的诊所学生不信任,对其人身份也不认可,在调解过程中绕开学生,容易使当事人对学生人产生误解或不信任,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五)人员流动性问题考虑到法律援助工作对学生专业知识结构完备性的要求,学生参加法律诊所课程和参与法律援助一般已经是大三,而学生大四大多已要找工作、考研等,参与办案的时间很难得到保障,毕业后去向就更难确定。而许多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再到执行,起码是半年至一年,如果涉及发回重审则时间更长,走完全部程序可能会持续两年以上。随着参与办案的学生毕业离校,案件跟进可能会出现衔接上的问题。此外,很多法学院有关法律诊所的课程一般只安排一学期,当课程结束后,学生就会将精力重新投入到新的课程学习上,并从相关的实践工作中退出。这样,高校法律援助中心里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就很难得到保证,中心的主要精力就不得不用于培养新的学生上,那么法律援助中心的办案质量、成员能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受到限制[6]。

三、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法律援助环节的路径

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环节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实践中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诊所教育的效果。为此,需要有切实的方案解决或至少是缓解这些问题。

(一)建立多元化案源渠道没有足够的案源,大多数学生没有参与实践的机会,诊所工作只有单纯的值班等待咨询,诊所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技能没有应用的机会,容易使学生产生“无用武之地”的倦怠心理,大大影响了教学效果。走出校门,多方面开拓案源是必要的。笔者所在高校的诊所学生自发组织,通过与社区办事处有效沟通,定期到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了有效吸引更多群众的关注,他们还与本地的社工组织联系,一同组织活动。通过与社区建立长期联系与合作,加大宣传力度,打开局面,是开拓案源的有效途径。另外,法律诊所还可以与当地司法局的法援处联系,定期组织诊所学生参与法援处的值班,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值班咨询。由于诊所的机制相对灵活,部分不符合法援处受理条件的案件可以转交诊所处理。

(二)开源节流,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法律援助既然是着眼于社会服务,就不能因为经费问题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法律援助经费问题可以从两方面着手解决:一方面,法学院可以合理配置现有教学资源,整合部分实践课程,适当调拨资源给法律诊所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另一方面,高校法律诊所应当积极争取各方面社会资源的支持。法学院应当借助其教师与学生良好的专业素养在其所辐射的地域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形成较好的声誉并获得所在地域公众的认可。法律诊所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得到各项社会资助的可能性就越大。但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诊所普遍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影响,社会资助渠道并不畅通。故此,提高诊所自身专业服务能力,是获得社会资助的条件之一。

(三)各方面协调,保障诊所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诊所学生人身份问题需要诊所的法律援助中心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以劳动争议为例,对于公民,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只要求不能收费,但各地往往另有特别规定。例如,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公民资格要求就比较严格,其的《劳动仲裁委托人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确定了可以作为人的范围;而根据第十条的规定,学生人一般也不属于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所以,只能以“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的身份担任劳动仲裁案件的人。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笔者指导诊所学生担任人时一般按照以下规程:由政法学院与当事人签订免费的《委托合同》,政法学院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上述合同,并出具关于指派学生担任人的信函。另一方面,学生人并非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解决的办法暂时只能是申请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或者让当事人自行取证。如果上述方案都无法实现,案件处理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首先直接的影响是当事人可能会因此对学生人产生不信任感,觉得诊所无法有效帮助自己解决问题。但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这一诉讼权利得到程序上的保障,学生人取证难的消极影响会减弱。

第6篇

【关键词】 法律方法;法学教育;法律思维;法律实践

一、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

1、培养法律职业思维

所谓法律方法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它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二是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1]法律方法的教育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对此,中外的许多法学家都有过精辟的论述。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2]林立先生也高度评价法律方法对于培养法律人的重要意义:“法学方法论及法律哲学若是对一位只想追求当一名目光如豆的‘法匠’而不想当法学家的法律人而言,必定会被他人认为是没有必要重视的学问;而他也永远不可能知道,这种基础法学的涵养对培养一个风骨卓然的法律人及伟大而有深度的法律文化有何等的重要性。”[3]

随着法律的日益形式化和理性化,法律方法也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成为一种需要专门训练才能掌握的职业方法,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养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因为这是他们在未来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因此法律方法的传授和培养当然地成为了法学教育的核心。法律方法的传授及其素养的形成制约着整个法学教育过程,对评估和衡量法律教育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4]西方各国普遍重视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在英国,法律方法很多年来一直构成英国法学院法律教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美国的法律教育一方面继受了英国的教育传统,二战以后又经历了一个法律方法教学由分散化到集中化,由重视判例推理、法律写作到关注律师技能培养的发展历程。而在大陆法系,自德国的萨维尼开创了法律方法之近代传统以来,又涌现了拉伦茨、恩吉施等大批以研究法律方法著称的现代法学家,法律方法也逐渐扩展成一个蔚为壮观的阵营,法学教育也把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作为重要的目标。

2、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法律的适用过程不是一个简单机械的从规范到事实到结论的三段论过程,由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及法律规范自身的局限性,“这种缺陷有时表现为由于立法者无法预见法律适用中的各种可能性,导致个案中的‘正义’无法实现;有时表现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法律规范日渐陈腐,从而导致‘正义’落空;有时表现为由于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法律规范在适用中歧义丛生,无法实现立法者所预期的‘正义’,等等。”[5]法律职业者在法律适用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证据的收集和梳理,以及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的运用过程,通过在规范与事实之间进行多次的目光的流连往返,最后给出一个相对公正和妥当的结论。法律方法在实践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证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向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较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认定事实,从而在成文法律与事实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在法律与个案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纠纷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第二,法律方法能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理解,它为防止专断与任意设置了“思维方式”的藩篱。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增大了法律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第四,法律方法是保障法律自治的手段。[6]

二、法律方法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缺失

1、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缺位

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的设置,对于确保学生知识结构的完整有序和能力的全面培养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和理论框架等知识的灌输视为教学的主要活动和任务,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法律诊所的课程也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而没有普遍展开。在教学内容上,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教育的主干内容,存在对于法律方法的诸多忽略,如“忽视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忽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忽视法律思维的训练,忽视宏观正义与微观或个案正义的关系,等等。法律实践是一种创造性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从抽象的正义到个案的具体正义,从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到具体事实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结论都需要艰巨的创造性努力。这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最具有挑战性和最令人陶醉的工作。但是,法学院培养方案中并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训练和培育。”[7]这种状况与法学本身的实践品格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需求是不相适应的。

2、教学方式的单一化、教条化

与教学内容中过于注重对抽象理论及法条知识的传授相对应,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填鸭式”的讲授方式,或者注重于对抽象理论的阐述和议论,或者注重对于法律条文的概念和内容注释讲解,虽然有时为加深对概念、原理、规范的理解,也会参考一些案例,但远不足以适应对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方法运用能力培养的需要。学生为了应付考试会被动地记住一些法条或教条化的理论观点,但没有真正领悟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精深的法律原理,不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没有真正培养其创造性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难以产生发自内心的对法治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3、考试内容和方式的片面化

无论是平时的校内考试还是司法考试的内容和方式,都会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和学生的学习活动产生重大的导向作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的校内考试和国家的司法考试,都把学生对法条知识的记忆、背诵和一定程度的理解作为考查的重点,追求的都是答案的客观性和唯一性正确性,而忽视了对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考查,同时也忽视了实际生活中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法律处理结论的可争议性,出现了与法律实践的严重脱节。在这种考试内容和方式的导向下,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也和培养法律人才职业化能力的要求更加背道而驰,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也更难以找到立足之地。

上述这些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只能训练出‘谨愿之士’(即墨守成规、不知活用)、‘偏倚之士’(即除条文外不知有其他学问)、‘保守之士’(即对现行法令,不解善恶、唯知遵守)、‘凝结之士’(头脑中充满了现行条文,对于新发生的事实、思潮,格格不入,毫无汲取进步的可能)。”[8]这对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非常不利的。

三、法律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展开

1、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改革

针对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有条件的学校开设专门的法律方法论的课程,或者扩展法理学课程中法律方法部分的内容,进行重点讲授。同时,增加疑难案例分析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类课程的比例,在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和知识基础的同时,以培养法律思维为中心,增强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分析和梳理真实的案件事实,创造性地处理复杂法律纠纷的能力。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方法技能的训练应该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正如孙晓楼所言:“研究法律,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渐臻于美备。”[9]

2、教学方法的合理运用

法学的教学应改变传统单一的灌输式的、教条化的讲授方式,尽量贴近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形成和运用的流程,综合运用理论讲授、案例分析及诊所式训练的方法,形成合理的教学方法体系。理论讲授中应减少自上而下的灌输,尽量使用启发式的讲授方法,引导学生在一个包容、理性的氛围里进行独立的思考,平等的对话和交流,以培养其形成问题意识和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而案例分析和法律诊所的训练则应注重培养学生获取案件信息、梳理案件的法律关系、将抽象的原则和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思维和推理的技巧,以及与当事人及其他案件参与人沟通、交流、陈述、辩论、论证的能力等方面的培养,以提高其实践技能。

3、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

为减少由于校内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的片面化对于法学教育造成的误导和冲击,加强其正面引导作用,校内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也应适当增加对于法律方法进行考核的内容。校内考试在保留期末或期中的卷面考试形式的同时,应丰富考核的方式,以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训练的考核成绩等作为评定学生成绩的重要参考。司法考试应该在考察考生对法条知识的掌握程度的同时,注重考察考生运用法律方法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例,应允许考生给出不同于标准答案但又能自圆其说的答案。这些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会对法学教育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使得教师和学生把更多的精力运用于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上,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对法条知识的机械理解和记忆,形成一种法学中的应试教育。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98.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7.

[3]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序言.

[4]黄小英.论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兼评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改革[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6)185.

[5]王瑞君.罪刑法定的实现:法律方法论角度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6.

[6]杨春福.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336-337.

[7]王晨光.中国法学教育面面观[A]//霍宪丹.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390.

[8]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44-345.

[9]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7-38.

第7篇

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在诊所法律教育这种教学方法中,学生面对的问题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情景相类似,学生通过进入自己的角色来解决问题,在努力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求与他人进行交流,学生的表现也会得到仔细的评价。概而论之,诊所法律教育有如下特点:

1.诊所法律教育使用真实的背景材料

传统的法律教育常用已知的案件或虚拟的案件作为背景材料。而诊所法律教育用的是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建立在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因为是真实的案件,学生

会设身处地地替当事人着想,理解当事人的感受,真正负责地去办案,增强学生的职业责任心。此外,还可以对法律领域中的许多技能,如接待、咨询、谈判、起草文件等多个方面进行训练,让学生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

2.诊所法律教育使用有特色的教学方法

诊所法律教育常使用的教学方法有提问式教学法、对谈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法和个案分析教学法等。这些教学方法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关注问题的积极性,培养独自探求真理的习惯,掌握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技巧,借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诊所法律教育培养学生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学理性思维,将公平和正义的理念植入学生的头脑当中,即“法官式思维”

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路去思考问题,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寻找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4.对学生的评估方法不同

传统的法学教育以学生的成绩作为惟一的评价标准。而诊所法律教育更注重学生的自我评价。学生关心自己承办案件的成败、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注重自己办案的感受。案件的成败不是评价学生的惟一的标准,重要的是让学生在办案过程中得到锻炼,学到方法、知识、技能,即使没有成功,也可以获得很好的评价。

诊所法律教育中的诊所构建

1.确立目标诊所的目标

第一个目标是教导学生对真实的当事人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接受和承担责任,这个目标并不适用于每个诊所,有的诊所可能更重视研究和写作技巧。第二个目标是教授学生新领域中的法律,大多诊所只关注实体法的一个或两个领域,希望学生熟悉该领域中独有的原则、制度、程序、冲突、习惯及职业道德问题。第三个目标是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免费服务。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诊所第四个目标。第五个目标是教授合作,让学生学习与同伴合作的技巧。第六个目标是教学生学会处理复杂的情况,理解理论、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系。第七个目标是为学生创造机会使他们思考自己的社会价值,而且可以鼓励学生考虑职业选择。第八个目标是遇到有挑战性的职业伦理道德问题时,诊所教师在鼓励学生处理案件的同时去思考这些问题。第九个考虑的目标是提高学生的创造力。诊所可以通过讨论多种工作方案、运用角色扮演等方法来刺激学生的创造力。最后一个目标是教授传统的技能,就是在学生进行标准的法律活动时,如调查、法律写作、咨询等,向学生传授经验,给予他们引导及个性化的信息反馈。

2.配备诊所教师

一个诊所可以配备两个或更多的教师,也可以在同一法学院内设立几个不同的诊所,每个诊所都配备自己的教师,让助教或研究生进行辅助,在少量案件中聘用非诊所教师一同参与指导。诊所配备教师的数量不仅仅取决于法学院提供资源的能力,还要看诊所的目标。例如,诊所教师主要传授的是传统的辩论技巧,那么,他就可以指导相对多的学生,需要诊所教师的数量就可以较少。另外,诊所教师应同时具备诊所实践知识和多方面的教学经验。这就要求诊所教师需要有该诊所案件的专业知识,不能因为教师和学生都是诊所专业领域的新手而使当事人蒙受损失,诊所教师应当经常拜会当地有经验的执业者,经常与司法机关进行接触,还可以参加实务方面的培训,诊所教师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来案件。

3.诊所设施方面的准备

诊所应该准备某些实务手册。这种实务手册是让学生熟悉在某一特定法律领域中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可以采用现成的,也可以编写一本新的。诊所应收集一些和诊所工作联系特别紧密的资料,建立一个小图书馆,最好还要有一个电子数据库。诊所还应该有一个专门的办公室,以及一间专门用于会见当事人的专用房间以及购买和维护设备的资金。除此之外,诊所还应该建立一个标准化的档案管理系统、制定受理案件的标准和程序及案件的终结和交接程序。诊所法律教育虽然强调实践,但也应该有课堂教学的内容。课堂教学可以由诊所教师亲自完成,也可以聘用其他教师来完成。

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的主要工作

1.会见真正的当事人并为他们提供服务。在诊所中,学生与当事人进行面谈,分析他们提出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在各种非正式的场合作为他们的人。指导律师(诊所教师)主要是为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学生如何做出决定。学生行为的后果由诊所教师来承担。

2.学生在诊所中做的是真正的律师工作,也就是说,学生要写诉状、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到法院阅卷、与对方律师或当事人谈判、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写信、打电话等。

第8篇

1、重视不够

从2006年国家对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示范建设开始,为了区别高等职业院校与一般本科院校的办学特色,强调二者非层次的不同而是侧重点不同,在高等职业院校的课程设置中,越来越多的加入了操作课程的学时,而将很多素质培养的课程压缩甚至删减,包括专业法律课程。对课程的不重视还来自于学生,学生对课程是否重视受到学校对课程安排的影响,一般来说学生对必修课、考试课的重视程度要高于限选课、选修课、考察课等,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难以通过这些外在刺激调动起来。

2、总学时少

且不谈已经完全没有专业法律课程的专业,高等职业院校中一些文科专业尚保留了专业法律课程,例如:会计、营销、酒店管理等,总的学时一般在60-80之间,这样的学时数如果系统的进行法律学习是绝对不可能的,但现在相关的教材都没有进行针对的设计,仍然是以理论知识点为主线的编写,使得专业法律教育更加困难。学生难懂,老师难教。

3、学习不系统

很多专业法律学习是要在一定的基础法律概念的基础上的,但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显然没有这个条件,例如:学习合同法、公司法要有相关的民法理念为基础。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直接就接触部门法,很多法律基础概念和理念不知道,学生学习起来更加困难,也就容易产生厌学的情绪。这对专业法律的教学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二、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专业相关法律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

对于上面提到的几点困难,笔者进行了思考,希望在现实短时间难以改变的情况下,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把非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法律教育做得更加理想和实际。

1、重点突出而不求面面俱到

针对各个专业的职业特点,重点教授几门关联度高的法律,而不是每个专业都用一本教材一套教学方法。例如:营销专业可以重点学习合同法、企业法、竞争法;会计专业可以重点学习合同法、企业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等。当然与各种职业相关的劳动法和劳动相关的政策法规等应该都纳入讲授的范围。争取做到所学习的法律不仅关联度高而且能够有一定的深度,能够运用于实际的工作中,解决遇到的问题。

2、重实践而轻理论

传统的法学教育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总是从理论到实际再到理论。这个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学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结果往往是学生理论听不懂,实际问题解决不了,影响学生的学习热情也违背课程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进行专业法律教育时,应当大胆的将重点转移到实际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让学生在解决一个一个问题的同时,总结法律的规定和规律。当解决的问题达到一定的数量时,对于法律的理解也就达到了一定的水平,虽然比较零散和不成体系,但是却能应对专业工作中的大多数问题。这也符合高等职业院校课程改革重实践的发展方向。

3、培养兴趣和自学基础

除了用实际问题教学的方式让学生在有限的学时中取得最大的收获外,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兴趣是学习的动力,有兴趣才能有收获。据有关专家研究表明,如果一个人对某种知识或工作有兴趣,他能发挥其全部才能的80%~90%,并且能长时间保持兴奋和高效率状态而不知疲倦。另外,虽然将教学的重点放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上,但是对一些法律基础概念和理论仍然要作为教学的一部分。例如:的相关理论、法人人格理论等,这些理论会成为学生以后自学法律及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的基础。这些基础是学生日后自我提升的前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部分。

三、结语

第9篇

一、高校道德与法律教育课程的流于形式与观念转变

态度的不重视源于观念的不重视。因此要改变教育观念,将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结合起来。教育应该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是对大学生行为规范的完整的教育,是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的基础。二者结合可以优势互补,实现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目标。当然,二者的结合并不是简单地叠加,而是正如二者的关系一样,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即将道德教育法律化和法律教育道德化,这样才能符合育人目标,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简单来说,这种结合的是德与法并重的教育,是促使大学生精神道德和法律意识平衡发展的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一方面要体现国家、社会对学生在思想政治上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把握学生的兴奋点,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来选择教育的内容,寻找学生关心的问题,使得思想政治教育更具有针对性和吸引力。因此,在课程安排上,除了专门的课程外,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应该融入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可以通过校园文化潜移默化的对大学生进行影响,在实践活动中实现道德与法律教育的目标。

二、高校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分离与有机结合

对大学生进行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出现了分离的现象,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倾向。一方面,由于受到我国一些传统思想,例如儒家重德轻法思想的影响,致使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把法律作为调控社会主要手段。反映到高校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上,就出现了主张道德教育而轻视法律教育的倾向。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片面主张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致使法律教育的育人功能被削弱。另一方面,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过分注重法律教育,而忽视道德教育。例如某些学校为方便管理,制定严苛的规章制度。虽然这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但如果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单纯依靠这种管理的惩罚效力,极易激化矛盾,造成思想政治工作者和学生之间的隔阂与对立。任何一种方式都不是万能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亦是如此,只依靠其中一方面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教育都不能达到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的课程,它在阐述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同时,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提高社会主义道德觉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因此,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不仅仅局限于有限的课堂之上,可以扩大范围,将此门课程加以实践,融入到学生的生活中去,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对高校道德和法律教育的社会冲击与正确引导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大学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各种信息。其中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就对高校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产生冲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发生一些不良现象通过新闻报道出现在大学生的生活中,影响其价值判断,冲击着高校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例如社会中存在的一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钱交易,热心助人反被诬赖的道德滑坡现象等,对于一些处于迷惘阶段的大学生造成道德意识和法律认识的误解。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件就是一个例子,他认为交通事故中撞人不如撞死,担心受害人会进行纠缠而将其杀死。这不仅仅是对于生命的亵渎,也是道德评判标准和法律意识的失衡。大量不良信息冲击着大学生的思想,造成对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冲击,影响了大学生的认识和行为。因此高校需要增强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作用,这通过教与学两个方面发挥效果。教与学是双主体的教育活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实际上是教育者和学生之间交流思想和感情的过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者,教师一定要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从根本上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因此,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主体既包括高校也包括高校学生。对高校来说,要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思想道德及法律素质,建设一支专业性强素质过硬的教学队伍。教师不仅要关心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思想和行为动态,也要注意言传身教对于学生的教育作用。对于大学生来说,既要自觉学习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做到知法守法,同时,也要努力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将法律精神和道德精神融合到日常行为中,达到知与行相统一。

作者:刘艳蕊 陈欣 单位:河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院

第10篇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 传统法律教学 引入 革新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概念、宗旨以及其在我国的引入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内涵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起源于美国,并在美国被广泛采用的法学教育模式。按照学者的观点,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初期,经过近50年的发展,美国近130个法学院中的绝大部分都设立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这种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对美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具体而言,诊所法律教育的运作方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也正因此才被称为今天这样一个名称。根据学者的研究,在法律诊所中,法学院学生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处理真实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提供法律服务,培养学生从时间中学习的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感。可以说,通过这样真实的体验与学习,学生能够充分掌握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并能够充分理解、运用课堂上所学到的基本原理与知识。

在理解概念的基础上,需要思考一个问题是:为什么美国要创造这样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或者说,这一教育模式产生的内在原因是什么?根据学者的研究与考察,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一,美国的法学教育中需要有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环节。在美国的法律教育过程中,非常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因此在课程设置上突出了这一思想。因此,美国的法学教育需要一个可以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机构与场所。第二,美国法学院培养的主要是律师而是其他从业人员。基于这一特征,美国的法学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按照培养律师的目标去培养学生,目标相对比较单一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第三,使用注意成为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支柱。在美国,实用主义的思潮及理念具有较强的主导地位,它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也比较明显,在法学教育的身上明显具有这一主义色彩和烙印。第四,不少美国公民需要法律援助。按照学者的观点,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往往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前者不收取费用的做法,大大提高了美国中的穷人阶层咨询相关问题,并将相关案件交由法律诊所处理的可能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律诊所业务的增加。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宗旨与特征

1.诊所法律教育的宗旨

按照学者的观点,发端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其目标是针对法学院学生实务经验不足而着重培养他们的法律技能以及法律职业道德。学生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通过真实当事人的案件学习法律和法律技能,这也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原则。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的宗旨是实现教学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正如学者所言:“学生在办理案件中所做的一切准备和实践活动最终都将回到课堂上,并经历反馈、分析和反复讨论等教学环节。诊所法律教育打开了一扇门,让属于校外的实践进入校内,成为法律教育的一部分,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征

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的不同,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分析: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内容。可以说,前者的创新之处是彻底打破了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实现了法学教育模式的革新。

第一,从教学方法上看,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明显的灵活性、互动性、主动性特征。传统法学教育注重法学理念的传授,通常采用的都是“填鸭式”教学方法,不仅压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往往还难以受到应有的效果。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则彻底打破了这一做法,使得互动与主动成为这一教学模式的鲜明特色:“诊所法律教育倡导教师和血红色呢过互动式的教学,教学中的互动包含了师生互动、教师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学生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教育机构与用人机构之间的互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等。”

第二,从教学内容上看,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极强的实务性、职业化、技能性特征。众所周知,在传统法律教育中,注重传统理论的传授,而忽视甚至轻视实务技能的培养。因此,“教师根据案件办理进程的各个阶段,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确定每一节课的具体教学目标,系统地、有计划地安排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讨论,是学生能够理论结合实际,学会法律的适用。”

(三)诊所法律教育引入中国

2000年,诊所法律教育被引入我国高校的法学院系,作为法律实践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重要且有益的积极尝试。具体而言,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与美国福特基金的倡导密不可分。根据学者的考察,1999年,福特基金会再北京办事处开始研究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高校开展的可行性。同年12月6日,福特基金会在北京召开了“关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研讨会”。会后,福特基金会向各高校发出了《关于参加福特基金会召开的拟在中国法律院系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会议的报告》。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与缺陷

(一)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取得的成绩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与方法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宣传与普及,随着其方法不断被推广,也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支持和认可。据统计,截止2008年5月,全国已有近90所法学院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为会员单位,涉及23个省、市、自治区。其中,近60所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建立了102个各种形式的法律诊所。可以说,无论是法学教育部门还是法律实务部门,对这一创新的研究方法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评价。按照学者的研究成果,其重要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这一模式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与完善。根据学者的理解,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方法不停,强调的是“从行动中学习”的新型法学教育方法,通过真实的场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思维、法律实务技巧、法律职业道德以及法律公益心。这种新颖的教学理念、互动的教学方法,不仅符合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要求,而且有效地促进了法学教育内容结构的变革。也就是说,诊所法律教育理念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原有的教育模式的变革,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不断科学化注入了新的血液和动力。第二,诊所法律教育已然成为我国公益法律事业的生力军。源于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我国诊所法律教育也具有无偿援助的基本特点,因此很多经济地位较差的当事人都愿意将相关的案件交由法律诊所处理。根据学者的调查,2007年底,各院校法律诊所共办理了三千多件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发现,它已经成为我国法律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基本上是移植、学习的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因此基本上是注重传统理念的传授,注重课堂的教学,一度忽视了实务的锻炼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尽管我国已经引入英美法系诊所法律教育的模式也有了一定的时间,但由于时间短暂,加上理念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开展这一活动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简言之,美国模式的诊所法律教育被引进到我国只有短短的十年时间,教育模式的移植必然经历从模仿到消化直至逐渐本土化的过程。概括起来,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建设并不完善,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制度和规范。尽管我国已经引入了诊所法律教育,但是,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以及运作上,并没有完全依照、参考美国的做法,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大的成本投入,这也让很多高校的法学院望而却步。可以说,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正如学者所言:“成本与经费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未来发展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争取从学校即法学院获得更多教学资金,如何力争将诊所法律教育纳入国家法律援助基金的覆盖范围,如何广泛争取国内外的横向资助,应该成为未来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目标。”

第二,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详尽、周全的法律制度、规范的保障,每一环节都有序地开展,如此,才能保证法科学生的实践效果。而在我国引入这一模式后,由于诸多细节的东西没有引起充分重视,往往造成这一模式运作规程不规范的不良现象,使得这一模式应有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参考美国的具体做法,逐步地、全面地完善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管理环节、实践步骤环节就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客观问题。

第三,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收益及效果有限。如上所述,由于存在以上两个致命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起到的效果并不明显。由此而造成了如下的特殊现象:首先是学生觉得这种实践并不具有锻炼的效果,因此他们往往还希望去大型、规范的律师事务所锻炼;其次是教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不尽一致。有的教师认为与其这样所谓培养学生的所谓的实务能力,还不如多多地在课堂传授些知识。此外,即使参与诊所教育的老师,有的也是很多敷衍了事,并不能达到理想的实践效果。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它本身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因此,今后的工作应当是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改进这一模式,使这一模式更大地促进我国教育模式的改革,促进法学教育的繁荣。

第11篇

关键词:高校;法律课程;改革

一、高校法律基础教育实效性的主要内涵

高校法律基础课程教育实效性改革面临着改变旧有的教育观念、教育体制、教育结构、人才培养模式、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等问题,以此全面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实施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人才和知识基础。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实效性是实现高校法律基础教育教学实践与法律基础教育目的从量变到质变的动态过程。

二、高校法律基础课程教育缺乏与生活实际挂钩的具体表现

1.从人才培养模式层面来说,大学生接受法律基础教育的途径单一

全国很多高校在法律基础教育教学中,只设置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即高校法律基础教育中的学校教育环节中,大学生法律修养的培养途径只能来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并没有其他任何课外培养模式,法律基础教育的实效性就打了折扣。

2.从教学理念层面来说,很多高校思政课教师没有理解“思想道德修养课与法律基础课合成一门课程的真正内涵

正因为德育与法制教育之间紧密的内在联系,决定它与传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全然不同。很多思想政治课教师把有机融合理解成了简化,并由简化演变成对于法律基础教育的淡化处理甚至忽视。这一错误理解和倾向也渐渐造成了学生对于法律基础课的轻视,不利于开展法律基础教育。

3.从教学内容层面来说,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

第一,法律基础课在2005年之前是一门单独的课程,现在浓缩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不到3章的内容。包括了法理、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内容,但主要侧重于抽象的理论阐述,对学生针对性不强,不具有作为普法教材应有的通俗易懂的特点,因而大大降低了学生阅读和自学的兴趣。第二,由于教材内容量大,大纲规定的36个教学课时明显不够。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导致教学犹如走马观花。

4.从教学方法层面来说,当前高校的法律基础教育只是重视法学基础知识的普及和法律理论的灌输,而忽略大学生法律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

法律更多停留在纸面上,这导致大学生在面对社会实践时依然束手无策,也起不到帮助大学生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修养的作用。

5.从教学师资队伍层面来说,高等院校在法律基础教育中投入的师资力量薄弱且配置不合理

在中国的高等院校中,几乎没有在法律基础教育上设专职教师岗位。在大学生的就业指导课或者创业指导课上也没有专门配置普及企业法律知识的法律教师。仅仅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设置专职教师岗位。但是当两门课程合成一门课时,学校仅仅是在技术处理上把两门课程的教师合到一个教研室,来共同上一门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没有考虑到老师的专业背景,知识结构的差异,也没有进行有效的专业知识的补充培训。

法学专业可以说是文科专业里应用性、技术性、实务性最强的专业。而让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出身的老师通过自学来指导和解决大学生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纠纷,谈何容易!大部分原来教“思想道德修养”课的老师,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难以全面把握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意旨,对法律精神领会不够,不能理解法律基础课教育的真正内涵和目标,更难以把法律知识所体现的价值准确地传递给学生,进而很难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知识真正融合到一起,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向学生传授,势必影响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实效性。

三、改革高校法律基础教育实效性的途径

1.改编现有的教材

目前各大院校使用的一般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该教材共8章,其中只有2章为法律基础知识部分,并且存在体系庞大,内容冗繁,理论过深,说理空泛,语言表述过于专业等问题。同时由于课时的限制,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对每一种法的介绍也只能集中于某些重要的知识点上,而不可能全面具体地介绍其全部内容。不如将该课程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内容以民法、经济法、刑法为核心,既能普及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又能提高大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同时应适当增加“法律基础理论”部分的比重,充分考虑该部分内容的趣味性导向性,把大学生引入法律之门,并将与“思想道德修养”部分更加紧密的融合。

2.加强第二课堂活动,拓宽法律基础教育的培养途径

(1)举办校内法律文化活动。学校、院系及法律教研室应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律文化活动,如法学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研讨会、宣传法律的文艺演出、模拟法庭等。

(2)深入社会实践。应经常组织同学走出校门进行社会调查活动,调查社会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情况和公民的法律素质现状,增强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可选择合适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同学参观学习,了解法律的运作情况,巩固所学的知识,提高法律修养。可定期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让大学生通过自己的亲身实践去体会和感受法律的尊严,使他们通过自己的感官和心灵去了解和评价法律的曲直。

(3)开展法律服务或法律咨询活动。根据大学生对法律的不同需要,在校园内针对大学生在学习、恋爱、兼职、实习、就业、与人相处以及日常生活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或法律咨询活动。

法律课程改革有利于学生深化对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有利于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有利于培育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对法律的信仰。基于实践教学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增强实践教学的吸引力、进一步完善实践课程设置和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等措施来增强法律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第12篇

1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

面对新的形势,高职法律教育应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构建培养中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模式。从教育属性看,高职法律教育的目的应当是价值引导与自主建构的统一,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使其具备一定的人文知识和科学素养,养成自主性和创造性品质。从法律属性看,基于高职法律专业的应用性学科性质,高职法律教育应当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将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结合在一起就成为高职法律教育的历史使命和基本目标,即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素质教育对于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理应成为法律教育的理想模式,以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高职法律教学过程的融合。因此,高职法律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素质教育,即高职法律教育不仅教授法律的知识、理论、制度,而且还要教授相关的人文科学知识,培养深厚的人文精神,还要教授必备的技能、素质,特别是法律职业者独有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格。高职法律素质教育既是一种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教育思想与观念。终身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应有之意,终身教育的理念要求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拥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2培养职业道德情操

职业生活是否顺利,是否成功,既取决于个人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在使学生对法律学科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要通过现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法律要求的基本内容的学习,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从而提高职业道德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我国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的优秀成分,归纳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二十字。除了学习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学生也必须了解和学习《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还必须促使学生将法律的他律转变成道德的自律,进而使自律转化成一种至诚至真的内心需求,即成为一种真正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并融入人的生命,成为其灵魂一部分的信仰。法律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律人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神圣的职业要求廉洁、刚正、正义的品格。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法律教育的培养对象主要是为政府、检察院、法院和企事业等与法律有关的辅助应用型岗位的专门人才,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正义、主持公道。因此,法律教育的内容除一般的或专业的教育外,应特别注意他们的道德素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培养。据此,高职法律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即高职法律教育应与人文教育联系起来,尤其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

3优化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是实施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课程体系要根据人才培养的素质要求进行设置和优化。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把法律人才素质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宽厚的基础知识。一个法律人不仅应当通晓法律,而且还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应当认真地学习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第二,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工作的特质在于用法律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够从法律人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第三,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证据运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目前,高职法律专业的课程体系主要由下列课程群构成:一是专业基础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法律以外的文理渗透的课程;二是专业核心课程,由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法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规定的课程所组成;三是专业方向课程,即根据高职法律二级学科设置的若干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来选定;四是选修课程,即根据各校的特色、优势和培养法律人才素质要求所开设的系列课程,允许学生任意选修;五是实践课程,包括法院旁听、模拟法庭演练、教学实习及其他顶岗实习的实践课程。在进行教学过程中,需要针对高职法律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进一步整合和优化这一课程体系。如,拓宽基础课程,强化核心课程,遴选方向课程,精设选修课程,重视实践课程,以此支持高职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法律知识与应用能力的掌握,较高的人品素质和法律职业素质的形成,必须通过一定课程体系的设置、一定课程模块的安排来完成。为此,课程体系应体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科学性和发展性的统一。在遵循高职院校法学专业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使培养出来的人才充分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及学生个人自我发展的需要;既要体现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主动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功能,又要满足学生个体选择的多样性,为培养和发展学生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的智力和综合能力打下牢固的基础。二是连续性和创新性的统一。在保证法学学科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为满足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改革与创新的需要,设置一些体现院校特色和适应地方需要的选修课程,以增强学生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4改进教学方法

除了教学内容的调整外,教师教学方法的创新对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以往那种“以教室为舞台,教师为演员,学生为观众,粉笔、课本是道具”的教学模式并不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其缺陷有两方面:一是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毫无疑问,课堂讲授是在“老师讲学生听”的理念支配下进行的,教学活动成了教师的单边活动,学生只是扮演着消极接受知识的角色。二是过于注重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拘泥讲解,淡化了学生运用法律原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锻炼,造成理论和实践的脱节,课堂气氛沉闷。在教学中要克服灌输式、填鸭式、经院式的教学方法,一定要从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自主性、创造性入手,以学生为本位,教师为主导,教学相融。如通过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启发式教学,锻炼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法律推理能力。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和综合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二是有助于掌握从事法律专业的工作技能,缩短与实践部门的距离;三是有利于强化教与学的互动性。进行案例教学,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教师所选取的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还应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疑难性。其次,案例教学应主张开放、允许辩论,建立开放性的课堂,使学生特别享受这种教学,寓教于乐。讨论式教学法是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指导学生对某一争论性问题的思索、讨论来增强学生的问题意识、参与意识、识别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的方法,其突出特点是能给学生提供较大的交往活动空间,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大胆质疑。在启发式的教学活动中,学生为主导,教师起着启发、诱导作用,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解惑。新的教学理念要侧重引导学生的发散思维,激发学生自主学习与探究性学习的动机。

5注重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