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6 14:46: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生育基金申报材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201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优化服务,科技项目建设取得新进展。
1、挖掘项目资源,建立信息库。今年来,我局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对科技项目资源做到早摸排、深挖掘,采取电话联系、走访企业、组织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近距离与工、农企业沟通和询问,深入了解企业需求,特别是和我县特色产业密切相关的内容和需求,先后把XX市新欣农牧有限公司、XX市大海菌业有限公司、随县鲁城河马铃薯生产专业合作社、XX市二月风食品有限公司、XX市金梧桐禽蛋有限公司、XX市展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作为重点跟踪对象,将挖掘出的优良种鸭繁育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开发、生态型食用菌菌种标准化生产及产业化开发、脱毒马铃薯标准化生产与示范推广、有机葛根产业链建设、无公害现代化蛋鸡养殖技术与出口创汇、静止法无土栽培技术在蔬菜安全生产中的应用等6个项目纳入科技项目库。
2、注重指导,提高项目申报质量。我局干部职工全力以赴投入到项目争取和服务中去,根据科技部和省科技厅2012年项目指南,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对企业的项目申报材料,安排专人逐项精细指导、认真审查,通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努力提高项目申报资料的质量。
3、认真筛选,择优申报。坚持“认真筛选、严格把关、择优申报”的原则,对企业申报项目采取认真调研、形式审查、反复比较、集体讨论的决策方式,力求向上推荐的科技项目技术创新强、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切实对随县经济发展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上半年,我局共组织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项目4个,批准立项2项,其中XX裕国菇业有限公司申报科技富民强县项目:香菇标准化栽培技术集成与示范项目;XX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申报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高速气流清扫除尘装置,获得国家贷款贴息70万元。另外,我局正积极围绕XX省科技兴贸计划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等前期重点推进项目开展工作,已经报送申报材料的有香菇加入脱水蔬菜深加工出口项目(XX龙泉食品有限公司)、葛根柿叶健康茶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开发(XX市二月风食品有限公司)项目,正等待审核批准。
4、做好跟踪,积极向上争取。对上报项目,县科技局积极做好跟踪服务,保持与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我局领导经常亲自深入到企业和基层调研,认真听取企业汇报情况,积极争取上级部门项目申报向随县倾斜。同时,对已立项的项目,认真做好管理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实施;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提高政府专项经费的使用绩效。
(二)主动出击,招商引资取得新成效。
我局领导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利用科技优势积极主动地搞好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引进域外资金,抓住有利的机遇,耐心工作,有效的促成了与投资者的全面合作。今年6月初顺利完成了全年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一半以上,北京联飞翔科技责任有限公司5500万“滤清器”项目落户随县经济开发区。在做好引进资金、引进项目的同时,注意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为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开展、做好向域外推介工作、更多更好的吸引域外资金来我县投资奠定基础。
(三)精心组织,科技下乡及技术服务呈现新气象。
(四)严格管理,产学研、专利工作取得新成绩。
1、推进产学研结合,搭建科技创新平台。为切实提高我县产学研活动的质量,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们专门组织县内企业进行座谈,积极了解制约企业自主创新的瓶颈问题,积极为其寻找技术合作伙伴;组织企业与华中农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工业学院、武汉大学、武汉理工大学、XX省农科院等高校和科研院所联系,现已达成意向性合作协议8份。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专利申请工作。为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入开展,县科技局把知识产权服务作为工作的重点,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专利申请和保护服务,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我局领导主动走访随县各企业,帮助他们发掘专利技术,实现专利申请数11个,其中楚奇化工、二月风、李鑫(食用菌包装)、华睿化工、鸿泰电子等各申请专利1个,环宇机械、大海菇业等各申请专利3个。
(五)服务大局,配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再上新台阶。
1、计划生育工作。我局认真落实计生政策、确保优生优育,并组织全体干部集中学习了计生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为今后的计划生育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安全生产工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我局领导亲自带队,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加强干部职工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抓好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移民工程。为认真配合县委、县政府搞好我县接收丹江口库区移民工作,县科技局结合工作实际,从解决移民的需求和了解移民的思想动态入手,到新街镇、万福店等地移民搬迁安置点搞好抗震设防审查工作。
(六)强化管理,抓好自身建设取得新进步。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三)市级统筹前确认的市本级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报送。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所在行政区域分别报送,各县区汇总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医保医师执业地点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医保医师退出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多点执业的医师,要分别向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五条医保医师每年度初始积分为12分,考核时根据本年度考核查实的违规情形进行扣分,扣分分值记录在考核年度,积分和扣分不跨年度累积,多点执业的医保医师在不同执业地点违规,扣分分值累计计算。
第六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监管,通过日常管理、网络监控、专项检查、费用审核、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对医保医师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以及医保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扣分6分以下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成其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诫勉谈话;满6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3个月;满9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6个月;满12分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1年。暂停服务期限可跨年度执行。
第八条第一次年度内医保医师累计扣12分以上的,一年后可重新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第二次三年后可重新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第三次不再进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
第九条医保医师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后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并认真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待暂停期满后,可重新申请医保医师登记备案。
第十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全市医保医师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对考核、违规处理等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县区发现的医保医师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并定期对医保医师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处理决定作出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相关处理决定告知违规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违规医师本人。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对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单位向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合议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定点服务协议的,该医疗机构的医保医师服务权限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十四条非医保医师和取消登记备案的医保医师提供医疗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急诊、急救除外),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培训情况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定期举办培训班,重点对年度扣分较高的医保医师进行政策培训。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政府服务创新,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全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工作目标:清理和削减我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和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和管理办法,将非行政许可审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使我区的审批方式更加科学、审批监管更加严密。
二、工作范围
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行政许可事项之外的,目前仍以审批方式实施的各类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注册、验收、验证、年检、年审、备案、登记、会审等事项。具体包括: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即行政机关内部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等管理的审批。
(四)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变动的审批。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七)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的执法审批和收费。
(八)各类年检、年审、备案事项。
(九)科技评奖、产品(项目)认定、高新企业认定类事项。
(十)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事项。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目前正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包括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性质、实施主体、政策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承诺办理时限等。
通过清理,进一步明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非行政许可审批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通过清理,严格限制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非行政许可审批可以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本单位的名义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也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由区政府统一公布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称。未经区政府公布的机构,一律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削减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取消调整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设定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明令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的,或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或通过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或长期未实际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社会管理的,予以调整或取消;街道(乡镇)可以实施的,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予以下放。
在削减调整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分别公布保留、取消或暂停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除了区政府公布保留和继续执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外,各部门、单位不得实施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决定取消或停止实施的事项,今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实施审批;对省、市决定下放区、县(市)政府实施的事项,及时搞好对接,对决定下放到街道(乡镇)实施的事项,及时做好衔接。
(三)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对经过清理,依法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审批权限,明确审批的实施机关、权限范围以及审批标准。
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关联行为。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进行初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机关不得要求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对非行政许可审批进行初审;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机关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审计和鉴定结果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和鉴定标准。
(四)优化非行政许可审批流程。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保留的非行政审批事项,应尽量减少审批环节,审批时限原则上要在现有基础上缩减30%以上。
建立规范统一的服务平台。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机关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予以整合,尽可能由一个科室负责办理。按照集中办事制度的要求,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可以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统一办理和联合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机关作出的准予审批的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均应在办事大厅或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布。
(五)完善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编制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制定并公布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制定《雨花区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若干规定》,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适用范围、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及实施程序、实施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推进我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制度化管理。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年8月30日以前)。印发《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要求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自查工作,对本系统现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含本部门、二级单位及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事项)逐项清理,并如实填写相应的政策依据、审批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8月25日前将《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摸底表》和《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汇总表》报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办公室设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联系人:)。
(二)审核公布阶段(年9月1日—9月20日)。区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非行政许可保留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拟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将拟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对拟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作进一步调整修改,提交区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初审,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对社会公布。
(三)整改规范阶段(年9月21日—10月31日)。各部门和单位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区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环节、时限等提出调整意见,并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相关事项作出安排。区审改办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条件、流程等内容汇编成册,编制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雨花区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若干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措施,对于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通过此次清理规范工作,切实压减我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数量、审批环节和办理时限,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创造更加宽松、高效、便捷的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规范工作,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及时研究解决清理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组织、有步骤、有目的地部署开展清理规范工作。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熟悉业务、综合素质高的同志具体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审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