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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水利史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史,必然会提到沈括和他的《梦溪笔谈》,因为沈括“是中国整部科学史中最卓越的人物”,而他所著的《梦溪笔谈》则“是中国科学史的里程碑”。而研究沈括和《梦溪笔谈》必然要提到胡道静。
900多年以前,晚年的沈括在隐居润州(今江苏镇江)梦溪园将自己平生重要的目见耳闻心思记录下来,内容涉及社会和自然的许多方面,其中科学方面的内容就占到全书篇幅的一半以上。然而,这样一本书原本视为“有补于世”的著作,在一个重道轻艺的传统社会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分类颠舛,固不足异也”[1]。直到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因为有了胡道静《梦溪笔谈校证》的出版,才引起了世人广泛的注意。胡道静也因此饮誉学界。《梦溪笔谈》乃至整个中国科学技术史的研究在其后几年进入了一个。真不知是时势造英雄,还是英雄造时势。
胡道静,祖籍安徽泾县,生于1913年,父亲胡怀琛、伯父胡朴安都是有名的学者,尤其是朴安以治文字、训诂而闻名于学界。从小受家学的耳濡目染,勤奋好学,又先后受到过版本学家陈乃乾、经学家周予同、史学家吕思勉、历史地理学家姚明辉、音韵学、敦煌学家姜亮夫、地理学史家王庸、思想史家蔡尚思、语言、古文字学家闻宥、农业生物学家辛树帜、植物学家胡先骕等名师指点,为他后来的治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十岁以前就出版了《校雠学》、《公孙龙子考》等专著,还负责《万有文库》中两部重要农书《齐民要术》和《农政全书》的编辑工作。可是这并没有顺理成章地使他成为一个科学史家。
三、四十年代,年轻的胡道静先是进入柳亚子先生创办的上海通志馆,以后又先后在多家新闻机构中任职。写出了多种与上海新闻出版史等相关的论著。
建国以后,胡道静调到出版部门工作,专门从事古籍编辑,从他最擅长的目录学着手,他开始系统地整理《梦溪笔谈》和古农书,这也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依据其个人情况,最能为社会服务的一种方式。他对古代的一些农作物,如粮食作物中的粟、蔬菜作物中的茭白,以及园艺作物中的瓜类等进行了考证。然而,使他一举成名的便是1956年问世的《梦溪笔谈校证》。
胡道静对于《梦溪笔谈》的兴趣源于年轻时候的一段经历。他最初是从中学英语课本中得知活字印刷术是一个德国印刷工人发明的,后来读到美国学者卡德(ThomasFrancisCarter)写的《中国印刷术的发明及其西传》(TheInventionofPrintinginChinaanditsSpreadWestward)一书,才得知印刷中最重要之改良,莫如宋代之活字印刷术,其详见于宋沈括《梦溪笔谈》,于是便有了研究《梦溪笔谈》的最初动机。这一动机一直蛰伏在他的心中,直到年过不惑,才得以开花结果。
《梦溪笔谈校证》是第一本对原书进行系统整理和研究的著作。它以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番禺陶氏爱庐刊本为底本,并采用明弘治本、稗海本、津逮祕书本、汇秘笈本,清代的学津讨原本、玉海堂本、四部丛刊续编本、以及各家校记和宋元笔记所征引的文字校勘[2],取各家之所长,引证的书目逾数百种之多。其中有关科学技术史的部分就广泛吸收了此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如,钱宝琮、李俨、许莼舫、三上义夫等有关中国数学史的论述,梁思成关于中国建筑史的论述,陈遵妫关于中国古代天文史的论述,竺可桢、章鸿钊等于关于地学史的论述,王锦光等有关中国物理学成就的论述,当然也包括引发他对《梦溪笔谈》兴趣的美国学者卡德(ThomasFrancisCarter)有关中国印刷术源流史的论述[3],等等。
《梦溪笔谈校证》的出版很快就引起学术界的注意,并在短时间内一版再版。著名历史学家顾颉刚先生写信给他,称赞“校证”可与裴松之注《三国志》媲美。法国巴黎出版的《科学史评论》在1957年第10期上发表书评,对“校证”做了很高的评价,认为“校证”对于这部“世界上最古老,最重要的科学史著作”来说,“无疑是汇集了最丰富的文献。”1959年,北京大学历史系评述建国第一个十年我国古籍整理工作的成就,特别提名两部书:一部是顾颉刚先生主持标点的《资治通鉴》,另一部就是《梦溪笔谈校证》。在海外的博士在读到《梦溪笔谈校证》后,曾对人说:“此书作者造诣甚深,算了不起。”日本学者梅原郁等在将《梦溪笔谈》译成日文时,就曾参考了胡道静的工作,并称赞“胡道静氏为当今中国研究《梦溪笔谈》的第一人者”。[4]
成名以后的胡道静继续从事着与沈括和《梦溪笔谈》相关的研究,尤其是注重沈括著述的钩沉。“”前,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介绍沈括的农学著作《梦溪忘怀录》,以及沈括在农业科学上的成就和贡献,活字板发明者毕昇卒年及地点考证等,还完成了约40万字的《梦溪笔谈补正》书稿、以及《苏沈良方校录》、《沈存中佚书钩沉》、《熙宁字说钩沉》等。与此同时,胡道静也开始将注意力投入到农书和农史的研究中来。
60年代初,刚从饥饿中走出来的中国人,重新认识到农业生产的重要性。这也成就了胡道静农史研究事业上的高峰。1962年和1963年,五十岁前后的胡道静,开始将注意力转到古农书钩沉觅遗与研究,他从浩如烟海的古籍,如《永乐大典》中,找出了宋吴怿撰著的《种艺必用》、温革的《分门琐碎录》、明人王藏的《稼圃辑》、陈正学的《灌园草木识》、清人姜皋的《浦泖农咨》、民国时叶景葵(揆初)辑录的《刍牧要诀》、《太康物产表》等稀见古农书,完成了《稀见古农书录》、《稀见古农书别录》、并出版了《种艺必用校注》一书。这些发现,为中国农学史的研究提出了宝贵的资料,特别是《种艺必用》和《分门琐碎录》的发现,对于了解从北魏《齐民要术》到元代《农桑辑要》,长达700余年的农业技术的演进更有莫大的帮助。他还撰文对《种艺必用》等稀见古农书在中国农学史上的地位进行阐述。在整理农书的基础上,胡道静还对一些农史问题进行了研究,写出了“山东的农学传统”、“释菽篇”、“我国古代农学发展概况和若干农学资料概述”等文章,其中“释菽篇”,从文献学和文字学等方面进行论证,认为中国古代农民对于大豆的根瘤的特征与特性很早就有认识。“”前,胡道静还完成了《中国古农书总录》,该书全面辑集古农书的目录学资料,加上考证和按语,约100多万字。
胡道静对于科学史研究的另一项重要工作便是徐光启的研究。胡道静虽自称为泾县人,但一生中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在上海渡过,他研究上海的历史,自然也包括上海历史上,也是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科学家之一徐光启。可以说,在古代科学家中沈括之外,胡道静用功最多的便是徐光启了。如同徐光启一生致力最多的是农田水利之学一样,胡道静对于徐光启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农学方面,他撰文对徐光启农学著述等问题进行了考订。
胡道静有关中国科学史的研究随着“”的爆发而停止。中,他不仅经历了近十年的牢狱之灾,而且在此之前已经完成的《中国古农书总录》也被付之一炬,同时被焚毁的还有约40万字的《梦溪笔谈补证》、《中国古类书》手稿、累年校勘科技古籍、辑录逸文作出的《南方草木状校录》、《苏沈良方校录》、《沈存中佚书钩沉》、《熙宁字说钩沉》,以及多年积累的有关沈括和《梦溪笔谈》的研究论文。
再出发已是到了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起点仍然是从《梦》开始的地方,年近古稀的胡道静原准备集中时间和精力,重新撰集《梦溪笔谈补正》。[5]但在科学的春天里,胡道静已然成为了中国科学史研究的一颗大树。树欲静而风不止。于是我们看到他仍然在他认为“太长”的战线上老骥奋蹄。用他在《沈括诗词辑存》一书“后记”中的话来说:“余虽驽疲、闻钲和嘶,亦安得不跃起也。”[6]胡道静这颗大树上又结出了累累硕果。
在沈括和《梦溪笔谈》的研究方面,他发表了“《梦溪笔谈》在国外”、“《苏沈内翰良方》楚蜀判”、“梦溪忘怀录钩沉”、“沈括军事思想探源”、“试论宋代改历中反映的科技成就”、“沈括的自然观和政治思想”等学术论文。还出版了《沈括诗词辑存》、《梦溪笔谈导读》、《梦溪笔谈》、《梦溪笔谈全译》。
在农书、农史的研究方面,主要是围绕着徐光启来展开的。1983年,徐光启逝世350周年,学术界开展了许多纪念活动,并将徐光启的研究推向一个新的。他辑录了徐光启撰著的《甘薯疏》、《农遗杂疏》,并分别作跋,收入由上海文物保管委员会主编的《徐光启著译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中,还发表了“徐光启著作的新发现和研究”(1983)、“徐光启农学三书题记”、“关于《农政全书》的‘别本’”、“徐光启研究农学历程的探索”“北方引种水稻技术措施上的徐光启战略擘划与实践”等系列论文。这一时期,他还对朝鲜汉文农书《农学集成》、今本《南方草木状》、元刊大字本《农桑辑要》等古农书进行了研究。还结集出版了《农书、农史论集》。该书收集的论文大多为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中期以前的作品。现在所能见到的胡道静有关中国古代农学的研究,比较集中地出现在这集中。1990年日本農山漁村文化協会出版了他所著的《中国古代農業博物誌考》,该书较之《农书、农史论集》内容又有所增加,并且更有系统,除了收入先前有关农史、农书的研究之外,还加入有关考古发掘、宋应星和《天工开物》,以及后来一些有关农史研究的论文。
八十年代以后的胡道静,学术战线不仅没有收缩,反而拉得更长了。在科技史方面的研究除了原有沈括、徐光启和农书之外,还将研究的触角扩展到了宋代历法,以及黄道婆、宋应星、孙元化等一些重要的科技人物上面。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一点便是转入道教的研究。许多大部头的道教著作都是在他主编或参与主编下完成的。如,影印《道藏》36册(文物出版社,1988年)、《道藏要籍选刊》1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影印《藏外道书》20册(巴蜀书社,1992-1994)、《周易十谈》(1992)等。这一时期,他还单独或与人合编了《简明古籍辞典》(1989)、《十大科学家》(1991年)、《国学大师论国学》(1998)等等著作。
八、九十年代也是年逾古稀的胡道静人生最为辉煌最为忙碌的年代。他的工作得到国际学术界的高度评价,1981年3月20日,院部设在巴黎的国际科学史研究院(InternationalAcademyofHistoryofScience,IAHS),经世界著名科学史专家英国李约瑟、美国的席文和日本的宫下三郎三位博士联合提名,一致推选他为通讯院士(序号448)。这一时期,胡道静同时身兼上海人民出版社编审、农业出版社顾问、国务院古籍整理规划小组(科技史)组员、上海市古籍整理规划小组顾问、上海科技史学会第一届理事长、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等多项社会工作。同时还为上海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和复旦大学三所学校的研究生讲授古代文献、版本目录、古籍整理、古代科技史课程。
开篇时提到的对于沈括和他的《梦溪笔谈》的评介,见于1954年由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的由李约瑟(JOSEPHNEEDHAM,1900-1995)所撰写的《中国科学技术史》﹝ScienceandCivilizationinChina﹞第一卷“导论”,同年的8月27日竺可桢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题为“为什么要研究我国古代科学史”的文章,也就是在这一年,胡道静先生调至新文艺出版社,并开始系统整理《梦溪笔谈》。1956年,胡道静的《梦溪笔谈校证》问世。胡道静在为《梦溪笔谈校证》所写的“引言”中就引述了李约瑟对于《梦溪笔谈》的分析和评价。而在《梦溪笔谈校证》问世之后,胡道静的工作也受到了李约瑟的高度重视。他们成了同道中人。李约瑟博士每次抵沪访问,总要拜访胡道静,并在他的书房“海隅文库”亲切交谈。胡道静将他对李约瑟的情谊融入到由他担任责任编辑的《中国科技史探索》一书,该书由上海古籍出版社于1982年出版,是专门为纪念李约瑟博士八十寿辰而征集的论文集。八十年代以后,胡道静转入道教的研究,也很显然受到了李老博士的影响。他在1991年春为卿希泰主编的《中国道教》一书所写的序言中,有这样一段文字:
我的名字叫“道静”,有些朋友就说我同道教有缘。但是,我的专业研究领域是中国科技史,特别是农业史。直到我同老博士李约瑟有了交往,发现他的巨著《中国之科学与文明》(又译《中国科学技术史》)引用了大量的道教经典总集《道藏》的材料,还提出一个著名的论点,即“道家思想是中国科学和技术的基础”,这才推动我的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也转到“道教”上来。[7]
如今李约瑟和胡道静两位研究中国科学史的名儒硕学都已归道山,而以他们为代表的中国科学技术史的研究还在继续。
参考文献
1.周俊元,虽九死其犹未悔——记著名农业史专家胡道静,人物1987年,第1期。
2.范文通,钩沉辑佚历沧桑--记古籍整理、科技史专家胡道静先生,社会科学战线,1985年第1期。
3.施宣圆,博学贯中西精思著妙文——悼念胡道静先生,文汇读书周报2003.11.14版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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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永瑢、纪昀,四库全书总目,卷一百二十,子部三十,杂家类四。海南出版社,1999年,628页。
[2]胡道静,梦溪笔谈校证·校例,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
[3]胡道静,梦溪笔谈校证,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599页。
[4]范文通,钩沉辑佚历沧桑——记古籍整理、科技史专家胡道静先生,社会科学战线,1985年第1期,309页。
[5]农书·农史论集,自序,北京:农业出版社,1985年,7页。
[关键词]明清;江南;城乡关系
江南地区自唐宋时代开始逐渐成为中国的经济中心,明中叶以后,当地传统市镇的军事及行政机能渐趋退化,商业机能日渐凸现,其规模和数量远超过宋代。至盛清时代,市镇经济呈现出空前繁荣的景象,市镇和农村之间逐渐形成一种生产与贸易的连锁体,构成市镇网络,“不仅仅只是在广大的乡村腹地中存在着的两个或三个主要城市,而可以认为这一地区已经是一个城市化很广泛的地区”。[1](P12)这背后有着水陆交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也同当地经济结构或经济水平密切相关。长期以来,对明清江南市镇的探讨是区域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个热点,其研究成果令人瞩目,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始,有关江南市镇的中外学术成果层出不穷,以涉及范围之广泛,论题之深入,几乎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的学术分支。不过,总的来说,以往的研究趋向,更关注的是市镇的“中央性”机能。①或者强调市镇在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无比强大的“向心力”②;或者从特定区域以外寻找研究空间,热衷跨区域的比较及与国内国际市场的经济联系。③较少注意市镇与农村之间的关系,乃至将农村在城乡关系中的位置悬置起来。城市与农村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问题。学界常以城乡二分法或者城乡连续体来概括传统社会的城乡关系,前者从人口的规模与密度、居住形态和社会异质性的角度,将城乡分类进行论述,后者则完全打破二分法的框架,认为城市和农村各有其存在价值和功能,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而不可分割的共同体。随着城市化理论的流行,连续体说逐渐占了上风。在城市化理论的影响下,从农村这一极向城市这一极的连续变化被设想成一个理所应当的过程,各种聚落形态都可以被确认为这一轴线上的某个位置。由于种种原因,过去有关江南市镇研究,一向把市镇本身④的讨论当作优先任务,对于市镇周边的农村或者市镇与农村关系的关注则嫌不足,即便有,也往往只具有作为市镇研究附属品的意味。虽则如此,本文仍拟在市镇史研究的脉络下,回顾一下国内外以往有关明清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史的各类探讨⑤。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研究中可能出现的某些趋向作一简要前
一、国内(含台湾)学者的相关研究
最早直接涉足江南市镇研究的国内学者是傅衣凌,他1964年发表《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经济的分析》一文,在“资本主义萌芽”的框架下,肯定了市镇的成长,把市镇经济视作传统地主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⑥他的开创性研究,为以后的明清江南市镇研究奠定了基础。1970年代,台湾学者刘石吉首次对江南市镇作了系统而全面的研究,他当时在《食货月刊》和《思与言》上发表的三篇论文,后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1987年以《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为书名在大陆出版。刘石吉的著作尽管在史料上有所局限,但其分析问题的趋向及提出的一些基本看法,如将江南市镇划分为棉织业市镇、蚕桑丝织业市镇、米粮业市镇,以及对运动后的江南市镇的发展、市镇数量的分析,迄今仍很少为中外学者所超越。不仅如此,刘石吉的主要贡献还在于,对大陆1980年代以来的江南市镇研究具有启发和推动作用。他的台湾同行李国祁在1981年发表了《清代杭嘉湖宁绍五府的市镇结构及其演变初稿》一文,将传统市场分成省城、府城、县城、镇市、定期集市五个等级,强调了交通线路对市镇分布外在结构的影响,并对施坚雅的六角形模式作了一定的修正。⑦刘铮云则从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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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71页。
②吴金成:{明清时期的江南社会一一以城市的发展为中心},(中国江南社会与中韩文化交流),杭州出版社,1997年。
③李伯重:(明清江南与外地经济联系的加强及其对江南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2期;李伯重:<明清江南工农业生产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四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范金民:<明清江南商业的发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张海英:<明清江南商品流通与市场体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④按:本文中的市镇指明清时代文献中被称作“市”或者“镇”居民点,原则上不包括府城,但包括那些被称作“镇”的县城,惟不涉及19世纪后半叶逐渐高度城市化而在晚清仍属县级的上海县。有关上海城市史的研究动态可参钱曾瑷:<上海的历史与历史中的上海)(<中国学术)2001年第3辑,商务印书馆.2001年)。
⑤按:由于获取渠道的阻隔,此处对以往研究的介绍肯定还有不少的遗漏。即使对文中提及的成果,由于作者学力有限,评介不当之处,亦在所难免。望方家不吝纠正!
⑥傅衣凌:(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经济的分析),(历史教学)1964年第5期。
⑦李国祁:<清代杭嘉湖宁绍五府的市镇结构及其演变初稿),(中山文化学术论文集刊)第27集,1981年。
一个角度,通过考察清代苏州地区的义庄分布,揭示出义庄有集中于城市与市镇的趋势。①近年来,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范毅军先后发表数篇长文,综合利用历史学和地理学的研究方法,对明中叶以来江南市镇的成长趋势与扩张性质以及市镇发展和地域开发的关系作了专门讨论,预示出市镇史研究中的跨学科趋向。范毅军重视各种空间讯息,如市镇所在的地形、地貌、总体分布以及与水路交通路线的位置关系等,对于探讨明清市镇的作用和城镇化的意义;并且以为明清江南市镇的广泛成长,本质上只是在量上做一种扩充而已,并未能在质上有所突破。①
自1980年代初,有关明清江南市镇研究的论文,开始频繁出现在国内各类史学刊物上。以樊树志、陈学文为主要代表人物,他们注重江南市镇的实态研究,为深入了解明清市镇的作用与意义奠定了扎实的基础。③同时期,王家范④平⑤、范金民⑥等学者作的研究亦颇引入注目。尽管樊树志宣称:“仅仅从经济史角度研究江南市镇显然是不能令人满足的,市镇作为一个地理实体,兼具经济、文化等多种功能,因而需要多角度、多侧面地进行全方位的探讨”,L2J(n1,但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更热衷的是对江南市镇的数量、类别、层级和历史作用等问题的探讨,于市镇和农村的关系方面竟然没有任何专文。需要指出的是,研究明清江南市镇史的几大家其实并没有忽略市镇与乡村之间的连带关系。例如,陈学文曾经强调市镇对乡村的辐射力,认为市镇的发展逐渐将城市关系渗入乡村,推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经济结构的演化,在此基础上,市镇对乡村产生强大的向心力,是技术、文化、生活的中心,是缓解农村过剩人口的消融剂⑦。樊树志和王家范没有过份渲染市镇的“中心地”作用,而将市镇与农村置于相对平等的位置。前者认为,研究市镇结构不能仅仅局限在街市以内,更重要的是弄清市镇与周围四乡(或称乡脚)的关系;四乡的范围大体显示了市镇作为一个基层商业中心的延伸面,是市镇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四乡向外输出手工业品或农产品先在市镇里集中,再经牙行和客商散往各地市场。⑧后者则指出,江南市镇与农村之间,无论从形成途径上,还是空间格局上,均存在着纵深联系;江南许多市镇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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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铮云:<义庄与城镇一一清代苏州府义庄之设立及分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八本第三分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7年.第651页。
②范毅军:(市镇分布与地域的开发一一明中叶以来苏南地区的一个鸟瞰).<大陆杂志)第100卷第4期.2001年;范毅军:(明中叶以来江南市镇的成长趋势与扩张性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盲研究所集刊}第七十三本.第三分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2年;范毅军:<明中叶太湖以东地区的市镇发展与地区开发}.(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5年第一分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4年。
③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探微),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陈学文:<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商品经济),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陈学文:<明清时期杭嘉湖市镇史研究),群言出版社,1993年;陈学文:<明清时期太湖流域的商品经济与市场网络),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
④王家范:(明清江南市镇结构及其历史价值初探),(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⑤、平:(明清时期江南地区市场考察),(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宋元明清时期江南市镇社会组织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明清江南市镇人口考查).(南京师范大学学报)19s8年第2期
⑥范金民:(明清时期苏州市镇发展特点).(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1990年第4期。
⑦陈学文:<明清时期杭嘉湖市镇史研究).群言出版社,1993年,第36页。韩国学者吴金成的看法,与陈学文类似:在市镇中发生的各种现象渗透到乡村,使农村生产力得以迅速发展。进而为农业经济结构和农村经营方式的变化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由于市镇能够给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谋生途径,绅士和商贾以及从农村中分化出的游手无赖等过剩人口涌人了新兴市镇内,江南市镇就是在吸收乡村劳动力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参吴金成:<明清时期的江南社会一一以城市的发展为中心),{中国江南社会与中韩文化交流},杭州出版社.1997年
⑧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探微),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12页。
以在明中叶之后呈勃兴之势,完全是由于其四乡农村经济结构变革的推动。①惜乎众多学者或把市镇视为联络县城和农村的中介②,以及乡村城市化的重要一环③;或以传统城乡界线模糊不清为由,把市镇与农村实为一体作为“理解策略”,从而回避了市镇与农村的关系问题,更遑论对此作专门的讨论了。
1990年代末以来,相关研究层出不穷,接连有小田、包伟民、范金民、王卫平、单强、陈国灿、吴仁安、张海英、龙登高④等人的专著面世。这些著作对乡土生活、社会诸相、社会风习、会馆公所、商路及其格局等方面的探讨颇有新意,并逐渐突破经济史研究的窠臼,转从社会史和文化史角度考察明清以来的江南市镇。惟一遗憾的是这些成果仍然没有涉及城乡关系。虽然有学者以为,“市镇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存在于农村经济上面’,是农村专业经济发展的结果”,但还是有将市镇作为农村社会变迁和社会诸问题的“指示器”的意味,⑤并进而把农村视作市镇的附属品。另有学者用“乡镇”一词替代“市镇”,除了突显市镇社会的乡土本色以外,没有给市镇史的研究增添新鲜的内容,反而有混淆市镇和农村的模糊界线的嫌疑。⑥从乡村史或社会经济史角度研究明清江南区域社会的成果,往往也会涉及到一些市镇发展方面的内容,可是,大多只将市镇经济等同于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进行考察,同样没有把市镇和乡村的关系作为研究的对象。⑦就总体而言,在1990年代,除了吴建华曾对明清太湖流域的市镇密度和城乡人口结构的变动撰写过专文外,⑧国内学术界涉足城乡关系研究的论著可谓屈指可数。进入21世纪以后,就管见所及,王瑞成的《在乡村和城市之间:人的城市文化史》是惟一的一部著作。该书下篇以徽商为例,讨论了近世乡族观念下的城乡关系。从全书的问题意识看,尽管未能给徽商研究带来重大突破,但专以活动在城镇里的徽商与乡土社会之间的联系作为考察对象本身,已足见其前沿性。⑨另外,余子明立足全国范围,极其粗略地探讨了晚清绅士群体从乡村流向城市这一现象,多少触及到知识精英在近代城乡二元对立格局下,单向涌人城市对乡村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⑩李伯重从经济史视角重新定位了江南郊区市镇工业的性质,他认为在明清当地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郊区市镇工业尽管与农村工业有密切的联系,但是仍然应该归属于城市工业;他还以市镇人口数量、居民职业、空间距离等因素作为指标,把市镇定位为“间接城市化”地区,从而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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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家范:(明清江南市镇结构及其历史价值初探),(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1期.
②例如范毅军认为.明清市镇应介于城市与乡村之间,自聚落的一个环节,但由于传统经济发展程度,城乡之间非可判然两别。某些大镇近于都市。而许多小镇则与一般乡村聚落区别不大,只不过几户的村店而已。参范毅军:(明清江南市场聚落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新史学)九卷三期,1998年。
③樊树志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传统农业社会的历史也就是乡村不断城市化的过程。参樊树志:(市镇与乡村的城市化),<学术月刊)1987年第1期。
④小田:(江南乡镇社会的近代转型),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年.包伟民:<江南市镇及其近代命运,1840—1949),知识出版社,1998年。范金民:<明清江南商业的发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王卫平:<明清时期江南城市史研究:以苏州为中心),人民出版社.1999年。单强:(江南区域市场研究),人民出版社,1999年。陈国灿:(浙江古代城镇史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年.吴仁安:(明清江南望族与社会经济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张海英:(明清江南商品流通与市场体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龙登高:(江南市场史一一十一至十九世纪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⑤包伟民主编:(江南市镇及其近代命运),知识出版社1998年,第5、6页。
⑥小田:(江南乡镇社会的近代转型).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年。
⑦洪焕椿、罗仑主编:(长江三角洲地区社会经济史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罗仑主编,范金民、夏维中著:(苏州地区社会经济史(明清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段本洛、单强:(近代江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蒋兆成:(明清杭嘉湖社会经济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⑧吴建华:(明清太湖流域的市镇密度和城乡人口结构变动).载(城市史研究)(第n。12辑),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
⑨王瑞成:(在乡村和城市之间:人的城市文化史),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
⑩余子明:(从乡村到都市:晚清绅士群体的城市化).<史学月刊)2002年第8期
示出城乡之间界线的模糊性尽管自1980年代末以来,已有不少学者把研究的兴趣放在市镇管理相对于乡村管理的特殊性上,②但这些成果多属通论性质,没有把长时段的市镇管理实态落实到具体市镇。最近,赵世瑜和孙冰以湖州的双林镇为例,回溯了自明以来该镇各种权力资源的组合和实际运作,并通过发生在晚清的东岳庙风波,揭示出地方宗族、士绅、民间祭祀组织、外来人口和官府在处理矛盾冲突过程中的不同表现,从中透视了双林镇权力资源和权力关系的历时性变化,以及市镇与乡村权力运作的差异。
从民间信仰透视城乡关系,是研究明清以来的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的另一个主要关注点,相关成果或多或少受到了日本学者滨岛敦俊的启示。早在1990年代末,赵世瑜就注意到“城隍下乡”和城市庙会的乡村化现象背后所凸显的城市对乡村的支配作用,并揭示出乡村的主动参与意识及对城市统治关系的挑战,表现了乡村对城市生活的参与,从而将城乡放在平等的地位,没有过份强调城市的“向心力”。③吴滔最近对清代苏州地区镇庙与村庙的关系作了多层次的探讨,透过镇城隍庙和“解钱粮”习俗的出现,审视了民间信仰在农村与市镇交往中某些图象。他认为,民间信仰中呈现的上下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与城乡的等级差别基本吻合,但也不是一概而论,很多位于大镇之间的市集甚至村落有时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④近年来,一些学者还对生活在市镇与农村里的不同人群特别是士绅地主的生活实态产生了浓厚兴趣。洪璞在日本学者稻田清一的基础上,对清末至民国江南地主日常活动的空间范围作了后续研究,对比了乡居、镇居和城居地主在日常生活中截然迥异的社会交往圈和空间活动范围,从中归纳出地主由乡居到镇居再到城居的“单线”离乡过程。⑤吴滔选取清代吴江震泽二县作为研究个案,从“发生学”角度,关注了比特定社会集团范围更广的空间内的个人活动(如选择城居还是乡居)及其主观动机,通过士绅住所的变动、士绅在耕读与服贾之间的职业选择及乡村公益活动组织者身份的变化等几方面的论述,揭示出清代江南士绅的生活空间及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力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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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伯重:《工业发展与城市变化:明中叶至清中叶的苏州(上)、(中)》,《清史研究》2001年第3期,2002年第1期。
②林绍明:(明清年间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平:《宋元明清江南市镇社会组织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张研:《清代市镇管理初探》,《清史研究》1999年第1期.
③赵世瑜:《庙会与明清以来的城乡关系》,《清史研究》1997年第4期。
④吴滔:《清代苏州地区的村庙和镇庙:从民间信仰透视城乡关系》.《中国农史》2004年第2期。
⑤洪璞:《乡居.镇居.城居一一清末民国江南地主日常活动社会和空间范围的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4期。
⑥吴滔:《在城与在乡:清代江南士绅的生活空间及对乡村的影响》,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二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
二、日本学者的研究趋向
日本学者对明清江南市镇的研究起步较晚,对江南的关注更多以农村社会为主,晚近才开始注重城市问题。⑦有关明清市镇的早期研究,除了藤井宏曾在论述徽商活动时偶尔触及江南市镇的论题以外,⑧更多关注的是华北、四川等地的定期市。⑨再加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大多数有关江南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成果,受“发展阶段论”的制约,没有突出“江南”的独特性,甚至把“江南”作为讨论的附属品。⑩在这一阶段,即使是作为专门性的江南地域史的研究,也主要关注乡绅地主等支配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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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吴金成:《明清时期的江南社会一一以城市的发展为中心》,《中国江南社会与中韩文化交流》,杭州出版社,1997年。
⑧[日]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载《江淮论坛》编辑部编:《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
⑨[日]加藤繁:《清代村镇的定期市》,《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三卷,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3年。
⑩巫仁恕:《岸本美绪,〈明清交替と江南社会一一十七世纪中国の秩序问题〉》,《新史学》十一卷三期,2000年。
及与这一群体相对密切的制度,譬如村松祐次对租栈的研究和铃木智夫对《租核》的研究即是代表。①直到1979年,川胜守发表《中国近世都市的社会构造一一明末清初江南都市研究》一文,才标志着日本学界明清江南市镇研究之发轫。川胜守在该文中指出,市镇作为县城与乡村的中介,在明末清初显著增加,与此过程呈鲜明对照的是,明初设置的课税局和巡检司规模缩小并日渐废弛。乡绅阶层通过结交官府和利用自己的优免权掠夺土地,致使大量农村人口流人城市,或从事工商业,或充当吏胥衙役和游手无赖,成为城镇里的寄生阶层。②之后几年,他与林和生分别探讨了水路交通和江南市镇发展的关系。川胜守考察了江南市镇的发展及其中的交通要素,特别是与水运交通方面的关联,从而揭示出宋明时代江南市镇发展的条件,具体地说,就是运河及大小支流沿岸如何形成市镇;林和生则强调了水上交通对太湖平原市镇经济的决定性影响③。在1980年代,日本学者明显受“施坚雅模式”的影响,例如,斯波义信在探讨宋元明清都市与农村史时,力倡以施坚雅的理论方法作为研究导向。④不过,由于日本学者向有研究村落共同体的学术传统,他们倾向于把江南市镇的研究具体落实到基层社会中,以市镇或城乡间的空间范围为参照,观察地方社会的构成及其运作过程。这使他们更注重讨论城镇与农村之间的关系,涌现出许多有份量的研究论文。例如,小岛淑男透过城居地主、商人与在乡农民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阐述了清末江南地区市镇与周围农村的关系。他认为,城镇是农民肥料的供给地、农产品的贩卖市场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地,反过来,农村为城镇提供了劳动力。⑤在小岛淑男之前,佐伯富也曾有专文论述近世中国的都市与农村,惟主要的着眼点放在有宋一代,鲜少涉足明清的情况。⑥
1990年代以来,日本学者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森正夫等学者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历史学和地理学的方法重新检讨江南市镇史,在他们出版的论文集中,所论详于当代而略于古代。梅津正伦对江南地形、水文环境与市镇网络形成的讨论,森正夫对朱家角镇略史的勾画,稻田清一对清末镇董的身份、角色、职责和管辖区域的探讨,以及石原润、林和生、林上等对上海、苏州周边集落空间构造的调查研究,均体现了与以往江南市镇研究不同的旨趣,成为跨学科研究的一个典范。⑦高桥孝助通过研究上海都市化的扩大与周边农村,弄清了法华乡通过水路、桥梁、村道将农村与市镇相接,人、物、钱、情报因此往来不息;⑧稻田清一的《清末江南一乡居地主的生活空间的范围与结构》一文则揭示了清末吴江县的一个乡居地主柳兆薰在市镇与乡村之间频繁游走的事实。⑨此二文为日本史学界的明清江南城乡关系史研究传统增添了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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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日]村松祐次:《代江南の租栈一一中国地主制度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70年;[日]铃木智夫:(近代中国の地主制一租栈研究译注一)。汲古书院1977年。
②[日]川胜守:《中国近世都市①社会构造一明末清初江南都市こついこ—》,《史潮》新6号.1979年,第65--91页
③[日]JI[胜守:(长江尹,卜夕c:扫c寸镇市①发达七水利),中国水利史研究会编:<佐藤博士还历纪念中国水利史论集],国会刊行会1981年;[日]林和生:《国近世の地方都市の一面一太湖平原の》镇市と交通路しこつぃて一],京都大学文学部地理学教室:(空间景观·イメヅ),地人书房1983年;[日]林和生:《中国近世しこわしする地方都市の发展一一太湖平原乌青镇の场合》;梅原郁编:《中国近世の都市七文化》,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4年。
④[日]斯波义信:《中国、中近世の都市七农村一都市史研究の新しぃ视角一》.载《近世都市の比较史の研究》,大阪大学文学部《共同研究论集》第1辑。1982年。
⑤[日]小岛淑男:《清朝末期の都市七农村一江南地方む中心に一》.《史潮》新8号,1980年。
⑥[日]佐伯富:《近代中国の都市七农村》.《历史教育》第14卷12号,1966年。
⑦[日]森正夫:《江南ヲルタ市镇研究一历史学七地理学かうの接近一》.名古屋大学出版会。1992年。
⑧[日]高桥孝助:《上海都市化的扩大与周边农村一一1920年前的上海县法华》,《上海研究论丛》第8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
⑨[日]稻田清一:《清末江南一乡居地主的生活空间的范围与结构》。《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6年第2期
。
1999年川胜守将他20年来的论文结集出版了《明清江南市镇社会史研究》一书。①同时,他用市镇社会史涵盖传统的市镇经济史,使研究的领域大大拓宽了。两年后,由森时彦主编的《中国近代的都市与农村》,是将一些学者有关近代中国的都市、市镇和农村的研究论文以论文集的形式编辑出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城乡关系史研究著作。②同年出版的夏井春喜的著作,通过研究近代江南的地主制,对村松祐次的某些认识加以深化。③基于多年研究明清江南社会的心得,滨岛敦俊从民间信仰的视角给我们讲述了一个明清江南社会城乡关系转变的故事:明初,江南农村处在承担漕粮北运的粮长阶层和乡居地主的支配之下,他们为米谷运送役务所困扰。一些巫师为迎合乡村社会统治层的愿望,制造出适合漕运及商运需要的保护神,庇佑水运平安无事。明后期,由于江南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支配江南的乡居地主没落,城居地主的数量越来越多,总管信仰的存在基础随之解体,原来支撑这种共同信仰的显灵传说失去了意义。在农村社会中小农占压倒性优势,饥馑和米谷价格成为农民日常最为切实的问题。乡居的巫师们不得不创造出适应于小农愿望的“施米”的传说,“总管神”摇身一变,成为在漕运饥馑之际与民同甘共苦、向贫民周济食米而迎来悲剧性死亡的神灵。牺牲自我而把米谷发放给农民,成为新的总管信仰的核心内容。滨岛敦俊在此基础上重申了曾经概括的“乡脚”世界在城乡结构中的重要性:]6世纪中叶以降,江南三角洲在经济上所起的变动,小农民的生活空间也随之变化,即其范围已不再限于聚落或社,而是扩大到了以市镇为核心之市场圈。④由此意味着日本学界对明清江南城乡关系史的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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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日川胜守:《明清江南市镇社会史研究一空间と社会形成の历史学》,汲古书院,1999年。
②[日]森时彦:《中国近代の都市と农村》,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报告,2001年。
③[日]夏井春喜:《中国近代江南の地主制研究》.汲古书院.2001年。
④[日]滨岛敦俊:《农村社会一一觉书》,森正夫等编:《明清时代史の基本问题》,汲古书院,1997年;[日]滨岛敦俊:《总管信仰一一近世江南农村社会七民间信仰》,研文出版,2001年。三、欧美学者城乡关系研究的学术脉络
欧美中国城乡关系史的研究,以马克斯.韦伯(Maxweber)的理论为起点。韦伯用西方的标准进行衡量,将中国城市与农村截然分开,忽略丁城乡间的密切联系,更没注意到中国城市行政上的等级愈低,乡土气息愈浓厚的特点。⑤有鉴于此,牟复礼(F.w.Mote)重新审视了马克斯.韦伯在西方经验下作出的城乡之间存在着鲜明对立的论断,中世纪的欧洲城市大多是由农村组成的大海中的一座座孤岛,将传统中国的历史情境运用异域理论资源进行理解需要相当地慎重。在研究明代南京和苏州的著名论文中,牟复礼得出结论,中国社会不象西方社会那样城乡之间存在尖锐的对立而是表现出连续性。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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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史明正:《西方学者对中国近代城市史的研究》,《近代中国研究通讯》第十三辑.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第85--97页。
⑥[美]牟复礼:《元末明初时期南京的变迁》,[美]施坚雅主编:《晚期的城市》,中译本,中华书局,2000年;Mote,Freder.iCkw.Amillenniumofchineseurbanhistory:form,timeandspaceconceptsinsoochow,RiceUniversityStudies.1973.voi.59,No.4pp35—65.
西方学者研究中国城镇发展史的初期,往往热衷于建构理论框架,而忽视了区域间的差异性,喜欢把一些解释力有限的结论强加在全国范围内。饶济凡(GilbertRozman)在中日城市化的比较研究中,创立了城市空间网络学说。他认为,近世中国的城市人口分布呈“上小下大”的金字塔结构,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寥寥无几,人口绝大多数居住在成千上万的村镇里。如果说他所揭示的这一现象尚与中国当时的实情相差不大的话,在探索造成城市化指数偏低的原因时,饶济凡的解释就不太能够站得住脚。他将之归为城市间的交通不便,由此难以形成信息和商品交流的网络,中央政府因而不能充分调动和利用人力物力,从而削弱了其征收捐税和调剂物资的机能。①在中国的大片地区,特别是西南地区和西北地区,这样的情况的确存在,而在江南地区,水运资源非常丰富,城市化指数较其他地区高,市镇网络发达且组织性强,和他的假设完全两样。饶济凡的另一部著作,重点分析了清代直隶、山东的市场聚落和人口结构,同样没能在解释近世中国城镇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方面有所突破。②
伊懋可(MarkElvin)是较早关注江南市镇的西方学者,他在1970年写作了《市镇与水道:1480--1910年的上海县》一文,注意到明中叶以后地主从农村迁进城镇的事实,他还考察了明代晚期至19世纪上海县的水路管理制度所折射出的城乡关系的转变③。居密(MiChuWiens)察觉到16至18世纪城居地主和乡居佃农之间关系的改变:频繁的奴变使盛行于晚明的奴仆制度于17世纪末渐趋消亡,18世纪以后,城居地主已不再使用奴仆制,江南的商业化和城镇化显著地改变了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在“一田两主”制下,城居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日渐疏远、非个人化;尽管农民在城居地主手下比乡居地主更缺少同情,但由于不用直接缴纳赋税并有机会拖欠地租,佃农从地主那里获得了更多的独立。④兰金(MaryBackusRankin)通过对清末浙江省青镇的沈氏和南浔镇的庞氏、蒋氏、周氏、张氏和刘氏等士绅家族进行个案分析,发觉这些家族的部分成员在迁入上海以后,非但没有割断反而加强了与乡土社会的联系,由此她反思了城市与乡村以及传统与现代两对在当时流行一时的“二分法”对中国传统社会研究的有限解释力。除此而外,她的研究还多少涉及了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江南市镇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⑤
施坚雅(C.WilliamSkinner)以经济活动为主要划分标准,将全中国划分成九大区域,多少改变了西方人心目中对中国历史简单而直观的理解,令他们不得不对中国城市的地区性多样化和专业化重新加以认识。尽管施坚雅的学说本身没有涉及中国社会的城乡经济观和文化观,但他所提出的融会贯通的市场网络概念暗示着城乡关系的紧密性和连续性,使人们注意到每一区域都拥有本身内在的等级空间体系,城乡之间的交流频繁,相互调剂和融合,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乃至农村存在着有机的联系。施坚雅还仿效德国地理学家克里斯塔勒提的中心地学说,根据市场规模和功能,把传统中国的市场体系分成八个等级,其中较低的三级基层市场、中间市场、中心市场属于市镇的范畴。他认为,农民的实际社会区域的边界(即关系网)不是由他所住村庄的狭窄的范围决定,而是由他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所决定。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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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GilbertRozman,UrbanNetworksitch''''ingchinaandtokugawajanpan,Princeton,NewJersey: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73.
②GilbertRozman,PopulationandMarketingsettlementsin,ch''''ingchina,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2.
③〔美〕施坚雅主编:《晚期的国家》,中译本,中华书局,2000年。
⑥[美]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美]施坚雅主编:《晚期的城市》.中译本,中华书局.2000年。
为人类学家出身的施坚雅,强调基层市场对于农民实际生活的功用,不过是想纠正人类学家只着眼于村落小团体的倾向,并没有刻意否认村落共同体的意思。但是,在他以后,过去对于中国城市和农村的较为流行的认识,无论认为二者间是自发的对立,还是相反认为二者彼此间不存在明显的差异,都逐渐让位于对城市中心地及其区域腹地发展的相互联系程度的研究。①罗威廉(WilliamRowe)在其有关汉口的两本著作中,关注的是以汉口为代表的商业市镇而非作为治所的府州县城,突出了县级以下市场中心的重要性。②他和其他美国史学家一样,都以为中国的村庄,在经济上和社会上高度结合于大的贸易体系,越来越忽视村庄这一级单位。③直到20世纪80年代,黄宗智重申了村庄研究的重要性,以他对华北和长江三角洲乡村社会变迁的研究为标识,④使上述局面得以相当改观,并引起了美国中国学界对农村社会史和农民学的兴趣。黄宗智没有忘记用他的过密化理论透视中国历史上的城乡关系:“过密化下的耕作者所生产的剩余虽然一定递减,但他们却能支持庞大而复杂的城市,并供养高度发展的社会上层和城市文化。……大城市的产生伴随着农村的人均低收入,都市的‘发展’伴随着农村的过密化,正是中国历史上上层社会文化和农民文化之间显著差别的导因。”[4](P331—332)
在黄宗智两部著作出版之后,有多部有关江南城镇与乡村关系研究的英文专著问世。白凯(Bernhardt,Kathryn)从国家、地主士绅和农民三方的关系人手,探讨晚清至民国长江三角洲因商业化和城市化所导致的地主和佃农之间关系的改变;⑤石锦()ames,C.Shih)运用计量方法,勾画了太湖地区明代至清代社会精华分子的逐渐选择城居的倾向;⑥夏明德(LyndaS.Bell)从晚清到民国无锡小农家庭广泛从事蚕丝生产这一事实为案例,透视了近代江南城乡关系的新格局。⑦虽然如此,西方城市史研究的两种倾向一一第一种倾向是对于大城市的研究远远超过对中等城市、小城市甚至更低的市镇的研究;第二种倾向是过去十年中国城市的研究过多集中在20世纪的工业化时代,至多上溯到19世纪⑧——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变,研究的旨趣主要集中于城镇本身,对城乡关系问题只是附带地加以讨论。张琳德(LindaCokeJohnson)利用地方志作为主要材料,追溯了上海从一个市镇发展成为贸易港口近800年的历程;⑨由她主编的论文集《晚期的江南城市》,收录了迈克尔.马默(MichaelMarael)、保罗·圣安杰洛(PaoloSantangelo)、夫马进、安东尼娅·芬安妮(AntoniaFinnane)和张琳德(LindaCookeJohnson)对苏州、杭州、扬州、上海等城市的研究;⑩许亦农(YinongXu)在苏州城市建筑史的脉络下,探讨了中国传统城市的空间与时间变化多显示出西方学者对城市史的偏爱。赵冈在前人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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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第23页。
④[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1986年;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3年。
对明清江南的新型市镇作了重新审视。他有一个与众不同的见解,认为江南的市镇是超层级的,从一开始便依赖全国性的市场,没有明显的层级关系。层级式的关系只适用于内地的传统市镇,每个市镇都是内向性的以满足小范围内的农村消费者为其主要功能,按其商品流通的范围来看则是逐层扩大。江南所产的丝绸、棉花等纺织品,在本区域的居民间没有太多的市场与销路,而必须由各市镇直接与全国性市场发生运销关系,并不透过层级来聚散。①袁清则对市镇类型的划分进行了反思。他以为,对不同的市镇,仅依靠其单一特产来分类,虽能提供一个概括性,但未免过于简单化了。②
2002年,科大卫(DavidFaure)和刘陶陶(taotaoLiu)主编的论文集《中国的城镇和乡村:认同与感觉》的问世,标志着西方学者突破了以往研究或过于注意城镇或只关心农村聚落的“偏科”现象,在城市史和乡村史研究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论桥梁。无论从选题还是作者的研究背景上看,整部书都体现出多学科多视角的丰富介入;研究者不再仅仅以城市为中心,已开始注重以乡村世界为出发点探讨城乡关系。其中,科大卫选取乌青、濮院和南浔三个江南市镇为案例,将家族在江南市镇确立支配地位(rise0fthelineage)的时间追溯到元明之际。16世纪,随着新迁入市镇人口的增加,土著家族和新兴家族之间的矛盾加深,这集中体现在镇庙控制权的争夺上。由此多姓共同支配市镇的格局开始确立,士绅阶层逐渐取代家族介入市镇管理。③科大卫与前人最大的不同在于,他给我们讲述了三个江南市镇几百年的管理运作过程,而对于具体市镇权力格局形成的“发生学”探讨,在科大卫之前,几乎没人关注过。当然,仅仅凭一本论文集,就想涵盖明清以来城乡关系的所有问题,显然是不切实的。全书大多数作者仍没有摆脱“城市中心观”的窠臼,以城市特别是上海这样的“特殊城市”为主要研究内容,来讨论近世城乡的二元格局,多少有隔靴搔痒之嫌。实际上,城乡一体还是城乡分割,都是相对而言的。用两分法来剖析近世的城市与农村是过于简单的和不适宜的,正如编者在《导言》中所说:“城乡区分的观念一直外在于中国传统思想,即便今日也仅是部分融人中国社会而已”。[5](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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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赵冈:《中国城市发展史论文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5年,第176,181页。②[美]袁清:《盛清时期江南地区的城市化和商业化》,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编辑组:《第二届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
③DavidFaureandTaoTaoLiu,TownandCountrinchina:IdentityandPerception,Houndddmills,Basingstoke,HampshireandnewYork:Palgrave,2002.
四、几点认识
综上所述,以往对明清江南市镇的研究,多数偏重“传记式”的历史沿革发展①,以传统城乡界限模糊不清,城乡的延续性远大于市镇的独特性为出发点,把市镇置于都市的范畴或者广阔的乡村社会中进行考察,极少注意城市一市镇一农村的连续体的意义。从城乡关系的视角,探讨市镇与周边农村的互动作用,几乎可以说刚刚起步。
具体说来,在已有的市镇与农村关系史研究中,对于市镇和农村聚落两者之间是否有“有形的边界”,往往存在重大的分歧。部分学者把以某一固定市镇为中心且不具有自上而下指定的行政统属性质的市场圈,作为四乡农村的“中心地”来理解,认为市镇和四乡之间存在着以水栅、河道、民居和桥梁等为标识的含混边界。另一些学者则根据所谓“市镇居民”兼营农、工、商多种职业的实际情况,强调工农之间界线模糊以及农村居民和市镇居民在职业与居所两方面的不一致,进而质疑市镇与农村之间存在有形边界的可能性。如果我们明白,在市镇与农村之间即使具有地理意义上的有形边界,亦不妨碍不同人群之间通过经济、祭祀、婚姻等层面的交流来打破这个边界,由此形成一套以人群为标准而不是以地点为标准的关于市镇和农村区分的“新理念”。举例来说,如今在市镇研究中经常被学者们借用的“乡脚”一词,已渐成为市镇商业辐射区的专有名词,它包括市镇本身以及市镇的周边地区,即包裹市镇的农村。而据笔者在“乡脚”一词来源地的吴江县的田野经验,当地人不仅将民间信仰活动的地域广度称之为“乡脚”,甚至把交往或者活动所及的最远地点和家乡之间的距离也叫作“乡脚”。探寻诸如“乡脚”这样的乡土词语所包含的丰富含义,进而从市镇与农村的各个角落选择个别的人群行动作为参照系,通过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接触和互动,揭示出明清江南城乡界线的模糊性和生活在当中人群的多层化关系,无疑有助于我们重新理解传统社会中的城乡关系。在传统时代没有对人群进行专门的“市镇籍”和“村籍”划分的前提下,界定市镇的空间范围显得相当困难,而市镇的规模、人口又是处在不断变动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关市镇和农村间是否存有有形边界的课题,尚有很多扎实的工作要做。
以往学者研究明清江南市镇与农村的关系,还有把地方秩序成立的框架放到国家或者特定集团中去的倾向,将士绅与平民、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仅仅理解为单向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而实际上,城乡交往中所呈现出的不确定和流动性,比起被我们凝固起来的“社会经济结构”要生动复杂得多。“结构决定论”的根本弱点就在于给许多本来是“因人异事”的动态依赖现象纳入了“虚假必然性”的框框,使其失去了在历史现实中屡见不鲜的互动性和多样性的色彩。就明清江南市镇研究本身而言,正如范毅军所总结的,相当一部分学者有过份强调市镇在明清两代的独特发展而几乎忽略了它在唐宋以来历史序列的延续性的趋向,②较为缺乏像科大卫、赵世瑜所做的对某些江南具体市镇长时段运行过程的个案分析。如果我们不了解江南基层行政组织的运行模式,只以“举例子”的方式空谈市镇与农村的关系,或者反过来说,没有从城乡关系的角度考察市镇和农村的运行实态本身,都无法给我们的研究带来更多的裨益。总之,我们只有将经济、社会、文化等静止的要素还原到流动、鲜活的历史过程中去,通过揭示这种过程中的种种复杂关系,才能超越把研究单位简单地划分成二元对立的格局,避免“城乡一体”或“城乡二元”的简单理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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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石吉:(小城镇大问题:江南市镇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杭州:“中国东南区域史国际研讨会”论文,1998年9月.
②范毅军:《明清江南市场聚落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新史学》1998年第九卷第三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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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樊树志.明清江南市镇探微[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
[3]赵世瑜、孙冰.市镇权力关系与江南社会变迁一一以近世浙江湖州双林镇为例[J].近代史研究,2003(2)
内容提要: 将清代法以及案件按照现代法划分民刑的方法进行研究或概括虽是法史研究中的固有模式,但对此研究理路并非没有再讨论的余地。无论从清代成文法的规定,或是官箴为代表的法律实践描述以及基层档案对州县审断实践的记载,似均表明有清法律的案件分类或审案程序的制度设计是以“重情与细故(或细事)”相分而非现代法的民刑划分。申论此问题对于如实再现史实以尽可能避免法史研究中的“倒放电影”之弊当有一定意义。
当今中国法学,沿袭了清末以来以西方法为模本研究中国传统法的范式,形成了在法律体系和案件分类上的看似规范实则相距实情甚远的理论表述,如中国古代刑法、中国古代民法、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中国古代民事诉讼法等。①迄今为止,研究中国法律史的作品,大多陷此窠臼。这种在理论思维上的“趋新崇西”和研究方法上的“倒放电影”②,忽视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事实,即中国古代社会及其法律与西方相比是完全不同的类型。目前法史学界对于包括清代在内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案件分类问题的讨论中,比较有影响的可大致归为“套用派”和“古已有之派”(所谓“西方源出于中国”)。
所谓“套用派”,即通过现代的法律术语和法律体制概括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或以现代的法学原理解释以往的法律现象和问题。如将原本一部内在有机的《唐律》或《大清律例》分割为民法、刑法等现代的部门法,将《唐六典》比附为“行政法”,甚至以现代法律体系的理论立场和标准评价中国古代成文法的特点为“诸法合体”或“诸法并存”等等③。wwW.133229.CoM而“古已有之派”,则通常以暗自承认西方或现代标准合理的前提下反以文化自信的姿态出示,强调西方或现代的东西在中国古已有之。如认为法律之分民、刑非西法独有,在中国则古已有之。④另有相当一些反对“中国古代法重刑轻民”论的学者在申辩中国古代不仅有民法且发达时,其所持立场大致多靠此派。
必须肯定地是,所有这些研究无论存在何种可以商榷的余地,就其成果而言在大大丰富了我们对法律史的认识的基础上,对传统法律研究都不失为有意义的探索和开拓。在这个前提下,又应当引为注意的是,按照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如清季的法律或案件进行六法全书式的划分,也许方便了我们的“知识检索”,但却是在根据现在的需要去“使用”历史事实,难免会割裂中国传统法律和文化本应有的整体性,用如民、刑的二元归类也会忽略掉法律中的某些难以用现代标准归类的模糊领域,正如李启成在对《各级审判厅判牍》的分类进行论述时谈到的,按旧律,分户婚、田宅、钱债、人命、族制、市厘、盗窃、斗殴、诉讼、赃私、诈伪、奸拐、杂犯、禁烟十四门。若按刑事(确定罪之有无)和民事(确定理之曲直)的分类重新编排,户婚、田宅、钱债、族制诸门大致可归入民事范畴,人命、斗殴、盗窃等或可归入刑事,而诉讼、市厘、杂犯中的案件则很难简单纳入二元标准下的体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
以滋贺为代表的日本学者已注意到这个问题。滋贺在评价戴炎辉对清代淡新档案进行民刑划分时就说:
档案中可以看到,刑事类中将及一半的案件,虽然基本上与某些民事案件类型相同,却因着眼于其暴力面而被归入了刑事类,它们的“刑事性”是值得推敲的。对案件进行分类的工作,包括在刑事民事的大类方面和各自的细目方面,虽然在某些程度上是可能与有意义的,但如果想要在一切细节上都分得没有异议,则相当困难。[2]
同样,对审断上的刑事与民事诉讼的区分,寺田浩明也提出了质疑。他承认,清代司法制度并不存在现代所谓“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之类程序性质上的区分。[3]
尽管日本学者意识到这一问题,但是,在他们的研究中仍不知不觉地回到了他们已然意识到的、需要克服的思路上。就现有的研究来看,几乎所有学者都还是以民刑之分的理论标准作为论述和分析清代法律和州县审断问题的基本立论点。
民、刑划分理论,实为移植自西法所承袭的六法体系,即将法律按照若干部门进行划分,由此构成法律体系。其渊源于罗马法,确立于近代的欧洲大陆国家,流行于大陆法系⑤,主要特点是将法律区隔为公法与私法,强调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并按照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性质)和法律的调整方法来区分刑、民及其它法律制度。
清代则未有现代体系化的部门法划分理论,而是以“重情”与“细故”这两个较为模糊的概念来区分案件种类并设计审级的。⑥按照清律规定,“州县自行审理一切户婚、田土等项”⑦,《清史稿·刑法志》也云:“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官完结,例称自理。”[4]即州县可自行审理户籍、继承、婚姻、土地、水利、债务案件,以及斗殴、轻伤、偷窃等处刑为“笞杖”的案件。这些自理案件州县即可定谳,因不涉及命盗重情,称为“细故”。除此之外,处“徒”刑以上的案件,州县则只有初审权而无权作最后决断。由于这部分案件通常涉及人命奸盗等重大情节,称为“重情”。
本文无意对现代的民、刑划分和清代“细故”、“重情”划分作价值判断。事实上,因划分标准不清以及对中间地带的忽视,民、刑之分在当代法学即已遭诟病,并有同属西方法律体制的英美法系未有六法之分而依然法律顺畅运行之例。故倘武断的以民刑之分描述清代法律及案件分类,甚至给予价值判断,⑧并不一定允当。而且“重情”与“细故”之分与民、刑之分本身所涵盖的案件范围也不可等同。如前所述,“细故”中有涉伤害和盗窃等案件,就民刑划分而言当属刑事而非民事,故而长期以来盛行于法学界的将“细故”等同于民,“重情”等同于刑的说法,并由此产生的将清代审断程序划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论述,都有混淆二者概念而产生关公斗秦琼的时空错乱之虞。
案件和法律体系的划分,是和其所存在的社会历史环境相关联的。“重情”与“细故”之分和民、刑之分各有其所存在的文化背景乃至时代背景。在社会知识不断细化和专门化的今天,划分民刑乃至六法,或可适应当代中国的成文法体制并为法官找法、严格援引法律提供方便;在承袭前朝法律文化的清代社会,以“细”和“重”为据将案件概括归类并给予州县相当程度的自主权,体现的恰恰是清代的法律认识以及法律的存在方式。
据此,本文未按民事和刑事来划分案件,也未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来划分审断过程。因为究其实质,州县在处理“重情”和“细故”两类案件时,除“重情”需报上级定谳外,其审断过程和州县所行使的权力范围都是一样的,并不存在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审断程序。简言之,州县以其所享有的事实上的裁断全权,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以纠纷化解为目的灵活主动的运用法律、选择程序,并不因案件之属民刑否而受影响。
虽然清代州县审断中不存在所谓的民刑之分,但并不意味着重情与细故两种案件在审断中没有制度设计上的差别。这种差别在管辖、受理和结案等环节中都有体现。
在管辖问题上,清代法律中州县的管辖权是以细故与重情来确定的。常例而论,清代州县对其管辖境内所有纠纷俱有管辖权,其中,细故纠纷即“自理词讼”,州县衙门但可自行审结,州县对其辖区内的“自理词讼”有终审判决权。对于人命、强盗(抢劫)、、光棍、逃人等严重犯罪案件和其它应处徒刑以上的案件,如、拐骗、窝赌、私盐、衙蠢等,州县虽无权作出最终判决,但仍需行使侦查、缉捕、采取强制措施、初审并作出判决(时称“看语”或“拟律”,即法律意见)。
清代法律对“告诉”(相当于现代司法程序中的“起诉”)作有时间上的限制。每年农历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为农忙时期,细故之案是不准受理的。此等事件须在八月初一以后,始可听断。但命盗案以及谋反、叛逆、贪赃枉法等重情之案仍照常受理。这种在特定时期不予受理词讼的制度,亦称“放告”。按此制度,若在农忙期内受理细故之案,则要受督抚指名题参。⑨
在案件审结后的处理上,细故与重情也有不同。细故之案,即州县自理之案,应逐件登记,每月造册,申送府道、司、及督抚查考。巡道巡历州县所至,即提州县衙词讼号簿,逐一稽查,如有未完之案,未经记入号簿,先责书吏,并将州县官揭报督抚,分别题参。其已结之案,如巡道认为判断不公,或情节可疑,须立即提案审查核正。若有吏役讼棍舞弊等情,亦应亲提究治。[5]重情之案,即罪至徒刑及流刑之案,州县官审理结案之后,如有听断不公,民人得将冤抑实情,赴该上司衙门呈诉。上司得提案卷查核改正。命案及盗案,州县官得报,即行勘验,并通详上司。通详之后,破获犯人,取得供词,应将各供详报。命盗案审结后,应解府审转。审转官认为情节尚有可疑,或犯人翻供,即派员覆审。至督抚审勘具题。若有应专褶具奏者,督抚接到详文,即提案至省城,率同司道亲鞠。⑩罪至死刑之案,须经三法司秋审朝审,始可定谳。(11)
虽然细故与重情在审前和审后均有许多不同的处理规定,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州县审理过程中,并无重情与细故的程序性的严格区分,即没有如许多学者所谓“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别。重情案件和细故案件均由州县全权自理,对于重情案件,清代州县的初审同样是正式的审断,并且州县要根据《大清律例》的条款提出判决意见,即“看语”,亦称“拟律”,这是州县针对重情案件所作书面裁断。州县初审完毕,应将包括“看语”在内的全部案卷报送上司,所谓“牧令为执法之官,用法至枷杖而止,枷杖之外,不得自专。”(12)
州县对辖区内重情和细故均有审断之责,因此即便是重情案件,也只有州县衙门不予受理或百姓认为审判不公时,才允许申诉于上级衙门。按清代法律,“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上司呈明;若再屈抑,方准来京呈诉。”(13)如果不先到州县告诉而直接到上级衙门,就是清律所严令禁止的“越诉”行为。
对于州县自理之案,即户婚、田土、钱债、斗殴、赌博等“细故”,应向事犯地方官衙门告理,若向上司衙门控告者,上司官应将原告发还,听其在州县官衙门告理,仍治以越诉之罪。州县官不受理或审断不公者,得向府道官控告,即由府道官听断归结。“重情”业经州县衙门控理,如有冤抑审断不公,须于状内将控过州县衙门及其审过情节注明,上司官方得受理。若府道官仍不准理或批断失当,方可赴抚按告理。按察司及督抚衙门仍不准理或判断失当,又或未经在督抚处控告而所控案情重大,事属有据者,方可赴京控诉(即“京控”)。违反上述程序者,均按越诉治罪。
由于清代的州县衙门并不存在今天地方政府的职能分工和设置,州县享有全权,州县受理案件就不似今天的司法机关在制度上的职能分工管辖。州县受理案件不以民刑之分来决定是否受理,所有案件都归州县受理(14)。因此民刑之分在法律上的差别以及诉讼介入的机构分类问题和程序差别问题在清代的州县并无太大的意义。不仅如此,清代州县在判断案件性质上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既来自于清代在立法上的特点,也来自于清代州县所扮演的政治角色,即州县得到皇帝的充分授权,以全权的职责管理地方的全部政务,而州县的这种全权意味着他不仅仅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官,而且扮演着类似现代检察官、政府官员、甚至立法者的多重角色,实质上州县就是父母官。父母官的角色决定了州县在审断中的全权和对纠纷的态度以及对案件分类的自由裁量和对案件处理的自由裁量。无论是案件的分类还是处理方法,州县所依据的都是案件本身的轻重而不是现代法律所谓的民刑。因为对地方的政务而言,所谓的民事案件并不一定于地方治安干系不大,而所谓的刑事案件尽管法律的处刑很重,却并不必然于地方治安和社会管理关系就大。因此,清代州县对民间细故案件也多付诸相当的精力。
如州县在审断某些重情案件时并未依律处以刑罚而往往以细故的方式了结纠纷,如果以民刑而论,刑事案件以民事方式结案是不可思议的,但由于重情与细故的区分仅在于州县主观上对案件的轻重把握,而非民刑之间的严格区分,加之州县在此环节上的自由裁量权,故而州县在案件是按细故或重情处理的问题上有较大的自主性,便可获得制度上的解释。
如,光绪二十三年事涉敬大静与敬存喜同胞弟兄一案。哥哥敬存喜与已成寡妇的嫡堂嫂敬刘氏通奸。得知刘氏欲改嫁他人,敬存喜潜至刘氏卧室,执持切刀,自行抹喉身死。胞弟敬大静得知哥哥死讯后具报至州县。五月初三州县讯断堂谕:“敬存喜既系恋奸滋事,畏罪自抹身死,与人无尤。着当堂各结完案。此判。”(15)
此案所涉“犯奸”历来被视为重情,《大清律例》“犯奸”条规定: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
而与“和奸”案件相比,本案的“亲属”于纲常伦理背逆更甚,其处罚亦应更重。除上述《大清律例》律文的规范外,清代还沿用明代“亲属”的条例:“凡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近地方充军。”(16)乾隆年间又定例:“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枷号四十日,杖一百。”[6]
因此,如果严格按照律例审断,本案为重情案件,刘氏与敬存喜属“小功”亲,州县应对刘氏处“杖一百,徒三年”。但在审断过程中,州县并未深究刘氏与嫡堂侄通奸之事,刘氏也并未因此受到处罚。
州县将重情案件“大事化小”,以细故方式处理甚至不作处理的案件,在南部县档案中并不鲜见。(17)州县如此处理案件,固然体现了州县在审断中自由裁量,而这种自由裁量的前提恰恰是以案情轻重为标准划分重情与细故所提供的自由判断的空间。重情和细故的法定标准是处罚结果而不是案件本身的构成要素,州县面对一个具体的案件,大多数情况下很难一开始就准确的界定重情与细故,而告诉人也往往利用重情与细故之间的模糊“小事闹大”以谋求州县对案件尽快处理,州县只能在审断过程中来加以甄别,甚至一桩案件究竟是重情或细故往往要待州县作出最终处理时方能表现出来。
其实,民刑之分是一个法律体系的划分,是一个立法的标准,而重情与细故则不存在与清代的立法之中,而仅存在于州县审断过程之中。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案件无法纳入民刑的原因。正因为如此,如果按照现代法律的民刑之分来理解和评价清代州县的审断,不仅会对州县审断的史实产生误解,而且对于通过审断认识州县的职责及其角色也会产生重大的误导。 ①此类论着有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孔庆明等:《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徐朝阳:《中国古代诉讼法》,上海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蒲坚:《中国古代行政立法》,北京大学2007年版;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张世明:《中国经济法历史渊源原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等等,此类论文更不计其数,故不赘举。
②罗志田教授就曾在《民国史研究的“倒放电影”倾向》一文中指出对历史研究的“倒放电影”问题。他认为,这样“倒放电影”虽有助于史家认识往昔,但也有副作用,即无意中可能会剪辑掉一些看上去与结局关系不大的枝节,而且还容易导致以今情测古意,即有意无意中以后起的观念和价值尺度去评说和判断昔人,结果往往是得出超越于时代的判断和脱离当时当地的结论。参见罗志田:《民国史研究的“倒放电影”倾向》,《社会科学研究》1999年第4期;罗志田:《近代中国史学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59页。
③持此论者如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法律史学界对中国传统法律存在形式原有概括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后逐渐修正为诸法并存,民刑有分,但无论结论如何变化,其所依据的对中国法律史的认识都是建立在以西方概念“套用”中国史实的基础之上的。
④持此论者如徐朝阳:《中国古代诉讼法》,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他论述中国所谓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时就论述到:“诉讼之区别刑事、民事,本各国最早通行之思想,于我国古代盖有微征……。因《郑注》有云:讼谓以财货相告,刑谓相告以罪名者,可知民事与刑事诉讼,在古代之司法机关,已有划然之区分”。
⑤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就是由宪法为根本法,民法为支柱,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基本法律的成文法体系。
⑥重情与细故并未形成明文的制度规范。在《大清律例》中有“重情”和“细事”概念,在大量的官箴书中,对重情和细故的区分较为常见。本文界定重情和细故不在于说明清代有着两类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事实上二者的区分往往在州县的自我把握之中),而是为了与现代民刑之分进行比较研究。
⑦《大清律例》,“告状不受理”。
⑧法史学界多以六法体系的严格划分作为判断法律文明的标志,由此据以民刑不分作为抨击清代法律制度“落后”的论据。
⑨《大清律例》,卷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七。光绪二十六年石印本。
⑩《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吏部处分例》,“应奏不奏条”。
(11)《大清会典》,卷五五。
(12)刘衡:《州县须知一卷》(附居官一卷),宦海指南本。
(13)《大清律例》,“越诉”。
(14)旗人、军人等特殊管辖的情况除外,参见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5)“为计开敬大静具报伊胞兄被敬大友等砍伤身死案内人证候讯事”;光绪二十三年,目录号13,案卷号636,南部县正堂清全宗档案,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
(16)薛允升著、黄静嘉校编:《读例存疑重刊本》(五),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1088页。据薛允升注:此条例为“前明旧例”。
(17)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南部县的实践》,四川大学2007届博士论文,“断不依律部分”。
【参考文献】
[1]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60.
[2]滋贺秀三.清代州县衙门诉讼的若干研究心得[a]//姚荣涛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着选译(第8卷)[m].中华书局,1993:525.
[3]寺田浩明.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a]//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m]:115.
[4]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一一四,刑法志)[m].中华书局,2003:3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