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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提拔考察报告

时间:2022-05-24 10:02:10

干部提拔考察报告

第1篇

一、基本情况

__,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四川省三台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86年6月至1990年2月,在__县东河电站工作;1990年3月至1992年12月,在__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工作;1993年1月至20__年4月,在__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1997年1月至20__年4月期间,担任__县质检所副所长、所长;20__年4月至20__年5月,在__质监局工作,担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纪检组长;20__年5月至20__年4月,在__质监局工作,担任党组成员、副局长兼工会主席;20__年5月至20__年8月,在__质监局工作,担任法制科副科长;20__年8月至今,在__质监局工作,担任__质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二、德能情况

(一)思想觉悟高,政治立场坚定。该同志主持__局工作以来,能够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市局党组的各项决定,政治立场坚定,有很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组织纪律性强,在原则问题和重大事件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二)组织能力强,工作重点突出。在她主持工作期间,一是能站在全局思考问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她将__局工作情况制成表格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送,争取他们对质监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协调好与各部门的关系,仅半年时间就争取到省、市、区等各项资金54万元,打开了__局工作新局面;二是能围绕区委、政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在支持__产业发展过程中,积极发挥品牌战略优势,将__生猪、紫云猕猴桃列为“四川省名牌”精心培育,将__猕猴桃列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进行争创,还将__韭黄列为__首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并组织紫云猕猴桃参加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与陕西省政府在第十七届杨凌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期间共同举办首届全国农业标准化成果展,使__区农业标准化工作跃上新台阶。三是大胆创新机制,服务园区建设。对入住园区企业实行提前介入制度、挂联帮助制度、绿色通道制度,提出了派出人员进驻园区服务的设想,促进__食品工业园区发展。

(三)关心职工,工作作风踏实。她关爱职工,组织开展的“我为质监献计献策”问卷调查活动,得到了省局主要领导的肯定。为职工办实事,挤出资金解决了职工午饭难和午休难两大困难,使__局职工更加团结。工作作风踏实,经常带队开展食品、特种设备、建材安全专项检查。深入食品工业园区、企业进行实地调研。特别是在迎接省局检查的准备工作中,她带头加班熬夜,总是最后一个离开__,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三、廉政情况

她能严格要求自己,不搞特殊化,以政治坚定立德、以廉洁从政立身,以爱民为民立本,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做廉洁勤政的表率。在个人品质上,为人正直,坚持原则,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在工作作风上,讲究民主,善于调查研究,能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廉洁自律上,坚持用《廉洁准则》规范自身行为,在出差、接待、交往等方面,不搞特殊化,反对铺张浪费。不利用职权谋私利、办私事,不在工作中贪便宜、要好处,没有接受与公务有关的宴请和礼品。能严格管好身边的配偶、子女,堂堂正正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在她工作的半年时间里,__局局工作管理有序、成效显著。20__年,__质监局被区政府表彰为__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工业经济及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政务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被四川省“巾帼建功”领导小组授予四川省“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被市局党组授予“四好领导班子” 荣誉称号,她本人被评为__市质监局先进个人。

四、考评情况

经过民主测评,其结果如下:参加测评12人,发测评表12份,收回12份,有效票 份,在推荐意见中,同意 票,不同意 票,弃权 票。

经与__局工作人员座谈,并征求区人民政府

、区委组织部、区纪委领导的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该同志完全能够胜任__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希望__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学习,注重协调,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为__质监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五、考察组意见

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预告对象。对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时,进行考察预告。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任职意向,考察组人员组成及驻地、联系方式和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预告范围。县(市、区)领导班子换届及个别提拔任职时,一般要向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参加考察大会的人员预告;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一般要向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直属单位预告,也可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五条预告方式。需要面向社会预告的,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告;在部门或单位内部预告的,采取张榜公告、召开会议或文件公布等办法,也可以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发放征求意见表时一并进行。

第六条预告时间。考察预告一般应在考察前3天公布,至考察结束为止。

第七条预告程序。基本程序是:制定预告书、预告、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调查核实、及时反馈。

第八条问题受理。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情况,由考察组具体受理,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来访反映和署名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举报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由考察组和干部监督机构、纪检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情况与考察对象没有直接关系的,考察组可转交地方或部门处理。

第九条结果运用。考察组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情况查核后,向部长办公会汇报。认定不影响干部任职的,提出任职建议;如认定影响任职的,要作出情况说明。

第十条纪律要求。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保密工作。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关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

第3篇

第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基本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努力建设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各级领导层,为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方法,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把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任用干部主要看有没有突出的政绩,群众拥护不拥护;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努力形成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体决定干部的任用;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注重在改革和建设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干部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对那些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在政治风浪中立场动摇、经受不住考验的干部;工作平庸,在一个地方或单位工作多年,面貌没有变化或少有变化的干部;作风漂浮,热衷于搞形式主义,对人民群众没有感情的干部;跑官要官、、不廉洁的干部,坚决不能提拔任用。

第四条选干部配班子,首先要着眼于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选拔补充熟悉经济管理、金融、外经外贸、科技、法律、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干部,不断优化结构。在此基础上,要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对基本素质比较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早放到重要岗位上锻炼提高。

第五条提拔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是指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要有计划地选派到基层任职或挂职锻炼。对年龄偏大的、拟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和因工作特殊需要选拔的干部,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级干部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对年龄偏大的,或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或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或因工作特殊需要选拔非中共党员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学历可以适当放宽。

要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对拟提拔干部的学历、学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在学历、学位上弄虚作假的干部,不能提拔使用。

第七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必须身体健康。因健康原因一年内累计3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难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干部,本年度内不能提拔。

第八条提拔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其中,市(州、地)党政正职一般不超过55周岁,县(市、区)党政正职不超过50周岁。

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则上要能工作满一年。

第九条破格提拔的优秀年轻干部,必须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群众公认。工作特殊需要的破格提拔是指,因班子结构需要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专业管理人才等。

越级提拔的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只能越一级提拔,并且在原职位上至少工作满三年。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干部,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写出情况说明,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条选拔任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选拔任用非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也要经过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民主推荐中得票较多的,应列为考察对象;得票较少的,一般不能列为考察对象;得票相近的,要参考平时掌握的情况和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中会议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结果不一致时,要参考平时考核的情况,综合分析。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民主推荐结果要根据情况,向推荐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领导成员适度反馈。

第十二条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写出书面署名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客观、全面地介绍被推荐人的德才情况,提出推荐理由和使用意见。

领导干部离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干部任用。

第十三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考察对象,由市(州、地)委在市(州、地)范围内组织进行民主推荐,与省委组织部沟通后确定。

第十五条考察对象一般按多于空缺职位1-2人确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每一职位按1∶3的比例确定。

第**条考察干部应提前1-2天进行预告。预告的内容包括考察组的任务、驻地、联系方式和考察职位、考察时间等,也可以根据情况对考察对象进行预告。预告的范围和方式可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要向考察对象所在地区或工作单位预告,也可面向社会进行预告。需要向社会预告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在部门或单位内部预告的,可采取张榜公告、会议或文函公布等办法。要坚决制止在干部考察中拉票等各种不正之风,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考察组成员要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结果负责。对班子作较大调整时,考察地(厅)级领导班子,由省委组织部领导或有关地(厅)级领导干部带队;考察县(处)级领导班子,由县(处)级干部带队。

考察组其他成员一般也应具备一定的职务级别,与担任的考察任务相适应。

要适应时展的要求,不断改进干部考察工作方式方法,逐步扩大考察范围,切实提高考察水平,确保考察结果的准确真实。

第十八条考察双重管理干部,主管方应事先邀请协管方参加,协管方要积极配合。协管方因故未能参加的,主管方在考察结束后,应向协管方通报情况。未经主管方同意,协管方不得单独进行考察或重复考察。省以下垂直部门管理干部的考察,协管方必须派人参加。

第十九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拟任人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情况也要注意考察。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应委托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其结论应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干部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谈话记录,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考察报告,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干部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能够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特别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缺点和不足。

第二十一条市(州、地)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省委常委会提名,省委全委会审议并进行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由常委会作出决定。

县(市、区)党委、政府正职拟任和推荐人选,由省委组织部与市(州、地)委在沟通协商确定考察对象的基础上,联合考察提出意见,经市(州、地)委研究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中,市、州所属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正职拟任和推荐人选,由市、州委常委会研究,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市、州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投票表决;市、州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由市、州委常委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组织部门依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书记办公会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沟通,听取意见。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充分尊重上级和同级纪委的意见。组织部门形成干部任用的初步意见后,要征求纪委对拟任人选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调整交流下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或下派干部任职,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主管单位和派往单位党委(党组)的意见。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跨市(州、地)调整交流,要征求市(州、地)党委的意见。调整交流的干部,都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下派干部到市、县任职或挂职,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程序,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坚决防止和杜绝突击提拔干部,党政主要领导变动期间,严禁调整安排干部。凡选举产生的干部,原则上都要任满一届;非选举产生的干部,也要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能超职数配备干部。选举产生的干部届中需要调整的,非换届期间或遇有特殊情况一次性提拔干部数量较多的,确因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增加配备干部的,应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征得同意后,方可任用。

第二十五条提拔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外,均应进行公示,包括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等。

公示内容主要有: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工作简历等自然情况和拟任职务,公示范围根据公示对象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条已经决定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公示后,正式到任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会同纪委进行谈话,提出工作责任、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提拔担任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非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要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干部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如发现在原任职期间有影响继续任职的问题,应立即解除试用。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多数群众不满意的,免去试任职务,按原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位,可采用发聘书或签订合同方式聘任领导干部。每一聘任期不超过五年,聘任期满,经过考核,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经民主推荐、资格审查、确定拟聘人选后,进行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和公示,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聘任手续。解聘后,不再享受聘期待遇。

第二十九条对除组织考虑作为差额人选的外,在选举中落选的,或向人大常委会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人选,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方和单位安排担任同级党内职务,更不能安排担任高于推荐职位的职务。

第三十条公开选拔方式主要适用于选拔省、市(州、地)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也可用于选拔市(州、地)、县(市、区)政府副职领导干部。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为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的,或领导班子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的,或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领导干部的。凡具备职位要求相当条件和资格的人员均可参加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根据选拔职位特点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适当放宽。

第三十一条竞争上岗在各级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务中实施。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通过竞争上岗确定人选:新增设职位的,职位出现空缺的,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况需要实施竞争上岗的。某些专业性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公开竞争选拔。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竞争上岗,应符合调任条件。

第三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职位,不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党政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地方党委、政府班子中合计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交流。县以上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要逐步进行交流。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或任正副职累计满8年的,原则上要轮岗。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对具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要有计划地交流到经济比较落后、条件比较艰苦、任务比较繁重、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方或单位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提拔担任县(市、区)党政正职及纪检、组织、公检法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已任上述职务的,要逐步进行交流,实行地域回避。民族自治地方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五条认真实行干部任期制、聘任制、试用期制和辞职辞退制度。加强干部的考核,对能力弱、水平低、难以胜任现职,不思进取、工作平庸以及不廉洁的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等,要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待岗、转岗、降职、免职等措施,实现能上能下。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党性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执行各项规定。组织人事干部要模范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实施办法精神执行。

第4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正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第十七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九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三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市(地)、县(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五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

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四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五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正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第十七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九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三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市(地)、县(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五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四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五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第6篇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进一步加快全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大力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年轻干部,为顺利推进“四大功能区”建设和东部新城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区委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和职数

此次计划公开选拔5名副科级领导干部,具体职位是:

1、中共**区委政法委副书记1名;

2、**区新闻中心主任1名;

3、共青团**区委副书记1名;

4、**区妇联副主席1名;

5、**区审计局副局长1名。

二、公开选拔的对象与报考条件

㈠公开选拔的对象

全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凡符合公开选拔条件的均可报名。

㈡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

⑴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2年7月1日以后出生);⑵具有大学以上学历;⑶3年以上工龄(**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本科以上的,工龄放宽至2年,2005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⑷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⑸身体健康;⑹区内干部不受年龄限制,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职位要求

⑴报考区委政法委副书记职位,应任副科级职务满2年(2005年7月1日前任职),政法或法律专业,通过全国司法考试,中共正式党员。

⑵报考区新闻中心主任职位,应为中文、政史、新闻或相近专业,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电视台、报纸)年发稿12篇以上,中共党员。

⑶报考团区委副书记职位,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下(1982年7月1日以后出生),大学以上学历。

⑷报考区妇联副主席职位,应为女性。

⑸报考区审计局副局长职位,应具有会计师或审计师职称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历3年以上,熟悉计算机操作。

三、基本程序、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㈠宣传发动(7月7日前)。区委举行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新闻会,进行宣传发动;下发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的通知,在《十堰日报》、《**党建网》、区政府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上公开选拔公告。

㈡组织报名(7月8至15日)。区内干部以乡镇街办、区直各部门为单位,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并填写《**区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区外干部采取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报名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工作证或单位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区委组织部办理报名手续。报名表可在《**党建网》(http://)上下载。报名的同志可以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和从事的工作填报志愿,每人主报一个职位,同时,可以兼报一个调剂职位。如某一职位报考人员过多而其他职位报考人员不足时,区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得考生同意后,可对报考职位进行调剂,如调剂后该职位报考人员仍达不到10人的,则该职位出缺。

㈢资格审查(7月16日至17日)。区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名单,并组织开展调研,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选拔全过程,一旦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任用资格。

㈣实地调研(7月18日至24日)。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同志到工业园区、生态旅游区、商贸服务区、高校园区进行实地调研,围绕建设东部新城区和十堰投资首选区、经济首富区、文明新城区的主题,撰写一份调研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提交调研报告的同志不能参加笔试面试。

㈤笔试面试(7月下旬)。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公开选拔职位任职必须的基本知识和报考对象运用知识的能力。笔试内容主要为中组部《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试行)》中规定的内容。笔试统一试卷,不分职位。

根据笔试成绩,按公开选拔职位5: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分别确定各个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主要测试面试者的组织管理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及应变能力。面试项目包括命题演讲、答辩和情景分析等。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每个职位按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考察人选。

笔试和面试具体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㈥组织考察(8月上旬)。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区委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采取民主测评和个别座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察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考察结束后,由考察组综合民主测评情况和个别座谈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任用建议。

㈦讨论决定(8月中旬)。根据考试、考察情况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评价和综合考虑,由区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拟任人选的初步意见,报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㈧任前公示(8月中旬)。对区委研究决定的正式人选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对当面向组织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或署名反映的材料,认真组织力量调查核实,不宜任用的,取消任用资格;对反映不具体的匿名材料不予受理。

㈨办理任职手续(8月下旬)。对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正式人选,办理任职手续。

这次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均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察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连续计算;经考察不称职的,解除试用职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安排适当工作,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四、组织领导

第7篇

各街道工委、镇党委,区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大全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不断加强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全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对在民主推荐中得票排在前列、民主测评得“优秀”票较高的干部,可确定为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对民主推荐民意不集中,得票不高,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较高的,不得列为拟提拔的考察对象。进一步扩大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在执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参加人员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区管正职干部人选,应由全区区管正职以上干部推荐,对一些重要岗位的区管正职人选,其推荐范围可扩大到区管副职以上干部;区管副职干部人选,应由本部门全体机关干部和所属单位负责人推荐,也可扩大到由全区科级以上干部推荐;各工委、党委管理的干部,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时可参照相应范围进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结果要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适度公开。同时实行推荐干部工作责任制。二、加强和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全面实行考察预告制。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区管干部,在组织考察前应进行考察预告,由区委组织部将考察时间、内容、对象、程序、要求和考察组成员的情况、联系方式等内容,在考察对象所在的部门或系统范围内,提前3-5天进行考察预告,也可扩大到有关上、下级单位以及其他相关范围内进行。预告期间,考察组设立专门电话和意见箱,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并进行调查核实,作为进一步考察的重要依据。推行差额考察制度。在选拔任用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时,对民主推荐得票或基本条件相当的人选,要按照1:2或更大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采取个别座谈、实地考察、走访等形式,广泛了解情况。比较分析差额考察人选的情况,研究提出任用意见,形成考察材料,向区委常委会汇报。进一步扩大个别谈话的范围。干部考察中,既要听取上级领导的意见,又要注意听取同级、下级,特别是分管下级的意见,还应注意了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也可听取考察对象过去工作单位党组织和同事的意见。要运用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等方法,把定量分析与定性考核结合起来,提高考察质量。落实好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干部考察责任,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开展干部考察工作,对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及时予以严肃处理。三、积极推进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认真总结我区两次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工作的经验,逐步扩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范围和比例。今后,全区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年轻干部比较少、专业技术要求比较强的部门,领导职位出现空缺而本单位、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的,原则上要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公开选拔工作要规范程序,改进方法,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四、实行竞争上岗制度区级机关和各街道(镇)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实行竞争上岗。同时,积极尝试区管副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区管副职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可在全区范围内,按照一定条件,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一定数量的候选人,实行竞争上岗。五、实行干部任免票决制度实行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举手表决制度。在此基础上,对拟任用的街道(镇)党政正职及重要岗位区管正职人选实行区委常委会提名,区委全委会审议、票决,或书面征求区委委员意见的制度。票决前,由区委组织部向与会人员发放干部调整的书面建议方案,并向与会人员介绍对拟调整人选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现实表现、任免理由及相关背景材料;票决中,“同意”票达到应到会区委委员半数以上的,方可通过任免;“不同意”票达到应到会区委委员半数以上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同一职位的拟任人选提名。六、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区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示制度的意见》(**委发[2000]30号)。对拟提拔担任区管领导职务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经常委会或全委会票决通过后,实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间,凡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都要调查核实,对署名的要作出反馈和说明。经查实确有足以影响干部提拔任职问题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七、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助理制度和试用期制度进一步完善《关于新提任区管领导干部实行试用制的通知》(**委发[2000]26号)的精神,凡新提拔担任区管领导干部职务的,都要实行助理制度或试用期制度。助理期或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合格者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正式任职,不合格者按原职级另行安排工作。八、大力推进干部交流工作按照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健全干部交流机制,加大区管干部培养锻炼流、任职期满交流、回避流、特定岗位定期交流的力度。以培养锻炼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和促进廉政建设为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我区区管干部进行交流轮岗。并认真做好科级及以下干部的交流换岗工作。九、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谈话谈心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等。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的作用,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全面了解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区管领导干部的反映。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区管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轮换、辞职时,都要进行离任审计。要把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同届中审计、专项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审计效果,加强考核监督。审计结果要作为评价、奖惩、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十、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工作力度开展开门评议机关活动。建立完善开门评议机关综合评价体系和责任考核制度,把群众评议和组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力度。在实行民主评议、责任考核的基础上,对在评议中列后几位的、经组织考核确实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细化量化标准。在民主测评中,凡“不称职”票达30%或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票达20%以上,一律予以调整。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调整,采取免去现职或本人引咎辞职、组织责令辞职的办法,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降职使用、改任非领导职务、转岗或离岗培训等安排。全区各党工委及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在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同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积极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改革尝试,不断开创我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局面。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违反《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用人不当,在群众中反映强烈或对工作造成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部门

和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对失察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严格审查,分

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个人应负的责任,分清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及主要承办人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委,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党委(党

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推荐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都有向党组织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地推荐优秀干部人选的权利和义务。推荐干部实行责任制,所推荐人选失实失真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干部推荐的组织工作负全部责任。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参加推荐人员范围和推荐程序等拟定推荐方案。推荐要严格按方案进行,不得隐瞒、谎报民主推荐结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对推荐单位通报批评,进行重新推荐,并视情节轻重,对推荐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对在民主推荐中搞串联等非组织活动不采取制止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所有参与非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不得列为本次考察对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处分。

第七条个别谈话推荐时,谈话推荐人要对谈话内容负责,如实评价被推荐者的品德、才能。对故意歪曲事实,借机打击报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党委(党组)或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按《条例》规定进行;不实事求是介绍被推荐人的情况、明知被推荐的干部有严重问题,但隐瞒事实,坚持推荐的,给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推荐人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委(党组)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党委常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上报的,推荐结果无效,同时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或党内

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推荐工作的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或对参与推荐人员把关不严,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调离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对该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

导和分管领导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未按《条例》规定程序集体研究确定,或者没有完备的推荐材料,或者没有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把民意低、群众威信差的列为考察对象的,给予考察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上级党委考察组的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考察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考察干部时,参加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特别是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如实向考察组提供被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有关情况;有关部门、机构要提供被考察对象有关真实情况的材料。违反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考察组如违反《条例》规定的考察原则和程序,擅自变更考察方案,造成工作失误或者给考察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对考察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考察组对考察中发现的情况或问题,未作调查或者调查不够清楚,或者在考察材料中不如实反映、不如实向组织汇报,甚至有意隐瞒和夸大事实、弄虚作假,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五条考察组成员篡改记录或有意误导谈话对象、误记谈话内容、泄露干部考察情况等违反干部考察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诫勉或者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组织人事干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调离组织(人事)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考察组在考察期间违反规定接受被考察单位或考察对象礼物馈赠,参加被考察单位或考察对象举办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影响,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考察组成员按照《条例》规定,需要回避而未能回避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应予及时调换。拒不报告纠正的,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考察,未按照《条例》规定,全面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意见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考察组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要及时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报告。未通过集体研究而确定的领导班子任用建议方案,均为无效方案,对私自确定方案的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经干部管理部门考察的干部,已经提拔任职的,其考察材料要存入本人档案。违反规定不及时存档或存档不全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

第四章任免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规定,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同级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一律无效,并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党委(党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集体研究,并经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形成决定。对违反规定决定干部任免的党组织,要通报批评;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有关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对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复议,或者是阻挠复议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干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将干部推荐、考察情况在党委常委会、党委(党组)会上详细汇报并提出使用建议。对于汇报不真实,或有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导致用人失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党委常委会、党委(党组)会的记录人员,应当详细、准确地记录干部管理部门对干部的介绍和参加会议的每一位成员的意见。对于记录不详细、不准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弄虚作假的,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党委(党组)研究干部问题实行回避制度。凡会议研究的干部与参会成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在研究该干部的使用问题时,该参会成员应主动回避。违反规定拒不回避的,对该成员给予批评、诫勉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在己经明确工作调动或者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调离后仍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干部调整任用前,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且群众影响大的干部;

(二)破格提拔的;

(三)越级提拔的;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与领导干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或系统提拔的;

(五)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又重新提拔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提拔任用干部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需报上级审批和实行备案管理的,要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组织部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等资料和职数情况如实上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把关审核。对不按此项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上级党委根据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作出诫勉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成员及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干部工作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经考察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组织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公示。没有公示或不按规定进行公示,致使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检举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对拟任人选的有关问题没有及时发现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建立选拔任用干部考试工作责任制和竞争上岗工作责任制。凡参加命题、考务、阅卷、面试和监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职责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有泄露试题内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考试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考务管理工作松懈,考场监督不力,以致考场无序、发生舞弊行为的,根据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给予考务管理的组织者和具体工作人员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判卷和面试时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泄露试题的,取消有关责任人判卷或考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追究责任时,需对干部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免职、降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处理。需对有关干部作出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处理。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党组织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条例》规定,应受纪律处分,但能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三十七条组织人事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一般应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第9篇

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离任检查办法》)。在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颁布实施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请您介绍一下颁布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背景、过程和目的。

答:2002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2007年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问:这次集中出台四项监督制度,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问:监督制度一般都具有预防功能,这四项监督制度在发挥警示和预防作用上有什么突出的地方?

答: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这四项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

问:《责任追究办法》在界定责任主体、划分责任情形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个大类;对每一类责任追 究对象,针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共39种。这5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都比较具体,用人上出了问题,有没有违规失责情形,应当追究谁的责任和怎样追究责任,规定得比较清楚,在解决责任认定难的问题上取得重要突破。

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调查处理是一个重要环节,《责任追究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责任追究的实际情况,《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也要追究责任。

问: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追究选人用人责任?

答:少数干部“带病提拔”,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干部“带病提拔”,有的是由于“带病提拔”的干部问题隐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没有发现;有的则是由于选拔任用工作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误。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办法》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中,为什么要设计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答: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干部选得行不行,要让群众评一评。”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逐人进行评议,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议的延伸,以具体到人求深入。将两项评议结果进行对照、综合分析,有利于客观评价一个地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也有利于发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问: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也要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答: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也就是说,凡是有干部任免权的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都将普遍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问:按照规定普遍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后,各地区、各单位每年都将形成一个评议结果,对这些评议结果将如何运用?

答:用好民主评议结果是“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每年“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结束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及时向各地区、各单位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区、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问:实施《离任检查办法》,如果离任检查的民主评议结果较差,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答:对此,《离任检查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离任检查民主评议中,干部群众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对其任职地区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经组织考核认定,要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资格。

问:离任检查发现严重违规用人问题如何处理?

答:按照《离任检查办法》规定,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第10篇

一、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形势的分析判断

近年来,__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加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贯彻力度,通过不断探索、实践,牢固树立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形成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干部群众“四权”得到进一步落实,选用干部的民主化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干部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干部教育培养机制进一步健全,干部队伍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正朝着有益的方向发展。当前,新形势新任务下,各个方面社会矛盾越来越显现,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领导能力提出了考验。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要求越来越高,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四权”,迫切需要扩大选人用人公信度,提高干部选拔程序的透明度。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仍有许多困扰我们的重点难点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如何规范干部提名方式、选准用好干部的问题;二是如何考实考准干部、实现对干部有效监督管理的问题;三是如何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群众公认原则的有机统一,实现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与建立科学机制有机统一的问题;四是如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问题;五是如何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问题;六是如何加强对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问题。

二、__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创新与探索

(一)坚持“一个统领”,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即坚持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为统领,着眼于建立健全干部人事制度体系,深化改革,对新一轮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一直以来,市委组织部组织开展了干部队伍建设大调研活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草拟了《全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计划适时召开全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会议,推出一批相关配套措施,对干部初始提名、干部考核考察、任免程序、推进干部培养交流、破格提拔、实行公开选拔、扩大干部任用公信力、强化干部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健全干部培养、使用、交流机制。

(二)努力达到“两个满意”,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一是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牢固树立重视品行、重视基层、重视能力、重视实绩的用人导向,坚持“五湖四海”、“四面八方”,做到唯才是举,公正用人。同时,放眼各条战线、各个领域,放眼基层和生产一线,放眼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矛盾复杂的地方,放眼关键岗位、重要岗位、长期默默奉献的岗位,把各方面真正优秀的人才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选人用人做到“四看”,即:看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看干部的作风、看干部的实绩、看干部的群众公认度。二是扩大干部任用提名环节民主。制定了《进一步完善市管党政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制度》,县(区)、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出现缺额时,在组织考察、会议决定前,市委组织部全面分析推荐职位所在单位存在主要问题、岗位的需求情况、后备干部情况和班子现状,充分进行多层面的沟通和交换意见后,在全委会委员、候补委员中进行第一轮民主推荐,在“第一轮推荐”的基础上按不少于1:2比例进行酝酿,确定考察人选方向,再到酝酿拟任人选所在单位进行“第二轮推荐”,根据推荐情况,确定考察人选。确定考察人选一般应多于拟任人选。三是扩大干部推荐环节民主。做到“三个扩大”、“四个结合”,即扩大民主推荐范围、扩大个别谈话推荐范围和在考察廉洁自律方面扩大听取意见的范围,把平时考察与使用考察相结合、听取意见与实地察看相结合、考察干部的一贯表现与关键时刻的表现相结合、注重八小时以内与八小时以外考察相结合。四是扩大干部讨论决定环节民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实行“两记实、两审核、一征求、一票决”把关制度,即:“两记实”是对拟任人选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到讨论决定全程记实记录,讨论干部时用省委组织部配发的专用记录本专人记录,要求记录全面详细,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干部任用的全过程,以备查考;“两审核”是重点审核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和干部监督“12380”举报专线有无举报,有无影响任用或需要缓议情况,坚决从源头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现象发生;“一征求”是讨论干部前必须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在廉洁自律方面严把关;“一票决”是市委常委会在充分讨论酝酿的基础上,坚持任免人选票决制度,做到集体把关。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对拟提拔人选在__市电视台、《__日报》和组织工作《党建栏目》网上进行公示,切实落实人民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四权”。

(三)按照“三个一”的要求,建立健全选人用人机制。按照省委提出的“三个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管理、监督和激励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制定出台了《干部任免职工作联系制度》、《进一步完善市管党政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几个重要环节工作的意见》、《干部例行考察办法(试行)》、《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制度办法,为选准用好干部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健全干部退出流动机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加大调整不胜任现职和不称职领导干部工作力度,制定出台了《__市关于调整不胜任现职、不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使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化。三是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十一·五”规划》,着力抓好领导干部和班子“一把手”、优秀年轻干部、新型工业化人才、少数民族干部和边境一线干部的教育培训,推进“十大培训工程”的组织实施,将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四是建立健全干部实绩考核机制。出台了《__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意见》和《__市市直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意见》,注重考核干部在应对严峻形势、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解决复杂矛盾中的表现,坚持在关键时刻、危难关头和涉及个人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考察干部,坚持在工作一线、民生问题处理中识别干部,坚持在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处理、维护稳定中检验干部。

(四)执行四项制度,强化干部监督管理。一是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以规范党政“一把手”用人行为的监督检查为重点,严格按照一年一自查,两年一检查的要求,对各级

党委(党组)执行《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本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接受全委会委员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二是执行从严管理领导干部的各项制度。坚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财产申报、经济责任审计、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任前廉洁承诺制度,严格执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协调机构,聘请了一批干部特邀监督员,拓宽干部监督渠道,制定了《工作首问、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工作规程》、《督查工作制度》、《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制度。三是执行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关规定。健全选人用人问责制,严格执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调查制度,坚决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行为,坚决查处各种非组织活动,坚决查处封官许愿、跑风漏气行为,坚决查处突击提拔干部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按《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人用人的问题。坚决整治乱告状、乱造谣、乱诬陷、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歪风邪气,营造心齐劲足、风清气正的干事环境。四是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制定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和追究制暂行办法》,对干部推荐、考察、任用等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认定和追究方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试行干部考察全程记实制和考察干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谁失察,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责任。 三、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突破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从扩大民主入手,推进干部工作的民主化进程。把扩大民主贯穿于干部工作的全过程,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选拔任用干部。一是扩大推荐提名环节中的民主,把初始提名权交给干部群众;二是扩大征求意见环节中的民主,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全体委员把关作用;三是扩大组织考察环节中的民主,坚持同等对待、同一标准,比较分析,优中选优,真正把最优秀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四是扩大决策任用环节中的民主,坚持和完善党委常委会讨论任免干部票决制和全委会对重要干部投票表决制,做到多数人不同意的不提名,多数人不赞成的不通过,切实减少和避免用人失误。

(二)从坚持标准入手,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三个一”要求选人用人,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对一些特别重要的岗位,要选拔那些政治素质强、基层经验丰富、埋头苦干、政治可靠的人,做到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

(三)从推进改革入手,努力创新干部工作机制。以扩大民主为改革方向,建立以民主为基本趋向的机制,进一步提高干部工作的公开程度和透明度;以完善考核为关键环节,建立以竞争为基本特征的机制,使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党组织的选拔视野;以推进交流为重要措施,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以加强监督为根本保证,进一步完善制约制度和措施。

(四)从提高能力入手,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干部的培养教育,着力提高干部的能力素质。一要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促使干部开阔视野,更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强新本领。二要注重在实践中锻炼培养年轻干部。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全面培养锻炼干部。研究制定党政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办法,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各级党政机关,真正形成“到基层去、从基层来”的科学培养链。三要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加快后备干部库建设进度,对年龄、民族结构进行优化,确保年轻干部培养选拔有充足的来源。

(五)从规范程序入手,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条例》和省委“三个一”要求。一要强化干部工作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经常性检查。二要加大监督力度,规范“一把手”用人行为,积极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加强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推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用人情况离任检查制度。三要完善监督机制,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拟提拔领导干部个人有关情况报告制度。四要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执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调查制度,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按《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选人用人的问题。五要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监督记实制度,明确监督的主体和责任,建立记实档案,使推荐、考察、酝酿、决定等各个环节都有据可查,保证选人用人的各个环节置于党委和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六要建立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就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突出解决好干部工作民主中出现的拉票贿选等问题。

第11篇

一、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着眼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党内法规为依据,坚持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督工作机制,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牢固树立严格监督就是关心爱护干部的观念,切实保护和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和克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2、主要任务: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重点是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主要监督能否遵守政治纪律,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理想信念,认真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能否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的各项规定,按程序办事,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能否坚持求真务实的作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讲实话、务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能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纪律,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二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重点抓好《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监督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能否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能否严肃查处违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能否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严肃追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3、认真监督检查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干部考察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对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深入了解,主要看在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决策方面,能否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是否存在个人专断或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督促纠正。

4、加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力度。贯彻“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方针,坚持领导干部离任必审,推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断改进审计方法,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逐步推行审计公示制,将审计原则、程序、办法等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对审计工作的监督。注重审计结果的运用。根据审计结果,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谈话,并在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列入干部考核(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5、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防微杜渐。对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和举报受理中发现的内容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对涉及领导干部收受礼金、证券、赌博、、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审批个人说了算、生活作风不检点等方面的问题,要进行调查核实。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相互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搞庸俗关系、好人主义的,要批评教育;对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损害班子团结,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建议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6、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论学习、民主作风、选人用人、廉洁自律、抓班子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建立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谈心制度。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要与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要经常分析研究通过干部考察、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信息等渠道反映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谈话诫勉;对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必要时进行专项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7、落实举报问题查核督办制度。做好“12380”专用举报电话受理和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认真受理领导干部以及选拔任用干部不正之风的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落实领导干部问题分级调查核实和督办制度。对来信来访来电举报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问题性质轻微的,进行询问、提醒、警诫;问题严重的,建议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经过调查确实没有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要定期分析举报受理情况,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及调整使用提供建议和参考。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调查处理的问题,要加强督办,确保问题一查到底。对上级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说明原因和查核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三、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8、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要把监督贯穿于干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从得票相对较多的人选中确定。组织考察要全面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以及生活、社交及其配偶、子女等方面的情况。党委(党组)研究干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对拟提拔人选进行充分讨论,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对考察、审计、举报中反映较多的干部,要慎重使用,防止和杜绝干部“带病上岗”和“带病提职”。

9、严格《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按照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群众参与;预防为主,违规必纠的原则,实行上级检查与自查自纠、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要在全面深入上下功夫,不仅要看党委(党组)学习领会《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还要着重了解执行各项具体规定的情况;不仅要看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情况,还要着重了解是否存在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还要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结果进行科学评价。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批评,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0、注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制止或要求纠正。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调动时,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做出决定前,要征求上级组织部门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备案制度。不按有关规定做出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并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11、认真执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干部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有关人员的责任。推荐环节。谁推荐谁负责,以单位党组织名义推荐,一把手负责;考察环节。考察组要对考察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经过共同讨论,形成考察材料,并签署姓名,对考察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讨论决定环节。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负责。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政策、不按规定办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追究责任。

12、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改进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制度,对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导干部,经考核确实不称职的,应免去现职。进一步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考察对象公示制度、差额考察制度、考察结果通报制度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加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力度。

四、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

13、明确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和宏观指导;对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施监督,对《干部任用条例》及《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和参与制定有关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督办和直接查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举报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做好干部审查工作。

14、充分发挥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党委(党组)拟提拔、调动干部人选过程中,应听取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本部门研究讨论干部任用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可调阅下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任免干部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可约请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15、加强干部监督信息的综合利用。党委组织部门内部各工作机构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民主生活会、考察考核干部、受理来信来访等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问题的信息,应及时送干部监督机构,以便加强对监督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分析;干部监督机构应将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干部工作机构提供,充分发挥干部监督信息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坚持和完善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机关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就群众反映和组织上调查处理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的问题,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充分发挥市委干部监督工作联络员的作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会议。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逐步建立一个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映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干部监督机构要综合利用信息资源,对干部任用提出建议。

第12篇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0机关县管干部任免工作流程,欢迎大家阅读。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干部任免前期工作

1、职位分析。在分析单位领导班子的基础上,根据职位需求,干部科及时提出调整配备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干部任免工作预案。

公开选拔、公推直选等竞争性选拔须根据相关的规定程序制定专门工作方案。

2、初始提名。初始提名包括:县委、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名,单位党组织推荐提名,领导干部按规定实名推荐提名,其他形式推荐提名。

3、沟通。因职位空缺等原因需要调整干部,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干部科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初步意见。领导班子换届、重要岗位或批量干部的调整,应由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向部领导作专题汇报。

4、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汇报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沟通形成的初步意见。部管副科级以下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9步;备案管理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转19步。副科职和正科级以上干部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形成《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有初始提名人选的准备《干部任免审批表》。

5、向部长汇报。分管副部长向部长汇报,干部科提供《向部长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

6、部长办公会酝酿。部长办公会酝酿是否同意启动该干部事项,干部科提供上会材料:《向部长办公会汇报建议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

7、向书记汇报。部长向书记汇报,干部科提供《向书记汇报拟启动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启动干部推荐考察等程序。其中,换届人事安排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应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经原则同意后,方可启动。重要干部调整应与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沟通。

8、向市委组织部汇报。需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的职位,根据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的意见,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启动。

二、民主推荐

9、准备民主推荐材料。干部科就民主推荐的有关事宜(人选范围、资格条件、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等)与单位党组织进行沟通,由干部科准备或委托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准备民主推荐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会议推荐讲话稿、民主推荐表、干部名册等。委托单位准备的材料须经干部科审核同意。

10、会议投票推荐。召开民主推荐会议进行会议投票推荐。领导班子换届和选拔正职领导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个别选拔其他干部时,民主推荐会议可由县委组织部主持,也可委托单位党组织主持,干部科派人参加。民主推荐票的回收和统计由干部科负责。

11、个别谈话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在会议投票推荐后进行,会议投票推荐票数相对集中(40%以上)时,个别谈话推荐可结合考察工作一并进行。

12、报告推荐结果。填写民主推荐结果报告单,附得票集中人选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向分管副部长汇报,其中,领导班子换届和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结果须向部长汇报。如果两次推荐结果比较分散,根据部领导意见,决定是否进行二次推荐。

13、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根据推荐情况,干部科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经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同意后与单位党组织沟通,由单位党组织研究呈报考察对象(会议推荐得票40%以上,个别谈话推荐结合考察一并进行的单位不呈报考察对象)。

试用制干部到期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进行转正考察。

三、组织考察

14、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干部监督科在接到干部科提供的拟考察人选名单后,迅速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党政正职干部根据需要经部长同意后,可安排审计调查。

15、考察。干部科与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沟通考察工作方案后发布考察预告(个别谈话推荐与考察一并进行的不发考察预告),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形成《干部考察汇报提纲》、《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

试用到期干部的考察要对试用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之和超过40%,经考察不胜任试用职务的,延长试用期半年或取消试用任职。

16、向分管副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分管副部长提供《干部考察汇报提纲》、《报部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

17、向部长汇报考察情况。干部科向部长、分管副部长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部长同意后,通知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县管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

四、单位呈报任免材料

18、单位党组织呈报干部任免材料。干部科就考察情况和呈报人选、职务等有关情况与单位党组织沟通,单位党组织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召开党组(党委)会,研究干部任免意见(班子正职和交流提拔干部的任免意见由组织部建议)。呈报材料包括:(1)党组(党委)请示;(2)党组(党委)会议纪要; (3)会议讨论记录复印件; (4)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5)干部任免审批表; (6)现实表现材料及电子文档;(7)新呈报为部管干部的,同时报整理后的干部档案。干部科在接收单位呈报的干部任免材料时,要认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呈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呈报。

协管干部由市主管单位党组织向县委(县委组织部)来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干部任免审批表、属于提拔任职的附干部考察材料。

五、部长办公会研究

19、部长办公会讨论。干部科提供《报部长办公会讨论的干部名单》《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单位呈报的任免材料等;干部监督科提供拟任人选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情况和有关举报的调查核实材料。会议研究同意后,形成《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

对试用转正干部、部管干部和协管干部,则形成《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报书记审批,其中协管正职干部还须根据书记意见征求县长、分管县领导意见;协管副职干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书记同意后,试用转正干部转29步,部管干部转26步,协管干部回函。

六、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

20、任前备案。以县委管理为主,但需要报市相关部门任前备案的干部任免(县纪委常委,乡镇党委书记,县委政法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统计局等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应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

按照《四项监督制度》中规定需要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批的或报告的事项,应按规定向市委组织部专题报告。

各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按规定征求县纪委意见。

21、向书记或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干部事项。换届人事方案、大批量调整干部方案、正职干部的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其余干部调整根据书记的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提供《向书记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向县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汇报拟提请县委研究的干部事项》《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同意后,形成《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22、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提供《干部事项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表》。

七、呈报县委讨论决定

23、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召开县委常委会之前,由干部监督科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报告,邀请市委组织部派人列席县委常委会。

24、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呈报讨论材料包括:《呈报县委讨论文件组呈〔XXXX〕XX号目录》《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票》《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表决结果》。会议讨论情况由干部科长记录,会议结束后,参加汇报的副部长在《关于X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上签署县委常委会议决定意见后交干部科存档。

25、县委全委会票决。根据县委常委会的决定,对镇场区和县直部办委局党政正职的任用,须提交县委全委会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书面征求县委委员意见。票决或征求意见的结果如不影响任职,则向书记报告,如影响任职,则根据书记意见向县委常委会报告。

八、办理任免手续

26、任前公示。与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常委会决定,根据任前公示制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干部科向干部监督科提供任前公示的相关材料。干部监督科将公示期内收到的举报件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同意后,派专人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提出是否影响任职的建议。对建议取消任职的,根据部长意见,分别向书记和县委常委会汇报。

27、向人大、政府、政协通报常委会决定。提供《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事项》给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各1份。

28、任前谈话。公示结束后,按照干部谈话的相关规定,书记或部长、副部长同调整干部谈话。干部科做好谈话的有关衔接和记录工作。

29、印制任免文件。干部科按照拟文的规定印制任免文件。

30、履行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需经过法律或章程规定程序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1、宣布任免决定。正职干部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到单位宣布,干部科准备相关材料;其他职务如是本单位(系统)内部人员的,委托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免决定;交流任职的,交接单位双方到组织部接送,委托任职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任职决定。

32、任后备案。对按规定需要任后备案的干部任免(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台办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副书记,妇联主席、副主席,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环保局书记、副书记和局长、副局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防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在任免后的1周内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九、干部材料分发和归档

33、分发文件。按照发文范围,在宣布任职后1周内及时分发任免文件。

34、信息上网。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及时将干部任免信息在XX宣传网发布,干部科应及时更新维护县管干部信息库信息。

35、任免材料归档。宣布任职后,干部科应在30天内将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放入干部档案。

36、文书材料归档。干部科留存的文书材料包括:

1、任免文件及相关材料:干部科办理的任免文件、单位呈报材料、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结果、征求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的材料、以及有关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