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31 03:30: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地产交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新形势;房地产交易;风险;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4-m16-02
引起房地产交易风险的因素有很多,这些因素若不及时处理好,将会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同时也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市场发展进程。因此深入分析研究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有效的防范对策,为购房者的利益提供保障,具有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交易特点、交易规则
(一)交易特点
所谓房地产交易,指的是将房地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相关权益进行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公司,都承担着房地产的交易任务。交易平台的多样化是房地产交易活动中最突出的特点。房地产交易是一项庞大的活动,需要大量的交易资金,需要签订繁杂的交易手续,在市场因素的影响下,无法短期内完成交易活动。随着我国颁布实施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房地产交易的基本特点;要求交易主体应具备平等的民事权,负责有关的民事义务;交易双方就房地产交易规定进行商讨确定;房地产交易必须满足有关法规的要求。要想保证房地产交易活动的顺利完成,就必须及时找出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
(二)交易规则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考虑好以下几项规则:一是房产权和地产权同时交易规则;房地产转让、抵押过程中,将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同转让、抵押。房产权和地产权是紧密相连的,同一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同一主体同时享有。这样,房地产交易才真正具备公平性、安全性。二是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在房地产的转让过程中,必须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具体申报房地产成交价,禁止有瞒报或者申报不实的行为。总体而言,房地产交易中应按相关法规缴纳所有税费,当事人必须真实申报成交价格,为计算税费提供有力依据。若当事人申报价格不实,那么国家将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评估,在评估价格基础上计算税费。三是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者应按相关法规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者应按相关法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我国相关法律中这样规定:房地产转让和抵押时若没有办理相关的权属登记,那么该转让、抵押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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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风险
(一)房地产交易合同无效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如果存在卖方主体缺乏合理性、转让不合法、侵犯购房者的购买权等问题,都将削弱交易活动的有效性。若双方签订的合同一开始就没有任何效力,那么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将严重影响到双方各自利益,如当房价猛涨时,房地产卖方可能会反悔;当房价下降时,购房者会有退房的念头。
(二)缺乏完善的诚信评价机制
由于目前我房地产业实施的社会诚信评价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没有一套系统的评估方法,导致结果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不到社会的大力支持;诚信管理无法紧跟现代市场的发展,给各项规定的完善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三)开发商存在欺诈的可能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大了房地产建筑的投资力度,为此,带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进程。而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房地产建筑市场中出现了一大批资质低下的开发商,实际开发中没有清晰标准的要求,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使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参与投标,忽视了城市建设工作,只注重对房地产的改造建设,致使城市绿地和公共生活空间被大面积占用,严重影响了城市全面发展。有的开发商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房地产建设中经常使用质量差的材料,安全问题严重,如楼基不够稳定、墙体发生下降等,对民众的居住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同时,房地产销售中还存在诸多的欺诈行为,比如发放虚假的广告或者与实际不符的人住条款等欺诈行为。
(四)房地产中介公司存在欺诈的可能
房地产中介公司主要负责房地产的评估销售工作,或者负责有关于房地产的所有活动。当前,仍有一部分中介公司为了提商自身的利润水平,根据购房人不了解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情况,对其实施欺诈行为,最终引起购房人的经济损失。通常情况下,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欺诈行为体现于缺乏经营执照、经营不合法、权力以外的经营等。
三、风险防范对策
(一)规避房地产交易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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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房地产权属过户登记在合同的物权行为范围内,不会影响到合同关系的确立。购房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文本,认真分析签订的各项条款,确保文字的清晰表达,并充分了解条款内容;合同签订中,必须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双方违约合同规定所负的责任,比如交房时间逾期、达不到合同中质量要求等,防止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及时了解交易合同的法律特征,如果条件允许可聘请专家或专业律师加强合同的审核工作,若对合同某项内容存在疑问,交易双方不能不情愿的签订,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还缺乏一套健全的运行机制,加之相关法规比较陈旧,因此房地产交易中经常会发生合同风险问题,而购房者实际承担的风险要大得多。怎样有效防范交易中合同风险的发生,必须根据当前房地产性质、交易双方类型等来具体对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必须掌握房源信息,查看商品房的相关证书;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必须详细核查卖方的实际情况,特别要查看有无抵押、出租等不完整产权情况,保证房地产交易主体的合理性、转让的合法性、购房者的购房权等,发挥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构建完善的房地产法制制度
相较于我国其他产业,房地产业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不够长,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所以,政府部门应积极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与市场、企业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结合市场当前的需求和有关问题,采用传媒监督、听证会等诸多手段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房地产法制制度,并严格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按该制度办事,凡是发现有违纪违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予以严厉的惩处,切实保证制度功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三)强化房地产市场信息体系的建设力度
现阶段,加快构建房地产市场信息体系,切实增强房地产在市场中发展的监测力度。房地产监管机关应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并将各有关信息集中整合,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土地供应、住房价格增减等信息,采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加强政策实施的透明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交易人员的综合素质
树立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能将风险抵制在萌芽之中,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对房地产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所以培养全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及综合素质,已经成为了现代房地产业的核心任务之一。相关管理者应结合之前的风险案例,对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加强全员间的交流,同时积极了解和掌握同行丰富的风险防范经验,切实保证全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从而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树立诚信理念
强化诚信道德建设力度,落实诚信为本的基本原则,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和监督力度。政府部门及有关管理者应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权限,做好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培训活动,尤其要加强培训其思想道德素质及诚信理念,促进有关人员的思想价值观,在交易中以诚信为首,保证房地产交易率。如果开发商、销售商、中介公司经营中存在与诚信意识背道而驰的行为,那么,政府及有P管理者必须第一时间给予严厉的处罚,促使其对问题及时整改,若再有该问题发生,应终身禁止其接触与房地产有关的事项,切实保障房地产交易顺利安全进行下去。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安全信息工作体系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为百姓提供一个宽敞明亮的交易大厅,设置办理各种交易手续一条龙服务办公窗口,包括公证、税务、银行等,为人们办理各种交易手续提供便利;设立咨询服务台,解答办事流程及各种政策问题;提供办事等候坐椅,便于人们休息;安装自动叫号机,保证交易秩序井然;设置绿色通道,为老弱病残孕提供优先服务。
2.加强设备、资源、信息建设
办公窗口和咨询服务台配备电脑、打印、扫描等电子办公设备,通过局域网联网达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为受理查询,房地产价值评估,交纳契税等业务提供信息资源,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也为百姓查询房产信息提供了信息平台。
3.保障交易大厅的安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
对交易大厅的电线和消防管线要定期进行更换,排除能使火灾等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同时还要定期组织保安及工作人员进行消防演练,包括灭火器和消防栓的使用、报警方式及安全撤离等等,以免发生险情时出现慌乱。
4.交易大厅内全面禁烟,创建无烟大厅
面对诸多百姓,我们积极宣传公共场所禁烟的目的和重要性,同时加派保安力量,在大厅内定时巡逻,针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看守,达到控烟效果,保证大厅的清新环境。
二、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软环境建设
1.要做到办事公平
公平是和谐的基础,作为窗口服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公平办事的理念,对待每个办事人,都要一视同仁,从公平出发,牢固把握标准、尺度,不能厚此薄彼,不搞远近亲疏,能提供便利的尽量给予便利,不断提高服务窗口公平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并把公平变成做人的原则和自觉行动,努力建设一个公平的有和谐氛围的服务窗口。
2.要做到讲究原则
“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原则是做人的立身之本,是行事的基本要求。作为窗口服务工作人员,首先要树立讲原则、守规矩的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交易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在窗口工作中要严格按程序办事,按法律规章办事,自觉把政府赋予的职能履行到位,努力建设一个讲原则的服务窗口。
3.要做到诚实守信
诚信是人性的道德底线,是人格的内在魅力。窗口服务人员首先要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给服务对象的承诺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以诚信树立服务窗口的威信。窗口工作人员之间也要以诚相待,以心换心,以情感人,彼此成为工作上的同事,生活上的朋友,齐心协力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建设一个诚信的服务窗口。
4.要做到宽容大度
宽容是一种人生智慧和美德,更是维系人与人之间的亲密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每个人的性格、风格都各不相同,对事情的想法和处理问题的方法也不一定一样,古人说的好: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能够很好地与有不同意见的人一道合作共事,需要宽容和大度。我们作为窗口服务人员首先要学会换位思考,尊重办事人、包容办事人,容纳和尊重办事人的不同意见、不同个性、不同习惯和不同文化,要有容人之短的胸怀,容人之异的肚量,努力建设一个和谐的服务窗口。
5.要做到理解沟通
理解是一种文化,一种集忍让、沟通为一体的良好品格。它不是没有立场、没有原则的让步,而是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因此,窗口工作人员之间共事要做到不斤斤计较,不耿耿于怀,坦诚对待分歧,加强联系沟通,发现问题相互提醒,发现不足相互补充,在合作中加强理解,在共事中相互磨合,在理解中求得和谐,努力建设一个团结的服务窗口。
6.要做到注重小节
小节就像一面镜子,越是点滴小事,越能折射人的品质,反映人的思想境界、修养和灵魂。窗口服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能感情用事,不该办理的坚决不办,决不能错误的认为吃一点、喝一点、拿一点,都是一些是小节问题,殊不知,这些小节问题最终会授人以柄,成为某些怀有不良目的、牟取非法利益人的筹码。因此窗口服务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净化生活圈,管住小节,珍惜名节,重形象,讲分寸,努力建设一个廉洁的服务窗口。
三、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管理
一、全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办理各类房地产交易15095起,成交面积141万平方米,实现房地产交易额25亿元,为市级目标任务的178.57%。
2、积极推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认真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目前我市正在落实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共2个24万平方米,其中,*一期安置房项目15万平方米已开工;*安置房工程8.98万平方米,已完成招投标工作,计划年底开工建设;*2万平方米廉租房建设项目已开工。实现了经济适用房20万平方米、廉租房2万平方米年内开工的目标。
3、全市共完成廉租住房保障5554户,其中市区3800户。倍受关注的大板楼危房改造项目进展顺利,累计完成投资近亿元,16栋多层还原安置房已全面开工建设,其中14栋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部分栋号已完成主体工程验收,预计春节前部分楼房可交付使用。
4、办理房地产权证20740本,发证面积396万平方米。房屋所有权登记率达93%以上,发证率达到91%以上,发证合格率达99%以上,均达到国家建设部部颁标准。
5、验收物业管理小区24个,其中5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区3个,实现了5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率达100%。归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2892万元,归集户数13057户,拨付专项维修基金98.74万元,受益户数达5948户、面积45.72万平方米。共维基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均符合省、市规定标准。
6、实施白蚁预防面积176万平方米,为市级目标任务的160%,防治合格率达100%;完成房屋安全鉴定面积6.19万平方米。
7、受理批准新拆迁项目6个,拆迁总建面3.18万平方米,办证准确率达100%。
8、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计划生育达标。
9、完成招商引资2000万元,为市级目标任务的100%。
二、认真做好议案、提案办理工作
全年共办结人大议案、政协提案20件,其中,人大议案1件,政协提案19件。面商率、办理率、满意率均达100%。
三、工作成效
(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得到较好贯彻落实,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充分发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联席会议作用,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对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准入、土地开发、建设成本、房贷政策等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加强市场动态分析,适时提出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与建议,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建言献策。一年来,共召开相关部门和开发企业座谈会6次,上报市政府关于我市房地产市场状况的分析报告4份,配合省建设厅完成有关房地产市场调研4次。二是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不断提高市场销售透明度,进一步完善了商品房预警机制。目前,我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系统运行正常,工作稳定。通过一年多来的探索和实践,加强各开发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现在所有开发企业的房源信息、销售信息都已纳入该系统进行备案管理。初步实现了供销信息对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信息平台。三是积极开展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一年来,以打击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中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商品房预(销)售中的捂盘惜售、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利用虚假信息、合同欺诈等损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今年以来,共查处房地产违法经营案件26件,其中对7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销)售商品房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使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四是开展二手房交易资金的托管业务,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今年8月份,我市开展了房地产二手房交易资金的托管工作,保障了买方得以准时拿到了权证,卖方得以准时得到卖房资金,通过几个月的运行,群众反映很好。
(二)加快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住房保障工作稳步推进
*年,住房保障工作被列为我市十八项民生工程之一,一年来,我局按上级部署,认真分析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系列落实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立了住房保障机构,明确了住房保障工作职责,完善了市、县(区)组织领导网络,深入三县、六区督促指导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同时为提高业务工作人员素质,开展了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统计培训。二是制定并公布实施了我市住房保障规划,明确了今后二年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三是加大协调与监督力度,力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今年通过与发改委、国土局共同配合,安排经济适用房项目三个共24.9万平方米。目前正在落实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有2个24万平方米,其中:*一期安置房项目15万平方米已开工建设栋;*安置房工程8.98万平方米,已完成招投标工作,计划11月开工建设。四是加快推进*新村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总投资3697多万元的*新
村一期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展顺利。在蚌山区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小区规划、单体方案、地质勘探、施工图纸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征地工作,实现了年内开工的市级目标;同时,二期建设工程已上报省发改委申请立项并获批准,用地赔付正在积极进行中。五是扎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户的审批审核工作。为进一步扩大保障面,不断提高低收入家庭居住水平,调整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调整为13平方米。全年全市共保障“双困户”家庭5554户,其中市区3800户,发放租金补贴900万元,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3200户的目标任务。并完成了市区所有新增户档案资料的审核工作,开展了蚌埠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调查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房改政策的落实力度,促进房改工作不断深入
一是继续抓好《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发展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蚌埠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通过对有条件发放住房补贴单位或具备领取住房补贴资格人员的审批发放,促进了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开展。全年,共审批876名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应发补贴金额586万元。至此,报经市房改办审批的,向无房户或住房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共计8530.03万元,惠及职工8719名。二是继续推进存量公房出售工作。通过加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前后联动,严格审批,全年审批出售存量公有住房51693.65万平方米、927户。至此,全市经房改办审批出售的公有住房达76813户、427.85万平方米,有效地促进了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繁荣。三是配合市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清房后续工作。按照严格执行政策,拾遗补缺,纠建并举,常抓不懈的指导思想,妥善处理清房工作的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建房、超标准租住公有住房等工作。为避免前清后犯,进一步完善审批手续,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建立起有效防范机制,通过清房促进房改工作的不断深入。
(四)强化依法拆迁,稳步推进房屋拆迁工作
一是严格办事程序,加强拆迁监督管理,制止违法拆迁行为。对6个在拆和8个安置房在建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实施拨付监管,没有出现因监管不力而引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失控的现象;颁发拆迁许可证6件,批准拆迁建筑面积3.18万平方米,拆迁445户,房屋拆迁许可证办证准确率100%;完成了新批拆迁项目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实施了拆迁评估工作过程的监管,对七家拆迁单位进行了年度资质审验。二是组织草拟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棚户区及旧住宅区改造项目有关手续办理的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执行。三是进一步做好拆迁实施单位的业务培训工作,先后对新船塘、卫校、张公山B区60余名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并颁发了拆迁上岗证。四是加大拆迁纠纷的调处力度,认真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共接待群众来访咨询150多人次,办复群众来信近10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办理工作,受理了卫校区域的13户拆迁行政裁决申请,无行政败诉案件。
(五)加大物业管理工作力度,推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一是筹备召开了*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了去年的物业管理工作,副市长张孝成作了重要讲话,并与各县分管负责领导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表彰了一批优秀物业管理小区和先进个人。会议的召开对于促进全市物业规范化管理,理清物业管理工作思路,促进各县区上下联动,形成物业管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联合市文明办完成了对各区*年物业管理的目标考核,同时会同三县及各区物业办开展了*年物业管理目标落实情况大检查,共检查物业服务企业77家、物业管理项目121个。三是不断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按照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落实前期物业管理。全年办理物业企业资质34家,其中新设立12家,核准11家,变更8家,外地备案3家。验收物业管理小区24个,其中5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区3个,即宝龙城市广场一期、瑞城小区和新都花园,实现了5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率达100%。四是加大维修资金的管理力度。共归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2892万元,归集户数13057户,拨付专项维修基金98.74万元,受益户数达5948户、面积45.72万平方米。
(六)强化房屋安全监管,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开展了雨季、汛期房屋安全大检查,将全市危房监管任务分解到各房管分局,明确责任和目标,认真上报危房监管统计报表,基本做到对辖区危房监管率100%。二是主动与危房产权单位联系,加大危房鉴定宣传力度,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督促危房产权单位实施排危解危措施。全年共完成鉴定面积6.19万平方米,排除危房2万余平方米。三是白蚁防治工作取得可喜成绩。全年实施白蚁预防面积176万平方米。四是加大危房集中改造的监管力度,确保大板楼危房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市重点民生工程大板楼危房改造(红叶山庄项目)自今年4月开工以来进展顺利。截止目前,施工面积7.46万平方米,累计完成投资9363万元。在规划建设的23栋楼房中,16栋多层还原安置房,已全面开工建设,其中14栋完成主体工程建设,部分栋号已进行了主体工程验收;5栋高层已开工建设,另外2栋高层即将开工建设。预计明年春节前多层房屋大部分可竣工交付使用,届时部分拆迁居民可得到还原安置,将在宽敞明亮的新居内度过2009年春节。五是对全市集中改造的危房进行了梳理,初步提出了改造计划和方案。治淮二村(水科院)危改项目规划控制即将获得批准,预计年前开工建设;老市委大院(唐家花园)5号楼危旧房改造举步维艰,日前市政府已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实地勘察研究,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纺机厂宿舍危改项目正在缓慢进行之中;另外,华光长青住宅小区,涂山路682栋,大庆一村103、104栋及船厂宿舍等危改项目已批准立项,并开展危改前期准备工作。六是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有了新的突破。自*年8月以来,装饰处对全市装饰工程进行综合检查13次,为6家施工企业办理了开工通知书,查处违规装饰装修7家,通过检查,提高了装饰装修企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了房屋装饰市场秩序。
(七)加强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一是制定了局系统*年法制工作意见以及“*”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学习计划,指导和督促各基层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按照省建设厅和市法制办要求,为局系统110余人办理了安徽省行政执法证和安徽省执法监督证的年检、换证工作。
三是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按照省建设厅要求,审核《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等规范性文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四是采取受理举报与主动查处相结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当事人按鉴定意见进行整改,全年共受理各类举报318起,办结298起,办结率达94%。五是依法及时受理、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从严办案纪律,规范办案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全年共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19起。
(八)扎实推进机关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一是加强精神文明创建力度。制定了今年我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全年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顺利完成了市文明委对我局*年度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的检查。我局先后被评为安徽省第八届文明单位、市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二是为方便群众办事,更好地为产权人服务,我局极为重视行业窗口建设,制定了文明礼貌用语,印制了各类办件告知单向群众广为告之,同时,将各项办理程序、要件、告知单、咨询电话等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布,随时接受社会监督;为有效提高办事效率,我局还为招商引资项目、破产企业等单位办理产权手续开设了绿色通道,先后为铁路分局、淮委开发公司等60家单位开展了上门服务。三是认真落实政行风热线工作,做到领导、机构、人员三个落实,认真准备上线预案,认真解答群众投诉建议,全年共解答和处理群众投诉和咨询70余件,对承诺下线后及时解答和处理的问题,能做到及时与投诉人见面,及时沟通、及时协调处理,对群众的咨询答复工作分别得到市广播电台、市纠风办和投诉人的好评。四是认真落实市民热线工作制。进一步健全了各项工作机制,加大了督办和督查力度,努力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全年共办理市政府网站市民心声栏目的群众咨询投诉100多起。五是组织编制了本机关信息公开指南及信息公开目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及时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九)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进一步提升
一是局党委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线,结合深入开展的“三个为什么”大讨论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了党员的自觉意识、服务意识,增强了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二是学习贯彻全市科长大会及有关文件精神,研读《做最好中层》,教育干部争作最好中层,为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干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三是以党风廉政责任制为抓手,明确了党风廉政责任目标和措施,促进了党员干部求真务实、勤政廉政、团结协作的工作意识的提高。四是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向地震灾区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以缴纳特殊党费等形式共捐赠现金约10万元及一批过冬新衣被,进一步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大局意识,激发了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从而形成了全局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和谐工作氛围。
关键词:房地产交易市场;现状;对策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业蓬勃发展逐渐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繁荣发展的支柱产业。然而,房地产市场却屡屡出现房地产违规销售、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房地产交易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行为,社会反响强烈,房地产市场备受诟病。房地产交易行为是房地产市场存在的根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发生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直接影响到银行资金安全以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关系着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因此,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将有利于社会稳定,维护国家行政机关形象,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a
一、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现状
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建立规范的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通过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发展晚于国外,相应的运行机制还相对不完善。但是,随着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围绕着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国家和各级政府、房地产部门进行了积极的改革、探索和实践,逐渐建立起一套适合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
国家建立规范的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的:首先,在法制建设方面:国家根据实际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在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用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一法律规范的形成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其次,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体系方面: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整个市场处于混乱状态,没有相对成形的管理体系,显然不利于房地产企业长远发展。现在通过不断地摸索逐浙建立起了涵盖房地产企业的设立和管理、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品房预售和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登记和发证等市场运行环节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操作机制。而且,房地产市场的信息化管理也逐渐开始盛行,这一举措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再次,在执法力度方面:房地产市场逐渐升温的后果是一系列违规行为的产生,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深化改革房地产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很多地方政府采取房产与工商联手的方法,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房地产经纪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强力监管.严格惩处。最后,诚信体系方面:将以往的交易流程透明化和程序化。房地产交易方面实行分级管理方式,市、区分级负责登记房地产交易,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数据库和预警预报指标体系;建立房产楼盘表、GIs地籍图库和权籍管理系统“三库合一”的交易登记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交易中心、受理大厅和服务窗口设蓝;统一服务项目、办件流程、收件内容、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制定文明守则,公开监督电话,推进服务承诺。
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对策
(一)树立正确认识
树立正确的认识主要是针对房地产企业来说的.作为房地产交易市场上不可缺少的一方.房地产企业对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的正确认识是促进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化的一个关键环节。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人们对房地产市场的评价褒贬不一, 尤其是近几年房价攀升的同时,房地产市场遭受的指责也在逐渐增多。究其原因,无怪乎房地产市场上存在着太多不规范行为.无可置疑的是在发展初期这种不规范行为造就一了一大批房地产企业的出现甚至成功,然而,这种现象在当时可以算得上是合理,但是在全球经济化、购房者日趋成熟的现在无疑将成为致命的打击.房地产企业作为行业中的一员必须树立只有规范,才能发展的正确认识。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步入一个转型期,房地产企业的新的游戏规则正在逐渐形成,房地产市场要获得长远的发展必须规范化。
(二)强化法制建设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规范房地产市场不是单纯的思想上树立正确认识,口头上说说就可以的.要保证交易行为规范化,必须强化相应法制的建设。一方面完善立法.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上频现“炒房热”“捂盘惜售”等问题,房产投机者更是层出不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虽然相关的管理部门也做过相应的调查和处理。但是却经常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房地产市场上取证较为困难、处罚力度过小、操作麻烦等问题,经常是不了了之,管理者处于相对尴尬的境地,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必须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交易法规,简化操作过程,加大惩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强化执法。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过于浓重,某些地方甚至国家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房地产业,必然会出现过于强调保护和发展房地产企业的现象,直接后果是房地产企业有恃无恐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要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行为,政府首先要端正态度,加强执法力度,切实负起责任。
(三)规范道德行为
从思想上筑牢违法违纪的防护堤思想是行为的根源,行为是思想的反应。正确的思想是规范行为的根本,只有拥有正确的思想才可以有效预防和杜绝违法交易行为的出现。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首先要从思想上筑牢违法违纪的防护堤。具体来讲,要求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秉持服务大众,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思想;就交易机构而言,可以组织交易从业人员定期接受先进思想教育,加强思想政治修养。
(四)规范市场行为
从技术上防范各种违法交易行为对当前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监管过于滞后“治标不治本”。要规范市场行为,必须将规范的位置前移。加大对交易行为源头的管理,从根源上进行监管。一方面,推行房产权证加密措施.加大该措施的宣传力度,使购房者明白此种方式是为了保护其正当权益进而接受该措施。另一方面,完善房地产交易的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引导各房地产交易市场信息平台的完善,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平台的建立和完善,确保房产交易信息及时正确录入。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可以增强整个交易市场的防范能力,有效避免房地产交易市场上的虚假登记、虚假登记现象的发生。
(五)规范从业行为
从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着手房地产交易的从业人员作为市场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其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 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从业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市场经济法制化的现在,房地产市场也不例外,从业人员要严格树立法律意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二是从业人员要严格自律。房地产从业人员要牢记自己的职责,注意自身形象,切实做到服务群众,恪尽职守。三是相关机构设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遵守法规、切实履行自身责任的从业人员予以津贴补助、发放奖金等:对那些惩罚,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牟取私利的人员则予以警告、处分、甚至吊销其从业资格等。
(六)规范监管行为,不断推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体制和制度创新
当前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运行体制还不够完善,需要不断推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体制和制度创新。首先,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管作用。房地产市场之所以备受诟病,很大程度是由于未能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发挥其监管作用。建立房地产交易服务网,实行房地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机制,确保广大人们群众能够实时了解到房地产交易的情况,从而发挥人们群众的监督作用;其次,充分发挥纪检、检查机关的监督作用。纪检、检查机关要切实关注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为,一方面,采取措施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严格打击市场上的欺诈活动,一旦确定行为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坚决依法处理,并且实行责任追究,绝不包庇。通过推进和完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体制和制度,遏制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结束语
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化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趋势,房地产市场要发展必须规范交易行为。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必须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房地产市场的长远发展,使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长久地存在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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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重要性的认识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和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深化改革和加
强法治并举,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不断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切实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产管理部门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公开曝光,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二)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市房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房地产企业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房产、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违规从事商品房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
(三)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价格、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发改委令第15号)、《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1号)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展
销活动的管理,严格展销许可的审查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审查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房产管理部门要审查参展企业的信用情况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情况。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五)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统一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房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产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六)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房产、价格、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联合予以查处。
三、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深入开展整顿活动
(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从9月份起,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各地和市房产、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出的问题,要积极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市房产、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专项整治热线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交易活动。
(三)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市房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市房产、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建立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
关键词: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房地产业蓬勃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日趋活跃,由此导致了房地产交易登记业务的不断拓展。而在房地产交易登记中,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十分重要。它指的是房地产所在地相关机关进行交易登记时形成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资料,这种资料以不同的载体形式呈现出来,具有法律凭据性。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对于之后的城市建设规划、相关部门进行房地产清查、房地产纠纷解决等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有鉴于此,相关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要积极强化对档案的管理和对内容的更新,从而充分发挥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的服务功能。
1.当前我国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作为房地产业一类重要的档案资料,它承载着房地产交易市场最为直接也最为有效的信息,积极对其进行管理和利用,不仅可以避免档案资源的浪费,也为国家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做出贡献,同时为居民生活提供了服务,为人们查询房产交易信息提供了方便。但是,当前我国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包括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开放程度不够、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以及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统一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检索系统等,笔者现就此具体说明:
1.1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开放程度不够
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包含相关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众多信息,这些信息对于科研机构、国家机关、普通房产商及普罗大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充分利用这些信息才是建立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的初衷与价值。然而,当前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不成熟,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开放程度极低,加之房地产交易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卖方市场,导致房地产开发商根本无需通过对交易登记档案信息进行利用从而开发市场,普通购房族及民众却不能获取这些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资料与信息。
1.2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信息技术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交易市场也接受了信息化的改造。其中,交易登记档案管理包括了档案的收集、档案的整理、档案的保管、档案的信息检索及档案的信息利用等,这就对相关档案管理人员的信息技术能力及信息洞察力提出要求。然而,当前我国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以及工作能力并不足以与不断发展的现实相适应。
1.3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统一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检索系统
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系统都已实现了信息化,但是这些档案管理往往具有地域性及单一性的特点,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的信息检索受到区域性的限制,全国目前也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统一档案信息系统,因而导致信息检索的结果不如人意,信息质量不高。
2.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的对策与举措
如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为科研机构、国家决策、房地产交易市场以及普通大众所服务,这是当前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目前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其中相当部分的原因是由于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卖方市场,加之房地产档案管理的相关立法不够完善以及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在信息化进程中应对能力过低等。由此可知,完善这些方面的问题才能对我国当前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有所裨益,笔者就此提出了相关建议,包括健全相关房地产档案管理立法并严格执行相关立法、积极提高现有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积极建立完善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检索系统等,现具体阐述如下:
2.1 健全相关房地产档案管理立法,严格执行相关立法
针对上文所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开放程度不够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积极完善相关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的立法,对现行的档案查阅、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保管等制度有所完善,针对新时期出现的一些问题制定一些新的制度,使得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的体系更加完善。此外,针对这些立法应该予以严格实施,有步骤地改善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卖方主导这一现状,逐渐缓解市场供求关系,从而使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更好地发挥作用。
2,2 积极提高现有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数字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加上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拓展,使得现有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人员需要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有鉴于此,应该积极提高档案管理人员对信息技术的驾驭水平,打造一支精通现代信息技术的业务队伍,从而实现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此外,应该积极为相关管理人体提供培训与学习的机会,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同时增强整个档案管理队伍的服务水平与专业能力,更好地做好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2.3 积极建立与完善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检索系统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关应该积极利用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为房地产交易登记档案管理服务,建立一套统一的、成熟的、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检索系统,克服地域性与单一性的缺陷。通过行政命令等政策性文件对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提供支持,从而对房地产交易市场档案归档标准以及相关检索目录规范进行统一,从而提高档案搜索以及信息收集的质量。
3.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我国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诸如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开放程度不够、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以及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统一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检索系统等,笔者从多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包括健全相关房立法并积极执法、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以及建立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检索系统等,旨在为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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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代表__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工作小组对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联合检查工作组的各位领导来我市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地感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__]37号)和《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__]166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全省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房[20__]407号)要求,我市在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上,坚持“点面结合,防治并重”,不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__年以来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
按照国家和省整顿房地产交易秩序相关文件统一部署,我市建设、物价、工商三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精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实际情况,讨论落实我市专项整治方案和重点工作,通过近半年的努力,我市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阶段性成果明显,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共查处了商品房违规销售3起,不规范广告20余起,违反商品房“一价清”行为1起,共进行约35.6万元行政处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30余份,有效地落实了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我市在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中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机构,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迅速开展。自20__年9月6曰三部委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我市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早于全省近一个月时间在全市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市建设局分管局长任组长,市物价局、工商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房管处,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相关处室同志参加办公室工作。同时要求各县参照市区工作机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有计划分步骤扎实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落到实处。目前,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配合密切,协调顺畅,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顺利。
(二)周密计划,制定详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我市的专项整治活动共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__年9月6曰-30曰)宣传发动、部署安排阶段。制定下发了《__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建设、物价、工商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机制,并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第二阶段(20__年10月-20__年3月)自查自纠与督查阶段。建设、物价、工商三部门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督查各县管理部门落实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自行整改,对查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阶段(20__年4月—20__年7月)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阶段。建设、物价、工商部门根据专项整治的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分别报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工商总局。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对第二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作法,提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有关政策措施。继续巩固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完善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第四阶段(20__年8月—20__年9月)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阶段。总结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的工作经验,研究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下一步工作。通过制定政策、出台法规的方式将有效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做法固定下来,推进房地产交易的制度建设、建立房地产交易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目前第一、二阶段工作已告一段落,依据省、市的文件精神和部署,下一步继续加大力度推进房地产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第三阶段的工作,并做好转段衔接工作。
(三)明确分工,深入专项整治的各个重点环节。根据全省房地产交易秩序活动安排意见,我市重点开展了查处整治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房地产广告管理、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等六个方面的活动内容。市建设局从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等方面入手;市物价局从房地产价格成本构成及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市工商局从房地产展销登记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等方面入手,加大了各自行业监管的工作力度;同时三部门联合执法,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全市进行了大规模、集中拉网式排查。
(四)加强宣传,营造浓厚专项整治活动氛围。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加强宣传。为使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9月15曰我市召开了全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大会,市建设局分管局长作了动员讲话,就本次
整治活动的意义、目的、检查内容和具体活动安排作了专题部署。建设、物价、工商三部门还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投诉和举报。二是利用舆论媒体营造声势。与__曰报社联合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宣言”活动,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推出了一批有实力、讲诚信的开发企业、中介企业和楼盘,为消费者竖起了一座购房指示牌,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为市民咨询、投诉设立了“快速通道”和交流平台。认真做好网上__和__建设信息网投诉咨询工作,并在建设“12319”投诉热线基础上,将办公室和手机号码公布给投诉人。在处理各项投诉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快捷”的指导思想。20__年受理房地产交易秩序方面的电话投诉110件、网上__投诉89件,受理投诉25件、来访320人次。
二、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整治工作以来取得的成效
市建设、工商、物价三部门按照《__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通力合作、周密部署、分项排查,把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围绕房地产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扎实开展各项整治工作,目前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工作已取得一定的成效。
(一)建设部门加大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一是查处无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行为。市建设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__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云峰帝景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情况下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市建设局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泗阳县建设局发现__市恒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清华园变相收取订房款34.5万元,违规面积约1.8万平方米,立即责令其停止预售,退返所收订金。
二是查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规范行为。沭阳县建设局对东方名都、长江家园、祥和花园等项目合同中分摊面积和套内面积未写明、没有明确约定公共部分归业主所有等违规现象责令限期改正;盐城泽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泗阳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泗阳建设局已责令其整改到位,并在全行业内予以通报。
三是加大对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管力度。我市__市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青华花苑项目在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擅自交付商品房,市建设局依照《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其进行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是加大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监管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20__年1月25曰,市建设局召开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专题会议,结合当前评估市场评估报告不规范等现象提出相关整顿要求,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并在市区对评估机构实行评估报告留存登记制度。
(二)工商部门加大房地产广告和经纪机构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县区局、基层分局工商部门采取三级联动的方式,通过媒体监督、群众举报、曰常巡查以及集中整治等多种途径,共立案查处房地产违法广告案件20多件,罚没款达23.6万元。
一是严肃查处广告中的违法违规行为。__润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预售许可证情况下,滨河名城房地产预售广告案等5件违法广告,被罚没款4.3万元。沭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内容为“开盘3天销售率达65、开盘4天销售率70”的虚假广告宣传和有关房地产位置、周边环境等虚假广告宣传案件4件,被罚款7.8万元;另外,查处了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并在广告中使用“最佳、绝版、升值潜力、投资回报”等房地产开发企业9家,罚款11.5万元。
二是加强房地产经纪违规行为监管。针对市区房产中介投诉较多的现象,宿城工商分局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网络作用,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宣传力度,重拳出击,集中查处房地产中介违法欺诈行为,取缔无照经营户10户,查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看房费等中介4家,罚没款800元。
(三)物价部门加大房地产价格监管力度
一是推行住宅商品房强制“成本认证”制度。从3月1曰开始在全市推行的“住宅商品房成本认证制度”,对所有开发销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含多层和高层)实行成本认证(别墅型高档住宅、商业用房履行成本备案手续)。这项措施实施以来,共有7家开发商参与认证。进行成本认证达到了一举三得的效果:价格部门、建设部门按月对认证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供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决策参考;税务部门也可依据认证资料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开发企业可以根据成本认证结论,结合市场供求,合理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二是坚决查处违反“一价清”行为。我市在商品房开发企业中推行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销售窗口标明最终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此次检查中,泗洪建设局发现__市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应该由企业缴纳的测绘费,转嫁到业主头上的违规行为,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更正。
三、率先开展房地产专项执法监察,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今年2月28曰,我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国土、规划、建设、审计、国税、地税、财政等部门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房地 产市场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比国家八部委召开全房房地产秩序专项整治提前1个月。为保障本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专门成立了房地产市场专项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并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县(区)和市各相关部门也分别成立了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实,并将20__年1月1曰至20__年12月31曰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列入执法监察范围,重点对这些项目的用地受让方式、用地规划、建设规划、规费缴纳、税收征缴、销售许可、市场秩序等方面开展执法监察。目前此项工作进展有序,阶段性成效明显,全市20__年至20__年房地产开发项目613个,存在问题项目253个,通过自查自纠,已经整改到位项目75个,追缴土地出让金3.29亿元、追缴各项规费1922.68万元,并扣押了价值20__万元房产、移交司法机关追缴土地出让金案件2件、收回土地4宗,追缴税收393.26万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企业自查、基层排查以及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领导小组的抽查情况看,我市认真贯彻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在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房地产交易秩序有所好转,群众满意度有所提升。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房地产交易秩序不规范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一是房地产交易中还存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现象,各相关部门领导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上还应加大;二是各县区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工作效果还不太平衡,工作力度、工作措施有待深化;三是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整治力量投入不足,整治效果不明显;四是针对房地产竣工交付中时有发生的违规现象,必须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竣工交付使用行为。五、下一阶段工作打算
(一)巩固阶段性成果,总结好的经验和作法。我市建设、物价、工商三部门将在巩固前一阶段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明确部门职责,加大管理力度,同时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实行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流好的经验和作法,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坚持不懈地抓好,做到目标不放、力度不减、继续深化,切实做好第三阶段的工作。通过对一批典型案例查处和曝光,震慑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交易中各种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联合“十一部门”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八部委4月6曰召开的全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近期,市建设局将牵头组织市工商、物价、税务等十一部门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等问题联手开展一次规模大、范围广、力度强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以强化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开发区)进行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典当、交换及其他房地产经营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旗县、郊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税务、物价、财政、国有资产、建设、公安、金融等部门按照职权划分,各司其职,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活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并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
当事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权属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
(一)买卖房地产的;
(二)赠与、继承、分析房地产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
(四)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
(五)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涉及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六)以房地产抵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无合法权属证件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七)出典房屋典期未满的;
(八)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房屋在建工程的,必须完成开发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必须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财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地产时,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受让权。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地产时,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时,必须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房地产拍卖,必须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并由其委托的拍卖机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房地产拍卖。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应当进入房地产市场挂牌交易。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并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会同金融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已预售的商品房再转让,当事人应当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商品房预售单位不得为购房者更名。
第十六条 已预售的商品房,除国家规定允许调整售价外,商品房预售单位不得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售价。
已预售的商品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竣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广告主和广告者不得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广告。
第三章 房屋租赁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下列行为也应视为房屋租赁:
(一)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二)将房屋内的柜台、橱窗、铺位等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三)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提供他人使用,只获得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六)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必须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国家统一文本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就收益分配协商一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租。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按本条例规定签订转租合同,合同约定的转租时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转租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
(四)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因上述行为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地产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维修房屋的;
(三)干扰或者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向承租人提出无理要求的。
因上述行为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当事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和典当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获得的房屋期权;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其抵押担保之和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现值。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统一文本的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经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后方为有效。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抵押合同登记文件及其他证件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 以按照份额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共同共有人为抵押人。
以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抵押人如需翻建、扩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五条 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依法列入拆迁范围,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由抵押当事人以调换所得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并相应变更抵押合同;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人将所得补偿金提存公证,作为抵押财产处理,或者由抵押当事人选择与原抵押物同等价值的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并相应变更抵押合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处分抵押房地产:
(一)抵押人未依约偿清到期债务,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无人代其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五)抵押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六)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可按照作价转让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所得价款,依照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所需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贷款本息和违约金;
(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价款不足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另行追索。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典当,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典人将其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付给承典人,由承典人支付典金的行为。在典期内,出典人获得典金不付利息,承典人使用房屋不付租金。
有合法权属证书的房屋可以典当。
第三十九条 在房屋典期内,承典人对承典的房屋可以自用,也可以出租。
典期届满,出典人可以行使回赎权,以原典价交还承典人,承典人将房屋交还出典人;出典人不回赎的,即为绝卖,并按照规定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房地产交换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换,是指当事人将各自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对方的行为,包括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的交换、房屋使用权之间的交换、土地使用权之间的交换。
第四十一条 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凭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与建成房屋交换,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交换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交换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将换房人视为被拆迁人按照原协议进行安置。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交换:
(一)无合法权属证件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有租赁纠纷的;
(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办理房地产交换登记手续,除持房地产交换合同、当事人资格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提供有关证件:
(一)直管公房之间、不同单位自管房之间、直管公房与单位自管房之间交换使用权的,应当提供双方房屋使用权证件及产权人的同意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交换的,应当提供双方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同单位自管房交换的,还应当提供单位的证明文件;
(三)共有房地产交换的,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公房使用权与私房所有权、使用权交换的,应当持房屋使用权证书、私房所有权证书及产权人的同意证明;
(五)属于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交换当事人未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交换手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及其他房管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更名手续。
第四十五条 房屋使用权交换,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支持使用人的合理要求。换房后,新的房屋使用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原租赁合同。
房地产交换,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依照房地产转让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在房地产投资、开发、交易、权属登记、物业管理等活动中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居间经营活动,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必须设立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四)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3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专职估价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人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六)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
第四十八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持证上岗。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只能加入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
第五十条 房地产交易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但涉及国家征收税费、国家赔偿、补偿的,其价格评估必须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承办。
涉及与银行贷款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或者银行估价机构承办。
国有房地产的评估,应当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颁发证书并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承办。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必须由一名估价师或者三名估价员签字并加盖所在评估机构公章,方可生效。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如果与委托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亲缘关系的,必须回避。
房地产评估人员应当为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及评估结果保密。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评估价格缴纳有关税费。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实行年审制度,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季度向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报送业务报表,并缴纳管理费。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市场信息广告的,必须在广告前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经审查同意,方可。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依法缴纳税费;
(四)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收费;
(五)接受房地产市场管理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旗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交易房地产的,旗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交易手续,并对擅自转让房地产的,处交易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擅自交换房地产的,处交易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擅自租赁房屋的,处实际租期评估租金总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擅自抵押房地产、典当房屋的,处房地产抵押额、房屋典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旗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预售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广告或者房地产市场信息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广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广告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大,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都产生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房地产交易市场刚刚形成,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还很不健全,使房产价格上涨过猛,房地产交易中部分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流向了单位和个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解决城镇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决定暂时实行在房地产交易中国家收取部分国有土地收益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当事人协议出售、出租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均应向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
二、征收土地收益金要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合理调节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使房地产交易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并为向土地有偿出让、转让过渡创造条件。
三、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在房地产买卖中,从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一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收取;二倍以内的按不超过30%收取;三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对出租的房屋,参照上述比例从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
实行收取国有土地收益金办法后,凡过去地方在房地产交易中采取的收取环境差率、超标费、罚款等措施同时废止。
四、土地收益金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土地收益金收取情况与其他交易资料一同放入产权产籍档案,以便与今后按照国家及各地制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法再行交易时相衔接。
五、土地收益金作为财政收入上缴当地财政,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六、在房地产交易中,为了有效地解决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克服偷漏国家税费现象,对房地产买卖要实行先评估价格后交易,并对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取税费。各级物价部门、房地产部门要共同做好价格评估,推行挂牌交易,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进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物价部门所需业务费用,可从现行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做为补充,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七、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注意总结经验。物价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进行私下交易、哄抬房价、隐价瞒价、偷漏税费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为了适应本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保障房地产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就本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范围内的房地产预售、出售、买卖、交换、抵押等交易管理、公证、登记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凡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投资经营者(除已经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资质审查批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外),均需遵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组建资质与其开发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根据规定的程序报经上海市外资委审批同意,并经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申报备案;国内投资企业则应先报经市房管局审查批准后,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市已批准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则应向市房管局办理申请取得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方可开展开发经营业务。
二、房地产预售,须按一九八八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报经市房管局批准。批准预售后,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应在批准之日起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申报预售(注册)登记。
房地产预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后预买方应在二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预售登记。
三、房地产投资经营者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经投资开发并完成了一定比例的建筑工程量后需转让的,则必须先报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转让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公证后,应在二十天内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登记。
四、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规定的可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后方可出售;其中,未申请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售前则应先经市房管局批准。
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出售房地产(包括已经预售的)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出售合同,经向市公证机关申办公证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然后由买受人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按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投资经营者或业主,出售房地产应与买受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经公证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然后买受人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按规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交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交换合同经公证后,应按上款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六、房地产抵押(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房地产权益抵押、房地产权抵押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经公证后,应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七、房地产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出售、买卖、交换和抵押等合同,应使用市房管局统一印制或认可的合同文本。
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考核目标任务书
总分:700分
1、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办事。(50分)
2、严格执行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全县房地产交易市场,掌握房地产交易市场动态,为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60分)
3、加强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备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认真做好购房人购房资格审查,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100分)
4、做好全县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完成对全县房屋租赁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积极推进房屋租赁合同网签。(100分)
5、加强全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并发放《靖边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100分)
6、做好存量房抵押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100分)
7、加强房产测绘机构管理,建立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房产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80分)
8、强化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60分)
第二条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可直接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个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自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缴纳。
第三条普通商品住宅价格规范从1700元/┫提高到3000元/┫。凡实际成交价3000元/┫以下的均按普通商品住宅征收契税。
第四条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按国家规定规范减半收取。
第五条被拆迁人用货币弥补款购买成套住房的只对其逾越货币弥补金额的购房款局部征收契税。
第六条个人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只对其超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购房款局部征收契税。
第七条鼓励市民换购住房。个人转让自住房后,1年内再购买商品住房(含存量房)按新购住房款与原售房收入的差额交纳契税;个人先购买商品住房,1年内卖出自住住房的按其售房收入逾越原购房款的局部交纳契税。
第八条个人购买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自己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现有公积金。
第九条放宽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个人购买二手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金融机构应开展对个人购买二手房按揭贷款工作,放宽贷款额度和年限。
第十条1997年以前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且没有契税完税凭证的房屋再次交易时,可不补征原交易未纳契税,只征收本次实际成交价的契税。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其房屋财富安全、公证等手续,采取贷款人自愿的原则操持。
第十二条个人买卖二手房交纳税费的以申报成交价为计收税费依据。如征收机关认为申报成交价严重背叛市场价格需进行评估的由征收机关负责费用评估。
第十三条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减少房屋交易本钱。地税、财政、土地管理、商业银行、公证、法律咨询等机构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内设立窗口,当场办结交易中所服务的事项。
第十四条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进入交易市场销售商品房,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便利条件进驻房地产交易市场,配备电子屏幕等设施房屋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简化办事顺序、公开收费规范、缩短办证时限。房屋交易、登记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实行“一套资料申请”一站式服务,不重复进行评估、丈量等。
二手房交易只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权属证书、完税凭证即可到房地产交易市场现场操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即时受理且在4个工作日内办完登记、发证手续。